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08: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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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权界定困难
不少村干部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缺乏正确的认识,加上管理制度上的缺位,很多制度难以落实到位。村级干部习惯应付了事,财务数据不实,不能如实反映出农村集体资产情况。产权之间界定不清晰,产权界定组织权威性不足。比如,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由此形成的集体资产产权往往模糊不清。又如,政府、农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建设的道路、农田水利、文化设施等集体资产产权也难以界定。这不仅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构建。
(二)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
由于农村集体资产尚未形成一套健全的管理机制,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监管微弱,管理混乱。相关财务台账不健全,原始凭证不完整,不规范,村委会换届交接工作不规范。另外,由于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并不了解自身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无法对村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监管。因此,一些法律意识淡溥的村干部,会通过挪用、无偿占有、低价转让、甚至通过变卖集体资产的方式为个人谋取私利,导致村集体资产大量流失。
(三)管理水平低下
一是村干部的素质偏低,缺乏法制观念。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会出现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现象。二是很多村里的报账员、村监委会主任并非专业出身,也未接受过系统的业务培训,不能按时向村级会计核算中心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的增减情况。另外,农村资产管理队伍稳定性较差,常常是随着村委会的换届而发生人员变动。
三、健全管理机制,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首先,必须转变村干部观念,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资产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特殊意义。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并成立具有权威性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组织,明确其法律地位与法人资格,并配备足够的工作经费。同时,理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组织与村委会间的关系,明确其职能作用,保障其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与处置权。
(二)建章立制,形成健全的管理机制
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要详细制定关于收益分配、资产保值、资金融通、土地有偿使用、民主管理等制度。其次,要形成健全的台账管理制度。在乡、村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各种资源性集体资产、非经营性集体资产与经营性集体资产一经核实后均应及时登记入账,从而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再次,要健全相关考核体系,着重加强对资产的净值考核。同时,要积极鼓励对资产增值的承包经营行为,可出台一些激励措施,吸引承包者。另外,要形成健全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合同管理机制,合同内必须注明承包人的相关责任与义务,同时,附上承包末期的相关评估奖惩措施。最后,必须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主要负责对有产权变动的农村集体资产与企业进行评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另外,加强农村村务公开管理制度,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参与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不履行承包合同、强行侵占、挪用、私分、挥霍集体资产等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三)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营运管理
首先,要全面清查农村集体资产,并对产权进行界定。对于各类农村集体资产都必须作出一个清晰的界定,防止由于产权不清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或法律问题。这也能有效解决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其次,对村集体拥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资源进行产权界定,同时,实行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开发利用,由村集体管理集体资产所得资金,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挪用或平调这些资金。再次,要做好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管好用好相关经营性资产,并对资源性资产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从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当下农村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症结
农村财务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和农民们极度关心的问题,财务关系着老百姓的生存与发展,良性的财务问题可以促进新农村的建设,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反之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与财务管理水平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的。
为了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将农村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我国先后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各地机关部门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拟定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因忽视制度的严格性和严肃性,出现了工作不严谨的情况。
我国现阶段农村的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财务产权不明,集体资产使用不规范,缺乏监督与管理,资产去向不明,资产管理系统不完善,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低等等。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基层管理人员素质偏低,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高,同时其自身素质不够高,缺乏对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的能力;甚至有出于自身利益谎报、挪用集体财务的现象;
2.集体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使不法者利用制度缺陷“钻空子”;
3.民主监督力度不够,集体财务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
4.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缺乏对财会人员的考核办法,使他们对待工作不够严肃认真。
二、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方法
农村财务管理混乱小则影响农民的日常生活,大则引起社会混乱。因此,解决该问题成为了政府改善农民生活状态的一项重要任务。
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最根本的就是要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出发,积极采取强力有效的措施,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保证农村集体资产的有效性,为农村发展打下良好的经济基础。
1.提高农村管理层素质。农村管理层对农村资产的认识不够全面,对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必要性缺乏重视程度,是导致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同时,在管理层面存在的挪用公款及资产浪费等等问题也不容小觊。若农村管理层缺乏责任心,觉悟低,私心重,那么建设一个良好的农村资产财务管理系统便成为天方夜谭。所以,在选择管理层的时候就要严把质量关,在以后执政的过程中也要不断加强管理人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业务水平。只有管理层的素质提高了,解决农村财务问题才不是一个空乏的梦。
2.健全财务制度,建立农村财务预决算机制,规范集体资产使用明细。对全村资产进行所有权界定和登记工作,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的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在制度的限制下使财务工作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同时,各级地方政府需每年拟定该年的各项活动建设经费收入和支出,并经民众代表和管理层共同商议决定后批准实施。各项支出以节约为本,将费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每一笔收入与支出要有详细的记录,以电子稿和报表的形式一式两份存案。
3.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财务小组,实行民主公开制。由财务组人员负责财务的管理与监督,财务小组人员有检查、审核集体资产的权利。同时,要向村民们公开财务收支明细,包括财务预算,集体资产使用额度,资产来源与去向等等,让全体村民参与到财务监督与管理中来,使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透明化。
4.提高财会人员综合素质,建立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会小组。要严格会计人员选拔机制,任人唯贤,选拔具有高素质和高业务能力的人员激活会计队伍,不随意调配会计人员,确保工作的稳定性。会计人员要严肃对待工作,杜绝任何形式的乱报乱支现象。同时,对会计队伍进行一定的考核制度,定时检查其业务水平,并进行一定的奖惩,以达到会计队伍的良性循环。
