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工作建议范文

时间:2023-06-09 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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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工作建议

篇1

一、监管重点

(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以米、面、食用油、矿泉水、蔬菜、肉制品、方便食品等为重点。

(二)灾后常用的各类药品和卫生用品、器械,以消化道类、呼吸道类、皮肤类、消炎类、消杀类等为重点。

(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农用物资,以种子、化肥、农药、棚膜、农机等为重点。

(四)灾后重建所需的建筑材料,以钢材、木材、水泥、砖瓦、砂石、玻璃、电线电缆、卫生洁具等为重点。

(五)与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的生产、生活业,以餐饮住宿、交通运输、通信、医疗、保险等为重点。

凡生产销售上述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场所均纳入监管范围,重点监管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大型超市、商业网点等商品集中交易场所。

二、监管责任主体

市工商局、商务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委、牧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市政公用局、工信局、城管执法局和公安局等部门是实施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灾后市场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农业和牧业部门要加强食品及农副产品生产的源头控制;牧业部门要组织好灾后畜禽的免疫、防疫和因灾死亡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由商务部门牵头,牧业、质量监督、工商、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联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活动,加强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的监控检测工作,对城区三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实施24小时监控,严防病害肉及制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

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严把食品及农副产品市场准入关,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坚决取缔地下加工黑窝点和食品安全隐患较多、无证经营的小作坊,加强对农村大集、早夜市场、集贸市场、各类超市及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不合格的食品必须立即下架,集中销毁;切实加强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因灾过水停业重新开业的餐饮单位的现场审查,保证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要切实抓好市场监管责任制的落实,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驻场监督制度,对流通环节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实行包保责任制,对集市和农贸市场实行定期现场巡查制度,安排巡查组对集市、农贸市场和超市坚持每日必巡查,对早夜市、农村大集坚持每市每日必巡查,对食品经营单位坚持每天流动巡查监管。加强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查检验,继续抓好食品质量月抽检,曝光假劣,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四、加强药品安全监管

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灾区实施临时经营许可证制度,各药品经营企业经检查合格后发放临时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临时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开业。全面清查过水药品和假劣药品,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频次,落实专人死看死守。重点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清查登记,发现过水药品、假劣药品立即进行现场封存,严防过水药品、假劣药品流入市场和使用单位。大力整顿灾区药品经营秩序,严查药品购进、销售和使用环节,重点检查购进药品是否有合法资质材料及票据,销售药品是否开具发票或合法票据,经营处方药品企业驻店药师是否在岗等。加强灾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药品储存环境的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停业整顿,严防储存过程中受潮变质的药品流入市场。

五、加强农用物资质量监管

工商部门会同质监部门要加大对农资商品质量的监测力度,认真清理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对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坚决停止其农资经营活动。坚持常规质量监测和个案举报相结合,实行动态监管,重点加强灾后复耕急需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农资产品的监督检查,严防不合格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防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六、加强建材物资质量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生产流通领域建材质量监测,开展对辖区内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集中开展建材市场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制售无证无照生产的热轧带筋、水泥、人造板、建筑扣件等违法行为,防范不合格建材流入市场。

七、加强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

物价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出台的抗洪救灾期间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和抗洪救灾物资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严格执行调价备案制度,提醒告诫企业加强自律,没有正当理由决不允许擅自提价。继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加大市场巡查的范围和频次,重点巡查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早夜市等场所,加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灾后恢复重建物资批发、零售价格的监管。严控政府提价项目出台,除国家、省价格调整外,在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原则上不出台地方调价措施。继续做好价格监测和预警工作,除国家、省要求监测的品种外,增加灾后恢复重建涉及的农资、建材等品种的价格监测,继续实行每日监测报告和分析制度,及时提出预警意见和调控措施。

八、强化服务行业质量和安全管理

各级工商、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交通、工信等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餐饮、住宿、交通、电信、医疗等服务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餐饮业要强化餐饮卫生安全质量标准控制,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完善加工制作、餐具清洗和消毒操作规程。住宿业要加强环境保洁和消毒防疫,严格执行住宿实名登记制度,防范治安案件发生。客运服务业要尽快恢复营运路线、车次,提高准点率,严禁出租车拒载、拼客行为,严禁长途客车超载和司机疲劳驾驶。电信服务业要尽快恢复灾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网络数据服务,保证通信质量。医疗服务业严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医托等非法行医活动。保险服务业要规范经营行为,深入开展整治保险理赔难、销售误导和骗保骗赔行为。加强服务行业安全管理,各类商贸企业和服务场所要做到应急预案完备、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责任人明确,工商、消防、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坚决防止抢购、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发生。

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畅通市场监管和申诉举报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设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中心,由药监、卫生、工商、质监、商务、牧业等部门抽调专人接待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举报。(消费者权益申诉举报)、(价格举报)、(私屠滥宰举报)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实行昼夜专人值守制度,确保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在灾民集中安置点、灾后应急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商场)、社区、学校等处设立便民监督举报受理点、联络点,做到监督举报网络向基层延伸、贴近群众、规范服务。对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明确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处理,快速办结,及时回复。对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举报案件要及时上报,各承办单位要从速办理。要通过举报线索,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及早处理,避免事态恶化。

