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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走出去”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工程承包企业走出国门,承包国际工程项目。国际工程项目业主支付的币种往往是人民币以外的美元、欧元等国际货币或项目所属当地币。而一个项目从物资采购到最后利润的形成往往会涉及多个币种,各币种之间转换的桥梁是汇率,在多数国家或地区采取浮动汇率的情况下,汇率的变化莫测往往给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成本以及利润带来很大影响,因此,对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外汇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便成为各大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燃眉之急。通常,在对项目面临的外汇风险进行合理的识别、衡量和评价后,各种金融交易方式,包括远期外汇交易及其衍生交易方式、外汇期权交易、借款一即期外汇交易一投资(BSI)、货币互换等成为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外汇风险管理非常重要的手段。
一、远期外汇交易
(一)基本形式
远期外汇交易是一种先成交、在成交一定时间后再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方式,买卖双方成交时在合同中约定外汇买卖的数量、汇率和将来交割的时间,到交割日再按成交时的合同约定进行交割。远期外汇交易用于防范外汇风险的主要原理在于,其在成交时就把将来外汇买卖的汇率给固定住了,在成交时就可以确定将来外汇买卖的成本或收益,从而防范将来汇率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
比如,我国某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在A国承包一国际工程项目,业主支付币种是美元,项目所需安装设备需从日本进口,价额为1.4亿日元,两个月后支付。公司财务管理人员担心两个月后美元相对日元贬值。解决办法之一便是委托中国银行买两个月的远期日元。两个月远期汇率为142日元/美元,则公司把两个月后购买日元的美元成本固定在1.4亿日元/142=985915美元,两个月远期交易到期时,无论当日即期汇率是多少,该远期合同的交割价格都是两个月前达成交易时所确定的远期汇率,从而避免了日元升值造成美元成本增加的风险。
(二)远期外汇交易的衍生形式
1 择期远期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是企业防范外汇风险使用最普遍的一种方式,但由于一般远期外汇交易有严格的到期日,而国际工程承包商收到业主工程进度款的准确时间往往很难确定,所以一般的远期外汇交易就很难满足承包商防范外汇风险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与银行协商选做择期远期外汇交易。择期远期外汇交易本质上是一种远期外汇交易,也是在达成交易时在合同中约定好将来交割的汇率,从而起到防范外汇风险的作用。其与一般远期外汇交易最主要的区别是,择期远期外汇交易下,国际工程承包商可以在约定期间的任何工作时间要求银行交割,这样承包商可以避免业主支付不及时造成一般远期外汇交易下无法到期交割的问题。
2 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NDF)
NDF是一种远期外汇交易的衍生模式,用于对那些实行外汇管制国家和地区的货币进行离岸交易。人民币与美元的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市场主要在新加坡和香港,客户与银行约定远期汇率及交易金额,并于未来指定日期,就先前约定汇率与即期市场汇率之差价结算差额,而无须本金交割。市场成交金额每笔多大于1000万美元,一般在5000万美元左右,保证金约为合约金额的10%左右,一般只能由海外银行承做。
比如:某电站工程公司香港分公司与汇丰银行签定交割日为2006年9月22日的卖1000万美元的NDF合约,合约汇率为781.88。假如,2009年9月22日即期汇率为810.00,则电站工程公司支付给银行美元金额1000万美元×(8.10-7.8188);如果2009年9月22日即期汇率为780.00,则银行把差价支付给电站工程公司,通过NDF,该电站公司将未来出售1000万美元的汇率固定在781.88的水平,避免了可能由于美元贬值所带来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远期外汇交易是国际工程承包商防范外汇风险最常使用的一种方式,但在国内人民币远期汇率和海外人民币NDF市场汇率出现有利的偏离时,还可以通过套汇防范未来美元收益的外汇风险。
假定某国际工程承包商结汇卖给国内银行金额为Q的远期美元,远期汇率为P1;该国际工程承包商的香港子公司与香港银行达成NDF交易,买进期限相等的远期美元,NDF汇率为P2,合约到期后的即期汇率为P3,则该国际工程承包商做远期结汇和NDF组合的到期收入为:
Q P1+Q(P3-P2)=Q(P1―P2)+Q P3
由于现阶段国内的远期汇率大于海外NDF市场的远期汇率,即P1-P2>0,由此,该国际工程承包商肯定能获得Q(P1-P2)的无风险套汇收益;如果合约到期后P3>P2,则该套汇的人民币收人大于单笔远期外汇交易的人民币收入。
如果国际工程承包商认为利用远期外汇交易锁定的汇率太低,或者没有条件利用NDF交易,则可以考虑选择以下的金融交易方式。
二、外汇期权交易
外币期权交易指的是交易双方达成货币买卖的协定汇率,期权买方支付期权费后获得在交易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以协定汇率向期权卖方买卖一定数量货币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放弃。根据期权买方购买权利的性质,可以把期权分为期权买方从期权卖方购买一定数量货币的买权和期权买方向期权卖方出售一定数量货币的卖权,买权又称看涨期权,卖权又称看跌期权。
期权买方利用外币期权交易防范外汇风险,其最大的损失是期权费,如果交易到期日的即期汇率对期权买方更为有利,则其可以放弃权利的执行,从即期外汇市场买卖外汇,因此,外币期权交易是比远期外汇交易更为灵活的一种金融交易方式。
比如,在远期外汇交易应用
举例中,公司把两个月后购买日元的美元成本固定在985915美元,但公司财务部不情愿通过远期合约锁定一固定汇率,因为它希望美元升值时也能受益,也就是说,公司希望美元相对日元贬值时能得到保护,但当美元升值时又能受益。公司财务部经过调查得知,通过花旗银行,如果买进金额为1.4亿日元的日元看涨期权,协定价格为140日元/美元,期权费为50000美元;如果卖出金额为1.4亿日元的看跌期权,协定价格为150日元/美元,期权费为50000美元。
于是,公司有两种选择来防范未来两个月日元升值的风险:一是买进一份协定价格为140日元/美元的日元看涨期权,合约金额为1.4亿日元,期权费为50000美元,这样,公司就把未来购买1.4亿日元的最高成本限定在105万(1.4亿日元/140+5万)美元,当即期外汇市场汇率大于140时,这一美元成本还会降低,当即期外汇市场汇率为149.59[1.4亿/(985915-50000)]时,利用期权购买1.4亿日元的美元成本和利用远期的美元成本相当,也就是说,在上述给定条件下,只有两个月后即期外汇市场汇率大于149.59时,利用期权防范外汇风险才优于利用远期。
公司利用期权的另一选择是,通过花旗银行,买进一份协定价格为140日元/美元的日元看涨期权,合约金额为140 000000日元,期权费为50000美元;同时公司卖出一份协定价格为150日元/美元的看跌期权合约,合约金额和期权价格皆与看涨期权相同,由于两份期权合约的期权费相同,公司开始时没有任何现金支出。假定S是合约到期日美元和日元的即期汇率。
(1)如果S
(2)如果140
(3)如果S>150,则公司不会行使期权;而看跌期权买方会行使期权,公司只能按150的价格买进140 000 000日元,支付140000 00/150=933 333.3美元。
公司利用期权买卖限定的购买1.4亿日元的美元成本如表1所示,美元贬值时能得到保护,最高美元成本为1 000 000。美元升值在一定范围内(140至150)时公司可以受益。但公司放弃了美元进一步升值(S)150)时受益的机会,其最低美元成本为933333.3美元。
以上利用期权防范外汇风险的两种选择取决于公司对未来两个月汇率变动的预期,如果预期汇率小幅波动,不会超过150,则第二种选择更好。
三、BSI法
BSI,即借款一即期外汇交易-投资,将来有外币收入的经济主体从银行借人未来将收入的外币,在即期外汇市场将其兑换成本币,然后将本币加以利用,比如进行投资。BSI法防范外汇风险的主要原理在于,通过从银行借人未来将收入的外币,把未来某一时点两种货币的买卖提前到现在完成,从而避免未来汇率变化带来的影响。对于国际工程承包商来说,如果预计未来有一定数量的外币收入,就可以考虑采用BSI的方法。
比如,A公司为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签定了一份某国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预计一年后有1000万美元的收入。为避免一年后人民币相对美元升值带来美元兑人民币的收益损失,A公司在比较了外汇远期交易和期权交易后,决定采用BSI的方法,其中,一年期美元贷款利率为6%,一年期人民币投资收益率为3%。A公司现在从金融市场借入943.40万美元(1000万÷1.06);然后按即期汇率7.8换成人民币7358.52万元;用一年后收到的工程款来偿还美元贷款的本息和1000万美元。采用这一方法相当于一年后在即期市场将1000万美元兑换成了7358.52×1.03=7579元人民币,或者说,通过BSI法,将未来出售1000万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固定在7579/1000=7.7579的水平。公司外汇风险管理决策者在决策时可以将这一汇率水平与远期汇率以及自己对汇率的预期进行对比。如果7.7579高于远期汇率,比如一年后美元远期买人汇率为7.7320,而公司预期一年后汇率水平还要更低,那么公司在给定条件下采用BSI法就是一个较优选择。
四、货币互换
货币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按约定汇率在期初交换不同货币的本金,然后根据预先规定的日期,按即期汇率分期交换利息,到期再按原来的汇率交换回原来货币本金。在标准的货币互换中,期初的本金交换是可有可无的,但期末的本金交换则必须进行。
(一)期初有本金交换的货币互换
期初有本金交换的货币互换一般用在融资中防范外汇风险,比如,某国际工程公司为拓展海外业务,筹集了一笔金额为10亿日元的七年期债务,利率为浮动利率六个月日元LI-BOR+1%,公司在提款后需要将其日元贷款换为美元使用,而还贷期间公司只有美元收入,其收入与支出货币不匹配,也就是说,在归还日元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期间,需要不断用收入的美元购买日元,从而存在美元贬值日元升值的外汇风险。为了控制这一外汇风险,实现债务货币与使用及应收货币的匹配,该公司与银行进行了货币互换交易以转换债务货币。
在交易中双方约定一个互换汇率130.00,公司可在提款日将日元贷款本金支付给银行,银行则向公司支付按照该互换汇率折算的美元金额,从还本付息之日起公司按照该美元金额进行本金等额递减的偿还,并相应支付5.70%的美元利息,银行则向公司支付原贷款的日元本金及日元利息,如图1和图2所示。交易的互换期间与贷款的还本付息日吻合,使公司可将交易中收入的日元与贷款中支出的日元进行冲抵,这样该公司实际偿还的债务为美元及其利息,从而有效防范了外汇风险。
(二)期初没有本金交换的货币互换
期初没有本金交换的货币互换往往用在对未来外币收入或支出的外汇风险防范上。比如,某国际工程公司2006年预期未来三年的净现金流如表2所示。
由于当时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该国际工程公司面临很大的外汇风险。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公司决定采取美元与人民币互换。银行报出的互换条件为:三年期人民币/美元货币互换的年率为,银行收到公司美元年利率5.14%,支付公司人民币年利率2.92%。双方同意初始不交换本金,名义本金额为3.8911亿美元,互换汇率为
7.9918,各年度末交换利息,期限三年,期末交换本金,如图3和图4所示。
该国际工程公司在利用货币互换防范外汇风险的决策中,其主要依据是通过货币互换所锁定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根据以上互换条件,并给定美元和人民币一年期利率分别为5.25%和2.52%,可以计算得出该互换所锁定的汇率水平为7.4760,如表3所示。在决策之前,如果预期美元和人民币汇率数字在三年内会远远小于7.4760的水平,则该货币互换防范外汇风险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反之,如果。预期美元和人民币汇率数字在三年内会大于7.4760的水平,或者远期汇率大于7.4760的水平,则不宜采取互换交易防范外汇风险。
五、结论
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权交易、BSI法以及货币互换是国际工程承包商防范外汇风险中可以采取的主要金融交易手段。在同一时点,给定远期汇率、未来收入外币的贷款利率、本币投资收益率以及货币互换条件,则可以计算出BSI法和货币互换在防范外汇风险中所锁定的汇率水平,将其与远期汇率进行比较,可得出给定条件下三者的较优选择,然后将BSI法、货币互换以及远期外汇交易中较优者与外汇期权交易进行比较。对我国国际工程承包商来说,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时,不宜采取单笔外币期权交易,因为人民币与美元的看涨期权的协议汇率在综合了期权费后往往小于远期汇率,本来期权交易赋予买方的灵活性是有选择到期日即期汇率的权利,而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到时如果人民币果然升值,购买人民币看涨期权的国际工程承包商是无法从即期市场获利的。换个角度来说,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国际工程承包商可以直接将以上四种金融交易方式所锁定的汇率进行比较,选其中较优者作为将来外汇收入的外汇风险防范手段,而不必考虑期权方式下有利的即期汇率变化。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深圳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2007年新会计准则中对金融资产进行了具体的分类,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且一旦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得转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在会计准则中有这样的说明:金融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交易性金融资产一个非常显著的计量特征就是:公允价值计量,也就是在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都必须根据市场价格以调整日(即期末)的价格进行账务处理,以合理地反映目前的真实市场价格。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如果涉及到了会计特殊中期(半年末)及会计年末的时点时,按现行制度规定,必须按当时市价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予以调节,合理反映账户的浮盈、浮亏。
