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管理范文

时间:2023-06-02 09: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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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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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约管理的概念

合同履约管理指的是合同双方为了使合同交易能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合同履约工作计划,其中包括整个工作的计划、组织和实施,以及领导、控制活动等。合同履约的对象不是单一的,而是针对合同双方而言的,只有交易双方恰当完成各自的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那么合同履约才具有意义,从而促进交易目的实现。

当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合同管理工作并没有结束,只有通过合同履约这一过程才能实现交易目的。当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就意味着合同对签订双方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需要双方履约义务,违背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合同履行管理的现状及不足

(一)履约的责任人意识缺乏

在合同管理的前期,合同的签订往往受到合同双方的高度重视。然而,大多数企业把合同的履约过程当做是生产过程,合同签订之后便束之高阁,对合同的履约不闻不问,这也是合同管理问题大多出现在履约中后期的重要原因。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分析和合同交底也要引起重视以防合同签订和合同执行脱节,避免日后产生合同纠纷。

(二)依法履约意识的淡薄

企业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企业从业人员对合同的法律意识明显不足,不能清楚地认知合同及合同法律之间的关系,依法履约意识淡薄。企业从业人员不善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代位权、撤销权和抗辩权的使用,使之在合同出现问题时造成权益受损。

(三)合同及时变更能力的缺失

合同变更在合同的履约管理过程中比较常见,但部分从业人员缺乏对合同的及时变更能力,对超出履行期限未完成任务的合同既不解除合约也不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日后的合同谈判中将自身推向不利地位。

(四)相互监督和控制力的不足

任何一个合同履约都需要各个部门的配合完成,有秩序的配合能够保证问题出现的最小化。但是,由于部门的分散性,容易导致部门各自为政、缺乏交流,当合同出现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增加了企业解决问题的难度。

三、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的方法

(一)强化合同管理意识

在合同履约管理中,合同管理的实现是整个过程的组织配合。这就要求企业参与合同的每一个员工都具备合同管理观念,通过合同履约管理基础知识的学习,来强化合同履约管理意识。企业通过总结过去管理中的经验教训,努力营造全员重视合同管理的氛围,进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二)健全组织和制度管理

企业要设立专业的合同履约人员来负责相关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对整个合同的进度进行跟进报告,建立行文制度。在对合同履约管理制度的改进方面,力求不断完善健全使其全面覆盖合同履约过程,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安全保障。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努力实现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全面推进合同跟踪管理制度,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管力度。还需要加强各级领导的法制观念,提高领导对权利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

在一些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中,具有各种交底制度,例如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和合同交底。此时,企业应着重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合同交底是由合同的管理人员将合同内部的重要部分对相关的实施部门作出解释说明,使得各部门清楚合同规定的管理程序,了解合作人的合同责任以及各层次的经济责任等,为顺利执行合同内容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落实责任分解制度

在合同交底制度完善的前提下,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使得各个部门明确工作范围及责任,在部门内部,将合同责任落实到个人,使得每一个成员都能够尽心尽职完成分配任务。这样形成一个有秩序的链接,一环扣一环,增强了合同实施的秩序,最终圆满完成合同。

(四)以人为本,加强人才培养力度

人才是做好合同履约管理工作的关键。企业要以人为本,加强人才培养力度,重视对人才的选拔。优秀的人才不仅具有扎实的知识储备,更有责任心和较强的学习能力,企业应选拔这样的人才来充实合同管理的队伍。除了选拔人才,企业还要重视对人才的培养,积极鼓励人员参与相关专业的培训,创造同行业相互交流的渠道,取长补短。另外,企业还要建立激励机制,明确奖罚,增强内部工作人员的竞争性,有利于调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建立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要对签订的全部合同进行分门别类,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对合同的进程进行跟踪管理记录,有助于人员可以随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当合同中出现问题,可以从合同管理台账中进行意见反馈,找准问题及时解决。合同履行管理的问题多半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企业应建立信息汇报和反馈制度,对合同的双方进行有效的监控,一旦发现违约现象可以立即终止合同,减小企业风险。

(六)完善企业评估管理制度

企业在进行合同履约管理时要重视企业评估管理的重要性。企业建立评估管理的作用在于每年的年末对企业整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总体分析评估,尤其对重大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分析评估的过程中发现合同履行不足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弥补。还应当对企业合同进行周期性的管理工作,以便在日后的工作中能随时找到档案记录。

四、结束语

企业的合同履约管理是一个全方位、科学化管理,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管理,也要注重合同签订后的管理,确保人员、部门、制度三方面的落实,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合同管理机制,才能更好地落实合同履行管理、塑造企业秩序、保持企业信誉、规避市场风险,从而实现经营目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卢鹏超,李朋.浅谈如何加强合同履约管理[J].现代商业,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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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常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履约过程管理粗放引起合同履约纠纷,使履约方遭受损失,增加了管理成本,如何防范合同履约风险,提高合同履约工作效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使用案例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尤其提高对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大量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目的。因此,在企业管理中,积极普及合同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使管理者掌握合同的订立、生效、构成要素、违约责任等知识,对于提高合同管理及执行效率,有着重要意义。而以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合同案例为学习对象,通过对实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矛盾、困惑进行解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办法、思路、对策等,可以调动管理者学习经济法律法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探索兴趣,使其学会由此及彼、融会贯通,从而实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进而为实现合同行为等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打下良好的法律理论基础。

二、提前介入,做好合同签订工作管理

(一)深入了解签约对象,做好对签约方的资信调查

首先,做好签约方主体资格的审查。签约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1)营业执照。核对对方营业执照,及其核定的经营范围,查看其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注册资本,是否年检,可登录工商管理部门网站进行相关查验。(2)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它不仅是判断合同对方能否为企业开具发票的凭据,也是验定其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的依据。税务登记证的核对可以通过登录税务局相关网站进行税号查询、核对,如果在网上无法查询,也可以打电话到注册地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询问。(3)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诸如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均为企业的资质证书。可通过登录相关管理部门网站核查该类证书真伪。

签约方是自然人的,应注重审查其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通过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等资料,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其次,做好签约方代表的资格调查。主要对以下几类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收集相关资料:

(1)法定代表人: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印章的确认;(2)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载明姓名/名称、事项、权限、期限、签名、盖章)、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确认。

(二)规范合同文本,加强合同条款审查工作

供货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定立,合同文本应规范,做到用词准确、订立合同的各方意思表示清楚,对权利义务的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合同构成要素,尤其是合同标的的描述、规格及质量标准的认定、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送货条款、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要仔细斟酌,充分考虑法律规定、行业标准或交易习惯。首先,供货产品的规格要清晰具体,避免供需要求出现差错。其次,应明确约定供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期限及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避免质量纠纷;第三,合同金额应注意大小写一致,明确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以及供货发票开具要求,避免付款风险;第四,应当注意审查违约责任中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避免合同缔约过失风险;第五,应明确约定送货地点,送货方式,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分担方法,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从而为解决履约纠纷中的举证问题,防止合同履约风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注意合同生效要件的确认

首先,签约双方应在达成一致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单位公章,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其次,法人代表应在合同文本法人代表处亲笔签名,由委托人签名的,法人委托人应提供有效、规范的委托书证明。第三,合同文本不得涂改,若不得已出现涂改,应由签约双方在所有涂改处盖章确认。第四,注意合同附件资料的审查,尤其是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审查,签约双方应在各自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三、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

企业内部,合同从起草、签订到履约、结束,有一个流转的过程。在这个流转过程中,对各个环节间的衔接、监督与管理,对于合同的顺利实现产生着重要影响。因此,应在企业主动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分解细化合同管理流程,分清工作界面,划分各个部门的权责范围,达到流程通畅、管理高效的工作目标。首先,应统一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防止令出多头,组织混乱;其次,应根据合同重要程度做好授权管理的界面划分,严格授权程序,兼顾灵活性与严肃性,确保有效授权,提高管理效率;第三,注重部门分工与协作,明确各部门的权责范围,对重要的工作节点应充分细化管理过程,确保流程畅通;第四,建立履约跟踪机制,设立专人跟踪合同履约情况,及时收集并向履约管理部门反馈履约中遇到的问题及难点,管理部门应根据反馈情况及时做出分析和应对,防范履约风险。

