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3 09: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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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工程,又称为还原工程,逆向工程。反向工程的概念,最早出现在集成电路和布图设计权保护领域,原指对他人“掩膜作品”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这些分析评价的结果,来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近年来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快速发展,计算机软件领域也出现了反向工程的情况。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也称为计算机软件逆向工程、还原工程,指的是对他人软件的目标程序,通过逆向分析与研究的手段,来推导出他人的软件产品所使用的思路、原理、结构、算法、处理过程、运行方法等设计要素,将之作为参考,以帮助自己开发相似或相同的软件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比较一致,主要包括分析研究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功能特性,诊断和排除计算机软件原程序中存在的错误,开发计算机软件原程序的功能相似产品、附属产品,或兼容产品,还有就是分析计算机软件某一程序是否侵害其他计算机软件程序的著作权,提供研究结果报告,作为法院裁决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的参考。
1 概述
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主要指的是通过对某种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结构、原理以及功能进行分析研究后,制作出功能相近、但又不完全一样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说,计算机软件的反向工程,其技术的主要过程是分析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并且在分析计算机软件程序的过程中,使高于源代码级别的、更抽象层次的运行程序,得以逐渐建立起来。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使用有利于逆向工程的软件产品,有助于完善这个过程的建立。从广义上讲,通过对某种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结构、原理以及功能进行分析和研究后,制作出功能相近、但又不完全相同的产品,属于反向工程的一个基本概念。
在计算机硬件领域内,反向工程也得到了应用,微软公司利用反向工程来开发人体力学鼠标器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微软公司生产的鼠标器,其功能很简单,只需要3个按键,就可以满足用户使用的需要。但是,如何才能让鼠标器的手感最好,且经过长时间使用也不产生疲劳感,却是生产厂商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对此,微软公司的研究人员进行了研究,首先,他们根据人体工程学的知识,制作了几个鼠标器模型,给使用者使用并评估,然后,根据使用者的评估意见,直接对模型进行修改,不行再次修改,这样经过多次修改,直至修改到所有使用者都满意为止。最后,再将修改后的鼠标器模型数据,利用反向工程软件imageware生成cad数据。这样,当他们生产的外观新颖、曲线流畅的鼠标器推向市场后,由于其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手感舒适,不易疲劳,迅速获得了广大用户的认可,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2 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在生产中的应用
1)了解计算机软件产品生产厂家的实力。在购买某款计算机软件产品前,先对该计算机软件产品进行适当的反向分析,以确认厂家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我们的安全需求。例如,由于网络安全产品的特殊性,在购买一批网络安全主动防御产品前,为了进一步获取该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符合我们的安全要求,可以采用反向工程的办法,在适当的层面上,对该计算机软件产品进行逆向分析,以确认该计算机软件的安全性以及技术优势。
2)分析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功能。计算机软件厂商在很多时候会公开自己的很多组件接口,以方便客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开发自己使用的第三方组件。有的时候,由于计算机软件厂商的失误或错误,会导致客户自行开发的第三方组件出现一些未知问题。这个时候,反向工程就再次发挥作用。我们可以对计算机软件厂商的组件进行适当的反向工程分析、研究,以找到组件接口的内部逻辑流程,之后,就可以根据研究出的组件接口的内部逻辑流程,来创建更加和谐的兼容组件。
3)分析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存在安全漏洞或设计缺陷。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内,安全是最为重要的。因此,在选择使用某款计算机软件产品前,需要采用反向工程的手段,对该款软件产品进行逆向分析,来研究该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存在安全漏洞,以及是否存在设计方面的缺陷。通过对计算机软件安全性的逆向分析,可以使该款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安全性得到验证。
4)对计算机软件产品进行相似性对比。对计算机软件产品相似性对比分析,此项应用与著作权法律相关。例如,某家规模计算机软件厂商,通过采用逆向工程的办法,偷偷使用了另外一家计算机软件厂商的功能模块。如果他的行为被这一家计算机软件软件厂商发现,则该计算机软件生产厂家可以使用逆向工程,对这家软件厂商的产品进行对比分析,来确认代码是否存在相似性,从而判定是否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反向工程的合法认定
