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时间:2022-02-07 0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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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论文

篇1

论文关键词:高师计算机专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

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所有这些使得高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从事网络教学、实践的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因为,自己一方面要传授学生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学生不要利用这些技术从事违法活动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将来可能成为老师去影响他的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开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高师计算机专业教育者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如何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作一些探讨.

1现有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定位,按照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思路,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联系.全校整个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非师范除外)、实践教学课程”四个大类,下面仅就计算机专业课程的特点介绍.

1.1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按学科门类组织的基础知识课程模块,均为必修课.目的是在大学学习的初期阶段,按学科进行培养,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学生转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各学科大类所涵盖的各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科学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等.

1.2专业方向课程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主要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可以开设2—3个方向作为限选.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课程组中选择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系统、软件工程导论、软件工程实训、计算机系统结构等.

1.3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的一些不足计算机技术一日千里,对于它的课程设置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时代的变化,计算机应用专业旨在培养一批适合现代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发展要求的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现有我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是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设置的,但这一设置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广泛的使用网络、更关注信息安全这一事实,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承担起自觉维护起信息安全的责任,作为高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设置里应该考虑到教育学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学的技术从事不利于网络安全的事情.

2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学科群体系由核心学科群、支撑学科群和应用学科群三部分构成,是一个“以信息安全理论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论体系为支撑,以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信息安全防护为应用方向”的跨学科的交叉性学科群体系.该学科交叉性、边缘性强,应用领域面宽,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涉及的知识点也非常庞杂.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著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高师计算机专业,虽然没有开设与信息安全专业一样多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技术类课程.但这些专业的学生都有从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编程能力、黑客软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备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的人,都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的编写者为重庆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修课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术与法律原本并不关联,但是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与法律却深深的关联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国都不难发现诸如像数字签名、PKI应用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前面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特点

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众多,有数学、计算机、通信、电子、管理等学科,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理论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给信息安全课程设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我校计算机专业学生了解、掌握这一新技术,我们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密码学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作为专业选修课.我校本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每学期都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

(2)对涉及到的基本知识面,分别采用开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讲座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识体系,如有操作系统、密码学基础、防火墙技术、VPN应用、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等.

(3)对先修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习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之前,都可设了相应的先行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如开设了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程序设计和数论基础等课程.

(4)注重实践教学.比如密码学晦涩难懂的概念,不安排实验实训,不让学生亲手去操作,就永远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防火墙技术只有通过亲手配置和测试.才能领会其工作机理.对此我们在相关的课程都对学生作了实践、实训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4.1目的多样性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4.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4.3技术的复杂性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5高师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的法律法规内容教学目标

对于计算机专业或信息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术理论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见的法律法规,深入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防御技术和安全通信协议.

而对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由于课程时间限制,不能对信息安全知识作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过多地研究密码学理论,更不可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规,为此,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位为:了解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基础上,初步掌握涉及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安全构建等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6高师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探讨

根据我校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其中多数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层面,主要以选修课、讲座课为主,作为信息安全课程的补充.主要可开设以下选修课课程或讲座课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讲座:本讲座力图改变大家对信息安全的态度,使操作人员知晓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职责范围内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让学生首先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层面了解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貌、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等.

(2)黑客攻击手段与防护策略: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了解常见的安全漏洞,识别黑客攻击手法,熟悉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一种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的正确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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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类可饮用、食用的物质,具体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药品使用的物质及烟草。通常来说,人们对于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和宽泛。而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的定义则较为严格。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将食品安全进行如下定义: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胁、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对消费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隐患。具体说来,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3个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约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由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是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准则、法律准绳。食品安全的覆盖面极广,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到食品周转,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结构复杂、涉及面极广的、协调统一的体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多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准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获、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其是顺利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是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补充与完善;食品标准,即整个食品行业的所有技术规范,其包括了食品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标准、数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它是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操作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标准。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为核心,然而,在这些“核心”中,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和《质量法》均颁布较早,覆盖面较为狭窄、标准程度低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较为欠缺,预防性措施体现较少,在发生新问题时,就会“力不从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多缺陷。比如: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政府责任加以约束。对于因职能部门或政府对食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食品检验权也未真正落实。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保护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却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实质上的检验权。

(二)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和国家标准(1070项目),虽然规定项目众多,但大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多为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起步较晚,技术也较为落后,再加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侧重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了对人民健康的保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标准来保护行业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仅有40%与国际标准等效,而国内食品行业对国家标准的采用率却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轻,不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工具。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货币价值低于1万元者,处以2千元-5万元罚款,货币价值超过1万元者,处以货币价值金额5倍-10倍罚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相对于违法者违法获利,处罚力度明显较轻,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律执行的持续性、规范化程度不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阵风”的处理、检查,“一阵风”刮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就偃旗息鼓,避过风头的违法分子就又恢复如初,甚至更为猖獗,这也是我国食品制假造假现象泛滥的关键原因。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规范性、持续性,让我国食品安全陷入了“问题泛滥—打击—问题暂缓—再度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

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让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层次与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法律规范接轨,汲取国外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证法制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

(二)统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要对食品行业所有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补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构建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国外食品管理质量高的国家,其食品标准的制定者均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一种产品只制定一套标准,该做法有助于标准的落实。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着眼于食品安全监控,在食品产业链中落实相关标准与规程。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对于一些指标水平低下、不适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复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并补充一些与国界标准接轨的、重要的标准。

第二,在制定标准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将危险性作为标准制定基础。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发展潮流、健康保护极不适应,为此,我国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所制定的标准,要进行多次实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指派专人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参与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三)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二是能适应食品安全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分段监管在拥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有着复杂的隶属关系;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分析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品种监管”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品种监管,就是根据食品价值、市场需求进行食品分类,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重点监管重点食品,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实施全程监管,实现“以有限资源监管无限品种”。和分段监管比起来,品种监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集中性优势,二是全面性优势,三是连续性优势,四是综合性优势。

鉴于品种监管的突出优势,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当转变传统监管模式,重点实施品种监管,同时辅以分段监管。要完成从分段监管向品种监管的转变,首先应当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加强其协调权和指导权;其次,建立第三方机构,尊重其独立性,加强社会性监管;最后,还应当对监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渐实现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篇3

1.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丰富教学手段。单纯用语言和板书表达清楚抽象复杂的理论很困难,但多媒体教学可以将这部分内容直观、形象地表现出来。而且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很多新的内容,最新的案例都可以作为教学的一部分内容。例如有关保健食品、绿色食品、QS认证标志等图片,中央财经频道的《食品安全在行动之中国政策论坛》和《每周质量报告》等视频资料,都可以在课堂上直接展示给学生,这样既能弥补教材的不足,又能锻炼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检索信息的能力,让学生更快速、清楚、系统地了解这些教学内容,对食品法规与标准的相关内容形成整体的认知。

2.采用对比教学方法,加深记忆。在讲解国际食品标准组织章节时,让同学们自己分项,将CAC、FAO、ISO等国际组织的职能、目标、总部所在地和成员权利与义务等放到一起进行对比,比较这些国际组织的不同,而后总结、分析它们的作用和影响,使同学们在记忆时不至于混淆。在讲解国外食品法律法规时,和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相比较,同学们在了解了国外食品法律法规的同时又回顾我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内容,还能掌握未来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哪些趋势,加深印象。

3.多用案例分析,提高教学内容的实用性与实践性。《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章节的重点,单纯逐条学习这两部法规是非常枯燥的。在进行这部分内容教学时,我们应该搜集大量的典型食品违法案例,让同学们分组讨论,派代表回答案例是违反了法规的哪条哪款,应该怎样予以处罚,如有不同意见就可以进行辩论。这样既能活跃课堂气氛,又能让同学们对两部法规充分了解。

