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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企业集团融资黑洞,有的明星企业存在泡沫破裂风险。
在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关联性企业授信风险认识不足,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造成银行授信超过集团客户的承债能力;另一方面,一些集团性客户在自身利益与银行利益发生冲突时,利用其股权结构的特殊性,通过不正常的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产权变动等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形成巨额的资金黑洞。这几年,如银广夏、达尔曼、德隆、上海周正毅等企业集团或家族关联企业贷款问题相继出现,银行信贷资产损失惨重,充分暴露了商业银行对这些集团客户的授信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存在一个怪圈,越是规模大的明星企业、越是资金宽裕的企业、越是众多的商业银行争抢的对象,即使这些企业不能提供财务报表,很多商业银行也会因为其他银行的抢“贷”行为而处于一种非理性的盲目跟进状态,如现在普遍存在的崇拜上市公司、明星企业现象,一些商业银行往往就是凭借有些企业上市和名牌的光环,不惜降低授信门槛,对这些企业存在的风险考虑较少,泡沫越吹越大,最终导致破裂。如达尔曼等一批上市公司摘牌退市,明星企业泡沫破裂、黯然倒闭,给众多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2、企业资金链轰然断裂,产能过剩突发行业信用风险。
不少企业在追求规模的持续扩张和利润快速增长的同时,忽视了不断扩大的资金缺口和债务规模,尽管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依然有竞争力,但由于超负债经营,财务基础脆弱问题突出,一旦遇到资金链断裂,就会像“达尔曼”、“德隆”、“托普”、“三九”等多家上市企业相继陷入到正常经营难以维继的困境,并突发债务危机,商业银行资产为此遭到严重损失的实例很多。
尤其是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的背后,是大量的银行信贷。目前已出现产能过剩的行业,由于以往盈利能力较强,’往往是商业银行相继追逐的对象,造成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过度集中与投入。而产能过剩行业作为当前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相关行业的企业在结构调整中很可能出现严重的资金缺口,经营将面临严峻的考验,一些企业很可能因此破产。影响较大的如“铁本事件”,该项目不仅违规,而且属产能过剩行业,被查处后项目下马,致使6家银行43亿元巨额贷款成为新的不良资产。上述分析表明,我国银行业有10%左右的不良资产来自于国家主导的产业结构调整,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脱节所带来的后果令人担忧。
3、房地产市场价格上下波动,潜伏着房地产信贷风险。
2007年以来,国家虽然针对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增长速度过快等问题,及时采取一系列调控措施,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初步成效。但是,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一些较为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夹,不少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因开发商资质问题,手续问题,银企人员内外串通违规交易,以及办理房地产假按揭问题,把巨大的次级贷风险危机转嫁给了商业银行。而一些商业银行由于没有认真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也未能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出现了重经营发展,轻内部控制,盲目跟进和集中过度授信现象,致使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次级贷问题,风险逐步增大。
2007年,银监会会同央行重点调整和细化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管理政策,对于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条件予以优惠,严格了非自住住房、商用房、二套房的贷款标准,并提高了此类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12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上涨10.5%。2007年12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0.5%,涨幅与上月持平;环比上涨0.2%,涨幅比上月降低0.6个百分点。主要有:一是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1.4%涨幅比上月低0.8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3%,涨幅比上月低0.7个百分点。分类别看,经济适用房、普通住房和高档住房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3.9%、12.1%和11.8%,环比分别上涨0.0%、0.3%和0.2%。二是二手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1.4%,涨幅比上月高2.1个百分点;与上月比,二手住房销售价格与上月持平。三是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7.0%,涨幅比上月高0.6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1%,涨幅比上月低0.3个百分点。办公楼、商业娱乐用房和工业仓储用房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8.3%、8.0%和5.2%,由于存在渐进式通胀的压力,房地产市场的波动。2007年,银行业中长期贷款增加一个很重要的增量因素是个人中长期贷款的迅猛增加,对此,2007年我国央行虽已出台第二套房贷的补充细则,但下一步则需金融机构在执行中严格把关。如何更有效地缩小中长期贷款利差、抑制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冲动,应当引起国内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
针对当前房地产潜在信贷风险加大的情况,中国银监会正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和实地调研等手段,逐月、逐季对房地产信贷质量进行密切跟踪和风险排查,旨在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提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4、全球大环境的不确定性,对中国“高增长低通胀”将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世界经济波动、特别是近期欧洲和美国经济出现剧烈波动,对中国经济增长将会产生不利影响。据2008年3月《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2007年全年有4600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机性资金流入我国。”据悉这一数据是2006年全年流入额的4倍以上,2002~2006年5年总额的2倍以上。除了揭示出流入速度加快,更在于警示了上述巨量资金具有突然集体撤离的可能性。而一旦“投机者在房市、股市、汇市获利之后撤出,或许会重演东南亚金融风波。”
世界经济从2002年进入新一轮增长期以来,已持续5个年头快速增长,成为战后世界经济周期史上较长的一次长周期扩张。从趋势看,在经历了一个增长周期后,世界经济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大。世界经济波动、尤其是美国经济如果出现较大波动,中国经济“高增长低通胀”态势将难以持续。原因有:一是全球金融体系中的流动性过剩严重,可能会造成通货膨胀和某些地区的金融危机,而规模巨大的短期投机资本的活动将可能影响全球经济的平稳运行。二是日趋恶化的全球经济失衡对经济增长和世界金融市场已构成了威胁。三是美国作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经济减速对中国经济将带来三方面的不利影响:(1)影响中国出口减速进而影响经济增长;(2)美国经济减速带来的美元贬值以及可能降息等因素,将会促使国际游资继续流入中国,增加人民币升值压力和中国资产膨胀的压力;(3)经济减速背景下,中国巨大的经常项目顺差会在政治上变得更加敏感,贸易磨擦加剧,汇率升值的政治压力进一步增大。因此,美国经济的走势是影响未来世界及中国经济的最大变数。另一方面,国际能源和其他重要资源供给紧张程度加剧(上游价格特别是来自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其中主要是石油价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对“高增长低通胀”的稳定性将产生较大影响。本轮经济面临的最大通货膨胀压力将是来自能源和基础原材料价格的上涨。
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相信,全球通胀浪潮已经袭来,中国货币政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高通胀时代的到来和政策抉择的复杂国际环境,中国货币政策应作出什么样的抉择?
