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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核算行为,财政部于1999年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其中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会计报表的填制等进行了明确。2003年,根据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又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其中对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两项会计制度的先后实施对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一些不足日益显现。
一、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存在制度性缺陷,不能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活动的真实结果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度》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意味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只能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主要是考虑到将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以实际收到或支出的款项为确认标准,能如实反映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防止社会保障预算虚收、虚支现象的发生。在我国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初期,其会计核算主要是记录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用收付实现制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收支情况,在当时也是适用的。但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已不单纯是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还包括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值和增值等情况,参保人、监督机构、管理机构也都希望获得更全面、真实的财务信息,如基金的筹集是否及时和足额,是否合理运用等。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只能反映医疗保险基金中以现金实际收支的部分,并不能反映那些应收未收的保费、应付未付的债务(借入款项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些“隐性债权”和“隐性债务”在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中得不到反映,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准确记录、反映基金的资产、负债和运行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会计报表的填制要求不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均设置了“待转基金”项目,用以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科目处于同一核算序列,与“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呈对应关系,却未在会计科目表中设置“待转基金”科目,使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会计报表的填制脱节,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表内、表间相关数据勾稽关系不明确,不方便使用者正确理解会计报表。
(三)对年末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有待改进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第四章第二条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根据经验比例划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收入”,下年初再做相反分录予以转回。“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月末余额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收入,年度终了应无余额。笔者认为,将年末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按经验比例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会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科目年末数虚增,违背了财务数据真实性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作为收入类科目,其余额应转入基金类科目集中反映,月末和年末应均无余额。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异未提出账务调整方法
实际工作中,按期初比例划分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账面余额不可能非常准确,因为中途可能有职工因死亡等原因退保,退保次月起职工就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经办机构必须相应对退保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进行调整,这必然导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存在差异,有的统筹地区这种年度差异额可能很大。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未对这种财务现象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办法,存在制度盲点,使经办机构在年度结转时只能根据经验和需要进行账务调整,导致各经办机构账务处理方法不统一,不便于审查和考核。
(五)会计报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填制方法有待完善
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的编制说明中,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待转基金”项目的说明如下:“待转基金”项目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本科目根据“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的贷方发生额“指1到11月份”合计填列。事实上,“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包括了能确定归属的和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这使“待转基金”项目的核算内容和填制要求自相矛盾。另外,在《资产负债表》中,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也设置了”待转基金”项目用以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并提出该项目根据“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指1到11月份”填列。从两个报表中“待转基金”反映的核算内容理解,其填制金额应是一致的,但其填制方法的不一样又必然导致两个报表中“待转基金”的填制金额不一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和《资产负债表》的表间勾稽关系互相矛盾。
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改革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基础是可行的,它既可解决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的局限,满足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宏观管理的需要,又能提高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笔者认为,对能预计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如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应计利息的计提等,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旦核定某单位或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就必须缴纳,即使缴费单位或个人因各种原因导致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也只能缓交而不是免交,并按规定还要交付一定的滞纳金,这就形成了经办机构的“隐性债权”。经办机构应设置“应收医保费”科目来核算保费的清欠情况,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应根据缴费核定额将单位或个人欠缴保费计入“应收医保费”科目,待实际收到保费时再冲减“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根据单位或个人建立明细账;同样的办法适用于利息的计提和归还。对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则可采取收付实现制,于实际收到或支出款项时列支或列收。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运行状况和财务成果,正确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持续能力,为政府规避风险、实施稳健的发展战略、制定长期的发展政策提供依据。
(二)增设“待转基金”科目,改进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
应增设“待转基金”科目,用于核算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归集、划分和结转情况,以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填制要求相对应。设置“待转基金”科目后,有关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经办机构收到尚未确定归属的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时,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确定归属时,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收入”;月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待转基金”。“待转基金”科目余额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这样一来,“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月末和年末均无余额。与以前的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的年末预分、次年冲回的账务处理方法相比,后者更简单、准确,更便于操作和理解,并且,设置“待转基金”科目后,可定期用“待转基金”科目余额对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差额应附有明细清单),有利于规范不同经办机构的调账行为,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医保基金收支数据的准确性。
(三)完善会计报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填制方法
笔者认为,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应按以下方法填制:“待转基金”项目反映当期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据“待转基金”科目的当期贷方发生额减当期借方发生额填制;“待转基金”项目金额应等于“待转保险费收入”与“待转利息收入”项目金额之和。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则按以下说明填制:“待转基金”核算期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据“待转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金额应等于“待转基金”科目期初余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金额之和。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
合作医疗是由体现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保险公司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特点,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险公司发挥较为成熟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和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善于对征缴补偿标准进行测算、拟订合理的征缴补偿标准和办法,进行赔偿额度的设置。发挥理赔管控的专业优势,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成立专门的农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选聘医保专管员派驻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资格核准、住院登记、转院管理及现场现金结报支付等工作。利用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系统和专业人员的优势,在业务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院间建立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业务管理中心建立数据库.各定点医院设立工作站,专管员对结报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初审,然后将数据传输到业务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即时核准。农村医保专管员制度和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的建立,缩短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距离。业务管理中心通过制定支付管理、专管员培训与管理、档案管理及信息数据管理等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可积累农村保险经验数据,便于保险公司设计和开发有针对性的农村保险产品及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实现保险公司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二)有利于政府发挥指导和监督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从办农医保向管农医保的转变。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监督业务管理中心的基金运作情况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的医疗行为。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督,真正做到农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卫生行政部门不参与农保基金的运作和结报补偿等日常性事务工作,只负责监督管理和政策的调研与完善,真正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经办的分离。
