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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内控体系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公立医院合同管理作为内控体系的重要内容,其目标与内控体系的整体目标是一致的,将合同管理作为重要抓手,完善医院内部控制体系,驱动管理体制变革,建立规范化管理格局,使医院具备强大的生命力[1]。
一、公立医院传统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归口管理。公立医院各部门根据需要组织采购和签订合同,没有归口管理部门会导致合同分布零散、编号不统一、登记不全面、无专人负责等混乱现象,使合同管理工作缺乏统一的指导,医院不能及时发现其中的风险和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容易陷入被动。2.采购行为不规范。公立医院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采购、询价等,要根据采购的种类、金额、资金属性等因素确定。有些部门未经严格的采购程序便确认了合作方,甚至当合作事项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后才开始着手合同事宜,严重违反了相关采购规定,而且由于缺乏合同条款的约束,部门对合作事项的把控力度不强,难以全面实现工作目标、维护医院利益。3.财务预算、付款等功能难以实现。预算管理是医院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付款功能是财务执行出纳和监督职能的关键环节,医院财务部门如未充分参与合同管理工作,会导致全面预算管理落实乏力、经营情况难以监控、资金使用缺乏计划。4.院内审核流程长。虽然多数医院有内部合同审核流程,但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从采购到最终签订合同,经办人员需要将合同资料分别送达多个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大量的时间消耗在审核环节。5.无制式合同。在没有符合医院特点的制式合同文本可供参考的情况下,科室在采购和合同谈判过程中容易被对方单位的思路影响,甚至直接使用对方单位的合同模板,导致合同条款不能有效维护医院权益。6.缺乏法律专业支持。医院合同种类多样,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规定的框架下签订执行,需要专业性强、知识面广的法务人员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把关、及时解决相关纠纷。
二、公立医院精细化合同管理模式的建立
1.组织结构。(1)三级管理、内外联动。一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事会负责决策医院重大事项,医院领导分管各职能管理部门,医院管理研究室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二是聘请知名医疗行业律师事务所高管作为理事会外部理事,参与医院的重大管理决策。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聘请律师团队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从事具体的法务工作。这样,医院内部明确了职责,外部可以获得多层次、团队式的法律服务,从源头上规避了法律风险,可以及时评估风险并制定应对预案,使防控和解决风险成为医院的常规工作。(2)各部门分工明确、专岗专责。在医院领导总负责下,形成了医院管理研究室为合同管理中心,纪检、审计处和财务处为监督机构,其他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合同事项的权责架构。医院管理研究室设合同管理专员,对接各部门和律师;合同主管部门及会审部门设合同经办人或审核专员,实行“经办人—主任”二级审核制。这样,将责任落实到专部专岗,有利于各部门有效配合、相互牵制,提高相关人员工作责任心。2.制度建设。(1)医院内部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法律和厦门市相关规定,出台了医院《采购管理办法》《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和相关解释文件,并适时修订。《采购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采购流程、预算管理、采购方式的选用、标准采购程序、监督检查等相关事项;《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补充、解除、法律责任等事项;解释文件对采购和合同经办涉及的具体名词、程序和工作方法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解读和政策提示。(2)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通过招标的方式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双方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约定常年法律顾问对医院提供合同和规章审改、出具律师意见、参与项目会议和商务谈判、纠纷及诉讼处理、出具律师函、员工法律培训等服务。3.合同审核流程。建立“对外经济合同审批流程”,将合同发起、会审、流转、审批、修改报批、签订、执行等环节纳入流程管理,尤其对风险分值最高的“合同审核”环节进行重点把控[2]。(1)医院管理研究室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四个重要节点的审核:采购程序符合规定、会审部门按制度审核、律师按约定审改、合同主管部门按会审意见执行。通过关键节点的把控,确保了审批流程满足医院的要求,实现合同管理的目标,即提高合同质量、把控医院风险、促进医院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提高管理水平。(2)财务处、审计处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如有必要)承担了院内会审合同的重要职责,保证了审核的专业性、合理性,使具体的合同条款符合医院实际发展需要。(3)将合同审核与签订流程合并,缩短流程线路,减少合同签订前的不必要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4)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全面监督采购、合同审核和签订流程,并根据需要组织专题审计,保障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规性的要求。(5)常年法律顾问从法务和合规角度对合同逐字逐句进行审核,保证其专业性和独立性,与合同管理工作的周全性、保密性要求密切结合。4.财务全面预算和资金收支管理。(1)全面预算管理是采购和签订合同的“总阀”,医院财务处通过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考核、决算等工作控制经济活动的全程,各部门获批准的预算内采购项目可以按医院采购和合同管理办法执行,预算外项目必须经相应审批流程批准,对符合“三重一大”规定的项目必须经医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策后方可执行,从而对各项目严格把关、监督落实[3]。(2)资金收支管理是监督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医院各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照合同条款和财务审批流程,申报付款申请并获得领导批准后,将合同、发票、审批报告等凭据送交财务处,财务处按财务制度和合同条款严格审核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后,方可办理价款结算和账务处理。5.制式合同库。医院合同虽然数量多、专业广,但总体而言还是可以进行区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请各专业部门提供各类型合同过去签订的版本,组织财务处、审计处、其他管理部门(如有必要)、法律顾问会审,建立制式合同库。目前已建立制式合同,涉及医院运营管理及对外合作的各个方面。制式合同充分考虑了涉及的法律法规、双方的权利义务、各项风险、纠纷解决等内容,主管部门与合作方可以就模板进行协商、谈判,撰写具体合同内容。制式合同为经办人员提供了充足的谈判资源、提高了采购等工作效率,为医院避免了大量合同风险,保障了医院的合法权益。6.信息系统OA无纸化审核。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医院OA系统中设计开发电子“对外经济合同审批流程”。各会审部门能同时在线审核,方便快捷,提高了审核速度。签章系统、密钥系统、防篡改系统的搭配使用,使合同审核过程可有效追溯,审核痕迹和附件可永久保存、无法篡改。同时,便于建立合同管理大数据库,对合同管理各节点、时点的行为数据进行大量保存,使精准管理行为分析成为现实,可辅助经营决策[4]。7.存档管理。合同编号及存档工作是医院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便于合同的查找、账目核对和审查审计。首先,对所有合同实行四级编号,即“院区号—部门号—年号—合同号”,编号一经确立不可随意变改;合同发起部门在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本部门发起的合同进行编号。其次,存档工作由各部门各司其责,发起部门负责从采购到合同签订、执行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保管,并且将签订合同的纸质版送往院办、财务处存档,廉洁协议报纪检办公室存档,电子扫描版上传至OA流程永久保存。同时,合同审核经手部门要存储经手环节的相关资料。
三、公立医院精细化合同管理模式的成效
1.推动医院内控建设。通过明确组织、健全制度、梳理流程、严格财务、实施模板、使用信息系统和存档管理,建立了以防范风险管控为核心,归口部门和责任部门为主体,监督监管部门为引导,医院内部管理为基础,法律顾问有效服务为支撑,全业务覆盖、全过程监控的公立医院合同控制实施体系,夯实了医院对业务层面的控制,推动了内控体系的完善。2.保障医院经济活动的开展。随着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合同管理为重要组成的医院内控体系和外部法务协助为医院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通过预防、识别、分析各种风险,制定、实施相应的措施,做好事前防控风险和事中管理风险的工作,提高了医院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风险的能力,保障了医院日益活跃的对外经济活动。3.稳健保全国有资产。精细化合同管理模式实施以来,在医院合同量持续增长的背景下,通过对合作方资质、资信、履约能力、权利义务、违约条款和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落实,保证了医院利益、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参考文献:
[1]张莹,李晓霓.试论如何做好医院经济管理管理工作———以某医院经济合同审查工作为例[J].中国卫生产业,2016,(10):29-31.