此间观察家认为,首先,对于2007年开始的这一轮高通胀的原因、严重性应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输入型通胀对2008年及未来我国通胀的压力在加大,通胀持续时间、波及范围可能超出预期。尽管由于2007年基数的因素,CPl涨幅可能呈现逐渐放缓的走势,但对于高通胀尤其是输入型通胀的威胁不能掉以轻心。具体政策上,为了抑制输入型通胀,不少国家寻求本国货币与美元脱钩,人民币升值的趋势可能在中短期内难以改变。本币升值部分抵消了美元计价的高油价对国内价格带来的压力。
其次,中国货币政策受到全球尤其是美联储政策的制约。货币调控要寻求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周小川上周五指出,美联储大幅降息和注入流动性的做法造成新兴国家通胀加重,呼吁全球进行更高层面的宏观调控,以应对次贷、通胀、商品价格等问题。专家称,全球货币政策的合作首先体现在利率政策上;美国持续降息和美元贬值,中国的利率政策就只能谨慎,转而寻求数量工具实现紧缩的目的。
第三,抑制这一轮全球性高通胀不能只靠货币政策。世界各国都在寻求货币以外的其他政策渠道缓解通胀问题,加强货币、财政、贸易、产业、环保各种政策手段的配合。中国也不例外。货币政策应对以食品为首的价格上涨能力有限,应发挥其他政策工具的作用,其中促进农业生产以扩大供给、加大对低收入者的补贴显得尤为重要。
国内经济扩张特别是工业建筑业等的扩张力度比较大,这对生产资料的需求很大。以石油、铁矿石等为代表的国际市场能源和基础原材料价格上涨压力很大,必然会传导到国内,推动国内价格上涨。因此,未来国际油价存在较大变数,再加上其它原材料价格的不断上升,将成为通货膨胀的主要压力,这对我国高增长带来的通胀将产生更加不利的影响,同时也对我国金融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的资产带来潜在的风险危机。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题的成因
1、关联交易和关联互保、融资放大了信用风险。
企业集团关联关系日益复杂,控制关系日趋隐蔽化,使商业银行难以掌握集团的真实家谱、控制关系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和互保融资放大了信用风险。首先,集团关联企业财务信息可操作性大。由于关联交易在集团业务活动中占有一定比重,可以通过关联交易调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财务信息失真。其次,关联担保融资行为加大了信用风险。集团内企业之间通常采用互保形式申请银行授信,包括集团为其子公司、孙公司担保,子公司、孙公司为集团担保,以及子公司、孙公司间的互保。这些互保形式虽然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放大的信用风险通过贷款担保链条在集团内部不断地传递,集团系统性风险未能有效向外分散。银行对集团发放的是信用贷款,实质上处于担保不足或无担保状态。第三,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通过“隧道挖掘”剥夺其他相关者的利益。一般情况是,在子公司获得贷款后,控股股东为了尽快收回投资并赚取高额利润,往往利用关联交易和非公允定价转移资产,抽逃资本(金),降低子公司的偿债能力,增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第四,有的集团在债务重组中恶意悬空银行债权。一些集团借助各种力量要求银行减免债务,侵蚀银行利益,还有的集团为了逃废银行债务,利用内部关联交易和不合理的转移定价,通过兼并收购、破产方式在关联企业内部转移资产、债务,虚化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和承债企业的承债能力,把风险甩给银行,造成银行损失。
2、企业集团贷后管理难度大,“羊群效应”使银行非理性盲目跟进。
由于银行对集团性客户的经营风险认识不足,盲目迷信企业集团,把集团性客户简单等同于优良客户。受“羊群效应”影响,商业银行纷纷争相向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放宽贷款条件,从而导致一些集团性客户身价倍增,助长了部分集团客户恶意逃避银行监督。而银行则为保住客户资源,过分迁就,对企业资信真实情况和信贷资金运行状况不甚了解,有的甚至先做出授信决定,后补办评估论证资料。致使银行信贷监督留于形式。加之,集团性客户多头开户现象普遍,客观上为企业集团转移资金用途、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便利条件。
往往因为企业集团风险暴露具有延迟性,一旦爆发就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加上风险的系统性、“见光死”成为一种必然现象。首先,集团经营好比走钢丝,牵一发而动全身,链条上的任何冲击,无论是确定性事件,还是偶发性事件,都有可能使集团资金链断裂。其次,贷款用途监控是银行贷后管理的重要内容。一些集团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将短期贷款用于投资(机)。而关联交易的隐蔽性,银行很难及时发现这类问题,无形中增加了对贷款用途监控的难度。第三,异地集团客户存在关联关系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一些集团编制会计报表的随意性大,有的有几套账,向银行报送的财务报表可信度低,加上客户跨区域、跨行业经营,不仅使银行贷前调查难以深入,贷时审查难以到位,而且贷后管理也难以实现。第四,国内银行普遍缺乏集团风险专业人员,缺乏集团风险管理的集中协调和统一指挥,仅靠集团涉及到的各家银行分支行协同管理,效果是极为有限,无法在商业银行贷后管理中形成合力。
3、银行风险识别和管理技术手段滞后,导致风险内控滞后。
同国外相比,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识别和管理技术手段滞后,不能及时有效地识别和防范企业存在的早期风险预警。主要表现在:一是判断客户贷款风险的手段比较单一,通常仅依赖于客户提供的会计报表、帐户信息和授信信息等要素,由于多种原因,有些企业通常会向银行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误导银行,导致银行客户经理无法掌握客户真实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贷款从受理审查之日就处在高风险之中。由于集团关联关系复杂,集团账户众多,资金流动随意,占用现象比较普遍,使贷款监控非常困难,处于高风险状态可能还不知觉。二是资金用途监控不到位,银行贷款沦为风险投资。许多集团从事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本地和异地融资、对内和对外融资、股本与债务融资相互交织,贷款承贷主体与实际用贷主体常常分离,也增加了贷款用途监控的难度,使商业银行缺乏深入的行业和企业研究,难以对集团资本运作和跨行业多元化带来的信用风险进行准确判断,进行风险控制就更加困难。一些企业集团急功近利,以期短期内获取超额利润,甚至认为“资产运作是加法,资本运作是乘法”。偏离主业盲目做大,超出其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最终却失去原来的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造成资金链断裂。在盲目扩张过程中,一方面,集团客户接受银行监督的意愿和配合程度较差,银行为了自身利益争相贷款,导致一些集团客户身价和债务倍增,有时银行为了掩盖潜在风险而借新还旧、被动贷款,甚至帮助集团从外部融资倒贷。有的银行对集团的资信真实情况和信贷资金运行状况不甚了解,致使贷后监督形同虚设。
4、信贷营销理念错位,导致银行贷款“垒大户”现象。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必须坚持审慎经营、风险控制优先的基本理念,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经营理念僵化,管理手段行政化,导致各商业银行信贷政策导向和营销理念趋同,稳健经营理念不能贯彻始终,主要表现在:一是商业银行在市场定位上贪大求全,对授信客户的选择缺乏科学的标准。尤其是普遍缺乏深入细致的政策分析和具体量化的市场分析,不是根据自身的特点、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客户,而是一味地追求规模大、排名前、实力强的客户,各家商业银行常常在少数目标客户上“扎堆”。二是缺乏行业研究和信贷组合管理。对如何科学搭配、合理运用信贷资产,将资产风险降到最低缺乏全盘考虑,造成了近几年基层商业银行不能识别“大户”风险,新增贷款大量涌入交通、能源、教育、房地产等行业和少数贷款大户。从长远看,贷款投向的高度集中,一旦发生贷款损失,对贷款行甚至整个银行业都将产生难以预计的系统性风险。这种“垒大户”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大客户的盲目融资行为,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也使一大批市场前景好、未来盈利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5、对国家经济、行业及产业政策研究欠缺,导致政策和合规风险加大。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热点切换快,产业结构变动剧烈的新形势下,近几年商业银行之所以向钢铁、电解铝、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和房地产企业投放过多贷款,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家行业及产业政策深入研究,加上我国条块分割划地为牢现象严重等现实国情,部分银行信贷资金未能遵从产业政策的有效引导,盲目跟风严重,造成信贷资金的过度集中与投入,加剧这些行业的产能过剩和产业结构进一步失衡。结果使得国民经济中快速增长的行业往往没有成为银行利润的增长点,反而成为新增不良贷款的集中领域,直接构成金融风险隐患,进而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
6、传统的授信管理机制无法适应现行集团风险管理需要。
