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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在中国与世界银行合作实施的《中国节能促进项目》支持下,合同能源管理登陆中国。
18年过去了,在应当成年的时刻,中国的合同能源管理产业依然处在一个蹒跚学步的尴尬年龄。
这与人们原本的预期相去甚远。
发轫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的合同能源管理,目前是全球最为流行的节能减排模式。其模式具体来讲,就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人才、技术、设备免费为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双方分享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客户能够在一个绿色环保的目标下实现双赢,是该模式的最大亮点。
理论上,合同能源管理产业与中国的绿色经济发展规划在对接上不会存在任何“排斥”反应。但现实远非看上去那么美好。
2010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随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在一系列政策推动下,各地节能服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截至目前,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总数已达到3210家,合同能源管理的春天似乎已经到来。
然而这个几乎被所有人看好的“双赢”生意,却没有获得预期的高速成长,大量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步履蹒跚、处境被动,这种局面或许是世界银行当初始料不及的。
“从其模式本身来看,毫无疑问颇具吸引力,合同能源的商机显然已经被意识到,而问题就出在具体的实施层面。”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分析称。
一个好消息是,国家已决定为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真正迎来春天而注入强心剂。
7月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提到“要发展壮大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环保服务业”。
合同能源管理产业能否抓住此次机遇,真正迎来自己的春天?
诚信危机
在采访的过程中,记者听到最多的一个词便是“风险”。其中诚信风险最为关键。“从整个行业发展来看,诚信风险是困扰节能服务企业的难题,决定着企业甚至行业的生死存亡。”北京首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节能项目经理李贺兰分析称。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决定了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而言,在前期会做大量的投入,只有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才能参与分成,收回投资取得利润。节能项目存在技术种类多、范围广、周期长、节能效果认定分歧等多种因素,节能公司和用能单位容易产生纠纷,导致拖延、克扣甚至拒绝回款等现象发生。
李贺兰所在的公司主要依托绿色照明节能、电机变频节能、余热余压利用三种技术进行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最关键的是合同。“每一个项目,我们都是从商务洽谈开始,挖掘客户的需求,获得客户认可以后,免费为客户提供整套节能服务方案,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设备采购、人员培训,由节能公司承担技术风险和资金投入风险。但项目运作一段时间,节能效益逐渐显现后,企业发现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不如干脆去买设备,于是风险就出现了,这样的行为需要靠合同规范。”李说。
虽然已经有多年的从业经验且所在的公司也还未曾遭遇过诚信问题,但李贺兰每次签订合同前总是忐忑不安,在法律顾问等协助下,仔细分析每一处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有些情况不可控,过去没遇到风险不代表未来没有,甚至客户公司出现的人事调整都会是潜在风险。”李说。
李的警惕不无道理。几年前的一桩典型的案例早已成为业内的风险警示样本。2008年6月,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与云南曲靖远东水泥厂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前者帮助后者远东水泥进行节能设备改造,改造后节省下来的电费双方五五分成。合同为期十年,当年配套安装了节能设备。随后双方共同认定,使用了节能设备后高温风机耗电量比改造前降低了近25%,节能效果明显。但是此后的三年里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只有被喊去维修设备的情况,而无坐下来评分节能蛋糕的时刻,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一个更为悲观的例子来自吉林,某节能公司为整条街道进行节能照明改造。改造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在主张节能效益分享时得到的答复是,要钱没有,拆走你们的灯,但是必须恢复街道的原状。最后这家节能企业因此破产倒闭。
对于这样的案例,林柏强有自己的看法:“风险不仅仅存在于节能服务公司,对客户来说同样也具有风险。即使什么钱都不用掏,更换掉现有设备已经算是一笔不小的成本,而如果不行,恢复原状还是成本。这种风险促使其必须找到可靠的节能服务公司,对于小型节能公司同样存在信任危机。”
面对彼此的不信任和不可控的未知风险,不少节能服务公司,开始将业务重心由节能效益分享转为销售节能设备。“卖设备也不完全是坏事,客户一次性付清设备费用,有利于我们资金周转,进行后续项目的运作。另外也不再考虑客户的盈利能力和回款问题。”李贺兰说。
连锁反应
合同能源管理的难题远不仅仅体现在诚信方面。
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决定了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提前垫付资金。项目运作之初,节能公司需先期提供启动资金、设备及安装调试。绝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是中小型企业,一旦签约项目增多,公司垫付资金量就会增大,而节能服务的投资收益回报时间通常较长,很容易造成企业现金流的中断。
解决资金就必须考虑融资,而身为中小企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多尚处于发展初期,存在注册资本较小、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在银行贷款审核过程中信用评级较低,且缺少土地、厂房等接受程度高的抵押品,因此无法获得大规模的信贷资金。
“贷款也是一个诚信问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回款是银行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之一,一旦拖欠或拒付,将给商业银行贷款带来巨大的偿债风险。客观上回款风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最大风险之一。这也决定了合同能源服务企业难以获得贷款。”建设银行研究部蒋清海说。
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缺钱受到了政府的重视。国家发改委三年前就出台财政奖励、税收减免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并明确了政策执行的具体细则,但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去年财政部为2339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安排财政奖励资金17亿元,但实际进行节能奖励申报的节能公司不足200家,支出财政奖励仅3.12亿,大量资金富余。
一边是嗷嗷待哺的中小节能服务企业,一边是大量富余的奖励基金。业内认为,造成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包括财政、税收政策宣传不够,节能服务公司不清楚优惠政策的存在和具体内容;补贴申报涉及知识面广、程序复杂;项目节能效果可测性差,难以达到补贴标准等。其中最为关键的是,2010年与奖励政策一同还出台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这条被业内称为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的首个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史无前例地规定了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三种主要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参考合同文本。
国家标准主推“节能效益分享型”,并将其直接与财政补贴政策挂钩。而那些放弃“效益分享型”模式卖设备的节能服务公司已经不再属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范畴,无法拿到财政部补贴。
难题待解
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至今,该如何继续推进?虽然中国有世界最大的节能投资市场,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并一再强调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性,但在原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办公室执行主任王树茂看来,认识、诚信、融资问题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这位曾经将合同管理机制从美国引入中国的专家表示不能盲目乐观。而他最为关注的是认识问题。“基于能源浪费的‘惯性’,一些企业往往有‘浪费无罪’的误区。国内很多企业高管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同时,政府应该下达具体的指标,通过相关机构对企业节能减排潜力进行分析,企业要向政府承诺节能减排的目标。否则,很多节能项目很难得到实施。”王树茂分析称。
如何解决诚信问题,专家和从业者有不同的看法。“政府如果想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对行业的政策扶持上需要提供担保。如果政府机构出面担保,无论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还是节能客户,甚至是提供项目贷款的银行,诚信问题马上就会解决,但是政府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林柏强分析称。
而在李贺兰看来,诚信问题并不只是在节能行业存在,在任何行业,小公司的诚信都会受到质疑。中小型节能公司在发展初期不受信任也很正常,随着业务量和经营实力的增加,节能服务公司的诚信不是问题。但他最担心的还是签订合同后,客户的不诚信。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简称EPC)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合同能源管理定义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相关政府部门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的扶持力度,国内节能服务行业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众多节能服务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较为特殊,具有多种运营模式,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不同类型。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讲解、解释等尚未就其会计处理进行明确规范,会计实务中存在多种核算模式,各种会计处理方法差异较大、对会计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给会计信息可比性和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带来较大挑战。本文将以一家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作为典型案例,针对其会计核算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案例背景
某节能服务公司(乙方)拟在新三板挂牌,其于2014年9月与某钢铁公司(甲方)签订“烧结厂烧结余热利用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提供项目建设场地、余热资源及各类接入点,乙方负责余热发电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服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三台烧结环冷机各设一套余热锅炉装置、一套汽轮发电机组(即“三炉一机”),并设置一个主厂房。2.该项目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项目建设及投资风险由乙方承担,余热发电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以收益分享的方式实现收益。3.新建余热电厂建设期1年,运行期8年。合作期内乙方拥有该项目形成的动产、不动产的一切权益(不含土地);合作期满项目相关资产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甲方。4.项目运行期内,双方按协议价格就共同确认的当期实际产出的电量计算本期款项,由乙方提供电费增值税发票,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二、案例解析
1.观点一:认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之混合销售业务进行核算。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企业提供节能设备、负责安装并提供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节能设备并提供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由于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因此销售节能设备应作为销售商品核算,提供节能服务按照提供劳务核算。2.观点二:认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参照BO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核算。项目合同明确规定“该项目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履行“建造—经营—转移”的完整过程,具有明显的BOT特征,类似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的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交易合同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经济影响也与典型的BOT合同一致,二者仅存在法律形式差异。因此在建造期间,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就其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在运营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3.观点三:认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核算。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模式分析,节能服务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建造活动和发电运营。由于乙方本身并非一家发电企业,实质为一家专门从事节能环保和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余热发电项目的主要利润来源于公司在节能技术和能源管理领域的专长和经验;公司实际主要为客户建造余热发电装置,并以与余热发电量挂钩的变动对价作为建造合同对价。因此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本案例中,合同总价款取决于未来8年运营期的实际发电量,由于时间跨度较长,预期经济利益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阶段建造合同的结果无法可靠估计。因此不能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需要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第25条的规定判断成本是否可以收回,分别作出相应会计处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4.认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的融资租赁进行核算。根据合同安排,该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系节能服务公司按用能企业的要求建造一项特定的固定资产,建设的资产及设施具有专用性,仅供用能企业使用,履行该协议依赖于上述特定资产;该项目合同期为9年,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归节能服务公司,用能企业拥有使用权,且未来收益不能合理确定。因此可以确定该项协议包含租赁业务。运营期满后项目资产无偿转让给甲方,可以合理推测乙方在运营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价款实质已经相当于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租赁资产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承租人(用能企业)”关于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因此,该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本质上属于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风险报酬已经全部转移给承租人(甲方),而乙方通过收取节能经济利益作为租金以回收相关投资价款,应当按照租赁准则中融资租赁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讨论与分析
