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的特点范文

时间:2023-06-05 08: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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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的特点

篇1

    提起民间文学中的数字语言,人们立即会想到中国历代各地相传的《九九歌》,因为它当属民间文学与数字语言联系最直接、最密切也是最典型的一例。而它又有夏至《九九歌》③和冬至《九九歌》之分。④

    1.夏至《九九歌》

    夏至入头九,羽扇握在手;二九一十八,脱冠着罗纱;三九二十七,出门汗欲滴;四九三十六,乘凉进庙祠;七九六十三,床头摸被单;八九七十二,子夜寻棉被儿;九九八十一,开柜拿棉衣。

    ——湖北·禹王庙

    一九至二九,树头清风舞;六九五十四,乘凉勿太迟;七九六十三,夜眠莫盖单;八九七十二,当心受风寒;九九八十一,家家找棉衣。——北方大部分地区

    2.冬至《九九歌》

    一九二九不出手;三九四九缘凌走;五九半,凌喳散;春打六九头,脱袄换个牛;七九六十三,行人把衣宽;八九不犁地,只待三五日:九九杨花开,以后九不来。

    ——河北

    冬至是头九,两手藏袖口;二九一十八,口中似吃辣椒;三九二十七,见火亲如蜜;四九三十六,关住房门把炉守;五九四十五,开门寻暖处;六九五十四,杨柳树上发青绦;七九六十三,行人脱衣衫;八九七十二,柳絮满地飞:九九八十一,穿起蓑衣戴斗笠。

    ——湖南从以上的例子来看其语言形式可知,它首先是一种民间歌诀,是有关基本数字乘积运算规律的歌诀。这种算数歌诀同民间画诀、艺诀之类歌诀一样,都具有谣谚性质。汉字一字一音,易于编成口诀,数字也是这样。

    而《九九歌》俗称“小九九”,从“一一如一”起直至“九九八十一”止,这是现在的说法。在此之前的《九九歌》是起于“九九八十一”止于“二二如四”的。《九九歌》的得名即出自古代以“九九八十一”开头的“九九”。据汉韩婴《朝诗外传》可知公元前7世纪已有《九九歌》,而且在当时已是极为普及。此外,在《苟子》《管子》《淮南子》《战国策》等诸子百家文献中也有关于“三九二十七”“六八四十八”“四八三十二”等《九九歌》断句的记载。

    据陈直《六十年来我国发现竹木简概述》可知,1908年在甘肃敦煌发现的木简(公元二、三世纪,东汉或晋)和1930年在甘肃北部额济纳旗居延烽火台遗址发掘出的木简(公元前101年至公元40年)上即载有《九九歌》。这些实物证明,远在公元前已有了《九九歌》,流传至今已近2000年的历史了。《九九歌》从“九九”起改为“一一”起,是民间口头文学的变异特征。这个歌诀简练易诵,朗朗上口,也正因为如此,中国的传统算盘才得以流传至今,其旺盛的生命力之源,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可以说来自《九九歌》等数算口诀。

    二、特殊的民俗语义

    数字在民间文学作品中往往具有修辞的特点,因此这些数字在具体语境中常常不表示数字本身固有的意义,而是泛指的、模糊的语义,甚至导出特殊的民俗语义。例如,形成于明清间的通州山歌《魏二郎》⑤的几个片段:

    叫你郎哥哥不得进房的个门哎,我家养了一八、二八、三八二十四只嚎汪的个狗呀,叫你不得进园的个门啊,踏板上头摆青灰,帐子窝里挂了一七、二七、三七、四七、五七、六七、七七四十九个响铜铃哎。郎叫一声我的情姐姐啊,我有法子活他身哎,你家养的三八二十四只嚎汪狗,我买二十四个肉馒头喂狗群啊,调的个狗走啊你来接我,手拉手儿进园门哎,我再抓住你手儿穿桥过哇,不碰踏板上头的青灰印呀啊,我再带七七四十九张丝绵纸来,塞住你帐子里头啊七七四十九个响铜铃哎,郎说我家情姐姐啊,九九八十一难你难不住个我哎,不要用个推辞话儿哄小生啊。……

    从东庄庙里请九个和尚,从西庄庙里请九个师丈,从南庄庙里请九个道士,从北庄庙里请九个尼姑,一九、二九、三九、四九三十六个僧和道,一七、二七、三七、四七、五七、六七、七七四十九天,大鼓大钹,大钹大鼓,丁零当啷敲起声。

    ……

    类似的句子还有“十万八千里根汗毛儿啊吓得根根的翘啊”“限你三天三夜一要开条六六三丈六尺宽、六七四丈二尺深的大圆沟”等,其中的数字除少量的是实指外,其余的都是虚指。至于请和尚、道士作斋事要请“四九三十六个”的“九”,则是出自迷信习俗认为人亡魂归九泉之下,因而须合“九”。这个“九”已是民俗意义的了。再如纳西族民间史诗《创世纪》⑥中的片段:

    三生九,九生万物,万物有“真”有“假”,万物有“实”有“虚”,真和实相配合,产生了光亮亮的太阳;假与虚相配合,出现了冷清清的月亮,……

篇2

一、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心理发展水平来选择幼儿民间文学作品

不同年龄阶段的幼儿语言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因此我园老师都能清楚地认识到活动前应该了解各年龄幼儿的“最近发展区”,根据不同年龄阶段选择不同的民间文学作品,即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心理发展水平来考虑适合性。

小班幼儿“逐步摆脱以自我为中心”、“自理能力增强”,“认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动”,因此小班民间文学作品教学选择的内容应该易于幼儿通过动作或具体的行为表达。选材多以简短、通俗易懂、朗朗上口,方便用肢体表达的内容,如:“两只老虎、对答歌、点点虫、小老鼠上灯台”,这类童谣符合小班幼儿年龄特点,幼儿非常喜欢,易于接受;中班幼儿就要选择一些具有挑战性的且能运用丰富形式展现的民间文学作品。所以在童谣的基础上,加入一些谜语,民间传说故事、神话故事、寓言、绕口令的内容;大班幼儿“情感的稳定性和有意性增长”,因此大班活动的内容应该能让幼儿多方位感知生活的美,如:“三个和尚、盲人摸象、老鼠嫁女”的故事表演,有利于让幼儿用唱歌舞蹈、戏剧表演、角色游戏等形式去表现自己对文学作品的理解。