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对授信业务,重发放,轻管理,风险控制多倚重审批环节,而对贷前、贷后管理相对较弱,风险管理的基础在于真实、及时、充足的信息,由于银行缺乏信息交互机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集团信息分布零散,影响了银行对集团信息的全面掌握。从而诱发银行出现错误的决策,甚至出现一些银行在减持某集团的贷款,一些银行还在大力营销增持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集团信用风险管理主体明显缺位。总行、分行、支行谁负责集团风险管理,并不十分明确。看似单户主要是由支行管理,支行的市场营销力度重于风险管理,集团关联企业在多家银行开户,很难全面了解集团整体情况,在业绩排名的压力下,支行容易忽视整体利益,加上一些集团客户的家谱和经营结构复杂,使某家银行很难在短时间内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和评价。二是由于管理主体缺位,某家银行普遍缺乏集团客户发现机制。授信审查人员在审查贷款时,发现甲企业与乙企业存在关联关系,这才要求做集团的统一授信,发现效率比较低。三是集团风险管理除了统一授信外,其他方面的管理线索并不明确。从集团风险案例看,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识别和判断是集团风险管理的关键。四是风险管理工具缺乏。国内银行的信贷系统大多是针对单笔业务、单一客户开发的,对单一客户的风险、盈利、成本尚且无法准确测算,集团风险管理就更难细化。既不能有效支持集团风险管理,也缺乏集团风险监控功能。客户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起步较晚,正在积累数据过程中,还没有广泛应用于风险管理实践和其他工具,如管理会计系统、客户关系系统、风险预警系统就更为缺乏,集团风险更多是靠人的判断。五是管理思维和管理习惯传统化。
三、加强和完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政策的研究,密切关注产业政策变化。
当前要密切关注压缩过剩产能动向,及时调整信贷结构,防范信贷风险。一是要及时了解、准确解读国家经济金融调整政策。密切关注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加强行业及其信贷投放的跟踪分析,强化行业信贷授信的总量控制。二是规范贷款操作,加强风险监测。为确保银行有足够的前瞻性,将“压力测试”引入风险管理,未雨绸缪,制定应对危机的策略。三是要高度重视对产能过剩行业已授信客户的授后管理,及时跟踪了解政策、市场和企业经营的变化,有效识别和衡量信用风险,研究制定积极的防范化解方案,尽早采取相关措施,规避过剩产能调整带来的风险隐患。同时,要特别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授信监控和管理,防止集中性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二)科学设定集团风险限额,建立快速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
要有效的避免商业银行过度授信“垒大户”的情况,银行必须强化理性竞争、审慎授信的风险观念,加强同业交流与合作,探索有效的方法,科学设定和管理集团风险限额。主要是:第一,建立集团风险限额确定机制。集团风险限额必须与其经营规模、财务状况、负债结构与现金流量相匹配。如根据信用评级和债项结构确定风险限额;根据集团主营收入、净利润、现金流状况确定风险限额;根据集团净资产、负债率和负债结构确定风险限额,以及综合各种方法进行确定。第二,区别设定和使用集团风险限额。对于紧密型集团,要集中授信、分散使用,先以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集团净资产规模和年度营业收入规模、经营性现金流量、负债结构及对应的偿债能力,确定集团风险限额。然后再考虑集团内单一客户的独立偿债能力、贷款串用风险、关联担保能力风险以及风险的传染性,审慎确定集团内主要成员的风险限额。对于松散型集团,则要分散授信、汇总管理。先分别测算集团成员企业的最高授信额度,再汇总测算集团整体的风险限额。第三,完善商业银行分支行和客户经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减少贷款规模在考核中的占比,突出风险价值导向考核,通过考核机制的完善,促进主办行、协办行积极参与集团风险全过程。
借鉴国际先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经验,结合辖区内市场环境,一是加快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现有客户资源和历史数据,构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涵盖风险监测、风险分析和不良资产处置等风险管理环节,构建全程风险管理网络体系,为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二是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研发易于量化、可操作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方法,探索建立、使用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在规范风险管理和操作流程的基础上完成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与风险计量系统的集成,真正发挥风险监测的预警功能,全面提升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三是针对目前市场信用环境差、企业存在贷款欺诈行为问题,开发具有反欺诈功能的风险监测系统,通过量化和建模的方法,甄别虚假的财务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将风险管理关口前移。
(三)加强企业集团客户风险预警和贷后管理,完善IT支持系统。
有效规避企业集团信用风险,就必须加强风险预警和贷后管理,并借助IT系统支持。一是要在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银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当前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开发风险预警模型,建设集团风险数据库,通过关键指标提前预警风险,及时做好风险评价,建立不良企业集团“黑名单”制度,制定前移风险管理措施。将集团的经营性现金流、关联公司账户资金进出作为财务预警重点;将关联信息、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作为非财务预警重点。二是充实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强化企业集团的贷后管理。对集团的风险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落实风险预警要靠到位的贷后管理,这就需要一批各类专业人才,将集团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集中管理,严密监控集团的重大体制变化、经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活动、核心资产变动、社会与法律活动,严密监控集团内的关联交易活动、大额资金往来、资本市场举措,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等。针对集团客户不同的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采取不同的贷后检查频率和检查方式,并将检查发现的重大变化情况及时录入信贷系统。三是完善集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此信息系统应包括集团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信息,以及集团风险管理中生成的评级信息、调查报告、检查报告、风险预警等信息,至少应实现以下目标:随时可列出每个集团所属企业清单,可以展示集团的全部“家谱”;随时可给出每个集团所属企业在银行的每笔贷款;可以给每个集团所有企业设定最高信用限额。同时,系统应有充分的内外部接口,内部与银行会计系统、评级系统联通,外部与央行信用信息数据库、银监会大额授信违约统计系统、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企业纳税系统等连接,共享社会信息资源,逐步实现集团信息录入、查询、筛选的自动化。
(四)坚持风险导向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审计、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与还款来源审计监督,密切关注集团投资行为。商业银行贷款应主要支持集团核心业务、核心项目、核心资产的流动资金需要,避免与高成长、高资本运作、处于高投资期的集团发生授信业务;突出支持平稳增长、专注主业、适度投资的集团,坚持流动资金不用于集团项目投资与并购支出。贷款发放后,要及时进行资金用途和流向管理,掌握集团核心现金流,确保第一还款来源的充分性。第二,要对贷款用途纳入合同条款管理。设置预防性条款,如信息披露与告知、资产转让限制、财务比例限制、关联交易限制、利润分配、交叉违约等条款,确保集团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第三,加强集团账户资金流监测分析。将商业银行的信贷系统与会计系统进行对接,通过技术手段监测集团账户资金进出,跟踪信贷资金流向,监测其是否按合同使用,分析其真实还款来源。对存在异动流向的,及时采取措施。同时要坚持风险导向原则,进一步发挥银行业监管和内、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主要有:一是提高审计和监管的覆盖面,现阶段无论是对公还是零售业务,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但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完善、风险隐患是否存在等,从内外部审计的角度看审计和评估工作还存在一定的盲点和空白。在年度审计计划安排上,一定要对公司贷款和零售贷款有所侧重、有所突破。二是对商业银行内控较差、内控状况下降、业务条线评价不高和业务发展停滞或过于迅猛等风险隐患较高的经营机构,加大审计频率,除常规审计外,适当安排授信业务的专项审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进行交叉现场审计检查。三是对新业务的审计应认真研究业务特性及对商业银行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了解前、中、后台的配合程度,掌握重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明确审计程序、最大程度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政策和合规风险。