对比上述不同会计处理,均能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商业实质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结合进行分析,都具有事实依据和一定的合理性。由于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提供节能服务解决方案,具有多元化、综合性,与一般混合销售业务、建造合同业务、BOT业务以及融资租赁业务存在显著区别,需要深入研究、全面分析,从而得出较为合理、公允的会计处理结果。1.关于“观点一”,根据项目合同规定,节能工程项目在建设结束、完成安装、试运行成功且验收合格后,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节能服务公司(乙方),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并未实质发生转移。节能服务公司是否能够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取决于节能项目未来能否创造节能效益,而且节能效益的具体金额取决于项目资产未来实际的发电量,未来实际的发电量具有不确定性,导致收入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因此上述交易不符合混合销售的收入确认条件,不能按“观点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2.关于“观点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规定,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三项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前述项目合同确有规定“该项目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但BOT业务的合同授予方必须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本案例中交易双方皆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也未设立单独的项目公司,建造的标的资产也非公共基础设施;BOT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仅取得特许经营权,并不拥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而本合同管理业务中不存在上述特许权。因此,根据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原则,上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不能按照“观点二”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3.关于“观点三”,由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多种运营模式,节能服务企业分享的节能效益可以是变动对价,以运营期内的实际产出为基础进行确定,如本案例所示;也可以是固定对价,比如根据资产建设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一个月测试确定月度节能收益且在运行期内月度节能收益保持不变。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核算的争议主要集中于节能服务企业是“自建资产并提供给客户使用”还是“为客户建造资产并提供后续运营服务”,根据前述分析,后者缺乏充足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行性,因为在建设阶段很难对建造合同的结果做出合理估计,甚至难以确保可以收回成本,而且这种处理模式涉及大量的会计估计和职业判断,将为相关会计核算和审计鉴证带来极大挑战,难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一般来说,判断企业的一项交易是否适用《建造合同》的主要标准为:当买方可以在相关业务开始前指定专业结构元素的设计和/或在建设过程中可以指定重大的结构性变化,则该类业务合同通常情况下应当适用《建造合同》准则,如房地产建造合同。本案例中,用能单位(甲方)只能选择节能服务公司(乙方)所指定的设计选项,仅有有限的能力影响所建造资产的设计,且指定设计相对基本设计仅有轻微变化,因此该类业务合同也不应适用《建造合同》准则。4.关于“观点四”,该合同能源管理交易依赖于特定资产(即主厂房、三炉一机等节能设备以及依附于该设备的专有技术等),且节能服务公司授予用能企业对建造的节能资产使用的控制权,符合IFRS体系下的IFRIC4关于《确定一项交易安排中是否包含租赁》所规定的判断一项交易安排中是否包含租赁成份的判断指引,因此该交易可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该交易中,所有的租金都是根据各租赁期的实际发电量计算的或有租金,且租赁结束后资产无偿转让给甲方,因此乙方能否获取报酬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即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并未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甲方),而且乙方无法对合同期间可获得的节能收益作出合理估计,不能将上述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因此不能依照“观点四”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建议
综上,本文建议将案例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视为节能服务公司自行建造长期资产并为客户提供后续劳务进行会计处理。在合同期内,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乙方),且由乙方负责余热发电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活动,乙方视为自行建设项目资产,确认为自身的固定资产,并提供给甲方使用;项目在运营期内,根据双方事先确定的协议价格就共同确认的当期实际产出电量计算各期节能收益,按照《收入》准则确认电费收入;项目合同期满,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企业无偿转让项目资产,视同节能服务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如下:(1)项目资产的会计处理建设期内,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建造成本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在项目资产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为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2)节能收益的会计处理运营期内,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双方事先确定的协议价格就共同确认的当期实际产出电量计算各期节能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当期电费收入。(3)项目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项目合同期满,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企业无偿转让项目资产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视同节能服务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背景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一)合同能源管理产生的背景
着人类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能源消耗日益增加,各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重点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节约和充分利用能源。在能源需求量同供给量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大的过程中,能源成本费用逐渐提升,这就给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很大的阻碍,要求企业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在能源方面的消耗,研究出能源高效利用的对策。在此背景下,合同能源管理的引入势在必行。通过新型的能源利用途径―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企业能够将能源的效用和价值发挥到最大限度,以此来节约成本,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推动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全球环境基金在合同能源的推广应用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内也逐渐实现了对环境问题的有效控制,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在节能减排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些研究的一个重要结论是中国拥有相对先进的技术,具备了实施节能项目的条件,这些项目预期对环境及经济效益的改善均有极大的帮助。然而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实际落实状况不佳,我国也致力于解决阻碍节能项目推进问题的处理工作中。经讨论认为原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节能管理体系,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需要引进和推广一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于是,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于1998年12月开始实施。
(二)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能源大国,但人均占有量和不合理利用问题严峻,如何最大限度的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是我国的一项首要任务。合同能源管理备受我国的关注,政府部门也纷纷制订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范围和规模。二十一世纪初期,国家就正式将合同能源管理列入重要议程,之后出台了新的能源法、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方案,规范了能源的利用状况,为合同能源管理的有效推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于2010年实施,由此我国逐渐加大了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面的投资,对该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所得税予以减免,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一系列政策文件出台,都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运用奠定了基础。作为一种高效节能减排市场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必将在 “十三五”期间也发挥很大的节能作用。
二、合同能源管理定义及商务模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定义
就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进行分析,可以将其解释为:能源利用企业、节能服务公司二者之间通过一种契约合作的途径,设置节能目的来开展相关节能项目。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必须要向能源利用企业提供有效的节能管理服务,实现契约中规定的节能目的,同时后者也需要向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该管理模式本质上属于一种节能服务机制。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商务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该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商务模式主要指的是节能服务公司应承担融资的职责,其同使用能源的公司要根据契约中的比例对最终的节能效益进行共享。
2、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服务公司保证客户在能源使用方面的消耗(包括资金、消耗量等形式)要达到一定的节约程度,在节约程度需要通过百分比体现出来。在这种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商务模式中,能源使用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状况选取融资方。
3、能源费用托管型
合同能源管理的第三种商务模式就是能源费用托管型,能源使用公司的能源系统的运维都需要节能服务公司来实施,并承包能源费用。如合同实施后,如果实际能源使用状况达到契约规定,公司要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节约余额,若超出规定,则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费用支出。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风险分析
(一)项目、风险、风险管理的概念
项目:组织资源的整合,以创造前所未有的某项事务,而该项事务将在组织策略的设计上提供性能能力,项目有明显的生命周期,它开始于一个想法,通过设计、工程、制造或构建,并通过项目所有的人使用而产生。广义而言,“项目”指一个特殊而有一定限度的任务,由一群相互关连性的工作所共同组合起来的任务,而该任务是以获得特殊结果或圆满达成某种成就为目标。
风险:指某一危险事件发生的机率,它是已经存在的危险情况,虽然可通过防范措施来降低其发生率,但未必能完全消除可能带来的损失。然而,大多数的风险是可以预测的,例如台风和地震等天然灾祸,积极而有效的防范至少可减轻其损害。
风险的管理:主要通过对风险的分析,包括发现潜在的危险、风险评估、了解显现的意义、以及沟通危机信息的方法。如果一种实体或行动会导致伤害,那么就存在着危机;万一危险已经发生,其严重性如何,就需要事先估量;在各种防范措施下,这种危险可接受的程度如何,值得关切的程度怎样等等。另外,危险信息的传播与沟通,常常有助于增进认知和达成共识。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项目风险
1、客户风险
一些客户的信用度较低,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来履行合同义务或付款,国内的信用监管体制不完善。
来自客户的运营风险,部分客户如果存在运营不合理的问题,经营效益较差,无法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和范围,这就导致节能改造设备负荷较低,节能效果会大打折扣。如客户有其他重大问题停业或关闭,会使节能服务公司遭受损失。
客户卷入法律纠纷而发生的风险,致使节能服务公司遭受损失。
合同风险,合同订得不完善,对一些细节规定得不够详尽有纠纷风险。
2、项目自身风险
金融和财务风险,能否如期获得银行贷款、利率变化、财务风险、考虑不周使测算项目节能效益有误。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选择节能技术成熟、具先进性的技术。
设备原材料采购风险,所安装的设备能否正常运行,不出问题。
工程施工风险也是项目自身风险之一,主要指的是分包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高效完成任务,或存在质量问题、或拖延期限。
节能量风险,节能服务公司也存在未详细计算项目节能量的问题,导致实际节能量比预期低,节能服务公司无法收回成本。
能源价格风险,利益分成也会因为能源成本的变动而出现改变。
投资回报风险,确定分成比例、回报期、政策变化、客户支付能力等。
3、降低风险的方法
首先要对客户进行详尽了解客观评价,包括客户信用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一般来说,公司注册资本较大、经营时间长的公司,说明其实力较强;客户的股东是很有实力的大公司,客户风险会小。同时,还要了解客户的主营业务,企业重视其主营业务,风险会小;了解客户的财务情况,获利能力分析,银行负债及偿债能力等。客户重大事项,如有无法律官司纠纷等。
我们要多渠道收集客户信息,选择有信用、资金链良好的客户,尽可能签一份完善的合同,用成熟的技术降低设备和技术风险、降低财务风险。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例分析
北辰时代大厦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是我所在的单位于2013年实施完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2014年获评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评选的“优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于2015年5月通过了节能中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助金的考核评定。
北辰时代大厦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单位为北京格林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业主为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项目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项目总投资为112万元,项目资金全部由节能服务公司支付。合同期限为七年六个月,自2012年11月开始,至2019年9月止;项目的建设期为自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1月6日止;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2013年5月1日,效益分享期为35个月(自2013年5月1日始,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7个制冷期)。
效益分享的比例和方式:
效益分享期物业管理公司分享比例% 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比例%
2013-5至2013-9 10% 90%
2014-5至2014-9 20% 80%
2015-5至2015-9 30% 70%
2016-5至2016-9 40% 60%
2017-5至2017-9 50% 50%
2018-5至2018-9 60% 40%
2019-5至2019-9 70% 30%
合计 40% 60%
本项目的技术原理是增加CC能效控制中央站及冷源能效控制设备,加载节能控制程序,通过新增传感器采集实时运行数据反馈至能效控制设备,能效控制设备根据内置专利程序对相应负载设备实施启停控制及连续调节控制,使冷源系统跟踪整体负荷变化进行实时、动态调节,确保制冷系统效率最高、能量损耗最低。
本项目改造设备为:开利离心制冷主机4台、低区一级冷冻水泵3台、冷却水塔3台、冷却塔3组。
项目的年节能量计算:节能收益 = 节电量 × 电价
电价的确定:电价 = 核算年度5-10月北辰时代大厦支付供电部门电费合计
核算年度5-10月北辰时代大厦用电量合计
节电量确定:节电量 = 节能改造后用电量 ×节能率
1-节能率
本项目“改后用电量”每年通过抄表记录,三方共同确认。节能量的折标准煤系数:1万kWh = 3.3吨标煤,经计算该项目年节能量约为51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为170万吨标煤。年节能收益,商业用电为1-1.3元/kWh,一年节能效益为50万元左右。
项目(设备)所有权归属/转移,本合同到期并且物业管理公司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北辰时代大厦,节能服务公司应保证该项目财产的正常运行。
一、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自上世纪70年展至今,在市场运作的基础上,通过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所建契约的模式,综合利用一种能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与技术的管理方法,从而为客户提供关于节能诊断、评估、融资及改造等活动的一体化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实现了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和社会的三方共赢,并逐步发展形成了以新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商务模式的节能服务新兴产业。
国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是凭借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技术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的形式,向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方案改造、节能设备采购、节能过程运行维护等综合服务。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可通过向客户提供或者协助客户寻求第三方所需资金的形式,来负责融资并承担技术和财务风险。同时在合同期内按合同规定,将部分投资从因设备运行而节省下来的费用中回收,从而为客户实施和管理节能项目,以获取相应的利润,并在合同履行完成后将节能项目交付用户无偿使用。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也可作为一个中介者,在提供服务时只需做节能量担保,收取一定的中介费,融资则由用户自主进行,全部节省费用归用户所有。节能服务公司依靠自己的专业优势,有效降低客户的能源消耗,从而分享节能效益并获得利润收益。正因为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投资少、风险低、节能好等优点,已成为一种新兴产业,并逐步从欧洲、北美等国家与地区向南美、亚太地区过渡发展,正成为推动世界节能减排进程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中国是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大国,但能源利用结构却不合理,浪费严重。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在我国国内大量存在,市场调查与典型案例研究也表明,目前能源用户中依旧存在大量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支持的节能利用措施项目。在政府倡导下,我国于2003年12月注册建立起中国节能协会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多年来,通过引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模式,我国已经在工业、交通、建筑、公共机构的节能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2010年,全国共有约782家节能服务公司,累计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项,总投资287.15亿元,实现总产值836.29多亿元,年节能能力达到1064.85万吨标准煤。
广西作为中国面向东南亚的重要窗口,产业低碳化发展将是未来广西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近年来广西充分利用自身产业优势,逐步形成了以南宁糖业、百色铝业、柳州冶金汽车制造业、桂林生物医药业、北流陶瓷业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具有产业集群特点的区域经济形态。但目前的产业结构却仍显得不合理,主要表现为:资源型产业所占比重较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过快;节能减排能力与手段欠缺等。此外,广西区内的节能服务公司相对来说仍比较少,仅占全国的1/90。所以,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引进完善,能加快推进产业集群低碳化发展进程,从源头上改善能源利用结构,进而推动广西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的建设。
二、广西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1、政策约束力低,相关机制不完善
近年来,广西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上不断加大力度,而且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也逐渐增多。2010年12月广西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的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要求以及奖励标准都作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在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服务等方面也制定了扶持政策。同时,2011年底广西发改委已组织了四批节能服务项目去申请国家备案,对全区共27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然而,一方面,由于这只是区域性政策,尚不具备法律效力,缺乏强制规定与强制执行的行政命令,对企业的约束力较弱。另一方面,配套措施跟进不到位,有些甚至欠缺操作性,在财政税收补贴上仍缺乏力度,金融服务的明确性及适用性仍不具体,商业风险和成本居高不下,弱化了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动力,在政策执行上也显得力不从心。
2、节能服务市场深广面不足
广西政府部门虽然通过政策的制定与互联网站的开设,将广西区域性的节能服务推向市场,但整体来说,宣传力度仍显不足。由于信息流通不顺畅,企业与金融机构双方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收集成本都将增加。在采购市场上,由于广西采用的节能设备很大程度上依赖其他较发达省市或者进口,所以设备生产成本的变动及更新周期的缩短都将影响企业的正常节能服务经营。此外,世界能源价格的波动也会对企业节能服务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在服务市场上,广西区内的大型国有及合资企业仍是开展节能服务的重点,中小型企业迫于竞争及成本的压力,节能服务的意识与合作度仍有所不足,同时政府机关与公共事业部门市场份额的拓展空间也有待提高。
3、节能服务的技术发展存在制约
由于广西节能服务公司的软硬件设施与国内其他地区甚至国际水平相比仍有差距,突出表现在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储备、节能技术的创新发展与节能设备的使用上。因而,能否壮大广西节能服务公司的实力,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节能技术的创新与人才的发展。同时,节能能效的测评目前只有推荐性标准,权威性、操作性和公正性仍有欠缺,在节能量的测量和验证上常常标准不一,合作双方难以达成统一意见,尚未形成规范化标准。
4、节能服务公司融资渠道难
合同能源管理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创新要求很高,初期一般需要大量的投资,通常需要承担巨大的资金风险以及不确定性的收益风险。广西区政府近年来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制定了多种金融服务实施政策,引导和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拓宽贷款担保范围,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多种项目的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但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与自发筹款等单一融资模式仍占据着主体地位,且对金融机构的鼓励政策目标不明确,导致很多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都缺乏现实操作性。另一方面,由于很多中小企业规模较小,经济实力尚欠缺,难以提供足额的信用担保,导致常常身处贷不到款的境地,融资困难问题尤为突出。
5、节能服务所获收益存在分歧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通过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部分节省下来的能源成本,让用能企业提高能源利用率,使双方都受益。但在广西多年的发展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前期诊断的偏差、用能企业在接受改造后缺乏支付诚信以及合作双方关于节能过程的实施、测量存在分歧的现象屡屡发生。由于广西区内的企业信誉监督机制尚未建立,对节能服务的利益分配也没有定规立法来保障,使得一些用能企业违背合同,拒绝付款,而同时节能服务公司也消极开展工作,这对双方合作的深入以及对合同管理模式的健康成长都造成很大影响。
三、广西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对策探究
1、建立健全合同能源管理法律体系,提高政策约束力
目前广西关于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多为程序性的,大多是关于市场进入方面的,而合同能源管理所涉及的节能服务行业的实质性问题是市场进入后所发生的市场经营行为和行为过程的监控。因此,建立新的合同能源管理法律体系,不仅能做到有法可依,界定相关当事人的产权归属,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可以降低市场交易的风险和交易成本。鉴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立法在广西及其他经济发达省份的立法现状,建议广西立足于现实经济发展需求,参照《节能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理顺所涉及到的复杂法律关系,从而制定《广西合同能源管理条例》,并以法律形式规定节能标准,包括节能服务行业的准入标准、合同能效评价标准、强制性能效标准等,形成可操作性较强的、系统全面的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解决好目前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问题。
2、加深节能服务市场的开发,挖掘潜力市场份额
针对目前广西低碳节能服务产业市场相对狭小的现象,节能服务公司应该开放视野,积极开拓城市项目和乡镇市场,大力争取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不断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在城市项目方面:商业建筑物及办公楼宇的绿色节能改造,包括对建筑物空调系统的改造、高效节能照明的引进、能源效率的审计改造及培训维护等;工厂机电设备的节能改造,包括对耗能设备的更换升级、制冷及空调系统的改造、热电联产及控制系统的管理等;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的节能改造,包括对项目开发的可行性研究,室内外照明系统的设计控制与维护保养,节能潜力分析等。在乡镇市场方面,建筑节能改造可分“三步走”:首先,争取和地方政府合作,取得政府补贴,节能服务公司自己则负担剩余费用,先改造一批样板项目;其次,通过样板项目的有力宣传,吸引更多的用户加入,并在政府的补贴帮助下,以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分担费用的方式进行;最后,在改造完成后,地方政府应与用户相互协商,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收益的分配方式,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宣传推广工作的开展,为下一步相关配套工作的开拓奠定基础。
3、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形成节能服务规范化标准
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关键在于技术,在现阶段内,节能服务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能力,以跟踪引进先进技术与适当模仿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从而加强自身的发展。有效的发展途径为:首先,尝试与相关高校、节能中心、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深入发掘可视化的节能技术。通过签订合同,约定技术合作产权,以及技术买断等,约定相关技术成果的收益分配方式。其次,通过举办技术研究探讨会、项目推广介绍会等相关座谈会,加强与其他公司、用户、科研机构的交流,赢得发展机会。最后,政府应通过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鼓励并引导与节能服务相关的技术研发中介的发展,拓宽节能产品开发与技术推广运用渠道,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规模化的形成。
4、拓宽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渠道,完善财税政策支持
首先,政府可通过融资担保、资金补助等经济及行政政策为企业提供支持,加强投资者对节能服务产业的投资积极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项金融资金,作为银行商业贷款和政府财政补贴的必要补充。同时,还可以进行政府机构节能,对向政府开展节能服务的节能公司给予相对较多的税收减免与财政补贴。其次,金融机构应结合广西能源合同项目开展的地方性特点,设计符合本地需要的金融投资品种,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应尝试在了解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需求与经营模式的基础上,设计出更为新颖可行的金融品种与融资模式。最后,税务部门应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特殊性,实行相对征收少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将该类公司通过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效果评估、设备管理使用等综合服务所获得的增值,适用于5%的营业税税率征收范围,并适当规范符合标准的节能技术与设备的所得税减免标准,对达到预定节能效果的公司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5、合理分配节能服务收益,建立企业间信誉监督机制
首先,政府应建立一个节能服务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将利益分配强制化、合法化,使利益相关方能有效地形成共赢。努力做到在高能耗企业能耗下降的同时,确保节能服务公司的盈利,降低金融和保险机构的业务风险。其次,建立公司信用体系,规范信用评价等级。规范、有序的信用体系能够为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有效实用的工具,该体系应包括信用评价标准、信息平台、监督管理体系、信用维护机制等关键部分。同时,政府还应推动外在制度体系的建设,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最后,尝试建立第三方担保制度。针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困难和信用不足问题,利用第三方信用担保方式即银行、担保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相结合的融资模式,降低资金风险,让节能服务公司在企业风险管理上承受更小的压力。
