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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农贸市场规范设计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
,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
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
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
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
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确定的责任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4 场地要求
4.1 选址
4.1.1 农贸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浙江省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
定执行。
4.1.2 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4.1.3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 建筑
4.2.1 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4.2.2 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
4.2.3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必须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4.2.4 农贸市场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2.5 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
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2.6 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4.3 面积
4.3.1 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
积不低于XX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 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
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3.3 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4.4 装修
4.4.1 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4.4.2 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4.4.3 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4.4.4 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线路等。
4.4.5 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5 场内布局
5.1 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理,
分区标志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市场内根据需要设
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5.2 活禽经营区要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5.3 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
贮运鲜活家禽。
5.4 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场经营
肉类、活禽、豆制品、蔬菜等农产品。
5.5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5.6 市场内禁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准销售现炒现卖食品。
5.7 不属本标准3.1条款规定的商品不得在农贸市场内经营。
5.8 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
、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5.9 场内设置顾客服务休息区。
6 设施设备
6.1 给排水设施
6.1.1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
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6.1.2 购物通道下水道宜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得设明沟。
6.1.3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6.1.4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
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垃圾。
6.1.5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gb8978。城市农贸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
村农贸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6.1.6 农贸市场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
6.2 供电设施
6.2.1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6.2.2 柜台上方应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
6.2.3 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6.3 通风设施
6.3.1 农贸市场要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
6.3.2 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XX平方米以下的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XX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
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的设置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6.3.3 活禽销售点必须设置排风设施。
6.3.4 非单体建筑的新建农贸市场,排风机、排风口的设置除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外,四周要设有若干气窗,保持室内自然通风
良好。
6.4 垃圾处理设施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
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
6.5 消防安全设施
6.5.1 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 农贸市场应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6.5.3 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6.6 冷藏保鲜设备
6.6.1 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必须配备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6.6.2 经营冰鲜水产品要配备冰台。
6.6.3 XXm2以上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7 柜台设置
7.1 总体设计
7.1.1 农贸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或条状式设计柜台。面积宽敞、人流量大的市场宜采用岛状式设计。农贸市场内所有的柜台设
置应整齐排列。
7.1.2 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应扩大商位面积。单个柜台面积宜设置为长1.5米?2米,宽0.75米?1.0米设置,柜台高度宜为0.7米
?0.8米。
7.1.3 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止口,高度不低于0.05米。
7.1.4 柜台内应留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7.1.5 柜台区域内鼓励配备若干统一的容器,供经营户堆放杂物。区域内应保持整齐清洁,无吊挂、无杂物、无废弃物。
7.2 分类设计
7.2.1 蔬菜柜台鼓励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
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米出入口。
