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涉税风险范文

时间:2023-06-02 0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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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涉税风险

篇1

一、我国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具体分析

据调查显示,我国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的具体表现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种是纳税金额重复风险,另一种是严重的税款金额滞纳风险。其中第一种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两种规定变化造成的,分别是可以抵扣的相关项目规定和扣缴义务规定。

(一)转包行为被遏制,抵扣范围大大缩小

在以往的旧条例中是这样规定的:工程总包方的营业额是需要排除所有分包方和转包房的那些部分,总承包金额减去二者之后剩余部分才属于总包方的营业额。

新规定里这样阐述:总包方的营业额是自身获得的所有价款及价款以外的所有费用,扣除那部分用来支付给分包方的款额。

伴随着新条例的推出,和以往不同,转包抵扣业务被取消了,只有分包业务才能享有差额征税的待遇。国家颁布相关文件规定,严肃禁止建筑工程实行转包业务。转包行为的具体表现刻分为两种,一种是不按照合同要求办事,私自把承包工程的全部业务转手给他人;另一种是把承包工程的全部业务进行肢解,重点是工程的全部,然后一一将这些被肢解的部分区别开来,分包给不同的人。国家颁布的相关文件中,不仅只有一条强调建筑业中转包行为的违法性,必须遏制,例如《建筑法》、《合同法》等许多相关法律法规都做出了重点强调。针对建筑工程出现转包这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必须依法取缔。国家已严厉禁止转包行为,相应的转包价款必定会被扣除在营业额的计算中。

由于相关规定的革新已逐步与法律法规相吻合,建筑业总包方倘若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出现任意违法违规行为,都会直接导致抵扣款项发票无法发挥其作用,很大程度的增加了税务压力,造成缴税金额重复的风险发生。

现如今,新条例规定建筑业已经不拥有差额征税的优惠待遇,只有建筑工程才能享有。因此,建筑工程的总包方需要加大力度开展区分工作,将符合建筑工程又符合法律要求的项目归为一类,以便于抵扣分包款额。

(二)总包方的扣缴义务被取消

新条例推出后,相关规定也发生改变,以往的扣缴义务人是由建筑工程的总包方的总负责人承担,现在却取消了。

国家颁布的全新条例要求,只要是那些没有义务去代扣营业税或者代收税款的,无论是单位、组织还是个人,都是不被相关税收部门所接受的。因此,在建筑工程项目执行中,分包方务必要学会拒绝总包方的代扣行为,所有的纳税行为必须按照新条例进行。

虽然,总包方以往履行的扣缴义务已被取消,分包方的纳税行为变得独立起来,为了帮助总包方顺利的申报相关抵扣,分包方可定期将其自身的缴税发票作为凭证依据提供给总包方,同时要求所需缴纳的税金要根据抵扣之后的差额进行计算。倘若分包方的数据发票提供不能及时完成,导致总包方相关抵扣的申报过程难以得到批准,从而致使严重的税收金额重复风险发生。

(三)预付款额纳税时间发生变化

在关于纳税时间的规定方面,以往与现在也有很大的不同。以往要求的纳税时间是纳税人明确获得营业收入的当天,而现如今的纳税时间细化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纳税人在进行应税劳务时和进行无形资产的转让时;另一种是不动产的销售工作最终获得营业收入的当天。其中还明确指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就是需纳税的时间。

以往,总包方履行纳税义务一般是在建筑项目工程大约进行到中后期阶段的时候,总包方通过与业主办理相关的结算手续,然后到相关税务机关正式履行纳税义务,其中预付款额,暂时不需缴税。自新条例推出后,计税方式发生了全新的变化,预售款额的税务必须及时交付,若不能及时完成,会导致税款金额滞纳风险的发生,不仅影响了自身的信誉,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罚款。