(二)结合幼儿园活动组织的特点来选择幼儿民间文学作品

皮亚杰认为良好的师幼互动和幼儿互动,才能调动幼儿的主体参与性和积极性,发挥活动的最大效益。因此幼儿园民间文学作品活动应该结合作品的具体形式来发挥活动的效果。如:我园大班组教学当中的民间故事《三个和尚》。开始部分一个和尚悠闲自得的生活场景及三个和尚的内心变化到寺庙的大火,老师在讲述故事的过程中语言绘声绘色,语气时而悠缓时而急促,孩子们仿佛被带到故事中。在反馈记录中,有百分之八十的孩子能够正确的运用语汇,完整复述这个故事,体会到故事告诉我们的道理是“与同伴友好合作、友好相处,既方便自己也方便大家”。民间故事《老鼠嫁女》中,故事内容有趣,以对话较多,于是我们进行了分角色表演,幼儿能很快融入到角色中来,能准确、大胆的说出对话内容。教学证明,这种表演类的民间故事在中大班幼儿中深受欢迎,活动效果显著。

(三)结合内容承载的思想来选择幼儿民间文学作品

民间文学作品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以前,在这漫长的阶段,民间文学作品在每个时期都保留着其独自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民间文学作品时要考虑到民间文学作品的思想是否是积极向上、健康育人的,是否促进幼儿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如:在民间故事《孔融让梨》让幼儿知道了谦让,以此培养幼儿谦让的良好道德品质。在《司马光砸缸》的故事中,幼儿知道了遇事要动脑筋,要乐于帮助别人。在《守株待兔》中懂得了要爱劳动,不偷懒。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品德的教育如涓涓溪流,悄悄流入幼儿的心田

(四)结合民间文学的特质来选择幼儿民间文学作品

民间文学作为幼儿喜欢的一种文学体裁,有着自身优越的特质,如童谣的语言简洁明快,节奏感强,琅琅上口,易于传唱,富于趣味性;谜语、民间故事源自生活,通俗易懂;神话、传说人物生动,情节奇妙。我们的民间文学活动就应该充分利用这些特质,以增强活动效果。

篇3

民间文学的体裁很多,包括民间童谣、民间神话、民间传说、民间寓言、民间童话等等,所包含的内容包罗万象,良莠不齐,并且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民间文学内容也体现了不同地域的民俗风情和语言特色。我们应选择那些内容科学、语言优美、思想健康、有益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符合时代和幼儿认知特点,融知识性、趣味性、审美性于一体的优秀民间文学作品,并和幼儿园现有的课程相整合,共同促进幼儿全面、和谐的发展。

(一)内容的选择要有可接受性

可接受性是指选择的内容要贴近幼儿的生活经验,符合不同年龄阶段孩子的认知特点,同时关注孩子的兴趣。例如,小班孩子理解能力比较差,注意力不容易集中,无意注意占主导地位。根据小班孩子的特点,我们选择民间文学的内容时就以短小易记、节奏明快,韵律和谐、形象生动的童谣为主。例如《拉大锯》《小老鼠上灯台》《数蛤蟆》等,让孩子们在生动的情境中感受童谣的乐趣。

孩子到了中班,语言有了明显的发展,对事物的理解能力有所增强,那我们在选择民间文学的内容时,除了选择一些童谣外,还可以适当加入一些绕口令、民间故事,如《种萝卜》《葫芦娃》《老鼠嫁女》等,发展幼儿的语言,拓展幼儿的视野,丰富他们的想象力。而大班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自控能力,有意注意发展迅速,注意力更易集中,理解、表达能力也大大增强。因此我们在选择内容时,更多地可以选择一些谜语、快板诗、神话故事、成语故事,如快板诗《感恩时时在心中》、成语故事《车水马龙》《刻舟求剑》等,鼓励幼儿自由表达,扩展他们的视野。

(二)内容的选择要有本土性

民间文学是向幼儿进行家乡特采访时也指出,无锡的文化渊源深厚,尤其与吴文化的大环境相采访时也指出,无锡的文化渊源深厚,尤其与吴文化的大环境相适应,民间文化带动了方方面面文化的流传。为此老师们特意到网上、书店搜集关于无锡本土的民间文学作品,在收集过程中发现无锡的民间文学时间跨度极大,取材范围颇广,有的反映了人民勤奋好学、淑贤礼让的传统美德,有的记录了风云变幻、沧海桑田的历史变迁,有抗压迫英雄,有民间智者,还有巧匠神医……可以说,民间文学是一部历史书,是一个了解无锡文明发展史的小窗口。教师们完全可以从中选择一些符合幼儿特点的民间文学作品来进行教育,如民间童谣《二泉映月》、民间故事《鼋头渚的传说》《刘伯温考测阳山莫老虎》等,让孩子的心中扎下地方文化的根。

(三)内容的选择要有教育性

幼儿期是孩子思想道德形成的重要时期,3~6岁幼儿已有了明显的个性倾向,表现出不同的兴趣、能力与性格。由于不同环境的影响,幼儿不仅需要塑造性教育,而且也需要进行不良个性、品质的矫正性教育。尤其是目前不少独生子女养尊处优,父母及家庭成员没有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缺乏科学育儿知识,教育不得法,表率作用苍白无力,因而影响着幼儿良好个性品德的形成。

