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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省实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者监事;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四)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考核和组织收缴,按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六)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七)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八)依法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
(九)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十)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
(一)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三)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任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选聘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兑现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
第四章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五)国有股权转让;
(六)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七)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八)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十)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自接到所出资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第二十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二)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二)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四)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五)捐赠企业资产;
(六)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七)产品被外国或者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八)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九)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附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
(一)国家和本省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三)国有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
(四)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资产;
(五)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
(六)应当依法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二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应当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工作方式、行为规范等,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监事会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和研究企业改革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有权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或者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
(二)侵犯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第四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者未按时提交履行职责有关情况的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二)对应当报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第四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1、加强重大事项管理。区属国家出资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企业债券、破产等重大事项,必须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2、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区属国家出资企业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上报审批,再评估核准、后进行处置”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的企业资产处置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擅自处置。凡未按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取得的收入一律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没收上缴区财政;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一律无效,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负责人负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财务及经营管理。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必须按时报送财务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区属国家出资企业的筹资、改扩建、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工程预决算、大额资金支付等重大事项,必须先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方可实施。
4、加强派驻企业监事会管理。区属国家出资企业监事会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委派,监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派驻监事会的企业要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如实及时地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5、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区属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以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照《市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考核工作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奖惩及任免的参考,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确定薪酬的基本依据。
市属工业及工办流通企业共计101户。其中:国有企业80户,集体企业21户;工业企业70户,流通企业31户。截止**年底,已完成改制(职工身份未置换)26户。
在未完成改制的75户企业中,工业企业44户,流通企业31户;正在破产(含法律程序终结,职工正在安置)的19户,正在改制的15户,未改制的41户;共有职工37889人,其中,在职职工25922人,离退休职工11967人。这些企业改革面临着较大难题:一是资产负债率高。75户企业占地2994亩,资产账面总值137505万元,总负债170899万元,资产负债率124%;二是生产经营非常困难。正常生产经营的仅占10%左右,停产企业占60%,半停产占30%;三是拖欠职工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数额巨大。据初步统计和测算,欠发职工工资21558万元,欠交养老保险金29440万元,欠发职工生活费15094万元,欠职工集资款3437万元,欠退休人员医保费4664万元,欠职工医药费2367万元,合计76590万元,预计职工安置费75426万元,共需资金152016万元。
从市属44家工业企业情况看,国有企业32家,集体企业12家;正在改制的8家,正在破产的15家,未改制的21家;企业资产总额116274万元,总负债138418万元,资产负债率119%;共有职工34120人,其中离退休职工10989人;企业欠退休人员医保费4423万元,欠发职工工资18802万元,欠职工集资款2779万元,欠养老保险金27150万元,欠职工医药费2131万元,欠发职工生活费13462万元,共计68765万元,预计职工安置费66960万元,共需资金135725万元。
从正在进行破产的19家企业看,共有职工17299人,预计资产和土地可变现64835.38万元,职工安置费和各种费用共需83104.38万元,缺口达18269万元。
二、加快市属企业改革步伐势在必行
市属企业特别是市属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工业突破战略非常不适应,必须痛下决心,采取坚决措施深化改革,才可能逐步做大做强。
1、不改革就没有出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技术先进、人员精干、资本雄厚、竞争力强的各类新兴企业不断涌现,并发展壮大,而市属企业固有的设备陈旧、人员多、负债重、产品落后、效益低下、竞争力弱的潜在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产经营不断萎缩。我市44家市属工业企业中,生产经营正常的只有5户企业,整体经营惨淡,效益低微,生存困难,步履维艰;半停产企业,不是时停时开,就是靠租赁过日子,生产难以为继,正在走向停产和破产的境地;已经停产的企业,多数靠变卖设备和出租门市、房产维持发放部分生活费。从整体上看,未完成改制企业已不堪重负,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小,不改革非垮掉不可。
2、改革越早越有利。早改革,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能够轻装上阵,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水平,与其他各类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实现做大做强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半停产企业可以减轻人员和债务负担,逐步搞活;停产企业可以尽快变现资产和土地安置职工,并利用品牌、产品、资产优势实现部分搞活,为资源再利用创造条件。并且,早改革能够有效地降低改革成本。据市中级法院2005年对20户正在破产企业统计,拖延一年就需增加破产成本2142万元。预计上述44家工业企业,每拖一年,职工相关费用就增加1.5亿元,国有资产减值5000万元,政府支付的改革成本越拖越高,职工安置越来越难。