7.2.2 水果商位鼓励采用开架摆放式设计。柜台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柜台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组合装配式相结合。
7.2.3 冰鲜水产品交易区柜台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相对集中。内墙面铺设瓷砖到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
台面采用不锈钢结构或砖砼结构,台面上加装多孔不锈钢板,外贴瓷砖,内外侧地面均设排水明槽。
7.2.4 活水鱼交易区宜设计为0.3米-0.5米高度的柜台,上面摆放市场统一设置的蓄养容器或直接砌成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隔
蓄养池,柜台外沿设高为0.2米的挡水板,水池内设有直径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每个商位内设置统一的杀鱼操作台面、水龙头与 3
排水口,并安装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
有条件的市场鼓励将活水鱼交易区设置为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台。
7.2.5 肉类柜台宜用厚质木板铺面,便于切割。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设计在厚质木板的台面上(即嵌在台面内),或在柜台内
统一留有摆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应统一固定设计。
肉类区柜台上方应设有专门的悬挂肉类产品的设置和长度统一的挂钩,便于整齐悬挂。
7.2.6 活禽交易区必须设计为集销售、宰杀功能为一体的全封闭透明式的营业房。内设多个商位,并配有通风和排水设施、清洗水
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成设施,以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臭味外传。
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立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设立上述设施。
7.2.7 豆制品柜台上采用玻璃半封闭式与外界隔离的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内配豆制品专用的放置或展示设施,留有冷柜电源插座。
7.2.8 副食品经营宜采用专间设计,并配置统一的货架和柜台。
7.2.9 熟食品营业房,采用统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设计,并设柜式售卖窗。室内必须设洗手、消毒、更衣等设备,悬挂造形美观、照
明度好的灯光设施。
8 商品陈列与销售
8.1 蔬菜类
8.1.1 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8.1.2 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锁整齐捆扎,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8.1.3 需保鲜的蔬菜采用保鲜膜包装,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8.2 鲜冻肉类
8.2.1 猪肉类商品的销售必须持有当日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未实行定点屠宰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疫合格后方可
上市销售。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
8.2.2 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
8.2.3 肉类食品整理加工销售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或整理室)和相应设备,并预留有冷藏场地。
8.2.4 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8.2.5 保持销售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配置适于实际使用的水龙头,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并应每周进行一次
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天清洗。
8.2.6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8.2.7 当天交易后剩余的鲜猪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8.3 水产品类
8.3.1 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8.3.2 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8.3.3 实施水产品“二去”服务的冻鲜、活鲜水产品柜台内应配置统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台和统一的废弃物收集桶,严禁
在地面上进行操作。
8.3.4 水产品零售点每日交易结束,必须对交易区域和设备设施、包装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进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
一次。
8.4 豆制品类
8.4.1 豆制品销售必须持有当日定点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
8.4.2 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8.4.3 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8.5 熟食卤品
8.5.1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8.5.2 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
,并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5.3 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或密封型容器包装。
8.5.4 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戴帽,清洗双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8.5.5 熟食经营应实行收银台和销售台分离制度,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
8.6 酱腌菜类
8.6.1 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有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6.2 严禁用手直接触摸食品。
8.7 清真食品
8.7.1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族政策。
8.7.2 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9 包装
9.1 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提倡使用经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可降解塑料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
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9.2 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 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10 卫生
10.1 环境卫生
10.1.1 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10.1.2 农贸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10.1.3 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天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
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
物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10.1.4 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
人员。
10.2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0.2.1 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10.2.2 熟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14881。
11 市场规范
11.1 规范
11.1.1 农贸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11.1.2 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11.2 质量规范
