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09:09:24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外贸的结算方式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根据交易对手信用状况选择支付方式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例如,近年来出现了多起国内多家公司在对印度出口后往往收不到货款的情况,印度进口商到期以各种借口不付款赎单,致使货物运抵印度港口后无人提货,产生大量仓储费、港口费以及罚款等,只能眼看货物因压港时间过长被印度港口拍卖,造成货款两空。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印度进出口商中以小企业居多,如:家族公司、合伙公司等。其中不少是中间商,以收受费为主,贸易作法很不规范。例如:凭订单订货,而不是签订销售合同。不愿照章纳税,而是想尽办法偷逃关税。利用各种手段欺骗国外商家等屡见不鲜。
出口商要想能够安全地收款,进口商要想安全地收货,都必须调查对方的信用。当对其信用不了解或认为其信用不佳时,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如汇款方式加上保函方式等。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很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
(二)根据货物的销路情况选择支付方式
对出口方来说,所销货物若是畅销货,不仅可以取得好价格,而且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支付方式,尤其是资金占用方面对其有利的方式。而在商品滞销时,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就只好让给进口商了。对进口方来说,畅销商品或盈利大的商品的交易,在支付方式选择上可做适当让步。
(三)根据贸易条件的种类选择支付方式
不同的贸易条件,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是有影响的。在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条件下,如EXW、DAF、DDP等,是不宜采用托收方式的,因为在这类交易中,卖方向买方直接交货,若是做托收,卖方没有约束买方付款的货权,这样的托收实质上是一笔货到付款的方式。而对于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条件,如CIF、CFR由于卖方可通过单据控制货权,就可以采用托收方式支付。但在FOB、FRC条件下,虽然买方也是凭单付款,但由于买方安排运输,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上,也不宜使用托收方式。
(四)根据运输单据的性质选择支付方式
货物海运时,出口商发出货物后,可以取得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做托收时,可以控制货物。但货物在空运、铁路运输或邮寄时,出口商得到的运输单据非物权凭证,出口商不能控制货物,因而,不宜使用托收结算。
此外,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还应考虑销售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卖方在销售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
二、影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一)交易对手的信用因素
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是影响结算方式选择使用的决定性因素。在当代国际贸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很少使用。由于货币的运动和货物的运动方向往往不一致,因此,买、卖双方之间总存在着授信问题,即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信用。根据信用提供者和信用接受者的身份不同,授信有三种类型:
1.出口商授信。出口商授信指卖方对买方的授信,即卖方出于对买方的信任而先发货、后收款。采用卖方授信,意味着卖方承担了收款风险,买方则比较主动。不过,卖方通常只是在买方资信良好时,才对其授信。赊销(O/A)、承兑交单(D/A)是典型的卖方授信结算。
2.进口商授信。进口商授信指买方对卖方的授信,即买方先支付货款,卖方在收到货款后发货。采用买方授信,意味着买方承担了收货风险,卖方则比较主动。不过,买方也只是在卖方资信良好时,才对其授信。预付货款是典型的买方授信结算。
3.银行授信。银行授信指银行对买、卖双方或一方的授信,通常指银行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支付货款。银行授信业务通常是在贸易双方互不了解或互不信任,或买方所在国有严格外汇管制或政局严重不稳时开展,其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促进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交易货物因素
货物的市场销售情况是影响结算方式选择的另一关键因素。如果合同货物是畅销商品,则卖方处于有利地位,卖方不仅可以提高市场销售价格,还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结算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银行保函等方式。
如果合同货物是滞销商品,或是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商品,则买方处于有利地位,他不仅可以要求卖方给予价格方面的优惠,还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如赊销(O/A)、托收特别是承兑交单(D/A)等方式。
此外,价格条件和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同,也是影响结算方式的重要因素。如前所述,一般只有CIF、CFR等价格条件适合于跟单托收;同时,也只有运输单据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并可转让的才适合于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结算。
(三)手续和费用因素
由于结算的方式和渠道不同,各种结算方式的手续繁简也不一样,结算费用高低不等。如下表所示。
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较简单,结算手续较少、银行不承担收款风险和责任,因此,结算费用较低。信用证是结算手续最复杂、结算费用最高的方式。银行承担了开证、验证、通知、修改、议付、审单、偿付等大量工作,并且开证行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结算费用最高。
三、国际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除根据交易对方的资信条件、货物状况等因素直接从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外,还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一)附属结算方式与基本结算方式的的综合使用