3、改革是保障社会稳定的迫切要求。由于改革滞后或改革不彻底,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造成一些企业职工不断上访,形成了许多不稳定因素。这些问题只有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才能实现有效化解和解决。
随着时间的推移,困难企业的生产在一点一点地萎缩,资产在一点一点地减少,成本在一点一点地增加,矛盾在一点一点地积累,困难在一点一点地加大,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必须切实增强“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采取超常举措,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从根本上解决市属企业改革和发展问题。
三、市属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市属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利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以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为前提,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引进增量搞活存量为抓手,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全面提升市属企业的活力和经济实力,为实现工业立市和工业突破做贡献。
市属企业改革目标是:利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属企业改革任务。**年,以市属44户工业企业为重点,力争完成一半以上,努力实现做大做强一批,重组发展一批,破产关闭一批,使市属工业企业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市属企业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一企一策的原则;二是坚持引进增量、搞活存量、做大做强的原则;三是坚持职工安置优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是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规范产权转让,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五是坚持改革、发展和稳定统一原则;六是坚持改革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原则。
四、改革方式和工作重点
根据企业实际和当前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灵活运作,主要采取六种方式推进改革:
1、企业并购。把企业改制同招商引资、对外开放紧密结合起来,引进战略投资者,由具有实力的企业对市属企业实施并购,推进市属企业发展。重点做好**防爆电机厂、**市水泵厂、**市汽车车架厂、**市水泥厂、**雪绒纺织厂、**市新型建材厂、**农机集团**公司、**市薄板厂、**市水泥制品厂、**市日用化学厂、**市化工机械厂等11家企业的并购工作。
2、股份制改造。按照《公司法》对适合改制的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使其成为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市场经济主体。拟对**市化工机电设备厂、**市印染厂、**市起重设备厂、**市针织厂、**市医疗器械厂、**市尤西亚包装公司、**医药采购供应站、**市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市化工研究所等9家企业(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
3、破产重组。规范处置破产财产,利用破产企业拥有的品牌、设备、资产等可利用资源,引导增量资金进行重新组合,组建新企业进行生产,实现产品转移,为破产关闭企业的职工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涉及11家企业:正在破产的是**市制革厂、神树集团、**市无线电厂、**市化工电机厂、**市化工二厂、**市拖拉机厂、**市医用塑料器械厂、**药材采购供应站、**市纺织工业供销总公司、**机械冶金供销公司;拟破产的是**市车辆厂。
4、破产关闭。对无产品、无市场、无技术的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妥善安置职工。涉及16家企业:正在破产的是**市古顺酒业有限公司、**市啤酒厂、**市助剂厂、**市第二造纸厂、**市新华印刷厂、**市床单厂、**市焊条厂、**市医疗器械二厂、**新联纺织购销公司;拟破产的是**市水箱厂、**市化肥配件厂、**市无线电二厂、**市化工一厂、**汽车厂、小康庄发煤站、**联运公司。
5、引进外部资金,推进国企改革。鉴于市属企业在改革中有相当部分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事实,引进央企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资金,通过市属国有企业中房**公司出资,参与我市市属企业改制、破产工作,加快企业改制进程,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做大做强国有房地产企业。
6、其他方式。对未列入上述方式的企业,在具体条件成熟时,根据各自实际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改制。
五、主要举措
1、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国企改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许多部门和广大企业职工,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扎实稳步推进,并建立和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市属企业改革工作由市改革和发展推进委员会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进行,推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调度,督促落实。要全面落实问责制,采取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半年一总结,年终进行考核的办法,全力推进市属企业的改革工作。
2、落实责任,合力攻坚。市属企业改革工作在市推委会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实行部门负责制。市政府国资委要把推进企业改革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和责任,组织并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开展和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离退休、等退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变现、储备、过户工作;房产部门负责房产过户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对改制、破产、兼并企业土地做好相关规划设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改革资金的筹集、调度、调剂和管理,确保企业改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工会、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为改革开“绿灯”;各破产清算组要在法院指导下,做好破产企业的破产工作,加大债权、债务及纠纷的处理力度;企业领导作为企业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改革工作负全面责任,在企业改革完成后没有落实工作岗位的,由市国资委组织培训,然后进行适当安排;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改革的宣传力度,形成全市上下全力推进改革的浓厚氛围。
3、分包企业,一岗双责。市政府国资委班子成员实行领导分包责任制,每人负责数家企业的改制和破产工作,一包到底,限期完成;实行一岗双责,改制工作日常抓,日常工作业余抓,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改制企业设立工作组,由国资委分包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国资委有关科室、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明确任务和时限,限期完成。破产企业设立工作组和清算组,由国资委分包领导担任工作组和清算组组长,工作组主要负责职工安置、稳定工作以及非破产财产管理处置等工作;清算组负责破产有关法律事务及破产财产处置等工作。破产法律程序终结后,两组合一为工作组,全面负责企业的各项事务。目前正在破产的企业清算组同时就是工作组,国资委分包领导负全面责任。
4、多方筹资,破解瓶颈。一是转让土地使用权补充一块。把计划交土地部门拍卖的土地,先按评估值将资金拨付给市国资委,用于国企改革,一定时期内市国资委负责将土地交土地部门拍卖,高于评估值部分,用于弥补财政改制资金缺口;二是转让国有资产变现一块。企业国有产权(资产)、部分可变现的资产转让收益,首先用于支付改革成本;三是处理债务倒出一块。通过豁免部分财政性债权,增加实收资本和公积金,打包回购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增加企业净资产,降低改制成本;四是招商引资解决一块。通过引进域内外资本,对国有企业实施重组,并承担部分改制成本;五是财政支持一块。市财政现有改制资金和以后增加的改制资金,全部用于企业改制,并从财政收入中挤出一块作为改制资金,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缺口情况,拨付使用;六是减免税费节省一块。按照国家及省关于企业改制税费减免的相关政策,免征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和降低行政性收费,减少企业改革成本。通过多方筹资,滚动使用,扎实推进市属企业改革进程。
5、职工优先,稳步推进。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变过去那种破产—变现—职工安置的做法,首先筹集资金,调整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然后再进行资产、土地处置等后续工作,彻底解决因职工安置滞后、缓慢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切断时间越拖越长,成本越拖越高,推进越来越慢的恶性循环链条,加速推进市属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如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进入新的世纪,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上,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使国有资产管理初步走上了正规化的轨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或面临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因此,近年来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问题成为一个研究热点。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有资产产权监管存在缺位现象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上我国国民经济格局的调整,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形式。在这类企业中,各类产权经过多次融合,已难以确定产权的边界与性质。致使有些企业仍然沿用传统的先界定产权性质、再套用国有产权制度进行管理的模式,既侵害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制难以有效落实、容易造成国有资产产权监管缺位。
