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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截至2004年末,国内规范化发行并实际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40多家,共计54只封闭式基金和近百只开放式基金,拥有约三千亿份基金单位,若以60%的持股市值计算,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占股市流通市值比例已近20%,成为了一支举足轻重的市场投资力量。因此,基金的风险管理引起人们关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将使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背景和环境发生巨大变迁,从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基金业风险管理根基不稳
证券市场市场化发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处于根基不稳的不利处境。我国现有的基金产品多为股票型基金,投资对象结构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一开始即把支持国企改革作为基点的历史局限,导致证券市场实际上成为了国企筹资解困的重要途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市场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资行为预期极不稳定,助长了市场投机风盛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长期以来不能很好解决的市场之痛。
证券市场承载过多的政府意图、行政意志等非市场化的功能和任务,证券市场“政策市”的色彩挥之不去。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接数量庞大的国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扩容黑洞,又要面对大量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必然助长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素养和监管滞后,众多不规范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应,叠加并放大了市场风险,而监督层并未细分市场风险源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结果是严重牺牲了市场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和活力,造就了市场对政府政策投入的过度依赖与股市长期以来“不牛则熊”极端走势的市场格局,对于追求长期收益的基金来说不利于有效开展资产风险管理。
市场交易制度不够完善,风险管理手段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而同时指数期货、无风险套利等规避系统风险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备,基金管理机构既不能根据市场趋势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又不能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视了从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角度展开评价,使基金出现了单一片面追逐净值的倾向,从而产生过度投机行为。
基金业风险监管效能不高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生态不佳,监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业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建设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冲动下,通过幕后的默契和联手可以操控单只股票绝大多数的流通筹码,在短期利益驱使下个别基金投资在个股上过度集中极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实践中,缺乏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和问责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实际控制权,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虽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基本分离,但基金持有人没有适当和相应的诉讼、追偿权利,持有人大会功能形同虚设,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拥有实质性话语权,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人演变成基金管理人的人,这种错位导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放弃了托管监督和委托管理责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优先位置,极易诱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管理费计提办法弊端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产运行效率,降低资产风险水平。
基金业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风险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损伤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势。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 “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利益关联格局很难保证其独立性。
基金经理权限过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经理甚至将投资建议、评估投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与执行投资指令等职能集于一身,这种把控制决策和操作失误风险寄托于对基金经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断的幼稚做法显然没有制度、规则和机制的约束更有效、更先进。
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必须从制度安排、监管方式、市场结构等若干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健发展。
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0128-02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是通过专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集合具有相同投资目标的大众投资者的资金,根据证券组合投资理论,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金融工具,通过独立的基金保管机构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投资人按照投资于基金的资产份额大小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在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投资者基于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信赖,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基金管理人享有管理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权利;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财产法律上的所有者,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使投资者能够轻松享受专家理财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权限极大,为之滥用优势地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其关联人士谋利创造极大便利,极易产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与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组织、运作、管理的法规主要为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六个行政规章。这“一法六规”构成了我国基金法律体系的核心,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跨入法治建设时代的标志,同时也确立了基金利益冲突规制的法律基础。从利益冲突规制角度来看,我国的法规体系的现状具有如下特点:
1.《基金法》以信托制度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关系
