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9: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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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合同的动态管理和变更管理
工程的结算主要实施量价分离的管理模式,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上报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代建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量审核,再由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进行价格审核。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将审定金额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并付款。在项目进行中,对于每一个项目的结算情况与合同进行实时对比,对项目的结算情况实施进行监控,当某项结算金额与工程的进展速度相比异常时,马上原因分析,及时控制,确保将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之内。对于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变更问题,需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并对变更所涉及的费用及时进行审核,以避免日后纠纷。变更流程如下:
(1)对于不涉及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或增加较少预算费用(5万元以下)的变更事项,例如图纸尺寸等差错更正、原材料代用、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澄清问题等,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四方(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商定变更方案,并办理工程变更现场办公记录(以记录工程量为主)和工程变更技术核定单(以记录技术变更为主),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设计变更通知。涉及到费用变更的,由变更单位随后将变更单价及上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审核后交由代建单位合同部门审核后列入进度报表中结算。
(2)对于工程内容有变化,但还不属于重大变更的项目,预算费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申请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并经代建单位组织审查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如设计单位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有不同意见(不同意变更或提出不同变更方案),可提出书面说明报至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和领导研究确定最终方案。并将经过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的变更单价等审核变更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3)对于变更原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变更主要结构、布置等变更项目,由申请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相关方案和费用,经代建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或专家讨论研究通过,并经上级部门同意或设计审查部门审批通过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
3及时正确处理各项索赔事宜
建筑工程总包项目管理是良好的管理方式,避免缺乏专业管理经验带来的缺陷,总包方以其专业化管理为业主服务,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设计质量控制不严,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存在缺陷等。分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问题原因,包括进度管理责任不细化,人员素质不高等。近年来我国建筑企业逐渐强大,积极参与国外先进企业竞争。必须认识到,相比先进国家管理水平,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存在许多问题,转变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适应国民经济转变增长方式的需要。
1.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自古有之,19世纪工业革命后,工程项目形式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不断更新。人们对项目的内涵认识逐渐加深[1]。从不同角度对项目有不同的定义,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从投资角度定义为对投资的提案,用于创建发展工业企业,在一定周期内增加货物生产。项目是按照总体设计施工的基本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是批准总体设计范围内进行施工,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是在一定时间内达到特定目标的资源组合,为取得特定成果开展的系列活动。项目管理与项目紧密相连,项目管理宗旨是通过系列计划组织整改等人为活动,实现项目目标,过去项目管理较为粗犷,管理效率较低。工业革命后,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对各工种生产工艺精密度要求提高。许多专家学者分析研究提出新的项目管理理论。当前项目管理理论深入到国民经济各行业,项目管理水平直接影响项目的进度成本,体现我国社会经济管理能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围绕建筑工程评估论证、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等各环节全部工作,进行计划指挥协调控制过程。建筑工程各阶段实施主体不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分为业主方与设计方及总包方项目管理等。建筑工程表现形式是项目,项目需要投入一定资源完成工作,项目管理目标是在约定时间内开展多目标的管理。房建工程项目管理要素包括工作范围、成本与质量等。工程项目范围指工程项目过程活动,实现过程项目目标必须完成的活动,投入投出后活动产物确定,依据目标工程项目范围可制定工程项目计划,包括质量计划、人力资源计划、采购计划等,全过程涉及活动范围界定。房建工程项目时间相关因素用进度计划描述,规定各活动具体起始日期。确定活动起始时间需考虑其相互关系。质量控制包括采取作业技术管理活动,必须通过科学管理组织协调技术活动,实现预期质量目标。质量管理是确定质量方针实施全部职能,质量控制在明确质量目标下通过资源配置计划实施实现预期目标。
2.房建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工程概况:赵庄扬水站位于宁河县芦台镇赵庄村西北津榆公路与芦宝公路交口,蓟运河右堤,设计流量8m3/s。该站始建于1976年,是一座灌排两用扬水站,场区占地面积13.38亩。控制范围为芦台镇蓟运河右堤以西、大艇庄以东、芦台农场以北区域,总面积约18.9平方公里。由于其设计年代久远,设备功能老化,现已不能满足辖区排涝、灌溉需求量。因此,列入我县扬水站更新改造计划,并于2009年由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设计,天津市水务局审核批准拆除重建。工程总投资1152万元,其中建筑工程531.06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329.63万元,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73.83万元,临时工程52.97万元,独立费100.25万,基本预备费55.08万元,水保、环保费9.18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重建泵站引水渠、进水池、泵房、压力箱、排水涵闸等,购置安装4台潜水轴流泵、闸门及启闭机4台套、更新变压器3台及其配电设备、电线电缆等。开工日期为2009年9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9月10日。
该项工程建设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进行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在发包阶段、建设施工阶段以及竣工结算阶段加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工程发包、建设施工过程中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量清单管理控制。按照设计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了所有建设内容,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实际竣工决算1105.9527万元,节约投资46.0473万元。
从赵庄扬水站重建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探讨水利工程的投资控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也逐步实施了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做为天津市宁河县国有扬水站更新改造项目中的重点工程赵庄扬水站重建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四制”建设管理,对工程投资起到了很好的控制作用。
1、建设项目法人制是控制水利工程投资、降低工程造价的主体
宁河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为赵庄扬水站重建工程的项目法人,下设工程技术部、合同管理及招投标部、财务审计部、质检及安全生产部和办公室等五个部室。在工程设计阶段及工程建设期间认真履行项目法人的职责,建管处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在保证建设工期及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下,有效节约工程次要开支,降低工程造价,深入施工第一线监督检查,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在工程建设中,对工程投资控制发挥了主导作用。