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篇2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强化市场主办者责任,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我市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管理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原则。农贸市场是城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允许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市场所在镇政府负责市场的综合管理。市政府成立由市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市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办公室。各镇相应成立镇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督促、检查、配合市场开办者做好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三)坚持分工负责原则。市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农贸市场的长效管理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发挥行业自律、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明确开办者责任,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一)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市场投资、物业管理、场地和设施出租等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

(二)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到市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三)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四)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市场内环境、信用、食品安全等各类日常事务的管理单位,对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消费者投诉等事务负日常管理责任,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五)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停车场、公厕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

3.审查经营者资格,与经营者签订入场合同或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

4.负责市场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做到场内经营户证照齐全,亮照经营,加强对场内经营户的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并落实市场内交易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方便交易。

6.负责场内及市场周边的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秩序工作,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7.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8.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9.定期对经营户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守法经营等创建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农贸市场迁移、转让、转租或关闭时,市场开办者应提前告知经营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费者投诉站和公秤处,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八)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施和设备,配置专(兼)职检测人员,加强对场内食品和农副产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上市商品质量安全。

(九)农贸市场开办者应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

(十)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先行赔偿制度,设立先行赔偿基金。对场内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办者应当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十一)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积极参与星级文明诚信市场评比、平安市场创建等活动,积极推行市场标准化建设并组织开展市场内经营户实行信用分类管理等活动,提高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用分类管理水平。

四、明确经营者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一)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中从事商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三)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对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承担直接责任。

(四)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者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持有相关许可证,做到亮照(证)经营。

2.经营者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相应的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3.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管理制度,维护市场设施和公共秩序,按照指定的场地经营,服从管理,并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市场开办者依法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

4.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健全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

(一)建立长效管理机构。成立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城管局、工商局、农林局、公安局、质监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农贸市场长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从上述各单位抽调,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长效管理的日常事务,制定和调整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对各市场长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考核实行保证金制度、通报制度、奖惩制度和评优评先制度。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办公室办公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宣传报导,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文明市场创建的评定工作。

2.市工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负责农贸市场的开业核准,对上市商品和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消费投(申)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3.市城管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周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4.市农林局负责对农贸市场上市农产品的安全检测,查处严禁上市的野生动物。

5.市发改委负责新建农贸市场的审批并监督检查各类经营主体执行物价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6.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7.市质监局负责农贸市场内的计量和标准管理。

8.市卫生局负责对照餐饮行业的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的标准和要求,对农贸市场内的餐饮行业发放餐饮许可证。配合农贸市场开办者对餐饮行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以及对市场内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实施监督管理,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和相关部门要把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作为提升城市形象,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长效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篇3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组长统揽、协调、指导全局的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副组长按照各自分工抓好业务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全体成员具体负责落实相关的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各职能科室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户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1、办公室负责统筹部署各职能科室提出的专项检查计划;信息中心负责经济户口管理系统的稳定运行,监测经济户口机读信息质量,指导相关职能科室开展机读信息的维护,保障网络畅通、网络安全,进行数据备份等工作;

2、人教科负责将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并组织考核;

3、监察室负责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效能监察;

4、法规科负责对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法制监督与指导;

5、注册科负责登记时重热点行业市场主体的特别标注,管区代码的赋码工作,以及对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指导、督查;

6、监督管理科负责对流通领域危化品经营市场主体、商标印制、广告经营、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督查;根据监管需要、政府及上级部门专项检查要求,对有关专项检查进行指导、督促;提出有关检查计划,将检查的内容细化为具体检查项目,并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

7、市场合同科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及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市场主体、农资经营、合同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根据监管需要、政府及上级部门专项检查要求,对有关专项检查进行指导、督促;提出有关检查计划,将专项检查的内容细化为具体检查项目,并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

8、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对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及其他商品经营质量检查工作的指导、督促;根据监管需要、政府及上级部门专项检查要求,对有关专项检查进行指导、督促;提出有关检查计划,将专项检查的内容细化为具体检查项目,并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

9、经检大队负责对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根据监管需要、政府及上级部门专项检查要求,对有关专项检查进行指导、督促;提出有关检查计划,将专项检查的内容细化为具体检查项目,并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

10、工商分局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根据登记机关的委托办理市场主体的登记、年检、验照手续;按规定和监管需要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以自己名义或根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退出督查制度》的规定,对列入警示和退出督查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市场主体的实地检查

1、对重点行业的市场主体,每年对其实施不少于1次的实地检查。在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要完成当年检查任务。

2、对热点行业的市场主体,每年实地检查比例为辖区热点行业市场主体总数的35%,每三年对热点行业市场主体全面检查一次。在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要完成当年检查任务。

3、以下市场主体,必须实施实地检查:一是新设立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二是警示(三级警示第三、八、九、十项)或年检中要求实地检查的企业;三是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的市场主体;四是案后提示需要回查的市场主体;五是有投诉、举报线索或上级交办线索的市场主体;六是商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市场主体;七是广告监测涉嫌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组织的专项检查所规定的市场主体;九是退出督查中要求实地检查的企业(《企业退出督查制度》第四条第二、三、四项)。这类市场主体的实地检查要在法律法规规定、二版提示信息以及检查计划规定的任务时间内完成,严禁应检查而不检查或逾期检查。