1.银行保函与汇款结合使用。银行保函的最大特点是其灵活性,它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还可与各种基本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无论是预付货款,还是货到付款,都可使用银行保函来防止不交货或不付款的风险。预付货款项下,进口方为防止出口方收到款项后不按时交货,通常要求出口方通过其银行开立以进口方为受益人、相当于预付款金额的预付款保函,一旦出口商违约,进口商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回预付款。货到付款项下,出口方为防止进口方收货后不履行付款责任,通常要求进口方通过其银行开立以出口方为受益人、相当于货物总金额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收到货后不付款,出口商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赔。或者采用保汇通即付款保函+进口TT(电汇)融资+即/远期购汇+全球快汇。
2.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结合使用。
通常用于成套设备或工程承包交易。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先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出口商开立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进口商同时开出相当于合同金额的80%的进口信用证;设备装运前,进口商开立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尾款保函。
3.银行保函与托收结合使用。
这种方式偶见于以承兑交单的托收方式作为出口货款的结算时,出口方为保障收汇安全,要求进口商通过其银行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与托收单据金额的相等、期限长于托收付款期限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无理拒付,出口方可向担保银行索取该笔托收项下货款。
(二)基本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1.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早在1960~1970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2,都是通过信用证结算来进行的。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据统计,目前我国大约80%以上的出口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信用证结算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指主要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额用汇款方式结算。例如,对于初级产品的交易,可规定大部分货款由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收到单据后先支付,剩下部分待货到目的地后,根据检验的结果,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确切金额,用汇款方式支付。如:进出口双方在合同约定90%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余10%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经检验合格后,按实际到货数量确定余款,以汇款方式支付。
2.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为减少托收中出口商的收款风险,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先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可从货款中扣除已收妥的款项(预付款),其余部分通知银行托收。
3.跟单托收与跟单信用证的结合使用。分两种情况:(1)部分托收与部分信用证结合。为使开证申请人减少开证费和押金,可以将合同金额的一部分(通常为合同金额的40%―70%)用信用证支付,其余部分采用托收。为保证货款的全部收回,可在信用证上加注特殊指示,规定开证行只有在收到有关托收款项后,才向进口商交单。这样可减少进口商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额度的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对出口方来说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因大部分货款有信用证作保证,其余要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放单,因此也能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2)全额托收与全额信用证结合。这是一种用于进料加工业务的结算方式。向国外进料可采用承兑交单(D/A)托收方式付款,成品出口可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款,然后以出口货款来偿付进口货款。
综上所述,不同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有各自不同的利弊优劣,出口企业应从安全收汇、占用资金、手续繁简和银行费用等方面综合分析。此外,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在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时还要留意以下几点:(1)在进行出口贸易的过程中,要理性处理同客户之间的贸易关系,不能因为某些传统的观念和想法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例如某些人认为同那些发达国家地区的客户、交易金额大的客户、长期合作的老客户进行贸易时不存在风险,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2)在企业规模允许、有明显效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企业内部应建立一套科学独立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健全进口商资信调查评估机制。(3)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能没有自己的专门负责外贸的工作人员,这就需要多接受专业咨询公司或者外贸公司的意见和指导;而对于大型外贸出口企业而言,则需要不断提高外贸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研究各种结算方式下可能出现的收汇风险,留意可疑之处,同时要完善合同责权条款,严格履行合同。
参考文献:
[1] 苏宗祥.国际结算[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 张东祥.国际结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当前的国际贸易结算,除了贸易本身存在的贸易风险或者行业自带风险外,还容易受到政治经济带来的影响;同时由于在国际贸易过程当中一般都涉及到第三方以及负责国际结算的银行,这种参与成员和过程的复杂性也存在着加大的风险;而且由于缺少完善、统一的国际贸易结算管理体系,缺少了一定的约束,也使得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加大。
而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管理,就是一种针对以上国际结算风险,收集相应的资料数据,并加以分析和预测,对潜在的风险加以控制,对出现的风险加以弥补和管理的活动。加强对国家贸易结算风险的管理,能够有效降低外贸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出现损失的风险,为国际贸易活动和结算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二、当前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管理中的问题
