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境外投资管理范文

时间:2023-06-02 0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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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境外投资管理

篇1

目前,不少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提出在境外以中国或中国特定地区名义创设投资基金,将所筹资金投资于我国的证券市场。为了加强对以证券方式利用外资的统一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在境外以中国或中国某一地区为特定投资对象设立的投资基金,要进入国内证券市场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自行审批。

二、国内证券公司和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要在境内开办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境外投资者在国内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买卖和股权投资)或作为发起人直接参与境外创设投资基金,都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三、各地制定的有关以证券方式利用外资的管理办法,都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

篇2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3-0055-03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财富不断增长,个人参与境外投资的意愿日趋强烈,个人进行境外投资已成为一种现实需求。但是,目前我国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尚存在一些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众多个人境外投资游走于“灰色地带”。这既不利于外汇监管部门准确分析和掌握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状况,也不利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活动正常开展。因此,应及时完善和改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促进个人境外投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资金异常流动带来的风险。

一、 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现状

从政策角度看,我国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可以概括为“部分放开,有限流出”。目前,放开的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有:一是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即通常所说的QDII形式。二是境内个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三是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四是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上述渠道中,只有第一种渠道不需要外汇局审批,其余三种均需要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办理。

从现实角度看,处于阳光下的投资有限,个人境外投资存在着大量的“灰色地带”。截止2010年,我国QDII净流出285亿美元,占当年GDP总量的0.47%。而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进行的境外投资需经外汇局审批,控制较严,总量也十分有限。与此相对应,处于灰色地带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十分可观。调查发现,这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有直接投资,也有间接投资,大到成百上千万美元,小到几百、几千美元,主要流出渠道有:一是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以内购汇及汇出资金只需提供身份证的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通过多人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同时,将支出申报为“境外旅行”、“出国留学”、“探亲”等。大量的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混同在经常项下流出入,造成国际收支统计、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监管部门难以甑别交易的真实性。二是通过地下钱庄流出入,由于地下钱庄的操作模式为“境内交付人民币,境外给付外币”,这部分资本流动游离于监管视线之外,也无从统计。三是通过携带外币现钞实现资金的流出、流入。

二、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制约因素

(一)制度因素: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有关法规制度缺失。目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管理部门的法规针对的是境内法人机构对外投资,而对于个人对外投资尚无明确规定。二是投资渠道局限性较大。现行外汇政策规定境内个人可通过四种渠道进行境外投资,但QDII方式外,其余均需外汇局审批,手续繁琐,投资渠道不畅。

(二)风险因素:个人境外投资风险不易掌控

微观层面看,一是目前国内个人征信制度仍未健全,监管部门难以全面了解参与境外投资的自然人的重要信息。二是对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难以把握;宏观层面看,还没有建立对个人短期资本流动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技术因素:缺少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监测系统

在外汇局现有业务系统中,没有关于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模块。虽然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中已开发了“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模块,但目前该系统模块仅支持境内机构的对外投资,并不适用于个人对外投资的管理监测。

三、完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制度设计

(一)管理原则

1.渐进性原则。20世纪八九十年展中国家(如智利、波兰、印度等)为数不多的国际经验表明,资本项目的激进式开放只有在国内经济金融状况极差条件下才有可能获得成功,而在一般情形下往往会给本国经济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为防范大量资金流动带来的风险,保持国际收支稳定,应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项目、地域、资金要求等限制。

2.便利化原则。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政策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质性突破,境内个人实际操作手续应简便易行,否则政策可能会流于形式,形成“曲高和寡”、“无人问津”的局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可控性原则。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在初期应做到总量可控、风险可控,即对对外投资总量做出一定限制,使其与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国际收支总量、国家外汇储备总量等相匹配。待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走向成熟、国民经济进一步强大、国内金融监管逐步完善后可取消总量限制。

4.均衡管理原则。境内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获利,利润或投资本金会在未来产生资金回流,因此,应设计合理有效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既要便利境内个人从事境外投资活动,又要防范日后投资收益大量汇回给外汇收支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措施