二、教学内容合理化,注重前沿与实用

1.深入浅出,激发学习兴趣。法律法规的学习相对来说是枯燥的,我们从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入手,例如三鹿奶粉、含甲醛啤酒、地沟油非法加工经营、面粉漂白剂、火锅口水油等,让同学们对食品安全有一个感性的认识。然后从以前存在的食品安全多头分管造成的所谓“十几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引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食品卫生法》的废止,由此导出食品法规与标准的重要性,增强学习法规与标准的兴趣。

2.章节内容模块化,有利于整体把握。在讲解食品法规与标准时,对遴选的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和序化:例如将绪论、中国食品法律法规、国外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法规与标准文献检索归为法规与标准基础模块;将标准的制定、中国食品标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部分内容归为企业资料的编写设计模块,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质量认证归为企业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模块。将相关内容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按工作任务的难易递进方式构建教学模块化课程结构,使教与学有机结合。

3.加强课本与实际生活的联系,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在教学时引导同学们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待我们生活中的食品法规与标准。有意让同学们收集一些普通生活当中的食品外包装,如纯净水、碗面、牛奶等,看看上面的标签是否规范,从外包装如何避免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导入食品标签与标识标注章节的讲授和学习,使同学们真正做到活学活用。

三、考核方式多重化,注重学生能力评价

只从期终考试成绩来评定学生学习这门课的效果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我认为应该增加平时的成绩考核比例,如作业、课堂提问和讨论、课程论文等方式。通过平时考核,老师可以及时了解讲课效果,得到学生掌握了解已学知识的程度的信息反馈;可以多方面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学生利用网络资源检索一些有关内容来丰富自己。我认为平时的作业10%、课堂提问和讨论20%、期终考试70%的考核比例能够更好地让学生掌握所学的知识,培养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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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肩负着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职责,每天都要直接面对众多的交通参与者。近年来,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妨碍公务行为日趋严重,拒绝、妨碍交通警察执法的情形屡见不鲜,威胁、围攻、漫骂、甚至殴打、伤害交警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分析妨碍交通警察执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并对妨碍交警执法行为的预防措施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助于确保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交通警察的人身安全。

一、妨碍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认定和产生原因分析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交通警察执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将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到具体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相对人,并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而妨碍交通警察执法行为,则是指行为人拒绝、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拒绝,是指行为人拒不服从交通警察的指令;阻碍,是指行为人不但不服从交通警察的指令还采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干扰交通警察执法的行为。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下列行为均属妨碍交通警察执法公务行为:

(1)在道路交通管理活动中拒绝、阻碍指挥疏导的;

(2)在道路上拒绝、阻碍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处理的;

(3)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法律效力的拘留、吊扣、吊梢机动车驾驶证处罚裁决拒不执行的;

(4)拒绝、阻碍公安交通管理人员依法暂扣车、牌、证和有关证件、物的;

(5)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当事人违法扣留另一方当事人车、牌、证件、人员、货物的,不听从事故处理人员劝阻的;

(6)违法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传唤或家属、亲朋等阻碍传唤的;

(7)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交通警察进行困攻、漫骂、殴打的;

以上几种情况在交通警察现阶段的执法过程中均时有发生,特别是前4种行为出现尤为频繁,对交通警察的正常执法造成了严重影响。上述行为的产生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产生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观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一是交通警察整体专业知识水平不高,虽然目前全国公安队伍中,民警的文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真正具有交通管理专业、法律专业学历的民警却只占一小部分,大部分人在工作中无法有效做到文明规范执法,而且由于培训不及时,覆盖不全面,导致部分民警对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了解不足;二是少数交通警察在交通管理业务工作中执法随意性较大,重实体、轻程序,不按法律原则办事,以言代法、以罚代教、以罚代刑时有发生,有时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重破坏了法律的严格、公正性;三是基层交通警察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些交通民警有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执勤时行为不够规范,有时较为随意,警惕性不高;四是警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受限于交通管理部门人员编制、人员流动机制等原因,在基层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或者说一线执勤警力不足,队伍老龄化问题严重。在基层警队,除去领导及各种内勤、窗口等二线人员以及高龄、病休人员,能够参与一线路面执勤的民警只占一小部分,但要承担最繁重的工作,因此很多地方使用协勤人员甚至临时人员直接参与执法,导致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增多。

(二)客观因素

从客观方面讲,一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不能够清楚的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颁布施行后,由于宣传力度的不足等原因,造成群众对执法活动的理解不够,遵章守法意识不强,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所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认识不足,有的群众分辨不清情与法的关系,从同情弱者的角度出发,片面同情被处罚人,使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无法获得足够的支持;二是较差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个人素质,一些人在交通出行过程中只关注自身利益,缺乏公民意识,只片面强调权利,不愿接受管理,没有公正心和正义感,只要触及自身利益,则认为是警察找事,而不是在维护他的人身安全,有的甚至辱骂、攻击民警,有些围观群众不但不制止,还集体起哄,煽风点火;三是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我国法律对警察执法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刑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执法环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现行法律对警察执法的保护作用显得有些不足。

(三)体制因素

从体制方面来看,一是目前部分基层交通管理部门只在工作部署和业务管理上接受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办公经费、人事任免等方面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党委领导,基层交警部门在此种管理和领导机制下,在一

定程度上对交警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影响,容易出现执法工作缺乏系统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上级命令执行困难、交警支队培训得不到充分支持和保障使交警的职业教育培训组织培训流于表面,得不到很好落实等问题;二是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对警察教育过程中,过多地强调了警察的责任和义务,否认和忽视了其正确行使权利的教育,这种重义务、轻权利的片面性教育,造成民警对自我保护的权利认识不足,加大了妨碍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发生。

二、妨碍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预防措施

面对日益恶化的交通执法环境,应从立法上、保障上、宣传上等多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针对措施,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严厉打击妨碍交通警察执法行为,保障广大交通警察的执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一)完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为交通警察执法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应当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参照国际通行的对警察执法遇到威胁时赋予警察强力自卫权的做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或者研究制定全新的《警察权益保护法》等针对性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人民警察更大的执法自卫权,为民警正常执法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并刑法中将警察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区别对待,当警察受伤害时,对加害警察的犯罪分子予以重惩。其次,应当充分重视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建立和完善警察权益保障机制,加大对警察因公受伤、致残甚至牺牲的补偿和抚恤力度,提高相关待遇。

(二)加强对交通民警的培训力度,形成长效机制,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在现有培训工作基础上,采取集中、分散、轮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对交通民警培训、教育力度,有针对性的强化实战技能,要形成长效机制,最好定期采取脱产的方式,保证每名民警的学习时间,使民警增强学习意识,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主动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文化修养。通过培训,使多数民警做到业务精通、法律精熟、技能精湛,在面对人民群众时,能够晓之以理,与执法对象良好沟通,使其能够相互理解、主动配合,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拒不配合的情况时,能够沉着冷静、机智,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安全,维护法律尊严。

(三)完善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机制,增强执法透明度

进一步加大对现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使群众熟悉法律法规,了解执法程序,在明白自身享有权利的基础上,明确自身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法所要承担的责任,从而理解民警执法的现实意义。在宣传手段上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例如通过与属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的联系,通过对单位相关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形成长效机制,产生示范带动作用,逐渐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整体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四)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争取群众理解

