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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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施工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背景下,对于内部的管理也逐渐细致,管理人员逐渐意识到合同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合同精细化管理不仅有助于企业的正常运行,也是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对于企业的长久发展有着直接影响。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但是人们的意识依然会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没有意识到合同对于当前企业活动的重要性,也有不少企业在签订合时过于随意,甚至管理不规范等已经成为基本现象,这也给施工企业带来较大的挑战。如何将合同精细化管理发挥出相应的作用,成为众多合同管理人员首要考虑的内容,只有制定合理的管理方式,才能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当中占据一席之地。
2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精细化管理现状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对于提升员工职业素养,强化企业内控机制等方面都有着积极影响,但是一些企业尽管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是依然没有达到相应的目标,主要还是由于当前的管理机制不够规范,导致管理人员在执行时缺乏系统化管理理念,即使是资历较老的企业也可能无法做到合同精细化管理。施工企业中的合同归属于经济当中,而经济发展离不开法律的管控,因此,“合同”便是保证建筑施工企业与承包企业双方合法利益的支撑,也成为施工企业监督各项建设环节的主要依据,企业的经济往来都离不开“合同”的身影。在企业签订相应的合同之后,施工项目中的各项计划以及验收指标都要严格执行合同内的条款,以此保证工程质量。企业对于合同精细化管理的程度,可以侧面反映出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在企业的后续发展当中也起到一定的影响,保证施工企业可以处于平稳发展当中[1]。从现代管理学角度来看,科学化管理主要从规范化、个性化、精细化3个方面着手,其中,精细化管理在规范化管理的角度上逐步注重程序化以及信息数字化,运用更加规范的形式管理施工企业中的合同,降低企业需要支付的管理成本,提升资源利用率,以此实现企业协同管理,为后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合同精细化管理在施工企业发展管理中占据着主要地位,工程项目在推进的过程中,势必会与政府、业主、监理方等方面相互沟通,形成紧密的社会联系。而在这一过程当中,“合同”就成了一种“契约”,以此来保证相关方面的权益。施工企业与其他企业有着一定的差异性,因此,管理人员在制定合同时,要考虑到合同涉及的内容是否具有涵盖面广、综合性较强等特征,以此判断施工企业合同制定是否符合精细化管理需求,为后续的企业发展奠定基础[2]。
3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精细化管理容易出现的问题
精细化管理与现代企业管理发展趋势有着紧密的联系,建筑企业并非脱离于社会生存或发展的个体,而是受市场、经济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但建筑企业在制定合同时,往往忽视了企业的长期发展,在制定合同时可能存在沟通、合同内容不严谨等问题,导致工程合同缺少了原本的效益,从而给企业后续的精细化管理带来一定隐患,甚至可能阻碍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进程。首先,项目的经济效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经济效益是维持施工企业发展的重要部分,但是一些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一味追求企业所承包项目的数量,或者竞标规模较大的项目,在投标当中只关注工程规模,没有考虑到项目后期的经济效益。而且当前大多数的施工企业采用较为单一的业绩考核形式,一些工作人员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指标,可能会片面、盲目选择工程项目,没有从经济效益、综合情况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考核,也没有考虑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可能在多个方面都欠缺考虑,将“中标”设立为唯一的“工作任务”,从而导致所制定的合同没有从当前的市场发展情况、人力等因素着手,忽视了合同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给后期的工程施工埋下隐患。这种企业管理形式可能造成企业管理的项目出现亏损情况,相关的利润也在大幅降低,从根本上影响到施工企业的正常发展,也背离了合同精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其次,合同制定初期存在问题,再次修正出现沟通问题。一部分企业在制定合同内容时,只是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制定施工合同,并没有深度研读或者分析相关内容,导致合同内容没有完全表现出基本诉求,因此,在制定合同时可能存在歧义。这一行为又会导致施工企业对合同进行改正,但是在与对方企业沟通时也可能存在问题,导致实际企业在合同管理上管理质量低下或者沟通不畅,甚至一些企业将修改过的计划直接交由施工人员,施工人员按照已经修改过的数据进行施工,但是计量部门却没有得到相关的书面报告或者消息,经常出现后续补签相关资料的情况,这不仅导致合同管理成本大幅加大,而且施工项目也可能面临着延长工期等问题,最严重的还需要支付巨额赔偿,给企业的发展带来较大的隐患,也在无形当中加大了施工工程的管理难度[3]。再次,施工企业当中缺乏具有法律素养的合同管理人员。企业在制定以及审查合同时,必须请具备法律素质的管理人员到场,合同的签订以及管理人员会成为相关制度的直接实施者。这也促使建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招聘或培养具有良好法律观念的人才。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支出成本,很少单独聘请法律专员,一般是请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身兼多职,在签署或者审查合同时粗略翻看其中内容,但是自身却没有能力对内容进行评判;也有的企业没有对制定或审查工程合同的人员进行资质审核,由于这类人员本身专业能力不足,很容易导致工程合同内容丧失法律效力,无法保证工程企业相应的利益,这对于施工企业的发展而言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最后,合同条款存在漏洞,不够严谨。很多施工企业在制定合同时没有给予相应的重视,导致合同内容不够严谨,履行期限不明确,这不仅导致合同失去了原本的约束效力,也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潜在隐患。合同内容当中对于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基础要求缺乏明确性,也有的合同当中虽然有明确条款,但是不够具体,缺乏一定的可执行性。还有的合同条款可能对于违约情况的表述较为模糊,从而导致一方受到合同的约束程度较低,即使违约也不会受到较大的影响。除此之外,甚至在一些项目中,材料供应商与承包施工队没有在材料价格上达成一致,或者对计量单位没有进行进一步明确,导致双方理解的内容出现不一致等情况,严重影响到项目的正常推进,也影响到合同精细化管理水平。
4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精细化管理建议
4.1建立精细化合同管理体系