二、强化涉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

(一)努力符合抵扣项目相关新规定

为符合折扣相关项目的新规定要求,在建筑工程项目实现过程中,无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都有了全新的要求,要求总包方企业必须自觉执行查账征税,分包方首先不能是个人,最重要的是必须具备较强的建筑资质。建筑项目的及时备案也同样重要,无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的劳务行为都需及时详细的记载,一定程度的给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便利,同时,分包方需要及时的向总包方提供相关缴税的发票作为凭证,便于总包方申报相关税收的抵扣。新条例中对于抵扣的限制问题要时刻铭记,只有建筑工程才能享有差额抵扣的优惠待遇。同时,总包方想要顺利享有差额抵扣优惠,必须按照法律要求保证申报程序的完整。

(二)努力适应扣缴义务取消的局面

面对扣缴义务的取消,仅仅注重分包方的严谨选择是不够的,合同签订的过程和内容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现在,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合同内容的签署上普遍存在一个误区,将税收价格排在工程总价之外。不管应缴税额是由分包方自己承担还是由总包方代为承担,分包方的实体不会改变,其在分包合同的性质也不会改变,要求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将税额纳入合同中,能够有效避免后期因税额问题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工程的计量和结算手续需要及时办理,不要拖到最后。由于全新条例的推出,发票申请业务已经不能向以往一样,全权由总包方一方承担,同时总包方允许为分包方代缴税款,但是,一旦扣缴义务被取消,总包方没有权利代缴税款,这就要求分包方必须加大自身管理力度,保证工程结算手续等一系列相关手续的及时办理,快速得到发票,有效节约时间。

针对分包方开票业务中的问题,必须强化其管理工作。在建筑业中,建筑工程所需金额普遍比较高,因此,工程的分包方只有一家的情况比较少,一般都是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由于分包方不同,各自又具备其特色,同时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的高低都不尽相同,一定程度的加大了管理的难度。为了避免由于分包方发票业务存在的问题发生涉税风险从而影响到工程的进程,必须要加大管理力度,要求每个分包方都需定期及时的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必须保证相关发票的规范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为总包方的工作带来便利。倘若分包方的票据提供工作不能及时的完成,总包方可以通过与税务机关相互协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努力符合预付款额纳税时间的变化

针对预收的税金,必须严格根据新条例中的时间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实现预收款项由开具收据形式向及时申报及时纳税转变。同时,要求总包方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并自己履行纳税义务,有效避免滞纳风险的发生,有效保证企业良好形象的树立,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不断提升。

针对工程的进度款和结算款,尽管存在部分未能收到款项,仍需及时的缴纳税收,这样做不仅符合会计核算的原则要求,同时使权责发生制也得到有效保障,从而有效避免风险的发生。

三、结束语

自国家针对建筑业制定了新条例以来,税务相关的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筑业想要有效的避免涉税风险就必须努力符合税务相关新规定的要求,针对转包行为被遏制,抵扣范围大大缩小;总包方的扣缴义务被取消以及预付款额纳税时间发生变化,无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都需重新审视自己,发现自身的不足并努力改善。建筑业通过落实本文的有效措施,能够有效的避免涉税风险,促进自身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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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风险常常是伴随着不确定性和损失出现的,水利工程与一般土建工程相比除了具有工程量大、投资多、工期长特点之外,还有工作条件复杂、受自然条件制约、施工难度大、效益大的特点,同时也对环境影响很大,失事后果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巨大。对于大型、复杂的水利建设工程 ,如果不从早期开始就进行风险管理的话,则很难保证其目标规划的合理性和计划的可行性。