加强交通民警执法规范化建设,使民警端正执法思想,从思想上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打牢思想基础,从规范值班、值勤、出警、执法等每个环节入手,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环境。完善培训考核机制,使民警熟练掌握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掌握法制信息、动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在执法工作中做到以法服人,执勤执法注意严格依照程序,对待群众主动热请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而获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五)规范警务、勤务活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中“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等规定,支持民警在职权、义务和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要以对党、对人民、对民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民警的维权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不参与任何超出法定职权范围的警务、勤务活动,避免激发党群关系矛盾,影响警民关系,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交通警察只要是依法行政,就应理直气壮,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技巧,提高自我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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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是新生事物,很多人在利用网络学习、工作和娱乐的时候,常常忽略网络信息是否安全,他们不仅没有认识到信息安全不足的事实,还普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的问题。与此同时,网络经营者在安全领域的投入远远不足,他们注重的都是网络的效应。在面对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风险时,意识不到存在的风险才是真正最难解决的问题。值得庆幸的是,政府在发展过程中还是清楚的意识到安全问题的存在,只是使用者对自我信息安全保护还缺乏敏感的意识。

(二)管理体系不完善

田敏达在《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策略研究》的论文中认为,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安全检查保护措施,无法从技术、人员以及管理制度上建立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防范体制,即使是再好的设备和技术也无法保证信息的安全。谭晓在《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技术》中提出,管理体系也是电子政务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作为网络安全的核心,要实现信息安全的有效管理,不仅需要技术手段的维护,还需要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如日常系统操作及维护制度、审计制度、文档管理制度、应急响应制度等,这样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三)技术存在缺陷

田敏达在《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策略研究》中也提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我国网络安全技术落后、技术优势与相关行业脱节研究、计算机系统本身的脆弱性、我国对发达国家信息设备和信息技术存在着很强的依赖性。技术问题是支持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稳定高效运行的关键手段,技术的问题是可以控制的,但是开发技术,实现高超的技术水平却是困难的。

(四)法律不健全

孟薇《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研究》提出尽管一些既有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我国电子政务信息的安全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但仍难以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信息安全立法还存在相当多的盲区。在法律方面,基本的法律法规对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目前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健全、覆盖有盲点、制度不协调等问题,这些为钻法律空缺的违法者提供了“正当”理由。

二、我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防范策略

(一)增强政府部门的管理功能

对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方面进行全方面的研究要从安全审计、数据库、电子邮件系统、浏览器、认证中心、安全产品的安全以及防火备份的安全管理等方面。通过建立和完善管理部门功能,增强管理业务操作,防范与避免不法分子对信息管理系统的侵犯。

(二)加强信息安全专门人才的教育培养

目前,我国信息安全系统及其产品不仅仅依靠向其他国家引进,而更多的是通过政府、行业以及企业在信息安全领域的投资开发,设计出经济合理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实用产品和适用技术。因此,建立信息安全产品技术研发的核心,即创造高水平的研究教育环境、培养高素质的信息安全人才以及提高信息安全理论基础知识的研究,另外,科研教育基地的大力支持和投入也为其奠定了基础。

(三)设置技术的远程访问的控制

通过路由访问策略和防火墙技术隔离内网与外网,在内网与外网相连通时,必须采取这样的措施才能避免安全隐患的存在。电子政务是开放,但又是封闭的,如何保证相应的客户访问到有权限涉及的资源,又能够保障对其限制的资料不被访问,就是电子政务的设计人员必须考虑的问题。针对此类问题,可以通过设置鉴别服务器来专门负责远程访问得到控制,至于是否设置鉴别服务器取决于该电子政务系统的规模。

(四)建立技术密钥分配中心

密钥的设立贯穿于网络的各个层次和级别,如负责访问控制以及证书、密钥等安全材料的产生、配置、更换和销毁等相应的安全管理活动,在身份认证机制和信息加密中,都要使用到加密体制,而无论什么加密体制都离不开密钥的使用、存储和传输的安全性。因此可以通过建立密钥分配中心负责信息加密、访问控制中心、安排鉴别服务器、授权服务器等活动。

(五)构建完善的安全法律体系

国家的政策法律要适应社会存在的需求和现实,通过为社会信息化发展提供全方面的指导思想以保障和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和信息化立法制度的建设。并且能够通过发展规范程度,继而实现更深层次的进步,同时促进国家信息化安全的环境构筑,为体现信息安全的法制文化做出有效的行动。针对存在缺陷的法律体系构建适合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发展的法律法规,实现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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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概述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检测与监督管理。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它是指:“为了给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的保护,由国家或相关机构实施的,目的是保证食品从生产、加工、销售一系列过程中安全的强制性管理活动。”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关于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权利分配的组织方式,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市场和食品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它的主要功能在于:

(一)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食品生产的专业性和标准化,使得消费者无法参与食品安全的监控。每个企业生存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利润,以最小的产出得到最大的回报。因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违法生产便大行其道。如果仅仅靠自身的道德、良心难以遏制一些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舌尖上安全的重任需要国家职能部门的重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

(二)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食品在全世界各地区间的生产,加工、交易。同时,也必然会引起一些食源性疾病的出现,前几年的禽流感就是属于此例,如果不加以监管和控制,就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可能。故而,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管不仅是人们注重食品健康安全的要求,更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秩序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也是政权得以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稳定秩序都不能保证,何以保证公平、正义、自由等更为崇高的价值。食品安全的监管就是政府为了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社会正常商品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

我国在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着重指出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环节的责任和协调机制,废除了关于食品的免检制度,引入了国外先进监管管理方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一)在中央政府层面

实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挥协调下的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相结合体制。农业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快速作出评估和预案;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具体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信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各部门建立牵头组织,协商共事,积极配合,产品分析信息共享,进而作出综合评价,最终形成监管的合力,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二)在地方政府层面

实行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的综合监管的方式。以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具体的工作机构督促落实,强调多部门联动监管,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共管。同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庞杂,职责不清

多部门间的共抓共管固然可以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起到综合联动治理的效果,但同时,也会存在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的情形,这样既不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真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地段,各个部门都在无利让着管,疏于管理监督。

(二)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不健全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立法,主要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以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刑法等法律为支干。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缺少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比如在食品的种植阶段中,关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问题,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仍然是没有阐述。保证食品安全任重道远,需要完善食品从农田到餐桌上一整套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惩戒力度不够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使得法律的威慑力大大降低。作为理性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对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作为以收益为目的的商人其行为更是对经济利益的最终追求。当有足够的利益诱导时,他就会铤而走险,置法律于不顾,因为他认为法律的惩罚相对于其收益是小的。因此只有当法律的惩罚足够大时他才会放弃违法行为。

(四)食品行业组织和公众监督缺失

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仅靠政府监管就能解决的,它需要行业协会、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共同监督。食品行业协会作为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其具有的专业性鉴别技能,应该肩负起更多的责任,不包庇违法企业生产的缺陷产品,真正做到行业自律、自纠。同时,公众也应提高鉴别食品的能力,对于假冒伪劣产品予以举报,弥补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缺失,公众的参与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能有效运行,为本国公民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拥有一套先进全面的管理理念。但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和新科技、新材料的运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面临严峻的挑战,学习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改革措施是必要和有益的。

(一)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在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从田间到市场,就开始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要全方位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实需要加强从食品原料到消费的全程监管,采取全过程的管理,这样才能够减低行政的监管的成本,同时也可以减少过程管理的疏漏,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二)确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确立逆向的可追踪,使我们在出现了食品安全事故时能找到责任人。确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相关监管者,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政府的主要经济管理职能,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将难辞其咎。这表明即使是政府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责任应该成为法治政府的规则边界。

(三)引入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

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系统是当代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这是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基于政策的风险管理和基于信息传播的风险交流三位一体的过程。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科学理念深入人心,也渗透在每一个行政管理领域,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基于科学”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四)发挥行业组织和公众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力逐步减弱,行业组织和公众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一环,应该发挥各自优势,将掌握到的信息和建议反馈到政府职能部门,为进一步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做参考。完善的政府监管应该重视前两者的作用,行业组织和公众可以作为第三方治理机构,对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而去违背商业道德的企业作出消极的评价,最终失去在行业当中的立足之地。