2.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仍较为严重
(1)管理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由于国有资产产权模糊,导致经营主体责、权、利不明确,以至于盲目决策、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资产闲置而导致国资流失。①实物资产管理存在漏洞。实物资产管理不规范,账外资产大量存在,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现象严重。②资产处置比较随意。当资产需要进行出售、报损、报废时,不履行资产的处置审批、评估、技术鉴定等程序,私自作出处理,致使资产管理失控。
(2)投资经营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一些单位盲目对外投资,缺乏可行性研究,投资管理严重滞后,造成投资失误,投资项目效益低下,甚至投出的资金无法收回,也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原因。
(3)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在进行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时,有些企业违反规定,①无偿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个人;②企业破产中缺乏有效监管;③在企业存量资产重组中,对国有资产不评估或低估国有资产的价值,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3.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约束存在弱化
我国国有资本委托链条太长,级次太多。许多企业通过多层控股,期望以较少资本控制大规模的资产和众多的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由此导致了资本链条的快速扩张和集团规模的迅猛增长。但结果并非如人所愿,这种多级委托关系,使得国家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逐渐递减,弱化了国家对这部分企业的控制,容易出现决策失误。
二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规制度不完备
现有的一些法规制度,有些方面已经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的规范性、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机制。制度不完备,落实上就会出现随机性,容易让投机者钻政策空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管理体制不科学
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从传统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而来的,经历了艰难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体制在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各管理部门职能不明确,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现象仍然存在。
3.组织功能作用不充分
国资委成立以后,虽然国家在各级地方政府也设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但这种所有者高度集中,国有资产大面积分散的现状,必然会形成监督管理上的空当,组织功能不能充分发挥,这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4.检查惩处力度不够
国有资产监管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执法执纪上不够严格。对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责任追究也不够严厉,在执法执纪上给不法分子或投机者留有余地。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1.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建立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内容协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
(1)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使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和制度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发展相互适应;
(2)科学界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3)根据现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规章要求,建立健全一系列有关国资监管的配套规章制度;
(4)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
2.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
(1)健全企业产权交易制度,国家应尽快拟定并出台相关的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法律、法规等,使企业产权交易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完善企业产权交易的信息传导机制,发挥政府、市场、企业与媒体的功能,完善信息传导机制。
(3)建立统一开放的产权市场网络,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性,采取机构联动、信息共享的运作方式。
(4)规范交易形式,严格限制采取任何变通形式规避市场的公开、公平竞争。
3.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1)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中央、省和地市三个层面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需要调整优化各职能部门,形成规范有序的协调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建立高效的内部组织运行体系。
(2)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管与运营。目前,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的“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经营机构—企业”这一模式尚未真正形成,中间层是薄弱环节,资本营运主体“缺位”比较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积极推进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和国家投资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把国有资产监管与营运结合起来。
(3)实行矩阵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为解决国有资产处置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加大资产处置监管力度,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的“矩阵式”资产处置监管机制。“矩阵式”监管模式是一种交叉、双向的管理模式,即形成以国有资产管理专职机构、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单位为主线的纵向管理,和以企业内部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组成的横向管理。
4.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其保值增值。
(1)从根本上解决体制和责任问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必须履行好出资人的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体制保障。
(2)做到政企分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充分尊重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把企业管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和法人主体。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透明度,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通过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研究,可得出以下三个主要结论:一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根本出路在于立法;二是必须建立和完善从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到处置在内的全过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并覆盖国有资产管理的方方面面;三是国有资产效益的高低与监督管理工作密切相关。
参考文献:
[1]周弼华: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改革与开放,2007(6). P36-37.
一、20*年国资监管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20*年,全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管,优质服务,国资监管工作在规范中推进,在创新中完善,在发展中提高,走出了新路子,积累了新经验,取得了新成效。市国资委被评为20*年度全省国资系统先进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到20*年底,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122户,资产总额238.7亿元,同比增长2.9%;所有者权益87.5亿元,增长7.2%;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6.3亿元,增长17.1%;利润总额2.89亿元,增长57.7%;上缴税金3.65亿元,增长5.6%。其中,市属73户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平均为119.6%,在全省17个地市中列第五位。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业绩考核体系,引领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出台了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建立了责任明确、目标科学、奖惩严格的业绩考核体系。采取了与企业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的方式,量化了经营指标,加强了动态监控,实行了跟踪服务,强化了激励约束,进一步激发了企业负责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和发展后劲,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签订年度经营责任书的11户重点企业较好地完成了考核目标,20*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96亿元,同比增长12.5%;其中的5户生产经营性企业实现利润1.11亿元,同比增长191%;4户亏损企业比上年减亏2164万元,减幅达61%。