从当前的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精细化管理情况来看,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方面。针对当前施工企业工程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发展方向以及实际情况,在整合企业内部资源的同时,关注合同的精细化管理,规范正在进行项目的操作细则,规避因合同方面带来的问题,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的管理人员首先全面了解工程项目的情况,并且建立可以保证其正常运行的精细化合同管理体系,企业内部也要建立管理合同的相关部门,并且采用精细化管理机制,保证企业内部的合同有专人专处看管。与此同时,企业在执行合同时,也要注重将精细化理念贯彻到实际工作当中,将合同整体的管理内容进行“拆分”从而运用到实际的工程项目当中,为其运转提供方向。除此之外,施工企业要将所有的合同落实到书面上,方便管理人员进行记录和保存,确保工程中的各项活动都可以在相关规定中执行,管理人员在遇到相关合同事宜时,也可以在短时间内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在精细化合同管理上离不开专业人才的帮助,企业除了吸纳法律人才,也要为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或者鼓励这部分人才通过自学或继续教育等形式,逐步完善自身的法律知识,并且结合施工企业当前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除上述内容,工程合同当中也要注重施工设备、采购等内容的制定,并且请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对合同执行人进行相应培训,强化合同中重要条款的解读程度。管理人员需要将授权文件及时盖章或签字,并将此作为书面文件存储到企业中,保证所有文件都有据可查。有条件的施工企业也可以采用数字化管理形式,将所有材料都收录到计算机当中,这种管理方式更有利于资料的查询以及提取,大大提升办公效率,更有助于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施工企业需要签订合同的方面较多,每一份合同都有其相应的法律效力。例如,在签署勘察设计合同时,需要请业主与承包主共同到场,明确自身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预期质量要求,并且按期支付相关费用。针对不同方面的实际需求,施工企业要积极制定相应的合同,并且在其中明确工程范围、工期、自身职责、对方职责等内容,充分保证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保证施工项目的顺利开展。
4.2完善相关制度,推行权责利项目合同管理模式
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双方企业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查,保证双方有能力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身职责,而且合同内容要充分遵守当前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涵盖任何强制性内容。最重要的是,合同内容要更加规范,具有高度的参考性,切忌用词模棱两可,以免在后期施工中产生争执,给施工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影响。从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上来看,企业首先需要将项目经常产生的利润作为首要管理目标,并且及时设立相关的管理人员,以此为中心落实合同精细化管理体系,按照项目实际的责任划分,将原本的“权利”拆分成“权”和“利”,明确各部门管理人员自身职责。与此同时,合同精细化管理也要按照项目合同责任制内容进行划分,实行动态项目管理机制,保证施工项目时刻处于监管状态当中。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他企业有着本质性的差异,虽然施工企业在合同公正等方面没有强制要求,但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经济效益,企业应该在合同精细化管理的同时,及时对合同内容进行更正,以此保证合同精细化管理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管理人员除了要推行权责利项目合同管理模式,也要重视招投标相关的工作,全面落实管理内容。这种多角度、全方位的管理形式下,施工企业可以进行动态管理,以此保证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有效性。
4.3加强合同风险规避,实施合同内容审核制度
建筑工程的工作环境以室外为主,受到的影响也会比其他企业多,因此,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会由于自然天气、地质灾害等影响,导致建筑施工无法如期开展。这一问题也导致实际的施工工期延长或长时间停工等现象,这也导致施工合同内容与实际产生较大出入,施工企业为了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在行政管理等方面带来一定的压力。虽然在当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当中,对于这部分内容没有做出强制管理,但是对于施工企业来讲,为了可以保证企业在项目当中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保证合同在项目期间可以得到执行。如果施工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决定变更合同,或者更换设计图纸等,施工企业首先需要将需要变更合同的原因以及实际情况上报给相关管理部门,待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及时签订相关手续,如果工程存在赔付等情况,也要及时收集相关资料以及证据,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赔偿申请,降低企业需要承担的赔付风险,如果需要停工,双方也要及时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停工原因,并且按照法律程序进入后续的流程。在开始施工前会与相关的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并将其纳入合同精细化管理工作当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可降低施工当中的风险程度。
4.4加强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管理
施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在分包合同管理上也要基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且结合合同涉及的主要内容,及时明确分包合同中各方的责任,以此将合同当中的内容进行精细划分。在当前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任何一项施工项目都需要签订相应的承包以及发包合同,如果管理人员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管控,或者忽视其管控作用,就可能导致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人力资源等出现问题,不利于后续的合同精细化管理,为企业的发展埋下隐患。针对这种情况,施工企业首先要严格筛选分包企业的资质,并注重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筛选出更适合当前项目的管理人员。此外,合同管理人员要对分包合同及时归档,方便后续的跟踪管理,以此提升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精细化管理程度。
5结语
综上所述,从施工企业角度来看,为了解决合同精细化管理当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企业内部首先需要设立相关的合同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流程,与此同时,企业也要采用相应的管控措施,防止合同在制定过程中出现纰漏,为施工企业的后续发展带来隐患。从当前的施工企业发展来看,合同精细化管理已经成为管理工作当中重点内容,企业要时刻关注社会发展方向,不断调整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除此之外,企业也可以结合新的管理方式,提升合同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施工企业因合同问题带来的风险,保障企业各项事宜平稳运行,并且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杨美莲.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合同财务风险管理[J].质量与市场,2020(17):16-18.