中图分类号TV5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32-0189-01
铁路施工企业在走向市场的改革过程中,经过磨练和考验,已适应环境,相对较早地成熟起来。昔日的铁道兵,已不能、也不再单靠铁路的“皇粮”,大多数的施工任务,靠承揽公路、市政、水运、机场、地下铁路、国外市场等路外工程去取得。建筑业要走向市场,铁路工程建设要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这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但市场经济毕竟尚处于初级阶段,残留的瘤疾、滋生的弊端影响着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工程承包商作为集责、权、利于一体的法人,其社会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保障,如果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得到利益的补偿,则将影响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筑业的管理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关键是健全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运作规则,首要问题是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价就是工程业主与承包商通过招、投标或者议标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合同约定的具体建设项目的工程款额。它主要包括以下3个部分:
1合同价款
完成合同标明的全部工程内容所要投资的费用总额
1.1追加合同价款
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费用增减及材料调差价,同时由于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而引起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和取费标准的增减而增减的费用,也必须在合同中明确;除以上两种之外,业主应支付的其它款项,比如:代业主办理的征地拆迁以及应由业主支付的其它费用。规范合同价的管理,根据笔者近几年的施工管理体会,主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2工程合同价的确定
工程合同价是通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的多个过程确定的。所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关键就在于招投标。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在招标之前,要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准备工作情况,主要是设计工作的深度来考虑合同的形式。原则上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3大类。一旦合同形式确定,便着重于编制工程项目招标的标底。
1.3标底价格的编制原则
1)根据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制订的相应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的价格确定;2)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3)标底价格本身仅为招标单位的期望价格,该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4)标底价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组成内容相一致,同时,该价格要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限额以内。
1.4承包商编制报价
投标报价是施工企业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计算工程的依据等资料分别计算单项工程价格、分部工程造价及工程总造价。在工程总造价的基础上,承包商再按照工程特点拟定施工方案和方法,同时结合本企业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自身的承受能力以及完成该项工程后达到的期望值,最终确定工程承包总价。
1.5评标、定标
评标、定标是招标的决策阶段,但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使中标价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一定范围之内,结合我国建筑业的现状,通常确定为+3―-5之间,不可随意压价,报价仅是价格衡量的尺度,不一定最低报价中标;而要结合企业的技术能力、施工方案、设备状况、财务状况以及信誉等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1.6合同签订
中标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要签订施工合同。同时,还要办理合同价的签证等手续,以便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保证合同条款的合理性。
以上所述是合同价款确定的必备程序,缺一不可。但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些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事,结果事与愿违。例如:某建设单位对某市政工程项目在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招标,参加的承包商有13家,建设单位标前评标办法规定低于标底10%、高于标底5%为废标。但开标后,标底价格为3276.54万元,令人瞪目结舌。投标商最高报价5216.4万元,高于标底59.2%,最低报价2125.8万元,低于标底35.12%,结果高于标底的5%施工单位为七家,低于标底的10%为六家。建设单位不得不宣布:本次招标作废。究其原因,主要是招标文件中工程数量不详,图纸较粗,计算标准不统一而引起的。因此,合同价款的确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不可草率行事,一定要本着科学、认真的态度来对待。
2合同价的执行
合同价在执行过程中,一般发生如下几方面的款项:
2.1备料款或工程预付救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均实施包工包料,需要有一定量的备料周转金。开工前,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及时向承包商预付备料款或工程预付款,该款项主要用于承包方为满足开工而发生的设备、人员的调遣费、小型临时设施及订购材料等所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是业主拨付给施工单位的预支款。工程开工后,再按合同约定的起止时间和比例陆续冲减。
2.2工程价款
随着工程的进展,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业主在工程报价中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及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给承包商工程价款。该项费用通常包括工程价款的各项组成费用即: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保险等。同时,在此应按合同要求扣减相应的备料款或工程预付款。
2.3价差的处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的变化是必然的,它已变为承揽工程任务的风险,因此,价差问题应作为工程合同价的重要内容。同时,双方应根据工程属性,按照国家、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处理方法。一般该项费用的处理方法一定要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目前常用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按系数调整即根据国家或有关部门定期测定的调整系数占工程直接费的百分比进行调整;另一种按时调整,即按现行价与投标时价格的差额乘以按定额统计的材料数量分项计算、汇总。
2.4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新增工程”,即: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为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无论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应有监理工程师签认。按国家及部门、行业有关规定,设计变更一般应控制在合同总价的3%-5%。合同价款的变更价格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原则和价格,送业主审定执行。若以上原则还不能达成一致,一般应由工程定额管理机构调解、裁定。
2.5工程索赔
索赔包括业主索赔、承包商索赔和第三人索赔。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应当加强索赔控制管理,对由于承包商的过失而产生的索赔,保存证据,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及时索赔;对承包商和第三人可能产生的索赔,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尽可能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承包商和第三人已发生的索赔,一定要根据合同文件对其索赔的时效性、证据的充分性、事件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分清工期索赔、费用索赔以及工期和费用同时索赔的种种情况,做到索赔管理的有效控制。索赔证据一般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这是索赔的基本资料,也是索赔的更要依据。2)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和图纸、标准、规范以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各种会议纪要、协议及双方的往来信件、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和工程照片、隐蔽工程图像资料及气象资料;施工进度计划和具体的施工进度安排,工程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施工中送停电、水、气和道路开通、封闭的记录或证明;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
3合同价的结算
结算工程合同价在竣工后可分为一次结算、定期结算、按工程分段结算等方式,结算方式的约定,也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工程竣工结算,首先要有承包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业主提出报告,业主组织审查并限期拿出审查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上述结算方式仅是目前我国建筑业结算的常用方式,仅反映了静态投资方法,对动态投资部分未于考虑。通过在上海市黄浦奉浦大桥施工的管理经验,采用定期调价文件结算法,也就是说,在施工期间内,根据上海市造价管理部门的调价文件(每季度公布一次价格),按每季度施工工程量据实调整,每季度结算一次,避免了“秋后算账”,同时理清了以往项目竣工后互相扯皮、推诿现象,更利于项目尽早发挥效益。
在合同的实施进程中,还将涉及双方争议的解决办法。竣工后的保修、返修处理,社会中介组织作用的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等等。
总之,工程实施阶段是工程造价的最终体现。规范工程合同价的管理必须国家制定、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建筑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belong to the basic management link is the imp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ccess or failure of the core management link, the whole project is all visible signs of it.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mainly to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of effective strategies are discussed.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Contract management; Effectiv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和水利工程的各个参建方为了保障合同订立当事人的有效合法权益,合理处理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预防或制裁,依照当下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等采用的行政、法律手段,为了对其合作关系的一种监督和组织指导,从而保证工程项目按合同条款最终能够有效贯彻的一系列活动即称为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一、合同的事前管理
首先,在投标之前应该对待投工程有一个深入全面的了解,结合项目所在地的地理、气候、政治、文化、经济、交通等等背景因素全方位地对工程进行研究分析,并从招标设计图纸、土地建设许可、正规审批立项等文件的齐备程度;“三通一平”工作的进展程度;工程的资金筹措状况;当地工程所需建材、设备的采购运输问题;以及因工程项目待拆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拆迁要求,能不能顺利在规定期限拆除等等方面的问题上调查工程项目的整体背景,做出最切实的评估。
其次,对于招标文件要做到最细致的研究,保证精确理解,整体掌握,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从工程质量、工期要求、技术水平几个主要方面入手编制投标文件,应确保能够满足招标方的各项要求,在接受合同之后,有能力圆满完成,在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同时还提升了社会信誉,提升企业形象。对于投标文件要做好充分的审查工作,保证合同的严密性,杜绝由于合同的疏漏导致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下述几个方面要尤其注意:一、投标书中对于施工人员投入的承诺,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同时还应结合实际情况,保证施工单位确实能够满足,避免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技术管理人员不足;二、施工质量的检验标准方面,应极尽详细,确保可达到,可测量;三、施工工期应慎重确定,必须从本企业的自身实际出发,想到各种可能出现的状况,合同一经确立,施工企业就要严格按照合同上的标准保质保量完成不得违约。合同上的每个条款都应该是仔细斟酌过的,一旦不能履行都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声誉的损失。
二、合同的事中控制
1.熟悉合同条款是基础
在合同的制定方面,我国相应监管的部委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水利电力行业还正式颁发了《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国际上也有相关条款,即FIDIC条款。只有严密的合同,才能有周全的管理,所以熟悉合同文件的内容是施工企业的必修课,深入理解合同的内容对于工程的成功实施意义非凡。
水利工程正式施工之时,为了能够使合同被自觉的,有理有据地完全执行,需要有适当的人员专门进行合同管理工作。其中管理人员自身应当精通经济、熟悉业务,拥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且能够保证对合同的熟悉度,对合同中所列示的权力义务能够灵活深刻的认识。
2.自觉履行,保证实施
在项目正式开始运行之后,首先自觉应当依照合同上的规范标准建立起适合项目的完善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承包方有义务,无条件地主动自觉地执行合同上的条款要求,自我要求,自我监督。在质量管理体系中详细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将总目标最大程度的细化,将责任分配到个人,使得在正式施工的过程中方便管理,即使出现质量问题能够迅速明确责任,而这种方法也将因质量原因导致的停工返工现象发生的几率降低至零。
