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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7-0386-01
一、 当前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 投资主体多元化对找准投资项目加重了基层负担
投资统计报表实施范围为全社会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单位,主要针对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虽然有限额规定,但与规上工业、限上贸易统计有着本质区别,规上工业和限上贸易单位相对比较稳定,年内变化不大,而固定资产投资单位是在变化的,临时的不稳定的,今年的和去年就可能完全找不到相同的投资单位,经济类型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的审批由原来的计划部门增加到多个部门;还有一些项目没有审批,或者哪位领导直接批示“边批边建”;更特别的是一些民营项目根本不管什么审批,只要有钱,自身条件具备,立即破土动工。所有统计部门收集项目资料,确定项目入库确实遇上困难。
2 投资统计单位性质决定报表报送困难
投资统计单位有很大的特殊性,投资单位往往是临时机构,因此统计过程中,基层单位人员配合程度低,视投资报表为额外负担,不能积极主动上报报表。另外,与投资统计相配套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登记更是寥寥无几,要想从项目单位拿到所需数据普通统计人员难以实现,需通过领导协调协商,难度很大。企业“轻统计,重财务”的现象普遍存在,工作被动甚至有些项目找不到负责报送的单位,统计系统工作被动。
3 政绩思想拉高投资统计数据
经过多年的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已达到相当规模,继续保持投资较高的增速,难度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指标是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各级政府非常关注,年初下达计划,各地围绕计划指标层层加码,被考核单位、部门任务很难完成,压力很大,在政绩观和传统计划统计思想的作用下,在数据上做文章,促使盲目追求投资高增长,不惜牺牲数据真实性,虚假投资项目和投资额。
4 项目管理不相匹配,投资信息难以把握
项目搜集是否遗漏关键是看信息渠道畅通情况,信息来源正是统计部门较为薄弱环节,由于投资项目流动性大,管理部门多、分散,项目搜集整理难度比较大。导致统计部门不能很好地把握投资项目的详实情况,影响统计项目不能及时入库;另外基层统计人员频繁流动,刚刚熟悉的工作流程,被另有需要更换,工作交接不到位以致于新任人员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胜任现在的工作,推脱、不负责任现象时有发生,投资报表、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不能全面、准确、持续的记录,常常出现断层现象,统计数据质量因此也大打折扣。可见统计基层统计力量的相对薄弱,大大制约了投资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数据质量的提高。统计局作为投资综合统计部门,由于无法管到项目,项目单位只要没被统计部门发现,往往不会主动向统计部门报送投资报表。这其实就是典型的管理不匹配和信息不对称问题。这种情况下,投资统计如何做好,项目如何抓全。
5 统计人员工作随意性严重影响投资数据质量
统计数据时投资统计工作的核心,基础工作却是投资投资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基层工作、源头数据质量控制是做好投资统计工作的关键。由于部分街道对投资统计工作不够重视,在思想认识上存在重考核轻统计等现象,在实际统计过程中迫于对数据的追捧,基层统计人员对考核任务苦于“无米”所以对项目存在与否、随意入库,使投资数据存在问题。例如,统计部门是以工程形象进度为标准,在永久性工程破土动工以后开始统计,在项目竣工后结束统计。而一些地方,在项目永久性工程尚未开始施工,仅在进行施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征地拆迁、土地平整、建围墙等活动时,就开始上报;一些地方,为了完成既定年度指标,甚至将以前年度遗漏统计的早已经结束的工程项目纳入年度统计;这些还算是好的现象,应该这些项目是存在的;有些更为严重的是200万不到的门面,改头换面几千万入库,甚至可以更换项目名称报上几年,这样的项目比比皆是,基层统计人员工作的随意性极大地影响了统计工作的质量,与统计工作内在的严肃性存在较大差距。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中存在的等等这些一系列问题,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势在必行
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改革新局面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中存在着各类问题,改革势在必然,2014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试点改革已拉开序幕。2015年将全面推开。新的改革方案和旧的报表制度有着本质区别。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14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4]30号)精神,市统计局今年已在我市贾汪区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工作,为2015年投资统计改革工作全面铺开奠定基础。
(一)投资改革方向
一是将固定资产统计改为非金融资产统计;二是将固定资产投资调查对象由投资项目转变为法人单位;三是将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方法由形象进度法转变为财务支出法;四是由过去的纸质报表转变为大部分企业联网直报。
(二)投资改革对象
改革后的调查对象由原来的单一的500万元以上项目转变为辖区内的所有法人企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 现行“一套表”范围法人单位调查对象