4、对无照经营的检查录入,按照上级要求,2013年常规工作中上报的无照数据要与二版软件里面查到的数据基本相符,各分局在平时对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抄告、疏领、关闭、限改、检查时,有意识地从监督检查模块录入无照经营信息,确保上报的数据在二版软件中能够得到确切反映。加强无照经营软件的录入工作,坚持“应登尽登、应录尽录”,用数字化的模型反映无照经营的动态,用电子化的手段保存监管痕迹,用信息化的工具推动无照经营处置方式的创新。继续深入推进无照经营处置留痕化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并保管好无照经营处置档案、无照经营底册(或无照经营处置清单)。每月25日之前要上报本月的无照经营处置情况统计表至监督管理科,并对照无照经营处置规范对未纠正、未回查的无照经营数据要进行全面梳理,及时录入回查情况以及处理情况,并保存好书式资料。

5、对分期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照《市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能;对分期出资的内资企业的监管,参照外资企业出资的监管办法进行。

6、对列入退出督查的企业,要按照《企业退出督查制度》实施监管。对该制度规定的第四条第二、三、四项所列企业在一年内实施一次实地检查。

7、除上述规定须实地检查的市场主体外,对其他市场主体的检查,由各工商分局根据监管需要自行规定和实施。

四、工作要求

1、有关职能科室要依据《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在年初制定各类市场主体的专项检查计划,由办公室统一部署下发,将各类检查计划和专项整治计划进行有机整合,科学统筹、合理安排,切实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基层重复劳动。

要加强对基层工商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指导。自2013年起,在全系统建立经济户口管理交流培训例会制度,由监管科牵头,相关职能科室配合,定期组织基层分局巡查监管人员参加培训、交流。通过经济户流培训例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全面提升全系统巡查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2、各工商分局要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加强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要做到程序规范、过程留痕、结果真实、归档完整。对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举报记录、检查记录、限改记录、情况说明、处罚记录、抄告记录、反馈记录等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形成有效监管的痕迹证据。

要科学整合内资监管、外资监管、食品监管、广告监管、商标监管等专业责任区,建立起权责统一、职责相当、符合现代监管需要的新型综合责任区。各分局要合理划分责任区范围、整合责任区职能、调配责任区人员。每年年初要根据各分局人员调整等情况对责任区进行重新明确。

要加强执法与监管的统一,用强有力的执法办案来支撑巡查监管工作,以巡查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作为案件线索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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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守风险底线

2013年,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压力加大。市场准入作为风险监管第一道关口,在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中应发挥风险管控前移关口作用。

(二)服务实体经济引导

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下沉金融服务重心,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好支持消费、服务民生等金融服务。

(三)优化结构布局

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在东北、中西部以及金融服务不足地区设立网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合理布点、均衡布局,为城乡企业和居民提供均等化基础金融服务,履行社会责任。

(四)转变发展方式

密切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找准市场定位、明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资本补充和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提高集约经营和服务水平。

二、市场准入工作重点

(一)制度建设

通过对法规制度的后评估和不断完善相关监管法规,为提升市场准入监管有效性提供制度保障。2013年上半年完成《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并公布实施。加快推进《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工作,2013年下半年公布实施。

(二)机构准入

坚持风险为本,严格把关,体现“扶优限劣”,支持风险管控能力强、风险评级良好的机构优先发展,限制风险管控能力弱、风险评级差的机构盲目扩张。

1.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行业政策,以准入促改革,指导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市场发展定位,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实施步骤,优化布局。

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履行社会责任。重点支持向国家区域战略优先发展的东北和中西部地区以及金融服务空白点更多配置金融资源,提高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强对“三农”的金融支持,鼓励农信社和农商行下沉服务网点,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3.加强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的准入监管。对商业银行参股、控股银行类机构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指导商业银行做好自身发展与其参股、控股银行类机构之间的发展战略定位研究,坚持差异化发展、竞争回避,加强对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防范和破产隔离政策机制建设。对部分商业银行参股、控股多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问题进行研究,完善相关标准和条件,坚持商业银行对外投资应首先获得银监会批准的原则,通过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指导其加强防火墙建设,防范各类风险相互传导和转移。

4.有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设立和现有机构的重组改制。

5.通过准入监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对股东资质和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严格把关,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股权结构,强化“三会一层”以及董事、高管履职尽责能力,促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最终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审核与监督。

6.科学统筹中资银行“走出去”和外资银行引进来。巩固中资银行境外发展成果,指导中资银行在“走出去”过程中制定科学、清晰、切实可行的境外发展战略,为中资企业境外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审慎把握境外拓展速度,防范国别风险。深化外资银行本土化进程。促进外资银行在华差异化发展,积极发挥其服务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比较优势。加强监管联动,不断提高银行业对外开放质量。

7.协调多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在按机构类型分部门实施准入监管架构下,加强内部沟通,统筹评估同一股东设立多类机构的政策协调和监管标准一致性,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

(三)业务准入

坚持审慎原则,引领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产结构,深化市场细分,拓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领域,提高核心竞争力。