DOI:10.16640/ki.37-1222/t.2017.13.100
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而合同管理的内容也同样复杂,他们都包含了众多的细节性问题,本文主要从合同管理的层面来对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进行强化,在创新与完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和理念的基础上,对合同管理工作的细节进行优化,奠定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
1 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细节
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中有很多因素都是不可预见的,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工程延期、合同纠纷、工程变更等,对于合同管理的监控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必须进行实时跟踪与管理。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良好的合同签署策略,保证具体条例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项目合同拟定过程中要保证合同的内容清晰、透明,并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进行细节方面的调整与确认。
由于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考虑到采办工作的需求,确认采办工作符合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开始施工之前就要对整体项目进行成本方面的约束与管理。在采办工作的实施过程中,要寻找相关的机构进行采办工作的具体执行,设置良好的采办工作监督与管理体系,保证采办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合同的细节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工程参与操作和执行的相关部门与组织共同协调才能够完成,并且针对合同中的细节进行内容的调整与确认,一方面要满足合同谈判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制定良好的竞争平台与管理体系,可以用招标的形式来实现对具体工作内容的优化,保证合同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与个人要进行开会共同探讨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需求,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对于签订好的合同内容,要积极执行,保证合同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合同签订完成以后,需要把不同的合同项目分包到不同的项目管理人员手中进行具体的管理与实施,把合同的细节交由不同的部门与组织来进行完成,确保合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合同中需要修改的条款或者内容,需要工程项目管理者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讨论与完善,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之后方可修改执行。针对合同管理中涉及到签证的内容,要把握好签证工作的基本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于类似的问题绝对不能在后续的工作中再次出现。
2 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要建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中,要根据实际需求建立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并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对合同进行调整与完善,满足实际工作当中不断变化的各种因素,提高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项目管理的领导层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对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进行规范的监督与指导。
应该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初期就拟定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进行规范化操作,保证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进行合同管理工作的前期建立良好的管理工作组织体系,通过对实际工作内容和细节的划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把工作人员的职责落实到每一处细节中来,不同的人员要负责不同的工作内容。采取合同管理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的制度及管理体系,保证具体工作中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合同管理的后期,要对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进行相关的考核与评价,为以后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借鉴,不断完善工作组织与相关体系,针对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要积极进行改进,优化管理工作体系。
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非常庞大而复杂的工作,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施工时间长、施工范围大,对项目建设的技术要求非常高,很容易就会出现质量问题。为了避免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需要我们提前做好合同的风险管理工作,以及质量缺失的预防问题,努力提升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的质量与工作效率,同时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中,成立一个合同管理与实施的督察机构很有必要,对工程项目的督察能够让工作人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各司其职,尽职尽责,结合现代化的先进信息技术,实现化工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升级。
3 结语
石油化工产业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影响,必须提升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才能够满足我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性的需求,推动我国经济又快又好的向前发展。合同管理工作是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中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工作,才能保证我国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的建设,促进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戴杰.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加强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管理[J].石油化工建设,2016,38(02):18-22.
