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贸易方式范文

时间:2023-06-06 09: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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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贸易方式

篇1

二、全面停止行政、事业、企业或改制企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单位、个人的联合建房或合作建房。

三、凡在原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实行定点、定向建住房的单位,一律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以招标的方式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四、由于在实际工作中供房对象难以确定,今后暂停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房的建设。对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建设廉租房等形式解决。

五、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今后凡在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企业,不再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

六、鼓励市直机关干部职工购买住房,通过以小换大、以旧换新来改善现有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七、放宽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原房改政策不予出售的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成套住房和不成套住房以及按房改政策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均可按原*地委*办发[1*9]23号的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

八、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办证的前置条件;市财政、国土、税务等部门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内设立统一的办事窗口,涉及房屋交易的税费在市场内实行“一单清”。建立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机制;实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时限的承诺。增加房地产交易的透明度,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九、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5%提高到8%;个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贷款期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十、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加大个人住房的贷款规模和贷款期限,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最高额度为八成(购房总额的80%),最长期限为30年。

十一、进一步加快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按照市政府《*市中心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和《*市中心城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发[20*]7号)精神,从20*年下半年开始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十二、进一步完善商品房开发和农村劳动力安置用地的供应机制。商品房开发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供地,农村劳动力安置用地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规范用地操作程序,推进土地储备,实施“熟地”出让。

十三、为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由市房管局尽快组建*市房屋置换中心,并负责制定《*市城市房屋置换管理实施细则》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十四、加强和规范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进一步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由市房管局负责制定《*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鼓励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等相关制度。

十五、凡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存量成套住房和上市公有住房的非本市个人,均可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十六、房地产开发或置换企业以买断方式收购且用于置换的旧房屋,可推迟办理房产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审批手续,一年内再次转让或置换时只按差额收取税费。

十七、城市房屋拆迁原则上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按照国务院令第305号文件精神,尽快出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被拆迁人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时,只对其超过补偿金额的部分征收契税。

十八、积极妥善处理房屋产权发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1、2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各种形式的单位全额集资自用住房的职工(房屋建设和装饰装修全部是职工集资的,单位未出一分钱),经单位同意和市房改办审批后可直接办理集资建房产权手续。

2、20*年3月1日以前(“三清理”范围之外)新建有土地手续但建房资料不全或者既无土地手续且建房资料不全的房屋(含私人建房、合作建房、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和还建房等),经登报告示三十日后权属无争议、建房单位出具了房屋安全证明的,市房管部门可先予发放房屋产权证。市建设、城管、国土、房管等部门实行联动机制,本着遗留问题特事特办,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补办土地手续和交纳建房规费。对拒不补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立即停止项目开发,并不予批准新开发项目,必要时,由司法机关配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20*年3月1日以后新建的房屋,凡是在“三清理”中属于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建设和违法违规开发的,必须按*市人民政府*府发[20*]5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产权证书。

篇2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40-01

一、保险利益概述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我国《保险法》首先对保险利益下了总括式定义:2009年新修改通过的《保险法》也仅仅是在原法包括投保人的基础上补充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规定。目前国内对保险利益概念的一般认识是:它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我国最高法征求意见稿中:保险利益应当是可确定的经济利益;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因保险标的的损坏(或丧失)或因责任的产生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保险标的的安全或免于责任而受益。具体说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失的利害关系;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因被保险人的伤残或死亡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因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的延续而受益的一种利害关系;在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与民事侵权责任相关的一种利害关系。简言之,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为法律所认可的经济利益,并可作为投保的一种法定的权利。

二、几个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在国际上,目前通用的、影响较大的贸易惯例是国际商会制订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涉及海运主要贸易术语中对货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的规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1.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出卖人在指定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在此贸易术语下,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在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此时买方对货物有保险利益,当货物损坏发生在装船后,保险人应向买方进行保险赔付,此时是没有任何疑问;但如果货物损坏发生在装船前,此时卖方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由于风险未发生转移,买方没有保险利益,这就造成了一个尴尬的情况:买方对货物办理了保险,但没有保险利益,无法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保险补偿;卖方对货物有保险利益,但未办理保险,同样无法得到补偿,这样就会让买方承担损失,然后向卖方索赔。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买方无法在卖方处得到赔偿,这就使得买方在购买了保险的情况下无法得到保障。

2. 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出卖人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和运费。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货物风险负担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此时,货物的保险利益也应随风险负担的转移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办理保险由卖方负责。在货物越过船舷前,风险未发生转移,如果此时发生货损,卖方有保险利益卖方能够从保险人处得到补偿,但当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因而已转给买方,但此时会发现,买方有保险利益,卖方因风险转移而丧失保险利益,此时就会出现上面同样的尴尬:买方有保险利益,因没有办理保险而无法得到补偿,卖方办理了保险但没有保险利益也无法得到补偿。这种情况同样使得货损无法得到补偿。