1.从宏观风险可控的角度出发,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

首先,应率先放开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原因是与单纯的金融交易相比,直接投资与实物经济的联系更为紧密,其直接影响是贸易商品的供求关系,对国际收支和实际汇率的影响有限,尤其是与证券投资相比其相对应的中长期项目的支出流量相对稳定,且具有较大的不可逆转性,因而造成金融动荡的可能性较小。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后,应逐步放开个人对外资产转移、间接投资相关项目的限制。从日常调查看,河北省境内个人对外境外投资的主要需求是在境外购房和通过国外证券交易所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等,且金额相对较小,购买房产一般在50万美元以下,多数在20-30万美元之间,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额则更加零散。其次,有点到面逐步推进。可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进行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而后逐步扩展至全国;在境外区域的选择上,可先放开港澳地区,然后扩展至法制健全的经济发达国家,最后放开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货币的选择上,先允许使用外币进行投资,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允许以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最后,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放款。

2.限额管理、备案与核准管理相结合。

为简化手续,便利境内个人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有效地控制资金流动风险,应根据境外投资方式和投资规模等对境外投资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管理方式可有机的结合起来,以达到放得开、管得住的宏观管理目标。

限额管理指,一是设置一定限额,简化小额、零星境内个人对外投资办理程序。规定在现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年度购汇限额内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或收益汇回,可凭身份证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支付手续,并如实申报资金用途,外汇管理部门事后将投资情况反馈给商务部门,这种小额、零星境外投资不需核准或备案。二是界定单个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规模。可规定单一境内个人,其境外投资的总规模不应超过其自有合法资产的一定比例(如30%),也可规定单一境内个人年度或累计境外投资限额(如1亿美元)。

备案制和核准制指不同的境外投资种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境内个人境外购买不动产、直接参与境外证券、期货、期权投资等,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其投资收益汇回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在银行办理;对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经济实体和境内个人境外放款等实行核准制管理,其投资收益汇回凭相关证明资料在银行办理,并事后在外汇局备案。

3.建立相关机制,对短期资本流出入加以限制。

与机构相比,个人资本流动更灵活,对各种经济变量的反应更加灵敏,这易造成资本流动的大起大落。因此,应建立相关机制,鼓励个人资本长期、稳定流动,对短期资本流动加以限制。可借鉴智利在20世纪90年代实行的“无偿准备金制度”,规定一定项目的资本流出必须将一定比例(例如20%)的无息准备金存放在智利中央银行,存放期限视情况而定,由于不同期限的资本流出的准备金比例相同,因而资本流出的期限越短,准备金所带来的财务成本就越高。所以,无息准备金要求在对长期资本流入不造成重大影响的同时,对短期资本流动却形成了制度性排斥,从而能有效地防止了短期资本的过度流动。该“制度”可根据国内外条件的变化进行不断的调整,以达到鼓励个人资本长期、稳定流动,限制短期资本流动的目的。

4.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有效地防止或减少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一是外汇局应依托现有的内部系统,加强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宏微观监测。如对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增设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块,增加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审批与登记备案、资金汇出审批等功能。同时,对该系统进行功能升级,筛选出异常个人对外投资交易;二是建立个人境外投资信用档案,将个人境外投资情况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管理。三是外汇局应加强与商务、税务等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数据交换,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协同管理,以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晓丽,《完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建议》[J],《金融博览》,2008(2):30-31。

篇3

1.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中性原则

如何正确地看待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是政府制订政策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经济学原理认为,资本的跨国界流动可以改善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增进世界福利水平。以此为依据,可以认为允许资本自由流动是符合经济理想的。但这一原理是以一系列严格假定为前提的,其中包括完全竞争的市场状态、规模经济不变、不存在政府干预、没有税收等。在这些假定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能否改善世界资源配置的效率,就很难断定。况且,即使真能提高世界整体福利水平,仍存在一个增大了的蛋糕在有关各国间的分配问题。因此,企业的跨国经营活动对母国经济福利的影响是不确定的,有可能改善一国的福利,也有可能损害一国的福利。