2.我国目前水电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普遍存在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会涉及到各方面的发、承包方,由此导致的合同关系也是纷繁复杂,经常会出现一些合同违法、欺诈等不良行为。比如与合同相对方约定某些对方很难实现的条款内容,对方形成无意违约行为,即向其提出巨额索赔,以获取额外的收益;还有一些无投资能力的建设单位、集体,通过恶意欺骗、弄虚作假手段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创造机会套取施工单位垫资投入和违约赔偿;对设计图纸有些问题在会审时不及时提出,待施工单位按图实施后又以施工单位依图不严为由提出索赔;承包方鉴于卖方市场现状,在有些特定项目情况下,依赖自身独有施工技术专利,“霸王施工”,同时将一些本应自身承担的技术协调责任推脱由发包方负责等行为。这些不同程度的合同欺诈行为都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提出了严重挑战。
2.2发包方提出的合同变更时有发生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所处区位特点,和其他土木工程项目相比,受到很多自然因素的限制,如果参建各方不能事先对项目所在地的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气候环境和人材机等的投入及早做出应对措施,这些平时完全可以忽略的自然影响因素会直接导致损耗颇巨的相互间合同变更行为。此外,合同变更行为也会受到很多想当然的因素影响,例如,监理人员没有严格履行自身职责;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勘测人员粗勘略测;设计人员设计文件不能切合实际等。这些人为因素都会导致施工现场不可避免地发生一些严重的方案变更行为,既影响了项目总体效益,同时也给水利水电工程参建各方的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
2.3合同签订不规范
就目前而言,大多数施工建设单位对于合同风险的管控意识缺失,未能充分认识到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导致各有关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不同程度存在很多不规范行为。在后续工作中,合同条款的管理和约束作用的发挥造成了恶意挑战。首先,有可能签订的合同本身就不合法,会出现违法条款、合同主体不对应等问题,其自身就是无效合同,更毋论什么“依照合同管理”。其次,有些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合同文本已失效,不具有现实性价值,自然也就对现实施工活动不具有有效约束力。还有些单位签订的合同文本措辞不够严谨,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漏洞百出。
2.4合同相关方缺乏有效沟通
目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各方缺乏有效沟通已经成为一种通病,合同各方都无意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来实施。具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关部门也缺少往来函件的沟通,导致合同各方的责权利都不能及时得到满足,施工技术、材料投入都不能遵照合同规定来执行,甚至还会出现非法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况。更有甚者,有些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在分包工程时,没有对分包单位进行深入的了解,盲目地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从而严重影响到整个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
3.解决我国水电工程合同管理问题的对策
3.1加强合同的索赔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特别加强合同的索赔管理。在当前这样工程量少施工单位多、利润空间已经被压缩很低的大环境下,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是水利水电施工单位确保承担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弥补项目损失、最大可能地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对方发生合同变更、合同错误、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工程环境发生变化等,施工单位都应该及时准备相关材料证明,提出有利的工期费用索赔。这样不仅可以在无形中实现合同风险的再分配,同时还可以优化风险分担的合理性。
3.2强化合同的管理工作
由于合同管理工作属于一个不断发生变化、动态进行的并且需要及时调整的过程,所以作为施工单位必须要不断强化合同管理工作意识,合理合法地发现创造对己有利的合同变更事项。合同文件代表着合同有关方各自的切身利益,各方之间围绕合同标的的综合目标是一致的,所以打造一个良性互动的合同履行环境也是各方利益所在,进而有效促成合同目标成为现实。水利水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经常会导致合同变更事项发生,进而造成投资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长,严重影响了水利水电工程综合效益的及早发挥,同时也严重打乱了施工单位的投入计划,增加成本投入。所以在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针对各种技术和经济指标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出适时可行、经济合理的运作方案,及时找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落实有效应对措施,在合同费用一定的情况下,将自身成本投入降至最低,谋求在合法情况下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3完善合同审查管理体制
水电工程合同有关各方都应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对合同项目有关基础文件进行评析和审查。各施工单位还应健全完善合同审查制度,对拟签订合同中条款责权利是否明确、合法,技术等级要求是否满足国家标准有关规定进行细致研判。在投标阶段,要对自身的工程经验、履约能力、技术条件、设备状态、注册资金、隶属关系、企业信誉等资信进行尽可能地进行优化。
3.4科学处理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事项,如费用、工期等突出性的矛盾问题,合同有关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就要针对这些问题达成一致的解决途径,双方有效约定权威的处理方式和解决架构,尽量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无理可循现象的发生。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22号),现就有关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市、区(县)规划管理局收取的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按季上缴同级财政。然后,财政根据实际需要拨给市、区(县)规划管理局一部分经费。
二、财政拨给的经费主要用于补充业务经费,改善办公条件等。
一、自1998年起,原则上不再增加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凡新建企业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二、1997年前已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自1998年起,除复转军人和经市政府批准占地农转工按规定核增包干工资外,原则上不再核增其它项目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三、凡1997年实发人均工资在7920元以下(不含动用工资结余)的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从1998年开始原则上不再实行上述办法。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四、根据京劳资发〔1997〕58号文件精神,1997年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在包干工资总额外据实列支的工资在1998年核定时,可核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对成建制划出(含新办企业划出、托管试点企业托管人员)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企业,要主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后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人均包干基数分别核减100%和50%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职工所在岗位正确进行工资核算,提取、列支工资费用。市劳动局、财政局将对企业工资核算进行抽查,凡不属于本企业成本费用中应负担的职工工资费用,以及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本市工程建设要严格遵守不占或少占林地以及少砍伐林木的原则
近几年,本市因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的数量增加较快。有些工程建设单位事先没有按规定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就进行规划选址、用地申请、设计施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砍伐林木时才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有些施工单位,在林业主管部门尚未批准时,便开始采伐林木。为了保护本市绿化成果,顺利实施《北京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根据《森林法》的规定,本市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不占或少占林地以及少砍伐林木的原则,能够移植的林木一律不得砍伐。今后,本市工程建设单位在报批大量砍伐林木时,必须说明移植和保留树木的详细情况,否则,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必须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本市计划、规划等部门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选址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本市林业总体规划,尽可能地保护林地和林木资源,并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本市道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在立项、选线、施工等各个阶段,都要尽量保护林木,确需伐移林木的,要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时,要在项目概算中明确列出绿化资金,按规定留出绿化用地,并在申请林木伐移的同时,上报绿化的具体方案、实施责任人及完成日期。绿化方案应由具有绿化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专业设计,绿化任务原则上在工程竣工后当年或次年春季完成。
