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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随着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互联网购物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近年来,跨境电商得到了我国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政府不断出台相关的政策,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2013 年政府制定了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国六条,并出台《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对相关出口企业在税收、海关以及检验等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解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实现了政府部门与电商企业的信息流通,对我国跨境电商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随着国家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将会出台更多与跨境电商发展相关的政策,建立一套完整的跨境电商法律体系。
二、目前我国跨境电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发展速度非常迅猛,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模式,跨境电商有很多发展优势和灵活性,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具体来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 交易信用和安全问题。随着信息时代的进入,互联网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很多人开始进行网上购物,通过网络支付费用,但是与此同时,也滋生了很多诈骗集团,他们利用互联网的漏洞进行非法活动,盗取他人的信息和财产,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消费者不敢选择网购。另外,假冒伪劣产品以及质量不合格产品也是阻碍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原因,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化的特点进行假冒伪劣产品的制造和销售,骗取消费者利益,这就使得跨境电商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二) 支付问题。因为跨境支付系统面临的是国际性贸易,这相对于国内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来说具有更多的复杂性,并且也存在更多的问题。首先,国家没有针对第三方跨境支付系统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对跨境的业务范围也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并且监管部门对这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这就造成跨境电商在支付方面存在问题。其次,因为跨境电商是跨境消费,每个国家以及地区的汇率不相同,而整个交易又靠第三方支付系统完成,这就导致交易双方不能清楚地了解对方的金融状况,加上网络的虚拟化特点,使得非法集资有了一定的可能性。最后,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比较多,伴随着支付平台的开展,个别机构有违规操作的现象,导致资金支付存在安全隐患。
(三) 物流问题。首先,相对国内物流来说,跨境物流涉及到关税、运输储存以及跨境运输等问题,导致物流成本高、速度慢,这就严重阻碍了跨境电商的发展。其次,我国物流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还有一定的欠缺,很多物流企业信息化处理水平较低,包装、分拣等流程都需要人工进行,这就需要浪费较多的时间,降低了物流操作的效率。最后,服务以及价格是跨境物流面临的又一问题。消费者选择物流的标准主要有价格、速度以及服务,目前我国很多物流企业在跨境运输方面来说,不能提供相对优惠的价格,运输过程服务也有待提升。
三、解决我国跨境电商发展问题的对策
解决我国跨境电商发展问题不仅需要加强技术创新,还需要政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建立全面的监控系统,从法律层面上提供保障。具体来说解决我国跨境电商发展中问题的对策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 健全全面的信用体系,加大监管力度。跨境电商面临的是国际市场,所涉及到的范围更加广泛,带来的影响也更为巨大,因此要想保证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加快信用体系的完善,建立全面的监管体系非常重要。因为各国的信用标准和法律各不相同,所以跨境电商网站上的商家要依据国际标准进行产品销售,政府要依据国际标准对产品信用和质量进行检测,同时各个商家也要提高检测的力度,培养企业的信用意识,与政府联合建立一整套完整的信用认证体系,预防不法分子的有害行为。另外,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自己的信息进行保密,并及时关闭交易页面,发现问题及时退出等等。
(二) 建立健全的支付系统。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建立全面的用户核对系统,最好采用实名制注册,对于那些采用虚拟信息注册的用户不予以审核通过,从用户方面降低安全隐患,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完善自身的服务体系,加大与银行的合作,让银行对消费者的支付状况进行必要的监管,提高支付的双重安全性,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要提升自身的技术,从自身出发降低黑客入侵和病毒侵害的可能性。最后,政府监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发现有违规操作或者欺诈性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及时予以惩处,银行也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完善的跨境消费制度,严格避免操作漏洞的存在。
(三) 完善基础设施,提高物流体系的效率。物流作为消费者和商家的一条纽带,在跨境电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我国逐渐兴起了一大批物流企业,完善这些物流企业的发展体系,建立全面的物流系统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外贸企业可以通过第三方物流仓储运输或者在海外设立仓库的形式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的效率。其次,物流企业要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尽量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运输费用,引进现代化物流的管理模式,促进自身效益的提升。同时,物流企业要完善基础设施,建立智能化和自动化的仓库,规范运输工具,保证运输的质量。最后,我国的物流企业要与国外先进的物流企业学习,借鉴他们的发展模式,推动现代化物流的发展。
一个典型的跨国公司的跨国人才。
是以,在2月11日广州举行的创维冠军背投电视新闻会上,创维方面将这位如获至宝的日本人,作为“隆重介绍”的内容之一。池内新的职位是创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创维光电的前身为创维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于去年6月结束电脑业务,目前该公司主要任务是协助创维进军光电科技产品领域。 池内的新一代背投?
双方都未肯透露池内在创维的具体待遇,但从集团在一个月前为创维光电新投入的7000万港币来看,黄宏生对其寄予厚望。
“离开松下这个国际化平台,挑战自己看能否干别的事情。”池内如此解释自己离开松下的原因,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及在中国的工作经历使他对中国有一份独特的情结,创维两年多通过猎头公司和战略伙伴寻找“国际化人才”,也让池内感受到中国民企的诚意。
“日本企业在显示和电子、产品领域在世界领先,要成为世界级企业,人才必须是世界级的。人才光靠国内有一定的局限性,必须在一流企业中寻找能与创维融合的企业家。”黄宏生说。
由于普通电视赢利能力的下降,高端产品成为彩电业突围的命脉所系。在高端产品方面的能否赶上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则是能否应对跨国公司竞争的关键。池内自去年7月加盟,创维解决了不少技术难题,并于最近推出新一代背投电视。
据池内介绍,显像管背投电视的主要技术包括电路设计和光学系统,其中的关键技术在于光学部分。市场中大部分中国品牌生产商都能掌握电路设计技术,但在光学部分的技术上,尤其是光学组件(DOC)方面的技术及性能问题,仍未能得到彻底解决,几乎都是购买外国的技术专利。“我们已经成功研发及拥有光学系统的核心技术,成为首家在日本等国外生产商以外能解决光学系统技术问题的公司。”
池内称,这种技术在日本很普遍,并且创维光电科技公司也有自己的研发团队,并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黄宏生则认为,池内尽管掌握了国际先进技术,但最重要的还是创新,“松下等跨国公司的产品更新换代很快,技术带过来是没有多大用处的,如果照搬还会遇到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持续创新能力。”但黄也承认借力池内掌握的先进技术的重要性,“池内他们由于已经掌握了国际先进技术,创维也就没必要再从零开始进行研发,从而获得高的起点。”按照池内的说法,很多技术层面的东西,往往是一纸之隔,一点即破。
池内给创给带来的将不仅仅是技术。黄宏生表示,企业总裁最重要的是产品策划,这也是池内的强项,从产品的构思到市场调查,结合其技术方面的优势,再到成本控制、市场定位、营销手段等,池内均有丰富的经验。
由于池内的加盟,创维光电科技产品将在创维的整体发展战略中占具重要地位。黄宏生表示,到2007年,光电科技产品将占创维销售额的30%。
创维光电科技公司尽管在经营方面暂还未肯透露具体的营销方案,但在产品策划方面,则已初具端倪。池内介绍说,创维光电将对市场进行细分,在市场空挡中寻找商机。创维光电的主要营运策略在于发展高质素、低成本以及售价相宜的数码光学电子产品,包括显像管背投电视、液晶背投电视、DLP背投电视以及相关的光学电子产品。而据黄宏生透露,明年创维将推出数码相机,而数码摄像机则将于稍后推出。
有业内人士分析,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活跃,国内企业的发展也出现了强劲的生命力,对跨国公司的一些高管也形成了吸引力,在跨国公司招揽国内企业人才的同时,国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也在不断招揽跨国公司的高管人员。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招进高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接力,从而获得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缩短与跨国公司在竞争方面的差距。
据创维方面的消息,本次招揽的人员,不仅仅是池内一人。是一个国际化的团队,既有研发方面的技术人员,也有管理方面的人才,黄宏生强调。与池内同时引进的还有松下总部彩电事业部制造科科长松本。松本在松下服务也有30年时间,在产品组装及品质控制方面经验丰富。 知识产权陷阱隐现
企业之间的人员流动原本无可厚非,但由于创维“陆强华事件”曾引发了一场关于“中国职业经理人”的大讨论,再加上池内宏造身份的特殊性,则使人们容易将其与当年的大讨论联系起来。
一旦国内企业招揽跨国公司高层技术或管理人才成为一种趋势时,如何防范这种流动给企业自身或跨国公司带来的伤害,也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强烈的意识与非常成熟的运行机制,而近年层出不穷的索取“专利费”的案例则显示跨国公司已经越来越重视中国企业在应用其知识产权方面所带来的影响。
