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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275-02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能力最强的税种之一,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职能方面有着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但从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角度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导致其调控收入分配效应弱化,甚至出现“逆调节”现象。故分析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基本条件,也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所必需的。
1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首先,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申报机制不完善。由于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利益关系密切,纳税人普遍存在避税和少缴税款的心理。虽然税务部门进行了大量宣传,但社会公众的自觉、诚实纳税意识仍较为薄弱。个人主动纳税率不高,申报普遍不足,甚至一些纳税人并不把纳税看成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能偷就偷,能逃则逃。加之个人收入呈现隐蔽化和多元化的特点,税务部门在自行申报纳税方面缺乏应有的配套措施,法律支撑不足,稽查手段不健全,对个人收入难以获得准确信息,控制管理难度较大。
其次,征管手段受限,效率不高。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申报、审核、检查、扣缴等方面还不健全,征管信息传递缺乏准确性,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未能实现对纳税人资料信息的全面掌握和有效利用。在征收上,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而地税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基本上都是封闭式的,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财政等部门的有效联网,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也不统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未能实现使用统一的征管软件和信息共享,限制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征收效率。
再次,处罚力度不到位。执法不严、查处不力,是造成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某些税务机关内部执法不严,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执法中随意性较大,不能从严打击偷税者,给偷税者以威慑力;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查处偷逃税案件时,即使抓住了偷逃税的证据,也不过是补税了事,很少受到经济处罚和刑事制裁。
总之,由于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缺乏有效地管理和约束机制,对个人收入的信息化管理也不健全,对偷、逃税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大量流失,这严重阻碍了个人所得税制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能力。
2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完善
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性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的漏洞日益显现。不仅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而且直接导致纳税人税负不均,使个人所得税应有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一个好税制的运行及其目标追求,需要有健全、高效的税收征管来保证和实现,离开了税收征管,设计再好的税制也难以有效的实施。因此,在现行税制条件下,要使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得以有效运行和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完善的征管制度及配套措施来加以约束。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在缴税一方,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仍然不高;在征税方,税务部门信息不全面,征管手段受到限制,执法中随意性较大;在征收对象上,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出现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源不清、难以监管。上述这三者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个人所得税征收应管理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自觉性。税法宣传工作是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的基础,而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又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保证。因此,要将税法宣传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要持之以恒、落到实处,使自觉纳税意识和税法基础知识潜移默化地灌输到广大纳税人头脑中。税法宣传要根据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宣传方法,例如:通过网络、公益广告、热线服务、有奖征文、有奖答题、答记者问等等,做到有的放矢,让纳税人知道违反税法要承担法律责任。重点是要把对纳税意识的培养从侧重道德标准引到法制的轨道上来,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方式的运行提供先决条件。
其次,加大处罚力度,推行奖励制度。我国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并非一日之功,所以,规定力度较大的处罚措施,加大纳税人的偷逃税风险成本,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在国际上,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是普遍的。例如:在法国,涉税处罚分为两类:税收行政处罚和税收刑事处罚。税收行政处罚是指对少报、申报不实和违反程序行为的行政处罚。税收刑事处罚是指个人偷税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留下犯罪记录,影响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我国也应制定惩罚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细则,对偷逃税数额较大者或者累计多次偷、逃税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对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使税务机关在处罚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严肃查处。另外,在实践中,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处罚,每年进行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特别是对重点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以实际行动消除一部分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增强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还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资料、信息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使纳税人不敢以身试法,以有效遏制偷逃税现象。
同时,应对依法纳税意识较高的纳税人进行奖励。通过设置一定的征税奖励制度和方法,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按期缴税。凡在连续若干个纳税期内如实申报、按期缴纳的纳税人,可采用一定的鼓励政策,如税款减免或税款延迟缴纳等。此外,要大力推行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举报奖励制度,积极鼓励广大公民举报有意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抑制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再次,建立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税务部门内部、以及与海关、企业、银行等部门未能对联网进行有效利用,实现信息共享,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受到很大限制。要摆脱这一限制就必需建立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并逐步建立税务部门与海关、工商、司法等部门以及与银行、保险等企业间的信息资料交换制度,以有效地从源头监控个人收入,达到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资料和纳税情况的处理与稽核专门化、现代化。另外,要加快推广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使用,限制现金支付,使居民的所有交易行为和收入均进入信息系统,加强对个人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及交易的掌控。
