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与管理范文

时间:2023-06-02 09: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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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管理

篇1

我国企事业单位极度缺乏有创新力的人才。21世纪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投资是企事业单位发展的保证和前提。人力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所以政府有必要改变税收政策,使人力资本投资更有保障。本文对我国税收政策以及人力资本投资的关系进行调研,基于我国企事业单位现状,提出几点使人力资本投资更加完善的建议。

一、事业单位人力资本投资与税收政策相关理论解析

(1)人力资本投资的外部性。人力投资,指的是对知识分子的投资。知识分子在获得了知识和技能后,对自身而言不仅能够享受高工资、高待遇,还能够更加充分地享受生活、热爱生活、热爱工作。就社会和国家而言,知识分子能够提高国家的文明程度,提高社会的发展速度,增强整个社会的活力。劳动力存在流动性,人力投资也存在流动性。若劳动者无论是否转换工种或企业事业单位,均不会影响他自身在工作中获得的知识和技能,这种情况被称为人力投资的正外部性。同样,工作的转换也不会影响到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所做出的贡献,所以,政府应该承担部分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

(2)人力资本投资的风险性。企事业单位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具体而言,针对一个具体的企业单位而言,对某一个劳动者进行培训,使其在知识和技能方面都有所进步,当该劳动者结束在该企业的工作,转而投向另外一个企业时,该企业的人力资本投资就有所损失。针对这种人力资本投资的风险性,政府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发言人,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企事业单位一些扶持,使这些单位不放弃人力资源的投资,不至于有过重的负担。最有力的扶持手段即减少税收,或在收取财政税收的基础上给予经费补贴,用于为社会培养人力。

二、当前事业单位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现状与问题

现在,企事业单位并不重视对人力资源的投资,只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弄虚作假地给予一点企事业教育经费,或者根本没有培训员工的教育经费存在。其实,企事业单位中存在大量的人力,可谓藏龙卧虎,有的员工富有创造性思维,有的员工具有高超的技能,有的员工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只要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力资源投资的力度,这些人才就能够为企事业单位带来巨大的生产力。

(1)财政政策方面。企事业单位中人力资本投资的重点是对员工进行培训。据可靠数据显示,目前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培训费用全部由各企事业单位和员工共同承担,而我国政府承担的经费包括农民及下岗职工的培训费。企事业单位培训员工费用高昂,导致各单位培训费不到账,或只有少量到账,对于众多员工而言微乎其微,各单位没有培训员工的热情,导致企事业单位没有创新能力,发展缓慢。下岗职业培训经费同样不足,政府重视程度不够。若政府能够针对以上情况给予企事业单位资金支持,必定会激发企事业单位对在职员工和下岗员工培训的积极性,使社会的创新能力得到质变。

(2)税收政策方面。据有关报道,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的教育经费比例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经费支持仍然是不够的。很多企事业单位再次降低了职工培训经费,裁员、雇佣工资待遇低的临时工代替合同工和正式工,以此来降低企业成本。然而,一旦人力资本投资力度降低,企业的竞争力便被削弱,企事业单位便会因为创新能力不足逐渐被社会淘汰。

(3)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企事业单位包括营利型和非营利型。若作为一个营利型的企事业单位,就必须保证以企业营利为目的,秉持为国家和社会创造效益的宗旨;必须对员工进行积极而严格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和能力,更好地为企事业单位创造效益。针对培训员工的情况,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该采取相应的政策,加强管制。笔者提出以下几个建议:第一,将员工的培训表现与工资待遇、福利政策相结合。在培训过程中表现好的,知识和能力得以显著提高的,晋升职位时给予优先考虑。在培训过程中表现不好的员工,适当惩罚,如扣除月绩效工资,严重者扣除年终奖。第二,调动员工积极性。改变铁饭碗政策,改为竞争制,老员工不可倚老卖老,新员工不可懒散拖拉。第三,改变薪资结构。现在很多企事业单位中,员工工资待遇都相当。就这种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应该改变这一制度,改为有奖有罚,有高有低的工资待遇。知识丰富、能力强、工作尽心尽力,培训严肃认真的员工,应该享受高待遇;知识短缺、能力差、工作不尽力,培训不认真的员工,应该给予低工资,从而调动员工的上进心和积极性。

三、事业单位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改进

(1)增加财政政策对事业单位人力资本投资力度。笔者认为,就我国现状而言,企事业单位全部负责人力资源投资费用压力很大,所以国家财政部门应该给予资助,与企事业单位一起承担这笔费用,使得员工都能够公平地掌握更多的知识和能力。国家财政部门不仅要承担农民及下岗职工的全部培训费,还要承担其他员工的部分培训费用。具体操作规程应该由各地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府申请,各省汇集申请,提交国家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给予拨款,且必须规定该项拨款只能用于培训员工,以此加大各企事业单位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力度。

(2)强化税收政策对事业单位人力资本投资的扶植力度。随着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竞争日益增大,员工进行培训显得越来越重要。在我国的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应该提高教育经费的比例。只有有了充足的教育经费做支撑,企事业单位才没有经费的后顾之忧,全力地对员工进行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同样,只有有了充足的经费做支持,企事业单位员工才能积极地投身到提高自身的行列中去,为企业和国家、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世界各国都很重视人才的培养,并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积极应对,部分国家扣除员工的部分工资作为培训费用,还有部分国家根据企业的纳税金额,按照比例进行返还,以此作为培训员工的经费。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笔者建议国家财政部门按照员工的工资待遇,返还5%~10%,保证企事业单位有足够的积极性对员工进行培训。

(3)完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财税激励政策。应该构建多项的工资机制,而不是整体的工资待遇。例如,将工资待遇分成几个部分:基本工资,即企事业单位内部员工都有的工资,基本工资是根据所在职位规定的,同一阶层的人员没有区别;签到工资:企事业单位员工上下班时间签到签退,按时上下班的员工均可享受签到工资,若迟到或早退,都会相应扣除;福利工资:过年过节企事业单位为了感恩员工为企业所做贡献的酬劳;绩效工资:根据工作表现、工作内容、工作数量所得的工资,各员工均不同,此项工资必须公平公正;培训表现工资:在员工培训过程中积极性和参与度的奖励工资等。企事业单位应该拓宽工资范围,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而不是像“大锅饭”时期一样,通过这样的方法就可以大大地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升企事业单位的整体业绩水平。

四、小结

本文通过对我国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本投资情况的调研和分析,指出我国财政部门税收政策应该给予资金支持,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细致探讨。

(作者单位为上蔡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篇2

一、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回顾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银复[1999]124号)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自1999年9月1日起开办教育储蓄业务,并核准《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

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对教育储蓄所得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000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中国工商银行试办教育储蓄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除邮政储蓄机构以外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办理教育储蓄业务。

二、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

为了支持非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教育储蓄推出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税收政策,同时为了加强对该项优惠政策的管理,对教育储蓄规定了严格而明确的政策界限。根据《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储户特定,是指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2 存期灵活,是指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

3 总额控制,是指教育储蓄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4 利率优惠,是指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5 利息免税,是指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三、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账户开立、储蓄方式、支取本息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确保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不被滥用,《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教育储蓄在开立账户、储蓄方式、本金和利息支取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1 在开户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第三条规定:“有关储蓄机构应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核。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户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储蓄金额、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办理教育储蓄时,金融机构设立专账,同时建立《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登录相关信息。办理开户手续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专账和《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户证件及号码、就读学校、储蓄金额、储蓄起至日期、利率等相关内容,在登录证件号码时,对开办证件为户口簿的,应登录户口簿号+储户本人的出生年月日作为证件号码。2)金融机构在季度终了10日内将《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以磁盘形式报主管税务机关。3)储蓄机构按季将储户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装订成册,加以编号,以备查核。

2 在储蓄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规定开户后每次存入金额及存期内存款次数由储户与银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开户后可以选择按月自动供款方式存入,也可以根据自身收入情况与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协商存入次数(不少于2次)和金额,并按规定享受教育储蓄的优惠政策。