2009年1月1日,某上市公司购入10 000股股票,每股价格1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款项全部通过资金账户划转,企业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得税率25%。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100 000
2009年6月30日,该股票市价13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方发生了30 000元,在上市公司半年利润表中导致利润虚增30 000元,同时导致企业所得税费用增加30 000×25%=7 500元,净利润最终增加22 500元,同时从资产要素来看,导致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虚增30 000元。
2009年12月31日,股票市值16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方发生了30 000元,在上市公司下半年利润表中导致利润虚增30 000元,导致企业所得税费用增加30 000×25%=7 500元,同时从资产要素来看,导致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再次虚增30 000元。
2010年1月1日,将股票全部售出,出售价格16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16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 60 000
投资收益60 000
2010年上半年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虚减了利润60 000元,投资收益却使利润增加了60 000元,从利润总额的角度考虑,并没有导致利润的变动,却使所得税费用增加60 000×25%=15 000元。
但其中“投资收益”反映的是真正实现的收益60 000元,从原始的投入成本100 000元及最近售出的价款可以得知,真正收益的确是10 000×(16-10)=60 000元。
从理论上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合计数最终趋于零,对整个企业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但新会计准则中,也提醒我们: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的资金有着多么重要的影响,因此在不同的经济大环境下进行会计业务的处理时,必须考虑到时间对企业的各项会计要素产生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更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在市价上涨时期。
接上例,如果在2009年3月1日,以市价11元的价格又购入同一公司的股票5 000股(不考虑相关税费),款项全部通过资金账户划转,企业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55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55 000
2009年4月5日,出售1 000股,市价11.5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在转出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时,可以参照存货的发出方式对比以下不同处理方式,对会计各要素产生的影响:
1.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单价=(100 000+55 000)/(10 000+5 000)
=10.33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1 5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 330
投资收益 1 170
2009年6月30日,该股票市价13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7 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7 300
在加权平均法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方发生了37 300元,在上市公司半年利润表中导致利润虚增37 300元,企业所得税费用增加37 300×25%=9 325元,净利润最终虚增9 325元,同时从资产要素来看,导致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虚增37 300元。
2.先进先出法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1 5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 000
投资收益1 500
2009年6月30日,该股票市价13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7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7 000
在先进先出法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方发生了37 000元,在上市公司半年利润表中导致利润虚增37 000元,企业所得税费用增加37 000×25%=9 250元,净利润最终虚增9 250元,同时从资产要素来看,导致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虚增37 000元。
3.后进先出法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11 5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1 000
投资收益 500
2009年6月30日,该股票市价13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8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8 000
在后进先出法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方发生了38 000元,在上市公司半年利润表中导致利润虚增38 000元,企业所得税费用增加38 000×25%=9 500元,净利润最终虚增9 500元,同时从资产要素来看,导致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虚增38 000元。
通过上述分析,得出:在物价上涨时期,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对于企业而言当期资产、利润要素都会虚增。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去分析,对于企业而言,就可以有相对富足的资金去周转流动,实现货币的增值。
在市价下跌时期:
接上例,如果在2009年3月1日,以市价9元的价格又购入同一公司的股票5 000股(不考虑相关税费),款项全部通过资金账户划转,企业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45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45 000
2009年4月5日,出售1 000股,市价8.5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在转出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时,可以参照存货的发出方式对比以下不同处理方式,对会计各要素产生的影响:
1.加权平均单价
加权平均单价=(100 000+45 000)/(10 000+5 000)
=9.67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8 500
投资收益1 17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9 670
2.先进先出法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8 500
投资收益1 5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 000
3.后进先出法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8 500
投资收益 5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9 000
加权平均法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单位成本予以了平均,对于前后各期不同价格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来讲,起到了一个价格平衡的关系,因此对于资产、利润、所得税而言,前后各期都相对均衡,差异不大。
先进先出法下,在市价上涨时期,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转出的是成本较低者,因此期末资产虚增,利润总额虚增,所得税同样虚增。在市价下跌时,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转出的是成本较高者,因此期末资产虚减,利润总额虚减,所得税同样虚减。
后进先出法下,在市价上涨时,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转出的是成本较高者,因此期末资产虚减,利润总额虚减,所得税同样虚减。在市价下跌时期,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转出的是成本较低者,因此期末资产虚增,利润总额虚增,所得税同样虚增。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完全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利润的调控及所得税的调节。每个企业都可以在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粉饰会计报表,因此计价方法显得非常重要。
此外,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分析:对于不附带利息的货币收支,与其晚收不如早收,与其早付不如晚付。也就是说,货币在自己手上,可以立即用于消费而不必等待将来消费,可以投资获利而无损于原来的价值,可以用于预料不到的支付,因此早收、晚付在经济上是有利的。目前在财务估价中,广泛地将货币时间价值运用到了记账方法里面,而不像原先会计记账和财务分析有区分。从最新的会计制度看来,货币有时间价值的理念已不再是管理上要考虑的,而是在进行会计记账时就要考虑的问题。
因此,结合这一理念,笔者总结出一条基本原理:应保留更多的资金,前期是资金相对较少的流出企业。在市价上涨时:应采用后进先出法;在市价下跌时: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当然,目前会计制度上已将存货发出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取消了,所以在许多教材上,我们看到的都是加权平均法,这样做使前后期成本平均,比较好处理,但从实际工作中,本人建议不妨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会计要素调节。
二、金融发展对开放增长效应的影响
金融开放背景下,一国较好的金融发展水平能更快的促进经济增长。Koseetal.(2008)甚至认为金融发展是决定一国金融开放能否获得经济增长和稳定收益的关键因素,即一个国家金融部门越发达,通过直接或间接渠道获得的增长收益越大,并且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也越强。许多实证研究印证了金融发展和金融开放的交互作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O’Donnell(2001)发现只有金融发展程度高的国家能从金融开放中获得更多收益,具体而言,金融开放能熨平OECD国家的经济波动,而加剧非OECD国家的经济波动。Edwards(2001)分析了资本账户开放对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长和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其使用Quinn开放指标,发现当控制其他可能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后,只有金融发展达到一定门槛水平的国家,金融开放才能显著促进经济增长。Bekaertetal.(2006)认为通过获得必要的国际资本,金融开放能熨平国内消费的波动,调节东道国的投资,促进生产专业化,但国内金融发展水平对金融开放上述作用具有门槛效应。金融发展也能提高证券资本流入带来的增长效应。Bekaert,HarveyandLundblad(2005)和Hammel(2006)发现证券市场开放后,金融发展(以私人信贷占股票总市值和股市融资量为变量)程度越高的国家经济增长也更快。借鉴Klein(2005),我国学者张鹏、孟宪强(2011)把金融发展变量加入到包含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扩展索洛—斯旺模型,发现相对于证券市场封闭的情形,证券市场开放模型预测的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更高。GuptaandYuan(2008)使用行业级的数据分析也验证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原因可能是金融相对发达的国家实施金融开放会减少进一步金融约束并鼓励新公司的创建。Alfaroetal.