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8: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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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律风险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或者权利与义务极不平等、使自己始终处在只承担或多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或少享有权利的情形。其特点是,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就会使自己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并必然遭受损失,而且这种不利局面和损失往往不能通过单方面继续履行该行为来避免。
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是:
1、强迫“让利”合同条款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1)是强迫让利的法律风险。强迫投标方/承包人对中标结果或者合同价款做出减让,会使建筑企业“伤筋动骨”,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甚至可能影响工程质量。
(2)是防范措施。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及时向负责该招投标事项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或者向负责合同备案的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投诉;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压缩合同工期”合同条款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1)是压缩合同工期的法律风险。承包人不但要为赶工承担支付高额费用,而且要承担不能提前竣工的高额违约索赔。
(2)是防范措施。承包人有权拒绝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在符合工程安全、质量等规范,并且制定了合理赶工措施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签订赶工协议。但是,承包人应当提出合理的赶工措施费以及提前竣工奖励办法,防止使自己遭受因赶工增加的各项费用损失。
3、“带资承包”合同条款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1)是关于带资承包工程的合法性问题。带资承包不再是当然无效行为,招标文件中可公开写明垫资施工条款;中标后单方面强行设置的带资承包条款是无效的。政府投资项目不许带资承包是一个特例。
(2)是带资承包的法律风险。全额带资承包,对于发包人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可抵押/变卖/拍卖性、投融资能力,以及承包人垫资施工能力等条件都要求很高;带资承包条款中没有约定利息,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支持;承包人带资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查处。
(3)是法律防范措施。对发包方资信情况进行法律调查论证;承包人带资承包一定要量力而行;在带资承包合同条款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标准及逾期付款的违约条款;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带资承包行为,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认定违法带资承包条款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该条款。
4、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方才向分包方付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是分包方的法律风险。分包方将失去及时追索工程进度款的主动权,给自己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
(2)是总包方的法律风险。属于约定不明的付款方式。
(3)是总包方的防范措施。积极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限。
(4)是分包方的防范措施。不要签订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与总包方协商修改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条款;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1)是不按施工资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和等级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其签订多劳务分包合同将不具有法律效力;签订违法劳务分包合同,总包方不但要承担主要责任,还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是所谓“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扩大劳务分包合同”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转包而导致合同无效;“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中笼统包含的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模板及脚手架等周转材料,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能会被按照“据实结算”原则处理。
(3)是防范措施。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作业资质,防止签订无效劳务分包合同;不签订所谓“扩大劳务合同”;需要委托劳务队伍代购、代租的材料或者设备,双方要另行签订合同。
6、承包人进行工程索赔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又分为广义索赔和狭义索赔两种。广义的承包人索赔:指一切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出现后,承包人依据合同和法律提出的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变更及措施费调整、经济洽商、合同调价、政策性调价、违约金、停(窝)工损失、不可抗力损失等等。狭义的承包人索赔:一般仅指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窝)工的事件发生后,承包人依据合同和法律提出的索赔。索赔主要是两项:停(窝)工损失索赔,工期索赔(也称工期顺延或工期补偿)。
7、承包人索赔包括索赔要有依据;索赔要有证据;索赔要按程序。
8、合理停工追讨工程拖欠款包括工程拖欠款的现状;合理停工清理拖欠款的措施。其中约定停工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停工情形出现,按照合同的约定停工;法定停工是指招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后依法停工。
2018年,风险管理部从业务能力、工作态度、敬业程度等多方面作为抓手,坚决提升部门整体工作能力,积极有效的开展法务工作,力求做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及总结规范等一系列工作为上海公司发展保驾护航。现将本部门今年以来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做好合同及对外文件的审核工作,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对所有上海公司签署的合同、对外出具的具有义务性质的文件进行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因此业务部门在合同谈判时,应首先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法律问题。