如果我们从企业与政府的目标来看,也很容易得出类似的结论。政府的目标是多元化的,其中包括政治目标、经济目标。而从经济目标讲,又包括经济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而企业的目标通常是单一的,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投资决策是企业微观决策的范围,企业根据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投资的区位选择,如果认为境外投资更能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就会选择境外投资。然而,对企业来讲合理的决策行为对于政府目标的实现就未必是正确的决策。即使是国内投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有些投资项目可以带来正的外部经济性,而另外一些项目却可能存在负的外部经济效果,政府通常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设计来诱使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同时,为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做出贡献。企业在境内投资与境外投资之间的选择,对于政府目标的影响还有其独特之处。如果其他条件相同(自由贸易、市场结构合理),那么一国政府更愿意把投资项目保留在国内,因为投资项目的增加,意味着就业机会与税收的增长,而如果投资项目由国内转移到国外,未必能带来相同的效果。但从企业来讲,就业机会与母国税收的增减,与企业的价值没有什么关系,当然也就不会考虑。再如,企业转移定价可能有利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但这种行为对母国政府来讲就不一定有利。

由于跨国经营活动对母国利益的影响是不确定的,而投资活动又是企业微观决策的范围,因此,除非找到充分的理由,否则政府不应当干扰企业的境外投资决策权。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持企业在微观管理领域自的不受侵害,是保持经济繁荣的基石。在这种基础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大多在一般意义上允许企业跨国投资,也就是说让企业自主决策是在境内投资还是到境外投资。但对企业的投资活动与境外经营行为又存在某些监管、引导,是一种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中性政策原则。

自从2000年以来,中国的境外投资政策体系也正由严格限制的政策体系转变为较为宽松的中性政策体系,突出表现在一是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即在外汇管理方面,不再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不再收取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可以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同时,对购买外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也在放宽。在项目审批方面,在对部分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商务部于2004年10月1日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将申报材料由9 项减少至5 项,包括取消企业出具进出口额的证明材料、不再审批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审批的进程所需的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二是健全与完善了监管的规则,即在对境外企业的管理方面,也越来越制度化、规范化,比如出台了《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便于及时掌握境外投资活动的总体情况。三是更加强调政策的透明度与中性立场。近年来,我国政府更加重视规章制度的透明度,有关境外投资的审批程序、政府在产业与地区的导向意图、境外投资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则等,都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同时还加强政府服务功能,利用政府网站传递境外投资与合作的信息。在对待企业境外投资的态度上,实行一视同仁的处理方式,不再根据不同所有制形态,采取差别的待遇。这是境外投资政策体系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2.境外投资管理体系的基础

境外投资管理体系通常包含四个方面的功能或者说组成部分,即保护、监管、服务与促进(或限制)。每一种功能各有其内在理由。先看保护功能,既然允许企业境外投资,保护国内企业在国外得到公正的待遇、帮助企业克服跨国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某些难题,就是母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企业的跨国经营活动对国家的经济目标具有不同的影响,有些项目在追求企业利益的同时,可以产生外部经济性,比如有助于增加国内产品的出口,有助于获得国内稀缺的资源,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等;另外一些项目则可能替代本国的出口。因此,政府有必要对企业跨国投资决策进入引导,鼓励境外投资活动对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作出贡献,或者对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激励与支持。

此外,要到境外进行投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当地法律环境、文化、市场等方面的信息,需要应付境外经营活动面临的不确定性。但由于市场失灵,有些服务虽然有需求,但私人企业不愿介入,从而需要政府承担起相应的服务功能,如境外投资风险保险服务。在另外一些方面,政府服务可能更有效率,比如提供相关国家投资合作机会的信息服务,法律环境的咨询,举办投资贸易洽谈会等。

在下表中,我们对中国境外投资管理体系的结构与基础进行了总结。

维持资源安全及相应的境外投资促进政策

鼓励国内企业到境外开发国内所需的矿产资源,是许多工业化国家采取的策略。通过对资源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来保障本国的资源安全,是境外投资优惠政策最值得重视的方面。

1.我国的资源安全问题

对境外资源的依赖首先来自资源分布的不均匀性。世界的资源往往高度集中于某一地区,从而使某些国家成为某种资源的天然出口国,而另一些国家不可避免地要从国外进口。世界各国,即使是资源很丰裕的国家,也会出现某种矿产资源需要进口的现象。大部分矿产的探明储量的60%以上都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如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主要分布在中东、前苏联和北美,储量占世界的75%和78%。导致一个国家资源对外依赖的另一个原因是需求的增长。在工业化过程中,加工能力迅速增长,对矿产品的需求迅速增长,从而使其成为境外多种矿产资源的主要需求者,某些重要的矿产资源对进口依赖程度过高。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动所需要的某些重要矿产品主要来自境外某个国家,那么由于战争、两国关系的恶化、运输线的安全等原因,可能出现中断。也可能由于市场结构的原因,导致矿产品价格的不断上升。前者会引起某些生产活动的中断;后者则可能引起物价上升、外汇流失。