反向工程的利用是不是构成侵权,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赵小雷律师就法理与实践的方面对此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第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说这些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不构成商业秘密:(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上述对此做出了规定,从法条上看如果通过正规途径运用反向工程获悉的商业秘密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另外通过正规途径运用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运用到相关产品中不构成侵权,但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如果通过正规途径获取的是获得国家专利的商业秘密,按照法条获得国家专利的商业秘密也是商业秘密,所以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按《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虽构不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如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相关商业秘密应用到产品中去即违反《专利法》。所以结合《解释》和《专利法》可以理解为通过正规途径和反向工程获得的未获得专利的商业秘密并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应用相关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这里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专利法》第五十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解释》第十二条可以说是对《专利法》第五十条的具体操作的规定,即是在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通过正规途径的反向工程获知专利技术的商业秘密,在此基础上去进行技术革新,如果这种技术革新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法律即规定其合法性。所以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解释》第十二条与《专利法》第五十条存在着一定的稳定的必然关系。
第二,如果通过正规途径运用反向工程获取的是获得国家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商业秘密,通过对以上法条的解释,获得的商业秘密行为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专利法》中对什么样的情况下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规定也不是很明确。
一般可以认为,私权之间所形成的“禁止条款”与反向工程豁免公共政策相违背,构成商业秘密权利滥用,因此该禁止条款效力理应不予认可。换言之,在商业秘密法保护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无权阻止社会公众通过反向工程这一正当手段对其商业秘密信息的获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于某些客体如计算机软件禁止反向工程的,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除非技术权利人申请专利保护。当然,在适用反向工程豁免时,其中已知产品必须是以正当和诚实的方式获得的,例如从公开市场购买、公共领域获得,方可豁免。
反向工程知识产权诉讼的手段
反向工程推动技术的不断进步,技术进步又会促进反向工程,而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既要发展技术,利用反向工程,又要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因此对反向工程又有诸多的限制。
反向工程在司法解释中被定义为,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折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为避免该条款被滥用,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中国开源软件推进联盟专家委员会陈伟博士告诉本刊记者,就集成电路芯片而言,由于布图设计的全部图形分别存在于集成电路表面下不同深度处,所以实际中多采用逐层剥蚀,再用显微摄影技术将其拍摄下来,测出其尺寸即可复制出全套布图设计。反向工程的方法在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世界各国厂商无不采用这种方法来了解别人产品的发展,如果严格禁止这种行为,便会对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造成影响,所以各国在立法时都在一定条件下将此视为一种侵权的例外。为了教学、分析和评价布图设计中的概念、技术或者布图设计中采用的电路、逻辑结构、元件配置而复制布图设计以及在此基础上将分析评价结果应用于具有原创性的布图设计之中,并据此制造集成电路,均不视为侵权。但是,单纯地以经营销售为目的而复制他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而生产集成电路,应视为侵权行为。