2、合同条款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一些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基本的时间、合同履行范围、违约责任、解除条款不具备,使合同签订失去原有意义,大大降低了合同的对双方的约束力及严肃性。
3、事后补办合同时有发生。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合同相对方提供优质的产品或服务。若业务履行完毕后再补签合同,很多事情已经木已成舟,无法有效约束。更大的风险是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为项目拓展提供法务支持
虽然由于种种原因,上海公司在2018年未能获取新项目,但风险管理部在配合投资拓展工作中,仍发挥了重要作用,既能支持业务部门法务需求,也能及时揭示交易法律风险,供公司领导决策。
在****项目、***项目等交易探讨环节,参与设计交易方案,尽量通过优化交易结构,规避风险,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在江阴项目中,揭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逾期开竣工的法律风险,并坚持要求转让方获取责任豁免的文件后才可推荐项目进行,避免后续风险失控。
(三)积极做好纠纷诉讼处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对尚未进入到诉讼阶段的纠纷,能根据客观情况及文件,给出合理解决思路,逐步化解纠纷。
对已进入诉讼阶段的纠纷,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诉讼标的大小来区分,对有把握的案件,风险管理部主动担当,自行承担诉讼处理工作,在**项目逾期交付诉讼中,有力应对客户无理诉求,为公司降低损失约四百余万元。对诉讼标的大的疑难案件,积极配合、引导外部律师按照公司整体经营节奏处理诉讼。在***商铺解约纠纷诉讼中,基本能满足公司经营节奏需要,在协调法院等事项上发挥了较大作用。
二、工作中的不足
结合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发现在风险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作界面不清晰
在部分工作中,对于哪些事情属于风险管理部,哪些事情属于其他相关部门没有清晰的界定,容易出现推诿扯皮、责任不清、无法有效推进工作等情况。
(二)对集团风险管理系统化方案及标准尚缺乏统一认识
目前上海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尚处于被动应对阶段,未能从系统化、标准化的高度开展工作。
(三)部分职能缺失
目前风险管理部主要履行法务管理职能。工程审计及内务管理鉴于人手短缺尚未能有效开展。
(四)缺乏对合同履约的动态管理及后评价机制。
目前风险管理部对合同的管理还仅限于对合同的事前审查,合同履行中的动态跟踪及回顾与评价尚未开展,将可能出现管理漏洞。
三、工作展望
展望2019年,法务部将继续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一如既往的积极开展法务工作,并结合工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对以下几方面展开更进一步的工作:
1、着力强化部门人员的风险及管理能力。通过自身学习及内外部培训,适当招聘充实力量,整体提升风险管理部人员的风险管理综合观念和认识,大力提高部门人员的综合工作能力。
2、从风险管理角度审核梳理城市公司的管理制度流程,提出系统化的修改完善建议。
3、强化诉讼预判、策略管理及外聘律师承办工作管理,从经济效果上有目的有意识地管理诉讼案件,总结诉讼效果;优化诉讼处理内部程序,使跨部门合作更顺畅、富有成效,落实案件实际责任人,对因不当履行合同导致的诉讼案件要实现合同履行与案件责任相挂钩。
4、在增加人手的情况下,加强对城市公司内部管理工作的自我审计与评估,使各类管理动作符合集团各项制度与流程。
5、争取开展合同履约等后续情况跟踪检查,逐步实现重大合同的五步骤(交易方案设计、谈判、审核签署、履行、纠纷处理)全流程管理。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电力系统近年来已发生合同纠纷多起,发案环节多发生于电力企业在实施农网改造、房地产开发联合建设、建设工程施工转包分包等非主营业务和多经辅业单位购买或者供应材料设备、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从案件标的额看,最低近万元,最高达7000多万元,案件平均标的额约为65万元。争议标的额高,会对电力企业的案件管理和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电力企业多以被告身份出现,并且,电力企业多承担败诉结果。一旦被列为被告,最终败诉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责任的为60%。因此,加强电力企业的买卖合同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迫切需要。
一、电力企业买卖合同风险的表现形式
电力企业买卖合同风险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主体问题。在买卖合同中,由于行为人没有权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二,合同条款问题。这是决定买卖合同目的实现的最主要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卖标的物执行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条款。如果双方约定不明确,将会导致严重后果。
第三,合同履行问题。买卖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必然会带来履行风险。
第四,合同争议解决问题。买卖合同当事人如果忽视管辖法院的选择,一旦发生诉讼将会给企业造成维权困难。
第五,合同管理问题。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可以为纠纷的处理做好证据收集等基础工作。假若丢失书面合同这―重要证据,就会导致维权不能。
第六,诉讼时效保全问题。超过诉讼时效将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
第七,以物抵债问题。当事人一定要严格控制以物抵债的履行方式。
第八,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问题。《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对代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对债务转移作出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电力企业买卖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
1.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规范管理程度不高
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无“章”可寻。首先,买卖合同签订的规范性不够。这一方面体现在合同文字不严谨,容易发生歧义、误解和争议。另一方面是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其次,合同审批过程缺乏管理。同时,缺乏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导致合同只能在各部门流转审核,由于缺乏专人自始至终的跟踪和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的审批效率。
2.合同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
合同管理具有风险控制环节多,参与人员广泛等特点,需要建立起一个全面、完善、严谨的合同风险管理体系,才能对合同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而目前电力企业风险控制体系不够健全,造成了买卖合同案件此起彼伏。
3.企业对合同管理关注度不够,风险意识不强