3.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是指出卖人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保险费和运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在此条件下,出卖人除安排运输外,还要办理货物保险,并使买受人或任何其他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货物保险人索赔,以及向买受人转让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卖方负责办理保险。出现的问题同CFR。

三、建议

在上述情况下,出现办理保险而无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却未办理保险,都无法得到保险人的补偿。为了避免以上情况,我们应该充分行使合约自由,最好是在订立买卖合约时,就事先约定如何避免以上情形。

在FOB情况下,买方在购买保险时,可以将卖方一起列为被保险人,当货损发生在装船前,卖方作为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补偿,如果货物在交付买方后,才发现是在装船前发生的货损,买方可请求卖方向保险人索赔,然后由卖方将保险人赔付的赔偿款交给买方,实现货物不论在什么运输阶段发生货损都能得到保险人赔付。或者,由卖方购买装船以前的保险,这样在装船前后有两份保险承保,完整的承保了货物从卖方到买方的过程,同样能够使货物在发生货损情况下得到补偿。

在CFR和CIF情形下,在订立买卖合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这样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货损,买方就能够得到补偿。或者,和FOB一样,买方办理装船后的保险,同样能够使货物处于保险承保当中。

但应该注意一个问题,在FOB情况下,如果货损发生在装船后,收货人对于已损坏货物拒绝提货,受损货物被承运人运回给发货人,此时,如果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造成但是海上货物保险承保范围内,原买方应将保单转让给卖方,这应当在买卖合同中写明以防出现争议。

参考文献:

[1]周成杰.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3(5).

篇3

[2]郭捷,张秀萍.管理类专业的“管理信息系统”课程建设与教学方法探讨[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0,27(3):122-125.

[3]赵茜,王佳.论教师教学方式的转变[J].教育科学研究,2012,

篇4

一、常用的支付方式简介及存在的风险

1、汇款人是指(债务人)将款项主动交给银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同时也作为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按照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的不同,汇款方式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够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而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在降低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长,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由此可见,结算时采取汇款方式,就会出现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的情况。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客户名称、账号与银行信息的正确、完整。因此,对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应收付款项。对付款人来说,办理汇款一般要承担手续费和电报费两部分费用。对收款人来说,收取汇款一般要承担银行的清算费用,也是按笔数收取。

2、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并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完整正确的代收行、进口企业名址。托收银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来处理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户信息,缮制出口托收函件并进行邮寄等。通常情况下,托收银行几乎无法,也不可能负责审核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提供代收行、进口企业的名称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确。如果代收行邮寄地址错误,将会延误收汇,甚至是单据遗失而无法收汇。如果进口企业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没有地址、电话),还会令代收行无法及时联系到进口企业而延长收汇时间。

(2)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业务术语。

托收使用的术语主要有D/A和D/P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在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很少发生争议。而在实务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术语。比较常见的有D/P远期,CAD等。

3、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一般采取该方式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承担,承担了审单的义务后,也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结算的风险,资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该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的接受。

信用证的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企业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促使双方在支付货款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但银行做出的确认承诺是以交单相符为前提的,如果出现交单不符的情况,那么开证行可以按照规则拒付单据。出口企业在缮制信用证下单据时,要格外小心,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所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企业缮制单据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较高。但是,我国当前的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的单证人员业务水平偏低,素质不高,这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

1、将汇款与托收结合起来。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这种选择可以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也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和贸易时间。

篇5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业务方式更趋于单据化。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银行信用。为保证各自利益,越来越多的贸易双方在进行国际贸易业务时,多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顺利结汇的原则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同样,开证人也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接受单据并对其履行责任的银行进行偿付的义务。因此,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要想顺利结汇,那就必须使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相一致。 

二、信用证软条款与风险 

1.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收汇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出口方懂得利用信用证保证自己的利益,而进口方也会懂得利用信用证来设下各种陷阱或条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签订合同时,进口方拿不定其所进口货物是否能顺利卖出去,就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所谓的软条款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而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这样,受益人(出口商)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对软条款的认识是不够的,对信用证上的单证英语不予足够的重视。一些企业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视软条款,因而掉进了不法分子设置的诈欺陷阱;一些企业过于看重进口商以往履约记录,对软条款掉以轻心从而蒙受损失;有些企业甚至没有足够的国际结算知识因而对软条款视而不见。由于软条款是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下,所以隐蔽性很大。此外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难以被非银行人员所注意和理解,没有银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察觉。例如以下案例: 

我国一家出口a公司与一家国外b公司进行一项国际贸易业务,a公司收到的信用证后,经公司专业人员审核均未发现问题。但当a公司按信用证准备好单据议付时,却遭开证行拒付,其原因就是在信用证多达十几条的附加条款中,就有一条内容:“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only a sample ,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our further confirmation.”由于该出口方从来没有收到开证行继这份信用证之后发来的任何电文,那么该信用证还没有正式生效。事后,虽然在我国当地的使馆出面协调得以解决,但此前无疑是给案例中的出口方带来麻烦,影响了出口方业务的顺利完成及时结汇进行资金的有效周转。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信用证软条款对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有很大影响。 