3 在支取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1)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金融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2)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教育储蓄在支取时,金融机构应设立专账,同时建立《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并在季度终了1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专账和《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具免税证明单位、免税证明编号、储蓄金额、开户日期、存款期限、支取日期、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利息凭证号等。

4 在异地托收上,《教育储蓄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凡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

四、对代扣代缴单位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季将教育储蓄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针对疑点,进行纳税评估,与金融机构约谈,存在偷税问题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对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保管、报送《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和《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等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62条之规定,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当前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及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储蓄因其具有存期灵活、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等优点,近年来,在各家银行的强力营销下,不仅深受广大客户的喜爱,而且正逐步成为银行储蓄存款增长的一个亮点,对我国的非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同业竞争激烈,受利益驱动影响,一部分金融企业网点和经办人员为争夺教育储蓄资源,忽视教育储蓄准入条件,违规办理教育储蓄业务,使教育储蓄变了“味”。在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务专项稽查和税收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目前该项优惠政策本身及其在执行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有关方面方面的重视。

(一)教育储蓄个人所得税政策本身的作用有限,达不到政策本身的目的。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的教育储蓄存款期限为一年、三年、六年,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存款期限则为三年、六年两种,取消了一年期存款。教育储蓄存款期限较长,且每笔本金最高限额为2万元,而按目前大学的正常收费标准,2万元至多也只能够交两年的学费,这还不包括学生的日常生活开支。因此,目前的教育储蓄税收优惠政策达不到该政策最初促进非义务教育的目的。

由于政策本身优惠幅度较小,办理手续复杂,在当前利率低,物价指数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对储户的吸引力减小。如安阳市2002年教育储蓄存款余额为17774.42万元,比2001年增长16260.31万元,增幅为1073.92%;2003年比2002年增长14888.34万元,增幅为83.8%;2004年比2003年增长14621.19万元,增幅为44.8%,增幅明显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在现行政策下,教育储蓄存款管理上存在较多漏洞,造成税款流失。2003年在安阳市所属的林州市国税局组织的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专项稽查中,通过金融企业自查,因违规办理教育储蓄,共查补税款293984元。在今年我局组织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调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一人多户,一户多存。由于金融机构业务处理系统无法自动甄别储户多头设立教育储蓄户头,存在同一客户在同一网点、在同一银行的不同网点或不同银行不同网点开立二户以上教育储蓄存款户头,最终导致突破账户最高限额不能超过2万元的政策限制,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2 存款人姓名不实。按照规定,储户在存款时应出具身份证明,属人代存的还应出具人身份证明,但在实际执行中,为争取更多的客户和更多的存款,在开户时对教育储蓄的准入把关不严,存在违反存款实名制规定的现象。

3 储户信息登记不规范。按规定《教育储蓄开户信细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户证件及号码、就读学校、储蓄金额、储蓄起至日期、利率等相关内容,在登录证件号码时,对开办证件为户口簿的,应登录户口簿号+储户本人的出生年月日作为证件号码。但一些银行在以户口簿登记时只以户口簿号作为证件号码,而不登记储户的出生年月日,致使难以辨认储户是否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储蓄对象。

4 改变存款方式。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储蓄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但《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开户后可以选择按月自动供款方式存入,也可以根据自身收入情况与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协商存入次数(不少于2次)和金额。显然农业银行的规定放宽了存款方式,造成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方式不一致,使监管部门难以监管。另外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经办人员改变零存整取属性,一性存入2万元,违反了教育储蓄分月零存的存款方式。

5 学校“证明”管理、使用混乱。一是学校提供的“证明”格式不统一,存在不规范现象,有的为印制的固定格式,有的为手写证明;二是“证明”的开具部门不统一,有的是学校财务部门开具的,加盖学校财务印章,有的加盖学校印章;三是学校对开具的“证明”没有按规定建立备案存查制度,使以后难以检查核实。有的储户通过学校熟人托关系就可轻易开具一份或多份证明,甚至有的学校把空白证明提供给金融机构随意使用;四是在支取环节一些金融机构对学校证明把关不严。有的未按要求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字样印章,未将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附在利息清单后作为免税依据,致使一份证明被多次使用。有的金融机构甚至在储户根本未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情况下就按教育储蓄计息方法为客户计息。

六、对策及建议

1 对教育储蓄税优惠政策必须从开立账户的源头上加强管理。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范学校“证明”的来源渠道、格式、种类等。学校开具的学生身份证明必须由专门机构负责印制,领用存各环节要有登记备案制度,以便以后检查核对。税务、教育主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应紧密配合,定期对学校提供的“证明”进行抽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防止滥开、滥用“证明”。

篇3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退税问题

(一)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供160号通知规定的所有资料,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车购办不能为其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五、关于免(减)税申请问题

(一)160号通知规定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车购办可依据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除总局已下发图片且说明图片视同免税图册的车辆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外,其他车辆一律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并报总局审批。车购办未接到总局批准免税文件(免税审批表)前,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车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

(二)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时,需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但不用填写免税申请表中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和购置日期。此外,还需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总局报送免税申请表。总局分别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将免税车辆图片列入免税图册。

六、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车购办在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前,需将纳税人的车牌号码打印或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七、关于政策规定

(一)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自行制定办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本地区统一。并于每月月末将统一的价格信息上报总局。上报路径为总局 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逾期申报应交纳的滞纳金按万分之五收取。

八、关于表证单书印制问题

(一) 由于免税审批表是车购办执行免税政策的依据,各地印制的免税审批表需严格按照160号通知规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压感技术印制。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7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月车购税月报表(式样见附表1)。上报路径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 辆 购 置 税 收 入 统 计 月 报 表

编报单位:                    单位:辆、元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备注

项 目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价格

         

         

       

征税金额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总价

        

         

         

征税金额

        

          

      

合计

         

          

      

(一)汽车

1、国产汽车

2、进口汽车

(二)摩托车

1、国产摩托车

2、进口摩托车

(三)挂车

1、国产挂车

2、进口挂车

(四)农用运输车

(五)电车

篇4

关键词 税收激励 创新绩效 企业

前言:企业在进行创新发展的过程中,除了需要自身的投入和努力之外,还需要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的支持。税收激励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可以有效的提升和改善企业创新绩效的环境。但是就目前来讲,我国在这一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一、我国当前税收激励政策的弊端和改善建议

(一)我国当前税收激励政策的弊端

税收激励政策目前在我国的应用基本包含了各个方面的科技进步,在促进企业创新绩效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激励政策仍然寻在着很多问题和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增值税对于企业创新绩效的支持力度不够,自主创新必要的个人所得税有所缺乏,没有一个有效的评价税收优惠的机制[1];税收优惠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一些科技实力已经成型并正在享受科研成果带来的利益的高技术型企业,而缺少对技术落后、需要进行创新的企业的鼓励和支持。导致了企业只重视对科研成果的利用。而忽略了对新技术的开发;税收激励政策只重视区域性的优惠,而忽略了产业型优惠,而且在优惠区域的划分上不够科学与合理;税收优惠缺乏长远考虑,目标不够明确,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不利于促进企业科技的进步和创新绩效的发展;我国税收激励政策的执行方式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落后,大多只局限于对税率的优惠和对税额的减免,没有充分利用加速折旧、投资抵税等有效的手段。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国家过多的考虑财政收入,使得税收激励政策的力度不够大。而个人所得税对于劳动者的技术创新的鼓励也较为缺乏,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对于高技术人员也只有地方政府发放的奖金和津贴等[2]。

(二)对于税收激励政策改善的建议

税收优惠应从地域性向产业性转变,对于合格的高新技术产业,无论其是否位于高新开发区之内,都应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适当减少对企业整体的税收优惠,转而扩大在企业一些相关环节中的加速折旧、投资抵税和科研开发等方面的优惠力度。对于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所花费的成本,应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投资抵税等优惠;应当加大对新技术的开发和新成果的研究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劳动者的鼓励,改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人才激励方式。例如对于在新技术研发中取得成果的人应适当减免其个人所得税;国家应当将一些现有的,比较成熟有效的条例、规定等提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以增强税收激励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影响企业创新绩效的主要因素