(二)拓宽了资产重组与国企改制相结合的路子,盘活调优国有资产结构。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推进蓝星玻璃资产重组,引进资金2亿多元,有力地促进了企业改革发展;通过债转股等方式,推进市铁路局资产重组,豁免借款本息2亿多元,使企业发展步入快车道;推进原海南办事处下属企业的债务重组,化解了1亿多元的债务包袱,解决了十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全市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改制力度,规范改制行为,严把资产审计评估、国有产权转让、职工利益维护等关口,全年共完成26户企业改制,涉及资产总额14.3亿元。企业国有产权进场成交金额1.93亿元,溢价率110%,其中,威海华联商厦实际成交价比评估挂牌价增加1亿元,溢价率达161%,在全市乃至全省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健全了重大事项监管与动态监控相结合的监管机制,为国有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建立了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发展规划管理等制度,国有企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意识不断强化,对投资融资等经营行为进行科学论证、集体决策、风险防范、绩效评价的观念显著增强。对市属企事业单位30多个重大投融资事项进行了审批,涉及金额12.5亿元,其中否决2个投资项目,金额1610万元。
(四)加强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相结合的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出台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编制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定了相配套的国有企业预算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全年实现企业国有资产收益近2000万元。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和处置管理,收缴国有资产收益1800多万元。相关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面。
(五)开展了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活动,国资干部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结合学习“八荣八耻”,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教育全体同志牢固树立“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监管”的理念,公开了办事程序,相关重大事项确保了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批复,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举办了新《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培训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专题培训,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搞好服务,国资监管工作越来越得到了各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市国资委的工作也得到了各市区和两个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的积极配合。在此,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以业绩考核为切入点,力促国有企业有新的发展
通过去年的业绩考核,确实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依然发现不少问题。中介机构在对105户企业年终审计中发现:有16户企业虚增净资产1.72亿元,7户企业少列收入961万元,11户企业虚增利润2292万元,13户企业少列税金194万元,7户企业少列成本费用263万元。这些问题说明,业绩考核仍然需要加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今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业绩考核工作力度。一是扩大业绩考核范围。今年,与市国资委签订年度经营责任书的企业调整为10户,同时选择7户企业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引导企业实现长远发展。对其他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也请主管部门按照考核制度规定进行业绩考核,以形成责任落实和压力传递机制,促进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和核心竞争力。二是完善考核指标体系。今年对考核指标做了适当调整,对竞争型企业侧重于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的考核,对公益型企业侧重于社会服务功能和质量的考核,对所有企业均增加了工资总额调控指标。调整后的指标,兼顾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差异,可操作性更强。三是强化跟踪服务。在目标执行过程中,要实行月度分析、情况通报和跟踪督导三项制度。每月对财务快报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情况,面上问题要通过建章立制来解决,点上的问题要给予协调和指导,客观因素要给予合理调整,通过跟踪督导和服务,促进企业顺利完成目标。四是严格考核奖惩。责任书一经签订,就约定了出资人和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关系到出资人、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等切身利益,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确保完成目标。
(二)切实加强重大事项监管。国有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重大事项监管的制度规定,对需要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严格履行报告程序,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尤其是对重大投资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必要时要经过专家论证,实行集体决策,防止个人说了算或“拍脑袋”决策,有效防范决策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要实行跟踪监控和投资效绩评价,有效防止监管失控。国有企业负责人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强化廉洁自律意识,自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三)逐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机制。一是在企业中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要选择部分企业进行预算管理试点并逐步推开,帮助企业认真编制业务、资本、筹资和财务预算,规范预算编制、调整、审批和执行程序,引导企业科学确定经营目标,严格控制管理流程,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二是要真实反映经营成果。通过年终审计,把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面真实反映出来,监督企业依法进行分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确保应收尽收。各企业要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及时足额上缴利润或红利。三是用好国有资产收益。要积极研究国有资本有效使用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导向、带动和辐射作用,发展重点企业,扶持高效项目,吸附其他资金,促进国有经济发展。
(四)继续推进企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积极稳妥做好桃威铁路资产重组工作。对其他债务负担重的困难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努力减轻债务包袱。要着眼于长远、立足于发展,打破地区、所有制和部门隶属界限,通过相互参股持股,发展股份制经济,做强做大我市国有企业。搞好搞活国有资本运营,推动资产经营公司更好地承担起资产管理、改革发展、投资融资等任务,努力为国有企业发展服务。
(五)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前,全市有101户国有企业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造,有不少企业存在决策不妥、内控不严、财务信息失真等问题。要加快公司制改造步伐,按照《公司法》要求,以规范董事会运作为重点,逐步规范并落实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尽快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理层之间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积极稳妥、规范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制定国有企业改制计划,逐步推进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小企业和困难企业退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行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公开征集受让方。
三、以资产收益管理为突破口,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中介机构年终审计中发现,不少单位仍然存在资产管理不严格、财务管理混乱、投资损失严重、乱发工资补贴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今后每年年底都要进行一次资产及财务清查,结合产权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完整的资产信息数据库,为加强资产的动态监管和收益管理打好基础。