(三)为群众提供便捷专业的补偿支付服务。保险公司的参与可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农民体验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率,有利于改善政府和群众的关系。
二、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式
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困难在于资金的缺乏,农村在进行税费改革后,作为乡镇政府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的农业税被取消,财政资金大幅度减少,有限的资金在维护公共卫生投入方面政府的力量就显得非常有限。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占据我国人口70%的农民却还是一个尚未打开的潜在市场,保险公司向农村市场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及责任保险必然可让保险公司与农民实现“双赢”。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委托管理”模式。保险公司采取基金管理方式,向政府收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用,按照政府确定的补偿方案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服务,不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行风险。在具体操作中,根据是否使用保险公司指定条款,又可包含“基金条款”和“委托协议”两种不同做法。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为政府提供新农合补偿费用支付服务,实现新农合“管与办”的有效分离,有利于基金安全;而保险公司自身不承担基金管理与运作风险,有利于规避政策风险,是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主流模式。
(二)“风险管理”模式。完全按照商业保险规律运作,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保费和补偿标准,保险公司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服务,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营风险,自负盈亏。这种模式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调动经办公司在风险管控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新农合向公平与效率的方向发展,但鉴于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目前仅限在个别地区进行初期探索。
(三)“风险共担”模式。为提高公司经办管理效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基金条款”委托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分享新农合基金盈余,共担基金亏损风险。这种模式具有平衡机制,结合了前两种模式的优势,有利于调动双方共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但难以确定双方的法律、经济关系,具体操作相对复杂,保险公司面临较大风险。
三、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积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与主体。虽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农民的应缴费用降低了,减轻农民的义务,但农民做为此项制度的核心地位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上世纪90年代由卫生医疗部门主导重建农村合作医疗时,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导致资金缺乏并造成没有给参保农民报销医药费的现象。因此,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高。
(二)政府和监管机关尚未完善制度保障。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还缺少政府有关的法律、税收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基础支持。政府没有出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的鼓励性税收优惠制度安排。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产品开发、精算技术标准、基金运营管理、盈亏核算方法等缺少相应的保险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范与支持。
(三)保险公司缺乏经验和动力。首先,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缺少针对农村地区整体人群的卫生统计数据或经验数据的积累和储备。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情况的统计工作一直未能全面建立,没有详实的统计数据储备,导致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数据支持,无法确定合理的标准费率。其次,新农合建设遵循的不赢利原则,迫使保险公司对于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缺乏长期的动力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往往只能寄托于参与新农合建设所带来的农村保险市场开发的潜在附加效益。再次,对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使用上的管控,保险公司无法真正做到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往往只能依托政府的监督。最后,保险公司普遍缺乏长期开拓和服务农村市场的经验,对保险公司来说往往缺乏针对新农合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服务流程、业务系统网络,没有针对这个特殊市场的配套人才、制度、流程和技术支持。
四、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黑板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搭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平台。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选择参保受益农民的典型事例进行报道,努力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作者简介:申曙光,中山大学岭南学院、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双骋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 广州 510275)
魏珍,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军事经济学院军队财务系讲师(广东 广州 510275)
一、引言
医疗服务市场同时具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外部性、政府干预及非营利性五个特征。①为克服这些天然缺陷,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引入医疗保险作为第三方购买者,是世界上很多国家采取的做法。社会医疗保险作为第三者,不仅内在地具有对医疗服务供方和需方的制衡作用,而且可以对医疗服务行为与就医行为主动地进行监管。与普惠制的福利型医疗保障服务模式相比较,社会保险模式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因此不管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有实践。
在1998年之前,中国长期实行的是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为主体的医疗保障模式。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医疗保障体制也由国家承担主要责任的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转向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1998 年中国建立起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覆盖城镇就业人员;2003 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覆盖广大农村居民;2007 年建立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覆盖城镇非从业人员。再加之医疗救助制度,中国用三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了全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制度全覆盖。可见,我国医疗保障的发展之道在于“全民医疗保障”②。
全民医保大大拓展了国民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且医保支付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是:随着全民医保的发展,医药费用快速增长;并且在医疗卫生费用快速增长的同时,医疗服务的质量却并未因此而得到同步提升。长此以往,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会入不敷出,全民医保体系将遭遇严峻挑战。因此,在全民医保制度框架基本建成的今天,我国医疗保障与医疗卫生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协调好医疗保障之需求方、供应方和支付方三者之间的关系,③使医疗保险作为支付方起到制衡和监管医疗服务行为并控制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的作用,以促使医疗机构和医生作为供应方为作为需求方的参保者提供性价比更高的医疗服务。换言之,从医疗保险的发展阶段来看,我国医疗保险建设的重点应发生改变,将从以制度推进与扩大覆盖面为建设重点,转向以强化管理、提升服务为重点,以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给方的制衡与监管。由于理论上缺乏对医疗保险制衡作用机理与机制的系统研究和探讨,难以对实践形成指导意义,使得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尽管采取了一些监管医疗服务的措施,但效果有限,且缺乏持续性。因此,探讨医疗保险如何通过完善第三方制衡与监管机制、以达到控制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并同时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目的,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医疗费用支付方与医疗服务提供方之间的关系
一个国家医疗卫生体系的模式决定着医疗卫生体系功能的发挥。从世界范围来看,根据政府和市场在医疗卫生体系中的作用范围及其具体实现形式,各国医疗卫生体系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垄断整合型(英国为代表)、市场主导型(美国为代表)、公共合同型(即社会保险型,德国为代表)、公私互补均衡型(新加坡为代表)等,各种模式都有自己的优势,也有自己的缺陷。④由于医疗市场的特殊性,无论实行那种模式,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控制“供方诱导需求”或“过度医疗”。世界各国都在进行这方面的实践和尝试。如英国在其全民免费医疗体系中将医疗付费者与医疗提供者分开,然后让政府专门设立的付费者模仿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的运作方式,采用多种新的方式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家庭医生和医院)付费。⑤而德国作为典型的社会保险型国家,其措施主要有:一是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分离得比较清晰,两者是合同关系。二是从服务提供方来看,医院所有权清晰,分为公立医院、私立非营利性医院、私立营利性医院。且其医院补偿机制主要采用“双重补偿”的方法,即医院的投入成本和运营成本各有其补偿来源。⑥三是从费用支付方来看,德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公益法人,实行社会化的专业管理,在坚持政府主导之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竞争。医保经办机构为了争取更多的参保人,进而获得更多医疗保险资金,就会为参保人选择优质的医疗服务供方,有动力加强成本的控制,降低卫生费用的支出。德国的医保经办机构已经达到专业化、竞争化和法人化的标准。⑦可见,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卫生体系模式,厘清费用支付方和服务提供方的关系,通过内在机制加强两者之间的制衡,以达到费用控制和质量保证的双重目标,是国际上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
反观我国,2009 年的新医改明确规定我国将采取社会保险的卫生体系模式。而当前,国内无论是公共政策部门,还是理论界,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认识多偏好将其作为资金筹集及风险分担机制,强调其医疗费用支付功能。然而,从比较卫生体系的角度来看,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代表性的卫生体系模式,其制度设计不只是包括资金筹集,还有服务提供与管制方面。并且,更为关键的是,社会医疗保险实际上对服务提供与管制有着自己的要求与特色。⑧我国全民医保时代已经到来,并形成了基金管理人、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患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制衡的新格局。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卫生体系中的重要一极,其行政与市场方式相互渗透的规制特点,为其在信息不对称的医疗市场发挥独特作用提供了基础。⑨而要发挥医疗保险的这种作用,实现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制衡与监管,必须建立起长效机制。2010 年5 月,同志在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建机制是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的关键。必须建立有激励、有约束的内部运行机制,推动提高服务效率和运转效能。”⑩2012年5 月,同志在医改领导小组第九次全体会议上再次强调,医改的核心就是转换机制、建立机制。也正因为如此,新医改方案从谈判机制、支付机制等方面规定了如何加强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制衡作用。如第十一条: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第十二条: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11