(一)外部因素

企业通过与外界网络的关系型和结构型嵌入模式,可以提高获取外部的创新知识和技巧的速度和效率,能够有效的促进和提高企业的创新绩效;随着整体社会科技的进步,企业研发和获得新技术的机会越来越多,技术进步带来效益提升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企业在研发新技术时的努力和投入程度就会大大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对企业的创新绩效有着积极的影响;政府的税收激励政策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在新技术研发方面的积极性,对企业的创新绩效活动有着很大程度上的促进作用。

(二)内部因素

1.企业在R&D方面的投入与企业新技术的开发和创新绩效存在着很大的关联[3]。R&D投入是一个企业进行新技术研发的根本条件,随着这方面投入的增加,企业的效益水平和运营绩效都有明显的提高,对企业的成长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2.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投入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也具有一定的关联。技术会对人们的认知起到影响作用,所以企业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花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员工的培训和团队工作技巧的沟通。并且人力资源的培训内容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工作流程,才能获得更好的效果。

3.企业的社会资本能够推动企业对市场和技术方面信息的获取,也能促进员工之间的沟通和交流[4]。同时通过社会资本,企业还能够减少某些方面的交易成本,这些都有助于加速企业新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绩效的提高。

4.知识的吸收和整合能力对于企业创新绩效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使企业认识到技术知识的发展和潜力,而技术知识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创新绩效。企业能够通过对外部技术知识的吸收以及自身内部的整合理解,极大的提升企业的创新绩效。

5.在影响企业创新绩效的因素当中,技术能力和技术管理是最为重要的。通过税收激励政策可以有效的促进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相比之下,技术水平较高的企业比技术水平一般的企业更有可能创新和研发新技术,从而获取更高的创新绩效。在同等的情况之下,企业对于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创新的能力越强,企业的创新绩效就越高。

总结:科技的创新是提高企业创新效益的根本途径和决定性因素,同时也是加强国家发展,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有效方式。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出一套科学有效的税收激励政策和制度,以实际行动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这对提高企业的创新绩效,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安沃.促进投资与创新的财政激励[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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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所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是指各级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的征收机构。

二、纳税人在办理征税车辆申报时,如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提供的有效凭证,市局暂明确如下:

(一)购买罚没车辆的应提供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

(二)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和调出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三)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和捐赠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四)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和开奖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各单位在车购税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提供其他凭证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通知》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包括来华专家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进口小汽车。

四、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车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通知》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关出具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征收单位办完免税申报事宜后,应在留学人员的留学证明上签注“已购买免税车”字样,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

五、《通知》中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所称的出厂价格,经请示总局,现明确为最低计税价格。

六、《通知》中“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现明确为:使用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扣减10%;超过1年不满2年按2年计算扣减20%,以此类推。

七、《通知》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所称的有效证明,现暂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进口旧车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海关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注明旧车)。

(二)纳税人购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车辆受损资料证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

(三)纳税人购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库存证明或销售商出具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注明出厂时间的车辆合格证。

(四)纳税人购买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试车报告复印件。

八、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审批事宜,现明确如下:

(一)市车购税征收分局负责全市的生产企业的免税审批的初审工作,在接到生产企业报送的免税审批表于7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市局在接到市车购税征收分局报送的免税审批表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九、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办理。

十、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组织,市车购税征收分局负责具体实施。

十一、《通知》中“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负责人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此项工作现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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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0)11-0056-04

一、引言

关于“创新”一词,有多种解释,也有诸如“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提法。但就其本质来说,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创新,科学创新主要是基础研究的创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进行;技术创新包括应用技术研究、试验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创新”指的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五种具体的情况:引人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可见,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且这种技术创新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这也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

目前我国与“创新”相关的税收激励集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创新税收激励以及对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的混合体。关于现有税收政策对创新激励的不足(即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较多的研究,为激励自主创新而提出的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亦有不少。但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多数学者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但实质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陷的理论依据不是很充分,多数结论是根据经验判断或归纳其他学者的观点得来的;三是很多研究是从国家整体的自主创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术创新的内容,而直接进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的则较少。

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技术创新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并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缺陷,最终提出了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的原则和具体建议。

二、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在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技术创新是主体,税收政策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深入分析是解决税收政策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过程,包括新思想的产生、研制开发、试验和试产、批量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因而只有每个环节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整个创新活动的成功;二是重视技术创新的成功商业化,认为商业化过程是技术创新的显著特点,也是技术创新区别于纯技术发明的根本之处,因而技术成果的转化机制就异常重要。因此,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就要根据技术创新各个环节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的阶段主要包括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

首先,在研发阶段,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研究和建立销售渠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又不稳定,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是最高的,同时又较难获得规范的银行贷款,而且由于技术创新的准公共品性质,企业没有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因此,政策重点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投入和实践,政府加大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财政担保贷款等力度。另一方面,应制定并广泛宣传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其次,在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虽然进行了一些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的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资助的,而且企业对研发成果的价值判断仍不明确,企业仍然受到研发成果进入试制阶段但无法实现商业化的风险威胁,对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试制活动持观望态度。因此,政策重点是保证企业的研发成果顺利进行试验和试制,政府应对企业转化活动给予财政拨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还需要对转化成果给予税收上的低税率、减免等政策。但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此时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中期,应大力加强财政补贴、财政担保等支持力度,积极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并配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在产业化生产阶段,企业要为新技术寻找市场并进行大规模的批量生产,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的生产活动,或新技术投入生产的产品能够有确定性的销路。因此,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产业发展结合,着力引导社会资源向风险投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确保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上顺利销售。相对于财政支持政策,此时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更敏感,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社会资金投人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政府采购则能为新技术产品提供确定的销路。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后期,侧重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的支持会大大增强政府激励的效果。

因此,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在不同阶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与产业化生产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更强,而在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则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针对技术创新具体阶段的特点,对不同阶段分别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观层面的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以企业为对象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与以科研机构、高校及个人等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在绝对数量和占比上均相差无几,基础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业为主体的应用研究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因此,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这是现行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一个首要问题。

其次,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间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这种税收优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   

上扭曲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细则中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导致真正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较少,而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由于其资金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占尽了先机。

在与技术创新相关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现行税法只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其他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则仅局限在“国家规划布局”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范围内,缺少针对其他新兴产业和特殊产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微观层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针对企业整个技术创新过程而设计适当的激励,这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一直放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创新收入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款,或只有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阶段的特点,研发阶段最需要支持,处境最为艰难,急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解除资金不足和投资风险的顾虑,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恰恰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过程的激励不足,仅仅对新增的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在10%以上,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研发投入与一般的经济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稳增长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比较完善,如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产品,进行“三免两减半”,经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行“五免三减半”优惠等。但激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与其前后两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内在统一性,并未将三个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有机连接起来。

最后,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偏重于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税收扶持,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支持不够,仅对企业发明、设计、试制等过程给予优惠,而对技术的产业化、产品化、商品化几乎没有考虑。如对高技术产业发展极为重要的风险投资的相关税收激励制度仍未建立起来。

四、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1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目标分期原则。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税收政策,既要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税收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遵循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近期目标是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远期目标则是着重培育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对象分类原则。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而企业又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因此,应本着有助于解决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难的原则,分析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面临的不同问题,分别制定对应的税收政策。但这并不搞新的“特惠制”,大型企业具有较为雄厚的技术创新基础,税收政策主要解决其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则面临着一系列进行技术创新的制约因素,这正是税收政策的着力点。

第三,过程分段原则。根据前文关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的分析,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包括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生产的完整链条,税收政策应尊重技术创新规律,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链各阶段的不同特点,分别给予支持。