二是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要严把资产经营和处置关,促使各单位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并及时足额上缴收益。要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对国有资产的变卖、转让等处置活动,要在评估基础上,采取市场竞价等方式进行;各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开进行,没有经过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不得对外招租。
一、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历史沿革
(一)探索阶段
1978-1993年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探索时期。该阶段改革的着重点在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经营承包责任制三大改革。放权让利使企业有了一定的经营自,利改税以法律的形式取代行政形式来明确企业与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契约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经营自,但是此三种改革都没能建立独立的企业制度,未能触及企业产权制度的改变,没走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框架。
(二)五龙治水阶段
1993-2002年,我国国资监管改革进入多个部门同时监管的阶段。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强调政企分开,政资分开。1998年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并入财政部,国资监管出现“五龙治水”的局面,即财政部行使收益及产权变更职能;大企业工委或金融工委行使选择经营者的职能;国家经贸委行使重大投资、技改投资的审批及产业政策的制定等职能;国家计委行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职能;劳动部负责审批企业工资总额职能,形成多个部门共同监管国有资产的局面。
(三)分级管理阶段
2002年至今我国国资监管工作处于“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阶段。2002年国家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产权关系上,明确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直接出资企业、直接出资企业再出资企业三个产权主体的划分。200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国资委,从组织机构上实现了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上逐步形成“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制度,搭建“国资监管机构+国资公司+出资企业”的监管架构。
二、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目前,全国各地多个城市基本实现经了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总结和借鉴。
(一)天津国资监管模式
天津市建立了宽领域、全覆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其主要经验可概括为“统一纳入、分步实施、分类监管、集中整合”。
统一纳入。即将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国资委监管范围。天津市国资委将65家市属企业集团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统一对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了宽领域、全覆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分步到位。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先将政府直属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全部转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按照产业相近、行业相关的思路将企业整合进入集团公司,再将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监管的国有企业适时纳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范围。
分类监管。即根据企业和单位的实际,分别采取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和委托主管部门监管两种方式。直接监管包括三个方面: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规定确定企业的高管、董事和监事;对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实施监管。市国资委主要对委托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设立、重组、产权变动、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的监管,委托监管企业的上述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集中整合。即在市国资委这个统一的平台整合国有资源,实现“大资源、大配置”,提高国有资本的集中度,放大国有资本。天津市集中整合的手段主要有五项:通过“条块结合、打包运作”盘活土地存量;内部联合重组,培育企业集团,对产业相近、行业相关的市属国有企业采取联合、收购、划转、托管等方式进行调整重组;引进战略投资,实现强强联合;创新体制机制、放大国有资本,推进产权多元化,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国企改制重组;推进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对优质大中型企业进行改制上市,鼓励已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将核心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
(二)南宁“威宁模式”
“威宁模式”是南宁市政府通过改革传统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组建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接收管理并以市场化方式运营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
组建威宁公司。2002年南宁市政府组建威宁公司,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直属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和经营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原郊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部分企业、工商市场等资产,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分期分批接受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和经济实体。
集中规范管理。威宁公司对接收的资产实行集中管理:一是对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运营,这类资产主要包括商铺、门面等不动产,以及招待所、印刷厂等经济实体。二是对行政办公楼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并通过筹资建造行政办公区,建立行政办公用房统一建设、商品化供应、单位租赁使用、投资价值补偿、再投资发展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机制。
分类盘活国有资产。威宁公司接收资产后运用市场手段对资产进行了分类盘活:对部分小资产以直接拍卖的方式变现;对经营性不动产实行公开挂牌、竞价租赁;对闲置土地及“烂尾楼”采取直接开发、整体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盘活;对授权托管、代管和直接管理的经济实体进行资源整合,重新构建具有竞争优势的专业化公司;对接收的国有股权采取转让、拍卖等方式变现。为更好地进行市场化运作,威宁公司成立了威宁资产交易大厅,对具有经营性质的资产进行挂牌竞价租赁的阳光交易。
优化配置办公资源。威宁公司对接收的行政办公楼,按照保值增值和优化配置的原则,实行市场化租赁经营。例如威宁公司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给各单位配备需用的办公房产和基础设施,并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国资委规定的优惠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各单位按标准用房,按规定交租,多占多交,节约归己,租金由市财政局按办公基建经费列入各单位预算统一拨付。
实施资本运作。威宁公司通过对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市场化的资本运作,把长期闲置、沉淀的“死资产”变成“活资本”,为城市各项建设筹措资金、提供担保,为南宁的城市发展探索新型融资担保途径。威宁公司利用信托、公开上市等手段进行融资,并通过并购重组、参股等资本运作手段整合资产,发挥公司闲散资本的潜在价值,促使存量资产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转变。
(三)重庆“渝富模式”
重庆国资委围绕完善城市基础建设、健全地方金融市场、再造国有工商产业、实现“走出去”战略及创新国资管理体制等目标,重点实施了五个方面的改革与探索。
“五五三三”措施做大城市建设投资板块。通过国债、规费、土地、存量、税收等“五个注入”,将零散、静态资产集中变为集团资本金;通过银行、债券、股市、信托、海外等“五个市场”融资,放大国有资本;通过资产债务平衡、现金流平衡、投入产出平衡等“三平衡”管理,实现国有资本健康运行;坚持“投”(重庆“投”即重庆城司、高发公司、高司、地产集团、建司、开司、水务控股和水司)不互保、财政不担保、专项资金不交叉使用等“三不”原则,建立风险防范体系,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三大重组”措施做活地方金融产业板块。通过“三大重组”措施,重庆国资盘活了五户地方金融企业。“三大重组”即:债务重组,运用市场化手段剥离债务,降低不良资产率;资本重组,在企业濒临倒闭之际,通过国资注入恢复国有控股地位,撬动社会资本,优化股东结构;班子重组,地方金融企业实现国有控股后,由国资委选派得力干部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改组、优化,在重组过程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加二”措施做强国有工商产业板块。首先通过处置不良债务、资产,将工业划拨地变为出让地,以及处理清欠历史积案等“三项措施”,恢复了企业营运元气。其次,通过对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重组整合,以及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工艺等“两项措施”,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一二三四”措施全面部署“走出去”战略。“一二三四”措施,即“一平台、两通道、三支撑、四重点”。整合国企资源,组建全国最大的地方性对外经贸集团,充当“走出去”的带动平台;明确资本市场、产业市场为“走出去”的两大主要通道;构建由国家商务部及驻外商务处提供信息、政策、项目支持,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涉外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国际知名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支持的三大支撑体系;将技术并购、资源储备、市场拓展和引进外资作为“走出去”的四项重点。