最后,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代扣代缴制度是与现代税制相适应的重要征管方式,是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控管的有效手段,但我国代扣代缴义务制度却未能很好发挥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应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明确其法定义务,规范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税法知识宣传和专业培训,使其明白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提高其核算、代扣代缴的能力。同时,对不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单位应严格依照新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起到警戒作用;对代扣代缴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依法给予手续费,并结合诚信纳税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税收免检。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最终达到提高扣缴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2.收入构成复杂。收入明目繁多,除基本工资外,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补贴,如岗位津贴,误餐补助,出差补助,通讯补助,交通补助,住房补助,加班费,值班费,防暑降温费,取暖补助,高温津贴,还有各种名目的奖金,还有为了激励员工,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年金,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等。有的并入了员工工资薪金总额、有的列入管理费用,更有的在单位福利费科目列支;有的以现金形式发放,有的以实物形式发放,有的以各种有价票、券形式发放,也有的通过开具单位抬头的发票,将个人及其家庭的费用在单位实报实销;这些收入中,相当一部分税务机关难以掌握,难辨真伪,以致部分税款流失。
3.代扣代缴落实不到位。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下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的税款等相关涉税信息。
但从目前征管的实际来看,在全员全额代扣代缴过程中,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只向税务机关申报达标收入的个人;由于受固有思想影响,只向税务机关申报员工的基本工资薪金收入,而员工取得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实际经济利益所得,并没有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纳税。这里既有企业对税法理解的有偏差,以为发放的不是现金,不应纳税;也有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有意隐瞒,想法设法逃避税收,存在侥幸心理。
3.纳税意识不高。由于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收入紧密相关,纳税人普遍存在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心理,更是因为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以为缴税的都是单位的事,社会公众的纳税意识较为薄弱。纳税主动申报意识不强,加之个人收入多元化和来源隐蔽化,税务机关只能依靠扣缴单位的申报信息,难以准确获取纳税人的全部收入来源信息,控管难度大。许多应税所得,只要纳税人不申报,又无人举报,就可以轻易逃避纳税。
5.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是难点。表现为缺乏对外籍的收入来源缺乏有效监控。一般而言,外籍人员收入有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而目前外籍个人所得税主要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境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对于境外收入(包括境内企业负担的境外商业保险,认股计划,税收负担等),企业和外籍个人主动申报意识不强,导致税款流失严重。
同时外籍个人免税补贴制度不完善。对于外籍人员取得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经费、出差补贴、伙食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补贴的金额合理标准无法界定。有些外籍人员提供子女教育经费的发票高达十几万元,而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不足一万元,税务机关认定其为不合理的费用又无确凿的依据,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
二、加强征管的政策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通过电视、报纸、网络、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公告栏、大屏幕等多种形式,加强税法宣传,使纳税人明了政策、税款的计算、缴纳的方式等;通过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
2.加强对扣缴单位的纳税辅导。对扣缴单位开展有针对性、规范化的培训和纳税辅导,通过定期、分批地组织重点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举办个人所得税税法培训l班,进行全面系统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帮助扣缴义务人及时了解新的税收政策、对执行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及时地予以纠正,将单位负担的各种补贴、补助、激励措施等等经济利益所得涉及的税收政策明确的告知扣缴义务人,真正使得税法知识与纳税意识在潜移默化中灌输到广大纳税人心目中。
3.多部门配合,加强税源监管的力度。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渠道多,收入形式多样化,收入隐蔽性更高,我们要依托信息技术,积极利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通过数据交换、比对分析,数据核查等手段,积极与其他地税机关、银行、工商、海关、外汇、证券、房管、公安等部门共享信息,畅通外部信息来源,设立专门的信息部门,对个人各项收入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实现有效监督的目的。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长期过低的个税起征点让广大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缴纳的主力军,几乎成了“人头税”,加重了并不富裕的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个税征收的代扣代缴手段加强了对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工薪阶层的管理,放松了对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纳税的管理,高收入强势群体的财产收入不透明、管理漏洞多,使得这些人可以有效避税和逃税,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大大削弱;以个人而不是家庭为单位征收,不能区别负担的不同情况,显失公平。
(一)个税起征点低的问题
比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使得个税收入来源结构不尽合理,工薪阶层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有违公平收入分配这一政策设计的初衷。政策的修订和出台本身需要一个过程,在目前物价上涨情形下,有可能调整个税起征点的步伐还赶不上物价上涨的步伐。而短时间内频繁调整起征点,其变革成本也是惊人的。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均衡,某个起征点在贵州可能是合理的,但在上海就变成了“人头税”。因此,最需要反思的是“一刀切”的征管方式本身,这个总体性问题应该优先于具体性问题。
(二)个税管理漏洞问题
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向所在单位依靠代扣代缴的手段进行征收,税务机关对单位的控制力较强,对个人几乎没有控制能力。据统计,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工薪所得占42.86%,来源于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占20.12%,来源于劳务报酬所得占2.09%,来源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占3.19%。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一些高收入项目所占比例一直偏低而且增长缓慢,高收入者偷逃税问题一直解决不了。因此,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解决过去出现的“管得住工薪阶层、管不住新生贵族”的现象。
(三)个税征收模式的问题
比提高个税起征点更迫切的,就是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体制。如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600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600元,如果扣除2000元的免征额,另外16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800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却不相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很难充分体现。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项基本原则
(一)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原则
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首要原则。现阶段,我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已经很突出。种种情况表明,我国政府目前确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并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再分配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所以理当成为调节收入、促进公平的主要手段。
(二)考虑国情,适当借鉴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按照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改变现行税法中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通过与其他国家税法的国际比较及参考各国的成功经验等,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改革也必须适当考虑我国国情,要与我国现阶段的一定的超前性,使改革的先进性和税法的稳定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既向各国普遍做法靠拢,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