从中国的情况看,伴随着制造加工能力的提升,对境外多种矿产资源的依赖也越来越大,尤其是一些重要战略性物资,如原油、铁、铜的需求,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更为突出。1993年我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后,石油进口量不断增长,到2003年已经上升到1.06亿吨。进口占消费量的38.5%。而中国的进口中有一半来自中东地区,这个地区的政局动荡,威胁着中国的石油安全。

类似地,我国对境外铜矿石的依赖也越来越大。2000年,中国铜的消费量达180万吨,仅次于美国,2002年中国的铜消费量达250万吨,占全球铜消费量的17%。而且每年对铜的需求增长都超过了9%,仅靠国内自身的铜矿,远远不能满足对铜原料的需求,近几年铜矿石进口占国内市场的份额高达40%以上。

在钢铁行业,也呈现出相同的问题。制造能力的迅速扩张,引起进口需求的迅猛增长。2003年中国钢产量2.22亿吨,比上年增长22.38%,2004年钢产量达2.72亿吨,并使中国成为世界最大的铁矿石进口国。2003年进口铁矿石14812万吨,比2002年增长了32.85%。2004年进口量为2.08亿吨,2005年1-5月份,全国累计进口铁矿石1.31亿吨。

与此同时,这些矿产品的价格也逐年上升,2004年铁矿石价格上涨18%以上,2005年又上升了71.5%%。原油价格由1995年的每桶20美元上升到目前的65美元以上。铜矿砂的进口价格也由2000年的每吨445美元上升到2004年的870美元。在这种形势下,不仅需要考虑中国自身的经济结构调整,以及降低资源消耗,提高附加价值的问题;还需要鼓励对境外矿产资源的开发,以减少矿产品进口的不确定性。

2.境外资源开发需要政府的支持

除此之外,由于资源开发项目的特点,也需要政府给予特殊的支持。首先,通过境外资源开发有助于减少自然资源供给者的市场控制力。中国矿产资源供应的不安全性还与国际矿产市场的结构有关。在国际市场上,有些矿产品市场是高度集中的,如果少数跨国公司控制了资源的供给,那么它们就可能提高价格。从现实情况看,有些矿产品市场确定存在这样的现象。比如,国际铁矿企业经过兼并重组,实际上形成了巴西淡水河谷公司(CVRD)、里奥廷托公司(Rio Tinto)、BHP Billiton三家垄断国际市场的局面,据估计这三家公司控制了全球市场75%的铁矿石供应量;另一方面,虽然中国进口规模上升了,占世界钢铁市场的份额上升了,但中国钢铁企业的还价实力却下降了,原因在于国内钢铁行业的集中度下降了,钢铁公司或进口商在进口铁矿石时相互竞价,结果铁矿石价格大幅上升。

其次,境外矿产资源开发虽然有助于降低我国矿产品供应的不确定性,但是企业直接进入市场的动力不太充分。因为,矿业开采活动具有明显的先行优势。国外大型跨国公司从事境外开采的历史较长,它们已经获得了一些优质矿区或油田的特许经营权,从而使后续进入者只能向开采条件较差的地区发展,并面临较大的成本劣势。比如目前原油富集而且开采条件好的油田已经有捷足先登者,有人估计世界前20家大型石油公司垄断了全球已探明优质石油储量的81%。我国企业要进行海外石油开采,只能向一些政治经济不稳定的敏感地区发展,并承担额外的成本与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得母国政府的支持,企业很可能不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当然中国企业也可以收购现有的海外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母国政府的信贷支持与用汇方面的便利,对于企业的并购决策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资源开发具有投资规模大、经营期长、期初勘探成本高的特点,从而使这类项目特别容易遭受政治风险的打击。因此,对于资源类投资企业的政治风险,政府应当给予特殊的关注、保护与支持,以弥补所承担的额外风险,以鼓励其对国家资源安全的贡献。

鼓励企业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建议

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同时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建议对某些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给予特殊的优惠待遇。

