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的问题与建议范文

时间:2023-06-08 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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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的问题与建议

篇1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来,基层人民银行(简称基层央行)依法加强和完善合同制用工管理,充分发挥了合同制用工人员辅助履职作用。由于认识上、管理上还有偏差,有的单位在合同制用工及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和管理漏洞,应当引起重视。

一、合同制用工情况的现状

赣州中支辖区内有17个支行,现有合同制用工人员107人,主要从事司机、门卫、勤杂、文秘、水电工、钞票清分和少量业务岗位工作。人员中女性多于男性,其中女性62人、男性45人。女性主要从事文秘、勤杂、炊事员、钞票清分和业务操作等工作。男性主要从事门卫、司机、水电维护等岗位工作。其中,年龄最大65岁,最小18岁,平均年龄为32岁。文化程度有大专、中专,大多数为初高中学历。目前基层央行在临时用工方面主要采取劳务派遣、劳务和直接签订劳务合同三种形式。个别单位还存在一些特殊用工方式:一种是当地政府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对年满40岁女性和年满50岁男性下岗人员由用工单位接受为合同工,社会保险费用由当地财政缴纳;另一种方式是工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人员由当地央行使用管理。目前全辖合同制员工平均工资920元左右,高于全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

二、存在的问题

第一,社会保险全面落实难。在全辖107名合同制用工人员中办理养老保险占用工人员的93.4%,而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到应参保的80%,大多数单位仅仅是办理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有的单位采取由聘用人员按当地居民缴费标准自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并凭缴费凭证到用人单位报账。原因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用工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不强,存有侥幸心理;二是客观上基于财务费用能省则省,态度消极;三是聘用人员参保意识不强,不愿缴纳由个人支付的保险金。

第二,劳务派遣形式实施难。目前,基层单位已实行劳务派遣的仅占总数的30%。原因:一是由于赣南是老区,目前除个别县(市)外,几乎没有劳务派遣机构;二是目前大部分单位已聘用人员都是长期相对固定且已签订固定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要重新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大难度;三是劳务派遣不能降低用工成本,还得向派遣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管理费”,用工过程中产生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用工单位均有连带责任。

第三,个别岗位适龄人员聘用难。调查显示,全辖区聘用已退休或内退人员人数占聘用总人数的15%。由于单位门卫值班工资水平低,24小时看守,年轻人不愿干;无库行门卫值班聘用已退休的老年人承担,单位没有与受聘者签定聘用协议。一旦出现意外情况,会处于不利境地,存在潜在法律及经济风险。

第四,利益难趋同管理难。客观上用人单位与聘用者之间利益趋向上有偏差,体现在:一是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情况下,人员流动频繁结构不稳定,有时影响正常工作开展;二是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建立正常的教育培训考核激励机制,合同工往往工作责任感、积极性、自我约束力差,容易带来操作和管理风险;三是合同制用工人员诉求多样化,与管理者的协调沟通能力有差距。各单位对合同工管理重视程度不同,管理方式尚处于探索阶段。

三、关于合同制用工管理的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树立法制观念、证据意识。一是高度重视合同制用工人员管理工作,本着公正、公平,负责的精神,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学习;二是要提高自身证据意识,建立健全合同制用工人员档案资料,完善各项登记备案;三是由于聘用人员自身原因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由聘用者出具书面承诺,表明聘用者自愿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规范合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是对照《劳工合同法》和上级有关合同制用工的具体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错误做法,堵塞漏洞。严格按照统一的合同范本,结合当地的实际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要更新理念,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用工管理模式逐步向“劳务派遣”方式转变,特别是对临时性、辅或替代性工作岗位聘用人员移交给地方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篇2

一、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篇3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正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一、二审纠纷案件时,对于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均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但对方当事人确实已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引述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对方当事人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催告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自催告之日起计算三个月。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只有在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下,才需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因此,出卖人能举证证明其已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办证期限内之合理时间将有关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资料交给政府主管部门并已具备办证条件的,可不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3、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形下,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所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4、在审理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要注意正确区分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在此类案件中,一般存在两份合同书,即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和买受人、担保权人及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书。在后一份合同书中,一般存在三个法律关系,即买受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买受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以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关系、出卖人与担保权人之间以保证或回购等具体条款加以确定的保证合同关系。

    5、在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也无效。但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不存在主从合同的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借款合同不因此而无效。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借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借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因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或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而发生的纠纷,一般不应通知担保权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但买受人以逾期付款是因为担保权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为由,申请人民法院追加担保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出卖人或买受人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告知担保权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若担保权人就借款合同和抵押、保证合同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将该案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借款合同也被解除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出卖人将买受人所欠担保权人借款本息直接支付给担保权人,其余款项支付给买受人。

    若担保权人不参加诉讼的,法院仅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出卖人应将收受的购房款(包括买受人已实际支付的款项和向担保权人所借款项)本息返还买受人,违约责任按双方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出卖人与买受人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出卖人代替买受人清偿其所欠担保权人全部债务,其余款项则返还给买受人的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买受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担保权人以执行回购条款为由请求出卖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买受人所欠贷款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出卖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为骗取借款而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担保权人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借款合同行使撤销权。