3.变更项目管理,控制及时有效
水利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之中不免要出现一些变更的情况,毕竟水利工程尤其是大中型的水利工程一般会受到很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因其规模太大,而工期较长,地质条件也多不可预见,无数的意外风险可能会影响到工程的进展。所以适当的变更是非常必要的。例如设计的变革,当发现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条件变化使得工程本身超出了合同范围,或是实际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不符等。在这些情况下,为了能让工程项目建设的更加完善,都有必要以实际为基础进行一定的工程变更。然而,工程的变更必然会使得施工现场出现进展停滞、出现返工等等不良反应,为了不使这种情况影响到合同双方的利益,施工方应当按照程序,组织收集变更资料,确定调整工期和价格,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证后,递交建设项目法人驻现场代表完成工程变更工作。
4.索赔管理,证据齐备
承包商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内业和各种文档应当建立起严密的管理措施,将各种基础资料有规划的、系统性的收集到一起,以备追索附加款使用,这样的管理即是施工合同管理中的施工索赔管理。在当下的市场条件下,承包人为了能够中标往往将价格大幅度压缩,则在施工的过程中很可能由于突发因素产生额外的支出,此时为了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不至于受到太大损害,承包商有权依照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以及有关方面的规定,以准确真实的证据向发包方索取一定的加付款。若想顺利取得加付款,就要求施工方在平时施工的过程中就要做好施工索赔管理的工作,基础资料收集要完整,例如招投标文件、项目的各种相关签约、正式的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和完整的施工图纸,还有施工现场的各种相关文件、针对工程的各种相关技术鉴定报告、检查验收报告、甚至各种材料进场的凭据都应当齐备,以防有效索赔的错失。由于基础资料繁复而冗杂,所以需要施工单位愈加用心对待,至少应当做到:(1)建立系统的行文和报告制度。在有关经济法律中,甚至正式合同中都有过相关要求,但是这一点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被省略,不为人所重视,然而这点却是非常重要的,施工方有必要保证整个工程过程中的所有各方交流最终均落实到书面上,以书面形式作为最终的执行标准。(2)建立专项文档系统。项目的施工方应当派适当的合同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收集、保存、整理所有的合同文书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保证工程的原始资料确实产生在实施合同要求的工作范围内,确实是由专项职能人员或是具体的工作的相关负责人提供的,保证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并对收集到的资料分别标注时间等信息,建立起工程资料的索引系统方便取用管理。
三、合同的事后分析
在施工合同完成执行之后,施工方还应当及时地对本次工程进行总结分析,认真研究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的问题和处理方法,这种做法对于企业有极大的好处,不但能够增加企业未来的经济效益,还能够建立起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并使管理水平得到提升。针对自身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事例,企业应组织员工结合自身特点总结出相应经验措施,在提高认识的同时增进了企业整体的合同管理水平。在当下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项目往往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做出一定的退让,这就导致了,某些建筑单位急于将工程交付使用,使得工期非正常缩减,但却不另外支付加班赶工的措施费;还有一些发包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因素不能依据合同的要求按期拨付工程款项,而需要承包商自行垫资;以及一些建设单位对质量的高标准高要求,却大力打压价格,优质不优价等情况时有发生。在这些不利的条件之下,施工单位应当努力协商克服,坚决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这样必将赢得建设单位的信任,树立了优良企业形象,更是赢得了市场的信任。
总而言之,工程承包有着非常高的风险性,要想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屹立不倒,就需要重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将其贯穿于整个工程施工管理的始终,本着事前周密预防、事中及时控制、事后总结分析的思想使合同管理工作能够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姚小平.浅谈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J].中国城市经济,2010(5).
一、家庭与学校沟通,创设目标一致的教育环境
学校是孩子接受教育的主战场,学生每天的大部分时间要在学校度过,因此,学校是孩子成长最重要的场所。同时我们也知道,家庭是孩子从小到大生活的地方,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是影响孩子成长成才教育的另一处最重要的场所。可以说,这两处都很重要的场所如果在教育行为上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教育目标就会偏离,教育效果就会打折,教育质量难以提高,从而影响学生的发展。因此,高效的教育应该是家校行为一致、目标一致的教育,这就需要在家校之间架设一条沟通的桥梁,创设目标一致的家校教育环境。
传统的家校沟通,往往通过家长会、教师家访等形式展开,由于次数有限,往往沟通不足,并且主动权往往在学校方面,家庭往往处于被沟通的位置,缺少主动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家校合作教育的合力。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发展,各种电子、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平台的普及,为家校沟通提供了便利条件。家庭和学校可以通过多种信息渠道保持沟通,如很多学校都有“网上家长学校”这一网络平台,很多班级建立了班级QQ家长群。作为家长,既可以通过手机短信和班主任保持沟通,也可以在群里关注班级的各类信息,了解孩子在校状况,从而及时解决孩子在学习上、思想上出现的各类问题。
二、家长和孩子沟通,建立畅通无阻的教育心理
或许有人问:家长和孩子还有不够畅通的家教关系?孩子还能不听父母的话?回答基本是肯定的。独生子女的家庭模式,宠爱溺爱的教养方式,让很多孩子从小就形成了我行我素、乖张跋扈的个性;而日新月异的信息化社会,也让孩子们的知识、思想、行为常常领跑于家长的认知,让家长始料未及。于是做家长的往往不知道孩子在想什么、玩什么、做什么。然而孩子毕竟是在成长中,他们的行为需要家长去引导,因此,家长要关心了解自己的孩子,多和孩子沟通交流,及时解决孩子在学习上、心理上的问题。
记得我的孩子在读小学六年级时,曾经有一段时间特别厌学。他不想写作业,每当我对他进行说教,他就梗着脖子跟我顶撞:“为什么你们大人不用写作业?为什么你们可以看电视、上网?为什么吃苦的都是我们孩子?”儿子只看到妈妈现在的“甜”,却不知这“甜”也是无数的“苦”后换来的。于是,我用一个晚上的时间让他“听妈妈讲那过去的事情”。我的童年在农村长大,虽称不上苦难,但也足够曲折和艰苦。我娓娓道来的诸多辛苦,在儿子看来是那么的不可思议,他渐渐地不再做声。从那以后,他明白了“幸福不是从天降”的道理,安心学习了。
可见,良好的沟通可以让孩子明白事理,激发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家长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家长一定要多关心孩子,细心观察了解孩子,同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以免孩子反感误解,引发逆反。
三、家长和教师沟通,形成信任支持的教育氛围
父母和教师都是孩子的人生导师,都肩负着引导孩子成长的重任,他们的目标必须一致。孩子在成长历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性格迥异、教育教学方法不同的教师,因为种种原因,他们会对不同的教师持不同的接受态度,或喜欢,或排斥,或讨厌。有的甚至会将对教师的态度迁移到对该教师所教学科的态度上,造成严重的偏科。曾经有一个学生,大概五六年级时,因为数学经常错题,被某一数学教师批评,从此对数学教师反感,对数学反感,数学成绩一落千丈,直至初中、高中,她也没走出这一怪圈。成年后的一次相遇,谈及此事,她还甚是唏嘘,后悔当初的无知和任性。可见,师生关系的不和谐、孩子的主观任性,受影响的最终还是孩子自己。
因此,家长一旦发现孩子对老师出现抱怨和抵触,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听之任之,甚至只听孩子一面之词,对老师抱有成见。家长要耐心地倾听孩子的表述,理智地帮孩子分析,更要设法与老师交流沟通,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商榷教育方式方法,取得共识,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关于公司内核小组的职责
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负责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等。
二、关于内核小组的组成
公司内核小组主要由证券业专业人士组成,公司应从实际出发,参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人选,并保持成员的相对稳定。(1)公司内核小组由8-15名专业人士组成;(2)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是内核小组的当然成员;(3)公司内核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4)公司内核小组中应有至少2名从事过3家以上公司发行上市工作的人员;(5)公司内核小组可聘请本单位之外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辅助其审核工作。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公司须结合实际制定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应载明内核小组的宗旨、职责、人员分工和自律要求,以及内核小组的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
(二)公司内核小组应定期对内核小组成员、公司其他参与证券发行的人员以及发行人的有关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并开展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执业水平。
(三)公司内核小组要同参与证券发行的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及发行人保持业务沟通,做好协调工作。
(四)凡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及有关书面意见,须经内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并经参加讨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除遵从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之外,具体经办人员、内核小组组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印章。
(五)内核小组应配合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主承销商执业情况进行考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搞好整改工作。
(六)内核小组是各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直接联系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则上不接待没有公司内核小组成员参加的中介机构及发行人来访。
(七)各公司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着手筹建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并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将公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凡涉及内核小组的人员调整和工作规则的修改,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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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而签订的合同,通常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物资采购、造价咨询等合同。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张,建设工程规模越来越大,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避免和减少学校因合同管理不当给学校造成形象信誉风险和损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成为高校重点研究的内容,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高校管理的薄弱环节,还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深度,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一、高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建筑工程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其远期交割的特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基建工作是高校的非常态性工作,高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也相对滞后,使得建设合同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1、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法是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一,而在高校建设过程中存在施工单位以总公司名义投标,以下属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现象;也存在高校基建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以基建部门的名义加盖本部门行政印章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
2、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不一致
招标文件涵盖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建设工程合同是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有关条款的完善,二者应保持一致。目前高校一般都是通过专业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文件的起草、发授、组织开标、评标,而合同谈判、签订一般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参与,他们对工程情况了解不够,往往也不会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导致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内容相悖。
3、存在阴阳合同现象