四、加强履约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归纳、整理和知识普及

履约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货风险

交货风险常常由于货物交接过程不规范、单据缺失或确认方式无效造成。譬如,供货方对送货单据的签收规定不明确,送货单上经常只有收货方工作人员的签名,没有加盖公章,这就会在法律上产生交货义务履行与否的证明问题,因为是个人签收,很可能产生法律风险隐患。因此,在货物交接环节,应明确交接单据要求,交接单据应以书面形式设立,要求收货方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并在交接单据上签字,注明收货日期并加盖公章,或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货方指定人员签收即为有效,同时约定收货方收货应提交的资料,如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另外,合同双方应约定做好及时对账确认工作,并形成严格的纪律。

(二)付款风险

对于收货方而言,付款风险主要反映在对供货方开具的发票或付款收据的审验工作上,在审验工作中,应根据国家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票构成要素包括出票方收票方信息、发票专用章签章、发票金额、相关价款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等等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收据管理,应规范收据格式及内容,包括收款人名称、收款金额、对应的合同名称或编号;款项是否已支付、收款方的公章等等。

(三)收款风险

对于收款方而言,应加强对付款方出具的商业票据,包括支票、商业汇票等等的审验,审验人应熟悉国家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审查出票信息、出票日期、出票金额及背书签章的有效性。

(四)信誉风险

应定期对合作对象资信情况包括主体资格情况、给付能力情况、经营情况、产能情况等等进行回访和调查,尤其对于出现公司分立合并、法人变更、重大法律诉讼纠纷等情况,更应做好密切跟踪;另外,应加强往来款项的对账管理,形成固定机制,防止出现信誉风险导致的履约风险。

(五)举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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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10-

众所周知,实行合同管理是整个建筑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所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对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和受施工工期、质量、环境、气候等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影响,合同履行过程中会经常发生合同价款增减的情形。因此,加强合同过程中的精细管理,是施工阶段造价调控的重要内容。

1.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履约控制的重要意义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是市场对建筑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依法签订、履行合同,直接体现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企业联系市场的纽带,全部的经营成果都离不开合同,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履约管理,是避免纠纷,预防和减少纠纷的有效手段,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利润最大化,提高经营管水平,具体重大意义。

1.2建筑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是以市场为中心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市场总是在不断变化,竞争十分激烈,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形成了发包方占主动地位的市场,承包方讨价还价的能力,明显较差。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签订合同,往往享受着一种不公平的待遇,形成了低价中标、垫资的结局,稍有不慎,搞不好就变成了一个死合同。承包方想以一个较高的合同价格中标,也许是不可能的,但是,通过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履约管理,以一个较高的价格结算,提高合同的效益,将是大有可观的。承包方如何先退后进,依法、依约实现其自身合法权益,最终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2.施工合同履约控制的依据――合同分析

工程施工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再标准的合同也难免会有漏洞,找出漏洞并加以补充,此可减少合同双方的争执。另外合同双方争执的起因往往是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一致,分析条文的意思,就条文的理解达成一致,才能为索赔工作打开通道。

项目经理部对所有的合同均进行全交底,以会议与书面相结合的形式向全体员工介绍各个合同的承包范围、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的主要经济指标,合同存在的风险,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同时,设置专职合同管理,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这样可加大合同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

3.施工合同履约控制的方式――合同控制

合同控制指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组织为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全面完成及各项权利的实现,以合同分析的成果为基准,对整个合同实施过程的全面监督、检查、对比、引导及纠正的管理活动。通过追踪收集、整理,能反映出实际状况的各种资料和数据,如进度报表、质量报告,成本和费用收支报表等,将这些信息与工程目标,如合同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偏差进行处理,进行调整,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派遣得力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技术措施,采取更有效的施工方案或新技术;可以采取经济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经济激励;最有效的措施是合同措施,如找出业主的责任,通过索赔降低自己的损失。如发现业主有意不支付工程款,发生合同亏损,要及早确定战略,采取各种办法,减少仓己的损失。

4.加强建筑施工合同履约控制的措施

4.1慎重承诺,保证合同履行的有效性

施工合同的签定一般经过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最终承诺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合同是一个有机整体,对整个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各方面都应顾及。特别是工程价款的约定更应注意除了约定的合同价款外,还有许多可能转化为价款责任的约定,它们是随相应约定条件成立而成立的隐含造价。有时这部分的价款数目也是相当大的,应注意防范和控制。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与签定合同时的估计相差较大的情况,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以弥补合同自身的缺陷,同时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据此作为施工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

4.2提高财务人员合同管理水平

(1)增强财务人员的相关知识和操作能力。扎实有效地进行经济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了解项目合同管理的程序和过程,更新观念,掌握合同的动态管理。提高合同管理的技巧,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能够保证在经济运行环节的畅通,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2)增强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财务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在工作中加入个人情感因素,不能对不符合要求的支付给予通融,对违反法律、规章现象应及时指出和上报。

4.3做好执行环节的财务控制

一般合同的履行都是分期付款,对于有预收款的项目,计入“合同预收款”,按照财务日常的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期限,及时通知执行部门进行收款。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许多项目是在低价中标且项目完成后才支付款项。对于这类项目,就存在必须先垫付启动资金的问题。作为财务部门,就要根据项目的大小确定合理的、最少的垫付资金,同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方可给予垫付的启动资金。在项目完成后,收到款项时,及时把垫付资金冲回。

财务成本控制要求做到:审定支出的合理性,手续上的完备,有成本控制手段。合同对应支付要求每个合同作为独立的项目,支出对应合同条款、支出对应合同收入。支出不符合合同内容,不能支付;分包合同款项支付对应合同收款支付相应比例。对于垫付资金的项目,执行中的每一项支出都必须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予以支付。

4.4精细管理,保证合同实施的可控性

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乃至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等实际上是合同内容的一种延伸和解释。应建立技术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与合同方进行有效沟通。另外,索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主张权利的要求,在主张的同时要提供事实证据。根据事实证据和合同条款,另一方作出承认、部分承认并予以赔偿相应的工期和费用。当然也可以采取反索赔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是就同一个问题的推诿,而是找出对方违约的地方提出反索赔要求。

除此之外,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经常出现各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必须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由于签证是双方对事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追加工程合同价款的计算依据。因此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提倡只签客观实际情况而不签造价,只签实际工作量、点工数、施工措施而不签造价。结算部门应严把审核关,拒绝不合理的现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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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下简称工务署)是深圳市委、市政府经过认真调研和试点后,作为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而诞生的一个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自2004年正式成立至2016年底,工务署负责近380个项目,总投资近1400亿元,累计完成投资850亿元,完工项目230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其他的一些城市也在学习这样的管理模式,并取得了同样良好的效益。作者作为一名合同管理和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仅从造价咨询类合同的履约评价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取得同行的探讨和意见,更科学有效的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一、工务署造价咨询类合同履约评价的特点

1、必要性

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四大目标,而造价咨询单位是协助工务署进行投资控制的重要助手。咨询单位从项目的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至竣工结算阶段全过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在政府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造价咨询单位实施履约评价,可以更好地促使其发挥主动性、积极性、自觉性,为政府工程建设服务;而造价咨询单位亦可以通过工务署在深圳建设领域强大的影响力来扩大其市场知名度和品牌效应,从而获得双赢。

2、制度化

工务署制定了《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是工务署各直属单位和项目组对合同单位进行履约评价的依据,各类合同的履约评价都按此办法执行。

3、可操作性

《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包含了针对造价咨询类合同的的《造价咨询类合同履约评价报告》和《造价咨询合同履约评价细则》,便于实际操作。