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 重点非企业法人单位调查对象
非企业法人单位的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机构等。重点非企业法人单位是指报告期有亿元以上建设项目的部门,一般包括:交通局、住建局、教育局、卫生局、水利局、非企业形式的政府融资平台等。
3 小微企业调查对象
包括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下服务业、小微建筑业企业。
4 新建企业调查对象
新建企业是指报告期有计划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在建项目,已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但尚未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范围的企业。包括:各类有亿元以上建设项目的新成立企业、以企业形式存在的政府融资平台等。
(三)在数据采集上
新的改革方案摈弃了原来单一的上报法,确定四种不同数据采集途径:
①对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统计范围的调查单位,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门户采集数据。
②对纳入小微企业统计范围的调查单位,结合现行的统计调查制度,对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门户采集数据。
③对部门单位,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门户采集数据
一、研究背景与文献综述
委托理论认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委托经理经营管理企业,形成委托关系。二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目标利益相悖、风险与责任不匹配等对立冲突,因此产生成本。为减少成本,股东必须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对经理进行有效的激励,其中设计良好的薪酬契约(包含股权激励和货币薪酬)是协调股东与经理之间冲突的有效手段(Jensen and Meckling,1976;Jensen and Murphy,1990)。
那么在实践中薪酬契约是否起到了缓解冲突的作用呢?针对此问题国内许多学者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股权激励方面:魏刚(2000)认为经营者持股与公司经营绩效之间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张俊瑞等(2009)发现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财务业绩指标在一年后有明显提升;货币薪酬方面:李增泉(2000)认为经理报酬和企业业绩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刘斌等(2003)以及张俊瑞等(2003)发现经理货币薪酬与公司业绩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以上研究结论不一,且多数学者都是直接将企业经营业绩作为衡量股权激励或货币薪酬激励效果的指标,但却忽视了激励契约与经营业绩之间的桥梁――经理投资行为。投资是经理行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公司成长的主要动因和未来现金流量增长的基础,最终决定公司业绩。激励契约最直接的效果是影响经理的投资行为,进而通过不同的投资行为产生不同的经营业绩。因此,本文研究薪酬契约所包含的股权激励与货币薪酬两种激励措施对投资行为的影响,可以从更加细微的视角揭示激励措施缓解冲突的内在作用机制,从而为上市公司完善激励契约提供经验证据。
2006年1月4日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告日期、方案进度、持有期限、激励来源等相关信息,标志着我国高管股权激励进入崭新的发展时期。因此,本文以2006―2009年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考察股权激励和货币薪酬与经理投资行为的相关关系。研究发现:1.股权激励能够有效提高企业适度投资水平,促使经理适度投资。股权激励是优化经理投资行为,缓解冲突的有效手段。2.货币薪酬同样能够显著提高企业适度投资水平,激励经理适度投资。对经理进行货币激励是提高企业投资效率的必要措施。3.两种激励方式分别都能促使经理优化投资行为,但目前二者没有起到相辅相成共同提高投资效率的作用,即同时使用两种手段没有增量意义。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关于经理投资行为影响因素方面的认识,财务学者普遍认为问题会对经理投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经理会基于投资行为的私人收益和私人成本两方面的考虑尝试非适度投资,而设计良好的股权激励方案和货币薪酬契约应当有利于减少经理因问题而产生的非适度投资。
(一)问题、股权激励与投资行为
在股东与经理形成的委托关系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目标利益相悖、风险与责任不匹配等问题,经理会出于追求私人收益最大化而进行过度投资、投资不足等非适度投资行为:1.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占有信息优势地位的经理更关心在聘任期内的私人收益,因此其倾向于将自己的非适度投资行为(包括过度投资、投资不足等)和信息隐藏至聘期结束,以避免聘期内的私人收益受损,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即信息不对称为经理进行非适度投资提供了信息空间。2.股东与经理目标利益相悖。股东追求资本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最终体现为剩余索取权最大化,而经理不能凭自己努力索取企业剩余,其目标利益呈现多元化趋势,除了货币收益,还包括名誉、权力和企业规模扩大所带来的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好处等,即经理追求的目标是控制权私有收益最大化。当投资新项目有利于增加控制权私有收益时,经理可能接受净现值为负的项目,从而产生非适度投资。3.股东作为所有者承担企业全部资产安全的最终责任,经理作为经营者只负责企业经营,不承担企业资产安全的最终责任。如果投资决策成功,经理就能增加控制权私人收益,如果投资决策失败,经理只暂时承担职位和名誉的损失,企业资产的最终损失由股东承担。因此,风险与责任不匹配将增加经理进行非适度投资的可能。
