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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落实“男女平等”国策和建立和谐x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我局把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做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不放。一是建立组织,成立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x同志任组长,各位副局长、就业局局长任副组长,x室、x科、x中心、x科、x科、x大队、企业x等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安排《妇女保障法》贯彻落实工作。二是明确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劳动保障执法、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将维护妇女农村劳动力、女职工的权益突出出来,做为工作重点,列出详细规定,落实责任科室,并逐步督导到位。三是严格考核。将《妇女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做为责任科室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做为局内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因工作不力的,适成拖欠女职工工资、女工保护不落实、歧视女劳动力就业的现象,一经发现,对责任科室进行严肃处罚。通过领导的重视和同志们的努力,全局上下形成了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良好氛围。
二、常抓不懈,保障广大妇女合法权益
(一)积极促进妇女就业。一是着力提高农村妇女职业技能水平。建立了覆盖全县、规范统一、相互联通的职业培训网络,针对市场需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女性举办适合他们操作的技能培训班,提高她们的就业能力。x年来,我们举办x、x、x、餐饮服务等轻体力技能培训班x期,培训女性劳动力x人。二是为妇女求职提供良好服务。为方便女性求职,设立了“女士专用”的劳动力市场信息查询电脑,配备女性职业指导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提高女性就业成功率。近x年来,有x名经过职业指导,实现了就业。在就业总人数中,女性比例占x%。三是着重维护妇女劳动就业权。加强就业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防止招用工中的性别歧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用工单位招用女职工必须要签定劳动合同,特别是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对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一律取予以取销,视为无效合同,并督促重新签订。目前,维护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已成为单位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四是积极帮助女性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出台了《关于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三种家庭实施再就业帮扶的意见》,重点解决x岁以上的女职工和x岁以上的男职工的就业问题。在认定就业困难对象时,优先考虑女性人员,安排公益性劳动岗位,并帮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此外,我们还针对制约妇女就业的瓶颈问题,定期展开调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妇女就业问题年年有新的突破。目前社区以保洁、保绿、家政服务为基本内容的公益性劳动岗位,已成为安置女性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县已有x名女性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占实现再就业总人数的x。
(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一是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印制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发放到女职工手中,使广大企业女职工全面掌握和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有效地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实行联合制约。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近几年我们明确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作为企业考核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在企业法人评先评优和申报劳动模范时,凡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律不予审批。三是加强执法监察。劳动监察大队始终把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作为日常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对劳动条件恶劣、雇佣女童工、女职工“四期”保护和随意降低女职工待遇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题监察。两年来,共检查企业x家,查出并督促改正隐患x起。历次检查表明,本县大部分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执行较好,女职工的合法权遇得到基本保障。
(三)全力维护女职工社会保障权益。一是积极推进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我县自x年就实施了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近年来,我局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和基金征缴为突破口,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综合采取明确目标责任、社保稽核、强化督导等有力措施,使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截止到目前,我县有x名企业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结余x万元,累计为为x名女职工报销医疗费和产假工资待遇x万元,有效地保障了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使她们及时重返工作岗位。二是按政策积极办理到龄女职工办理退体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退体的制度,对年满50周岁的女工人和55周岁女干部,在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后及时办理正常退休审批手续;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女职工,按照政策规定提前五年为其办理
(一)实施积极的扶持政策,促进妇女就业创业
五年来,我市制定并实施了积极的扶持政策,对妇女给予更多的关注,特别注重女大学生就业创业,多措并举,引导和帮助妇女就业创业。一是招聘推介帮扶就业。开展“迎三八架金桥”等专场招聘活动,为下岗妇女、返乡女工、高校女大学毕业生送信息、送岗位。在2015年新增就业8.06万人中,妇女就业达到3.92万人,占新增就业总数的48.6%;二是政策扶持援助就业。积极开发保洁员、民政协理员、劳动保障协理员、计生协理员等适合妇女的公益性岗位,累计安排就业困难妇女就业2754人;加大对农村妇女转移就业引导,增加农民收入,今年以来,新增农村妇女劳务输出就业0.72万人。三是典型引领推动创业。仅2015年就举办“创业咖啡”活动9期,为223名女性创业者宣讲了创业理念、分享了创业经验、解读了创业政策;举办“大学生村官培训班”4期,解决了46名女大学生村官想创业缺技能、想创业缺项目、想创业缺资金等难题;举办“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创业标兵”评选、“十大最美创业者”评选等活动,树立了女性创业者创业信心,激发了女性创业者创业热情。今年以来,成功创业人数12588人,其中女性4233人,占总数的33.63%;创业带动就业人数35990人,其中女性10514人,占总数的29.21%;享受创业服务人次45628人,其中女性15547人,占总数的34.1%。
(二)加强执法监督与社会引导,切实治理用工性别歧视