三、本市工程建设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市工程建设征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用地单位必须向林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经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面积超过上述规定数量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四、本市工程建设伐移林木,应尽量安排在林木采伐期内进行
根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本市工程建设伐移林木的采伐期确定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在林木采伐期内,林木因季节因素生长趋缓,采伐的林木可以利用,同时还有充足的时间对采伐迹地进行造林前期准备工作。另外,在林木采伐期内移植林木,成活率较高,有利于绿化成果的保护。今后,本市工程建设确需伐移林木的,原则上都要安排在确定的林木采伐期内采伐施工,非采伐期内不准进行采伐。
各区县房地局:
为落实《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107号)做好我市私房租金的核定工作,现就承租人向产权人实纳租金的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1.提租前承租人应纳月租金=提租前原实纳月租金-承租人所在单位按月发放的私房租金补贴(0.83×使用面积)
2.提租后实纳月租金=提租前承租人应纳月租金×1.760+0.83×使用面积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保护古都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迁入保护区人口数量控制、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等相关工作,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
本规定所称保护区居民是指在保护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体现历史风貌为宗旨,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保护规划》要求,拆除违法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对不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按照与保护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原则逐步进行改建。
第四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原则是:
(一)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整体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
(二)落实《保护规划》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市政先行、有机更新、循序渐进。
(三)保护区保护与旧城外开发相结合,修缮保护与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管理相结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理负担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
(五)由区政府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推进实施。
二、落实《保护规划》的重点和原则第五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规划要遵循《保护规划》,其他规划如与《保护规划》存在矛盾的,以《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与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第七条保护区的各类建筑应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二)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
(三)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属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五)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第八条保护区应保持原有的胡同格局,原则上不得对胡同进行拓宽,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按《保护规划》实施。
第九条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该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二)在原有胡同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应按规范要求实施,胡同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技术规范制定或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保护区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保护历史名园及其遗存。
(二)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挂牌的古树名木和《保护规划》确定的“准保护类树木”,须按《保护规划》落实保护责任。
(三)应采取传统的绿化形式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三、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依据《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和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拆除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积极争取和运用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组织建设或筹集保护区定向安置用房,落实居民外迁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保护区周边及区内主次干道、胡同等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区风貌保护要求一次完成,由市、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其中,保护区外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分别由各专业单位负责落实。保护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及非主次干道整修、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费用及所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以下通称附属工程费),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参照以下原则和标准确定附属工程费的分担办法:
留住的产权人现住房面积部分,可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留住的产权人修缮后增加的不超过10平方米的厨房和卫生间部分,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住房面积,全额分担附属工程费。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方案》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应包括:房屋及人口现状,逐幢、院、片的规划设计及房屋保护和修缮措施,外迁人口数量及相应定向安置用房的位置和规模,留住和外迁政策等内容。在《实施方案》审定前,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意见。
《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和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原则上应统一组织实施。在实施之前,应先进行非主次道路整修、市政基础设施和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为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实施时,可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以院落或者若干院落为单位进行,也可以采取土地置换或整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加强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拆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落实产权人的保护和修缮责任。由区政府根据保护区居民外迁情况、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自本规定之日起,保护区应实行迁入人口数量控制性管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自本规定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区房屋出租出售市场管理。对出租出售的房屋,应依法征缴相关税费。原土地属于划拨的,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区政府开展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结合各区的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按年度向各专业单位下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保护区居民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保护区居民属于廉租住房对象的,可不参加摇号排队,给予优先配租。
四、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的措施第十九条建立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在2008年前,根据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年度工作安排,市、区分别按年度安排相应资金,主要用于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其中,市对区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保护区下列单位或住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或住户。
