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8:52:25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房地产税务管理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管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
对于现在的房地产经济来讲,其税务是其经济支出的重中之重,税务和企业利润的关系密不可分,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来讲,如何加强税务管理工作以及合理控制税务成本是必须要放在第一位的,目前,房地产行业的竞争愈演愈烈,丰厚的利润对于房地产来讲,即将成为过去式,在这样的形式之下,必须加强对税务管理的重视,将税务管理工作做好了,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加大房地产的利润。
一、企业税务管理的基本概念
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本身的具体经营现象和经营目的,为在税务管理基础上实现完成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纳税成本,而对企业的涉税内容做出探讨、规划、监控、预测、实施等全过程的管理行为的总和。
二、目前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的现状
(一)对于税务管理不够重视
在严格的税务制度下,在税务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企业对于税务工作的不重视。所以导致,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部分房地产企业对税务管理存在一定的误区,因此在愈演愈烈的房地产竞争中,势必会对自身的竞争造成影响,减少利润的收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让税务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相关部门对于财务的监管不够
在利润相对暴利的房地产企业,其中的从业人员,并不是每个人都很专业,甚至部分全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就偷税、漏水,给财务的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增强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风险防控
(一)确定防控重点
在进行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工作的效率,保证税务管理的有效地进行。税务管理不是一时的工作,它需要长期的管理,管理过程复杂、工作量巨大,因此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不仅需要了解各项税务政策,还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税务业务的管理,同时还应该增加税务管理者的能力,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运行。
(二)建立动态的蔽础信息系统
现阶段信息技术在企业各项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信息技术可以为众多企业的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所以,房地产企业也要建筑相应的信息系统。为了更好的检查出企业的涉税经营业务,就要建立时时更新的内部数据库。同时更新企业发展的《税法》法规政策系统,这样可以保证企业财务会计系统与国家法律的要求步调一致。也能方便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工作人员和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各项税务数据的据算,税务信息的输出也能及时对法律法规的更新作出变化。
(三)加强税务工作者的专业素养
对于房地产税务工作者的专业水平一定要严格要求,时不时的对其进行培训,增强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第一就是房地产企业管理者必须具有责任心以及很大的强烈的管理意识;再者就是,从事相关税务管理的人员必须考核通过后才能上岗。将培训的核心放在税收法律法规、财务理论、管理技能、税务风险及防范意识的综合管理能力上,为减少税务管理的分析做出贡献。
(四)保证做好和单位外面的联系工作
我们需要做的外部交流工作中的人员主要就是有中介和政府机关税务方面的负责人员。在税务负责人这一方,它主要就是要做好监督管理的工作,同时要给我们的纳税人员进行解读我们不懂得精神领域的内容和知识,还能够从他们的手中获得最新的消息,以便我们能偶做出及时的更改和改正。由于这个部门是负责执法的,所以他们还有自由裁量的权力。针对于这些现象,房地产的公司就要及时的与部门进行沟通,不能错过最近更改的信息,学习最新的知识,必须取得在进行工作管理的时候正确性。在我们遇到不能解决而且还很每如惑的地方要积极主动地找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以便能够及时的得到解决。而且我们在和政府部门进行合作学习的时候,还要与中介进行交流和沟通,运用中介的相关技能和知识来弥补在办理税务工作时所带来的风险,涉及到不能够直接和税务机关沟通的事情时,可以和中介进行沟通,请他们来进行帮忙。我们要正确的利用政府管理部门和中介方面,来积极的提高我们自身的素质和水平,必要的时候可以请中介对单位自身进行核查,最大可能的减少税务造成的风险问题。
四、结束语
目前,中国在进行第三次税制改革,尽管中国经历了两个对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但是全球化的经济和中国经济的发展,提高和改革税制的任务仍然是十分艰巨的。一部分是由于中国税制的改革系统尚不完善,仍与成熟的现代税制有一定的距离;另一部分就是成熟的税制在传统国际的通行上也有一些缺点,需要税收制度的创新。因此,积极平稳地推动调整和改革税收制度更加需要持续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月玲,洪慧林.我国煤炭企业资源税改革探析[A].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中国会计学会2011学术年会论文集[C].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201L6
一、税务风险的特点
(一)难化解
税务风险一旦形成,如果企业不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风险将会长期存在,不会自动化解。另外,税务风险还会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呈现出累积效应,从隐形的风险逐渐转化为显性的资金流失,在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后,将会给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由于行业内部竞争激烈,企业一旦出现税务风险,还会使商业信誉受到损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会一同下降,对未来的发展带来了阻力。
(二)多变性
税务风险的形成原因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其中即包括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重视不足,也包括外部税法不完善,以及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在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中,由于随时面临来自各个方面的不确定影响,导致税务风险也呈现出多变性的特点。例如,企业为了减少税费支出,会根据税法规定和自身经营需要,实施纳税筹划。一旦税法做出调整,内容发生变化,而企业有没有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就有可能导致纳税筹划方案从“不违法”变成“违法”,进而引起税务风险。
(三)可控性
虽然企业税务风险具有多变性和难化解的特点,但是税务风险的形成和爆发,也并不是无迹可寻的。企业可以结合以往的税务风险管理经验,一方面提高对税务风险防控和管理的重视,例如通过加强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减少税务工作中的失误,降低税务风险发生概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前制定一些应急方案,即便是出现税务风险,也可以第一时间采取控制策略,避免风险损失的扩大化。因此,只要做到快速响应,就可以实现税务风险的有效控制,这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内部原因引发的税务风险
1.财务核算水平不高。财务核算是对企业涉税进行处理的重要一环,它直接对企业的税务情况产生影响。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基础数据对企业的全部涉税行动产生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很多的税额都是要按照财务核算的基础数据进行计算。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水平,在很大范围内决定了房地产企业涉税行为处理的恰当程度。2.财务制度不健全。房地产企业制度的不完善是企业制度层面的一个重要问题。历史证明,制度在房地产企业管理的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制度是否健全可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生死。目前,某些房地产企业内部规定的财务制度非常不合规范,且与国家的相关法制规定不相符,还有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内部没有确立有关的财务制度,以上状况均让房地产企业的涉税行为潜伏一定的风险隐患。
(二)房地产企业外部原因引发的税务风险
1.税法改变后没有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在合法前提下少缴纳税费的一种主要手段,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游走于税法边缘的经济活动,直接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利益。当税务机关对现行的税法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后,原来的纳税筹划方案中部分内容已经不再使用。但是从新税法的实施,到企业更改纳税筹划方案,中间需要间隔一段时间,如果企业没有尽快结合当前的税法内容对纳税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也容易引发税务风险。另外,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许多房地产企业将工作中心都放在经营业务上,对于税法的变更缺乏足够的重视,这也会直接增加税务风险的发生概率。2.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代替国家行使征税任务的行政机关和纳税人存在着一种行政管理人员与和被管理人员的关系,而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这是税收法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因为现阶段的法制环境不良、文化传统因素等原因,房地产企业作为纳税人,在相互关系中通常处于一个比较不利的位置。而且存在一些税务机关执法不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不恰当等现象。例如,一些省级的国家税务局自行地把企业正常申报且有能力缴纳的税款延期到下年征收。这反映了税务机关对税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些行为通常会损害到了纳税人的权益,让房地产企业的涉税问题加大了很多的不确定,同时也把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了。
三、房地产企业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对策
(一)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预警系统
