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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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对交通事故研究和认识的日益深入,越来越多的人主张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是:①固然人应当只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否则社会将失去基本的道德评价,将淹没在没有标准的盲目之中。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社会公害、交通事故等逾来逾影响人的生存,这种大工业化及人类战胜自然过程中所带来的副产品,仅仅让交通事故受害方而不是让享受利益者或整个利益集团承担是不符合公平观念的。尽管有时“副产品”的实施者并无过错但受害人更无过错,而总得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便必然意味着从过错归责到结果归责的转变,即不再探寻结果背后的主观原因,而是直接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假如非要探寻过错,那勿宁说是整个人类的过错,或者是整个人类在自然、在自己制造物面前的软弱无能;②随着物质生活的发达和保险业的发展,由机动车方或机动车集团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不会削弱其生存及发展能力,打击其利用现代工具的兴趣,相反会促使其更加谨慎地控制危险,更有利于快速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③汽车对周围环境具有天然的危险性,而同时机动车方自愿选择并且也在享受着其带来的便利,那么享受利益的人便有义务对危险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人的注意力和控制力均有一定界限,有时即使足够注意仍难免事故发生,此时让受害人“自认倒霉”不具有说服力。当然由于机动车危险性是整个人类的生产能力带来的,社会应设计一种制度,尽力让机动车整体来承担这种风险责任;④任何文明的制度均是以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现代国家更不能允许将血肉之躯和移动钢铁同等对待。以控制论的观点,社会当然更应照顾行人和非机动车方,使二者之间形成适度的张力,避免力量悬殊所造成的社会动荡。而且从伦理的角度,我们所希望的社会公平,乃是“抑强扶弱”,给伤者一定的感情抚慰,防止泛物质化;⑤从驾驶方和非驾驶方的心理状态和控制能力上看,驾驶员控制着高速运动工具,其有责任、有可能持高度注意义务以保证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而非机动车方不可能具有这种风驰电掣的危险性,他的控制能力、反应能力、速度也远不能同纵汽车相比,他也由于不具有危险性而只能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况且人的自由和尊严也要求人不能为躲车而失去常态,它有权利随时保持体面的生活。如上所述,在强烈的肉体与钢铁、专业与非专业、生命权与通行权的对比中,仍然强调过错责任是非人道的;⑥法律经济学的观点认为,由管理危险物和带来危险的人承担风险成本最低。而从交通管理经验来看,交通事故多由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行车等原因造成,驾驶员最能控制行车风险,向“行人开刀”不能减少事故发生,相反只要政府下大力气加强驾驶员培训、整治违章,交通事故就会减少。没有几个人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无过错责任不会纵容行人去冒险,在公路上优哉游哉,他只会使驾驶员更加爱惜生命,更加遵守规章。
其实社会理论并不能证明任何问题,他只是使我们对已经存在的东西更加相信而已。因此笔者不敢急于得出结论,而是想再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辩证关系作以总结:由于交通事故的数量能够通过谨慎和充分注意而大幅度减少,完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而使驾驶人员减轻谨慎和注意程度是不利于完善交通秩序的,相反使用过错责任原则能为驾驶人员提供明确的标准,使其行驶时保持高度注意,特别符合中国目前的交通状况、交通安全意识。但是也应该看到,交通事故的避免并非驾驶员纯粹理性所能解决,其所具有的天然危险性不仅应由享受利益的人承担,更应该由催生这种危险性并认可其正当性的社会承担,但承担的结果又不能反过来打击对现代工具的使用兴趣和使用能力,从而造成对现代工商业的冲击。交通事故处理的归责设计,应在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平衡,使之既保证秩序又维持公平,即崇尚理性又尊重人权,既提倡道德又关注结果。
实际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于采取单纯的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任何国家都是结合自己的国情以不同的策略和方法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使之既促进整体工商业的发展又避免其“副产品”对弱者的过度伤害,既保护对现代工具的使用兴趣又使其承担适度的风险责任,既激发行人对交通安全的注意又照顾到机动车与行人间的天然反差,既保证公平的赔偿又照顾到社会对良好交通安全意识的需要。因为正常的想象力会告诉我们,采取完全过错责任原则,无疑是将人类有限能力所产生的“副产品”转嫁给一小部分受害人,将享受利益、制造风险的人所产生的消极后果转嫁给受害人,使强者更加凌驾于弱者之上,使社会失去适当的矛盾抗衡和伦理评价。而仅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彻底放弃对行为的评价标准,放任行人、非机动车方的漫不经心进而不合理地扩大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国外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之比较
考察国外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不独在于明白我国处理原则在国际中的地位,更是为了通过其法律背景、经济发展、内在逻辑之思考,求得对我国采用何种处理原则之启发。
1、大陆法系-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是最早采用无过错原则来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国一般被认为采取严格责任,其实二者在实践操作时并无严格界限。从法律本身的逻辑来解释,采取上述原则的原因在于大陆法系国家侵权法并不发达,相反其统一于债法之中,而债法的严格责任再加上现实的需要,很自然地就过渡到无过错原则。但是,这种无过错责任并非使致害人无免责事由,如果致害人能够证明事故是由于“不可避免(不可抗力)”的事件、受害人、第三人过错或动物引起,而致害人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且非机动车辆障碍或操作失误所致,则致害人可以免责。同时如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有助成过失的,则致害人可以减轻责任。
2、英美法系-过错责任
英美法系是侵权行为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尽管基于现实的呼应和公正的要求,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采取无过错责任,但英美法系国家至今大多仍采取过错原则。其理由仍然是传统侵权法的解释: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对社会负有谨慎义务,如果已经保持高度注意义务,则不能承担责任。但这种理论并非对“从身份到契约,再从契约到身份”、“分配正义”、“侵权责任从仅仅道德评价到结果归责”等新思潮充耳不闻,实际上英美法系在以另一种独特的方式实践着事实上的“无过错责任”。在美国:①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观念上一般认为对交通事故的产生致害人是有过错的,不过这需要复杂的司法程序认定;②美国大多数州实行机动车第三人强制险,甚至一些州使每一个领取驾驶执照的人投保责任险。由于美国的保险业比较发达,除非保险公司能够证明事故是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其一般都能对受害人进行充分的赔偿。在英国,过错责任大部分是以过错推定为基础实行的。这样既使是过错责任,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同大陆法系国家并无区别。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般侵权或是特殊侵权,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应该对其作出怎样的立法选择和司法处理,如何在一定的经济文化背景中对致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进行恰当的平衡,如何既保证交通秩序又兼顾个别交通事故的公正处理结果……以上诸多疑问不建立在对交通事故多视角地考察上,是很难得出正确结论的。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交通事故处理曾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是:①人的本质属性首要在于社会属性,而社会对人的基本要求便是理性,即人应理智地以思维控制自己的身体和行动。既然如此,那么法律就必然做出如下回应:当人谨慎、理智地控制自己时,法律应予肯定,如此社会才能保持在理性的秩序中;人只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而绝不应在正常理智之外承担不可预知、不能控制的风险,否则便意味着人在意志和身体上是不自由的。这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倡导自由、理性以来传统侵权法过错责任的基础理论;②如果一律采取无过错责任,对于驾驶者,因为即使已持相当之注意,仍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不如干脆摆脱警惕之累,顺其自然;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则不必左顾右盼,因为自己不因过错而承担责任;对于社会,这种状况必然引起交通秩序混乱,事故增多。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由于机动车方承担过重的风险责任,其使用机动车的兴趣和频率就会降低,作为加速经济和社会运转的交通大动脉就会受到影响,汽车工业和相关产业就会遭受一定打击;③盲目引进国外的无过错责任,并不符合中国国情。如今汽车已走进千家万户,成为基本的代步工具甚至生活方式,在汽车技术日益发展和完善以致驾驶员足够注意便可相当程度减少事故的时代,仍然认为它是高速危险工具并不合适宜。从另一角度讲,交通事故的发生跟道路状况、人车混行、交通安全意识、管理措施等各种社会原因有很大关系,仅仅让机动车方承担这种社会责任也是不公正的。
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对交通事故研究和认识的日益深入,越来越多的人主张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是:①固然人应当只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否则社会将失去基本的道德评价,将淹没在没有标准的盲目之中。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社会公害、交通事故等逾来逾影响人的生存,这种大工业化及人类战胜自然过程中所带来的副产品,仅仅让交通事故受害方而不是让享受利益者或整个利益集团承担是不符合公平观念的。尽管有时“副产品”的实施者并无过错但受害人更无过错,而总得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便必然意味着从过错归责到结果归责的转变,即不再探寻结果背后的主观原因,而是直接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假如非要探寻过错,那勿宁说是整个人类的过错,或者是整个人类在自然、在自己制造物面前的软弱无能;②随着物质生活的发达和保险业的发展,由机动车方或机动车集团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不会削弱其生存及发展能力,打击其利用现代工具的兴趣,相反会促使其更加谨慎地控制危险,更有利于快速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③汽车对周围环境具有天然的危险性,而同时机动车方自愿选择并且也在享受着其带来的便利,那么享受利益的人便有义务对危险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人的注意力和控制力均有一定界限,有时即使足够注意仍难免事故发生,此时让受害人“自认倒霉”不具有说服力。当然由于机动车危险性是整个人类的生产能力带来的,社会应设计一种制度,尽力让机动车整体来承担这种风险责任;④任何文明的制度均是以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现代国家更不能允许将血肉之躯和移动钢铁同等对待。以控制论的观点,社会当然更应照顾行人和非机动车方,使二者之间形成适度的张力,避免力量悬殊所造成的社会动荡。而且从伦理的角度,我们所希望的社会公平,乃是“抑强扶弱”,给伤者一定的感情抚慰,防止泛物质化;⑤从驾驶方和非驾驶方的心理状态和控制能力上看,驾驶员控制着高速运动工具,其有责任、有可能持高度注意义务以保证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而非机动车方不可能具有这种风驰电掣的危险性,他的控制能力、反应能力、速度也远不能同纵汽车相比,他也由于不具有危险性而只能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况且人的自由和尊严也要求人不能为躲车而失去常态,它有权利随时保持体面的生活。如上所述,在强烈的肉体与钢铁、专业与非专业、生命权与通行权的对比中,仍然强调过错责任是非人道的;⑥法律经济学的观点认为,由管理危险物和带来危险的人承担风险成本最低。而从交通管理经验来看,交通事故多由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行车等原因造成,驾驶员最能控制行车风险,向“行人开刀”不能减少事故发生,相反只要政府下大力气加强驾驶员培训、整治违章,交通事故就会减少。没有几个人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无过错责任不会纵容行人去冒险,在公路上优哉游哉,他只会使驾驶员更加爱惜生命,更加遵守规章。