1.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灵活有效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专营支行,开展小微企业服务。支持战略定位清晰、创新能力较强的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和配套制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2.加快研究与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相关的市场准入工作。认真研究国际资本监管规则和资本工具发行实践,建立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新型资本工具准入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发行新型资本工具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要求,积极支持商业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3.有序推进服务和产品创新。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对新产品、新业务风险的评估能力,支持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合理推进服务和产品创新,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三农”领域的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创新。区别对待金融创新,坚守风险底线,审慎对待高风险产品,对规避监管的创新严把准入关。

4.推动提高业务准入政策的一致性。对于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例如企业债券承销与交易、托管业务等,研究中、外资一致的准入政策和许可程序。

(四)董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

1.通过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董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责。准入管理应当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审慎文化相结合,促进董事及高管人员审慎经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进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理性发展、合规优先的文化。

2.研究建立统一的基础知识测试制度。建立适用于不同类别董事、高管的试题库,兼顾标准的一致性和不同机构类别、不同职务职级的差异性,为任职资格核准提供参考。

(五)系统建设

充分利用和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信息系统,将股东信息纳入信息平台,提高准入信息质量,扩大信息共享权限,增强系统运用有效性,为准入监管提供更多依据和参考。

(六)其他重大准入问题研究

加强对重大准入问题的研究,包括银行分类和市场定位,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和管理模式创新,企业集团参股或控股多类金融机构准入协调机制,将数据质量、绿色信贷业务、银行间科技服务、远程电子金融服务、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纳入准入监管机制等。

三、市场准入工作措施

(一)统筹协调和分类监管相结合

1.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针对不同类型机构,制定各类机构准入监管工作方案及差异化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体现不同类型机构的差异化特征。

2.加强各类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协调,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

(二)加强审慎评估,提升准入监管有效性

1.通过市场准入政策倾斜,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于在国家区域战略优先发展地区、金融服务薄弱领域以及国家产业、行业政策鼓励优先发展领域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的各类申请,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继续在准入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坚持准入前审核和准入后评价并重。有针对性地增加准入前实地调查核实。在新机构、新业务准入审核中,有针对性地通过实地走访,考察申请人信息系统支持能力和硬件设施、人员储备、其他监管部门或监管当局对申请人的评价等方式,拓宽信息来源、交叉核实信息,提高准入监管审核深度。建立市场准入后评价制度。对新设机构的组织架构、业务经营、人员配备、系统运行、内部管控、风险管理、新任高管履职情况、可持续发展能力、履行社会责任、市场反应等实施综合后续评价,确保准入监管的审慎性和持续性。

3.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监管手段,加强准入、高管信息系统的运用,通过建立机构、董事和高管的基础信息、诚信信息,为准入工作建造更加有效的信息平台。

(三)深化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1.充分发挥市场准席会议作用。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准入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在政策指导、信息沟通、研究重大问题等方面取得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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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向工地开展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利用各自工作渠道以及联合举办工地负责人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建设工地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相关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提高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意识,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面向群众开展宣传。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环保、城管、建设等投诉热线和网站作用,采用有奖举报等形式,鼓励群众积极反映建设工地环境违法行为,为打击建设工地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信息。

(三)面向社会开展宣传。组织新闻媒体深入报道加强建设工地环境保护工作的进程,披露查处的重点环境违法行为,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先进典型,不断形成宣传,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源头控制,严格审批把关

(一)区环保局在对建设项目实施环保审批时,必须责令建设单位在施工前进行排污申报、配套相应环保设施等并组织检查,对不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管理的不予验收,确保各项环保管理措施全面到位。

(二)区建设局必须在建设单位完成排污申报、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通过环保局审查后,方可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对涉及危险废物的拆迁项目,必须责令建设单位先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方可核发相关证件。

(三)区城管局要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严把夜间施工许可、道路施工许可发证关,凡未经排污申报、未配套治理设施、未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一律不予许可。

三、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履行职责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定期协商、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区环保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明确和细化建设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环境要求,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排污申报,指导工地做好污水接管预处理工作;项目开工后,依法对施工单位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二)区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指导工地做好废水收集、雨污分流、污水接管等工作;在向施工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前严格把关,确保环保审批要求有效履行;加强对拆迁工程的管理,确保拆迁前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拆迁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全面到位。

(三)区城管局负责加强对建设工地噪声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等的管理;加强对工地运输车辆扬撒粘带等影响环境的行为的规范管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施工行为

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严格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配套相关污染治理设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保负责人,建立环境台帐,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一)废水处理

1.建设工地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等必须单独铺设污水收集管道和收集池,做到雨污分流,并提供雨污分流管线图,由区建设局对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情况进行验收。

2.建设工地产生的生活污水,具备接管条件的,经预处理后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采取临时过渡措施,委托统一清运。

3.施工机械产生的施工废水、车辆冲洗水、工地地面冲洗水要采取指定清洗地点,铺设临时管网等措施,保证统一收集,经处理后回用、接管或清运。

4.项目开工前应提供有关污水预处理监测报告,污水接管证明和临时清运协议等,经区环保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5.加强污水处理和清运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污水处理和清运情况的记录台帐,规范污水处理的排放和清运。