(基金项目:广西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174),课题组成员:裴梦丹、刘朝阳、庞富榕、孟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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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和应用尚处于“幼年期”。1962年,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局负责人邀请工程师Gondy Taylor对弗吉尼亚州四所学校能源使用状况进行分析,看能否有降低能源费用的可能,这个是有记录的最早能源诊断。但因当时能源价格低,这一超前实验没有得到共鸣。但从1973年,石油输出国组织关闭供油阀门,使世人第一次感受到能源危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就在我国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达成了共识,并决定共同实施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开展节能工作。1996年是个关键节点,这年,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实施了大型节能合作项目,正式将“合同能源管理”引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能覆盖的行业很广泛,用能行业都和它相关。高等学校集教学、科研和生活于一体,既是人口的高密集区,更是能源消耗大户。根据统计,2011年占到全国总能耗的9.6%。党的“十”第八章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校作为能源消耗大户,进行生态文明建设责无旁贷。所以,在高校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能源管理方法研究和探索,是当前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有力措施,也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常见风险。相比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机制,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起步较晚,还面临众多障碍。如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专业节能人才,能源价格市场化没有建立等,这就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实践运行中遇见很多困难和风险。通过对已有的各高校节能项目申报材料分析发现,在目前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过程中,各高校对如何选择节能项目和项目运作模式没有清晰的思路,对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节能效益的分配也没有明确,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风险和管理控制也没有注意到,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推广和节能工作的开展。下面就高校在引入合同能源管理中遇见的风险进行归纳。
1、合同风险。合同文本签订不规范,没有对技术、数量和金额等等进行明确;对合同履行过程时间节点没有规定;文本缺少附件(附件一般都包含对正文关键条款的解释和延伸);不重视服务,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集设备、服务、工程于一体的。
2、技术性风险。产品技术成熟度,节能实现程度是否能达到预期期望。设备性能可留有扩展空间和新设备对接接口。
3、人的风险。主要有项目双方沟通协调问题;客户管理层重视程度;服务操作维护工作人员的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使用者对节能的认识。
4、意外风险。影响合同能源项目顺利实施的意外因素主要有政策变化、能源价格、成本变化、自然灾害、技术升级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防范对策。各高等院校在进行节能改造时,积极引入合同能源方式能够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高校需要能对合同管理项目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各种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效率,提高办学效益。具体的研究方法如下:
1、对高校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实施前的风险分析。用能状况诊断是项目开展的基础,可为确定能耗基准、节能措施和节能目标提供支持。高校应在了解和掌握用能状况的基础上确定适用具体项目的节能措施,是更换设备,还是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是优化用能环节,还是改善用能管理,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方案,通过本研究使得高校对要实施的项目应有充分认识。
2、对项目实施进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合同能源管理风险识别是要从错综复杂环境中找出合同能源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风险,运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数学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了风险评估,并按照效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确立了基于风险系数的效益分享额和分享期限。为高校提供识别风险,提高收益,提出一种定量分析风险和效益的评价方法。
3、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进行确定。在项目方案确定的情况下,量化节能目标,双方确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实际的节能效果如何,需要通过测量和验证来进行确认。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下达了一系列节能减排目标,要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需节能6.7亿吨标准煤,其中通过实施节能改造和推广使用节能产品等技术手段需形成节能能力3.3亿吨标准煤。利用新技术来提高企业节能降耗已是各企业首选的手段之一,但是中小耗能企业在投资这些项目过程中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在融资方面,在国家、企业专项节能改造投资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存在贷款担保难、还款压力大等问题,阻碍了企业投资的步伐。对于保本微利的热电联产行业而言,一方面节能减排的压力,一方面技改资金的短缺。因此,寻求低投资、收益持久的融资方式,从而降低财务风险,推进节能产业的发展。emc融资模式是采用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成果的模式,具备了低成本、低风险的特点,在热电联产等基础行业的节能项目上得到了广泛接受和应用。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运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能源节约,其基本运作机制是: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指标和服务以及投融资和技术保障,整个节能改造过程如项目审计、设计、融资、施工、管理等由节能服务公司统一完成;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收和合理利润由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支付;在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并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如设备保养、维护及节能检测等;合同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要将全部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耗能企业并培养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等,此后由耗能企业自己负责经营;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改造的全部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节能新机制、新模式,它不仅适应现代企业经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的需要,而且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潮流。合同能源管理可以解决耗能企业开展节能项目缺乏资金、技术、人员、管理经验等问题,实现节能零投资、零风险、持久受益,从而提高其节能积极性,并使企业有更多精力发展主营业务。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不仅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降低成本和风险,而且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从而为建立节能产业提供了具体途径。
一、 emc融资模式的优点
(1)用户在“零投资、零风险、零浪费、高效益”保证下开展节能项目;用户不用投资一分钱,就可安心、放心、开心来享受节能效益;用节约下来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项目的投资全部成本;
(2)用户规避了节能项目的资金风险、质量风险、安全风险,节能服务公司以财产抵押来确保项目节能效益的承诺;客户项目的长期节能效益成为节能服务公司的法定责任。
(3)用户用浪费的能源,转化为“零投资”的新技术设备;用浪费的能源,来投资节能改造;节能服务公司用新技术设备来换取用户浪费的能源,化废为宝,点石成金,实现多赢。
(4)在企业专项节能改造投资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用户可用外来资金完成节能改造项目。消除用户对节能投资的财务压力,消除用户对节能效果的担心;
(5)除了项目节能的直接效益,新技术设备还可用户降低维护成本,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能源管理的水平。
二、emc融资模式的特点
(1)整合性: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其服务包括:为企业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既可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也可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确保客户项目的工程质量。
(2)多赢性:客户、节能服务公司和银行等都能从节能效益中分享收益,形成多赢局面。
(3)避险性:能效管理合同公司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客户风险系数为零。
三、emc融资模式下节能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某热电联产企业在循环流化床锅炉引风机变频改造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余热回收工程项目中应用了合同能源管
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下面以循环流化床锅炉引风机变频改造项目为例,分析其产生的经济效益。
高压变频节能技术随着国内一些生产厂家研制水平的不断提高,已接近世界同行业的领先水平,并以产品性能稳定、价格适宜深得国内企业广泛接受和应用。
某热电厂锅炉为国产2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1、2炉每台炉配置两台800kw引风机,#3、4炉每台炉配置两台630kw引风机,由于该引风机配用的电动机不能调速,只能靠改变风机的入口挡板来调节风量,造成很大的节流损失,浪费大量电能。电厂自投产以来,厂用电率在大负荷期间,一般在18%左右;在小负荷期间,一般在20%左右,生产成本很高。以单机组日发电量60万kwh为例:每日厂用电量接近12万kwh,而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将节约6,000kwh电能,按0.41元/kwh计算,每日将节约2,400元生产成本。引风机加装变频装置以后,可以大大节约厂用电量。
变频改造投产后通过两年左右的运行验证,变频器运行稳定,2009年1月、3月份通过对#3炉#1、2引风机工、变频实验对比,综合以下试验数据,可以清晰的看出,该设备达到了节能的目的,其节能效果是非常明显的。以#3炉为例,具体试验数据如下:
(一)现场数据:
(1)年平均运行时间(#3、4炉):6,175h
(2)上网电价0.41元
(3)运行方式:两台运行(#3、4炉)
综合节电试验数据得出下表:#3炉各锅炉负荷情况下,2台高压引风机工变频耗电量(kw.h)、及节电率:
■
工频耗电量=6,175×(1,152×8%+1,092×33%+1,062×41%+1,008×11%+936×7%)
=6,572,423kwh
采用工频运行时,2009年耗电量约为657.2423 万度。
变频耗电量=6,175×(810×8%+612×33%+450×41%+480×11%+390×7%)
=3,281,148kwh
采用变频运行时,2009年耗电量约为328.1148万度。
(二)节能计算:
年节电量=工频耗电量-变频耗电量
=657.2423-328.1148=329.1275 万kw.h
按照运行数据统计结果分析,单台机组经变频改造后,2009年可节约329.1275万度,折合发电成本:
0.41×329.1275 万kw.h =134.9 万元。
#3、4炉合计节约发电成本135×2=270万元
变频改造投资为275万元,一年左右即可完成投资回报。
四、合同能源管理的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在形式上可以分为 :
a、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
b、分享型能效合同管理业务
c、能源费用托管型能效合同管理业务。
上面所述节能改造项目中,锅炉变频改造项目采用的是分享型能效合同管理业务,确定节能投资与节能收益还款期,在还款期内,节能投资收益大于投资额的部分,双方按比例分成。锅炉烟气余热回收工程项目采用的是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确定项目效益分享期,在分享期内按项目节能量预计的节能效益双方按比例分成。
两者比较来看,分享型能效合同管理业务确定节能投资与节能收益还款期很关健,如果还款期定的长,会稀释节能企业的节能利润,反之还款期定的短,会减少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因此需要合理确定节能项目收益。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相对于节能企业较占优势,在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效益没有把握的前提下往往采用这种模式,以确保投资的回收,甚至低于投资回报,一方面积累行业业绩,另一方面国家对此类投资也有项目补贴,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弥补投资回报形成的亏缺。
摘 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节能管理模式,伴随着我国节能减排的急切需求,这种模式会日益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但是在这种新型的能源管理模式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至今尚无定论。本文旨在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概述和分类的基础上,总结了业内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的几种观点,希望能够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会计处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概念及现状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了实现这个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用能单位用节能所获得的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和其要求的利润的一种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用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承担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允许客户利用节能带来的收益来升级工厂和设备,从而降低运行成本。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2000年的3家,发展到2013年通过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有3210家,其中含第一批第二批取消的32家。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这一发展目标。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呈现以下五种不同的类型:
1.节能效益分享型
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分享节能项目带来的收益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在这种类型中,节能项目所需的投入按照双方的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或者双方共同来承担。待节能项目完工后,进行节能监测,确认达到了节能的目标,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分享节能带来的效益。当然,合同执行结束,设备无偿转让给用户,节能服务公司只负责分享以后的节能收益。在我国,政府大力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就是这种节能效益分享型。
2.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将前期节能设备和系统的改造和运营管理全权委托给节能服务公司,然后以节能获得的收益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等到合同期满,经过节能服务公司改造过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也全部属于用户。对于那些缺乏资金,对于改造设备无能无力的小型公司来说,能源费用托管型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节能量保证型
有节能需要的用户进行初始投资,包括设备和节能系统的建设、改造支出,而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提供服务,并保证节能项目的目标达成。待项目实施以后,进行节能监测,确认达到了节能的目标,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用户一次或分期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若达不到双方约定的目标,为完成的部分的差额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支付。合同完成后,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用户,从此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就全部归用户所有了。在这种类型中,有节能需求的用户需支付高额的节能项目的资金,所以需要用户资金足够,同时,改造完成后,达不到目标还可以获得节能服务公司的差额补偿,所以在我国目前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中,这种类型所占的比例最高。