1.推出税务风险评分评级机制。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说,税务风险虽然会带来损失,但是只要做好事前预防和管理,就可以做到风险可控,不会对房地产企业各项经营活动以及经济效益造成大的损失。税务风险的评分评级制度,就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的方法,立足于房地产企业当前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潜在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价,对其发生概率、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预测和分析。这样一来,就可以为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参考,便于企业集中人力进行税务风险的防控。2.做好日常税务活动的监督。在房地产企业的日常工作中,由于存在一些不良的习惯,引发税务风险。同时,企业内部没有开展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活动,也会导致税务风险进一步扩大,最终给企业造成损失。针对这一问题,就要去房地产企业关注细节,从日常税务活动着手,强化监督意识。例如,定期核对应收账款,及时处理死账、呆账。加强仓库存货管理,对于滞销的库存物资要及时采取处理办法,既可以减少库存,腾出空间,又可以防止资金呆滞,对增加房地产企业资金的流动效率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营造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环境
1.提升税务风险管理意识。税务风险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要想提高管理能力,必须要从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出发,采取有效的税务风险防控策略,以最大限度的避免税务风险。而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要具备强烈管理意识。一方面。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树立长远目光,能够认识到税务风险管理对企业经营活动顺利开展产生的积极影响,进而为管理活动的进行提供必要的支持;另一方面,作为直接负责税务管理的工作人员,也要具备忧患意识,切实从源头上降低税务风险的发生概率。2.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在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中,一方面要求税务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和丰富的税务风险处理经验,另一方面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能够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除了上文中提及的风险预警机制外,像合同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也都需要根据房地产企业工作的需要,尽快建立起来。以合同管理制度为例,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件,房地产企业需要对合同中双方的责任、付款时间等做出明确说明,这样既可以方便后期税务机关的稽查,又可以避免法律纠纷和税务风险。
(三)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关系
房地产业连续数年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税务专项检点行业,每年被查出偷税金额巨大。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不是简单的问题,需要统筹考虑各个税种的税收政策,并且渗透进商业类房地产规划、建设施工、销售的每一个环节。税务筹划在商业类房地产企业中的发展已经日臻成熟,但是也日益暴露出问题。本文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管理问题进行分析,
一、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界定和特征分析
(一)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界定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还没有相关的界定,但是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从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税务筹划的范畴,因此在某些方面它们有着共通的地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也是房地产企业对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是一种活动,更是一种企业财务管理的战略;而且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也是利用一切合法手段,来推迟或少缴税款,从而实现税负最小化。此外,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法性:这是税务筹划最本质的特点。税务筹划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纳税人为少缴税款而置法律于不顾的行为是偷税、漏税行为,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合法性的另一层意思是指税务筹划还应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税收是国家调节生产者、消费者行为的经济杠杆,也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有效手段。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的税率等都是为了实现国家不同的调控目标。因此,税务筹划也要对国家的调控意图作出积极反应,将国家的政策导向转化为纳税人的具体的税收方案。第二,预测性:税务筹划具有事前性。纳税人必须把税收作为影响最终利润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在安排投资、经营活动之前,事先进行筹划,确定最优纳税方案,从而调整自己的各项活动至适用相关的税法规定。等到经济业务已经完成、纳税义务已经确定之后再考虑如何减轻税负,则违背了税务筹划的本意,并且更易导致偷税、漏税行为的产生。第三,时效性:我国税收制度正处于不断建设、完善的状态,税收政策变化较快,这就要求企业时刻关注会计、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修改,使税务筹划方案符合最新的政策规定。第四,整体综合性:税务筹划应具有全局性,兼顾短期和长期效益,统筹局部和整体利益。有效的税务筹划应着眼于企业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税务筹划并不是孤立的,它贯穿于企业理财活动的全过程,与会计、财务管理、进出口贸易等领域紧密联系。从理论上说,房地产企业减少税收的方法除了税务筹划之外,还有其他的手段和方法。在现实中,偷税、漏税、逃税、骗税、欠税这些行为虽然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行为,但是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违反了国家的立法意图。企业运用这类不正当的手段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税收成本和风险。
(二)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特殊性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有自己特殊的地方,必须更好地符合和有利于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特征。第一,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需要满足房地产企业精细财务管理的需要。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多元化,主要开发、经营活动包括:设计规划、用地批租、房屋建造、竣工验收、销售出租、物业管理、保修服务等。商业类房地产横跨商业和写字楼两个领域,经营内容广泛,业务复杂,投资主体多元化。税务筹划综合性的特征在房地产企业表现得更为明显,税务筹划需要对企业的各项业务做全盘的考虑,与企业规范的管理流程和精细的管理模式相适应。第二,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筹资环节的税务筹划是整个筹划中不容忽视的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筹集渠道多样化,现金流转复杂,企业主要通过预收购房定金、预收代建工程款、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获得其他经济实体的投资、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等渠道来筹集资金。企业在筹划过程中要谨慎考虑各种筹资方式的税收利益。第三,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应更关注成本、费用的筹划。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庞大,房地产开发成本如征地拆迁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房地产经营成本如房屋销售成本、出租成本等;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成本、费用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税务筹划空间大。第四,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涉及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筹划时间长。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回收资金时间长。从最初规划征地到最终出售出租往往要经历几年的时间,资金的回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一特点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具有持续性,筹划过程中需要考虑收入、费用的分摊,考虑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对损益的影响。第五,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涉及开发、交易、占用、所得分配等多个纳税环节,涉及税种较多,税率较高,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重点主要是针对营业税、土地增值或、企业所得税三大税。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归纳如表(1)。
二、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存在问题分析
(一)商业类房地产业税务筹划风险偏高 房地产业尤其是商业类房地产业是一个税务筹划风险偏高的特殊领域。一家商业类房地产企业一个项目所获得收入规模相当大,其要上缴的各种税金也非常多,往往是少则上千万元,多则上亿元,税负高达25%-30%。因此,房地产企业比任何一个其他行业的企业更希望争取更多的税务筹划空间,常常需要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边缘操作,这就会造成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远高于其他行业。税务筹划之所以有风险,原因主要是商业类房地产税务筹划环境的多变性。这种多变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是要立足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税收政策,规避不利于自身的税收政策。国家调控房地产的政策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相关的税收政策也会发生变动。企业如果没有及时运用新的、适用于本企业的有利的税收政策,则会错过了税务筹划的好时机;或者企业原本依据的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甚至取消,企业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势必会演变成偷税漏税的行为,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税收政策的频繁变化必然会增加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使企业对税务筹划持保守、谨慎的态度。二是商业类房地产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多变性。虽然房地产企业只是建设施工并处理自己的开发产品,但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有多种业务的选择。对于开发产品的处理,企业可以选择销售或自持;对于开发商品的转让,企业可以选择有偿转让、受托代建或投资入股。而企业的选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市场的发展、突发的状况及时作出变化。税务筹划需要房地产企业对自身的各项活动作出预见性的安排,而房地产业又具有经营周期长的特点,这就导致税务筹划方案执行的困难,增加了税务筹划的风险。