为了加强对发包、承包双方建设工程合同的监控,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将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办理备案手续。有些高校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施工单位签订阳合同,以供备案,私下又与施工单位就工程让利、工期提前、垫资施工等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逃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私下所签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阴阳合同的存在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的严肃性,影响了建设目标的实现。
4、合同内容不严谨、条款不完备
高校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不准,用词模棱两可或存在歧义,合同内容不全面、有缺陷漏洞,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不便,容易引起合同纠纷,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了合同价款的方式有三种: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目前高校一般签订固定单价合同,但合同中未就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清楚,等到工程完工,施工单位要求结算工程价款时就会引起争议;又如高校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会约定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工程款的支付办法,施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中也会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时间和比例,有些高校合同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审查不严,导致前后条款不一致,财务人员在支付质量保证金时无所适从。
5、存在倒签合同现象
基建工程常常是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赶工建设现象经常出现,有些工程合同未签订,施工单位迫于高校基建部门的压力已经开始施工,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约束作用和法律效力,高校基建管理人员也没有意识到,没有签订合同而进行施工的种种风险,一旦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将很难分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引发经济纠纷。
6、合同资料管理不善
有些高校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思想上不够重视,责任性不强,合同文档管理混乱,合同原件丢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信函、传真、补充协议等保管不善,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少证据基础,学校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
1、强化法律意识、提高合同重要性认识
高校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大家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认识到高校加强合同管理,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要求,也是学校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自身管理和内部约束机制的内在需要,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纠纷和损失。
2、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以规范学校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
(1)建立法人授权委托制度。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校长忙于日常工作事务,不可能直接参加合同的谈判、签订,通常委托基建部门负责人代其签约,基建部门负责人只有取得委托人的合法资格后,才能签订合法的合同。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校长签发并加盖学校行政章后才能生效,授权委托书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印制、填发,其中要明确授权的范围、授权的事项、授权的期限等。
(2)招标文件会签制度。招标文件是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合同的质量,高校要将合同管理关口前移,建立招标文件会签制度,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单位要在发标前加强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的审核,编制出严密细致、内容全面、前后一致的招标文件。
(3)合同审查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合同管理体制,合同签订前,基建部门应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对拟签订的合同进行初步审查后,再根据合同标的金额大小,报送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重大或有疑难问题的合同,应充分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确保合同审查质量。通过上述部门审查后,再根据合同标的金额大小,报基建部门负责人或校长审签。
(4)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制度。高校对外签订建设合同时,一般应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而不是学校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保管、使用登记。基建部门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本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加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基建部门行政公章。
(5)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监控制度。高校要加强合同全过程管理,对合同履行进行实时跟踪。发现对方有部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变更、解除合同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及时向学校合同管理委员会汇报,合理采取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
(6)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及奖惩制度。高校要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及奖惩制度,明确合同管理人员职责,不仅要赋予他们权利,也要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根据合同管理效果,对为学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的合同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对在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的合同管理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合同资料归档制度。合同是法律文书,是甲乙双方依法确定权利义务的凭证,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高校应建立严格的合同资料归档制度,可以借助计算机系统进行合同台账管理,对订立的各类合同及附件及时进行编号、登记、保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传真、函件也应及时收集、防止丢失。
3、构建多层次的合同管理组织机构
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可以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但合同的审查、监督、控制工作离不开专业人员,为解决校内各合同管理部门各自为政、沟通不畅、管理链条松散、难以统筹等现象,高校应成立由校领导、基建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校长办公室、校内专家组成的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合同及纠纷的讨论处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将各合同管理部门链接起来,保持畅通的工作关系,各部门要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积极沟通、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合同管理组织网络,发挥合力,推动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在学校合同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基建部门负责合同草拟、组织谈判、初审、归档;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合同终审;校长办公室负责法人委托书的拟订、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除此之外,还要充分发挥学校法律顾问的参谋作用及充分利用学校内部资源,聘请学校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4、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从业人员知识面宽、法律法规意识强,而目前高校合同管理工作由会计人员或工程人员承担,他们一般平时从事财务管理或工程管理,对法律知识、商务知识比较欠缺。高校应通过引进或从学校招聘综合素质高、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从事合同管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加强对法律法规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优化合同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掌握合同管理技巧,提高业务素质、思想水平,保证合同管理质量。
5、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已经统一了部分合同的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等,这些合同范本是在总结了近几十年工程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编制的,合同条款全面、准确、严谨、语言精练、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和操作性,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可以规范合同管理,减少由于法律水平低、文字表达能力差而产生的错误,便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促进高校建设投资、工期、质量三大目标的顺利实现。对于目前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如材料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高校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合同示范文本研究,设计出适合学校各类业务的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结语
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的核心,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大、履约周期长、涉及面广、不可预见因素多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艰巨性,高校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完善合同管理机制,以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为依托,以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为纽带,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管理,确保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 张应华:高校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创新研究[J].经济视角,2011(1).
对学生的教育问题,教师和家长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教育好孩子,但是多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他们误以为教育孩子是学校的事,他们只要给予物质、生活上的满足就可以了,至于孩子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的好差,由老师们去管束和引导。这样,就是“留守儿童”产生多种不良的现象:首先,由于父母“关爱缺失”引起严重的“情感饥饿”,漫漫留守岁月是一部分“留守儿童”的情亲观念日渐淡薄,影响了身心健康发展。四川省青神县南城中学一名初二男生杨洋在作文中写道:“一个人就是一个家,一个人想,一个人笑,一个人哭。我很小的时候父母就出去打工了,不知道什么是父爱母爱,就连他们的样子都记不清了。”这些孩子由于情感的缺失,会使他们在人格发展上出现很大的扭曲和变形。其次,“留守儿童”由于在情感上缺少健全的关爱和沟通的环节,容易产生心理障碍。长期与父母分离,导致“留守儿童”在日常生活中享受不到父母的关怀,遇到困难不能从父母那里找到感情的支持,在学习、生活过程中出现一些差错得不到及时的引导、纠正,久而久之,便形成一些明显的心理行为问题。在对我校213名“留守儿童”的调查中发现:有过失、说谎、偷窃、逃学辍学及破坏行为的分别占55.4%、36.8%、6.2%和42.8%。第三,进城务工的农民虽然没有改变他们农民的身份,但改变了他们的职业和生活方式,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因此,很多人的价值观也随之发生变化,认为打工也是一条不错的致富道路。在他们心目中滋长着新的“读书无用论”思想,于是对子女没有明确的要求,顺其自然,这种“不上学可以省很多钱;不上学还可以挣很多钱”的观念在不知不觉中降低了孩子学习的积极性,严重影响着孩子的身心健康。在对“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进行调查时,发现有49.2%的学生学习较差,41.3%的学生成绩中等偏下。
家庭教育是每个人一生中不可缺少的启蒙教育,健全而有效的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留守儿童”缺失了完整而有效的家庭教育。与父母的长期分离造成了家庭教育的弱化,家庭教育的主体由父母变成了其他抚养者,是孩子没有归属感,感觉总是寄人篱下。导致“留守儿童”患病不能及时医治和受到意外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甚至被拐卖、被侵犯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2007年6月14日湖北省黄梅县公安部门侦破一起特殊的杀人案:父母外出打工的12岁留守女孩小双与奶奶发生争执,被奶奶用湿毛巾活活勒死,并沉尸水塘。
当代的孩子生活环境复杂,各种各样的道德观、人生观,五花八门的文艺作品、榜样实体及生活方式,无时无刻不在影响他们,辐射他们。而他们的心理正处于从幼稚走向成熟的重要阶段,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如何判断,如何选择,充满了矛盾。因此,教师要抓住一切机会,积极向家长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形成正确的教育观,人生观,与孩子多沟通,消除隔阂。让家长确实转变观念,与学校配合,了解孩子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共同商讨教育的策略与办法,是孩子能在良好的心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二、学校: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阵地作用,关爱“留守儿童”