(二)废气(扬尘)管理

1.严格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制定施工扬尘污染方案,依法提请排污申报,设置围挡、围栏和防溢座等,采取防尘、抑尘、压尘和降尘措施,硬化进出道路,设置洗车平台,采用密闭运输,完善排水设施,防止泥土粘带,确保施工运输车辆清理干净,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整洁,严格控制扬尘产生。

2.建设工地配套的食堂大灶等生活设施必须使用清洁燃料,不得燃用和焚烧木材、塑料、橡胶等《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焚烧的物质和废弃物。

3.在装修、防水等施工中涉及化学品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做好由此而产生的挥发性废气的控制工作。

4.依法缴纳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三)噪声管理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规范建设施工噪声管理。

2.对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远离边界和敏感区,并采取封闭隔声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减少噪声扰民。对车辆装卸、敲击等人为噪声须加强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噪声影响。

3.严格控制建设施工作业时间。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连续作业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公告附近居民,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中、高考等敏感时间段停止施工。

4.依法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四)固废管理

1.建设工地产生的固体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妥善收集、存放和清运。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机油、废漆等,不得随意处置,必须委托有证单位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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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监管职责,强化监管责任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建立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明确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行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加快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二、严格市场准入,统一行政许可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现有机构开办新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均须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初审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政许可。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在开办资金、办公场所、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人力资源市场。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年度审验制度。对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定期开展年度审验工作。年度审验时应携带工作情况报告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记录、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办公场所租赁证明等资料,到注册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年审,经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审验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销行政许可证书,并抄报工商行政部门。

(四)认真做好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换发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年度审验工作,对通过年度审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真审核、登记,做好许可证换发的准备工作。“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换发工作于年5月31日前完成。

三、强化日常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五)加强日常监管,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各级要进一步规范各类人力资源服务行为和用人单位招聘活动,通过加强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检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措施,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人力资源服务行为,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要加强对春节前后农民工求职高峰期和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前后求职高峰期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求职者权益。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宣传,引导广大求职者树立权益保护意识,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六)坚持部门联动,开展集中整顿规范专项行动。要坚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的制度,结合人力资源市场的实际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集中整顿规范工作,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中介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确保人力资源市场平稳运行。

四、加强指导扶持,促进市场发展

(七)加强指导,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化。各地要积极做好国家标准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的推行工作,推动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人力资源市场场所设计和服务功能标准,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改进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要树立“品牌”意识,打造一批功能完善、服务规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一步壮大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整体竞争力。

(八)强化管理和宣传,推进诚信服务。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强化社会责任,积极开展诚信服务,树立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典型。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活动,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和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对等级较高的诚信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扶持。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加强宣传,引导求职者到合法诚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

(九)完善措施,支持经营性机构参与社会公益。各级要配合就业工作需要,积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活动,积极为求职者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就业促进法》、《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实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补贴办法,调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服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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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1、积极培育建筑市场。建筑市场是指项目立项后,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等。随着开发区规划发展空间不断拓展,建设规模不断壮大,入区企业不断增多,工程建设量不断增加,开发区建筑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此,全区要上下一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措施,进一步培育开发区建筑市场,发展和壮大开发区建筑业,拓展税源,增加区财政收入。

2、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在积极培育开发区建筑市场的同时,要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公司参与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干扰正常的竞争,切实维护好开发区建筑市场秩序。

3、确保市场繁荣稳定。为了维护开发区建筑市场的秩序和繁荣,开发区规划建设组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对辖区内的建筑市场实施统一服务和相关管理,凡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利、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都必须接受监督管理,以确保开发区建筑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二、统一管理,规范程序

1、严格审批制度。凡本区范围之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坚持先勘探、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经开发区规划建设组定点放样后方可施工,严禁未批先动工现象的发生。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由规划建设组会同项目推进组共同定点放样。

2、严格施工标准。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图纸施工建设,对主要路段沿线的建筑立面、格调布局、色彩装饰等必须认真审查把关,经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动工建设。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严格依法办事。凡进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手续齐备,经开发区定点放样后方可破土动工,否则视为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三、统一把关,扎口管理

1、严把资质准入关。凡进入开发区内所有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必须到规划建设组进行报名、登记、注册,并且提供公司和项目经理相应的资质复印件以及施工方案和按规定的特种作业工人持证上岗人员复印件等。严格把好资质审查和准入关口。对弄虚作假(含虚报工程变更量),虚挂资质,野蛮施工,造成质量低劣或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要列入黑名单,以后禁止其进入开发区辖区内从事建设业务。

2、严把招投标关。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建设项目,根据业主意愿,由开发区规划建设组、项目推进组共同配合业主进行招标、议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在开发区辖区内投入的市属工程项目和开发区管委会投入的建设项目、配套项目,根据市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50万元以上由市招标办公开招投标,50万元以下由开发区招投标领导小组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法组织招投标。