(三)税率设计上的普及性原则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征税项目主要有十余项,其税率的设计既有超额累进税率,又有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大众化的税种,税率的设计应该尽量简单明了,便于征收和缴纳双方理解操作,使纳税人在获取劳动所得时对于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心中有数,为此,应将现行税率的设计进行简化和改进:对于综合课税部分,宜采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宜再细分为工薪所得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率档次不宜超过五级,税率的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各收入水平相对应阶层的负担能力和水平。对于一次劳务收入奇高者,再实行加成征收。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思路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思路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征管条件和税收法制环境现状,建立综合所得税制与分类所得税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等所得项目,采取综合征收;对其他所得分类征收。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上,要扩大课税所得范围、改过扣除办法、适当调整税率、清理税收优惠。在征收管理上,要全面引入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建立纳税人个人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源泉扣缴制度,明确征纳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结束语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时间不长,经验欠缺,这就需要有关部门遵循国际惯例,从国情出发,尽快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以顺应时代潮流,推动社会进步,体现百姓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我们要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积极、稳妥、全面、彻底地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公正、惠及广大民众、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翟继光.财税法原论[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一、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自行申报纳税意识不强。由于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个人利益以及我国在信用制度方面的欠缺和灰色收入存在导致的纳税心理不平衡,使纳税义务人在取得应税收入时,很难做到能够主动自行申报,或者是没有全额申报。
(二)、扣缴义务人不能全面履行职责。由于历史原因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义务观念一直较为缺乏,法制观念较为淡泊,使代扣代缴工作不仅应税项目不全、应税项目区分不细致,而且掌握适用税率不准确,存在着敷衍了事甚至协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现象。在调研中发现,工薪个人所得税中,企业为帮助职工少缴税款,采取发放现金、实物、医疗费用等各种形式的工资支付方式,增加了征管难度。
(三)、征收范围窄。虽然我国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十一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从各单位的征管范围上看,目前实际上只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由于征管措施和代扣代缴制度相对完善之外,其他各项所得因缺乏有效的征管办法而大部分流失掉了。
(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条件尚不具备。实现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需具备纳税人应税资料完备,收入来源清楚,申报表填写项目明细等条件。从目前的征管实际看,由于没有完全实现纳税人收入实名制和大量现金结算的存在,使纳税人收入来源无法准确把握,对申报或扣缴的真实性或准确性,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界定。
(五)、税务机关势单力薄。实行全员全额管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需要信用制度的健全,需要各种法制的完备,在目前税务部门经费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但靠税务部门的力量很难完成。
二、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不断完善《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条例》,落实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制度。目前8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代扣代缴。因此,要重点抓好代扣代缴单位的明细申报,实现对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全员全额管理。二是实行《个人所得税预征预缴制度》和《个人收入年度申报制度》,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控管和监控。三是建立税务机关定期公布个人所得税中关于个人所得支付环节的制度。四是建立申报评级制度。对纳税申报人(包括自行申报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建立纳税申报评级制度,并通过申报人的评级制度与申报人的社会信誉、取得政府的某些优惠措施等挂钩,形成对纳税申报人的相应激励措施。
(二)、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首先加强征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努力建立和健全个人所得税的现代化征管手段。抓住重点,改进方法,推动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把重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管理与全员全额管理结合起来,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重点纳税人的情况,不断调整不同时期的重点纳税人,适时补充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档案,扩大重点纳税人的建档管理面,对重点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紧紧抓住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独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支付单位的管理,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结合双向申报制度和重点纳税人管理,逐步实现对所有纳税人的全员全额管理。
二、投资人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一是企业投资人股权出资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企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对外出资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资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的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投资人将持有的股权对外出资,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分解为转让处置投资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在转让处置投资资产环节,应按照所转让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超过原出资计税基础的部分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对外投资环节,投资人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应以该项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计税基础,公允价值通常应由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据以作为投资人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通过股权出资后,投资人构成了被投资公司新的股东,被投资公司构成了原股权公司的新的股东,按照各自的股权份额享受相应的权益。
二是自然人投资人股权出资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自然人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对外出资的,实质上和企业投资人一样,也构成了转让投资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不过,由于在股权出资过程中,投资人并未取得直接的货币性收入,为减轻自然人的纳税负担,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处理上并未专门制定视同销售政策。而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5]31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中明确,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在对外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为了防范自然人投资者通过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规避所得税纳税义务,规定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要按规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可供减除的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股权投资实质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按规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并产生评估增值,从形式上看,其“转让”环节均符合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因此超过原投资成本的增值部分可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相应的是,投资人据以出资到被投资公司的股权的财产原值不得调整,只能以投资人在原股权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今后转让、处置或清算时减除的财产原值金额。换句话说,由于股权出资产生的所得将推迟纳税,原自然人投资人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仍然要维持为原股权公司的出资成本。