(2006)认为良好的金融条件能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并且对金融业比较发达的经济体而言,FDI流入具有更强的增长效应,实证结果表明:金融发达国家的FDI流入对经济增长速度的贡献是对金融欠发达国家的两倍。钟娟、张庆亮(2010)运用我国数据和非线性模型估计了金融发展对FDI溢出效应的门槛值:M2占GDP比重达到130%或贷款余额占GDP比重超过106%。理论分析来看,金融发展对金融开放增长效应的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东道国发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部门能更好利用外来资本,充分吸收流入资本溢出效应,降低开放后经济增长波动,及吸引更多国际资本流入。首先,本国金融发展对提高发展中国家吸收运用外来资本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本国金融体系效率低下,则外国资本将难以被高效配置到国内项目,特别是那些资本密集、投资周期长和回收期长的项目,从而阻碍发展中国家使用外资的能力(Prasad,RajanandSubramanian,2007)。而通过及时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和较高的融资效率,金融发展将有助于提高国际资本带来的人力资本、产业关联和技术创新等溢出效应。以占发展中国家资本流入比例最大的FDI资本为例,当国内人学习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后,他们可利用外资技术建立新的企业,但设立新企业需要通过国内金融市场融资,金融市场效率越高则融资成本越低,国内人建立企业的可能性越高,从而获得FDI溢出效果更显著。王永齐(2006)通过建立一个包含外资生产部门和国内生产部门的模型说明了这一点。另外,FDI溢出前后链接效应也需要较高的金融发展环境。金融发展水平高的国家,FDI企业与本土企业的产业链接往往更加紧密,甚至能通过金融市场资本运营达到内外资资本集中的效果,因此金融发展会通过产业关联进一步扩大FDI技术溢出(Alfaroetal,2004)。其次,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助于提高金融开放的经济稳定效应。金融开放可通过跨国资产组合实现资产多样化,达到在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之间分散风险、抚平增长波动的目的,而发达的国内金融市场能提供安全性和流动性更高的金融产品,从而进一步提高金融开放的风险分散能力。我国学者张玉鹏、王茜(2011)运用Aghion(2004)的模型分析了里昂惕夫经济体的情况,他们认为金融开放对金融发达国家起到了稳定器作用,将能平滑经济的长期波动,使经济体达到更高的稳态均衡。而对金融欠发达国家,资本流入虽能提高最终稳态均衡的产出,但价格效应的影响将引发经济增长的长期波动。最后,国内金融发展水平对资本流入规模和资本结构有重要影响。通常来讲,一国金融部门越发达,金融开放后流入的国际资本也更多。一是如果发展中国家金融部门发展充分且富有效率,则国内生产率提高和经济增长,将鼓励资本投资和增加消费支出,吸引更多资本流入。与之相反,在金融系统低效率的条件下,国内金融市场不能提供高安全性和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居民收入增长往往带来储蓄率上升,并引发过剩储蓄流向发达国家的高质量金融资产,形成资本的外流现象。二是金融发展程度较低等自身缺陷往往与一国经济的高不确定性相关,导致国内资本净收益没有明显优势,难以对国际资本产生很强吸引力,降低了国际资本流入的规模。三是发达的金融市场能提供充分的投资机会吸引更多的股权资本流入。Laneetal.(2001)研究表明,国内股市发展能吸引更多国外投资者参与投资,因此发达国家对外负债中股权债务的比例与股市总市值正相关,IMF(2006)把这归功于发达国家完善的金融市场,丰富的金融工具和活跃的金融创新。IMF(2007)根据1977年至2006年30个国家的结果估计,一国资本流入量与该国的股票市场流动性具有明显相关关系,平均而言,股票市场流动性相对GDP增加1%则流入资本占GDP比重将提高0.15%。
三、金融发展对开放风险效应的影响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不仅向我们展示了金融开放的高昂成本,同时表明一个高效、成熟和发达的金融市场在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过程中对避免金融危机发生具有重要作用(Ishiietal.,2002)。第一,直观来看金融业发展本身与宏观经济金融稳定有直接联系,金融体系不发达将大大降低金融系统抗风险的能力,也是引发与金融开放有关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当本国体系较为弱小时,开放国内金融部门会产生较大金融风险。外资机构进入后通常采取“摘樱桃”(CherryPicking)竞争战略,抢夺盈利性高的市场和财务状况好的客户,这将对东道国金融机构产生较大冲击,面对严峻的竞争压力,本国银行往往采取提供高风险贷款等过度冒险行为,从而严重恶化本国银行业贷款质量,引发金融风险,这也是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和1997年亚洲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也是金融开放的重要风险隐患。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往往以间接融资为主,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规模较小,开放后流入的大部分外国资本会直接或间接进入银行体系,相应增加银行可贷资金,如果银行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有限及金融监管落后,将导致贷款迅速增长,外汇风险和可能恶化的贷款组合将导致银行脆弱性急剧增加,一旦银行体系问题暴露,金融风险无法分散,金融危机将不可避免出现。第二,开放后,本国金融业落后与资本外流、流入资本结构不合理等隐患有重要关联(AghionandBanerjee,2005;CaballeroandKrishnamurthy,2001)。著名学者Mishkin(2006)认为在金融市场落后的情况下实施金融开放不仅不能获得更多外部资金,反倒会导致本国资金大幅外逃。在资本账户放松管制的情况下,企业和居民可跨境配置资产,如果国内金融系统运营不佳,资金就会流向相对稳健的外国金融市场,若流出过大,会造成本币大幅贬值,具有外债的企业和个人负担因此大幅加重,甚至出现财务危机。在流入资本结构方面,金融发展水平低下会阻碍FDI和证券投资流入,导致债务资本流入比例过高,一般而言,FDI和外国证券投资比债务资本的稳定性更强,因此,金融发展水平较低国家开放金融市场可能面临更多的脆弱性问题。第三,金融监管不力会导致金融开放效应大打折扣,并伴随银行和货币危机的高发。目前,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一国在金融开放之前需要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的观点。开放情况下,在负债方面,金融机构可能向国际资本市场过度举债,而在资产方面,它们可能为风险过高的经济活动提供融资,特别是那些政府提供明确或隐性担保的项目,这些将导致金融机构出现资产负债表问题,例如债务资产币种、期限和风险种类的不匹配。此外,由于实体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广泛的联系,政府和企业资产负债表脆弱性最终会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KaminskyandReinhart,1999;Arteta,EichengreenandWyplosz,2003)。Gopinath(2004)运用一个小型开放经济模型分析表明,如果东道国银行体系监管质量及透明度都较差,则外国资本将面临严重的信息问题,当突然中断大型金融危机与银行危机发生时,东道国遭受资本大幅外流及投资规模快速下降的概率将非常高。2008年金融危机中,东欧国家就因为开放程度高、本国金融监管效率低下而深受资本大幅外逃之苦。
过去在美术教学中,人们往往偏重于教学生如何画,如何临摹,这对养成学生的绘画基础和技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对培养创新型的学生方面,则有明显的弊端,即往往是灌输有余,启发不足,复制有余,创新不足。
培养创新型学生,这是朝代赋予我们当今教师的重要使命,美术教师也不例外。作为一名美术老师,要很好地完成这一使命,首先要从根本上转变旧的教育教学观念,树立创新意识,并将这种意识通过各种方式渗透在美术教学的活动中。有一次,我让学生画猴子,如果按传统的教法,不外乎是向学生讲解猴子的基本外形特征,并让学生仔细观察。但这次教学却不同,我在讲解之前,组织学生观看录像片《神秘的动物王国》,并且到学校生物室实地观看,让学生感受在自由与禁锢、群居与孤独、快乐与忧虑的对比中,猴子不同的神情与动态,不同的细微动作变化,同学们纷纷表达自己的感受,表达应该对猴子和其他动物给予更多的关怀,反思人类与动物的关系。
但是,仅有创新意识还是远远不够的。作为一个教师,还必须要有新颖的、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与之配合,才能使创新意识进一步落到实处。比如,学绘画,少不了要养成注重观察事物的习惯,但许多学生对生活中的事物往往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这就大大限制了学生创新的契机和视野。为了纠正学生的这种不良习惯,我曾做过这样的尝试:有一次在分校上写生课,因课前下雨,我便将花盆搬到教室里面。有学生问道:“老师,这盆花是从哪搬来的,这么漂亮。”我故意说道:“是从总校搬来的。”学生又说道:“我们分校好像没有这么漂亮的花。”我说:“这盆花就是你们学校的,而且就在离班上不远的地方放着,平常路过就能看见,没注意吧!”学生为之一震,深为自己的粗心而内疚。这位学生在随后的作画过程中的确观察得很细致,画出了很好的作品。
一个人对事物没有良好的观察习惯,便会少许多信息,少许多发现,少许多思考。在动笔之前,我虽然反复教学认真观察反复比较,可是实际上,有的学生不认真观察、比较,拿起笔就画,修改的时间比作画的时间还多。尽管老师有不少提示,但并未触及学生的自觉意识,没有实质性的作用。在他们看来,画得不好可以用橡皮擦去再画,于是少了对物体的观察,更没有形成习惯。开始,大家十分犹豫,不敢动笔。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他们慢慢地学会了认真观察物体,也慢慢地适应了用钢笔作画,逐步地养成了细致观察的习惯。对物体细致观察的过程,实际上是在训练自己的眼睛,在培养自己敏锐的洞悉能力。
培养学生对艺术的发现能力。因为对艺术的发现是建立作者对生活仔细观察的基础上的。依据自己认真评价生活的思想原则和审美趋向所得到的一种独特感知,一种心灵的蓦然顿悟。这不仅仅是一种绘画的技术和方法,而且是作者与之有关的浓厚的一种契合。如果没有对艺术的发现,艺术创新就无从发生,作者就找不到进入创新的大门,当然就画不出创新性的作品。
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意图,我在教学中,比较注重引导学生认识绘画中“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从而开阔学生的思想视野。有一次,我要学生画背包,有的学生不敢下笔,怕画不像。我走近一个放好的背包前,先让学生在自己的位置看清楚这个背包现在的形状,一会儿,我把背包提起来说道:“请再看!”便把背包丢回了草地上,问道:“这是不是刚才我提起来的那个背包?”回答是肯定的。我又问道:“请大家注意这个背包现在所呈现的形状与刚才是否发生了变化?”回答同样是肯定的。
“这说明了什么?”学生讨论回答:“一个物体的形状是可以随人们的意愿而改变的。”“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列举了一些生活现象,比如一个你熟识的人不因为他改变了外表(发式、服饰、化妆等)而不认识他。学生对形状有了新的认识和思考,不再被一些眼前的现象所迷惑,形式似乎变得“不严谨”了,不再认同一种模式,画左一点、歪一点不重要,重要的是对事物本质的理解。
在了解事物的内在本质方面,我也做过有益的尝试。我带学生到学校的花房观察并画仙人掌,可学生画了不久就觉得没什么画了。我观其画面问道:“觉得画面好看吗?”学生摇摇头。“为什么没看头?”“画得太简单了,好像没什么东西。”观其物,仙人掌除了其简单的轮廓和少许的针叶外,在表面确是没有多少内容(纹理)。随即我指着一两处仙人掌说:“仙人掌上有一些有趣的大理螺旋石纹状、条纹和点状的东西,我们可否把这些图形联想开来,把这些纹状扩展和延伸开来,或者想象其他表现符号,进行组织,以充实画面呢?”我还进一步引导学生:“仙人掌昂然挺立的形象是否象征着不屈不挠的品德,它那浑身的刺,是否象征着要刺穿生活中的不良现象,充满着为美好生活而敢于批评、敢于斗争的精神?”我这一启发,学生的思维就活跃起来了。他们充分调动自己的想象力,并与现实社会生活结合,画面的内容也就丰富起来了。
1 传统大学金融教学在当今形势下的短板
1.1 传统化的教学内容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的不适应
社会在快速发展变化着,大学教育的内容则应该与时俱进。但是很遗憾,在当今大学金融教学的中,教学内容的重点仍然是传统的金融课程,例如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这些课程作为金融专业的基本课程是必须的,但是,如果所有的内容没有时代性,数十年以同样的、经典的课程作为全部教学内容对于教学而言没有多大的意义。传统教学内容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首先,很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传统的教学内容主要以枯燥的理论性经典内容为主,作为大学生很难理解这些内容的精华,因此,在学习过程中无法激发学习兴趣,学习效率较低。其次,很难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传统教学内容固然经典,对于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解释和预判性,但是时代的发展要求指导性的理论也必须具有较强的时代性。
1.2 传统教学手段的单一使得教学效果无法得到体现
传统的大学在金融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一般都使用单一的课堂教学,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些已经逐步开始使用多媒体教学,但是,这些手段也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辅助手段,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通过单一的板书教学仍然是现代大学金融教学的现状,这种教学手段的症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教学包含内容有限。通过板书教学仅仅体现的是很少一部分内容,特别是一些数字多媒体的内容无法通过板书表现出来,使得教学的深度被限制。其次,教学过程的效率较低。板书教学的速度与多媒体无法相比,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板书所传授给学生的课程内容非常有限,教学效率非常低。
