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9 1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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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对“金融”的简要解释为:“金融以其不同的中心点和方法论而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其基本的中心点是资本市场的运营、资本资产的供给和定价。其方法论是使用相近的替代物给金融契约和工具定价。”①参照一个对“金融”更为简洁的解释“跨期配置稀缺资源”②我们就能对“金融”概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金融监管(financial supervision)意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和经营行为的监管。”③具体来说,它“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督管理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④
“金融监管的最主要目标有两个:一是尽力防止或制止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的发生;二是保护知情较少者的合法利益。”⑤
金融监管体制的探索是建立在上述对金融和金融监管本质理解的基础上的,是以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为导向的。无论是三种标准金融监管模式―机构监管模式、功能监管模式还是目标监管模式之间,或是他国通过对标准模式的发展形成的“伞形”监管体制、“双峰”监管体制或是混业监管体制之间,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选择哪种监管体制或者如何探索最适合中国的监管体制取决于对中国金融行业发展程度的深入了解和对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的预判。
三种标准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模式是具体金融监管体制的标准化模型,各个国家的监管体制都是以监管模式作为蓝图构建起来的。即便是采用单一监管体制的国家只设立一个综合的金融监管机构,但是它的内部架构依然不可能脱离传统的监管模型。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类:机构监管(institutionregulation);功能监管(functionalregulation);目标监管(objectiveregulation)。
机构监管一般是指以金融机构的分类来区分监管者,例如银行业的监管机构监管银行、证券业的监管机构监管证券公司、保险业监管机构监管保险公司。作为一种历史上最简明有效的监管模式,机构监管有以下的几种优势:其一,有相对全面的监管覆盖。在法治市场中,金融机构都需要进行登记,所以只要金融机构符合某一个监管者监管对象的类别,就会被这种监管模式覆盖。其二,因为监管对象是一个金融机构整体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种业务部门,所以有利于把握整个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发现混业区域的违规问题。
功能监管的概念最早产生于美国。1999年美国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法案》首次提出了“功能监管”概念。意为相似的金融业务要由同一个监管者监管,例如银行业的监管机构监管银行业务、证券业的监管机构监管证券业务、保险业的监管机构监管保险业务。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首先,每个监管者只监管其最专业和最熟悉的业务,这不仅提高了监管效率也保障了监管的质量。其次,类似的业务由同一监管者监管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原则,避免类似业务却有不同标准的监管。例如在机构监管模式下,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某些涉及证券业务的监管标准可能就与证券业的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标准产生冲突。最后,功能监管有利于金融机构之间的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目标监管一般是指面对业务种类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一种更为直接和理想的监管模式。它的理念是根据最终的监管目标设计监管机构,“使金融监管的三个方面―系统监管,审慎监管和业务经营监管均能达到各自的目标”⑥。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目标监管主旨明确,直击要点。无论是在机构监管模式或是功能监管模式下,总体的监管目标是分散在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中实现的,毫无疑问,经过这样的稀释,监管目标的明确性和主导性自然会有所下降。而目标监管模式是根据监管目标而设计监管机构,例如系统监管机构,审慎监管机构和业务经营监管机构,目的性和监管侧重自然清楚明确,监管效率自然提高。另一方面,目标监管模式根据监管目标不同设立各自独立的监管机构可以消除基于不同监管目标而产生的理念和制度之间的冲突。系统监管、审慎监管和业务经营监管是相互间区别度很高的监管目标,有各自不同的理念和监管文化,一个监管机构要从理念到制度完美统合不同的监管目标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且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的加速,不同的监管目标之间的差异化会越来越明显,基于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具有现实意义。
当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所需的设计是建立在以下制度基点的充分论证之上的:审慎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是否合并、中央银行的角色、各监管机构的政治独立性、监管竞争需求、监管权力制衡和如何更好地衔接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等。
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分类是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都是选择其中的一个方向或者走折中路线,然后参照三种监管模式设计出来。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的混业监管体制和美国的“伞形”监管体制。
混业监管体制也称为单一监管体制或集中监管体制,即只设立一个综合金融监管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各种金融业务尤其是混业经营程度较高的金融集团的所有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监管。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其典型代表。英国于1997年合并了原有的各类金融监管机构,成立金融服务局(FSA),并于2000年颁布《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Bill, FSMB),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服务局综合监管者的地位。虽然2010年6月,英国对其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变革,撤销金融服务局,由英格兰银行执行其大部分职能,但是并没有改变英国混业监管的基本体制。
混业监管体制的优势在于:首先,混业监管体制适应当今金融创新能力急剧增强,市场细分化和业务多元化显著的金融业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时代世界经济对于资本市场日益提高的金融服务要求,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和日益细分的业务类型蓬勃发展,混业监管可以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从宏观上控制总体风险。其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监管分割所导致的重复监管及监管对立,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监管环境。再次,混业监管体制可以产生规模效应,降低监管成本。最后,混业监管体制这种简洁的结构可以更好地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与责任。