在矫正性教育的多条途径之中,幼儿民间文学教育可以作为有效途径之一引入日常教育活动之中。民间文学教育可以通过其朴素的语言、富有感染力的艺术形象,启发幼儿辨别生活中的是非、好坏、真伪、善恶、美丑,培养他们坚强勇敢的性格以及勤劳、善良、热爱集体等美好的思想品德,让幼儿在学习作品中获得丰富的情感熏陶。

幼儿在接受民间文学作品时,会情不自禁地把自己的情感经验融入作品中,常常分不清是自己的事还是作品的事,在与作品的不断相互作用中,他们自身被作品所同化,在情感、行为上趋向于作品中的真、善、美的形象,从而矫正自身的不良个性、品质。如寓言故事《买椟还珠》,就是教育幼儿不要被事物的表面所迷惑,要看到事物的本质。成语故事《愚公移山》、神话故事《女娲补天》中的主人公,为了拯救他人而甘于奉献,这种舍己为人的思想潜入幼儿的心田,能让孩子们幼小的心灵受到震撼,从而懂得了人活着不仅仅是为了自己,而要学着去关心别人,给别人以温暖。《农夫和蛇》则能让幼儿懂得不要滥用同情心,在帮助别人时要分清对象,要有一定的辨别能力。《鲁班造锯》《曹冲称象》《司马光砸缸》等故事更是教育幼儿遇到问题要仔细观察、认真思考、积极动脑,才能想出好的解决办法。

篇4

1.1民间文学教学的目的与课程性质从全面范围看,民间文学本科教学虽然取得一定的发展,但在中文系作为一门必修课来开设的学校并不不多。北京大学中文系开设的民间文学课程是一门文学专业必修课,并且还有一个实践学分(选课学生每年暑假到全国各地开展为期半月的民间文学田野作业)。正如段宝林先生所言:“民间文学知识是一切从事文学事业的人所必备的基础知识,民间文学课程应为文学专业的必修课。”②因此,就开设民间文学课程的目的而言:一方面,要使学生了解中国民间文学的基本知识,理解民间文学的基本理论,掌握民间文学田野作业的基本技能;另一方面,要增强学生传承中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因为这是“一种文化自觉,是文化史、文学史和学术史、教育史所显示出来的社会需要”③。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笔者建议:高校民间文学课程性质应从大部分学校设置的“专业选修课”改为“专业必修课”,如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置民间文学课程的实践学分,给予学生到民间去田野作业的机会。

1.2民间文学的教学内容为了达到民间文学的教学目的,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该向学生介绍中国民间文学学科历史与发展概况,深入阐述民间文学的概念、基本特征、功能价值和分类,重点介绍神话、史诗、传说、故事、谚谣、说唱和小戏等具体内容。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具体授课内容上还应该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补充。换而言之,各地方高校中文系民间文学课程还应关注本省区市的民间文学传统和非遗保护问题,让学生(无论是本地学生,还是作为文化他者的外乡学生)了解高校所在省市的民间文化传统,让他们试着发现当地民间文学文本背后所隐含文化意义的重要性。

2民间文学教学教法的改革与实践

民间文学具有口头性、集体性、变异性、传承性等基本特性,这是一个众多周知的民间文学学科常识。但这个常识却又是从根本上理解民间文学的一个“必经之路”。如何让学生以合适的方式和方法认识民间文学的基本特征、进而理解其价值和功能,便成为教学目标实现的重要参考纬度。在笔者看来,我们应该让学生在课堂中进入民间语境,并让他们自己体验丰富真实的民间文学场,同时让学生自己反思民间理性,并让学生参与到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语境中。

2.1让学生在课堂中进入民间语境只有让学生在课堂中进入的民间语境,才能让他们初步体会民间文学的魅力。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方式来达到这个效果--教师具体相关理论的讲述和学生对家乡故事传说的讲述。教师具体相关理论的讲述是指教师应该对民间文学中“民间”(folk)进行详细的梳理,让学生了解民间文学中的“民间”是谁、在哪。在这方面,笔者直接继承了北京大学陈连山先生的相关论述,让学生明白“民间是一种日常的生活状态”④,民间文学--曾经是先辈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在作为一种独特的“遗留物”多少仍遗存在他们身上--就在他们身边,。让学生讲述家乡故事传说的目的在于让学生置身于自己熟悉的家乡文化传统中来理解那些他们貌似非常熟悉、事实上又有些陌生的民间文学传统。讲述的过程是对其家乡民间文学知识的回忆,更重要是对学生自身对民间态度的一次检视。笔者希望学生能够通过这些讲述,在重新理解家乡民间文学传统的同时,能对更多民间文学文本保持一种敏感的感悟力。通过师生的共同努力,学生如果不仅能够在课堂上具备这种对民间文本的感悟力,在课间、在他们的业余生活中也能够保持着这种敏感;那么笔者让学生在课堂中进入民间语境的课堂实践就算成功了。事实证明,大部分认真的同学确实做到了。

2.2让学生自己体验丰富、真实的民间文学场“作为民间文学工作者,不能只在字里行间把握和认识民间文学。”⑤作为民间文学的学习者,更不能停留在民间文学的记录本上,虽不能像专业研究者那样“浸润”(deepimmersion)在民间文学场中,但至少可以自己来体验丰富真实的民间文学场。但在体验之前,教师的理论阐释和经验介绍也是必要的。正如马林若夫斯基在《西太平洋的航海者》导论中所言:“……我必须学着如何行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我有了何谓举止好坏的‘感觉’……我开始感到我确实是与土著人接触上了。这当然正是田野作业得以成功的初始条件。”⑥尽管让学生体验民间文学场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文学田野作业,但是无论作为研究者还是体验者,学生先行了解这些“初始条件”毕竟没有坏处。学生以正确的视角观察日常民间文学场域中的传承人或普通民众,才会深入认识和理解这个丰富真实的民间文学场。从根本上,笔者的这种尝试还是源于北京大学中文系民间文学教学传统的实践,或者说得更远些是对北大歌谣运动精神的一种继承。学生“到民间去”是对自身所掌握的民间文学理论知识的实践,同时也是民间文学课堂的延伸--课堂与民间的对话。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民间去搜集民间文学文本的活动或许是一个开启通径的有益尝试。