1.3 以理论为主的教学无法体现金融课程的实用性
金融课程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金融知识用于实际,而“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理念一直是传统大学金融课程教学的核心,这种观念或者教学方法严重制约着教学知识的应用,不利于整体教学的发展。首先,理论与实践脱轨使得教学无法真正实现效果。理论性的教学内容对于实践而言是重要的,但是并不是完全的,所以理论教学只有真正用于实践才能体现价值;其次,纸上谈兵成为学生的真实水平。很多学生在大学中的学习之后,在工作中只能通过理论给予实际一定的指导,但是真正用于实践时却无法发挥作用。
2 现代化创新模式的大学金融课程教学
2.1 信息化的介入改变传统教学的单一手段
在当今信息化为主要发展模式的社会进程中,将信息化手段进入大学生金融教学是必要的,也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信息化手段的介入不仅仅是普及使用多媒体教学,更重要的是将网络等现代信息传播媒介引入教学中,来为教学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手段。信息化手段的介入对于大学金融教学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教学手段的先进化将对整体教学提供改革的基础。传统教学手段的落后制约了教学的发展,所以,通过多媒体甚至网络教学的引入,必将为推动传统教学手段的改革带来契机;其次,信息化手段的引入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当代大学生对于信息化手段并不陌生,将其引入大学金融教学中,将会使学生能够更加投入,在增加对于大学金融学习的兴趣,保证学校效果的尽快体现。第三,更多教学内容的传递。通过引入信息化手段,教师可以从多方面多渠道引入实际的教学问题,可以通过网络等手段传递更多的内容。
2.2 实际案例教学改变传统教学的理论偏重
大学金融教学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使教学知识能够更好地运用到实际当中,所以,在新模式的教学过程中,通过使用案例教学可以更好的让知识得到应用,为实际的社会需要提供知识储备。具体来说案例教学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手段进行实施:首先,课堂教学的可以直接应用实际案例作为教学内容。通过实际案例进行教学,引入经典的概念和理论,这样不仅可以达到教学的要求,同时能够加深学生的理解,深化了学习效果。其次,学生分组进行案例分析。通过作业的形式给学生进行实际案例分析,通过相互之间的交流不仅可以稳固学习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让学生知道如何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第三,案例纠错问题。在大学金融教学过程中可以模仿数学等基础课程的教学设置一定的习题课,通过习题课的形式给学生一些案例,让学生给出自己的判断,并对案例中错误的做法进行纠正。通过这三个过程,可以深化学生学习效果,在达到教学目的的同时,让学生真正认识到实际的社会需要。
2.3 沙盘教学模拟手段促进教学改革的深化
政府主导项目以公益性和基础性工程为主,包括能源系统、供排水系统、交通运输系统、邮电通讯系统、生态系统和防灾系统等,因其具有社会公益化、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高、涉及单位多等特点,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需要政府参与和主导。根据其经营特点的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经营性项目,包括收费高速公路、收费桥梁、收费隧道等;准经营性项目,包括轻轨、自来水厂、煤气厂、地铁、垃圾焚烧厂及医疗、文化、教育和体育等;非经营性项目,包括敞开式城市道路、公园和公共绿化等。随着城市经济的告诉发展,上述项目的建设水平直接决定着城市产业集聚效益和城市化进程的速度,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为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地方政府债券、产业投资基金、国内银行贷款、城司、土地出让融资、资产证券化、国有产权交易融资、信托计划、融资租赁、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基金,我国成功的案例包括世界银行为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提供的长达35年的低息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为哈尔滨市政府何家沟改造和松浦污水处理厂等项目提供的74亿日元贷款,珠海高速、中集集团等项目的海外资产证券化等。
中国历年国家财政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单位:万元)
目前政府主导项目面临着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投入总量不足,尽管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自1998年以来,国家财政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迅速攀升,但相比建设需求依然表现是财政投入资金不足,筹资能力有限。
据联合国开发署的研究,发展中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一般应占GDP的3%到8%,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0%到15%。按此标准计算,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投资2-2.5万亿元,平均每年需投资4,000-5,000亿元,城市化水平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投资2,600亿元。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50%以上仍来自于政府财政;且社会资金中93%的比例来自于国内银行的贷款,其最终还债主体还是政府财政,而且这种债务依赖型的融资方式使政府负债规模不断增大,目前债务负担过重已经成为许多地方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债务问题很可能进一步危害到地区经济的稳定发展。
1.2引入私人企业参与的项目融资方式
项目融资始于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油田开发项目,后来逐渐扩大范围,成为国际上开发建设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通常以项目本身良好的经营状况和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现金流量作为还款保证来进行融资。
1.2.1 BOT模式
BOT是Build Operate Transfer的英文缩写,是指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该项目的投资、经营、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免费移交给政府。这种方式能够拓宽资金来源,减少政府财政负担,而且组织机构简单,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协调起来比较容易,项目融资的所有责任主要由项目公司承担,减少了政府部门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其存在的问题是项目前期需要较长时间促使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磋商,投资方和贷款人需承担较大的风险,投标费用较高。
1.2.2 PPP模式
PPP是Private Public Partnership的简称,是指政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的筹建、建设和经营工作。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是以融资为主要目的,通过利用私人投资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二是提高基础设施的管理效率为主要目的,通过利用私人投资引入先进的技术、创新及管理经验。PPP的优势在于可以促进政府管理改革,政府可以实现融资风险的转移;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参与项目建设运营,有利于充分利用私企先进技术和管理效率。其问题在于对于政府而言,确定合作公司有一定难度,而且在合作中政府要负有一定责任,增加了政府的风险负担;组织形式比较复杂,增加了管理上协调的难度,对参与方的管理水平有一定要求,而且如何设定项目的回报率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1.2.3 TOT模式
TOT是Transfer Operate Transfer的简称,是指政府把已经投产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移交给私人企业,通过在约定期限内的经营,私人企业回收全部投资、获得合理回报,待特许经营期满后,政府再将项目的所有权收回的一种投融资模式。TOT模式只涉及到已建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的转移,不存在产权、股权的转让,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其最大优势在于在保证了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控制权的基础上,利用外资和国内私人企业资本盘活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效减少了政府的财政压力。
1.2.4 PFI模式
PFI是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的缩写,由英国政府1992年提出,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兴起的一种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PFI项目融资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其方式是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人企业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给政府,私人企业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其与BOT融资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PFI模式由私人企业参与或主导项目方案的制定,方式更为灵活和高效。
2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其融资现状
2.1天津在滨海新区基础设施融资中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尝试
滨海新区1994年成立,2000年成立了新区管委会,2001 年成立了滨海新区投融资发展局,同年由各区每年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集资建立了“滨海新区建设发展资金”,为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塘沽、汉沽、大港三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补助、贷款贴息、投资等支持。2004年各区参股组建了资本达1亿元的“滨海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以来融集资金近 20亿元,进行了海河下游塘沽段 20平方公里地区的整体开发、新区中央大道、中心渔港等项目的前期工作。2005年天津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关于滨海新区基础建设贷款的开发性金融合作框架协议》,提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金融的合作理念,国家开发银行在“十一五”期间向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提供约 500亿元政策性贷款。
天津市及滨海地区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投资(单位:亿元)
近年来,滨海新区又成立了天津市规划局滨海新区分局、土地和房屋管理分局、环境保护分局,并将原新区管委会下属的规划建设局调整为建设局,专门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和运营监管等项工作。滨海新区已经初步构建起了以政府为主导,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塘沽、汉沽、大港等区属国有投资公司为框架的多层次融资平台。这些投融资平台的建立,为新区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
2.2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融资过程中的失衡现象
根据滨海新区“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仅“十一五”时期的5年间,固定资产投资就要达到5,000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2,000亿元,分别相当于建区以来12年累计投资的1.5倍和2.3倍。从2009年天津市25家市级政府融资平台的资金来源数据来看,财政资金、划拨土地、股权划转、规费注入及权益资本调增、项目收益转增、资产重估入账等方式是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资金来源,分别占注册资本金的10.4%、21.7%、11.3%、0.7%和44.4%。从偿债资金来源看,担保人还款、财政预算安排、政府回购、项目收益分别占还款额的34.9%、17%、11.2%和3.8%。