混业监管体制的劣势在于:首先,混业监管体制只适合非常成熟的金融市场。其次,唯一的监管者就意味着缺乏竞争环境,无论是监管效率还是勤勉程度没有类似机构的比较就只能寄希望于自觉,这为的滋生创造了可能。最后,唯一的监管者这一状况本身就意味着高风险,一旦这个监管机构的制度和理念出现偏差和疏漏或者没有紧紧跟上金融市场出现的新趋势和新发展,那么某种程度的监管失效就几乎无法避免,因为没有另外的监管主体和监管系统可以对此进行补救。
“伞形”监管体制属于分业监管体制的改良体制,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为分业监管机构设置一个“伞顶”―牵头监管者。以美国为例,首先根据功能监管的模式进行分业监管,“在银行业领域,财政部货币监理局(OCC)、联邦储备银行(FRB)、储蓄性金融机构监管局(OT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各州的银行局(SBD)共同负责监管。”⑦,证券业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期货业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保险业由所在各州的保险监管局监管。在这些监管机构之上由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理事会(FED)进行总体监管。美国拥有最为复杂的体制,“有100多家联邦或州立机构负责负责不同类别和层次的监管”。⑧
“伞形”监管体制的优点在于:首先,基于功能监管模式的分业监管设计可以发挥各类监管机构自身的专业性。其次,在监管机构之间产生监管竞争,有利于激励各个监管者的勤勉和高效。最后,在分业监管之上有牵头监管者的总体监管可以在宏观层面控制风险,协调监管中的冲突和矛盾。
当然,“伞形”监管体制也有其缺点,最大的问题就是整个体制非常繁琐和复杂。其一,整个监管体制需要精简集中,牵头监管者的权力需要得到加强。其二,监管范围除了传统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外,要把大量的金融衍生品纳入监管。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无论哪种监管模式或监管体制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采用哪种监管体制必须建立在各国自身的金融业发展水平和具体国情之上。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选择监管体制应当充分考虑该国的金融行业的融合性,包括跨业经营的法律障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国家上层权力制衡机制等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整个监管体制的基础与可行性。关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目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混业监管体制和“伞形”监管体制。
混业监管体制的建议主要体现在对于“大部制”的讨论,“整合金融监管资源,成立金融部一度呼声很高。”⑨具体而言,就是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一个类似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的部门,对整个金融行业进行统一监管。混业监管建议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混业经营的必然性。混业经营已经逐渐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一种趋势。对于顾客来说,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满足个性化的需要。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混业经营可以拓展业务范围,通过多元化业务类型来分散风险,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但是回到前文关于混业监管体制的优缺点分析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实施混业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这个国家要有成熟的金融市场,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市场,英国、德国、日本等皆是如此。对于中国而言,金融市场发展不过三十余年,年轻与不成熟是毫无疑问的事实,而且由于种种原因,我们金融市场由政府主导的痕迹非常明显。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建立混业监管体制,那么其优势将大打折扣,而缺点―和缺乏风险控制将彻底暴露。中国是由国务院而不是央行在主导金融政策,而如果建立“金融部”或类似的机构自然也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这样一来不仅仅是监管竞争的缺失,连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之间的身份界限都将含糊不清,最终“教练”与“裁判”的身份再次合一,中国金融市场失去市场主导的可能。由此可见,中国实行混业监管体制缺乏现实条件。
其实除了混业监管体制,以分业监管中功能监管模式为基础的“伞形”监管体制也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虽然美国的次贷危机给它的“伞形”金融监管体系敲响了警钟,但从这个体系自身来看,经过完善(主要是对“伞顶”监管机构的功能强化)的“伞形”金融监管体制依然是一种比较平衡的监管体制。而对于中国而言,选择“伞形”监管体制有以下的这些优点:首先,中国现有的监管资源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有效的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才刚刚建立不久,在这样的情况下轻易改变整个监管体制,推倒重来确实有些草率。其次,中国金融机构的架构和运营模式比较多地参照了美国的经验,那么在监管体制方面的参照也是一种配套。中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参照了美国的很多经验,尤其是在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混业经营公司的设计上直接借鉴了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那么既然美国的“伞形”金融监管的体制对美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基本是有效的,那么作为参照美国发展起来的中国金融市场继续向“伞形”金融监管体制发展也是符合逻辑的。最后,建立“伞形”监管体制适应当前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成熟状态。“伞形”体制应当说是一种安全与效率较为平衡的体制,对于中国金融市场这样相对不够成熟而且需要尽可能快速发展从而满足全球化压力下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和金融安全保障的金融市场而言,“伞形”监管体制是一种有较强适应性的体制。
中国要建立“伞形”金融监管体制的最大难点是在于“伞顶”的选择,是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总体监管能力还是在国务院再新设立一个机构?从现实考虑,舍弃中国人民银行这个既存的总体监管者再去新设一个总体监管机构,然后重新梳理监管体制并非明智的做法。而直接加强中央银行的总体监管权限,以它作为总体监管者和协调者,以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作为平行的功能监管主体,是实现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机统一原则的合理方式。
结语
随着中国(上海)自贸区的建立,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化进程再一次提速,作为中国金融业持续繁荣和健康成长的保证,中国的金融监管能否尽快完成监管体制的转型,能否适应中国金融业和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事关中国金融战略成功与否的重要环节。而且目前中国又面临如何尽快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组织,面临21世纪战略发展机遇期的重大挑战,金融监管作为贸易和投资双重自由化的核心监管领域,如何在体制和执行力方面寻找到最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进而更顺利地嵌入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已是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