2.信用证软条款表现方式 

信用证是契约文件,只要受益人接受它,那么各方面当事人就都必须按照这份信用证的规定去做,哪怕规定得毫无道理。因此,一定要特别注意信用证中单证英语表述的意思。软条款在单证英语中表述变化虽多,但任何事物都有其普遍性与特殊性。其通常不外乎从两个方面做文章,一是单据,二是付款。与单据有关的软条款常见有: 

(1)单据由特定的人签发或会签,证明货物合格,或已通关,或已收妥无误,或确认数量等等。最典型的是检验证或货物收据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代表签发,如“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这些由特定人签发的单据,其最大危险性在于:在行情下跌或进口商找到更便宜的货物时,可以利用这一条,不派人检验或收货,出口商拿不到信用证下结汇所需单据,必定遭受损失,这在大宗贸易中最为常见。 

(2)某单据由特定的人签发,并且其印鉴须与开证行的留样相符,如发票、检验证、货物收据等。这类单据的内容与(1)中提及的单据无异,但危险性更大,在香港地区的来证中常常见到。如“cargo receipt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 and the signature must b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at of our file.”这类软条款不但可以使申请人在受益人发货前占据主动,而且在付款时也同样能够进退自如。例如他可以在开证行留张三的印鉴而派李四去签单,这样,如果行情看涨,他可以签发检验证,而到付款时一旦行情下跌,就可以利用“印鉴不符”拒付。 

在单据做文章的软条款,一般出现在swift开立信用证的“单据要求”一栏中,比较容易引起受益人的注意,但在付款上做文章的软条款,往往出现在“致银行指示”中,或者出现在“附加条件”一栏中,比较隐蔽。常见的形式有: 

(1)货物到达港后,由申请人或特定机构(人)验货,并向开证行提供合格证明,开证行才付款。如在美国的来证中,若出口产品系食品时常见到这样的条款:“ 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to applicant against applicants receipt and payment effect upon fda (美国食品药品检验局)approval.”这类条款往往出现在“致银行指示”一栏中,容易被受益人忽略。初涉对美国食品出口业务的受益人往往不了解fda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没有银行的提醒,难以发现问题隐患。美国的食品检验标准十分严格,经过长途运输的货物如到港后未能通过检验,受益人必定遭受损失。如银行仅看到提单条款中物权凭证齐全,忽略了这类软条款办理融资,则会出现很大的风险。 

(2)20%的货款凭申请人出具的到岸检验证明外结算。 

(3)全部或部分货款在申请人提交检验证或货物收妥凭证明后开证行才付款,但出具证明的时间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 

(4)只有获得货物清关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的相关文件后才付款。 

(5)信用证规定以另一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为付款条件。如国际商会出版物icc5351号案,信用证规定只有在货物再出口得到货款后才付款(payment for drafts drawn here under will be made only afte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e-export proceeds program.) 

除了在单据和付款中做文章外,有时也会看到利用修改证做文章的软条款。如“卸货港(或装运日等)将以修改证的形式通知”,这类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是由于国外进口商担心码头工人罢工,无人卸货遭受损失。这种信用证要素不全,出口商如果贸然加工备货,修改证不到,则会增加仓储费支出,给出口商造成损失。 

对于上述问题,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求进口商及时修改信用证,确保证信用证为不可撤销性,为出口商顺利结汇提供有力保障。 

三、议付单据的制作 

银行审单是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须强调指出的是银行虽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却十分严格。在表面上决不能有任何差异,也就是说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是按“严格符合的原则”办事的。因此,出口方在制单时必须仔细看清信用证的要求,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否则出口商将无法安全结汇,如以下案例: 

案例1.某外商向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购买5000公吨的大米,其中一级米2000公吨,二级米3000公吨。外国客商开来的信用证的条款中有: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 the shipment of the first class rice should be not later than aug.7,2007 and for the second class rice not later than aug.15,2007. 我进出口公司拿到该信用证后,知道可允许分批装运,以为这样对其再有利不过了。但就在该公司拿三份提单于2007年8月10日到银行议付时,银行拒付了,理由是单证不符。信用证规定只允许分两批装运,也就应该最多只有两份提单。但该公司认为该分批装运条款用于两批货间的分批,就把其中的一批货分两批装运也就一共得到了三份提单,议付也就提交了三份提单,却因对“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理解不正确而遭银行拒付。 