可见建设资金来源主要还是来自于政府投入,建设资金平衡主要依赖土地开发出让收益、税收返还及政府还款承诺,而政府性投资已形成的资产中,很大比例是准公益性和公益性资产,变现的可能性和流动性较小。过于单一的融资渠道,加剧了政府承担的债务风险。
2.3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导致天津市财政负债比例超负荷
从2003年以来,天津市文教体卫等社会事业投资正呈现不断萎缩的趋势,占政府投资比重已经由2003年最高峰时的近20%下降到2008年底的5.7%,其原因在于政府投资过度集中于基础设施领域,这也使得投资回收期明显延长,无疑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风险。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相关课题组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负债率(债务余额与当年生产总值的比例)、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对天津市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测算和评估。结果显示,2009年天津市政府负债率为39.2%,债务率为310%,偿债率为31%(可支配财力按最大口径1000亿元计算),均大大超过国际和国内设定的警戒线(国际警戒线为负债率13%-16%,债务率为90%-120%,偿债率为10%)。如果按预计未来3年间每年可用于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为660亿元左右计算,天津市政府债务率和偿债率分别为475%和47.5%,超过警戒线更多一些。即使“十二五”期间政府投融资平台借债和偿债平衡,不增添新债务,到2015年天津市上述3个指标仍然超出警戒线(分别为17.2%、135%和13.5%)。2013年天津市将迎来建设性投资债务的偿还高峰,此时的资金缺口将达到850亿元。
在滨海新区面临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压力,而天津市财政又难以支撑债务负担加重的局势下,进一步优化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主导项目的融资方式是天津市经济进一步加速发展的必经途径。
3对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的政策建议
3.1深化项目投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滨海新区在建设过程中探索并试验了利用外资、BOT、PPP、集合信托等多种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在有些项目上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如私人企业全面参与海河外滩公园的建设和后期的管理与经营;新河污水处理厂和南排河污水处理厂建设中,全面推行了私人企业的代建、代管、代运营;引进澳门中法水务有限公司对塘沽自来水公司实行改制,组建新的塘沽中法水务供水有限公司;大港区与天津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合作,引进社会资本,采用 BOT 方式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等等。这些项目融资引入私人企业的参与,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但相对于融资总量而言比率过小。滨海新区应结合上述项目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实现政府主导项目融资方式的多样化,经营项目和准经营项目应在项目初期开展招投标,引入私人企业的可行性项目分析,在运营过程中采用BOT、PFI等方式,降低政府财政资金的占用,使政府身份从实际建设者和经营者转化为真正的职能部门;对于非经营项目可采用与经营项目或准经营项目合建的方式,只有私人企业完成非经营项目的建设才能取得政府的支持,从而实现纯公共物品的项目融资。
3.2优化政府职能,明确监管边界,防范信用风险
【中图分类号】F7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25(2016)03-0013-04
一、中国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现状
(一)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历程
中国碳排放交易机制是随着《京都议定书》清洁机制发展而来的。2008年,中国相继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交易所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之后又在多个省份成立了环境能源交易机构。2012年1月13日,国家发改委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就此拉开了以交易为原则、以排放权配额为市场交易标的碳排放权交易序幕。[1]其中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交易产品包括直接二氧化碳排放权、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权和由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产生的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在配额分配方面提出,“十二五”期间,除免费发放配额外,政府预留少部分配额,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分配。上海市的试点范围不仅包括钢铁、石化等工业行业,还包括航空、宾馆、金融等非工业行业。这些试点虽然不是很全面,但为中国碳金融交易机制建立积累了诸多经验。
(二)现行CDM机制
目前清洁能源机制(CDM)是中国最主要的碳金融交易方式。联合环境规划署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8月底,中国已经成功注册3762项CDM项目,位列全球首位。中国作为全球CDM一级市场上最大的供给方,其供给量占到全球一级市场交易量的70%左右(如图1所示)。[2]近年来,中国虽然在碳金融交易平台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建立了众多交易机构,但相关成交量非常小,且碳现货、碳期货和相关碳证券、碳基金等金融衍生品都没有开放。在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程序等方面,中国仍然需要依赖欧美发达国家的交易平台,从而不得不接受国外碳交易所制定的不公平价格,这种现状非常不利于中国碳金融交易机制发展。
二、中国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碳金融交易平台分布过于分散
在过去几年中,中国相继成立了一些碳金融交易平台,如成立于2008年的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成立于2009年的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以及杭州、武汉、昆明等相关交易机构。同年还成立了由深圳国际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香港RESET公司共同组建的亚洲碳排放权交易所。[3]虽然这些交易平台的成立提高了中国碳金融交易覆盖率,有助于碳金融交易机制推广和发展,但这些交易平台分布过于分散,相互间缺乏必要联系,进而导致碳金融交易制度及信息共享无法统一,阻碍了碳金融领域的跨地区发展,不利于全国性碳金融交易平台建立。
(二)碳金融交易制度尚不完善
由于缺乏统一的全国易平台,进而导致碳金融市场交易制度不统一、中国企业在参与国际碳金融交易时不得不沿用国际交易规则。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情况下,中国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巨大。2009年9月,北京环境交易所曾推出中国第一个自愿减排“熊猫标准”,从减排量标准、原则、流程、评定机构及相关规则等方面对碳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基本满足了中国企业与个人在碳交易方面的需求。但由于“熊猫标准”并非官方或行业统一标准,要想获得市场广泛认可尚需假以时日。
(三)碳金融市场参与者缺位
中国碳金融市场建设明显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碳金融发展步伐,国内诸多碳金融相关利益主体对碳金融市场所蕴含的巨大利益认识不深,对碳金融操作手法、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知识缺乏必要了解。除了少部分关注碳金融交易的银行机构,许多本应成为碳金融市场主体的机构一直游离于碳金融交易机制之外。主要原因:一是政府没有成立相关专业碳金融管理机构,对碳金融发展缺乏规划;二是大多数企业没有认识到碳资源的价值,目光短视;三是金融机构参与度不高。在碳金融产品如何开发、如何运作、如何盈利等方面,金融机构仍然没有探索出成熟的做法,对碳金融市场发展贡献不大。
三、国外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的先进经验及启示
(一)欧盟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的先进经验
在美国尚未加入《京都议定书》的情况下,欧盟成为了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场的主导者。一是欧盟非常重视碳金融交易平台建设。目前欧盟参与碳金融交易的机构包括北方电力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及未来电力交易所,年交易量、交易额都排名全球第一。作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EU-ETS(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的交易量占到全球碳排放交易总量的3/4,2009年ELLA(欧洲远程通信局)的碳交易额达到887亿英磅,其以期货、期权形式进行的碳交易额则超过了63亿吨。[4]交易活跃、交易量充足不仅使欧盟的碳交易市场日益繁荣,而且迅速推动了欧盟区域碳金融价格的市场化形成。二是交易制度比较完善。欧盟规定,欧盟各国可以无偿获得排放指标,且在指标额度内允许各国自由使用排放量,但超过额度的必须向其他成员国购买排放指标。各国获得指标后,会将95%的额度分配给企业,剩余5%额度进行拍卖。欧盟在推动自身交易制度建设的同时,与发展中国家积极合作,如在清洁能源发展机制方面与中国、印度、巴西等国建立了碳交易市场联系渠道。三是衍生品市场比较发达。2005年欧盟即推出了碳排放期货交易方式,迅速推动了碳金融市场发展。期货交易很快超过原生产品,如2007年推出的CER期货一个月的二氧化碳成交量就达到1600万吨。
(二)美国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的先进经验
美国虽然在碳排放方面总是强调自身利益,但作为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其在碳金融定价机制建设方面依然有许多值得中国学习的经验。一是政策与法律建设比较健全。美国是全球最早开展碳排放交易的国家,也是实施碳金融交易较早的国家之一。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制定了《清洁能源安全法》,同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实践。奥巴马执政后,美国又通过了《低碳经济法案》,将碳金融与交易市场列入了法律范畴,对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形成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二是积极推动交易制度建设。2001年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后,在国内积极推动相关交易制度建设,主要包括西部气候倡议(WCI)、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RG-GI)、气候储备行动(CAR)、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中西部温室气候减排协定等,这些交易制度基本涵盖了碳交易的各个领域和层面。通过各个交易制度,对企业各会员单位设定了基本限定排放范围、排放量,超过自身减排额的会员单位可以将自己的排放额存入专设账户,或通过交易体系出售,如果会员单位没有达到自己承诺的减排量,则需要在交易体系中购买排放额,主要是通过购买碳金融工具合约来实现。[5]
(三)国外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的启示
欧盟和美国的先进经验为中国发展碳金融提供了很好的启示。一是积极构建碳金融交易平台。可以从政府主导和市场激励两方面入手,前者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实现,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简单有效,但可能会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后者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有助于提高其减排的积极性、提高资源利用率。二是重视制度建设。欧盟和美国都在交易平台建设基础上,不断创新交易制度,进而实现其减排需求,促进市场发展。三是以法律为保障。欧盟和美国都在碳金融发展方面制定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如通过立法赋予碳排放主体以权利,同时明确其责任,从而形成本国或本区域统一的碳金融交易体系。再比如制定保障法律,落实惩罚机制。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对企业是否遵守碳排放指标进行严格监测,一旦发现企业超标排放,就苛以每吨排放权100欧元的重罚,同期市场上每吨排放权的价格仅为40欧元左右,显然企业更愿意通过市场来购买排放权而不是进行偷排。
四、政策建议
(一)构建契合中国经济发展特征的分配机制