国内企业在招揽跨国公司人才时,如何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将是国内企业要直面的问题。
在2001年9月爆发的大讨论中,黄宏生曾以“受害老板”的身份提出了“七个困惑,八个思考”,其中便提到的困惑就有“经理人不高兴走了,有一些极端的,就带走了大量的企业机密”,“职业经理人不高兴走了,带走企业的机密,却又加入到竞争对手当中。而在国外有一些职业经理人操守规定,行业竞争的规定,在我国这个问题怎么办?”提出的思考之一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完善有关同行业竞争的法律。比如说职业经理人离开原来的公司,是否可以在一、二年内不能到竞争的同行业工作,以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池内宏造在松下服务33年,尽管很大程度上是从事管理方面的工作,但无论是创维提供的材料还是相关人员表述过程中,似乎更愿意强调池内的技术背景。黄宏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强调,池内是“市场导向型的技术专家”。创维新推出来的背投电视在光学技术方面的突破,也是得益与池内所掌握的技术。在之以前,国内企业在应用此类技术时是向国外企业购买获得。
一、营商环境是衡量自贸区建设的重要指标
建立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我国深化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我国自贸区建设的目的之一。营商环境的改善,将极大地提升市场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正如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考什克?巴苏所指出的:一个经济体的成败取决于多种变数,其中往往被忽视的是那些方便企业和营商的具体细节。我指的是那些决定开办企业的难易度、执行合同的速度与效率、贸易所需要的文件等等的法规。在这些法规上做出改善实际上是没有成本的,但却能对促进增长与发展起到变革性的作用②。
目前,对营商环境评价标准最为系统、全面的是世界银行每年公布一次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③。按照世界银行的分析,营商环境通常包括开办和注销企业的流程和法律、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行政许可,等等。除了较为宏观的经济政策,细节性的法律条文虽然在平时看来对市场或GDP而言影响力有限,但是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运行顺畅,那么经济的运行就会顺利。否则,就会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并且导致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大打折扣。因而,法治化是建设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基本价值所在。
二、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意义重大
广东自贸区由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三个片区组成,按照建设方案,三个片区的定位各有侧重:南沙侧重于为先进制造业配套的服务型金融,前海侧重于资本开放型金融,而横琴侧重于为国内或跨国商品贸易提供贯彻贸易活动整个价值链的全面金融服务④。尽管广东自贸区的三个片区的金融服务功能定位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要建立起高效率的现代金融服务业,而这本身也是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内容。建立现代金融服务业,相应地有必要配套建设高效、便捷、公正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这既是自贸区营商环境改善的应有之义,也是自贸区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保障。
1.普通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完全适应和满足自贸区金融创新的需要。自贸区建设奉行商事自由原则,通过设立“负面清单”来规范区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允许区内的企业以相对更自由地模式运营。对于金融业而言,企业的经营模式和业务种类更具有创新性,金融创新会更活跃,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这些具有高度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和业务必然专业性和复杂性更强,由此产生的金融纠纷也更为复杂,对纠纷解决的专业性要求更强,有必要建立更贴合自贸区金融创新实际需求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2.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提升自贸区的商事效率。自贸区营商环境更强调效率,故而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特别注重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效率问题。一般而言,以诉讼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历时最长,并非最优方式。尽管无论何时诉讼都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底线,但是能够以调解、仲裁等替代性的形式更有效率地解决金融纠纷,无疑是更契合自贸区建设的初衷。
3.建设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求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要与世界接轨。国际上,由于强调效率和保密,商事纠纷的解决更多地以非诉讼的方式。例如,香港地区对金融纠纷采取先调解、后仲裁的程序。由于诉讼的结果要为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认可,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国际司法合作程序,难度较大、效率不高。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更多地体现出纠纷主体间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合意”,其结果也容易得到参与调解的各方认可。
三、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自贸区建设工作起步较晚,建设之初不少工作一片空白,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有限,存在的挑战与困难都不可低估,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亦然。
1.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供给不足。相比较国内其他自贸区,广东自贸区有其特殊的区位优势和发展定位,但在营商环境方面仍然有所不足。例如,在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执行合同”⑤是其中一个主要指标。目前,虽然广州在中国众多城市的“执行合同”指标中名列第一。但另一个指标――“司法质量指数”⑥中,广州远远不及上海、北京。通过两个指标的对比可以发现,“执行合同”指标排名第一意味着广州的法院系统在合同诉讼方面的效率是最高的,那么广州在“司法质量指数”指标中落后原因很可能是替代性纠纷解决的不足。
2.配套法制创新不足。广东自贸区成立以来,主要的法律依据仅有广东省政府颁布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文件不足导致许多新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在金融纠纷解决领域,诉讼和仲裁方面并没有针对自贸区出台特别的规定;行业协会主导的调解方面,广东自贸区三个片区所在的行业协会出台了有关自贸区的规定,但一来法律层级较低,二来内容多是宣示性的,可操作性不强;在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和由企业受理投诉方面,也没有针对自贸区的特别规定。
3.与国际接轨不足。自贸区要建设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各项制度都应与国际对接。事实上,目前我国自贸区内的法律制度并与国际法尚未对接,面临非常现实而困难挑战⑦。众所周知,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由于国内法律制度已经和高标准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一致,其设立的自由贸易区的区内、区外在服务贸易、投融资制度等方面基本不存在法律冲突。作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接的试验区,广东自贸区尽管定位于粤港澳经济一体化示范区,但是在法律上仍难以完成对接。例如,香港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如果能引进其作为广东自贸区的金融纠纷调解的组织,无疑能增进自贸区金融纠纷调解的专业性和公信度,为自贸区金融纠纷的便利解决提供一个高效率的渠道。但是受限于《仲裁法》以及自贸区尚未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何引进境外金融纠纷解决机构仍处在理论讨论的层面。
四、广东自贸区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议
未来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既要结合广东自贸区的区位特点和优势,又要从国情出发,充分考量国家对广东自贸区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作用,做到各方面协同发展。
1.做好顶层制度设计,明确自贸区内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价值定位
对于自贸区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应首先确定正确的价值追求和其内涵,以此为指导指定各阶段的机制建设⑧。时间是金融行业的重要价值尺度,自贸区更是追求时间上的高效率。自贸区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仅要维护公平,更要追求高效。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必须作出清晰地定位,不能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搞成面面俱到的金融纠纷解决工具,而是能使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在各自所侧重的领域内发挥效用即可。
此外,自贸区建设的主管机关应当意识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提升自贸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来自贸区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需求,留足政策空间,做好顶层设计。
2.充分利用好自贸区的试验权限,尽快出台实施配套制度
作为国家第二批建设的自贸区,广东自贸区需要加快配套制度建设,通过建章立制使得自贸区内的金融纠纷解决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因此,有必要依据自贸区的特色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例如,尽快构建广东自贸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由具有成熟经验的机构来主导该中心的日常运作,并且对积极接受调解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通关、税收、投融资等方面的优惠。在仲裁方面,一是要给予自贸区内的企业更大的自主选择仲裁权利,二是要积极发展网上仲裁、简易速裁、临时仲裁等新的仲裁形式和方式,使得企业参加仲裁更加便利。在诉讼方面,要注意自贸区内企业多是进行跨国(地区)的贸易,涉外经济纠纷较多,多配备涉外经济案件的审判人员,配备翻译等司法辅助人员,做好司法配套工作。