其实社会理论并不能证明任何问题,他只是使我们对已经存在的东西更加相信而已。因此笔者不敢急于得出结论,而是想再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辩证关系作以总结:由于交通事故的数量能够通过谨慎和充分注意而大幅度减少,完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而使驾驶人员减轻谨慎和注意程度是不利于完善交通秩序的,相反使用过错责任原则能为驾驶人员提供明确的标准,使其行驶时保持高度注意,特别符合中国目前的交通状况、交通安全意识。但是也应该看到,交通事故的避免并非驾驶员纯粹理性所能解决,其所具有的天然危险性不仅应由享受利益的人承担,更应该由催生这种危险性并认可其正当性的社会承担,但承担的结果又不能反过来打击对现代工具的使用兴趣和使用能力,从而造成对现代工商业的冲击。交通事故处理的归责设计,应在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平衡,使之既保证秩序又维持公平,即崇尚理性又尊重人权,既提倡道德又关注结果。
实际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于采取单纯的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任何国家都是结合自己的国情以不同的策略和方法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使之既促进整体工商业的发展又避免其“副产品”对弱者的过度伤害,既保护对现代工具的使用兴趣又使其承担适度的风险责任,既激发行人对交通安全的注意又照顾到机动车与行人间的天然反差,既保证公平的赔偿又照顾到社会对良好交通安全意识的需要。因为正常的想象力会告诉我们,采取完全过错责任原则,无疑是将人类有限能力所产生的“副产品”转嫁给一小部分受害人,将享受利益、制造风险的人所产生的消极后果转嫁给受害人,使强者更加凌驾于弱者之上,使社会失去适当的矛盾抗衡和伦理评价。而仅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彻底放弃对行为的评价标准,放任行人、非机动车方的漫不经心进而不合理地扩大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国外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之比较
考察国外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不独在于明白我国处理原则在国际中的地位,更是为了通过其法律背景、经济发展、内在逻辑之思考,求得对我国采用何种处理原则之启发。
1、大陆法系-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2、老师和家长每天最惦记的就是你们的安全。据了解,每年因各种事故,数以万计天真无邪的儿童死于非命,给家庭带来了不幸,给父母造成无法愈合的创伤。因此,同学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懂得安全的重要意义,做到:安全第一,从我做起;安全第一,从小事做起。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人人讲安全,保证人人都安全。
3、正确燃放烟花爆竹。接近年关,烟花爆竹大量上市,一些“三无”劣质产品偷偷上市,同学们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最好能在家长的陪同下,在正规的经销处购买。在燃烧鞭炮、焰火时,要由家长陪同,要在宽敞地方放,不要对准人放,避免造成人员伤亡,严防伤害事故发生。
4、防火、防气、防电。我们每天都可能会与火、与电、与煤气打交道,同学们要了解有关知识,在生活中要注意消除水、火、气、电等存在的隐患,做到不玩火,注意防火,若遇到火警时要知道及时拨打119报警。不玩电,不私自拆装电器防电注意用气安全,防煤气中毒等。去冬今春,降水极小,近期气温回升,加之我镇山上路况进一步改善,上山游玩人员明显增多,春节将至,上坟烧纸现象也将骤增,野外用火概率增加,风干物燥,森林防火形势严峻,镇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层层落论文实森林防火责任制,要求学校加大森森防火宣传及安全教育的力度,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为此,我校已经下发了《给学生家长的一封信》,要求同学们假期不要在地里玩火,严禁在柴禾堆旁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荒燎堰、杜绝带火种外出现象。
5、监控文化生活,严防精神污染。网络世界对青少年具有强烈的诱惑力,长时间沉溺会导致人际交往、简历适应能力的下降,会情绪低落、思维迟缓、孤独焦虑、食欲不振、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睡眠障碍,甚至犯罪或消极自杀。所以希望同学们要远离网吧,不登录不健康的网站。也不要涉足营业性电子游戏室、台球厅、录像厅、卡啦ok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听、不信、不传、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抵制活动。不购买、不借阅内容不健康的书刊、报纸、光碟、录像带不看低级趣味的电影、电视。多读健康的书刊,多看乐观的节目。要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简历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6、不到池塘、河湾、水库,若发生事故,要大声呼救。
7、出门必须和家长打招呼,并按时回家。不准夜间9点以后在外玩耍,夜晚不得单独出门,更不能在外过夜,彻夜不归。
8、与陌生人打交道时,要提高鉴定警惕,谨防上当受骗。遇有紧急情况,要见义勇为,智慧取胜,避免力敌不过反而危害自身现象的发生。
9、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注意饮食卫生,不暴饮、暴食,要合理饮食,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不买“三无”食品,每个同学在假期中要做到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生活要有规律,按时起居,多锻炼,预防疾病侵染,提高身体素质。
规则高二议论文800字1世上有一道多解的文字方程式。至今尚未有公认解。它要求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形象思维来求解。这道方程式是:“规矩=?”
看到这个题目,就冥思苦想,绞尽脑汁琢磨半天竟毫无收获。无意间看到外公的遗像,脑子里突然冒出了外公的“规矩论”。
答案一:规矩=原则
“规,圆也;矩,方也。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规矩就是原则。”外公运用他独特的方式,挺着将军肚发表了他的“规矩论”。话音未落,笑声未止,“叮叮……”来客人了,门缝钻进一副眼镜,还捧着一个牛皮信封,点头弯腰地说:“陈老啊,帮个忙。小活,给把把关……”“得得得,又是你们。”外公撇撇嘴:“不是说了嘛,上头不允许底下私自批,你们不是让我这个老革命违反原则嘛,临了晚节不保,这事说破天也不成!”又是一阵恳求,皆被一句句回绝,最后外公呼哧带喘的送走“瘟神”摇摇头,“哎,真没规矩!”
已经过逝的外公的“现身说法”诠释了老一辈人心中的“规矩”――有理有力的原则。
可是,“真理”不只一个呀?十年寒窗让我学会思考问题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所以寻求老爸的帮助去也。
答案二:规矩=习惯
“生活里哪来那么多的文绉绉?规就是习,矩就是惯。习以为常,惯之以行,规矩就是习惯!”老爸一边扫描我的房间,一边给我传授他的“规矩经”。我正听得起劲,老爸却瞄上我的“乱窝”:“我说,大星期天的你怎么连屋子都不收拾,哪像个女孩子家,真没规矩,快快!”老爸一挥手我立刻变成了快速清洁员,待到房间收拾整齐后,他的脸上才溢出了满意之色。接着拍拍脑瓜:“刚才我说到哪里了?”……“大人说话哪有小孩之插嘴的份儿,真是臭习惯,去去,没规矩。”
爸爸的“胡乱教育”揭开了家长那“至上”“专制”的权利――养成好习惯。
刚要收笔,又来了一个“解题高手”。
答案三:规矩=束缚
“有这样一幅漫画,一堆各种各样的形状,三角、方块,排着队进了学校,而出来的全是一个溜溜圆,这叫‘规矩效应!’”老姐正捧着高三物理发牢骚:老姐最爱每年学校的运动会,那可是她的舞台。可今年她高三,班主任给她一句话:“这可是学校的规矩,不许参加!”……“你说说!”……“啪”老姐扔掉书:“这就是束缚!什么规矩,摧残人的!”无赖中,屋里多了一丝“规矩”的愁云。
老姐的“满腹怨气”敲响了社会的警钟――束缚全面发展。
慌乱后,又有许多人送上了此题的答卷。思路多多,答案多多,就不一一列举了。因为按规矩,我得赶快去做作业了。
规则高二议论文800字2置一把沙于纸上,微微振动纸的边缘,沙子便肆意地流动,如果在纸上涂一层明胶,再放之以沙,则粒粒皆安份地粘在纸上,还可以用之做砂纸,赋之以实用价值。
——题记
如果把人类比作砂,把社会比作纸,那么规则便是那明胶,它使人类与社会相辅相融,并使人人发挥各自的功用,凝聚为一个坚实的群体,如果没有规则,人类必将是―盘散沙。由此说,规则是社会形成的基础,没有规则便没有人类社会。
我们生活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但仍有一些不和谐的事情发生,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每天都有好多无辜的生命告别这个美丽的世界,种种悲剧在警示着人们,但很多人仍感觉无所谓。这只是一个小小的例子,在中国或者是其他别的国家,不守规矩的例子还有很多。
如果再贴近生活一点,那么乱插队则是在平常不过了。中午,学校的食堂人头攒动,把我挤来挤去,好不容易走到卖饭的窗口望着长长的队伍,心里直叫苦什么时候才能吃到饭啊,我都快饿晕了。没办法,先来后到这是规矩,我也得做个新时代的文明人嘛,慢慢排吧,前边的人渐渐少了,后边的人渐渐多了,于是一些人便不管什么先来后到死命往里挤,一个挤都挤刚才还井然有序的队伍转眼间乱成了一锅粥,在我被人群急得团团转却也无能为力时,旁边的人和后边的吵吵起来了,无奈只好在越来越乱的买饭大军中明哲保身退下。中午的饭就是一块干巴巴的面包了。哎,就不能有点素质吗,可怜了我的胃。
我们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我们学了知识是要报效祖国的。也许,那个同学是个未来的诺别尔奖获得者,研究得到了一项重要的科学成果,也许,为祖国的进步做出了伟大的贡献。但如果我们不听从老师的教诲,不好好学会做人,遵守学校、社会的基本的道德规范,那么,我们即使学有所成,我们也有可能成为社会的害群之马。
自觉地遵守纪律,从小就养成好习惯。我们只有插上文明的羽翼,在知识的天空中翱翔,才能在时间的流逝中不停地迈上进步的阶梯。
规则高二议论文800字3一看到这个题目,我就想到英语老师曾经说过:“如果你不能改变规则,那就先掌握规则,积攒实力,将来做制定规则的人。”这句话一直被我铭记,不能改变规则,那就创造规则。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老师的至理名言。所以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老师们所制定的规则,现在的老师评判好学生和坏学生的标准,就成了他们遵不遵守规则。这些学生可以看做第一种人——遵不遵守规则的人。
当然,如果所有人只是一味的遵守规则,而不知变通,那么这个世界将少掉很多乐趣。我们还应当适时地利用规则,这样,才能闯出一片新天地。这就出现了第二种人——利用规则的人。
读到这里,有人不禁要问了,遵守规则也好,利用规则也好,都是建立在有规则的基础上的,那么,规则又是怎么产生的呢?
其实,这世上本没有规则,那些所谓的规则,只是多年以来的民风民俗衍生而来的。于是乎,便有“好事者”将它们整理起来,制定成了规则。相对于前两种人,这创造规则的人又不一样了。前两种人,前者是被动的接受规则,后者是较积极的利用规则,殊不知,能够创造规则的人,才是生活的强者。
封建王朝时期,那些君主就是创造规则的人,首先不说他创造的规则对百姓有利与否,但有资格、有能力制定规则的人,其背后所付出的努力,也值得让我们尊敬。
面对规则,弱者服从它,强者利用甚至创造它。面对规则,我们首先应当服从它,再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利用它,甚至创造出全新的规则,争做生活的强者!
规则高二议论文800字4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有有各种各样的规则。小朋友做游戏时有规则,各种体育赛事都有规则;学校的校规、校纪,国家的法律等无不可称为规则。为什么有这么多规则呢?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我们需要它们。
各种各样的规则虽听起来十分烦琐,但仔细一想,它们绝大多数是合理的,符合尽可能多的人的利益,因为它们就是为此而被制定出的。
也许有人会说:“啥是规则?纯粹是戴在人们心上的精神枷锁。”而这些人也常因我行我素而受到处罚。
诚然,有些规则确应被摒弃,比如妇女缠足等封建习俗。这样的规则不利于人类的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的正常运行,我们当然要把它们废除掉。
但是,我们不能仅凭个别不正确的规则便否定有规则的必要性。试想一下没有规则的世界吧,那会是个什么样子?
没有规则,体育赛事就无法进行。因为没有规则,所以什么手段都可以用;因为没有规则,所以再怎么折腾也闹不出个谁输谁赢;因为没有规则,所以体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没有规则,人类就不可能生存发展。离开了道德、法律的束缚,别有用心的人便可为所欲为,最终被强大的人除掉,整个人类社会会因此变得处处混乱不堪。
……
没有规则,这个世界将会是混乱的、倒退的。可以说,规则是我们生存发展的必要保障。
或许有人会用一句军事谚语来反驳:“战鼓发言,法律沉默”即说规则是脆弱的。而我则认为,此谚语本身就是一条规则。“弱肉强食”是这个世界不变的法则。在这一规则下,我们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实力,才能在激列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若是无视这一规则,我们将会重演近代的历史。
我们需要规则,需要有利于推进历史发展的规则。
规则高二议论文800字5生活在这世上,时时处处都有规则。面对规则,有的人抱怨它让人放不开手脚,有的人对它不屑一顾,还有人遵守规则,并享受着规则带来的有序生活。规则在人们心中的印象各不相同,我们要怎样对待规则呢?