五、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1.加强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完善和统一的法律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不可少的前提。应当加强加快法律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面、上下配套、制度严密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食品安全监管是个复杂的工程,涉及多部门的职责权限,同时更关乎消费者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统一的食品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标准就如同一把标尺,也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一把尚方宝剑,是对食品加工、销售企业的有效约束,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所在。要想转变消费者对国产食品的认知,治本之策是职能部门依法严格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迫使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化生产和销售让消费者信得过的可靠的安全食品。我们国家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还有企业标准,必须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尤其是人民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安全标准建设。

3.应立法允许集团诉讼。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无法适应现在的情形,致使消费者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消费者权益还没得以彰显的情况下,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做法。鉴于我国法律现状及公民自我维权艰难的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集团诉讼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加节约诉讼成本,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非功利性,从而保证了它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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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我国与越南因为领土问题关系紧张,如何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往来就显得极为复杂,特别是作为支柱的海上经济贸易往来,更是极为重要。而经济往来,产品运输又离不开海上船舶运输。对于越南船舶监管就显得极为重要,航行安全,是经济正常往来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我国对越南商贸船的管理存在许多问题,下面我就从我国越南边贸船舶的现状、有关法律法规,来分析。而得出应该如何完善我国对越南船舶的管理。

一、越南边贸船海事监管现状

(一)越南边贸船舶概况

1、安全性能不高

由于越南比较英美等发达国家,经济实力,以及科学技术都相对落后,所以在船舶质量,航运管理也存在很大距离。而越南是我国西南地区,特别是云南、广西、海南重要的进出口国。进出口的商贸船舶主要以小型的越南籍船舶为总主,持有国际或者越南航行船舶证书,船龄大部分在十年以内。本身的稳性不好。这些船舶因为设计和造船工艺的影响,适合在越南沿海及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航行,而海况不好时易发生事故。

2、越南籍边贸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

越南有许多5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从事边贸运输。但此类船舶基本上没有船员懂得使用英语进行必要的交流,进入海峡也就无法向交管中心报告。“当其在海峡中航行时与其他船舶存在碰撞危险时,尤其是在海峡中间通航密度较大的区域时,由于语言障碍,交管中心无法与其联系,常常出现紧迫局面。这也是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一大隐患。”

王书在《对越南籍边贸船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指出,“越南船舶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1)进入VTS 管理区域没有遵守地方法规。如,每年从越南到达海口港的越南籍边贸船舶有240多艘次。绝大部分这些边贸船都未能遵守《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琼州海峡船舶报告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的规定。这些船舶除了个别有1000多GT ,一般都不超过500GT,其船舶都很少安装AIS ,进入VTS管理区域过报告线,从来都没有报告过,造成交管中心对这些船舶无法及时掌握其船舶动态,无法标识及监控,这都是不利于交管中心全面掌握海峡船舶动态和保障海峡船舶交通安全。(2)经常航行在南边沿岸通航带,容易被渔网缠绕。(3)不按规定锚泊。(4)语言交流问题。(5)港内移泊、并靠问题。存在超过两艘船舶并靠的情况,占用港池水域妨碍船舶进出港安全;还有存在中外籍船舶并靠的问题;存在交流沟通不顺畅以及卫生检疫的问题。” “从卫生检疫的结果来看,越南籍船舶的卫生状况较差,鼠虫患较为严重。”

总的来说,越南商贸船舶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几点:(1)越南边贸运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根据越南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进行核发,越南边贸运输船舶基本能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进行配备船员,但实际上存在船舶配员不足,船员休息时间不足、劳动强度增加,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2 ) 船员英语水平低,一般无法进行英语或汉语沟通,船员语言交流不通畅,不利船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3)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方面,如无线电操作人员对应急通讯方面的操作等。业务素质不高,增加了安全与防污染风险。

(二)从我国对越南船舶的行政执法

1、越南边贸运输船舶监督管理。

海事监管责任主要体现在船舶进口岸审批及安全检查工作中,而海事部门降低了标准。目前,来港越南籍边贸船普遍存在船况差,船员素质低,相关证书、文书不齐全,缺乏相关安全设备等问题,有较大的安全和污染风险,而海事部门在此类船舶进口岸审批及安全检查工作中,相对于其它国际航行船舶来说,均相应降低了标准。如在海南省,此类做法只是依据《海南海事局关于越南籍边贸运输船舶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而该指导意见也仅适用于500总吨以下的越南边贸船,因此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文件的支持。一旦此类船舶发生重大安全或污染事故,海事部门有可能面对监管不力的责任追究。

2、监管机构设置

我国履行海上安全监管的海事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海事调查职权由海事机构的内设部门行使,且该部门还承担其他的职责。海监目前既非职权行政主体,也非授权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与之相对,并不具体承担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海洋局却是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对越南商贸船舶的行政执法,也是有海事局、海洋局、海警、缉私警、渔政部门同时进行管理。这样肯定会出现职能重叠,效率低,有利益的大家抢,没有利益的,有风险的相互推脱这种情况。”

二、我国如何加强对越南船舶的监管

“海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是基于海事管理部门建立的有效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监管体系保障和人才队伍保障,由一系列机制、体系和制度等构成,涵盖了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和安全科技等安全要素的内容。 ” 海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目标是实现确保海事安全监管形势长期保持稳定并得到进一步好转的重要手段。

(一)建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船舶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针对越南船舶出现的安全性能不高的问题,我国海监部门应当参照国际条约《商船最低标准公约》制定符合安全性的船舶质量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为规范越南边贸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同时兼顾此类船舶的经济效益,本着既安全又能降低船舶运营成本的原则,对比国内同等级船舶的安全标准,国内法规,结合越南边贸运输船舶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船员、船舶、通航的安全准入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惯例,结合对越边贸的实际情况,规定准许使用“非国际航行海船”。即边贸船舶从事边贸货物的运输。使用国际海事组织(IMO)提出的综合安全评估(FSA)标准对口岸开放管理评估。FSA原用于船舶安全评估,但作为一种安全基准体系,它不仅可以用于定性分析,还可以满足口岸开放前期介入的需要,实现定量分析和风险预测控制,而且可以让业主单位明确认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投入成本以及降低风险带来的收益,带动其由被动接受向主动配合海事机关接受口岸开放管理的转变。 第二,规定对边贸运输船舶采取发放营运证书的方法加强管理,以便确定中越双方从事边贸船舶的海船数量。第三,明确对边贸进口货物可以执行“异地监卸”的做法,对于办结进口手续的边贸货物,允许企业利用边贸船舶从边贸口岸转运到岛内其他港口。第四,就建立省边贸联席会议制度进行规定,加强有关政府部门与各口岸联检单位、有关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便于解决有关边贸中出现问题,促进边贸安全、快速发展。

(二)加强海监机构规范越南商贸船舶的管理,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1、应当对船内的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防患于未然。对越南船舶中商贸船VTS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进行完善。2、在规定的水域范围内抛锚,对违规、随意抛锚的边贸船进行相应的警告,对执意随意锚泊的边贸船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3、对于解决越南商贸船上缺乏船员英语水平低,且不懂汉语的情况,应当有海监部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每辆船上至少以一名能够以听懂英语或汉语。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予以处罚。对于越南船舶卫生状况不佳,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疾病传播。

(三)海监实行垂直管理的统一执法机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海监的办事效率,更可以解决职权分散,重叠的问题。如果将对越南船舶的安全监管直接分派给海监,而不是许多机构一起,这样不仅节约了成本,更有利于执法的实行。