五年来,为了做好劳动力市场中性别歧视治理工作,我市始终坚持以执法监督与社会引导相结合,逐步解决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问题。一是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将性别歧视监查工作贯穿于各项劳动力市场治理全过程中,严格执行《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二是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要求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三是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等,实现“性别歧视”治理常态化。四是加强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全社会对用工性别问题的相关舆论,逐步消除用工性别歧视。
(三)依法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
五年来,为了更好地做好我市劳动力市场中男女同工同酬的落实工作,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在乡镇、社区配备了劳动关系协调员,积极做好劳动标准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咨询等工作,加强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提倡男女平等就业,着力消除性别岐视,保障男女同工同酬,增强女职工自我维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守法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同时严格执法,及时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促进男女同工同酬落在实处,保障女职工的基本权益。
(四)健全组织和制度建设,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切实履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注重从源头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做到“三个纳入”。第一,将妇女发展纲要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落实妇女儿童两个纲要”、“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设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内容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得到贯彻落实。第二,将妇女儿童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定期听取妇女儿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重难点问题。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五项工程”,解决两纲重难点问题的意见》;协调解决了“两纲”数据库建设、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等重点工作。第三,将妇女权益保障重点问题纳入民生工程。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免费婚检等涉及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和发展的重难点问题纳入民生工程,出台了配套实施方案,确保这些具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举市而为,构建妇女权益保障“五张网”。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社会化维权是维权工作的发展方向。我市不断探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机制,加强横向联系、纵向衔接,形成了完整的组织网络。一是党政维权网。市政府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监测评估,协调和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认真解决妇女事业发展中的问题。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政府专门工作机构,在妇女维权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作用。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了“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维权协调和联动机制,推动侵害妇女权益典型案件和重难点问题的解决。二是法律援助网。司法部门加大涉及妇女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做到优先指派、应援尽援,2005年以来受理涉及妇女法律援助案件1200多件;市法律援助中心及4个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市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为全市妇女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广泛建立妇女维权站和社区律师联系制度,将妇女的维权服务延伸到基层,全市共建立社区妇女维权站228个。三是投诉网。强化维权网络功能,逐步完善了市、县、乡(街道)三级网络;建立首问负责制、主席接待日、数据分析和信息反馈等制度。拓宽投诉渠道,在原有的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基础上,将妇女维权热线纳入“12345”市长热线,三县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38”妇女维权热线,使维权方式更多样、更便捷。四是反家暴网。2003年,市公安局与市妇联联合成立了“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坚持做到优先接警、优先出警、优先救助的三优先原则,中心成立以来共接警9830次。在社区普遍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五是社会救助网。积极寻求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权益的维护,招募志愿者队伍组建“市妇女维权律师团”,全市共有妇女维权志愿者1237人。依托医院和心理咨询机构,建立了妇女健康和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受伤害的妇女和特困妇女提供免费服务和紧急救助。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IX(2015)08-0271-02
在大多数农村,中心道路的聚集地往往是人们干完农活之后歇脚聊天的地方,但现今的此地已看不到以往的热闹人群,偶尔看见的几个孩童凸显了农村人口的稀疏。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男性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由此导致农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留守妇女。
一、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留守妇女的数量呈现着不断上升的趋势。以某省依兰县某百户村子为例,两年前是六分之一户成年男性外出打工,而现在已经有五分之三户成年男性外出打工,而且这个数字比例还在不断增长中。
留守妇女作为留守的主要劳动力人员,她们忍受着与丈夫常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挑起了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赡养老人、照顾孩子等家庭重担,已经由传统家庭中的“半边天”,变为家庭的“顶梁柱”。随着农村男性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农村留守妇女群体的队伍不断扩大,虽然她们为家庭、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权益状况却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农村留守妇女民事权利得不到保障