首先,政府应当有意识地与资源大国建立起双边友好关系。双边关系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战略物质进出动的安全。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它们往往把资源战略与外交活动结合起来,实行资源外交。利用对外援助,推动企业在资源领域的境外投资活动。同时,良好的双边关系,也有助于企业获得经营的特许权,降低资源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政府驻外机构还应当为我国矿业企业“走出去”进行风险勘探提供背景资料;简化我国矿业“走出去”进行风险勘探的手续,争取相互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为双方扩大风险勘探创造条件。

其次,政府应当建立与完善境外投资的保护制度。在国际投资中,双边与多边投资保护协议是调节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投资者的正当权益、规范政府与企业行为的重要依据,对于降低企业跨国经营的政治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与100多个国家签订了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虽然目前国内企业很少利用这些协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这些协定对于保护投资者在境外投资活动的权益还是相当重要的。此外,应当完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对资源类境外投资面临项目面临的政治风险、不可兑换性等风险给予保险。

篇4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2007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187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6.2%;截至2007年底我国非金融类对外投资的存量达到937亿美元,2007年经商务部核准或备案的境外中资企业达1.2万家,范围已扩展到世界172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不仅可以缓解我国企业资金短缺的压力、有效弥补国内资源供给不足,同时也是我国企业克服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的重要途径。在当前经济全球化推动世界经济的不断融合与渗透,我国外贸不平衡问题逐渐加剧与突出的背景下,开展对外直接投资不仅具有客观必然性,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各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践证明,政府部门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支持体系是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实施国际化战略的保证。我国政府虽然已初步建立起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服务、保障和监管体系,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在财税、信贷、保险、外汇等方面又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改善了对外投资的政策环境。但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体制、法律体系和支持服务措施等相对滞后,已难以适应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迅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健全、完善我国对外投资的政策体系已势在必行。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问题

1.多头管理。

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中,多头审批管理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目前仍有众多的部门参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工作:商务部是国务院授权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起草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发改委负责安排国家拨款的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协助管理部门,负责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外汇汇出入、资金投放、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等事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委为其境外企业主办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并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综合优势和特点,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同时商务部授权其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对中方在其所在国开办的各类企业进行一线监督管理。在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制下,表面上各部门各司其职,但实际上职能交叉,管理内容重叠。各部门从各自的管理权限和部门目的出发,制定出各自的管理办法,同时又缺乏一个权威的机构来负责统一协调,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造成混乱,极易产生矛盾。

2.行政审批制度繁琐。

由于目前我国境外投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企业一个境外投资项目往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核,审批环节过多,且个别环节存在重复审核和审核标准不一致的现象。目前企业走出去投资办厂,需要由企业向县级专业主管部门递交相关报告后,再经省、市、相关部委审批,最后还要经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联合核准,所耗时间短则3-5个月,长则数年。这些繁琐的审核手续,使审批时间过长,贻误了企业对外投资的时机。

3.国家对海外企业的监管不力。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一直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企业非法经营、投资移民、资本外逃等问题。这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体制中一直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不无关系。目前,我国对对外投资的监管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或无能为力的状态。尽管我国商务部从2003年起对境外投资实行了统计、年检和绩效评价制度,但由于少数投资主体对联合年检重视程度不够,落实不到位,导致部分境外企业没有参加联合年检;加之许多根本没有经过审批而私自进行对外投资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使我国对外投资统计的准确性与全面性大打折扣。财政部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基本上也是有名无实,其监管的条例和措施可操作性较差,而驻外使领馆商务处也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其一线监管职能受到人员经费的严重制约。

4.严格的外汇管制影响了海外投资企业的国际、国内融资能力。

近年来,为了适应我国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的需要,外汇管理局逐步放宽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取消了境外投资风险审查制度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允许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取消了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允许购汇或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等。但是,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担保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国家对境外投资企业的资金筹措和贷款担保仍限制得过多过死。例如,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国内母公司给予境外子公司贷款担保有严格的数量限制,中国银行境外分行也不能向我国境外企业发放贷款。这些规定都极大削弱了海外投资企业的国际国内融资能力。