三、原股权公司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原股权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原股权公司应当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股权公司是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以持有的股权实际缴纳出资,因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了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决定规定原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因此,从形式上看,原股权公司的投资人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都只是将股东变更登记为被投资公司,并不因投资人股权对外出资而产生直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变更登记后被投资公司构成了原股权公司新的股东,新股东接受投资者用作出资的原股权公司股权,应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这要视投资人身份的不同,来具体判定新股东(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如果投资人是企业的,其持有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已视同销售履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原股权公司确认新股东的投资计税基础应以该项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有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对外出资时暂未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原股权公司确认新股东的投资计税基础以该项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被投资公司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被投资公司在公司设立时,接受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在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股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接受投资人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变更登记。因此,从形式上看,被投资公司无论是新设还是增资扩股,产生的变化均是做好以股权出资股东的变更登记工作,被投资公司不因接受股权投资而产生直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由于投资人持有的原股权公司投资的市场价值在股权出资时已发生了增减变动,投资人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股权出资的投资人属于企业,因其增值部分视同销售已确认所得或损失,履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被投资公司对投资人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股权出资的投资人属于自然人,由于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暂未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出资股权的成本仍保持为对原股权公司的出资金额,因此被投资公司对投资人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在税收上也应维持为原历史成本;如果被投资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将投资人的出资成本按公允价值核算,今后转让处置该项投资或原股权公司的股权损失或灭失,被投资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投资成本或损失金额只能以投资人在原股权投资公司出资的历史成本为限,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五、股权出资所得税管理的建议
一是完善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管理办法。股权出资相对传统的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存货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而言,涉及到更多的产权关系人,投资人、原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通过签订股权出资协议并履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就可以实现股权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在所得税管理上,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主要还是针对股权转让制定的。股权转让涉及到转让方和受让方两方关系人,彼此间股权转让的“交易”痕迹清晰,通过股权所有权的转移税务机关即可做好所得税管理工作。而股权出资尽管所有权在出资后发生了变化,即股东在实质上发生了变化,但很难按照股权转让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因此,有必要结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比照股权转让制定完善股权出资的所得税管理政策,对被投资公司所持的出资股权应明确计税基础,并限定转让的期限,确实鼓励股权出资。
二是加强投资人利用股权出资形式避税的防范工作。目前,企业所得税由于规定了视同销售的政策,税务机关可以籍此推定企业投资人的股权出资视同转让股权,并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政策未规定视同销售政策,而且对于自然人投资人以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增值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投资人,特别是关联方之间很容易利用此政策,通过多次股权出资、相互股权出资等安排,以股权出资的形式最终实现股权转让,从而达到不缴税或无限期推迟纳税的目的。对于上市公司,情况将更加严重,因为股票转让所得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投资人可以通过多层安排,以股权出资的形式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换成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份再行转让,从而达到转让避税的目的。为此,所得税管理上应加强股权出资的反避税管理,对于纳税人以股权出资的,需要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出资的目的、金额、时间,并及时提供出资股权评估资料,发现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的股权出资,应推定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焦点一:月薪3500元以上就要缴个税?
【回应】:3500元是指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即工薪收入4545元以下不用缴个税
工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先去除纳税人缴纳的“三险一金”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该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然后再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扣除3500元。这样算下来,月工资收入4545元以下的人都不用缴纳个税。
“三险一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几项加起来,法定的缴纳比例是个人工资收入的23%。按照新的标准算下来,月薪在4545元以下的工薪阶层都不用缴个税。月薪5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缴纳的个税也只有10.5元,减负率达93.4%;月薪10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须缴纳个税315元,减负率也达到了58.8%。
这次调整后全国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2400万纳税人的月薪收入应在4545元以上,而不是有些人理解的3500元。
焦点二:全国只有2400万人缴个税?
【回应】:个税包括11种情况,本次调整的是工薪收入等两项。高收入者和富人,领不领工资都要缴个税
这次个税法修改,主要调整的是工薪收入和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这两部分。那么,对于高收入者和富人,是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刘佐解释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相当宽,除了上述两项外,还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9大项。无论是律师代人办案,歌星演员演出,还是转让个人财产,或者买彩票中了大奖,都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说,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几乎覆盖了个人合法获取收入的各个领域。年薪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的公司高管,必须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有的演艺明星既在单位领工资,又有个人演出收入,那么这两项如果达到纳税标准,都要分别按规定缴纳个税。
