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法治化范文

时间:2023-06-06 09:02:10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市场监管法治化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市场监管法治化

篇1

第一,市场经济。现代经济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须进一步简政放权:向市场、企业、社会放权。三中全会决定通篇是放权,是可以、能够、允许,而不是禁止、不能、限制,充分调动企业、公民创新、创业、创造的积极性。今年3月开始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全面展开的,成效显著。截至9月底,新登记注册企业223.29万户,同比增长57.9%。

第二,创新经济。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创新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跳出“中等收入陷阱”,关键靠创新,需要激发市场、社会创新活力。第三,法治经济。现代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自然经济是人治经济,计划经济是权力经济,市场经济说到底是法治经济。应把市场主体放出管制的“笼子”,放进法治的“池子”。

改革的动力、红利实质上就是制度的动力、红利。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看似条文不多(共25条),但是第一次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来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障交易安全。这样既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又加强了自律和监管,以一项具体制度撬动了整体市场活力,释放了改革红利,十分重要,作用也将很大。

二、重视“三项监管”

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不要监管,放松审批后更须加强监管。

篇2

提出文化市场监管应和谐执法这一论点的前题是,文化执法的性质从总体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而人民内部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的非对抗性矛盾。虽然在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地干扰了文化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但总体上看,他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着本质区别。文化市场执法从总体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对文化市场监管可以实现和谐执法。既多用经济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教育疏导的方法来解决违法的问题,防止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所谓和谐执法是指执法者遵循法律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非歧视性的、理想化的、合乎正常感情的执法行为。和谐执法具有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的内涵。具体来说有四个特征:一是合法性。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决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二是合情合理性。和谐执法应该是法、理、情的有机结合,让行政相对人在领略法律的威严和神圣的同时,享受和谐执法带来的“温情”和“体恤”。三是保护性。注重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社会、家庭、个人和谐关系的保护,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四是以人为本。要求在执法过程中“知民情、察民意、体民忧、护民安、保民利”,是“人本主义和执法为民”思想的集中体现。总体来说,和谐执法反映了执法者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构成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执法作为与时俱进的新的执法理念,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证,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

当前在文化市场监管中实现和谐执法,应着重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严格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严格执法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社会稳定是严格执法的必要前提。严格执法就是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当事人而异,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但严格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在执法过程中,既不能极端化,也不能情绪化,要尽量引导当事人进行纠正和整改,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教育和处罚,切忌使用粗暴的执法方式,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和冷暖放在心上,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做到“依法、有理、有据、有利、有节”。只要我们执法的出发点正确,我们的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我们的执法才会更加有效,社会效益更加突出,我们对维护社会稳定才能作出相应的贡献。二是严格执法和教育疏导的关系。严格执法决不能单纯地理解为重罚,不能一味地用严厉的处罚手段取代在执法中至关重要的教育手段。处罚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只是行政执法的手段,如果把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手段混为一谈,势必给执法工作带来危害。在文化市场监管中,教育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了什么样的思想常常会导致什么样的行为发生,因此,我们应当坚持普法在先,教育在先的指导思想,帮助经营户树立牢固的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观念,让经营户从思想上认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要以身试法,更不要怀着侥幸心理,挑战法律的神圣和尊严。通过这样的思想教育,可以做到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事实启示我们:缺少管理的教育是软弱的,没有教育的管理是僵硬的。只有把管理和教育有机结合,促进执法和普法并举,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才能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稳定。三是严格执法与对待弱势群体人文关怀的关系。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这与执法的初衷并不矛盾,也不会削弱法律的严肃性。文化执法的对象有残疾人、无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对于这些弱势群体违反法律的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也应设身处地的为他们想办法、解难题,使他们心诚悦服。在此基础上,协调各方,尽可能地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就能有效地创造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这也就是说,执法主体不仅要明确自己是国家的执法者,更要明确自己是人民和国家的服务者,要防止由于长期浸润于管理者的思维模式中,关注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控制,忽略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和满足。应当看到,执法是一项工作,也是一门学问和一种策略,更是一种艺术。做到既讲原则,又讲灵活、因势利导,把枯燥、僵硬的法律条文变得富有浓浓的人情味。

篇3

随着新型卷烟营销模式的全面实施和深入发展,整个卷烟零售市场也呈现出更为市场化、实效化、一体化的良性发展格局。市场已经成为连接卷烟经营企业、零售业户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烟草零售市场的稳步发展对整个卷烟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起到关键性作用。能否构建公正、规范、和谐、统一、开放的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将对烟草行业进一步发展与不断壮大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说,促进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不断拓展市场监管空间,提升涉烟案件的查处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专卖监管体系多元化,着力净化零售市场经营环境,必须成为卷烟经营企业推进市场监管工作的努力方向和目标。因此,卷烟经营企业必须转变落后的市场治理观念,树立市场多元化监管意识,加大烟草企业的内外联系与沟通,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加强烟草专卖监管部门之内的协作,形成更为广泛的市场监管网络,实现梯次格局的市场监管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升专卖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实现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形成治理合力,构建卷烟零售市场长治久安的管理体系。

众所周知,卷烟零售市场的治理整顿与科学监管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复杂性与艰巨性。仅仅依靠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现有的力量来实现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与稳定难度相对较大,也不符合卷烟零售市场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以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为主体的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转变传统的市场监管模式和机制,增强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与水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积极研究和引入更多、更为广泛的参与元素,提升烟草专卖人员、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广大消费者对市场监管的重视程度,为整个市场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更为有效的合力,搭建起覆盖面更为广泛的卷烟零售市场管理网络。卷烟经营企业必须彻底杜绝“一枝独秀”的狭隘思想,不能开展过于封闭的零售市场监管与打假工作,更不能过分排斥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和协作。必须增强市场监管网络的覆盖面,使得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

另一方面,形成联动效应,对不法分子和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与打击作用。

多元化的专卖监管体系是随着卷烟零售市场的发展与变化应运而生的。专卖执法与市场整治所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而预防的前提就是形成广泛的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工作的联动效应,通过不断强化宣传手段和有效措施,切实提升各部门之间的协同水平和全员参与意识,将各项强有力的打假机制和手段充分应用于各个细节、各个地区、各个层面,真正使之转化成为市场治理整顿的强大动力。以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为市场整治的主导因素,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的、能动的力量,密切协作,互相配合,真正成为高效的驱动力。使得制售假烟活动无可乘之机,让各类违法经营活动无处藏身,无立足之地。以此,来进一步营造市场监管与打假声势,着力形成良好的市场监管局面。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卷烟经营企业在开展零售市场管理过程中缺乏较强的联动效应,在查处各类涉烟案件时缺乏必要的线索和途径,零售业户支持率不高,缺少必要的职能部门协作,导致许多涉烟案件的查处效率不高,力度不强,市场治理整顿的效果不到位。因此,必须创新专卖监管体系,实现市场监管多元化发展,才能真正形成合力,真正构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监管“防线”。

此外,能够进一步提升专卖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切实探索新型的市场监管模式。

实现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能够有效提升专卖监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市场治理整顿的效果会更加实效,科学、到位。实现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多元化发展能够进一步转变专卖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为其深入探索新型的市场监管途径和形式提供了更为广泛的空间,有了更多的可利用资源和监管优势。当前,卷烟零售市场营销活动发生了新的发展和变化,那么,卷烟零售市场的监管与治理措施和方式也需要实现全新的转变与发展。这需要我们卷烟经营企业在立足行业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全面提升市场管理与整治的质量和效率,将建立多元化的专卖管理体系作为实现市场监管新突破的重要内容和努力方向。着力建立更加符合市场发展规律要求、切实满足卷烟零售业户经营需要、有力打击不法行为的新型监管体系。从而,使得整个专卖监管和执法体系更加科学化、效能化、规范化与制度化。

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必 须坚持的几个原则

原则一:坚持规范化、实效化的原则

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包含层面较多,应该是以专卖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密切联系广大零售业户和消费者的、有较为健全的运行机制加以保障的多层次监管网络。在此情况下,为了确保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能够呈现出良好运行的态势,必须着力完善体系框架建设,充实和丰富各项监管工作内容,健全和完善体系运行所需的各项制约与保障机制。使得整个市场监管体系得以规范化、实效化,真正能够对卷烟零售市场的发展起到有效监管作用,更好地规范卷烟经营秩序,提升专卖打假与市场治理整顿水平,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从而,进一步促进卷烟零售市场经营活动得以规范化开展。

