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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事业单位极度缺乏有创新力的人才。21世纪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投资是企事业单位发展的保证和前提。人力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所以政府有必要改变税收政策,使人力资本投资更有保障。本文对我国税收政策以及人力资本投资的关系进行调研,基于我国企事业单位现状,提出几点使人力资本投资更加完善的建议。
一、事业单位人力资本投资与税收政策相关理论解析
(1)人力资本投资的外部性。人力投资,指的是对知识分子的投资。知识分子在获得了知识和技能后,对自身而言不仅能够享受高工资、高待遇,还能够更加充分地享受生活、热爱生活、热爱工作。就社会和国家而言,知识分子能够提高国家的文明程度,提高社会的发展速度,增强整个社会的活力。劳动力存在流动性,人力投资也存在流动性。若劳动者无论是否转换工种或企业事业单位,均不会影响他自身在工作中获得的知识和技能,这种情况被称为人力投资的正外部性。同样,工作的转换也不会影响到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所做出的贡献,所以,政府应该承担部分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
(2)人力资本投资的风险性。企事业单位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具体而言,针对一个具体的企业单位而言,对某一个劳动者进行培训,使其在知识和技能方面都有所进步,当该劳动者结束在该企业的工作,转而投向另外一个企业时,该企业的人力资本投资就有所损失。针对这种人力资本投资的风险性,政府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发言人,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企事业单位一些扶持,使这些单位不放弃人力资源的投资,不至于有过重的负担。最有力的扶持手段即减少税收,或在收取财政税收的基础上给予经费补贴,用于为社会培养人力。
二、当前事业单位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现状与问题
现在,企事业单位并不重视对人力资源的投资,只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弄虚作假地给予一点企事业教育经费,或者根本没有培训员工的教育经费存在。其实,企事业单位中存在大量的人力,可谓藏龙卧虎,有的员工富有创造性思维,有的员工具有高超的技能,有的员工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只要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力资源投资的力度,这些人才就能够为企事业单位带来巨大的生产力。
(1)财政政策方面。企事业单位中人力资本投资的重点是对员工进行培训。据可靠数据显示,目前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培训费用全部由各企事业单位和员工共同承担,而我国政府承担的经费包括农民及下岗职工的培训费。企事业单位培训员工费用高昂,导致各单位培训费不到账,或只有少量到账,对于众多员工而言微乎其微,各单位没有培训员工的热情,导致企事业单位没有创新能力,发展缓慢。下岗职业培训经费同样不足,政府重视程度不够。若政府能够针对以上情况给予企事业单位资金支持,必定会激发企事业单位对在职员工和下岗员工培训的积极性,使社会的创新能力得到质变。
(2)税收政策方面。据有关报道,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的教育经费比例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经费支持仍然是不够的。很多企事业单位再次降低了职工培训经费,裁员、雇佣工资待遇低的临时工代替合同工和正式工,以此来降低企业成本。然而,一旦人力资本投资力度降低,企业的竞争力便被削弱,企事业单位便会因为创新能力不足逐渐被社会淘汰。
(3)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企事业单位包括营利型和非营利型。若作为一个营利型的企事业单位,就必须保证以企业营利为目的,秉持为国家和社会创造效益的宗旨;必须对员工进行积极而严格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和能力,更好地为企事业单位创造效益。针对培训员工的情况,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该采取相应的政策,加强管制。笔者提出以下几个建议:第一,将员工的培训表现与工资待遇、福利政策相结合。在培训过程中表现好的,知识和能力得以显著提高的,晋升职位时给予优先考虑。在培训过程中表现不好的员工,适当惩罚,如扣除月绩效工资,严重者扣除年终奖。第二,调动员工积极性。改变铁饭碗政策,改为竞争制,老员工不可倚老卖老,新员工不可懒散拖拉。第三,改变薪资结构。现在很多企事业单位中,员工工资待遇都相当。就这种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应该改变这一制度,改为有奖有罚,有高有低的工资待遇。知识丰富、能力强、工作尽心尽力,培训严肃认真的员工,应该享受高待遇;知识短缺、能力差、工作不尽力,培训不认真的员工,应该给予低工资,从而调动员工的上进心和积极性。
三、事业单位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改进
(1)增加财政政策对事业单位人力资本投资力度。笔者认为,就我国现状而言,企事业单位全部负责人力资源投资费用压力很大,所以国家财政部门应该给予资助,与企事业单位一起承担这笔费用,使得员工都能够公平地掌握更多的知识和能力。国家财政部门不仅要承担农民及下岗职工的全部培训费,还要承担其他员工的部分培训费用。具体操作规程应该由各地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府申请,各省汇集申请,提交国家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给予拨款,且必须规定该项拨款只能用于培训员工,以此加大各企事业单位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力度。
(2)强化税收政策对事业单位人力资本投资的扶植力度。随着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竞争日益增大,员工进行培训显得越来越重要。在我国的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应该提高教育经费的比例。只有有了充足的教育经费做支撑,企事业单位才没有经费的后顾之忧,全力地对员工进行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同样,只有有了充足的经费做支持,企事业单位员工才能积极地投身到提高自身的行列中去,为企业和国家、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世界各国都很重视人才的培养,并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积极应对,部分国家扣除员工的部分工资作为培训费用,还有部分国家根据企业的纳税金额,按照比例进行返还,以此作为培训员工的经费。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笔者建议国家财政部门按照员工的工资待遇,返还5%~10%,保证企事业单位有足够的积极性对员工进行培训。
(3)完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财税激励政策。应该构建多项的工资机制,而不是整体的工资待遇。例如,将工资待遇分成几个部分:基本工资,即企事业单位内部员工都有的工资,基本工资是根据所在职位规定的,同一阶层的人员没有区别;签到工资:企事业单位员工上下班时间签到签退,按时上下班的员工均可享受签到工资,若迟到或早退,都会相应扣除;福利工资:过年过节企事业单位为了感恩员工为企业所做贡献的酬劳;绩效工资:根据工作表现、工作内容、工作数量所得的工资,各员工均不同,此项工资必须公平公正;培训表现工资:在员工培训过程中积极性和参与度的奖励工资等。企事业单位应该拓宽工资范围,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而不是像“大锅饭”时期一样,通过这样的方法就可以大大地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升企事业单位的整体业绩水平。