(四) 倡导海事市场安全准入机制与强制淘汰机制。从源头上严把船公司资质审核、船舶登记和船员培训发证三道关口。加强对越南船舶的登记工作,把好船载危险货进出港申报审批关,与船检机构建立船舶重大缺陷通报反馈制度,规范船舶检验工作,从源头上杜绝低标准船进入航运市场,确保船舶适航。 交通运输部建立强制淘汰机制,逐步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程度低、存在潜在危险的技术装备;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装备的越南船舶予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到目前我国对于越南商贸船舶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如何在通过改进海事监管的立法以及实践来进行完善,要从法规到执行同时进行改进,才能不断完善我国对越南商贸船舶的管理,促进两国的经济往来,尽管近年来我国与越南关系紧张,但我相信,国家经济利益的大局下,海上经济往来会越来越密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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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包括以下内容:真实性,保证信息的来源真实可靠;机密性,信息即使被截获也无法理解其内容;完整性,信息的内容不会被篡改或破坏;可用性,能够按照用户需要提供可用信息;可控性,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不可抵赖性,用户对其行为不能进行否认;可审查性,对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提供调查的依据和手段。与传统的安全问题相比,基于网络的信息安全有一些新的特点:信息安全威胁主要来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计算机犯罪;人为错误,比如使用不当,安全意识差等;“黑客”行为;内部泄密;外部泄密;信息丢失;电子谍报,比如信息流量分析、信息窃取等;信息战;网络协议自身缺陷,等等。

1我国信息安全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管理和支持力度的加强、信息安全技术产业化工作的继续进行、对国际信息安全事务的积极参与以及关于信息安全的法律建设环境日益完善等因素,我国在信息安全管理上的进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相关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我国的信息化仍然存在不安全问题。

①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较弱。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迅速,各个企业纷纷设立自己的网站,特别是“政府上网工程”全面启动后,各级政府已陆续设立了自己的网站,但是由于许多网站没有防火墙设备、安全审计系统、入侵监测系统等防护设备,整个系统存在着相当大的信息安全隐患。美国互联网安全公司赛门铁克公司2007年发表的报告称,在网络黑客攻击的国家中,中国是最大的受害国。

②对引进的国外设备和软件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改造。由于我国信息技术水平的限制,很多单位和部门直接引进国外的信息设备,并不对其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改造,从而给他人入侵系统或监听信息等非法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

③我国基础信息产业薄弱,核心技术严重依赖国外,缺乏自主创新产品,尤其是信息安全产品。我国信息网络所使用的网管设备和软件基本上来自国外,这使我国的网络安全性能大大减弱,被认为是易窥视和易打击的“玻璃网”。由于缺乏自主技术,我国的网络处于被窃听、干扰、监视和欺诈等多种信息安全威胁中,网络安全处于极脆弱的状态。

除此之外,我国目前信息技术领域的不安全局面,也与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技术输出进行控制有关。

2我国信息安全保护的策略

针对我国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要实现信息安全不但要靠先进的技术,还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教育。

①加强全民信息安全教育,提高警惕性。从小做起,从己做起,有效利用各种信息安全防护设备,保证个人的信息安全,提高整个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从而促进整个系统的信息安全。

②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产业,加大信息产业投入。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加大核心技术的研发,尤其是信息安全产品,减小对国外产品的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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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主要内容

实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含义

关于“食品安全溯源”,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笔者认为,所谓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就是指在食品产供销的各个环节中,食品质量安全及其相关信息能够被顺向追踪(生产源头消费终端),或者逆向回溯(消费终端生产源头),从而使食品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处于管理主体的有效监控范围之中。实施这一体系中能够理清职责、明晰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各自的责任,并能有效处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关于食品溯源流程,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下图显示:

构筑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表现得更为强烈,消费者、新闻舆论、司法机关和相关社团组织等社会各界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在与日俱增。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

我国国内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情况

我国目前已提出了构建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框架的构想。同时,在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体系中基本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应当遵循“可追溯性原则”。

2001年以来,我国逐步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2001年7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提出了在流通环节应当建立“市场档案可溯源制”。2002年,北京市商委制定了食品信息可追踪制度,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购进和销售食品要有明细账。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开始了在寿光田苑蔬菜基地和洛城蔬菜基地进行蔬菜质量安全可溯源系统的探索。2005年,北京市顺义区在北京市率先启动蔬菜分级包装和质量可溯源制。同年,天津市实行无公害蔬菜可溯源制,推出网上无公害蔬菜订菜服务。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出境水产品溯源规程 (试行 )》。我国物品编码中心编制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陕西标准化研院编制了《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要求对酒类产品经营活动每个批次提供质量安全报告和酒类产品随附单。此外,我国有关部门还在食品种养殖和生产加工领域逐渐推广应用“危害关键控制点分析(HACCP)”、“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等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总结“十一五”规划的执行情况、草拟食品安全监管“十二五”规划实施纲要,将总结过去的实践,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监管经验,将会以全新的视角进一步明确包括乳品在内的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具体内容。这些都说明,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已被党和政府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

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对构建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规定

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判断国家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坚决态度。《食品安全法》第35至39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还规定了所有食品购销书面记录的时间均不得少于两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施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八项制度”,初步明晰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这些法律法规制度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溯源中应当履行义务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为构建完善的国家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埋下了伏笔。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在监管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北京、吉林、河北、江苏、甘肃等地工商局在部分地区试行推广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建设。山东、福建、广东等地在大中型食品超市、食品批发企业推广使用食品购销存应用软件;新疆、贵州、安徽、厦门等地实施了对食品品种的电子备案;浙江、湖北、内蒙古等地在食品批发环节实施了“一票通”制度。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将从乳制品电子溯源体系为突破口,进一步对乳制品等食品安全电子溯源体系的细化内容。据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出台有关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两项制度”电子化的相关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在研究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

条形码技术在食品溯源中有待于进一步推广

目前食品溯源体系电子化步伐大大加快。如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与相关企业合作开发了泰祥集团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寿光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近年来,上海、广州等地还将条形码技术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推广到商场、超市中。但从总体上看,条形码技术在食品流通中只是部分使用,尤其是在餐饮服务环节中尚未普及。有的经营者反映在条形码中缺乏食品生产日期这样的信息,亟待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的是,我国食品安全追溯技术体系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从总体来看,仍然不尽完善。

食品溯源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20多部、行政法规40余部、部门行政规章150余个。但只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少数法律法规对食品溯源体系的一些相关内容作了要求,且法条中对可追溯的要求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食品安全溯源管理的技术标准和相应的规范,还比较欠缺。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不强

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差应该是其中重要的诱因。近年来食品安全恶性事件证明,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严格自律和缺乏诚信,往往会因食品质量安全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监管执法力量薄弱,监管方式、手段落后

我国行政执法监管队伍由于人员、设备、经费的不足,难以确保监管职责完全履行到位。以江苏省为例,全省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37万余户,还不包括2万多个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的合作经济组织和2000多个定点屠宰厂(场),而各相关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人员不足20000人。同时,在部分省区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方式和手段还处于较为原始的阶段,日常监管执法技术手段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处罚力度不足以形成威慑力

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非常严格。如韩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将制售有害食品行为定义为“保健犯罪”,视情节判处1年以上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旦因为制造或者销售有害食品获刑者,5年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还将被处以高额罚款。我国相关处罚力度不够。我们必须严格管理,让违法者一旦被查获就倾家荡产,不能重操旧业。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堵住食品质量安全漏洞。

消费者难以实施有效监督

由于食品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食品质量安全溯源信息真实性不能得到保证,同时,社会上缺乏食品溯源信息的公共查询平台,消费者的知情权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致使消费者无法为行政部门辅以有效的社会监督,直接影响到“四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建立。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相关建议