    借款合同被撤销后,由买受人承担还款责任,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担保权人与买受人、出卖人签订预售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后,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未办理预售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备案登记或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预售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关系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11、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关于“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时和何种原因,亦不论何人过失,均由买受人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的条款,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请求时可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为由,认定该条款无效。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抵押房产已经买了保险的,保险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12、对于因建设工程“烂尾”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后,担保权人要求买受人返还款项时,买受人以出卖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开户银行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监管义务而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担保权人同时是出卖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开户银行,人民法院应对买受人的主张一并审理;如果担保权人不是出卖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开户银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买受人另行起诉。

    13、对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关于买受人不得将抵押房产出租、转让的条款,人民法院可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为由,认定该条款无效。

    14、买受人未经担保权人同意将抵押房产出租的,可认定租赁合同有效,但担保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

篇4

关于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原业主索要、强占营业用房问题,原供销合作总社和商业部曾于一九八一年三月五日以(81)供基联字05/118号、(81)商层联字第5号发出《关于合作商店入股房产坚持不退还实物的函》。两年来,部分地区强占营业房屋的情况有所缓和,但是还有些地区的情况仍在发展。为此,我们共同研究,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征求了意见,拟定了《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摘录)(1983年2月20日)

一、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时,经过清产核资,将流动资金和营业用房、设备以及其他经营用具等固定资产转为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国家已按年息五厘发给定息,定息发至一九六六年第三季度。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包括原来核定投资的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应退给本人,这是党和国家的既定政策,不能改变。至于一九八年从原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间区别出来的劳动者的股金,按照中发〔1979〕84号文件的规定“以后再议”。无论以后股金如何处理,原则上也不退还已入股的营业用房等实物。原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强行侵占已属国家所有的房屋是违法行为,必须说服他们自动搬出。坚持不搬的,应依法处理。

二、原来家店不分的商店,一部分房屋虽然经过清产估价,但事实上并没有入股,也没有领取定息,至今仍由原业主住用的,其房屋所有权应归原业主所有。已经折价入股并领取了定息,房屋一直由原业主住用的,可以维持现状,但产权为国家所有,应适当收取租金。

三、原小商小贩参加合作商店时折价入股的营业用房、设备和其他经营用具,是集体所有的财产,其折价金额已转为私股股金。国务院一九六二年十月四日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营商业、公私合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的小商小贩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意见的报告》进一步明确规定:“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小商小贩的原有股金,应当退还给本人,但一般不退还实物。”现在重申:在退还股金时,一律以当时核定股金(包括固定资产的折价金额)为准,只退现金,不退房产等实物。对于非法强占合作商店营业用房屋的案件,依照本意见第一条的原则处理。

篇5

【摘要】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层面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及控制得到了施工企业的普遍重视,而这种重视却往往建立在对项目合同管理与项目自身管理的有机结合被忽略的基础上,这种现象经常会造成项目管理本末脱节的问题,部分企业甚至会由于对管理合同法规的不熟悉而使得受侵害权益不能得到补偿。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现象,对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策略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对相关企业优化施工管理合同提供参考。

【关键词】施工合同;合同管理;合同策略

1 现阶段我国施工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作为施工项目的法律保护文本,施工合同管理的难点集中地体现在其践行时间跨度长、涉及款项众多、波及利益方广泛以及针对的工程建设精细程度比较复杂等方面,而目前中国的施工建设市场人才及法律建设储备尚不完善,项目方在拟定以及对施工合同进行后续管理时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

1.1 施工合同制度建设落后,合同控制水平低下。目前的施工建设合同管理及有效控制由于缺乏充分的法律支持及制度规章约束而大多处于较为混乱和过于形式主义的的发展阶段,施工单位对所签订合同的档案管理流于松散,而且较少的应用信息化管理操作平台,专业化管理水平非常低[1]。

1.2 集约型合同签订数量较少,大多为小单位承包分解模式。总的来说,施工建设方对既定建设工程往往进行非科学化分解,由此造成的施工合同小而全的现象严重限制了合同处理的效率,并且提升了合同管理的成本,施工单位单一的业务承包现状使得我国建设工程在管理及经营层次上的发展被严重制约。

1.3 施工合同约定条款不全面,签订及履约出现问题无据可依。建筑施工合同文本对签订人的义务和权力约定不全面是我国施工合同发展长期存在的问题,合同中的条款对承包方有时过于苛刻,而对业主约束较少,另一方面,工程中的质量隐患一旦被发现,合同双方还存在着纠纷难以依据合同条款进行解决的问题。

1.4 具备专业法律及施工知识储备的储备人才稀缺,合同签订双方较少顾及法律审定及参考。影响施工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水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律人才在合同签订中发挥的审定及建议意见,受长期以来企业思想及教育体制的约束[2],无论是施工合同直接签订人还是相关主管部门都很少涉及对于这方面人才的培养与选拔,缺乏法律公允性及监督性的合同必然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

根据以上的针对我国目前建筑施工合同存在问题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低效的施工合同管理及控制会严重限制施工建设各方按时、合规的践行合同协定的义务,对自身的权力遭受侵害也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如此一来直接影响到的是工程投入成本、建设质量以及施工期限的完成情况。

2 对于优化施工合同管理策略的建议参考

规范施工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加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和控制,要针对已经签订合同的管理和控制来规范签订方的合同管理力度和合法性假设,真正的使得施工合同管理与控制走向法制化与系统化的发展道路,只有不断的提高合同管理不平,才能从本源上避免合同违约的经营风险,继而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对于具体的施工项目管理程式及合同规范来说,合同控制及管理的涉及对象及具体条款虽然各异,但是其管理策略的经济关系多元化、内容条款繁杂性、合同履约连续性以及合同本身受到外界影响等共性也依然存在,因此,基于施工合同的这些共性,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针对合同管理的科学参考与建议也可以给出,具体如下:

2.1 全面推行施工合同的责任与权力动态结合管理。责任与权力的动态管理要求合同签订人按照对合同的操纵控制权与利益承担权的分离原则进行科学的合同管理,建立有效的“双挂钩”控制监督机制,即:成本和利润挂钩,配分和缴纳挂钩。施工项目承包方合同签字的达成就代表了责任与权力的动态管理开端,其实质是合同的阶段性核查履约[3],施工承包方管理层负责对合同的阶段性兑现承担核查与追究工作,将具体条款的责任落实到微观个体,以优化效率和降低成本为目的进行这种动态合同管理改革,将规范化、动态化的施工合同管理与控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2.2 加强合同法律化铺陈进度,优化相关制度建设。针对我国目前的相关合同立法尚不成熟及民间施工责任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现状,加强合同管理的法律及制度支持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一方面施工方层次上要重视对于自身管理机构的设置,优化施工合同的审查、签订、授权、监督以及公允履约管理,根据设立制度对合同管理严格化操作与履行程序;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知识的教育投入力度,培养专门人才,使得利益方在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中,相关法律人士可以对合同的合法以及严密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切实的减少合同中潜在的可能会产生纠纷的因素[4],将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的范围之内。

2.3 对于施工合同的索赔管理工作进行严格控制,维护各方合理利益。这一合同管理优化策略的参考建议实质是建立在分散合同风险以及均衡各方利益基础上的合同调整及监督,根据不同的具体如实索赔因素,例如风险分配偏颇、工程突发事件、施工项目预算超预期以及人为或非人为因素等,进行有依据的合规赔偿。由于施工合同是最根本的索赔依据,对索赔的严格控制不但有利于保护利益各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使得施工企业尽快适应标准化工程建设规范,自我适应的减少未来合同签订的赔偿因素[5]。

3 结束语

距离我国正式颁布《合同法》已经过去了十多个年头,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与控制的方式方法近些年也经历了比较大的变革,并随着我国相关的立法更新进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依然存在部分企业合同管理与控制操作不规范与流于形式的现象,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的忽略也依旧有市场,这些都还需要施工企业在今后的合同签订实践中作出进一步的探索和改进,只有建立在法制化、标准化以及效率突出基础上的施工合同管理才能真正为合同签订人带来切身利益,并且对我国的施工合同建立市场提供长远的发展动力和指引方向。

参考文献:

[1]杨友国. 如何签好建设施工合同[J].中国招标,2009.( 13): 18-19.

[2]万长虹.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工程咨询, 2008.(7): 60-62.

篇6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尤其是对于建筑企业,如何实现合同管理法制化,更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利益经济的有机结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也是将它进一步法制化的过程,这就要求企业所有的经营活动必须是在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所以,企业必须依法进行经营和管理,将日常全部的经营活动都纳入到正常的法制轨道上去,一切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为了能灵活应对复杂多变的工程管理需要,使企业长期的运营和发展,首要必须要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因为合同要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参与的范围也越来越广,这就要求企业先完善自身的合同管理制度。同时,合同管理一定要将目标质量、成本控制、建设工期协调和统一起来,将整个工程建设的过程合理的衔接和贯穿,实现一个完整而又连贯的系统。

二、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因为目前合同管理机制的不健全,造成工程建设领域的人员管理意识淡薄。施工企业中,普遍存在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低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缺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合同管理概念的模糊不清,存在严重的主观判断和片面性。一些人认为合同管理就是对合同签订、审查、履行的行为;还有一些人认为合同管理就是针对合同本身,避免因为一些漏洞引起经济纠纷的行为。

(2)合同管理缺乏制度化和程序化。合同管理制度不仅要涉及到法律、法规等各项条款,还会涉及到企业的管理层。它是根据企业的特征和现状制定出来的一套实施细则,包括职责、流程、方式等等诸多方面。在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因为管理层人员的能力水平不够,没有及时建立一套严格、缜密的合同管理制度,造成合同管理的随意性强,流程不合理、制度不规范、职责不明确。

(3)专业人才缺乏,保管多于管理。许多施工企业为了节省人员开支,不愿聘用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合同管理。而即便是设立了专门的部门,从业人员也不具备专业化的知识和系统化管理合同的能力。他们把合同管理员和文件管理员等同看待,只是对合同进行简单的登记和保管工作,根本提不出专业化的建议,更不能在合同签订时进行监管、在合同履行时实行监控。

(4)合同管理数据化程度低。当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工作上,一直都是手工处理,即耗时耗力,又不能及时汇总和采集;合同涉及的各个部门,不能协调运作,监控力度不大,使合同的实时性不强;缺乏必要的预警机制,在合同的实施、进度、结款等关键节点的预警性不强,无法详细和准确的掌握即将发生的收支项目。

(5)合同管理问题处理滞后。许多单位缺乏合同管理的事前控制能力,只有在真正发生了合同纠纷后才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一旦发生了合同纠纷,又不能及时的采取对策,在索赔事件发生之后,不能及时的提出索赔,因为时间的延误,而使损失和风险进一步的扩大,因为错失了最佳的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企业内部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合同管理机构