4. 融资租赁型
融资租赁型与其他类型的不同点在于,节能设备既不是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建造或购买,也不是用户自己出资购买,而是由融资公司负责提供,融资公司以租赁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所需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客户根据租赁协议,定期缴纳租赁费用。为了达到用户的节能要求,由节能服务公司对设备进行改造,并确保在合同期内对设备达到节能目标。合同期满,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5.混合型
混合型就是由以上4种类型组合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组合方式因公司而异。
三、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观点
目前国内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各持己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按商品销售进行处理
这种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混合销售,即销售节能设备和提供节能后续服务。根据这种观点,节能服务公司在发出商品时根据规定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收入确认方法进行核算,按存货对提供能源管理所需的节能设备进行核算,而用能单位则视节能设备为自有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观点二、按照BOT合同进行处理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对公用基础设施的一种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授权某家私营企业一定的特许经营权,允许其投资建设经营某种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允许其向用户收取费用或者以销售商品的方式来归还贷款,收回初试投资以及获取利润。政府赋予的权限期满后,私营企业需将此项公共设施的所有权转移给政府。某些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有着明显的建设—经营—转让的过程,因此,可参照其进行会计处理。
观点三、按照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由于租赁又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应归类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也有不同观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以外的为经营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按照前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具备了融资租赁的第1、2、5项特点,应视为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
四、总结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行为,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通过完善和规范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 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2.2项目内容: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改善环境之目的。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项目的设计、乙方负责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 个月。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 为
3.3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方案检查系统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7
2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利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工程款支付方式:
根据预算决定对方的融资比例,即乙方占到的为X%,则甲方的为100%-X%,工程款的给付执行3-6-1办法,即工程开工甲方给付乙方应付款的30%,设备安装前给乙方应付款费60%,安装完毕调试前给付乙方10%(这是合同的样板)
利益分享比例与给付办法:
根据国家的规定每年的制热费(制冷费)用为预收制,在经过一个制热季结束以后,根据当年的制热或制冷的使用情况,并综合机房的运行费用以及人工量的记录,确认当年的节能利益,在申报税后,甲方享有节能利益的20%,乙方享有节能利益的80%,关于ZF对供热的补助部分留作大型设备维修费用。(这是合同的样板)
5、甲方的责任
除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1.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五日内予以书面审核;
5.2.对在本工程中的所有设备在合同终止以前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按照约定验收项目,及时提供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向乙方提供设备操作空间设备,并确保该设备用房的安全;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的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记录作监管;
5.7.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8 为确保乙方的资金回收,甲方应该保证住户的制热与制冷费用的收回,并确保住户的入住率在80%以上;
5.9 为确保乙方资金的回收,甲方需要提供可变现资产经评估、公正后作抵押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资金回收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署。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1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合同履行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甲方。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安排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6.3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列和与项目相对的技术操作流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结束后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十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的操作和维护设备。
6.5除本合同另行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1在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按合同要求按时给付乙方款项,不得因此延误工期;
7.2在本合同有效期满或甲方请求收购该项目并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所有附属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3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或甲方请求收购该项目,按规定与乙方进行设备设施及档案材料的移交并付清应付得全部款项后,才有权取得项目所有权。
7.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价格(扣除乙方已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的价款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所有技术资料。
7.5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时,乙方仍享有项目的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解除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所有。
8、 提前解除合同
8.1.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它损失,终止费按下面的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乙方以分享的款额)
乙方的其它损失指的是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8.2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9.1.1在本合同生效以后。项目移交甲方以前,如果甲方解除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以份额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和设计费等;
9.1.2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9.1.3甲方违反本合同内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I )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Ⅱ)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III )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有关费用。
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解决,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9.2乙方违约
9.2.1系统安装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乙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付款期限;
Ⅱ)延缓或减少乙方的节能效益分享时间;
III )减少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数额,直至甲方的损失得以补偿;
IV)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有关费用。
因乙方违约行为若在三十日内解决,且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乙方违约。
10、违约补救
10.1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者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所有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工地拆除施工设备,在不得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10.2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者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发生所有费用;
10.3乙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其合理化的建议,爱护设备和其它财产,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2.1停止运行或关闭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60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的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2.2如果因甲方停止或关闭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停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第四条规定付款义务。
13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3.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征得双方的书面签署才能生效;
13.2由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不足以影响合同的履行,双方应对影响程度进行工期顺延或免责认定。
13.3由于单方面的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面临重组或资产危机,本合同所属项目以及乙方的项目投资不得受损。
14、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4.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在未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和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4.2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之前,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在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之前,乙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和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4.3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的融资。
15、争议的解决
15.1友好的协商解决;
15.2提交 仲裁机关;
15.3通过诉讼解决。
16、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6.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16.2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及法人代表人签署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日期: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日期: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范文二
甲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签署日期:
前言: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履行节能义务。
由于现在国家大力提倡节能减排,企业高速发展盈利,必须开源节流,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入沟通,就EMC(能源管理合同)合作需求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未改造前照明情况:(第一个车间)(共4车间)
二、甲方保证节能改造后的照明情况:
三、改造后节省电费核算以及分配: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责任
1、 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所有的照明节能灯。节能灯型号数量为: 备注:在改造工程中所需要的配件由乙方承担费用(如灯架、插座等配件)
2、甲方负责安装、产品后期维修。产品使用保证期为四年,四年内产品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免费维修及更换
3、 甲方每月定期向乙方收取节省的电费,并提供收据或发票。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产品,每年一次基本保养,即清洁,除灰尘等的保养工作。
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产品、技术、各类资料文件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收回产品成本,并终止合同。
3、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节能总金额的( 按节能比例结算 )。
(三)结算方式
1、 按月结算。乙方使用的甲方的环保节能产品所节省下来的电费,在次月的五号前将节能
的电费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合同双方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另一方在此节能管理项目中的全部损失。
五、合同期与终止合同
1、 合同期限为4年,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合同终止后改造的设备归乙方所有。在以下情况下,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2、 协议所规定的有效期届满,乙方连续三个月未付款。