据陈伟分析,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一直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尚无任何国家在其软件保护法中允许对软件实施反向工程的行为。因为软件作为一种技术产品要考虑到产品的兼容性,所以绝对禁止反向工程行为可能影响软件技术的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 依靠劳动力、土地等资源优势以及灵活的经营,我国的中小企业以强大的生产力支撑起了“中国制造”。但是,这种要素导向型经济的弊端也正在日渐显现。由高消耗、高成本、高污染、低效益的生产模式引发的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由西方发达国家频繁发生的专门针对中国的高技术出口封锁,到国际产业界频繁发生的专门针对我国企业的专利费索取案例,林林总总,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和竞争力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很显然,告别传统的要素导向型经济的发展模式,推动中小企业向创新导向型经济转变,已经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占据全国企业总数的99.6%,其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9%,提供的出口占出口总额的68%,交纳的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8%,并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机会。显然,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和就业扩大的重要基础,并以其灵活的运行机制和市场适应能力,成为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鉴于科技创新的高投入、高风险,以及技术能力的内生性、累积性,以及我国广大中小企业长期形成的技术上的“路径依赖”等矛盾和问题,短期内简单、笼统倡导所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也必须一概地在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上实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赶超和创新战略,是既不太现实,也是很难有所作为的。因此,研究如何促使正处于产业技术链下游且还不具有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能力的我国多数中小企业能够以最有效的方式直接掌握和运用当代科技创新发展的最新成果,策略性地选择那些最适合自身状况的关键技术领域及其创新路径与模式进行创新开发,在此过程中获取创新能力的积累与提升,进而缩短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最终实现自主创新水平的超常规赶超,无疑就是本文所试图要解决的问题。
二、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战略定位
自1912年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提出“创新”(innovation)这一概念至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和系统的创新理论体系,并在引领世界各国经济增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熊彼特看来,“创新”包括以下内容:(1)引入一个新产品或提供一种新的质量;(2)引进新技术,即新的生产方法;(3)开辟新的市场;(4)开拓并利用原材料新的供应来源;(5)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由此可见,熊彼特的创新概念包含的范围很广,涉及技术性的创新(如产品创新与工艺创新)及非技术性的创新(如服务创新、组织管理创新或制度创新)两大方面。
然而,目前对于创新的理解,无论是在产业界还是政府部门,甚至学术界,人们的首先反应往往就是原始创新、根本性创新。因此,基于创新的不可预测性或明显不可管理性以及大投入、高风险性,导致了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大量的中小企业,都视创新为可望不可及的事情。而实际上,创新并不意味着一切都要从零开始,这就好比做麻婆豆腐不必从种豆子开始一样。企业的创新能力,不仅在于能产生科研成果,更重要的是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应用和市场开拓。所以,我们必须要突破对于创新模式的狭隘理念与误区,拓宽视野,从一个更加广泛的维度来思考创新的模式。
诚然,现阶段条件下,对于我国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在技术创新的战略定位上,总体而言无疑应当倡导、鼓励和支持其在核心技术领域里实施创新,开发并争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与此同时,当前更要注意引导广大中小企业关注并及时跟踪核心技术的发展趋势,积极地同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争取比竞争对手更快、更优惠地取得核心技术的使用权。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企业所谓的独特的竞争优势,它的产生往往具有形成的累积性、环境的匹配性和整体组合性,离开了企业特定的历史因素和环境条件,往往就产生不出其特有的效果,亦即别的企业所“偷不去、买不来、拆不开、带不走”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我们在强化企业的非核心技术创新的同时,还要特别提倡加强非技术方面的创新,诸如经营观念、营销手段、服务质量、管理模式等许多方面。国内外许多知名企业之所以成功,很多并不完全是其技术方面如何世界领先,而是在这后一方面内容的不断创新发展,有其独到之处。
三、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策略选择
1、准确的市场细分与定位
市场不败的秘诀在于是否选准了免予竞争的领域。从西方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的实践看,中小企业的成功,依赖于它在特定市场领域中的科学定位,依赖于企业在市场中能否寻找到处于领先地位和免于竞争的“生存空间”。美国经营学家保罗·索尔曼曾提出,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应寻求“生态空间”。因此,基于企业自身实际,科学的市场细分与准确定位就成为了中小企业寻找市场成长空间的重要方法。