2.3让学生自己反思“民间理性”让学生自己反思“民间理性”是指让学生正确认识民间文学的价值,尤其是那些与历史相关的民间文学文本。笔者之所以重点强调这一点,缘于课堂上与学生的一次对话讨论,讨论的主题是关于一个同学讲述的历史传说的真实性问题。当时讨论很热烈,学生分成了两派:一方认为传说是虚构的,一方认为传说是真实的。这次堂课讨论却让笔者一直在思考学生的一句话“民间传说是没有理性的,没什么价值”。这种观点代表了一部分同学的真实想法,因此如何通过课堂教学让学生正确认识“民间传说的理性”的问题变得十分重要。一方面,笔者通过理论阐述,辨明神话、史诗、传说中的历史真实与虚构是有理性的,这种“民间理性”实质上就是民间的历史观;另一方面,笔者通过让学生梳理自己调查所得的传说文本对“民间理性”进行反思,从而正确认识不同种类的民间文学文本的价值。

2.4让学生自己参与到当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前文所述,本课程的设置的大背景是国家掀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浪潮,因此,笔者在教学过程中也会不时关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笔者的理念是要让学生自己参与到当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汉文07级的两个学生跟随笔者在阜康、吉木萨尔、奇台、木垒、巴里坤、玛纳斯等县市做了一个月的田野调查,对自治区非遗项目阜康天池西王母神话传说有了深入的了解,其中一个学生的毕业论文便以阜康天池西王母神话传说为题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的切身参与调查永远要比课堂讲述来得丰富、真实。笔者赞同长江大学“非遗”社团的家乡调查,这是一个参与“非遗”保护的好方式。如果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学生完全可以深入了解一个“非遗”传统的历史变迁,通过对那些非书面的传统如何被激活、被创造的观察和思考,来反思那些“非遗”传统与当下社会经济、文化生态发生的种种关联及其隐含的内在意义。或许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学生客观地观察和认识当下这个变动的缤纷世界。

3民间文学教学手段的改革与实践

现代高校教师使用多媒体方式进行教学已经成为常态,民间文学课程教学也不例外。根据民间文学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我们如何在教学中把传统教学方法与多媒体教学进行的有机结合就变得十分重要。

3.1传统教学手段的运用充分使用多媒体教学课件进行教学固然十分必要,但传统的教学手段亦不能丢;这对高校民间文学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应该具备良好的故事讲述能力,或者说良好的“口头表演”的能力。无论讲述神话、史诗,还是讲述传说或民间故事,教师都应该把学生的带入民间文学文本的“天空”,正如美国学者麦地娜?萨丽芭所言:“据说,不论在什么时候,只要开始讲故事,夜幕就会降临。带着特定的意图,用特定的方式讲述某种特定的故事,可以召唤出那繁星点缀的夜空,还会有皎洁的月亮从黄昏或从天边升起,悬挂在听故事的人们的头顶上方。”⑦如果教师能够“召唤出那繁星点缀的夜空”,我们说他已经具备了较高水平的“头口表演”能力。除此之外,教师还应会运用或了解更多民间文学类别,特别是民歌、民间说唱和民间小戏。教师在课堂中的现场展演要比相关的理论讲述丰富、生动得多,还会激发更多学生对民间文化传统的兴趣。因此,传统的教学手段不仅丢不得,还应该提高、加强。

3.2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多媒体手段可以更加生动形象地讲述、阐明民间文学的理论知识,更有利于激发学生对民间文学课程的兴趣和热情。首先,适度、恰当地利用多媒体手段。多媒体只是教学的辅助手段,对民间文学教学而言更是如此。其次,要尽可能多地使用教师原创性的多媒体素材,教师可以把自己田野作业的图片、音频和视频灵活地运用于教学过程,让学生切身感受民间文学的魅力;因为教师自己的田野材料更客观、更可靠,对学生也更具有说服力。最后,教师要慎重地使用影视中的视频片段,因为影视中的叙事往往与真实的民间文学叙事有差距和隔阂;即使要使用一些影视片段,也要给予深入的辨析。

篇5

一、民间文学的艺术的定义

民族文学在受到了各界的关注,是民俗学最早研究的领域。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定义,指由具有传统文化艺术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一个群体或者某些个人创作并维系,反映该群体传统文化艺术期望的全部文艺产品。WIPO和UNESCO《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界定了四种最典型的民间文艺表达形式,包括:(1)言语表达,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歌与谜语等;(2)音乐表达,以演唱或演奏的形式表现的民间音乐;(3)动作表达,包括民间舞蹈、民间游戏及各种艺术形式的民间仪式;(4)有形表达,包括绘画、雕刻、陶土艺术、玛赛克、木刻、金属制品、珠宝、框篮编、刺绣、纺织、制毯、装束、乐器、建筑。

在各国的法律中,对于民间文学的定义都会有各种的差异,那么传统文化遗产资源必须具备什么实质标准才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了?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应具备如下特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

首先,传统性和动态性。所谓传统性,就是指基于特定的文化传统,经过世代传承而形成其自身的鲜明特点。传统的民间文学世代相传,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和传承性。

其次,群体创作性和个人传承性。民间文学既是属于集体创作的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有可能是某个人完成民间文学艺术的,然后广为传唱,成为民间的艺术。

再次,载体的有形性和信息无形性。民间文学既有可能是有形的,也有可能是无形的,当然最常见的是两者的结合。两者间的区分其实并不一定区分的那么明确,有形的载体是民间文学表达的载体,无形的是表现了民间文学的灵魂。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目前国际上各国以及各组织对于传统民间文学的保护也给与的更多的关注,相关的法律也运用而生。