11.2.1 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11.2.2 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
检测设备,每日必须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11.2.3 场内经营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户要索取有关证件并
建立进货台帐,建立农产品销售追溯制度。
11.2.4 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11.2.5 对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11.3 证照规范
11.3.1 场内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允许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11.3.2 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单、确认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11.4 价格规范
11.4.1 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11.4.2 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
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11.4.3 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1.5 计量规范
11.5.1 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11.5.2 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5.3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净重秤量,公平秤复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记录,提供校秤凭证,定期公布校秤结果。
11.6 服务规范
11.6.1 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
11.6.2 应设立服务台,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必须设置预陪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11.6.3 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电子公平秤、导购图、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fresh agricultural market development tendency, the two market patterns of agricultural wholesale markets and farmers markets has been determined in the article. The problems of status market have been found and on which the market planning layout should be coordinated, scientific, feasible and flexible. Taking full account of the principles, the article determines the standards and requirements of wholesale markets and farmers markets separately. Finally, policy recommendations are proposed from the view of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Keywords: fresh agricultural market; agricultural wholesale markets; farmers markets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
鲜活农产品市场,是指从事蔬菜、水果、食用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批发或零售的固定场所。鲜活农产品市场是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关系非常密切的商业设施,但长期以来不被重视,自发形成的市场缺乏规划指导,出现了诸多问题。随着消费者对购物环境和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从国家到地方纷纷出台了关于鲜活农产品市场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的鲜活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来满足市场需求。
1鲜活农产品市场发展趋势
1.1农产品批发市场变化趋势
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具有重要地位。中国经由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比重高达70%以上,并且这一比例仍在继续升高;在中国大中城市中,经由批发市场提供的农产品比例约占80%。据农业部2009年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农产品批发市场3600多个,年交易总额14488.9亿元。这些农产品批发市场以综合类为主,占批发市场总数的35%。
目前国内农产品市场生产规模小,经营散乱,且缺乏统一组织的行业协会,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在规划中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在信息化和市场化的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大型化和集中化的发展趋势。
1.2农产品零售市场形态演变
中国农产品零售市场最初以“街市”形式出现,都是位于街道上的露天市场,这种形式至今在乡镇和部分小城市依然定期存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世纪末,中国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发生了3次深刻的变化,分别经过了国营菜市场时期(1980~1984年)、农贸市场时期(1985~1995年)和超市时期(1996年至今)[[1]董晓霞,毕翔,胡定寰.中国城市农产品零售市场变迁及其对农户的影响[J].农村经济,2006,(2):87-90.][1]。新世纪随着电子商务及其相应设备的完善,出现了网络菜市场,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2]罗艳,王青.基于供应链的网络菜市场形成机理研究[J].广州农业科学,2011,(18):165-167.][2]。
国家有关政策的推动是超市迅速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2000年开始,北京、上海、深圳、南京、福州、杭州等大城市先后制定政策,推进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革的进程。然而这些改造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除了福州和深圳,大部分城市的“农改超”陷入了倒闭或者亏损的状况中[[3]何瑞彪.长沙市农贸市场规划布局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6.][3]。2011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4]新华网.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EB/OL]. .cn/g/20111008/185810584330.shtml,2011-11-08.][4]。农贸市场回归鲜活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与发展的主体。总结发达国家农产品零售市场发展的经验发现,在超市业态已存在近百年,成为生鲜农产品零售主导业态的情况下,农贸市场依然存在并占有相当部分的市场份额。因此,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农贸市场都将是鲜活农产品零售市场的主体形式。
2现状市场存在问题分析
现状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整体较弱。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一些大中城市农产品市场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从珠海、长沙、保定、余姚、晋城等不同规模城市的情况来看,现状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5]冉磊,张旭.浅谈农贸市场规划的原则——以保定市农贸市场规划为例[J].小城镇建设,2007,(8):37-40.
段晶晶,硕士,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师。
王悦,高级工程师,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任工程师。
齐小峰,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师。
][5]:
(1)市场布局不合理
由于缺乏规划指导,现状市场自发性特征明显。许多市场选址没有考虑周边交通、用地等实际情况,影响市场长期效益。如晋城市蔬菜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和肉类批发市场集中分布在市区北部的书院街上,周边人流集中,影响城市交通,也限制市场自身的长远发展。