(二)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影响税务筹划效果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复杂的业务需要精细的财务管理,很多企业没有复杂而精细的企业会计制度与之相匹配。在商业类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跨期摊派较为常见,收入、成本的确认、摊销对损益的影响直接而明显。不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直接影响了税务筹划的效果。目前在商业类房地产企业常见的会计核算问题主要有:一是偷逃隐匿应税收入。如:价外收费等按合同约定应计入房产总值的未按规定合并收入,多以代收费用的形式挂往来账户;产品已完工或者已经投入使用,预收款不及时结转销售,不按完工产品进行税务处理,仍按预征率缴纳所得税;开发的会所等产权不明确,就转给物业,不按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或者将不需要办理房地产证的停车位、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出售不计收入;按揭销售,首付款实际收到时或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后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收入,或将收到的按揭款项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以房抵工程款、以房抵广告费、以房抵银行贷款本息、以动迁补偿费抵顶购房款等业务,不记收入等。二是虚列多列成本费用。包括:多预提施工费用,虚列开发成本;在结转经营成本时,无依据低估销售单价,虚增销售面积,多摊经营成本;滚动开发项目,故意混淆前后项目之间的成本,提前列支成本支出,如有的企业将正在开发的未完工项目应负担的成本费用记入已经结算或即将结算的项目,造成已完工项目成本费用增大,减少当期利润;向关联企业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费用;或向关联企业支付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金50%部分的利息费用,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将开发期间财务费用列入期间费用,多转当期经营成本;有的开发企业将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评估,将增值巨大的评估价作为土地成本入账等。
(三)企业人员税务筹划水平良莠不齐 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整体把握不够,都会影响税务筹划质量。如对房地产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的限制条件把握不严,既有可能使企业错失税务筹划的好时机,也有可能使企业陷入偷税、漏税境地。此外企业人员功利的、甚至是违法的税务筹划动机,也会使企业税务筹划偏离了正确方向,影响企业发展。
(四)税务行政执法制约税务筹划的实施 税收法律是人为制定的,因此难免会存在法律漏洞或者未明确规定的部分。作为税务筹划的制定者,往往会向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去理解税收政策;而税务机关则会向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方向去执行税收政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处罚措施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而是在一个可以商榷的范围内执行。因此,税务筹划能否执行、执行的程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认可的程度。这也就导致了很多税务筹划方案执行效果不能达到方案制定者的初衷。
三、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对策
(一)全面防范税收风险因素 无论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做得有多完美,有经过多少专家的拟定、论证,企业仍然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不能认为方案在何种情况下都是合法和可行的。企业应当意识到,税务筹划风险是无时不在的,不能以事先安排的、不变的税务筹划方案去应对万变的企业经营环境和房地产业税收政策。对于商业类房地产企业而言,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是最主要的纳税支出项目,因此,这三大税种的税务风险即是房地产企业总体税务风险的深刻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涉税事务中应该保持对这三大税种纳税风险的警惕性。(1)营业税纳税风险分析。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影响营业税纳税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一是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房地产企业对开发产品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外销售或长期持有。如果企业选择对外销售则应缴纳营业税,而持有开发产品,则无需缴纳开发环节的营业税。二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营业税是按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企业确定的销售价格越高,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也就越多。三是开发产品的转让方式。有偿转让方式,需按转让所得计算缴纳营业税;受托代建方式,即房产企业受购买者的委托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给购买者,这种方式需按收取的代建费计算缴纳营业税;投资人入股方式,即房产企业将开发完成的产品以实物资产的形式投入到购买企业。根据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上这三个因素是决定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负的关键因素,因此也是税务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必须进行税负测算和方案选择以降低税收负担及纳税风险。(2)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分析。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影响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一是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房地产企业对外销售需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而如果对开发产品长期持有,则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二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土地增值税是按房地产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直接决定了增值额的大小,因此,企业确定的销售价格越高,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就越多。三是开发产品的转让方式。对于在营业税中涉及的三种不同的转让方式,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规定是:有偿转让方式和投资人入股方式需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而受托代建方式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四是开发产品的成本。开发产品的成本越低,企业取得的增值额就越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就越多。五是共同成本的分摊方法。对于企业同时拥有销售物业和经营性物业的情况下,共同成本的分摊方法则决定了销售物业成本的大小,从而决定了销售物业土地增值额以及土地增值税的大小。(3)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分析。企业所得税是对房地产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无论是销售还是持有,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受托代建或投资入股,均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和转让方式都不会对企业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因此,影响经营所得的收入以及成本水平就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关键因素。另外,由于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按照预计毛利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影响预计毛利额的因素也将影响企业最终企业所得税总额的大小。总之,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成本。企业确定的销售价格越高,开发产品的成本越小,企业的经营所得就越大,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就越多。二是开发产品的预售时间和进度。开发产品预售时间越早,按预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间就越早。同样,开发产品预售收入越大,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也就越多。三是开发产品的竣工时间。税法规定,开发产品竣工后,企业应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清算,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清算时要补交很大一笔企业所得税。因此,开发产品竣工的时间越早,清算补交税款的时间也就越早。
(二)及时关注税法变动 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等行为的界限就是法律。税务筹划之所以为税务筹划,前提就是它必须是合法的,成功的税务筹划更应是能体现税收政策导向的。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要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一是学法,房地产业法律、法规种类数量繁多,变化也比较频繁,稍有不慎,使用的法规就会过时,从而为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风险。只有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了如指掌,才能立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税务筹划方案及时作出调整;二是懂法,企业应该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全面掌握税收规定,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内涵,为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守法,严格按照税法来进行筹划,严守税务筹划合法的底线,正确处理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漏税的关系。