(二)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三)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迁出的单位或住户。
(四)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第二十一条根据保护区外迁居民人数、家庭结构情况,各区可申请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专项建设用地,涉及有关税费缴纳和房屋销售管理等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或者各保护区实际情况,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每片保护区降低人口密度的具体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保护区四合院后,落实对所购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具体政策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若干规定执行。
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落实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异地外迁的居民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第八条规定购买安置住房。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保护区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护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外迁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时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原住房面积。
外迁居民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区政府可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三)在有利于保护文物,恢复和保持历史风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的前提下,各区政府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政府组织、由投资人参照87号令外迁保护区居民等方式。
区政府在审定各保护区《实施方案》时,不得重复使用优惠政策或扶持措施。
五、保护和修缮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非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按下述规定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保护区的私有住房,由产权人按照《实施方案》承担并履行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人可以出售其住房,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房屋后居住或使用的居民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二)保护区的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价及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后,作为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单位可以收购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经申请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三)属于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直管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由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统一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六条保护区留住居民应当按照《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留住居民按本规定购买住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执行,颁发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颁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做到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能源结构。保护区房屋修缮后,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有关工程项目可享受本市改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六、拆除房屋的处理第二十九条为落实《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房屋的,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拆除住宅房屋内的居民可以按照本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或申请货币补偿。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87号令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中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设施用房,以及当地房屋维修管理用房,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其中,拆除热源时,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热用户并网或新建其他热源。在还建的用房交付使用前,应先建临时用房,确保修缮、改建区毗邻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在拆除保护区房屋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价值的建筑构件,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收存保护。
七、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支持区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区、县劳动局、税务局,各局、总公司,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
最近有些单位在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建立健全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106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时,就该文件的适用范围提出了问题。经研究现将对此问题的解释通知如下:
《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所属企业和北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暂行办法》中所讲“五七”职工是指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所属企业和北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已经办理退养手续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职工以及现在仍在上述系统所属企业工作的具有“五七”身份的职工,不包括市属企事业家属“五七”生产、服务单位的在职职工以及这些单位退休退养及一次性领取退职退养生活费的人员。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认真检查贯彻京劳险发字〔1992〕106号文件情况,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1前期准备
1.1施工方案的细化
施工单位进场后,施工现场情况发生变化,需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修改施工方案。比如,该工程原本是建筑拆迁地,场地内有着大量的建筑废弃物、生活废弃物需要处理,如果将废弃物全部外运处理,必定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还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极大影响[1]。土方平衡是土方施工必须解决的难题,需要勘察现场、制定施工方案,采用“上土下石、分层填筑”的方法,合理利用现场的建筑废料,作为土体基础,有效解决土方平衡问题。
1.2苗木储备管理
园林景观工程前期最主要的管理措施就是苗木储备,相较于建筑工程、隧道工程等其它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的施工对象是有生命的植物,所有植物不能够统一加工制造,并且大型苗木短期内无法再生。因此,在施工前,就要落实苗木储备工作,尤其是针对大型乔木及优质花卉品种的储备[2]。①若苗木储备管理合理移栽后,就可从“生苗”转化为“熟苗”,产地也从异地转化为本地,提升苗木成活率,缩短运输距离,控制苗木栽植风险。②大规模的苗木储备,能够形成资源优势[3]。
2园林景观项目管理
园林景观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根据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要求,制定完善的、可靠的、合理的管理方案。本工程体量大、建设周期长,所以在制定管理方案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到项目建设难点、交叉施工、施工要求、施工工艺改进、施工进度控制等内容。
2.1项目协调
在日常管理的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和其他单位建立起沟通机制,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要能够预见施工各个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通过沟通,使建设各方达成共识,保证各方利益不会受到影响。同时,降低各个单位交叉施工所造成的影响,避免出现返工、窝工等问题[4]。本项目因工程体量较大,项目协调工作比较繁琐,参建单位较多,工程由施工监理和工程管理公司共同管理,有数十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各个施工单位的作业面相互衔接、相互影响,所以必须要通过有效地沟通,对各单位进行协调。