1.没有进行充分的客户资信调查
由于国际贸易的主体双方存在一定的地理距离,出口企业对客户的了解难以进行充分的了解,即使想要对其资信进行调查,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和时间;而且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激烈,为了赢得客户,争取时间,很多企业也往往忽略了资信调查这一项,只想尽快达成交易;针对以前合作过客户更是不会着力去对其实际情况进行调查,难以对潜在风险进行有效规避。
2.结算方式的选择不够妥当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也更加多样化。但是,外贸企业在结算方式的选择上缺乏足够的理性,有的过于冒险,有的则过于保守。前者是担心合作机会稍纵即逝,宁愿选择货到付款或者托收等具有极高风险的方式;后者是??心结算中存在的风险只选择货前付款或者信用证等方式,而错失机会。这两种方式没有进行综合考虑,都易造成外贸企业的损失。
3.缺乏对贸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重视
国际贸易活动之所以存在较高的结算风险,还在于很多外贸企业对贸易合同签订和履行不重视。他们认为就是贸易中出现问题也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法,合同只是一种形式。而且为了拿下客户,既使签订了合同,外贸企业也很少会在贸易合同中加入对自身的保护措施和条例。这样一来,一旦发生结算方面的纠纷,企业一方就会失去结算的主动权,变得十分被动。
4.国际结算风险防范不到位
当前的国际贸易中,结算业务仍然主要靠业务人员进行催账,更多的是与客户进行沟通,而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而且很多企业采用远期和赊销的结算方式,却没有将赊销额度控制在合理的风险范围内,也没有办理相应的保险业务;同时很多外贸企业本身也没有设置专门的结算风险评估和管理部门。没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措施也就无法真正地降低结算风险,保护企业贸易安全。
三、加强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管理的措施
1.提升安全意识,做好客户资信调查
外贸企业要提高自身的贸易安全意识,在进行贸易交易之间,要对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誉水平进行充分的调查。调查实施中,可以充分利用外贸银行的作用和公信力,委托其作为第三方来进行调查;或者以双方交付银行一定的保证金,又或委托银行出具担保函等方式来确保双方资信情况的真实性。对在国内或对外贸易中存在不良记录或者提供的资料与真实状况有出入的,要提高警惕,充分考虑后再做决定。
2.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最佳结算方式
对贸易的卖方而言,风险最大的结算方式就是赊销和远期托收等,风险最小的结算方式就是预收货款和信用证等,卖方的结算风险则与之相反。外贸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既不要为了快速签单而选择高风险的结算方式,也不能为了避免风险而错失机会。要进行双方面的综合考虑,将机遇和风险结合起来,也将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结合起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结算方式。
3.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国际贸易行为
想要进一步加强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管理,就必须加强对对国际贸易和贸易结算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贸易结算监管体系。对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违约、诈骗或者不履行合同条例等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根据国家和贸易规范要求,使用行政或经济手段规范外贸企业的贸易行为,保证国际贸易行为的安全性,营造良好的贸易环境。外贸企业自身也要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和体系,一方面做好自身的能力和信用提升,同时也要做好对贸易对象的结算监督。
4.完善国际贸易结算风险担保体系
2008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上升到2.56万亿美元,我国在全球贸易中的排名连年上升,成为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的第三贸易大国。贸易量的快速增长,就使贸易结算能否安全收汇问题的重要性逐渐突出。目前中国对外贸易货款结算及其出口收汇的实际情况已经表明,由于货款结算方式的选择不当,货款结算安全的风险已经比过去明显增加,并且迄今至少已有1000多亿美元的海外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有些地区对外贸易的逾期应收账款高达18%~20%,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均衡发展。因此,选择最好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避免收汇风险已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引起外贸企业的高度重视。
国际贸易货款结算的基本方式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汇款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多用于劳务和资本往来,但在货物贸易中,由于卖方承担的风险太大,很少被使用;托收结算方式虽也属于商业信用,但托收方式中的跟单托收由于出口商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在国际结算中使用较多;目前,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最为普遍,它属于银行信用,对贸易双方均有约束,双方承担对等风险。本文将着重分析信用证和托收这两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的各自的特点,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托收结算的特点与优劣
托收是指出口商为了收取货款,出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它的国外分行或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方式。托收根据使用汇票的不同,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以跟单托收使用较多,而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D\P”是指出口商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全部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D\A”是指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付款。由此可见,选择“D\P”方式比选择“D\A”方式较为安全。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他人或运回。而“D\A”方式的风险就比较大,因为,买方可能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走货物之后,到期不来付款,卖方损失更大。