3、严把质量安全关。进入辖区内的施工企业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工程项目中的质量和安全责任由所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直接负责。工程质量实行项目经理终身负责制。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施工质量由监理单位会同市质量监督站和开发区规划建设组明确专人进行全程跟踪和检查。每个施工现场,项目部都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开发区村建站、安委办要主动联系并密切配合市建设局安全站对全区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4、严把开票收费关。为了避免开发区的税源流失,辖区内的所有建筑工程一律到开发区财政所开具建筑工程发票。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收取少量比例的管理服务费,中、小型项目一般不收取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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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重点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今年我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根治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一是以小麦、玉米、油菜等主要作物种子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超范围经营、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品种介绍与审定公告表述不符等违法行为。二是以杀虫剂、杀菌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农药登记证生产经营、添加未登记成份、扩大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证或冒证、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肥料产品标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的违法行为,以及掺杂高毒剧毒农药的行为。三是以复混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为重点,严查有效成分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肥料登记产品的后续管理,依法查处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的违法行为。四是严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有效成份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书不规范、非法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禽流感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违法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取缔国家禁用的兽药。五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苏丹红、莱克多巴胺等违禁品和其他禁用兽药的行为。

三、工作任务

1、建管结合,摸清底子

今年我们将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市所有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门店)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底子、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力争达到登记备案和规范建档两个100%。工作要求是:1、所有经营门店重新登记备案;2、所有经营门店建立规范性基础档案;3、所有经营门店建立进销货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

2、积极探索,创新模式

积极探索和鼓励农资连锁经营、农资直供等多种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探索新形势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有效途径和模式,压缩假劣农资市场空间,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

3、倡导诚信,开展载体活动

加快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在全市积极开展创建“诚信农资经营门店”活动。通过量化指标、强化考核、公开评定、引导农资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资格、商业信用、合同履约率、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关信息以及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对信誉好的达标企业授予“韩城市诚信农资经营门店”称号,发给荣誉牌匾和证书,利用媒体公布名单,将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检查对象;对多次违法违规、信用差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进行重点监控,直至依法取消其资格。同时,把对企业的监管与对农民的服务结合起来,组织诚信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协会公开质量承诺,通过推介、展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群众到信誉好、技术服务能力强、售后服务优的经营网点选购农资产品,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农资消费观念,提高优质农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我局建立以局长负总责、主管局长具体抓、执法科室与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农业部门在农资打假工作中的牵头协调作用,落实打假责任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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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立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紧紧围绕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理念,健全农贸市场管理服务体系,明确管理职责,提升管理水平,实现农贸市场经营有序、环境优美、食品安全目标。

二、实施范围

区辖区内所有农贸市场。

三、实施原则

(一)实施标准化管理:

1.严格贯彻落实《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区星级农贸市场标准》等政策,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逐年增加资金投入,用于消防、安全、卫生、交易器具等配套设施的标准化建设。

2.建立健全商品准入、快速定性检测、不合格食品召回退市、放心商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经营者信用评价、消防安全、市场巡查、环境保洁、市场经营者守则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上墙明示,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立市场信息栏、健康教育宣传栏,信息更新及时,让消费者清楚、对经营者警戒。市场内无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缺两、哄抬物价等行为。

3.市场内经营户证照齐全,商品标识规范统一,商品明码标价且摆放整齐,并做到划行归市、分门别类,同时相关信息资料统一备份于电子显示屏中,便于公众查询观看。

(二)实施网格化管理:

1.市场举办方可根据市场规模、行业分类、经营户数量合理安排市场管理人员,监督经营户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同时要建立相关行业组织,开展自我管理与服务。

2.严格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按照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范围,明确区域管理责任,并纳入年度个人目标考核范围,定人、定岗、定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3.市场举办方可根据市场内或行业内实际情况,选择若干名经营户作为“示范经营户”,或开展“价格诚信经营户”、“卫生标兵经营户”、“群众满意经营户”等评比活动,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三)实施契约化管理:

1.相关职能单位要与市场举办方签订《农贸市场规范经营管理责任书》、《食品安全承诺书》、《“门前三包”责任书》等,并对市场举办方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严格考核,对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不同处罚。

2.规范市场摊位租赁合同文本,市场开办方须将食品安全、商品准入、消费维权、诚信经营、规范服务、配合管理等内容纳入经营户合同条款,并设立发生严重违约行为终止摊位租赁的退市条款,以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

3.市场举办方要树立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严格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工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没履行相关规定义务,在市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4.市场举办者应认真监督经营户各项责任制度的落实,自觉引导和督促市场内经营户做好商品索证索票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考核。及时搜集经营户的市场信用情况,并录入市场交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平台,将考核情况、场内经营户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及其他相关情况,在所在市场醒目位置、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披露,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

(四)实施联动化管理:

1.建立联合执法联系制度。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优势,强化对市场举办方、经营户的监督管理。在区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工商、公安、消防、农林、卫生、城管执法、质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联系制度,采取定期会商、联合执法、信息抄告等协同监管举措,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并逐步构建信息共享、管理同步、协作有力的管理网络。

2.建立农贸市场监管情况通报制度。由区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季度召开农贸市场监管情况通报会,向相关职能部门、市场举办方以及新闻媒体通报市场巡查暗访、专项整治、星级创建、目标考评等情况。同时,职能部门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和督查,将市场督查作为年度星级市场考评认定的重要依据。