碳排放分配机制是整个碳金融体系建设的起点,主要包括分配主体、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等。中国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充分考虑中国经济发展实际,不断完善碳排放分配机制。一是制定中国碳市场纲领性文件。一方面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阶段性规划。另一方面通过研究国内碳市场发展趋势,合理确定碳配额初始价格。二是结合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实际,对不同主体给予不同配额。在市场初建时,重点是提高各主体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当市场运行较平稳时,设置统一的碳排放限额和碳分配方式,为最终实现减排奠定基础。三是实现减排、碳金融交易的逐步覆盖。随着碳排放市场的发展,在对电力、冶炼、钢铁等高排放行业进行碳排放覆盖基础上,逐步将交通、农业等排放量比较高的行业纳入体系中,到了后期再将商业行业纳入体系中。在排放气体控制对象方面,要将二氧化碳、甲烷、氢氟碳化合物等可能引起温室效应的气体均纳入监控对象范畴。四是推行历史排放与基准排放量相一致的分配原则。借鉴欧盟的EU-ETS第三阶段做法,以行业内排放强度最低的10%企业水平为基准,结合企业历史排放水平进行调整,不断缩减排放量,引导企业增强主动性,积极引进低碳技术,实行低碳生产。
(二)强化市场需求培育
强化市场需求培育是完善碳金融交易机制的重要环节。当前中国应从交易主体、交易平台以及交易对象等三方面强化市场需求培育。一是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借鉴欧盟和美国的先进经验,在初期主要由控排单位进行购买,之后再允许个人和投资机构购买,实现购买主体的多元化。与此同时,通过不间断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市场主体对碳金融交易的认知水平,促进其积极参与碳金融交易。二是积极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碳排放权是碳金融市场的基础,但也仅仅是基础产品,EU-ETS通过金融创新,目前已经形成了EUA现货、CER现货及EUA/CER差价现货等基础易工具,此外还形成了EUA期货、EUA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中国应针对不同风险爱好者,设计不同的碳金融衍生产品,不断丰富有中国特色的碳金融体系,以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碳金融交易中。三是加快碳金融交易平台建设。如加快与国际交易平台接轨的环境交易所建设步伐,通过与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使中国碳金融尽快融入全球碳金融市场。再比如不断丰富交易所功能,使交易所不仅可以提供交易,还可以提供完善的咨询服务等。要加强相关信息披露,包括及时公布碳金融参与主体信息及其履约情况,以提高碳金融市场运行效率。[6]
(三)完善相关法制建设,健全碳排放监测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碳交易必须以健全的法制体系作保障。一方面要加快碳金融立法步伐,努力规范市场行为。结合中国法律环境和司法要求,重点完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机制;借鉴信用评级行业经验,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淘汰机制,积极培育第三方认证市场,同时健全第三方认证的内外部监管体系,适时淘汰失去资质的企业。另一方面要细化碳金融交易价格监管。重点是为碳金融交易价格设置双边安全阀,构建具备弹性的抵消机制,并构建安全稳健的存储与借贷机制,不断推动中国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发展。
(四)积极发展衍生品市场
积极发展衍生品市场,充分挖掘和利用好衍生品风险管理和价格发展功能,提高中国碳资源市场定价能力。一方面要积极推动碳金融资产证券化。由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碳资产汇入资产池,以资产池汇入量能够产生的现金流为依据发行有价证券,实现企业顺利融资。当企业愿意投资于节能减排时,其所省下来的碳排放权实际上成为了企业的宝贵财富,利用这些财富企业可以进行进一步融资,将权益真正转变为企业可以利用的流动资金。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碳金融期货、期权交易。从欧盟和美国的做法来看,其碳金融期货年交易量已经超过其基础产品年交易量,成为了碳金融交易市场的主要力量。应结合中国CDM项目碳金融交易特点,迅速开发出以CERS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进一步活跃中国碳金融交易市场。
(五)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参与意识
鉴于中国碳金融起步晚、发展时间较短,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乃至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对碳金融这一新兴事物缺乏必要的认知。以银行为例,不少银行甚至不愿意开发与碳金融相关的衍生产品。碳金融合约衍生品与普通银行产品相比,其操作难度与操作风险都比较高,对投资者的素质要求也比较高,因此中国在推进碳金融交易机制建设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参与意识。一方面要加大碳金融交易与相关产品的宣传力度。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各大银行及广大投资者的知识普及,帮助他们熟练掌握国际通行的碳交易实际操作方法和操作手段,让更多的市场主体认识到碳金融市场的巨大魅力。另一方面要帮助碳排放企业尽快掌握碳金融市场规则,使其在与国外投资机构进行谈判的过程合理规避风险,有效保障自身权益,从而真正促进中国碳金融交易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杜莉,张云.碳金融交易问题研究述评[J].江汉论坛,2013(1):44-49.
[2]李志学,张肖杰,董英宇.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状况、问题和对策研究[J].生态环境学报,2014(11):1876-1882.
[3]绿色经济实现路径-中国碳金融交易机制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4):2+179.
[4]张传国,陈晓庆.国外碳金融研究的新进展[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5):104-112.
由此可以得到资本账户管理改革的两条共识:一是在当前还存在较多不合理的资本管制的情况下,确实需要推动资本账户进一步开放,这和中国还要推动金融部门的市场化改革类似;二是资本账户管理改革的目标并不是实现资本账户的完全自由化,而是要建立一个新的资本账户监管体系。
如果不考虑对国际资本流动进行监管,而一味强调资本账户自由化,是违背关于市场缺陷的基本认识的。因此,资本账户管理改革的重点并不在于确定开放的路线图,而在于确定资本账户管理改革的目标,即哪些是要放开的,哪些是要加强监管,并以什么方式进行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前言
在我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利用互联网发展的金融业也迅速发展起来,在中国的欠发达地区金融交易平台也开始进入并发展,这些金融交易平台的发展,盘活了在民间的资金,但是交易过程中仍旧存在着许多问题,为了将金融交易平台引领向一个健康的发展道路上,许多地区都制定了一些符合实际发展情况的政策。
二、不发达地区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存在的风险
1.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处于真空状态
互联网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行业,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的立场上制定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是当这些政策具体实施时,各个部门没有具体的细则可以参照实施,所以在一些地区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在实践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在工商部门进行事先登记,所有的金融行为必须是建立在信息咨询的基础上的,各个工商,网络等监管部门必须切实做好交易过程中的监管。
2.网络交易的虚拟性极易出现诈骗行为,资金安全存在安全隐患
在市面上的金融交易平台几乎都存在着信用审核机制,借款人要想通过审核,必须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缴费记录,银行信用等等资料,甚至有些平台还提供了与借款人进行面谈以进行借款人信用考核的程序。但是这些信息均由借款人自己准备和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大多数的金融交易平台只是充当一个中介的角色,在法律上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的,所有的资金风险全部都归集到借款人一人的身上,所以金融交易平台主要存在于信用风险。
3.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互联网交易平台的非典型P2P模式主要是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债券的形式按理财产品出售给借款人,将债券进行转移后借款双方交易完成。这种存在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交易方式是非常容易走非法集资的道路的,并且部分交易平台债券的转让时通过个人账户进行的,这使得平系着借款双方,成为双方的枢纽,而并不是独立的,纯粹的中介机构。
4.互联网金融业逃避了反洗钱的监管
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只需要进行简单的注册就可以成为平台的放贷人,而交易平台对放贷人的监管也并不是非常的严格,这就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借助网络将脏钱分散借出的渠道,当收回本金是连同利息一起收回时钱就成为了合法的资金了,这就逃避了监管机关对洗钱的监管。
5.实际利率较高,存在高利贷风险
大多数的交易金融平台虽然借款的利息维持在7.88%-23.3%之间,但是在还款方式上采用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要支付给交易平台的手续费用和其他需要交纳的费用,有些利息已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民间放贷的标准。
6.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能导致银行也存在流动风险
在欠发达地区,交易平台虽然没有开展吸收投资的业务,但是随着业务的进步也不排除有发展此项业务的可能性。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欠缺,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各个欠发达地区吸收的资金也将会进入到其他省市,这就势必会导致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7.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
在进入金融交易平台时,个人的真实信息被储存在交易平台中,这就存在潜在的信息安全风险。因为大多数的交易金融平台属于信用贷款,所以对交易人的信息真实性有较高的要求。在进行金融平台交易时,必须要提供个人真实的姓名,银行帐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一系列的个人信息,甚至有时还需要提供亲朋好友的账号信息作为借款的担保人,一旦在运营过程中遭遇黑客入侵造成信息泄露,将给交易人带来信息泄露的风险。
三、欠发达地区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政策建议
1.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各部门应该建立适当的监管政策
各个欠发达地区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据总的指导方针,制定有关的政策细则,改变现在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的现状,促进互联网金融在欠发达地区的健康发展。
2.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
互联网作为市场的主体,也必须依据优胜劣汰的规则,而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机制,退出机制的制定关系着交易双方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因此监管机构必须要严格监管,保障资金安全。
3.提高信誉风险控制能力
随着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迅速发展,所涉及的人群范围也即将大幅度扩大,所以金融交易平台必须要及时的建立符合信息安全的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主要是信誉贷款,因此必须要提高对客户的信誉度的了解,提升客户对信誉度的了解程度,有效的降低信誉上存在的风险。
4.建立合格的反洗钱制度
互联网金融公司对放款人的资金要有严格的掌控,对于存在可疑的款项必须要及时的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汇报,人民银行也应当定时非定时的对交易平台进行检查,保证款项的合法来源。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交易涉及了我国许多地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安全问题,尤其是在我国的不发达地区,这些地区不能够完全的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技术方面有些欠缺,但是他们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机制,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田杰.我国农村金融排除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2.
[2]谢平.互联网金融技术上可取代央行[J].上海经济,2014,(7).
[3]杜晓山.小额信贷与普惠金融体系[J].2012,(10).