最近,银监会在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房地产信贷支持经济发展、解决民生需求的同时,加强了对房地产信贷的监督控制。针对近期房地产潜在信贷风险加大的情况,银监会正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和实地调研等手段,逐月、逐季对房地产信贷质量进行密切跟踪和风险排查,旨在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提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2008年,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控制房地产贷款总量。二是要加强对宏观经济金融调控政策和区域房地产市场的分析,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房地产行业信贷经营策略。三是严格房地产贷款项目合法、合规调查和审查,防范政策性风险。四是严格房地产贷款客户准入条件,优化客户结构,提高质效。五是强化贷后管理。对房地产项目应采取封闭性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管,防止项目资金被挪用。六是密切关注房价走势,当前要特别重视把握个人贷款客户的资信状况以及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落实首付款比例,前移房贷风险关口,有效防范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
一、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市场环境和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信贷资产风险出现了新特点、新动向。梳理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以下方面:
1、关联企业集团融资黑洞,有的明星企业存在泡沫破裂风险。
在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关联性企业授信风险认识不足,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造成银行授信超过集团客户的承债能力;另一方面,一些集团性客户在自身利益与银行利益发生冲突时,利用其股权结构的特殊性,通过不正常的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产权变动等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形成巨额的资金黑洞。这几年,如银广夏、达尔曼、德隆、上海周正毅等企业集团或家族关联企业贷款问题相继出现,银行信贷资产损失惨重,充分暴露了商业银行对这些集团客户的授信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存在一个怪圈,越是规模大的明星企业、越是资金宽裕的企业、越是众多的商业银行争抢的对象,即使这些企业不能提供财务报表,很多商业银行也会因为其他银行的抢“贷”行为而处于一种非理性的盲目跟进状态,如现在普遍存在的崇拜上市公司、明星企业现象,一些商业银行往往就是凭借有些企业上市和名牌的光环,不惜降低授信门槛,对这些企业存在的风险考虑较少,泡沫越吹越大,最终导致破裂。如达尔曼等一批上市公司摘牌退市,明星企业泡沫破裂、黯然倒闭,给众多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2、企业资金链轰然断裂,产能过剩突发行业信用风险。
不少企业在追求规模的持续扩张和利润快速增长的同时,忽视了不断扩大的资金缺口和债务规模,尽管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依然有竞争力,但由于超负债经营,财务基础脆弱问题突出,一旦遇到资金链断裂,就会像“达尔曼”、“德隆”、“托普”、“三九”等多家上市企业相继陷入到正常经营难以维继的困境,并突发债务危机,商业银行资产为此遭到严重损失的实例很多。
尤其是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的背后,是大量的银行信贷。目前已出现产能过剩的行业,由于以往盈利能力较强,’往往是商业银行相继追逐的对象,造成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过度集中与投入。而产能过剩行业作为当前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相关行业的企业在结构调整中很可能出现严重的资金缺口,经营将面临严峻的考验,一些企业很可能因此破产。影响较大的如“铁本事件”,该项目不仅违规,而且属产能过剩行业,被查处后项目下马,致使6家银行43亿元巨额贷款成为新的不良资产。上述分析表明,我国银行业有10%左右的不良资产来自于国家主导的产业结构调整,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脱节所带来的后果令人担忧。
3、房地产市场价格上下波动,潜伏着房地产信贷风险。
2007年以来,国家虽然针对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增长速度过快等问题,及时采取一系列调控措施,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初步成效。但是,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一些较为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夹,不少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因开发商资质问题,手续问题,银企人员内外串通违规交易,以及办理房地产假按揭问题,把巨大的次级贷风险危机转嫁给了商业银行。而一些商业银行由于没有认真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也未能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出现了重经营发展,轻内部控制,盲目跟进和集中过度授信现象,致使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次级贷问题,风险逐步增大。
2007年,银监会会同央行重点调整和细化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管理政策,对于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条件予以优惠,严格了非自住住房、商用房、二套房的贷款标准,并提高了此类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12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上涨10.5%。2007年12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0.5%,涨幅与上月持平;环比上涨0.2%,涨幅比上月降低0.6个百分点。主要有:一是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1.4%涨幅比上月低0.8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3%,涨幅比上月低0.7个百分点。分类别看,经济适用房、普通住房和高档住房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3.9%、12.1%和11.8%,环比分别上涨0.0%、0.3%和0.2%。二是二手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1.4%,涨幅比上月高2.1个百分点;与上月比,二手住房销售价格与上月持平。三是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7.0%,涨幅比上月高0.6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1%,涨幅比上月低0.3个百分点。办公楼、商业娱乐用房和工业仓储用房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8.3%、8.0%和5.2%,由于存在渐进式通胀的压力,房地产市场的波动。2007年,银行业中长期贷款增加一个很重要的增量因素是个人中长期贷款的迅猛增加,对此,2007年我国央行虽已出台第二套房贷的补充细则,但下一步则需金融机构在执行中严格把关。如何更有效地缩小中长期贷款利差、抑制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冲动,应当引起国内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