1、《伯尔尼公约》体系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最早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国际公约。其第15条第4款规定:“(1)对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详,但却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系本联盟某成员国国民的情况。该成员国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各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作者的权利。(2)按本款作出上述指定的本联盟成员国。须以书面声明将此事通知总干事,详细开列被指定的主管当局的全部情况。总干事应将此声明立即通知本联盟所有其他成员国。”这是学界公认的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性条约,但该条款仅保护已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那些还没有被有形载体固定的表达则不在保护之列。因此,公约第15条之规定不能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全面足够的保护。

2、区域性国际公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为了对抗那些域外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赚钱,却没有给与任何报酬给发源国的不公平现象,一些不发达国家通过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比较突出是《班吉协定》和《阿拉伯著作权公约》。前者是一部全面保护工业产权和版权的地区性公约,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区域性国际条约。该协定附件7第46条规定受保护的客体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造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后者于1981年在巴格达由阿拉伯第三次文化部长会议通过。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立法活动

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一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奋斗目标。1976年(UNESCO)和(WIPO)在突尼斯召开了政府专家委员会,通过了《突尼斯示范法》,该法专门规定了“本国民间创作作品”。的保护条款,该条款是防止人们对民间文学创作的文化遗产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保护民间文学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与其它损害国内法示范条款》获得通过。《示范条款》将民间文学艺术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之外,而给予各国自己决定选择适合本国实际的保护模式。在该法律中避免使用与著作权法有关的“作品”。而采取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一词。

三、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研究才刚刚起步,在借鉴国际先进保护模式的情况下,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独特性,加强民间文学理论研究,以期在未来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别立法为辅的完善立法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文学文化的传承,更好地维持世界文化资源的多元性。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人类文明的瑰宝,具有无可比拟的文化、政治和经济价值。

参考文献:

[1]墨西哥1991 年《工业产权法》第92 条。科技中的全球方位知识产权 ( 英文版) [M]. 美国:Nat ional Academy Pres s 出版社,1993.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

篇6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4189

当今世界,英语语言已然成为应用最广泛的世界性语言,因此,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下的民间文学译成最高效的“国际共同语”――英语,让中国的民间文学能够得以广泛流传,使中国文化在国际化的舞台上进行传播,得到世界的认可,是广大翻译学者们孜孜以求的目标。实际上,在我们的视野中,许多传统的文化正逐渐地消失,或所剩无几,其中包括了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急需抢救。保护和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在眉睫。要翻 译好这些民间文学项目,向相关传承人直接学习和请教精髓要点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探讨其翻译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采取的“策略”,非物质文化遗产下 的民间文学的英译研究可以说是一项长期的、需要不断完善与探索的项目。

1研究现状

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包括饮食制作技术、传统宗教仪式、传统民族艺术、传统民族工艺等。其中,民间文学类非遗项目共2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的民间文学英译是在政治、文化等多重意义上获得高度认证的少量民间文学英译项目,但是,目前关于此类的研究并不多见,也没有形成健全完整的翻译体系,黑龙江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英译更是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可以说这些都大大阻碍了中国文化的对外输出,因此,研究如何进行黑龙江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英译,从而为该项工作提出借鉴是十分有必要的。

2民间文学英译原则

21由易到难,由简到繁

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尽沧桑,积厚流光,有着根深蒂固的历史文明。黑龙江民间文学大多是由世代口头相传下来。译文要想取得成功,需要对原文进行整理,厘清文本的叙事特点、思维逻辑,并深刻理解文本中所呈现的文化因素。翻译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译文的再创造,通过语言的转换,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使之乐于接受译文的内容。西方读者写文章一般都会开门见山,直接点题,他们的思维方式是直线型,相比较而言,英文文本更注重于逻辑与内容表达的清晰性。而在中文文本中,为了使文章表达生动,则会使用大量的写作或修辞方法,这样就很难使西方读者抓住重点,引起思维逻辑的混乱。所以,应遵循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的原则。研究与翻译同时进行,逐步过渡到全译,这样才能让读者乐于接受。

22以“传神达意”来指导

“传神”的英译原则是我国翻译大家汪榕培教授所提出的。经过长期的翻译研究与实践,汪先生提出了该指导原则。所谓“传神达意”就是指译文的意义要忠实于原文,不论是遣词造句、语篇布局还是文本所反映的精神内涵都要尽量与原文保持一致,表达出原文的精髓。在翻译过程中,译者既要兼顾语言层面的翻译技巧,也要注重文化层面的传递与表达。所以,民间文学的英译需要通顺流畅的现代英语文本,同时也需要传神易懂的文化翻译效果。

23遵重原文民俗文化意蕴

民间文学英译的目的是将黑龙江乃至中国的优秀文化广泛传播到国际社会,促进中华文化“走出去”,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濒临消亡的人类精神财富。因此,保存文化意蕴是英译过程中的首要问题。

我们应当尊重原文所表达的文化内涵,翻译的目的是为了将原文的风采进行传播。因此,翻译时,首先,尽量忠于原文,能够直接进行翻译的词句就不要采用过多的加工方式去翻译,也就是找到与原文相对应的表达方式来翻译。其次,考虑到文本的文化性、汉语语言在故事的叙述上的模糊性以及民间文学语言的形象性,在直译不能够表达原文意义的情况下,则需要考虑使用灵活的翻译方法处理文本。这也可以成为民间文学翻译的总的指导原则。所以,民间文学的英译应该以直译为主,还要灵活使用各种翻译方法与技巧,如摘译、音译、增译等多种译法。总之,民间文学的翻译就是在尊重原文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翻译再创造,使之既能够为国外读者所接受,又要忠实地表达原文的文化内涵。

3民间文学英译策略

民间文学英译必须做到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外受众的认知需求。民间文学英译的目是以民众导向为传播,遵从人民群众思维方式、心理需求、信息需求和语言表现方式,翻译时应更多地将思维方式、文化差异、情感表达体现出来,达到提高宣传效果的目的。