(三)提升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素养 一方面,税务筹划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素养。在处理企业与国家利益时,坚持应有的职业道德。任何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要坚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违反法律的税务筹划方案必将带来巨大的风险。税务筹划人员不能因为企业的一己私利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应该立场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在企业领导由于对某些涉税事项不清而混淆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时,要及时进行解释;对于企业领导提出的某些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筹划要求,要进行规劝。另一方面,税务筹划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税务筹划的专业性,决定了税务筹划人员既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理论知识不仅指税收方面的,还应包括会计、财务管理、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实际操作经验要求税务筹划人员能对企业的涉税业务、涉税种类、涉税数额作出正确的分析,进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找准税务筹划的切入点,制定出符合企业要求的最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如果税务筹划人员一心只想获取税收上的好处而没有坚实的专业知识作支撑,最终只能导致税务筹划的失败。
(四)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税法许多条文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在税务机关。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往往在征税范围、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税收处罚等方面留有一定的余地,税务机关可以凭借实际操作的经验和对不同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在这个范围之内进行灵活的操作。同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取适合本地的税收征管方法,导致各地税收征管情况存在差异,而房地产企业的业务往往又遍及各省,税务筹划受当地实际情况的影响很大。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
再好的税务筹划方案只有付诸实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一是企业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对相关法规政策的具体理解应用、实际操作程序,使税务筹划方案主动适应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二是企业要能够对税务筹划方案的思路、操作步骤作出明确的解说,对税务机关的有关提问作出相应的解释,争取筹划方案获得税务机关认可;三是对税务筹划方案的疑点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达成共识,对方案的难点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从而向上级争取政策支持,避免失去应有的收益。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
1.提高决策管理人员税务风险意识。充分认识税务风险的后果,端正诚信纳税、合法纳税的观念,绝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投机取巧、偷逃税款。
2.从制度入手,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通过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设置涉税风险控制点,将税务风险管理贯穿项目开发销售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税务风险的事前、事中自我防控。
3.注重对税务会计人员素质的培养。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认真学习税务会计的职能、分类、核算方法。
4.负责税务的会计人员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注意信息的收集和比对,建立健全相关信息交流传递制度,对有关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正确理解。结合企业实际,正确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纳税成本。
三、设立税务会计,建立税务核算体系
针对税收管理的越发严格和越发精细化,要求企业的税务会计必须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企业专门从事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个会计系统。
1.建立税务会计的独立核算。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前提下,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税务会计部门或机构。例如可在财务部下设税费管理科,明确对企业中所有涉税事项、税金计算、税款申报与缴纳等全面负责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在人力物力上保证税款计缴的及时性。该部门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每一笔经济活动,要以会计准则和国家税收法令为依据,独立地进行税务会计核算,计算各项应税收入及相关税金,从而保证企业各项税金计算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2.税务会计的纳税筹划。税收筹划是通过在经济活动中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寻找税收法律中的税负下限,以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小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纳税筹划既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通过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进行的纳税筹划不是做假账,而是会计方法适当的选择。比如,在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加大当期的成本费用,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
四、建立纳税自查制度,规范纳税业务
企业应当建立纳税自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税额计算中有无漏洞和问题,不仅可以保证财会资料及涉税数据准确完整,也可作为接受税务稽查的前期准备。
1.日常定期自查,结合财务核算过程的实际情况,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检查有无漏报应税收入、多列支出、虚增抵扣税额、漏、错报代扣(收)税项目、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等情况。发现错误及时自行纠正。
2.对于税务机关组织的各类专项纳税检查,按照通知的时间、要求和检点,提前组织力量展开自查。对于在自查中发现的纳税错误,主动改正,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避免不必要的罚款。把专项检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自查阶段。
3.由于企业习惯按照旧有模式处理涉税问题,依靠自身力量很难发现问题,此时不排除聘请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给予协助,花小钱、省大钱,还可在他们的帮助下进一步规范纳税业务。
二、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5.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护照)〕;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销售房改房(包括集资建房)
1.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改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3.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4.买主身份证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1.省级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5.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6.工程结算表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7.回收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8.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9.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10.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找到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鉴定盖章后,视同原件资料对待。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项目经省地税局确认后,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销售空置商品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报送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必须当场受理,并开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一次性说明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和表格进行核实,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初审无误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核报或审批。减免税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应制作《批准减免税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同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
(四)提高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效率。基层税务机关(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初审,市、县和省级税务机关核报或审批手续原则上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申诉和罚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
1.纳税人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完整,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且不说明正当理由的;
2.主管税务机关因纳税人申请资料不全等原因不予受理,纳税人按要求补充资料后仍不受理且无正当理由的;
3.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超过规定时间未办完核报或审批手续的。
纳税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应填写《纳税人申诉呈报表》或者当面口述申诉原因和内容。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诉后,经调查确属税务机关原因不予受理或造成延误的,应书面责令下级税务机关改正。未受理的必须当天受理,超过时间未办完核报手续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3个工作日内仍不上报的,上级税务机关视为已经同意,凭《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有关资料直接办理核报或审批手续。对在受理、核报和审批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三)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免税的,按偷税论处,并停止其申请减免税的权利。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伪证,致使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未尽事宜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九税二费”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120号)执行。