对于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提出并运用“生存空间”的创新理念,实际上就是要在大企业涉足的边缘地带、企业之间相互协作的生存空间、其他企业进入之外的自然生存空间、市场夹缝生成的空白地带、潜在的科技产品市场领域、传统技艺与现代科技的综合应用以及特殊资源的利用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能力和专业化优势,争取在一些特殊产品市场和技术上成为佼佼者。
2、潜心掌握技术转化为商品和市场的手段与方法
技术是企业盈利的手段。然而,技术本身永远不应该是目的。追求技术的原动力是市场和竞争,但市场和竞争同时也可能成为追求技术进步的一个制约因素。企业在技术上的领先,并不一定就能够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懂得如何开发技术固然重要,但如何应用这些技术,并把它和市场更好的结合,同样是一个重大挑战。
现阶段条件下,我国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创新生存与发展的威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并不是我们技术创新能力的不足,而是技术商业化能力的严重缺失。中国科协《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报告(2003年)》所显示的数据对此现象给予了有力的佐证:我国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或者应用于生产的项目数,人均仅为0.78件;其中成果转换为产品或者应用于生产的项目数为零的高达74.5%。相比之下,日本等发达国家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率一般却高达70%至80%。因此,对于我国广大的中小企业而言,不仅要潜心于核心技术的研发,更要潜心于掌握把技术转化为商品的方法,尤其是掌握如何有效地把技术转化为商品并推向市场的方法。这正是一个企业积累技术能力所必须经历的过程,也是一个企业走向成功所必须遵循的发展规律。
3、重点寻求“know-who”而不是“know-how”
创新活动的结果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研发的早期阶段更是如此。目前我国广大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现状决定了我们的创新策略必须要实现从寻求“know-how”(技术诀窍)到寻求“know-who”(合作者)的转变。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早期,竞争能力的关键在于缩短从开发到实际投产的时间,以求快速响应客户的需求。那么,在技术和市场变化快速,产品寿命周期日渐缩短,研究开发项目越来越耗时耗资的今天,以至仅关注企业内部关键技术开发已不能再产生竞争优势。企业的竞争力已经更加取决于有效学习、取得和运用最新知识的能力以及将发明转变为突破性创新的能力。
日本是少数达到西方国家工业发达程度的东方国家。日本的崛起曾引起西方社会的极大震动。因为在过去的40多年中,日本恰恰在西方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技术领域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并在许多领域打败了西方的大企业。而其中的成功秘诀之一就是,在西方公司非常强调本公司自己的发明创新(know-how)的时候,日本公司则十分清楚自身的弱项,通过大量的正式与非正式手段,寻求外部的知识支持,也就是说强调“know-who”的寻找。佳能、索尼和丰田三公司就通过技术突破的外源化,从大学、供应商和海外实验室补充专业技能等手段,竞相“寻求合作者”(know-who)而妥善地解决了技术和产品创新两方面日益增长的难题。日本企业这种通过向外部企业“借用”技术源的做法,应该成为我国企业学习的楷模。
4、战略性运用反向工程技术
学习竞争者创新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对“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RE)技术的战略性运用。国外的历史和实践已经证明,在一定阶段,通过反向工程实现企业创新能力的积累和提升是一个国家创新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一项针对500多家欧洲企业所做的调查研究表明,接近50%的企业认为,通过反向工程所积累的技术知识对企业自身的创新活动极其重要。日本的丰田公司就通过非直接的技术移植,或反向工程进行原创性产品开发的做法,获取成功。远在20世纪30年代早期,Kiichiro Toyoda就确信他能复制和兼容福特、雪弗莱和克莱斯勒各家之长。他发现这种做法能迅速、有力地加强他的工程师的适应力,即使在丰田的研究和开发能力坚实地壮大了的今天依然保持着这一传统。
目前,“反向工程”作为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的一种基本途径,在我国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反向工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往往不是单个企业就能够独立完成或有能力承受的。因为“反向工程”的费用通常也需要到原始开发成本的60%到70%,而且需要大约三年的时间才能够成功。因此,为了促使企业能够更快地通过“反向工程”的实施获取技术创新能力的跨越式发展,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当对企业集成性“反向工程”系统的开发建设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在此,日本和韩国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当然,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更重要的还在于通过“反向工程”学习、消化、吸收已有的先进技术,进而研制与开发出“青出于蓝胜于蓝”的新产品,同时通过专利保护手段的及时采用,摆脱对于技术创新的“路径依赖”,以最终实现“突破性创新”的真正跨越。
【参考文献】
[1] 张雅:中小企业登上大舞台[N].经济日报,2006-9-14 (13).
[2] 石良平:中小企业是最活跃的创新基因[N].文汇报,2005-01-06(5)
[3] 张玉利:企业家型企业的创业与快速成长[M].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84
[4] Prakke F., The Management of the R&D Interface, Doctoral Dissertation, MIT, 1974.