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制衡与监管贯穿于两者互动过程的始终。好的制衡机制通常具有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协调功能。要具备这些功能,有效发挥医疗保险内生的制衡与监管作用,应该构建包括事前的谈判机制、事中的支付机制、以及事后的考核评价机制的系统、全面的机制体系,以平衡各方利益关系,达到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目的。12
三、谈判机制的构建
如前所述,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建立被纳入新医改方案之中。这为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建立制度化的谈判机制,开展医疗服务谈判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重要契机。13可见,谈判机制的构建是必要的,今后的医保改革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在综合考量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立场、利益、改革的空间和手段,以及自身的制约因素的前提下,搭建一个平台,导入参与者相协商、平衡和讨价还价的过程。14同时,谈判机制的构建也是可行的。当前,医疗费用的补偿者(提供者)主要由医保机构来承担,这为买方主导奠定了“资本”及“话语权”优势。此外,经办能力的提高为买方主导提供了人力基础,医保信息优势为买方主导提供了较多的知情权。因此,为了实现医疗服务适度让利的经济效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医疗费用,让参保者得到更多的实惠,医疗保险有必要也有可能与医疗服务及药品提供方进行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方面的谈判。实质上,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购买过程是一个市场交易过程。市场性质的平等协商谈判应该成为处理他们之间利益协调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受到管理体制层面因素的制约,谈判机制的建立并非轻而易举。
一是部门权力的钳制。目前医疗保险的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有些地区医疗保险有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建立完善的谈判机制,前提是出资方和提供方都是独立的市场法人主体,政府管理部门与它们实现了管办分开。15而我国的医疗服务提供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都未成为独立的法人,仍然是行政主导。他们还不能适应角色和管理理念的双重转换,开展医疗保险谈判的动力不足。推进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法人化是改革的方向,但这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目前我们只能做到政府职能相对分离,不集中在一个政府实体。16由一个部门组织出资方,另一个部门组织服务提供方进行谈判,以抵消政府部门权力干预导致的利益偏向。因此,在卫生体制改革中,要实现医疗保险管理职能与医疗服务管理职能分别由人社部和卫生部两个部门分管,形成部门间权力制衡机制。
二是部门利益的协调。谈判机制的建立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发改委、物价部门、卫生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谈判定价是一种类似于市场议价的定价方式,与我国现行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相矛盾。当前,我国主管医疗服务(包括药品)价格的制定的行政部门是发改委与物价部门,如果全面开展医疗保险谈判,势必会弱化物价部门医疗服务价格制定权力。另外,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实行由卫生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组织和管理药品招标采购是卫生部门的一项权力。而如果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议价来进行药名采购,势必会弱化卫生部门的权力。因此,要加快医疗保险谈判机制构建的进程,必须适当改变现有的政府组织结构,以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利益关系。
在谈判机制构建过程中,一方面首先要明确谈判主体的角色定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应以平等的购买方和提供方的身份进行谈判。而由于医疗保险的谈判机制主要涉及的是价格问题,鉴于目前的价格管制机制,有必要让各地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参与谈判。物价部门可以做为中立的中介者参与到谈判的整个过程中来。不仅可以扮演协调者,而且还可以积极主动地推动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17另一方面是要明确谈判的主要内容。谈判一是围绕医疗服务支付方式、价格以及服务质量来进行。既包括单项支付价格,也包括医疗服务整体的支付方式与价格,更重要的还包括医疗服务范围和质量,以及对医疗服务的评价标准;二是具体的分担机制,医保机构的拒付标准以及拒付依据的监测方法,均是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的内容,而且都应该载入协议。
四、支付机制的改革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走向全民覆盖之后,医疗保险将成为参保者医药费用的主要支付者。正因为医保付费是医院的主要补偿资金来源,医保付费机制事实上就成为了医疗服务和药物的定价机制。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日益显现,被赋予合理使用医保资金,甚至监管医疗机构行为的重任。2011年6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方向,并强调改革的原则:在不增加参保人员负担的情况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增长。182012 年的医改政策,将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放在了相当重要的位置。国务院的《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提出把改革补偿机制作为此次公立医院改革的切入点,同时明确把“发挥医疗保险补偿和控费作用”作为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的首要措施。19
所谓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是指作为付款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代替被保险人支付因接受医疗服务所花去的医疗费用,并对医疗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所消耗的经济资源进行一定补偿的支付方式。20当前国际通行的医保支付方式主要有:项目付费、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以及按服务单元付费等。由于各支付方式利弊不同,国内外均表现出单一支付方式向多元化混合支付发展的趋势。而究竟选择哪些方式、并如何加以组合,才能有效地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引导医生的诊疗行为,促进其合理诊疗,使之一方面控制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服务或遏制过度医疗,另一方面确保医疗服务的基本品质,这正是医保机构的专业服务内容。具体到哪种类型的医药服务应该选择哪些付费模式的组合,则需要医疗机构与医保机构的反复博弈并谈判才能最终确定。
支付方式改革的核心是在协商谈判、科学测定的基础上,通过经济杠杆的调节功能,达到促进医院加强内部管理并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其顺利推进可以引导转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不正当趋利行为。实际上每一种付费方式都有其利弊,必须因地制宜,综合采用。如实践已证明,如果医保机构采用“按项目付费”方式主导,必然会导致供方诱导过度消费的概率大增。但项目付费也有其优势,对于一些费用较高的特殊医疗服务,医保机构可以依照其开支项目逐项进行审查。而如果采取单一的总额预付制,虽然管理成本低、控费效果明显,但由于总额预付在实现控费的基础上,并没有进一步形成其对医疗机构长效的激励机制,医疗机构迫于控费压力,在其医保基金剩余不足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推诿医保患者的现象。当前,国际上公立医院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主要将预期付费支付方式尤其是总额预算制结合按病种分组付费(DRGs)作为改革取向。21我国各地也在探索改变单一的按项目付费的模式,拟尝试采用总额预付制、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全新付费模式来支付医药费用。其中最主要的是:一是采取 “预付制”(prospective payment system);二是采取集团购买、打包付费的机制,打包的标准可以如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这两种付费方式各有不同的优劣,其正常运行也需要不同的支撑条件,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均是针对某一类人群,为医疗机构提供一笔协商好的费用,医疗机构超支自理,结余归己。总的来说,当前支付机制改革的方向是通过不同支付方式的科学组合,建立激励与制约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向参保者提供高成本效益比的医疗服务。
五、评价机制的建立
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参保人员很难对医疗服务提供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评价,医疗服务提供方也不会对自身进行客观评价。而医疗保险机构则可以凭借其信息、规模、专业优势建立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考核评价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制度的监督功能,引导医疗服务供给方提供合理诊疗,从而达到控制医疗保险费用,并保证服务质量的目的。22评价机制的建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建立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具体可包括控制医疗费用的评价指标、医疗质量的评价指标以及参保人员满意度评价指标等。评价机制的建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具体可包括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价指标、控制医疗费用的评价指标及参保人满意度评价指标等。二是建立定点机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制度。定点机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赋予医院自我管理的空间,促进医院间的良性竞争,以达到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目标。它依据考核指标标准,对定点机构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执行谈判协议的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再将定点机构划分为不同等级进行分类管理。相关研究证明,医疗保险信用等级制度的实施对于不同信用等级医院的经济收益和社会声望均具有显著影响,并能达到费用控制的目的。23三是建立定点机构的奖惩机制。对于合格的定点机构,可采取提高其信用等级,延长合同期限、经济奖励等措施进行鼓励;而对不合格的定点机构,可降低其信用等级,甚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其次,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制衡监管不能仅仅停留在医疗机构,还应该延伸到医疗服务人员。医保不能决定医生的行医资格和行为,但医保可以从“是否及如何付费”的角度对医生的服务行为和质量进行监管,由此,医疗保险应该能做到引导医生的医疗行为,促进其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以及合理治疗。2012 年4 月,国务院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 年主要工作安排》,已正式提出要“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24。目前已有8个省、57个统筹地区探索建立“医保医生”管理制度,许多地方采取实名制、实时监控医生医疗行为,这样就不会因为个别医生行为而处罚整个科室乃至医院,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保险机构和医院的关系紧张态势。25这说明医保管理部门不仅有将监管延伸到医保医师的理念,更要有监管医疗行为的能力和经验。26而要真正达到对医保医生行为的有效监管,实现费用和质量的双重控制,必须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使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以及物价部门协同工作;对医生行为评估体系建立起具体考核标准,落实医生信用管理的有效性;建立信息化监测手段,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全方位监测医生的医疗行为等。
再次,加快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以实现医疗保险精细化管理是实现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制衡与监管的技术支撑。必须有一个能够支持全天候对就医和记帐数据进行大规模和全面处理并能够进行医疗费用控制和财务管理等的信息系统为依托,才能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保费结算、支付监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结语
在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过程当中,如何处理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的关系,是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在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险型卫生体系模式下,医疗保险内生地具有制衡与监管医疗服务的职能,而全民医保的推进,更对这一职能的实现提出了战略要求。它要求医保的制衡与监管能达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以及确保参保人就医满意度的目标。在其中,更要处理好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控制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有所偏失。而要有效发挥医疗保险的这种职能,必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以确保制衡与监管的科学性与高效性。如构建合理的谈判机制、支付机制、评价机制、医保医生的管理机制以及精细化的信息系统管理等,使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制衡与监管贯穿于医疗行为的全过程。此外,这些机制的建立并不是孤立的,需要宏观体制的调整与之配合;其发展也并非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方之间的不断互动与博弈中日益完善。