二、造价咨询类合同履约评价的效果和改进思路

1、造价咨询类合同履约评价的效果

工务署按季度对所有正在履约的造价咨询合同单位进行履约评价,根据人员配备、履约质量、履约时间、履约配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各造价咨询单位历年来的表现,履约评价的效果比较好。工务署自2004年成立至今完工项目230个,没有一个项目的实际结算总造价超过批复概算,也没有一个项目的决算审计核减率超过5%。

2、造价咨询类合同履约评价的改进思路

合同履约评价促进了造价咨询单位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目的,但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作者根据管理实践的体会,提出改进思路。

(1)根据咨询工作所处建设阶段灵活安排履约评价频率

尽管造价咨询单位从项目的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至竣工结算阶段全过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但是每个阶段的工作量和对最终造价的影响程度并不相同,建议根据具体项目所处的建设阶段合理选择履约评价频率,比如在设计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可以降低履约评价的频率,而在招投标阶段和施工阶段可以加大履约评价的频率,可以两个月评价一次甚至每个月评价一次。

(2)加大造价控制关键点的分值权重

建议提高对最终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关键点在履约评价中的分数权重,比如可以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标底(预算)编制质量、结算审核质量的分数权重,以突出工作重点。

(3)提高绩效费用所占咨询服务费中的比重

目前绩效费用占咨询服务费的比重为10%,咨询单位履约评价为“良”或“优秀”可以获得全部绩效费用,如果被评为“合格”只能获得当期一半的绩效费用,如果被评为“不合格”将失去当期全部绩效费用。建议提高相关比重至20%,以激励造价咨询单位更好的发挥主观能动性,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服务。

三、案例分析

1、某个医院类项目造价咨询合同的履约评价案例。

某造价咨询单位承担了工务署在建的一个医院项目的造价咨询工作,委派多名不同专业的造价管理人员负责相应的工作。项目开始初期,造价工作开展的比较理想,但随着项目的推进,造价工作逐渐松弛下来。主要表现在:该项目造价负责人对待工务署委派的工作任务不积极,任务完成质量不高,并发生了几次未能及时完成任务的情况。项目组约见了造价咨询公司的领导面谈,要求咨询公司认真履行合同,加强相关工作。约谈之后,造价工作有所起色,但是时间不长,又恢复原样。于是项目组在季度履约评价时,对相关单位当期的履约评价等级定为“不合格”。这个评价结果意味着造价咨询单位将失去当期的绩效费用,而且不会补发。在此之后,造价咨询单位更换了项目负责人,该项目的造价咨询工作的表现得到了明显改观。

2、履约评价结果在工务署造价咨询批量招标中的运用

工务署选择造价咨询单位时采用批量招标,并实行“招标入围,抽签委托”,即在一次招标中入围的中标单位(一般是十二家左右、根据受委托项目的投资额大小分为A组和B组)负责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承接资格(一般是三年),中标的入围咨询单位按“抽签”原则接受造价咨询任务。

工务署在“2013-2015年度造价咨询批量招标”中选择了十家咨询单位入围A组(负责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两家咨询单位入围 B组(负责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后在进行“2016-2018年度造价咨询批量招标”中,工务署根据近年来负责投资额较小的项目逐渐增多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入围十二家咨询单位在2013-2015年度履s期间的表现,选择了A组中表现较好的七家单位及B组中的一家单位共八家单位入围“2016-2018年度造价咨询”A组(负责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项目),而在2013-2015年度表现不好的三家A组单位被降至B组(负责总投资一亿元以下的项目),和两家新进单位共五家单位负责2016-2018年度B组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以上案例说明,合同履约评价是督促合同单位认真履行合同的有效手段,通过履约评价结果可以为政府工程选择真正有实力、服务好的造价咨询单位。

四、结语

对造价咨询单位履约评价是对政府项目投资控制的必要手段,其目的是促进咨询单位能够认真履行合同,讲诚信、讲技术、讲质量。对合同的履约评价在完善评价制度的基础上,要合理安排评价频率、提高绩效费用比例等才能取得更理想的效果。造价咨询合同履约评价将贯穿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做好这项工作,实现投资控制的目标就多了一份保障。

篇5

关键词: 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建议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defense right of performance;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7-0102-02

0 引言

在我国的合同法律体系内,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地位重要而复杂,这其中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最为复杂。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施工企业不善于及时行驶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对法律履约抗辩权的规定也不了解,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局面,甚至于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不同的阶段,也都会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履约顺序。

1 法律规定及解读建设工程履约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6条、67条、68条中明确规定的三种合同抗辩权。每种合同抗辩权的具体情况和解读

如下:

1.1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双方各自违反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违约,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认定为双方违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义务之间联系,运用此概念,能够清晰地说明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

1.2 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订有对价关系的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先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义务的都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在 “指当事人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又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需要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其中一方在对方还没有履行抗辩权前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时不符合约定的,也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是合同法规定的如何先履行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就是对先期违约合同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例如在一个工程即将施工的开工阶段,双方在订有工程款预付款条款的合同中,应该明确由发包人先行按约支付预付款,施工企业在其没有先行支付预付款的前提下,有权使其停止施工、要求其赔偿损失等。

1.3 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二)为了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或者抽逃资金;(三)商业信誉度丧失;(四)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但是当事人又没有确切证据终止履行合约”行为的,有权中止履行。

根据上述的规定,很显然“不安抗辩权”是一支“双刃剑”。权利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首先,必须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具备了法定的“不安”情形。其次,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再次,在程序上必须是先主张中止履行,然后视情况再主张解除合同;只有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但保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出现了法定的“不安”情形,而无能力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时,施工企业就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采取停止施工或留置工程不进行交付的措施,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直至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行使解除合同和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法定抗辩权,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留置工程和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不以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有约定为前提。

2 施工企业有效行使履约抗辩权的相关因素

为了让施工企业认真学习并真正解读法律规定的合同履约抗辩权,预防出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教训。并知道如何娴熟地运用履约抗辩权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应成为现如今施工企业提高企业自我维权的法务能力的重大课题和当务之急。三点相关措施如下:

2.1 有针对性组织培训学习活动,提高对履约抗辩权认知和运用能力 施工企业缺乏法务能力的主要表现是对抗辩权不够了解造成的,这就需要企业重视合同履约抗辩权的管理,也是企业拥有自我维权法务能力的重要标志。施工企业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者了解程度不够,对本行业合同履约抗辩权的问题也加以去了解,就造成企业出现严重的损失,但是企业却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不寻找相应的措施提高管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需要结合企业现状和市场实际情况研究,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培训学习活动,通过专题培训活动,提高企业各层次员工对履约抗辩权认知和运用能力。

2.2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积极应对被动局面 施工企业只有加强履约抗辩权方面的管理,提高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管理水平及时检查发现疏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就不会出现通过法律诉讼要回被拖欠的工程款了,往往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日期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旦发包人提出合理的理由时就会出现反驳胜诉的情况,这样在应对政策上就处于明显的被动。而把行使履约抗辩权作为工程签证和索赔的中心问题和关键点,该签证就要签证,该索赔的坚持提出索赔,就可以预防和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被动情况的发生。

2.3 建立、健全法务部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面对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的复杂性,施工企业的法务部门对于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务人员并不完全熟悉行业情况,遇到法务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就造成在企业天天应付仲裁和诉讼案件,这是因为施工企业法务部门不健全因素造成的,所以企业需要提高合同管理预防出现疏漏造成相应的损失。施工企业为了适应履约管理的需要,应该尽快完善适应本行业特点的专业法务部门,并配备一些有行业经验的专职法务人员以备不时

之需。

3 结束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承发包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履约抗辩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重要作用,建议施工企业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从根本上扭转施工企业在履约管理中的被动局面,为了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我们需要及时、娴熟的运用履约抗辩权来保障自己权益。

参考文献:

篇6

Strength month,the chloramine alkone compound sacral canal anaesthesia in young child underbelly surgery experience

Li Yunxiang Fu Yu

Abstract:The chloramine alkone is one of young child surgery commonly used anaesthesia medicines,but the chloramine alkone shortcoming is the energetic symptom are many,also the pressure-rise effect is obvious,thus the clinical practice has certain worry,at present has the argument to its future.But this medicine merit many,side effect still permissible prevention,therefore still did not lose one of for available vein anaesthetic.We apply the imidazole stability,the chloramine alkone auxiliary sacral canal anaesthesia,whether observes this compound anaesthesia method more suitable young child underbelly and meets the genitals surgery.