四、小结
本文通过对我国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本投资情况的调研和分析,指出我国财政部门税收政策应该给予资金支持,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细致探讨。
(作者单位为上蔡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一、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回顾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银复[1999]124号)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自1999年9月1日起开办教育储蓄业务,并核准《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
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对教育储蓄所得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000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中国工商银行试办教育储蓄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除邮政储蓄机构以外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办理教育储蓄业务。
二、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
为了支持非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教育储蓄推出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税收政策,同时为了加强对该项优惠政策的管理,对教育储蓄规定了严格而明确的政策界限。根据《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储户特定,是指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2 存期灵活,是指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
3 总额控制,是指教育储蓄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4 利率优惠,是指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5 利息免税,是指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三、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账户开立、储蓄方式、支取本息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确保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不被滥用,《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教育储蓄在开立账户、储蓄方式、本金和利息支取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1 在开户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第三条规定:“有关储蓄机构应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核。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户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储蓄金额、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办理教育储蓄时,金融机构设立专账,同时建立《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登录相关信息。办理开户手续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专账和《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户证件及号码、就读学校、储蓄金额、储蓄起至日期、利率等相关内容,在登录证件号码时,对开办证件为户口簿的,应登录户口簿号+储户本人的出生年月日作为证件号码。2)金融机构在季度终了10日内将《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以磁盘形式报主管税务机关。3)储蓄机构按季将储户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装订成册,加以编号,以备查核。
2 在储蓄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规定开户后每次存入金额及存期内存款次数由储户与银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开户后可以选择按月自动供款方式存入,也可以根据自身收入情况与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协商存入次数(不少于2次)和金额,并按规定享受教育储蓄的优惠政策。
3 在支取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1)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金融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2)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教育储蓄在支取时,金融机构应设立专账,同时建立《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并在季度终了1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专账和《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具免税证明单位、免税证明编号、储蓄金额、开户日期、存款期限、支取日期、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利息凭证号等。
4 在异地托收上,《教育储蓄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凡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
四、对代扣代缴单位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季将教育储蓄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针对疑点,进行纳税评估,与金融机构约谈,存在偷税问题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对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保管、报送《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和《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等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62条之规定,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当前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及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储蓄因其具有存期灵活、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等优点,近年来,在各家银行的强力营销下,不仅深受广大客户的喜爱,而且正逐步成为银行储蓄存款增长的一个亮点,对我国的非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同业竞争激烈,受利益驱动影响,一部分金融企业网点和经办人员为争夺教育储蓄资源,忽视教育储蓄准入条件,违规办理教育储蓄业务,使教育储蓄变了“味”。在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务专项稽查和税收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目前该项优惠政策本身及其在执行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有关方面方面的重视。