注释:
①Pauly,Mark V:“Economics of Moral Hazard:Comment”,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58,1968, pp.531-536.
②申曙光:《中国医疗保障体制的选择、探索与完善》,《学海》2012年第5期。
③何佳馨:《法、美健康保险法之模式及中国的借鉴》,《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
④⑥张录法:《医疗卫生体系改革的四种模式》,《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1期。
⑤顾昕:《走向公共契约模式――中国新医改中的医保付费改革》,《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年第7期。
⑦顾昕:《走向有管理的竞争――医保经办服务全球性改革对中国的启示》,《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1期。
⑧彭宅文:《卫生体系模式之社会医疗保险》,《中国社会保障制度》2013年第4期。
⑨傅鸿翔、陈文:《行政管制抑或市场规则――探索合理化医疗服务的监管之路》,《中国医疗保险》2013年第7期。
⑩见,2013-08-05。
市场信息的不确定分析中,若假定损失概率是共同信息,那么损失概率就是外生的,也就是说保险双方的行为不能改变损失概率的大小,所以在按照损失概率确定的公平保险费率下就可以实现最优的保险安排。但是在保险市场交易中信息总是不对称的,投保人总有对方不了解的私人信息,这样损失概率就不一定总是外生变量了。就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保险交易的均衡性就会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到保险人的有效供给,从而引发市场失效。如此状态,在医疗保险市场中表现也得非常突出。因此,很有必要分析信息不对称下的医疗保险供给问题,以期寻求一个可行的医疗保险的有效供给模式,满足供需双方的要求。
一、医疗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及其集中体现
1、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市场交易中的信息总是不对称的,即一些契约人总是拥有别人不知道的信息。比如医疗保险中,投保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清楚,但保险人知之甚少。而在信息经济学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可以从不对称信息的内容和发生时间两个角度划分。在内容上看,不对称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动,也可能是参与人的知识;从时间上看,不对称信息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前,也可能之后,即事前不对称信息和事后不对称信息。一般把事前不对称信息的博弈模型叫逆向选择模型,事后不对称信息的博弈模型叫道德风险模型。
2、医疗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医疗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也是普遍存在的,其参与人的行动会直接影响损失概率。参与人不仅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且还要考虑医疗服务机构的参与。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医疗保险合同双方的行为。假设医疗服务机构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那么医疗服务机构的参与将会影响投保人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幅度。
(1)投保人的逆向选择问题。不同的人面临着不同概率的疾病风险,有高,有低。若信息是完全的,保险人可以根据公平精算原理分别对高风险的人收取与其损失概率相同的高费率;对低风险的人收取与其损失概率一致的低费率,如此所有人都会购买足额保险。现实上身体状况或疾病风险的损失概率是投保人的私人信息,保险人并不知道。要想获取投保人的私人信息,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如体检费)。如果保险人按平均的疾病风险损失概率和预期损失制定保险费率,这时高风险人群将愿意购买足额医疗保险;低风险人群因保险费率高于其保留价格,将不愿意购买医疗保险。保险人的收支不平衡,医疗保险供给就产生危机,以至形成投保人的逆向选择。
(2)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的行为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都会改变疾病风险的损失概率或损失幅度。第一,不考虑医疗服务机构行为下,却存在被保险人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疾病风险的损失概率或损失幅度成为内生变量,被保险人的行为可以改变疾病风险的损失概率或损失幅度。因医疗保险存在的情况下,由于医疗服务中采用第三方付款人(保险人)付款的方式,被保险人无须为接受的服务付款;或者付出的费用远低于服务的全部成本。无形降低了患者也是被保险人寻找价格信息的积极性。医疗保险降低了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成本,人们所消费的医疗服务量就会比自付时多,直到医疗服务的边际效用等于购买医疗服务的边际成本时才停止。可见真正的边际成本比边际效用大,造成了卫生资源的浪费。此时就形成了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第二,考虑医疗服务机构行为下,存在被保险人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集中在:一是医疗服务的边际收益难以估测。对整个社会求得一个适当的医疗服务最优值较难,所以保险人无法准确估测出疾病风险的损失幅度。这也是计算医疗保险的有效、最优供给量的一大难题。二是医疗服务市场中供给创造需求。因医疗服务的提供人不仅为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且还向消费者建议如何消费。所以,医疗服务供给可以直接创造需求。如此加剧了医疗服务市场的信息与价格的扭曲,人为地增加了医疗服务的需求,这将影响和改变医疗保险市场中投保人可能的损失概率的估算。三是医疗服务市场进人门槛高。与其他市场不一样,医疗服务市场的进入常会遇到障碍。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必须严格符合资金、许可证或其他限制市场进入的监管。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特许专营权,导致了进入的障碍,从而在医疗体系中产生价格上升和服务质量下降的诸多问题。
二、医疗保险的有效供给问题
人们对医疗保险产品的大量需求越来越大。商业的寿险公司却因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信息不对称问题造成了很高的赔付率望而却步。因此,医疗保险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自由供给,则需要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以及政府有义务的直接参与医疗保险供给。
1、政府的参与能解决其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通过强制权力,可使医疗保险中不论风险高低人无法选择,这就解决了逆向选择问题,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同时还可以通过改革,限制和约束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解决引发的道德风险等。
2、政府的参与能有效地支持商业医疗保险的供给。可以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医疗卫生状况等因素,适时地设计和规划医疗保险市场的一些总体特征和总体规划,从宏观上把握住发展方向,并用法律形式对医疗保险的三方地位、权利、责任和相互关系做出总体规定。政府还可以积极教育和促进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建立;协调医疗保险市场中“三方”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还可以通过严格的法律和行政手段监督、控制医疗保险市场,尽可能地减少各种违规行为;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直接支持和鼓励商业医疗保险机构承办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从而增加医疗保险供给;可以进行主动的疾病预防工作(如卫生防疫、社区保健等)。以多种途径减少疾病风险损失概率和损失幅度,从而降低全社会的疾病支出成本。
1 医疗保险医疗行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督组织不健全
医疗保险面对的问题较为复杂,尚未形成一套健全的监管体制,监督组织不健全。大多数监督人员均由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医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和各参保单位的医保经办员兼任,这些人员分散在各单位,没有集中的办公地点,缺乏相应的管理经费,没有行之有效的可操作规程,而且因为是兼职工作,他们的精力仍主要放在自己的本部门业务中,在监管过程中,缺乏有机的统一和快速的反应,使监督效果受到影响。
1.2 监管信息采集缺乏科学性
在我们日常的监督过程中,信息的收集主要依赖医保经办机构统计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提供的结算资料和不定期的资料,缺乏来自医务人员诊疗和参保人员就医时的第一手资料,对诊疗的实质内容掌握不够,尤其对特殊人群中内在的隐含的违规情况无法深入了解,只能通过大量的人员参与调查,大量核查病历、处方才能有所发现,缺乏一套科学的符合逻辑的监督指标体系,不能适应参保人群面广量大的社会化监督管理需要,监督资料的客观性、监督工作主动性受到限制。
1.3 监管办法缺乏针对性
正常的监督措施主要是在日常工作中兼管,或不定期从各部门抽调人员在医疗机构门诊部、住院部巡视,监督过程缺乏针对性,对违规情况主要靠举报核查进行监督,往往选择大量地抽查处方和病历,或三番五次寻找当事人核实,对举报不实的情况无从排除,不能做到有的放矢,甚至有时调查工作被举报者误导,白废时间和劳力,起不到效果。
1.4 监管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正如前面所述,监管人员大多是从单位抽调的专业人员,由于既往工作的局限,对整个医院工作的运行、医保政策的系统内容和实施措施等缺乏全面的了解,在监管过程中往往被一些表面现象迷惑,抓不住问题的实质,有的缺乏系统分析和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由于自身素质方面的因素,造成监管工作水平不高,效率较低。
2 对策思考
医疗保险医疗行为监管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到的因素可变性很大,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应该抓住工作的重点,抓好关键问题的落实,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的。
2.1 医疗保险监管立法
医疗保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加快医疗保险监管立法的进程,让监管在法制的前提下进行,才能从源头上有法可依,包括法规监管组织和监管体系的建立等,这是加强监管力度和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保证。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纠违治乱,规范医疗行为。
2.2 建立健全机构、组织和制度
鉴于医疗保险的特殊性,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组织和机构,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医疗保险医疗行为监管队伍,认真组织培训,使这支队伍既有一定的数量又有较好的素质。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使监管工作有章可循,目标明确,从而扭转监督不力、水平不高、效率较低的局面。
2.3 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管信息管理系统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监控系统,这个平台应面向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医疗单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利用系统实现多层次、全方位、连续性、针对性、实时性的跟踪监督,达到资源共享、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监控系统指标体系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3.1 参保人员综合信息和健康档案信息
包括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既往疾病史;配偶健康状态、父母健康状态等。
2.3.2 参保人员就诊、就医信息
(1)门诊就诊信息,包括就诊时间、诊断、药品名称、药品规格、单价、药品费用、检查治疗项目及费用等。(2)住院诊疗信息,包括病人住院科室、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诊断、住院费用、经治医师等;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师、医技人员档案信息,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定点专科、医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称等。
2.4 建立完善规范的监督操作程序
(1)信息采集。包括定时的电脑监控系统搜寻、现场巡回检查和资料收集。(2)确定重点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利用ICD-10疾病码系统设立预警系统。医疗单位首先对异常情况作出说明,根据说明的理由可信度筛选出重点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3)受理调查取证。包括由医保行政部门专业人员和司法部门介入,对违规情况人员所在单位、就诊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居委会、街道等部门的调查。(4)抽样稽核退报费用。由专业技术人员对住院门诊费用发生信息进行抽样核查,对不合理费用,按住院门诊实际比例扣除。(5)调查终结报告。对整个核查内容作出全面的书面总结,提出处理意见。(6)核定处理意见,作出经济处罚。对责任人作出医保行政处分,必要时由司法部门实施法律制裁。
2.5 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9-0039-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9.08