2、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是水利工程投标控制的重要基础
招标投标制就是通过公平竞争,在保证建设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最优报价、确定信誉好的施工企业、设备供应商,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赵庄扬水站工程是利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县重点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确定承包单位。通过招标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项目的合同资金运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工程合同执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完全依据建设合同,通过合同信息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了工程投资。
3、工程建设监理制是水利工程投资控制的直接保障
在赵庄扬水站工程建设中,全面实行了建设监理制,签订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协调有关工程施工方面的工作关系。工地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专家,客观、公正地处理工程实际问题,保证合同条款的正确贯彻履行。切实保护好项目法人与承包人的利益,在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对有效的降低工程造价、控制工程投资,起到直接的保障作用。
4、加强工程量清单管理有效控制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首先,设计部门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量应控制在初步设计工程量范围内,在施工中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其次,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超挖、超填工程量。水利工程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在前期的勘探测量工作中尽量全面细致,为设计提供可靠准确的地质资料,使初步设计阶段工程量合理,这样才能保证施工阶段的工程量控制在设计工程量范围以内,施工中才会减少设计变更的机率。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各方应严格控制超挖、超填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严格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条款规定执行命令,对于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允许之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应是承包单位责任的,建设、监理单位一律不予签证认可。因此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量,另一方面有利于施工单位提高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平。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1 前言
合同是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工程施工过程的所有活动都是为了履行合同内容。合同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合同管理的目的,就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地、有序地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它是承包工程基础上管理的核心和灵魂。工程造价是直接涉及合同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承包商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少支多收,用最佳的经济效益,尽可能快的速度,最合理的人力和设备等资源来收到预期效果。现就合同管理中的造价控制问题谈几点体会。
2 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管理
(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不仅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这三部分内容,还包括其他与工程实施有关的文件,具体为:①施工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⑤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⑧ 工程量清单:⑨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2)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工作不是简单的建立合同管理台账、整理合同编号顺序,笔者认为合同管理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a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① 首先,分类建立合同台账。项目部按施工、设备材料、技术咨询服务共三类对各合同进行编号、归档,台账中设立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承包单位、合同金额等事项。这样在查找合同,了解合同信息时就非常简便、省时。② 其次,对合同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录,并按合同名称做摘录台账。台账中包括: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工期、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预付款支付比例、进度款支付比例等内容。③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改变或主观因素使工程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或发生设计变更,或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双方纠纷等,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需要及时收集、归档,并做好台账备查。
b 熟悉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是办理工程结算、拨付工程款及处理索赔等的直接依据,合同文件的大部分内容涉及造价,因此,在工程开工前,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充分熟悉承包合同中与造价有关的条款内容,做好投资事前控制。应熟悉的合同条款包括:承包范围、工期、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条件和方式、材料供应情况、结算方式、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拨付和违约处理等;熟悉了这些内容,造价控制管理人员基本能做到心中有数,使控制造价工作有理有据。
3 如何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1)把好合同签订关。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订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标的物表达清楚、标的额计算准确;质量有标准,检验有方法;包装物、提(交)货或移交工程成品、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方法准确;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词语。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元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用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2)做好合同实施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已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3)合同索赔研究程序化。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合同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因为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项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4)项目建设代建科学化。所谓“代建制”,就是由政府组织理论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管理专业人员,根据行为性质不同,形成专业化的建设队伍,专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优势,彻底消除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项目建、管、用不能分离的弊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5)合同签订审核规范化。建设单位应组织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真实、齐全,并对承包方投标文件进行了解。通过审核了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不齐全的条款要补齐,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中减少合同纠纷和违约,避免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