3.与国际接轨,大力发展替代性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如前所述,由于自贸区更注重效率,所以非诉讼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对而言更适应自贸区建设的需要。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与自贸区同步,与国际接轨。一是要主动遵循国际商事规则,尊重国际商事惯例,在调解和仲裁中适当借鉴和引用国际条约。例如,我国已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那么要争取做到我国仲裁机关和加入该公约的外国仲裁机构之间裁决能互通互认;二是要充分践行自由贸易之真谛,尊重企业自治,由纠纷双方自行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三是探索建立专业化的商事调解机构,将调解与仲裁、诉讼联动合作,增强调解的威信度和公信力,以最便捷地方式为企业解决纠纷。
注释:
①广东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创下多个全国第一广东自贸区一年新增金融类企业2.5万家[EB/OL].南方网.http://economy.southcn.com/e/2016-04/22/content_146422384.htm.
②世界银行《2015年营商环境报告》[eb/ol].中金在线.http://news.cnfol.com/guoneicaijing/20141212/19681552.shtml.
③世界银行于2003年开始每年公布一次全球营商环境报告。这份报告在起初仅包括5项指标和133个经济体。2016年,这项报告已经涵盖11项指标和189个经济体。其中,纳入评比的10项指标包括:开办企业、办理许可、得到电力、财产注册、获得贷款、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合同履行和办理破产。另外报告也关注劳动力市场法规这一项指标,但并不纳入衡量的体系当中。
④林江.广东自贸区如何推动特色金融的创新和发展[J].金融经济,2015,17:14-16.
⑤“执行合同”指标,针对的是合同执行的效率。这一指标主要通过追踪一起支付争议案件,收集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讼到最终获得赔付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和步骤,以此来衡量不同地区的营商环境。
后危机时代,经济危机基本过去,金融安全趋于稳定,整个经济逐渐恢复,但整个世界的经济形势仍有很多的不安全因素。各国都会采取更加严格和更加隐蔽的经济保护政策,以此来规避本国的经济风险。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要获得发展,就必须适时走出去,这样就会面临他国的经济法律的问题。要想获得经济更好的发展局面,保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国有企业必须加强企业法律管理,认真研究法律政策,创新法律管理机制。
二、后危机时代国有企业法律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后危机时代,很多国有企业经历了创伤之后,并没有太多的反省,尤其是对法律管理的认识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高层的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国企在制定政策时很少参照已有的法律法规,往往靠几个高层领导的临时决策;一般的国有企业并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即使有法律顾问也是在出现问题后才能想到;发生经济纠纷后,很难用法律手段来挽回自己的经济利益,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尤其在后危机时代,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都会更加小心,国有企业若不加强法律管理,要想获得发展势必会举步维艰。
三、后危机时代国有企业法律管理创新的策略
1.提高对法律的重要性认识
国有企业法律管理创新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提高对法律的重要性的认识。国企的高层管理者要认识到后危机时期,各国都重视对法律的运用,都制定了保护本国的经济政策,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切都要遵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这个规律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建有适合市场的法律。作为高层领导一定要认真研究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律的政策,在制定本企业的各项政策时,严格按照已有的法律办事,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遇到经济纠纷时,也要先认真研究法律政策,尽量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保护自己企业的利益。此外,在企业内部要设置科学合理的法律机构,建立有关法律的规章制度,一切活动都严格按照已有的规章制度执行。
2.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随着国家对法律法规的大力推进和人们法制观念的提升,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重视依法办事,法律顾问就应运而生。国有企业要加强法律管理,必须在国有企业中设置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可以专门为本企业研究相关的法律政策,高层在制定政策和规章制度时,可以直接让法律顾问来解决;在对外贸易或者在拓展海外市场时,可以让法律顾问拿出具体的法律意见;在发生经济纠纷时,也可以让法律顾问去尽力挽回经济损失。当然,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不能成为摆设,不能是需要时才能想到用它,平时就把其束之高阁,而应把法律的运用成为常态。同时,为了提高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发挥法律顾问的最大作用,还要提高法律顾问的待遇,稳定法律顾问的队伍。
3.利用现代科技建立信息化法律平台
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计算机和多媒体的应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国有企业要想做好法律管理,必须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建立信息化的法律平台,发挥计算机强大的计算和分析处理数据的能力。可以利用计算机把国家以及国外的法律政策进行汇总,需要运用有关的法律时,可以运用筛选的功能,把相关法律进行提取,避免了大海捞针似地翻阅文件。还可以把各种法律文件及时进行更新,避免了法律的滞后性,保证其时效性。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基本上以引进外资为主。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对外投资大国。商务部近期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5090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这也是我国在2012年首次成为世界三大对外投资国之一后的历史新高。从2002至2013年,内地对外FDI(外商直接投资)年均增速高达41.6%。
2014年伊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依然延续了这种走势。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4年1月份,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8个国家和地区的86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72.3亿美元(441.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7.2%。不过,目前我国对外投资存量基数仍然较小,仅占全球的2.3%,相当于美国对外投资存量的10.25%,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根据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哈里·邓宁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一国的直接投资流量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当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时对外直接投资将达到相当大规模。到2020年预计中国人均GDP将达到5000至6000美元。加入按照年增长30%的速度测算,到201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将达到3000亿美元,将排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第一位。不过,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也带来了很多经验和教训。
一、 对外投资快速增长的原因
1.化解产能过剩,加快产业升级
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有所放缓。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成为我国企业面临的日益紧迫的问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通过海外并购整合优势资源,将快速提升中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也能分摊研发成本及风险。
海外直接投资还能帮助化解产能过剩问题。近年来我国出现的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已难以回避,而一些新兴市场以及发达地区,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需求量较大,通过海外并购可以帮助我国企业输出项目及设备,有效化解产能过剩问题。
2.缓解资源匮乏问题
中国是一个资源进口国,国内资源相对贫乏,这就需要我国企业主动走出去寻找资源。另一方面,有些资源产地因当地生产力等限制,资源所有国无法开采。中国企业还可以就地开采后初加工,然后把初级产品运回国内或者直接出口到其他国家。这类对外直接投资更加热衷于对拉美、非洲等地进行资源类企业的并购。数据同样显示,我国对外投资里能源与金属行业占据的份额最高,从2005年到2013年上半年对外投资额达3011亿美元,占同期对外投资总额的70%。
3.企业为扩大市场份额,而采取在国外建厂或并购模式
这种模式投资追求的是其产品在国外相关市场份额的扩大。把生产厂转移到市场所在地,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建立自己产品的设计、生产和营销三位一体化网络,能简化最终产品的进出口过程,并能规避税赋及降低运输成本。另外,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逐渐提升,一些企业也展开了对越南、柬埔寨等欠发达地区的投资,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二、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面对的风险
虽然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因经验缺乏、资金融通困难、人才匮乏、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在海外并购的探索中也遭遇到了不少困难,并面临诸多风险。