(二)保障制度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对外投资立法严重滞后于海外投资实践的发展。我国的第一项对外直接投资始于1979年,但直到1985年才有了第一个规范海外投资的法规。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系统的、既符合国际规范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现行的有些法规不仅颁布时间较早,而且门类残缺不全,难以适应当前企业海外投资的需要。而且由于目前我国对外投资仍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各项法规分别由众多管理部门制定。这些产生于各部门管理权限和目的之下的政策法规难免有不衔接甚至相互抵触之处,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海外投资混乱无序的状态。

2.保险制度不健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鼓励海外投资而向本国私人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的法律保障制度。据此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致使投资者损失的,由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取得代位求偿权,然后该保险机构可依据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向东道国索赔。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提供政治风险保障。但从其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保险。公司成立以来至今承保的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业务仍相当有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位加重了海外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

3.双边多边投资保护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11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海外市场(约占我国境外投资目的国的28%)与我国尚未签订此类协定。而在已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其中多数都是同来华投资的发达国家和次发达国家签订的,其主要目的是吸引这些国家的投资,而未将保护中国境外投资列为重点。这事实上导致双边投资协定演变为我国政府的单方面承诺。即使我国与别国签署的双边协定中列有相互保障投资安全的条款,由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失,这些协定仍难以发挥实际效果。

在国内投资保险制度和双边投资保护机制均不健全的同时,我国对多边投资保险机制的作用也未给予充分重视。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建立的担保机构主要向流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给予担保,并提供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虽然是MIGA的创始会员国和主要出资国之一,但截至2006年,我国境外投资者尚无使用多边投资保险的记录。

(三)服务支持体系问题

1.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小,获取成本高。

目前在金融政策方面,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对于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和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等四类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予以支持。该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有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对于那些对国家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但企业自身资金实力尚无法完成的海外投资项目,中国政府的海外投资专项贷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受到出口信贷规模的限制,海外投资专项贷款规模有限,而且申请使用海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需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核准,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项目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批手续繁琐,耗时长,获取成本高。

2.财税政策的支持方式单一,缺乏政策导向。

在财税政策方面,我国的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时发生的前期费用予以直接补助,从境内银行取得的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予以财政贴息;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予以资金支持;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纳税收予以抵免,对承担援外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饶让,在境外遇到不可抗力风险而造成损失的企业对其境外所得给于一年减征或免征的照顾等。但目前我国的财税支持政策只是零星的散布于某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尚未形成体系,也没有体现出在对外投资的产业、地区以及投资方式上的政策导向,与其他的对外投资政策缺乏衔接和协调。另外,优惠方式单一,这特别体现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主要侧重于税收抵免、饶让等直接鼓励措施,对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却很少涉及。这种政策虽然透明度高,但对于投资大、见效慢的项目刺激效果有限。即使在直接鼓励措施中也只有对直接抵免的规定,没有涉及到国际通行的间接抵免的操作方法,随着我国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化,这必然会造成海外企业在税收交纳和抵免时出现无章可循的局面。

3.信息咨询不到位,技术援助少。

在信息服务方面,我国主要依靠驻外使领馆提供一些有关驻在国的宏观经济、市场需求和基本的法律框架等方面的信息。这些商务信息一般都直接反映到中央有关部委,按行政隶属关系再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传递,基本上是一条单向、封闭的路线。目前我国的信息服务活动也处于较低的水平,国外已进行的一些信息服务如组织由企业管理者和政府官员参加的投资代表团出国考察,建立有兴趣去海外投资的企业数据库,提供有关国家特定行业甚至特定项目的信息,为投资牵线搭桥等开展很少。而且由于没有提供信息服务的特定机构,搜集的信息比较零散,缺乏整理加工,很多信息的价值没有充分发掘。另外,我国在海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开发与启动、人员培训方面提供的技术援助也很少。这都使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面临信息、人才、资金短缺的困境。

二、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以监管为核心,审批为辅助,完善对外投资的监管体制

1.设立统一独立的管理机构,改多部门审批为单一部门审批。

尽快设立一个统一独立的管理机构如对外投资委员会,在宏观层面上统一领导和协调组织全国的对外投资活动。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我国有关对外投资的战略、方针、政策,结合我国产业政策,在分析企业优势和国际市场区位优势的基础上,对海外投资的产业和地区进行协调指导;依法核准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的管理活动,并领导协调我国银行、驻外使领馆对海外投资进行监督;发挥服务功能,为海外投资和海外企业提供各方面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