这种管理机制由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对企业所有的对外经济活动,对合同运行中出现的一切重大和非重大问题,统一的进行协调、组织和处理。同时要求企业的各个部门要配备专门的人员,在项目管理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参与本部门的合同签订和履行活动。

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能是,对建筑企业经济合同中出现的所有问题,进行统一的管理工作。由它牵头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过共同研究和处理,给出指导性的建议,对一些具体和常规的问题,进行统一的指导。而各个部门之间的分散决策,将由合同管理机制审核报备。运用这样的管理模式,即能调动部门的积极性,又增强了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适应性。

(二)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合同管理的特点是政策法规性强,涉及各个领域方方面面的知识。所以从事合同管理的人员必须要具备精湛的业务知识,掌握国家政策、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同时还要有敬业精神,对工作要时刻抱有高度的责任心。而我们现在许多合同管理人员,能力上还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所以,我们在建立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合同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强化法律意识。

(三)完善合同管理的若干具体制度

1. 委托制度。为了杜绝滥用权、越权等各种不符合规范的行为,我们一定要建立严格的委托制度。

2. 合同审查和风险分析制度。合同签订前一定要做好对方的审核调查工作,在正式合同签订,一定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预警工作。

3. 合同分析交底制度。在合同签订实施前后,通过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对合同实施过程中一些主要的环节、要注意的事项、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正确的评判和分析,并事先告知相关人员,只有这样才能将合同落实到位,真正变成一份可执行的文件。

4. 工程项目的合同控制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及时的行使和运用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大力采用合同控制,让它与合同进度、成本、质量控制一起协同运作。

5.合同索赔制度。任何的建设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都可能遭遇索赔事件,它包括索赔和反索赔两个内容,所以我们一定要完善索赔制度,加强反索赔知识的训练和掌握。

结语:合同管理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工作,一定要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一套系统的流程,让整个施工过程安全、有序、平稳的进行,尽量避免因为合同管理上的失误,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

参考文献:

篇7

中图分类号:C35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部分:

1.背景

目前,中原公司的合同类型较多、涉及范围较广,公司的各类合同分别由各个执行部门各自负责,包括合同文本的起草、评审、谈判、签订、履行等。自去年公司组织机构调整后,进一步明确了合同部作为公司合同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过去的一年当中,相继升版和编制了制度和程序,使用了一些信息化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和规范现在公司的合同管理。这些制度和程序也执行了一段时间,各个部门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而这些意见和建议还是需要在执行过程当中不需要不断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便持续提高公司的合同管理整体水平。

2.合同管理的现况

2.1制度和规定:目前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规定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公司层面的合同管理制度,公司的合同归口管理由合同部负责,目前,关于合同管理的公司层面制度有两个,分别为《中原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和《中原公司重大合同评审和备案管理规定》。

二是项目层面的合同管理程序,是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的。

2.2管理现状:按照合同类型分别介绍如下:

2.2.1第一类 完全授权管理的合同,这包括人力资源合同和物业的租赁合同。这些合同分别由人力资源部和物业经营部全权管理,负责合同管理的所有事宜。

2.2.2第二类 实行备案管理的合同,主要是公司驻外机构签订的合同,包括上海采购经理部和恰希玛现场经理部,实行备案管理。

2.2.3第三类 归口管理的合同。现简要说明一下这类合同管理过程,详见下面流程图:

环节 流程图

合同评审

合同会签

合同备案

3.优化和建议

结合目前公司合同管理的现状,调研了合同部和相关部门的一些建议和意见,在此基础上,对以后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合同管理,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分析,并提出了优化和建议,具体如下:

3.1信息化

公司总部、恰希玛现场经理部、上海采购经理部以及阿尔及利亚等其他驻外机构,分处异地,形成了空间的分离,对整个公司的合同管理造成了一定困难。可以通过信息化对合同管理从合同起草、文本管理、合同评审、审批、合同签订、结算安排、执行进展、合同变更、到实际结款以及对合同结款情况统计分析的进行全方位管理。合同的管理流程都需要通过信息化来固化,合同管理信息化除了要将原先大量的纸质资料电子化,从而固化流程、解决工作量大的问题,还应能够对合同中包含的市场信息进行深层次的信息统计分析。

目前公司的合同管理主要是根据企业内部职能的分工,然后由不同的部门各自负责合同的不同内容,这样的管理模式给企业带来了诸多不便,合同内容管理太分散,很容易导致合同的后期实施跟进情况得不到及时准确的跟踪记录,并且当企业管理层要查看合同的整体情况也耗费一定的时间精力,这于企业的合同管理信息化显得不匹配。因此,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平台来对公司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已经势在必行。

3.2分类分级管理

中原公司同时涉及工程、物业、国际贸易等多个行业,因此也就造成了合同类型多而杂。包括了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设备采购、劳动、租赁、修缮等多种合同。如何对合同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此,建议现有的合同分类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化和分类,比如对于人力资源部的劳动合同、物业经营部的租赁合同,是可以完全授权由人力资源部和物业经营部进行合同管理;对于上海采购经理部的设备采购类合同,根据重要性的不同,分别采取参与招投标等合同签订过程、监督检查合同管理过程、合同信息备案等手段进行合同管理;对于民用工程类的合同,可进行流程化、标准化的管理,尤其是合同的评审和审批;对于核工程类的合同,在流程化、标准化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的、全过程的管理。