原则二:坚持密切协同 突出主体的原则

市场监管体系的多元化发展绝不是杂乱无章的,更不是无序开展的。在现有的烟草专卖管理体制下,必须突出烟草专卖管理体系的作用和主导地位,其他职能部门应该处于协作与配合的环节。这主要是因为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到烟草行业许多法律法规。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与实施者,负有履行法律法规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卷烟零售市场多元化监管体系必须突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执法队伍的主导作用。在突出专卖部门主体地位,坚持各个职能部门密切协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将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抓出更好成效。

原则三:坚持结合实际 不断创新的原则

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不能脱离卷烟零售市场发展的实际,一味地做表面文章,流于形式,固守陈旧落后的市场管理观念和打假手段,只能使得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工作的开展出现诸多问题和困难,影响卷烟零售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与和谐发展。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从零售市场的实际出发,从行业发展需要出发,创新市场治理整顿措施以及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思路。特别是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结合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和成交,进行纵向、横向的对比,认真总结和推广专卖管理工作取得的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在此基础上,大胆创新,探索市场监管工作的新方法和新路子。只有这样,才能为卷烟零售市场规范化发展创造条件,更好地促进卷烟零售市场实现效能化发展,构建更为规范的市场秩序。

实现市场监管多元化发展的几点对策

对策一:探索专卖管理工作的新措施和新方法,以此推动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进程。

作为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主体,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稳定规范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能否出台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和方法,实现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新突破,将会对建立多元化的市场监管体系产生重要影响。这就要求我们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谋求监管新模式。采取诸如定期“互检互打”,“联合行动”,“集中整治”等具有实效性的市场治理整顿措施,全力推进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工作。

对策二: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治理整顿声势。

我们知道,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开展,营造气氛和声势极其重要。因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措施,通过诸如报纸、媒体、座谈、宣传单以及其他一些有效手段,开展积极深入的与市场治理整顿有关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卷烟零售业户充分认识和理解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全面提升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积极性和重视程度,使之真正参与到市场监管工作中来,成为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的积极因素和重要力量。

篇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协同推进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顺应制造业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结合芜湖市制造业特点和技术装备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 芜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局负责;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项目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认定条件

(一) 凡在芜湖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具有较好经营业绩。

(二) 企业编制了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建立了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拥有稳定的信息化管理团队。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了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企业信息化投入占固定资产投入比重逐年上升。针对企业员工,制定具体信息化培训方案,并有效实施。

(三) 企业信息系统以应用为导向,在“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和“远程运维服务”等方面,持续改进,在本地区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以及示范和推广效应。

第五条 认定标准

依据智能制造“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和“远程运维服务”五种模式的关键要素综合评定。评分细则参考附件1(《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及评分细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组织申报。由县(市)、区经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汇总上报市经信局,推荐文件一份,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电子版和光盘一份。

第七条 评审认定。市经信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市经信局根据专家意见和公示收集的反馈意见审批认定,由市经信局发文公布。

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芜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称号: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因第八条第(二)项原因被撤销芜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条  芜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经县(市)区经信部门报市经信局申请更名。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加强指导,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企业智能制造发展水平诊断,提升企业两化融合水平。

第十二条  上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原则上从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中推荐;对每年新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按当年市级新型工业化政策给予奖补。鼓励各县(市)区对新认定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及评分细则

2、芜湖市智能工厂申报书

       3、芜湖市数字化化车间申报书

       4、项目内容具体要求

附件1

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及评分细则

 

项目总得分由基本要素分、附加功能要素分和绩效分三部分构成,即

总分=基本要素分(≤60分)+附加功能要素分(≤30分)+绩效分(≤10分)。

根据项目的技术特征,从“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和“远程运维服务”五种模式中选择一种,将各分项得分填入附表1,评定项目总分。

其中,基本要素属于单选项,即只能从多个基本要素选项中选择一项;附加功能要素属于多选项,附加功能要素得分为多个选项得分之和;绩效分参照附表1下方的评分细则。

1.离散型智能制造模式(M1)

1.1 基本要素(单选项)

(1) 智能单元(M1-A.1)。制造单元配备了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传感器和控制装备等数字化设备,通过网络实现设备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制造单元内各设备能够协同工作,具备故障自诊断等功能。【30分】

(2) 智能生产线(M1-A.2)。在智能单元基础上,建立了物料自动输送系统;通过网络实现设备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具备数据自动采集、保存和分析功能。智能生产线各设备能够协同工作,具备故障自诊断功能。【40分】

(3) 智能车间(M1-A.3)。在智能生产线基础上,建立了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计划、调度、质量、设备、生产、能效全过程闭环管理。【50分】

(4) 智能工厂(M1-A.4)。在智能车间基础上,建立了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实现供应链、物流和成本等企业经营管理的优化。【60分】

1.2 附加功能要素(多选项)

(1) 产品(工艺)管理(M1-B.1)。应用三维数字化技术开发产品,建立了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实现产品图纸文件电子化,以及图纸文件集成管理;或应用三维数字化技术设计工艺,建立了工艺集成管理系统,工艺流程及布局均已建立数字化模型,并进行模拟仿真,实现规划、生产和运营全流程数字化管理。【10分】

(2) 可视化管理(M1-B.2)。建立了生产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充分采集生产进度,现场操作,质量检验,设备状态,物料传送等生产现场数据,并与制造执行系统(MES)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的高效协同与集成,采用大数据技术,提高生产管理精细化和智能决策水平。【10分】

(3) 信息安全(M1-B.3)。建有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10分】

2. 流程型智能制造模式(M2)

2.1基本要素(单选项)

(1) 实时数据库(M2-A.1)。采用先进控制系统,工厂自控投用率达到90%以上。建立了实时数据库平台,并与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系统实现互通集成。【40分】

(2) 生产流程模型化(M2-A.2)。在先进控制系统的基础上,工艺流程建立了数字化模型,具备模拟仿真和工艺优化功能,实现生产流程数据可视化。【50分】

(3) 决策智能化(M2-A.3)。在生产流程模型化和可视化基础上,建立了制造执行系统(MES)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实现过程量化管理,成本和质量动态跟踪,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一体化协同优化,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智能优化。【60分】

2.2附加功能要素(多选项)

(1) 运行过程动态优化(M2-B.1)。建立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生产工艺数据自采率达到90%以上,物流、能流、物性和资产全流程监控与高度集成,制造和管理信息全程透明、共享,运行过程动态优化。【10分】

(2) 风险自动监控(M2-B.2)。对于存在较高安全风险和污染排放的项目,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和危险源的自动检测与监控;安全生产全方位监控,建立在线应急指挥联动系统。【10分】

(3) 信息安全(M2-B.3)。建立了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10分】

3. 网络协同制造模式(M3)

3.1基本要素(单选项)

(1) 协同平台(M3-A.1)。建立了网络化协同开发或云制造平台,具有完善的体系架构和运行规则。【40分】

(2) 协同制造(M3-A.2)。借助协同平台,面向制造需求和社会制造资源,在企业内实现制造资源弹性配置,以及网络化协同制造。【50分】

(3) 企业间协同(M3-A.3)。借助协同平台,围绕重点产品,采用并行工程,实现异地设计、研发、测试、人力资源统筹与协同;【60分】

3.2附加功能要素(多选项)

(1) 产品溯源(M3-B.1)。利用工业云、工业大数据、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等技术,建立了围绕全生产链协同共享的产品溯源体系,实现产品生产制造与运维服务等环节的信息溯源服务。【10分】

(2) 管理框架动态重组(M3-B.2)。信息、资源高效统筹、异地共享,研发、生产、测试等环节跨区域协同,企业生产组织管理架构实现敏捷响应、动态重组。【10分】

(3) 信息安全(M3-B.3)。建立了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10分】

4. 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模式(M4)

4.1基本要素(单选项)

(1) 差异化定制(M4-A.1)。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了差异化产品数据库,采用模块化设计,通过差异化的定制参数,组合形成个性化产品。【40分】

(2) 个性化定制(M4-A.2)。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应用大数据技术对用户的个性化需求特征进行挖掘,建立了个性化产品数据库,实现个性化产品开发和销售。【50分】

(3) 定制服务平台(M4-A.3)。建立工业互联网个性化定制服务平台,通过定制参数选择、三维数字建模、虚拟现实或增强现实等方式,实现与用户深度交互,快速生成产品定制方案。【60分】

    4.2附加功能要素(多选项)

(1) 数据驱动(M4-B.1)。建立了基于数据驱动研发、设计、生产、营销、供应链管理和服务体系,快速和低成本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10分】