焦点三:如何防止富人逃税?
【回应】:出台措施,对高收入者加强个税征管
中图分类号: F2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02
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与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最大的安全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在涉税管理工作中,怎样引入风险管理意识、加强涉税管理工作、降低管理风险是目前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一、国土资源部门涉税管理现状
国土资源部门是行政单位,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纳营业税,但根据税法规定,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薪收入方面,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在土地登记、用地审批环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1]。但在实际工作中,在税收代扣代缴方面,该项工作未开展,更无主动纳税申报,导致在历年税务部门开展的税收检查中,屡次被罚款。以宁远县国土资源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实例,对2014年度县地税局对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我局2014年支付职工工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512.53元, “二次土地调查”付外单位人员预检补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40.00元,付给欠款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00元, “涔天河流域国土综合整治可行性论证” 付外单位人员加班补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0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付外单位人员加班补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20.00元。通过税务检查,该局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38952.53元,但实际上该局未代扣代缴,也未主动申报纳税。这与应缴纳实际数额差距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部门税收代扣代缴工作还存在着不规范之处,或根本无代扣代缴的意识。另外单位风险意识不强,管理体系不健全,监督不到位也是造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金额差异大的重要原因。
二、国土资源部门涉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涉税管理组织体系尚不健全
国土资源部门要么无涉税管理机构,要么是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协税或税收代扣代缴。如工资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印花税、企税由土地登记部门协管、耕地占用税在审批环节由用地部门协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由交易部门协征。然而如今这种传统多头协税方式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经济活动的现实要求。这一矛盾使得国土资源部门涉税管理工作难以做到流程化,内部管理的不统一直接导致了人情税、由于纳税申报、协税业务流程不统一、个人及部门职责不清等影响税收申报、缴纳。由于目前的国土资源部门涉税管理组织机构表现为“漏斗型”,即多头管理的现象,使得管理工作缺乏一个统一的决策机构。在多重业务的情况下,各业务部门管理人员任务重、杂、乱,导致纳税申报、协税工作较为盲目,影响了纳税工作成效。
(二)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目前,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也是影响阻碍国土资源部门涉税管理这一要求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风险管理淡薄、实施不足,使得涉税管理工作规范性差,税收风险提高,无形中增加税收漏洞和隐患。管理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使得其在日常过程中容易讲人情,工作过程中多依据自己“制定”的规定或者是惯常做法开展工作。虽然某些行为没有触及到法律底线,但事实上已经极大地增加了税收风险,如果被不良人员钻了空子会直接影响国家税费收入,损害国家利益。由于在日常工作中,未出现严重的涉税管理失职后果,使得涉税管理人员自认为这种工作方式并没有不对,从而在日常工作中执法流程表现地更加散漫,最终很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另一方面,这种不规范管理也影响了国土资源部门的正面形象,影响了在人们心目中的应有形象,有时甚至对招致人们的不满情绪。这种意识的淡薄,直接导致在日常工作中,涉税管理人员人员难以切实做到风险管理。
(三)风险管理监督力度不够
任何一项工作要做到较好水平都离不开监督,涉税管理工作也是如此。风险管理监督是保障涉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做到规范性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如果缺少监督这一关,涉税管理工作很可能就变成了少数几个人决定甚至专制的工作了。国土资源部门涉税管理虽然也有严格的监督机制,但问题在于这一机制主要集中于事后监督,而缺少事前和事中监督。使得涉税管理工作只能在已经出现了问题后才能被察觉,此时涉税管理工作漏洞百出,税费收入很可能已经非法流失。因此事后监督无法对于执法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监管,是一种弥补性的监督方式,无法避免行政风险,也无法消除税收隐患;同时也完全不能实现国土资源涉税管理的内部约束和涉税管理工作的横向约束。
三、国土资源部门涉税风险管理对策
(一)完善管理模式体制,加强风险管理运行保障
1.认真梳理,找出风险点。涉税管理人员在涉税管理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风险,按照“高风险职位,高等级预防,高标准措施”的理念,从税种登记到纳税申报,从税收金额确定到税费减免政策,从税源监管到纳税评定,从发票管理到管理督查,从定期定额到处罚机制等步骤,按照岗位要求、工作程序、税务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为规定和惩治机制等,明确风险点,拉出“警戒线”,加强风险管理责任机制[2]。
2.采用先进的涉税管理信息系统,注重运用涉税管理软件的功能,尽可能地降低人为因素的介入,深化管理过程的正规化机制,杜绝管理过程中发生随意管理,达到时刻监控、全程把握,彻底将“无情的电脑”管住“有情的人脑”,实现自我制约、自我限权,降低人为的涉税管理风险,最大程度上避免管理风险,保障国土资源部门涉税形象。
(二)建立切实有用的疑点信息库,降低纳税风险
建立涉税疑点信息库是国土资源部门加强涉税管理工作规范性和全面性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对于国土资源部门来说,其疑点信息库的建立还有待加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积极根据涉税源情况,建立建设切实有用的疑点信息库。对于涉税管理人员来说,首先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增强涉税流程中各项操作的敏感度,在日常涉税管理工作中,认真查找其中的涉税疑点,并注意收集相关材料信息;其次不断增强自身业务素质,对于发现的税收疑点,进行详细排查,参照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日常工作经验,并同其他同事一起审慎判断疑点的有无;同时,一旦确认为涉税疑点后要立即上报,并提交相关原因分析。而对于国土资源部门来说,一是应当注重涉税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养,提高工作水平,在日常工作中有效查找各类涉税隐患和疑点;二是成立疑点信息库建设小组,全面负责整个部门各类涉税管理疑点的筛查、确认、材料收集以及登记工作,采用专人负责的方式提高疑点信息库建设水平。三是对于已经确认了的涉税疑点,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措施,必要时交以公安机关或是经济犯罪监察部门处理。四是切实利用疑点信息库成果,尽早建立健全有效的涉税管理模型,优化纳税评估[3]。
(三)通过部门配合获取信息资料,加强税收稽查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的地方税务取得联系,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4]。没有财税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申请人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发放。 建立信息共享是国土资源部门涉税管理工作的一大进步之举,不但加强了涉税管理的规范性,充分保护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必要利益,保障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而且能够有效地预防涉税管理腐败,并提高涉税管理监督效率,提高管理质量。最重要的,信息共享的建立也进一步保障了涉税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正是基于上述积极意义,国土资源部门涉税管理工作更加应当充分利用信息资源,进一步强化涉税管理稽查工作。具体来说,就是要将信息中所列疑点纳税项目作为涉税稽查的工作重点,认真审核确认这类疑点是否涉及了违法违规纳税行为。采取人工督察与信息化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利用信息进行问题筛选,增强工作督察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5]。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切实有用的疑点信息库和纳税评估模型,完善涉税风险管理模式体制,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涉税管理工作发展,降低纳税风险,进一步提升其积极纳税的社会形象。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2]王晋.基层税务部门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现状及路径研究――以苏北XX县地方税务局为例[D].苏州大学,2012.
[3]冯述娜,隋永芳.构建纳税人涉税风险防范体系的探讨[J].财会研究,2012,11(05):214―216.