3.建立媒体监督联动制度。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积极与报社、电视台等媒体开展合作,开设专栏和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台,及时报道农贸市场监管情况。

4、建立社会互动考评监督机制。要积极探索“开放日进市场”等有效载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群众代表、市场举办方、经营户代表和监管部门开展正常交流,点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邀请社会各界参与农贸市场重大管理活动,营造阳光管理、社会力量参与的共建机制,形成“市场管理靠大家,管好市场为大家”的良好局面。

四、职责要求

(一)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市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要与辖区农贸市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市场监管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的重要议事日程。

2.在上级各项创建评比活动中涉及农贸市场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落实,将上级要求和精神及时贯彻到辖区农贸市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要督促市场及时整改,并达到要求。

3.加强对辖区市场的日常检查,督促市场搞好日常管理,协调市场与周边单位的关系,帮助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二)有关职能部门:

1.工商部门: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审批和管理;依法开展验照、换照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对市场举办方、经营户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牵头组织星级市场考评工作。

2.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市场内扰乱市场秩序不良行为,打击市场内违法犯罪行为;组织验收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市场举办者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管理制度,组织市场消防验收工作,履行管理职责。

3.农林部门:组织开展对上市畜牧、家禽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查处贩卖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开展调进、调入畜禽产品审批把关工作;强化对已检疫家禽等的事后跟踪监管和对狗、羊肉的检疫。

4.卫生部门:组织做好《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参与督促、检查市场熟食经营户、以及涉及食品卫生行业的经营户的卫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卫生、除“四害”的预防示范工作,督促市场举办方落实卫生安全措施。

5.城管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城市管理要求,强化对市场周边流动摊贩及违章设摊的清理工作;加强对市场周边、临时便民摊点的规范管理工作。

6.质监部门:定期开展计量器具的检查、检测工作。

(三)市场举办方:

1.加强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

2.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举办方经营管理职责。

3.加强市场卫生管理,改变市场“脏、乱、差”现象,市场经营管理有序。

4.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把市场食品准入关。

5.重视市场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四)市场经营户: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文明经营。

2.自觉履行市场相关经营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3.认真履行法定的食品安全经营义务。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6月15日前):各部门、各市场举办方要按照政府统一要求,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向广大经营户、社会各界宣传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6月16日至9月30日):一是各市场对照规定标准,查漏补缺,整改完善;二是组织开展对市场举办方和经营户的教育培训;三是召开市场长效管理工作会议,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四是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和互评活动。

(三)考核验收阶段(200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对已完成改造任务市场的长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评估,对达标市场给予表彰,对未达标市场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

(四)巩固提高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市场要按照标准,继续完善工作举措,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市场管理和服务水平,营造健康、有序、舒适、安全的市场购物环境。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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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批发(连锁)企业。一是私自变更注册内容,特别是有些企业因为规划、折迁等原因,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二是销售药品开具户头不规范,有的随便开具,有的不具。三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不到位,有的未按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有的未进行考核。

(二)药品零售企业。一是购进药品时索取票据不全,存在购进验收记录不完整,无法做到票、账、货相符。二是药品分类管理不规范,普遍存在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现象。三是药师不在岗现象仍较为普遍。四是部分企业存在不凭处方或造处方、造记录销售处方药现象。五是拆零药品管理不规范,有的拆堆专柜成为摆设,有的未如实填写拆零记录。六是需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未按要求进行储存。七是部分没有实行微机管理的企业,销售药品时不开具销售凭证。八是部分企业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有的超范围经营中药饮片,有的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九是个别企业不及时申请GSP认证或迁址后不申请认证。

(三)药品使用单位。一是绝大多数单位无培训档案、无查体档案,从业人员对药品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不够,导致执行落实不到位。二是大部分村卫生室的药房、药库(橱、柜)未与生活区、诊疗区和治疗区进行有效的分开。三是大部分村卫生室药品贮存条件不符合规定,未配置冷藏设备和温湿度计、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火等设施,致使药品质量难以保证。四是部分单位购进药品未索取相关资质并建立档案,购进、验收记录不全。五是拆零药品管理不规范,无拆堆专柜,拆零记录未建立或记录不全,拆零工具不全,易对拆零药品造成污染。六是未按药品属性分类存放。药品与非药品、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易串味药品混放现象较为普遍。七是购进、验收记录不规范,未按要求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

二、要继续加强对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许可证和GSP认证管理。各县市区局要按照《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和《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的要求,一是严格标准进行初审,特别是经营场所面积和药学技术人员的问题,必须从严把关,切实保证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二是准确了解和掌握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情况,督促新开办企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1月内申请GSP认证、到期需认证企业提前3-6个月申请认证。三是进一步加强企业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及时掌握企业执行GSP标准情况,特别是零售连锁企业的统一管理问题、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等问题,防止出现认证后管理滑坡。

(二)加强药品购进管理,严格资质审核。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时,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管理程序进行,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的销售人员;查验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与身份证原件对照核实,登录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核实与本单位开展药品营销业务的营销人员合法资格;对首营品种,要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审核无误后方可购进药品,严禁先购进,后索取资质和发票的行为。