在调研走访中,农村留守妇女民事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婚姻家庭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丈夫长年在外打工,夫妻双方聚少离多,缺乏交流沟通,在出现感情问题时不能及时把握一方的情感倾向,修正夫妻间可能出现的误差,因此在导致感情危机的同时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解体。而在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虽然留守妇女尽到了赡养老人、照顾孩子及承担农活劳作的责任,但由于她们不掌握家庭经济,不懂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因此,大多在离婚时不能得到其应分得的份额及有效的经济补偿,其贤妻良母坚强独立的行为多以无奈愤恨为回报。另外,南于农村一些地方男女青年习惯采取仪式婚的缔结方式,在“结婚”后男女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在此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外出打工由于某些原因导致该种关系终止,留守妇女很难合法合理地保护自己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二,人身权利易受侵袭。丈夫外出打工致使农村留守妇女的人身安全感降低,一些留守妇女常常易受到性骚扰和等危害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的侵袭。由于农村的封闭性和保守性,留守妇女即使受到了侵犯,也常常会因顾及名声等原因而羞于报案,致使她们再次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另外,很多留守妇女缺乏人身安全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对发生的侵袭行为因保存证据不足而无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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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财产权利易遭受侵害。由于丈夫外出,家里留有留守妇女、老人或者孩子,他们身单力薄,对所遭受的财产侵害行为不能有力有效地对抗和反击,往往成为违法者实施财产犯罪的首选目标。近年来,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家庭财产的侵夺出现上升的趋势,使得农村留守妇女更加没有财产安全感。
(二)农村留守妇女社会保障权益不完善
由于农村的教育和医疗条件有限,农村留守妇女在教育和医疗方面面临着诸多不能解决的问题。首先,在养老方面。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是家庭养老,赡养老人是农村留守妇女面对的重担之一。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的养老问题已不单单是各个家庭的问题,已经是整个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对于经济窘迫的农村来说,原本由夫妻双方承担的养老任务要留守妇女一人解决,这对她们来说无疑是沉重的负担。其次,在医疗方面。虽然我国农村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由于该种合作医疗适用条件的有限性,导致农民生病报销的医疗费用有限。因此,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人看病治病仍存在着极大的压力和负担。最后,在子女教育方面。由于我国实行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由此导致大多数农村公立学校中小学教育学习环境较差,师资力量配置不够合理,而教育教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学校的费用又比较高昂。另外,大多数农村留守妇女又没有能力和条件对子女进行辅导。因此,为了子女的将来考虑,她们承担着子女教育投入的极大压力。
(三)农村留守妇女政治权利得不到保障
近几年,虽然农村妇女的地位得到了认可和提高,但在实际生活中,诸多原因限制了她们政治权利的实现。其一,农村留守妇女自身的原因导致上述问题的出现。由于她们对公共事务参与管理的兴趣比较低,缺乏参与热情与关注度,因此导致其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权限不足。其二,原有的保守观念导致上述问题的出现。在大多数农村,男尊女卑的观念仍在盛行,认为女子就应该恪守妇道,不要参与大事的讨论和决策。由此可见,上述两种主要原因导致了农村留守妇女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正常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公共事务管理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从而间接地造成其享有的合法的政治权利受损。
二、农村留守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
针对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存在的上述主要问题,结合各地具体实际情况,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权益予以法律保障和救济。
(一)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农村留守妇女作为新型的特殊弱势群体,虽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其提供法律保护,但由于该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规定较多,因此落实到现实生活中缺乏具体的可执行性。由此,建议尽快制定与妇女权益保障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细化对妇女权益保障可操作性的条文。而各地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对农村留守妇女保护的相应立法或者政策,并通过有关部门的有力有效执行来保证该立法或者政策长效有效的实施。 另外,各地应对某些推行农民工定期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予以嘉奖鼓励,以此促进留守妇女和在外打工的配偶组建的家庭关系的稳定性。这是对留守妇女生活权利的保障,也是完善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一种现实体验。
此外,要完善各种针对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制度。同时,要尽快完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相关政策,尽快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和进城落户问题。当然,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必然要克服各种各样的困难。但从社会长远的发展角度而言,确立和完善这些制度,有利于保障农村留守妇女的社会保障权益,从而减轻她们背负的沉重负担,进而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拓宽司法救济途径
各地农村司法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妇女维权法庭,定期对妇女维权案件进行公示,并组织留守妇女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这样,一方面可以利用这些案件对人们进行法律教育、用法律的强制性作用来威慑潜在的犯罪人,进而预防犯罪;另一方面,通过案件的公开审理可以提高留守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得她们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如何预防犯罪行为,以及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救济自己和家人所遭受的违法行为尤其是犯罪行为的侵害。另外,可以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针对留守妇女受侵害的案件,加大对她们的法律援助力度。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对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生活极度困难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
(三)执法要公开、公平、公正
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行政,在解决农村留守妇女寻求行政救济的问题时,要对其实行优位保护。这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强化自己的为民服务的意识,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另外,综合治安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综合治安管理,保证农村村民安全。此外,乡里派出所及相关执法部门应针对农村的实际情况,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犯罪的案件放在必须突破和解决的问题之首,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证农村留守妇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侵害或者较少受侵害。这样才有利于维护农村的治安稳定,维护人民的心理稳定,才更有利于农村的生产生活。
(四)培养和提高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