笔者理解,建立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就是要以强化行政职能部门监管为着力点,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为关键点,以强化社会监督为辅助点,以强化电子化信息化手段为支撑点,从而实现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大力推进。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笔者认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来确保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健全完善。地方立法时完全可以《食品安全法》等上位法作支撑,进一步明晰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各级政府总负责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到岗;进一步细化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协作协调制度,落实各自的法定义务;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定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和个体消费者利用其学习掌握的食品安全知识。

建立健全食品入市备案制度

食品入市备案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源头。笔者建议食品流通环节继续健全完善食品入市备案制度,可考虑通过地方立法作出规定,要求外地食品和地产食品的总经销商必须到工商等监管执法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成为其法定义务。这样,就能达到工商部门及时掌握了解食品流通源头和渠道、有效防控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进销记录制度

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尽快推进食品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两项制度”,对达不到要求者,可以考虑推行食品流通环节进销货记录“一单通”制度。各地可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制定类似的制度,进而确保全过程、全环节中的食品质量安全。

建立健全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和下架退市制度

事前防范与监管重于事后惩罚。日前,有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在流通环节也要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笔者建议,是否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第一种方式是可以研究制定流通环节问题食品的若干实施意见,逐步理清流通环节问题食品下架退市和召回等范畴的相互关系之后,特别是处理好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之后,今后在管理体制出现调整的前提下,再考虑研究流通环节问题食品召回制度问题不迟。第二种方式是借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食品生产者召回问题食品的有关规定,通过地方立法作出明晰的规定,要求食品批发商在食品生产者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问题食品召回时,代为履行食品召回义务,以有效遏制问题食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溯源体系顺向追踪问题食品的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以及食品零售商的权益。待地方立法取得成效的基础、全面铺开的基础上,可考虑制定部门规章等方式,巩固成果,大力推进。

全面构筑溯源体系的技术支撑

一是在整合各地食品安全监管软件功能的基础上,设计一套符合实际情况的食品安全监管软件系统,该系统应包含农牧业生产和种养殖管理、食品生产加工管理、食品流通管理、餐饮服务管理、食品生产管理、食品进销存管理、信息交流平台、消费者查询平台等子系统和功能模块,并在其中嵌入食品包装条形码编码系统,分别授权由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操作和应用。二是各个环节都要进行信息化管理。各环节要共享信息,供应链上游必须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供应链下游,实现物流和信息流的同步。三是开发研究既与国际接轨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收集和传送技术。在没有条件统一实行代码系统的情况下,可采用纸记录,但要做好纸记录系统与代码系统的有效链接,确保实现“痕迹管理”。四是完善食品包装和标签制度。应吸取欧盟在食品包装和标签制度建设中的经验,将追溯信息依附于标签上。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查询制度,形成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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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从国外情况来看,对机动车实行强制定期安全检验也是欧洲、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普遍做法。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是保障机动车安全性能处于良好状态的有效措施,是政府机动车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2013年1月30日,公安部通报:截至2012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4亿辆,汽车保有量1.2亿辆,年增长1510万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的规定,就1.2亿辆汽车而言,全国每年要有数千万辆汽车需要接受安全技术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可以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落实机动车安全检验的质量和效果,对保障数以亿计的机动车安全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有重要影响。安检机构落实规范检验与服务群众的水平,也是对政府部门监管举措的考验。提高我国机动车安全检验监管水平,督促安检机构严格规范落实检验,提升公众满意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个别安检机构落实机动车安全检验存在的问题

(一)不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验,致使检验流于形式

个别安检机构存在降低检验标准,操作规范性差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减少检验项目,主要集中于人工检验的外观、底盘、底盘动态、路试等检验项目;二是引车员线内检测时不按规范操作或降低检验标准;三是篡改、伪造检验数据或结果等。

(二)为牟利而故意刁难群众,服务意识差

机动车检验实行社会化,安检机构经营主体一般为追逐经济效益的企业,为了牟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政府部门疏于监管的情况下,安检机构存在故意刁难群众,向群众变相征收调修费等现象。甚至出现内外勾结的非法中介,以保过的方式向群众多收费。另外,个别安检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工作人员态度蛮横、服务意识差,给群众带来极大不满。

(三)安检机构规划布局不合理,为群众带来极大不便

安检机构规划布局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检验机构数量不足或过量、地理位置不合理等。这是为群众带来极大不便的问题,同时也是原因。一方面表现在验车占用了群众过多的时间和资源,如长时间排队、长距离驱车等;另一方面表现在检验机构数量不足容易导致竞争不充分,进而导致为牟利而故意刁难群众,服务意识差;检验机构数量过多容易导致恶性竞争,进而导致降低检验标准,使检验流于形式。

二、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分析

根据西方制度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以及“理性经济人”原理 得出,人、组织、机构在经济利益方面都是理性的,都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完善的监管机制是任何制度良好运行的前提条件。我国个别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检验业务出现以上诸多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监管不力。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制约,安检机构在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驱动下,以上行为也就顺理成章。因此,解决以上问题,根本措施是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管。

三、国外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的路径

根据国外机动车安全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梳理机动车检验整体制度框架得出,国外加强检验机构监管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一是法律法规层面,对于检验机构违法处罚、检验员资格管理等的明确规定;二是质量管理方面,强调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方式加强检验机构自我监督,执行国际质量管理相关标准。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检验机构的违法处罚,便于操作执行

法律法规分类界定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量化处罚标准,为监管部门采取处罚措施提供依据和支撑,在制度设计上便于操作执行。如美国夏威夷州地方法规将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类 ,并且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我国台湾车检相关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将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进行细化。

(二)加强检验员资质管理,作为加强检验机构监管的有力补充

首先在检验员资质审批条件方面,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均对检验员专业背景有较高的要求,如美国夏威夷州规定检验员必须具有一年以上的机械自动化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经历,以及具有两年以上的汽车维修保养相关工作经历;欧盟规定检验员必须具有机动车机械和技术中级以上资格,具有足够的机动车技术专业知识等。其次,在日常监督管理方面,将检验员资质管理作为强化检验机构监管的重要方面。如果检验员涉嫌违法,则按照相应的标准予以处罚,主要体现在对检验员资质的暂停或吊销。这样,检验员处于理性考虑,在需要承担巨大违法成本的前提下,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得到遏制。

(三)将机动车检验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检验机构自我监管

欧盟将机动车安全检验纳入质量管理体系,通过机动车安全检验协会和欧盟认可合作组织推动执行EN ISO 9002《质量体系—生产、装配和服务的质量认证规范》、ISO/IEC 17020《检查机构认可准则》两个标准,目的一是为了提高检验机构信任度,保证检验质量。二是为了推动各国之间进行相互检验(类似于我国的委托检验)的互认,推进一体化进程。在对安全检验机构监管方面引入第三方认证组织,强化了政府、社会力量对安检机构的全方位监督约束,增强了检验机构自我监督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提高我国机动车安全检验监管水平的对策

在我国机动车安全检验实行社会化的语境下,参照国外相关经验,探索提高我国监管水平的有效路径,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对安检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明确界定违法行为,量化处罚标准

首先在资质认证方面,针对不同的基础设施状况、检验车型、检验能力,批准不同的检验资质,核准相应日均最大检验量。其次在日常监管方面,通过行政规章明确界定检验机构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划分不同层级,量化处罚标准,为监管部门或执法部门采取处罚措施提供合理依据,加大检验机构违法成本,督促其严格规范按照标注检验。

(二)提高检验员专业化水平,加强对检验员监管

首先要提高检验员专业化水平,在资质审批方面,针对检验车型要求其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其次在日常监管方面,规定每辆车的每项检验项目能够追踪到具体的检验员,明确检验员身份,便于采取针对检验员的处罚措施。另外,将对检验员资质的处罚与查处检验机构违法行为挂钩,即处罚检验机构的同时,处罚相关检验员,两者互为补充。