案例2.我国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收到的信用证中条款规定:“ … amount :usd 1232000.00…..800m/t(quantity 5% more or less allowed) of xx , price :@usd 1540.00 per m/t net ,cif a port, shipments to a port immediately. 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 .”(……总金额1232000.00 美元。……某商品8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每公吨净值1540.00美元,cif a 港。立即装运至a 港。不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以为有溢短装条款,就多装了3%的货物,在议付单据中的发票货值为1268960美元而信用证总额规定为1232000美元。两者不符而遭拒付。虽然事后受益人以多出部分托收又恰逢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申请人又急于提货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1232000美元的票款,但对超额托收部分拒付。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最终损失36960美元。原因是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并没有严格审查和注意信用证中单证英语的表述引起发票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不相符而造成了本应不该遭受的损失。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允许有增减装的幅度,条款应作类似这样的规定:“amount of credit and quantity of merchandise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信用证的金额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5%增减。)该条款就明确指出金额及货物均可增减5%,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the quantity of shipment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 ”(数量允许增减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包括了增加5%数额在内。如按上述第二种方式开立本案例的信用证,则信用证金额不是usd1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额中规定为usd1293600.00。本案例的信用证如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而金额既没有增减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额中含有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不能增装。如要增装必须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要真正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并非易事。出口商须完全理解信用证的条款的含义。 

四、结束语 

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业务的买卖就是单据的买卖。信用证付款方式并非是毫无风险的支付方式,受益人(出口商)应要认真、仔细地审核信用证,不忽略任一项条款。对信用证的规定不明确时,要求申请人解释确定或者提出修改,务必在拿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再发货;制作议付单据时要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制作,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以确保顺利结汇。 

 

参考文献: 

[1]陈哲:《进出口案例解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2]叶德万陈原:《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 

[3]吕:《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修订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 

[4]李颖辉姚永波:2004,浅谈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j].冶金财会,第3期 

[5]余清华华军:2005,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防范浅析[j].商场现代化,第12z期 

篇6

按照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的不同,汇款方式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够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而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在降低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长,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由此可见,结算时采取汇款方式,就会出现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的情况。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客户名称、账号与银行信息的正确、完整。因此,对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应收付款项。对付款人来说,办理汇款一般要承担手续费和电报费两部分费用。对收款人来说,收取汇款一般要承担银行的清算费用,也是按笔数收取。

2、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并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完整正确的代收行、进口企业名址。托收银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来处理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户信息,缮制出口托收函件并进行邮寄等。通常情况下,托收银行几乎无法,也不可能负责审核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提供代收行、进口企业的名称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确。如果代收行邮寄地址错误,将会延误收汇,甚至是单据遗失而无法收汇。如果进口企业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没有地址、电话),还会令代收行无法及时联系到进口企业而延长收汇时间。

(2)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业务术语。

托收使用的术语主要有D/A和D/P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在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很少发生争议。而在实务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术语。比较常见的有D/P远期,CAD等。

3、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一般采取该方式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承担,承担了审单的义务后,也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结算的风险,资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该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的接受。

信用证的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企业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促使双方在支付货款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但银行做出的确认承诺是以交单相符为前提的,如果出现交单不符的情况,那么开证行可以按照规则拒付单据。出口企业在缮制信用证下单据时,要格外小心,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所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企业缮制单据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较高。但是,我国当前的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的单证人员业务水平偏低,素质不高,这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

1、将汇款与托收结合起来。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这种选择可以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也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和贸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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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手机 B. 电视广播 C. 互联网 D. 人际传播

例二:现代文化传播的主要手段是

A. 大众传媒 B. 人口迁徙

C. 商人的贸易活动 D. 现代教育

例三:以下各项属于文化传播方式的是

A. 教育 B. 报纸、杂志

C. 用手机短信发送信息 D. 电视、互联网

以上是学生在测验中错误较多的三道题,必须指导学生正确把握文化传播方式和文化传播手段的区别与联系。

(1)区别:

文化传播方式是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传递知识、信息、观念、情感和信仰,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社会交往活动,它指的是文化传播中的具体方式、行为,如商人进行贸易活动,人口迁徙,教育等,小到亲朋聚会、外出旅游,大到各种经济、政治、文化活动,都可视为文化传播的途径(方式)。

文化传播手段是指文化传播总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来实现,这些传播媒介,就是文化传播手段。烽火狼烟,晨钟暮鼓,驿寄梅花,鸿雁传书,从这些古语中,我们看到古代的各种文化传播手段,文化传播手段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口语、文字、印刷、电子和网络等发展阶段。

例一中的手机、电视广播和互联网属于大众传媒,是文化传播的手段,而不是文化传播方式,只有人际传播是文化传播方式,而且是社会生活中最直观、最常见、最丰富的传播现象,具有传播渠道多、方法灵活、意义丰富、反馈及时的特点,故选D。而例二中的人口迁徙、商人的贸易活动和人际传播,是文化传播方式,现代文化传播的主要手段只能选A。

(2)联系:

文化传播方式和文化传播手段也有密切的联系,人的精神活动离不开物质活动,精神产品离不开物质载体,所以文化传播方式(途径)总是离不开一定的文化传播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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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策略