Keywords:West strength month Chloramine alkone compound sacral canal anaesthesia Young child underbelly surgery Experience

【中图分类号】R7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879(2010)11-0056-01

氯胺酮是小儿手术常用的物之一,但氯胺酮缺点是精神症状较多,且升压效应明显,因而临床应用有一定顾虑,目前对其前途有争论。不过此药优点不少,副作用尚可预防,所以仍不失为可用的静脉之一。我们应用咪唑安定、氯胺酮辅助骶管麻醉,观察这种复合麻醉方法是否更适合小儿下腹部及会手术。

1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44例中男40例,女4例,年龄2―7岁,体重(163±3.5)kg,心、肺、肝、肾功能正常。手术种类:腹股沟疝、鞘膜积液、肠套叠等。分为A、B两组,每组20例,A组为咪唑安定和用氯胺酮组,B组为咪唑安定、氯胺酮辅助骶管麻醉组。

麻醉方法。术前30min患儿肌注阿托品0.01mg/kg。入室后肌注氯胺酮4―6mg/kg,待入室后建立静脉通道。A组于手术开始前静注咪唑安定0.1―0.2mg/kg,术中小儿出现身体扭动或四肢挣扎时即为追加氯胺酮指征。B组行单次骶管阻滞,局麻药为0.25%罗哌卡因0.8ml/kg,确定成功后,静注咪唑安定0.1―0.2mg/kg,术中根据情况间断静脉给予氯胺酮维持。两组均未气管插管,全部患儿在手术结束前10―15min停用静脉辅助药。术中全程采用面罩吸氧。

监测。用迈瑞多功能监护仪连续监测MAP、HR、ECG、SPO2、RR;记录麻醉恢复室内的复苏情况,包括苏醒时间、术后行为改变、恶心呕吐发生率以及氯胺酮的用量等。

统计分析。计量数据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P<0.05为有显著意义。

2 结果

二组患儿年龄、体重、手术时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表)。与A组比较,B组苏醒时间明显短,术后躁动发生率低,氯胺酮的用量明显减少(P<0.05 表)。全部患儿术后发生呕吐3例,其中A组2例,B组1例,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所有患儿均顺利完成手术,术中麻醉平稳,无呼吸抑制发生,在吸氧状态下,SPO2能维持在97%以上。

3 讨论

骶管阻滞是一种广泛用于小儿的部位麻醉,这主要是由于骶管解剖标记明显,操作简易方便以及对局麻药用于小儿的药代学了解。骶管阻滞的优点在于镇痛完善,术中、术后血流动力学稳定,通常不需要气管插管,对于辅助用药甚少。因此,术后苏醒迅速,镇痛完善,减少患儿的躁动以及精神症状。小儿骶管腔容积很小,仅1―5ml,从骶管腔给药,可向腰部甚至胸部硬膜腔扩散。故婴幼儿经骶管阻滞可行下腹部及会手术。

氯胺酮具有镇痛、遗忘、镇静的特性,且起效快,使用时间短,是小儿麻醉常用的药物,但有兴奋交感神经的心血管效应,如BP上升及HR增快,另外还有眼球震颤、分泌物增多、苏醒时的精神症状等副作用,剂量增大也可致呼吸抑制。咪唑安定对呼吸和循环影响较小,有良好的顺行性遗忘作用,可显著减少氯胺酮的椎体外系症状,并减少唾液分泌。

本观察结果显示:骶管阻滞复合咪唑安定、氯胺酮麻醉,可明显减少单纯靠静脉追加氯胺酮的剂量,防止氯胺酮蓄积而造成的呼吸抑制和消除苏醒期的锥体外系症状。明显缩短了麻醉苏醒时间,使麻醉更加平稳。

篇7

中图分类号:R74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09)008-0569-06

doi:10.3969/j.issn.1000-6729.2009.08.008

非典型抗精神病药在精神分裂症患者治疗中的应用多年来已经得到非常广泛的认可[1]。目前,对该类药物所引起的不良反应体重和糖脂代谢的异常,也越来越受到国内外专家和学者的重视[2-5]。一些抗精神分裂症的药物诱导体重增加,其具体的机制目前还不确切,但值得肯定的是与中枢神经系统的调控有关[6]。最新研究发现由脂肪细胞分泌的瘦素,在这个系统中也发挥了关键性作用[7]。非典型抗精神病药中我国目前应用最多的为氯氮平[8],在体重增加方面,国内研究报道以氯氮平为重,利培酮也有类似报道[9-10],而阿立哌唑对体重和糖脂代谢的影响国内报道较少。故我们选择非典型抗精神病药氯氮平、利培酮和阿立哌唑治疗精神分裂症,探讨三者对病人的体重和糖脂代谢的影响。

1 对象和方法

1.1对象

选择2007年6月至2008年9月在本院住院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入组标准:(1)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的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2)未曾接受或停用抗精神病药3个月以上;(3)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ositiveand Negative Syndrome Scale,PANSS)[11]总分≥60分。排除标准:(1)合并内分泌疾病、营养不良、已确诊糖尿病及其他精神障碍者;(2)对3种研究药物过敏的患者;(3)患者或其家属拒绝参加本研究,不愿意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脱落标准:(1)治疗1个月后患者疗效不佳,需要换用其他抗精神病药;(2)服药后出现不能耐受的不良反应,如严重焦虑、自伤自杀观念或行为、白细胞下降、严重感染等;(3)患者出院后不能坚持治疗,中途停药。合并治疗:治疗过程中出现的锥体外系反应给与苯海索、东莨菪碱、普萘洛尔来对症处理,失眠的患者可合并苯二氮艹卓类药物,但不允许合用其他抗精神病药或对糖脂代谢有影响的药物。该项课题获得武汉市卫生局和精神卫生中心科研处配套经费的支持,经本院伦理委员会讨论批准,所有入组患者的检查费用和药物治疗费用是免费的,其余费用由患者自负50%。研究开始入组时由于患者大多处于急性期,无法与其谈知情同意,故只征求了家属的知情同意。研究最终共有265例患者入组,脱落31例,实际完成研究234例。

1.2方法

1.2.1分组和随访

患者随机分到阿立哌唑组、利培酮组和氯氮平组。随机化过程采用“抓阄”的办法,事先准备好3个乒乓球,在上面标记“1”、“2”、“3”,放于一布袋中,在与符合入组条件的患者谈好知情同意后,则由研究人员抓阄随机取一个乒乓球,若“1”则患者进入阿立哌唑组,“2”则进入利培酮组,“3”则进入氯氮平组。纳入分析的234例中:①阿立哌唑组75例,男40例,女35例,平均年龄为(24.8±8.4)岁,平均病程(6.12±4.13)个月。基线入组时共有84例,其中有4例在第3个月前因疗效不佳而退出研究,第3个月末共有35例转门诊随访,第6个月末共到门诊随访的有41例,3例失访,2例出院后自动停药;有34例在病房完成整个研究。②利培酮组78例,男38例,女40例,平均年龄(30.2±11.4)岁,平均病程(6.71±4.76)月。基线入组时共有89例,其中有1例在第1个月前因出现严重的焦虑、自伤行为而停药,2例因疗效不佳在第3个月前退出研究,第3个月末共有40例转门诊随访,第6个月末共到门诊随访的有47例,5例失访,3例出院后自动停药;有31例在病房完成整个研究。③氯氮平组81例,男40例,女41例,平均年龄为(28.7±9.4)岁,平均病程(5.72±4.57)月。在基线入组时共有92例,其中有2例因粒细胞减少在第1个月停药终止研究,3例因疗效不佳在第3个月前退出研究,到第3个月末有43例出院转门诊随访,到第6个月末共转到门诊随访的有45例,4例出院后未到门诊复查而失访,2例出院后自动停药;有36例在病房完成整个研究。入组时3组间在性别、年龄、病程以及餐前、餐后两小时血糖、体质量指数、胆固醇、甘油三脂和瘦素水平上均无统计学差异(P>0.05)(见表1)。根据研究的需要,头3个月患者的所有治疗及数据测定和量表评定均在病房完成,3个月后可出院转门诊随访或继续留院观察。临床观察总疗程为半年。