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产生的根源十分复杂,包括民族主义、社会不稳定、武装冲突等。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强大,与众多国家的经济纠纷也逐渐增多,海外投资企业遇到的政治风险也随之增多。近几年,中国企业多次对海外投资都因政治原因而搁浅。数据显示,在2008年至2010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评估的313桩交易中,绝大部分均因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而宣告失败。中海油、鞍钢、华为等大企业在美国的投资并购计划均出现挫折。
2.文化差异风险
典型例子就是上海汽车收购韩国双龙汽车。因韩国人的排斥心理,使得企业无法运营下去。2008年,双龙汽车最终破产,上海汽车用40亿美元仅仅买来一个教训。造成这个后果主要是上海汽车投资前所作功课不够,对韩国的国情不了解。
3. 汇率风险
1973年布雷顿森林固定汇率体系崩溃,特别是1976年牙买加协议正式承认浮动汇率制和合法性以来,控制在一定波动范围的固定汇率制随之解体。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美元、日元、欧元、英镑、人民币等主要货币之间的比价时刻都处在起伏变动之中,致使国际间债权债务的决算由于汇率的变动而难以掌握,从而产生了汇率风险。
4.法律风险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历史地理、教育文化水平等不同,采取的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和技术政策也有所不同,各个国家在对待外资的立法上就会存在着一些差异。而目前关于国际多边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经济活动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法规。因此,跨国企业必须面临多重的法律环境体制差异所带来的风险。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法律不健全、执法不严、歧视外商以及我国法律和所在国的法律冲突。
三、 如何降低对外投资的风险
1. 中国政府应该在外交和政治层面给我国企业强有力的支持。国家这个强大后盾,是企业在海外投资获得成功的必要保证。在建立政府保障企业投资安全的体系中,中国政府应不断健全立法保障内容,并且对较大项目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2. 中国政府应该建立有效的监控、预警政治风险等相关机制。在投资所在地发生政治风险之前,通知我国企业,让它们能采取果断措施规避风险。另一方面,企业自身也要对政治风险不断监控。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体系。
3. 对外投资之前,企业要做足功课,针对风险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种预案。此外,企业还要充分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对各类难以掌控的风险都要尽可能购买保险。在经济上作足最后的保障。此外,还要善于利用投资所在地的各种资源,控制资金投放速度。要善于雇佣当地人,这也是降低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 结论
在未来三到五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并有望超越美国排名全球第一。随着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越来越频繁,由此引致的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经济纠纷有可能加剧,给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带来不利影响。我国需要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完善并引导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控制风险从而加大对外投资的成功性,避免经济波动。
参考文献:
(1)商务部,《2013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简明统计》,2014年1月
(2)郑磊,《海外鏖兵-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案例与行动指南》,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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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ki.zgsc.2015.12.160
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商事争议主要有4个类型:国际买卖关系、国际运输关系、国际保险关系、国际支付关系。近年来随着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迅速扩大,工程承包项目的争议也越来越突显,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作为工程合同的一种类型在石油勘探开发中也越来越多。工程服务承包方的设备归属,关系,合同本身的问题及工程服务中的质量、工期、成本都成为纠纷的主要内容。如何妥善处理这些争议和纠纷是石油工程服务方在签约及后续可能的争议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本文结合近年来从事国际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管理的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作一粗浅分析和探讨。
1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争议概念
国际石油工程合同,是指注册地分属不同国家的石油公司和承包商为完成特定的石油工程相关工作(如设计、钻、测、录井等)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服务合同。相应地,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争议,是指国际石油工程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与利益分配有不同的观点、意见及请求的法律事实。国际石油工程合同具有工程规模大,设备材料消耗量大,法律风险高的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可争议隐患处理不当,不仅会带来承包方巨大的现实损失,也可能为日后的声誉和利益带来不利的影响。
2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现实意义
在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中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引用是:“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或“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看似简单而明确的合同条款,还是在操作中经常出现问题。2005―2010年间,印尼石油工程服务市场中三个不同的国际石油工程合服务合同先后出现纠纷,由于服务方(承包方)在当地无公司,钻机设备出口到资源所在国后,挂靠在服务的东道国公司名下,最终引起了归属权纠纷。看似相同的案件得却得到了不同的结果,甲石油企业两台钻机打得查无下落,乙企业的两台钻机经过3年的诉讼,以对方公司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收回钻机而告终,丙企业最终以将服务的设备卖给对方作为处置方式。又有在波斯湾地区提供石油工程服务的公司,由于权问题与两外方发生争议,引用了争议解决条款,却因叙之不明使仲裁条款出现瑕疵,影响争议的顺利解决。因此,在石油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项目及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后,妥善解决的前提之一就是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
3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争议解决途径及诉讼方式的排除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外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和解合同是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这两种解决方式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仲裁,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有权的仲裁机构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诉讼,是指当事人将发生的争议交由有权的法院,由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争议,作出有约束力的判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
启动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外是诉讼和仲裁两种途径。在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合同中,选择仲裁作为最后的救济方式是大多数当事各方的首选。笔者认为,仲裁也应成为国际石油工程项目中解决争议方式的首要选择。
国际民商事,尤其是商事活动中选择仲裁排除诉讼有很多因素。除了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本身的主要职能是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引导社会公正外,对纯商事活动中的经济纠纷主要由以民间形式为主的仲裁机构处理,法院通过对仲裁机构的监督行使其司法公正的职能。此外,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如二审终局(我国在二审以外对错误案件还可以有再审);不同国家的不同诉讼程序,如诉讼管辖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国民待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国际司法协助;不同国家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同;诉讼担保制度;诉讼制度(律师或领事);甚至于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豁免或限制豁免)都不尽相同或相差甚远。这种基于国家为主的法院审理方式,与纯商事经济纠纷仲裁裁决的审理方式,使当事人各方省去了若干大量的法律问题的识别。促使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的民间机构为源头的仲裁方式,而放弃选择诉讼途径。当然,不排除当事人以自愿原则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
石油工程服务商事活动过程中的现实需要,仲裁是一种更有利的选择。
首先,国际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也是一种国际商事行为,采取意思自治适合解决纠纷。跨国经营中发生纠纷,通过诉讼解决意味着必然通过某特定国的法院审理,法院是具有很强的性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不同国家诉讼规范相差很大,一方面程序问题复杂,实体问题需要甄别。同时商事行为的国际性可以选择不隶属于国家强制机关的仲裁机构,这种民间方式可以体现当事方意思自治,只要是双方契约行为,仲裁结果就可以得到法院执行。这种不受制于特定国家,但结果又有拘束力的仲裁方式符合国际石油工程合同的国际性和意思高度自治的要求。