七、本规定自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类)(略)
一、淮阴区房地产税收存在的问题
淮阴区地块环境优越,商业、人居都较密集,在房地产业蓬勃发展的带动下,淮阴区辖区范围内与房地产业相关的税收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房地产税收在整个地税收入中的比例逐年增加,地位举足轻重,作用日益凸显。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清晰看到,淮阴区房地产税收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房地产税收地税的占有率低
淮阴区的房地产税收虽然逐年攀升,但是在地方财政收中的占有量仍然不高。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是由于淮阴经济发展比较迟缓,房地产市场虽然有所兴起,但是与其他行业,如三产服务业,相比房地产税收仍然增速缓慢,在这样的情况下,房地产税收成为淮阴的支柱税收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另一方面,是房地产税源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房地产有关的税收没有实现应征尽征,税款流失现象严重。
(二)房地产税收增长缓慢
当前,淮阴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与房地产税收发展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第一,缺乏切实有效的税收宣传措施,导致相关税收政策的知晓率低。第二,实际征管中的岗位设置不尽合理,导致房地产税收的管理效率低下。一是人少事多,导致效率低下。二是管理职能受到牵制。三是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率低,无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导致有些纳税人以身试法,轻视税法威严。第三,税源控管存在漏洞,主要是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环节。第四,对房地产税税收征收不力。第五,部分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征管效率低下。
(三)房地产税收体制上存在缺陷
第一,不同主体,纳税标准不同。在同样的税收体制下,存在两种不同的待遇,比如房产税的计征:从价计征的情况尽管统一按照1.2%的税率征收。但是对于境内居民,其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20%-30%的损耗。而对于境外居民,则以房产的净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从租计征的情况,境内居民适用12%的税率,而对境外居民在则适用18%的税率。
第二,征税范围较窄,税率结构欠科学。一是房地产税收的征税范围较小,关于房地产税收的免税收入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较多。二是房地产税收的相关税率结构不尽合理。
第三,房地产税收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没有权威、统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缺乏专门的房地产评估人才。此外,和房地产有关的财产登记制度也不健全,导致税源流失,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力度。
第四,房产税制中还存在着许多“重复计征”现象,这种宏观经济现象的存在,也极大地制约着淮阴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四)房地产税收运行不畅
第一,税收职能在地税内部部门之间的运行不畅通。当前在淮阴地税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着流程运行不畅的现象,主要表现在:重管理、稽查,轻征收服务的现象普遍存在。
第二,税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有待磨合。主要体现在税务部门与国税、工商等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还有待加强,尤其是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过程中,往往出现在国税缴纳之后,地税又重复征收的情况,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麻烦。
二、相关建议
加强房地产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庞大的工程,在理论上,要建立合理、科学的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在实践上,要按照现行科学的税收体制规则,履行房地产税收的相关法律,依法征税,还要从提升税务部门的依法征税、服务纳税人的能力,为此,本人提出建议如下:
(一)规范房地产税收的征收和管理,优化房地产各个环节的税收政策
淮阴是从农业县改为行政区的,作为农业大区,经济法治比较迟缓,但是土地资源丰富。这种形势,使政府不得不低价出卖土地,吸引一些泛房地产开发商,这期间房地产开发商囤积土地现象比较常见,政府的打击措施却相对疲软,甚至为了能保住房地产开发商这个“大税源”,对“圈地”行为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鉴于以上现象,建议出台针对性较强的税收政策,把对土地的有效管理纳入税收法治轨道,例如:设置“土地闲置”税种,取消土地增值税。另外,我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的征收是非常不力的。对此,建议,一是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科学界定房产税的减免规则。二是降低房屋租赁的综合税赋。三是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二)完善房地产税收的辅政策,使房地产征收体系更加完备有效
第一,明确产权,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在房屋权属登记方面:通过加强辖区内房源的排查,登记成册,录入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明确房屋的权属,对辖区内的房源进行全面的掌控和科学的管理。在土地权属方面: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土地的调查摸底,对土地的性质、权属、面积、等级分类、用途等进行详尽的登记,并录入电子系统,保证土地税源不流失。第二,科学计税,建立健全房地产评估制度。要尽快出台一套健全的完备的评估操作流程,使评估工作有据可依;同时还要成立一支技术精湛、作风优良的评估员队伍。第三,加强违规处罚。在不违背《税收征管法》的前提下,制定出台专门针对房地产税收管理处罚细则,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税收监管和违规处罚。
(三)规范房地产收费行为,严格控制收费规模
通过各个环节收费项目的汇总,清理一些不必要的收费项目,取消属于管理性和建设性的不合理的事业性收费,采取规范、科学、有效的措施对相关的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房地产税收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必须收取的一些费用,在征收过程中要程序合理、使用透明、严格监督。此外还要加快推进政府部门与其下属的具有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脱钩,加快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步伐,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减少政府向企业摊派的不必要的费用。
(四)转变纳税服务观念,促使纳税人树立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淮阴区房地产行业由于兴起时间较迟,对房地产的税收管理还没有纳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在这样的情形下,税务机关:第一,要加强房地产税收法律宣传,使辖区内的房地产纳税人从思想上接受房地产税收,形成依法纳税的意识。第二,要提减少外界因素的影响,提高房地产税收的征收效率。第三,科学设置内部的职能岗位,提高服务水平。
(五)规范服务职能,创造良好的征收环境
第一,在税收征收方面:一是简化办税工作程序,提高征收工作效率。二是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税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在税收管理方面:一是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日常管理。以一户一档的形式,建立房地产企业税收情况档案。二是加强房地产税收的纳税评估,减少房地产税源的流失。三是强化房地产企业发票的规范使用。建议强制房地产税收企业使用税控系统,同时加大对发票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
第三,在税务稽查方面: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稽查人员队伍;加强房地产税收业务的培训;科学选案、认真检查、悉心审理、严格处罚。
(六)规范征管流程,提高征管效率
第一,加强房开发环节房地产税收的征收和管理。一是加强涉税资料的收集和管理。二是加强项目的登记和管理。三是加强房地产企业征收管理和涉税检查。
第二,加强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收的征收和管理。一是加强税源监控。二是加大征收管理力度。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的方式加强对保有税源的征收管理。三是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加强房地产产权转移环节的房地产税收征收和管理。由于二手房市场受政策的波动性比较大、评估价格不易确定等,对这部分存量房的房地产税收征收和管理有一定的难度。建议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一是合理定价。二是强化实地调查,确保税源不流失。三是做好二手房税收的分析。
第四,认真做好各类房地产税收的分析。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收分析体系,查找促进房地产发展的主要税收因素,通过分析结果,调整针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支持和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进而取得更多的房地产税收,达到税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效果。
(七)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调,实现和谐征税
第一,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组织间的沟通和协调。征收、管理、稽查三方加强沟通协调,职责清晰,相互协作。对于征收类事项,有征收部门受理;涉及到调查事项转交管理部门进行涉税调查,确保税收征管的科学有效。
第二,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房地产企业的一个项目从开办到终止,期间涉及到多个部门,如:工商、国土、城建、房产、国税、银行、评估、担保等等,税务机关只有和相关部门进行比较好的沟通和协调,才能确保得到真实、可靠、丰富的涉税资料,对房地产企业的掌控才更加自如。
(八)提升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一,整合人力资源,科学设岗,合理用人。首先,按需设岗,对岗位资源进行排查。其次,按照岗位要求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二,加强专业对口培训,使熟悉房地产税收业务的人才迅速成长。建立日常培训机制和脱产培训机制,加快房地产税收专业人才的培养。通过培训,使税务人员全面了解对房地产税收的相关知识,提升业务处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使税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快速成长。
第三,强化业务考核,提高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开卷和闭卷相结合、专业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考评,通过考评兑现奖惩,充分提高税务人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牛凤瑞.我国房地产发展报告-4[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7.