一、现代经济格局下邮政金融网点如何转型
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邮政金融网点要想平稳有效的发展就需要结合时展的趋势来调整自身结构。其自身结构需要符合于现代金融的特性,通过信息化技术来建立自身的线上金融交易平台和金融信息平台,最大化的支持用户进行移动客户端的金融交易,为用户提供最为便捷的信息化金融交易方式,来增强核心竞争力。其次,在现代金融交易格局初步发展的前提下,邮政金融面临的竞争对手也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其他商业银行,也有着来自民间资本的金融服务公司,所以要想在金融竞争当中脱颖而出就要改变自身的金融交易方式,创新金融发展思路。将线上和线下的金融交易平台充分的融合起来,创新用户的金融体验模式,树立全新的金融发展理念,保障自身持续健康的转型发展。
二、当前邮政金融网点转型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规模小、业务范围缩水
在现阶段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金融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市场经济体由于人口规模的限制,金融服务业务的规模较小,业务范围有限,由于经济规模有限,人们的经济收入不高,金融业务开展的幅度受到严重的限制,人民对于金融投资无法进行准确的价值预判,不敢进行实际化的资金投入,导致无法大量的吸收闲置的资金,业务开展的频率提不上去,资金规模有限,无法有效的促进经济增长。
(二)金融业务法律体系的不健全
由于我国的金融业起步较晚,发展时间有限,在相关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够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处于尚未化的地步,对于金融性的违规操作,界定的意义还不是特别的严格,对于扶持性的金融政策没有单独的法律依据,对于非法集资,非法资金兼并没有相关的条款立法来限制,导致金融市场混乱,上当受骗的百姓比比皆是,百姓不敢进行金融投资;同时政府等金融监管部门没有切实可靠的金融执法力度,对于金融机构没有进行全面的资质审核和实际情况调查,无法有效的规范金融市场的安全。
(三)邮政金融业务责任区分不明朗
在金融资本运营理论研究过程中,有许多学者将它与其他经济学理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和研究。深刻分析不同场景状态下资本运营产生的原因和所发挥的不同的作用,但是在新农村的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为了满足村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需要根据集体经济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改革试验,必须按照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路来进行落实。但是现阶段的金融市场秩序混乱;邮政金融机构对于金融业务和政策性金融扶持业务的开展无法进行准确有效的定位,导致业务主体的责任区分的不清晰,职责性业务的混乱,资金落实不到实处,业务开展得不到有效支持,导致资金规模难以扩大,秩序性业务混乱。
三、对于未来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策略
鉴于目前邮政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于邮政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思路,旨在促进金融业务的开展,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
(一)推进金融立法进程
在金融业务开展的过程中,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必须有效的提高的金融法律的执行力度,有效的促进金融市场平稳快速的发展,政府作为金融市场的实际监管者必须加强金融市场的引导布局,加快农村扶持性资金的到位,出台严格的法律法规促进市场的平稳有效运行,加快金融市场立法的执行,严格治理违法操作事件,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重构金融体系
城市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银行的固有资金可协调性越来越低,面临无钱可用的窘境,如何最大程度上的吸收城市居民的闲置资金成为了困扰各大银行的现实问题;但是在我国的金融政策不断调整的前提下,城市的人均消费所所占的城市人均收入的比重也在不断地上升,众多的新兴中产阶级在消费的习惯上有着较大的差别,不在趋向于理性消费,更多的是趋于攀比消费和精神享受消费,且此项消费所占用的经济收入比重还比较大,在季度性的资金储蓄方面无钱可存,造成实际支出资金远远的超过实际可收入的资金,严重的影响了未来预期的消费水平,但是社会的未来预期消费水平已经严重的下降,金融机构的信誉普遍降低,为了更有效的促进资金吸收率的提高,必须加强金融体系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结合互联网技术推进线上交易体系的建设,加快线上邮政金融建设的步伐,满足未来发展的需要。
(三)特殊性金融产品的推出
从经济体式走向的角度来看,“金融”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必要体现,是不同利益元素支配下的多控性经济综合体,能够满足于不同物质利益驱使下的商业个体进行经济活动的交融性平台,具有多变性,趋势性的特点,所以在金融业务开展的同时,要弱势群体进行政策倾向性的扶持,切实保障特殊群体的经济利益。
四、结语
邮政金融网点的快速化转型必须依据金融体系进行自身组织调整,依据互联网技术来加快线上金融交易体系的建设,转变发展思路,增强金融群体性趋势,加强金融立法,多元化措施同步实施,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冯晓辉.邮政金融改革中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08.
一、金融企业战略管理需要金融法的支持
金融企业管理需要考虑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因素的影响,但从战略管理角度来看,首先要关注的就是法律保障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需要
金融企业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之中,首先要遵循的就是“经济人”的原则。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其一切经济活动的本质要求,而金融法为保障金融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金融法在交易之前将产权问题界定清楚。因为产权归属问题是影响企业效率的决定性因素,所以在法律上首先对产权问题进行界定是保障企业经济效率的关键因素。第二,金融法规范企业交易行为,引导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第三,金融法的强制性和对某些违规经济后果的惩罚性,能够避免和减少企业浪费现象。第四,对于某些企业给予强制性救济。
(二)企业经济安全的需要
安全是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需要,具体的金融目标包括金融交易安全和金融体系安全。
1.金融交易安全
由于交易对象的特殊性、交易主体的复杂性、交易工具的多样性,金融交易活动存在极大风险。因此,金融交易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相比,更加需要交易安全的保障。金融法也在此方面进行做了许多安全保障,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第一,金融法加强对金融交易结果的可预见性,避免因金融交易的不可预见而出现的成本,降低损失。第二,对于金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冲突制定解决机制。第三,金融法提供交易风险防范方面的机制和保障,对交易风险出现的不利影响进行补偿。
2.金融体系安全
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也使金融市场的缺陷逐渐暴露,而且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进一步增强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性。所以,金融法运用法律手段对于金融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金融关系进行调整和管理,保证金融交易安全并将对金融关系的调整纳入社会安全体系的大环境中来。
(三)公平竞争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公平性是影响企业管理的重要因素。金融法律约束金融交易必须在公平竞争基础之上进行,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定金融企业在行业中的平等地位,为金融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第二,保障金融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和其他企业同等的地位和权利。第三,金融企业享有诉讼平等权。
总之,金融企业的战略管理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金融法的不断完善为金融企业战略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金融法对金融企业战略管理的作用与意义
金融企业战略管理者关注金融法律是希望借助金融法的功能来保障企业战略管理目标的实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金融法作为第三层级的法律相对独立存在,为金融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根据金融主体法,构造符合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金融体系
金融主体法也称金融业法、金融组织法,主要是规范金融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规则。不同国家的金融主体法也不尽相同。金融企业战略管理者要想在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中占据竞争优势,首先必须要考虑现有金融法适合建立什么样的金融机构。其中,考虑建立金融机构时需要侧重考虑的两个因素是组织形式和经营业务。
金融国际化使得金融机构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越来越多,金融企业的战略管理者必须要看清形势,充分考虑东道国的法律体系和母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对于建立金融机构的不同法律要求,选择更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组织形式。
多元化和全能化是金融业务全球化的两大特征。金融机构只有不断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才能够适应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但是,金融企业也不能随意选择全能化的经营模式,具体要根据各国的法律制度选择。国际金融领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而不同国家所允许的经营模式不同。
(二)根据金融行为法,为金融企业交易保驾护航
金融行为法也称金融业务法和金融活动法,是规范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开展活动的基本规则。金融活动中既有直接活动,也有间接活动,又有中介金融服务活动,还有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于金融业务活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活动。因此,国家必须制定一系列有别于一般商业交易原则的特殊金融行为规则。金融企业进行战略管理必须保证各项业务符合各项法律规范,金融法也为企业的经济交易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凭借风险援助法,降低金融企业经营风险
防范金融风险可以采取很多的手段,但是运用法律手段来降低风险永远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金融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避金融企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国际金融风险防范的监管体系
适应全球性的金融风险,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法律监管手段是必不可少的。法律监管不可或缺,但是过于严格的监管体制又制约了金融主体的发展,所以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中,金融监管一定要适度。而且,采取“单一监管模式”还是“多头监管模式”,还要根据金融水平的发展情况,采取适当的金融监管手段,金融企业的战略管理者也要根据这些情况及时调整经营发展战略。
2.采用政府干预性的货币政策
金融市场风险是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分为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要防范这两种风险,就必须要掌握相关的货币政策。在最近发生的金融危机中,我们国家适时调整有关货币政策,降低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颇有成效。
3.建立信用保障体系
信用是金融领域的生命线,要保证金融交易的公平性,就必须有透明的信用体系作为保障。国家建立信用体系,促使金融市场由传统的支付为主的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为主的交易方式转变。不同国家对于建立信用体系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如美国就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体制,即便如此也不能避免信用风险的困扰,所以要通过建立信用保障体系降低滥用信用的发生。
三、关于金融企业战略管理困境的几点思考
(一)协调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适应金融企业战略管理变革的需要
目前,金融实行分业经营和监管,不同领域的法律起草和制定主体也不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协调配合,加上立法技术的落后、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缺乏,增加了法律之间的不协调性,使法律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为适应金融企业战略变革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现实,应将《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金融基本法律的具体规定协调一致。
(二)制定具有前瞻性的金融法律法规,加快金融企业国际化战略进程
金融企业国际化战略的实施需要结合国外的情况,制定适合本国金融企业发展的具有创新性的金融法律法规。面对全球金融业的竞争压力,推动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合作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长远看来,我们可以根据现用法律制定出《金融服务法》、《金融监管法》或与之相关的利于企业国际化战略进程的法律法规。
(三)借鉴国外金融立法经验,完善我国金融法律法规
加入WTO以后,规范使用金融法律术语、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成为了更加急迫和重要的任务。要促进本国金融企业战略和国际企业发展战略的接轨、更好地完成改革开放的任务,就必须认真按照WTO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我国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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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雾霾治理的碳金融基础性