“三项体制”措施创新国资监管与运营模式。“三项体制”,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高度统一的国资监管体制;金融资本和工商产业资本一体化的国有资本运管体制;以渝富公司为资金运作平台,加速国企改革与国资发展的国有股权流通体制。渝富公司履行债务处置、资金周转、战略投资三大功能,通过调动地方政府的所有资源,对旗下国有企业进行了最大化的重组,探索出业界闻名的“渝富模式”。
三、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经验启示
(一)明确投资主体与管理主体
在“威宁模式”中,南宁市政府组建威宁公司,通过威宁公司运用市场手段对资产进行分类处置和经营。威宁公司在市场上以独立法人身份出现,却直属南宁市国资委,在国资委的管理下按市场方式经营,在形式上实现“南宁市政府-南宁市国资委-威宁公司”的管理层级,作为出资人的政府在不直接介入相关企业经营和决策的情况下有效实现其所有权,保证了投资人和管理者主体的区分和权责的分离,初步实现“政企分离”;国资委区别于一般政府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又初步实现“政资分离”。
(二)统一整合资源
从上述的实行国资监管模式来看,集中资源并统一配置是实现国资监管全覆盖的有效途径。天津市通过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土地盘活土地存量、内部联合重组培育企业集团,引进战略投资参与市属企业集团的改制重组促进产业升级。南宁市威宁公司对接收的资产实行集中管理和运营,优化办公楼和行政区等国有资产的配置,利用市场手段盘活固定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通过国资委的平台整合国有资源的管理方式,提高国有资本的集中度。
(三)分类管理国有资产
对国有资产的分类监管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可以从监管方式的角度出发,例如天津市根据企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由国资委直接监管和委托主管部门进行间接监管,双管齐下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另一方面,根据国有资产的类型的差异采取不同的监管和处置方式,例如威宁公司在盘活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对经营性不动产、闲置土地和接受的国有股权等不同的资产分别采取公开挂牌、整体转让、拍卖的方式进行变卖,区别处置不同的资产。
(四)盘活国有资产
盘活和提升存量资产是提高国资监管效率、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的有效途径。天津市通过“条块结合、打包运作”盘活土地,为多个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南宁威宁公司对经营性不动产实行公开挂牌和竞价租赁,对闲置土地及烂尾楼采取直接开发、整体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盘活,对接收的国有股权采取转让、拍卖等方式变现,并成立资产交易大厅以促进市场化运作,盘活存量国有资产。
(五)加强资本运作
一、现在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多头管理,穷于应付各种文山会海
现行各地方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都确立了主管单位,但这并不妨碍其他相关部门的插手,以各种文件的形式直接发到企业,要求开这会统计申报那数据,大大分散了企业经营的精力。如果能将任务集中到主管部门,统一由管理部门给企业布置任务,一方面会过滤掉一些不必要的内容,另一方面主管部门掌握着企业的情况,有些数据可以直接统计,减轻企业应付的压力。以上海为例,文化领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单位组成,这些部门必定经常“关照”文化企业,如能将相关的“关照”集中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由该办公室统一安排,将会大大减轻文化企业的压力。
2、各地的监管力度不一,未形成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法规
各地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力度在不断的加强,但还未能形成有力的监管,包括对企业管理者的监督,对企业经营的监控,对企业资产的管理,以及相关重大事项的管理,给予了企业过大的经营自,要靠企业自主申报重大事项,未能从制度上和法规上达到控制和管理,容易造成事后才追究责任的结果。既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创新,又要保证党管意识形态的主导作用,进行政策引导、法律规范、行政调控,通过奖金鼓励和技术支持,结合行业自律,达到全方面的控制。
3、无明确的出资人机构,国有资产的代表缺位
自从开始提出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就已经有相关的研究提出出资人机构的问题,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地方也纷纷设立了相关的机构,如广州市政府发文明确授权市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市属国有文化企业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但还是存在有些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不明确的情况,造成监管不力,经营投资等的随意,容易造成国有文化资产的流失。
4、产权关系不明析,容易造成越位管理
需要明确划分两种关系,一是政府公共文化管理职权和出资人机构职权的关系,公共文化管理机构应该认为是一种服务性的机构,是为各类文化企业服务的,提供公共管理的,对各文化企业并不具备管理的职能,不能越位对文化企业进行“指导”,而出资人机构则是代表政府对文化企业的经营进行监督,负担的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可以直接对国有文化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和监督。二是明确区分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出资人负责企业投融资、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经营者选聘等,形成的是国家股;企业法人通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运营机构,运作企业经营获取营利,形成的是企业法人股。
5、缺乏多层次的投融资服务平台
文化产业是一个投入大,回收不及时,且风险较大的产业,很多项目需要通过融资解决,习惯性都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但银行贷款受财政调控影响比较严重,如2011年收紧银根时,即使国务院明文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支持力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银行贷款难度增加,另一方面贷款利率上调至少10%,融资形成难题,也增加了财务风险。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严重阻碍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6、缺乏混合型管理人才
文化产业积聚的大多是文化人,文化人精通管理的却比较少,而人才市场上懂管理的却是学经济、数学较多,对文化懂的又比较少,严重缺乏既懂管理又懂文化的混合型人才,需要国家在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考虑建立文化管理后备人才培训基地。
7、用人机制死板,容易形成经营风险
现在文化企业的经营者多为政府机关委派,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容易使文化企业变成公务员的养老之所,退休前拿奖金及退休金的好去处,如在企业经营失败,又回到公务员系统逃避责任。如此,既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无法壮大文化产业,形成了腐败分子的避风港。如能将文化企业经营者通过市场招聘,入职签订“军令状”,在强大的压力下,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加强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设的举措
1、明确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组织的职责定位
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如广东省,这个职责一直由广东省财政厅承担,但广东省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文资办)成立后,也承担了一部分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这样的管理机制造成了一定的职能重复与不清,同时缺乏具体的管理办法,也为两个管理机构带来困惑,更让企业在发生重大事项过程中无法准确判断该如何上报。因此本文认为必须明确划分权限,规范监管范围,定位清晰,并可在一定程度上授予企业自。
2、明确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
虽然未出台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但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对文化企业监督管理的内容进行了框架性规定,各省可在规定职责框架下,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3、尽快完善法规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01
一、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一直在不断的创新,并且高校的管理体制也在不断的调整和改革,全国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很难去迅速的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在监管方面会出现许多问题,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产生了一定差距,阻碍了发展。据初步了解,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资产管理意识问题。高校在管理国有资产方面的认识有许多不足,重视性不够。普遍存在着重视货币资金的管理,忽视实物资金的管理,重钱轻物。还有一些单位和部门注重使用、忽视监管,注重有形资产、轻视无形资产。在思想上没有重视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认识不清,认为资产在学校内,监管不严也没什么严重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有资产会出现闲置浪费、损毁、丢失的现象。对于国有资产管理过程的难度,许多高校认识不够。缺乏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虽然有的学校已经认识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但是工作思路却不够清晰,不能够正确结合当前市场的经济条件。