其次,国际石油工程服务特点,仲裁解决争议是有利于各方的选择。保持友好关系,继续合作的可能。国际石油工程服务合同是国际商事活动,同时又有别于一般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国际石油工程合同的履行地为石油资源国,即世界石油资源国或服务对象的有限性、特定性。一般地,这种工程服务都是在国际石油工程(服务)公司为国际化大石油公司或某国家石油公司提供服务,各方透明性很强,石油工程服务方本着保有乙方的资信、声誉的要求为甲方服务,在争议发生后,也不希望就此终结与甲方的关系。
再次,仲裁方式不同于诉讼的特点有利于石油工程争议方最终目的的实现。仲裁纠纷多以经济利益为争议点,仲裁不以政治及其他意图为目的,因此一般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同时,当事方通常选择有石油工程技术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法律专家参与仲裁,这使得裁决有相当的可靠性和权威性。这种既能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又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的争议解决方式,更有利于在解决当事方纠纷的基础上,实现保护合作各方的合作关系目的的需要。
4国际石油工程合同选择仲裁方式的注意事项
4.1国际石油工程合同仲裁的风险
工程合同的仲裁,和其他国际商事仲裁相似,缔约方可以依自愿原则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和选择仲裁程序,也可以选择解决纠纷适用的法律。无论选择哪个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都会有不同国籍的仲裁员通过审理形成有拘束力的仲裁裁决,并可依据1958年达成的《纽约公约》在100多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凡事有其利必有其弊。根据国际惯例,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范围仅限于对程序性问题的复审,即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的范围是否属于当事人的授权范围、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运行程序等。至于实体性审查的问题,由于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法院没有被授权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性司法审查,并且仲裁庭的业务是一裁终局,本身是建立在其专业素养、社会声望之上的,而一旦一个案件的错误导致不可逆转。不论裁定的结果是否于当事方有利,都必须执行,不能申请再裁定或法院审判。而法院的监督也仅限于程序上的监管,也就是说,仲裁形式上和程序上没有错误,法院就不能撤销,尽管错误,当事方也不再有其他救济途径。
4.2仲裁契约是合同选择仲裁方式的要件
同国际上其他商事合同仲裁选择相同,国际石油工程合同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要件也是有效的仲裁约定,也以书面契约的方式来表现的。仲裁契约是一种明示的双方合意表示。即当事各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地表示该纠纷将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这种契约的载体可以是协议书,也可以是仲裁条款,以至于往来函电都可以。各方在该要式约定中明确地表明将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与石油工程服务合同有关的争议事项交由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这就是仲裁的严格的要件。此外,仲裁条款还有很强的独立性,即使合同的无效、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可见有效的仲裁约定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书面性;第二,明确的意思表示;第三,特定的仲裁事项;第四,指定的仲裁机构。
在有些情形下,仲裁契约的瑕疵会影响其效力。比如,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管辖,或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再比如既约定了法院管辖权条款,又有仲裁条款,或没有仲裁事项。这些情形都会导致仲裁约定的无效。只有在重新签订新的仲裁约定或对不足之处进行补足明确后,瑕疵约定得到修复才具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和石油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契约表述应当包括: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将由××仲裁机构依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有拘束力。值得注意的是,约定中还应当协议仲裁员的构成方式。实务中,常常由于未约定仲裁员的组成方式而必须重新引用仲裁规则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耗时很长。
4.3仲裁程序及裁决执行中注意事项
争议经过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的审理,做出书面裁决。合同争议仲裁审理中需要注意的是:该审理过程是否严格依据仲裁规则进行,是否是不公开审理,有没有经过质证。当然,这个过程中,争议双方可以积极配合仲裁员(庭)进行有效的调解,以期达到解决分歧争议的目的。仲裁裁决应当写明裁决依据的理由。
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如果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法院行使管辖权;二是仲裁审理中的支持措施:应仲裁一方的要求对实施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三是对裁决的撤销权或不予执行:撤销只适用国内裁决,程序不足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由于中国法院有权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胜诉方和败诉方都可以行使的权利,因此会造成一些人的错误认识,即各国法院都有撤销仲裁裁决权。对于裁决的审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不同层次的裁判权:第一层次为“首要裁判权”,据此权力,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审查裁决书的效力,裁决可以被“不予执行或撤销”;第二个层次是“次要裁判权或执行裁判权”,据此权力,享有首要裁判权的国家之外的其他所有公约缔约国的适格法院依照《纽约公约》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也就是说,法院对外国的裁决行使否定的权利是通过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权利来实现的。
根据1958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约定无效;二是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三是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四是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五是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纽约公约》又规定:依照该执行国家的法律,争执的事项,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或者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都可不予执行。
参考文献:
[1]杜新丽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为此,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席向中方提出抗议,中国政府答应在国内帮助美国消费者去找这些不合格的产品究竟是哪些厂商制造的,哪些厂商在中间做了什么不符合规定的事。这个事情现在非常复杂,它涉及到在发生跨国经济纠纷时法律如何执行的问题。下一步,中国国内的类似企业将面临直接的影响。
按照中国的常规,生产这种板料也有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条例。如果有这样的条例就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这个条例本身没有得到制造商的有效的执行;二是相对于美国来说,中国还是个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在这些产品的条例的控制可能是过时的,水平比较低。
1.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能力不高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如对商标权人的平等保护,对假冒专利权的保护,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互联网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的保护,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的保护,等等。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大多数基层院对科技创新接触不多,认识水平不高,缺乏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意识。
2.融资问题比较突出
目前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来源主要集中在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民间借贷三条渠道,还有一部分依靠内部集资和供货商赊账等。中小科技创新企业贷款手续繁琐,需要准备的资料相当复杂,审批时间长,部分企业即使贷到款,资金也难以及时到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银行方面按风险管理要求,不敢轻易向企业规模小资金数量少、经营业绩不稳定、抵御风险能力差的中小科技创新企业发放贷款,这使得中小科技创新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资本,其年利息在20%-30%,甚至更高,从而加重了企业负担。
3.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
科技创新企业制度是最根本的问题。企业制度造就企业的活力,企业制度造就企业的繁荣。目前我县科技创新企业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结构、企业人格化等方面不够完善和健全,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模式。我县境内很多企业仍为家族化管理模式,部分企业虽然实行股份制,但是在产权、利益分配等方面不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影响了股东参与的积极性。
二、检察机关服务科技创新的薄弱环节
1.检企互动不足,服务效果仍需提高
检察机关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在服务的形式、手段、内容等方面分析探索的还不够,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找的还不准。由于检察机关职权有限,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中的更多实际困难和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还有部分科技创新企业总部不在本地,作为分支机构自主权缺乏。另外,检察机关的单向式服务较突出,部分科技创新企业对检企合作的兴趣不大、配合不够,总体服务效果欠佳。
2.服务工作重点突出,示范带动效果欠佳