1.2.2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单用阿立哌唑(成都大西南制药生产,商品名博思清)组,治疗剂量为15~25 mg/d;单用利培酮(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商品名维思通)组,治疗剂量为3~5 mg/d;单用氯氮平(江苏恩华药业集团公司生产)组,治疗剂量为100~400 mg/d。

1.2.3临床疗效评定

于入组时和治疗第1、3、6个月末对每组病人分别定期做PANSS量表评定。PANSS减分率=[(第1次评分-第2次评分)÷第1次评分]×100%。PANSS减分率≥75%为临床痊愈,50%~74%为显著进步,25%~49%为进步,

1.2.4 血糖血脂、瘦素和体质量测定

血糖血脂测定:于入组时,治疗第1、3、6个月末对每组的病人分别抽取清晨空腹静脉血及餐后2小时静脉血各1次,测定空腹血糖(FBG)、餐后2小时血糖(2 h PBG)、总胆固醇(TCH)及甘油三脂(TG)。采用CL-800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日本岛津产品)完成测定。

瘦素测定:分别于治疗的第0、1、3、6个月抽取清晨空腹静脉血测定FBG,用此标本测定血清(Leptin)瘦素。检测是通过ELISA方法(采用仪器是MD多功能检测仪),使用美国biosis公司leptin ELISA检测试剂盒。

体质量指数测定:分别于治疗的第0、1、3、6个月定期复查患者的体质量指数(BMI),BMI = 体质量(kg)/身高(m2 ) [12 ] 。

1.3 统计方法

数据分析使用SPSS14.0统计软件。脱落病例资料不纳入统计分析;采用配对t检验进行不同时点的FBG、血脂、Leptin和BMI与基线的比较;三组患者之间各指标差异的比较采用重复测量方差分析。

2 结 果

2.1 临床疗效

阿立哌唑组显效率57.1%,有效进步率82.9%;利培酮组显效率57.9%,有效进步率83.9%;氯氮平组显效率58.1%,有效进步率85.9%。三组间疗效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2 三组患者治疗前后FBG、血脂、Leptin及其BMI的变化

2.2.1三组的组内比较结果

在阿立哌唑组,整个研究过程中对FBG、血脂和BMI及Leptin的影响都不明显,第0、1、3和6个月的各测定指标间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在利培酮组,直到治疗的6个月药物对患者的FBG和血脂影响都不大(P>0.05)。仅2 h PBG、BMI和Leptin在第6个月有增高,由(6.86±1.62)mmol/L增加到(7.62±1.27)mmol/L,BMI由(21.78±3.41)kg/m2 增加到(22.72±3.58)kg/m2 ,Leptin由(3.69±0.73)ng/mL增加到(3.88±0.81)ng/ml,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2.2 三组在2 h PBG、TG和BMI指数的比较

氯氮平组的2 h PBG从治疗的第1个月开始就有增高,到第6月已经明显高于其他两组(P

2.3三组患者间两两比较的结果

重复测量方差分析(对Mauchly球性检验P

3 讨 论

在第2代抗精神病药中,我国目前应用最多的是氯氮平,而新型非典型抗精神病药中应用最多的是利培酮,比其他新药上市更早处方量更大,阿立哌唑作为近几年上市的新药具有安全性高、副作用小的特点[8]。所以我们选择3种药物治疗精神分裂症,并比较它们对糖脂代谢和BMI的影响。本研究结果表明3种药物整体在疗效上没有差异(P>0.05)。

但在FBG的影响方面,3种药物各不相同。氯氮平导致高FBG的风险最大。本结果显示从治疗的第30天到180天氯氮平组患者的FBG、2HPBG值逐渐出现高于治疗前,治疗前后数值的比较具有差异(P

在血脂和BMI的影响方面,本结果显示氯氮平组在治疗的第30天后首先出现TG的增高,第90天后TCH、TG、BMI和Leptin均明显升高;利培酮组仅在治疗第180天后出现BMI和Leptin升高;阿立哌唑组直到治疗180天暂未出现血脂和BMI的明显升高。提示氯氮平对BMI和血脂的影响最大,利培酮仅在治疗的后期对BMI有影响。也有研究[15]显示利培酮对中老年精神分裂症的治疗在第8周就可以出现BMI增加和血脂异常。这比本研究出现异常的结果更早,提示对服用该药的患者应该进行早期干预。已有学者注意到抗精神病药物与代谢综合征的关系,认为抗精神病药物,特别是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与肥胖、血脂异常等代谢综合征核心因素有一定关系[16]。本研究结果显示氯氮平组TCH、TG值明显高于利培酮和阿立哌唑组,其机制可能为:氯氮平可通过对胰岛细胞的直接作用引起胰岛素释放和分泌的增加,胰岛素释放和分泌的增加导致血脂尤其是甘油三酯的升高,刺激脂肪组织合成Leptin。有报道指出氯氮平和利培酮均可致分裂症患者BMI增加,并与血清(Leptin)增加呈正相关,且氯氮平的影响大于利培酮[17]。而这些因素与糖代谢的异常有较密切的联系。氯氮平和利培酮可通过增加BMI[18]引起与肥胖相关的IR,或通过抑制葡萄糖转运体(glucose transporter,CLUT)在细胞膜聚集、影响其翻译后修饰过程、甚至直接与CLUT结合阻断糖转运引起IR[14],具有扰乱FBG代谢的基础。有人[19]对单一药物治疗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研究,结果提示Leptin基因-2548G/A多态性与抗精神病药治疗精神分裂症引起的BMI增加相关,与本研究结果一致。

精神分裂症是慢性疾病,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治疗是目前的最佳选择;然而,抗精神病药又可导致代谢综合征。它包括腹型高BMI、高FBG、高甘油三脂血症、低高密度脂蛋白血症及高血压[20]。国外多数研究认为抗精神病药物尤其是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与精神病人BMI增加及脂代谢有关[21-24],需权衡利弊,正确选择。美国精神疾病治疗建议治疗精神分裂症时应及早监测患者的血脂和FBG含量,特别是有糖尿病和高脂血症家族史的患者更应及早跟踪测定,以降低和消除诱发糖尿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因素,提高精神分裂症的治愈率[25]。抗精神病药中以氯氮平对FBG血脂的影响最为严重[26]。利培酮较氯氮平对代谢的影响略小,但仍有较强的作用,而且目前覆盖的患者人群最为广泛,故更应该引起重视[2]。本研究显示阿立哌唑对糖脂代谢的影响比较小,这为临床医生合理选择用药提供了方便。所以建议,所有使用抗精神病药治疗者,都应定期检测BMI、腹围、血压、FBG和血脂(每隔180天) ;高危人群的治疗初期检测应更频些。开展病人教育,让他们能识别本症的早期征象。在使用氯氮平的过程中每月应该定期复查FBG,出现异常应该积极干预。在发生代谢综合征时,应考虑换用药物不良反应较少的此类药物,如阿立哌唑,但药物更换必须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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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合同生效后,履约行为通常由经办部门来执行。银货两讫型的合同,履约行为较简单;而分段执行的合同甚或是跨年执行的合同,履约行为就相对复杂一些。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一般由经办部门掌握,如果部门规模大、专业分类细、经办合同多、涉及人员多,经办部门的领导也未必能掌握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必须找到具体经办人才能真正了解相关信息。如此,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对于合同实际履约状况的监督也是比较繁琐的,往往要到经办部门实地了解,还要到财务部门去核实资金记录,费时费力。