2.2进度控制
本工程虽然施工时间比较长,但是体量大,各个节点的工期比较紧。比如,前期的防汛墙、乔木种植、土方等工期非常紧,节点进度要求高,而根据各个作业面交付时间的不同,需要分区域、分阶段进行施工。特别是本工程花境、内装饰、景观、绿地施工相对比较晚,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作业面受到限制,工期较为紧张[5]。在项目进度控制方面,需要根据总工期以及各个施工节点的施工目标,制订详细的施工准备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单项施工计划,然后再将施工进度计划逐步细化。施工进度计划的深入细化是大型园林景观工程施工项目进度管理的重点,分项进度计划必须随着总计划的改变而改变。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要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调整,项目部需定期开展进度情况汇报会议,探讨可能会影响进度的各种问题,磋商制定解决对策,同时接受监理单位、业主的检查以及监督。
2.3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是园林景观项目管理的重点。项目管理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利用PDCA循环检查法,即“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处理(act)”,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需充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确定质量管理目标,制订严格的质量管理计划[6]。质量管理目标由项目部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制订,制订完成后,需经过公司领导审批才可实施。质量管理必须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体现在项目建设的方方面面:①要切实的把好材料管理关,所有进场材料不仅要有合格证,同时也必须抽样检查,保证材料的可靠性;②在工程项目交接的过程中,要先由施工班组自行检查,然后由施工技术人员检查,同时做好质量记录。在必要的情况下,要聘请专业人员现场指导,避免出现施工质量问题。
2.4成本控制
成本管理贯穿于项目全过程,施工单位对市场情况要有足够的了解,对市场变动状态要有前瞻预测意识,同时根据施工图纸及工程料清单,制订合理的成本清单,如本工程中采用了新材料及新工艺,其中材料部分需要由厂家单独制作、加工,设备需要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来调试。在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好变更、签证手续,在事件发生后28d内,要及时将变更、签证文件递交至管理单位。在园林景观工程中,地下清障、垃圾外运等项目的工作量都是事先无法估算,是施工图无法体现的,所以必须要用签证的方式来体现工程量。施工的过程中,要注意和设计单位沟通,要合理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施工质量,降低施工成本。另外,要注重档案管理工作,工程中的签证、施工图、竣工图、日常资料、会议纪要等必须要完整、准确,要符合申报及归档的要求,并且要与合同、清单保持一致,所有资料要有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有详细的收发文记录。
3结语
综上所述,园林景观项目具有极强的综合性,采取合理的项目管理措施才能够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本文举例的园林工程施工范围广、子项目多、体量大,所以项目管理需要是全方位的。对此,从业人员要有足够的认识,在管理中既要考虑大局,也要注意细节问题。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园林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项目质量、成本和工期等,更决定着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和竞争力。结合笔者多年来的现场管理经验,认为园林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管在“点”上,即把握好根本出发点———施工合同、有力保障点———施工组织设计、有效助力点———项目法实施、效应延伸点———加强后期回访和成果闪光点———参加评优活动。
严格落实施工管理合同是施工现场管理的根本出发点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性文件,也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技术经济性文件。在实践中应把施工合同视为项目管理的核心,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最终的落脚点。
1. 树立合同观念,加强合同意识
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一定要集中组织所有人员认真学习工程施工项目合同,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做好“合同交底工作”,让大家熟悉合同中工期、质量等各种硬性的规定和管理程序,了解双方的合同责任和工作范围。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要树立全局观念,要求处处以合同为依据,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按合同办事,并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2.健全和完善合同,做到有章可循
在工程项目中,公司除了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外,还可能与劳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商等签订相应的合同,都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台账,纳入规范化和系统化的管理。
3.科学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很多。要协调好各方面关系,使工程合同程序化、规范化地高效实施。在实践中,首先,每个项目都要设独立的合同管理人,并加强培训与管理。因工程各种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非常繁琐,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这些工程的原始资料都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建立这些文档和对这些文档进行管理对日后工程的验收、结算、索赔与反索赔及项目移交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次,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例会制度,通过例会可以检查各种合同实施进度情况、讨论合同变更问题等,这样可以保证合同实施得到很好的协调和控制。再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深入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控制流程,强化过程管理,使整个项目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
4.做好合同跟踪,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千变万化,需要经常性地对所有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不断找出偏差,分析产生原因,制定有效措施调整合同实施。对于非企业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一定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申请,维护公司利益。
动态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力保障点
施工组织设计是科学、有序、高效、安全组织施工作业,寻找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环保等最佳结合点的指导性文件,也是保证高质量、低成本、短工期、零事故完成建设项目,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施工组织设计涉及到项目施工全员、全过程和全方位,根据事物是发展变化的这一客观规律,必须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目标实现。施工组织设计是在项目开工前,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等原始资料和熟悉施工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的特点、要求及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现有的和可能创造的施工条件,从实际出发制定保证施工质量、进度、成本等目标前提下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这仅仅是项目实施前期的整体策划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项目的进展和市场的影响,施工现场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如工程内容的增减、工程量的变更、图纸的变更、天气的骤变、材料的供应等都可能影响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出现工期怠慢、成本增加等现象。现场管理人员要经常性地将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节点目标、质量标准、成本控制等与现场实际进行跟进和比对,当发现偏差时要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方案优化。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一定要维护施工组织设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调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期间的超前预测和动态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应。在进行动态管理时,工期、质量等实质性的内容不得与施工合同相违背,否则都可能造成“反索赔”。
积极推行项目考核制度是施工现场管理的有效助力点
随着项目法施工的运行,本公司在2009年也逐渐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于新承建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经理对其质量、安全、工期、成本和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实行合同目标管理,确保提高工程效益和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人,受企业法人的委托,指挥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设备等生产要素,决定项目内部分配方案和分配形式,处理有关的外部关系。同时也接受公司、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并及时处理工程施工中的问题,按期汇总和上报报表、资料等。