陈芳蓉认为在民间文学的英译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保持语言多样性,采取“”策略。为弥补外宣翻译中的文化空缺,译者应从民间文学的翻译目的出发,有选择地使用翻译策略,做出灵活变通的顺应性补充。

31摘译法

如果原文文本所要表_的信息过多,而在翻译过程中又有篇幅、版面等限制要求时,这时可以考虑使用摘译法,但要体现原文所要表达的受众需求。对于民间文学来说,摘译法的使用主要涉及故事的起源、特点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方面。这些部分往往篇幅较长,但又不能省略,因为这是使读者能够接受文本的前提。摘译简单来说就是摘选原文的部分内容进行翻译,而非传统意义上对全文的完整翻译。摘译可以涉及篇章、段落、句子等多个层次。但是,译者要牢记的是要根据翻译的实际情况对文章的内容做适当的取舍,否则会使译文文本不忠实于原文,无法达到文本翻译的效果。

32增译法

增译是指在原文基础上增添相应信息,从而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接受和理解。民间文学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其民族性和地方性。

例如:妈祖祭祖都用手鼓,说来还有段动人的传说哩!(宁古塔民间文学之《手鼓的传说》)

译文:There is a touching legend about MaZu worship,in which hand drum is used quite commonly

译文中民间背景知识较少,不太利于国外读者的理解,所以有必要增加其历史背景的介绍,以便于使语读者明白这个故事中的民族性和地方性。笔者试利用增译策略对其进行了增译。

增译:There is a touching legend about MaZu worship,in which hand drum is used quite commonlyMaZu,also known as Goddess of Heaven,is the faith in sea god along the South-East coastal areas of China

增译过的译文中,添加了相应的历史文化背景知识,可以使读者充分理解其文化的独特性,所以在黑龙江“非遗”民间文学的英译方面采用这种方法是非常有利于对外传播和推广的。

33音译法

音译法是文本翻译的一种常用的方法,其作用是能够对一些文化缺失项进行直接的补充。译者们往往会发现,在翻译时,有很多汉语词汇,尤其是与文化相关的内容,常常找不到相对应的英语表达方式,音译在这一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yinyang”“taiji”等。但是,音译法的使用要恰当,频次要适度,否则会过犹不及,使人怀疑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没有考虑全面,必会令读者望而却步。

例如:传说很早以前,宁古塔一带的大山往外喷火冒烟。把水都烤干了,土地都干裂了,五谷都烧焦了,老百姓眼看要饿死了。一天,阿不凯恩都里(天神)巡视周天路过这里,百姓纷纷跪在道上哭天喊地求他解救苦难。(宁古塔民间文学之《手鼓的传说》)

g文:Long long ago,mountains along Ning Gu Ta flamed,it dried up water,land and grainsPeople were starved to deathOne day,Abu Kane Duli(the God)patrolled by,people knelt in the aisle crying bitterly and begged him to save them from the suffering

4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的民间文学英译是我国对外传播中华文化的特殊途径,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的民间文学英译的探索与实践,任重而道远。从民间文学的视角探讨黑龙江省“非遗”的英译,有利于明确其英译的原则、翻译策略和方法,达到传播黑龙江省“非遗”内涵,让更多的目标语读者了解、理解、接受和认同黑龙江省历史文化的目的。但是,想要将具有浓厚历史文化地域特色的黑龙江省民间文学翻译得当,并达到宣传的目的绝非易事。“非遗”英译的难度高,需要政府的支持和从事英译理论研究者与实践者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陈芳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英译的难点与对策[J].中国科技翻译,2011(2):41-44

[2] 郝晓静非物质文化遗产翻译:游走在译与写之间[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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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制度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其起始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的传统民族文化,从而提出扩展著作权客体的要求。此前,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都可以大量无偿地使用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为防止篡改、歪曲、擅自使用民间艺术作品的现象发生,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著作权贸易方面的平衡,一些国家和地区先后将民间文学表现形式列为著作权客体加以保护。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不知作者的作品”的一种特例来处理,该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公约》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其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年,又正式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迄今为止,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其界定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Folklore),我国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概念。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版权公约中,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外延差异也很大。

我国民间文艺协会认为民间文学的特点是“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因为“口头流传”在实际上只划定了以语言形式表达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为民间文学作品,而那些纯粹的绘画,雕刻、技艺、建筑艺术、风格等艺术形式则被排除在外。事实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许多精彩的方面,我们仅拿云南做个例子,在云南全省共收集到民族传统乐曲2000多件,绚丽多彩的民族服饰227种,独具特色的民居形式22种,民间美食菜肴72种,这些还不包括云南省边远的一些民间文化。此外,还有像河北的杨柳青年画、湖北的大冶木雕,荆州皮影、陕西的剪纸、云南的傣族织锦、敦煌石窟造型等,它们都体现了一定区域的极富特色的创作艺术。如果仅以传播方法的不同去判别是否为民间文学艺术,必将对某些仅限于特别流传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不公平待遇。

由此可以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等)以及用物资材料创作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几点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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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幼儿对民间文学的兴趣,帮助幼儿从中获得愉快的情感体验

我国民间故事以它神奇的想象和引人入胜的情节吸引着每一个孩子,幼儿对文学作品表现出的兴趣和态度是十分重要的。它是一切审美心理活动的开端,如何将幼儿引入对民间文学学习的意境,使之产生学习的愿望呢?