希望笔者的一些浅析,能够和理论界的其他讨论声音一起,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应该如何转变发展的问题贡献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作者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美]彼得・纽曼,默里・米尔盖特,[英]约翰・伊特韦尔:《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第一卷上册),胡坚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7页。
②[美]兹维・博迪,罗伯特・C・默顿,戴维・L・克利顿:《金融学》(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页。
③[美]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货币金融学(第九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30页。
④⑤⑦⑨郭田勇:《金融监管学》(第二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第1页,第13页,第82页,第95页。
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总体经济呈现出平稳的发展特点,整体上来讲已经渐渐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的趋势发展,在此阶段经济增长适度趋缓趋势明显; 结构性问题突出;体制不断涌现;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这一方面促进了现代金融市场的形成,另外一方面也使得其面对的风险不断增加。也就是说经济转型期间的金融监管工作的内容不断增加,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需要满足的要求越来越多,进行调整和改善是必然之举。
一、经济转型期的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发展,无可厚非,其运行效果明显,监管方式不断趋于专业化,监管效率不断提高,监管框架也不断趋于统一化,使得我国货币制度和货币策略不断趋于完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场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探析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多种经营的冲击
所谓的多种经营,就是指混业经营,也就是说一个企业主体开展业务金融业务种类比较多,涉及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等。这种混业经营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场的促进下,呈现出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行监管体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业基础上的,以健全分行监管体系的方式去实现对于混业经营的管理,显然金融制度比较滞后,必然导致出现监管效率低下,失去实际作用的结果;假设以多种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去实现管理和控制,将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错位的问题,监管效率同样处于低下水平,还使得监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资金融的挑战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金融市场越来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无疑使得很多的国际跨国金融机构进入到我国金融市场,一方面不断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国金融产业面对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由于国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其金融经验多,产品和服务意识强,对于风险的把握能力优越于我国金融机构,其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方法上都远远超过我国企业。反过来看看我国的金融主体,其经验不足,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经营能力不足,难以创新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局面。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内的诸多问题
详细来讲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宏观监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监管执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确,使得其监管效率处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现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的不吻合问题。 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分行监管模式使得金融监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会分管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联系和沟通,业务交叉情况普遍存在,监管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监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监管方式单一化,监管内容局限性很大。一般来讲,我国会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实现对于金融市场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监管的权威性大大缺失,出现随意性强的特点。再者从金融监管的内容上来讲,我国监管都是以市场准入和市场经营为主要内容,严重缺乏企业经营状况和退出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最后,从监管的范围来看,其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商业银行,缺乏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其三,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说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于;缺乏产业基金,私募资金的法律法规,现行法规细节内容不多,多为笼统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时代感,难以有效的处理经济转型期间的新问题。
很明显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还处于低下水平,在监督和管理能力上还欠缺很多,难以实现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相互依存,这样的关系使得金融市场面对的情况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监督工作面对着更加复杂的实际情况。
二、如何在经济转型期间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
在经济转型期间,如何有效的实现金融市场的运行,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规避,是现阶段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所在。对此,我们应该一方面不断探析自身金融监管体制健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对应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保证不断实现监管体制的调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积极借鉴国外在经济转型期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教训,不断夯实自身金融将官理论体系基础,如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的《巴塞尔协议III》。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工作:
(一)详细确定改革目标,明确落实改革责任
在经济转型期间,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实现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对此,我们需要明确自身改革目标,以实现金融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发展,最大限度的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详细来讲,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断开展自我金融监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学的指标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实际的改革切入点,以不断健全改革目标的内容,实现改革体系的全面建设;其二,以岗位责任制实现改革责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门主体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职权,保证其各司其职,做好金融监管工作,以落实改革责任,达到改革效果;其三,树立正确的监管观念,以鲜明的时代特点,国际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去实现金融体制的创新,保证找到最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监管体系,形成危机预警体制
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结构,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在此过程需要注意的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监管主体地位上,实现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督和控制。对此,我们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强化资本监管,实行动态资本拨配制度。一般情况下,在资本资源处于不断扩张的状态下,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大量积累自身的资本,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的需求,实现金融市场的经济效益;在经济不断衰退的时期,需要不断减少资本数量,以面对多变的市场环境。也就是说,需要结合市场环境的情况,去界定自身监管的重要方向和内容,从而保证其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断建立高、中、低三层预警体系架构,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建议以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分类的方式去对于各种风险进行界定和诠释,并针对不同分类采取对应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保证以有效的科学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提高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创新监管体制,探索改革路径
结合目前金融监管的分业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显然现阶段实行的分行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监管工作处于真空和重复的状态下,难以发挥出监管的实际功效。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在经济转型期间高度重视,不断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实现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实现改革路径的探索。我们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实现彼此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联系,以渐进的方式去实现对于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方式的调整和改善。这是因为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以统一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去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实际情况的任务。其二,不断扩展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健全金融监管方式,实现以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保证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其三,统筹兼顾,合理的协调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各自的职能,使得其各司其职,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职权上的冲突和重复。
(四)注重监管国际化,形成风险控制合作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问题,其运行机制的形成不是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其主导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实现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国际上的资源,开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从而实现金融防范体系的构建。详细来讲,要求必须建立全球范围内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运行机制,要达到这个要求就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预防出现全球性的金融风险。做好这个方面,需要我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有效地对跨国集团的经营进行监管和风险跟踪。加强国际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能够提高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地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转型期间的中国,开展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这不仅仅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也是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应正视自身宏观金融体制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取对应的措施和策略去实现宏观金融体制的构建。于此同时,需要以开放的心态去面对国外先进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观念,将其使用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去,保证不断夯实自身金融监管理论体系。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金融市场将会出现更多的新情况,新挑战,新特点,作为金融监管工作来讲,应该时刻保持着警觉的意识,以动态的监督和管理的视角去审视金融市场,不断探析全新的方式,观念去实现对于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管理,从而保证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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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民.改变未来的金融危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4]李向阳.国际金融危机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秩序的发展方向[J].经济研究,2009,(11).
