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税收征管范文

时间:2023-06-04 08: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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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税收征管

篇1

一、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概述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和流通模式,以其高效率和低成本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中新的增长点,并带来了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根据香港联交所的公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总注册用户达4278万名,2009年上半年总营业收入为17.149亿元,净利润为5.14亿元。根据淘宝网的报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淘宝网共有注册会员1.45亿,占全体中国网民数的43%,2009年上半年实现交易额809亿元,对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8711亿元,淘宝网交易额占1.4%。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是根据传统商务的特点,在长期的征管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其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凭证管理、账簿、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方面。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范围国际化、交易主体隐匿化、交易对象无形化、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轻易地避免纳税义务,使企业的税负明显轻于传统商务企业的税负,导致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来势迅猛、发展极快,以致于相应的税收立法、税收政策都来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与挑战。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挑战

1、税务登记制度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区内纳税户的总数及其行业分布情况,以便根据税源分布,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堵塞征管漏洞、避免税款流失。但是,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已经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电子商务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易,其经营范围往往是没有限制的,也可以事先不通过工商部门的批准。电子商务可以轻易地使企业把经营活动转移到税务机关不能控制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使国内的经营场所成为其货物的存放地,有关的工商、税务登记也因此变得失去意义。

2、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是以属地、属人原则来确定管理权。在传统商务中,我们主要依据常设机构来判断收入来源地和居住地。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如果一个企业在所得来源国(非居住国)有常设机构,并且经营所得来自该常设机构,则可以判定这笔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该国政府就可以对其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同时,电子商务是一个虚拟的环境,看不到传统商务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增加了对常设机构判定上的难度。

3、中介作用的减弱

电子商务使得交易人、批发商、零售商逐步消失,整个商品的选择、订购、支付、交付都在网上完成,从而省去了很多中间环节,交易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税务机关由从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课税点课税,变为直接向消费者课税,从而对税收的代扣代缴方式产生影响,必然会增加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征管成本。传统意义上的代扣代缴方式如何适用、代扣代缴的义务如何设定、代扣代缴如何操作等均面临着新问题。例如,增值税是针对生产、批发、零售、进口等所有流转环节征收的税种,在传统商务中,每一环节均有相应的交易人、批发商、零售商代为扣缴税款(实为代消费者缴纳税款),从而有效保证了税款的及时征收。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代扣代缴制度无法继续发挥作用,并且流通环节的简化也将使增值税税款大大减少。

4、课征对象性质模糊不清

现行的税收征管是以传统商务为基础,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等规定了不同的税种和税率。电子商务将原来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难以区分。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字化处理而直接通过因特网传送。传送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数据流与传送电子邮件、聊天信息等内容的数据流没有区别。同时,数字化信息还具有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等特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办法,对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应如何判断提供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怎样确定其适用的税种和税率,不同的界定标准,其税务处理措施也就不尽相同。

5、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加大

现行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的,可通过对纸质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征管和稽查的目的。电子商务使得商品的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电子数据可被轻易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传统账簿管理中所要求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证,税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难度。随着信息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还可以使用加密、数字证书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加大,无法追踪交易。

目前,电子商务越来越多地使用网上银行与电子货币进行支付。例如,招商银行为企业客户开发的网上银行U-BANK可以提供集团公司全国“网上结算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网上自助贷款、网上委托贷款、网上全国收付、个性化财务授权管理、网上安全账户管理、全流程透视与交易追踪服务、智能化操作向导、度身定制银行信息主动通知、商务信息海量传递、网上票据、网上信用证、网上外汇汇款业务、网上国际信用证业务、网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等服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网上银行会逐步取代传统的现金、支票、实体银行,使税务机关难以把握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大量的贸易洽谈、定货和签约活动都在网上完成,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的出现使得现行以纸凭证为基础设计的印花税贴花方式失去了载体。

所有这些变化,使得税务机关失去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凭证基础,不仅难以依法足额征税,而且税务机关取证、保存证据更加困难,甚至无法追踪稽查,难以对偷逃税者实施有效打击。

6、国家税收管辖权产生冲突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消费者而言,他们会尽量通过因特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而回避从高税率国家购买商品。企业出于避税或其他考虑,可以业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轻易地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淘宝、易趣都先后开设了网上跨境购物平台,使得税收征管问题更趋复杂。香港街是淘宝网上的一个服务项目,目的是为国内会员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购物平台,让会员足不出户亦可买到香港价廉物美的商品。卖家只需登入淘宝网主页,再选择香港街,便可即时购物,程序跟淘宝网上购物没分别。香港街支持支付宝安全付款,买家亦可直接打款给香港卖家。快递公司由香港运送货品至国内主要城市只需二至三天、偏远地区一般三至四天、平邮一般十天。在香港街购物,所有定价及交易都是用人民币计算的。和内地的实体商店或专柜相比,同类电子产品在“香港街”的售价普遍要便宜20%左右。

另外,电子商务中的买家难以取得合法的发票凭证。网上商店也很少提供发票,许多网店都清楚注明不提供发票,甚至有的明确说明,如需要发票则需买方再支付一定的金额,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买家都会选择放弃索取发票。然而对消费者而言,他们对此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只要得到了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其它都无关紧要。

篇2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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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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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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