一、前言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我国国际贸易的参与率越来越高。虽然说我国国际贸易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但同时,国际贸易中也面临着不少的风险,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阴影仍未完全散去的大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面临的经济形势非常严峻。

二、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一)合同风险

在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中,其价格条款是用贸易术语来表示的。贸易术语作为贸易的惯例,其不仅规定了贸易双方权利,同时也规定了贸易双方义务。因此,国内企业在贸易交流中必须掌握相关贸易术语。一旦国内企业对贸易术语不熟悉或是操作不当,就容易被外商利用,带来不必要的纠纷,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对政策风险进行分析

政策风险一般是伴随着国际贸易摩擦、反倾销案件及技术贸易壁垒而出现的。为了加强国际合租,许多国家已经逐步降低本国关税,但是一些发达国际却以技术贸易壁垒对竞争者进行限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对企业的资质提出疑问,进而排挤竞争者。

(三)对货币汇率风险进行分析

就目前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实行了浮动汇率制。这种浮动汇率制随着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而国际贸易合同从订约直至履行合约需要一定时间。在这一期间,计价货币或随着国际市场汇率的波动而上下浮动,这也会使企业实际收入随之波动。一旦汇率波动,其将会影响企业外币支出和收入业务。

三、外贸企业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策略

(一)实施交易对象资信调查

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好交易对象是非常重要的,这是规避贸易风险的前提。一定要慎重考察对方企业的真实性,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查看对方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并对正本、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同时核实其经营活动情况、货物情况、注册资本、法定地址和现在是否仍在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二是考察对方资产信用的真实性和履约能力,了解其开设的基本账户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对其主体资格要分辨清楚。如对方是以自然人身份,或以法人身份,还是以非法人经济组织身份出现,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还是委托人的身份出现。四是调查对方企业的信誉度,有无不良行为历史记录。

(二)采用技术手段转移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付出一定的代价,通过让有关当事方承担风险的办法,将相关风险有效地转移出去。转移风险规避措施种类较多,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有:恰当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充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善于使用国际保理业务;合理采用银行保函这四种。外贸主体应根据贸易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转移技术手段。

(三)选择有效的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主要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支付。由于汇付是由付款人将款项汇缴收款人,如果汇款人在收到货物或取得货物提单之前将款项汇出,一旦因卖方原因不能到货,则会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因此,进口方的汇付主要用于合同定金等小量款项的支付。与汇付相反,托收则是出口商发货后,委托当地开户行通过其进口商所在地的往来行收取货款。与前者相同,它也属于高风险的商业信用;这种支付方式规避风险的方法是跟单托收,并采用付款交单。即便如此,对出口方而言,它仍然存在如下风险:一旦市场行情变得对进口方不利时,他可能会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赎单,这时,尽管出口商掌握货物所有权,但为得到价款可能要承受巨大损失(如降价销售、变卖)。这样就要尽可能选择体现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信用证结算以银行信用为担保,风险就相对小得多。一般而言,信用证属于凭单付款的支付方式,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就应付款,从而大大降低了风险。

(四)切实提高出口产品质量

如今,国际市场的竞争已从价格的竞争转变为质量的竞争,企业应依靠科技进步,重视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运用,不断开拓新产品,在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上下功夫。面对国际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不断提高的“国际标准”,我国出口企业要用产品质量进行反击,努力提高我国标准档次,打造品牌产品,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常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如欧盟的CE、美国的TCC、日本的T―MAIK等都属于强制性的合格标志,只有商品符合这些标准才允许进口。我国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重视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运用,不断开发新产品,积极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档次,以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带来的政策风险。

(五)严格遵循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性组织或商业团体制定的有关国际贸易的通则、准则和规则。它已被大多数国家的贸易界、银行界人士所熟知,并被普遍接受和应用。企业在合同的签订、货物的交付、货款的结算过程中应严格按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操作程序办事,坚持利用“银行信用”完成货款的结算,正确处理好合同、信用证、单据、货物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信用证、单据之间的关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保证货款及时清偿。

四、结语

总之,国际贸易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参与国或地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贸易风险。我们要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并控制好各种贸易风险,使用平衡法、本币计价法、易货交易法、签订货币保值条款等来防范外汇风险,广泛咨询收集贸易中的对方相关信息,并充分利用现代金融工具规避风险,从而为我国企业创造一个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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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指的是资金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流动,这种资金的流动同时包括资金的融入和融出。在国际贸易领域,融资过程中的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分别是银行和进出口商,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的目的是为了使进出口商能够有足够的资金进行贸易回转,确保进出口贸易能够顺利开展,同时也是提高银行业绩的重要表现。国际贸易融资具有收益高、利润丰厚的特点,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应用既能够有效解决进出口贸易资金短缺的问题,又能够为银行提供一个理想的资金运用方式。所以,在国际贸易进程不断深入的现代化时代,国际贸易融资已经成为促进股价GDP增长的重要推动力。现笔者主要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国际贸易融资简介