1.机构监管所谓机构监管,指的就是将金融机构进行细致划分,根据分类对各种金融机构进行分别监管。比如,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由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对债券业的监管由债券监管机构进行负责,进行分类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各类金融机构能够在有效监管下规范运行。机构监管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并形成了自己的独特优势:其一,覆盖范围较为全面,因为,在法治国家,任何一个金融机构想要投入市场进行运行,都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因此,只要该金融机构属于监管对象范围,就会被监管模式覆盖。其二,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是对于整个金融机构而言的,并不是针对金融机构中的某个部门,因此,利于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的全局掌控和把握,一旦出现运营风险和违规等问题,能够及时发现、解决。
2.功能监管功能监管,即:针对于相似的金融业务应有同一个机构对其进行过监管,比如,银行业务由银行进行监管,债券业务由债券业进行监管,该模式虽然产生的历史较短,但是也尤其自身的发展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为自身熟悉的业务,这样不仅能够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对于监管质量也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其二,由于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业务性质相同,因此,在监管制度的制定方面较为便利,避免了多种业务分别制定监管制度带来的麻烦。其三,在功能监管下,各金融机构均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目标监管目标监管,即:在多元化金融市场的背景下,按照金融机构的监管目标,对监管机构进行科学设计,使系统监管、审慎监管以及业务经营监管均能达到最终目标。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机构监管和目标监管的对象都是单一的,而目标监管是按照监管目标,对监管机构进行设计,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各项目标得以实现,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其二,由于监管机构的设立不同,因此减少了由于目标不同导致的理念和制度上的冲突。
二、当今金融监管的主要监管体制
目前,监管体制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混业监管体制,其二是由分业监管体制发展而来的“伞形”监管体制。
1.混业监管体制混业监管的监管对象针对于各类金融机构的各项金融业务,对其进行全面监管,监管范围十分广泛。混业监管体制的优势:第一,目前金融行业的发展处在规模不断扩大、多元化特点逐渐显现,细分分化更加显著的快速发展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金融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采用混业监管体制能够从宏观上对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进行控制。第二,避免了监管分割导致的监管队里以及监管重复等问题。第三,由于该体制的监管对象十分广泛,因此,规模效应较为明显,对于降低监管成本有着积极作用。混业监管体制的劣势:第一,只有十分成熟的金融市场才适用混业监管体制。第二,由于监管者的唯一性,因此,竞争环境缺乏。第三,唯一监管者代表着高风险,一旦监管机构在制度和理念方面滞后于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有监管失效带来的问题则无法避免。
2“.伞形”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经过改良后,形成了“伞形”监管体制,也就是说,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设置一个牵头的监管者。“伞形”监管体制优势:第一,各类金融机构在功能监管模式下,自身的专业性得以充分发挥。第二,监管机构竞争激烈,有利于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第三,作为牵头监管者,能够从宏观上控制金融风险,发挥其协调矛盾和冲突的重要作用。“伞形”监管体制最大的劣势在于:监管体制的繁琐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监管难度。
三、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在1993年出台了关于金融监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我们知道,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是非常迅速的,当今金融环境与20多年前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93年出台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使用当今金融监管环境。而且,各法律之间还存在着个别相对矛盾的条款,可操作性较低,缺乏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约束。
2.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四个,这四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各有各的分工,虽然都属于金融监管机构,但是每一个监管机构的任务和目标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在操作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监管内容也是各有侧重。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各自负责各自的任务和目标,缺乏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降低了监管效率。例如,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存在着较大差异,被监管者必然受到交叉监管或者重复监管,大大增加了监管成本。
3.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不合理金融机构属于金融监管的执行者,内部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监管机构的监管效果,决定了其监管职能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组织结构存在着严重问题,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任务和监管目标相比,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都与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充分落实金融监管有着一定难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比较低,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对于现代金融业务掌握能力较弱。其次,目前工作人员掌握的知识结构远远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第三,金融监管方面,研究者较少。
四、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改进措施
1.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家要充分其主导作用,逐渐完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首先,对于1993年颁发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不符合目前金融行业发展的条款要进行剔除或者更改,对于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的条款,要进行协调统一,对于空白的法律内容进行补充,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符合当今金融监管发展的法律法规。第二,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和惩戒机制。法律法规的建设要保证得到落实。相关部门对于金融监管机构要进行不定期检查,一旦发现存在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金融监管机构,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处罚,保证一切活动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下进行。