1.根据作品所表达的内容、情感,设计引导语及不同的情境,激发幼儿对民间文学的兴趣。

例如,学习民间故事――《兔子三瓣嘴》时,我们设计的指导语是:“老师请来了一位小客人,这位小客人是谁呢?请小朋友闭上眼睛,客人马上出来了。”出示标本小兔子,可爱的小兔子一下子吸引了幼儿,自然也产生了想认识和了解它的愿望。接着利用观察感知法、讲述学习法,讲故事,丰富词汇,理解故事内容。孩子们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积极的态度,情绪高涨,听得非常认真。设计引导语,要注意结合幼儿年龄特点,语言生动形象,简单明了,努力做到为幼儿创造一个轻松、愉快的语言氛围,激发幼儿对民间文学的兴趣,这样能收到好的效果。

2.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及实际情况,设计适合幼儿的民间文学教育活动,让幼儿始终保持兴奋的状态。

根据幼儿活泼好动、注意力不易集中的年龄特点,在民间文学教学活动中,我们利用生动有趣的语言引导、实物引导、图画引入法等引出主题,利用不同的电化教学手段、教具的辅助讲述故事,最后在游戏中巩固练习、进行品德教育等几部分教学构成,在欣赏故事时,让幼儿感受故事的形式美、结构美,培养幼儿对故事的节奏、音韵及表现手法的敏感性。这种教学方法使幼儿在民间文学的学习过程中始终保持兴奋的状态。

二、组织形式多样的教学游戏活动,帮助幼儿体验不同的情感

游戏作为幼儿的主导活动,不仅是智力、创造力、交往能力和活泼开朗性格的发展,同事也为审美感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游戏活动是开展民间文学教育活动的关键。结合民间文学内容设计不同形式的教学游戏活动,帮助幼儿产生与作品情感一致的情绪体验或在游戏中宣泄自己的情感,可以满足幼儿不同情感的需要。以民间传说故事《聪明的阿凡提》一课为例,作品表现的是幽默、聪明、善良的情感。这个民间传说故事适合表演。我们组织幼儿玩“故事表演游戏”,边讲述故事内容边表演,调动了幼儿多种感官去体验幽默、聪明、善良。当幼儿听到故事中,皇帝要杀阿凡提时,孩子们都非常恨皇帝,同时也为阿凡提捏了一把汗。当皇帝对阿凡提说:“你千万别死啊!你顶好再活一万年……我给你许许多多金银财宝。”孩子们高兴得大笑起来。他们已完全沉浸在作品的意境之中,产生了身临其境的感受。

审美情感经常是在联想和想象中向两方面转移,情感由客体向主体转移,称为情感移入;主体情感情绪投射倾注于客体,使审美对象具有自己相通的情感,称之为情感移出。“移情”现象说明幼儿在审美活动中可以被主体情感所感化,同时也使自己情感得到宣泄。我们结合教材,组织多种形式的教学游戏活动,均注意在游戏中渗透情感教育。如在学习民间童话――《花边姐姐》故事后,我们设计了一个智力游戏:“看谁说得对”,将童话中的公鸡、小龙等画在白纸上,贴在活动室里。用形象生动的语言激励幼儿参与游戏,请幼儿讲述公鸡、小龙等是怎样变活的。孩子们完全沉浸在游戏的情景之中,忘记了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约束,完全按自己的意境、自由发挥、宣泄扩张自己的情感,从而获得一种精神上的满足。

三、引导幼儿从对作品情节及人物的情感意识中,学会做人的哲理,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的发展

情感教育是做人的基础,也是人的社会性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民间文学无论是诗的意境,故事的主题和寓言的寓意,都是向真、善、美的方向引导和影响幼儿。我们注重通过民间文学教育,引导幼儿从对作品情节及人物的情感意识中,学会做人的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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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顺地戏”案中,我们不难发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传统的“作品”在特征上存在诸多分歧,然二者却采取相同的法律保护方式,这就使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陷入了困境,而这种困境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弘扬和发展。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法律保护困境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主体独具群体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对作品的作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范围是明确的,即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如同其他私权一样。

反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却独具群体性和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少数民族或者一定范围内地区的人经过传承所创造出来的,因而其浓厚的地方或者民族特色,这种传承的过程无法由个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独立完成,它需要世代相传的特定群体在不断模仿的过程中再创造而得到发展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进而很难确定其权利主体,即如“安顺地戏”案中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很难认定。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具延续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我国《著作权法》当中的“作品”一经作者创作即可产生,其创作周期较短,作品形式明确。

相较之该种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和兴盛的过程,其创作而成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间文学衍生作品不断改造和更新,从而不断地丰富,因而具有延续性。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个地区或者民族中的不同的人创造出来的,其形式并不拘泥于一般的作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具有更为丰富的表现形式。根据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征求修改稿)的第2条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有形的表达形式,如建筑形式、民间艺术片等;语言的表达形式,如谚语、传说、诗词等;活动的表达形式,如礼仪、舞蹈、杂技、技艺等;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民族乐器等。”可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所以能够流传至今,也是得益于其延续性和形式多样性。然而,亦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种特性的存在,导致很难界定什么作品以及作品的哪一种形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对象,即产生了“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思想剧是否具有权利客体资格的疑问。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别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的合集。从我国立法来看,我国《著作权》所保护的更多的是民间文学衍生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安顺地戏”案,也出现了不少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侵权的案件,例如《刘三姐》署名权纠纷案、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等等。这些案件的作者权益虽然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该著作权的保护并非是针对民间文学作品本身,而是针对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虽然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发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在表达方式、表现内容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该类案件的解决,并不能认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过度

我国《著作权法》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将构成侵权。在2007年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第3条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销售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摄制权;除另有规定外,以上述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者经编改、翻译、汇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这一规定是出于对著作权人私益的包装,但是非常不利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再发展和创作。我国的法律忽视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延续性,只注重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

二、国内外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国外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随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研究的不断深入,不少国家和组织意识到其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差异,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通过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的特殊之处来摆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困境。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本版权法》,专门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款,其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归到“其他形式”。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国内法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没有使用著作权领域的“作品”概念,而使用了“表现形式”。1971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了满足越来越多公约成员国关于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需要,在修订文本中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具体作者”处理。修订本中第15条第四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了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国际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和公约内容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对于我国的立法来说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最早出现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上,该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保留了这一条款。随后,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2002年又起草了第二稿。2007年,国家版权局在北京召开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工作会议,会议就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进行了讨论。由此可见,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已经纳入日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3月,在国家版权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8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与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代替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保护办法取代著作权保护办法。这在一定程度预示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将成为知识产权体系当中一个独立的调整对象并通过特殊的法律予以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完善