一、控制源头,全面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
(一)以“先税后证”、“以票控税”为手段,按照“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直接征收、源泉控管”的原则,结合房地产业经营特点,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二)搞好税源调查。由各级税务部门牵头,对本市房地产开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掌握房地产业的变化规律和纳税情况,制定相应措施,为开展征收工作打好基础。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契税征管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得的信息,挖掘土地使用权交易、房地产交易及二级市场交易等各个环节的税源信息,搞好日常税源调查工作。
(三)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机关应简化办税流程,合理设置窗口、岗位,实现税款征收、代开发票、减免税审核等业务一条龙服务,最大程度上方便纳税人。各级房管、国土部门要为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场地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实现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二、严格执行“先税后证”、“以票控税”制度
(一)用地环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使用权属设定登记时,将纳税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和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作为权属登记的必备资料,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和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房产销售和房屋交易环节,房管部门将纳税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和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发票,作为权属登记的必备资料,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对未办理完税(或减免税)手续、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将相关资料转交税务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办理完税(或减免税)手续、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发票。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产权属交易必须使用合法的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税务机关应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执行“以票控税”制度,依法查处发票违法行为,同时为纳税人领用、代开发票提供服务。
(四)在全市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房管、国土部门应与税务、财政部门建立共同的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协税护税。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新机制
1引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实力的增强,人们对于房屋的需求量增加,房地产现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税务筹划已处于现代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位置,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房价出现了爆炸性和持续时间长的增长,税务筹划也存在着较大风险。因此,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税务筹划,拉低行业风险,才是稳控房价的重要途径。
2找出房地产面临的税务筹划风险
2.1国家政策风险
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发热,很大程度上依赖着政府政策支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房地产行业为我国国民经济消费水平有着重要作用,推动着经济的发展。而房价的居高不下使得房地产企业处在整个市场体系的风口浪尖。此时虽然政府会根据国民经济状况随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整,但是房地产行业容易造成对税务政策不理解的现象,从而导致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2.2房地产行业运营风险
房地产企业是房地产行业的重要组成成分,整个行业的发展前景与社会经济生产活动有着密切关联,如果房地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未重视税务筹划的投入,税务筹划政策不合理,就容易让企业在经济发展上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严重经济危机。员工是企业经营的动力,没有员工就没有企业生存的动力。员工情况,包括个人素质差异、员工流动性等情况,都是可能导致企业运营风险的重要因素。
2.3法律风险
我国房地产事业取得不断进展,关于房地产事业税收筹划的法律法规却未得到同步发展和健全,在房地产税务问题上,房地产事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人员和政府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产生了较大的分歧,这些都是由于政府缺乏完善的税务筹划体制机制对房地产事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再者我国大部分企业对税收筹划未能全面理解甚至出现偏差,在进行实际操作的时候容易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从而在房地产领域产生违法犯罪的风险。
3分析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国家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变动大。我国税收政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在不断调整优化,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也在变动中。我国颁布的关于房地产税收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缺乏良好的税务筹划环境。其次,缺乏完善的税务筹划制度。政府并未颁布完善的相关税务筹划制度,致使对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房地产企业容易在税收筹划上出现误差。然后,没有深刻了解税务筹划在房地产行业的作用。税务筹划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市场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都对其有些极大影响,因此房地产行业过度依赖税务筹划是不可取的。最后,税务筹划工作人员未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税务筹划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该行业发展进度以及政府的税务政策来做出相应的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税务负担。但影响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因素复杂、变动大,存在着较大风险。
4加强对房地产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的措施
4.1国家对房地产税务实行科学筹划,防范风险
在法治社会前提下,房地产行业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条框下运行,遵守法律法规,房地产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准确了解国家和政府关于房地产行业税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税务筹划工作人员也应当根据法律政策来进行税务筹划,明确房地产行业应当缴纳的税务及其基本市场发展要求。国家必须做好科学的筹划,来防范房地产税务风险,深入了解国家和政府的法规和政策,使得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与国家法律政策相联系,让房地产行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省产业成本,防范发展风险。
4.2建立健全税务筹划制度
国家通过税务筹划制度来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从而建立集中高效的税务筹划管理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开展政府相关工作,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工作也能在税务制度的监督下有效完成,让政府与房地产行业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处于优势地位。
4.3正确认识房地产税务筹划的作用
税务筹划工作能够降低房地产的运营风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税务筹划需要根据房地产行业所收集到的数据,与房地产实际运营状况相结合,做出切合实际的税务筹划举措。但在市场经济不断变化发展中,房地产的数据信息和实际运营情况也在不断更新变化,因此需要正确认识税务筹划的作用,不过分依赖,也要注意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4.4房地产行业工作人员要树立风险意识
房地产企业对税务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需求大,这也要求相关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房地产行业受国家政策、其他行业和公民等因素影响,因其因素变化复杂,要求税务筹划工作人员树立风险意识,要有较强的适应能力,高度的责任意识,同时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和素质。
5结语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如何加强房地产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则是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重要课题。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下,房地产企业利用税务筹划风险控制措施,防范风险,推动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余德梅 单位:海口中上财经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税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税收新的税源增长点,其税收征管也日益成为了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其范围广、税费项目繁多、重复课税、税负不公、收入分散且隐蔽性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漏征漏管的多,税收流失严重,已成为制约产业经济发展的“瓶颈”。以北京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税部门共清缴历年稽查欠税4.59亿元,其中房地产行业就达2.56万元,占欠税总量的55.8%。本文根据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成因,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问题
1、相关的税收法规制度不完善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权威大法还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尽管后来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做过各种各样的补充和修改,但作为上位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房产、土地、户籍等有关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收的流失。同时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涉及到的税(费)种有10多个,相关的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政策变化快难以掌握。
2、房地产企业纳税意识不强
一方面,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数都是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注册登记的,财务人员就地聘请,开发企业的股东也只是房地产行业的行家里手,对税收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多、学习不多,加上工程开发前期投入较大,资金周转较紧,造成了企业欠交税款情况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社会背景和社会活动能力,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和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因此,他们在税收上往往是能偷则偷,能逃则逃,“勇”于以身试法,纳税意识比一般的纳税人更差。
3、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在房地产企业,不做账、做假账、记流水账、账务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些房地产公司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将部分收入或预收账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账户,不及时在会计上反映该部分收入,或将其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将预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记入预缴年度的扣除项目,违背了配比原则,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利润;与往来单位交叉摊计费用,将对方成本费用在本企业账上反映,虚增成本费用,偷逃税款;多头开户,隐瞒收入。这些不规范的会计核算,为其偷漏税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4、房地产经营项目难以管理
房地产企业对房屋的开发,要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但是目前这些部门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须召开部门问的协调会议才可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产企业有机可乘,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5、税务征管能力不强
一是稽查人员配备不足,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处力度不强,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其次是税务部门出于扶植企业发展、维护税源的考虑,征管力度较弱,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持“仁慈”心理,处罚较弱,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处罚决定得不到严格执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业征管手段滞后。目前,许多地方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粗放”阶段,特别是征管手段上还不能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难、操作处理慢。
二、加强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我们要针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进力度,力求每项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不留漏洞。对自用没有同类可比价开发产品的房地产企业,要求其提供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严格界定拆迁补偿费,建立拆迁补偿费列支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计税成本的基准定额,加强审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税漏洞。
2、提高纳税意识
一个良好的纳税企业服务体系和精心策划而有目标的税法宣传活动,对促进纳税企业守法至关重要。为了促进自觉守法。税务机关必须通过良好的宣传方法向纳税企业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礼貌和快捷的服务。宣传方法应该是通俗简明,达到即使是没有受过多少教育的纳税人也能够理解。同时税务人员对不同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宣传税法、规章、规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从而减少对税收的误解。把申报纳税变成公民的自觉行为。还有加强税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税务机关不但可以通过网络获取企业和个人房地产方面的信息,为税收征管其他环节提供基础,而且可以通过与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网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及经营情况。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多数纳税相关信息。尤其是电子邮件的广泛使用可大大缩小征纳双方之间的交往成本。可见,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有促进作用。
3、加大房地产税收稽查力度
为了防止房地产企业的偷税漏税,稽查人员在对房地产业开展检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实行主查人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应重点安排若干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开展全面性的税收检查基础上,分析、剖析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办法和建议。第三,加大对存量房交易完税凭证的检查力度,依法追缴应纳税。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曝光和惩罚力度。第四,各税种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国税、地税、财政、金融、审计等机构应加强联手配合,互通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情况,相互印证,联合开展对房地产的重点、交叉稽查。
4、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以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征管工作为切入点,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征管资源,优化纳税服务。首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其次要开展科技创新,开发“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软件,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5、提高税务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要在人员录用上力争吸收一些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并定时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稽查人员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断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税务机关之间、部门之间、税企之间充分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可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门牵头,在政府共享平台上搭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要实现共享。同时加大以票管税力度,全面推广使用电脑版建安、不动产发票。
【参考文献】
[1]赵晋林: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涉外税务,2004(4).