规则应该是张无形的网,它在无形之中限制人们的活动。规则这张网,大到国家的政策方针,小到日常行为规范,时时刻刻在我们左右。而我们,可能同时身处各种“网”之中,大大小小,随时随地。想象一下我们身处各种“网”中的情形,行动受阻,不禁有种窒息的感觉。可是,我们要知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亦是如此,没有这么多规则参与我们的生活,我们现在可能早已处在一片荒蛮、混乱之中了。
可是,有时规则又不是“规则”了。为什么有人面对规则会那么坦然?因为他们眼中的规则早已不是束缚人的网了,或许已经融入了他们的生活,成为了他们生活的一部分。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从不会觉得等红灯是束缚他们的网;守时的人从不会认为每日按时出勤是一种负担;年仅十岁的孩童,早已明白上完厕所后冲水是一种规则。因此,把规则当成一种习惯,心中常有规则意识的人不会为规则所累,不会抱怨规则。或许,“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就是人人都有规则意识的社会之写照。
一、信赖原则的发展
信赖原则(Der Vertrauensgrundsatz)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注:参见[日]西原春夫:《交通事故和信赖原则》,成文堂1969年版,第14页。)它是德日刑法理论上确定过失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信赖原则肇始于交通运输业。对于交通事故之责任认定,依传统的过失犯理论,行为人的预见可能与预见义务是一体的,只要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即有注意义务;只要认识到危害结果就要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因而驾驶人在行为时,具有注意义务,并有注意能力而不注意,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构成刑法上的过失。传统的过失理论对于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动力交通工具稀少的时代,固然可适应,但在20世纪以后,动力交通工具之发展日新月异,数量快速增加,如再依照传统的过失犯理论追究其责任,则每一事故发生,均可追究驾驶人的责任,这势必阻碍社会的发展,影响人类生活的进步,使动力交通工具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性能丧失。为减轻交通运输人员过多的义务负担,在危险分配理论基础上,信赖原则应运而生。
信赖原则作为分配注意义务的原则,首创于1935年的德国判例。德国旧联邦最高法院在确立依赖原则之前,对驾驶人过失责任的认定,一般采取较严格的态度。认为驾驶人不能期待其他交通参与者采取合乎交通秩序要求的正确态度,而应随时注意他人从路旁突然闯入车道的情况,所以驾驶人注意义务的范围极广。只在“以要求道路利用者之考量,系超越‘日常生活经验之可能者’之范围,始不负过失之责任”。(注:参见[日]西原春夫:《交通事故和信赖原则》,成文堂1969年版,第87页。)1935年12月9日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注:该判决系对某一被告于某日下午6时许,驾驶汽车沿市内电车的路行驶前进,电车轨道高于汽车轨道。当被告的汽车行至桥前1.5米处,在其前方有两个成年人从电车轨道走下,与被告的汽车相撞,造成一死一重伤。柏林地方法院以“被告在天气晴朗、视野良好的情况下,如能够充分注意,即可适时注意电车轨道的二人,并从二人的态度推知对方欲在自己前方穿越汽车道,可采取鸣笛等措施,因而认定被告成立过失致死及过失致伤罪。”但联邦最高法院则认为:“汽车驾驶人虽对步行者违反交通规则之情况,应有心理上的准备,但对驾驶人的此项要求,应考虑日常生活之要求及汽车交通之本质、特性及重要性等,而在可以容许的范围内,始为适当。汽车驾驶人并无将所有行人可能不注意的情况都予以考虑的必要及可能,从当时的全部情况,经深思熟虑,判断行为人必不至如此不注意时,则视行为人已尽其注意义务。一般而言,在白天且车流量不大,视野良好的市区,汽车驾驶人对于成年人不愿接近自己车辆而突然从电车轨道走向汽车道的情况,实无予以考虑之必要。”据此改判被告为无过失。参见[日]内田文昭,洪复青译:《过失——信赖原则》,(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6卷第5期。)(RGST,71)中确认了如驾驶人可信赖其他交通参与者亦同将遵守交通规则,则无需考虑他人突然违反交通规则之必要,这使汽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的范围缩小很多。这一判例首创了信赖原则。信赖原则在初创之时,虽缩小了驾驶人的注意义务的范围,但在适用上仍受到限制,其限制之一是驾驶人本身之行为应符合交通规则,否则即使他人之行为系属突然发生,因驾驶者本身已违反交通规则,则驾驶人仍应负过失之责;其限制之二是驾驶人对结果之发生需无预见可能性,如有预见可能性则仍不免于过失责任。因此对老者、儿童、残疾者可能违反交通规则,应特别予以注意,否则仍无信赖原则之适用。(注:参见周冶平:《汽车事故与刑事责任》,《法学丛刊》第25期,第23页。)
到1954年7月,联邦最高法院与刑庭联合总会作出决议,才使用“可以信赖”及“信赖原则”之文句。这一决议遂奠定交通事故信赖原则之基础。(注:廖正豪:《过失犯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97页。)“信赖原则”理论包含以下要点:(1)参与交通之人,除有一般注意义务之外,尚有依实际情况而异的特殊注意义务。(2)过于加重干道驾驶人之谨慎义务,徒然造成交通之不流畅,于道路安全之维护与国民信任感之培养皆无助益。(3)干道驾驶人对不可知他人违规行为实无预见义务。(4)唯对已见之危险,仍应极力回避结果之发生。(注:参见翟唳霞:《刑事上信赖原则之理论与实用》,(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6卷第5期,第48页。)
促使“信赖原则”(即在生活上当然可以信赖之原则)确立之契机,乃汽车及其他车辆数额之激增,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1910年,德国汽车总数仅5万辆左右,到1925年,由于经济安定,其总数已增至43万辆,到1935年,其总数已达214万余辆。由于经济的发展,汽车数量的激增,汽车必须发挥其具有的高速之机能以适应近代生活环境而免阻碍交通;道路及交通标识等设施得以发展,行车之交通知识亦因之而逐渐普及,这些都是促使信赖原则确立之因素。而传统的过失理论对汽车驾驶人赋予太严格的注意义务,使驾驶人在行车时,必将其速度减至随时随地可以停车的程度。而这样的汽车运行速度,与步行速度相差无几,就使汽车丧失了所应具有的高速机能,且造成交通阻塞,显然这种理论已不能解决汽车之高速运输价值与道路交通安全价值之冲突。于是产生“所谓一方面认定现实之预见可能性,另一方面否认发生预见义务”之理论,“信赖原则”即基于此构想而产生,亦可谓“信赖原则”乃系以“现实上虽有预见可能性之情形,但仍可否定发生预见义务以及回避结果义务”之任务而登场者。(注: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修订版,第360页。)
日本早期对于交通事故之判决,也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大多基于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认为驾驶人应负过失之责任。但对火车、电车等高速交通工具,因考虑其特性而有若干从宽处理的判决,不过当时之判决与今日信赖原则之精神相距甚远。二战后,日本渐受德国之影响,转为对交通工具速度的重视,发展了信赖原则,缩小了驾驶人的注意义务的范围。在信赖原则引入日本过程中,西原春夫起到重要作用。受日本刑法学会的委托,西原春夫1959年负责“过失与交通事故”比较法共同研究的德国法部分。他在研究报告中,第一次介绍了德国法中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信赖原则”。1965年,他在搜集了一系列以信赖原则为标准而否定被告人过失责任的德国判例基础上,发表了呼吁在交通过失认定中采取信赖原则的论文。后很短时间内,日本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采用了这一原则。西原春夫也因此一夜之间名声鹊起,一跃成为日本刑法学界的“宠儿”。(注: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5年联合出版,第143页。)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次适用信赖原则否定过失责任的判例,是1966年6月14日的判决,此判决不是以信赖原则去认定驾驶人之过失责任,而是认定乘务员之责任。(注:1966年6月14日的判例是:某私营铁路站的乘务员,深夜从到站的电车上让醉酒、昏睡的客人下车,被行驶中的电车压死。对于此案,否定该乘务员业务上过失责任的判决有如下说明:“在乘务员使醉客下车的时候,除了是根据该人酩酊前的程度和步行的姿势、态度等其他从外部容易观察的征迹可以判断该人有与电车接触、落在线路中的危险这种特殊情况外,信赖该人会采取必要的行动,是相应地对待乘客就够了。”参见[日]大zhǒng@①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241页。参见[日]西原春夫:《交通事故和信赖原则》,成文堂1969年版,第14页。)第一次在认定交通事故中的过失适用信赖原则的,是1966年12月20日的判决。(注:参见[日]西原春夫主编,李海东等译:《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7年联合出版,第265页。)
1966年12月20日的判例是:汽车在没有实行交通指挥管理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在车道的中央附近熄火,再次发动后以约五公里的时速行驶时,从右侧方行驶的摩托车想从该汽车前方超过,结果相撞,致使摩托车的乘者负伤。(注:参见[日]大zhǒng@①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241页。)对于本案,否定汽车驾驶者过失责任的判决理由是:“在本案中,对于汽车驾驶者来说,如果不存在特别的情况,他就可以信赖从右侧方向驶来的其他车辆会遵守交通法规,为避免与自己的车相冲突而采取适当的行动,根据这种信赖进行驾驶就可以了。对于认识右侧一方的安全,预见像本案中被害人的车辆一样,竟敢于违反交通法规,突至自己车辆前方的(其他)车辆,据此防止事故发生于未然,不属于(行为人)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注:[日]中山敬一:《信赖原则》,载中山研一、西原春夫、藤木英雄、宫泽浩一主编:《现代刑法讲座》第3卷,成文堂1982年版,第80页。转引自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5-196页。)
自上述判决之后,“学者间反应颇佳。各级法院亦奉为交通事件裁判之圭臬。且将之扩张适用于摩托车相互间,及汽车与脚蹬车相互之事故上。”(注:陈国梁:《日本交通事故上之信赖原则》,(台湾)《刑事法杂志》第20卷第2期,第49页。)至于车辆和行人之间是否适用此原则,在实务上最初无适用余地。其理由是:(1)步行人对危险之发生,常居于被动地位。(2)就交通安全设备言,对产量之设备较对行人之设备为优。(3)就交通危险防止言,司机多有较专门知识经验,而行人则没有。(注:陈国梁:《日本交通事故上之信赖原则》,(台湾)《刑事法杂志》第20卷第2期,第51页。))后来随高速路的发展、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分开以及交通信号设施的完善,维护交通之畅通,发挥汽车等高速交通工具之性能,在实务上对于行人和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有适用信赖原则扩张之趋势。而今日本法院对于交通事故适用信赖原则,已成为普遍。
二、信赖原则与过失责任之根据
在信赖原则产生之前,对过失之责任有旧过失论和新过失论之发展。旧过失论以预见可能性为中心,重视结果预见义务。认为在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对结果有预见的可能,能够预见到具体的结果却未预见,即违反了注意义务,应负过失责任。这使过失成立的范围过于广泛。新过失论则认为过失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违反结果避免义务。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不仅包括认识、预见义务,也包括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即为避免结果发生而采取适当手段的义务。行为人在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基础上,有为避免结果的发生而采取适当手段的可能却没有采取,因而应负过失责任。在交通领域,依信赖原则使行为人因信赖他人采取适当行为而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不负过失责任,其根据是什么?对此,在德、日有二种不同学说。(注:廖正豪:《过失犯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08页。)
1.限定的预见可能说。该说认为“行为人适用信赖原则,不负过失责任,系因直接排除行为人之预见可能性。亦即因行为人信赖其他之人均能遵守生活上所应遵守之法则,则行为人即无须超越此一社会生活上所应尽之注意义务而为注意,其即无此预见,则当然不必进而负回避结果发生之义务,故其行为即无过失可言。”(注:廖正豪:《过失犯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10页。)西原春夫即此主张。(注:西原春夫认为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均有不安感或危惧感,极易成立过失,故以信赖原则排除其预见可能性。参见[日]西原春夫:《信赖原则と预见可能性》,载于ジエリト第552期,第33页。)该说将行为人不负过失责任归于直接免除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赋予信赖原则以有力依据。但是为何在一般情形可认为有预见可能性,而在适用信赖原则时,则否定行为人有预见可能性及如何协调二者?因而有学者提出将预见可能性分为“事实上预见可能性”和“刑法上之预见可能性。”(注: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修订版,第364页。)事实上预见可能性,是指行为人本人在当时情况下,根据自己本身情况所见之预见可能性。刑法上之预见可能性是指社会一般人在该状况下所见之预见可能性,而信赖原则免除的正是刑法上之预见可能性,而信赖他人也能采取适当的行动,且在社会上属于相当时,即可否定预见可能性,从而不成立过失。
2.限定违反注意义务说。该说认为行为人行为时仍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信赖其他人将与自己同样遵守有关之规定,即他人也将符合社会生活所必须之注意,故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免除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该说基本上仍认为行为人与其他人都具有预见可能性,只因行为人之信赖,乃减轻或免除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
如前所述,随着交通业的发展,高速交通工具的利用,人类发明不断涌现,如仅以行为人有预见之可能即论以过失之犯罪,则行为人将动辄受刑罚之苦。但一般人的法益也不能不予以照顾,因而有关过失犯的理论,从传统的过失犯理论发展至新的过失犯理论,使有结果无价值的观念进而兼顾行为无价值,以寻求行为人与社会间共同生活利益的平衡,尤其对于交通事故创立信赖原则,更是此精神之具体表现。而依传统过失犯理论或新过失理论,均不能排除行为人之预见可能性,但因行为人既已尽自己之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那么行为人对于结果发生的避免,也尽了一般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所以此说“就免除注意义务之点而言,可以说比较符合刑法客观上之要求。”(注: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修订版,第364页。)
三、信赖原则的适用