立法雾霾治理的碳金融法律制度以排放权的清晰界定为基础。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雾霾治理工作便已开始,1973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但受到“”的影响其并未很好的落实,1979年我国开始试行《环境保护法》(1989年正式生效),1982年又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其26条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政府职责,以此为依据1987年我国专门制定了针对雾霾治理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从其内容上看,该法历经了1995年、2000年两次修改后充分借鉴了国际碳金融制度的排放权思想,将政府的监督职责转变为对雾霾污染源责任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清晰界定,具体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的目的在于界定雾霾治理的主体权利,从而可以有计划地控制乃至逐步减轻雾霾天气。雾霾产生的原因是有害气体的过度排放,因为大气作为公共产品难以界定其权利主体,因此利用市场机制对其的保护就面临着主体缺位的尴尬,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与工业的高度集中,即使污染源的浓度达标也无法抑制雾霾的进一步恶化,因此目前总的趋势是有针对性的将一些污染严重地区划定为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在这些地区由地方政府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其实质是对大气这一公共物品权利主体的具体化,即由地方政府履行对大气的所有者职责。征收排污费制度与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相对应,明确了雾霾排放主体的具体义务。既然大气的权利主体被确定为地方政府,则市场主体具有排放权就是建立在其承担相关义务基础上的,排污费用的征收是科斯定理的实践,即通过市场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制约:一方面,对排污者而言排污费意味着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成本将抑制雾霾的排放促进生产者改进其生产;另一方面对国家而言排污费的收取目的在于治理雾霾天气,特别是当城市雾霾较为严重时所收取的费用不仅应该包括控制现有雾霾的费用,还应该包括改善空气整体质量的费用,用以弥补排污费征收之前市场主体对空气造成的污染。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是对地方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基于排放权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强制力保障。市场主体对大气使用的权利是基于政府对大气这一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地位而言,因此超标使用即意味着对所有权的侵害,与普通私权利相区别的是由于大气这一公共物品难以衡量其所有权的真正价值,因此此处并不包括普通民事责任中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替代以行政处罚,从而体现出大气的公共物品属性。如果说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与征收排污费制度是以市场手段限制排放,则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就是当市场手段无效时的行政干预。
2雾霾治理的碳金融减缓性
立法治理雾霾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雾霾,特别是在目前全国各大城市雾霾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减缓性立法意味着碳金融制度中排放权的收紧是总的立法趋势。如果说碳金融的基础性立法着力于界定排放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则碳金融的减缓性立法不仅使排放权的创设与分配有了具体依据,更为未来碳金融业务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具体而言包括三个层面:首先,以节能减排为手段的碳金融立法。节能减排是缓解雾霾最为直接的途径,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大量有关节能减排的相关法规,其中既包括全国性质的,例如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也包括地方性立法,例如《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贯彻实施〈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从表面上看这些制度似乎与碳金融无关,但事实上正是由于这些政策的存在,排放权才变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进行交易的价值。其次,以调整产业结构为目的的碳金融立法。为了经济发展,中国替西方购买者承担了大量高污染型的制造业,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雾霾问题,产业结构的调整是无法避免的:“十一五”期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多项规定;“十二五”期间国务院又进一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多项规定;同时也包括各种地方性立法,例如《山东省六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指导计划》等也相继出台,这些指导性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地方政府对碳金融排放权在企业之间、产业之间进行分配的具体依据。最后,以循环经济为指导思想的碳金融立法。雾霾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能源的污染,因此雾霾治理不仅仅是限制能源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更重要的是找到新的绿色能源来替代现有能源,从根本上消除雾霾。21世纪开始我国对循环经济的立法逐步开始重视,2002年我国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年我国开始实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该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出台了大量配套规范,例如财政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委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之后2009年我国开始正式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其中第三章明确提出了实施减量化的排放权立法思想,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这些规定的出台为碳金融业务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可以说是对现有排放权模式的突破。
3雾霾治理的碳金融交易性立法
近年来,雾霾治理的碳金融交易性立法在我国发展迅速。交易性立法是雾霾排放权利清晰界定的体现,也是以市场机制治理雾霾的核心,随着联合国气候大会华沙会议的落幕,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以及广东、湖北等省先后根据当地的雾霾实际情况出台了有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地方雾霾治理的碳金融交易制度体系由此确立:首先,基于公权力展开的碳金融权利创设。与一般的金融权利基于民事权利而创设相区别,碳金融制度中的排放权交易不仅基于公权力而形成,且更加关注有关的公权力属性:一方面,其创设所依据的是各式雾霾治理的有关计划。另一方面,整个碳金融交易过程以对雾霾治理的监督为基础。其次,碳金融业务治理雾霾的市场构建。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开展排放权交易的城市将建立交易所,实行会员制交易,包括自营会员与综合类会员,除了允许企业参与交易,同时允许个人参与。交易标的为相关排放权的配额,并鼓励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创新,交易方式为公开竞价,并引入传统证券交易的管理模式。最后,碳金融业务治理雾霾的监管制度。与一般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活动的监管相区别,发改委对碳金融的监管不仅涉及对金融交易的监督,同时涉及对相关主体遵守排放义务的监督,且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地方发改委的权力包括对碳排放的监测、对第三方机构与交易活动的核查等;市场主体的责任则包括未履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接受核查、未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等;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包括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交易所的责任包括未按照规定公布交易信息、违反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等,由此可以看出碳金融实质上并非是纯粹的市场活动,而是以此为手段来替代政府以行政方式治理雾霾。
二碳金融制度的雾霾治理机制
排放权的价格属性如上文所述,碳金融制度既区别于纯粹的行政行为,也区别于普通的商事行为,若将其视为行政行为,则难以回避其交易特征,若将其视为商业行为,其中又不乏行政属性。碳金融业务纷繁复杂,虽然目前在国内仅仅局限于权利交易,但在欧洲、北美市场有关的衍生品已层出不穷,那么碳金融业务对于雾霾治理的逻辑起点又在于何处呢?笔者认为碳金融制度之所以能够区别于一般的行政治理行为,核心在于排放权的特殊属性,因为几乎所有的碳金融交易活动都是围绕着排放权这一基本权利而展开的。随着碳金融治理雾霾国际立法的推进与国内立法的发展,近年来有关排放权性质的分析正不断完善。基于早期的国际法视角,排放权被认为具有三种属性:环境权利,从权利标的上讲排放权的基础是大气这一自然资源;条约性权利,从权利形式方面讨论,其表现为《京都议定书》等一系列国际协定;成员性权利,从权利主体的角度看,排放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之间。随着碳金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从国内法的角度看,我国学者认为排放权另具三种属性:金融权利,随着碳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排放权的作用更多的体现为融资属性;发展性权利,从权利目的上看,其是为了保障人类社会生存发展而诞生的权利;准物权,从权利设定的方式上看,由于碳排放权基于大气这一公共物品而产生,因此具有物权属性。而在发改委2010年出台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0年度报告》《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以及2013年11月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华沙会议所议定的《<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CMP.9决定》②中更为注重的却是排放权的价格属性。
1排放权设立过程中的价格属性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有关排放权的设立实质上是国家之间在排放权价格之间的博弈。基于国家之间在国际公法上的平等地位,大气作为公共物品的有效利用是难以在国家之间进行分配的,谁有权多使用谁又应该少使用如何确定?国际协议产生的目的在于以条约之效力在国家之间形成约束,但协议本身即是国家之间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合同”,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例如美国作为污染排放大国虽然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但全球也只能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因此真正在国家之间发挥作用的并不是道德力量或是政治力量,而是价格机制,具体而言各国虽然都希望能够实现雾霾的治理,但排放权的产生却源于其价格属性:与发展中国家的低收入相比,发达国家的高收入使其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购买优质环境,因此才会出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看似不公平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另一方面是对于雾霾的治理成本而言,随着发达国家高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雾霾往往更多的源于发达国家周边的发展中国家,而治理悬浮于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成本要高于对其源头进行治理,但发展中国家本身又难以承受相关费用,因此才会有《京都议定书》中有关排放权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实施机制(JI)、排放权贸易机制(IET)以及绿色气候基金的安排。因此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并非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施舍或帮助,而是基于发达国家自身的利益由价格机制所推动的环境治理活动。
2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属性碳金融制度能够充分的发挥雾霾治理效能,建立在排放权的交易过程能够充分发挥价格属性的基础上。限制排放、环境补偿是排放权的价值属性,是其作为雾霾治理行政行为的表征,与之相区别排放权的价格属性则体现为受与雾霾污染相联系的各种市场供求因素的影响:首先,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受雾霾地理位置的影响而不断调整。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不同国家之间由于地理气候上的差异受雾霾的影响是不同的,例如英国与欧盟其他国家虽然经济发展水平相近,但英国基于其海岛气候使其立法严于欧盟内部其他国家,从而英国与欧盟其他国家在排放权交易价格上产生差异;从我国国内法的角度看,排放权的设立也同样更具地区性色彩,相比于东部地区,西部、北部地区的雾霾不仅来源于工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有密切关联,因此在排放权的定价上会有明显差异。其次,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受本国工业水平发展的制约而不断波动。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各国基于工业发展水平的不同所承担的雾霾治理义务有所区别,发展中国家承担较少义务的结果是排放权价格的下降从而吸引发达国家的投资;从国内法的角度看,雾霾治理又是一个国家之间差距不断缩小的过程,发达国家不可能无限制的转移其污染产业,发展中国家也不可能无限制的接受污染产业,随着工业、经济差距的缩小,排放权价格将逐步趋同,而其过程则会受国际、国内双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最后,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因公众雾霾意识的进步而趋向上涨。影响价格的一项重要因素是市场预期,环境保护本身是一种道德观念,但如果污染影响其生活乃至威胁其健康就会演变为一种市场力量,近年来随着PM5指标的公开,公众对空气污染问题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本身就是最好的例证,可以预计随着空气污染的加剧与公众对雾霾问题的持续关注,排放权
3排放权制度完善过程中的价格属性
排放权制度完善过程中的价格属性体现为碳金融交易方式的创新对雾霾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新问题的解决。碳金融交易方式的不断创新是建立在对排放权性质充分理解基础上的,创新的排放权金融产品之间在价格上存在差异,但其目的在于使碳金融制度更好的适应实际的雾霾治理活动,从而促进雾霾治理方式趋向于多样化。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一方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是各国之间排放权价格差异的结果,但另一方面排放权的价格差异也阻碍了这些协议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对排放权定价的放弃不仅造成发达国家污染产业的转移,也导致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经济的依赖,而发达国家随着产业的转移同样导致其经济受到损害,由此新的以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碳金融制度就需要发展,例如针对发达国家汽车尾气的排放,农业生产燃烧的排放权衍生品,显然对于这些领域的排放权定价方式也会发生变更。从国内法的角度看,排放权的市场交易活动同样会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排放权将大气作为一种有限的资源纳入经济运行之中,这意味着企业原有的生产模式将发生根本的改变,由于排放权基于行政权力而创设,这意味着政府对企业的影响将被进一步提高,同时作为一种有限的、稀缺的自然资源,排放权的创设意味着企业之间资源争夺的加剧,很有可能引发对排放权这一资源的垄断,那么基于市场竞争的考虑对不同规模企业的排放权差别定价行为就显得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