(2) 资源协同(M4-B.2)。建立了资源管理系统(ERP)、客户管理系统(CRM)和供应商管理系统(SRM),网络定制平台与企业研发设计、计划排产、柔性制造、营销管理、供应链管理、物流配送和售后服务等高度协同与集成。【10分】

(3) 信息安全(M4-B.3)。建立了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10分】

5.远程运维服务模式(M5)

5.1基本要素(单选项)

(1) 云服务平台(M5-A.1)。建立了云服务平台,具有多通道并行接入能力,对装备(产品)运行数据和用户数据远程自动采集,并建模分析。【40分】

(2) 数据处理(M5-A.2)。借助云服务平台,有效筛选、梳理、存储与管理装备(产品)上传的数据,采取数据挖掘等技术,自动生成装备(产品)运行状态报告,并推送至用户端。【50分】

(3) 增值服务(M5-A.3)。建立了专家库和专家咨询系统,提供在线检测、故障预警、故障诊断与修复,以及预测性维护、运行优化和远程升级等服务,为智能装备(产品)远程诊断和运行维护提供决策支持。【60分】

5.2附加功能要素(多选项)

(1) 远程操控(M5-B.1)。借助云服务平台,远程监控设备状态、作业操作和环境状况,远程下达操作指令,调整设备运行参数,具备接管用户端大部分现场操作的功能。【10分】

(2) 协同与集成(M5-B.2)。建立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云服务平台与产品研发管理系统高度协同与集成。【10分】

(3) 信息安全(M5-B.3)。建立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备信息安全防护能力。【10分】

表1 智能制造新模式评分表

单位

名称

 

项目

名称

 

模式类别

 

编号

 

模式

得分

离散型

M1

流程型

M2

网络协同

M3

大规模定制

M4

远程运维服务

M5

基本

要素

得分

(单选)

 

 

 

 

 

附加功能要素

得分

(多选)

 

 

 

 

 

 

 

 

 

 

 

 

 

 

 

 

 

 

 

 

 

 

 

 

 

绩效

得分

 

 

 

 

 

总分

 

 

 

 

 

                     

绩效评分参考细则:

(1) 生产效率提高20%以上【5分】;生产效率提高不到20%,酌情给分。

(2) 运营成本降低10%以上【5分】;运营成本降低不到10%,酌情给分。

(3) 产品升级周期缩短30%以上【5分】;产品升级周期缩短不到30%,酌情给分。

(4) 产品不良品率降低5%以上【5分】;产品不良品率降低不到5%,酌情给分。

(5) 单位产值能耗降低5%以上【5分】;单位产值能耗降低不到5%,酌情给分。

(6) 替代恶劣或危险环境下的人工操作【5分】。

绩效分等于(1)至(6)分项得分之和;总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

附件2

 

 

芜湖市智能工厂申报书

 

 

 

 

 

 

 

申报单位( 盖 章 )                              

智 能 工 厂 名 称                                

智 能 工 厂 地 址                                

申   报   日   期                                

 

 

 

 

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编制

一、企业和智能工厂基本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机构代码

 

成立时间

 

单位地址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职务

 

手机

 

传真

 

E-mail

 

企业负责人

姓名

职务和职称

电话

 

 

 

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

20    年

20    年

20    年

总资产(万元)

 

 

 

总负债(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利润(万元)

 

 

 

税金(万元)

 

 

 

(发展历程、主营业务、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特点,400字左右)

 

 

 

 

 

 

 

(二)智能工厂基本信息

智能制造模式

离散型智能制造模式    流程型智能制造模式

网络协同制造模式      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模式

远程运维服务模式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起止日期

 

项目投资(万元)

 

(对项目的智能化特征进行简要描述, 400字左右。)

 

 

 

 

 

 

 

 

 

 

申报

单位

真实

性承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经信局初审及推荐

意见

 

 

推荐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二、智能工厂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述

(二)项目实施的先进性(与项目实施前的效果比较,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目标产品市场前景分析。)

三、项目实施现状(此部分具体编写要点见附4,如申报多个模式试点示范,需分别描述。)

四、示范作用(突出对典型行业和区域内开展同类业务的可复制性和示范价值。)

五、相关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含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3、企业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软件的清单及品牌、供应商和发票复印件;

4、企业智能制造方面取得的专利;

5、能够证明满足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的其他文件资料。另附能够突出反映企业智能工厂建设成效的视频资料(清晰度不低于1080P,时长5分钟左右,并配以说明性旁白)或电子照片(大小不低于5M,像素不低于800万,张数不少于10张,并附照片说明性文字)。

 

(填报格式说明:请用A4幅面编辑,正文字体为4号仿宋体,1.5倍行距。一级标题3号黑体,二级标题3号楷体。)

 

附件3

 

 

芜湖市数字化车间申报书

 

 

 

 

 

 

 

申  报  单 位(盖章)                              

数 字 化 车 间 名 称                                

数 字 化 车 间 地 址                                

申    报    日    期                                

 

 

 

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编制

芜湖市数字化车间申请表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到中类,如: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所属地区

填写格式: xx县(市、区)

 

组织机构代码

成立时间

 

详细地址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职务

手机

 

传真

E-mail

 

上年末总资产(万元)

上年末资产负债率(%)

 

上年末信用等级

上年销售(万元)

 

上年税金(万元)

上年利润(万元)

 

企业简介

(发展历程、主营业务、市场销售等方面基本情况,限400字)

 

车间

基本

信息

车间名称

车间智能化改造完成投资(万元)

 

车间建设开始时间

xx年xx月

车间建设完成时间

xx年xx月

 

车间生产产品及产量

车间上年度产出(万元)

 

车间内全部设备台套(产线)数

其中工业机器人数量

 

车间总体描述

(从车间智能装备应用及联网、生产过程实时调度、物料配送自动化、产品信息可追溯、环境与资源能源消耗智能监控、设计与生产联动协同、售后服务智能化等方面,对拟申报示范数字化车间的智能化情况进行简要描述,不超过500字。)

 

 

车间

基本

信息

智能装备广泛应用

车间内自动化、智能化设备台套(产线)数

车间内自动化、智能化设备占全部设备比重(%)

车间设备实现联网

车间内自动化、智能化设备联网数

车间内自动化、智能化设备联网数占自动化、智能化设备总数的比重(%)

生产过程实现实时调度

生产设备运行状态监控情况

(请简要说明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时监控、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的情况)

(请简要说明关键设备自动调试修复的情况)

生产数据采集分析情况

(请简要说明车间作业计划生成情况)

(请简要说明生产制造过程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采集、传送情况)

(请简要说明生产制造过程根据产品生产计划实时调整的情况)

物料配送实现自动化

自动识别技术设施、自动物流设备使用情况

(请简要说明生产过程采用自动识别技术设施的情况)

(请简要说明车间物流自动挑选、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情况)

产品信息实现可追溯

关键工序智能化质量检测设备使用情况

(请简要说明产品质量在线自动检测、报警情况)

(请简要说明产品质量自动诊断分析和处理情况)

产品信息管理情况

(请简要说明采用智能化技术设备实时记录产品信息的情况)

(请简要说明产品采用批号/批次/序列号管理的情况)

数字化车间建设前后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数字化车间建设前后经济、社会效益情况总体描述

(从产出水平、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绿色制造、安全生产、服务型制造等方面,对拟申报示范数字化车间建设前后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说明目前在行业内所处水平)

数字化车间建设前后经济效益情况

建设完成前的企业年销售(万元)

建设完成后的企业年销售(万元)

建设完成前的企业年利润(万元)

建设完成后的企业年利润(万元)

建设完成前的企业年税金(万元)

建设完成后的企业年税金(万元)

 

车间人数情况

建设完成前车间人数

建设完成后车间人数

生产效率提升情况

建设完成前每人每天产出水平(元/人/天)

建设完成后每人每天产出水平(元/人/天)

产品质量提升情况

建设完成前产品合格率(%)

建设完成后产品合格率(%)

建设完成前优良品率(%)

建设完成后优良品率(%)

申报

单位

真实

性承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

经信局初

审及推荐

意见

 

 

推荐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情况概述

(一)申报单位概况:成立时间、发展历程、资本性质、组织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

(二)技术水平:研发队伍、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能力和条件等情况;

(三)行业优势:在相关行业、区域以及智能制造方面已具备的技术优势、服务优势,已有的智能制造基础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数字化车间情况概述

(一)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的目的和意义

(二)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的目标和任务

(三)当前国内外同行业数字化车间建设情况

(四)车间智能化改造实施前后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对比,在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实现绿色发展等方面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着重介绍,尽可能列出数据、图片或视频资料)