一、引言
财税体制改革始终都是政府改革的重头戏,伴随着营改增的顺利进行,企业的税收负担整体降低,并且使企业的税款抵扣链完整性提升,促使企业可以在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发挥自身的光和热。这从企业角度降低了税收负担状况。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迟迟并未落地实施,这使得我国从自然人角度看,税收负担仍然不轻。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依然采取分类的方式征收,对于不同类别的个人收入采用不同的计征模式进行课税,这种方式在征管的过程中难度不大,注重了征管难度和遵从成本,但是由于不同的人获取的总收入往往由不同类别的收入组成,这促使即使获得一样的收入,但是最终所交的个人所得税额可能出现巨大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变革需要更加重视公平性。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
1.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慢慢转变为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作为我国未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必然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带来深远的影响。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为分类征收的方式,这种方式从征管角度来看,操作较为容易,征税机关可以较为容易的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税款征收。同时,分征收的方式在过去也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大多数人的收入来源较为单一,分类征管的方式符合当时的国情,同时还大大提升了征管效率。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获得了较快速的发展,国民收入途径也由较为单一的模式向多样化收入模式转变,那么分类征收方式的弊端便逐步凸显,拥有相同收入的人由于收入类型不同,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实质上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国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升。因此,从长远来看,我国必然要经历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向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转变的过程。
2.将个人所得税由大多数代扣代缴逐步转变为自行申报为主、代扣代缴为辅的征缴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一般和各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水平具有极其密切的联系。回顾建国以后我国税务机关在征管管理方面的发展和进步,已经逐步转变了观念,转向服务型征收方式。而过去由于我国征管水平有限,在考虑征管成本的同时,也考虑了可操作性,便对工资薪金收入等类别的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的征缴模式,赋予用人单位替员工代扣并缴纳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和权利。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税务征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量,提高了征管效率。但是伴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代扣代缴方式为主的缴纳方式逐步暴露出其弊端。由于当前很多国民的工资收入只是其总收入的一小部分,很多人的收入构成包括了资本性收入、劳务收入等,这使得代扣代缴为主的征缴模式能实现对其收入的一部分进行征税管理,而对其他收入却缺乏了相应的管理。这对收入内容主要为工资薪金的国民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将个人所得税由大多数带口袋了逐步转变为自行申报为主、代扣代缴为辅的征缴模式。
3.适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针对不同类别的收入规定了一系列的免征额,在免征额内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超过该额度的收入才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为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针对工资薪金收入制定的免征额为3500元,这个额度自从制定10多年来再未提升,但是在这10多年来,我国经济水平获得了极大的提升,过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免征额,如今已经显得过低。这无疑给很多经济实力、收入状况较低的人群带来了一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提升整体国民的经济水平。因此,在下一次出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有必要对免征额进行一定幅度的提升,这必然会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过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注重效率向注重公平进行转变。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难点工作
1.提升征管机关的征管水平,促进服务型征管模式的全国推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从间接税领域来看,我国的税制设计以及趋向科学和有效。但是,在直接税领域,个人所得税暂时并未肩负起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任。因此,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应当更加注重公平。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改革过程中,面临着几个重难点问题,其中征管机关的征管水平难以和高水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相适应,将成为个人所得税改革步伐中的一大障碍。因此,有必要提升征管机关的征管水平,逐步促进服务型征管模式的全国推广。首先,征管机关的征管模式应当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进行转变,在转变过程中,需要由过去的管理理念转变为服务理念,为纳税人解决在纳税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其次,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的纳税人数量众多,进行全面纳税检查是很难实现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只能进行税务稽查,通过科学筛选的方式选择稽查对象,并对被选定的稽查对象进行全面检查。对于符合纳税征管要求的纳税人,公布信用A级名单,对于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偷漏税情况的纳税人进行通报,并根据其所涉金额和偷漏税原因性质,移送相应机关进行处理。
2.提高国民的征税意识,实现自觉进行自我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就是将当前实行的分类征收改变为具有综合性质的税收制度。而这一重要改变,必然需要将现在主要实行的代扣代缴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转变为自行申报为主、代扣代缴为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国民的大力配合。因此,有必要提高国民的征税意识,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构成内容,并实现自觉进行申报纳税,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稳步实施。首先,可以通过社区宣传的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好处和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于普通百姓生活带来的影响,并且加强法制宣传,积极进行舆论影响,让更多的人接受并自觉进行自我申报纳税。其次,对于非自由职业者可以由雇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大型的税收宣传专题讲座等,并重点说明未按时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的后果。除此之外,在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对于未按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进行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这种事前宣传、事中事后控制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国民的征收意识,并且实现征纳税双方的和谐有效实现税款的计算和征收工作。
3.提高纳税信息的信息化处理水平,大力发展税务中介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所有具有收入来源并能够纳税的人,因此在征纳税管理时涉及的数量巨大,若未匹配相应的纳税信息的信息化处理系统,必然导致税收制度无法有效实行。同时,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自然人,并非所有人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具有详细了解,因此还需要具有专业水平的税务中介机构的配合和发展。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提高纳税信息的信息化处理水平并且大力发展税务服务中介将成为重难点工作内容之一。首先,征税机关需要建立高水平的纳税人信息处理平台,纳税人可以直接通过该平台实现电子报税,减少人工成本和纳税的遵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其次,应当大力发展税务中介在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中的作用,并且可以大范围实现税务中介纳税人进行税款缴纳工作。这样既可以提高税务中介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的地位,还可以减少因个人申报带来的税款计算错误,提高征纳税效率。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制结构的调整对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促进公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个人所得税改革作为未来我国税制改革过程中的重头戏,对于提高国民纳税意识、促进直接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2005年,为了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期限超过1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由于文件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期限超过1年,而不是“纳税年度终了后”,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网友据此认为:“中国只有2400万人的月薪在3500元以上,只有8400万人的月薪在2000元以上,全国还有13亿人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也有网友质疑:“中国有钱人挺多的,怎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只有2400万人呢?会不会有富人逃税现象?”这些说法准确吗?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刘佐接受媒体采访,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焦点一:月薪3500元以上就要缴个税?