首先,企业对合同管理不够关注,致使承办人员起草的合同文本质量不高且没有被管理层审查发现,导致合同内容存在漏洞。其次,企业重视证据的程度不够,导致在出现买卖合同风险的时候,案件的败诉率较高。再次,对买卖合同中的各类风险缺乏合理的评估,在合同执行中,缺乏风险预案与对策。最后,企业对合同风险的岗位培训往往只进行业务培训,没有进行岗位职责教育,致使合同承办人员和合同审查人员对合同风险意识不强,不能对订立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
4.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对于合同风险的防范是十分重要。首先,合同签订过程的监控是十分必要的。其次,合同履行中也需要监控。合同履行是当事人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实施履行监控,建立相应合同执行的调整和控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构建电力企业买卖合同风险的管理体系
1.完善合同风险管理的流程
风险管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了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处理、风险监控,这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因此,电力企业应建立起一套科学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够及时地对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价,运用合理的风险管理手段进行风险处理,并进行实时监控已识别和未识别的风险。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在整个风险管理中占有重要位置,只有全面、准确地发现和识别风险,才能衡量风险和选择管理技术。进行风险识别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核对表、问卷调查、德尔菲方法、头脑风暴法等。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风险识别:第一,合同主体风险要素。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无权、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第二,条款风险要素。主要包括质量和质量标准、标的物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条款、价款的结算、违约责任。第三,履行风险因素。第四,争议解决风险因素。第五,诉讼时效风险因素。
(2)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风险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它的重要性在于使风险分析定量化。主要是采取科学的方法将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类,同时根据其权重大小予以排列,为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管理好风险提供科学依据。
(3)风险处理
风险处理是指电力企业在充分认识到所面临风险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的风险管理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的过程。风险处理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风险转移四种方式。
(4)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是对风险处理行为的系统化的追踪和评估过程,跟踪已经识别的风险,监测剩余风险并不断识别新的风险,通过对监控信息的反馈,不断修订风险管理计划,使其适应合同的发展,并评估这些计划对降低合同风险的效果。
例如,某供电公司与某化工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化工企业因经营原因,长期拖欠供电公司巨额电费,于是,供电公司考虑要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是,因为该化工企业系当地引进的重点项目,因此政府一直协调供电公司继续供电,希望该企业经营能好转,再偿还电费,哪知拖欠电费越来越多,长期以来陷入恶性循环的矛盾之中。
对于这个供用电买卖合同引发的风险及对风险的管理,见图3-1电力企业买卖合同案例风险管理图所示。通过运用这套风险管理流程体系,能够使电力企业及时发现、处理已存在的风险,实时监控、预测潜在的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买卖合同风险对企业所带来的损失。
2.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管理制度
首先,设立企管法规部,作为合同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企管法规部的职能有:日常合同及合同风险管理、商务事务咨询、法律事务咨询。在企管法规部设立法律顾问和合同管理岗,法律顾问、合同管理岗的人员要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这样由专业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有利于防范合同风险的产生。其次,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合同订立审批制度、合同履行付款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合同档案制度,以及合同签约率和履行率考核制度等。
3.建立健全电力企业的合同教育与培训体系
合同教育与培训是合同管理中一项基础的工作,具体的培训工作应考虑:首先,培训内容方面。《合同法》是培训的主要内容,但绝不是照本宣科,而是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对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找出答案。其次,培训对象方面。培训对象包括合同审批层、合同审查层和合同承办层,即所有与合同订立、履行相关的人员均应接受培训。再次,教员选择方面。对常规性培训,可以聘请高等院校的教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及本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进行与《合同法》有关的合同知识培训工作。最后,培训方式方面。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最终培训的效果还取决于实际工作能力的提高,并且培训要制度化、经常化。
(四)实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内部控制
有效进行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应做好签约前、签约时、签约后的控制。首先,签约前详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信息应重点了解对方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等。其次,审查合作方签约资格和人权限。我国法律对某些特定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千万不能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合同。再次,合同标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买卖合同必须确保标的是法律允许的转让物,或者是对方当事人经营或业务范围内的有权处分物。最后,合同条款应完备规范。企业应做好合同文本起草。合同文稿应当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的真实意思。同时,加强过程管理,及时化解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第六,将仲裁作为解决买卖合同争议的首要方法,明确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进行约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黄贤东,陆毅.浅谈企业合同管理审计[J].财会通讯•综合(上),2009,(l).