3、 乙方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在规定的年限中如发现产品达不到合同中所标称的节能效果,乙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4、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另一方保留终止本协议之权利。 六、通知、管辖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用传真或邮寄方式用传真货邮寄方式送达,任何通知一经收到即为生效。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管辖保护。
2、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协议效力及其他
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效力。
2、 本协议之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满48个月终止,即从 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后,所有改造免费送与乙方。 3、 本协议期间双方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书面通知对方。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范文三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乙方),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 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 项目名称:
2.2项目内容: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减少电费支出,减少维护费用,延长设备( )使用寿命,改善环境的目的。同时也为国家“xx”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作出了企业的一份贡献。
3.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目合同总额的20%(人民币 元)给乙方,作为设备的保证金。收到甲方保证金此合同生效。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始,至。
2.3 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
4.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根据项目设计方案乙方对项目组织实施安装,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设计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5天,试运行其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无任何异常现象后,由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5.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预计为
5.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 乙方分享 %的节能效益,甲方分享 %的节能效益。
5.3 每年测试一次节电效果。当节电率不超过或不低于确定的节电率的5%时,分享数额不变;当超过或低于确定的节电率5%时,调整分享期。
5.4 节能效益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自每个月后的1-7日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5.1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数额届满。甲方付给乙方的保证金可作为尾款冲抵。
(B) 付给任何人。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6.甲方责任:
6.1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乙方。
6.2提供乙方安装与数据测试的便利,提供真实与准确的节能对比数据。
6.3维护节电设备( )使之不受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否则其修理或损失费用由甲方承担。
6.4甲方应当按节电设备( )使用说明正确使用节电设备( ),非质量瑕疵导致第
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责任:
7.1乙方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货时提供该批产品的认证书,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乙方保证产品使用寿命 年,效益分享期内,节能设备的维修、零部件更换由乙方负责。
7.2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好甲方所订购的节电设备。
7.3负责节电设备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8.所有权
8.1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乙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8.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给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取得
设备的所有权。
8.3设备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同时移交设备的技术资料。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9.1.1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9.1.2甲方连续三次不能向乙方按时支付应分享的款项,乙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将全部节电设备撤走,并不退回甲方的保证金和前期已支付的款项。
9.2乙方违约:
9.2.1乙方应按期交货并安装完毕节电设备,逾期每日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9.2.2若因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实,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0.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1.节电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1.1设备的改进。在乙方没有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1.2设备的改动。甲、乙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1.3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也不可以委托他人拆除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
即终止合同,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1.4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本合同项下的节电设备经双方出具试运行正常文件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11.5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1.6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超过10天停止运行,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限。
12.对节电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能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为提高节能效率,在合同有效期内,欲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3.节电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3.1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60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3.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14.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4.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4.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4.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
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4.4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5.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5.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5.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5.3由于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16.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6.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都是无效的。
16.2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者有关联的公司,此类转让无需甲方同意。
17.侵权和赔偿
17.1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甲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乙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7.2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乙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甲方同意对乙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甲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7.3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8.保密条款
18.1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8.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
予以保密。
19.不可抗力
19.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19.2本合同延期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义务将中止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应终止合同。
19.3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双方协商免除不能履行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余条款继续履行。
19.4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0.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20.1调解
(A)任何一方均可向 (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20.2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项目工程描述
附件B:节能量的确认
附件C:节能效益的计算
21.2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21.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1.4甲、乙双方用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用书面方式。
21.6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
21.7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人或授权代表于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开户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分析
1.合同能源管理介绍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是指:节能服务公司(EMCo)与自愿进行节能的企业签订合同,然后对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分享节能收益,到期后,节能设备归客户企业所有。EMC这种模式最新颖的特点是:被改造的企业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也不需要担心技术和资金问题,节能方案、节能设备和项目资金全都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并且双方都能获得节能收益,是一种双赢模式[1]。具体流程如表1
2.国内外发展情况
2.1 国外发展状况。20世纪70年代, EMC这种新型节能模式起源于美国,伴随着当时的“世界能源危机”迅速在其他国家发展起来,比如加拿大、日本。
20世纪90年代,美国EMC得到快速发展,能源管理整个产业以每年百分之二十几的速度递增,这主要得益于当时联邦政府的扶持和推动。首先,当时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EMC的指导性文件,并通过了关于所有联邦政府办公楼建筑至2005年达到30%的目标议案;其次,DOE通过先进的技术和网络服务,促进各个州政府、联邦政府和国家实验室之间的交流合作,共同吸取经验教训,从而促进了EMC在美国的发展[2]。
加拿大在合同能源管理运用方面也非常成熟,这主要是由于银行和政府在资金方面的支持。联邦政府、各个地区政府和六家大型银行都大力支持开展EMC项目。政府要求市政楼宇率先接受节能改造,而银行方面则主动对客户和项目进行评估,同时给予资金支持。加拿大节能服务公司初步测算,加拿大在节能方面的潜在市场需求达到约200 亿加元,约合180亿美元。
日本政府方面想来对“节能减排”非常重视。自1997年以来,EMC模式得到广泛发展和运用。根据新能源和工业技术开发机构测算,目前日本年均节能服务项目大约存在13亿美元的市场容量。日本政府结合自己国家的国情主要采从事业资金、金融支持、税制改革三方面采取措施支持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发展。
2.2 国内发展状况。我国在20世界90年代末开始引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模式,随后产生了一些节能服务公司,服务范围覆盖各个领域,服务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照明节能、变频器改造升级、废热回收利用。近几年,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逐渐从设备设备节能方向向全方位节能管理方向发展,服务范围扩展到热电系统、空调系统、蓄能系统等工程。通过能源方案的设计,可以降低用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充分利用可再利用的能源,真正达到节能减排。
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今天在北京的2012年节能服务公司百强榜及研究报告显示,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百强企业数量占全部节能服务公司数量的2.86%,年度节能量占该行业节能总量的17.51%。这凸显了节能服务业快速发展、产业集中度逐步提升的发展趋势。据悉,从2010年到2012年的3年间,我国节能服务公司数量从502家猛增到3500家,节能服务项目投资额从195.32亿元增加到412.13亿元。
EMC节能服务模式引入我过已经多年了,经过了政府、企业家和相关机构的共同努力和探索,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的来说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加速发展的趋势还没有形成,在推进EMC模式过程中,主要还存在以下几种主要障碍:
1.融资困难。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很难通过券商、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为EMC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首先,我国EMC刚刚起步,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是规模较小的公司,现金流不足,无法保证其能按规定时间偿还贷款。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从前期投入到产出周期较长,大型项目大概需要几年时间才有回报,后续的资金投入面临很大压力,由于缺乏资金,后期大量的项目无法开工。很难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制约了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的发展。其次,银行等相关机构缺少对这种新机制的了解,这也增加了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的难度。
2.节能公司缺乏专业性。我国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缺乏专业性,营运能力不强。现阶段,EMC机制对节能服务公司在正在市场开拓能力、风险监测能力,财务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几方面的不足,降低了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水平[3]。