一、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居民对医疗保障的要求也随之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80.8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4760.8元,其中城镇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为37.9%,农村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为43.7%。从经济条件看,我国居民有提升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的潜能。西方经济学理论中的绝对收入消费理论、相对收入消费理论、生命周期消费理论以及永久收入消费理论都认为,消费支出来源于收入,收入水平决定消费水平。卫生支出是消费支出的一种,因此收入水平决定卫生支出水平[1]。但有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卫生总费用为11289.5亿,仅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75%①。这说明我国的医疗保障水平还处于较低层次,如何将居民对医疗保障的潜在需求变成现实的需求是当前值得深思的问题。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从2000年的65.48亿元上升至2007年的382.47亿元,年环比增长率为28.68%②,超过同期寿险的增长率。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对我国医疗保障水平的提升究竟是否有贡献,各地区之间是否有所不同,这些问题乃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
二、商业健康保险对医疗保障水平贡献的理论分析
医疗保障水平是指一个国家对其国民能够提供的医疗保障程度,通常可以用医疗需求、医疗费用、保障范围等表示一个国家的医疗保障水平[2]。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将人们消费医疗服务的行为视为一种经济行为,那么就可以运用经济学的供求理论来分析商业健康保险对医疗保障水平的贡献。
根据供求理论,医疗市场就如同其他普通的商品市场一样,由医疗价格这一“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其供给和需求,使得该市场达到均衡。如图1所示,其中纵轴代表医疗价格,横轴代表医疗需求量。在不考虑商业健康保险时,医疗市场由供给曲线S和需求曲线D1表示,此时市场的均衡是E1(P1,Q1)。当考虑商业健康保险之后,人们实质上支付的医疗费降低,将导致人们消费行为的转变,进而导致对医疗服务需求的转变。
需求的变化有两种情况:一是需求的增加,需求曲线向右平移,如图1所示平移至D2,此时市场均衡为E2(P2,Q2);另一种情况是需求弹性减小,即人们对价格的敏感性降低,如图1所示转移至D3,此时市场均衡为E3(P3,Q3)。显然,当均衡为E2、E3时,P2、P3大于P1和Q2、Q3大于Q1,故此时医疗费用都超过均衡为E1时的医疗费用。以E1至E2的变化为例,原来的医疗费用为P1E1Q1O,需求曲线平移后的医疗费用为P2E2Q2O,但是保险公司提供P2-P*价格补助,即保险公司支付相当于P2E2FP*的医疗费用,则人们实质支付的医疗费用为P*FQ2O①(与P2E2Q2O相当)。也就是说,在有商业健康保险参加的医疗市场中,人们实质上支付的医疗费用没有变化,但总的医疗费用增加了,即商业健康保险提升了社会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商业健康保险对医疗保障水平贡献的实证分析
当前,我国医疗费用的支付主体有社会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以及个人三方面。虽然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迅速,但其支付的医疗费用占比很低,仅占全国医疗费用支出的3%,个人支付比例高达78.37%②。由此可见,商业健康保险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在当前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悬殊的情况下,为减轻各地居民的医疗负担,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应拓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覆盖面。
(一)数据选取与模型建立
本文选取各地商业健康保险人均保费作为衡量其发展水平的指标,选取各地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作为衡量医疗保障水平的指标。由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历史较短,故选取的面板数据为1999―2007年全国30个省市③的商业健康保险人均保费和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其中商业健康保险人均保费由根据《中国保险年鉴》(2000―2008)和《中国人口年鉴》(2000―2008)数据整理所得,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8)整理所得。
构建面板数据基本模型,以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被解释变量,以商业健康保险人均保费为解释变量。对数据进行对数化处理,可以使得数据更加平滑,并且使得回归系数更富有经济意义,令LnPM和LnPP分别代表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对数和商业健康保险人均保费的对数。本文的基本模型如下:
LnPMit=?琢it+?茁itLnPPit+?着it (1)
其中i=1,2,……30,代表全国30个省市区,t=1,2,…… 9,代表1999―2007年之间的不同年份。
(二)单位根检验
为了避免出现伪回归,在对面板数据进行回归之前,首先对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本文采用LLC、IPS、ADFFisher和PP-Fisher四种方法对面板数据进行检验,所用软件为EViwes5.0,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面板数据的水平值是序列平稳的,即可以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假设,不存在伪回归现象,可以直接用该面板数据进行回归。
(三)面板数据回归分析
1.混合估计模型
首先,采用混合模型对面板数据进行估计,不考虑不同省市区的个体差异以及不同时间截面上的差异,模型转变为:
LnPMit=?琢+?茁LnPPit+?着it (2)
其中i = 1,2,……30;t = 1,2,…… 9。
根据1999―2007年30个省市区的混合数据,为了减少截面数据造成的异方差影响,选择截面加权的广义最小二乘法(GLS)估计的结果如表2所示。
根据表2显示的回归结果,LnPPit的t统计量为正数,且数值较大,通过了1%显著性检验,说明商业健康保险人均保费与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另外,模型的R2和调整的R2接近1,模型拟合效果较好,但D-W值为0.82,自相关问题较为严重。为消除自相关问题,在解释变量中加入AR(1),得到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根据表3的回归结果DW值为2.28,可见自相关问题得到解决。此时,LnPPit系数的t值为7.03,通过了1%显著性水平检验,弹性系数为0.11。但只是全国总体的弹性,具体到各个地区仍需作进一步分析。
2.固定效应模型
由于本文选取全国30个省市区的面板数据,意在研究数据本身的关系,而并非利用随机抽样来对总体进行推论,故采用固定效应模型优于随机效应模型。
(1)变截距模型
采用变截距模型,可以考察不同省市区截距的差异性。
LnPMit=?琢'+?琢i+?茁LnPPit+?着it(3)
其中,i = 1,2,……30;t = 1,2,…… 9;?琢'代表总体平均截距;?琢i反应了不同省市区截距对全国总体平均水平的一种偏离,且αi=0;系数?茁代表各地区商业健康保险人均保费对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平均弹性。该模型估计的各项统计指标见表4,对不同省市区固定效应值的估计结果见表5。
通过对各地区固定效应值的分析,可以大致了解商业健康保险对医疗保障水平贡献的地域差异。事实上,各地区的医疗保障水平除了受商业健康保险因素影响外,还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卫生资源、社会保障等因素息息相关,这一点也由表5的数据得到证实。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广东、山东等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固定效应值为正,而安徽、江西、河南、广西、贵州等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固定效应值为负。
(2)变系数模型
为了更深入考察各省市区商业健康保险对医疗保障水平贡献的差异性,建立变系数模型:
LnPMit=?琢+?茁iLnPPit+?着it (4)
其中,i = 1,2,……30;t = 1,2,…… 9。
表6回归结果显示,变系数模型的R2和调整的R2接近1,模型拟合效果良好,D-W值为1.54,不存在序列自相关,且各省市区的弹性系数?茁t的t值较大通过1%显著性水平检验。各地区商业健康保险人均保费对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弹性系数不统一,验证了商业健康保险对医疗保障水平的贡献存在地区差异。
以各省市区的弹性系数、商业健康保险人均保费和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三种因素作为变量,用软件SPSS17.0进行系统聚类分析分类结果见表7。
第一类地区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水平在全国都处于中等,总体看来弹性系数不高,说明商业健康保险没有较好的发挥其补充作用,医疗费用的支付过多的依赖个人支出和社保支持。各个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探索在以社保为主体地位的医疗保障制度下,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模式,以促进当地医疗保障水平的提升。
第二类只包括北京市和上海市,两地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水平远远高于其他地区,其中北京的弹性系数大于上海的弹性系数,说明商业健康保险在北京市更能促进医疗保障水平的提升。
第三类由天津和浙江两地组成,两地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水平紧随北京市和上海市,但是弹性系数都较小。究其原因,可能是两地的医疗保障水平已达到一定的高度,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处于“瓶颈”。此时应当深入市场调查,优化健康险产品结构,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的需要设计险种,走专业化发展道路。
第四类地区的情况则刚好相反,在较高的医疗保障水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水平下保持了良好的弹性系数,说明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仍有潜力可挖。
第五类地区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各地的弹性系数也较小。笔者认为弹性系数低下与当地的经济水平有很大关系,即在整个经济状况不佳的大背景下,当地医疗保障水平的提升受到制约。此时不能仅从商业健康保险方面来提升医疗保障水平,更要统筹社会、经济、思想意识等各方面因素,需各个方面的配合和相互促进。
第六类地区的弹性系数普遍较高,虽然医疗保障水平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水平较低,说明商业健康保险在当地有良好的推广基础,适宜在各省市区进一步扩大覆盖率。
四、结论及启示
在实证分析中,本文采用混合模型、变截距模型以及变系数模型对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证实商业健康保险对提升医疗保障水平有促进作用,即实证数据支持理论结论。综合各个不同模型的回归结果,商业健康保险人均保费对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弹性系数不超过1,其中最大为0.94,最小为0.11,基本都位于0.2与0.5之间,贡献作用并不显著。同时,根据聚类分析的结果得出商业健康保险对医疗保障水平的贡献作用在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因而商业健康保险在不同省市区理应采用不同发展规划,全面推进各地医疗保障水平的提升。通过以上结论笔者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专业化发展道路
根据实证回归分析的结果,在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逐渐面临“瓶颈”问题――在较高的生活水平和良好的医疗保障水平下,消费者对健康保险产品提出更加专业的要求,导致健康保险市场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巨大缺口。显然,在这些地区商业健康保险不能仅仅停留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险种,而是要提供更为高端、更大保障范围、更具个性化的健康险产品。因而,商业健康保险需进一步细分市场,走专业化发展道路。
事实上,2005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的正式营业已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走专业化道路揭开了序幕。目前,我国共有人保健康、中国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健康”)、瑞福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德健康”)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健康”)四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人保健康之外,其余发展状况均不理想。2009年1月至11月,平安健康、昆仑健康、瑞福德保费收入为7828万、4291万、2305万,位居全国54家寿险公司的末端,而人保健康以55亿保费收入跻身前11位①,并首次实现盈利,2009年净盈利为0.14亿②。可见,在此方面,德国的经验尤其值得借鉴。德国社保模式下构建严密的商业健康保险法律框架,严格分业经营,坚持产品创新,在政策变动中开创属于商业健康保险的“蓝海”[3]。
(二)加强农村市场开发
根据实证回归分析的结果,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商业健康保险人均保费对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弹性系数较大,适宜推广商业健康保险,而扩大其覆盖率的关键就在于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的发展。
我国是农业大国,有9亿多农村人口,尤其是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人口占据大多数。从需求角度出发,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低下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农民客观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有较大的潜在需求[4]。从社会保障体系来看,我国城乡医疗保障水平存在“鸿沟”,要拉近两者的距离仍需一定的时间,在这一过渡阶段,商业健康保险需充分发挥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提升农村医疗保障水平,从而推动各省市区总体医疗保障水平向前迈进。
(三)构建新型商业健康保险模式
根据实证回归分析的结果,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商业健康保险人均保费对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弹性系数较小,适宜统筹各方面因素共同提升医疗保障水平,而对于商业健康保险可尝试构建一个集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医疗服务于一体的新型模式[5]。目前,商业健康保险提供的服务都是“事后”的,即被保险人只有生病才能得到经济补偿,健康保险并不能保障购买者的健康。因此,保险公司应更多地考虑对疾病的预防,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务,降低被保险人得病的机率,真正从实质上让购买健康保险的消费者得到健康。
参考文献:
[1]刘思.中国健康保险市场规模实证分析[J].保险研究,2009(2):22-28.