第四,措施分层原则。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并非中央政府的独有职责,地方政府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相机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特别重要的。因此,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应包括中央的统一政策和地方的相机政策两个组成部分。中央出台全国统一使用的科技税收政策,应注意政策的整体效率;在被赋予地方税种上的一定减免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上述四个原则的指导下,目前的重点是在全面梳理剖析现行科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技术创新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的特点和需求,相应调整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构建完善的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体系。具体的政策目标应包括:一是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动力,解决技术创新的现实困难,并提供现实的增加预期收益、减少预期成本的机会;二是培育技术创新能力,着力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条件和政策环境,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三是对创新型人才的税收优惠,激发创新人才的创新积极性既能解决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又是培育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2 具体政策建议

(1)调整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纠正企业间的不平等待遇。可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展到标准较低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使普通的中小科技企业也能享受优惠;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适当扩展到除“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以外的其他新兴产业;可将对国内亟需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短缺技术和创新项目给予15%的优惠税率由特定地区转为全国的普惠。

(2)强化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环节的激励,确立研发税制的核心地位。可以考虑:一是取消对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限定在企业r&d支出比上年增长达到10%的规定,可以采用支出增量(当年支出与过去2年支出平均值的差值)法计算税前扣除额,并限定享受优惠的最低r&d支出额;二是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的风险准备金,准予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当企业发生重大的研究与开发失败和投资失败时,允许用风险准备金弥补;三是可以通过进一步扩大费用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加速折旧所有单位研究开发用固定资产、缩短所有研发设备的折旧期限等措施,进一步减少企业研发投入的成本。

(3)创新税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在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对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对转让科研成果的企业进行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而对购买科研成果的企业,允许其将用来购买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进行当年税前列支。如该企业用成果转让所得继续投资于自主创新项目的,应给予再投资抵免,作为鼓励企业再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此外,可考虑对企业购入的知识产权,缩短摊销年限;而对于购人的进行技术创新的先进设备,不管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管是否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均允许其按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在加速折旧的审批程序上,应该尽量简化,缩短审批时间周期,改变逐级审批过程,采用两级或其他方式,以利于企业运用优惠政策。尽可能规定并适时更新详细的加速折旧设备清单,减少一事一批,减少逐级上报带来的人为操作及手续繁琐等问题。

(4)制定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化生产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一方面,对于企业购入进行技术成果产业化生产的先进设备的税收优惠,现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下一步可考虑扩大增值税关于设备的抵扣范围和增加对中小科技企业购买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生产出技术产品进行销售的税收优惠,如对其当年的广告支出实行全额税前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对技术创新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做到彻底退税,使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竞争力;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经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形成创新性产品的企业,税务机关退还其进口环节已缴纳税款等。

此外,要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加强对科技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建议提高技术创新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生活费用扣除标准;对科研人员从事研发活动取得的各种奖金、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减征30%;鼓励科研人员持股,对科技人员因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息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等,鼓励技术创新。编辑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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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策略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5. 062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5- 0117- 02

0 引 言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仅是一个资源的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质上它还是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在2008年,由中国国土资源部提出,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经济管理工作。而预算管理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要求各单位必须要正视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的问题,采取具体的措施加以完善财政税收预算管理制度。

1 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内涵及重要性

预算是指经过法律程序批准成立的政府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团体等在一定期间内所做的收支预计过程。企业预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全面预算,包含了营业预算,资本预算,财务预算,筹资预算等所有预算种类。而国土资源的预算管理,指应用预算对国土资源的各项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来实现其生产工作目标的过程。它主要包括针对国土资源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节余及其分配的资金运动做出预计。

为响应财政体制改革,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要对财政税收进行预算管理,这样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正朝着实现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推行政府采购,完善国库支取支付,推行收支两条线,优化政府收支分类等内容展开。作为国土资源部门来讲,行政管理内容包括有对国土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而财政预算管理正好能为这些管理过程提供了资金支持。完善国土资源财政税收管理部门有利于合情合理的使用资金,并保证资金的合法合理性,推动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

2 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常见问题

现今中国国土资源各单位进行预算管理工作中,存在种种缺陷和问题。本章节从预算流程、预算考核、预算批准和预算认识这四个方面来分析这些常见问题。

2.1 缺乏完善的预算管理流程

完备的预算管理流程是由财务部门制定预算章程,以会计核算为保障,通过数字形式展现预计情况并进行控制管理。预算管理过程是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的,但在实际情况中,预算管理严重缺乏“全员”意识,税收部门、国土勘测部门、人事部门以及纪检、工会等部门的财务不参与甚至是抵制预算的编制过程。再加上有一些财务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不过硬的原因,导致国土资源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缺乏完善的预算管理流程,导致预算管理工作严重缺乏实际性和科学性。

2.2 预算考核过于重视费用节约额

目前大部分国土资源各单位都是采取预算控制的方法来管理费用的支出。这种严格的控制费用的方法,导致管理部门为了节约费用而消减必要的活动和减少工作的情况出现,在很大的程度上违背了预算管理施行的真正目的,也阻碍了国土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发展的脚步。

2.3 预算批准受制于管理层的预算满意度

在实际的情况中,预算草案一般都由管理层进行审批,而他们在审批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意识,经常以自己对草案的满意度作为审批依据,很大的程度上无法推动预算工作的合理开展进行。如果要真正的保证预算管理工作的质量,那么在审批预算上应该从是否符合国土资源的发展战略决策,预算编制是否完备,预算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否符合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制度规定的规则这三个方面来考量,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细化战略管理目标,才能够真正的达到实行国土资源财政税收管理的作用。

2.4 对预算管理的认识度不足

就我国部分国土资源的部门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来说,存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开小差”“马虎大意”的现象。归根结底,这就是一种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态度。他们不仅对自身的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也对财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监管。在预算编制工作中,体现为编制手法不科学、编制时间具有明显的仓促性以及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较低。这样的情况使得部分国土资源部门无法有效的对财务预算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也造成了A算管理工作失去真正的价值。

3 强化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的策略

针对上述传统的国土资源预算管理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预算管理方案。本章节将从预算流程、预算执行、预算机制、预算人员和资金预算五个方面来分析强化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的政策。

3.1 完善预算管理

完善预算管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对财务人员的政策理解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培训和考核,从根本上提高财政税收预算管理水平。立足于高速发展的现代化时代,在预算管理过程中应该引用和学习先进的财务管理工具,并利用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和软件对国土资源的相关数据能够实现可视化和动态监控。积极响应新《预算法》准则,强化国土资源预算编制管理,使预算数据更科学、更合理、更可靠;强化国土资源局上执行管理,防止项目超预算、无预算拨款;强化国土资源预算监督管理,加强整个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够稳定、有效、快速的提高国土资源的预算管理能力。

3.2 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

为了杜绝对日常工作进行擅自调整或者将资金转移他用的情况出现,有必要加强对预算执行动态的监控和跟踪问效,强化单位各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如果在国土资源预算执行管理中,不严格履行预算审批程序和支出标准,预算管理的执行力就会遭到削弱,预算管理工作也会失去本该具有的权威性,从而导致国土资源在绩效考评方面的价值也失去应有的意义。我们在预算执行中要强调落实程度和执行力度,要严格遵守预算指标和预算原则,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预算追加。除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如经济环境的变化等,不得随意频繁更改或调整预算,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坚持将经审批过的预算草案具体工作落实到位。

3.3 积极建立管理机制

预算管理的过程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业务处理工作,它是由预算的决策层,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和预算的责任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完成预算管理工作。所以完善预算管理机制,合理开展预算工作就需要相关部门协调合作,且各部门都要切实的做好本职工作。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的决策层,主要是由国土资源的领导班子和业务管理部门的各负责人组成。它主要是针对国土资源各部门制定计划责任书,并制定相关的流程以确保预算工作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为了保证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工作的质量就必须要设立预算职能部门,当然因为国土资源部门的特殊性和规模性,这个部门的负责人可以由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来承担。当然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预算岗位的切实设置,选拔预算工作人员的时候不仅需要考核其专业素质以及对相关专业法律政策了解程度,还需要其能熟悉国土资源部门的运作规律,掌握国土资源方面的预算工作任务。