能注重抓重点、重点抓,选择当地科技创新企业作为服务对象,努力确保它们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的影响推动作用。可以说,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工作的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示范带动欠佳。
3.短期取向仍然存在,深入持久力度较弱
开展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活动,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延续。但是短期价值取向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利于深入持久地推进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工作。比如说,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内容和方式缺乏有效的创新服务的措施手段滞后等。
三、综合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服务科技创新的水平
1.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
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举报网络平台等诉求表达渠道,为科技创新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及时审查相关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嚴格依法办理,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畅通科技创新企业对检察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的渠道,对于有关单位和人员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及时反馈情况。
2.落实普法责任制,主动开展普法活动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认真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司法办案,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和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提高其依法开展科技创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提高法律服务能力水平
办理涉及科技创新犯罪案件政策性、专业性较强,检察人员要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和对有关犯罪的研究。探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办案机构或者办案小组,培养、选拔专家型人才和业务骨干从事涉及科技创新案件的办理工作。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互联网条件下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综合运用能力。利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鉴定、出庭作证制度,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
四、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
1.强化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
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权假冒犯罪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问题。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决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不当等问题。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认定罪与非罪错误或者量刑畸轻畸重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涉及科技创新资金和收益分配纠纷、创新创业人才劳动争议、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纠纷、军民技术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严肃查处涉及科技创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对于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督促纠正,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及时有效执行。
2.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
积极利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实现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着力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海关迅速派人赶赴现场。工厂中还留有属海关监管范围的减免税进口成套设备,进口时价格高达200多万美元。
这是一块烫手的山芋。机器长期留置,不仅安全难以保障,而且根据海关监管规定,其税款数额也将随设备的折旧而减少。
海关遇到了难题。通常,企业倒闭后会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海关税收在执行破产的过程中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到保障。但这次情况有所不同,该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良好,不具备破产条件,“僵而不死”,无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国家税款面临流失风险。而且,根据海关现行规定,上述设备当前的状态并未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海关没有启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依据,无法通过提取变卖等措施抵偿税款。
但事情必须着手解决了。
就在海关大伤脑筋的时候,法院也在为同一家企业烦恼。2005年10月,加拿大某设备供应商将一纸诉状递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模塑公司的设备所有权提出质疑。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取证和法院审理,设备供应商于2007年底胜诉,取得了这批设备的所有权,并准备将其运回加拿大。但就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却遇到了麻烦。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对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企业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其对设备进行处置时,须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就模塑公司的设备而言,尽管法院已判明其归属,但胜诉方要将其运送出境,却还必须等到解除海关监管之后。
这还不是全部问题所在。按照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手续必须以该设备的进口方,即上述模塑公司的名义办理。在该公司仅剩一个空壳,既无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这显然是天方夜谭。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2-0031-05
一、发展中的电子商务行业:需要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途径
电子商务行业成为新型的国际商事核心,决定了电子商务纠纷的类型和数量较之其行业最初产生时期要多出许多。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途径也就随之而被拓宽,仲裁机制便在此时纳入了视野之中,利用仲裁机制作为当代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仲裁的自治性优势可衍生至电子商务领域。作为电子商务的当事人,无论是B端商户、B端买方、C端商户或是C端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始终秉承的是一种自由的交易状态,即对于交易的各方面事物的处理具有一种自治性理念,由于网上的信息通信便捷,在有对于交易的特殊要求等事项发生的时候往往直接通过网络联系对方,而很少通过联系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方间接联系解决。因此对于纠纷的处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在电子商务行业得以充分贯彻。而仲裁的自治性优势代表着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纠纷产生前后约定确定的仲裁机构;对于固定的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也是可以由当事人进行选择的;仲裁的程序、适用规则均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商议,在友好仲裁的前提下,甚至适用法律都是可选择的;同时,仲裁的地点同样受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仲裁地点、法律等要素无疑对于电子商务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关键要素,电子商务交易的进程可以产生在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因此若是将纠纷提交法院的话,便存在国际私法上法律选择的问题,而消费地点、商户所在地、商户登记注册地、消费者所在地、货物运送地、合同签订地等均可能出现在各个不同国别的情形,对于诉讼而言增添了诸多不便。而若采用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话便可减少很多不便,当事人协商约定特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法律等要素,便可以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处理,无论当事人身在何处、合同签订或履行地在何处,均不影响对于案件的处理。因而,仲裁的意思自治优势对于电子商务行业中出现的纠纷处理,特别是跨境交易处理有着法律选择上的优势。
其次,仲裁的灵活性为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处理方式。仲裁的灵活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长足优势,在仲裁申请的提出、仲裁事项的受理、开庭日期、审理方式等方面,只需要仲裁各方当事人达成统一意见,可经由仲裁庭决定具体仲裁程序的删减,以达到灵活处理仲裁案件的目的,从而减少了烦琐的程序步骤,节约了时间成本。而电子商务的交易往往是出于节约时间为目的,简易便捷是电子商务的支撑因素之一,也成为电子商务节约时间成本的一大有利条件。一旦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作为电子商务参与方的当事人多数希望通过简化、便捷的手段来处理纠纷,而仲裁的灵活性恰恰为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提供了简易便捷的选择。相较而言,若纠纷诉诸一国法院,则无论开庭日期、证据的提交、法庭程序的履行等一系列因素均复杂烦琐,特别是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在处理中存在许多不便利的因素。电子商务的诉讼标的可能并不大,但烦琐的诉讼程序等因素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对诉讼的排斥,某些因素如需至境外应诉或境外取证等甚至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意愿。因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纠纷若采取仲裁机制予以解决的话则具备了一定的灵活性,对纠纷处理也起到了更为简便的辅助功效。