[5] 吴贵生:技术创新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0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占据全国企业总数的99.6%,其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9%,提供的出口占出口总额的68%,交纳的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8%,并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机会。显然,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和就业扩大的重要基础,并以其灵活的运行机制和市场适应能力,成为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鉴于科技创新的高投入、高风险,以及技术能力的内生性、累积性,以及我国广大中小企业长期形成的技术上的“路径依赖”等矛盾和问题,短期内简单、笼统倡导所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也必须一概地在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上实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赶超和创新战略,是既不太现实,也是很难有所作为的。因此,研究如何促使正处于产业技术链下游且还不具有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能力的我国多数中小企业能够以最有效的方式直接掌握和运用当代科技创新发展的最新成果,策略性地选择那些最适合自身状况的关键技术领域及其创新路径与模式进行创新开发,在此过程中获取创新能力的积累与提升,进而缩短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最终实现自主创新水平的超常规赶超,无疑就是本文所试图要解决的问题。
二、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战略定位
自1912年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提出“创新”(innovation)这一概念至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和系统的创新理论体系,并在引领世界各国经济增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熊彼特看来,“创新”包括以下内容:(1)引入一个新产品或提供一种新的质量;(2)引进新技术,即新的生产方法;(3)开辟新的市场;(4)开拓并利用原材料新的供应来源;(5)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由此可见,熊彼特的创新概念包含的范围很广,涉及技术性的创新(如产品创新与工艺创新)及非技术性的创新(如服务创新、组织管理创新或制度创新)两大方面。
然而,目前对于创新的理解,无论是在产业界还是政府部门,甚至学术界,人们的首先反应往往就是原始创新、根本性创新。因此,基于创新的不可预测性或明显不可管理性以及大投入、高风险性,导致了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大量的中小企业,都视创新为可望不可及的事情。而实际上,创新并不意味着一切都要从零开始,这就好比做麻婆豆腐不必从种豆子开始一样。企业的创新能力,不仅在于能产生科研成果,更重要的是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应用和市场开拓。所以,我们必须要突破对于创新模式的狭隘理念与误区,拓宽视野,从一个更加广泛的维度来思考创新的模式。
诚然,现阶段条件下,对于我国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在技术创新的战略定位上,总体而言无疑应当倡导、鼓励和支持其在核心技术领域里实施创新,开发并争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与此同时,当前更要注意引导广大中小企业关注并及时跟踪核心技术的发展趋势,积极地同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争取比竞争对手更快、更优惠地取得核心技术的使用权。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企业所谓的独特的竞争优势,它的产生往往具有形成的累积性、环境的匹配性和整体组合性,离开了企业特定的历史因素和环境条件,往往就产生不出其特有的效果,亦即别的企业所“偷不去、买不来、拆不开、带不走”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我们在强化企业的非核心技术创新的同时,还要特别提倡加强非技术方面的创新,诸如经营观念、营销手段、服务质量、管理模式等许多方面。国内外许多知名企业之所以成功,很多并不完全是其技术方面如何世界领先,而是在这后一方面内容的不断创新发展,有其独到之处。
三、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策略选择
1、准确的市场细分与定位
市场不败的秘诀在于是否选准了免予竞争的领域。从西方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的实践看,中小企业的成功,依赖于它在特定市场领域中的科学定位,依赖于企业在市场中能否寻找到处于领先地位和免于竞争的“生存空间”。美国经营学家保罗·索尔曼曾提出,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应寻求“生态空间”。因此,基于企业自身实际,科学的市场细分与准确定位就成为了中小企业寻找市场成长空间的重要方法。
对于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提出并运用“生存空间”的创新理念,实际上就是要在大企业涉足的边缘地带、企业之间相互协作的生存空间、其他企业进入之外的自然生存空间、市场夹缝生成的空白地带、潜在的科技产品市场领域、传统技艺与现代科技的综合应用以及特殊资源的利用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能力和专业化优势,争取在一些特殊产品市场和技术上成为佼佼者。