这一阶段的目标是选择改进的项目风险管控流程。从建设管控影响度看,设计对整个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效果和目标影响重大,因此设计管理环节成为广州地铁内部审计关注的重点之一,并作为关键风险管控流程纳入改进循环。在广州地铁内部,建设总部负责履行业主管理职能,设计总体总包单位负责对全线设计的协调和把关。新线地铁建设初期,对工点设计、设计总体总包和设计咨询的管理重点仅限于工程进度和计划,技术上的管理分散在各工点、各专业,没有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导致各专业的接口冲突未能及时协调,引起了孔洞预留错误、土建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结构尺寸不符等。同时设计总体总包管理服务项目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特有的设计管理服务项目,其内容已远远超出一般方案设计或施工设计范围,包含了对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设计总结六个阶段的设计总成和技术协调工作,并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对各系统、工点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管理和给予技术指导。基于以上设计总体总包的特点和重要性,审计人员导入了CSA———控制自我评估的方法,专门对设计总体总包管理流程进行了内控审计,通过持续改进的风险管理审计能够在同类问题发生前预防、提升资源利用率,辅助投资控制决策,并能提供可执行的解决建议,促进了设计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CSA的应用,审计人员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学习风险管理知识,运用风险管理,开发相应可重复利用的通用审计风险管理程序,把所有风险管理方法集成,实现风险管理的协同效应和过程控制。
2评价高风险流程的管理程度
在新线地铁建设过程中,结合国际上先进的审计理念,我们在国内地铁建设业主中率先运用风险评估的手段,对建设管理的内部控制系统设置的有效性、合理性,以及执行的合规性、遵循性进行评估,对地铁新线合同变更、工程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审计和调查,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帮助管理层了解管理流程中存在的不足,有效地防范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重点对新线地铁建设单位内控审计应关注的重点和关键控制点进行总结和研究。实际上,经过与知名专业评估机构的合作,内审部门借鉴建设工程“全面管理”(TotalManagement)的理念,对“全面、全过程、全方位”审计理念的认识逐步深入,现已建立了符合地铁建设实际的合同管理、设计总体总包、工程项目管理等重点风险控制的审计流程关注点[2]。在工程审计实践中,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客观规律,着重从合同条款的审核、招标投标情况的跟踪与过程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的独立评审,变更控制管理,资金支付安全性与合理性上,投入审计重兵防范管理风险。在审计方法上,采取事前、事中、事后介入的全过程监控:事前———列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定标会议,预先了解项目特点与难点,招标环节中发现问题即刻提出,迅速解决;事中———检查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的完整性,跟踪各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并评估实施的有效性,严把设计变更与合同变更关,抽查与普查相结合,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变更漏洞;事后———紧跟项目资金支付与工程结算,核查项目结算数据,杜绝项目超概,通过数据分析项目招标方式、合同模式及变更管理原则,动态调整管理控制重点,提升建设项目工程效益。
2.1招标与合同条款审查监督阶段
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及合同文本的检查。由于涉及工程规模、技术规范、质量、工期、造价、设计修改与变更原则、验收与质量保证等诸多方面,故而合同是维系投资控制秩序的准绳。通过检查对比合同,首先明确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是否充分,补充协议的调整是否符合原合同原则,是否按合同结算条款进行结算;其次,通过检查合同本身的严密性、合理性、合规性,确认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水平,判断有无为特定承包商或供应商做倾向性条款设置[3]。例如,地铁新线机电安装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采取总价包干的模式中,对招标资料内外工程项目界定不明确,未对新增工程项目予以定义,使所有土建工程遗漏项目、新增项目、其它项目和设计漏项的工程项目全部被确认为招标资料以外的新增工程,未达到固定总价合同的初衷。此后,审计人员提出了明确合同价格调整原则和合同变更产生费用的处理原则的建议,对由投标人自报的新增工程项目的取费标准在招标时进行评价,作为竞标条件之一在评标办法中予以考虑,并被合同管理部门采纳。又如,在设计合同原则的完善方面,通过对某车站土建工程的质量、工程管理方面进行检查,发现总公司与设计方的经济合同中,未明确对设计方因设计问题造成投资增加等应负经济责任的条款,故缺乏追究其在该项目应负经济责任的依据。根据审计建议,合同管理部门将设计失误造成业主投资增加的经济责任条款列入新签合同之中,并作为设计合同范本的内容之一加以固化,在设计管理环节就主动规避业主投资失效的风险。