基于危险分担之法理而生的“信赖原则”,与“容许的危险原则”都具有限制过失犯的成立作用,在处理交通运输事故,促进交通便利和对社会和谐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由于“信赖原则是一定社会相当性下的信赖,信赖原则中注意义务的分配也应在信赖的基础上分配,因此,它都不是无条件、无限度的”。(注: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日本学者对在处理交通事故中适用信赖原则的主客观要件作了深入探讨。(注:参见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页。)适用信赖原则必须存在着对其他交通参与者对于遵守交通法规以及交通惯例、交通道德的信赖,且这种信赖符合社会生活中相当性要求。“信赖的社会相当性”判断对信赖原则之适用至关重要。社会相当性的判断会随时代变化而变化,且以现实的交通情形为前提,因而不能墨守成规。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信赖一般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注: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修订版,第286页。)(1)行为人本身违反交通规则,因而发生事故,对此信赖他人遵守交通规则,并采取适当的行动避免危害结果,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所以不能适用信赖原则。(2)在容易预见对方有违反交通规则之行为者,如酒醉之人或醉酒骑车之人,因其心神不正常,极易违反交通规则,以信赖其遵守交通规则而采取适当的行动以回避事故发生的,这在一般社会生活上不具有相当性。(3)因道路以及其他状况可以预见违反交通事件发生危险性高的场所,以及从周围的状况看不能期待采取适当行动的场合,如在住宅小区、道路有雪或其他无人行道与车道相区别的道路上,有众多的行人出于不注意的行为的情况下。在此,从社会一般情况看,不能信赖行人必能采取适当的回避行为。(4)对对方是幼儿、老年人或身体残疾而无保护人陪同者,此等人因大多数不能理解交通规则或即便理解也会基于本能而行动,因此不能期待其必能遵守交通规则而采取适当的回避行为,信赖此等人的适当行为,欠缺社会相当性。(5)对方的违反注意义务即将造成危害后果,行为人有充足时间可以采取适当的行动以避免结果发生的,不能适用信赖原则,因为信赖原则并不是主张“被害者如有过失时,则加害者之过失即行消灭。”
基于危险分配理论而生的信赖原则在德、日已广泛适用于交通领域,但是近年以来,随着科技和社会发展,科技广泛用于社会以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但同时会牺牲某种程度的法益与安全。现代医学之发展使得重大医疗行为,仅靠几个医师行为难以完成,还须借助其他人如麻醉人员及护士等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在其他行业如建筑业也需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才能完成,而对这些需多人共同合作才能实行的危险性作业领域,其形态与交通工具有相似之处,对其发生的过失事故,如医疗过失、企业过失、监督过失等能否适用信赖原则以免除其过失责任,即信赖原则是仅为交通事故过失认定的原理,抑或是为一般过失认定之原理?这也是德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面临的一重大问题。对于在交通领域之外适用信赖原则,日本学者持一种谨慎的态度,对判例中过于扩大信赖原则适用面的作法流露出深深的忧虑。(注:[日]大zhǒng@①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1页。)在理论上也有不同见解。(注:廖正豪:《过失犯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08-210页。)
1.肯定说。认为工厂的食品、药品、医疗等与交通在性质上同属于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生活条件所必需之设施或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发展并适用信赖原则,在食品、药品、公害或医疗事故时,就没有排除适用信赖原则之理由。
2.否定说。认为交通事故适用信赖原则,系经长期理论与判例之发展逐渐形成的,此原则是针对交通事故之特性而形成的,其他如食品、药品、公害或医疗事故,性质已与交通事故并非完全相同,考虑重点也不一致,因此应根据食品卫生或医疗行为之本质与社会的需要,逐渐经 由理论与实务充实而形成若干原则,因此主张无需适用信赖原则。
学者对上述肯定与否定之见解,多数采取肯定的见解。(注:转引自廖正豪:《过失犯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11页。)在实务上,对于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是否适用信赖原则,日本有一著名判例,即森永奶粉砒素中毒案件。(注:参见[日]藤木英雄,洪复青译:《食品中毒事件之过失与信赖原则——关于森永奶粉中毒案件》,(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6卷第5期。[日]西原春夫,廖正豪译:《信赖原则与预见可能性——就食品事故与交通事故之比较》,(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8卷第5期。)案件发生于1955年8月,在日本关西一带,因森永奶业公司所卖的森永奶粉中含有大量砒素,以致多数幼儿中毒,有一百多名因而死亡,一万名以上罹患疾病。经有关当局派员调查其中毒原因,发现森永奶业德岛工厂为使奶粉的溶解度及安定性提高,须加入第二磷酸苏打,于是在1953年向该地药商“协和产业”购买第二磷酸苏打,协和产业最初交付“木山化学工业”所制的正常产品。1955年4月至7月,协和产业经“松野制药”向其他业者购买制造“矾土”而产生的废物,经脱色及再结晶后,冒充第二磷酸苏打交付于森永,该制剂的结晶外形与第二磷酸苏打颇似,但因此种制剂含有大量砒素,并非第二磷酸苏打的特殊化合物。森永收受后误认为是正常的第二磷酸苏打制剂,没有怀疑其是冒用同一名称的其他制品,未经检查,即将松野制剂掺入奶粉,致食用的幼儿发生上述死伤结果。案发后,德岛工厂厂长和研究使用第二磷酸苏打制剂的制造课长,依业务过失致死罪被起诉。一审德岛地方法院于1963年10月25日依森永乳业公司信赖协和产业向其交付的是同样品质之物,对协和产业将粗劣的松野制剂作为第二磷酸苏打交付的可能性或危险性不具有预见可能性,因而否定被告的过失责任,宣告二被告无罪。
检察官上诉后,二审高松高等法院于1966年3月撤销原判决,发回德岛地方法院。其理由是:(1)工业用第二磷酸苏打制造者并无对其制品予以如药局处方或试药相同之规格或品质之保证,所以收受使用之时,仍不能认为无以非第二磷酸苏打冒用第二磷酸苏打出售的可能性。(2)此种可能性虽微小,但关于食品制造不能漠视不洁物或有毒物万一掺入食品的不安感,因而有预见可能性存在的意义。(3)由此,身为食品制造者的森永从业员,应订购药局处方药品或试验药品,或于收受时,即有就其制品予以化学检查之注意义务。(4)被告怠于注意义务。德岛地方法院以此判决要旨,而作有罪认定,判除制造课长3年禁锢之刑,厂长无罪。
同一案件一审适用信赖原则,二审以“高速度之交通机关之驾驶者与食品制造业者,立场本已两歧,且交通机关或行人对于交通规则之遵守,与药品制造业者之同业规则并非同一性质”而否定信赖原则之适用。二审判决之认定,对于食品事故是全然不予适用信赖原则,抑是仅就本案不得适用?西原春夫认为并非全盘不予使用,“如食品制造业者所欲添附者,系使用本身安全之处方品,然而因药品制造业者之过失,误将标示相异内容危险之药品加入,结果制造贩卖有毒食品,致消费者于死伤,此种罕见案例,易于判断,因其系购入处方品,即无检查之义务,”(注:[日]西原春夫,廖正豪译:《信赖原则与预见可能性——就食品事故与交通事故之比较》,(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8卷第5期,第25页。)因而可适用信赖原则。
关键词:交通肇事 道路安全意识 立法与执法力度 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一、人的因素及法律上的不利评价
(一)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重要的原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论是肇事者,还是被害人,因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违章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占事故发生率的50%以上;因对法律认识不足,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而擅自离开现场或破坏现场,未有效保护现场并设置安全提示标识等非法或不当行为导致量刑加重。
(二)驾驶员驾驶技能的高低、驾驶员持续驾驶时间、行驶速度等因素的影响,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主因。
2012年2月3日,付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沿西后线行驶时与行人霍某相撞,霍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注:无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导致一人重伤即可构罪)
2012年1月15日9时30分许,陶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横过马路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年仅7岁的小学生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陶某弃车逃逸。(注:首先,肇事者对其逃逸行为的严肃后果认识不足,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虽未破坏现场,但在其应当且有机会报警的情况下而未报警,客观上形成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而认定逃逸,致使刑罚加重。且因其逃逸行为,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主张对其免责,从而加重了对被害人进行经济损失赔付的负担。另外,被害人属未成年,在监护人未尽职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致使被害人脱离了监护人的控制,且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的不当行为,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诱因,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
由上述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清查的认识到,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章行为,有的是因为驾驶员引起的,有的是行人引起的。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章并道、盲目开快车对交通标志、标线视而不见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酿成重大事故,追悔莫及为时已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见行人翻越防护栏杆、横穿马路的违章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更是导致事故频发的罪恶之源。
二、车的因素
车辆的适行状态是保障行车安全的客观条件。车辆本身的安全设计、安全性能、制动系统以及在车辆投入行驶之前对车辆进行的必要安全保养与检查,都与安全行驶息息相关。
三、其他因素
(一)道路因素。道路的通畅适行,是安全驾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前提。对道路进行必要的维护,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安全防护及监测,有保障安全驾驶,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与责任。
(二)环境因素。环境因素包括的范围很广,既包括道路交通设施、通行条件的社会环境,也包括天气、气候、嗓音、废气污染等自然环境。据统计,雨天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比晴天要多20%以上,也就是说环境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行车的安全。
(三)立法与执法方面。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正处于日趋完善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有些行为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用法律进行评价的情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一些地区对安全影响比较大的交通违章事件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执法警力仍然不足,偏远以及落后地区交通活动处于乏人问津的自由状态。警力分配不合理,出现有的路段警力过于集中,而有的路段却疏于管理的情况。
(四)管理手段方面。专业交通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缺乏、信息化水平低下,对道路交通科技的投入远不能达到普遍覆盖所需的水平,存在许多盲点。
一、要加强道路安全教育、提高道路安全意识
(一)交通安全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要培养广大中小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形式,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普及道路安全知识,提供必要的现实案例,以案说法,使广大群众能够深刻地认识到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进而提高道路安全意识及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对违章行为进行有效地抑制,是降低甚至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率的最有效的对策。
另外,驾驶员交通违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对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督与约束极为重要。
二、保障道路适行安全,例如,在道路交叉口信号灯的设置时考虑交叉通量、交叉口安全度及相信路段安全度,使其设置更科学更实用更有效;定期维护及时清洁风险提示标识,使其有效发挥其安全行驶的提示作用等。此外,路面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和抗滑性也是影响道路安全行驶的原因。
三、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设施的投入,有效应用各种先进的通讯设备、视频监视系统,在各级交通警察系统建立事故数据管理系统,及相应的事故报警系统以及时、快速应对事故的处理,力图将事故的危害后果降至最低。
四、加大相关立法及执法力度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就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漏洞及操作力较差的法律领域进行科学调研分析,尽快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时代对法律的需求,更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二)切实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当地的报废车辆标准,禁止不符合条件的破旧车辆上路,严格限制低速车进入高等级道路,加强对道路设施的管理,严禁违法占用道路、破坏道路附属设施建立驾驶员违章记分制度,对驾驶员的违章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加大对交通违章的惩罚力度,强化 交通法规的威慑力,对严重违章、不接受处罚的事故责任者或者肇事者坚决予以法律制裁。
五、加快建立事故紧急救援系统。有关研究表明,40%死亡人员是因为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从美国交通安全实践经验中可以看出,缩短事故后时间,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过程中的伤亡以及伤害程度。在这个意义上,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被称为“生命黄金半小时”,对挽救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生命至关重要。我国已有少数地区建立起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通道,但是多数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还没有建立起该救援通道,有关部门应尽快做好该项工作[2]。
六、设立公益救援基金,在个人无力救助或个人能力远远达不到基本救助需求的情况下,为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人道主义帮助,解决其亟待解决的实际生活问题,尽量减轻其遭受的事故创伤。
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有效地预防、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由我做起,由不违章做起,为自己,为家人,珍爱生命,远离事故!