(五)数字化车间对引领行业转型升级的示范点、创新点;

三、数字化车间具体情况介绍

(一)智能装备应用情况。车间内应用的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情况,包括台套(产线)数、占车间设备台套(产线)数比例以及设备的具体功能及性能指标等。

(二)车间设备联网情况。车间采用现场总线、以太网、物联网和分布式控制系统等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建立车间级工业互联网的情况,车间内生产设备联网数,占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总量的比例。请提供车间信息通信系统与网络结构图,对架构进行说明;提供实现系统、装备、零部件以及人员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和有效集成的方案;详细描述企业信息安全保障的情况。

(三)生产过程实时调度情况。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时监控、故障报警和诊断分析情况,生产任务指挥调度、车间作业计划生成情况。请提供制造执行系统的架构,描述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子系统的功能;描述制造执行系统(MES)与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集成的技术方案。

(四)物料配送自动化情况。生产过程采用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的情况。请提供物流信息化系统的整体架构图;物流设施及设备的清单;描述物流系统的自动化、柔性化和网络化特征。请描述电子单证、无线射频识别等物联网技术的应用情况。请提供物流信息链软硬件系统架构图、信息集成图;描述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动方式及效果;提供物流过程可视化、可追溯管理的实施方案;描述定制化增值服务的类别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五)产品信息可追溯情况。产品质量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情况;在原辅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智能化技术设备实时记录产品信息情况。

四、相关附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含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三)车间内智能设备、控制系统、软件的购置发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文件。另附能够突出反映企业数字化车间建设成效的视频资料(清晰度不低于1080P,时长5分钟左右,并配以说明性旁白)或电子照片(大小不低于5M,像素不低于800万,张数不少于10张,并附照片说明性文字)。

 

(填报格式说明:请用A4幅面编辑,正文字体为4号仿宋体,1.5倍行距。一级标题3号黑体,二级标题3号楷体。)

附件4:               项目内容具体要求

模式一:离散型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1、项目系统模型建立与运行情况

请分别提供车间/工厂总体设计模型、工程设计模型、工艺流程及布局模型的架构及说明;提供上述系统模型模拟仿真的情况。

2、先进设计技术应用和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建设情况

请描述数字化三维设计与工艺技术的应用情况,以及通过物理检测与试验进行验证和优化的情况;提品数据管理系统(PDM)的整体架构图,描述其主要功能。

3、关键技术装备应用情况

请提供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的应用与集成情况。

4、生产过程数据采集与分析系统建设情况

请提供生产过程数据采集与分析系统的整体架构及功能描述。

5、制造执行系统(MES)与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建设情况

请提供制造执行系统(MES)的架构,描述其主要子系统的功能;提供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架构,并描述其主要子系统的功能。

6、工厂内部网络架构建设及信息集成情况

请提供工厂内部工业通信网络结构图,并对架构进行说明;提供制造执行系统(MES)与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实现信息集成的技术方案及运行情况;提供全生命周期产品信息统一平台的架构,说明其运行情况。

7、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请描述项目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防护体系和功能安全保护系统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模式二:流程型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1、项目系统模型建立与运行情况

请分别提供工厂总体设计模型、工程设计模型、工艺流程及布局模型的架构及说明,并提供上述系统模型模拟仿真的情况。

2、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建设情况

请提供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架构图、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描述现场数据采集与分析情况。

3、先进控制系统建设情况

请提供先进控制系统架构图、系统建设情况;描述关键环节实现自动控制与在线优化的总体情况。

4、制造执行系统(MES)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建设情况

请提供制造执行系统(MES)的架构,并描述其主要子系统的功能;提供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架构,及其主要子系统的功能。

5、健康安全环境监控情况

对于存在较高安全风险和污染排放的项目,请提供有害物质排放和危险源的自动检测与监控情况,安全生产的监控情况,描述在线应急指挥系统主要功能及运行情况。

6、工厂内部网络架构建设情况

请提供项目的信息通信与网络系统的架构,并对架构进行描述;描述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与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信息集成的技术方案;描述制造执行系统(MES)与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实现信息集成的技术方案;提供全生命周期数据统一平台的架构,说明其建设和运行情况。

7、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请描述项目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防护体系和功能安全保护系统的建设情况。

 

模式三:网络协同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1. 网络化制造资源协同平台建设情况

请提供网络化制造资源协同平台的软硬件系统架构图(包括技术架构、逻辑架构等)和运行规则;说明各协同企业的信息系统与该平台对接方式。

2. 开展协同开发的情况

请描述跨企业、跨部门开展协同开发的业务流程,以及异地资源的统筹和协同情况。

3. 开展协同制造的情况

请描述基于网络化制造资源协同平台所提供的制造服务和资源,企业间、部门间的典型应用场景。

4. 产品溯源体系建设情况

请提品溯源体系的建设情况,描述主要环节信息溯源服务开展情况。

5. 制造服务和资源的动态分析和柔性配置情况

请描述企业制造资源协同平台实现对制造需求和社会化制造资源的动态分析和柔性配置功能。

6. 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请描述项目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模式四: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试点示范项目

1. 产品采用模块化设计的情况

请提供可定制产品的品类、各品类可定制的参数、定制服务模式、用户定制流程、企业个性化制造流程。

2. 个性化定制服务平台的建设情况

请提供个性化定制平台的软硬件系统架构图,包括技术架构、逻辑架构等,描述与用户的交互方式等功能。

3. 个性化产品数据库的建设情况

请提供个性化产品数据库的建设情况,描述对用户个性化需求数据的挖掘和分析的情况。

4. 个性化定制平台与相关系统集成情况

请提供个性化定制平台与企业设计、生产、营销、供应链管理、物流配送、客户服务等数字化制造系统的协同与集成情况。

 

模式五:远程运维服务试点示范项目

1. 智能装备/产品的数据采集、通信和远程控制功能

请描述智能装备/产品的数据采集、通信和远程控制功能,及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数据接口格式。

2. 远程运维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

请提供远程运维服务平台的系统架构(包括技术架构、逻辑架构等)和详细功能;描述基于远程运维服务平台提供的具体增值服务,以及各种增值服务的业务流程和实施方案。

3. 远程运维服务平台与相关系统集成情况

请提供远程运维服务平台与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产品研发管理系统的集成方案。

4. 专家库和专家咨询系统建设情况

篇5

《民法通则》和《公司法》属于民商法律,其主要是立足于民商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是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属于行政法律范畴,应主要从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企业法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时要兼顾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衔接和统一,妥善处理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交叉、转致和连接,不断完善和优化市场监管法律法规。

笔者以为: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中企业法人法律责任的表述调整为“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样能够使我们市场监管制度更加严谨规范准确,使我们行政执法行为更加深入细致扎实,使我们的行政法律体系与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的联系更加紧密顺畅和谐。

工商行政管理是我们中国特有的市场监管制度,在对资改造、经济管制、打击投机倒把和改革开放等各个历史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作为政府市场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恢复进制三十周年;国家工商总局党组高瞻远瞩,在科学总结三十年来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的基础上,郑重提出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着力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努力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这是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改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的主要措施,是建设法治工商,实现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我们基层广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坚决维护,并将认真贯彻落实。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既是一种奋斗目标,也是一种工作状况,更是一种实践过程;需要全系统上下脚踏实地,共同推进和落实。透过企业法人法律责任规定,笔者建议我们在“四化”建设中,要把握与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篇6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318-02

“庸政”、“懒政”现象成为中国各地政府着力破解的难题,各地掀起了治庸风暴。武汉市以“打造全国发展软环境最优城市”为目标的“治庸问责”行动,坚定的问责决心,完善的查处途径,严厉的问责措施,铁腕推进“治庸问责”风暴,昭示着政府运作模式的转型和变迁,必将催生一个以民为本的服务型政府。这无疑是地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硕果,但是我们不可盲目乐观,而应对此热潮进行冷思考,理性分析其中的不足并不断加以完善,使其规范化和制度化,唤起政府官员对自身权力来源、权力行使的宗旨和如何行使手中权力的深刻认识和反省,并内化于政府日常工作中,转化为对人民负责的自觉行动。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的政体改革,更加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治庸问责”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服务型政府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经过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角色定位的长期思考,追求的是是整个政府管理模式从管制向服务的根本性转型,是一种更好、更高形态的政府模式。这种政府应该是是关注服务的政府,是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参与性政府、以人为本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