鉴于上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出现了一定的困难,笔者建议,应当将其作为一个特殊的客体,针对其特点进行专门的规定,同时,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设立专门法律制度,在仿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同时,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性、延续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等特征。

第一,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应当承认其群体性的存在,不排斥“群体”作为权利主体。我国可以仿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示范条款》中的规定,在“主管部门”和“有关居民团体”二者中选择,作为有权授权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

第二,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的界定一般都较为抽象,具有很大的弹性,然而这种界定缺乏其合理性。这一方面不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认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律有针对性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特殊保护,因而我们应该采取更加科学的定义方法。立法机关应尽可能采取列举的方式,这不仅有利于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也可以防止出现法律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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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形式多样的教学游戏活动,帮助幼儿体验不同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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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现状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最早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非洲、南美洲等地的一些发展中国家首先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主张,要求建立一种特殊制度,以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不正当利用,尤其是针对外国利用本国民间文学艺术获利却不给予其发源地人民任何回报的利用。这些举措逐渐引起国际方面的关注,在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中亦有所反映。然而,这些立法成果并没有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认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体系尚未形成。

    (一)发展中国家

    1966年2月,突尼斯颁布文学和艺术产权法,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问题,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继突尼斯之后,一大批发展中国家纷纷通过版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这些国家包括:玻利维亚(仅涉及民间音乐,1968年)、智利(1970年)、摩洛哥(1970年)、阿尔及利亚(1973年)、塞内加尔(1973年)、肯尼亚(1975年)、马里(1977年)、布隆迪(1978年)、海牙海岸(即今布基纳法索)(1978年)、几内亚(1980年)等。[3](P5)我国《着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尽管这一规定至今仍未出台,但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指明了方向。

    (二)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

    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努力下,一些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逐渐关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例如《伯尔尼公约》于1971年修订文本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无作者作品”的一种特例来处理。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了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其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此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班吉协定》,阿拉伯国家缔结的《阿拉伯着作权公约》,安第斯共同体制定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均对民间文学艺术问题做了规定。自70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一直把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列为议题,并试图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本版权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条款。1982年,又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随后,WIPO于2001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在2004年11月召开的第7次会议上,讨论了“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文化表达保护的政策目标和原则草案”和“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和原则草案”,为尽快达成关于民间文学艺术和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条约奠定了基础。

    (三)发达国家

    尽管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初具雏形,我们也应看到,这些立法成果并没有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认同。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中,发展中国家占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除英国和澳大利亚外,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对其进行保护。[4]例如,美国联邦制定法为美国印第安人的有形财产提供了一些保护,然而,却不保护无形的文化财产。并且,美国似乎也不大可能在这方面有所作为。[5](P85-86)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历来以知识产权保护先驱自居,强力主导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秩序,其不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具有合理性,而是要维护其国家利益。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其实是以保护发达国家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而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智慧的结晶,是漫长历史积淀的产物,大多为历史悠久的发展中国家所拥有。无论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还是多数发达国家不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其根本原因都在于维护自身的利益。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起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体系,必须从协调两者利益出发。

    三、利益平衡基础上寻求国际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一项全球性的工程,在这个领域内的国际合作是不可或缺的。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利用大量发生在发达国家,如果只有发展中国家对其进行保护而发达国家仍然视为公有领域自由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将最终落空。要想在国际领域让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参与进来,共同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条约,应当按照WTO的基本精神—利益平衡、资源共享并且对发展中国家利益适当倾斜,以平衡各国利益,制定出各国都自觉遵守的规则。

    (一)利益平衡:知识产权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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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好玩的民间文学小游戏

游戏是幼儿园的基本活动,而民间文学则利用汉民族语的四声、变调、合辙、押韵等语音特色和词汇量丰富的特点创造了颠倒歌、绕口令、词汇接龙、问答歌、拍手歌、传话、民俗童谣、手指游戏等形式的民间文学小游戏。瞧,在童谣游戏《五个好娃娃》,孩子们一边念儿歌一边做手指游戏,左手握拳念“五个好娃娃,乖乖睡着啦,公鸡喔喔啼,叫醒五娃娃”当念到“拇指姐姐起床了……”一边念一边用手把左手的五个手指依次扳起,最后一句孩子们边抓小手边念“我们都起床了。”幼儿不但在游戏中认识自己的小手,而且锻炼了幼儿手指活动能力,发展手指活动的调性。还有一些问答歌,如《我唱歌儿骑大马》、《什么尖尖尖上天》等等,幼儿在一问一答的游戏中增长了知识,也体验了同伴间交往的乐趣。每在餐后、睡前,孩子们或三三两两,或三五成群地围坐在一起边吟唱边玩,随意自然,不受任何时间、空间的限制,显示出其特有的优势,深受幼儿喜爱。

二、走进民间文学的世界

民间文学内容十分丰富,主要是通过民间童谣(包括摇篮曲、游戏歌、数数歌、谜语歌、字头歌、问答歌等)、民间故事(包括神话、传说、民间童话、民间笑话、民间寓言等)、民间谚语、歇后语等民间文学体裁来表达。

童谣是孩子们最喜欢吟唱的,《猪八戒吃西瓜》、《数哈蟆》、《数猫猫》……这些琅琅上口的童谣,让幼儿在说童谣中学习说话,学会诵读。配有童谣的手指游戏中,孩子们一边摆弄着小手,一边抑扬顿挫地诵读着有趣的童谣故事,其乐融融。绕口令是矫正吐字、发音的最好方法,其词令比喻生动,音调合辙押韵,使孩子在活动的快乐中提高了说的能力。幽默风趣的颠倒歌,以颠倒事实的夸张手法,让孩子们感受了民族语言的诙谐与滑稽,引导孩子们发散思维,大胆想象,在创编中丰富了词汇量。

三、民间文学走进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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