[2]布莱克,斯基博.人寿与健康保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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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尚汉冀,李荣敏,黄云敏.健康保险与医学统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32-33.
①数据来源:笔者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整理得出。
②数据来源:笔者根据2008年中国保险年鉴相关数据整理得出。
①这里医疗费用仅考虑个人支付和商业健康保险的情况,忽略社会保险的作用。
②资料来源:朱俊生,武瑞.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回顾与展望[J].中国保险,2007(3):13-16.
现阶段,PDCA循环管理模式已经被应用到医院质量管理工作中,且成效也比较显著。为强化管理,同时使医保病患医疗服务质量得到不断提升,对医疗费用进行合理控制,提升医院医保管理水平[1-3],本研究基于PDCA循环原理,创建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模型。这对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医院医保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医院医保管理目标等极具重要意义。
一、PDCA循环管理模式的内涵
所谓PDCA循环,其实是由四个英语单词组成,即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行动Action的首个英文字母。而PDCA循环其实就是根据该顺序展开的质量管理,是展现科学认识论的一套科学工作程序与管理手段,同时也是程序化、全面、标准的一种质量管理方法与工作方法[4],P阶段为对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制订相应工作计划;D阶段为选择一定对策确保计划顺利执行;C阶段为对目标达成程度进行检查;A阶段为对工作进行总结,同时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将A阶段中的问题调整至下一周期,其工作呈现螺旋式上升趋势,具体如图1所示。
二、PDCA循环原理下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模型的具体实施
(一)计划阶段
依照PDCA循环计划环节的步骤,与医院实际情况相结合,划分医院医疗保险计划阶段为分析医疗保险管理现状、明确医疗保险管理目标以及管理重点分析三大步骤。
1.分析医疗保险管理现状
通过分析医院内部环境发现,医院在近些年接受疾病治疗的医疗保险患者呈逐年递增趋势,尤其是2012年新建楼层后,增加编制床位到2 000张,加之本院设置有介入放射诊疗中心、重症医学中心等专科诊疗中心与临床重点庄科,所以在本院治病的医疗保险病人比较多。重症医学科与外科等科室有着较高的治疗费用,而且老年科与康复医学科等因为患者有着较长的病程,很难控制患者住院时间,所以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工作就迫在眉睫[5]。
2.明确医疗保险管理目标
保证医疗保险费用指标不超支、尽可能略有结余是本院医疗保险管理终极目标,具体目标是使医护工作者医疗保险政策知晓率得到不断提升,保护参保病人权益,对医院不同科室医疗保险的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有效控制。
3.重点分析医疗保险管理模式
因为本院在近些年调整了管理模式,所以吸引了很多病情复杂、重症患者到本院就诊,由此就增加了医疗保险费用的上升幅度,所以,本院将医疗保险管理的核心放在参与医疗保险病人的权益保护方面。不仅对医疗保险病人住院费用进行有效控制,减轻参保病人的经济负担,同时对参与医疗保险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进行主动积极保障,尤其是应用具有较高自付比例与全自费医疗器材与药品情况下的知情同意权,将不同的就诊方案提供给患者,从而提升参保病人的自助选择能力。
(二)实施阶段
从根本上说,医疗保险管理实施阶段具体分为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考核方案的创建与调整、创建医疗保险交流沟通联络机制、强化日常监督与检查工作。
1.宣传医疗保险政策
本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应用多种方式宣传医疗保险政策。首先,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手册进行编制,内容主要包括门慢、门统、门特以及不同医疗保险类别患者住院待遇等。其次为每月进行一到两次的医疗保险政策学习与培训,详细讲解科室中的医疗保险政策,解答病区医护工作者所提出的问题,通过培训前后所做试卷对医护工作者医疗保险政策知晓率加以了解。再次,将本院最新医疗保险政策在医院内部网站中,保证临床与相关职能科室能够及时了解最新医疗保险政策。最后,及时将医疗保险相关问题反映给医院领导,同时在医院周会中开展通报,使本院工作人员对医疗保险政策的认识与理解能力得以提升。
2.医疗保险考核方案的创建与调整
依照医疗保险中心所创建的定额指标对科室指标进行设立,同时依照节省奖励、超支惩罚原则对医疗保险考核方案进行创设,为与医疗保险中心支付模式相适应,适当调整本院各科室医疗保险考核方案,尽可能提升医院科室的控费自主性,保证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得到不断降低。
(三)检查阶段
在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检查环节,第一步需要对医疗保险管理绩效评估标准进行制定,同时定期考核评估标准,并在年终开展管理效果评估。
1.绩效评估标准
需要划分医疗保险管理绩效评估标准为三大环节,即:员工医疗保险政策知晓率、参保病人权益保护情况以及医疗保险指标绩效。同时又可划分参保患者权益保护情况为门诊咨询满意度与参保病人知情同意两环节。
2.实际成效
首先,医护工作者医疗保险政策知晓率在医院肾科、普外科、血透室以及肿瘤等各科室展开政策培训,具体内容涉及到定点透析、门慢以及门特等医疗保险政策。将相关医护工作者抽出来进行医疗保险政策试卷答题,医护人员在培训前的分值平均是62分,而在培训后的分值则为100分,医护人员医保政策知晓提升率为61.3%,P
其次,参与保险病人的权益保护情况。(1)参保病人知情同意。从2013年到目前为止,每年进行2―3次的抽查,且每次抽查临床科室6个,从一些科室没有填写表格的习惯到所有科室意识到需要填写患者知情同意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知情同意书》填写比例从实施前的50%以下,提高到100%。(2)医院门诊咨询满意度。从2013年期在医院门诊咨询部门所提交的门诊咨询满意度表对参与保险病人门诊咨询满意度加以了解,?Y果显示,参与保险病人的门诊咨询满意度自实施PDCA循环管理模式前的96.0%提高到当前的99.0%,而且门诊咨询后也加深了对医疗保险政策知晓情况,实施前后患者咨询满意度存在明显差异性,P
(四)处理阶段
1.修订局部政策
在对医疗保险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通常会出现很多突况,由此就必须修订局部政策,对相关方案进行调整,从而使具体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2.修订总体政策
因为医疗保险指标与相关支付模式是不断变化的,所以,在对医疗保险管理方案进行制定过程中需要修订政策。本院在2013年与2014年有着较好的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然而后期重症患者数量增长比较明显,具有较高自付比例的医疗器材与药品使用率逐年攀升。所以,在下一循环工作中,应该对较高自付比例医疗器材与药品使用问题加以重点解决,为患者正当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三、讨论
(一)PDCA循环原理下医院取得显著的医疗保险管理效果
风险分析:一个家庭的支柱人物,往往承受工作、事业、家庭、生活等多重压力,承担养老育幼的责任,提供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家庭支柱一旦身体状况突变,或者发生意外,整个家庭就会方寸大乱,陷入经济危机。因此,及时考虑购买几份适合自己年龄、身体特点的健康险是一家之主的当务之急。
投保建议:一家之主是国家公务员或者在企业单位上班,并且已经参加了社会医疗基本保险,就应该考虑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一种补充手段,以分担需要自己负担的那部分医疗费用或因病所造成的收入损失。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应该选择给予定额补偿的重大疾病保险、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参加了社会保险之后,住院发生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社保机构报销。而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定额给付的,与社会保险互不相干,赔付时也不需要被保险人出示任何费用单据,这样保险理赔时就不会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影响,商业保险公司该赔多少就赔多少。报销型住院医疗保险就不必要了,购买的话,保险公司也只会在社保机构未报销的差额部分进行赔付,这样会造成消费者保险费用的浪费。
如果是自己开公司、当老板的私营业主,没有社会医疗保险,就应该购买足够的商业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报销型住院医疗保险和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等。
保障功能评估:上述推荐的险种对家庭支柱是十分必要的,应该及时购买。一旦有了上述保险,发生意外时,不仅大笔的医疗费用有了着落,也可以减轻经济上对整个家庭的打击。如果想提高住院期间的补贴额度,也可以多买几份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将补贴额度调整到自己希望接受的范围,从而获得更全面、更多的保险。
准妈妈
风险分析:怀孕是每一位女性人生中最重要的、最特殊的经历。怀孕妇女行动不便,出现意外伤害的可能性比平时明显增大。孕妇身体比较脆弱,容易生病,分娩时的风险也不能完全排除。因此,新生命的孕育虽然意味着幸福与满足,但也往往意味着辛苦甚至危险的到来。一旦分娩不顺,小则手术开刀,大则住院治疗,甚至还会危及母婴生命安全。早作准备、提前安排,在怀孕之前及时选购几款适合于准妈妈的健康保险,就可以降低因怀孕、分娩产生的母婴健康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投保建议:如果比较重视分娩住院期间的病房和护理条件,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准妈妈可以购买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这样就能够获得津贴给付。如果身体状况不是很好,报销型住院医疗保险也应纳入考虑之列,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就可以得到补偿。准妈妈还可以在准备生育的前期阶段就着手购买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保障功能评估:持有上述保单以后,标志着孕期妇女已经进入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圈。特别是投保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附加生育健康保险后,主险是针对女性疾病设计的保险品种,附加险不仅可为准妈妈孕期疾病提供保障,还可为新生儿的重大疾病和特定手术提供保障。
退休一族
风险分析:这类人群经过几十年的劳累奔波,进入了老年时代,面临的是退休后经济收入减少,身体状况走下坡路的境况。尽管有的退休人员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其保险范围有限,许多药物和检查费用不能报销,一场大病或一次意外住院,自己补贴少则上千,多则上万。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一、优化总额控制目标设定
目前我院实行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在将额度下分到定点医疗机构时,实际只是一个总的额度,一个数值,没有具体的分项。建议下一步可以探索在总控指标管理的框架下,建立多维度的分类预算,如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医用耗材费用分类预算,进一步细化预算管理,防止医疗机构管理者简单将总额指标分解到科室、医生,避免出现推诿病人、限制医疗服务、转嫁医疗费用等现象。
其次,现行文件中明确了总额控制的费用范围是基金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这也是部分医疗机构为“节约”总控额度,优先选择使用非基金支付药品原因之一,这会导致参保患者自费费用快速增加,最终损害参保患者的利益。建议下一步可探索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中加入“使用自费药品比例”这一因素,在控制医保支出的同时确保参保人的利益。
再次,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工作的开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管是对制度的设计,还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对政策的接受,都有一个完善、适应的过程。建议在政策执行的前期,适当加大总额控制的弹性,待政策执行上轨道后,再逐步加大控制力度,使医疗机构和参保患者更容易接受该政策,也为政策的逐步完善预留时间。
二、健全总额控制协商机制
我院目前在制定总额控制目标的三个层次中,医疗机构可以参与的只有第三个层次,经与医疗机构充分协商谈判确定后,将指标纳入协议管理。这样的制度设计容易产生以下两大问题:第一,将总控总指标细分到各科室时,主要依据各科室上年医疗支出占全市医疗支出的比重。以此为分配依据的前提是全院的发展状况都与上年保持一致,容易忽略个别医院发展的特殊状况。第二,医疗机构对总额控制指标的认可度较低。
针对这个问题,建议借鉴上海市的“三轮协商”机制,在总控指标制定的每一步都加强同医疗机构的协商机制,充分了解各医疗机构的实际发展状况,尽量合理的制定总额控制的指标。
在加强同医疗机构协商的同时,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管理也可提高总额控制的效果。在德国,“德国医师协会”既是医师利益集团的代表,同时也负责对医师监督管理,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在我国,是由当地的卫生局来负责对医师的监督管理,但这只是卫生局众多职责中的很小一点,大部分时候对医生的监督管理,都是由医院自身来执行。建议可以借鉴德国经验,探索建立医师行业协会,独立于医疗机构存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既对医师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也可促进医师行业整体有序健康的发展。
三、探索新的医保付费方式
总额控制严格说来只是控制医保支出的阶段性目标,我院现有的政策设定,实际是围绕着如何制定这个目标和如何考核这个目标,而并没有提出如何达到这个目标的具体做法。国家在制定《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时,已经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结合门诊统筹的开展探索按人头付费,结合住院、门诊大病的保障探索按病种付费”。
在按项目付费为主导的医保付费方式下,医疗机构所有合理的医疗支出,医疗保险机构都该全额给予报销,而实行总额控制其实是对按项目付费下应该报销的医保支出打了个折扣,并不是完整的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这也是在对暂扣款的分担协商中,医疗机构争议最大的部分。由此可见,只有探索新的医保支付方式,让医疗机构对医保支出有了明确的分担意识,才能确保医保支付总额控制长期稳定的开展。
鉴于现有的医保付费方式各有利弊,建议在下一步探索新的医保付费方式时,不用单一的形式,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实施,充分利用各种医保付费方式的优点,建立有层次的综合性医保付费方式体系。如对门诊医疗费用实行更高质量的门诊统筹,并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对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和规模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和按服务单元付费;对区域内医疗水平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医院,试点开展按病种付费。