一、水利工程建设中常见的业主风险

1、对业主方的风险的认识。可以从以下及方面了解:首先,从物质损失的角度看,“不可抗力”风险,即自然及环境灾害风险;其次,技术风险:地质勘探、设计技术、生产工艺、应用设备、原材料等原因产生的风险;再者,人为风险: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和经验、承包商的资质和经验、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信用、供应商的信用和管理、外来破环、盗窃等产生的风险。最后,责任损失的角度看,尽管项目的施划由承包商完成的,一般讲,承包商在施工过程 中产生的第三者责任应当由其承担,在许多情况下建设项目业主往往会成为这类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2风险管理过程。风险管理应是一个系统的、完整的过程,通常可随项目的进展循环进行,应包括:识别、确定和度量风险,并制定、选择和实施风险处理方案。在建设实施过程中,要对各项风险对策的执行情况不断地进行检查,并评价各项风险对策的执行效果;在工程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时,要确定是否需要提出不同的风险处理方案。除此之外,还需要检查是否有被遗漏的工程风险或者发现新的工程风险,也就是进入新一轮的风险识别,开始新一轮的风险管理过程。

二、水利工程建设业主风险处理方案

(一)风险回避

通常情况下,风险回避就是以一定的方式中断风险源,使其不发生或不再发展,从面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采用风险回避这一对策时,有时需要做出一些牺牲,但较之承担风险,这些牺牲经风险真正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要小很多。例如,某投资项目业主因选址不慎 原决定在河谷建造某电站,而保险公司双不愿为其承担保险责任。当业主意识到河谷建厂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洪水威胁,且又无防范措施时,只好决定放弃该计划。虽然业主在建厂准备阶段耗费了不少投资,但与其厂房建成后被洪水冲毁,不如及早改弦易辙。

(二)风险自留

1、风险自留的因素。在水利工程实际建设中,即有主动的、有意识的、有计划的选择性的风险自留,也有因缺乏风险意识,风险识别失误,风险评价失误,风险决策延误,风险决策实施延误等因素造成的非计划性风险自留。

2、风险自留的管理。针对别无选择,期望损失不严重,损失 可准确预测的风险,在业主有短期同承受最大潜在损失的能力的情况下,若投资机会又很好,业主内部服务优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风险自留的方式。在风险自留过程中预防和控制是减少损失的不二法则。这就需要业主方面合理布置风险控制方案,尽量以定量风险评价的结果 为依据,确保措施的针对性。

3、风险自留应注意的事项。在损失控制措施最终确定之前,需要综合考虑损失控制措施的效果及其相应的代价,注意间接和隐蔽损失将风险控制在小空间中,通过合理措施将风险停留时间缩短,尽可能将其早日消除。同时制定最有效的预控方案,将风险化解。当风险可能演化成来重风险事件时,还需要事先编制好组目的明确的工作程序和具体措施,为现场人员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以及相应的应急计划。

(三)风险转移

当风险存在多方当事人和可市场化时,我们将考虑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控制的一方承担,此时常用的风险管理的方法为风险转移。通常情况下可分为合同转移和保险转移。

1、合同转移,能过签定合同折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例如,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业主以场地条件不承担责任;又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将涨价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等。这样一是可以转移某些不可保的潜在损失,如物价上涨、法规变化、设计变更等引起的投资增加;二是被转移者往往能较好地进行损失控制,如承包商相对于业主能更好地把握施工技术见险。

2、保险转移,业主通过购买保险将本应自己承担的工程风险(包括第三方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使自己免受风险损失。对于业主来说,某些风险的不确定性很大(即风险很大),但是以于保险公司来说,这种风险的发生则趋近于客观概率,不确定性降低,即风险降低。建立健全风险保护条款、找到工程担保人让其成为工程合同履行担保者以及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等[3]。

三、风险处理技术的选择

风险管理人员在选择风险对策时,要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并结合自身的环境和条件,从系统的观点出发,从整体上考虑风险管理的思路和步骤,从而制定一个与建设工程总体目标相一致的风险管理原则。这种原则需要指出风险管理各基本对策之间的联系,为风险管理人员进和风险对策提供参考。如:对于出险频率相对较高,但损失较小的,宜采用自留方式;而对出险频率相对较低,但损失较高甚至巨大的,宜采用转移方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手段,比其他风险处理手段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因而得到广泛运用。