2、潜心掌握技术转化为商品和市场的手段与方法
技术是企业盈利的手段。然而,技术本身永远不应该是目的。追求技术的原动力是市场和竞争,但市场和竞争同时也可能成为追求技术进步的一个制约因素。企业在技术上的领先,并不一定就能够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懂得如何开发技术固然重要,但如何应用这些技术,并把它和市场更好的结合,同样是一个重大挑战。
现阶段条件下,我国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创新生存与发展的威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并不是我们技术创新能力的不足,而是技术商业化能力的严重缺失。中国科协《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报告(2003年)》所显示的数据对此现象给予了有力的佐证:我国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或者应用于生产的项目数,人均仅为0.78件;其中成果转换为产品或者应用于生产的项目数为零的高达74.5%。相比之下,日本等发达国家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率一般却高达70%至80%。因此,对于我国广大的中小企业而言,不仅要潜心于核心技术的研发,更要潜心于掌握把技术转化为商品的方法,尤其
是掌握如何有效地把技术转化为商品并推向市场的方法。这正是一个企业积累技术能力所必须经历的过程,也是一个企业走向成功所必须遵循的发展规律。3、重点寻求“know-who”而不是“know-how”
创新活动的结果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研发的早期阶段更是如此。目前我国广大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现状决定了我们的创新策略必须要实现从寻求“know-how”(技术诀窍)到寻求“know-who”(合作者)的转变。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早期,竞争能力的关键在于缩短从开发到实际投产的时间,以求快速响应客户的需求。那么,在技术和市场变化快速,产品寿命周期日渐缩短,研究开发项目越来越耗时耗资的今天,以至仅关注企业内部关键技术开发已不能再产生竞争优势。企业的竞争力已经更加取决于有效学习、取得和运用最新知识的能力以及将发明转变为突破性创新的能力。
日本是少数达到西方国家工业发达程度的东方国家。日本的崛起曾引起西方社会的极大震动。因为在过去的40多年中,日本恰恰在西方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技术领域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并在许多领域打败了西方的大企业。而其中的成功秘诀之一就是,在西方公司非常强调本公司自己的发明创新(know-how)的时候,日本公司则十分清楚自身的弱项,通过大量的正式与非正式手段,寻求外部的知识支持,也就是说强调“know-who”的寻找。佳能、索尼和丰田三公司就通过技术突破的外源化,从大学、供应商和海外实验室补充专业技能等手段,竞相“寻求合作者”(know-who)而妥善地解决了技术和产品创新两方面日益增长的难题。日本企业这种通过向外部企业“借用”技术源的做法,应该成为我国企业学习的楷模。
4、战略性运用反向工程技术
学习竞争者创新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对“反向工程”(reverseengineering,RE)技术的战略性运用。国外的历史和实践已经证明,在一定阶段,通过反向工程实现企业创新能力的积累和提升是一个国家创新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一项针对500多家欧洲企业所做的调查研究表明,接近50%的企业认为,通过反向工程所积累的技术知识对企业自身的创新活动极其重要。日本的丰田公司就通过非直接的技术移植,或反向工程进行原创性产品开发的做法,获取成功。远在20世纪30年代早期,KiichiroToyoda就确信他能复制和兼容福特、雪弗莱和克莱斯勒各家之长。他发现这种做法能迅速、有力地加强他的工程师的适应力,即使在丰田的研究和开发能力坚实地壮大了的今天依然保持着这一传统。
目前,“反向工程”作为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的一种基本途径,在我国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反向工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往往不是单个企业就能够独立完成或有能力承受的。因为“反向工程”的费用通常也需要到原始开发成本的60%到70%,而且需要大约三年的时间才能够成功。因此,为了促使企业能够更快地通过“反向工程”的实施获取技术创新能力的跨越式发展,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当对企业集成性“反向工程”系统的开发建设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在此,日本和韩国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当然,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更重要的还在于通过“反向工程”学习、消化、吸收已有的先进技术,进而研制与开发出“青出于蓝胜于蓝”的新产品,同时通过专利保护手段的及时采用,摆脱对于技术创新的“路径依赖”,以最终实现“突破性创新”的真正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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