设计良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关键在于将经理的私人收益与股东的收益绑定在一起,从而有利于缓解问题对投资决策的负面影响。首先,成为激励对象的经理如果隐藏非适度投资行为和信息,会在损害股东利益的同时减少自己私人收益,从而自发地减少非适度投资,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率。其次,股权激励改变了经理单纯人的角色,增加了其剩余索取权,使其与股东成为基于共同产权主体的利益共同体,协调了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理所当然,经理会相应地降低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追求,从而更加注重投资决策的效率,减少非适度投资带给企业的损失。最后,股权激励将使经理部分承担投资失误给企业造成的最终损失,增加了其犯错的成本。因此,经理会努力避免非适度投资给股东和自己带来的损失。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
H1:股权激励能够促使经理适度投资,优化投资行为。
(二)问题、货币薪酬和投资行为
投资行为对于经理而言存在私人成本,但由于问题的存在,这种私人成本难以通过增加分享企业剩余的方式弥补,由此就会引发经理的非适度投资行为。新的投资项目无疑会使经理延长工作时间、承受更大的精神压力、学习新的管理知识,这些私人成本全部由经理承担。当投资行为的果实(企业经营剩余)无法被经理分享时,经理的投资决策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可能,经理会干脆放弃净现值为正,但私人成本过于高昂的项目,产生投资不足;另一种可能,经理会寄希望于企业规模扩张增加的控制权私有收益来弥补私人成本,产生过度投资。有效的激励措施应当能够弥补经理投资行为的私人成本。除了上文所述的股权激励措施之外,货币薪酬契约是对于经理私人成本进行补偿的有效手段。
货币薪酬是对经理现期或上期对公司贡献的直接回报,分为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两部分。基本工资数额相对固定,而年度奖金数额与经营业绩直接挂钩。基本工资对经理努力成本作出了基础补偿,保证了经理的基本生活。年度奖金与公司业绩正向变动,是对经理承担的私人成本的有力补偿。当经理努力工作,注重投资决策效率时,自然会提高公司经营业绩,从而获得更高的年度奖金以补偿其私人成本。
货币薪酬不仅能够直接补偿经理的私人成本,还具有消除信息不对称、减少风险和责任不对等的激励效果。首先,薪酬数额与经营业绩挂钩可以通过业绩波动本身直接反映经理的经营信息,形成对经理隐藏非适度投资行为和信息的有效约束,减少了股东为获取真实信息而发生的监督成本,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其次,经理货币薪酬数额越高,经理职位的价值越大。尽管经营失败给企业资产带来的损失最终由股东承担,但经理丧失职位的损失也相应增加。因此,经理就会努力避免非适度投资给自己和股东带来损失。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2:
H2:货币薪酬能够促使经理适度投资,优化投资行为。
(三)问题、股权激励、货币薪酬和投资行为
现阶段我国将股权激励视为员工薪酬的组成部分,给予费用化处理(吕长江、巩娜 2009)。因此,股权激励和货币薪酬都是对经理的薪酬支付手段,二者的区别在于股权激励以公司未来业绩为依据,以非货币形式发放,而货币薪酬以当期或前期的公司业绩为依据,以现金方式发放。两种方式都有助于缓解问题对投资决策的不良影响,而且在激励依据、激励时间、激励形式方面互为补充,他们之间也许存在交互作用,产生合力,共同促使经理适度投资,优化投资行为。因此,本文提出假设3:
H3:股权激励和货币薪酬存在交互作用,共同促使经理适度投资,优化投资行为。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2006年1月4日证监会颁布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破解了约束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发展的众多难题,使得我国经营者股权激励进入了新的时代。因此,本文选取2006―2009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作为初始研究样本,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因为其财务数据具有特殊性),利用CSMAR数据库资料,最终筛选出5 772个样本,其中适度投资2 886个样本,非适度投资2 886个样本。通过EXCEL、SPSS15.0进行统计分析。
(二)变量说明与模型
1.投资行为的度量
Richardson(2006),张功富等(2009)对于投资行为的衡量思路均是用模型估计出最优投资水平,然后用实际投资与最优投资的差额作为过度投资或投资不足水平。本文采用如下方法来衡量投资行为:首先,将企业现金流量表(直接法)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部分数额相加,即“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与“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三个项目求和,再将这三个项目之和除以年初企业总资产,以消除企业规模的影响。将这一计算结果定义为变量Inv,用来衡量企业当年投资支出。
其次,参照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将样本企业按行业分类,并计算每个行业的Inv数据均值,再用样本企业的Inv数据减去行业均值,求得每个样本企业投资额与其行业均值的差额Inv。
最后,将投资差额Inv从大到小排序,按照统计学中的四分位法,将投资差额从大到小分为四个等级;然后把差额居中两个25%部分视作适度投资样本,并赋值为1;把差额正值最大的25%部分视作过度投资,差额负值最大的25%部分视作投资不足,将投资过度和投资不足样本合并视为非适度投资样本,并赋值为0。最终得到虚拟变量VirtualInv,其取值为1表示适度投资,取值为0表示非适度投资。