(三)探索检验机构执行质量管理相关国际标准,将机动车安全检验纳入质量管理体系

探索引入第三方认证机构等社会力量加入对安检机构监管的队伍,通过质量管理认证,敦促检验机构加强自我监管,提高检验质量。同时提高安检机构的社会知名度与认可度,增加业务量。充分发挥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监督的作用,推动《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27025-2008等标准的有效落实执行,提高检测数据及结果的准确性,促进机动车安全检验的公正与规范。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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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M6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9―0092―04

2011年3月11日,一场里氏9.0级“超巨大地震”突袭日本东北部地区,并引发巨大海啸,后者旋即将福岛第一核电站冷却系统破坏。12日起,福岛第一核电站内的4个反应堆机组先后发生化学爆炸,并出现放射性物质外泄情况。由9级地震引发海啸所引发的日本福岛核泄露事件,是继苏联切尔诺贝利和美国三里岛核事故之后,人类再次面临的重大核安全危机。目前事态还没有结束,1.15万吨低辐射污水已经排入公海。巨大的危机正考验着拥有核电国家及其国民的神经。我国目前拥有13个核电机组,目前是世界上在建核电机组规模最大、数量最多的国家,由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引发的核安全危机再一次给我国敲响了警钟。

一、核能及核安全概述

核能是指“原子核中的粒子重新组合和排列时释放出来的能量,亦称原子能”。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2011年1月公布的最新数据,目前全球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共442个,核电发电量约占全球发电总量16%;正在建设的核电机组65个。而我国的总电力72%来自火电,24%为水电,核电仅占2.3%。2007年,国务院通过《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中国核电总装机容量将力争达到4000万千瓦,在建1800万千瓦,核电装机容量占比达到4%。

核能的发展历史证明,核能的开发利用活动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因而核安全问题一直以来也备受人类的关注。核安全指意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放射源事故的可能性并在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的措施。包括了核设施、放射源、放射性材料的运输,以及放射性废料,其中的核心因素是制定和发展国际核安全标准,管理与规制涉核活动。核能利用过程中的辐射以及后期的核废料处理是核能的主要安全问题。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将核安全划分为核动力设施安全、辐射防护和核废物安全三类。对于非军事领域,核动力设施主要指核电站,而核辐射防护问题及核废料的安全处理也与核电站直接相关。

二、完善核安全法律建设的必要性

中国核工业的发展对维护中国国防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产生的安全问题和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一)我国的核设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中国已有近百座核设施,有些核设施已经进入退役阶段,如果监管不严或者处置不当,其遗留的放射性物质将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现正在运行的核设施,也存在着潜在危险,一旦发生泄漏或者因发生安全事故产生放射性污染,将危及周边广大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二)我国核技术应用存在发生核安全事故的可能。核技术应用方面,放射源数量大,应用面广,使用中的放射源7万多枚,由于用户多而分散,有的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近年来因放射源使用不当或者丢失放射源导致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三)我国核废料处理亟待完善。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乱堆、乱放放射性废矿渣的情况,由此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威胁着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如果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监管力度不够,就会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四)我国现行核安全法律严重不足。中国现行的核安全法律绝大部分是1990年前后的,2000年以后的只有很少一部分。而且大部分是有关电厂方面的法规、导则。近年来,中国核工业的规模、技术水平和能力以及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体制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与此同时,制定中国核安全法规所参考的有关国际和国外的法规、标准也随着核技术的发展进行了较全面的修订。中国现行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法规在执行中尚存在可操作性差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基于中国在核安全审评和监督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完善现行法规以适应新的核形势是当前势在必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对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材料管制、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物质运输、核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法规,我国缺项甚多,远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加快编制这些领域的法规也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三、我国核安全立法存在的缺陷

应该说,我国核能安全立法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从全局来看,我国核能安全的立法却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核能安全综合性基本法。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但是该基本法也只有个别条文涉及到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缺乏对核能安全的系统规定。我国2003年虽然已经颁布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而在许多国家,已经有全面的核能安全法律。如日本1955年12月19日制定了《原子能基本法》,1961年制定了《原子能损害赔偿法》,英国1946年制定了《原子能法》,俄罗斯1995年制定了《联邦原子能利用法》,印度1948年制定了《原子能法》,韩国1958年制定了《原子能法》。相比之下,我国的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一直付诸阙如。

(二)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已有的法律不少缺乏可操作性。整个核安全法律体系大部分以部门规章为主,且现有法律不少已显陈旧,无法很好地适应新的核能开发与利用的要求。尽管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作为新法支撑着整个体系,但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本身也只是从管理层面对核能利用进行调整,在技术方面也多集中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的部门规章中,这样对于核能领域新技术的运用是很不利的。

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配套规定,导致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作为规范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应该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我国的许多法律在表述时都只作原则性的表述。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例。(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该规定至今没有出台。(2)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规定也没有出台。(3)第四十五条规定: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但目前这些具体办法都还尚未出台。(4)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今来看,我国也仅只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具体到备案的程序性的、责任性的规定并没有详细的规定。

此外,关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核设施尤其是反应堆的实物保护措施、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及核设施等的辐射防护、核设施的退役等方面的法规,缺项甚多,远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三)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方面的不足。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职能分配上过于分散的问题。国家环保、卫生、公安部门等众多部门都想参与管理,但一旦出现核污染事故,就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形,责任追究就无法实现。例如,对核设施安全的许可由国家核安全局审管,对放射性工作的许可证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由卫生、公安部门审管;对储运、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许可由国务院环境行政部门主管。同是有关放射性的许可登记却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这不利于整个放射性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

(四)公众参与度低。立法决策的透明度还不够高。世界核电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在世界能源紧张的大环境下,发展核电是大势所趋,而核恐惧则是核电的巨大阻力。核安全立法和核能利用活动,尤其是核电站的选址和建设与公众安全和健康密切相关。在专业领域,核能是安全、清洁的能源已经得到公认,但公众对此尚缺乏明确的认识。良好的公众沟通是战胜核恐惧的最有力的法宝,我国目前这方面的工作还不理想,这也影响到我国核电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对于奖励制度不够重视。法律的功能中奖励与惩罚是并存的,但是现实运用中往往会出现只重惩罚、忽视奖励情况,在整个核能安全立法中也不例外。对于责任以及惩罚的规定,在每一部核能法规中都有体现,但是对于奖励,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基本上只是在第四条、第七条中提及,相对于第八章的责任规定而言,实在不足以形成奖励制度。

(六)技术性文件体系不完善。技术体系与核安全法规体系脱节。技术性文件是核安全法律体系的技术支撑,目前的核安全方面的导则、标准等技术体系还不够完善:一是核安全技术规定过于依赖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对我国自己核安全监管经验的提炼上不足,使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受到限制,易在监管上造成一定的难度;二是核安全标准与核安全法规体系脱节:一些核安全规定与立法、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运作没有融洽地结合、协调,有的核安全的导则和技术文件在其功能定位、内容界面划分等方面含糊不清或者重复交叉;三是核安全标准内部以及与其他行业标准之间的衔接和统一性上不够,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在同一技术范畴内的标准化对象,有的标准之间内容重复、交叉或存在矛盾。有些核行业标准没有立足于我国整体的立法和管理运作模式以及现有的技术水平,与其他行业标准存在不协调的现象。

四、完善我国核安全法律的思考

(一)制定专门的综合性核安全法。这一综合性核安全法律应作为核安全领域的“宪法式”的文件,其应是抽象的、原则性的、刚性的,为依赖于其解决核安全具体问题提供精确甚至是暂时性的方法的规范性文件。当然那些具体性的法律文件,也不得与综合性的核安全立法冲突。二者应和谐一致,构成有活力但又具有稳定性的有机整体。当务之急是加快制定《原子能法》和《核安全基本法》。