四、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管理
实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目标是为了确保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达到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控制医保支出过快增长的目的。在实施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同时,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对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已经采用了征收社会保障税。仍以德国为例,德国的社会保障筹资实行社会保障专用税制,法定医疗保险是五个独立专用税中的一部分。以专用税制方式筹资强化了企业和个人参保的意识,实现了广覆盖的目标,提高了保险的公平性,保证了资金筹集的到位,降低了筹集成本。以税代费加大了保险基金筹资的强制性,可以缓解我国目前保险基金筹资的问题,建议可以借鉴德国的方式,逐步实现以税代费。
二是适当提高征收水平。我院目前实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为上一年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6%,而德国在进行医疗保险改革后,医疗保险税率已从30年前的8%增长到现在的14%-15%。虽然这个两个数据不能直接进行对比,但是可以看出,在医保费用支出连年上涨的情况下,适当的提高征税水平有利于医保基金的平衡发展。
三是探索行政手段主导下的商业保险辅助作用。德国医疗保险体系以法定社会医疗保险为主题,覆盖了85%的人群,以私人商业保险等为补充,覆盖有特殊保险需求的特殊人群。我院目前已实现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全民医保体系,在政策上已实现了“全覆盖,保基本”的要求,下一步就要逐步探索特殊人群的特殊医疗保险需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将对我院探索行政手段主导下的商业保险辅助作用起到试点作用。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8.038
1 提出背景
在2016年第一期的《求是》杂志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发表了文章《中国经济最大潜力在于改革》。这篇文章在深化社保制度改革这部分中提出了“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建立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医保待遇调整机制”。其实早在2015年11月“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就已提到建议研究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如果这项政策付诸实施,意味着退休后的职工仍需要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用,不缴费的做法将成为历史。
依照我国当前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缴费满规定年限的,在退休后不用缴费(未满年限的可缴至规定年限),并在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上给予照顾。退休职工大多属于老年人群,一般情况下其患病较在职时期要明显增多,而退休后收入也降低了,所以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使得社会医疗保险能够倾斜于患病较多的老年群体,发挥出应有的互助共济作用,并且在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时,决策层考虑到当时退休人员在旧体制下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以及职工和国家之间的在职低工资退休保福利的隐性契约的存在,综合这些因素,退休职工不需再缴费。
然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的从2009年至2015年的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近几年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从收支比上一年度的增幅看:2015年基金收支分别比上年增长15.5%和14.5%,2014年基金收支分别比上年增长17.4%和19.6%,2013年18.9%和22.7%,2012年为25.3%和25.1%,2011年为28.6%和25.2%,2010年为17.3%和26.5%,2009年为20.8%和34.2%。6年中有3年支出增幅明显大于收入增幅。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含个人账户)来看,2010至2015分别为4741亿元,5683亿元,6884亿元,8130亿元,9450亿元,10997亿元。职工医保的累计结余确实在增长,但从2011年至2015年的结余增长率却逐渐下降,2015年达到这几年的最低率16.37%。很明显近年来,在医疗费用大幅增加及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逐渐存在压力。
社科院在《“十三五”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思路与政策建议》指出,长远角度看职工医保基金潜伏着严重的支付危机。在制度要件不变的假定下,全国多数地区的职工医保基金将在2020年前后出现基金缺口。而且在我国,地方各省市发展水平不同且差异较大,许多地区医保基金其实并不充足,甚至面临医保基金“穿底”的风险,基金结余主要在北京,广东,上海等发达地区,就如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指出,2013年全国有225个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保资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占全国城镇职工统筹地区的32%,其中22个统筹地区将历年累计结余全部用完。医保资金在许多地区是不堪重负的。
以医疗保险金的收支压力为契机,在“十三五”规划建议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的发文中都提出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的建议。此项建议很快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社会各层都给出了各自支持或者反对政策的观点。本文基于中立的研究态度,仅对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这项提议中的合理性成分进行论证。
2 理论支持
2.1 社会医疗保险的定义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用以支付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当被保险者发生疾病风险时,将由所筹集的医疗保险基金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失进行补偿,起到风险分散的作用。所以社会医疗保险的本质是以强制性原则将社会公众纳入至医保体系之下,运用保险学的大数原则将疾病风险在参保者之间进行分散。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同,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体现的是横向风险分散,相当于由同时期的在职者为退休者供给养老金,而个人账户是参保者在职期间的纵向地对其个人的老年风险进行平摊,同时老年风险具有普遍性且可预测的特点,所以养老保险的缴费与享受是以法定退休年龄为界限的。医疗保险虽然也是“统账结合”形式的,即横向的社会统筹和纵向的个人积累结合,但医疗保险的个人积累与养老保险是不同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无法做到长久的积累,因为医疗消费会随时动用到个人账户的资金,而且医疗保险是每个人普遍经历却是无法预见的,也就是说人的一生都会经历疾病困扰,但在哪个时点是无法确定的,所以疾病风险的发生是概率性的事件,以在职和退休作为缴费与否的依据与医疗保险的内涵显然无法相符。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一个使健康的参保者和患病的参保者之间的疾病风险得以分散的平台,其着眼点在于疾病风险,而不是像养老保险那样以老年为着眼点,换言之,尽管退休老人总体医疗消费较在职时期高,但退休者未必健康状况差,而在职者的健康状况未必好,所以从医疗保险的定义看,缴费不应以在职或是退休为标准进行划分。
2.2 相关法律法规的转变轨迹
1998年12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职工医保正式定型,文件中的第六模块“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中关于退休职工的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对其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而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且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若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可以看出,职工医保制度从最初的退休人员不缴费做法逐渐演变,在社会保险法中定为退休人员要满足医保缴费缴满一定年限后才不缴费,若不满足,还需缴满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
所以尽管有人指出若要实行退休缴费政策,基于依法治国方针,应该修改社会保险法,然而修改法律会一定程度上损害政府权威。但是从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中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随着医疗保险支出的上涨态势及老龄化的深入发展,社会保险法的条款比对1998年的《决定》已经有了调整,即最低缴费年限的调整。而且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社会保险法》的条款需要得到调整,比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并轨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拟增设长期护理保险的,拟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后的规定等。可见社会保险法的修改也是可预见的。因此从法律法规演变的内在逻辑可以看出,职工医保缴费的规定,在逐渐转变,那么未来出于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需要,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工作会适时逐步启动,例如2016年7月,北京市就率先在其“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中提出研究退休人员缴费参保的建议。
2.3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机制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模式借鉴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统账结合”模式,即现收现付性的社会统筹账户和积累性的个人账户。但是总体说来,由于医疗消费的特殊性,我国城镇职工医保制度还是属于现收现付制,即以当期平衡为原则,每年筹集的基金基本用于本年开支,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其中个人账户的设立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项创新制度,借鉴了新加坡的保健储蓄个人账户,并且是作为改革的“剂”而产生的。当初的设想是为了使参保职工拥有个人可支配的医保账户资金,提高其缴费积极性和个人节约意识,然而个人账户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比如既有过度结余造成的浪费,互助调剂性差的情况,也有地区政策差异导致的“长期空账”现象,使得个人账户形同虚设。
所以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收支机制仍然是现收现付性质的,而且医疗保险的消费贯穿一生,包括在职和退休期间。假设在该模式下,参保的退休职工不缴纳费用,则其医疗保险费用是由在职职工的缴费来供养的,但在并非所有在职职工能保证在职期间完全不发生任何医疗费用损失,所以在职职工的缴费也同时是为自己而缴纳,所以就如一些专家所言,他们承受了双重缴费责任,这对在职参保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3 实践意义
3.1 有利于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和人力资源流动
《社会保险法》关于退休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是要缴满规定的年限(通常是男25年,女20年),若在退休时缴费未满,则缴满规定年限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劳动力流动已经成为常态,转移接续难题成为人力资源流动的障碍,同时阻挠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尽管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及《社会保险法》等文件对医疗保险转接问题作出了指示,然而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较低(主要是地市级),而且各地政策各有不同,所以当参保者跨统筹地区就业时,仍会面临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具体说来,跨统筹地区的劳动者,其缴费年限在实际操作中却不能简单合并或折算,导致衔接困难,使得劳动者尤其是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受到损失。王宗凡认为城镇职工医保关系接续的障碍实质上医保统筹基金不能转移(这也是职工在职期间的权益积累),造成了地方之间医保利益关系的不平衡,即流出方得到了由退休权益形成的基金积累,但无需承担将来兑现退休权益的义务,流入方则不仅没有得到该职工单位缴纳的统筹金额却要承担将来的兑现退休权益、支付退休待遇的责任,由于上述的文件只规定了个人账户转移,加上地方本位主义的影响,转移接续和异地报销也确实困难重重。
若实行退休职工缴费甚至是终身缴费政策,则无论对于流入地还是流出地,都有退休职工的缴费,使得现收现付性质更加明显,则这一步将成为解决医保关系转移困难,异地结算困难等问题的突破口,进而能够破除这一阻碍人力资源流动的障碍,促进人力资源流动和配置的优化,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3.2 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趋势是实现制度的大整合。《“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十报告等文件均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6年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正式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了达成“全民医保”和医疗保险资源分配的社会公平正义目标,今后居民医保也要和职工医保合并,最终完成“三保合一”。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均实行终生缴费,在最终达成“三保合一”之前的合并过程中,若实行退休老人终生缴费有利于减少不合理的“职转居”现象,并能在未来的筹资机制上实现并轨,有助于医保管理的统一,减少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主观不公平感。