1.2合同信息查询分析不便

合同管理工作中还经常需要追溯相关信息或进行统计和分析,例如:在接受外审的过程中,外审人员经常会根据财务付款记录调阅关联的合同,核查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若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较扎实,合同编号有明确规定、具有唯一性,财务付款凭证上标有合同编号,合同管理部门也设有标注合同编号的管理台账。当外审人员报出某个合同编号时,合同管理人员能够利用合同编号的唯一性,追溯查询到相关信息。再如:企业需统计年度合同的总体发生情,若要快速统计,必须在平时建立数据较翔实的基础台账。企业若是合同管理基础薄弱的,上述两例几乎无实现的可能,即使合同管理基础较好,实现上述两例也属不易。

2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实践

目前,很多企业的基础管理都在大量地运用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并运用企业资源管理信息系统(ERP)。通过ERP的推行和运用,企业很多生产经营管理流程已实现信息化,一些与合同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在ERP内也留有记录并积累。笔者长期从事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近年来,在企业ERP构建较为成熟的基础之上,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同管理作为ERP中的一个子模块,纳入了整个ERP的运行,利用ERP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数据的联通和共享,对进一步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做了一些尝试。

2.1做好合同管理ERP模块开发的前期调研

在前期调研中,首先对企业发生的合同进行梳理,如以资金流向来分类,可分为资金流入型和资金流出型;以业务方式来分类,可分为物资采购类、工程采购类、服务采购类和销售类等;其次,确定以资金流向和数量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来开发合同管理ERP模块。由合同管理部门牵头,会同信息化开发人员分别到采购、销售和设备等合同发生频次较高的部门进行调研,针对现行流程实现信息化所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多次研讨,合同管理部门主要关注合法合规性,业务部门主要关注实际可操作性,信息化开发人员主要关注术上的可实现性。调研发现,合同管理信息化实现的前提是较为完善和有效的合同管理基础工作,大致包括: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串联所有相关信息的有效索引,即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有明确规则,具有唯一性和可追溯性。合同编号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合同生效前,需经流转审核,由财务和法务等部门参与;合同履约由经办部门负责,实际收付款时在财务凭证上标注合同编号;内部监督部门着重从资金角度监督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合同管理部门建立合同管理基础台账,以满足企业对于查询、统计和分析方面的需求。

2.2做好合同管理ERP模块首期上线后的调试

ERP模块的开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经过充分的前期调研,将合同管理ERP模块首期上线的目标定为:将现有合同管理流程全部推上信息化,实现无纸化办公。首期上线后,以企业合同信息化审核流程举例,大致流程为:由合同具体经办人在合同管理ERP模块中发起审核——流转至部门领导审核——流转至财务部门审核——流转至法务部门审核——经办部门在完成审核后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在各审核环节均可以打回至原始经办人。

2.3满足相关部门的个性化差异管理

合同管理ERP模块首期上线之后,在实际运行中,还根据销售部门的工作特性,实行差异化管理。通过差异化管理,既加强了对销售合同的管控力度,又满足销售部门对合同管理的个性化需求。

2.4做好系统首期上线之后的持续优化

系统首期上线运行一段时间后,业务部门对于操作界面和一些细节提出不少优化建议,将这些建议汇总,进行甄别和梳理,既考虑业务部门需求,又兼顾合法合规性,持续开展优化工作。

2.4.1 实现海量数据和信息的共享

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一大令人瞩目的特点,就是实现海量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如果不能实现这一点,将是对信息化管理系统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合同管理ERP模块作为企业ERP的组成部分之一,如何与企业ERP中已有的功能模块实现数据和信息的有效共享,是持续优化的关键。

2.4.2 合理减少重复劳动的工作量

为实现合同管理的某些要求,合同管理ERP模块在开发初期可能会要求操作人就某一内容在企业ERP的多个模块中进行录入,有重复操作之嫌。信息化本应是提高效率的一种手段,如果是为信息化而信息化,实质上增加了重复劳动的工作量,这就有违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设计初衷。因此,如何利用好企业ERP中现有模块的数据和信息,提高效率,也是持续优化的目标之一。

2.4.3 加强对合同的实际管控力度

在合同管理ERP模块首期上线之后,逐步将过程监督的要求融入其中,加强对合同的实际管控力度。前文已述及,该模块首期目标主要是原合同管理流程的无纸化,在这个阶段性目标完成之后,需要逐步过渡到合同管理的理想目标。因此,以加强合同管控力度为目标,结合该模块的实际运行状况,适时地增加一些补丁。举两个这方面持续优化工作的实例。第一,通过优化,将销售合同与生产定单建立关联,要求业务员在开具生产定单时必须输入合同编号,以合同编号为索引,可以调取企业ERP其他模块中的数据和信息,如生产管理模块中关于生产定单运行的相关数据。这样做既没有太多地增加业务员的工作量,也为加强过程监管提供了便利。第二,通过优化,增加了合同履约信息的录入功能。主要是针对资采购合同,在合同正式生效后,由合同经办人根据合同履约的实际情况,在该模块中录入资金支付的信息,以反映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且与财务部门的实际资金结算节奏保持一致,在通过财务部门的审核之后生效。如果该合同的资金支付记录在企业ERP其他模块中已存在,则直接调取。这样做能够使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通过资金支付这一关键信息在该模块中予以体现,便于过程监管。通过上述四方面工作,合同管理ERP模块基本实现了三个目标:合同审核无纸化、合同履约信息化、数据使用快捷化。

3合同管理信息化的意义

在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认为合同管理信息化的意义主要有三点。

3.1提高流转审核效率

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打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减轻经办人的工作强度,缩短相关材料流转以及相关人员的审核和签字的等待时间,经办人还能够随时查询合同审核进度,缩减审核周期、提高审核效率。

3.2加强过程管控能力

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将资金流向、数量和时间为具体内容反映合同的实际履约状况,为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开展过程监管、同步监管提供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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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的经营成败与合同以及合同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企业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切不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惩罚。

合同签订阶段常见的问题情形有: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不成立的;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履约阶段。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施工企业,通过合同变更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原材料大幅涨价致使企业难以承受,已显失公平,企业有权要求变更或撤消,但企业不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应当追究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企业不会或不善于行使。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因发包人的原因中途停建、缓建,承包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企业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却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对市场来说,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体现企业的诚信,增强顾客满意,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使企业更牢固地立足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企业来说,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一方面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转贴于

对策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组织好在职学习。可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布置学习任务,定期检查;进行短期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分析总结;听电视讲座,参加法律专业或企业法律顾问的考试,选聘专职企业法律顾问。选送有关院校深造。每个企业都应培养较出类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员,所以应选择热爱企业、工作出色、有发展前途的骨干进有关院校深造。

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主要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组织网络,是指由上而下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企业应当独立设置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全权负责单位的法律事务,配合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起到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和组织仲裁、诉讼的作用。制度网络,一是指企业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这些环节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二是指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总部要建立和健全总的合同管理制度,分公司则根据自身的需要补充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补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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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19日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契约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场交易的重要纽带,一个企业对外发生的绝大多数业务都是通过合同联系起来的,生产经营中的法律纠纷大多源于合同风险,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既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更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合同数量多、合同标的额大、合同类型丰富,在企业合同管理中有必要按类别将不同合同划分到相关业务部门分类管理,同时明确合同综合牵头管理部门。综合管理事关合同管理全局,在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意义重大,本文主要从合同综合管理角度论述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综合管理主要体现在综合牵头上,把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作为核心思想贯穿合同管理始终,认真做好“建制度、制范本、管授权、审文本、监履约、查合同、解纠纷、教业务”八项重点工作,积极促进各部门之间、总部与基层单位之间的协调互动,建立以“综合牵头、专业分类、协调互动”为管理原则的闭合的、联动的合同管理体系。