2.股权激励的度量
本文采用虚拟变量EI(Equity incentives)计量股权激励。该变量取值为1表示公司当年宣布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或者以前年度宣布实施了股权激励措施,截至当年激励措施还未结束;该变量取值为0表示公司当年没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虽然以前年度宣布实施了股权激励措施,但截至当年激励计划已经结束。
3.货币薪酬的度量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中“薪酬最高的前三位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总额”是最直接的关于经理薪酬的数据,并且薪酬最高的前三位高管的报酬总额占全部高管薪酬总额的比例较大,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因此,本文参考辛清泉等(2007)的研究方法,选取变量LnTpay计量经理货币薪酬,它等于薪酬最高的前三位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总额的自然对数。
4.模型的设定
本文主要参考辛清泉等(2007)的模型,但做了以下变化:第一,关于模型因变量,辛清泉考察了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两种情况,且采用定量变量,运用多元回归分析;本文将投资行为分成适度投资和非适度投资(包括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两类,且采用定性变量,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第二,辛清泉模型中只考察了货币薪酬一种情况,而股权激励和货币薪酬都被视作薪酬支付手段,因此本文不仅考察货币薪酬,还考察股权激励以及二者交互作用对投资行为的影响。模型中的控制变量未作变化,仍然采用自由现金流(FCF)、管理费用率(AMD)、大股东占款(OTHER)以及行业(Industry)和年度(Year)变量。最终,本文设定如下三个模型分别检验股权激励、货币薪酬以及二者交互作用对投资行为的影响。模型中各变量定义参见表1。
模型1
(三)数据描述性统计
表2是所有样本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可知:投资方面,全部样本公司中2 886家适度投资公司取值为1,
2 886家非适度投资公司取值为0;股权激励方面,全部样本公司当中只有约5%的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比例较低;货币薪酬方面,样本中值与均值接近,标准差较小,说明样本公司货币薪酬波动幅度不大;自由现金流方面,最大值与最小值差别较大,且标准差达到65.29,说明不同企业间自由现金流量差异很大;管理费用率方面,最大值与最小值均出现较为极端的情况,说明企业遇到经营异常情况时,管理费用和营业收入会出现极端变化,导致二者比值出现极端值。该变量均值为1.29,说明企业管理费用平均水平远高于营业收入水平。这种结果可能是个别极端值的影响所致,导致该数值信息失真。中值0.07更能说明管理费用率的一般水平;大股东平均占款平均水平约为9%,且波动幅度不大。
四、实证研究结果及分析
(一)Logistic回归结果及分析
股权激励与投资行为回归结果显示,股权激励变量(EI)系数为正,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统计显著。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比没有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进行适度投资的几率对数平均高出37.3%,即实施股权激励能够显著增加企业进行适度投资的几率,促使经理从股东利益出发,努力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率,优化经理投资行为。本文的假设1得到验证。自由现金流量(FCF)、管理费用率(AMD)、大股东占款(OTHER)三个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都不显著,即证据不支持这三种因素会对经理投资行为产生显著影响,这一结论与Richardson(2006)以及辛清泉等(2007)的研究结论不一致。
货币薪酬与投资行为的回归结果显示,货币薪酬变量(LnTpay)系数为正,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统计显著。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货币薪酬每增加1%,则会引起公司适度投资的几率对数增加22.5%。货币薪酬促使经理更加注重其投资决策的效率,优化了经理投资行为。本文的假设2得到验证。三个控制变量依然统计不显著。
股权激励、货币薪酬与投资行为的回归结果显示,货币薪酬(LnTpay)系数显著正相关,但股权激励(EI)以及二者交乘项(EI*LnTpay)系数统计不显著,即证据不支持二者能够互为补充共同优化投资行为,本文的假设3没有得到验证。之所以产生这种结果也许是因为从经理行为心理的角度来看,同时使用两种激励措施,必然会分散各自的激励效果,在两种激励措施没有形成良好衔接的情况下,不能形成足够的合力,共同促使经理适度投资。
(二)稳健性检验
为了进一步检验假设,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改变投资计量方式,将虚拟变量VirtualInv改变为定量变量INV。将INV作为回归因变量,替代上述模型中的因变量,模型中其他变量保持不变,采用多元回归分析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与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没有实质性改变。
五、研究结论及建议
本文研究结论表明,股权激励和货币薪酬都能够有效提升企业适度投资,优化投资行为,从而有效缓解冲突,但二者还没有起到良好的交互作用,同时使用两种激励手段不具有增量意义。这一结论说明通过设计合理的激励契约解决问题是对症下药,对经理进行股权激励和货币薪酬激励分别都能起到优化投资行为的现实作用,并为上市公司完善激励契约指明了方向。可行的建议包括:
第一,明确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解决问题的必要性。本文证据充分证明了股权激励措施能够显著提高适度投资,从而有效缓解冲突。今后上市公司应该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积极治理作用,加大股权激励的实施力度,并结合我国法律环境不断丰富和完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比如扩充激励对象的覆盖面,对公司所有层级员工都可以实施股权激励;逐步增加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数额;充分利用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延期支付、利润转增资本等各种方式丰富激励形式;适当延长股权激励的获权期和行权期;在基本财务指标的基础上引入非财务指标,以优化股权激励的授予条件;采取指数化期权,将行权价格与股价综合指数挂钩,以消除市场波动的影响。
第二,不断完善货币薪酬契约设计,以充分发挥货币薪酬的激励作用。本文证据显示货币薪酬能够有效促使经理更加注重投资效率,增进其适度投资水平。上市公司可从两方面改善货币薪酬契约:1.完善货币薪酬数额计算方法,在传统财务指标的基础上,将影响公司长期发展能力的各种非财务指标纳入奖金计量模型,充分发挥货币薪酬的治理作用。2.严格限制各种薪酬契约之外的“灰色”货币收入,或者将这部分收入透明化,纳入货币薪酬契约之内,以降低其对货币薪酬契约的负面作用。
第三,充分做好两种激励方式的相互衔接,使二者互为补充,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合力作用,以优化公司投资行为。虽然本文证据证明同时使用两种激励方式不具有增量意义,但二者在激励依据、激励时间、激励形式等方面互为补充,且激励效果一致,理想的状态应该是二者互为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优化投资行为。如何做好两种激励方式的相互衔接,以减弱同时使用二者对激励效果的折扣,应当是今后上市公司设计激励契约的重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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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斌,刘星,李世新,等. CEO薪酬与企业业绩互动效应的实证检验[J].会计研究,2003(3):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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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辛清泉,林斌,王彦超.政府控制、经理薪酬与资本投资[J].经济研究,2007(8):1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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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股市场如此积弱的情况下,人民币的持续升值虽然很难给A股市场带来趋势性的机会,但很可能为市场带来一定的交易性投资机会。
人民币升值受益行业(附个股)
造纸行业机会等级:
每次人民币大幅升值,对造纸行业内的上市公司业绩都能起到明显改善作用。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纸浆进口国,人民币升值有利于降低进口原材料成本;国内大部分大型纸机依靠进口,人民币升值有利于降低引进设备成本;在汇兑收益方面,因为进口纸机和原材料需要外币,上市公司有外币负债,随着人民币升值,将为部分企业带来可观的汇兑收益。
根据德邦证券投资组合经理陈宝测算,若人民币升值1%,行业净利润将增长3.25%;若升值3%,行业净利润增长9.75%。可见,人民币升值对造纸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
重点个股:晨鸣纸业(000488.SZ)
晨鸣纸业是造纸行业龙头企业,公司预计2013年一季度业绩大幅增长342%至375%,远超市场预期,公司近期斥资超过8400万元港币回购B股。随着人民币升值的继续,公司还将不断兑现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利好。
申银万国在近期发表的研究报告中指出,随着供求关系改善,造纸行业最坏时期已过,给予晨鸣纸业“增持”评级。
航空行业机会等级:
航空公司是人民币升值最大受益者。目前,全球飞机和航材销售都以美元结算,人民币升值令外币负债水平高的航空公司财务费用大大降低。从报表上看,航空公司持有大量的外币债务,人民币升值可以让这些债务减轻。由于燃料费用约占总成本的30%,航空公司还将从航油进口价格的下降以及租赁成本的降低中受益。
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人民币每升值1%,航空公司毛利率将提高0.5%,人民币升值对航空行业影响之大可见一斑。
重点个股:中国国航(601111.SH)
中国国航在行业内美元发债比重最高,受汇率波动影响也最大,在人民币升值趋势不变情况下,公司财务数据有望改善,而且中国国航的业绩也在今年一季度实现了止跌回稳态势。公司作为国内拥有国际航线最多的航空公司,随着人民币的升值,国外旅游也将升温,公司业绩有望改善。
广发证券的研究报告指出,从2013年全年来看,税费改革、投资收益的利好仍将持续,维持中国国航“买入”评级。
房地产行业机会等级:
人民币升值同样对房地产行业有重大影响。长城证券首席房地产行业分析师黄清林称,房地产市场作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后转换成人民币资产的天然媒介,成为外资追捧的对象,外资通过持有房产,享受房价上涨和汇率上升的双重收益。红塔证券姚栋钦也表示,人民币升值利好房地产行业,以人民币作为标的货币的国内房地产的价值将有所增加,而这一趋势又将吸引热钱投向这一领域。
根据历史数据显示,在2006年至2007年的人民币升值周期过程中,地产股等人民币资产股当时就大幅飙升。
重点个股:万科A(000002.SZ)
万科A一季度销售金额同比增长40.5%。同时万科A拿地的步伐仍在加快,前4个月无论是拿地的数量,还是金额都同比大增,其中支付的地价款同比增长了7.13倍。在国家调控格局下,行业集中度提升趋势更为明确,万科A作为龙头开发商优势更加突出。
根据近期研究报告显示,多家机构给予万科A“买入”评级。
银行行业机会等级:
人民币业务和人民币资产作为银行的主要业务,其总资产和总市值都会随着人民币持续升值而提高。而作为金融资产与抵押物升值,房地产企业信贷和个人按揭贷款较多的银行也较为受益。
华泰证券分析师张驰飞指出,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偏利好,同时人民币升值也将增加商业银行资产财富效应。
(一)两类收益的收入性质分析
1 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入,因此,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属于权益性投资收益。
2 财产转让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往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长期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投资人最终转让或处置股权时所获得的收益,通常在转让长期股权、被投资单位清算、发生重组时产生。
被投资单位清算时,投资方分得被投资方剩余财产时,包含两类性质的收益,即权益性收益和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发生重组时,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一般重组要将股权处置进行相应股权转让或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而特殊重组中,新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要以其原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来确定。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重组需进行股权转让或清算处理时,投资方因重组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让渡而取得的支付对价,也包含两类性质的收益,即权益性收益和财产转让所得。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析
1 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因此,投资人在持股期间作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收益,因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 股权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应以股权变更登记为准。即使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登记没有完成,企业不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三)计税依据的分析
权益性投资收益,计税依据系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投资方享有的股息、红利金额。
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收入扣除投资资产成本后的余额,即股权转让所得,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成本为购买价款或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四)纳税待遇分析
1 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2)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其它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 转让所得需全额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则需要全额计入转让方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股权转让所得需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享受税收优惠。
原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新税法实施,新发生的上述业务原则上应在实际发生年度一次性计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一文,明确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人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需要区分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转让所得的情形
(1)被投资单位清算时
被投资单位清算时,投资方分得被投资方剩余财产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另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因此,因清算而处置股权,应按实施条例及财税[2009]60号文规定处理,区分转让所得与股息所得,签字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者可享受免税待遇。
(2)企业发生重组时
投资人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情形时,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一般重组
要将股权处置进行相应股权转让或清算的所得税处理,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的,按转让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等后余额计税,不区分转让所得与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按财税[2009]60号文规定处理区分转让所得与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比较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填报