针对当前房地产潜在信贷风险加大的情况,中国银监会正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和实地调研等手段,逐月、逐季对房地产信贷质量进行密切跟踪和风险排查,旨在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提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论文摘要: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需要通过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构建来实现。监管机制及其法律制度完善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国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经历了行政命令式规制、标准化方法规制以及目前普遍采用的内部模型规制。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借鉴国际商业银行监管及立法先进经验,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第二,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该明确自己的监管职责并认真落实。第三,监管机构应该特别注意完善相关的评价机制。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需要通过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构建来实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认为:许多法律问题的解决可以改善公司治理,例如,确保公司在远离腐败和贿赂的环境中运作通过适当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其他措施促进管理人员、雇员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所有这些方式都有助于促进形成支持稳健公司治理和相关监管举措的健康经营环境和法制环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加强银行公司治理》认为:监管机构非常关注稳健公司治理,这是因为稳健公司治理是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一项基本要素,如果不能有效地执行,就会影响银行的风险状况。监管机制及其法律制度完善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商业银行国际监管模式
国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是以传统规制理论为基础,经历了行政命令式规制、标准化方法规制以及目前普遍采用的内部模型规制。
1.行政命令式规制
该方法是通过政府规定被监管银行的业务范围来实现其监管目标,即对于特定的银行,政府规定哪些业务允许经营,哪些业务不允许经营,银行如果违背了这些规定,将受到惩罚。这种方法存在许多弊端(1)信息不对称。如果监管所依据的信息是从那些监管者无法信赖的银行获得,或监管者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获取有关的信息,监管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2)经验不对称。被监管银行在他们的业务范围内比监管者有更多的经验,这些银行的管理者更知道怎样才能以最低成本达到监管当局的目标,但是在行政命令方式下,监管当局并没有给银行管理者机会,以及执行监管成本更低的方法。(3)监管的执行问题。复杂的监管方案是难于执行的,行政监管条例必须比监管活动更为简洁,其结果是形成“一刀切”的规则,这种规则对于某些被监管银行过于严格,负担过重,而对另一些银行则过于宽松,负担太轻,最终难以达到监管目标,从而使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2.标准化方法规制
为了克服行政命令监管方式的弊端,1993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使用标准化方法,亦被称为“刚性”的监管方法。该方法沿袭了行政命令方法的一般原理,将资产划分为不同风险级别,并对每种类型风险资产确定固定的资本要求,其优点是计算处理的简便性,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能十分方便地获得计算结果。但是标准化方法仍然没有考虑银行和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风险评价经验的不对称问题,监管资本的数额是以银行当前资产头寸为基础,没有考虑到银行为了进行风险控制而采取的动态交易策略,也没有考虑各银行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上拥有不同的知识经验和业务操作水平,对经验丰富的银行和对业务操作水平较差的银行要求设置相同的资本要求。因此,这种方式下的监管仍是一种粗略的监管模式。
3.内部模型法规制
早在1996年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已经认识到,对于资本要求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因此,1996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允许各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方法作为以前公布的标准方法的替代,十国集团监管当局随后采纳该规定。该方法的基础是一种称为“风险价值”的内部模型计算方法。相对于标准方法来说,内部模型法允许银行自己选择VaR模型,并且计算比较准确,因此显得更为灵活,但同时内部模型法又规定必须将资本保证金的数额与计算出来的风险损失直接挂钩,因此被称为是一种“半刚性”的监管方法。该方法解决了经验不对称问题,因为它采用银行更成熟的风险评价技术来确定银行的市场风险,但是,它也规定了银行所采用的内部模型的有关参数标准,这可能诱使银行为了符合监管程序而不是为了更精确地确定自身的风险水平而设计自身的风险评价模型,从而制约了风险管理模型的技术创新。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与法律制度完善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方面行政命令色彩非常突出,监管绩效不能令人满意,存在着监管激励缺失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1)信息供给短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在政府信息、市场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三个信息渠道中,后两个渠道是不畅通的。(2)监管激励不足。监管者的行为较少受到监督与约束,也没有相应的指标衡量他们的业绩,没有形成公众与监管者之间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使监管者缺乏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3)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在风险硬约束的基础上,也是进行有效监管和恢复市场纪律的前提,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定位不清,治理与管理一身二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样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有学者通过介绍并分析了日本商业银行法律监管框架,并对中日两国从监管主体、运行环境、实施绩效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进而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律监管框架的政策建议。认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毛根据银行发展的新特点建立和完善相关银行法律制度建立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加强监管主体的合作;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监管实施环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模式,促进银行监管的市场化、国际化、推进监管创新。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无疑是具有合理性的,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行立法状况,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政府监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借鉴国际商业银行监管及立法先进经验,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较为系统的阐述了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监管中的职责、意义以及具体监管建议等内容,这为各国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指引。我国应该认真领会《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反映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制度体系,以便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另外,我们也应该认真研究向美国、德国、日本等先进国家对银行业监管的先进立法经验,并汲取其精华部分为我所用。