一、建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无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合同管理必须要有一套协调、务实、科学的制度体系,从而使合同管理实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首先,应当制定合同综合管理办法,主要明确各部门职责、管理原则、工作流程以及罚则等,切实解决“合同多头管理,实际无人管理”的问题;同时,有必要在综合管理办法中明确本单位一些重要合同管理措施,比如重大合同的标准、签约权限及程序等;其次,要根据合同管理的各环节,制定操作性强且切合企业管理实际的管理细则,如合同评审管理办法、合同履约监控管理办法、合同印章管理办法、合同代表授权管理办法、合同档案管理办法、合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管理办法、合同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制定上述细则主要把握两点:一是要注意与合同综合管理办法以及各个细则之间的衔接对应;二是程序要具有可操作性,既要满足防范风险的需要,又要尽量简洁明快;还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现场项目管理需要,制定有关操作指引和指导意见,比如制定调价索赔操作指引,制定加强合同档案资料保管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指引、意见和上述管理办法、细则,共同组成了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另外,为了让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对合同管理制度有比较直观的了解,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管理办法、细则、指引、意见等,制定流程图,使工作程序更加直观、清晰,便于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制范本――制定并合同标准文本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合同管理员大多数是工程建设专业出身,一般对合同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不深入,而建筑施工合同比较复杂,条款多、内容多、类型多、合同多,因此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有必要推行标准文本,从而提高基层项目合同签订水平。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先分析统计本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就主营业务相关的经常性、反复性的合同制订合同文本,并邀请基层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甚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充分讨论,最终从法律、各专业口、基层一线对合同文本把关,从而使合同文本切合企业管理实际,又能达到防范风险的需要。合同文本对本企业来讲要作为强制标准,统一推行,在合同监督检查中要把合同文本的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来抓,对于因市场、法律要求等各种原因确实不能使用本单位制定的合同文本应当的,给予汇报解释。合同文本后,要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主要讲解合同文本条款以及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让相关人员理解合同意思。合同文本一段时间后,一般两年比较合适,综合管理部门要征求专业部门和基层一线的意见、建议,对合同文本进行修订,从而保证合同文本满足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三、管授权――主管合同代表授权委托

这项工作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是要制定合同代表授权管理办法,明确授权管理部门职责、授权程序、罚则,制定授权委托书样式;二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合同代表授权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合同代表授权工作,仔细核实被授权人的授权权限及时间,并建立授权台账。需要强调的是,要关注授权期限完毕后授权委托书的归还情况,防范表见;对于越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罚则进行处罚,严肃授权纪律;三是要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授权书,主要核查相对方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被授权人的权限及期限,是否由法定代表人作出授权,必要时要通过工商局或有关途径仔细核实,防范无效、表见等,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这里再补充说明,除核实相对方合同代表授权外,还要发挥法律部门专业优势,审查相对方的资信状况,包括签约资格、履约能力、以往的履约信誉等,具体如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产负债情况、相关业绩等。

四、审文本――会签评审合同文本

作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会签评审合同的重点主要放在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及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其他方面由合同承办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起草、会签评审把关。

一是制定合同评审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评审合同的职责、合同会签评审流程,以及合同评审意见的反馈等。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都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因此合同评审有必要实行多级会签评审制度,如某项目部要签订合同,首先由该项目部相关部门对该合同进行评审,然后提交项目部的上级管理单位各部门进行评审,通过多级把关,防范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

二是认真评审每份合同。要重点审查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主体资格不当则影响合同效力;要防范合同条款挂一漏万,特别是注意防止漏掉违约责任,实践中许多项目部不重视违约责任的约定,认为合同双方关系很好,不会产生纠纷,一旦发生争议不利于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避免合同文字不严谨、用词不准确,从而产生歧义,不能完全体现双方的真实意志;要关注支付条款,建设工程工期长、金额大,如果付款条件不明确或严苛,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就很大,甚至不得不垫资施工,因此必须审核付款条件、比例;另外,要关注主合同、从合同关系,原协议和补充协议关系等。合同评审后,综合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应当督促评审意见的落实,基层项目应当对上级单位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反馈,从而保证合同会签评审制度的闭合性。需要强调的是,合同评审切忌流于形式,实践中不少企业的合同评审都存在滞签、倒签现象,甚至会签评审合同只是为了应付各种检查,这些都要通过有关罚则给予坚决处理,从而保证管理制度得到严肃执行。

五、监履约――监控合同履约情况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分布点多面广,合同期限长、标的大、类型多,从企业总部角度进行履约监控的难度相对要大,是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短板。

一是制定合同履约监控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履约监控的重点应当是合同变更的程序、往来信函(包括会议纪要)的签收与发送、签证管理、调价索赔管理、收付款管理、工程进度及质量等。

二是注意履约过程中的证据保留。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或签证,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施工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书面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例如,发送的书函必须要获得对方的签收,现场会议纪要需各参会人员签字,否则难以成为有效证据。另外,现场管理人员要重视签证,否则发生争议无法举证,履约监控管理办法应当明确签证的责任主体、程序、方法等,如有必要可以细化制定有关签证管理办法。

三是重点监控发包方的付款情况和本单位(施工单位)、分包方的工程进度及质量。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发包方除前期义务、协助义务外,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付款,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发包方付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同时,要关注本方工程进度及质量,防范自身违约。

四是重视调价索赔工作。由于建设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工艺多、现场复杂等特点,因各种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现象很多,再加上发包方原因、其他原因等造成工期延误等,因此调价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企业创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要制定基层项目调价索赔的有关操作指引,并对现场调价索赔工作给予指导监督。

五是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实践中,许多施工企业无论是基层项目部还是总部,对本单位合同签订数量、正在履行的合同数量以及合同履行完毕数量等无法准确掌握,显然不利于对合同进行综合管理,尤其是不利于履约监控。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可以考虑从总部到基层都统一台账格式,并由各业务部门建立分台账,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汇总各分台账为总台账,并定期对合同台账进行分析梳理,从而达到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六是及时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抗辩权,但大多数施工企业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企业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另外,积极行使合同抗辩权,也是应对发包方、分包方、供货商等索赔、诉讼的重要策略。

六、查合同――监督检查合同管理情况

许多建筑施工企业都很重视合同监督检查,但实践中制定合同监督检查制度的企业并不多,从而加大了合同监督检查的随意性、盲目性。一是要制定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要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评价以及检查后的整改反馈等。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量很大、涉及到的合同类型多,且大多数合同标的额相当大,可以要求各基层单位先对照检查标准开展自查,然后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情况,主要检查合同文本;合同履约情况,察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以及合同变更情况;合同违约情况,查看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己方违约时,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违约原因,督促承办部门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与对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为防止合同相对方过分追究违约责任,应特别注意保存相应有利证据材料。在合同相对方违约或预期违约时,应及时掌握违约的事实证据,必要时依法中止履行合同,避免扩大经济损失,并及时与相对方协商处理。因为处理违约情况涉及大量法律规定,所以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此过程应重点监控。三是应当及时对监督检查进行评价,总结合同管理比较好的经验,通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尤其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推动合同管理水平提升。