2.国有资产的权属问题。高校的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被高校使用和占有。产权分布上很难确定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的经营运行过程中,高校只享有资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不具有最终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很多高校不能够明确权责,导致资金流转不及时。有些高校为了避免资金的亏空还专门设立一些校办产业来进行管理,但是由于高校资产的局限性,亏损情况可能会更加严重,进一步影响学校的发展与建设。
3.管理制度问题。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管理体制的不完整、不明确会造成许多问题和分歧,资产的管理权、使用权等分属于不同的单位,使得相关负责人混乱。有的高校还没有专管员进行监督和管理,无法合理的运用高校的国有资产。在核算的过程中还容易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有的高校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造成了账面价值与投入使用后的实际价值不符。这也容易让有些人弄虚作假,影响资产评估的真实客观性,不利于学校的发展和建设,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被大大的降低。除此之外,高校的许多国有资产像土地、房屋、无形资产等被无条件的使用,所以无法产生经济效益。
4.国有资产家底不清,使用率低下问题。由于高校近些年来的快速发展,国有资产也随之增多,来源的多元化和管理机制等问题,导致了许多资产出现了账实不符的情况。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高校容易出现夸大实验教学设备来满足上级要求,或者一些专用设备的重置、闲置的现象。清理清查工作没有很好的执行,在资产处置的时候没有按照规定执行程序和手续,或者是一些人为的原因造成资产的损坏丢失、档案资料的不完整等都能导致高校的国有资产混乱不清。
二、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作,需要庞大的工作体系和全员的参与。针对目前的高校的现状,必须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去适应高校快速发展的新趋势。建立科学的家产监管体制,从根本上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资产的安全。
1.增强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识。在目前经济市场的影响下,高校已经逐步意识到国有资产在教学、科研中的重要性,但是要提高所有员工和管理部门的重视,还是要转变大家的观念,提高认识。首先领导要能充分认识到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能有助于高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工作相关人员的思想认识进行教育加强,在工作安排中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划入重点落实的工作项目。此外还要建立明确的资产管理责任机制,从管理者入手,明确各部分的负责人和职责,来提高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效率。在必要时,高校可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使职工了解国有资产相关法规和政策,提高认识。只有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认识提高了,高校才能够顺利的进行相关工作,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
2.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执行管理制度,是决定管理工作成功的关键。制度建设是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从目前全国高校的情况看,资产监管部门人员配备较少,规模不大,要想加强管理,仅靠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高校可以通过建设国有资产的组织监管体系来扩大规模。建设组织体系的措施是在高校成立国有资产监管的委员会,成员由各个单位部门委任,这样既可以统一协调管理工作意见,还能提高监督质量降低成本。此外还要明确日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责,以便方便对相关责任人的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在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中,要建立一套相关的制度体系,像国有资产的登账、保管、检查和报告等都要严格遵照制度执行,保证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负责人,减少资产的流失。
3.定期进行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鉴于目前高校的国有资产情况,要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首先要摸清高校的家底,确实掌握高校的国有资产状况。为了准确掌握资产的情况,并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问题,高校可以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制定清查方案,明确高校各单位资产清查的范围,工作目标和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对盘亏或盘盈的资产找出原因,及时做出处理,实现账实相符,为高校日常工作,财务预算提供更真实、准确的数据支持。同时,弄清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价值总量,更有利于明确对资产管理的职责和权力,为更进一步的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科学依据,为高校加快建设、参与市场竞争活动、提升学校品牌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结语
国有资产在高校的发展建设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大,高校一直在摸索资产管理的有效机制,不断改革。只有通过对现行高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才能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减少资产的流失问题,不断推进高校的发展建设,为我国经济建设培养大量的人才。
近年来,国家对地级市以上的国有资产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对县市级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还在摸索之中。笔者就我县国资监管现状,对如何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制,完善县级国资监督管理职能作一探讨。
一、创新国资监管体制,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目前,县国资局按职能监管的对象为全县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县财政局行资股监管的对象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县直相关单位的“非转经”资产。由于近年来我县国有企业日益减少,县域经济已形成了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新格局,加之由于种种原因,本应纳入县国资局监管范围的,如县商务局管理的商贸总公司、物资总公司等县级国有企业而未纳入国资局监管。所以,县国资局的现状是:人多事少。县财政局行资股因人手不够,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又力不从心,不少行政事业单位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虚报、瞒报国有资产,国有资产贬值和流失的问题也常有发生。从我们考察学习的外地经验看,县国资局和县财政局行资股都在县财政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我们建议,我县应借鉴秭归县、大冶市等地的国资管理经验,将国资局和行资股合署办公,以形成对全县国有与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监管的合力。即使将来县编办批准同意成立县行资管理局,也可建言让国资局副局长兼任县行资管理局局长。诚如是,我们相信,沙洋的国有资产监管一定会形成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人管,不留监管空白,不留监管死角的全方位监管新局面。
二、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资产转让,产权交易,是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关注的方面之一。省、市对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都出台了很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要求,我们学习的荆门市、钟祥、京山、秭归、竹山等地在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上都早已开展工作,且取得了明显成绩。既确保了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中的阳光操作,维护了所有者的权益,让资产价值最大化,又杜绝和减少了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中的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而我县虽也按市国资委要求,在2006年挂牌成立了荆门市产权交易中心沙洋办事处,但至今一笔业务未开展,相关产权交易的规章制度也未配套到位。因此,我们建议,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将我县产权交易平台尽快搭建起来,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依法交易,执法严格监管”的阳光管理体系,以服务全县企事业单位,实现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时的阳光操作和资产增值最大化的目标。
三、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规范国资监管行为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们认为今后我县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重点是:严格清产核资,监督资产损益,严格产权管理,监督产权交易,严抓国资收益征收,监督所有者权益到位等。为完成上述工作,我们认为必须有相关规范的制度作保证,因为制度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没有制度一切将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建议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起草并由县政府颁布《沙洋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与集体产权进场交易的通知》,联合县纪委出台《关于贯彻执行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和细化我县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操作办法和措施,用制度来约束国有(集体)资产使用者和监管者。