此外,仲裁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面,仲裁裁决的做出是具有一裁终决式的最终效力的,在仲裁裁决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仲裁当事人是不能另行向法院提讼的,因而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对电子商务纠纷当事人之间而言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另一方面,仲裁庭还可以在审理、裁决的过程中进行调解,与电子商务当事人自行调解所不同的是,仲裁庭的调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可以被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法律依据。因此,无论是仲裁庭经过审理做出的裁决还是经过仲裁庭调解得出的调解文书,均对纠纷的解决有着决定性的法律效力存在。
概而言之,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情形下,仲裁作为一种集自治性、灵活性与终决性于一体的纠纷解决手段在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中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二、进一步分析:为什么是行业仲裁
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何以在解决机制上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电子商务纠纷呢?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入手来看,有学者认为是指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后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做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1](P14)因此,普通的仲裁还是需要依据仲裁协议交由仲裁庭进行审理,在证据提交、庭审等方面采用普通的仲裁与将纠纷交由法院诉讼差别不大,虽然仲裁的庭审流程一般而言要比诉讼更为简捷便利,但质证、庭审等程序多数需要到庭进行裁决。电子商务的当事人在跨境电子交易中产生纠纷,往往不易也不愿采取诉讼的模式,其选择仲裁的目的便在于使整个裁决的过程变得简捷,甚至期望能够不用到境外参与裁决。因此,对于传统的普通仲裁渠道而言,似乎还满足不了电子商务纠纷中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模式的期待,特别是有关涉外电子商务的纠纷。
而以行业仲裁视角来看,电子商务纠纷选择用行业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到底具备哪些优势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其一,行业仲裁的专业性为电子商务纠纷提供了更为专业化、更为公平的纠纷解决机制。专业性所指向的不仅仅是仲裁机构、仲裁庭的仲裁知识与能力具有专业性,同时也指向了专业化的电子商务知识与技能。电子商务行业的专业性体现在整个流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线上要约与线上要约邀请,网上合同的签订,线下货物的送达,线上虚拟货物的交易,电子支付,电子商务售后服务等。特别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的许多问题都需要运用信息通信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予以应对,因此专业化是电子商务纠纷仲裁的基本要求。延展到行业仲裁的优势上来看,对于具体行业的当事人,一般适用的仲裁规则缺乏针对性,特定的当事人需要的是特定的程序规范。以英国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为例,该行业仲裁机构也被称为“看与嗅的仲裁(look and sniff arbitration)”,即对农产品买卖中谷物是否符合双方的合同标准通过仲裁员摸和嗅便可做出裁决。[2]行业仲裁体现了当事人对仲裁的专业化的期盼和诉求,其对某类行业的纠纷处理起到了针对性的作用。因此,就电子商务这个方兴未艾的朝阳行业来说,行业仲裁对解决该行业的纠纷提供了较为重要的专业性特定机制。
其二,电子商务仲裁的网上仲裁从形式上既为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提供了更快捷、可见的便捷操作方式,同时也成为引领仲裁现代化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标。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不仅带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纠纷解决的电子化同样也提供了积极作用――电信手段的迅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促进了电子商务的日益勃兴,并为网上仲裁奠定了某种物质基础。[3]在电子商务的仲裁研究中,学者们十分热衷于对网上仲裁的研究,对网上仲裁有着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而网上仲裁的形式对于建立电子商务行业仲裁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电子商务的纠纷通常以网上交易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主,通过网上仲裁的途径不仅可以对网上的交易流程进行更为直观的裁断,其形式更是简便、快捷,为纠纷的顺利解决提供了路径。
其三,行业仲裁往往以行业协会或行业国际组织的介入为基础,除了海事仲裁外,很少有仲裁机构直接以行业仲裁的形式出现,绝大多数均以行业协会的名义作为行业仲裁的国际机构。以行业协会或国际组织的形式对行业仲裁而言具有民间性和高度自治性,由于行业协会与国际组织的所属本身就是民间自发的组织或是游离于国家系统外的民间行业监管机构,因此对这些机构的仲裁裁决很少需要担忧行政的过度影响,同时兼顾了行业协会及国际专门组织的专业化知识及技能,仲裁裁决从这一角度而言具备了一定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因而行业仲裁能够为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公平与准确的仲裁裁决,在该途径下电子商务纠纷能够得以顺利解决。
三、国际电子商务行业仲裁构建中的相关概念分析
首先,关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概念,由于是尚未建立的行业仲裁模式,因此目前而言也没有完全明确的官方定义,只能在学理上进行探讨。从字面意义上来看,电子商务行业仲裁是指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当事人就产生于他们之间的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环节中产生的经济纠纷,根据事先或事后约定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并由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其次,关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特征,在具备了仲裁自治性、灵活性、民间性等基本特征的基础上,主要需要强调的是其专业性、网络化以及公平性等特征。专业性不言而喻,作为行业仲裁的仲裁方式均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只有业内相关的专家或学者才具备进行行业仲裁的能力;而网络化指的是电子商务行业仲裁多以网上仲裁的形式进行裁断,而争议焦点、纠纷中的证据等因素多与网络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电子商务行业仲裁是一种网络化的仲裁;关于弱者保护,指的是在电子商务行业仲裁中,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但普通的线上跨境消费者对于大型境外企业而言无疑是的弱小的,中小商户对于大型境外买家而言也处于弱势,对于这些弱势群体而言,行业仲裁并不会偏袒大型的机构,而是绝对公正地依当事人选择的规则裁断,相同国别的仲裁员回避等理念也可以写入仲裁规则中,以保障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公正性。
最后,关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与其他国际性行业仲裁间的关系,可以说是基本相同但有其特色,且各司其职却相互维系。海事仲裁机构受理的均为海事案件;证券仲裁机构对证券发行、交易及与此相关的活动中的纠纷进行仲裁;谷物、橡胶、棉花、食用油类等行业均具备国际性的行业仲裁机构。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形式与这些行业仲裁机构在形式上大同小异,具备普通的仲裁程序,而其与这些机构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其仲裁的方式,即电子商务仲裁多采取网上仲裁的手段,通过网上远程来对网络的电子商务纠纷进行仲裁。同时,各个行业仲裁互补影响,但在一个案件中涉及多个行业的专业性问题的,也可以通过“法庭之友”的友好仲裁模式对一些需要专业性知识解决的争议进行处理。
四、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仲裁的路径
首先,行业协会或国际性行业组织是行业仲裁的形成基础。众所周知,目前较为知名的国际行业仲裁机构都是隶属于知名行业协会或由行业协会演变而来,以伦敦海事仲裁协会为例,该协会成立于1960年。初始成立的目的是将在伦敦从事海事仲裁的人士聚集在一起交流经验,共同促进伦敦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直至今日,该协会仍保留着这种松散型的传统,因此该协会不是常设仲裁机构,而是属于临时仲裁性质。[4]因而,行业仲裁的兴起需要依靠的是某个行业的民间性组织或者机构的大力支持。
其次,建立国际性行业仲裁机构需要一定的知名度与国际社会的认可。并不是任何想成为某行业国际专业仲裁机构便可以自行成立的,成立国际性行业仲裁机构的前提是该组织或机构有着丰富的纠纷处理经验,或者是该行业协会系国际公认的著名组织。只有具备相当的争议处理经验或具有业内较高声望的组织,才能够使当事人信服,成为国际性行业仲裁机构。目前来说,虽然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具备全球性竞争力,但世界知名的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或组织凤毛麟角,因此,对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建立,首要任务是要将全球性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或类似组织发展起来,或者由国际社会牵头新成立一个具备相关能力与规模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
此外,形成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另两大要素是仲裁员与仲裁规则。仲裁的公正性离不开仲裁员的价值判断,对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而言,仲裁机构所聘请的仲裁员应该是对行业内纠纷争议处理有着丰富的知识与技能,或者能从专业性角度提供公平、高效的裁断意见的行业专家。这些仲裁员可以来自国际电子商务组织、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知名高校的相关学者、大型国际电子商务企业的专家等,这些经验丰富、熟稔专业的专家作为仲裁员对仲裁裁决的高效、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仲裁规则亦是如此,由相关专业人士撰写的、具有针对性的仲裁规则也是行业仲裁的一大基础。