【摘要】在个人基本数据与网络媒体素养能力的关系上,有“家中可否上网”、“父母是否会使用网络”及“父母是否会干涉或是参与我的网络行为”等因素会影响儿童网络媒体素养的表现。
【关键词】父母是否会干涉、参与我的网络行为
【本页关键词】欢迎论文投稿-、省级期刊征稿、国家级期刊征稿
【正文】
(四)在个人基本数据与网络媒体素养能力的关系上,有“家中可否上网”、“父母是否会使用网络”及“父母是否会干涉或是参与我的网络行为”等因素会影响儿童网络媒体素养的表现。由于网络媒体素养能力是由五项不同的能力所组成,受试儿童在各分项能力的表现上各有不同,因此很难找到一个全面的决定因素。
( 五) 根据回归分析的结果发现,“是否会因上网耽误其它事”因素是网络媒体素养能力的重要预测变项。
(六)“父母干涉参与的程度”对于儿童网络媒体素养的表现也有很大的影响,父母干涉参与程度为中度或是高度的儿童,在网络媒体素养的能力上要比那些父母完全不干涉参与或是低度干涉参与的儿童好些。
(七)家中有计算机或是可以上网的儿童,在“网络使用能力”及“信息评价能力”的表现上明显优于家中没有计算机或是无法上网的儿童,从这样的研究结果来看,“数字鸿沟”的概念确实存在。
(八)研究发现,上网时间越长的儿童,虽然在“网络使用能力”上表现较好,但在“网络法律能力”及“网络礼仪能力”上却较差,这是一个让人忧心的问题,当政府与教育管理部门在积极鼓吹全民上网的同时,却造成网络使用者的素质低落,这就好比一个开车技术很好的驾驶,在马路上居然不懂得遵守交通规则与礼让行人一样,因此在积极建设信息社会的同时也应加强对信息科技的伦理教育。
(九)承接上点,虽然网络使用时间越长的儿童,在网络媒体素养的表现上不一定较好,反而有较差的现象,但研究结果也发现,如果家长能够适度干涉参与,或是培养儿童使用网络自制的能力,则可以提高儿童的网络媒体素养。
(一)目前的信息课程将学习重点放在信息处理及信息搜寻上,对“信息科技的认知”方面却很少涉及,建议教育管理部门在制订课程上可以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在本研究的儿童对于“网络安全能力”、“网络法律能力”及“网络礼仪能力”上仍嫌不足,而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在积极推动全民上网的工作之外,也应该倡导与网络媒体素养相关的其它概念,让儿童除了可以更早、更有机会接触网络之外,更能具备网络使用以外的知识。
(二)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学校老师仍为儿童网络知识的主要来源,建议学校老师除了教授关于网络使用、信息搜寻与处理的课程之外,也应教导学生以批判性的角度思考网络信息。除此之外,老师也应利用机会与学生讨论关于“网络安全”及“网络礼仪”的概念,这两个部分对于网络社会的小公民来说应该是最基本的常识,但在正式的信息教育课程中极少被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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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经常进行理想教育,把每天做的事都称为理想,做好每一天的事,实现每天的理想,让学生有成就感,不盲目、不虚空;把短期目标与远大理想结合起来;七年级上册教材一、二单元的内容就是对孩子的人生理想教育,有了理想,就有一种向上的力量,催人奋进。
教育学生学习科学,相信科学,运用科学是认识一切事物的基本出发点,有科学精神和意识,用科学道理解释所有现象,让学生感到学而有用,更有一种探索的欲望和动力。现实中的事例证明了这些,“嫦娥一号”升空探月,“神七”多人多天飞行,成功出舱活动,让学生知道中国科技的发展水平,读一些科普文章,用科学的眼光了解身边的一切。
再次,坚持培养学生的高尚情感和道德教育。人最可贵之处应是讲道德,能合理渲泄情感;与家人、亲朋之间要讲亲情,父母的养育之恩不能忘,师生之间的培育之情不能缺,懂得感恩,学会感恩;利用教材对初中学生进行健康而高尚的爱情教育,遵守婚姻道德,这是人类良好秩序的开始。
我国是一个有优良道德传统的民族和国家,从文本中挖掘其本质内涵,教育学生从中吸取精华,讲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同情并帮助弱者,是一个不断走向完美的必然。让学生知道,追求高尚你就会成为一个高尚的人,追求低俗你就会成为一个低俗的人;高尚的人时刻受到别人的敬仰和爱戴,低俗的人则会被别人和社会唾弃。
最后,教育学生做一个讲文明、懂礼貌、守规则的人。社会进步要求人的文明和进步,特别在物质相对丰富的今天;人与人之间沟通日益密切与快捷,文明既是一个人素质的体现,更代表一个国家的形象;让学生不断更新观念,多谈一些这方面的时新短文,体会其内涵。知道尊重别人,尊重自己,礼貌待人,与人友好相处,这是一个人走向文明高尚的必然之路,更是一个人继承和发扬礼仪之邦优良传统的义务和责任。特别抓住北京奥运期间的事例。感受讲文明、守规则会受到世人的赞誉和敬仰,我们也感到无比自豪。
社会要进步,更要协调发展,就需要用规则来看守这个世界,就要教育学生遵守法律和道德,更应遵守一些其他规则,如交通规则、网络规则、校纪校规等等。自己守规则了,也就有更多方便与自由了,大家都有了这种意识和做法,社会才会进步的更快。
要达到以上教育目的,当前语文教育应急需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教师敢于打破常规,教书育人并重。只有把学生、教材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才能体现教育的意义和实质。只要把学生引导到勇于创新,不断进取的道路上,教育的功效就会事半而功倍。
第二,必须改革评价体制。人的全面发展应当占有很大比重,它是一个指挥棒,左右着教育的成与败。终端管理有很大的片面性,使很多孩子被埋没,成为碌碌庸人,新课标三个阶段的培养目标是灵魂,是标准。根本改变考试、甄别、淘汰的做法,应该是考试、甄别、培养的模式,让人人都有成才的机会。
从明天开始,同学们就开始放寒假了。同学们,你们知道吗?我们的老师有的还要参加继续教育;有的老师要准备下学期的新课了,同学们,你们说,我们的老师辛苦吗?我建议大家一起对老师们一学期的辛勤劳动表示真诚的感谢。让我们一起对老师说,老师,谢谢!一、二、三,一起说:老师,谢谢!