一、我国房地产税的基本状况
(一)房地产税的概念
房地产税,又称“财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从理论上说,房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房地产税征收的背景与目的
房地产业关乎国计民生,是国家的支柱产业之一,政府必须发挥干预、管理的职能来进行调控,以保证行业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进入新世纪以来,房地产业发展迅猛,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一个新的增长点。
(三)房地产税收制度与征收现状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基本结构框架,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形成的。我国自房地产税开始征收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收入规模偏小、增长缓慢;第二阶段收入增长明显加快。税收收入总额增长的步伐快于房地产税收收入的增长,房地产税收收入平均占税收收入的2%左右;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平均为4%左右,比例上不高。
二、开征房地产税的必要性
(一)优化资源配置
迫使闲置资源投入使用的好办法,就是提高持有环节税负,减轻流转环节税负。开征房地产税将加大房地产持有成本,迫使业主提高房地产使用效率,如果业主无法有效使用房地产,税收就成为业主的沉重负担。为降低税收负担最好的选择是出卖或出租房地产,从而使房地产流转到能更有效利用的人手里,优化资源配置。
(二)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房地产税将百姓的自用普通住房纳入优惠范围,高档豪华住宅采用累进税率,占有越多房地产,税率越高,让占有过多社会资源者付出更多代价,这些税收可以用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以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时地方政府通过房地产税收入改善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让普通百姓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从而促进社会公平。
(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由于房地产的天然不可移动性,并与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密切,各国和地区政府大都把有关房地产税收划归为地方税。
(四)完善中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减轻房地产购置环节税收负担
中国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很多,并且存在同一税种多环节征收,而每一环节又征收多种税。中国房地产税负水平表现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税负偏重,而在持有和使用环节税负偏轻。
(五)调控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税将现行购房者在购买阶段一次性缴纳的税费,转化为在房地产持有阶段逐年缴纳,一般百姓就会调整自己的开支预期和购房决策,更多考虑选择适中的小户型房子;而投资性购房者就会从多投资多持有,改成少持有。
三、开征房地产税面临的问题
(一)评估能力的制约
房地产税将以不动产的市场现价为征税的税基,这就要求征税机关具备相应的评估能力。但目前主要问题是,如果各城市普遍推开房地产税,一方面需要一大批评估技术人员,另一方面开展评估还需要采集样本数据,也需要人力与物力的投入。因此,如果想全面开征房地产税,全面完成所有应税不动产的评估,至少需要几年的准备时间。
(二)纳税人的抵触
对居民而言,房地产税是新增的一种新税,但没有减少其他的税。舆论之所以支持房地产税,是基于房地产税是一种调节贫富差距的工具,有利于抑制房地产投机,但并不代表大部分纳税人认为自己应该缴纳房地产税。中国纳税人缺乏为财产纳税的文化传统与思想准备,如果不能有效化解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仓促出台房地产税,可能出现大面积欠税。
(三)税务机关征收能力的制约
目前中国税务机关征税主要是针对法人,对个体工商户采取定额税的方式,个人所得税则大多采取单位代扣代缴的办法。如果对居民开征房地产税,则意味着税务机关要面对千家万户的居民, 如何高效地征收,将是对税务机关的一大挑战。
四、对房地产税开征的思路设计
(一)精简税种,培养地方政府主力税源
房地产税改革旨在改变目前中国房地产税目繁多、税负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因而,应将原来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取消,开征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同时,减少流通环节房地产相关税费的种类,提高持有环节税收。
(二)绝大部分不动产纳入征税范围,部分类型设置免税期
房地产税是对境内所有房地产征收的,不仅包括城市,农村也要征收;不仅对商业地产征收,对住宅等不动产也要征收。但是,目前房产税征收范围不包括农村区域和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因而在确定征收范围的条件下应据物业的不同类型制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时间表,也就是根据情况对某类房产设定一个免税期或者低税期。这种做法可以减轻房地产税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同时也给国民一个接纳的时间。
(三)税基确定以市场定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
房地产税合理、准确的计税依据应该是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市场价值。计税的市场价值是通过评估得出的,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和重置成本法。就中国现阶段而言,房地产市场总体是一个卖方市场,一般而言,成本法的评估结果低于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而市场比较法的评估结果介于成本法和收益法之间。
参考文献:
[1]尹华.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一)税制改革:整合现有房地产税制,及时开征新的房地产税或物业税
在税制改革方面,除统一内外税制已有广泛共识外,还需要重点突破的有:1.全面提升财产税在城镇地方税体系中的地位。通过对现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进行整合,及时开征新的房地产税或物业税,扩大财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展税基。个人拥有的房产,无论自住还是出租,都应逐步依法纳税。2.取消部分减免税,适当提高房地产税等税率,增加政府收入,合理分配公共服务成本。3.贯彻公平原则,通过减免税、设置不同税率等手段,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差距。4.健全财产税征收网络,在财产购置、持有、交换、继承和赠予等环节及时组织收入,防范收入流失。同时,不断改进征收技术手段,加强税收征管,充分体现主体税种功能。
(二)社会条件: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适宜的政治经济环境
房地产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房地产税收政策不仅关系到政府财政收入,而且涉及经济发展环境和人们的生存条件,特别是对住宅投资。建设、销售、持有和转让等环节的税收政策,涉及成千上万家庭和个人生活,属重要公共事务和服务,政府决策需要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等各方利益,力争取得广泛共识。因而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需要一个较好的政治经济环境。1.评估征税要得到广大纳税人的普遍理解、认可。评估征税不能仅在理论界和税务部门取得共识,关键还在于能否得到城乡居民认可,广大居民的态度是决定因素。如果现阶段城乡居民对评估征税认识有较大的分歧,政府就不宜贸然推行这一征管措施。2.房地产评估征税的对象、范围和评估技术等。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财富的积累程度要相适应。如果错误地估计了城乡居民的富裕程度、财产状况,评估征税的结果就可能事与愿违。3.经济运行状况较为稳定,政府宏观经济监管有力。
二、房地产税收评估征税需要突破的技术问题
房地产税评税,就是运用一定科学方法,准确评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反映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波动。一方面,使房地产税收能够体现纳税人的收益与能力,公平税负:另一方面,保证政府财政收入随经济增长而增长,达到税收收入与政府公共服务支出之间的均衡。围绕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确立房地产税评估征税的基本准则房地产税评估征税,和一般资产评估既有相似、相同之处,也有严格区分,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估准则。以指导房地产评估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1.公平准则。公平是世界各国税收制度追求的共同目标,房地产评估征税也不例外。公平准则首先是对评估对象的公平,要求在评估征税中对性能相同或相似、地段相近的房地产采用相同的评估方法评估其价值,作为计征税收的依据。其次是对纳税人的公平,对性能相同或相似、地段相近的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如纳税人是自然人,无论其民族、年龄、性别、国籍、文化程度等,都采用同样的方法评估征税:如纳税人是法人,评估征税不因其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技术先进与否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2.合法准则。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在房地产管理、资产评估领域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是评估征税的依据。合法准则要求税务人员和税收评估机构遵守现行房地产管理、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评税,以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保护政府财政利益,同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3.科学准则。在房地产评税工作中,评估人员所面临的经济社会情况较为复杂。如房地产按其用途可分为居住、商业、办公、旅馆、餐饮。娱乐、工业和仓储、农业和综合房地产等,种类繁多,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受多种因素影响波动较大,房地产价格被认为是观察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运行状况的“晴雨表”。因此,在评税活动中,评估机构和人员采用的评估方法、技术和程序等,要能科学、准确地反映房地产真实市场价值。使房地产税的征收既保证政府税收收入随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而增长,又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4.时点准则。时点准则要求房地产价值评估结果,应是评估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合理价值。由于房地产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不断发生变化,对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只能是评估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合理价值。同时,房地产价值评估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政府而言,既不可能也不必要随时或每年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就需要合理确定评估征税的周期,一方面,能够较准确地反映房地产价值的变化。比较法,将评估对象与在评估试点的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合理价值的方法。比较法的操作步骤有:搜集交易实例;选取可比实例;建立价格可比基础;进行交易情况修正:进行交易日期修正;进行房地产状况修正;求取比准价格。比较法适用于具有交易性的房地产,而对特殊工业用房、学校等很;少发生交易的房地产,则难以适用该方法。