我国作为沿袭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在引进信托法的同时没有引入被信任者法。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实施,将基金关系纳入信托框架符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及法律体系特点,从而最终明确了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根据《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自益信托的法律特点,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双重角色,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平行受托人的身份共同履行受托职责,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财产作为信托财产,与管理人、托管人及持有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具有强烈的独立性,其一切运作仅服从于信托目的。
2.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基金当事人内部制衡框架
第一,严格的基金财产托管制度。
商业银行作为我国法定的基金财产托管人,对基金持有人负有信赖义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同时,基金托管人还要承担信托法中的共同受托责任,保护基金安全,特别强调托管人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行为的职责。
第二,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监督制衡机制。
《基金法》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力及其行使”就基金持有人的受益权、知情权、表决权、诉讼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上,不但赋予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大会的权利,而且明确了大会可以采用通讯(如网络)等方式召开,降低了投资者的参会成本,使投资者能够更加便利地对基金运营的重大事项行使“用手投票”的权力,对管理人和托管人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3.在外部规制方面
第一,严格防范利益冲突交易。《基金法》为了保证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忠实处理基金事务,防止将自身及其关联人士的利益置于与基金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概括性地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并就几种常见的利益冲突交易行为作了严格的禁止规定,如防止共同交易行为、防止本人交易行为等。
第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和管理费用、托管费等费用的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变更,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的重大事件。
第三,严格的行政监管权。《基金法》及其配套规章均设有专章明文规定国务院证监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具体包括市场准入审查和资格管理,基金募集、交易、运作和清算过程中的行政监管和介入,监管机关的调查和处罚权。
第四,详尽的法律责任。《基金法》对受托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具体,如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赔偿责任、管理人、托管人损害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在先原则、管理人与托管人以固有财产承担责任等。
但是,与成熟市场相比较,我国基金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尚不够完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规范基金利益冲突的重要性日趋凸现。
二、完善我国基金利益冲突规制的思考与建议
(一)明确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的规定作为受益人利益的第一层次法律保护,是防范利益冲突之根本所在。无论法律对具体交易行为的规范多么详尽,随着基金市场的发展、金融品种的创新,必然会出现更多新型的利益冲突类型。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仅以法律明文逐项规定的方式不能起到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效果。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忠实义务,要求管理人、托管人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处理基金事务的唯一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图利,就能起到防止挂万漏一的作用,“得济列举规定之穷”。
(二)改革利益冲突的规制政策
《证券法》和《基金法》对利益冲突基本采取了绝对禁止的态度,没有规定豁免情形。这固然与我国证券市场运行不够规范,治乱“市”用重典有关,但这种过度的管制不但不易达到理想的效果,有些情况还会导致新的道德风险。同时绝对禁止的做法在客观上遏制了金融品种的创新,阻碍了市场发展的进程。笔者建议,在基金市场取得长足发展的情况下,对利益冲突的规制应当逐步过渡到原则禁止、适度豁免政策上来。通过严格限定利益冲突交易生效的实质和程序要件,对符合生效要件的交易行为予以确认和保护,对不符合的予以撤销和制裁,从而达到抑弊扬利的效果。
(三)充实和完善具体利益冲突形式的法律规制
1.基金关联交易利益冲突
主要是明确基金关联人的范围,当对“控股关系”、“重大利害关系”等概念予以比较明确的解释和界定。笔者建议,应从关联人士的界定标准、界定方式、管制程度三方面对关联人士的范围进行界定。
2.基金管理费利益冲突
我国的基金管理费水平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订立基金合同时确定,实际上是基金管理人单独决定的。我国目前的基金管理费普遍采取固定费率方式,通行的做法是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计提,从形式上看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但由于我国目前流通股市场规模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市场监管存在不少缺陷,像证券投资基金这样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很有可能通过操纵股票价格和基金净资产值提高管理费水平。因此,笔者建议应规定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费方面对基金负有忠实义务,基金管理人操纵资产净值抬高管理费等做法应被视为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基金个人交易利益冲突
(1)改革基金个人交易利益冲突
本文建议改革现行的绝对禁止基金经理从事证券交易的做法,确立原则禁止,适度豁免的规制政策,使法律的规定更加切合实际。
(2)加强对基金个人交易的法律规制
应当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制定具体的规章,强化对个人交易利益冲突的防范。如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内部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员工道德准则;对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披露自己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持有证券及与基金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对内部人执行道德准则的情况以及定期报告必须详细记录,并定期向监管机关报告;在证券交易所建立对基金管理人关键岗位人员的交易账户的监控系统。
4.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的内部制衡机制
第一,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包括:一是强化机构投资者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中的作用以实现基金持有人对管理人、托管人的有效制衡。二是要降低出席持有人大会的法定人数,从现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降低到30%。三是要建立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目的是防止作为基金发起人的管理人控制基金持有人大会,使大会的决议更能体现公众投资者的意志。
关键词: 精益生产;政府投资;全过程监管;研究
Key words: lean production;government investment;the whole process of supervision;study
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7-0171-03
0 引言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为了推动郭明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以此满足社会公共的需要[1],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国债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的投资项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的新型项目投资管理体系,以此规范了政府投资行为,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益及落实科学发展观奠定了重要基础[2]。近些年,各级政府投资支出的比例越来越大,为了避免国有资金损失浪费,就要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显得十分重要。