为了保证预算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就要求预算责任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预算的责任部门其实就是指单位内部的各个部门,在其设立专业的预算员监督各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能在根本上保证预算在合理合情的情况下发挥作用。

3.4 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人才是管理工作的关键,通过预算控制,财务管理的职能逐渐被拓宽,这要求我们的财务人员能拥有综合高素质。他不仅需要拥有足够的业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还需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业务标准和对业务工作认识的广度和深度。针对目前的财务人员,可以为他们提供培训机会,提高他们商业化经营理念,以市场和利润作为工作指导方向,建立新形式的运用数字思维能清晰的表达意图。在新进人才的招聘上,可以在各大高校招聘经过专业财务培训的人才,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具有较高的业务经验和业务水平的高级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快速的提高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的水平。

3.5 优化资金预算和成本预算

以资金管理作为切入点,保证成本预算和资金预算紧密结合,并对预算管理的执行过程做有效的了解和控制,保证资本预算进行严格的编制和审核功能,这样才能充分保证预算管理发挥其最大功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情况的时候,要根据预算年度收支的增长因素测算,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在预算编制中,不得随意更改,要保持其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当然预算制定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预算也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比如服务收费价格被调整的时候,价格调低的收入指标要调低,而价格调高的收入指标就要进行调高。优化资金预算和成本预算,才能够保证能把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开源节流,挖掘内部的潜力,努力地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以保证预算管理工作能够顺利有序的进行。

4 结 语

总而言之,完善预算工作对国土资源部门的财政资金管理具有不可比拟的意义。针对目前的国土资源各部门财政预算管理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各部门应该立足于自己单位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切实地完善预算管理体系,争取能让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纳入完全可行的预算管理通道中。当然,凡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只有不断地学习理论知识,不断地在实践中探索管理经验,才能够确保国土资源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能够在高效、科学、精准的环境下为国土资源各部门效力。

主要参考文献

[1]吴礼斌.浅谈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J].大众商务:投资版,2009(7):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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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下也不断增加,这就给水污染防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也对此加强了重视程度。只有有效的进行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各级政府针对地方征收工作制定管理政策与制度,采用多种丰富的征收方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才能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顺畅运行的同时,促使城市功能优化,水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生活环境质量提升,进而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然而,征收数额表明其各地的征收工作不成熟,状况不甚良好,急需发展探究。鉴于此,为了促进征收工作进行,要对征收工作所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优化征收工作的途径方式。

2.当前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如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有所提升,但在其征收工作中所产生的问题仍是需要解决的,其整体形并不乐观。

2.1征收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涉及到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法律依据很少,2008年2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仅仅在第四十四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管理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只是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和许可,缺乏具体性征收依据,国务院对此也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

2.2征收可操作性不强

2.2.1对取水户没有进行分类征收。现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计征方式只是单一的按照用户取用水量来进行,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分类措施。这种方式下,对取用水用户造成很大压力,有一种观点表示:污水处理费针对的方面应该是污水排放量。更有人表示:耗水率加大的地方如:地温空调,绿化用水等的取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存在较大差距。2.2.2对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如何核减。相关行政部门在进行处理核减问题时遇到阻碍,其一,对于污水处理设施自建的用户,难以有效评判其污水排放量达标与否。而现今的大部分水行政部门,其污水排放检测设施建立还不完善。这一设施虽在环保部门有较多的设立,但不同部门间的职能和利益有冲突,这就使得数据共享无法做到持续性,及时性。其二,难以确定污水处理设施自建用户核减量大小。现今大部分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都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然而由于其所排放的污水有不同多样的形式,种类,污染物,其核减标准,大小就难以确定。这也并不是水利部门一方便能解决的问题。

2.3征收中与环保部门有冲突

现如今,排污费由环保部门负责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由于用户超标排放污水的产生的罚款形式)就在其中,征收工作中,上一级环保部门直接对重点企业单位进行征收,可见征收力度甚强,从而使得多数用水单位对排污费的重视度极高,而忽视污水处理费。除此以外,多数企业单位觉得,对于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方面,环保部门已对其征收了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就不应再重复缴纳,从而不配合也不支持水利部门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这种费种混乱问题,也阻碍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3.对策和建议

只有尽快解决征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可操作性,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规范化,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可持续开展。

3.1加快立法步伐

现如今,污水处理费征收形势要求其工作务必不断增强。鉴于此,为了确保征收工作实施更顺利有效,层面更高,就要对其征收工作制度进行总结分析完善优化,通过更加权威的法律法规来辅助工作,从而使其法律地位得到提升,允许其在高层次的法律轨道下执行。同时,为提升社会各界的关注度,重视度,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对其相关措施进行优化,对征收加强管理刚性。

3.2明确征收范围

在征收范围的认定上,重要的一点就是分清哪些设施属于城市排水设施,其具体范围是多大,具体设施有哪些,划分出哪些区域内的取用水户应该缴纳,哪些不用缴纳,这样征收人员与取用水户就会明明白白。当然,这一工作的落实还需要地方政府协同有关部门进行详细的界定,并公开向社会公布。

3.3实行分类征收

在分类征收工作中,取用水用户自备水源成为主要问题,尤其是集中在取用水大户上。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自备水取用水户的征收工作,都可以通过正常统一的标准方式进行。而特殊情况的用户,则通过:一,地温空调用户,征收方式就要选择上下水管计量差的手段,这种方法就要求其取水口总管处和注水管道处都要安装计量设施,污水处理费就可以通过注水表和取水表的数目差核算出来。二,污水处理设施自建用户,要严格遵循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的原则,在用户提出相关申请后,地方政府要切实分析评估其处理规模,污水排放实际量和取用水实际量等,该过程要结合水利,财政,环保等多方部门,并由上述部门提出建议来制定核减标准,在取得地方政府批准后执行,从而使核减比例标准合理有效,方便执行。

上述分类征收标准不是靠一朝一夕的数据就能准确制定出来的,其对比较核还要反复验证的同时,上级权威部门也要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与完善。

3.4政府应对涉及环保部门的问题建立有效的解决途径

通过再建排放检测设施来解决检查取用水户污水排放量达标与否的问题是不科学的,这种浪费资金,复建重建的措施也是财力和时间不允许的。针对此类问题,地方政府要对其采取有效的分析部署,通过地方政府接收环保部门按月上报的信息,再将其转输于水利部门,同时该上报制度也要经由专人负责,并完善其监督机制。由此,水利部门不仅掌握了用户排放污水量达标与否,还可以向用户合理清晰的阐述重复收费问题是否发生。同时,对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主要指因超标排放污水而进行的罚款),政府要结合月报的情况,严格要求其在缴费时,将检测结果报告交于缴费单位后进行。污水超标排放费,一定要在其法律检测认定后进行收取,严格避免通过估算形式随意征收的现象,这样才能谨遵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相互制约与监督,保证征收工作开展。

3.5加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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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对于我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行,存在一些问题,无法确保政策推行足够顺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长久发展。所以在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期间,要选取科学的方式加以优化与整合,尽可能地增强绿色财政收入政策的推行效果,调整实际工作情况,通过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工作,带动国家绿色产业持续化运行,取得更为理想的税收管理效果。针对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下是笔者给予的相关信息和建议。

2绿色产业发展概述

最近几年,我国经济水平快速提升,时常会产生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浪费的情况。随着全球化环境问题逐步增多,绿色环保长久发展是重点内容,现阶段环保类的产品备受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强调,环境节约资源的开发,可以说绿色产业逐步和社会范围接轨。针对绿色产业,重点是存在于生产环节、运输环节以及消费环节中,通过绿色无公害和环保科学技术,实现社会资源的节约目标,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发展绿色生产的优质化格局。即便最近几年,我国已经取得绿色产业的管理成效,然而在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浪费等问题的出现背景下,我国加大力度关注绿色产业的发展,实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要求绿色产业在实际生产期间做到资源节约以及控制环境污染,以先进的生产技术为主,为生态环境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绿色产业是在实际的生产与运行和消费过程中,节约能源与保护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由此给人们提品与服务的高效率部门。然而,绿色产业发展时间比较短,可是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促使部分企业过于追求效益,破坏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因此政府要转变经济管理模式,通过集约管理方式替换以往的粗放管理方式,促使财政去收得到更多支持,继而把企业零污染持续化的发展优势转为经济成功转型的关键手段。