公司对项目经理部实行技术经济指标承包,推行考核制度,做到奖金与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文明施工等硬性指标挂钩,实行月预发、季考核、年预结,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审核完毕后进行总结算,并按工程质量等级奖罚,使企业与项目经理部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奖罚兑现”的关系。这样既增强了全员的主人翁意识,大大提高了所有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有助于提高工程项目管理质量。
认真落实项目回访制度是施工现场管理的效应延伸点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都有一定时期的质量保证期,如绿化工程多为植物的一个生命周期。公司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非常注重这一环节,杜绝“龙头蛇尾”现象的发生,这不仅关系到工程保修金,更关系到公司的声誉。我们多采取定期回访与不定期回访相结合的方式,特别是遭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时,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回访,并做好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尽早恢复原有景观。对于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部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分析,制定措施,作为进一步改进和提高质量的依据。
结束语: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在近年来的城市建设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 提高城市品位和投资环境与城市园林建设关系密不可分,城市绿化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产业。园林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实际工作中既要掌握工程原理,又要具备指导现场施工等方面的技能, 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较好地把园林工程的科学性、技术性、艺术性等有机地结合,建造出既经济实用又美观大方的园林作品。
参考文献:
[ 1] 杨远庆.园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探讨.山地农业生物学报,2007,26(3):252- 254
[ 2] 范美兰.园林绿化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广东建材,2008,(7):249-250
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在逐步的加快,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促使人们在紧张的工作和生活中越来越渴求绿色,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园林绿化工程。其中,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和养护需要较强的实践性和专业性,如果没有较好的施工或者管理,就会影响到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需要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园林绿化工程的概念及特点
1、园林绿化工程的概念
每天生活在钢筋混凝土结构里的人们,在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的情况下,每天面对着较大的压力,所以对大自然具有强烈的渴望,而园林绿化工程在当前喧嚣的城市中,不仅给人们提供一个休闲娱乐的场所,同时也使人们可以更直接的与大自然亲近,满足人们回归自然的渴望。同时对于城市气候环境的改善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园林绿化工程不仅包括园林城市绿地,同时还包括一些环境建设工程,并在工程技术的基础上,实现园林艺术与周边的工程构筑物、景观融为一体,达到和谐、统一的效果。
2、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
园林工程在整体工程完成后,并不代表工程已全部完成,后期的养护管理也是园林绿化工程的一部分,所以对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来讲,其不仅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同时其技术性也较强,而且施工地点都较为固定,工程体积庞大,需要较长的施工周期才能养护,而且养护的时间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二、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意识浮浅
现代园林绿化,作为一种社会公益性的生态建设工程,需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同时园林绿化的养护与管理本身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造成很多园林管理单位人员思想意识浮浅,对园林绿化的重要性未能充分明确,工作缺乏主动性。
2、缺乏合理规划
由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主管部门难以掌握,导致很多绿化工程缺乏合理的规划,如工厂厂区内的绿化,工厂一方面为了达到规划行政审批部门的绿地率的要求,另一方面又为了迎合职工休息时间的休闲要求,提高其工厂的整体环境,就必须要进行园林绿化,同时为了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就随便种上几株树,大面积铺设草坪。整个园林工程未经正规设计单位规划,景观效果差。
3、施工队伍素质不高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各地大力兴建园林绿化工程,这就有效的推动了园林绿化市场的蓬勃发展,园林绿化施工队伍也急剧的增加,就样就导致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存在着大量无施工资质的人员及企业在施工队伍结构当中。园林工程中不仅仅是工程建设,而是需要具有美学和艺术的功底,这样才能保证园林工程施工中各项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如果没有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则会导致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无法充分的领会图纸的意图,不懂得施工现场植物、山、水、绿地的搭配,从而导致施工工序混乱,不仅质量无法控制,而且管理效率也较为低下。
三、提高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管理水平的措施
在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质量是非常关键的一个方面,只要保证了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才可以实现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的目的。具体来讲,需要从这些方面来努力:
1、对绿化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工程材料的影响,并且如果工程材料出现了问题,园林工程出现的都是难以弥补恢复的质量事故。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这些事情,就需要严格控制绿化材料的质量。在监控材料质量的过程中,需要对原先确立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对施工企业的管理进行强化,不能够放过任何一个环节,比如,人员配备、组织管理以及监测程序等。要将对材料的质量要求明确加入到施工承包合同以及监理合同中,对监理方的责任和权限进行明确。
2、做好园林绿化施工的细节
(1)尽量保存原有表土
在进行绿化工程施工中,要对表层土壤做到尽量的保留工作。因为表层土壤经过多年的耕种后,其养分及腐殖质含量都较多,这些大量的养料有利于植物的生长需要。但在当前很多工程施工过程中,都是从上往下进行挖掘和运输,使表土被扔弃或是被破坏掉,而地形改造后的土壤并不利于植物的生长。因此在施工时最好的办法是将表层土进行集中保存起来,可以在施工中利用倒退铲车来对表土进行掘取,并将之放置于固定的场地,做好遮盖措施,在地形改造完成后利用适宜的天气再对表土进行平铺作业,平铺时注意土壤团粒结构的完整性。
(2)在栽植苗木的时候,不能够违背植物的生长规律
通常情况下,往往会在树木的休眠期来栽植树木,但是在实际的工程施工中,因为种种因素的限制作用,往往树木栽植活动需要在非栽植季节来进行,这样就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证栽植的苗木可以成活。比如,将抑制剂喷洒于苗木上,适当提高苗木土球的标准以及修剪枝叶等。通过这些措施,苗木的水分蒸发就可以得到有效地减少。对于已经生长过很长时间的老树来讲,需要进行必要的断根处理,这种方法也可以应用到那些比较贵重的大树身上或者生长态势不好的树木身上。同时,还可以对这些树木的枝叶数量进行减少,这样树木的成活率才可以得到提高。在对苗木进行移植的时候,为了保证成活率,禁止在那些太阳高照的天气下进行,尽量选择阴天。
(3)保护原有树木,选择乡土树种,减少运距
由于在土建工程施工时其石灰和水泥会对土壤造成影响,所以需要在施工前将原有的树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将树穴用土护起来,同时还要做好围护措施,以防止石灰及石灰水、水泥水的侵入影响树木的正常生长。另外在对绿化工程中所需要的树种进行选择时,尽量选择乡土树种,因为这类树种在长期的生长过程中已适应当地的环境和气候变化,而且在移植过程中由于时间较短,所以对植物自身的损耗较少,不仅有效的保证了树木的成活率,同时也使其养护及工程成本得以降低。
3、病虫害的防治
在植物的生长过程中,病虫害也具有很严重的危害,如果这些病虫害得不到合理治理,就会对植物的生长产生严重影响。要想防治病虫害,首先需要对植物产生病虫害的根源进行明确,结合具体情况,对治理方法进行合理确定,同时,辅助以保护措施和杀虫措施,除了药物防治方法之外,还可以采用生物防治方法,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合理选择。
结束语
在目前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园林绿化工程作为其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保证其施工质量,这不仅有益于城市生态环境的建设,同时也能实现良好的社会美仑美奂,因此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机构,控制好施工的质量,抓好施工企业队伍的建设工作,从而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水平,使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