一学期来,我们的老师积极进取,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王寅霞老师的论文获江苏省一等奖;朱庆平老师和鲍丽芳老师论文获江苏省二等奖;马惠镇珍老师论文获江苏省三等奖;陆花老师论文获苏州市二等奖;姚云老师论文获昆山市一等奖;王炎老师、朱莹老师、林英老师论文获昆山市二等奖。还有很多的老师获得了可喜的成绩,在这里,我就不一一说了。
在老师们的指导下,同学们的努力下,部分同学及集体在各级争先创优活动中获得了满意的成绩。我校男子手球队获苏州市团体第二名,男子小足球获昆山市第一名,游泳获昆山市第一名;庄子杰、周正、周天予、陆明睿、孙浩清、谈正源、获《小数报》一等奖;李姿悦、王鲁川、陈诚获《小数报》二等奖;陈诚同学还获综合竞赛二等奖;马文辉、王鲁川、朱鸷获综合竞赛三等奖……
本学期里,许多班级在老师的精心管理下、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在年级中脱颖而出,被评为“校先进班集体”,在此予以表彰。他们是:一(2)班、二⑵班、三⑵班、四⑶班、五(1)班和六(1)班;获得“卫生示范班级”的是:一5班、二1班、三2班、四2班、五2班、六4班;获得“公共环境模范班级”的是一3班、二4班、三4班、四4班、五3班、六2班。这学期,我们每个班级有一些同学被老师初评为“三好学生”和“文明学生”,被评到的同学,说明你们只是通过了这次老师对你的考核,只有再通过下一个学期的考核,你们才有可能成为正式的“三好学生”。希望这次被评到的同学不放弃,继续加油。
在这里,我们向被表彰的同学和班级表示祝贺,希望你们能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希望大家以优秀学生和先进班集体为榜样,人人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取得优良成绩。
从今天下午开始,我们每位同学将怀揣着收获的果子和新年的梦想,进入充满诱惑的寒假生活,跟着家人出趟远门旅游、走亲戚;拉着妈妈的手去商场买一件心仪已久的新衣服;和同学一起酣畅淋漓地踢一场球;窝在暖暖的被窝里睡一回懒觉;还有去看看乡下的爷爷;还有很多很多,感觉时间都分配不过来了。是的,同学们,寒假生活总是那么丰富多彩,充满幸福和快乐,老师也和你们一样。但是,我们不能只顾高兴而忘了我们的“责任”,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
一是要保证自己的身体不受伤害。具体地说,就是要做到遵守交通规则、要在大人的指导下用火用电用气等,不做危险游戏、不吃不洁食品,不轻信陌生人教唆。
二是要成为大人喜爱的好孩子。寒假期间,家长们还是非常忙碌了,可能没有更多的时间来陪你,所以你们要学会体谅父母,照顾好自己,使父母放心;春节期间走亲访友,你们要举止文明、活泼大方,使父母称心;和父母长辈在一起,你们要主动参与做家务、招待客人,使父母舒心。懂事的孩子人人爱。
三是要使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与自己的年龄一起长大。每个假期,学校大队部都会向同学们提出一些社会实践活动和要求,这实际上是为同学们在假期里学习知识和培养能力指明了方向,希望同学们在家长的帮助下,有计划有目标地去实践。我们相信,社会实践活动一定会使你变得更加聪明、能干。
四是要学会安排自己的生活。25天的寒假生活,怎样过得开心、满意又有意义?我想每个同学都要学会安排自己的时间,列出一个计划,然后按计划行动。2月8日是同学们回校报名的日子,我们希望这一天每个同学带着你寒假的喜悦和收获,高高兴兴来学校,和老师同学开始一年新的学习生活。
一、问题的提出
1.幼儿意外伤害事故频发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公布的“中国三城市(北京、上海、广州)幼儿意外伤害状况和家长认知水平”调查显示:意外伤害是我国0—14岁幼儿的首位死亡原因。另外,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生命知识》一书的“防止意外伤害”这一章中指出,全球每年约有75万儿童死于意外伤害,约4亿儿童受重伤,其中很大一部分为永久性残废和脑部损伤,意外伤害已经成为导致幼儿死亡和残疾的重要原因。
2.安全教育方法枯燥
我在幼儿园近一年的见习中发现,单纯的说教依然是安全教育最主要的方法。在班级里教师并没有开展任何关于安全教育的主题活动,也没有任何体验、演习、游戏。枯燥的说教法根本不能吸引幼儿的注意,幼儿也只是口头上敷衍地答应教师的要求,并没有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去,也无法形成一种保护自己的能力。因此,探究符合幼儿身心发展需要,采用形式多样的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方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幼儿园安全教育最重要途径——游戏
幼儿的思维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心理学的研究认为,在人类的思维方式当中,最先出现的、也是最初级的思维叫直接动作思维,要想达到良好的安全教育效果,必须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幼儿思维发展特点,运用多种多样、生动活泼的教育形式和方法,而游戏是教师开展安全教育最常用的、最有效的手段,是幼儿园安全教育的最重要途径。
幼儿在游戏中可以简单清晰地对周围世界产生一种直观的认识,幼儿在进行游戏时,认识、记忆、思维等状态都较其它状态时更好。在轻松、欢快的游戏情境下对幼儿进行教学,更容易激发幼儿的主动性、想象力和创造欲,可以说,游戏是一种最为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要求的快乐而自主的学习活动。
游戏的形式有很多,我结合不同的游戏具体分析如何进行安全教育。
1.角色游戏——培养幼儿自护自救能力
角色游戏是指幼儿以模仿和想象,通过扮演角色创造性地反映周围生活的游戏。在角色游戏中融入安全教育,能让孩子们感受不到任何压力,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比如,小班幼儿入园时,从不同的家庭来到了幼儿园,处在分离焦虑时期。面对陌生的环境、陌生的群体,游戏是帮助他们转移注意力、克服分离焦虑的最好方法。老师通过创设自由、宽松、舒适、安全的游戏环境,营造温馨、快乐的家庭氛围,让幼儿进入“家”游戏。在教师的细心照顾下,幼儿可以与同伴建立亲密的关系,并体验到家的温馨,感觉到家的安全。而在中大班“娃娃家”的游戏中,妈妈总是叮嘱幼儿:“陌生人来了不要开门,不吃陌生人给的糖果,不喝陌生人给的饮料,回家时要等爸爸妈妈来接,决不跟陌生人走。”这样的游戏让幼儿有了最初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感。
2.体育游戏——掌握正确的安全技能
体育活动本身蕴藏着许多刺激,如冒险、克服困难等,游戏不仅能让幼儿感到快乐,体验成功,而且能让幼儿增强自信心。教师应顺应幼儿的兴趣,有计划地创设一系列的体育游戏,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对幼儿进行逃生和疏散训练,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如大班教师在安全疏散演练过程中对个别动作协调能力较差、姿势不正确的幼儿加强个别指导,并通过一系列体育游戏来帮助他们。在“我有办法”、“我真棒”的体育游戏中,教师精心设计一些“险情”,让幼儿自己想办法逃生。针对一些能力较强的幼儿在游戏中的出色表现,老师及时表扬并组织幼儿讨论,对他们的自我保护方法加以推广,让这些幼儿更加自信,相信自己真棒,自己能行。而那些自我保护能力差的幼儿,看到同伴遇到困难或危险时如何解决和保护自己,自己便会从中模仿,学习他们正确的姿势和安全逃生的办法,从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幼儿们一方面体验成功的快乐感,满足情感交流的需要,另一方面尝试着解决各种问题,并从中获得了力所能及的避害、逃生的方法和保护自己的经验。 转贴于 3.表演游戏——增强安全意识和培养和幼儿的创造性思维
表演游戏是按照童话、故事中角色、情节和语言,进行创造性表演的游戏。它包括故事剧、哑剧、木偶戏、故事表演、分角色阅读等活动。表演游戏形象直观,符合幼儿的思维特点。教师鼓励幼儿运用身体和声音来阐释或扮演故事(或童话)的角色,将作者的言词变为幼儿自己的运动和语言,表演游戏的情节将直接指导幼儿的学习生活,这样幼儿便能更深有体会地接受和理解故事内容。如针对小班幼儿自我保护方面的《迷路的小花鸭》,针对中班幼儿社会交往中自护方面的《金鸡冠的公鸡》,针对大班幼儿交通安全知识方面的《马路上的比赛》,教师通过准备材料和提供环境支持幼儿游戏,调动幼儿参与活动的激情,鼓励他们进行探索,幼儿可以根据情节大胆表现,在游戏中懂得自护、自救的方法。在以后的实际生活中,幼儿可以学以致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结构游戏——培养幼儿的实践操作能力
通过结构游戏,设置一些交通安全情景,是幼儿获得直观的交通安全知识的最有效办法。如中班开展的结构游戏“红绿灯”、“开汽车”、“交通警察”等,幼儿首先可以搭建马路,有汽车道、人行道、人行横道线、红绿灯标志。刚开始,幼儿的游戏是无规则意识的,汽车总撞到行人,汽车和汽车也总相撞。在游戏讲评时,老师可以和幼儿就“怎样遵守交通规则”展开激烈的争论,老师则不失时机地加以引导。显然,幼儿可以通过一次次的游戏,慢慢地认识规则,知道规则的重要性,知道应该怎么做,不能怎样做。在懂得这些交通安全规则和常识以后,司机便自觉地在汽车道上开车,遇到行人和人行横道线慢行;行人也会看红绿灯标志。这说明,幼儿在游戏中亲身尝试发现的问题、获得的经验,要比教师无数次的说教印象更为深刻。通过这些游戏,幼儿能够了解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的危险,知道外出要跟随大人、不能在马路上玩耍。幼儿在愉快的游戏之中吸取了丰富的交通安全知识,在看似游戏性质的角色表演中获得了最为深刻的感性认识,规则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也得到了培养。
5.亲子游戏——培养亲子依恋及幼儿的合作互动能力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强调指出:“家庭是幼儿园的重要合作伙伴。”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离不开家长的参与和支持,与家长的沟通是幼儿园安全教育顺利进行的前提。亲子游戏对于良好的亲子依恋的形成,具有积极的意义。亲子依恋是双向的情感联结,是积极的亲子交往的产物,它对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甚至对人的一生发展都有重要影响。亲子游戏一方面可以使幼儿感受到父母的关注与爱,与父母形成亲密的情感联系,另一方面,使成人能敏锐地察觉到幼儿对游戏的反应,并适时采取适合幼儿发展水平的方式来调整游戏,使幼儿的游戏能力得到提高,并且也发展了幼儿的合作互动能力。如大班亲子游戏活动《安全属于你我他》等,既让幼儿感受与家人游戏的快乐,增进亲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又使幼儿懂得用简单的安全知识来保护自己。幼儿会把在亲子游戏中获得的对待事物的态度、方式、方法迁移到自己的现实生活中,在游戏中获得快乐体验和愉快情绪,更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淑贤,姚伟.幼儿游戏理论与指导[M].吉林: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1.城市造型视觉形象
1.1结构。多维结构与组合形态、平面与曲面、转折与平滑、起伏与平坦,满足于平视、侧视、俯瞰检测的要求。
1.2空间。由构成城市硬件的城市建筑和城市设施,以及构成城市软件的人流、物流信息流组成的具有艺术美学价值的人居环境被称为城市空间。可持续发展理念已经渗入城市科学、生态科学、生命科学等各个领域,是人类面对生存环境的挑战所选择一种积极对策。
⑴空间景观的系统结构研究
a.点、线、面的多层次研究。"点"是景观节点,包括主要标志性建筑、城市广场、城市重要窗口以及自然景点、制高点等。"线"是景观视线,包括重要商业街、步行街、滨水路、交通干道等组成的城市街景和景观走廊。"面"是景观区片,包括旧城区或者租界区、历史文物保持区、商业中心区、园林景区等。
b.一维、二维、三维的多方位研究。"一维"是以平面方式研究空间景观的平面构图和结构关系。WWW.133229.Com"二维"是关于城市立面形式与剖面结构的研究,反映了街景特色、建筑风格和高度的关系。"三维"是城市空中景观的模拟研究。
c.城市景观框架的总体性研究。根据景观需要制定城市开发控制标准、建筑风格引导准则、景观视觉走廊保护范围等。城市空间艺术与建筑艺术等级外观、宗教时期城市与建筑、工业化与现代建筑、"包豪斯"建筑理论、城市与建筑的功能性等等对当前中国的现代城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⑵立面的研究
高开敞的界面围合方式,在将外部环境引入室内的同时,室内空间也与外界共享。城市立面与夜景照明也从建筑单体立面设计向城市立面设计的层次转变。
2.城市色彩视觉形象
所谓城市色彩,就是指城市公共空间中所有裸露物体外部的色彩视觉总体表现。城市色彩作为城市面貌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反映着一个地区的民族文化,承载着历史、文化、美学信息,是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色彩总体规划是确定城市色彩总谱系统以及确定不同特色景观区域的色彩特色定位。
2.1城市色彩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城市的色彩永远不能与大自然争美。这是使城市色彩和谐的捷径。在城市新区中,如果又没有特定传统色彩,其城市主色调应偏中性,而绝不能标新立异。
2.2城市色彩应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城市色彩一旦由历史积淀形成,便成为城市文化的载体。不同的国家和城市,因民族信仰、历史、风土人情的不同而对颜色有不同的偏爱。
2.3城市色彩应与城市自身功能定位相符。有些色彩是城市政治或经济文化的反映,现代城市形象应用设计中应考虑城市符号视觉形象、城市标志识别系统、城市规则视觉形象、交通规则视觉表现、政府工作规则视觉表现、城市功能划分视觉表现等相互协调。
3.城市人文视觉形象
包括有市民形象、文化形象、政府形象等。城市形象是通过市民形象集中表现出来的,因此,城市形象以市民的综合素质、精神状态龙新能力为核心,通过市民的各种参与凸现出来。
4.城市视觉形象设计趋势
4.1城市形象识别设计
按照城市理念、城市行为、城市视觉三个子系统的基本思维来理解和识别城市形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⑴城市理念。指城市独特的价值观、发展目标、城市规划、文化内涵等为城市形象的核心。城市理念融合文化形象、城市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等内容,沟通、凝聚城市居民的思想认识。
⑵城市行为。在城市理念识别基础上的行为表现和重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城市内部的组织管理及活动。如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政府政策、文化宣传、体育健身、环境保护等进行的活动。
⑶城市视觉。城市视觉识别的形成往往以城市的历史文化为背景,以城市的理念识别为基础,以城市的行为识别为依托。城市建筑是经济社会活动的结晶,是影响城市视觉识别的最基本要素。
4.2城市视觉形象设计重点
⑴自然形象。不同的城市自然禀赋会有很大的差异。充分发掘与众不同的形象,促进旅游、娱乐、餐饮业务等行业率先发展,发挥出形象效应。
⑵文化形象。城市文化既独立存在,又与其他因素高度融合。如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哈尔滨冰雕节、潍坊风筝节、孔子文化节等,展示了城市文化风格,有效地增强了城市形象的影响和辐射作用。
⑶视别形象。城市的道路、广场、水景、雕塑、路灯、栏杆、壁画、标志、路牌、门牌、公共汽车站牌、各类户外广告等等都应系统地进行规划、设计。
⑷政府形象。政府形象建立在政府管理、政策实施、办事效率、公共服务等各个方面,由公务员日常业务工作所体现。改进政府行为重点是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效果。
⑸历史形象。文物古迹是历史形象的直接反映。一般分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风貌区、文物古迹三个层次。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区保护通常可划定保护禁区、严格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三个层次的保护范围。
⑹视线走廊。景观视线走廊由景观轴线、视觉控制点、重要景点、视觉交织及转帐等组成,依赖于统一的规划布局。对景观视线走廊的保护性控制,对城市相关地区的发展须设定一些限制性规则。
⑺高压走廊。按照专业规范,架空高压线路必须与民居、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进入市区的架空高压线路必须严格按规章建设,留出规定的高压走廊地带,控制两侧建筑高度有使用性质,保护好高压走廊地带。
⑻地下通道。地下人行通道、地下商业街、地下涵道、洞口等以及地铁线路一般尽量与地面道路相结合。
城市视觉形象,简而言之,是城市(或特定的区域)给人的印象和感受。涵盖建筑物、道路、交通、店面、旅游景点、生活设施等,这些都是构成这种印象和感受的基本要素。城形成城市视觉形象的因素多方交织、组合,形成的。
参考文献
[1]李广斌,王勇,袁中金.城市特色与城市形象塑造[j].城市规划,2006.