国际贸易货款采用托收结算的方式,优点在于其费用低廉,手续简单迅速,方式灵活。但托收方式是一种商业信用,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进口商是否付款赎单或承兑,或承兑后是否付款,出口商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出口商就有可能迟收或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银行对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托收对进口商有利,特别是“D\A”对进口商更为有利,而对出口商来说则存在较大的风险。比如,经常有进口商在出口货物出港后提出降价,如果这时出口商不同意,那么出口商只好将货物转卖他人或者把货物运回,有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就是不赎单,结果造成了滞港费、仓储费等。出口商不但没有收到货款反而无辜受到损失。可见,出口商在托收业务中,不仅资金负担重,而且收汇风险很大,因此在出口业务中一定要认真审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虽然托收从形式上来讲,进口商的利益受到较大的保护,但其依然面临着被欺诈的风险,要防范出口商以虚假单据或发运残次货物等形式骗取货款。
此外,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采用托收结算的方式时,其最基本的交易基础是买卖双方必须相互信任,在其他方面没有明显妨碍卖方收款的诸如国家风险、政治风险、外汇管制风险等不利因素,托收的货物往往是跨国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交易的、非热销的货物,并且双方都有着减少手续费用,缩短交易时间,节约成本的愿望。
二、信用证结算的特点与优劣
正因为托收结算方式存在上述弊端,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了解、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应运而生。所谓信用证结算方式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主要在体现三个方面:一是开证行取代进口商承担起向出口商付款的第一责任,这也是信用证结算中“银行信用”的根本体现;二是信用证是纯粹的单证交易,收益人只有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和提交各项单据,才能保证其货款得到及时的偿付,这是信用证“纸面交易”特点的突出体现;三是信用证是独立自足的文件,也就是说,尽管信用证是进口商依据合同约定向开证行申请开立的,但一经开出就构成了开证行和出口商之间的契约关系。由此可见,信用证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合同,银行仅凭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来决定是否偿付货款,而与任何其他合同无关。
由于信用证结算具有上述三个特点,其优点也就十分显然,能够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化为由银行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由于银行信用更加可靠、稳健,并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能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此外,采用信用证结算对银行也不无裨益,银行利用自身声誉向外开出信用证而获得一定的开证手续费收入,并且它所做出的付款承诺也是以卖方交来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以及买方的开证押金或保证金或质押为基础的。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上的述优点,使得它成为当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
但是,目前欧美市场上利用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结算的比例不到20%,而其他商业信用方式则要占到80%以上。这是因为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方式虽然优点明显,但其操作程序复杂,要求严谨,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贸易的结算成本,而且还有其本身体制的内在缺陷,稍有不慎则会增大贸易货款结算的难度。例如,美国Beyene公司以信用证方式给阿拉伯共和国的Mohammed Sofan出口一批货物,就因为在提单中将“Mohammed Sofan”打成“ Mohammed Soran”仅一字之差就遭到了银行的拒付,而且法院最终判定银行胜诉。
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信用证方式结算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信用证是纯粹的单证业务,银行付款严格按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而不管货物,对于出口商而言,即使已经按合同和信用证要求履约,但如果在制单过程中出现失误,则同样可能面临不能安全收汇的风险。此外,对于出口商而言,还可能因开证行资信不佳或收到虚假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而遭受风险和损失;对于进口商而言,即使在信用证中设置了约束对对方履约行为的要求,但如果对方提交假单据或单据与货物不一致,同样可能蒙受损失。
三、两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的分析比较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托收和信用证作为两种最常用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各自都有不同的利弊优劣,托收结算收汇风险高于信用证结算,托收结算占用资金多于信用证结算;然而,信用证结算的手续却比托收结算的手续繁琐,且银行费用也较高。因此,对于一笔具体的国际贸易业务来说,进出口双方应从安全收汇、占用资金、手续繁简和银行费用等方面综合分析,才能确定并选择最为合适的货款结算方式。
特别地,在一笔具体的国际贸易业务中究竟采用哪一种货款结算方式,往往还要取决于买卖双方在对自身收益与风险衡量基础上的谈判,以及与双方所交易货物的特点、交易习惯和相应法规密切相关。如果双方违约的风险几乎为零(如跨国公司位居两个国家的分公司之间的交易)的时候,托收结算优于信用证结算;如果有一方存在违约的可能性时,从该笔货款结算的安全角度考虑,则双方首选的支付方式就应该是信用证。
我国对外开放时间不长,国内进出口商与国外进出口商之间还没有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不足,因此在我国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首先需要考虑是货款安全因素,因此,很多企业都较多地使用了信用证方式结算。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虽然手续比较复杂,要求比较严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结算成本,但却能够降低货款结算安全的风险,确保安全收汇,从而提高双方履约的积极性。毕竟,在规避风险和降低费用之间,前者更为重要,只有在履约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才能考虑降低成本的问题。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外贸企业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不断开辟市场空间,扩大对外贸易的过程中,最好是选择信用证结算的方式,以便有效地规避贸易风险,获得最大的比较贸易利益。
参考文献:
[1]蔡玉彬主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
[2]平主编:《国际支付与结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
摘要:国际贸易结算作为国际贸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份额不断增大,加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进而指出我国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方面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了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风险控制的策略。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风险控制
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概念及特点
1.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概念。
国际贸易结算作为国际贸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指的是在国际贸易环节中进行货币收付的渠道和手段,它主要是用于解决进出口两地之间的资金问题。
2.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类型。
首先,汇款。汇款是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基本类型,一般是指进口商委托银行把款项直接转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体现了一种主动性特征,是国际结算中唯一一个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动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一般情况下,汇款既可以用于非贸易结算,同时也能够用于贸易结算。
其次,托收。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第二种方式,指的是由外贸出口商出具一定额度的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方式。托收方式和付款是不同的,区别在于债务人不是主动去付款,而是需要债权人委托银行去收取。
再次,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第三种方式,指的是银行同意进口商的要求,同意向出口商作出证明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一种书面材料。
二、当前我国国家贸易结算中面临的问题
1.银行的风险增大。
在当前的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的风险不断增大。尤其是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的金融市场收到了严重的冲击,银行业的经营基础得到了严重的破坏,流程性普遍紧缩。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银行的资信状况出现了降级的情况,在对外贸易出口中涉及到银行引用的业务的风险不断增大。
2.信用风险加大。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通过相应贸易结算活动,从而使买房得到所需要的物品,卖方获得出售物品所得到的货款。但是,如果其中的一方不认真的履行贸易合同,不付款,或者是不交付货物,那么就会使得另一方面遭受不必要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将其称之为信用风险。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贸易量的不断增大,贸易合作伙伴也越来越多,经常会遇到买房无理由拒收货物,拒绝支付货款的情况,造成了严重的国际贸易信用风险,不利于国际贸易活动的稳定开展。
3.国家风险加大。
国家行风险还可以称之为政治性风险,主要就是指的由于政府行为不当而造成的没收货物、暂停付款等问题。国家性风险主要包括:国家战争、金融运行、兑换风险以及风险等。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有些国家的对外偿付能力、汇率政策的稳定性等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国家的支付能力减弱,国家的外汇风险不断扩大,进而国家风险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有些国家的货币大幅度贬值、汇率变动速度加快,这些都形成了国家性风险。
三、国际贸易结算的风险控制
1.加强对进出口商贸易风险的控制。
首先,加强对出口商贸易风险的控制。对于出口商来讲,如果商品的销路不够大,市场供应比较多,那么就应该采用银行保函行业信用证计算方式,从而减少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对于供不应求的产品,应该采用引进商先预付定金,剩余的可以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其次,加强进口商贸易风险的控制。在国际贸易运行的过程中,进口商的风险先对较低,但是也不容忽视。进口商应该认真审核单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加入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同时,在贸易结算的过程中要尽量不要接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防止欺诈行为的产生。对于进出口商而言,一定要用科学理智的态度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新情况,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贸易结算方式,在确保贸易顺畅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2.积极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环节,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是防止和应对风险的重要保证。首先,要保证权力的合理利用。例如,在企业进行对外贸易的过程中,要正确划分部门经理、业务员之间的权力范围,保证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严格外贸合同的签订机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要严格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把责任细化到个人,形成对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强化负责人的风险意识,为风险防范奠定重要的基础;再次,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要加强监督机制,保证国际贸易结算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加强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防范。
在国际对外贸易过程汇总,信用风险分为两个方面,除了客户本身的信用,还包括开证行的信用。现在电子通讯特别发达,很容易通过互联网查询到客户的资信,在发达国家几乎稍有规模的公司在银行都有信用档案的记录。对开证行信用的查询也非常简单,目前中国银行就开设了这方面的服务,对他们自己的客户可以免费查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