3.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前景
3.1节能减排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30 年以来,我国缔造了一个经济发展的“神话”。但是,在经济飞速速发展的同时,也为此付出了大量资源。从表2可以看出,在这期间,我国能源每年耗费量迅速增长。这无论从经济还是环保方面,都是我们所无法承受的,不符合我们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实施节能减排已迫在眉睫。
3.2政策激励
1.“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出炉。不久前,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规划》中明确指出,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存在广阔发展前景。《规划》中还提出了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目标。保持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上,至2015年,该产业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
《规划》还明确了“十二五”期间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工程。包括装备产业化与重大节能技术工程、再制造产业化工程、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及应用工程等[4]。
2.税收优惠。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为节能服务产业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优惠。《意见》将EMC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的投资和节能环保产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相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和奖励;免征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节能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对节能服务公司转到让给客户企业的相关资产,免征增值税[5]。
因此,从国家出台的政策上看,对于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减排的态度,国家是明确的,积极扶持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减轻节能服务公司的负担。
3.3 合同能源管理应用前景。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国际先进水平10个百分点。从单位产品耗能看,有部分行业的主要产品平均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出近40%,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在节能市场方面有极大的需求空间。
1.建筑业。我国现价段95%的建筑是高耗能建筑,其中,大型公共楼宇能耗最严重。据相关机构调查,一般公共建平均能耗为20-60kwh,是城镇普通住宅的两倍;大型公共楼宇的平均耗能为70-300kwh,是城镇普通住宅的10-20倍。因此,如果这些高耗能的大型公共楼宇能实施节能改造,一方面可以大幅度降低能耗,减少用户单位的运行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支持,从而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6]。
2.工业。据统计,我国工业能源耗费量占全国总量的71%,发达国家工业能源耗费只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在工业方面节能改造方面,我们存在大量市场空间。有研究表明,我国在2000-2020年期间,如果通过节能改造等节能措施,可实现的节能潜力达3.1亿-3.9亿吨标准煤,建材工业节能潜力为13%-22%,有色金属节能潜力为4%-10%,石化工业节能潜力为10%-24%[7]。
4.结论及建议
4.1结论
1.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丰富经验。
2.工业和建筑也领域,进行节能改造的潜力相当大。
3.随着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采取EMC模式的节能服务企业将会从中受益,这些企业不仅有充足的现金流,而且还可以带动节能设备的需求。
4.虽然EMC模式在我国前途一片光明,但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虽然市场上有大量节能服务公司,但大多承接的项目规模较小,而且技术水平难以跟上世界先进水平,在对信用、技术要求极高的EMC模式下,必然会淘汰大批的竞争者。最终,那些在管理、资金、风险控制和技术方面都具有实力的企业才可能发展起来。
4.2 建议
1.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大奖励力度,对项目达到和超过预期目标的企业,明确用户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分享奖励,从而促进节能公司和用户企业的合作,加强双方的积极性;这对我国节能服务公司规模小,起步晚的特点,政府应在节能公司发展初期给予保护。
2.扩宽融资渠道。虽然我们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做了多方面的努力,如放开银行信贷规模,但是仍无法满足我国节能服务市场的需求。不要把融资目光仅限于银行贷款,我们可以设立专业化的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融资。
3.建立行业规范。为提升整个节能环保行业的专业化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公众形象,避免没有相关资质的公司扰乱市场秩序,建立行业准入机制,审查节能服务公司资质。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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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2.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对于过去的高污染,高耗能的能源,人们对新型的低能耗能源开始关注,并加大了技术研发力度。作为一种新型节能改造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应运而生,开始在全球推广。但是,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收益周期长,导致节能企业出现融资困难的局面,也影响了我国节能业的健康发展,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问题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建设重视的焦点之一。本文就立足于现实,分析了合同能源管理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对如何拓宽节能服务业融资渠道、解决融资困难等给出了见解,希望能对节能服务行业融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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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措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255
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欧美等市场经济成熟的发达国家开始逐步发展起来,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服务公司(ESCO)也迅速发展,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1]。但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推广相对缓慢,资金短缺成为其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为提高能源利用率,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合同能源管理专业运作服务公司融资问题,并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我国能源业,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重要意义。
1合同能源管理简述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2]),是一种以节省能源的费用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用户可以使用节能收益来对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技能项目进行大笔的投资,可与盈利性的专业化的能源管理公司签订合同,以推动节能项目的进展[3]。也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看作是一个成果导向系统,即将投资、融资、技术运用、能源分析、能源管理等看作一个整体的系统,并以此来指导企业的各项管理与商业活动。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技能项目进行大笔的投资。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下的节能企业业务流程模式为:首先,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SCO)与用能单位接触,了解用能单位的用能状况,确定改造意向;其次,对用户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诊断,提出改造方案,并与用户沟通;再次,在诊断的基础上,设计出改造方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预测,并告知客户使其充分了解能源改造后的效果;然后,ESCO与客户进行服务合同谈判,并签署协议,约定经济收益分配。一般来讲,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主要风险,在合同期内收益大部分归ESCO所有,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分享收益;然后,合同签署后,ESCO开始对项目进行投资改造,其费用由公司全部支付;最后,项目完成后,ESCO进行全程服务,并对人员进行培训,对能耗、节能量进行监测,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成。
2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现状
虽然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国家政策地支持下,节能产业也持续快速的发展,并不断走向成熟,从2006年到2010年,EMCA会员增长了5倍,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长到17.5万人,产业服务规模也从47.3亿元增长到836.29亿元,在“十一五”规划期间,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投资资本超过1800亿元。同时,到2015年,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将发展到2000多家,产业总产值将达4.5万亿元。节能服务产业逐渐形成了以节能服务为核心的配套产业链,成为国家七大战略型新兴产业的朝阳行业。
但是,在节能服务业蓬勃发展的背后,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如管理落后、融资困难等现象,影响了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进而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4]。
3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问题的分析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能源管理发展的主要因素,一方面,虽然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迅速,但由于机制问题导致融资困难;另一方面,从节能服务企业自身来看,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时间短,各项制度不完善,同时经营规模小,信誉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企业的形象不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ESCO的融资[5]。另外,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收益时间长,市场机制不完善,节能服务企业多而不精,实力差距大等,造成用户的怀疑,同时改造风险也较大,被银行等金融机构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为融资进一步添加了困难,虽然私人投资渠道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的短缺,但是私人的投资规模相对较小,很难满足企业的需要,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民间借贷不规范,风险大、成本高,使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的渠道进一步缩窄。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问题已成为其发展得主要障碍,对其问题的产生有必要进一步分析:
(1)节能服务企业自身的不足。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竞争激烈,企业的经营状况往往属于机密,不能将信息公布于众,而是有选择性地带有一定目的的对部分信息进行披露,使信息质量和披露范围都不能满足融资的要求;②节能服务企业规模相对较小,资金不雄厚且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不透明的现象。此外,节能服务企业的信息披露平台水平较低,导致信息不对称,限制了其信息的生产能力,进而限制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了ESCO的资本成本,影响了其健康发展。
(2)节能服务企业缺少担保渠道。一方面,由于EMC项目节能投资收益周期较长,往往需要ESCO预先垫付资金,这就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使得融资成为节能服务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很多节能服务公司还处于起步阶段,除了如中节能、信合节能、天壕节能等服务企业,大部分是规模小,经营分散,实力弱等特点,银行资信评级低,导致银行需要提高担保,而企业本身的担保资源又有限,无法提供土地、设备等实物担保,造成了银行授予额度低或者直接不予信贷等局面[6]。此外,虽然部分银行推出了节能融资专题项目,但是要求条件高,很少有节能服务企业具备所要求的条件。
(3)风投者选择谨慎。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益长,短期获益力差,负债率高、缺少核心技术等特点,造成风险投资者持观望态度,投资谨慎。这又进一步将节能服务公司推向实力不强、没有信誉的坏形象一面,进而造成融资的困难。
(4)银行对节能服务业的认识不足。鉴于我国能源合同管理起步较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银行对其业务流程和运作模式都不熟悉,加之节能服务业成本回收周期长,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后期,导致银行在对节能企业评估时不够准确,进而列为高风险项目拒绝贷款[7]。此外,节能服务企业与银行衔接机制也不够完善,一方面,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需要经过长时间审核,增加了企业经营运行成本;另一方面,在对节能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没有对未来的发展潜力进行系统的测算,仅以企业目前的资金状况进行评估,最终以高风险、偿还能力不佳而拒绝企业的融资申请。
(5)国家的政策支持不够。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节能减排鼓励政策,并扶持相关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自身的局限性和投资的复杂性等限制,在其回收成本之前需要缴税,不利于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也进一步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投资热情,造成融资困难的局面。
4针对合同能源管理的问题,构建多层次融资体系
针对上述合同能源管理的问题,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实际分析,构建多层融资体系,拓宽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渠道[8]。
(1)国家从政策上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首先,国家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相应的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企业的具体政策,设立专项的节能服务项目担保基金并建立相应的运作机制,例如,担保基金可以让银行托管,每家会员企业每年上缴一定的风险基金等,根据企业的缴存记录,分配不同贷款额度,这样最大限度降低银行对ESCO贷款的风险,或者担保基金由政府财政支出,以示政府对该项事业的支持,但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可采用企业缴存和政府财政支出并用、地方政府分层次、分级的管理的方式建设担保基金,这样分工管理有利于提高整个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水平,避免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其次,将各地政府建立的“后补助”资金改为融资担保基金,同时扶持中小节能服务企业的创新发展,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节能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的问题。