3.3加强合同评审和审批

不少合同风险,主要还是集中的合同签订前的过程当中,而想要规避这些潜在的风险,合同的评审和审批是两个最重要的环节。也正是因为如此,在过去的一年里,合同部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正在逐渐加强合同评审和审批,并通过信息资料部的配合,使这两个流程环节固化了下来。但是,还是存在着很多细节的问题,比如软件不够人性化、流程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清晰、评审的方式和形式比较单一等。这些问题必须随着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合同管理经验的不断增加得到解决。一是要逐步升级合同管理软件或引进新软件;二是结合合同管理软件和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合同评审和审批的流程;三是要丰富合同评审的方式方法,如针对重大的合同进行会议评审等。

3.4合同专用章需要统一归口管理

目前,尽管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合同部,但是公司所有印章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公司印章的管理制度也是由办公室编制和负责解释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合同专用章使用和权限的不一致。因此,对于合同专用章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和标准。考虑到《中原公司授权管理规定》规定较为明确,且经过公司办公会讨论后确定的,建议按照这一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和修改相应的印章管理制度或程序,以便保持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一致和制度的统一。

3.5合同文本的标准化

中原公司合同管理严格来说是从2014年开始的,到目前为止已有10年。随着中原公司合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参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示范文本,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步的出台中原公司自己的合同示范文本应该说一个趋势。这么做的意义有以下几点好处:

1.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原公司的利益,规避潜在的合同风险。

中原有了自己的合同范本后,各个部门会更加熟悉和很快的掌握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变更直至终止的各项合同条款、尽早识别和规避其中合同风险,避免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便于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评审、审批、履行、变更和争议的解决等。

3.减小合同管理的难度和加大合同管理的深度。

其实,建立合同范本的难度应该说并不是很大,比如设备采购、物业租赁以及一些合同已经有了自己的合同范本,可以根据合同不同类型,由合同各个执行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公司各类合同的合同范文,再逐步完善。

3.6对驻外机构的合同管理

对于驻外机构负责的各类合同,包括采购经理部、现场经理部等,由于受地域条件和总部人员配置限制,比如采购经理部设在上海,下设有合同、计划、质保及相关专业等多个部门,人员配备比较完善。且在以往过程当中都是由公司领导直接负责,合同的订立和实施是由采购部自行实施,合同部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管理。目前,对于这部分合同主要是实行的是备案管理,即将合同的信息定期向总部备案,属于事后的管理,可见备案管理的力度和深度是有限的。

从宏观上分析来看,驻外机构涉及的合同,主要还是上海采购经理部负责的设备以及备品备件等采购合同,涉及金额大,部分设备制造周期比较长,对工程进展有重大影响,同时也是影响中原公司主要的经济效益的因素。建议采取以下方法对这部分合同进行管理:

第一,继续实行备案管理,保证合同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对于重要设备的采购,所占金额比较大、工期较长等重要设备,比如主合同规定的25项重要设备,可以参与这些设备的招标、评标、定标、合同谈判等合同订立的过程。对于甚至于特别重要的关键设备,如压力容器、主泵、蒸发器等可参与设备见证点的见证,对合同执行过程中重要节点的支付进行复核;

第三,对于其他一般设备采购合同,由于金额较小、工期较短、对成本和工程进度影响不大。可以结合公司的稽核,对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支付等过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原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当中,是以工程总承包的角色,来进行工程项目管理。上游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下游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原公司的项目管理,就是对于合同的管理。因此,不断加强和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对于加强公司风险管理、提升公司项目管理水平、完成公司战略目标都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宋体五号字,多倍行距设置时1.5,以下给出个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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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形成阶段的管理重难点

在合同的形成阶段,首先必须做好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如第一步PPP项目的发起人需要对整个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选择好有实力的社会资本以及其项目公司,防止盲目进行PPP项目建设。正如上述广州大坦沙污泥处理项目实例分析,我们要在合同的形成阶段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与合法性,防止内定中标或串标等情况的发生。由于PPP项目的各种特殊性,我们需要保证合同的拟定阶段与招投标阶段尽可能的不发生脱节,这既需要专业的PPP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又需要设置合适的采购方式,保证中标单位符合项目的需求,还需要使合同符合规范性的要求。又如酒泉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实例分析,在合同的形成阶段,必须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保证合同文本的完善性。

2合同履约阶段的管理重难点

在合同的履约阶段,必须明确两个主体,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责任划分,首先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民商法》、《招投标法》等等,建立起合理合法的双方责任划分,在PPP项目中,政府属于相对强势地位,社会资本属于相对弱势地位,政府应建立PPP项目政府信用体系健全机制,保证政府信用,确保项目的顺利的进行,例如确保征地的速度,项目建设运营保障等等,防止出现因政府失信违约造成的项目失败的出现。社会资本在合同履约阶段也应明确自身的责任,首先应确保资金、人员、设备及材料的及时到位,确保工期顺利完成,在项目竣工之后,还应保证项目的建筑质量,以后后期的项目运营水平,确保PPP项目顺利进行。