(三)加强药品储存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一是严格实行药品质量验收制度,并做好验收记录,对特殊管理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二是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三是根据药品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并做好记录。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四是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并做好复核记录。五是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四)加强药品销售管理,掌握药品流向。要求批发企业严格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严格开具规范户头,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应按规定及时上报。药品零售企业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销售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销售处方药应由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药品,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以掌握药品的流向。

(五)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按照省、市局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应用行为。市局市场科负责二级以上和市属开发区医疗机构的确认,各县市区局(分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确认,确保到今年年底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全部得到确认。在检查和确认工作中,特别是对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等条件下储存药品的,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省药品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以推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开展,保障临床用药安全。

(六)切实提高数字化监管水平。市局数字化监管平台自去年运行以来,基础数据基本完善,网格划分明晰,监管责任明确,初步显现数字化监管优势。各县市区局要充分利用好这一平台,进一步发挥数字化在药品监管中的作用,督促企业及时上传数据,维护好辖区内基础数据,做到更新及时、分类清晰、数据准确,对日常数据每周进行分析并上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市局将定期对数据进行汇总和梳理,为实际监管工作提供参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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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隐患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规定,务必做到在思想上更加重视、工作上更加扎实、措施上更加有力、管理上更加严格,确保全局干部职工返岗安全、平稳、有序,在保证全局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切实保障全体干部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现成立我局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具体措施

(一)做好复工前疫情准备工作

1、加强复工前宣传。收集官方专业机构有关防疫知识、宣传片、宣传视频、在单位微信工作群、一楼大厅LED屏开展宣传;

2、储备防护物资。储备医用口罩、75%酒精(脱脂棉)、消毒液,消毒洗手液、橡胶手套、肥皂、温度计、测温仪、喷雾器等防护物资;

3、加强消杀防疫。提前对局机关办公楼、食药监办公楼内设施、设备进行消杀防疫,各基层市场监管所对各自办公场所进行消杀防疫;

(二)加强干部职工返岗前信息摸排

1、严格执行返岗干部职工个人健康信息报告制。各科室、所、队负责人要提前与本部门返岗人员建立联系,掌握其返回情况,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严格落实“一人一表”登记制度,填写“个人健康信息报告表”(附件1),如实登记身体状况、春节外出情况、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情况等信息,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填写完成后以科室、所、队为单位,统一报送至局综合科备案;

2、严格执行返岗干部职工隔离(居家观察)制。外出返回人员(无湖北旅居史、无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一律居家观察14天,暂缓返岗,并主动向所在街道、社区报告。有湖北旅居史或有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交由属地疾控中心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居家观察)期满,健康状况无异常并经局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方可返岗上班;

3、严格执行返岗干部职工测温制。外出返回人员隔离(居家观察)期满复工后,每天早、中自行测量1次体温,并登记在案。

(三)加强复工疫情防控工作

1、隔离管理。局机关设置临时隔离室,隔离室设在局机关办公楼一楼最右侧(紧挨党支部办公室),并明确专人管理,设有隔离记录本,遇有工作人员或外来人员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肺炎详实症状的,立即将人员转至隔离室,并及时联系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流调工作。各基层市场监管所不单独设立临时隔离室,城区孙家堡子、城墙市场监管所统一利用局机关隔离室,石人、湾沟市场监管所发现发热、咳嗽、乏力等肺炎详实症状的立即就近送往医疗机构;

2、工作管理。近期禁止召开大规模会议、培训,确需召开的,尽可能缩短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佩戴口罩并分散就座。各岗位工作人员严守各自工作岗位,禁止串岗造成人员聚集。在保证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非一线执法等紧迫岗位经局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可实行弹性工作制,提倡居家办公、远程办公,弹性工作的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做到“不上网”。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按疫情防控要求,强化值班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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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围绕《区2012年城市管理工作意见》的要求和区重点工作单项考核内容,以创建整洁、有序、文明的市容环境为目标,按照“条块联动、以块为主”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管理职责和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农贸市场环境管理机制,努力开创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2012年通过对青山市场、太康市场、鸿桥市场、蠡湖市场、周新市场、落霞市场、百顺发市场、乐山市场、胡埭市场等9个市场的联动专项整治,取缔市场周边无照经营、占道经营、乱停乱放、暴露垃圾等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农贸市场周边硬件设施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等管理难点,确保市场周边“秩序井然、环境整洁、设施完好、特色鲜明”,逐步形成全区各农贸市场周边市容环境规范、有序、整洁的形象,为全市农贸市场管理树立标杆。

三、主要措施

1、加强监管责任。由街道城管办制定监管方案,落实人员,设立市场监管责任岗,及时发现、处置并上报存在问题。确保无证设摊、店外经营、“三乱”、乱停车、乱搭建现象有人管、有人劝、有人制止,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2、加强整改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堵疏结合”的原则,街道发挥属地管理优势,整合各类资源,协调完善农贸市场周边的硬件设施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确保破损广告更新、停车泊位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市政设施修复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3、加强检查督查。区城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采取与“太湖杯”“两整两创”明查和暗查同步实施的方式进行检查督查,并将考核得分情况纳入优胜街道创建和区太湖杯检查评分。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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