学校应该把“留守儿童”的教育作为专项工作,常抓不懈。应建立起“留守儿童”档案,包括学生个人、监护人、父母的基本情况。教师应在学习上悉心照顾、生活上热心帮助,确保这些学生安心学习、开心生活、健康成长。爱是教育的基石,对于长期生活在“孤独城堡”中,处于父母“关爱缺失”的“留守儿童”,教育应把爱放在中心位置。教师应于“留守儿童”交朋友,多关心、爱护、照顾、理解他们。
教师即使学生品质形成的引路人,又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促进者,还是学生生活的保护者。因此,应该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大力提倡教师“走百里、访千家、暖万人心”活动,重点做好“留守儿童”家访工作,对“留守儿童”家庭尽量做到“三必访”,即情绪不好必访,成绩下降必访,迟到早退必访;尽量做到定期与“留守儿童”外出的父母沟通,定期与“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沟通,定期与“留守儿童”的“家长”沟通。平时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对“留守儿童”做到精心观察,及时掌握动态,加强对他们的心理疏导,给这部分学生以更多的“偏爱”。学校、班级经常举办生动有趣的活动,以赛促练,提高能力。
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校园规划与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在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如何加强基建工程合同管理,是摆在每一位高校建设管理者的头等问题。但是,实践中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和研究,使高校的基本建设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一、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协调工程建设管理内部关系
通常建设工程的特点是专业多、施工单位多、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控制难度大,因而风险较大。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在于通过合同管理工作,协调内外关系,保证项目质量、成本、进度目标的实现,最终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二)提高高校硬件水平和高校基建项目发展的需要
高校的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建设,要实现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校,必须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为师生创造更好的学习、科研环境。因此,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有效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项目的建设目标。
(三)有利于保障高校基建工程领域和谐发展
加强合同管理,能够规范建设主体行为,保障建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妥善处理出现的争执与纠纷,对整顿我国高校基建工程领域的和谐、有序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高校基建项目建设不断增多,基建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由于基建工程项目主体关系、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原因,高校对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管理相对滞后,加之我国建筑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高校在基建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①
(一)承包人违法转包与分包现象严重
在建筑工程领域,一些承包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中标后又将工程肢解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施工队伍,或者分包的施工单位又非法分包或转包。一方面使得发包人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总承包人在控制成本和利润的情况之下不能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人员安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在一定情况下存在疏漏,尤其是非法转包,转包单位不具备建筑工程的相关资质和能力,直接导致工程的整体进度和质量,进而影响到高校基建项目的管理。
(二)基建工程合同中权利义务职责划分不明确、不平等
合理地划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是合同制定的重要原则之一。从目前高校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看,施工合同绝大多数的条款是依据发包人即学校的要求制定的。在签订合同中明显的一个误区是更多地强调了发包人的权利和承包人的义务,更多的条款详细规定了承包人的义务,表面上看似乎对发包人有利,但实际中却不利于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合同条款也可能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作为显失公平的合同被予以变更或修改。②
(三)倒签合同、履约不严情况突出
鉴于高校基建项目本身的性质和基建工程合同标的额比较大,高校在签订合同之前,一般都会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合同的审批一般都需经律师、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同时提出有关意见并作出相应的修改,这个过程一般需要一定的流转时间,除此之外,由于高校的基建工程常常是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赶工建设的现象经常会出现,甚至有的工程未签订施工合同已经开工或已经完工,使基建工程合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约束作用和法律效力。
有些高校工程建设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变更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高校存在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也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和决算付款,这样就导致施工单位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 以各种理由延误工期,给建设单位施以压力,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③
三、高校基建工程合同条款约定需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的颁布、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和实施,在基建工程合同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基本有法可依,但是,实践中,有些法律条款的制定和实际执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要求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在制定合同条款时还应针对合同的不同类型、项目的具体情况等全面把握、具体分析、依法制定、严格执行,加强基建工程合同管理,提升高校基建工程的管理水平。
(一)明确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
实践中,由于交易行为的不规范,发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固定总价"这个概念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常常选择了固定总价后并未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尤其在近几年消费物价指数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只要签订包死合同,一旦遇到原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的局面,标的价格就难以支撑这项工程,就可能引起毁约、停工这样难以收拾的局面,也使得施工方不得不承担责任,建设方的工期延长这样的互不利好的后果。④
因此,应正确理解适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价格合同的固定是相对的,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额外工程或变更是可以增减调整合同价款的。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才适合采用该种形式: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程量清单及描述详细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等明确、市场行情已充分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细的项目。⑤
(二)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基建工程合同明确发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工程项目赖以实施的基本依据。另外,高校作为一个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基建工程项目实施中还不用于其他性质的单位,除了基建工程合同中双方一般权利义务内容之外,还应针对学校的相关特殊情况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
1、对在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由于高校活动的主要人群为教师和在校学生,安全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十分重要,但是,时常由于管理疏忽和不慎管理,对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因此,在高校这种环境下,需要加强对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规定,应明确规定保障在校师生因承包人实施工程导致的一切损害、损失和开支及相应的索赔。
2、对高校各类重要会议或其他重要活动的保障
高校作为教育管理部门,有时会承接一些重要的会议或大型重要考试,比如高考、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因此,应明确对这一特殊情况进行责任的明确规定。要求承包人应在各类重用会议或其他事件发生时响应政府要求,并在投标书中考虑该类事件造成施工工作的时间限制所带来的工期和费用等风险,对于此类事件,发包人将不给予承包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补偿。
3、对工程流动资金的保障
由于多数高校作为国家公办院校,在学校发展过程中,国家会直接拨付一定的资金用于学校的基建工程建设,但是由于部分资金来源为国拨资金,资金需要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到工程流动资金的周转,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承包人应考虑并准备足够的自有流动资金,以满足本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代表不会接受任何因承包人生产资金不足而提出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4、明确总包对分包的相关的规定
目前,建筑工程领域普遍存在拖欠分包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其问题的纠纷直接影响到高校师生的教学、学习和生活,为保障高校工程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应明确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对分包项目的相关制约措施,承包人应切实加强分包队伍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导致聚集事件等,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对总承包人处以罚款。
(三)明确违约索赔的约定
基建工程合同中对索赔的约定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索赔可以促使合同双方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全面履行合同的自觉性,索赔对合同的双方来讲都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重要手段。作为建设单位,一是,密切严格履行合同的条款,避免由于自身违约造成施工单位的索赔;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应通过积累原始资料,依据合同条款,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向施工单位索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降低、工期的延误从而减少工程的投资。
结语
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的核心,在高校基建项目实施中,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节约资金,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减少合同纠纷利财产损失,对于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因此,高校应不断完善合同管理机制,以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为依托,以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为纽带,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管理,确保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注释:
①郭宵鹏:《浅谈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与控制》,《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18期。
②刘坤、田敬贤、白万勇:《高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廊坊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年12月第12卷第6期。