[2]王鑫.赖特建筑创作中的节能策略及其设计启示[j].新建筑,2006.
[3]谢小舜.匠心独具的美国风--赖特的住宅建筑风格解析[j].艺苑,2006.
引言
所谓(交通事犯),是指以交通工具为手段或者对象的刑法上的犯罪,例如,犯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第208条之2)、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第211条)、遗弃罪(第217—219条)等罪的情形即是。但是,这些都是狭义上的交通犯罪,广义上所称的(交通犯罪)则除了交通事犯以外,还包括例如道路交通法上的违反限制速度罪(道交法第22条第l项、第118条第1项第2号、同条第2项)这样的、要对其科处刑罚的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形。{1}(P79)本文虽然是以狭义的交通犯罪即交通事犯中的不作为犯为考察对象,但是,很多交通事犯,特别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以及新设立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都以违反道路交通法而构成的犯罪为原因甚至前提,并且,在交通事犯中也往往发生违反救护义务罪(道交法第72条第1项前段、第117条、第117条之3第1号)、违反报告义务罪(道交法第72条第1项后段、第119条第1项第10号)之类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鉴于此,本文也将涉及到广义的交通犯罪。
一、交通事故与不作为犯
1.作为与不作为
在交通事故的场合,其行为很多可以视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混合形态。例如,在应当以时速40公里行驶的地方却以60公里行驶,以致无法避免与小巷子中跑出来的小孩子相撞(高速驾驶事例),关于这种情形,如果着眼于(以60公里行驶了)的话,就属于作为;而如果着眼于(没有减速至40公里)的话,就成了不作为。同样,在十字路口显示红灯时,不停车而继续行驶,因而与其他车辆相撞的场合(红灯事例),如果着眼于(驾车驶入了十字路口)这一点来考虑的话,就是作为;而若着眼于(尽管是红灯却没有停车)这一点来考虑的话,就成了不作为。
可是,如果侵害法益的行为是作为的话,那么,所有人的行为都成了刑法禁止的对象。与之不同,如果侵害法益的行为是不作为的话,那么,惟有具有作为义务的人(处于保障人地位的人)才可能成为行为主体。由此,相关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在刑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2}(P81)虽然(作为)是指实施一定的身体运动,而(不作为)是指没有实施(被社会所期待)的一定的身体运动,但是,如上所述,人的同一行为也会由于各人观点的不同,既可能被评价为作为,也可能被评价为不作为。例如,一边对落水的儿童袖手旁观,一边站着继续和邻人谈话,而儿童最终溺死了(溺死事例)。在这一场合,如果在站着谈话这一点上寻求成为基准的一定的身体运动的话,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是实际上继续站着谈话的“作为”,而如果在(被社会所期待的)救助行为这一点上寻求成为基准的一定的身体运动的话,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成了实际上没有实施救助的“不作为”。但是,在刑法上,是一定的身体运动对侵害法益(反过来说的话,就是对法益的保护)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在此例中,毋庸置疑,“救助行为”是具有刑法意义的身体运动,因此,“没有救助”(不救助)这一不作为才是该事案的行为样态。即使对被视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混合形态的事案,也必须从刑法的视点上将行为的态样确定为作为、不作为中的某一个,在此基础上,再对其进行刑法的评价。
关于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虽然在学说上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标准,{2}(P85)但是,在把通过“作为”而犯的罪理解为(作为犯)、把通过“不作为”而犯的罪理解为(不作为犯)时{3}(P224),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这一问题就成了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问题。而关于区分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标准,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类。一是从规范论的角度加以分析;二是从法益论的角度加以分析。第一种观点是根据被违反的规范的形式来区分二者,即在违反(不得做……)这种禁止规范时,成立作为犯,在违反(必须做……)这种命令规范时,则成立不作为犯。{4}(P137)但是,禁止规范也往往由不作为来侵害(不真正不作为犯),并且,命令规范也往往由作为来侵害(不真正作为犯),因此,不能采取规范论的立场。由此,采取假定不存在行为人,法益状态又如何发生变化这种方法进行考察的第二种立场是妥当的,即把那些法益状态在行为人实施行为之后才变得恶化的情形确定为作为(犯),而把那些没有使正在趋向恶化的法益状态变好的情形确定为不作为(犯)。{2}(P87)
不过,就本文所研究的交通事犯而言,由于很多交通事故是因驾驶人员的过失引起的{5}(P46),所以,特别成为问题的,是过失犯中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问题。
2.过失犯与不作为犯
在新过失论中,倾向于根据前述第一种分析思路,把过失行为认定为是由违反命令规范的不作为所构成的。{6}(P177)例如,在高速驾驶的事例中,按照新过失论,将过失行为理解为从时速40公里行驶的标准中脱离出来、没有减速至40公里这种具有(疏忽)的行为,也即把过失行为认定为违反(必须减速至40公里)这种命令规范的不作为。但是,从时速40公里的标准中脱离出来这一点即使是表明驾驶人员实际上以60公里的时速行驶的“作为”是使结果发生的危险行为的材料,没有减速至40公里的“不作为”本身也并不能成为过失行为。{7}(P193—194)能够说明这一点的是,无论是在已经减速至40公里的场合,还是在完全没有进行任何驾驶行为的场合,都同样没有产生结果。因此,过失行为的实体仍然还是要到以时速60公里这种具有危险性的速度行驶了的“作为”上来寻求。{8}(P47—48)而且,这个问题与新过失论要求注意义务的内容是(结果回避义务)紧密相关。{8}(P44)
结果回避义务意指(应该为避免特定结果而应当采取在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措施的客观义务)。但是,对把结果回避义务理解为注意义务的内容的新过失论而言,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是有关注意义务产生根据的问题。并且,作为奠定注意义务基础的根据,所举出的是各种行政取缔法规,其典型是道路交通法上的交通规则。在判断交通事犯的违法性时,新过失论重视行为人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因为交通规则通常要为谋求交通安全而命令驾驶人员实施一定的作为,所以,新过失论认为,违反交通规则(命令)的不作为,同时就是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不作为,便构成了过失犯。但是,在高速驾驶事例以及红灯事例中,假若驾驶人员具有故意的话,那么,将其行为认定为作为犯恐怕是没有异议的。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故意犯与过失犯都应当根据共同的标准来判断。因此,不应当把在故意犯中认定为作为犯的行为,在过失犯中认定为不作为犯。在这一点上,将过失犯理解为不作为犯的新过失论尚残存着根本性疑问。
与此不同,如果是从以旧过失论为前提并且与违法性本质相关的法益侵害说的立场来考虑的话,那么,由于刑法是为了有助于保护法益的,所以,也必须与法益相关来理解作为和不作为{2}(P87)。这样的话,在高速驾驶的事例中,由于是以时速60公里驾驶这种身体运动(作为)才侵害了法益,或者说才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危险,所以,其行为样态是作为犯。同样,在红灯事例中,也是由于尽管是红灯却把车驶入十字路口这种身体运动(作为)才引起事故的,所以,仍然构成作为犯。无论是高速驾驶事例还是红灯事例,其犯罪构造均与前述溺死事例不同。在后者的场合,是已经产生了危险,要对没有避免这种危险的不作为(不救助)问罪。
二、轧逃与不作为犯
在不作为形态的交通事犯中,成为问题的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轧逃)。不过,在此,与下文要提到的(伴随转移的轧逃)不同,仅就轧逃属于不作为形态这一点而言,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见解的对立体现在轧逃行为构成什么罪这一点上。可以考虑的罪名,除了道路交通法规定的违反救护义务罪、违反报告义务罪(前面已提到)之外,还有作为刑法犯的杀人罪(第199条)和遗弃罪(第217条—第219条)。本文试以刑法犯为中心,考察其成立与否。
1.单纯轧逃
在驾驶人员肇事并使被害人受伤后就从现场逃跑的(单纯轧逃)的场合,并不是行为人从现场(逃跑)的“作为”,而是(不救助)被害人的“不作为”,才没有避免被害人的生命、身体所遭受的危险或者说使其所受的这种危险增加了。因此,驾驶人员的行为态样属于不作为,这一点并无疑问。问题是,对于这种场合中的驾驶人员,除了道路交通法上的违反救护义务罪和违反报告义务罪之外,是否还成立基于不作为的杀人罪乃至(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之类的刑法犯。
(1)杀人罪的成立与否
首先,有见解认为,即使是单纯的轧逃,在逃跑之时,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死亡的话,就应认定不作为杀人(未遂)罪的成立。其中,多数看法在肯定不真正不作为犯中存在作为义务时,强调了行为(不作为)本身的违法性(从行为无价值论角度分析)。例如,有见解认为,由于(行为人不仅认识到了被害人有死亡的危险,而且具有竟然利用该危险状态、置被害人于死地的意思),所以,可以把放置有死亡危险的人不管的行为与杀人行为同样看待{9}(P199、P201)。但是,关于犯罪的属性、程度,与作为犯(积极地引起危险的行为)相比,不作为犯(对既存的危险消极地不予避免的行为)在客观方面是不充分的,为此,就强调恶的意图、动机,用主观方面来弥足不作为犯客观方面的不充分,恐有不当扩大作为义务的范围之嫌。说到底,对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欲,只是一种主观的违法要素,如果用它来强化不作为的违法性的话,就会陷入心情刑法,恐怕是不妥当的。还有见解认为,由过失的先行行为设定了被害人死亡的因果流程时,就与作为存在构成要件上的等价值性。因此,只要具备了杀人的未必故意,那么,就成立不作为的杀人罪。{10}(P157—158)(P72)这一看法意在通过在先行行为(作为)中寻求原因力,而把不真正不作为犯纳入本身便具备原因力的作为犯之中。但是,不作为是没有实施被社会所期待的作为,因此,在(不真正)不作为犯中,当然就要求有不同于作为犯的独特逻辑。另外,即使先行行为的确有可能成为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但是,与扑杀、刺杀、绞杀、射杀之类的“作为”的情况下的危险性不同,从不救助(不避免死亡的危险)这种不作为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的程度来看,在形式上由先行行为中导出作为义务,再以具备杀人故意为前提,直接认定成立不作为的杀人,是有疑问的。{11}(P96、P77)
(2)保护责任者遗弃罪的成立与否
多数说认为,即使是单纯的轧逃,也成立基于不作为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第218条)。也就是说,认为保护责任者具有基于保护责任的一定的作为义务,因而,违反该义务的不作为也构成犯罪。{12}(P59)在此基础上,多数说指出,由于在肇事的驾驶人员(行为人)身上产生了保护责任,并且,作为保护责任者的行为人遗弃了被害人(基于不作为的弃置),因此,成立基于不作为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1]。