市场布局不合理还表现在新城区和老城区市场分布不均,新区市场建设未跟上城市建设的步伐,市场普遍缺乏。
(2)市场建设标准低
多数市场内部设施简陋,排水、卫生、冷藏等设施条件不足,尤其是水产类产品,在简单分区条件下,市场内脏乱现象严重。露天市场则给环卫工作增加了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
(3)马路市场大量存在
在市场摊位费较高及数量不足的情况下,马路市场大量存在,与农贸市场形成不良竞争,导致市场空置率高,甚至倒闭。以晋城市凤台小区为例,小区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多个路边固定摊位形成马路市场,经营成本远远低于农贸市场,使农贸市场内多半摊位闲置,浪费资源。
马路市场一般在居住人口密集又缺乏正规市场的地段自发形成,其规模虽然不大,但由于缺乏监督管理,对道路交通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3市场规划布局原则
(1)协调性原则
与城市规划相协调。鲜活农产品市场布局应与人口分布相适应,规划应充分与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结合,根据居住区的分布合理布局。
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原则。随着现代城市建筑、城市环境质量的不断提升,鲜活农产品市场作为城市构成元素之一,在建筑形式及建筑色彩等方面应该充分与城市建设状况、市场周边环境相协调。
(2)科学性原则
农产品批发和零售两级市场的特点不同,对市场位置的要求也截然不同。批发市场对交通便捷度要求较高,农贸市场被称为“街市”,“街”一字充分体现出农贸市场的最基本特征和要求,就是最大的可达性和便民性。根据市场所处的位置及区域未来的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其建设模式、市场类别、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指标。
(3)可行性原则
农贸市场投资成本回收周期较长,选址时需充分考虑这一特点,在兼顾其他条件的同时,应选择投资相对较低的地块,以降低建设与运营成本,提高可实施性。
(4)弹性原则
鲜活农产品市场的布局规划应该具备一定弹性。在保证用地的条件下,对不同地段、不同服务人口的市场建设形式可依据规划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4鲜活农产品市场规划布局标准与要求
4.1批发市场规划布局
(1)市场规划标准
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服务范围一般指城市,并辐射周边区域。根据《晋城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末批发市场服务人口约105万。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模没有严格和统一的标准,但近年来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集中化和大型化的发展趋势。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和年交易量发现,占地面积与年交易量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部分国家和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
按照每人每天1斤蔬菜的消费标准计算,105万人每年的蔬菜消费量约20万吨。计入水果、肉类等其他鲜活农产品的消费,规划批发市场的年交易总量在60万吨以内。按照市区每个批发市场占地10公顷的建设标准,一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满足晋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规划期末人口的消费需求,但为了避免垄断,形成市场竞争,可以规划两个批发市场。
(2)市场选址
农产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对周边的交通条件要求比较高。首先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靠近中心城区,因为中心城内超市、菜场等商业网点集中,是配送中心的主要供、配货对象,靠近中心城能缩短运距、降低运费、迅速供货。其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靠近交通主干道出入口。目前公路仍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供、配货的主要货运方式,尽可能临近高等级公路出入口,满足快速物流的需要。
4.2农贸市场规划布局
(1)市场服务半径及服务人口
目前有关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主要是地方规范,《晋城市人民政府鲜活农产品批发及零售菜市场管理办法》中要求新建市场的建筑面积要在600㎡以上,服务人口1万人。一万服务人口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区规模相对应,结合晋城市已经编制的相关规划,可以确定服务半径为500米左右。考虑到不同居住小区的容积率有差异,服务人口约为1~2万人。
(2)市场规模
市场规模的确实需要具体的指标。根据以上要求,确定晋城市中心城区新建农贸市场的规模按照建筑面积60㎡/千人,占地面积100㎡/千人的指标进行确定。
(3)市场建设形式
农贸市场一般独立占地,但在已建成住宅区内,用地往往难以满足需要,因此可采用独立式室内市场(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室内市场)和连体式室内市场(与其他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市场)两种类型。
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地块及周边的具体情况确定市场的建设形式,但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他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5农产品市场建设引导与政策建议
农贸市场属于微利行业,既需要保证业主一定的收益,又不能因为租金等成本过高而增加老百姓的负担,还面临超市和马路市场的竞争。缺乏相关政策保障条件下,农贸市场难以生存。因此,重视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是解决目前农贸市场存在问题的首要条件。
(1)强化批发市场监督管理
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流通中保持稳定是农产品市场正常运行的保障。通过信息平台实时掌握市场的供需状况和价格水平,针对各种突发危机,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严格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从源头保障农产品的安全性。规范市场收费行为,非常时期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对农产品价格进行有效调控,稳定市场运行。
(2)保证农贸市场用地
农贸市场属于商业用地,不具备竞争优势,很容易被其他商业形态所替代。需要明确规定,新建及改建居民区必须配建农贸市场,规划部门在项目审批时明确市场位置和面积。
(3)保障市场功能不变
目前政府财政不能作为市场建设主体的全额负担,但可以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规划建设,以确保市场功能不变。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经营管理,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4)制定市场建设规范
现状市场建设标准低,需要制定详细规范,对环境卫生以及各种设施条件提出要求,也便于统一管理。
每个农贸市场按照经营摊位一定的比例,提供给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调查发现,多数市民对本地蔬菜情有独钟,即使价格略高于市场同样产品。提供本地蔬菜销售的平台,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也提高了本地蔬菜的市场比重,对晋城市这样以外调蔬菜为主的销售市场尤为重要。
鲜活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相对于其他项目,这项规划的编制还不成熟,项目组在规划过程中遇到过多次难题,比如市场布局标准的制定,看似简单的结果经历了反复的讨论与沟通。本文结合晋城市的规划,对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的规划方法进行梳理,希望能够为此类规划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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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艳,王青.基于供应链的网络菜市场形成机理研究[J].广州农业科学,2011,(18):16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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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华网.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EB/OL]. .cn/g/20111008/185810584330.shtml,2011-11-08.
[5]冉磊,张旭.浅谈农贸市场规划的原则——以保定市农贸市场规划为例[J].小城镇建设,2007,(8):37-40.