(1)现行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存在较多的不足。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责任和组织架构。首先,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大部分银行未设立独立的专业化部门承担操作风险管理和分配资本职责,更多的是依靠非独立专业部门牵头负责或由各个专业条线内部控制在全行范围内,往往没有形成针对操作风险的统一的政策标准,各职能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协调,操作风险管理处于分散割裂状态。总分支行制下的直线职能制削弱了内控力度,各级负责人横向权力过大,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提供了空间。其次,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不够科学。一些银行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决策执行体系的构造不合理等问题,董事会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战略决策和全局控制的职能相对薄弱。总体而言各商业银行的各级授信部门和稽核部门还没有实现完全的垂直和独立管理关系,风险管理的职能比较分散,缺少对某一层面的风险进行集中管理的机制,风险管理的部门设置、业务流程、岗位职责仍然存在不少违反内控原则的情况。组织结构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由于各商业银行有不同的风险管理模式,所以建立合适的组织结构模式特别重要。最后,风险管理考核尚未占据应有的地位。不少商业银行往往是将风险控制水平指标与其他指标相割裂,简单地考核业务量、业务收入和市场份额等指标。并且由于缺乏内部评级法基础,考核很难体现各分行、各类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非预期损失的概率和大小,无法计算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长效风险管理的机制难以真正形成。例如民生银行对申请授信的客户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并以此作为信贷审批的重要依据。在数据集中管理方面,民生银行也走在全国同业中的前列。该行率先采用全国数据大集中的模式,将全行所有业务的数据处理集中在总行,为业务拓展与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
(2)风险管理文化存在不足。企业文化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灵魂,独特的企业文化为挖掘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了必要的内部环境和基础。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崭新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培养、造就一批风险管理的高素质人才是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的措施。而现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念比较落后,存在片面强调业务发展和片面强调规避风险的两种倾向。在风险管理的范围仍以信用风险为主,对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重视不够。在风险管理的方式上缺少全过程和动态的考虑。在风险管理责任的落实上,则认为风险管理仅仅是管理部门和稽核部门的责任,缺少全员风险管理的意识。民生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追求核心理念方面强调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将通过有效信用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放在重要位置上,围绕信用风险管理核里念营建信用风险管理文化,民生银行在信用风险文化营造的目标方面描述中强调要让制造风险的人在行里抬不起头,人人痛恨。民生银行的人本文化激发了人的创新冲动,使民生银行在金融产品、营销模式、金融业务、风险管理方面获得了超常跨越。围绕“贴近市场、贴近客户”的经营理念,买方付息票据、信贷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集团网、外汇票据买断、本外币~票通等一系列创新的金融产品被民生银行推出,这些金融产品都具有明显的民生特色。
2、外部环境分析
(1)政府政策。政府政策带来的风险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所在的国家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产生的风险。这类风险相对于银行来说属于不可控的风险,它分为四种风险:其一,法律风险,即表现为法制环境不健全;与银行经营相关的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不完整、不配套或不细化;有些法律条文之间、法律与政策、规定之间相互矛盾,使得商业银行在实际工作中遭遇种种困境,比如抵押品变现受偿、债权回收等诸多方面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导致银行打赢官司而难以收回债权,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现象。其二,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改变管理行为与条例,从而使商业银行处于竞争的不利地位,使商业银行产生风险。其三,经济风险。是指国家的经济运行周期变化或经济结构变化对银行产生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信贷企业不适应国家产业结构政策的调整,对市场反映迟缓、产品更新换代滞后、科技含量差等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造成产品挤压,资金严重滞留,无法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形成银行信贷风险。其四,竞争风险。是指在金融市场上各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引起银行客户的流失,造成银行利差收入巨减,降低银行收入,增大金融风险。
(2)市场监管。首先,因利率和汇率的不利变动,其资产相对于负债可能会发生贬值,银行因此将承担相当高的利率风险。当今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全天候、无边界的特l生,使银行经营者更倾向于从事跨国交易和国际业务。当汇率变动时,可能使其资产负债项目出现亏损,因而使网络银行面临更大的汇率风险。其次,在传统银行中,因欺诈、差错、无力提品或服务,或在保持竞争态势以及管理信息当中形成的交易风险会对银行收益和资本造成现实和长远的损失。最后,银行在经营决策出现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当时会对银行收益和资本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不良的市场发展环境和不完善的市场监管体制是市场交易风险的又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
1、银行内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系统
(1)设置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主要是系统性风险指标和非系统性风险指标。非系统性风险指标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信用风险可以用两个指标来监测:一个是呆账贷款率,即:呆账贷款额/贷款总额X100%,其警戒线是2%;一个是呆滞贷款率,即:呆滞贷款额/贷款总额×100%,其警戒线是5%。流动性风险的监测指标是备付金比率,即:总资本/存款总额X100%,其警戒线是7%。资本风险的监测指标有二:一是资本充足率,即:总资本/风险资产X100%,其警戒线是8%;-是核心资本充足率,即:一级资本/风险资产×100%,其警戒线是4%。经营风险的监测指标是各项资金损失率,即:损失额/某项资金额X100%,其警戒线是10%。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各种政治、经济等因素的不利影响可能在整个金融体系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和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的监测主要通过计算机模拟模型系统来进行,包括净现值分析、利率风险动态分析、资产负债净持有期分析、规划模型、模拟或幕景分析等。汇率风险包括结算风险、转换风险和经济风险三种,其监测指标有:外汇储备占短期债务的百分比,警戒线为100%;经常项目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警戒线为6%;外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警戒线为40%;本币升值或贬值率,警戒线为±20%。
(2)完善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首先,要建立风险内控组织,选派高素质人才充实内部的稽核审查队伍,实行稽核系统垂直领导制,以加强权力的制衡和约束。对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的权利运用、行为规范和职责履行要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越权和违规操作。其次,要建立客户的信用的等级评估制度,从借款人的品德、能力、资本、担保品、环境和连续性等方面,来分析借款人的信誉,测定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了解其债务结构和偿债能力,以此作为贷不贷或贷多少的依据。再次,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缺口管理,通过一系列资产负债比例指标来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监控,根据期限或利率等指标,将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分成不同的类型,然后对同一类型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进行分析,实行合理的搭配。最后,要推行国际通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法,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五类,根据所能获得的风险信息来判断扣除风险损失以后的贷款当前价值,根据风险贷款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来度量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程度,并据此来计提专项呆账准备金,以便化解已经得至别的风险。