结论: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政治、社会、经济、自然、技术等风险都会作用其中,风险管理的任务更为繁重。本文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业主方的风险处理办法,希望能为相关人士带来指引,以便于水利工程建设业主在风险管控中使潜在损失最小,减少忧虑及相应的忧虑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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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具有工程点多、面广、施工周期长并且工期交错,纳税环境复杂多变,在涉税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的特点。多数大型建筑安装企业都跨省(市)经营,使企业面对较多的税务机关,而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差异很大,这增加了企业税务风险系数。探讨建筑安装企业运营环节的涉税风险问题及其防范措施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安全运营意义重大。

二、建筑安装企业涉税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挂靠经营业务的税收风险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基于此规定,被挂靠人是挂靠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偷税、漏税问题,将由被挂靠企业承担这种税务风险,遭受经济上和信誉上的双重损失。

(二)预收账款环节税收风险建筑安装企业从工程施工前就陆续发生预收款,直到最后的工程竣工结算,这中间不仅时间跨度很长,而且预收款的金额也很大,如果形成纳税义务后不及时纳税,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建筑安装企业不仅要缴纳大额滞纳金,而且还要被处以大额罚款。因此,如果对预收款不及时纳税,将会给建筑安装企业构成很大的纳税风险。

(三)收入结算环节完整性涉税风险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有其特定的组成,除了常规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还包括了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但排除了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如果企业能够及时主动并完整调整应税营业额,将会大大降低纳税风险,否则很可能在营业收入的完整性上构成纳税风险。在收入完整性所涉及纳税风险的问题上,建筑安装企业存在以下两种常见的问题:一是故意降低税基。由于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且还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是,一些建筑安装企业往往想方设法不将价外费用以及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作为营业额纳入申报,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甲供材”工程项目。由于“甲供材”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由发包方购买,在采购建筑材料时,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供货方将材料发票开给发包方,发包方再将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建筑安装企业用于工程施工,但是至工程结算时,建筑安装企业往往都不将“甲供材”并入营业额一并开票给发包方,从而少缴了营业税,由此带来纳税风险。二是“以物抵款”不记收入。发包方往往会与建筑安装企业商定,发包方以其土地、房屋或其他相关物资抵算工程款。如果建筑安装企业不将相关资产及时入账,不仅可能延迟建筑安装企业对营业收入的确认,而且可能带来潜在的纳税风险。

(四)税前列支环节的合法性涉税风险问题由于假发票猖獗,且有的假发票已经到了以假乱真,非专业人员往往无法判断的地步,一些建筑安装企业也很可能“被迫”获取了假发票,从而使得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受到严重影响。另外,由于建筑安装企业的行业特点,难免会发生一些没有合法票据的支出,如因在边远地区施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租赁当地农民的房屋、场地而发生的租赁费,向当地农民购买沙石材料等,这些情况都很可能影响到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并由此给建筑安装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五)外出经营环节的规范性涉税风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一系列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不仅涉及到需在经营地纳税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问题。但是,由于一些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不仅不能全面领会和严格遵循上述各项规定,而且也不能及时、完整和规范办理在异地经营的相关涉税事项,往往造成在异地经营多缴税,或在经营地缴纳的所得税回注册地后主管税务机关不予认可抵扣,甚至被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由此产生纳税风险。

三、建筑安装企业涉税风险的防范措施

针对建筑安装企业存在的上述涉税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防范措施,降低建筑安装企业潜在的涉税风险。

(一)挂靠经营行为的风险防范第一,要完善挂靠经营的方式、明确法律责任。挂靠企业要对被挂靠企业的经营状况,资质水平、经济实力进行调查分析,在相互了解,充分信任,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方可进行合作。第二,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内部监管、控制措施。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对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让监管不留死角,不让挂靠人有任何可乘之机,以消除挂靠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第三,要统一会计记账标准,由被挂靠企业设立总账,对挂靠企业组织施工的工程,应定期进行财务清查。