(一)教育储蓄个人所得税政策本身的作用有限,达不到政策本身的目的。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的教育储蓄存款期限为一年、三年、六年,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存款期限则为三年、六年两种,取消了一年期存款。教育储蓄存款期限较长,且每笔本金最高限额为2万元,而按目前大学的正常收费标准,2万元至多也只能够交两年的学费,这还不包括学生的日常生活开支。因此,目前的教育储蓄税收优惠政策达不到该政策最初促进非义务教育的目的。
由于政策本身优惠幅度较小,办理手续复杂,在当前利率低,物价指数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对储户的吸引力减小。如安阳市2002年教育储蓄存款余额为17774.42万元,比2001年增长16260.31万元,增幅为1073.92%;2003年比2002年增长14888.34万元,增幅为83.8%;2004年比2003年增长14621.19万元,增幅为44.8%,增幅明显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在现行政策下,教育储蓄存款管理上存在较多漏洞,造成税款流失。2003年在安阳市所属的林州市国税局组织的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专项稽查中,通过金融企业自查,因违规办理教育储蓄,共查补税款293984元。在今年我局组织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调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一人多户,一户多存。由于金融机构业务处理系统无法自动甄别储户多头设立教育储蓄户头,存在同一客户在同一网点、在同一银行的不同网点或不同银行不同网点开立二户以上教育储蓄存款户头,最终导致突破账户最高限额不能超过2万元的政策限制,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2 存款人姓名不实。按照规定,储户在存款时应出具身份证明,属人代存的还应出具人身份证明,但在实际执行中,为争取更多的客户和更多的存款,在开户时对教育储蓄的准入把关不严,存在违反存款实名制规定的现象。
3 储户信息登记不规范。按规定《教育储蓄开户信细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户证件及号码、就读学校、储蓄金额、储蓄起至日期、利率等相关内容,在登录证件号码时,对开办证件为户口簿的,应登录户口簿号+储户本人的出生年月日作为证件号码。但一些银行在以户口簿登记时只以户口簿号作为证件号码,而不登记储户的出生年月日,致使难以辨认储户是否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储蓄对象。
4 改变存款方式。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储蓄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但《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开户后可以选择按月自动供款方式存入,也可以根据自身收入情况与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协商存入次数(不少于2次)和金额。显然农业银行的规定放宽了存款方式,造成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方式不一致,使监管部门难以监管。另外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经办人员改变零存整取属性,一性存入2万元,违反了教育储蓄分月零存的存款方式。
5 学校“证明”管理、使用混乱。一是学校提供的“证明”格式不统一,存在不规范现象,有的为印制的固定格式,有的为手写证明;二是“证明”的开具部门不统一,有的是学校财务部门开具的,加盖学校财务印章,有的加盖学校印章;三是学校对开具的“证明”没有按规定建立备案存查制度,使以后难以检查核实。有的储户通过学校熟人托关系就可轻易开具一份或多份证明,甚至有的学校把空白证明提供给金融机构随意使用;四是在支取环节一些金融机构对学校证明把关不严。有的未按要求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字样印章,未将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附在利息清单后作为免税依据,致使一份证明被多次使用。有的金融机构甚至在储户根本未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情况下就按教育储蓄计息方法为客户计息。
六、对策及建议
1 对教育储蓄税优惠政策必须从开立账户的源头上加强管理。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范学校“证明”的来源渠道、格式、种类等。学校开具的学生身份证明必须由专门机构负责印制,领用存各环节要有登记备案制度,以便以后检查核对。税务、教育主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应紧密配合,定期对学校提供的“证明”进行抽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防止滥开、滥用“证明”。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退税问题
(一)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供160号通知规定的所有资料,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车购办不能为其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五、关于免(减)税申请问题
(一)160号通知规定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车购办可依据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除总局已下发图片且说明图片视同免税图册的车辆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外,其他车辆一律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并报总局审批。车购办未接到总局批准免税文件(免税审批表)前,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车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
(二)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时,需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但不用填写免税申请表中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和购置日期。此外,还需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总局报送免税申请表。总局分别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将免税车辆图片列入免税图册。
六、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车购办在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前,需将纳税人的车牌号码打印或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七、关于政策规定
(一)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自行制定办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本地区统一。并于每月月末将统一的价格信息上报总局。上报路径为总局 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逾期申报应交纳的滞纳金按万分之五收取。