从2004年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至今,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实践哄哄烈烈的展开着,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到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从注重形式性的便民服务方式到内涵式的以人为本思想,可以说,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成绩是突出的,不足也是存在的:权力异化导致权力寻租现象严重;部分公务员慵、懒、散,公共服务意识淡薄;群众对政府转型缺乏信心,态度冷漠等等都使得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受到抑制。

“有权必有责”,一直以来,我们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失职的问责往往都局限在一些大的领域,比如,重大事故、城市建设等等,只要不出大的差错,就可“高枕无忧”,这使得一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得过且过,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能力低下。“庸”看起来是小毛病,却能直接导致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效率低下,破坏投资环境,影响政府形象。而“治庸问责”风暴则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引入问责制,问责“庸懒散”,严惩“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工作人员,加强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约束,使各级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把公共服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将建设服务型政府真正落到实处。

二、经济法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契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根本方针,过多的关注GDP和增长率,长期以来的政府经济强势使我国逐步形成了一个“经济建设型政府”模式。这使政府长期充当了经济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的角色,实践证明,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区域经济发展失衡、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失衡等,都与这种政府模式有直接、内在的联系。我国要实现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变。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必然选择。

“服务型政府”应该是对“经济建设型政府”的 “扬弃”:并不否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是主张政府主要在行使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也多关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以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一定意义上,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在理想状态下就是职能得以合理界定并得到充分发挥的服务型政府。经济法基本原理认为,经济法的主题是合理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定位在于保障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其功能在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在依法治国的主题下,服务型政府首先必然是法治政府,那么,经济法则在服务型政府的塑造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处在转轨期的中国,更多的是由于政府越位、缺位、错位而导致的市场不完善等现象。基于此,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法就要求政府模式由原来的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即政府干预必须做到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换,政府干预权必须被界定在有限政府的框架下,严格限定在只涉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共事务领域内,不得任意侵害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

三、回应武汉市“治庸”行动,反思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实践

“治庸问责”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制度创新,从细节出发,唤起政府官员对如何行使手中权力的深刻认识和反省,并内化于政府日常工作中,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积极尝试。我国虽然着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但离理想仍有很大的差距。反思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确存在许多需要检讨的地方:

第一,我国长期形成的“官本位、政府本位、权力本位”理念,常常出现权力“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受到抑制,政府的社会公信力降低。第二,政府不能很好地实现对社会公共领域的关注和介入,公共服务职能不到位,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地区发展失衡等严峻的社会问题。第三,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仍有待提高。由于对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地位的认识与实践发生了偏差,当下的政府服务就很难说得上人性化,严重违背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宗旨。第四,服务型政府构建呈现政府热、公民冷的现象。服务型政府建设没有得到群众的拥护和响应。群众的冷淡,是由于建设思路和措施并没有真正反映人民的需求,第五,经济民主观念的淡薄,官员在经济决策时搞“一言堂”,普通民众缺乏民利意识,习惯于被动接受政府的经济决策,在依法实行民主程序时,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等等。

在笔者看来,这与法治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因而,必须在法治视野下反思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缺失,加强法治建设尤其是经济法治建设是不可忽视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场革命,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政府观念,同时也需要进行制度的创新重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把服务型政府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虽然我国的经济法制度正逐步完善,管理者管理之法也发挥出应有之用,但服务型政府建设毕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复杂工程,因此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比如立法体系比较紊乱,宏观体系构造的松散和杂乱,以及微观制度安排上的偏颇与欠缺等。

四、经济法视野下中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制度完善

服务型政府必然是法治政府,只有政府职能的法治化,才可能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服务型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关键,而法治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还应落实于具体的制度建设中来。在经济法视野下,首先应明确服务型政府的角色定位、权限、法律责任等问题,然后应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对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

(一)合理定位服务型政府的角色

近代以来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职能的转变基本上都是围绕政府与市场的博弈而展开的。我们充分认识到市场虽然有其内在固有的缺陷,但政府同样是不完美的,政府干预并不一定能矫正和克服市场失灵。只有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有效结合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建设的服务型政府正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矫正和克服对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的缺陷和不足的有限政府,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中心并通过构建一套程序民主机制实现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政府,也是对市场负责、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政府。

(二)明确服务型政府的权限

服务型政府作用于市场经济,主要是运用权力来介入、干预经济运行和为市场提供社会公共管理与服务。服务型政府作用于市场的权力也是通过法律,特别是经济立法被授予的,于是服务型政府干预经济和为市场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具体来说,这些权力可以分类为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公共服务权。

(三)确定服务型政府的法律责任形式

在经济法视野下,服务型政府也可能背离服务的宗旨和要求,对市场产生副作用,因此应规定和量化服务型政府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政府树立起责任意识,使服务型政府真正具备“责任政府”的内涵。具体来说,在对服务型政府承担责任的追究上,应该建立公益诉讼机制,使公众通过司法手段来追究政府干预权的怠于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越权履行,以至无法维护好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责任。

(四)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对策

1.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的法制完善

经济法视野中,经济调节法律制度主要是对我国的宏观调控进行法制化的表现形式。其中不仅规定了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领域和方式,同时更应通过立法规范其行为使其受到法律的制约,保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的合法运行。一套完整的宏观调控法制体系应该包括:一是宏观调控基本法,即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基本规定,即对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手段、宏观调控主体的权限职责、具体程序及法律责任等要做基本规定。是此法制体系的核心与总纲;二是分支法,主要有产业调整法、规划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2.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法制完善

经济法视野下的市场监管是通过政府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致力于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是必要的,但必须确定适当的范围,并采取合适的方式。服务型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对金融、期货、房地产、产权、信息、食品药品、公用事业等市场的监管布局,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分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监管受计划经济和传统行政模式的束缚,监管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整合,出现了许多监管过度与监管真空并存情况。因此,围绕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实现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三个重大转变:一是市场监管主体从主管型向监管型转变,防止监管部门的权力寻租;二是政府监管从行政取向向市场取向转变,淡化监管部门的政治色彩,变监管机构为专业性机构,真正建立起顺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服务型政府;三是由被监管企业产权与政府脱离,从而真正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监管体制。

3.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制完善

所谓公共服务,就是指政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提供的资金、设施等各种公共产品支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也从偏重经济职能向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把过去由企业承担的和不应由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供给职能收回来,把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起来,切实履行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职能,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注重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制对化解社会矛盾和建设和谐社会、缓解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中的作用不可小觑。我认为应当关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完善公共财政法律制度、就业服务法律制度、公共医疗卫生法律制度,不断推动民生建设,更好地服务公众。

参考文献:

[1]李清伟:“论服务型政府的法治理念与制度建构”,《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2]苗延波:“论我国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3]王曦:“我国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立法研究”,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3月

篇7

中国的互联网电商从诞生就一直在粗放无序经营的模式中高速发展和扩张,阿里“淘宝门”事件已经暴露出当前电商发展模式面临的危机。国家工商总局在《白皮书》中指出阿里系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主体准入把关不严、对商品信息审查不力、销售行为管理混乱、信用评价存有缺陷、内部工作人员管控不严五大问题绝非阿里独有,而是整个行业面临的共同问题:无照经营、商标侵权、违规促销、虚假宣传、假货泛滥……这样的发展模式所带来的繁荣很难持续,长期来看,现有的发展模式将会给整个中国互联网电商产业的发展带来致命的影响。消费者购物一次次被欺骗且维权困难,就会逐渐失去对商家的信任,不再进行购买;优质经营的商家由于不去虚假宣传、低价销售假货而在价格战中步履维艰,生存环境遭受挤压,被迫离开电商交易平台,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平台运营商也会因声誉受损、消费者与优质商家的离场而失去价值,在资本市场中的股价大跌,股东与投资人蒙受损失,最终形成了多输的局面。

传统的互联网电商发展模式已经到了必须变革的时候!

问题二:互联网电商的法治化发展模式能否走通?