(2)加强银行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认识,为EMC节能项目设计多种融资渠道[9]。银行一方面要改变过去的评估方法,应当对节能服务企业的信贷业务进行独立核算,并综合考察项目的风险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另一方面要与ESCO公司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充分了解节能服务企业的运行机制,并与企业建立经济合作关系,如资金储存与流通等经济业务往来,为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环境。此外,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多种EMC项目融资渠道,例如,以偿还贷款仅限于项目的本身的项目融资方式、以银行在提供服务中获得专有信息进行的关系专用的关系型融资方式,以企业自有专利权质押进行融资或者通过发行高档债券将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或者设计合理的租赁融资方式等,以构造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体系,创造有利于ESCO公司融资的环境
(3)节能服务企业自身制度的完善。首先,ESCO公司引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消除银行对企业信息了解的不对称;其次,在市场经济中,借鉴国内外成功的先进经验,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水平,并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更新技术,采用新方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激烈的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逐渐扩大自己的规模;再次,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加强宣传,提高大家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认识,为融资创造良好的氛围;最后,对企业自身的发展潜力进行科学的评估,加强与用能客户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关系,提高企业的资信程度。
5结论
合同能源管理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机制,它分工更加细化,运作更加专业化,对降低能耗,节省能源有重要作用,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渠道狭窄,各种机制还都不健全,影响了融资渠道的畅通,使节能服务公司受于资金限制,不能很好的扩大经营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适当拓宽能源服务业的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体系,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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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能源管理机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能源消耗不断增加,在全世界各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节约能源消耗问题已近成为全人类关注的首要问题。从上各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市场上出现一种新的投资机制,这是一种全新的节能模式,人们称为“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这种模式新颖独具创新,很快在许多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伴随着它的出现一种全新的非常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简称(EMC)迅速的发展起来,尤其是在一些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EMC已经遥遥领先,称为大家追捧的节能产业。
2.1关于EMCEMC又被称为能源管理公司,它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运作的、并且以赢利为目的专业化公司,通过这种运作方式可以使项目的节能效益提高很多占总效益的一半以上。节能服务公司与市场上很多亟待改造争取节能的建筑商或者其他用户签订合同。然后为客户制定相适应的节能方案。前期的调研,可行性研究,到后期的节能设计方案,甚至项目的实施过程材料的采购,施工的管理和节能的检测等等一系列的流程都由节能公司进行包装设计。最后产生的节能收益以此获得利润。节能服务公司要求在合同期内,他们拥有节能改造的设备,并且分享的足额效益。但是在合同结束以后,节能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都要全部移交给客户。
2.2节能服务公司带给能耗客户的效益(1)能耗客户不用任何资金投入,便可以完成节能技术改造;(2)节能工程施工完毕,便可以分享项目的部分节能效益;(3)在合同结束以后,节能的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4)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为能耗客户承担很多技术风险以及一定的经济风险。
2.3关于EMC的运作流程EMC在市场上与能耗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以后,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EMC在市场上运行有自己的特殊性,同样是企业它销售的却不是某种具体的技术或者产品,而是一系列的节能“服务”,换种说法是EMC向耗能客户销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在市场的上的全部服务内容:在项目前期准备中,根据用能诊断报告,提出项目建议方案,并且测出项目能耗基准线。在项目过程中,与客户签订合同并进行融资,同时工程设计,以及设备安装和调试,最后项目验收。项目效益分享、项目的维护以及设备的操作说明最后全部移交客户。
2.4示范工程上海浦江金融广场就是典型的示范工程,在其设计之初相关部门就建立最终的节能目标,并且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后期的运营和管理中都始终严格执行。人们称之为“全生命周期”,这也是我国节能项目中首创此举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备受瞩目。在这个基础上以这个项目为起始,周边很多新建的商业建筑、办公建筑都探索推行这种模式,使上海的北外滩成为我国领先的节能建筑示范区。从建筑设计角度,我们在前期策划阶段就把节能问题考虑进去,对于以后的节能举措将是一帆风顺。在上海浦江这个项目建设阶段,相关的生产和技术部门通过智能服务管理监控新建建筑的能耗,在运行中不断调整方案。在运营过程中采取同一时期同类建筑的能耗水平为准则,通过第三方托管服务的形式托管能源费用,最终实现在同类建筑中能耗最低为目标,从而建立完善的综合节能系统实现全面智能化的能耗监控。作为建筑设计从业人员我们应该在建筑设计初始阶段就应该联合不同的节能机构针对新建建筑的不同部分进行评测,然后根据国家要求的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还有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LEED标准来设计建筑方案。通过建筑能耗的数据模拟,最后来确定建设项目总体的节能标准和实施方案。
3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相关问题
虽然我国的节能服务全面推行,但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还有很多问题:(1)国内信誉环境不利于EMC的发展。当前,在我国境内由于EMC作为一项新兴的产业还没有完全投入市场,没有有利的信誉知名度,对于这个问题很难扭转市场的尴尬局面,很多能耗企业怀疑EMC公司的承诺的真实性,然而EMC公司也怀疑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2)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使EMC公司难于为政府机构实施节能项目。国内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国外不同,EMC公司很难与政府分享节能效益,政府在EMC公司运营中如果不增加能源费用才能切实与EMC公司分享节能效益。另外政府机构关于节能效益没有建立奖励制度,从事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工作积极性。(3)融资困难重重。EMC的融资过程困难重重,很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为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项目进行融资,他们认为原因是:在我国EMC都属于中小型企业,很难让金融系统信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由于不熟悉EMC公司的业务很难操作;节能项目不是形态物品,不能形成抵押物。但是在发达国家就不存在这些问题,发达国家的政府非常鼓励金融机构为节能项目融资。(4)节能服务产业运行不规范。EMC还是属于早期发展中的中小型产业,目前处于鱼目混珠的市场混乱状态,即使有很多方面的政策支持,我国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有很多经验,但是它毕竟没有非常成熟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服务标准,节能多少的测量和方法都没有成型的管理规定。还有很多的EMC没有很强的专业化能力和市场经济下的运营能力,那么复杂的运营机制导致在市场上很难生存。如果加强相关的行业培训,增强市场的开拓能力,并且在财务和技术上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完全可以大大提高耗能客户的服务水平。规范行业运行轨迹使得EMC更容易在国内的市场条件下生存。
二、河北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用能单位对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缺乏必要认知,致使前期谈判花费时间过长目前,节能降耗还没有成为高耗能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自觉行为。一些节能服务公司的人员说,哪怕只给他们10分钟就有可能转变大企业决策人员的观念,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如果仅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大企业的决策人员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的确没有什么积极性。目前,中国在合同能源管理方面也没有严格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要求,因此很多单位节能的压力并不大。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说,大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因此,往往是一个项目的完成并不难,但在前期谈判中却需要花费过长的时间,投入很多的精力。
(二)节能服务公司考虑到前期投入的成本,在选择项目时有一定局限性节能服务公司做一个项目要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首先要和相关人员联系、沟通,对项目原有的工艺、操作工人、维修工人进行考察,看节能设备是否适合这种工艺,如果不适合还需要进行技术改造。如果适合,企业要先做可行性的报告,再与用能单位沟通,用能单位同意了,还要做样机,在非生产时间安装样机做实验。如果项目做不成,这些前期投入将无法收回。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往往都会很谨慎地选择项目。一位节能服务公司负责人坦言,他们在选择项目时一般都是要考虑那些节能量非常明显、用能企业效益比较好、不需要大的技术改造的项目。这样,对节能改造的项目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
(三)节能服务公司先期投入大,回收周期长,资金运转困难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回收周期长,一般在3—5年以上,而银行节能服务融资一般在三年以内。所以,节能服务公司目前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而节能项目不像房地产等项目,有实物可以评估,也没有过多的抵押物。
(四)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全部实现,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税收方式不尽合理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河北省政府下发文件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对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给予政策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但这些优惠政策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主要原因是: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公司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基层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甚了解,往往把节能服务公司看作是节能设备销售商,认为节能服务公司是通过销售节能设备谋利,把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的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把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收益看作是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因此要征收增值税。这样,节能服务公司不但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还要比单纯的销售业务承担更多的风险。
(五)节能量认定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权威性的评价机构,节能与用能单位易发生纠纷目前,河北省节能市场没有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节能量的测算仅是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测算,有的单位对节能效益的认同不一致,不愿以合同约定支付效益分摊,甚至单方变更合同,减少节能公司的分成。甚至在市场销售趋旺、经济效益看好时,将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购买了设备,用于扩大再生产。节能公司无法拿到节能盈利后的分成。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然而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又经常因为一些用能单位不讲信用、钻制度的空子造成矛盾和纠纷,遇到这种情况节能服务公司大都委曲求全,因为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成本太高,而协商的结果往往是节能服务公司作出一定让步。
三、进一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措施建议
(一)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并起带头作用有关政府部门对合同能源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向企业推荐信誉好的节能服务公司,让更多的企业了解这一项目。政府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多组织一些交流活动,让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增加了解及信任。同时,政府部门应起到带头作用,比如政府大楼包括市政府大楼和各个区县办公大楼带头使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项目。
(二)加大对节能服务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应适当提高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的奖励支持力度。财政部和发改委下发的文件中规定:“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河北省一直执行60元的补贴标准,而很多地方都已经调高标准,如北京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约每吨标准煤补贴260元,山西省节约每吨标准煤补贴350元至400元,深圳节约每吨标准煤补贴300元,都远远高于60元的标准。
(三)帮助节能服务公司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一是政府可设立专项贷款担保基金,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担保。二是政府出面为企业和银行对接牵线搭桥。政府可以多组织一些银企对接活动,比如,上海市2012年6月开展主题为“节能低碳、绿色发展”的节能宣传周系列活动,通过这次活动浦发银行、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农商银行等十家银行与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签约,为上海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总额为100亿元的绿色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