1 构建政府投资全过程监管体系的意义和作用[3]
1.1 完善市场机制缺陷 政府投资是市场失灵的产物,也是市场机制在微观领域中更好地发挥资源基础性配置功能,对于公共产品供给失灵则要求政府进行投资,这样才能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监督体系等。
1.2 转变政府职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包括促进经济增长、维持稳定物价和保持社会公平等功能。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的政府管理体系正处于改革过程中,为了满足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就要我们以公平为前提。
1.3 遵循基本建设客观规律 投资项目的管理本质是为了把管理贯穿于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的每一个活动中,在这个过程中,投资主体就需要对每个阶段的活动都进行相关的管理,这主要是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因此,我们针对不同阶段项目的动态变化和相关影响因素,实施不同的项目管理。
1.4 贯彻建设项目管理法规和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建立政府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就要我们全面了解各个阶段的问题,然后便于正确判断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从整个法律法规体系出发进行综合评价。对于项目建设,要想强化项目投资意识责任,就需要加强对项目的了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建设工程中一些盲目的决策、随意指挥和胡乱变更等现象,以此促进建设单位制度健全,能够运作规范、科学管理。
1.5 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由于投资活动本身的复杂性所造成的监管困难,以及我国正处于经济改革时期,使得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就导致工程项目建设和投资领域的违法违纪的腐败现象容易滋生。为此,就需要我国政府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加以完善,强化投资管理,约束权力的滥用,有效防止经济犯罪,提高反腐倡廉制度。
2 精益生产理论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应用
2.1 精益生产理论 精益生产(Lean production)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国际汽车项目组的研究者John Krafoik给日本汽车工业的生产方式起的名称,其基本思想为:只在需要的时候,按需要的量,生产所需的产品。它是继大批量生产方式后,对人类社会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影响巨大的一种生产方式。其中Womack和Jones提出的精益生产的五个基本原则是:价值(value)、价值流(value stream)、流程(flow)、拉式(pull)和完美(perfection)。
2.2 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的特点 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本质上就是一个贯穿于项目生命周期的一个活动。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就需要政府在投资的时候,对每个阶段的活动进行相关的管理完善,这主要根据政府项目建设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政府在项目周期的前期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投产运营阶段的要求和重点也是各不相同的。
2.3 精益生产理论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中的具体应用 精益生产理论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中的应用主要以生产管理理论为基础,以精益思想原则为指导,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过程进行重新设计,全面涵盖全过程包括: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合理性、完整性;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准确性和概算调整的必要性;项目招标标底和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的合理性、完整性;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情况;项目后评价以及需要监管的其他情况。在保证质量以及最短的评审周期和消耗最少人力物力资源的条件下,可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项目质量为目标的新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模式――精益监管。精益监管由精益生产延伸而来,精益生产是流动的产品和固定的人来生产;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是固定的项目,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所以要根据精益生产的思想,发挥其管理思想特点的优势,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实现整体水平的提高[4]。
3 基于精益生产理论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精益监管
3.1 精益监管与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方法的区别 ①精益监管有完整的传送目的体系,可以更好地达到项目监管的目标。②精益监管以政府投资效率的最大化为项目的最大目标,使政府投资的价值得到更好地认定、创造和传递。③同步项目监管过程与管理程序,减少评审时间,提高监管效率。④精益监管对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的各环节监管进行了动态的控制,更好地保证项目监管完成预定的目标。整个精益监管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建设项目实现政府投资价值的转移。通过精益监管使得政府投资项目的目标更明确,监管结果更符合政府投资主体和项目使用单位的要求。
3.2 运用精益生产理论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精益监管的主要内容
3.2.1 价值管理 精益生产理论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主要手段是采用价值管理,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率为中心开展精益监管,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各类投资项目的管理需要为宗旨,追求零浪费(时间、资源)、零失败、零缺陷,通过与政府部门和项目最终用户保持密切联系,最大化地满足项目建设单位的功能需要和政府投资效率目标,最大程度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质量。
3.2.2 全面质量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是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最终质量的好坏。而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分别归属为前期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投产运营阶段。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随项目周期的各个阶段逐渐展开并贯彻于项目周期的全过程,分别针对不同阶段项目的动态变化和相关影响因素的情况实行不同的监管[5]。
3.2.3 零缺陷,追求完美 精益监管主要以“零缺陷”为工作目标,然后不断追求完美的监管质量。而精益监管主要是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率为前提,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来实现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的“零缺陷”,在进行监管流程中,一旦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就立刻停止,进行问题的分析,然后直到问题解决,从而尽可能实现“零缺陷”监管目标。但是“零缺陷”只是我们一种理想的状态,因此就需要我们不断向着这个目标努力,这样才能使得政府投资的项目监管工作保持永久的进步。只有在价值创造过程中不断地追求完美,才能使政府投资主体以达到完美价值为目的。
3.2.4 拉式JIT(准时化) 采用拉动式监管质量控制系统就是以政府投资主体的多样性需求为起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保证监管工作的准时完成。其中精益监管主要为了促进监管质量的提高。在规定的时间内来完成必要的监管工作,最终实现间隔时间为零的状态,尽可能地杜绝失误发生。