2、加强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建设
建立商业银行退出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的规律之一就是自由竞争,而竞争的结果就是优胜劣汰、大浪淘沙。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与普通的工商企业一样,其进入与退出、兴起与衰落、成功与失败都是企业经营的正常现象。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商业银行每年少则几十家多则数百家倒闭。同时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退出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和规范经济和金融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但迄今为止,我国在此方面基本上还是空白,急需填补。
经济金融发展形势要求尽快建立商业银行退出制度。银行是明显的亲经济周期行业,“经济稳则银行稳,经济衰则银行衰”,从主要衡量指标看,可以说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处于历史上最好时期,这除了得益于银行业自身的改革与管理成就外,与我国近30多年经济平稳高速发展、巨额的财政救助和良好的民众心理预期密切相关。但是,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我国经济逐渐走入下行通道,结构调整、方式转变和产业升级的压力越来越大,经济金融生活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这些将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加速历史风险的暴露,使得商业银行经营失败的几率增大。
竞争加剧会使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退出市场。银行业是投资回报较高的行业(近几年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净资产回报率都在20%以上),是社会资本纷纷追逐的领域,但由于该行业实行特许权经营和严格审批制度,商业银行的机构数量和服务领域相对需求来讲,仍然不足,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几家大型商业银行处于相对垄断地位。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内和对外开放力度加大,未来商业银行准入门槛将降低,条件将放松,特别是类似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社区银行会大量出现。银行数量的增加会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的竞争程度,当然也就会有更多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小微银行最终难逃退出市场的命运。
经营模式的转变使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加大。中国版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金融脱媒”现象加剧等,给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从成本和收益两个方向挤压商业银行的盈利空间,简单依靠存贷利差赚钱高额利润的时代会慢慢消失。在股东价值最大化和经营模式被迫转变的双重压力下,出于获取更多利润、满足客户多层次需求、规避各种约束条件等动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积极性会更高,非审慎稳健的行为会增加,风险的管控能力受到削弱,从而使商业银行在某个时期出现难以为继的可能性大大提高,总结金融危机的教训不乏其例。
监管趋严会使更多的商业银行退出市场。一般工商企业要进行破产重组常常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提出,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涉及面很广,如果经营失败,其影响面和破坏性会很大。为了保持银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银行监管当局设定了一整套监管指标,并确定了警告阈值,当商业银行的某个或某些指标超过阈值时,银行监管当局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关门歇业,接受重组甚至进行破产清算。越来越多的现实惨痛教训,加深了人们对银行业脆弱性的进一步认识,要求对其实行更加审慎严格监管已成为业内共识。可以肯定的是,未来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标准和条件会越来越高,不能达标的银行也会越来越多。
我国商业银行退出制度建设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退出缺乏民众心理基础。我国的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甚至包括很多银行从业人员,常常认为商业银行是国家开办的,以国家信用做保障,有坚强的后盾,垮不了,更不会破产;即使出现较大问题,也会采取诸如注资、剥离不良资产、政府主导兼并重组等措施进行救助(以前也是这样做的),大家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的严重后果和自己可能要承担的损失缺乏足够的认识。银行是信用经济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正是基于民众强大的信心和良好的预期,如果商业银行关停破产成为常态,将动摇这种信心和预期,特别是在初期阶段,可能难以接受甚至带来恐慌,这样有可能波及整个银行业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商业银行没有经历完整经济周期的考验。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历程,表面上看我国商业银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这种变化主要还是依靠外部力量,得益于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巨额不良资产的剥离和庞大的财政注资。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商业商业还是“摇篮中的婴儿、温室中的花朵”,是在政府的呵护下,“茁壮”成长起来的,没有经历持续经济衰退和经济金融危机的冲击,还没有经历过系统性、大面积风险事件的洗礼和考验,目前还处于现代商业银行的起步阶段。我国的银行家还缺乏足够的危机意识和应对能力,在此方面的心智还不成熟,几乎没有任何经验可言。
商业银行退出的社会影响面大。我国是全世界储蓄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商业银行的负债大部分来源于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涉及数以亿计的个人和家庭,这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来源于机构投资者购买其债券有明显不同,即使一个规模较小的农村信用社(独立法人)涉及储蓄账户也有上千个。如果某商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关闭了,导致到期的存款无法兑付,有可能引起局部的社会不稳定。最为关键的是,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有较大的扩散性,会导致广大的投资者和存款人对其他银行机构也失去信心,而带来连锁反应,出现诸如抛售股票、挤兑存款等现象,局面失控,其破坏作用难以想象。
商业银行退出的救助成本高。商业银行是高负债经营企业,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大约10%左右,负债率接近90%。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的负债率与工商企业的负债率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负债率是基于自有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不是账面资产)的比值,风险加权资产的总量一般是小于资产总量的,如果银行面临崩溃边缘,消息一旦传出,真正风险会进一步放大,依靠其有限的资本金和拨备很难应对风险和损失,常常需要财政和中央银行提供救助。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还未结束的欧债危机中,美国和欧洲的央行、政府就动用了数以万亿计的资金,拯救一些大型商业银行,补充流动性。
大型商业银行“大而不能倒”问题加大了商业银行退出难度。虽然我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改造成为了大众持股银行,但是国家仍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从资产、存款、贷款等规模来看,要占整个银行体系的50%以上,盈利要占60%以上,处于相对垄断地位,较容易获取高额利润。国有商业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一级法人体制下的授权经营,人员众多,管理幅度大,管理链条长,体制相对僵化,运作效率比较低,机制变革和经营转型非常不容易。更为重要的是,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资金提供者,肩负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职责,也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如果真正出问题,其影响和破坏面非常广,甚至可能导致信用危机和经济危机,引起全社会动荡。
建立商业银行退出制度的初步设想