③杨胜雄:《高级财务管理》,东北财大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113页。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建筑业呈现蓬勃发展态势,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也愈来愈显得重要。现代工程项目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投资额打、不确定因素多、项目参与方多、合同种类和数量多,对于每一份具体的工程合同,都存在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到终止的合同寿命周期。随着工程合同管理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的不断深入,工程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和建筑业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日益明显和突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加强对贯穿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合同管理至关重要。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的复杂化日趋明显,在长期的施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则会导致合同各方互相扯皮,丧失或弱化合同原有的约束作用,影响履约效果,致使合同标的难以实现或出现折扣。合同管理是一项系统、动态的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合同开始生效后,双方就承担着法律约束的责任。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都清楚合同的内容,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或失效为止。保证承、发包双方全面地完成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施工工程中合同维护不仅是双方的利益关系,它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比如在材料方面签订的合同,对建筑物的质量和使用功能影响重大。在市场经济中,双方的关系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机制,才能规范、优化建筑业市场,推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视人际关系,不注重合同管理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的影响,在建筑行业中,权利和人情往往高于一切。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受制于权利和人情,以法律法规为依托的建筑工程合同流于形式,使得在建筑工程行业中不按合同履行职责,违反合同的行为屡见不鲜。
2、合同内容不规范
合同的内容是合同管理的核心,但是往往由于对合同的重视不够,或者因为没有专业的人制定,合同的内容可能不尽准确,还有人会钻空子,利用这一点谋取私利。从合同制定上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到很多方面知识,专业面很广;同时,关系着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制定科学规范的合同就要求合同制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以及法律、造价管理等相关方面的知识。
3、法律意识淡薄,轻视合同管理
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做形势、走过场,没有全面考虑,把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合同中提出,尤其是一些细节问题。合同专业管理人员、企业中的高层管理着的合同知识和经验不足,合同意识不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不去查阅合同而是随意处理。从而造成合同纠纷。
4、合同监管机构不健全
由于我国市场进入市场竞争时间不长,建筑工程市场处于进一步完善、规范的阶段,对于合同的管理、利用程度有待提高。较多建筑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建设,不设置合同管理机构,不明确合同管理程序,不制定合同监管制度,不明细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能。同时,对合同的各项监督工作不到位,管理混乱。建筑施工企业也不重视合同管理工作,缺乏完善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流程,缺乏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评估和总结,缺乏有效的合同动态管理。建设项目内部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合同履行的手续不健全,使得合同制度执行不力,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较低,从而降低了合同管理水平和合同管理效益。
三、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管理工作,涉及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索赔、合同风险管理等。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可行的、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是很难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综合管理能力。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合同评审制度、合同交底制度、合同补充更改管理制度等。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就是将企业各部门合同管理职能与建筑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合同管理职能进行有效分配,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对建筑工程合同进行管理,以利于提高合同综合管理能力。
2、提高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素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2.1提高合同管理专业人员的素质
选择优秀的合同管理专业人才、人员是企业规范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础。择优录取专业人才。企业领导应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既具备工程技术、施工经验等方面能力,又具有对合同拟定、修改、谈判以及解释能力,还熟悉工程造价和会计财务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同时,在选拔过程中要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不断对合同管理人员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企业和职能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变化发展和实际情况,组织合同管理人员集中学习、个别研究。当然,企业也有必要选择较为出类拔萃的合同管理骨干进入高等院校进行培养深造,并与其签订定向培养的协议作为保证,使得在培养对象的同时,成就其事业。
2.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对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职责、权限和奖罚,积极在合同管理人员中推进“管理对标”机制,增强内部竞争意识,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自强能力;同时,赏罚分明,及时对表现优秀和有贡献的合同管理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及时对表现不良和在工作中有较大事故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惩罚。通过建立这种合理的竞争机制和奖惩制度来优化合同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和业务能力。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培养全面合同管理理念
大力贯彻全面合同管理观念,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再到履行完毕,都有业务、法律、财务、经济稽查、质量管理、工程技术、使用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对合同管理人员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建立合同管理体系,配备高素质的人才,加强有关人员的培训,开展法律法规教育,明确法律责任,树立依法签约、依法履约的思想,把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4、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正成为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的网络化建设。一切从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用实际数据,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合同的内容,避免投机取巧行为,完善合同监管制度,保证工作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开展,防止混乱现象。在工作中不断吸取教训,总结工作经验,为以后的管理工作铺平道路。施工企业应设立专门合同管理机构和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合同台账,对工程合同实施登记、审查等监督管理,并进行统计、检查,加强合同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应深入研究合同管理工作在不同阶段的具体特征、要求、管理控制手段、工作侧重点等问题。建立企业合同管理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结束语
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综合管理能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建筑工程实施中各方的行为,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综合管理能力势在必行,并应从多方面开展工作,需要建筑行业各方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伴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发展与不断的健全,工程建设的资金控制与各项管理更规范化。工程建设的好坏,以及能否如期完工,完工质量的程度是否达标。都关乎到工程建设单位的利益和发展。而影响这些的正是如何控制工程造价。只有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才能使工程建筑单位发展。对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环节离不开工程合同设立、变更、终止的管理。只有进行全面的合同管理,才能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一、合同管理和工程造价之间的关系
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和关键是合同管理,能够确定和调整合同双方的经济关系,通过解决合同纠纷等来控制工程造价。具体关系如下:
1.合同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的项目工期时间有长有短,工期长的工程,管理难度加大。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材料设备的管理、施工内容的变更都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1]。在合同的履行阶段,加强合同的管理,可以有效地避免施工过程中的纠纷产生的工程造价。
2.合同贯穿着整个工程造价的过程。按合同来说,合同规定的由图纸变成实体建筑的过程就是合同的时间。主要包括准备施工、正在施工以及竣工这三个阶段。(1)在施工的准备阶段中,施工合同需订立,同时也要订立材料与物资采购合同以及其他有关的合同。然后,按照合同发放图纸,接着安排施工图的会审与交底工作。其中还要施工组织的设计审查。接着,安排开工事宜,同时,拨发工程预付款[2]。(2)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更为详细、复杂。还要有索赔机制,要对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进行监督。(3)完工后,按照合同办理竣工结算并支付剩余款项。其中要安排保修事宜。
3.以工程造价的控制方看,合同管理包括了工程造价的所有的方面。(1)在合同订立之时,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合同的价款,奖罚条款等内容,合同都包括了。(2)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像变更签证的管理,管理工程计量,管理的工程款支付及结算,管理的索赔等,合同也都包括。
4.工程结算的方式以合同为重要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决定了工程的结算方式。施工一经确定合同,价格也就随着工程而确定,鉴于工程建设的不一般性,在合同中已经标明的价格也会随之改变,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会发生的也包括追加合同的价款,而以上的这些价款的变化,均是以合同为依据的,追加并调整的部分变成了原合同的重新增加的部分,这些合同就构成了工程的总价,或者说是工程结束时,要给付的价格。然而,不一样的合同部分,会有不尽相同的调整方式。
二、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中出现的问题
控制工程造价是建设工程的费用控制在合同的批准之内,关系到建设方、施工方和其他单位,资金周转复杂。因此,控制应该从多方面准备。比如,在合同中注明设置工程造价控制的总目标。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其中,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合同的管理。然而,在合同的管理中,出现了若干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了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具体问题如下:
1.合同的制定和管理,没有法律意识。合同没有符合法律的规范,更没有具体的实际条款,流于形式,不能有效的受法律的保护。
2.合同不够严谨,内容存在歧义。合同在制定的过程中,没有全面考虑工程建设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或者意外事故等。由于合同在制定过程中的粗心大意,出现漏项,在施工中,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就不能按合同有效地解决。就可能出现扯皮、拉锯的现象,直接影响工程的工期,间接影响工程的造价的预期。
3.合同中缺少索赔方面的情况处理。工程建设中,意外情况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其中责任的归属问题,医疗款、赔偿款的支付情况[3]。这些都会影响到工程的造价。怎样合理有效的解决索赔,成为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4.合同中没有明确工程变更的处理条款。工程在建设中,发生变更,会导致工期的更改或延误。也使造价的预期和实际存在误差。合同中缺少明确的变更情况,给施工工作带来麻烦与不变。
5.合同中对工程的质量和工期的处理不够完善,其中处罚和责任归属问题,缺少做明确的注明。
三、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
施工单位只有合理的加强合同的管理,才能够对工程造价更有效的控制。控制工程造价在合同的签订中会受市场上一些相关因素的影响,要时刻的关注市场变化,来弥补这方面的空缺。所以,应该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关于及时掌握国家政策的变化和行业行为规范的变动。对相关材料设备的价格方面的信息要有迅速的反应,从而能合理快速的调整价格。具体做法如下:
1.制定合法有效的合同,能够对工程各方都有约束力和执行力。施工单位加强合同中各方的管理和监督。解决市场上盲目的恶性竞争。如:避免建筑施工的总承包企业的合同资质非法挂靠问题。对承包企业的资质要严格管理、审查。做到对企业投招标过程清晰了解,并且能够掌握企业的管理,对进驻项目的管理团队审查和限定,尤其是“联合投标”中,在资质等级上“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要坚决的执行。