3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行过程中,表现出诸多问题,主要问题如下。3.1缺少绿色工业以及绿色农业支撑,税种问题显著。在实际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中,没有石油和绿色农业以及绿色工业的发展情况提供条件支持,形成的政策内容表现出不足。第一个层面是发展绿色产业过程中,没有结合农业发展要点进行政策补贴与投资,无法保证绿色农业,朝向良好的方向转变。第二个层面是绿色工业发展过程中,没有充分按照绿色工业的发展倾向优化与编制优惠政策,无法提供优惠方案,阻碍绿色工业前进与发展的脚步。与此同时,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中表现出显著的税种问题,即便我国越来越关注环境保护作业,然而实际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期间,工作时间比较短,不能在有限时间内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无法保障全面性,进而产生政策推行的问题。另外,税种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够完整,不能在推行期间带动绿色企业前进发展,减小政策推行的效果,甚至阻碍绿色环保时代顺利发展。3.2征收管理制度不够完整,政策宣传不够广泛。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期间,没有及时设置完整的征收管理方案,对应的管理制度不够完整。第一个层面是在实际的征收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没有设置全面的监督工作流程,在实施工作上表现出随意性,不能切合实际的控制征收问题。第二个层面是在具体工作中缺少完整的漏税与偷税有问题处罚制度,不能时效性的管理好偷税以及漏税现象,无法适应政策推行的需求要点。除此之外,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广范围比较狭隘,也就是说,没有完整的政策宣传制度,无法借助多种宣传手段与宣传途径等指引相关企业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解,这样企业管理者不能全方位了解政策内容,无法结合优惠政策的要点,引进生产技术以及设施,势必会引起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的滞后性,无法保证在社会发展中贯彻政策推行,继而影响企业长久运行与发展。

4完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中存在主要问题的策略

4.1增强对绿色产业以及工业的支持,打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基础。对于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行,应该加大力度对绿色工业以及农业进行支持,结合农业与工业的发展需求,落实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行,确保高质量达到工作目标。对于绿色农业的发展,要进行政策补贴支持,适当增加农业补贴的农民产值,强化金融投资,保障给绿色农业的生产与经营提供资金支撑,构建相对完整的资金链。并且科学增加绿色农业生产期间设备的补贴,保障能够结合绿色农业的发展需求建设工作设施,提供补贴支持。在此期间,要确切对补贴比例进行划分,针对性进行工作,通过足够的资金扶持绿色项目开展,体现绿色农业生产的规范性。除此之外,绿色工业发展期间,立足于绿色工业的发展理念,贯彻优惠政策,提供对应支持,通过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段,引导工业领域引进绿色技术,促使绿色生产的质量与效率得以提升,调整目前工作情况,为绿色工业的持续发展做好铺垫。4.2增设与完善税种,处理税种问题。因为现阶段我国在推行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方面取得的成效不够显著,因此在实际的政策推行期间,要主动开发新的税种,重点对环境进行保护,确保依托新税种的优势带动绿色产业发展。科学增加新税种,立足于环境保护与环保节约的要点,目的性设置税种,针对绿色产业发展过程中存有的排放与水污染现象,结合具体情况增加水污染税种,全方位检测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水是否达标,尤其是关注污染物指标以及有毒物质含量指标。并且增设多个级别的税率检查标准和污染税起征点,由此控制污水排放数量,保证实际生产期间水资源处理成效以及绿色生产标准相适应,实现预期的转型目标。或者在建筑管理中产生的噪声污染情况,增加噪声污染税种,不只是能够控制噪声污染问题,还可发展绿色生产的促进体系。与此同时,完善现有的税种条款,以增加新税种为前提,全面思考政策是否存在不清晰的情况,确定税种调整的内容足够合理与科学,带动政策顺利推行。对于环境资源税种调整,适当增加征收对象,把非矿藏资源以及矿藏资源的开发和资源税务征收工作结合起来,由此控制非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以免产生环境资源枯竭结果,体现绿色税收政策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人员还应该结合三废原料生产的角度进行优惠政策提供,引进环境治理投资政策与环境保护投资政策,增强环境治理以及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适应现阶段绿色产业发展的要点。4.3整合税收管理,健全税收管理结构。要想顺利地推行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以获取更好的税收管理成效为目标,要整合税收管理流程,确保政策推行的任务有效实施。即便在实际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期间能够处理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浪费的问题,此种状态下,相关人员要健全税收管理结构体系,确切规定多个类型税种在征收实施方面的标准、日常工作方案以及岗位工作责任等,全方位对偷税现象和漏税现象进行监督和检查,配合运用惩处手段,将偷税问题和漏税问题的产生概率最大化减小。除此之外,保证管理体系足够完整,增强财政税收的体系优化水平,以免产生漏缴税款的管理问题,使得税务征收工作时效性开展,更好地推行绿色财政税收政策。4.4扩展政策宣传范围,提高政策推行质量。我国要想高效地对绿色财政税收政策进行推行,要拓展政策宣传范围,通过多元化宣传手段,促使企业对政策逐步深入与确切的了解,保证政策顺利实施,起到引导企业运用绿色技术与管理技术开展工作的作用,促进绿色产业得以发展。在征税期间给企业介绍政策内容,发放对应文件,保证企业管理者对政策内容形成确切的了解,并且创造政策推广与宣传的平台,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强化管理者对税收政策的认识,引导企业积极运用绿色生产技术,构建绿色生产框架,凸显企业管理和运行的可靠性与持续性。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的发展过程中,因此国家应调整整体结构,延伸绿色产业的服务范围,健全营业税以及增值税机制。在营业税征收过程中,把全额征收模式转变为差额征收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营业税,帮助企业减小纳税负担,最终把企业服务征税的情况进行调整,规范抵扣税收数量,更加全面的提高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行水平。

5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推行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期间表现出一些问题,无法确保政策时效性推行,缺少税种制度规定,没有形成监督管理体系,宣传效果不佳,所以在实际的绿色财政政策推行期间要关注税种的增加,健全现有税种类型,明确征税管理监督制度,通过多样化渠道,拓展宣传教育的范围,强化宣传教育效果,全方位贯彻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行,引导企业通过绿色生产技术完善生产与管理模式,不断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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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一、加强税收政策执行工作和税收征管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因此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并按年、按季、按月征收,均匀入库,税收面向多税种、多层次、全方位的课税制度。首先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满足日常的财政支出。其次,税收也是国家跳动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此外,税收还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因此,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把关税收征管审计工作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二、努力熟悉税法种类及关于地方税收政策的优惠制度

税收按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按照征税对象可以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按照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等。

对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制度的不熟悉或者误解,甚至可能导致税源流失的现象。税源的流失是政府财政收入不规范的诱因,同时会影响到社会的劳动就业机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会受到不利影响,税收收入的分配也会产生一定的偏差,而国家整体经济的信息也会被蒙蔽,做为宏观调控的一只手,国家的干预反而会增加政府与纳税人的矛盾。比如,减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的鼓励和照顾的相关特殊性的规定。制定此项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照顾地方纳税人的特殊困难或者鼓励新兴产业的发展等。主要包括减税和免税、税收起征点以及免征额等相关政策。地方税务局在进行税收征管和审计工作中,更要熟悉国家税法关于地方税收政策的优惠制度,以防发生多征、误征,进而引起地方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的纠纷,阻碍税收政策的执行以及征管审计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的措施

(一)税务部门要研究和制定税收征收和征管审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要认真研究并制定税源管理体系、税收管理员制度、岗位责任制以及审计工作中的相关制度、审计人员的管理体系等相关制度,从制度上管人、管事,堵塞工作漏洞。