一、科学规划建设
1.合理布局设置。县城区配建农贸市场,坚持以“方便群众、合理布点、标准建设、规范运营”为指导,坚持与城市建设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按照服务半径1000米左右和10-15分钟便民服务圈的要求,结合小区(或片区)容量、人口等因素配建大、中、小型农贸市场或平价直销店。县商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提出县城规划区农贸市场规划布点方案,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批,新出让地块时,县规划部门作出配建市场规划安排,与建设项目同步组织实施。县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拟建农贸市场的产权关系及在出让地块中的具置、主体结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运营时间等相关内容。县国土部门根据该规划设计要点编制土地出让(划拨)相关文件(合同)。
2.明晰产权属性。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点,确认配建农贸市场产权关系。①产权为国有的,农贸市场用地可直接划拨,由县城司或所在镇区按规划要求负责建设、经营。②产权为开发商的,由县商务、工商部门提出建设标准,县规划、国土部门明确竣工和运营时间,住建部门负责工程监管验收。达不到建设进度、标准和验收不合格的,由县规划、住建部门落实限期整改,或暂停本小区住宅房屋销售和权证办理。③产权为第三方的,对招引民资建设的市场,其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并由投资人按标准、规范要求组织建设经营,同样由上述相关部门负责监管。
3.坚持建设标准。新配建的农贸市场,不论产权属谁,都要统一按县商务部门提出的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市场主体结构,水电安装、卫生环保、消防安全、检验检测、车位设置等公用设施配置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市场内部布局,总体上要按照超市或商场式经营格局设置,其区域划分、门点(摊位)配套建设、安装,要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满足不同商品经营、加工、宰杀的个性要求。具体按照市政府办盐政办发文件明确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安装。按上述标准建成后,由县商务部门牵头,会同规划、住建、国土、工商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4.推进平价直销店建设。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作为农贸市场的补充形式,要适度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住户(连片)超过300户、且周边1000米范围内没有配建农贸市场的,在该小区配建的社区、物管用房中预留50平方米以上的一楼用房,开设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
二、规范运营管理
1.产权为国有的,建成验收后,转由相关镇(区)或城司实行市场化招引的专营公司,负责市场内部及四周门面的招租、经营管理和设施维护改造。
2.产权为开发商或第三方的,建成验收后,由产权人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建成不能正常经营的,由属地镇(区)无偿收回经营权,并纳入规范渠道经营管理。
3.配建农贸市场不论产权属谁、由谁经营,都不得分割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4.配建农贸市场投入运营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场所在镇区为该市场的主管责任单位;工商部门负责市场内部监管,规范交易行为,打击违法经营,督促市场经营方履行卫生、秩序、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等管理职责;规划与城管部门负责市场外部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县商务部门负责市场的地产品组织供应和农超对接,组织和引导品牌农副产品进场销售;农委负责农产品检测服务;物价部门负责价格指导、监测监管;其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配合管理。
三、保持政策衔接
1.对县城区新配建农贸市场,实行政策扶持。2013年新开工的配建农贸市场,参照盐城市区的做法,按时建成并投入运营后,由投资人申报,县商务局会同规划、国土、住建、工商等部门进行核查,报县领导审批,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建设进度
农产品市场作为沟通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桥梁与纽带,是保障城市供给、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支撑体系。鉴于全县农产品市场体系基础薄弱,以街、路为市的现象比较突出,市场功能严重缺失,加快市场体系建设迫在眉睫。为此,县委、县政府决定今年实现乡镇规范化农贸市场和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全覆盖。这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乡镇(街道)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上来,认真选择和落实项目业主,积极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加强项目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今年11月底之前完成乡镇规范化农贸市场和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全覆盖目标任务。
二、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确保建设质量
(一)抓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政府规划、市场运作、特色突出、功能完善”的原则,因地制宜,长远考虑,避免重复建设,积极指导项目业主搞好规范化农产品市场改造、建设。截止7月底,尚有部分乡镇(街道)没有完成项目的申报和规划、设计工作。请相关乡镇(街道)接通知后,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组织项目业主填报《县年度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改造项目申请书》和《年标准化菜市场建设项目申请表》,积极创造开工条件,尽快开工建设,确保建设进度。
(二)严格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项目实施前,项目业主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乡镇(街道)审定后报县商务局备案。各乡镇规范化农贸市场和城区标准化菜市场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乡镇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试行)》和《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组织建设。要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合格。加强投资概算控制,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做到专户、专账、专人管理,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合理合规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三)抓好项目验收,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项目竣工后,按照《市乡镇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改造验收办法》和《市市级商业示范社区和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验收工作方案》(渝商委〔〕211号)及时申报验收。项目验收申请由项目业主提出,乡镇(街道)加注意见同意验收后,县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时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兑付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乡镇规范化农贸市场20万元/个,城区标准化菜市场30万元/个,同时给予所在乡镇(街道)工作经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