【回应】 3500元是指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即工薪月收入4545元以下不用缴个税。
“工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先去除纳税人缴纳的‘三险一金’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该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然后再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扣除3500元。这样算下来,月工资收入4545元以下的人都不用缴纳个税”,刘佐说。
“三险一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几项加起来,法定的缴纳比例是个人工资收入的23%。按照新的标准算下来,月薪在4545元以下的工薪阶层都不用缴个税。月薪5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缴纳的个税也只有10.5元,减负率达93.4%;月薪10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须缴纳个税315元,减负率也达到了58.8%。
刘佐指出,这次调整后全国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2400万纳税人的月薪收入应在4545元以上,而不是有些人理解的3500元。
焦点二:全国只有2400万人缴个税?
【回应】 个税包括11种情况,本次调整的是工薪收入等两项。高收入者和富人,领不领工资都要缴个税。
这次个税法修改,主要调整的是工薪收入和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这两部分。那么,对于高收入者和富人,是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刘佐解释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相当宽,除了上述两项外,还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9大项。无论是律师代人办案,歌星演员演出,还是转让个人财产,或者买彩票中了大奖,都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说,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几乎覆盖了个人合法获取收入的各个领域。年薪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的公司高管,必须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有的演艺明星既在单位领工资,又有个人演出收入,那么这两项如果达到纳税标准,都要分别按规定缴纳个税。
焦点三:如何防止富人逃税?
【回应】 出台措施,对高收入者加强个税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对于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一直是税务部门的工作重点。近年来,尤其是2010年,国家税务部门加强了这方面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对高收入者个税征管,主要是四大重点:加强财产转让等非劳动所得的征管;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奖金、补贴和股权激励所得征管;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所得征管。
一、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及问题分析
据财政部所公布的2010年中央财政收入预算来看,2010年个人所得税的预算收入为2542亿元,比2009年增长了近7.4%。纵观近10年来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我国人均生活水平的上升、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进一步落实加强。
必须明确指出的一点是,个人所得税的最重要功能是对个人收入的平滑,从而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在中央财政构成中,个人所得税并未占到多大比重,仅为6.6%左右(2009统计数据)。既然有如此考量,那么在对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面,我们就不能单纯的以其净增加额作为衡量其是否得以有效作用的依据,而是应该以社会反应--社会收入差是否得到了有效平滑--来作为衡量重要指标。
显而易见,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未能非常有效的遏制不断拉大的贫富差距,基尼系数达到了0.45,并有进一步增长趋势。究其原因,和如区域经济发展不同步等因素也脱不了关系,可从整个宏观层面上来看,便是个人所得税的侧重点有误所导致的。
就缩小贫富差距、维持整个社会稳定来看,中产阶级绝对是个中骨干。但是,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正是在极大的打击正在崛起中的中产阶级。对真正的高收入群体,作用甚微。如果我们保守地估计中产阶级群体的最低薪金为每月5000元,那么每月所纳税额也肯定是在20%以上。再考虑到当前CPI的飞涨等因素,所谓的貌似“能量负担”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其实对以工薪为主要收入的广大受众来说,还是一个十分沉重的负担。而真正的高收入人群,许多收入都十分隐性化,而且渠道更是多种多样,根本就难以查征;或是虽有大笔收入,但法律有明文免征条款。
此外,工资薪金这一方面,在对基准扣除数的确定上也缺乏一定的灵活应对。每次调整都显现出滞后性,往往是调整实施后发现“新”的扣除基准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通胀等一系列状况了。就现在的基准扣除2000元来讲,是明显偏低的,尤其是在一级城市。这无疑未能给日益增大的城市居民减轻负担。
二、普通家庭个税筹划空间分析
工薪阶层作为最大的群体,具有很强代表性。税赋就是按照工资减去基本扣除后,以累进税率对应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此看来,在主收入方面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空间真的非常有限。但是单位在个税的筹划中反而更有操作空间和可行性。比如关于奖金的发放,单从的节税的角度看,就应避免发半年奖、季度奖,归结到年终奖统一发放,这样可以享受税率适用上的特殊扣除。还有诸如将收入费用化的一些手段,凭票报销等方式,亦能为普通工薪阶层增加一定收益。在捐赠方面,在热心慈善的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在捐赠红十字会或是希望工程等慈善项目后,保留相应凭证单据以备全额或按30%进行纳税抵扣。
由上述分析可知,作为被个人所得税所影响最广泛的主体――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缴纳比例占到了三分之二强),在现行税制框架下进行税收筹划是颇为被动的。在主收入方面几乎没有自主调控性,在个人投资的分散项目上尚有筹划空间。但考虑到对工薪阶层而言,这些分散项目的资金来源都是其工资薪金,因此在影响金额、程度上而言是非常有限。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展望
从2005年至今,我们看到了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到1600元,再由1600元到2000元的变动。这是适应经济形势和物价水平变动的调整,让我们看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立法正在朝着更贴近民生的方向发展。
“十二五”规划当中被称为大减税的个税改革方案将最早在明年择机推出,而且此次税改将不再将提高征税点最为突破口,而选择了等同于减税的、力度更强的方案。国家现正在考虑关于个税级次和级距的调整,删减繁琐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减少级次、调整级距",参考国际4-5级普遍累进制标准。此外,就高管征税问题,由于我国最高的45%税率已经对高收入人群逃税造成了极大的逃税动机,因而现已在上海试点25%的最高税率(主要针对金融高管),以避免这批人员到新加坡和香港纳税来规避国内高税率。另外,就个税的中长期目标而言,将会制定一个赡养系数,根据家庭赡养人口设计系数,确定最终纳税额,以实现税负的合理负担。就上段所提到的三个改革方向,我是相当赞同的。尽管在实施上难免会有一定难度,但是其操作性也是很强的。另外,我们还应不放松如下五点:①强化个税管理系统,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加强建账管理。②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对比管理。尤其是对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要汇总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中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规范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③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四、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如能按如上良性发展势头,税压力对普遍受众也将大幅减小,那么这对于壮大成长中的中产阶级群体、普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缩减收入差距、稳定和谐社会将会有巨大的作用。我相信,所有人都将乐见其成。