3PPP项目合同管理的技术性问题

国内近些年来PPP项目进行的如火如荼,各地大批的PPP项目的上马也引发了大量的问题,首先是专业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缺失,很多合同管理人员缺乏对PPP项目基础知识的了解,用处理普通合同的方式处理PPP项目合同,势必会造成很多相关问题的发生,其次是许多项目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法律常识知之甚少,因此建议项目聘用专职的法律顾问或对PPP项目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建立起一支专业的PPP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团队。在合同文本的管理上,PPP项目合同的示范文本缺失,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关于的PPP项目的合同示范模板,又如许多的项目相关合同管理方式落后,如信息化程度过低,流程化程度低等等问题,这还需要政府部门建立完善的PPP项目信息化、流程化管理平台的方式去解决这些问题。

4结论

在大量PPP项目进行的同时,势必会暴露出关于PPP项目合同管理的方面的重难点及难题,从一开始的合同形成阶段到合同履约阶段都必须重视这些重难点问题,最后通过解决一些PPP项目合同管理的技术性问题,从而保证PPP项目顺利的进行。

参考文献:

[1]马海峰.PPP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研究[D].吉林建筑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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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9(b)-0099-0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工程建设的工期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做好了工程管理工作能够为工程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而在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应用能够确保工程施工方和业主之间在“平等互惠”的前提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为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纠纷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因此,在整个工程管理的实践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工程管理实践中合同管理的应用

1.1 工程变更

在对工程进行建设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对于工程的变更一般是由当事人或者第三方提出的,在提出之后需要经过多方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才有效。众所周知,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工程更的情况,一方面会延长工程的建设工期,另一方面还会因为工程的变更产生额外的费用。由于工程的建设工作往往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在对工程进行管理的时候,将合同管理应用其中,如果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况,若是业主提出需要进行变更的,监理工程师能够根据实际的合同来规定工程的变更情况;如果是承包商请求变更,监理工程师首先需要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还必须报给业主,只有业主同意之后才能再根据合同的情况来进行工程的变更。对于工程变更之后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可以依据合同来进行分配,这样能够有效地减少因工程变更而发生的纠纷问题,最终确保整个工程建设能够更好地进行。

1.2 工程延期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长,将合同管理应用到工程管理中,工程延期是又一重要的应用。按照合同的规定,对于工程的延期,不包括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是与承包人无关并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工期的延长。对于工程延期的主要影响因素有:恶劣的施工环境、附加的工程施工以及由业主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与承包人无关的因素。监理工程师在受理工程延期的时候,必须确保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工程不能按期完成与承包人无关;第二,工程延期发生后,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延期申请;第三,对于工程延期的资料,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给了监理工程师;第四,承包人在延期时间终止前完成了工程施工。

1.3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指与承包人无关而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向业主提出索赔。监理工程师在对费用索赔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根据合同规定对索赔的原因以及金额进行核实,并且需要确保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符合相关的规定,监理工程师需要对承包人所提供的原始账目进行核对,以防承包人在索赔费用上面出现相应的差错。

1.4 工程违约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违约的情况经常出现,导致违约的因素是非常多的,不仅有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也有因为业主资金支付不足所造成的违约。对于违约情况的发生,监理工程师需要充分弄清楚原因,并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进行协调,从而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1.5 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也是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实践中的应用之一,按照相应的规定,在获得整个工程之后,承包商可以根据工程的范围和性质将其分包给下面的分包商进行施工。同时,作为业主,也可以根据工程的施工范围和施工性质将工程分包给指定的分包商。对于工程的分包,一般由分包商与工程的承包商之间进行合同的签订,监理工程师需要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为了确保对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有效管理,需要对工程的分包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防出现层层分包的情况。一般来说,对于工程的分包,需要控制在总工程的30%以内,这样能够保证监理工程师对分包人、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2 工程管理实践中合同管理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1 存在的问题

2.1.1 缺乏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国外针对工程合同管理,主要是由专职工程师进行操作,专职工程师必须对合同管理内容深入了解,因此国外工程合同管理的操作具有更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而我国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部分单位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由成本部人员或工程预算人员兼职工程管理工作,造成合同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性、缺少专职专管。

2.1.2 缺乏正确的合同管理认识

从我国现状来说,多数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对于企业发展意味着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想根深蒂固,从而缺乏全面的理解和认识。实际上,工程合同协调了业主与承包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都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

2.2 对策建议

2.2.1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一是聘用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正规的招聘,选取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二是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在职学习来提高专业知识和自身素质,并且对有未来发展的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外出深造,对最新合同前沿技术进行学习。

2.2.2 增加合同管理的认识

管理人员要增加合同管理认识,了解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实施合同管理工作。针对一些不规范的情况,要及时上交管理部门,确保管理人员能够第一时间了解项目进展,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其次管理人员要完善合同的交底制度,对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针对关键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3 结语

总而言之,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一定的施工麻烦。如果工程建设中对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归属进行明确说明,不仅能够保证双方在利益方面达成共识,同时,还能促进施工组织和管理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工程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文通过分析合同管理应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我国项目建设能够对合同管理形成足够的重视,以保证我国的工程管理能够做得更好、更长远,从而提高我国工程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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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建筑施工合同的概述

1、1定义

建筑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合同一样,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等原则,其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满足功能、质量、进度、投资等发包人投资预期目的的建筑产品。

1、2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标的不动产,受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条件、社会条件和人为条件等多方面影响,施工周期长、结构复杂、体积大、工作量大、用材量大以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主体非常多的特点。