3.3 缓解医疗保险代际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退休职工不用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但是目前的制度是由过去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转变过来的,在旧制度下并无基金积累,对于这类人群,国家所采取的不缴费政策是基于其历史贡献以及过去并不是很高的人均寿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我国人均寿命和医疗费用水平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2015年《世界卫生统计》,我国男性和女性的平均寿命已分别达到74岁和77岁,均高出世界平均水平,截至2015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已达2.22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6.1%;我国医疗费用年均增长率为14.2%,医保支出压力很大,人社部副部长游均指出我国退休职工平均医疗费用支出为在职者的4倍,占参保人约为四分之一的退休职工却消耗了医保支出的65%。
所以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退休职工的不缴费做法使得缴费的重担压在在职者身上,且由于医疗保险的现收现付性质,在职职工的缴费既是供养自己一代又供养老一代,承担了双重缴费负担,是把老龄化的经济负担承包给了在职一代,这是代际上的不公平和矛盾。实行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是缓解代际矛盾的方法之一,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要件之一,即医保制度既能满足当代人需求,也能保证下一代人的权益不受损。
4 其他注意事项
4.1 完善制度比筹集基金的意义更大
对于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压力,任何所采取措施的实质就是“开源节流”。而实行退休职工缴费属于“开源”范畴。要实现长久性开源效果,或者是提高缴费率,或者是将医疗保险的制度覆盖面扩大,然而在国家降低企业负担,调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号召下是不太现实的,而经过2009年开始的新医改后,我国医保制度的制度覆盖率超过90%,扩面也无法再达到良好的“开源”效果了。这时对在制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却不用缴费的退休职工实行缴费政策,实现“开源”,显然无法让人信服,并且出于社会保险刚性需求影响,遭到反对就并不奇怪了。
杨燕绥认为,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推行退休职工缴费甚至是终身缴费是合理的,而且有不少国家是这样的,但她表示对用作缓解医保基金收支压力而言却是次优选择,最优选择应该是要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把其中不合理的“水分”去除,否则由于医疗服务供方或需方道德风险产生的诱导式医疗消费的无限增长,是任何资金都难以填完的。
因此,实行该政策,达到退休职工和在职者的责任合理分担,符合医疗保险的权利义务对应的参保者义务,即完善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制度建设意义比“开源”效果更大。所以应该以这点为前提,而不是因为医保基金缺口才实行缴费政策,不然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原则相违背。
4.2 提高政府投入,解决隐性债务问题
要建立合理分担、可持续的医保筹资机制,势必要厘清政府,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筹资不能仅靠单位和个人,而要开拓多渠道筹资路径,改变目前筹资单一化状况,更重要的是政府投入需要增加。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归根结底是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政府的必要投入是不可缺少的。然而我国职工医保基金需待亏空出现时,才由财政出面来补贴,政府投入存在一定缺位,在财政部2015年预算中,财政补贴只占职工医保基金收入的0.8%,政府在医疗整体投入中的占比不到20%。所以我国财政支出结构需要得到优化,加大对社会保障领域的财政投入,可以看出其中的上升空间还是相当大的。
同时还要注意隐性债务问题。在1998年正式发文建立职工医保制度之前,过去公费劳保医疗是职工和国家(单位)间以低工资高福利的隐性契约形式而建立起来的,即使制度转轨,使得隐性债务显性化,并转嫁给了新的职工医保制度,但这份契约仍然存在,隐性债务问题要由政府来解决。董朝晖认为,通过制度的改革措施即“制度内消化”是无法完全解决隐性债务问题的,而是需要注入外来资金即“制度外消化”来作为转轨费用填补隐性债务,政府可以发行债券融资或是划拨国有资产等。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约莫30年间,国有资产积累了近6000万亿元,过去职工的“缴费”可以视为融进了国有资产中了。
实行退休职工医保缴费政策之前,需要政府主体责任的体现,厘清医保关系各方责任,妥善解决旧制度下的隐性债务问题,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新旧问题交织,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为后续改革(缴费为其中之一)奠定基础。
4.3 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做好缴费设计工作
网上民意调查发现大多数人不接受退休缴保的做法,很大程度上基于缴费造成生活负担的担忧。对此,需要合理设计缴费方案,使人们能够认同并接受。
关于如何缴纳,目前社会上有不同的建议:其一,一种建议是,职工在职期间的医保缴费属于权益积累,若职工退休后继续缴费,则应适当调低医保费率来做到收支平衡。
其二,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退休人员只是缴纳个人负担的部分,而不是全部缴费。我国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即使是终生缴费,但实行的是“政府补助+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无论年轻或年老。所以,即使退休人员缴费,其费率应最多设定为退休金的2%,约每人每月45元,剩余约135元需政府补贴。
其三,建议提高养老金,来弥补退休人员缴费增加的经济负担。退休人员就可把增加的退休金部分,用来缴纳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这样既可以不增加退休人员负担又可以实现职工医保的开源。因此,该建议是实行医疗保险改革和养老保险改革联动。
此外,王超群(2013)等建议实行退休职工分类缴费机制:对于养老金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养老金标准的退休者的缴费,可采取由政府按照最低缴费养老金的2%进行代缴,而对于养老金水平高于最低缴费养老金的退休老人缴费,可采取由个人缴费的方式。
5 结论
在2016年初,针对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观点在社会上出现了激烈的辩论,广大网民也反对这一政策的出台。不过本文认为不少人可能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特点及所存在的问题是不甚了解的,部分媒体也出现以标题吸引读者的“标题党”行为,存在误导人们认识的可能性。然而结合专家学者和人社部的回应,该项政策的本意应该是作为建立一个合理公平稳定的筹资机制的一部分,而且处于研究阶段,并不是如人们所想象的那般,会立刻按照某一费率“一刀切”地让所有退休职工缴纳费用。
这项政策需要配套各项改革措施才能实施,例如“三医联动”改革,法律修改,公共政策听证问询等等,所以它并不是孤立地来运行,只是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综合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点看,改革的方向并没有错,但是不能以医疗保险基金存在压力这个理由而让退休职工“掏腰包”,这也无法让人信服。医疗保险毕竟还是社会保险体系的一支而不是广泛的社会福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每个参保者的权利义务对应起来。该政策的酝酿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就如上文所述,北京市在2016年7月已经在着手研究这一政策,作为地方上的尝试,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及运行效果,有待日后观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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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宗凡.医保关系转接难的症结与出路[J].中国社会保障,2011,(3).
[6]王超群,张翼,杨宜勇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老人终生缴费制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5):79.85.
他宣布,政府计划把专利药品的专利年限从15年下调至10年,鼓励制药企业生产比专利药品便宜、具有同等疗效的药品,并鼓励医生和药剂师为病人开处方时主动以便宜药品替代昂贵药品。同时,政府将为科研机构开发研制“新药”增加投入。
为了保证医生准确把握药品效力,也保证病人的知情权,他建议成立一个12名专家组成的最高委员会,负责审查各种药品的疗效并定期公布审核结果。他还表示,政府将加强监督,严格审查医生开具的病假单和病人从企业申请的病休补助。
为杜绝他人冒用医疗保险卡的现象,杜斯特-布拉齐建议从2006年起发放新版医疗保险卡并实现计算机化,卡内将存入法定持有者的个人信息。这一举措还可以提高诊断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支出,病人也将因此得到更迅速有效的治疗。
法国医疗保险制度已有59年历史,覆盖全体居民的绝大部分医疗需要,被称为世界上最慷慨的医疗保险制度之一。在法国,每年工作一定时数的劳动者及其家属和高校学生,都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费通过政府强制征收,职工的医疗保险费占工资总额19.6%左右,由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分摊,通常情况下从职工工资总额扣除6.8%作为医疗保险费,其余由企业缴纳。除社会医疗保险外,在法国还可参加补充性质的互助保险。在法国居住、不符合一般社会保险和互助保险规定的人可参加个人保险,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
随着人口老龄化,公民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技术成本增加,法国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连年激增,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已从1960年的3.5%上升到如今的8.5%,远远高于企业和公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法国政府预计今年的医疗保险赤字可能高达129亿欧元,若不采取措施,到2007年可能增至200亿欧元,到2020年医疗费用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将可能上升到12.6%。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与诸多因素有关,如文化、历史、政治等,制度本身的变迁,也与国企改革有一定的关系。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从最初的社会保险发展到企业保险,随后又历经了一系列变迁,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符合的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但是在人口老龄化与医疗费用激增等问题的影响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是目前非常重要的工作。
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变迁过程
第一阶段:1952年至1981年。我国在195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其中包括医疗、工伤、养老与生育待遇等内容。1957年我国全面实施《劳动保险条例》,在这一前提下企业职工人数显著增加,并且扩大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1]。第二阶段,1981年至1998年。到了八十年代,社会中的一些企业与单位逐渐开始控制医疗费用改革,从1985年开始地方政府部门发挥带头作用开展医疗制度改革。以费用控制为基础,利用社会统筹提高制度应用效率。199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全面实施针对城镇职工群体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使医疗制度更加完善。第三阶段,2003年至现在。从2003年开始我国大部分城市都已经实施了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急剧增加,截止到2018年我国参保人数超过13亿,参保覆盖范围达到95%。
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优化建议
(一)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在全面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前提下,基层医院首诊制度得到重视,其作用在于节约医疗资源与节约医疗成本。为了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我国拟在2020年达到构建完善基层首诊机制,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以双向转诊、急慢分诊、上下联动为核心的分级诊疗模式。要想获得更加理想的实施效果,需要加强群众对于基层医务人员的信任度,优化薪资待遇制度,将更多优质资源在基层中予以应用,做好基层医疗设施的建设工作,从而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二)通过医药分离制度节省成本。通过分析总结发现,一直以来我国医疗体系中,群众最为关注的便是药价与药费支出。住院患者人均药费在总费用中占比超过40%,检查费占比只有10%左右,可见药费支出是群众的压力来源之一[2]。实现全民医保目标,难免会面临一定的道德风险,建议进一步实施医药分离。因为医院同时负责开具处方、销售药品,这就可能会形成“以药养医”的现象,是患者医疗压力的主要来源,并且浪费政府部门的财政补贴。为了规避供方诱致需求,建议发挥医药分离制度优势,降低患者就医方面的压力,期间也可以利用商业保险规避疾病风险,优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三)给予财政资源支持。推进全民免费医疗的过程中,会引发医疗资源浪费、收支失衡等问题,由于我国在实现全民免费医疗这一方面与世界平均水平还存在一些差距,医疗资源补给方面需要进一步优化,所以直接加重了群众就诊经济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财政支持非常必要,通过财政支持加强卫生设施、医疗资源建设,提高城乡现有医疗资源配置均衡性。另外,建议在原有基础上拓展医保目录,以免出现基金过度支出的现象。因为疾病与就诊人群发病特征存在差异,所以在确定医保目录时,要以保险精算、临床医学实际情况为依据,保证医保目录内容的完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