3.2.5 团队工作 大力弘扬团队的核心价值,使团队成员始终保持坚忍不拔、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在服务决策、服务项目、服务基层的工作中有所作为。加强对年轻干部和新入行监管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廉洁从业教育,帮助和引导他们尽快成长,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整合团队的专业技术资源,形成监管合力,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扎实的工作作风、精益求精的工作原则,推动各项监管工作任务的强力落实。
3.2.6 并行工程 并列工程主要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及其相关过程包括监管过程和支持过程进行的集成化处理的系统方法和综合技术。它要求项目监管人员从一开始就考虑到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各阶段的因素,并强调各部门的工作要相互配合好,通过建立各决策者之间的有效信息的交流与管理机制,根据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使后续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设计的早期阶段就被发现,并得到解决,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政府投资评审,整个评审过程变得可以预测,从而增加了监管流程的可靠性与稳定性,从而使政府投资项目在设计阶段便具有良好的可实现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设计反复、工程变更、建设周期拖延和投资浪费。
3.2.7 标准化评审 所谓标准化评审是指工程项目实施中,对提出评审标准化要求、贯彻实施标准化要求的总任务方面进行的综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准化评审工作按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贯穿于项目监管的全过程。而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标准化工作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在各级标准化评审大纲中明确规定,并完成其规定的各项工作。
3.2.8 流程管理 精益监管用流程的思想管理评审过程,将评审过程视为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活动组成的链。而监管流程是一个随时间和空间的变化,从计划设想到最终建成有形的项目,都需要向政府投资主体和使用单位输送价值的持续流动的过程。我们从流程的角度管理评审行为的时候不同于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主要是强调政府投资项目的一体化概念,注重项目中每个环节的信息流动,以此提高整个监管流程的可靠性[6]。流程管理是以规范化、标准化构造卓越项目监管流程为中心,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绩效为目的的系统化方法。流动管理的核心就是流程,本质是构造持续、完美的监管流程。而精益监管体系下所进行的流程管理主要目标就是获得一套高效的可预测的监管流程,以此最好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及项目评审人员的相互协调工作,最终实现持续流的创建。
3.3 政府投资项目精益监管体系基本框架
3.3.1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制 为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中“政出多门”的问题,消除政府投资监管领域众多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应规范政府部门职能,明确界定部门分工和权限,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切实解决职责交叉和权责脱节问题。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制度,涉及多个部门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明确主办部门,并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完成任务;各协作部门要主动配合,按照任务分工积极履行职责。在实际的监督管理中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衔接和沟通,避免和防止重复检查,实行监督成果共享,提高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保障政府投资监管体制形成一个完整的联动系统,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全过程的政府投资监管格局。
3.3.2 利用信息平台构建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监管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联网的政府投资计划安排、投资评审、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的信息跟踪系统。大力推进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加快网上审批系统建设步伐,实现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实现行政审批和监察方式的公开化、信息化、规范化、流程化。利用大型数据库、分布式处理技术、构筑跨平台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环境,提供信息传递、事务处理等多项服务,实现项目征集、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核准、项目备案、资金安排、投资评审、项目监测、项目稽察的信息化。规范项目建设的业务流程,提高政府投资监管的工作效率和协同管理的能力,不断提升政府投资监管水平。
3.3.3 建立政府投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实行政府组织、审计机关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参加的政府投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工作联系制度,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政府投资监管工作专题会议,并形成政府会议纪要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监管过程中的职责,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和信息,协调政府投资监管有关事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互通情况、研究问题,做好个案的指导协调和对共性问题的制度规范。
3.3.4 开展政府投资监管联动绩效评价 政府投资监管联动绩效评价应达到以下几个目标:①促进项目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②促进项目的后续经营达到预期效果;③促进项目达到公共服务目标;④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政府投资监管联动绩效评价工作要贯穿整个项目生命全周期,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前期、项目建设期、项目竣工运营期。要结合实际,选择具有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项目进行政府投资监管联动绩效评价,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投资监管联动绩效评价工作体系。
4 结论
精益生产是一种新型的项目管理模式,基于精益生产理论构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新模式――精益监管,是对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模式的反思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精益监管应从项目监管全过程本身出发,将项目建设程序、合同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材料采购、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和决算、资金支出等环节作为基础和重点,运用精益生产的概念,从产生监管质量问题的源头抓起,重视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质量管理,研究质量控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探索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最适宜的质量水平和最佳的质量控制方法,最终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与经济效益的统一目标。
参考文献:
[1]陈勇强,张浩然.精益建造理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港湾建设,2007,8:74-76.
[2]熊光楞.并行工程的理论与实践[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3]刘军,于国伟.政府投资监管联动机制的构建.建筑经济,201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