(二)要不断提高税收工作人员以及审计人员的职业技能

面对地方税收工作的复杂性及其重要性,一定水平的职业技能是保证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及其征管审计工作开展的有利保证。仅仅要求工作人员业务处理水平是不够的,税收征管工作对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能力有更高的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地方税务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中,除了严格按要求按政策制度开展工作外,要重视国家税收政策的更新,不断强化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职业技能,以适应国家最新的税收征管工作。比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和审计工作者,不断更新职业技能,管理当局也要适应国家相关制度是开展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完善税收执行政策和征管审计工作制度的一部分。

(三)不断完善税收征收和征管审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要在坚持税收征管工作和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依据我国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借鉴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税收管理工作的先见之举,总结工作中的历史经验,发现历来工作中的难题甚至不合实际之处,通过向地方政府部门或者上级部门反应并讨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修改并完善税收执行政策和征管审计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力度和征管审计工作效率。比如我国的地方税收政策的执行以及征管审计工作的开展,给人一种常规不变居于制度的印象,这就需要我们创新手段,在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高税源精细化管理,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快捷性,完善征管审计工作的高效率。

(四)注重细节

从大的方面,不仅从整体制度或者政策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而且从税收征管人员和征管审计人员的岗位职责,职业技能等方面不断完善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具体的,除了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还要从具体的征管工作中认真思考和分析当前地方税收政策和征管审计工作中的不足,如,具体的业务流程是否满足管控的需求,与地方税务局相关部门的工作是否协调,信息是否融合,税收发票的开办是否合理或者对不法分子有可成之机等,从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针管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不同角度,严格制约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束语

审计人员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进程及其效率有着监管和报告的作用,对地方税收政策的执行,不管是从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入手,还是从审计人员审查监督入手,都对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肩负着重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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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管理部门在物流业发展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不仅具有合法性,还有影响力,并且有着紧迫性,属于完全利益相关者。从政府的税收管理职能来看,政府采用法律、经济、税收等手段调节国民经济,确保正常的市场秩序,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调解物流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雇员、客户、供应商间的冲突与矛盾。政府希望解决社会就业问题,而物流业作为服务业能够安置社会成员解决一定的就业问题,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绩效与发展前景好坏,直接关系到行业储备人员的规模,进而牵涉到社会就业水平与社会秩序的安定性。同时,维系政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石来源于税收,企业偷漏税或经营不善会减少政府财政收益,进而影响到政府的正常运转及职责的履行。此外,政府的物流服务采购需求也要经由物流企业实现,如何确保物流服务质量乃政府部门所关注的内容之一。在物流企业的运营活动中,政府的物流业税收政策与物流企业经营业绩有着密切关系,乃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水平的间接体现。政府管理部门作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之一是毋庸置疑的。

2.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有着紧迫性要求,但不具备合法性,影响力不大,属于苛求利益相关者。物流企业不仅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管理对象,又是税收政策的服务对象,物流企业作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显现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管理的核心准则,也反映了物流业税收政策以物流企业满意为服务导向,物流企业对物流业税收政策有着最真实、最深刻、最直接的感受,让物流企业合法地参与到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中去,是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进行评价的科学有效方法。

3.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有合法性与影响力,但紧迫性不强,属于占优利益相关者。立法机关拥有法律所赋予的评价权利,对物流业税收政策行使权力实施评价乃合乎逻辑的必然要求,立法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能够获取更为翔实、丰富的资料数据,拥有更先进评价方法与手段,也更为理性。物流业税收政策综合绩效评价乃一种科学民主的治理工具,是科学民主的制度安排,为立法机关绩效管理职能的顺利实施与强化提供了高效合理的选择路径,且经由翔实具体的指标体系来全方位评价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可以精准有效的对物流业税收政策进行绩效判别,进而调整物流业税收政策,这也正顺应发扬立法机关绩效评价效力,实现国家民主化、法制化的革新方向。

4.社会公众社会公众拥有影响力,但不具备评价的合法性,紧迫性也不强烈,乃潜在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乃物流业税收政策的最终感应主体,因此也应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主体之一,这也符合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以民为本的价值导向。但社会公众参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时,具有分散性、感性及孤立的属性,欠缺专业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技术知识,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充分。社会公众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进行评价时,要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对物流业税收政策进行,代表社会公众意愿而非个人意愿展开,经由绩效评价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在开展物流业税收政策的专项绩效评价时,要关注社会公众作为绩效评价主体的制度设计与组织建构,从而有效发挥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5.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拥有合法性,但紧迫性与影响力不大,属于自主利益相关者。第三方评价乃指聘请多位专家成立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组织,依照一定的评价标准与指标,运用一定的手段把专家个人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整合为整体评价,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做出全面判断。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专业性较强,需要由专业人士进行评判,从而获得具有精确性、可信性的绩效评价结果,为政府部门实施相关物流业税收政策调整提供可靠科学的智力支持与信息咨询。让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能够保证评价的专业性与中立性,从而确保评价的可信度,因此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必要作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主体之一。

二、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体系的选择路径

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链日益多元化与繁杂复杂,任一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皆有着自身独特的评价视角,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与无法取代的比较优势,这必定要求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多元化组成。我国应学习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实际,经由构建多元化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体系,来保证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有效性、权威性与公正性。

(一)法律保障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多元化为了规范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利益表达、确保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利益诉求及确保弱势评价主体的利益,各级立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实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多元化体系的构建编织牢固的法律制度保护网。经由法律法规明确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建构,并对各评价主体的评价范围、评价手段与评价内容等进行明确规制,从法律上保证了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多元化主体的合法性、权威性。

(二)合理选择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针对不同物流业税收政策展开评价时随意采用人人参与的绩效评价主体是不适宜的。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中不仅要引入多元化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且要对各绩效评价主体进行恰当的组合和配置。在各绩效评价主体组合中,要以立法机关为核心主体,在立法机关引领下,各绩效评价主体从各自特定的视阈、利益诉求出发评价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绩效,形成各评价主体间长短互补的搭配格局和联动机制,从而增强绩效评价的精准性与可靠性。扩大社会成员参与绩效评价的广度和深度,实现社会成员的全面参与。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功效,确保第三方评价的常态化、全面性和中立性。对政府管理部门要形成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赋予物流企业参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合法性。

(三)恰当配置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比例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构成是一个多元结构,但这并不表示各评价主体是相同分量,各评价主体间是一种相互合作、竞争与耦合的关系。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已明确的前提下,针对同一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对象,各个绩效评价主体间的比重会对绩效评价结果产生关键性的影响,这也是绩效评价主体结构的组合是否合理的重要根据。通常,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比重关系主要体现于各评价主体承担的指标在整个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构成与权重分配比率。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过去皆为行政主导、评价主体较为单一。但从长久发展看,以社会成员、专家、第三方评价机构为主的外部评价主体在物流业税收绩效评价中的分量会逐步加大,这是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必然发展态势。

三、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发展对策

在合理确定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基础之上,还需从内部与外部要素的视角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以切实提升绩效评价的成效。

(一)内部要素的优化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作为物流业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伴随物流业税收政策的发展,绩效评价在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中日益重要。为规范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提升绩效评价的质量,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相当关键。

1.健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需要考量各地区、时间等各个因素。由绩效评价主体利用各自资源一道合作,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扩大到物流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各个方面,全方位对物流业生产经营展开分析,且采用经济指标,从性质角度实施模糊分析,有机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以提升绩效评价的准确性、科学性与可靠性。也便于绩效评价机构对各指标的搜集、统计、评价与处理。

2.合理设置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流程绩效评价乃一个搜集信息数据、分析应用信息数据、反馈信息数据的全方位活动,依照绩效评价活动的内在要求与规律,基于绩效评价活动各环节分工负责,为保障评价结论的真实、可靠,绩效评价活动需要遵照严肃、合理的活动流程,具体工作流程见图2。