建筑工程签订后,合同双方就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法律上的效力。合同规定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权力和义务,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严格履行,不应违反。但从根本来说,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容易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造成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中双方行为的不一致,不协调和矛盾。

2、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合同意识不强

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

2、2合同管理疏散

表现在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2、3违规合同的问题

“违规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正式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非正式合同”。各种“违规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2、4合同索赔难实现

由于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公路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公路市场行政干预过多,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损害者。

3、规范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3、1注意工程合同的谈判与签约

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3、2应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

发包人与承包人都应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意识,设立各自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重视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制度,逐步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都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使合同管理贯穿于合同签订前后和施工管理的全过程中,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3、3执行落实合同应注意的要点

必须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使相关的合同和合同规定的各工程活动之间不相矛盾,以保证工程有秩序,按计划地实施;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跟踪,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做好增减、变更项目工程量的确认签证工作,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涉及工期、费用记录要记录清楚,减少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纠纷,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严格遵守工程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价格,进行保修条款的履行管理;做好工程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图表等整理保存工作;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和利用计算机网络,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全按计划实现。

3、4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在激烈竞争的建筑市场上做好风险预测、控制与转移工作可使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合同中引入工程担保制度,可适当转移合同当事人的风险。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是解决承发包双方合同纠纷的特殊方法,也是制约合同双方认真履约的强有力的约束手段,合同管理索赔应注意: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为合同履行时制造索赔机会;明确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预测合同风险,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营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法律氛围。

4、结束语

合同履行作为建筑工程施工中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采取积极主动管理,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学习合同条文,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工程范围,责任、权力与义务,分析各种违约行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内容完全履行,促进工程保质保量地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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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一、引言

由于社会以及科技的快速发展,目前城市化建设的主流之一就是工程项目的建设,在这样的形势下,建设单位就一定要完成好建筑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时要将不同方面的管理,比如工程进展、安全以及质量等管理都要有效融入到建设单位的管理系统中。否则,只要没有做好建筑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等工作,就会影响到其施工计划乃至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而阻碍工程项目总体建设管理工作,有时还会对工程的应用功能以及结构安全造成负面影响。本文首先对我国建筑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的现状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然后就建筑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的措施及对策发表了一些浅要的看法和建议。

二、合同管理在我国建筑施工成本控制中的基本特点及现状分析

1.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控制价的不科学。受当前建筑工程市场供求严重失衡的因素影响,部分建设单位不顾客观条件,一味的压低工程造价,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这部分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标底也就无法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工程项目建设的价格。同样的,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合同签订时如何尽量防止业主不合理投资计划的干扰,并避免由于其对工程量计价清单、标底进行人为的调整而导致的施工合同的控制价严重脱离建筑工程项目实际需求的情况发生,是各参建单位亟待解决的难题。

2.追加投资现象严重。现阶段,国内进行的建筑工程管理并没有认识到项目计划的前期阶段进行的造价管理以及控制,项目造价管理控制的重点是项目造价的决算阶段以及施工阶段,也就造成了先建设,然后再算账的问题。所以,项目建设过程中往往需要进行再次投资。一些项目只是在项目将要完成时,才发现项目造价已经大大超过项目的投资计划,进而对项目工程的预期效益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

3.现场签证混乱。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工程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工程监理人员对有关规定、预结算知识和造价管理掌握不够准确,从而会发生对不该签证的项目进行盲目签证的现象,有的签证甚至只由施工单位填写,不予以认真核实就签字盖章;同时,一些施工部门制造假签证,进而设计相应的名目,当出现实际问题时并不会办理签证,只是当项目结算时办理签证;一些施工单位甚至还办理一些没有缘由的签证。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工作相对混乱,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的正常市场秩序已经被严重破坏。

三、关于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

1.确保施工合同控制价科学详实。施工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而施工合同控制价又是施工合同的核心,其作用和影响可谓不言而喻。一项优秀的施工合同控制价,不仅要确保清单当中所有子项目的内容以及要求都有清晰的定位和明白的表述,而且还要尽量保证其中的分项工程清单也基本没有缺陷和不足之处,从而保证其不留下漏洞和隐患。因此在施工合同管理中,即便是对于那些已经编制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同样也应当由多人进行反复核查,杜绝留下缺陷和问题。

2.做好建筑工程项目造价的事前控制。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来说,项目设计过程的造价控制的重要性相对较大,而如果仅仅强调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施工过程管理,达到的管理效果往往较小。所以,在进行建筑工程中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时不仅仅是强调投资的最小化,而且要增加工程造价的价值。也就是使用价值工程,研究分析产品的功能,不仅要求建筑工程项目造价的最低化,同时也要确保项目产品功能的实现,进而提升产品的价值,所以主要工作是加强设计过程的经济合理性。

3.施工过程中合同变更的造价管理。在进行工程施工设计时,在合同总价控制和合理利润取得的前提下,应当进行技术评审以及经济核算,这样就可以获取较为科学,相对合理的施工方案。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管理过程中,因为现场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比如环境与设计条件不符、灾害性及季节性气候等,合同变更在所难免。也可以根据业主或实际情况的需求,调整项目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在保证质量及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就能够实现对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进行管理控制。除此之外,项目施工时往往会出现现场签证问题,而施工单位在办理这些签证时必须根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招标文件,因此在合同中制定合理详细的签证条款,可以确保签证内容处在施工双方共同认可的调整范围,这样才可以保证签证过程的有理有据,进而将其作为工程造价索赔的证据。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大踏步快速发展,我国正在进行的建筑施工成本控制中的合同管理和控制,在建筑工程发展中体现出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一片大好的发展背景下,加强建筑施工成本控制中的合同管理,有着非同寻常的作用。与此同时,通过对建筑施工成本控制中的合同管理和科学控制,能够促进投资成本在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合理而均衡的分配,从而使建筑施工项目获得更高的增值,并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建设以及城市化步伐的加快。

参考文献:

[1]王政.建筑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Heilong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2011(03).