(二)预收账款环节的风险防范一是提高财务人员税收知识,熟知《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管是预收款还是应计营业收入,都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问题,即到了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截止时点就应该在截止时点前履行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自觉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二是财务人员应该熟悉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如竣工结算报告)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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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是2016年国家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直接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税务统筹和财务处理等各项工作。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涉税刑罚处理严重,稍有疏漏,就会发生亏损或出现涉税风险,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规范和优化增值税业务管理工作,降低涉税风险,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效益,必须对“营改增”工作进行合理规划与筹划。

一、围绕“营改增”工作进行全员培训,转变全员观念

增值税税制要求以票抵税,发票管理是增值税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发票的取得报销涉及每一名员工,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直接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税务统筹和财务处理等各项工作。因此进行全员培训,转变观念是非常必要的举措。

二、围绕“营改增“重新修订各部门职责

建筑业增值税制改革实施能够促进建筑施工经营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和机械化作业,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精细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增值税管理需要各部门、各项目的分工协作。

(一)财务物资部牵头组织全局增值税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核算、监督以及涉税业务处理,指导各部门、各项目涉税工作。控制要点包括督促相关部门(项目)确保票据合法,及时完成票据传递、外部申报、内部清算等。

(二)市场开发部门主要负责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总包合同的涉税风险。控制要点包括界定承(发)包模式(尤其注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混合销售中低税率应税行为等合同条款约定的涉税风险),优化纳税义务时间,争取质保金扣留基数为不含税工程价款,注意区分不同税率项目合同分别签订,控制无收益价外费,做好项目预算和成本测算等工作。

(三)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涉税风险。控制要点包括做好项目预算编制,加强成本测算、控制管理,界定分包模式,确保采购合同真实,票据合法有效,对于应取得增值税专票的项目,必须要求取得专票。

(四)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工成本涉税风险。由于企业本身支付的人工成本不能抵扣,所以人力控制的要点包括测算人工成本比重,调整人工成本构成,积极扩大劳务外包范围,使用集中采购模式,建立合格供方名库,制定增值税绩效考核办法。

(五)合同法规部门主要负责发包、采购合同涉税风险。控制要点包括完善合同条款,督促落实合同执行。合同范本应增加供应商、分包商的身份识别条款,对分包合同明确不允许再次分包,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还应当进一步确认是企业还是个人;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时间以及不能按约定提供发票的违约责任;增加对不同税率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和区分等。

(六)物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物资、设备采购涉税风险。控制要点包括结合采购比价机制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库,落实集中采购制度,合理使用电子商务采购平台,合理选择结算方式,确保采购合同真实、票据真实合法,加强物资过程控制管理,完善各环节物资资料等。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的管理,提高进项税额的取得率

增值税税制下,本期应交增值税=本期销项税-本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以此核算方式来看,进项税额的取得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至关重要,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取得的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业务人员有权拒收。

(二)发票的取得以实际业务活动为基础,所有施工项目的采购合同均需到合同法规部门审核并签署“合同专用章”,合同中应明确对方提供发票的义务和种类,取得发票时,业务人员应审查发票票面信息的准确性。

(三)发票的取得应确保“三流对应”,即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保持一致,建筑施工企业有多个在建项目,多个项目资金的划分,建议采用虚拟账户的形式分别核算。

(四)用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日常采购的钢材、水泥、砂石料、分包工程、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等所有货物和服务,只要取得合法票据,除限定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职工福利等)和明确规定不可抵扣外,都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日常管理中,应加强进项税额的取得的管理以降低增值税税负。

四、重新修订财务核算流程,新设增值税核算科目,制定相关的增值税核算流程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款及城建与教育费附加,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层级管理体制,制定相适应的增值税核算管理制度,以方便增值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纳税稽查等。

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增值税收入项目应单独核算,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核算;对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保证其合法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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