(一)概念

所谓国际贸易融资指的是银行给予国际进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便利服务,是一种既能够解决进出口商贸易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又能够有效提高银行业绩和效益的双赢举措。由于国际贸易融资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所以可以说国际贸易融资是推动国际贸易顺利开展的推动力和辅助工具。

(二)分类

国际贸易融资用另外一种方式解释就是银行给进出口商放款,所以可以根据融资的期限长短分为短期融资和中长期融资。其中的短期融资指的是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贸易融资,这种短期融资方式在企业运动资金周转方面最为常用。中长期融资则是相对于短期融资而言的,融资期限超过一年的贸易融资形式。这种时间比较长的贸易融资一般金额都相对比较大,所以主要是用在企业扩大规模方面。由于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是进出口商,所以细分起来可以分为进口商的融资和出口商的融资。进口商融资的银行为进口方当地的银行,常见的贸易融通服务有开立信用证。出口商的融资主要是出口方当地银行为其提供的融资便利,比较最常见的有出口押回。国际贸易融资方式除了可以分为这四种类型之外,还可以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为商业贸易融资和财政预算融资。总之,无论是按照何种方式对国际贸易融资进行分类,其根本性质仍然没有改变,即均是为国际贸易中的企业提供贸易融通便利。

(三)我国国际贸易融资存在的问题

从近年来我国国际贸易融资的发展概况中可以发现,我国国际贸易融资虽然在出口信用保险以及贸易信贷等方面都已经取得长足的发展。但是,这种发展水平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还是存在一些急需要解决重大问题。这些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融资方式单一(以信用证结算为主要形式);资金供给后劲不足(体现在政策性银行是将重点放在需要扶持的资本性货物出口上,而拥有更多资本的商业银行却主要是投资在有较大回收利润的大型企业上);中小企业不受重视,融资难(与中小企业投资风险大、成本高以及利润低有关)等[1]。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与我国国际贸易融资相关法律不健全、商业银行经济管理水平低以及我国企业信用相对比较低几个方面有关。解决问题的方法应该从完善配套法律和条企业信誉等方面出发。

国际贸易融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

国家贸易融资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开展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活动,在保障国际贸易更加顺利进行和推动其不断扩大方面有非常显著的作用。没有国际贸易,国际贸易融资也就不复存在。同样,没有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贸易也将难以得到更好发展,所以两者是一种相互依赖、相辅相成,互助互利的管理。有诸多学者对金融发展进行深入研究额探讨后指出,衡量金融发展可以发展规律、效率以及结构三个唯独变量进行探讨。且金融发展发挥作用的途径主要有金融中介和资本市场。金融中介能够得以生存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为贸易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国际贸易融资就是金融企业提供的一种最主要金融支持服务。所以,无论从何种角度去探讨国际贸易融资和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其结果都是指向两者是相互依存、共同促进的“盟友”关系[2]。下面就国际贸易融资对国际贸易影响方式以及影响效应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国际贸易融资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方式

影响机制。分析金融发展的性质可以发现,该活动具有储蓄动员、加大监督、减少风险以及实现有效配置的功能。储蓄动员指的是金融机构,比如银行通过动员人们将储蓄转入投资,使储蓄成为一种流动性的、可产生交易的投资资金的方式。金融发展的这些功能除了能够最大限度的增加资本积累之外,还能够通过将这些积累资本投入到流通领域的方式实现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国际贸易融资是通过风险分散、资金配置以及便利交易三个介质作用与金融贸易,推动金融贸易的顺利开展。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是国际贸易融资的资金供给方,他们通过吸收社会闲置资金并将这些资金以融资的方式向国际贸易中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业务,为企业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使资金短缺企业能够更好的开展贸易工作,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3]。在国际贸易中最常出现资金短缺或者受资金约束需要贸易融资企业给予资金融通支持的主要是一些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这些企业由于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和未知风险,所以需要贸易融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如此才能够有效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提高国际竞争力,确保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能够具有更多优势,改变一个国家的国际贸易结构方向。

(二)国际贸易融资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效应

国际贸易融资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效应可以从对企业的影响和国家乃至国际的收支影响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对企业的影响方面

从企业方面看,国际贸易融资的影响主要是影响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的融资金额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相比于大型企业而言资金能力的相对比较差、信誉也不如大型企业,商业金融结果在这些的企业中投入的资金回收利润较低也风险更高。加上这些中小型企业一次性的业务量都比较小,无法产生规模效益,无法为金融投资机构带来更大利润。且金融投资银行在确定投资对象之前均会对不同企业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这个过程中也就不免会产生一些成本,而这一成本对于单匹业务量较少也资金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来说还相对比较更好[4]。另外,尽管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也就是国际贸易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金融投资企业在发放贸易融资过程中也会优先选择资金能力较强的大型企业。所以,这种背景下,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或者的贸易融资概率也就远远低于大型企业,久而久之,中小型企业也就逐渐被排齐出国际贸易。这种中小企业被排齐的现象的前提是贸易融资方为商业金融机构。若贸易融资方为政策性银行,且政策性银行有目的给予中小企业更多便利,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而进行必要的政策新干预,那么这些中小企业将能够有机会在国际贸易舞台上一展拳脚,推动企业和国家经济的发展[5]。