过去20 年的成功让很多互联网电商出于本能地反对和排斥法治化发展,从阿里对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监管的反映就可以窥见一斑,反对法治化发展的理由也很充分:法治化可能会扼杀创新(“请不要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最终对中国电子商务从业者造成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当前的互联网监管法律体系并不完善,还不具备法治化发展的条件;面对海量的电商交易与信息,法治化监督与管理技术上无法实现。

事实上,走法治化发展的道路应当成为所有中国互联网电商的内在需求与主动选择,因为,电商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已经开始改变了,谁能更早适应环境,谁就能获得竞争先发优势,谁就是未来的赢家。最新《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这表明人们已经将越来越多的工作与生活内容转移到了互联网上,互联网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虚拟空间,而是真正成为人们现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现实世界中的秩序与规范必然要延伸到互联网,当前整个国家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法治来规范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电商岂能例外。

电商走法治化发展的道路并不会扼杀创新,恰恰相反,法治化道路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激励创新。法治是把双刃剑,既可以保护创新也可以打击侵权和造假,有了它,优秀的电商就不必担心再被低价售假的侵权电商“欺负”了;电商的网络交易行为与现实生活中的交易并无不同,都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随着法治化的不断完善,国家还会出台更多针对性的法规与实施细则,今后电商的法治化运营会更加顺畅;至于海量交易导致的法治化监管与运营困难,相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都不会成为问题。

中国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为中国电商的生存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外部的严格监管将是新常态。仅2014年外部监管部门就频频发力,商务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打击网络售假行为,提升网络购物产品质量;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单位积极推进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改善网络购物诚信环境;海关总署进一步促进规范海淘交易行为……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正在制定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也会以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为原则,2015年2月4日最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被侵权人住所地也作为侵权行为地,这意味着消费者维权更加便捷、成本更低,今后还坚持过去粗放发展模式的电商或将在全国范围内遭到全面,疲于奔命还劳民伤财,再大的电商也会被消灭在人民战争的大海中。

问题三: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互联网电商?

2015年伊始,阿里与国家工商总局的这场交锋,背后反映的是粗放式发展与法治化发展两种发展思路与模式的交锋,这次交锋也标志着中国互联网法治时代的开始,我们不能简单的理解互联网法治就是加强网络监管,是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猫鼠游戏”,未来的互联网法治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重塑互联网产业的生态体系,通过法治的力量构建一个健康有序、良性竞争的网络电商生态系统,实现消费者、投资人、运营商、监管机构的共赢。在这个互联网法治生态系统中,所有的参与主体都可以通过法治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消费者可以依法对侵权商家提出赔偿、商家可以依法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违规经营进行处罚、商家也可以依法对违规执法进行行政诉讼……我们的互联网生态系统也将在这一次次的碰撞与融合中不断进步,当法治成为所有人的行为规范,就标志着中国的互联网法治体系建立起来了。

篇8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党的十七大正在召开,这次会议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中,召开的一次非常具有历史意义的会议。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气势宏伟,对我们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确定什么目标,寻找什么动力讲得非常清楚。报告分十二部分,前一个部分回顾,后面三个部分就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就科学发展观、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了全面论述,总揽报告全局。最后八个部分具体讲的任务,这里面除了港澳台工作,除了军事,除了国际问题外,重点讲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五个建设。在这五个建设中与我们城管执法都有关系。因为城管执法本身也是为了推动我们的经济发展,过去讲四化,现在提出五化,即: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城镇化、国际化。城镇化是工业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一个主要平台,这个与我们有关系,政治建设中提出的依法治国,这些肯定和我们关系密切,文化建设当中,很大程度上牵扯到我们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我们的执法环境,这个更重要,还有一个社会建设,还有党的建设,所以这些方面都和我们城管执法有很大的关系,希望大家加强学习。前面,x局长讲的一些执法理念,我个人的看法,完全可以在学习十七大的过程当中统一起来,通过学习十七大精神,我们统一思想;通过学习十七大精神,我们凝聚力量;通过学习十七大精神,我们提高境界。

二、用和谐理念提升执法水平。刚才,x局长都分析了我们现在的执法任务非常重,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我们的执法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这么说,没有我们执法队员的辛苦和努力奉献,甚至是委曲,就不可能有现在整个xx市城镇化这个进度,就没有现在从县城一直到中心城区这样整洁有序的环境,所以大家付出的劳动,市委、市政府非常理解,也非常感激。x局长刚才分析了城管的执法和别的部门执法不一样,公安执法主要是抓坏人的,法院执法就是裁判,检察院执法就是对付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而城管执法面对的是广大的群众。可以这么说,这些群众不管守不守法,几乎百分之百的都不是我们的敌人,都不是我们的对象,都是我们可充分依靠的对象。尤其是现在的一些执法对象,包括摆小摊的,包括各个方面,很大程度上都是弱势群体,所以说,城管执法这种执法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用和谐的理念、和谐的精神、和谐的方式来正确处理执法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关系,x局长刚才也作了充分阐述。在这个问题上,我想我们根本的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以人为本,有两个含义或者有三个含义,中央在十七大上讲了三句话,叫作:“一切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的成果人民共享”,这是以人为本最权威的解释。具体到城管执法系统来说,以人为本有两条,一是完成好执法任务,保持城市优美的环境和有序的管理,靠谁呢?靠的就是广大城管执法人员。对待执法人员,一方面,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地提高水平;也要关心他们、同情他们、理解他们、支持他们,这两个方面都要搞好。当前我们的整个执法水平不低,刚才x局长也说了去年年底评议,也都看出来,评议的名次也大大地提高了。另一方面,执法队伍的素质,还要进一步提高,这是以人为本的含义。二是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为老百姓服务的理念深深地贯彻到我们的执法过程中,否则,就很难从根本上把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落实到底。在执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我们执法为了谁的根本问题,以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这样,我们的执法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要学习用和谐的方式处理矛盾,用和谐的方式来协调各方面关系,在执法中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篇9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7-0076-02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历程

证券市场监管又称证券监管,是监管主体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严格规制证券市场主体及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活动,从而纠正市场失灵导致的证券产品和证券服务价格扭曲以及由此引起的资本配置效率下降,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所采取的所有活动和过程。证券监管是一个国家宏观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证券监管一般由民间自律和政府监管两部分组成。民间自律监管同非官方的机构根据机构成员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对行业内部的行为自我约束和管理而政府监管是指政府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及市场活动的管理与监督。纵观我国证券监管的发展历程,可将其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这是我国证券监管的初始萌芽阶段。1990年、1991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设立,两地部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试点。1992年少数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两家交易所上市。这一阶段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负责,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其他政府机构参与管理,主要进行宏观层面的协调与指导。上海、深圳的地方政府则是证券监管的直接主体,两地政府分别建立起地方的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一些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规,我国以地方监管为主的证券监管体制初步建立,但始终处于落实于证券市场规模发展的状态。

第二阶段是1992年10月至1998年8月,这是我国证券监管的探索阶段。在总结沪深两地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及地方监管模式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股票发行和上市试点,证券市场由区域性市场逐步转变为全国性市场。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对全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标志着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的正式设立。同时,经证监会授权,部分省(市)成立了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在证监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相应监管职能。我国以证券委、各部委、地方政府等主体共同参与证券监管为特征的多部门证券监管组织系统初步建立。在此阶段,我国的证券市场在探索中发展,市场监管体系发育仍不成熟,监管效率也不高。

第三阶段是1998年8月至今,这是我国证券监管的快速发展阶段。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被撤销,其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监管职能归入中国证监会。同年8月,国务院批准《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决定中国证监会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并在中心城市设立9个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对其实行垂直领导。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中央一地方一基层”三位一体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基本建立。2000年8月,全国证券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再次明确了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趋于完善。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问题

我国集中统一型证券监管体系刚刚建立并处于初始运行阶段,在对证券市场具体监管管理中,在监管体系、监管环节、法律制度、监管手段等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和不足,证券监管体系仍需不断健全。

1.部分监管环节存在缺陷。从我国现在的证券监管体制来看,部分环节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其一,股票发行定价监管存在缺陷,导致出现新股发行市盈率过高情形的出现,抬高了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和股价的依据与原动力,加大了二级市场的风险。其二,市场退出监管不力。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ST和PT制度,仅为对上市公司的一种警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导致一些本该退市的亏损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和更名又重新在交易所挂牌,给股市的规范化运行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其三,上市公司遴选监管缺位,使得一些地方将上市看作是获得了一个可永久融资的渠道,只重视股票的融资功能,忽视公司上市后的运行机制转换、经营业绩提高和社会监督。

2.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滞后。证券市场正常运行,要依靠法律来协调各种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从我国现在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来看,尽管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三个层级,但每个居于较低层级的法律法规都是上一层级法律法规的具体和补充,立法滞后、法律规定空白的问题仍然存在。并且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如《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不衔接;《刑法》、《行政诉讼法》对于《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也未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对民事赔偿也仅有原则规定,操作性不强;与行政权相配套的市场监、检查、处罚等职权等未能真正实现。以上问题直接导致证券市场内部协调差,监管手段不足,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力、违法不究的现象,影响了监管的效果。