纳税人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和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第8、9列填列。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井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第8、9列填列:对于符合税收免税规定条件的股息红利,填人第8列“免税收入”,不符合的填人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
上述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最终通过系统逻辑关系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7行“免税收入”中反应。
2 股权转让所得的填报
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第11列填列;
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第12列填报,
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的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第13列填报,
通过填报后,第14列反应了会计上的股权转让所得,第15列反应了税法上的股权转让所得,第16列反应了两者的财税差异金额,通过逻辑关系上述财税差异金额反应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7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中。
总之,纳税人2010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益,务必认真分析收益的性质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正确进行税务处理和填报,避免纳税风险。
二、两类股权投资收益的若干实务问题
(一)权益项目转增资本的税务问题
案例:某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有三位股东:股东甲(境外非居民纳税人)、乙(境自然人)及丙(内资企业股东),分别占股本15%,20%,65%。2010年10月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将未分配利润1000万对其股东甲、乙及内资企业股东丁实施分红,并将盈余公积500万转增股本。按持股比例分别增加股本75万、100万和325万。2010年12月完成增资相关手续,并支付了分红款。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对不同性质的股东,税务处理是否相同,当然是不同的。税务处理上将转股视为两个交易事项来处理,第一步是先分红,第二步是用分红去投资。因此,转股首先应确认分红,股东视为取得分红,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务处理。再将分红作为投资,增加计税基础。内资企业股东而言是免税收入;对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股东来源于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采取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按照“股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被投资方代扣代缴。对境自然人股东。根据国税函[1998]333号文件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视同分红,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固定分红的税务处理
企业为了吸引投资者,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往往约定以固定红利分配给投资者,那么约定固定红利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呢?笔者认为,以固定红利分配,必然和账面计算红利存在差异,如被投资方超出本企业创造利润总额进行分配,净资产会大大降低;如被投资方低于本企业创造利润总额进行分配,大量盈余会被保留。从企业最终清算角度来看,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因此,如被投资方低于本企业创造利润总额进行分配,大量盈余最终体现在剩余资产中,但该部分盈余仍能确认为股息所得,仍享受免税待遇;如被投资方超出本企业创造利润总额进行分配,清算时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由于投资期间股息分配过多,会导致最终余额减少,则投资转让所得可能就更大。前期的免税导致后期可能增加资本利得而被征税,从这个角度说,企业实际井未减轻税负。股东分红对投资企业而言虽然总体上来并没有减轻税负,但如果享受免税待遇,存在滥用免税条款的嫌疑。因此,笔者认为固定分红不能享受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待遇。
(三)股权转让所得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衔接问题
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明确,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应一次性计人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法实施前发生的上述所得以及新法实施后发生的上述所得,未一次性确认纳税如何进行衔接或操作呢?
1 新法实施前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仍可继续均匀计人各纳税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