四、创新资产运营模式,助推沙洋经济发展
通过全面清理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资产和经营状况,核准相关的基础数据,为区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结构调整规划的编制,财务预算管理,区属企业经营者考核评价等工作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及机构
**区清产核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产办)与**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共同组织开展本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区清产办由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分局等分管领导组成。区各集团公司相应组成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三、适用范围
(一)区属重点国有(城镇集体)企业;
(二)委托监管单位及相关委、办、局所属企业;
(三)其他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
四、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协商。
企业或企业集团根据区清产办(区国资委)的部署就开展清产核资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企业上报。
根据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企业向区清产办(区国资委)提出清产核资工作申请并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3、审核批准。
区清产办(区国资委)对企业提出的申请经审核后批复给企业。
4、培训。
对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请市清产办组织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
1、清查。
清查工作应由企业或企业集团自行组织力量开展;确有需要,也可请区清产办委托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帮助进行。
(1)清查内容:包括户数清查、资产清查、经营状况的清查。
(2)清查时点:一般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24时。
2、清查阶段报表填报。
(1)企业应根据清查情况,分类填写清查登记表。
(2)企业填写清查阶段报表的账面数、清查数,并汇总报送区清产办。
3、不实资产核销。
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完成清查后,按照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试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区别经营者在任与前任形成不实资产的情况,分别处置,形成不同的处置意见,由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4、质量检查。
(1)企业集团组织所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的自查、互查和检查。
(2)区清产办将对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以及编制的清查阶段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5、上报结果及批复。
(1)在区清产办(区国资委)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审核确认的基础上,企业正式行文报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完成清产核资报表(核实数)的编制,形成集团核实后的合并汇总报表报送区清产办;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管理建议书等。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清产核资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承诺。
(2)区清产办(区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对资产损益进行核定,核准企业国有资本金和相关数据并批复企业。
(3)企业根据区清产办(区国资委)批复,按区有关文件规定就资产损失进行移交处置并完成调账。
(4)企业或企业集团依据批复进行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同时按批复数与资产统计年报衔接,并作为区属企业经营者考核评价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数。
(三)总结阶段
1、建章立制。
企业或企业集团针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建章立制工作,完善各项制度。
2、工作总结。
企业或企业集团要编写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送区清产办。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清产核资不再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
企业改制转制需要解决账面资产与实际价值背离时,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的方式予以解决。
2、对企业或企业集团提出产权界定要求的,经向区清产办提出申请,由区国资委、区清产办共同界定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提高认识
参加清产核资的所有人员,一定要认识到清产核资工作的必要性、责任性、严肃性;要认识到资产、经营状况清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做好国有(集体)资产监管工作及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董事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要根据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要切实维护纪律
要严肃清产核资工作纪律,在清查过程中,必须按已经明确的政策规定执行;对有意隐匿资产、隐瞒或虚报损失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要确保工作质量
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认真把好清查关、审核关、填报关、检查关,确保工作的质量。
1、软件人才的培养、引进以及对有突出贡献软件人才的奖励。对我省大专院校培养软件人才所需教学设施等给予适当补助,对引进软件人才的相关方面予以补助,对在软件人才培养和软件研发、推广、出口及促进软件企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适当奖励;
2、对软件人才创业、软件研究开发给予适当补助。对软件园区内(政府创办的软件园除外)的软件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租金予以补助,对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软件,对基础性、公用性软件的研究、开发予以补助,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软件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信息化技术支撑项目予以补助;
3、软件企业批量生产软件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的贴息。对软件企业批量生产软件已经取得的商业银行贷款的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为一年,对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4、对软件企业招商引资予以奖励。对年度内招商引资实际到位额较大的软件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5、对年度出口创汇额较大的软件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软件企业进行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培训予以补助;
6、推进全省软件产业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专项资金由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其中:用于各市的补助资金,各市需按所获得资金的2倍匹配投入。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软件产业化项目及重点信息化技术支撑项目的补助除外。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省财政厅根据省信息产业厅提出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拨款手续,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在省财政厅(国库)设立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办理程序
1、拟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其中:属于贴息项目应同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到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2、项目的受理按隶属关系划分。市及市以下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省信息产业厅;省本级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直接受理。
3、省信息产业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送省财政厅审定后共同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4、需落实配套资金的市必须按规定在资金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将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并将配套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报省信息产业厅,由省信息产业审核汇总后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计划视同作废,省财政厅将不再办理拨款事宜。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按规定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鉴定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应用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