3.监管手段行政干预过多。从我国现有证券监管的手段来看,主要通过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实现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行政干预过多,主要表现在:第一,以审批制代替市场机制。证券发行制度中仍离不开证监会对于发行股票的屯批,屯批成为市场运行的重要环节并代替了市场选择。第二,监管行为短期性,政策短时性。市场的经常性变动造成了政府监管行为和政策短期性,使得行政屯批扭曲了市场供求的实际情况,扭曲了金融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同时也削弱了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性。第三,监管手段过于刚性,偏向“政策化”。我国股票市场带有浓郁的行政色彩,被称为“政策市”、“消息市”,导致投资者的非理性预期,使得股票优劣难分,导致了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和投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4.证券自律功能未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特定功能,就如有的外国学者所言,通过权威而不是市场的政治经济制度的组织,在某些方面是臃肿笨拙的,就像一只仅有拇指而无其他手指的手,尽管那拇指粗大有力,但是目前我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体系不健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自律组织不健全,会员发展速度极为缓慢。第二,自律管理混乱,各自律主体在实际运行中彼此独立,各有会员又相互交叉,形不成自上而下的统一体系,难以协调工作。第三,缺少独立性。现有的自律组织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无法独立发挥监管职能。第四,机构形同虚设。例如,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近至今仅召开过一次会员大会,除个别组织一、两次学术会议、业务培训、编写业务手册和简报外,还没有负担起更主要的职责。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相关对策

1.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体系。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在坚持“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基础上,鼓励和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尽可能用市场手段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各种有可能降低资本流动性和运作效率的人为制度。要完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组织系统,进一步明确证监会的性质,建立完善系统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管体系,在一些证券市场较发达,监管任务较重省份的大区证管办辖内的若干中心城市设立若干直属监管处。从根本上摆脱地方政府对证券监管的行政干预,形成直接受证监会领导,独立行使监管权力的管理体系。建立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间稳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证券监管部门管不了,地方政府管不着”的现象。

2.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监管法治化。作为市场经济最前沿的证券市场,把“依法治市”作为自身发展的基本方略。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法制,确立以《证券法》为基础的证券法律主体层次,确立《证券法》在证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地位;在《证券法》基础上形成各个部门法规的辅助系统,并依据《证券法》基本原则,调整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定新的证券部门法,形成有关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等一系列的具体法律法规。建立以证券自律组织制定自律性规章制度为主的自律制度系统。同时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加大运用刑事制裁手段,加强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股市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在间接调控引导或较少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协调运行。

篇10

二、包容一体的经济法学总论

(一)经济法基本范式的包容性分析

不同的基本范式影响经济法研究的基本视角和方法,决定经济法理论是否能够与包容性经济法治的核心内容相协调一致。经济法研究由于具有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因而其研究范式、方法呈现多元化特点,这就要求经济法基本范式的确立要兼容并包学界的重叠共识。经济法学范式如何确立,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范式的确立不需要有特殊性,法学的研究范式、研究方法普遍适用于法学二级学科。因为现实法律问题的研究通常是从整个法学学科研究的价值理念、研究范式和基本范畴出发,而不是预先划定部门法领域[9]。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范式的确立需要具备其特殊性,如仅具法学的一般研究范式,其理论解释力就会降低。因而经济法应当具有自己独立的基本研究范式[10]。实际上,前一种观点强调经济法学研究要具备法学研究范式的共性,后者则强调经济法研究范式的个性。中国经济法学的快速发展只有在共同努力下,既包容“共性”也包容“个性”,形成对相关范式的有机一体整合,成熟、包容的经济法学范式才能成形。经济法具体范式应当确立哪些内容,学界也存在不同阐述。经济法研究由于具有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因而其研究范式、方法呈现多元化。具体而言,有学者认为主要存在法哲学范式、经济分析法学范式、社会学范式和法学史范式4种范式[11]。也有学者认为具体范式包含经济分析范式、社会分析范式、结构分析范式和功能分析范式,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形成经济――社会分析范式,结构――功能范式等范式[12]。可见,就经济法具体范式的构成学界分歧并不大,从学者对兼容并包的多数观点可知,将经济分析范式和社会分析范式列为经济法研究范式是符合包容性的。事实上,经济法学的基本范式,学界大略已产生一些重叠共识:首先,经济法基本范式要能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适当定位经济管理和协调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换言之,要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国家的作用,因为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制度难以解决的问题。其次,经济法范式也要能够避免经济管理和协调主体的干预过度,导致“政府失灵”[13]。过于强调国家权力而展开的研究进路易忽视市场主体权利,严重制约经济法理论的成熟发展。总之,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既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又防范过度干预的“政府失灵”,是诸多经济法学范式涉及的基本问题。强调国家合理、适当配置各类主体权利与权力,协调局部与整体利益,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总体福利最大化是经济法研究的基本路径,也体现经济法价值、宗旨的包容性。因此,可以认为,强调国家与市场主体的协调适当地位,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作为一种共识,已成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式,其体现经济法理论范式的包容性,夯实了包容性的经济法治理论基础。

(二)经济法总论的包容性分析

探讨经济法总论的包容性问题,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经济法总论的共享性问题,另一方面是经济法总论关于权利保障的问题。经济法总论的共享性问题,不外乎经济法价值、基本原则等重要经济法基本范畴。就经济法价值而言,学界表述繁多,但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诸如“社会整体利益”、公平、可持续发展、经济安全等经济法价值。如二元经济法价值论将其归结为社会整体效益和公平;三元经济法价值论将其定义为“发展、安全、公平”[14];有学者将经济法价值分为两个层次,工具性价值包括公平、经济安全和体制效率,目的性价值包含可持续发展[15]。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诸如经济平等价值不次于经济效率价值。可以说,这些经济法基本价值体现了包容性法治理念的共享性要求,即经济法应为市场经济提供平等、自由机会的“良法”。就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言,从单一原则说到多原则说不一而足,其中也有很多原则体现包容性经济法治。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16]。也有学者认为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应为经济法基本原则[17]。还有学者将经济法基本原则界定为社会本位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原则、平衡协调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18]。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十分尖锐,这就要求经济法要以兼容并蓄之精神,竭力促进私人与私人、私人与国家的合作,以实现社会公正和福利最大化,使经济关系平衡协调,实现共享式发展。而这一要求体现在经济法基本原则上就是社会本位、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等原则。经济法总论的权利保障问题。考察国内主流经济法学说,纵横统一论、协调论、经济调节论、经济管理论、管理和协调论、调制论等经济法理论,尽管其派别分立,但都强调国家干预,承认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从某种程度上认同经济法理论主要就是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理论[19]。因为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经济法源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但学界也普遍达成共识:不能单纯地由此构建经济法理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学界也已达成共识:国家的过度干预也会导致“政府失灵”。而规范“政府失灵”的关键在于权利保障,才符合包容性经济法治的要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主体的权利保障决定国家的权力实施,国家权力服务于市场主体权利,强调权利保障的权利本位代替国家干预理论下的义务本位,是经济法发展的趋势。换言之,应以国家、社会和市场的协调调整代替国家干预,体现对经济权利的保障。即便社会本位仍然主张权利本位而非义务本位,但与传统权利本位不同,它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权利,而非个人权利[20]。社会整体利益包括社会公平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发展权、健康和生态平衡的环境权、和平权与对人类共同遗产的所有权等权利在内的社会连带权利,这些权利为所有社会成员所有,而非个人所独享。所以,社会本位的法律化结果,是在原有的权利清单中加入社会公共利益内容,而非削弱对权利的保障。虽然包容性的经济法治强调共享性与权利保障,但也不能将经济法等同于社会法。在现阶段,包容性经济法治的倡导虽然也能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但这在本质上与社会法还有很大区别。包容性的经济法治在本质上仍然是确认和规范国家、社会和市场协同调整经济的法律,体现国家、政府的管理和协调作用,社会中间层的自治作用以及市场机制的自主性作用。而社会法本质是建立一种社会安全网或减震器,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保障社会秩序,从而体现国家的社会政策。有学者将社会法内容界定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济法[21]。强调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并不等同于强调共享性和权利保障的经济法。