2.对国家乃至国际收支的影响

从大的方向看,国际贸易融资能够对国际贸易的进出口结构进行有力调整,比如对于一些在国内已经有足够数量的、能够满足市场需要的产品则应该适当的控制其进口量,通过不给予或者给予较少贸易融通服务的方式限制其进口量,如此也就能够较好的实现国际收支平衡。由于国际收支平衡不论是顺差还是逆差都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所以,在国际贸易中通过国际贸易融资调整进出口结构的方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国际贸易融资本身就存在明显的政治色彩,很多情况下是国家对贸易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一个国家若能够通过对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商进行贸易融资选择和控制,那么将能够决定何种类型企业能够进出口,进出口的数量如何等,直接通过调整进出口结构的方式改正国际贸易秩序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国际贸易融资除了会影响国际收支平衡之外,还会对一个国家的GDP产生重大影响。也就是国际贸易融资会能够利用贸易作为中介促进一个国家的GDP增长,使国家之前实现一种双赢的目的[6]。比如日本协力银行,该银行主要是以提供出口信贷为主,且其主要投资方向是在日本的设备出口企业上,是专门为日本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设备企业提供的贸易资金。由于在当今国际舞台上,日本的货物无论在技术水平或者样式方面都处在先进行列,所以当这些具有多样性和先进性技术水平的资本货物被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后,也就直接或间接的提升了发展中国家整个工业的基础水平。但是,由于国际贸易融资本身就存在较大风险性,所以若国际贸易融资的资金供给方都是私人,那么将会严重影响到整个国际贸易市场的健康[7]。所以,国家贸易融资必须要有国家政府政策支持和控制以及国际社会之间的合理协调。只有如此,才能够确保国际贸易融资能够真正发挥推动国际贸易不断扩大的作用,实现两者共同促进的目的。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融资是国际贸易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辅助工具,两者是一种相互依托、共同进步的关系。在国际贸易市场中应用国际贸易融资,能够为存在资金短缺或者受约束的外贸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为外贸企业进出口产品实施风险分散,为企业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多优势,赢取更大的经济利润创造良好条件。且这种贸易融资形式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一个国家GDP值的乘倍增长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推动现代化社会进程的不断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 沈能.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的动态演进分析――基于中国的经验数据[J].世界经济研究,2006,20(06):362-363.

[2] 张平.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及在我国的应用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8.

[3] 刘经纬.我国X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2010.

[4] 樊薇.我国国际贸易融资创新问题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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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地的市场特点

一是重视价格。越南是一个价格胜于品质的市场,产品销售成功与否,往往受价格影响较大。当然,物美价廉是最受欢迎的,若品质相似或差异不大,低价产品占优势。工业性产品因使用要求的关系,品质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但因预算有限,亦经常出现为屈就价格而牺牲品质的现象。二是行销区域广阔,运输成本高。越南国土形状呈S型,南北相距约2000公里,虽有水路、公路及铁路运输,但因设施陈旧,效率较差,内路运输成本高。在越南,产品若欲行销全国,须广设经销商,就地供货为好。三是畅销商品较易受仿冒及走私的冲击。除大型工业用品外,一般的畅销产品,特别是名牌消费性产品最易遭到仿冒及走私。虽然越南政府也制定了相关法令,但因执法不力、人力不足等因素效果有限,走私货在越南也是防不胜防。越南海疆狭长,陆邻中国、老挝、柬埔寨,边界数千公里,走私渠道多,有许多民用品都由边界走私入境,对于通过正常进口的产品,可能产生极大的价格竞争压力。四是行政效率不高,“红包”现象盛行。由于行政效率较差,加上法律不健全,送“红包”(俗称咖啡钱)成为促进工作效率的主要方式,极具人情味。

三、促成交易成交的重要技巧

在越南的商务往来对象共分两类,一为国营企业,这是主导越南进出口贸易的主要对象;另一类为民营企业,这是近两年越南政府鼓励民间成立企业的另一股生力军,但在进出口贸易上,私人企业尚未成气候。

不论是国营企业或私人企业,外商与之交易首重坦诚;另外是价格,“佣金”对于促成交易也较为重要。佣金越语称“花红”,是否支付、如何支付须视情况而定;到越南拜会厂商也极为重要,越南对于登门来访的外商极为欢迎,通常不会拒绝。若许可,邀请越南客商出国访问也是最受欢迎的方式,是联络感情的最佳办法。