2.改革审批体制,提高审批效率,增强透明度。

海外投资委员会应统一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审批标准,使审批内容更具合理性:在海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结合项目金额和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而采取不同的审批方式,其中国有企业应成为政府对外投资管制的主要对象。对私营企业的海外投资,只要不属于我国限制投资的敏感领域,应逐步过渡为登记备案制;对于国有企业则应结合项目金额,限额以下的项目为自动许可,限额以上的由海外投资委员会进行核准。对于需核准的项目,国家应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内容,提高审批效率;并将审批内容、程序、标准等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

3.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措施,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海外投资委员会应协调银行、国资委、财政部、驻外使领馆等部门构建我国对外投资的监管体系。对于国有企业,国资委应承担起对外投资出资人的角色,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国内母公司加强管理;财政部门应修订有关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境外企业的财务工作;同时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制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确保企业自身承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于私营企业,则应联合投资母体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和银行实行全程监管监控,以防止资本外逃和投资移民。另外,加强对外投资企业的年审工作和驻外使领馆对所在国企业的监督管理,并以投资金额为标准确立监管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加大相应的法律、经济、行政处罚措施,确保我国的监管措施能够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以立法为基础,通过外交手段,健全对外投资的保障制度

1.构建立法体系,完善保险制度,健全对外投资的单边保障制度。

系统健全的立法体系是保证海外投资战略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和保障。在总体法律框架方面,我国首先应制定一部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作为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该法律应对我国的投资目标、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审批程序、资金融通、企业管理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根据海外投资实践,及时补充境外投资法的实施细则及其他的单项法规,如《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投资保险法》等,彻底改变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

明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机构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职责。建议政府加大政策性风险基金投入,以便于中国信保能够扩大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并在审批环节中对投资于未建交国家和高风险国家的企业实行强制投保,以便对海外投资提供更充分的保护。

2.加强国际政策协调,完善对外投资的双边、多边保障体系。

进一步加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商签、修订和履行的工作。特别是加强与我国尚未签订这两类协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工作。对已签订的协定增加对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加强保护的内容,如要求我国企业与东道国企业享有同等待遇,赔偿因战争、、暴乱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资本金和利润的自由汇出等。另一方面,加大宣传、普及力度,促使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应支持,并利用《多边投资争端解决公约》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加大支持力度,丰富支持手段,建立对外投资的支持和服务体系

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政府首先应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使之能相应扩展优惠贷款和贷款贴息的规模和范围。例如,我国的优惠贷款不应只局限于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等四类项目,对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带动作用的服务业投资,有利于转移我国过剩生产能力的生产加工项目,能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人力资源的高新技术企业等都应成为资助的对象。其次,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放宽贷款担保限制,如允许金融机构的境外分行向我国的境外企业发放贷款,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最后,重视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鼓励银企合作。对于大型项目,由国家出面促成银团贷款,并通过向商业银行的海外贷款项目提供完善的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充分调动银行参与走出去项目融资的积极性。

财税政策支持方面,国家应该尽快设立海外投资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海外产业投资基金、对国家利益有重大意义的产业投资基金等,建立与完善我国的基金支持体系。这些基金可以由财政部、地区政府、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海外投资企业共同出资组成,根据企业申请,通过一定审核标准,向海外投资提供风险贷款。另外,以产业政策为引导,凭借多种支持手段,扩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例如,对于国家重点鼓励的投资行业和项目给予一定年限的所得税减免;对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物资和通过境外投资带动的机器设备、中间产品的出口给予全额退税;并完善目前的税收抵免制度,补充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并将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引进我国的税法当中。

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方面,国家的海外投资委员会承担向海外投资和海外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服务的功能。定期国别投资环境报告,尽可能提供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技术、法律和社会文化等信息;建立对外投资国别地区项目库和有兴趣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信息库,为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和投资项目提供服务;进一步了解企业的需求,联合驻外使领馆和国际商会分支机构形成庞大的信息互动网络,并加强对信息的整理和提炼,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开展更为积极的信息服务,如通过组织会议、投资组团、国外考察等方式为企业海外投资决策提供支持,并为企业决策前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规划、人员培训提供必要的资助。

[本文是山东省教育厅课题《我国服务业“走出去”的战略思考》(编号S07WF21)的部分研究成果,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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