2.合同订立要严谨,得当。合同,只有严谨有效的合同才能为合同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和依据。一般就建设工程来说,需要较大的投资、较广的涉及面、有较大的个性化差异、较长的履约时间。同时,在客观上,应该保证合同的完整,清楚,用词的严谨、准确,条理清晰,各项条款严密、细致。不求面面俱到,但不能有什么遗漏。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合同的作用。合同的订立要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连续和一致。尽量严密的制定合同条款,不能有工程上的纰漏,造成基本合同上的损失。
3.明确合同管理中的索赔意识。工程合同在签约之时,就明确了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方式。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主要是设计的变更、签证及施工过程中的不确定的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因此,在工程合同的管理中必须深入研究合同的每个条款,包括细节也要清楚[4]。以便随时能够处理合同问题造成的纠纷。加强索赔与反索赔方面的研究,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4.工程建设时管理工程的变更需要加强,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处理条款。发生变更在工程中屡见不鲜,只有做提前的准备,才可以把造价控制在范围之内。成本的增加和工期的延长或调整是由变更引起的,包括设计、工程的进度变化、工程建设中的具体条件的不同和相关类的变更。如果,没有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工程的变更,会引起更多的有关方面的费用增加。也必然会影响到工程造价。对建设中经常变更的内容,要有提前分析的准备,这样才能根据市场的变化来最快的掌握价款。同时,在价款的变更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1)合同中原有标明的价格,必须谨遵合同。(2)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可以参考来定夺。(3)合同中没有的价格,同时也没有标注类似的,应该请示监督单位,才能做决定。尽量做到工程建设中时有发生的都要在合同中表现出来。
5.合同中,应有准确的责任归属,对于工程工期和质量问题。建筑工程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效益的,如果加上工期的耽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会是连锁的。比较大型的工程项目,应该分段设置,这样更容易操控,减少中间计算的误差,更为准确的控制工程造价。
总结语
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能够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中的资金利用率,加大经济效益。合同管理的加强,规范了工程建设中的操作,减少了工期中的障碍,同时,也有利于工程问题的合理快速解决,对合同的管理做到全面,严谨。才能合理的准确的估计工程造价并有效的控制工程的投资,真正提高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参考文献
[1] 张剑平.如何加强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J]. 山西建筑. 2010(31):78-79
(1)平均出行速度较低。步行速度为0.5~1.5m/s,过街天桥、地道上行慢,下行快;自行车出行速度一般低于15km/h(电动自行车除外);同时,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距离较短,一般在3km左右。(2)绿色环保。相对于其他交通方式,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不产生环境污染,符合中国现阶段低碳环保经济发展模式的要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应该成为中国中小城市居民出行的主导方式。(3)在道路交通安全中处于弱势地位,其交通安全状况令人堪忧。据统计,2009年中国交通事故造成的行人和自行车死亡人数占交通事故总死亡人数的2.6%。(4)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灵活性较大,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者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制观念淡薄,易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混乱无序,引发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
1.2中小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定位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作为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自古以来是人类最基本的出行方式,在城市交通出行中具有快速交通不可替代的优势。任何一座城市既有快速交通,又有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二者在整个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发挥着各自功能,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中国中小城市与大城市相比,在城市用地规模、城市用地布局、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形态、居民消费水平等方面差距很大,所以中小城市与大城市的交通发展模式不同,快速交通与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出行比例也有很大不同(见表1)。从表1可知:城市规模愈大,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出行比例愈低,公共交通与个体交通的出行比例愈大;城市规模愈小,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出行比例愈大,公共交通与个体交通的出行比例愈小。《指导意见》中明确中小城市要将步行和自行车作为主要交通方式予以重点发展,提出市区人口在100万~200万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达到65%以上;10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达到70%以上。所以中小城市的交通规划建设管理范围不能仅限于快速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管理水平应同步提升,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者提供更安全的出行环境及更高的服务水平。
2中小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管理现状
2.1行人与自行车交通参与者交通守法率较低
在中国,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者没有接受与机动车驾驶人类似的道路交通安全理论培训,加上中小城市居民文化教育程度较低、交通安全宣传不足,导致中小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意识淡薄,交通守法率低,交通不文明行为突出。主要表现为:(1)不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2)行人与自行车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交叉口通行不遵守交通规则或不服从交警的指挥随意乱窜。(3)自行车逆向行驶,阻碍对向车辆或行人的正常通行。(4)行人横过机动车道不走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随意横穿马路。(5)自行车、行人没有各行其道,机非混行、人车混行,相互干扰严重。(6)在没有自行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未按照规定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7)电动三轮车在城区范围内违法载客营利。(8)人力客三轮车违法加装动力装置。(9)人力客三轮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
2.2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不连续及安全设施不完善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是环境友好、安全便捷、任何一次交通出行都不可或缺的交通方式,然而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不连续、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被挤占及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常导致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者的正常通行与安全通行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为:(1)在旧城区,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停车位供给能力不足,人行道、自行车道被自行车、机动车违法停车占用,影响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的连续性、安全性和舒适性。(2)人行道被商贩、摊点等违法占用,影响行人通行。(3)自行车道不连续,自行车路权得不到保障,如在城市某些道路、路段没有规划、设计自行车道。(4)行人与自行车过街安全设施不足,如在较大的路口没有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为行人二次过街提供安全驻足的区域。(5)城市主干道在没有实体绿化带隔离机动车与自行车的情况下,没有安装机非隔离护栏对机动车与自行车进行分离,造成城市主干道路段上机非混行严重,自行车通行安全得不到保障。(6)在三块板道路或有机非隔离护栏的道路交叉口或道路缺口处未合理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分道指示标志及在自行车道施划自行车标线,引导机动车与自行车各行其道。
2.3交叉口步行和自行车交通通行混乱无序
中国中小城市交叉口多为平面交叉口,平面交叉口是道路的集结点、交通流的疏散点,不同类型、不同方向、不同速度的交通流汇集于此,而且交叉口内车辆行驶自由度较高,行驶轨迹随意性较大,交叉口内交通冲突点较多,容易造成交通拥堵及引发交通事故。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作为道路通行能力的瓶颈,往往制约整条道路乃至路网的服务水平。然而,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者在道路交叉口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乱窜,扰叉口正常通行秩序,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降低了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主要表现为:(1)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者不按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随意闯红灯。(2)行人横过机动车道不走人行横道,自行车过街不经人行横道或黄色网状线直行过街,在路口内随意乱窜,造成路口通行混乱无序。(3)在没有自行车左转信号灯的道路交叉口,左转自行车直接在路口内左转而与对向直行的机动车、自行车冲突,影响对向车流正常通行。(4)部分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违法停放于交叉口转角处,影响行人及右转车辆通行。
3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管理问题成因分析
3.1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缺乏系统规划
步行与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是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城市倡导绿色出行方式、重视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体现,对推动城市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是指导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管理走向科学化的重要技术文件,反映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科学化程度、计划性和领导的重视程度,是实现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重要保证。然而,目前中国大部分中小城市尚未编制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发展专项规划,缺乏合理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安全设计,理想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与管理也就无从谈起。
3.2平面交叉通设计不当
中国中小城市平面交叉通混合现象突出,如果不对交叉口进行合理的交通设计,不同类型交通流在交叉口分流、交叉、合流容易造成交叉口混乱无序,进而引发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中小城市交叉通设计不当主要表现为:(1)交叉通信号灯的相位配置、时间配置设计不合理,导致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者在交叉口的通行时间不足或等待时间过长。(2)在较大的交叉口内没有设计交通岛、导流线或交通岛及路口渠化设计不合理,导致交叉口内车辆与行人通行无序,降低了交叉口的有序性、安全性和畅通性。(3)交叉口进出口车道数目、宽度、长度设计与实际交通需求不匹配,导致道路资源被浪费,交叉口的最大通行能力得不到发挥。(4)交叉口内自行车通行路线设计或放行方式不合理,如交叉口内自行车采用与机动车相同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放行,导致在同一时间段机动车、自行车、行人三股交通流在交叉口有限的空间上严重交织和冲突。(5)交叉口不合理的人行横道设计可能促使行人过街不走人行横道。
3.3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管理理念与方法不当
中国中小城市的机动化进程催生了公安交通管理者将管理对象仅局限于机动车,着重对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教育与处罚,保障机动车的通行秩序,最大化地满足机动车快速通行需求,而弱化了对“以人为本”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者的管理。一方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常因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违法现象多、治理难度大而疏于管理;另一方面,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管理也常因存在局限性、没有针对性,管理效果得不到保障。
4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管理发展对策