在越南,除非是往来很久的客户,商务往来均以现金交易。越南本地人之间的交易,除非有抵押品,代销也并不普遍,加上金融体系改革尚未健全,交易的支付均以现金或电汇为主;从守时程度看,越南人的商务约会不会无故违约,但迟到现象很普遍。外商到越最好先约定拜会时间,有些特别繁忙的单位(如大型国营机构,或涉外较多的单位)并不一定能及时排上队。对国营单位的拜会,最好事先函告拜会目的。

从交易方式看,外商与越商贸易往来,报价方式较为多样化。由于越南接触国际贸易已日益普及,目前大多能接受以L/C作为付款方式,但有部分越南进口商会要求外商以D/A、D/P或T/T方式交易,此多半发生在进口产品价格昂贵(如机械、医疗设备及化妆品等)或买卖双方以前已有贸易往来的情况下。外商在越南内销市场经营常面临的问题除了仿冒品、走私货的竞争压力外,要注意越南进口商或制造商进口商品后售予批发商的价格通常不会增加太高,约为10%-15%。

四、注意避免常见的贸易纠纷

一是“代销款”无法追讨。由于外汇短缺,加上外汇管制及限制外国人经营进出口贸易等因素,有些外商便借本地人名义进口并提供诸如货到30天或45天收款的条件,但越商有些则无法按时还款或拖欠货款。此种纠纷若诉诸法律,费时耗日,判决有时也不符外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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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贸易融资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及融资创新方式

1.贸易融资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分析

贸易融资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中对银行获取利润以及抢占市场有着重要意义,对外贸企业的资金周转有着重要的意义,充分利用了作为核心企业的买方额度资源,并且为周边中小企业卖方提供了便捷融资服务,对供应链整体质量及稳同程度也得到了有效提升。另外,还对国际贸易增长起到了重要促作用,这样就比较有利于改善生产资源合理化配置,对国际收支的平衡有着重要促进作用。最后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作用方面也较大。

2.贸易融资的融资创新方式

从贸易融资的融资创新方式来看主要有吸纳性的创新,以及原创性创新。从吸纳性的创新方式分析来看主要有多种多方的利用,引进发以及交叉组合法都是重要的方法。引进发就是本国首次对别国的原创性创新成果进行引进,将其列为创新性创新从难度上来看只次于原创性创新;而交叉组合法则主要是两个或以上融资工具进行的重新组合改造,并将两者进行交叉联合。而在原创性创新层面主要就是银行结合市场的新需求进行开发的专门满足这一需求的新融资方式。

三、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及控制策略探究

1.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分析

从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方面来看还面临着严峻的发展形势,主要体现在对风险防范管理的体系没有健全,以及在对风险控制的于段方面也较为落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到的风险比较多样化,其中的汇率风险以及国家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都是比较常见的风险因素,从日前我国的银行在外汇业务处理程序来看还比较落后,缺乏统一化的管理以及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再有就是相关的业务人员对客户和市场环境的了解相对较差,缺乏对基本客户外币及表内外各信贷品种的全面授信及内部特别授权。而在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层面经营窗口分散现象还比较严重,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以及在有效的风险转嫁机制方面还比较缺乏,对国际贸易融资的重要性及紧迫性的认识比较缺乏,主要就是缺乏了解同际结算以及同时又具备财务核算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2.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策略探究

第一,对国际贸易融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要能够从多方面进行着手,最为重要的是要能够构建贸易融资授信专项评审体制,进而通过先进技术手段对整个业务操作的环境实施监控管理,同时也要能够和银行的有关部门以及分行的协调配合要能妥善处理。对贸易融资专项评审体制的构建主要就是把不同…口贸易融资结合不同风险权重进行分类,针对低风险通过业务部门进行实施操作,贸易融资评审负责审核贸易融资新产品风险控制以及操作流程。

第二,要能够对贸易链贸易融资以及供应链贸易融资的业务模式进行构建,从银行层面来说要能够对整个贸易周期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关注,进一步推行国际贸易供应链融资产品战略,同时也要能够通过整个货物流以及资金流等来为供应链各环节企业提供适时贸易服务及融资服务。

第三,要对从业人员融资创新的能力进行有效提升,灵活多样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对银行操作人员在操作技能上的要求较高,要能够熟练的掌握融资业务技能。同时也要能够对贸易产品特征以及所面临的环境进行充分了解,将系统知识和信息能够充分具备才能够将符合融资服务的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对风险才能够得以有效降低。

第四,对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得到有效呈现,还要能够培养贸易融资服务以企业为核心的经营理念,贸易融资作为是金融方式,主要是对融资的过程比较重视,将产品流程设计防范操作风险,对企业的资质进行适当的放宽。不仅如此,还要能够对结构性贸易融资进行有效创新,创新灵活商品实货贸易的方式,结合市场对商品需求的周期性变化特点进行策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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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株洲贸促会.《深入研究出口收汇纠纷的法律风险》[M],http:///newsshow_text.asp?l_c_id=42.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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