2.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做到“职、责、权”分明,并且细化到个人,出现问题有部门承担,有专人承担,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交流。除此之外,在遵守国家和政府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发展具有自身特色的监管机制,树立良好的金融监管形象,避免来自各地政府的干预,全面提高金融监管能力。
3.调整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首先,无论是什么何种层级的金融监管机构,都应当配备专业的监管人员,对于监管人员的设置,要做到不浪费人力资源,科学、合理地进行配置,只要监管人员的数量满足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即可,杜绝人力资源浪费现象。对于监管人员较多的监管机构来说,要将“混日子”的监管人员以及专业技能较低的监管人员予以辞退,建立一支高效率、高技能、高素质的监管团队。其次,对于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设置,在聘用监管人员时,要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审核。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在工作中,一旦发现监管人员有违规行为,要予以批评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防止出现、等情况。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及现状
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制定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禁止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其中两项两项以上的业务,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此外,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年至2003年之间相继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剥离出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
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我国目前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监管独立性不够、重复监管等。在混业经营时代下,如何实现我国金融监管的良好协调,对于抵御金融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评价标准。
从整个国内金融市场来看,除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主要金融行业的监管部门之外,还有一些监管部门,比如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其他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外汇和B股交易。如果不同金融机构必须向不同的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可,并以不同的监管标准运作,那么,就没有一个监管机构能总体评价和监管不同行业间产生的金融风险。
(二)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有法规对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界定不够清晰,甚至对某些监管目标不同监管机构出台的法规冲突,某些监管目标又缺乏相应法规监管。而且,我国一般先成立机构行使职权再修订法律,如银监会挂牌运作一段时间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修订才提上议事日程。这些都限制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规范实施。
另外,截至目前,国内金融法律法规与其他国家金融有关法律法规还不能有效地接轨。有效监管的基础还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如今,在加入WTO的新的环境下,我国做好与WTO组织各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显得尤为必要。
(三)国外金融机构入驻会增加监管难度。
我国现在已是WTO的成员之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使得外资金融机构大举进入国内。国外“金融百货公司”的入驻将会大大增加我国分业监管的难度,也给国内的金融机构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我国现行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币投资业务,全能型外资银行或金融集团将可以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申请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牌照。这势必对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构成严峻的挑战。
三、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包括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同时,要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另外,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程序及法律后果,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时期的监管需要,必须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二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三)加强国际合作,强化金融监管。
为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尤其是跨境监管能力,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及多边等多层面的金融监管合作。作为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重要成员,我国应积极通过国际证监会组织、巴塞尔委员会等组织加强与其他成员国的合作与交流,及时把握金融监管规则的最新变化。同时,我国还应积极加强与邻国、东盟等区域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学习监管经验。
四、总结
目前,我国处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过渡时期,应选择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重点加强和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健全和强化分类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监管协调和合作机制全面加强对大金融机构的监管。央行在此过程中将处于主导地位,形成以金融机构自律为基础,行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补充的自律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以发挥更大的监管作用,从而打造一个高效、稳健、科学、规范的现代化金融体系。
(作者: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专业2010级本科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