5.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金钱往往能吸引人犯罪,所以在治理经济犯罪的问题上,农村干部也不可忽视。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要以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为己任,时刻将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工作放在心上,为人民排忧解难。如若有干部抵不住金钱的诱惑,最终走向犯罪,那么对于这些人,绝对不能心慈手软,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严肃处理。同时,要针对此问题查漏补缺,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孙长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问题的探讨[J].集团经济研究.2007.(7).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它资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和农机等部门,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是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
(三)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增量投向监测;
(四)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
(五)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林木、果园、农田水利设施、采矿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和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认定产生纠纷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为重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提供服务和制度保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对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应当明晰产权归属,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的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的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其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分别管理账簿、现金。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各项开支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严格审批手续,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前,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集体资产流转制度,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终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荒山、荒地、荒滩、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二)进行资产拍卖、转让和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所属企业出现兼并、分立和破产清算的;
(四)进行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农村集体资产经评估后,其评估结果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确认,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
第四章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乡(镇)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
(三)参与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三)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费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招待费、兴办公益事业收费、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开栏的形式如实逐笔公布一次,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集体资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的载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733184
1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定理
1.1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界定范围面广,主要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包括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等。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界定主要涉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始终遵循维护所有者自身的合法权益、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所特有的所有权关系,在其界定问题上也常有纠纷发生,纠纷案件的发生大多由所有权界定部门给予协商调解。
1.2 农村集体资产归属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的集体资产全部归农民群众所有,并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集体经济资产所有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在我国法律法规保护范围内,任何个人、组织、单位等均不可随意转让、侵占、哄抢农村集体资产。
2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村集体资产产权不清、集体资产流失严重
农村集体资产缺乏专业人员对其给予统计、规划,导致很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部分村级组织自己都不清楚每年到底有多少集体资产,在集体资产方面的产权界定不清,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土地所有权方面的产权不明。在落实时,原本资产未科学划分所有权,因农民缺乏土地所有权,集体与农民权利边界不清。在缺乏民主与监督背景下,部分村级组织随意转让、承包土地给他人,或随意取消农民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起的产权不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因投资主体多元化,反而导致资产投资主体不明,无法正确划分集体资产所有权。
2.2 村级财务管理水平滞后,审计工作不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支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民自身利益,集体财务会计不仅凸显了现今农户、国家、集体三者之间的利益,还展现除了集体经济的实力与干部作风。但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因村干部自身法律意识不足,财务观念意识不够,未认识到做好集体资产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不完善的财务监督制度等问题,导致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严重[1]。
2.3 资产闲置率高、评估管理落后
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对集体资产的重视度不高,且受到资产管理水平的制约,使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面资产闲置问题严重。尤其是农村地区破产厂房闲置导致的资产闲置,闲置土地未及时的有效的利用起来,部分新修的厂房、新购入的设备等固定资产耗损、闲置、贬值等,为农民带来了经济损失。此外,诸如破产闲置厂房在转让时,缺乏合理的、规范的资产评估,估值不准确,资产未给予正确评估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新路子探析
3.1 明确资产管理主体、预防集体资产流失
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还应明确集体资产管理主体,设定资产管理与维护岗位及岗位责任,尽可能避免因职权交叉引起资产管理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代表,应强化与各乡镇政府与集体投资企业之间的交流、沟通力度,并竭尽全力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工作,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切实维护农民集体利益,避免集体资产流失。
3.2 提升村级财务管理水平、完善审计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还应不断提升村级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资产管理台账,提升村级财务人员素质与技能,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此外,还应加大新农村现代化建设,实现村级联网,更有利于财务工作的开展。此外,应不断完善审计制度,各乡镇资产管理机构在依照审计制度,做好集体资产审计工作以及审计人员离任工作,针对重点问题实施专项审计、专案审计,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以防资产流失。
3.3 科学盘活闲置集体资产、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农村部分闲置土地也不可死板的仅给予资产看护,还应科学盘活闲置资产,以防农村集体资产流失。还可采取可行的经营措施来提升闲置资产的价值。针对诸如因破产等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做好闲置厂房等的回收管理工作,部分有再利用价值的土地可给予承包、转让,提升其利用价值,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集体资产流失。部分闲置土地,在转让时应做好闲置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以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