3.提升绩效评价人员素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的专业性较强,对从事绩效评价活动的人员有着较高的素质要求。纵观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制度健全的国家不仅有完善的绩效评价机构,还有专业的绩效评价队伍,绩效评价人员的专业素养直接关系到绩效评价活动的质量。由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的专业性,要求绩效评价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计算机、法律及相关税收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还要对物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所认识,并要有丰富的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及评价能力等,能够合理利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与自身的经验积累来综合评价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真实绩效。但当前,我国开展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人员专业素质良莠有别,多数绩效评价人员未达到绩效评价工作的素质要求。因此在实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的初期,需采取一定举措提高绩效评价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首先需实施严格的绩效评价人员选拔机制,选拔专业综合素质高、有物流业税收相关工作经验,有较强责任心的专业人才从事绩效评价工作。其次,需对从事绩效评价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绩效评价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与评价技能,以达到绩效评价活动的要求。对与绩效评价活动有关的物流业税收业务、财会知识、计算机技术、各项绩效评价指标的应用分析及调查技巧等内容展开系统培训,并结合绩效评价活动,组织绩效评价活动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快速提升绩效评价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及绩效评价技能。

4.研发应用统一的软件管理系统充分的涉税信息乃绩效评价活动的基础,而现代信息技术为绩效评价提供了坚实的支持。当前计算机技术系统在涉税信息的提供及处理上未达到绩效评价的要求,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依然处在发展阶段,需要研究开发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统一应用软件,避免各机构各自研费过多资金。一套统一规范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软件应用系统可以提升数据信息的自动读取、指标的分析、评价对象的选择及评价结果的处理水平,还能经由人机合理耦合补充人员素质与数量上的不足,将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推向规范化、程序化与现代化发展轨道。

(二)外部要素的优化

1.健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法律法规发达国家在推进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中,相当关注法制建设,明确规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范围、内容、依据、方法等,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为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提供法律依据。在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制度化建设中,需要完善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绩效评价的法制化程度。作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关社会经济范围的法律法规体系,会影响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的质量与效率。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发展到现在还没有统一、科学、规范的法律制度,在缺乏法律支持的状况下,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依据仅仅为财务和税收的内在关联关系,绩效评价不具备确定力、执行力与约束力。构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使得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此外,还要健全政府部门与有关部门共享涉税信息领域的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各有关部门配合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积极主动提供物流行业的涉税信息。

2.构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信息网络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准确有效乃以真实涉税信息为基础,而税收政策数据信息化乃开展绩效评价活动的基石。信息失衡会使得绩效评价难以取得预期结果。为确保税收政策数据传导顺畅、准确,需加快建设信息网络。发达的信息网络乃获取涉税信息的保障,国外发达国家投入大规模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来建设信息网络。我国可学习国外模式,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构建起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信息网络体系,经由网络体系实现信息数据的存储、调用、交换、档案管理等绩效评价管理活动。此外,在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内部信息网络之时构建外部信息网络,建立国税、地税、工商、统计、银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外部网络。实现不同部门间信息数据的共享与交换,提供信息交互平台。

3.增强金融监管物流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目的乃获取经营利润,资金流动不仅为财务核算的主要客体,也反映物流企业生产经营的运作情况,若绩效评价部门可以及时掌握物流企业的实际资金流动状况,就能把握物流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态数据,以此为基础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必然可以获得乘数效应。伴随经济社会的进步,企业经由金融体系展开经营交易已是主流,需要加强金融机构在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中的辅助功效,通过详细规范的法律法规,确保金融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对企业资金流动实施监管。可以进一步健全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使金融机构采用企业的税务机构代码作为企业银行账户账号,实现税务部门网络与金融机构网络的交互沟通,达成资金结算数据的共享。还可学习发达国家的丰富经验,从法律上硬性约束金融机构主动配合税务部门。譬如美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发生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且款项存入银行,银行要向国内收入局报告,若银行不主动报告,银行会受到相应处罚;银行组织法也依照法律规定,明确规定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且存入银行或由国外汇入10万美元的,银行要报告给国内收入局。同时要加快改革金融体制,健全银行结算方法,激励企业在交易中使用银行转账或信用卡付款,尽量少用现金交易,若有大额现金交易需及时报告税务部门,从而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有效开展提供完整、真实的资金流动数据。

篇12

一、我国现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政府已认识到我国就业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相应地先后出台了一大批促进就业的税收法律法规,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特定时期、特定范围和某种程度上确实发挥了不小的积极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不少的贡献。但是,我国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在其制定和执行等方面任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1.税收政策在设置上仍存在不合理性

我国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存在着适用范围狭窄、缺乏系统性及对影响就业的新问题关注不够等缺陷。

(1)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狭窄

(2)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系统性不强,缺乏长期性和稳定性

(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影响就业的新问题关注不够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不足

目前我国实施了包括促进第三产业、新办企业、福利企业、为农业生产服务企业等主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执行的情况来看,还存在问题:一是促进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比较零散,未形成完整的优惠体系,执行效果比较差,管理难度较大;二是税收优惠仍然局限于部分行业,未能体现公平和效率,也未能发挥中小企业更多的提供就业岗位的积极作用;三是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还比较弱,以直接优惠为主、未能发挥间接税收优惠的作用;四是对中小企业扶持不够,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就业水平,被视为“创造就业的机器”。但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资金、信息、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因而扶持中小企业成为税制建设中重点关注的内容。

3.税收政策在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首先,优惠政策繁多,缺乏协调性。多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单独行文或联合通知的形式,先后下发了十几个文件。这些文件和政策由于出台的背景、时间不同,政策口径不一,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性,并且对外宣传不足,税务信息和政务公开制度不够完善,对于这些优惠政策,别说普通纳税人不太了解,就连税务主管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也不一定能解释清楚,也就谈不上纳税人在实际中很好利用政策来为自己谋取正当利益了。

其次,制度不完善,致使管理难度大,影响政策效应。一个法律制度的出台,它的初衷是良好的,可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光有法律制度是不行的,政策条文和配套法律决定着政策功能的实现效果和操作性。

二、完善促进我国就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在促进就业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与社会问题不断涌现,税收政策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很好的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符合中国情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当前工作的重点。

1.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扩大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中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大部分仅适用于特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为了进一步缓解当前的就业压力,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失业人员,对失业人员创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给以相应税收优惠待遇,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中国先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对其适用的企业类型有一定的期限,为了进一步缓解当前的就业压力,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应该从个体经营者扩大到所有新创办的小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小型企业,在创办期间给与税收优惠。

(2)促进税收政策的规范化,取消一些不实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制定的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相当一部分具有短期性,主要是着眼于几年内的就业形势,为的是避免在短期内出现大规模的失业,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应逐步取消这种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起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的长效机制。因此,为了建立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的长效机制,应逐步取消短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2.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目前,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不断改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良好的税收服务可以不断降低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使中小企业顺利实现资源的优化重组。在税收的征管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在涉税事务上重视中小企业,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务管理及税务宣传,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优质的税收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其次,禁止对中小企业进行不合理的收费,减轻中小企业的经济负担。中小企业经济负担过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不合理收费项目过多。目前,中国政府的职能正在转变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应当不断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杜绝政府的各种不合理收费现象,坚持税费改革,不断规范税收制度,从根本上减轻中小企业的经济负担。

3.加强税务机关自身建设,不断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经济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既要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待遇,又要避免少数违法分子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违法活动,是政府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所不可回避的问题。首先,建立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公示制度。相关税务信息的公开不仅关系到税收政策制定与实行时的透明度,还会直接影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结果。政府公开的税务信息,是纳税人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主要来源,只有纳税人准确了解了相关税收政策,才能保证国家预期的税收政策目标得以实现。另外,对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事项公示制度,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对那些试图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违法活动的不法行为进行制约。

其次,加快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税务机关要不断增强自身的税收征管能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加速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税务机关要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跟踪调查,对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违法活动进行及时、严肃的处理。另外,税务机关要提高税务信息的透明度,及时公开税务信息,使纳税人及时、正确的掌握相关税务信息,树立权利意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就业问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一项艰巨的战略任务。解决就业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必须持之不懈坚持下去。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不可否认对促进就业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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