[2]薛依东.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中的造价控制[J].中国建设信息,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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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实施,基本上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因此,在对水利工程的管理的过程中,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始终是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核心。 然而施工合同管理不单单是签订、履行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变更和解除等进行筹划和控制的过程也是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根据项目特点以及施工要求确定施工承发包模式和合同结构、进一步确定合同计价和支付方法、选择合适的合同文本、采用有效的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合同索赔与反索赔等。同时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也是水利工程的重要管理内容,可以说其管理的成效高低是企业实现高额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按照有关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合同管理,在不断规范市场行为的情况下,确保水利工程顺利推进,做好水利工程建筑施工中的合同管理,切实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实现

二、施工合同的特点

(一)工程实施过程复杂。一般情况下,完成一个工程项目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这使得建设合同的生命期很长。从开始的投标以及签约,再到中期的项目合理设计、原料采购、项目施工,到最后的竣工和维护,往往需要不少于两年的时间,长的甚至可能需要五年或更长的时间。要负责任地履行一个承包合同,必须完成各种复杂的工程任务。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稍有疏忽就会导致建设项目的失败,直接导致经济损失。所以建设合同的管理工作必须与建设项目的实施同步、连续地进行。

(二)复杂的建设合同关系。由于建设项目可以选择各种不同的融资方式、承包方式以及管理方式。许多项目有很多的参与单位和合作单位。即便是一个简单的项目也会需要业主、设计、监理、总包、分包、材料供应、设备供应、运输等十几家单位共同协作。它们之间联系紧密,相互间关系复杂。任何―家单位工作的失误都可能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正常实施,所以我们必须做好各个工作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三)建设合同的多变性。由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内外的干扰事件多,会导致合同频繁变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变更原先的设计或修改合同条款,也加大了合同管理的难度,所以我们必须灵活地管理目前的合同,根据实际的变化情况做出调整,以确保各方的经济利益。

三、做好施工合同管理的一些建议

(一)认真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履行合同,更好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甲乙双方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能否按合同规定的目标顺利完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合同管理与监控等问题。由于合同文件是合同管理的依据,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施工企业必须详细了解和非常熟悉合同文件,并且要严格遵循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尤其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选派具有丰富工作实践经验、懂经济、业务强的工作人员对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且在合同中需要明确指出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所应享受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地执行合同,实现信誉的提升效应。

(二)制定合同审查机构。在合同的签署过程之后,如何更好的实现合同的有效执行,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单纯依靠两方的信誉来执行合同的条例,难免会造成非客观的矛盾,进一步造成工程的实施出现矛盾计划问题,造成经济以及信誉的损失。因此合同审查机制是在此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产物。尽管合同规定了为保证工程质量而必须执行的规范、规定和标准。无论有无甲方监督,承包商都应自觉执行合同的相关条例,但或多或少存在着主观原因导致承包方没有完成应尽的义务。因此制定和落实工程合同审查机制,对合同规范管理非常有利,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的各项规范、规程、标准和技术要求,在审查机构的监督作用下将因质量原因而造成的停工和返工降低到零,从而保证工程的顺利完工。

(三)收集实时信息的重要性。由于水利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利工程具有工期长、规模大以及不可预见因素多等特点。因此其对复杂的地质条件以及受意外风险的影响的反应更为强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一定的变更是普遍的现象,同时也是不可避免的。如设计变更,时常会出现施工现场条件变化从而使施工的工作项目超出了合同指标的工程范围的情况,使实际操作的不确定因素远远超出合同拟定的范围。为了使工程施工更符合实际,减少实际操作中的经济损失,在条件的允许下,针对合同加以修改有时候也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在于:一般情况下工程变更时常会伴有打乱施工安排、现场施工的停滞、造成返工等情况,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在拟定合同前收集好实地建设的相关资料对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严肃性,正确处理合同范围内各项工程质量监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各项重大问题,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制约下,均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或者通过协商作出最终的决定,并以此来保证工程建设总进度,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社会信誉。

(四)矛盾处理。由于各方因素的限定与制约,合同关系破裂也属于常见合同管理中的经济纠纷问题。其中索赔就是是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面对工程索赔,如何正确的面对这一问题,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信誉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实际建设要求未达到合同拟定的要求,委托商均有权向承包商提出工程索赔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同时针对非人为条件造成的设计问题而言,如何正确地、公正地处理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总量,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工程建设施工期长短有别,施工条件又千差万别的问题,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未知因素也相应较多,因此在施工前拟定好风险承担关系是不能忽视的问题。然而当遇到这些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没有载明应当由谁承担的风险,并已造成损失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公平合理地妥善处理。一般来说,在判断承担风险的责任方面,采取应以最易克服或解决这些风险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的标准进行责任的分担。

四、结束语

工程承包是一项充满风险的活动。只有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管理的全过程,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分析总结,才能使施工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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