2.地产价值的评估。地产价值的评估可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法等方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以地产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为基础,通过时点修正,容积率修正、行业用途修正等一系列修正,最后确定地产价值。
通过上述方法分析可以看出,目前采用成本法评估房产价值,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地产价值较为可行,条件成熟时可采用收益法、市场法等多种方法,但这些方法还需要结合税收征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如收益法对各类房地产的收入要进行较详细的测算和预计等。同时,各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不同,在使用上述基本方法时,还要相应调整,以使评估结果更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三)房地产税评税的信息基础
从上述房地产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可知,要准确评估房地产价值,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必须以获得准确、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为前提,而这些信息资料的获取,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税收征管渠道,如纳税申报、税源调查等;二是其他部门的配合,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基准价格、建设部门提供建筑及设计标准,房产主管部门提供房产基础数据资料、物价部门提供物价指数等。这就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部门协调问题。在房地产评税过程中,有关信息涉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等众多部门,而在现行制度下,这些部门都没有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资料的义务,而没有这些部门的配合,整个评税工作就无法进行。因而,在开展正式房地产税评估工作之前,必须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上述部门为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信息资料的义务,使税务机关在评税过程中与上述部门协商时有法可依。
2.信息的准确性问题。由于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瞬息万变,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不一定能够满足评税,工作需要,如基准地价资料,税务部门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房地产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3.信息管理问题。前文描述了信息在房地产税评税中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在税收征管制度中,将信息管理摆到突出位置,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税务机关建立房地产税评税信息库,及时更新数据,掌握税源动态:二是加快电子政务推行步伐,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尽可能降低评税成本,提高税务工作效率。
(四)房地产税制改革中的税费关系
与房地产税评税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问题,是税费关系的规范。据北京市有关部门调查,近年来,涉及城市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的收费、基金共有几十项,其中,中央批准的约占70%,北京市批准的约占30%。税收在商品房售价中所占比重较低,约为6%。因此,要达到房地产税评税制度改革的预期目标,就必须有效解决税费关系问题。从目前房地产行业发展现状分析。各种收费过多过滥是造成房价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收费侵蚀税基,影响政府房地产税收收入的增长。大规模清理,整顿各类收费,基金,成为评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
(五)房地产税评税机构与队伍建设
与其他税收征管相比,开展房地产评税工作所面临的情况更为复杂,技术要求更高,政策性更强,需要建立一支从事此项工作的专业队伍。从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分析,除税收专业知识和财务会计知识外,还需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1.评估技术与方法。能够熟练掌握评估房产和地产价值的各种专业技术知识,能够及时处理评估过程中所遇到的不确定性因素,确保房产和地产评估价值比较准确、合理,接近市场价值,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既保证政府财政收入能随经济增长而增长,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2.及时掌握房地产业发展状况,了解市场信息,能够准确分析和判断房地产业发展趋势,为有效开展评税工作服务。
3.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明确评税工作的法律依据。
(六)建立纳税人争议处理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对房地产实行评估征税,不同于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在现行税法下以既成事实的收入或行为为课税对象,而是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估计和测算征税对象的价值,客观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度较大。因此,需要广泛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使其能够接受评估结果,履行纳税义务。当纳税人对评估方法、程序和结果等提出异议时,应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以税务部门为主导,沟通信息,交换意见,最终达成共识,完成纳税业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如纳税人仍不满意,再进入税收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三、我国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工作的几点政策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加快,对房地产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而房地产税征收管理现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及时开展房地产税评税工作,贯彻政府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实现经济与税收的良性循环已是大势所趋。因而,近期内需要开展的重点工作有:
(一)正确估计目前的政治经济环境,创造条件,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工作
房地产市场是一定时期观察一个地区或国家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其中住房又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在目前我国政治经济条件下推行评估征税,就需要准确把握可能出现的问题与风险,创造条件,逐步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工作。首先,要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与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其次,考虑纳税人对评估征税的接受程度,特别是当普通住宅被纳入评估征税范围后,所产生的政治社会影响。笔者认为,在近1~2年内,将城镇普通住宅纳入评估征税的范围是不现实的;在房地产领域税费关系没有根本理顺的情况下,推行评估征税也是困难重重。
(二)建立评税技术标准,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准确评估房地产价值
如前所述。资产评估和地产评估的方法较多,可供房地产税评税选择。在试点的基础上,可建立适应不同类型资产的评估技术标准。在房产价值评估中,可根据房产的不同用途,采用不同的评估技术开展评估。对自用的房产价值。由于无相同或相似的市场价值,也可能无可比较的收益,可采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对出租或从事酒店业等经营类房产,根据收益法评估其价值。对具有相同或相似市场价格的房产,采用市场法评估。在建立房地产税评估标准过程中,评税技术标准的建立,并不是简单的照搬现成的资产评估技术与方法,而是在此基础上,考虑评税工作的特殊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修改,以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
(三)建立评税技术信息体系,保证评税工作顺利进行
要准确评估房地产价值,满足税收征管需要,税务机关应及时掌握税源状况,分析房地产市场变化,保证房地产价值评估的科学性、合理性。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技术信息体系保障。从房地产税评税所需信息来源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纳税人基本信息。这类信息数据库可通过纳税申报等途径,由税务机关建立。2.房产开发、建设、交易和管理信息。这类信息主要掌握在城市建设、房产管理、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机构中。3.土地开发、使用权交易、基准地价等信息。这类信息主要掌握在土地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等部门。税务机构须得到上述机构的大力支持,才能得到税收评估所需要的信息。解决的途径有两个:一是以法律制度形式规定上述机构配合税务机关评税的义务,并负责提供相应信息;二是尽快建立政府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努力降低评税成本。新晨
(四)规范房地产行业税费关系,增加政府税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