问题是,产生保护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对此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道路交通法要求驾驶人员履行救助伤员的义务(第72条),以此规定为根据,便直接推导出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中的保护责任,从而认为由置去(不作为)也可成立保护责任者遗弃罪[2];另一种看法认为,在汽车的驾驶人员因过失撞到行人并使之受重伤的场合,基于该过失的先行行为便产生了对被害人的保护义务。{12}(P63)在这些看法中,是把一般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保障人的义务)理解为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中的保护责任。因而,在与刑法第218条的关系上,基于法令以及条理(先行行为)而被确定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保障人)同时也是保护责任者。
的确,(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的(保障人)和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中的(保护责任者)都是一种身分。但是,二者的性质不同。前者将违反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的不作为与基于作为而实现的构成要件置于相同地位,是所谓(构成的违法身份)。与此不同,后者基于原本是父母与子女、夫妇等保护共同体的地位而产生,这种行为人由于实施遗弃行为就要承担较单纯遗弃罪(第217条)更重的责任,是所谓(加重的责任身分)[3]。就后者来说,为了确定保护责任的成立,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存在足以排除第三人介入的紧密的保护与被保护的生活关系。然而,在单纯轧逃的场合,不能认为在作为行为人的驾驶人员与作为被害人的其他交通参与者(例如行人)之间存在能够肯定保护责任这种程度的保护与被保护的紧密生活关系。
(3)单纯遗弃罪的成立与否
因此,即使认为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了行为人应该救助被害人的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因违反了这一义务而构成违法,结果也要认为行为人并非立即处于保护责任者的地位。如果这样的话,接下来有必要考虑行为人是否不构成第217条的单纯遗弃罪。关于这一点,通说认为,第217条不包括不作为犯,从而否定了单纯遗弃罪的成立。但是,如果对第217条与第218条前段的法律条文加以比较的话,就会发现二者的行为都是(遗弃),其间在词句表述上并无差异,并且,两罪的保护法益是一样的,罪质都是针对生命、身体的危险犯。因此,如果第218条的(遗弃)中包含不作为形态的话,那么,把第217条的(遗弃)也解释为包含不作为就是理所当然的。{13}(P44.)(P8)在单纯轧逃的场合,行为人把被害人放置在现场(弃之不顾),就违反了(应该救助被害人)的作为义务,因此,可以认为是纯粹地遗弃了被害人。{14}(P88、P90、P274)
在认为单纯轧逃成立单纯遗弃罪的场合,成为问题的是,本罪与道路交通法上的违反救护义务罪之间的罪数关系。通说认为,救护义务只不过是为了交通安全而形成的协助警察的义务,因此,把违反救护义务罪仅仅解释为行政犯(在这一场合,两罪之间属于观念的竞合)。但是,这样的理解无法说明为什么违反救助义务罪的法定刑(上限是惩役3年)比单纯遗弃罪的法定刑(上限是惩役1年)更重的理由[4]。因此,为了合理地说明二者在法定刑上的差距,就不得不把违反救护义务罪解释为是除了道路交通安全之外,也把受伤者的生命、身体安全作为保护法益加以规定的犯罪。{15}(P60)这样,就应当把违反救护义务罪看成是考虑了轧逃事犯的恶劣性质以及行政取缔目的的单纯遗弃罪的特别加重类型。由此,恐怕应当把二罪的关系解释为法条竞合[5]。
2.伴随着转移的轧逃
肇事的驾驶者虽然打算救助受伤者并且将其抱到自己的车上后离开了现场,但是,却在中途放弃了救助意思,把受伤者弃于别处。关于这种(伴随转移(移置)的轧逃),其行为态样是否属于不作为原本就存在问题。行为人的转移行为是基于一定的身体运动的,如果着眼于此的话,就能够把行为人的行为看作是作为。此外,学说中也有见解认为,虽然在伴随转移(移置)这种作为这一点上,上述情形与不作为并不相同,但是,在转移(移置)本身并没有直接地设定死亡的原因这一点上,上述情形也与作为犯中的作为有所不同,因此,上述情形属于既不同于作为,也不同于不作为的(第3种类型的行为)。{15}(P63)但是,暂且不说由转移行为才使法益侵害的危险现实化了,或者使最初的危险飞跃升高的情形,在由先行的交通事故已经产生了危险、应当予以立即救助的通常的事案中,伴随转移的轧逃恐怕也应当构成不作为犯。其原因是:在没有实施社会所期待的救助活动(一定的身体运动)的行为(不作为)这一点上,单纯轧逃与伴随着转移的轧逃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如果说二者有不同的话,恐怕是体现在对行为人课以的作为义务的程度、有无保护责任以及因此而成立的犯罪类型上的不同。
(1)杀人罪的成立与否
认为即使是单纯轧逃也可能成立杀人罪的观点自不待言,即便是进行消极解释的观点一般也认为伴随转移的轧逃具有成立(基于不作为的)杀人的余地。的确,在伴随转移的轧逃的场合,不能否定的是,往往由于行为人把被害人转移到了更加难以救助的场所,这就提高了受伤者死亡的危险。但是,客观地看,并非所有的转移行为(遗弃行为)都产生了只能被评价为杀人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因此,仅仅以接受受伤者的行为(转移行为)以及存在杀人故意,还难以给杀人(未遂)罪的成立奠定基础。要认定杀人罪的成立,把被害人转移至另一场所,并且加以放置的行为必须具有足以被评价为杀人行为的高度危险性。
首先,在开始实施遗弃行为时致人死亡的危险性并不大的场合,要认定杀人罪的成立,转移行为必须导致受伤者出现冻死、溺死、窒息死亡之类的情形,即转移成为受伤者死亡的决定性原因。{15}(P63)也就是说,在这种场合要成立杀人罪的话,就必须实施了把被害人弃于海里或者远离人烟的山里之类的行为,需要能够把转移行为评价为作为。因此,在对生命的危险并不大的场合,对遗弃行为并不能成为导致死亡的决定性原因的事例,不能认定为(基于不作为形态的)杀人。其次,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产生了被害人死亡的高度的盖然性的场合,以存在杀人故意为前提,可以认为能够成立基于不作为的杀人。其理由是,在肇事当时,如果属于不立即把被害人送进医院就来不及抢救这种存在对被害人生命的高度危险性的情形,那么,行为人就通过转移行为而形成了对被害人的排他性支配,就积极地剥夺了第三人救助被害人的最后机会。
(2)保护责任者遗弃罪的成立与否
与单纯轧逃不同,在肇事时并没有产生大的危险的场合,伴随转移的轧逃行为也有可能成立保护责任者遗弃罪[6]。的确,在没有对受伤者采取任何的救护措施,只不过是仅仅将受伤者抱上自己的车,运至他处后置放这种场合,由于没有接受救护,并且,排他性支配关系也较弱,所以,认为存在保护责任是有疑问的(不过,作为义务已经产生了)。尽管如此,至少在驾驶人员想要救护受伤者并将其抱人自己的车内、向医院驶去,却在中途放弃救护意思,将受伤者放置在他处这种场合,由于行为人通过接受行为而将受伤者置于自己的管理之下,排除了第三人的介入(排他性支配),即便这只是暂时的,也与被害人之间产生了紧密的保护关系,所以,恐怕也还是认定成立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为宜。{16}(P166)
三、违反救护义务罪与违反报告义务罪的关系
道路交通法第72条第1项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等的驾驶人员负有救助受伤者的义务和向警察报告事故的义务。在虽然肇事使人受伤,却既未救护受伤者也未向警察报告,而是从现场逃跑的场合(轧逃),违反救护义务罪与违反报告义务罪之间就在罪数关系上存在问题。如果一般地说这个问题的话,就是当2个不作为犯罪行为发生于同一时机时,是应当将之认定为1个行为(不作为)引起的事案(观念的竞合),还是应当将之认定为2个行为(不作为)引起的事案(并合罪)。关于这种罪数关系,只要遵从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7],即在观念的竞合中,(所谓一个行为,是指在脱离法的评价、不考虑构成要件性观点的自然观察之下,行为人的动态在社会的见解上被评价为一个行为的场合),那么,正如该判例所示,在轧逃构成违反救护义务罪和违反报告义务罪的场合,作为社会性事件,它通常在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事件。由于在社会的见解上,违反该场合中的救护义务、报告义务的不作为应当被评价为一个动态,因此,两罪的关系是观念的竞合[8]。
虽然判例把轧逃的事实解释为1个不作为(行为),但是,在不作为犯中,由于作为义务所决定的“作为”以外的动态情况全部是以行为(不作为)的形式成立的,因此,即使轧逃是一个社会性动态,也应当说它并非不作为本身。在这一场合,成为判断个数对象的行为是“没有救护”(不救护)、“没有报告”(不报告)这两个不作为(行为),二者在行为的意义和内容上有差异,在社会的见解上也应当看成2个行为。虽然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遗弃和不救护都是针对生命、身体的危险行为,可以被评价为1个行为,但是,具有不同的意义。因此,只要不存在救护伤员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报告事故的义务这种特殊情况,例如,在能够把受伤者送到警察局附属的医院,却没有这么做的场合,就应该认为违反救助义务罪和违反报告义务罪成立并合罪。{17}(P20、P24)
【注释】
[1]如果从“不作为形态的遗弃全部被包含在‘不保护’之中”的观点出发,(例如日高义博:《遗弃罪的问题点》,载中山研一等编:《现代刑法讲座》(1982年),第167页以下),那么,就会成立第218条后段的不保护罪。
[2]最高法院昭和34年7月24日的判决(刑集第13卷第8号第1163页)。但是,当时的规定是道路交通取缔法第24条以及该法的施行法令第67条。
[3]与此不同,把保护责任者解释为违法身分的,有西田典之:《刑法各论》(第2版,2002年),第36页。
[4]在明显违反了协助警察的义务时,违反报告义务罪的法定刑最高也仅为3个月惩役(道交法第119条第1项第10号)。
[5]另外,在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场合,可以认为成立遗弃等致死伤罪(第219条),因此,设想单纯轧逃成立单纯遗弃罪,是有意义的。
[6]这方面的判例,有最高法院昭和34年7月24日的判决(刑集第13卷第8号第1163页)。
[7]最高法院大法庭昭和49年5月29日的判决(刑集第28卷第4号第114页)。
[8]最高法院大法庭昭和51年9月22日的判决(刑集第30卷第8号第1640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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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中学语文课堂以实现提升人文素养为目的,关键是要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思想精神,使其成为具有高尚情感和道德修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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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要进步,更要协调发展,就需要用规则来看守这个世界,就要教育学生遵守法律和道德,更应遵守一些其他规则,如交通规则、网络规则、校纪校规等等。自己守规则了,也就有更多方便与自由了,大家都有了这种意识和做法,社会才会进步的更快。
要达到以上教育目的,当前语文教育应急需解决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