七、解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比较熟悉,且实践中一般由法律事务部门作为综合管理部门,因此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比较合适。一是要制定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案件上报程序、案件处理程序、诉讼费用的承担、外聘律师的聘请要求和程序及罚则等;二是要与合同履约监控结合起来,主要体现在要密切关注履约情况比较差的合同,特别是合同相对方发生违约或预期违约行为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要注意合同履约过程中证据资料的保管,一旦发生争议确保有资料可查阅,有证据可采信;三是诉前应当认真做好案件风险评估工作,不但要灵活采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更要防范对方当事人的反诉,因为建设工程施工经常存在双方都违约的情况,特别是施工企业在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时,往往会忽略自身存在工期、质量问题,所以施工企业要谨慎分析,认真防范反诉风险;四是要及时总结案件处理经验,特别是要通过案件剖析存在的管理问题,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有条件的单位不妨把本单位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汇编,通过介绍案件事实、裁判处理,分析案发原因和存在的管理问题,以案说法,不断提高全员法律风险意识和企业管理水平。

八、教业务――开展合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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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各行业将结合自身情况对收入确认的相关政策会有大的调整,但在所有行业中,影响较大的应该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公司。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正常情况下,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便会按照合同约定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施工,该类收入类型属于建造合同收入,此类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所涉及的业务比较复杂且有较高的合同金额,导致收入确认时出现了很多问题,迫切需要对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收入确认问题做出深入研究,以提高相关会计信息质量。

一、新收入准则与原准则对比的变化情况分析

新收入准则是指财政部在2017年7月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代替了原执行的CAS14收入准则和CAS15建造合同准则。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有以下几个主要变化。

(一)统一口径

以公司业务合同为基础和依据,统一了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模型以供参考。相比于原准则根据《收入》及《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分别将各类销售活动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等业务类型分别区分,各种不同的业务对应不一样的收入确认模式分别计量;但在新收入准则下,将不再需要按业务类型来区分,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确认收入即可。

(二)收入确认时点的重大修改

首次引入“控制权”,并强调需要以控制权转移作为判断是否可以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而不再是原准则规定的风险报酬转移。新收入准则改革了原有的“风险报酬转移”为核心原则的收入确认方法,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的原则已变为“控制权转移”,即“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主要强调与业务的匹配及真实性,即各公司确认收入的模式应真实反映各公司真实的债权,反映企业因履约而很有可能取得相关对价。

(三)对多重交易提供了更多指导性意见

新准则对于合同中包含多重交易的业务,提供了更明确的会计处理意见。有利于企业合理合规的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通过参与合同评估、主要条款制度及合同签订过程,识别各项可辨认并能准确划分的履约义务,能够准确划分各期的收入成本。

(四)特定交易给出明确规定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如收入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对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合同、无需退还的其他初始费等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在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施工企业收入的确认具体方法

建筑业施工企业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一)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的收入确认方法

新准则要求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进度的确认新准则下给出了两种方法,分别为投入法和产出法。比较来说,产出法是一种更优的方法。但在实务过程中,有时候存在无法获取相关有效的产出信息的情况,进而导致实务中无法准确使用产出法,在此情况下,公司只能选择投入法时确定履约进度,这样成本法差不多是唯一比较可行的选择。但如果一旦使用成本法,成本进度是关键,能否如实反映合同真实履约进度,公司将会涉及到重大的会计判断,这样将会带来收入确认可控性的相关问题。新准则中对成本法也是有些顾虑的,因此要求在用此方法时,一定要合理评价成本投入和转移商品控制权之间是否存在相应对应关系,是否能够反映合同真实的履约进度。如果存在效果不佳或者无法评价的情况,则需要延用以前准则,按照合同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金额来确认收入金额,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估计并确定为止。

(二)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收入的确认方法

准则明确规定,当工程项目履约进度不能用合理方法确定时,只有当实际已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时,才可以确认收入,否则应在发生时确认损失,且确认的收入只能是实际已发生的成本金额,这样可以最大限度控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公司提前确认收入。

三、建筑业施工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履约进度的确定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

在选择投入法时,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如何让成本进度如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履约进度,以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为例,因建筑业施工企业的特殊性,一般建筑材料直接发往项目上,材料运抵项目后,不会立刻被领用到工程项目上,只有项目现场的材料实际被耗用时才能反映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但公司在进行存货核算时,由于项目管理和信息沟通等原因,财务存在没办法确认工程实际领用材料的情况,而是当有材料发往工地现场时,就会视同项目已领用,计入项目成本,这样会导致各期末账面工程成本核算金额与项目现场实际领用成本存在差异,无法真实反映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在存在人员外包的情况下,公司一般与外包劳务公司签订框架合同后,因后续项目管理和沟通不及时原因,公司财务人员会将合同金额全额计入合同成本,这样会导致各期末工程账面成本与实际发生成本差异大,无法反映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

(二)计划成本不及时调整而使项目履约进度与实际不符

工程项目预算成本通常随着项目的变化而变化,而财务账面上计划成本一直是项目最初的预算数据,不会随着原材料价格波动、工程项目的变更、材料更换等发生变化而对原计划成本进行修改,直至项目结束时,才会将此部分差异全部体现出来。这样会导致前期各期末履约进度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进而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

(三)施工现场存货管理不到位而使项目履约进度与实际不符

项目现场存货管理不当,未做好项目实际领用到工程项目上的收发存,材料的真实耗用无法准确的反馈到公司财务上,特别是多项目存在物质调拨时,也未及时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沟通,这些差异最终导致各期末履约进度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进而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

(四)新增合同金额确定滞后或合同变更部分确定金额滞后

建筑业施工企业特殊性,存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有随时调整的情况,但此类合同的金额确认存在滞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预期可收回金额无法准确确认,进而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

四、建筑业施工企业收入确认的建议

(一)加强施工现场存货管理

工程现场需要加强施工现场存货管理,各月末对现场存货进行全面盘点并做好记录,将各工程真实耗用材料反馈到公司财务部;同时公司财务部每月末也需要依据公司项目明细清单随机选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材料盘点,以进一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不能让企业财务只是停留在财务做账阶段,而是要让财务完全参与公司各业务环节,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对存在外包人员的情况下,工程部一定要及时上报各期外包人员实际施工进度,财务部也需要各期与工程部核对外包人员工程进度,在各期支付外包相关费用时,也要进一步核实相关施工进度。

(二)加强成本预算管理

公司工程、项目部应及时根据客户沟通情况、现场项目建设情况、各期物料实际采购等情况对各项目进行分析,判断各项目新的预计成本与原预计成本有无差异,如果有,则需要及时调整新的总预算成本并反馈到财务部;财务部则主要需要核对各工程物质的采购型号、价格等与原预算的差异,如果差异较大,而需要提请工程部重新提供新的预算。当然财务部也需要对工程部主动提供的预算的变更进一步复核,以确认预算成本变更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三)加强与项目现场管理员的沟通

公司应加强与施工现场管理员的沟通,及时了解项目上材料的收发存情况,财务部应对全部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并对相关抽查项目进行现场盘点,对各期末现场实际存货进行盘点。通过工程现场和财务人员的相互监督和牵制,这样一来,公司财务部最终取得的项目履约进度会与真实的进度较接近,进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了履约进度与实际进度一致,进而保证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四)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确认合同变化部分的准确金额

公司应加强与客户的及时有效沟通,及时针对项目变更部分与客户取得合同,为后续收入确认提供依据。对于无法取得合同部分的工程,公司应按准则确认相关收入,判断是否能收回作为是否可以确认收入的原则。

五、结语

就收入准则而言,它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我国经济全球化的高质量准则,每个公司都要按新准则要求实施,随着收入确认条件与计量方法的变化,将会带来收入确认发生变化,由此会引起相关报表项目在列报金额时会发生变化,到时候对利润额的影响较为显著。只有对这些准则的变化做出正确的认识,才能做出更有效的判断和决策,但建筑企业因其行业特殊性,对各因素的估计稍有差错,将会大大降低报表的可读性。通过此文章,希望对各工程公司在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有所帮助,各公司应严格加强预算成本管理、施工现场存货管理、及时与客户沟通确认变更事项,确保各期履约进度与工程实际进度相符,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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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志蓉,蒋晨璐.新收入准则下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核算的主要变化及影响[J].会计师,2020(05):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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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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