八、关于表证单书印制问题
(一) 由于免税审批表是车购办执行免税政策的依据,各地印制的免税审批表需严格按照160号通知规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压感技术印制。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7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月车购税月报表(式样见附表1)。上报路径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 辆 购 置 税 收 入 统 计 月 报 表
编报单位: 单位:辆、元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备注
项 目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价格
征税金额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总价
征税金额
合计
(一)汽车
1、国产汽车
2、进口汽车
(二)摩托车
1、国产摩托车
2、进口摩托车
(三)挂车
1、国产挂车
2、进口挂车
(四)农用运输车
(五)电车
关键词 税收激励 创新绩效 企业
前言:企业在进行创新发展的过程中,除了需要自身的投入和努力之外,还需要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的支持。税收激励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可以有效的提升和改善企业创新绩效的环境。但是就目前来讲,我国在这一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一、我国当前税收激励政策的弊端和改善建议
(一)我国当前税收激励政策的弊端
税收激励政策目前在我国的应用基本包含了各个方面的科技进步,在促进企业创新绩效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激励政策仍然寻在着很多问题和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增值税对于企业创新绩效的支持力度不够,自主创新必要的个人所得税有所缺乏,没有一个有效的评价税收优惠的机制[1];税收优惠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一些科技实力已经成型并正在享受科研成果带来的利益的高技术型企业,而缺少对技术落后、需要进行创新的企业的鼓励和支持。导致了企业只重视对科研成果的利用。而忽略了对新技术的开发;税收激励政策只重视区域性的优惠,而忽略了产业型优惠,而且在优惠区域的划分上不够科学与合理;税收优惠缺乏长远考虑,目标不够明确,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不利于促进企业科技的进步和创新绩效的发展;我国税收激励政策的执行方式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落后,大多只局限于对税率的优惠和对税额的减免,没有充分利用加速折旧、投资抵税等有效的手段。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国家过多的考虑财政收入,使得税收激励政策的力度不够大。而个人所得税对于劳动者的技术创新的鼓励也较为缺乏,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对于高技术人员也只有地方政府发放的奖金和津贴等[2]。
(二)对于税收激励政策改善的建议
税收优惠应从地域性向产业性转变,对于合格的高新技术产业,无论其是否位于高新开发区之内,都应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适当减少对企业整体的税收优惠,转而扩大在企业一些相关环节中的加速折旧、投资抵税和科研开发等方面的优惠力度。对于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所花费的成本,应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投资抵税等优惠;应当加大对新技术的开发和新成果的研究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劳动者的鼓励,改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人才激励方式。例如对于在新技术研发中取得成果的人应适当减免其个人所得税;国家应当将一些现有的,比较成熟有效的条例、规定等提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以增强税收激励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影响企业创新绩效的主要因素
(一)外部因素
企业通过与外界网络的关系型和结构型嵌入模式,可以提高获取外部的创新知识和技巧的速度和效率,能够有效的促进和提高企业的创新绩效;随着整体社会科技的进步,企业研发和获得新技术的机会越来越多,技术进步带来效益提升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企业在研发新技术时的努力和投入程度就会大大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对企业的创新绩效有着积极的影响;政府的税收激励政策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在新技术研发方面的积极性,对企业的创新绩效活动有着很大程度上的促进作用。
(二)内部因素
1.企业在R&D方面的投入与企业新技术的开发和创新绩效存在着很大的关联[3]。R&D投入是一个企业进行新技术研发的根本条件,随着这方面投入的增加,企业的效益水平和运营绩效都有明显的提高,对企业的成长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2.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投入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也具有一定的关联。技术会对人们的认知起到影响作用,所以企业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花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员工的培训和团队工作技巧的沟通。并且人力资源的培训内容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工作流程,才能获得更好的效果。
3.企业的社会资本能够推动企业对市场和技术方面信息的获取,也能促进员工之间的沟通和交流[4]。同时通过社会资本,企业还能够减少某些方面的交易成本,这些都有助于加速企业新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绩效的提高。
4.知识的吸收和整合能力对于企业创新绩效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使企业认识到技术知识的发展和潜力,而技术知识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创新绩效。企业能够通过对外部技术知识的吸收以及自身内部的整合理解,极大的提升企业的创新绩效。
5.在影响企业创新绩效的因素当中,技术能力和技术管理是最为重要的。通过税收激励政策可以有效的促进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相比之下,技术水平较高的企业比技术水平一般的企业更有可能创新和研发新技术,从而获取更高的创新绩效。在同等的情况之下,企业对于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创新的能力越强,企业的创新绩效就越高。
总结:科技的创新是提高企业创新效益的根本途径和决定性因素,同时也是加强国家发展,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有效方式。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出一套科学有效的税收激励政策和制度,以实际行动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这对提高企业的创新绩效,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安沃.促进投资与创新的财政激励[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