三、包容性的经济法实现

(一)经济法子部门体系的包容性分析

包容性经济法治的实现,客观上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经济法体系的制度安排,即经济法子部门构成的包容性。关于经济法子部门体系安排或构成,不同学者主编的教材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经济法曾和民商法、社会法界限不清,使得各经济法部门体系呈现出不确定性。要实现包容性的经济法治,就要厘清经济法的子部门体系,对其进行包容性分析。教育部曾于1998年就经济法部门体系的内容安排制定了《经济法教学基本要求》,文件凝聚了当时国内众多经济法学者的勇气和心血,在“绪论”之后,分论分列“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3部分,共4编24章。参照这一制度安排,杨紫烜教授于1999年主编的《经济法》,将社会保障法单独分编,形成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5编体例[22]。这一子部门体系安排具有盖延性,该体系重视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和权利保障,符合包容性经济法治的要求。近年来,主流经济法教材有了一些新变化,包容了更多的经济法子部门。李昌麒教授在其主编的《经济法学》一书中将经济监管法、经济责任与司法救济单列分编,将经济法分论分为5个子部门,分别为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经济监管法和经济责任与司法救济[23]。史际春教授在其主编的《经济法》中,则将经济法分论分为经济法主体、公共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3个子部门,全书4编25章[24]。该教材分论部分以“公共经济管理法”子部门代替“国家干预”子部门,体现了对市场权利主体的尊重及学术新发展。顾功耘教授在其主编的教材中,将分论的子部门体系分为市场秩序规范法、市场运行监管法、国有经济参与法和对外经济管理法4个部门[25]。这一分编体系为体现国有经济主体的特殊情况,并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将外贸管理法化为单独子部门。张守文教授在其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中,首次采取3编体例,除总论外,分论为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两个子部门,相对简洁[26]。该书并未将许多经济法分论研究的新领域单独分编,而是将很多子部门合并,如将社会保障法子部门并入宏观调控法子部门等。这一做法保留了传统二分法分论部门体系。可见,从经济法分论的子部门体系发展看,其经历了一个由简入繁,再由繁化简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子部门体系的包容性应不断增强。然而,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经济法研究的发展,经济法出现了新研究领域,如市场监管法、市场保障法、经济法律责任和经济程序法等。这些新变化都有对经济法分论部门体系的新要求,要求部门体系更加兼容并包,而不宜囿于原来的“教学大纲”。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教学大纲”的修改建议,其无非都是希望能够尽快形成一个“新大纲”,使之作为经济法子部门体系安排的新共识更具包容性。由此,可考虑从一元论的经济法研究范式出发,兼容并包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传统子部门体系,将经济法研究新领域根据具体情况合并到其中或单独分编。

篇11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

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新晨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篇12

市场经济就是指通过市场体系对市场资源进行优化利用与配置,应充分发挥价格、竞争、供求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从而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这种市场的自发调节并非是无规则、随意而为的,经济规律的运行要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要有法制的保障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这也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服务调整经济关系,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并在宏观上对市场进行调控,确保市场经济繁荣富有生机。

一、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一)确保市场经济主体自主性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运行发展当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运行主体。我国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系,对市场经济主体相应自主性要保持认同与尊重。要保障经济主体的自主地位,必须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使经济主体能够独立的、以自己的意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同时,还需要借助法律与法规对产权与资格进行界定与明确,这样才能建立更加规范有秩序的市场环境,才能通过市场主体的管控规范各项经营活动,确保市场经济体系运行更加稳定。

(二)宏观调控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市场经济可以对资源进行科学优化配置,但同时不能回避的是其本身也具有风险性,需要我们进行相应的宏观调控,这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既要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又要掌握好宏观调控的制度,不能随意的主观臆断。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设定来进行规范,减少和规避经济发展中的风险,这有助于确保经济得以稳定、持续发展,使调控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也使政府职能与权限界定更加清晰,防止政府部门直接干预市场经济运作。此外,通过法制的约束,还能将国家宏观调控模式确定下来,确保宏观调控有效实施。

(三)保障市场经济具有开放性

当前,市场经济开放性主要是指对市场体系的开放,并没有完全实现全球化开放。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文化、经济相互渗透,建立资源发展型开放经济是必然,应对这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做保障。例如交易规则的制定、纠纷争端的管辖等一系列新的问题都会显现出来,市场活动中需要有一定的规则去遵守,这样才能使市场主体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特权主义,依靠法律和制度的规范来保证市场的开放性和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四)保证市场经济公正、公平

法治化的市场经济运行需要依赖竞争体系,但是竞争必须有公正、公开的平台以及多方面的竞争对手,一些市场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出现不良的竞争或者违规手段。在出现了争端和纠纷的时候必须通过法制建设对其进行规范与调节,通过法制规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高效运行、健康发展。为此,201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适应了我国建设法治市场经济的客观趋势,突出了依法监管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的新要求。

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关系的再认识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自由交易,在这一过程中,交易想要顺利的完成就必须要有一定的规则,而这些规则也是市场主体所能共同遵守,并有相应的强制力去保证实施,这些规则和制度的建立就是通过法制建设去实现的,通过这些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可以去调整经济关系,可以去规范市场行为,甚至是指导和推动经济运行,使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具体来看,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与法制互为调节与联动

市场经济发展遵循自身规律,并且与法制互为调节与联动关系,这是对经济秩序有效维护的重要手段。从市场经济本身发展的属性上看,经济活动逐渐呈现出市场化以及开放性、多元化等。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宏观调控逐渐体现出间接化,社会保障的规范化以及经济运行的法制化等,这些包含的所有特征都需要借助法制途径体现出来,并加以规范与引导,否则,市场经济建设将过于分散,缺乏利益与规范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发调节经济关系以及经济秩序的维护方法有很多,不管哪种方法,法制建设在其中发挥的作用都是无可替代的。而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都是在参考法律规范基础上开展,都要在法制制度均衡下有序进行。

(二)法制作用于市场经济

法制具有很强的指引性、规范性、公平性、强制性以及惩戒性,这些特性决定了法制对于市场经济作用是多层次的、全方位的。从微观上看,法制建设能够为市场经济建设指引航道,为其提供基本准则,防止出现各种行为纠纷或者恶性事件、违法犯罪行为等,能够在对这些行为进行打击与严惩,起到警示作用。从宏观上看,法律还可以对市场经济缺席情况进行规范,作出前瞻性的立法,更好的对市场经济发展方向进行引导;还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宏观调控,对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与均衡,进而将市场经济自身特征与内在运行规律法制化与规律化。由此可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间的关系以及两者的相互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需要从全局把握,强化对法制的建设与执行,使各项法律法规能够相互渗透、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与发展。

三、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对策选择

我国全面改革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经济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特别是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更加要求我们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更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特色化的市场经济法制,不能全部借鉴或者照搬西方制度譺訛。

(一)加强构建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立法

首先,用法律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加快市场主导的经济转型。在法制面强化市场自由性,构建市场经济管控法规,确保企业经营体系能科学、合理转换,减少行政干预,使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更加自由、舒心的开展,实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定型化、制度化。其次,用法律释放社会资本活力。将市场经济活力增强,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实现市场统一,将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减少市场出现分割与分权的情况,减少市场中的人为阻力确保市场经济活动有法可依。例如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公共资源配置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形成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法制规范,为拓宽社会资本发展空间提供法律保障;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组建知识产权法院,逐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接轨,用法律促进和保障创业创新。最后,要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与公正性。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都可以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充分借鉴“引进来、走出去”的理念,借鉴、继承与发展先进的事物。此外,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制、法规体系,防止出现不公平或者垄断竞争,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自由的竞争平台。这就要求我们要大力加强立法工作,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运行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外经贸法律制度、争讼程序法律制度等,特别是尽快弥补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形,细化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在正确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二)加强市场经济法制执行与监督

在不断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为法制建设提供科学的平台的基础上,确保法律制度得到严格的执行。当前,市场经济管理当中,依然存在一些违法或者执法不严的情况,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执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首先,需要加强对市场经济法制的推广与宣传,将公民法制意识增强。在市场经济发展下,不断出台针对性的新法规,增强民主观念与法制观念。其次,要强化经济主体活动执行监督力度,使司法的公正得以维护,将执法水平提高,确保法律严格落实。特别是要注重提高政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最后,强化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使司法制度得以完善,使司法执行部门检察权与审判权得以保证,及时纠正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同时,加强对司法体系的构建,增强市场公平性与公开性,使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得以保障。

(三)打破市场经济法制的法律实证主义定性

现代化法制形式中的合理,仅是一种单方面的“预期”,并不是“形式化”的追求,但事实上,非理性观点中绝对性与教条性追求现代化法制,都会造成现代法制过于形式化。这种情况下,使用辩证思维较为重要,让非正式准则成为相关行为的“预期”。由此,法制合理化是一个过程,需要科学规范与界定,才能将其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资源。除此之外,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的时候也应特别关注对舶来法学的吸收和借鉴,一定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要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客观、严谨的加以借鉴和吸收,切不可盲目照搬。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