4.1编制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从战略决策的高度科学解决城市交通问题,交通规划也是交通设施建设不可或缺的前期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要求2015年前要组织编制完成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要合理化解中小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中的突出问题,编制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尤为重要。中小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应严格按照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中的要求编制,同时结合中小城市自身的发展特点,杜绝盲目搬用大城市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规划。《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中国中小城市的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应达到较高的比例。为了吸引城市居民选择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建议中小城市道路中行人设施完善比例达到80%以上,自行车通行设施完善比例达到60%以上。中小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应实行中远期规划与近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其中,中远期规划方案应滚动发展、不断充实,并且根据反馈和变化的信息及时进行调整与完善,以彻底缓解影响和制约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近期规划方案应具有良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紧紧围绕目前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安全状况及近期发展趋势,以解决近期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安全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目标,为远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规划应重点以人的出行行为特性为指导,规划方案内容应包括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路网规划、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安全设施规划、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交叉口通行规划、公共自行车系统规划和自行车停车场规划等。
4.2合理设计道路平面交叉口
在以往的道路交叉口设计中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机动车的快速通行,而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自行车和机动车被安排在同一空间内通行,不仅相互干扰、安全性与运行效率低,而且造成空间资源的极大浪费。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推广,人们对人行道与自行车道设施的连续性、舒适性、便捷性尤其是安全性等的要求不断提高。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过街系统的优化设计是改善交叉口通行条件的重点。平面交叉通设计主要从交通通行的时间资源和空间资源着手,通过对交叉口各方向交通流的通行时间、通行空间进行整合设计,平衡和协调不同类型交通流(机动车、自行车、行人)在通行时间和通行空间上的分配,提升交叉口通行的有序性、便捷性、安全性和畅通性。交叉通设计的内容也就是对交叉口的时空资源进行合理设计,即对交叉通通行的时间设计和空间设计。
4.2.1平面交叉口通行时间设计
平面交叉口通行时间设计主要是指对信号灯控制交叉口进行配时优化设计,主要设计内容包括确定信号周期时间、合理配置信号相位及相序、根据各方向交通流量比确定各相位的绿灯时间等。交叉口通行时间的合理设计对提升路口的通行能力,改善通行安全、通行秩序,减少交通流通行损失时间等都有很大作用。在设计交叉口信号配时前,必须做好前期基础数据的调查分析,包括交叉口各方向高峰期和平峰期机动车流量、非机动车流量与行人交通流量、交叉口的进口车道分布等。
4.2.2平面交叉口通行空间设计
平面交叉口通行空间设计即路通渠化,主要是利用交通标志和标线、交通岛、导流岛或隔离带等对交叉口内车辆、行人的通行路线及通行区域进行设计,使不同类型、不同方向、不同速度的交通流各行其道,减少相互干扰,以达到提高路口通行能力、减少交通冲突、降低交通拥堵、提升通行安全的目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行横道设计、交叉口停车线设计、交通岛和导流线设计、自行车通行空间设计、交叉口进出口车道(数目、宽度、长度)设计、左右转专用车道设计、交叉口进口车道拓宽设计等。交叉口自行车通行空间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行车与机动车应在通行空间上分离,若无条件分离,也必须给出适当的空间让自行车与机动车分道行驶;2)尽量使自行车在交叉口处于危险状态的时间减到最小;3)为提高自行车通过交叉口的安全性,自行车与机动车交通的冲突点应尽量远离机动车交通之间的冲突点;4)应保证自行车与机动车驾驶人在交叉口都有足够的安全视距;5)当自行车在交叉口内暂停等待放行时,应为其提供一个安全的停车位置与空间,当自行车流量较大时,可以考虑将自行车停车线提前设计,将自行车与机动车停车线作前后错开设计,在空间上将机非交通流进行分离,减少其相互影响;6)交叉口内人行道与自行车道衔接处进行无障碍坡道处理,为行人和自行车创造安全、连续的交通出行环境。
4.3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行人与自行车的交通管理,改善步行与自行车交通出行环境。首先,应保障步行与自行车的基本路权,禁止违法占用人行道和自行车道停车或挪作他用,加强对步行交通及自行车交通的设施建设和组织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与城市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对占用人行道与自行车道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禁止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人行道和自行车道。其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法管理力度,对行人与自行车闯红灯、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同时应创新处罚模式,提高行人与自行车违法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切实提升行人与自行车的交通管理效果,规范行人与自行车交通通行秩序。
4.4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安全宣传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交通管理的根本性、源头性工作,是交通管理的先导,并贯穿交通管理的始终。中小城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宣传科室应申请城市宣传部门发动地方电视台、报社等加大对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倡导城市居民选择步行、自行车等绿色交通方式出行。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对模范遵守交通规则的步行与自行车交通参与者进行正面报道与宣传,而对严格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及因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进行负面报道与抵制。
1.建筑企业的管理特点
由于建筑产品和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建筑企业在管理上同其它企业相比有较大的不同点,具体体现在:(l)投标承包方式的竞争性。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是通过投标竞争的方式来承揽业务。中标后再通过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来确定彼此的经济与法律关系。但由于建筑企业的进入壁垒低,施工企业众多,竞争非常激烈,大多数企业只能依靠低价竞标方式来取得业务。(2)生产经营任务的不稳定性。采用竞标方式承揽业务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建筑企业经营生产任务的不稳定性,从某一个具体项目看,企业能否中标,一方面与企业的业绩、技术、管理、资金等综合实力密切相关,也与投标策略、掌握的市场信息有很大关系,具体项目的中标具有很大的偶然性。(3)管理环境的多变性。这里的环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作业环境方面,建筑施工大多为露天作业,作业条件较差,受天气、气候、地质、水文的影响较大。二是指管理方式的环境方面,不同的投资主体,多变的项目管理模式、不同地方的政策都使得管理环境复杂多变。
所以,运用合同管理对建设项目进行把控,是非常重要和有意义的。
2.建设工程管理中合同的必要和重要性
建筑合同的范围非常广泛,每项工程的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合同,例如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设备、合同的变更及索赔、工程风险的分担方式、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总包分包、仲裁纠纷的处理、工程验收等等。工程进度的控制、工程质量等级、工程付款方式,这三点是一个合同最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直接涉及到业主的利益。工程进度控制是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的基本依据;质量是工程项目的核心,也是工程管理的核心部分;工程付款方式是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证承包商利益最行之有效的手段,确保业主能及时将项目进度支付给承包方。
工程项目中的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明确业主与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的主要依据,是确立双方各自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因此,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管理工作的核心。有效的合同管理模式是确保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投资的重要手段,它督促甲、乙双方全面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条件
无效合同本质上是合同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判断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首先要对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进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它的生效除要符合上述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3.1当事人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住宅建造的公民个人,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承包人一方,一般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除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外,他们还必须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即这些建筑施工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订立合同。
3.2不违反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工程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使用,要经过许多阶段和环节,有其客观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与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对此客观规律性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工程建设法规规定了工程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要求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比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还必须经过报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招标投标程序才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
4.违约责任包含的主要承担方式
为保证工程建设的完成质量,保障订立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我国《合同法》详细规定了责任承担问题,严格地规定合同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在出现违约情况时所应受到的惩罚。是一种旨在弥补受害方损失的具有强制性的民事行为。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4.1强制履行义务
在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不能履行,那么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通过相关裁决机构进行裁决,强制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条款,继续进行工程建设。本条款不包含任何赔偿责任。
4.2违约方终止其违约行为
主要应用于在一方当事人出现合同规定行为以外违约行为,而当该种行为已经损害或即将损害合同另一方的权利时,受害一方则有权利向违约一方提出终止该违约行为的要求,如果违约方不履行,那么受害一方则有权利请求当地法院出面要求违约方终止违约活动。本条款同样不包含经济赔偿责任。
4.3赔偿损失
本条款是比较典型也是在现实中比较常用的条款。作用于当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就自己的违约行为对合同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予以合同规定的相应经济赔偿。
4.4给付规定的违约金
由于在合同订立时的不同情况,通常违约金分为合同约定违约金和法律规定违约金。适用于当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况时,应给予另一方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
4.5定金罚则
当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某些情况下,一方要向另一方给付一定金额的定金以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主要应用于建设工程债务的保障。如果给付定金一方不能按时交付价款,那么就没有权利要求对方退还定金。但是,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那么就要双倍返还定金,以示惩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一项工程的建设的不同环节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法律所规定的各自的义务也有所不同,因此,相关法律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5.今后加强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的感想
5.1增强合同的法律意识
制定合同的双方应该认真学习了解我国的《合同管理条例》,这样一来,双方都按照合约来行使彼此的权力与义务,极大地减少了合同纠纷的产生,即使出现合同纠纷时,也可以较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的审查,避免不法分子在合同上动手脚。一旦合同签订了,甲、乙双方要按照合同上的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5.2健全工程合同管理体制
各企业应该加强招投标的管理,严格按照我国《招投标管理办法》来组织招投标,杜绝一切不具备承包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得到工程项目。业主要在承包资质上严格把关,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的恶性竞争行为。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要建立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包括合同的签订程序、合同的借阅程序、合同的授权委托人等等,都要纳入公司的管理细则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