二、对支付股息、红利所得的评估分析
股息、红利指个人对企业进行投资拥有股权而取得的收入。如果个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账上有体现股息、红利分配,则其评估有其规律性且成效可观。但从某区局有个人投资者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数据来看,其盈利企业仅占38%上下,实现股息、红利分配的企业则更少。个人投资的目的是实现价值增值,如果投资的企业长期微利甚至亏损其投资的意义何在,值得深思。企业的投资人往往是该企业直接的经营者及受益人,企业长期不对股权拥有者进行利润分配,这种做法虽然可以增加投入、扩大经营,以达到获得更大利润的目的,但这又与目前大面积的持续亏损企业的现状不相符,说明资金很可能没有用到生产经营上,而是从其他渠道流失了。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从纳税评估的角度探讨一些评估方法。第一步,分析推算已分配利润。本年已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净利润-年末未分配利润。该指标中“年初未分配利润”、“年末未分配利润”来自《资产负债表》,“本年净利润”来自《利润表》。第二步,分析推算可分配的红利所得。可分配的红利所得=本年已分配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推算得出的本年已分配利润扣除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之后,如果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转增资本,都属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红利所得。在本年未发生已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并不说明企业未发生支付投资者的红利所得,有可能对往年转入“盈余公积”过渡的已分配利润在本年发生实质性分配。“盈余公积”的开支使用,一般有四项内容:第一,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第二,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第三,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第四,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除了一、二两项之外,三、四两项在实际发生时,应当按规定缴纳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未发生已分配利润,而盈余公积期末数比期初数减少,评估人员应进行深入分析。如果与此同时,“实收资本”出现等额增加,则可推断企业直接用税后利润转增个人股本的情况有可能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
三、对股权变动所得的评估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对于释放改革红利,减轻办税负担,规范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强调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义务,明确了股权转让行为中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以及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应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的义务,有利于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目前纳税人税法遵从程度不高、纳税意识不足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与工商、证券交易机构、银行等第三方之间信息尚不能顺畅互通的现实征管条件下,仅依靠纳税人的纳税自觉和税务稽查的执法手段,尚不能从根本上保障个人股东如实履行申报义务。首先,股权转让不如实申报纳税。按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转让财产所得”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多数股权转让在自然人之间发生,自然人本身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比较陌生,同时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的偶发性和隐蔽性,以及税务征管部门监管的滞后性,许多个人股权转让者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次,股权转让故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股权转让真实成交价与合同价背离,是当前个人股权转让的一个特点。从某区局个人股权转让的情况看,大多数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反映的都是平价转让股权,没有转让收益。虽然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规定了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由于自然人股权交易双方可能采取直接现金支付,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税务机关对个人转让股权的核定缺少外部信息支撑和评估机制的保障,难以把握股权交易的真实价格。再有股权转让隐瞒非货币性收入,采用股权转让收到的货币资金计入合同,其他非货币性补偿收入未申报纳税,存在漏税极大可能性。为此,税务部门要不断健全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方法体系,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并且加强与工商部门、国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从而提升股权登记信息的应用能力。
四、加强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建议
(一)在开展纳税评估方面
在股息、红利所得方面,针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对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实施重点评估。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情况,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加强财产原值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链条,防止税款流失。全面摸清高收入群体,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加强对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监管,应将电力、电信、房地产、烟草、金融保险、石油石化等重点行业确定为全市的高收入行业,在此基础上确定高收入企业,并纳入重点监控,定期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专项评估,督促其自行申报。
(二)在加强征管方面
一是,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围绕纳税人服务需求,综合利用多种媒体、通讯平台,灵活多样地开展税收宣传辅导,增强宣传辅导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拓宽沟通渠道,增强征纳互动,提升纳税咨询服务。要不断优化自行纳税申报流程,创新申报形式,使纳税人享受到便利快捷的申报服务。完善保密制度,加强纳税人申报信息的保密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地税部门要和工商、国税、银行、司法、房地产、证券部门等单位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如:向各银行了解个人储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资金往来情况;向工商部门了解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有关资料;向房管部门了解房产登记和转让情况;向证券部门了解各类有价证券的转让及股息、红利支付情况等。建立跨市、跨省的不同税收管理区域税收部门之间的情报收集与交换机制,真正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