(二)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核安全立法体系,应该是以基本法为中心,进行适当地扩散,形成框架性立法。如前所述,我国的核安全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必须结合我国核能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核电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适时进行立、改、废,使我国核能安全立法形成完整的体系。法律的制定要求要准确、具有可适用性,含糊不清的立法是不能有效调节社会关系的。一个好的、健全的立法体系中的各个法律应该是既有效力等级上的区别,又有内容上的互相补充与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整个体系间的有序和统一。

(三)统一核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和程序。我国可设立统一机构,统一监管全国涉核安全问题,统一全国的监管程序,负责对相关放射性活动的许可登记,以加强对放射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解决的办法就是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实践和法则设立和平利用核能委员会来统一领导和贯彻国家的核能政策。这样可以促进综合性核安全政策的形成和规划,保证各部门的协调性和部门政策的一致性,提供公众参与的核安全决策程序,提供跨部门冲突解决的论坛,并对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技术建议。

(四)加强核安全事项的公众参与。提高涉核事项的透明度。为了有效消解公众对核安全事故的心理恐惧,为贯彻核安全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必要客观地向公众提供核情报,让公众广泛参与立法论证、核能民用活动等工作。在法律的实施和核能项目的开展上,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具体采用如下制度:由地方政府负责对核电厂附近公众进行核安全和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报警、隐蔽、撤离、服用抗辐射预防药物等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和指导。核电厂营运单位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公众的联系,宣传核安全与核事故应急的辩证关系,做到使公众消除核恐慌。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增加工程决策、设计、施工、管理及技术等方面的透明度,使公众对涉核活动增加了解。

(五)重视核安全奖励机制的法律建设。核安全立法应该是科技和法律的结合,对待科技不能仅靠惩罚来推动其前进和发展,而是应该给予奖励机制足够的重视。因此,在我国核能立法体系的基本法中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是必要的。笔者认为,在具体的建立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现有科技立法中的相关奖励机制的立法原则和措施,同时参考核能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的成功做法,使核能安全与核技术进步并驾齐驱。

(六)法律与技术相结合。核安全问题涉及很多技术性的问题,所以我国核安全法的制定要综合融合核能技术本身,也就是法律本身要包含科技成分,要走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综合路线。这就要求基本法应利用核能技术层面上的知识,并将核能利用中的问题具体化。除此之外,我国的核安全法律还应更多地致力于加强现实层面的指导意义,而不仅仅是限于追究违法责任。

[参考文献]

[1]世界知识大辞典[z],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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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安全法律责任来源于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合同。控制事故隐患是项目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系统危险的辨别预测、分析评价都是危险控制技术。以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为主,加强有关的安全检查和技术方案审核工作,通过利用危险控制技术,做到预知危险、杜绝危险,把安全事故及法律风险发生降到最低。

1三全原则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三控制原理借鉴于美国管理学全面质量管理(TQC)的思想,对于安全管理同样适用

1.1全面安全控制

要求做到:纵向组织管理角度,安全目标的实现,有赖于项目组织的上层、中层、低层乃至一线员工的通力协作,尤以高层管理能否全力支持和参与,起着决定作用。高层侧重安全决策,制定安全方针、政策、目标和计划,并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各环节、各类人员的安全控制活动,中层要落实领导层的安全决策,运用一定的方法找到各部门的关键、薄弱环节或必须解决的重要事项,确定出本部门的目标和对策,更好的执行本部门的安全控制职能,基层则要求每个员工都要严格按标准、按规范进行施工和生产,相互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协助,开展群众合理化建议和安全管理小组活动,建立健全项目的全面安全控制体系。横向项目各部门职能间的配合角度,要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使项目组织的所有安全控制活动构成一个有效整体。广义上,横向配合协调还包括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及分包、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方之间,各相关方应都制定安全控制的方案并互相支持。

1.2全过程安全控制

建设工程的完成要经历一定的周期。安全控制应从源头开始,贯穿始终,进行全过程控制。为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把影响安全的所有环节和因素都控制起来,主要有项目策划与决策过程、勘察设计过程、施工采购过程、施工组织与准备过程、检测设备控制与计量过程、施工生产的检验试验过程、安全目标的评定过程、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工程及工程回访维修过程。全过程控制要强调预防为主、不断改进思想,将安全管理重点从“事后把关”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还要强调为顾客服务思想,在项目组织内要树立“下道工序是顾客”、“努力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思想,使全过程安全控制一环扣一环,贯穿整个项目过程。

1.3全员参与安全控制

全员参与安全控制是工程项目各方面、各部门、各环节安全工作的综合反映。其中任何一环节、任何一个人的安全工作质量都会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个安全目标。全员参与安全控制要求必须抓好全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要制定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形成一个高效、协调、严密的安全管理工作系统,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管理活动,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聪明才智和当家作主的进取精神,采用多种形式激发全员参与安全控制工作的积极性。

2综合控制原则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2.1法律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建筑建设市场的安全,尽可能的减少直接行政干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安全标准,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企业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为基准,细化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流程,尤其是各类强制性技术标准应当等于或高于国家标准。依法治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必修课。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安全事故是由于不守法而造成的,所以依法生产、依规范操作是减少或消除安全事故的根本保障。

2.2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通过建设市场内在的经济联系,调整各安全主体之间的利益,从而保证安全管理的经济基础。经济手段是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通过各类保险和担保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国家通过经济杠杆使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得到经济利益,这是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的手段。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经济惩罚制度、提取安全费用和提取风险抵押金等经济手段,是在建设建筑业中普遍使用的经济手段各种经济手段通过经济刺激方式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系统的改善,促进企业安全业绩的提高。

2.3科技手段

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科技的推动,安全科技的使用可以帮助人们带来更低廉的成本和更有效的安全防护。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安全科技技术,以改造传统工程建设建筑业的生产过程,从设计、施工、技术装备、劳动保护用品等方面保障安全生产,从本质上为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手段支持,最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在安全技术问题上,除国家增大投入外,企业也应在可能的前提下,增加科技研发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人,如果研发成功,对企业、对国家、对社会都是贡献,也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应当引起重视。

2.4文化手段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手段是企业进行安全管理的内在的驱动力,是企业通过对多年工程实践中的成功管理经验和失败管理教训的总结,从而对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问题进行的理性概括。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满足法律、道义、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也是与国际劳工大会倡导的预防性国家安全与健康文化接轨、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必经程序。

2.5行政手段

企业行政手段在安全管理控制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是配合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将安全工作绩效作为考核员工的重要指标,并与其职务的升降合理挂钩,一般是能够激发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的,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3资质控制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实践证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严把资质审查关。包括两方面,其一是专业承包资质,其二是安全资质。要坚决杜绝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杜绝挂靠等多种形式规避国家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4建立体系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影响工程项目安全的因素主要是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必须针对这些危险因素的影响,建立完善的安全控制体系,形成组织系统、责任系统、要素系统、制度系统。遵循科学的安全控制程序,按照确定安全目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体系、管理要点、培训、技术措施、技术要求、安全检查、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技术措施的验证纠偏——持续改进——完成工程的程序,形成具有安全控制和管理功能的有机整体。

5技术措施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时刻关注施工技术的最新发展成果,将成熟的安全技术工艺应用到工程实践之中,最大限度保障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6安全教育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教育能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人的安全自觉性和安全技术知识,防止或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工作失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通过安全思想教育,使生产人员具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防范风险于未然;通过安全技术教育,使生产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安全法制教育,使生产人员了解法律责任,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把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7技术交底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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