2.2合同变更与调整阶段
不介入日常变更审核,将审计重点放置在对变更管理内部控制当中去,辅之以一定数量的实质性测试,审核变更合规合理以及计价准确性,对合同变更从风险管理规律上去发现其管理短板,是广州地铁内审把握合同变更的核心控制点[4]。例如,在变更办理时效性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合同管理部门每月、每季的合同款支付均要审核,但实质上该审核环节并没有起到审核作用,经模拟穿行测试后,提出合同管理部门退出参与月度、季度付款的中间支付环节,只参与合同预付款、合同尾款支付,使参与审批人员由原来的14人次减为10人次,从前端缓解了合同变更办理时间过长的问题。又如,在整合多项变更审计成果基础上,审计人员建议加强合同经验总结与内部培训,根据以往出现异常的合同管理问题搭建起合同管理经验库,并要求项目经理和经办人提交合同管理总结并归档建库。同时,由合同部根据总结报告,结合报告的相关建议,撰写典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共享合同管理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专业合同管理人员与项目经理定期进行管理培训,提高合同异常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能力。
2.3财务资金支付阶段
除工程管理环节本身,内审部门还关注工程款支付及财务管理环节。通过对公司资金管理流程的内部控制审计,评估资金在支付、资金计划、预测等方面的安全性与操作规范性;就资金管理控制目标的实现,评估控制系统是否考虑了效率性及监控性的平衡,并对存在的不足及风险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重点关注合同款申请支付流程、资金的计划预测流程。检查在各个流程是否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制度本身是否健全,在关键控制环节的设置方面是否遵循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及其它有关法规规定;是否按经济事项的发生及时进行核算,并定期进行账实核对;检查资金支付周期的时间长短,评估其是否满足目前建设高峰效率性的要求;检查在确保资金余额的安全性方面是否及时做好资金的预测及计划。
3分析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这一阶段的目标是识别目前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审计程序等专业工具和方法对风险管理内容进行分析。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拟采取措施,计划并采取适当措施改正不规范的做法,针对风险管理工作流程进行改正。例如,在建设资料管理方面,针对资料整理工作滞后、部分计量支付和变更申请材料不全的实际状况,承包商、监理、项目经理、派驻合同预算部填写工程量变更台账、验工计价台账、验工计量台账,且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但实际情况是合同管理部门未建立完整的台账体系,而是根据自我需要另立台账,未起到对台账的监管作用。为此,审计人员提出完善后期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对计量支付和变更所需支持材料要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时整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并尽快建立资料整理收集奖惩制度,相关部门严格按时核对台账,并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在新线地铁建设中,业务部门接纳了审计建议,逐步解决了资料管理的问题。
险管理的持续改进
广州地铁内审部门贯彻的主要思想就是项目风险管理需要持续改进,按计划—执行—检查—反馈整改(PDCA)循环的系统化问题解决方法,通过识别、分析、计划、跟踪、控制与沟通,达到降低审计风险、提高管理成效的目的。从根本上讲,工程项目管理绩效的提高主要依靠一线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努力,内审工作是督促、协调、信息反馈和咨询,是帮助解决问题,而非越俎代庖。因此,在提出审计建议时,要求审计人员充分与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探讨和分析,立足于“帮”和“用”,增强审计建议的可操作性和指导作用,在形式上更容易被审计单位接受,缩小审计与被审计者的距离,形成良好的互动,提高审计成果的效用。相比而言,传统的风险流程改进计划目标是通过很高的风险管理成本,从而取得项目的高绩效和高可靠性;而在工程审计风险资源型管理方法中,是把风险当作获取收益的资源,利用审计程序和审计标准,使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能够把定性因素转换为定量成本,最终取得较好的项目绩效。因此,风险流程改进就是降低项目风险和成本的基础,而持续改进是工程审计结果运用的核心,评价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否达到了审计初衷,目标就是确保项目风险管理的水平得到维持,要确保已经改进的工作效果通过制定的管理流程、程序、制度、标准等成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并可以把这一阶段的规范化管理成果推广到其他管理过程或其他新线建设中。较为典型的持续改进操作方式是开展循环审计,提高后续审计的比例,使审计意见转化为使审计成为动态评估风险、提出解决方案、有增值作用的管理改进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