关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构建还存在一个行业竞合问题,即作为行业仲裁的电子商务仲裁,其本身具备涵盖大部分商事交易范围的特征,从而可能发生某一纠纷同时满足于电子商务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情形,而若该行业属于具备国际行业仲裁的特殊行业,则面对竞合行业应当如何选择呢?举例而言,不同国别的两家棉花企业通过电子交易平成了一宗棉花交易的买卖,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纠纷,而双方又均想通过行业仲裁的机制来解决纠纷,那么是选择电子商务行业仲裁还是选择国际棉花协会(ICA)仲裁,行业仲裁中的位阶又是如何选择的?对于这个问题,解决的突破点主要取决于争议的焦点――若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棉花的质量、货物的重量计算、货物仓储与损坏等方面,则交由国际棉花协会仲裁是上选,倘若争议的焦点在于线上交易支付的方式,或是重复签订的电子合同效力等问题上,则将争议交由电子商务行业仲裁机构予以解决则较为合理。或者,从仲裁协议签订的视角来看,以当事人在交易之前事先约定的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的仲裁机构也是较为合理的选择。
五、国际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产生对
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及仲裁行业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产生为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机制,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成长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通过电子商务行业仲裁,各类小型纠纷的解决不用再通过时间相对较长、程序相对较为烦琐的诉讼程序,而是运用更为专业、高效、快速的民间性行业仲裁将问题予以顺利解决。以上文提及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本身作为仲裁者一事为例,该事件的产生说明了一定程度上我国的电子商务仲裁并不发达,相关的法律规制也并不健全。在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下,对于此类纠纷不应再交由电子商务平台本身进行裁断,而是可能由其作为案件的第三方向仲裁庭或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反过来说,行业仲裁庭的组成可能包括了全国性知名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专业人士,他们往往有着处理电子商务纠纷的丰富的经验,多数也对电子商务流程的相关知识了解颇深,因此这些专业人士参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同时也有助于对该行业仲裁的完善,从而更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其次,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发展也对我国网上仲裁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网上仲裁的兴起最初也是源于电子商务行业,甚至可以说网上仲裁最主要的服务对象便是电子商务行业的纠纷仲裁。由于电子商务行业仲裁与网上仲裁都是以节约成本、高效裁断等为目的,借助电子信息为辅助工具,电子商务作为行业仲裁的形式进一步发展的话,网上仲裁应当能够担当起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重要仲裁手段。
再次,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发展也对促进我国行业仲裁的发展有着一定的推进作用。我国的行业仲裁目前来说并不完善,除了海事仲裁这一行业仲裁在我国发展的成果颇丰,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知名度也已在境外产生一定影响之外,许多行业都没有全国性知名的专门性仲裁机构。某些行业的行业仲裁仅仅在若干个地区内发生效力,有的行业甚至在全国都没有行业仲裁机构。因此,倘若电子商务这一蓬勃发展的产业能够作为行业仲裁被提出的话,其还能起到一定的带动作用,引领行业仲裁理念在我国进一步得到支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完善对保护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和中小商户都有着不可替代的正面影响。对于我国消费者来说,电子商务行业的消费者保护立法目前还处于较为薄弱的阶段,特别是关于线上跨境消费的保护力度不足。普通的消费者在线上跨境消费的过程当中若产生纠纷,其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程序较烦琐,消耗时间较长,法律成本较高,而电子商务行业仲裁的产生会对涉外电子商务纠纷中的消费者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以简便、高效、公正的手段顺利处理纠纷。对于我国的中小商户,特别是C端中小商户来说,本身也很难具备像B端商户般强大的资金、货物资源与各类诉讼成本。在纠纷产生的时候,很多中小商户一方面对于线上境外购买所产生的纠纷没有精力、时间与专业能力全力解决,另一方面其还需要继续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运营,商户的电子商务交易负面评价对其运营有着非常大的影响。电子商务行业仲裁能够在当事人精力消耗小、时间短、成本也较低的前提下给予公正的纠纷裁断,从中小商户视角来看,这无疑对他们的正常运营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帮助,同时也提升了中小商户在线上开展电子商务的保障。
[JP+1]演变中的电子商务仲裁的存在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本身、网上仲裁、行业仲裁、消费者与中小商户而言都有着相当的正面影响,我们也应当提高对这一作为国际行业仲裁的新路径的重视,进一步了解与发掘其现实意义,以为更深入地完善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提供思考的路径。[JP]
[参考文献]
[1]陈治东.国际商事仲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谦.关于完善我国行业仲裁制度的若干思考[J].仲裁研究,2011,(2).
[3]张潇剑.跨国网上仲裁若干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6,(4).
[4]伦敦海事仲裁协会网站[EB/OL].http://.uk/about-us-History.aspx, 2012-2-1.
Electronic Commerce Arbitration in Evolution
― A New Way of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Arbitration
HAN Yang
(一)企业集团的定义和特点:企业集团是一种以大企业为核心,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规模巨大、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组织或企业群体组织。其特点:企业集团在结构形式上,表现为以大企业为核心、诸多企业为外围、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在联合的纽带上,表现为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资产联合的高级的、深层的、相对稳定的企业联合组织;在联合体内部的管理体制上,表现为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既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层管理的制度,建立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在联合体的规模和经营方式上,表现为规模巨大、实力雄厚,是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度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体。
(二)契约化管理定义和特点:契约化管理就是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经营往来行为采用书面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规范管理和监督,从而建立起具有钢性约束力和较强激励作用的经营管理方式。
二、实行契约化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契约化管理是企业市场化的必然选择,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我们融入市场经济,与外部市场对接,同时伴随着企业内部改组、改制,企业的经济结构、组织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多法人、多投资主体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多种经济主体的经济关联和交往日益复杂,需要我们对外要应付购买者或供货方在时间、空间、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背离,维护企业利益;更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推进企业内部的市场化,传递市场压力和风险,形成集团内部市场链,促进集团内部的公平交易、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契约化管理是实现集团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行契约化管理,通过规范契约,履行契约,严格按契约办事,把过云上指下派、行政命令式的管理变成契约化管理,变成法律经济手段的管理,让依法治企精神渗透于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和层面,逐步形成各类经营行为全面的契约化管理体系,形成一个富有集团特色的新的管理平台。这样就可以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防范集团经营风险,提高集团的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促进集团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实施契约化管理是推进集团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
契约化管理的实施,无论是传统的行政权威对它的硬性有碍,还是惯性的推诿扯皮对它的敷衍应对;无论是秩序的调整必然带来的逆向摩擦,还是观念上的习惯势力的无形冲击,都不能抵毁契约化这一法制机制特有的约束性、规范性、强制性的作用彰显。从从某些集团契约化实施以来取得的初步效果我们不难看出,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负责的权利义务意识得以强化,明明白白做事,认认真真负责的制度体系正在完善,良性循环的内部经济运行秩序已经形成。即将全面推开的契约化管理正在集团内部诸多经营管理领域中显示出它的强大的生命力。
(一)契约化管理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有效保障。企业集团的经济动迁由内部运行和外部运行两个部分构成。集团内部的产、供、销是一个相互衔接有机结合的循环网,各环节之间的接链是否科学、有序,不仅关系到内部经济运行的正常化,也关系到整个经济运行的质量。契约化管理运用法律规则约束各运行环节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弥补政令不畅、效率低下等行政手段难以克服的不足,实践已经证明,实行契约化管理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