建立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约束体系。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意味投资者和其他金融消费者可能面临损失和风险,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救助,结果都会付出非正常成本,这是所有利益相关方所不愿意看到的。所以最好的方法是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监管机制,保持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努力避免或者减少商业银行退市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确定稳健经营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遵循商业银行的运行规律,加强自我约束;另一方面,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日常监管,及时预警,督促纠偏。
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规体系。对商业银行退出的概念、要求、标准、程序等进行规范,同时要对问题银行的处置方式、方法等用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建立健全的法规体系,不仅可以对问题银行的退市和处置有法可依,而且对正常银行也有警示和提醒作用。鉴于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的影响太大,特别是在建立商业银行退出制度的初期,对问题银行要鼓励以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以减少对社会的负面冲击力,逐步消化包袱。要积极在向公众宣传和普及金融知识,培养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让他们逐渐接受中国的商业银行也是有可能破产的观念和现实,理性选择商业银行,理性决策投资行为。
逐步解决大型商业银行“大而不能倒”问题。通过出售现有股权、增发股票等途径,逐步改变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状,广泛吸收多种所有制成分特别是外资和民营资本参与,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多元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股出售资金可以用来补充社保资金或建立金融稳定发展基金。要逐步打破国有银行在整个融资体系中的垄断地位,可考虑的思路:将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改造成为金融控股集团,在其内部,按照业务板块(如信用卡、小企业、公司业务等)建立事业部制,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其改造为独立的子银行或子公司;或者以区域为单元(比如一个或者几个一级分行)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银行或子公司,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应由集团控股。这些子银行、子公司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进行股改和谋求上市。有些小的经营实体可以引进民间资本的参与,因为在现有条件下,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单一法人,资本和资产总量很大,民营资本要参与其中并取得话语权非常困难。在不同的经营主体之间设立防火墙,防止某一经营主体出现问题时,其风险向其他领域扩散。这样在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规模不经济”问题、充分调动各经营主体的积极性的同时,也可保持整个集团整体抵御风险的能力不下降。
一、实施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监管的背景和目的
(1)贯彻国务院的指导意见。存款偏离度一词第一次被提出是在2014年8月14日,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为响应国务院的号召,2014年9月12日,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等联合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36号文)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
(2)防止存款波动。信贷的投放数据逐渐变成判断经济态势的重要指标。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会将这些数据作为反映货币效果的主要依据,并以此来制定新的政策。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冲时点”的行为,使得M2的统计数据失真,所以监管机构希望通过对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实施监管来防止存款的波动,以消除其对货币政策的干扰。
(3)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当前银行在季末“冲时点”,存款大量挤入,但季初又迅速流失,造成银行流动性的第一重损失。根据央行的规定,银行需按照季末时点数缴存款准备金,这样又造成流动性的第二重损失。因此,“冲时点”行为对银行流动性形成巨大挑战,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实施存款偏离度监管,能减少季初的流动性波动,降低银行的负债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对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指标实施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降低商业银行月末存款的波动性对商业银行存款的时点数提出要求和引导乃至限制是必要的,但是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该监管指标的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
(1)商业银行“冲时点”变成了“冲平时”结果成本不降反增。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以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存贷款之间的利差仍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所以商业银行出于对自身经营的考虑,并不会因为监管部门对存款偏离度实施监管而任凭其存款回落,冲时点的现象也不会就此消除。眼下各家商业银行将存款利率上浮到顶,商业银行的揽储冲时点提前,将关注点由“时点”转变为了“日均”。“冲时点”变成了“冲平时”,加大了商业银行揽储的成本,结果是不但不能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反而使企业的融资成本加大甚至造成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为了将月末存款偏离度指标控制在监管部门要求的指标范围内,商业银行不但要统计每日存款数、月末存款数、季末存款数,还要对平时的存款余额进行监测。这些都在无形中加大了商业银行的工作量。
(3)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存款偏离度监管会给存款客户带来诸多不利。因为无论是日均存款额还是月末余额,其增减变动,不完全是由商业银行自身决定的。客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数额和存款时间是客户的自由,不是商业银行的自由。当然商业银行有主动出击营销的一方面,但更多的是客户的选择。客户有了闲余资金才会选择到银行存款,如果客户没有资金,商业银行无论如何营销也是没有效果的。但是如果监管部门用存款偏离度指标来考核银行,这会间接影响客户最起码的将资金存在哪家商业银行的权利,也就是说银行的普惠功能受到了影响。
(4)从监管部门的职责来看,对商业银行实施存款偏离度监管与监管部门的职责不符。银行监管部门是为了保证商业银行遵守各项规章、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与指导。其主要目标是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是对当前我国银行监管工作经验的高度总结。并且在银监会监管工作的标准中明确提出,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且要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把存款偏离度作为一项硬性的指标,实际上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范围。
(5)从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的特点来看,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应该独立核算,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业务,日均多少存款,月末多少存款,应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需求。商业银行选择冲时点也罢不冲时点也罢,是由其自身的运行规则所决定,这是一种市场行为。并且冲时点这种行为也是要商业银行付出成本的,即使什么成本也没有,也是有利息支出的。因为存款首先要有利息支出,过多增加月末存款数,也是以增加成本为代价的。正是由于此,如果商业银行认为期末增加存款不划算自然会选择降低月末存款数。
(6)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应重点放在风险指标方面。在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那么政府应明确职责职能,把应该由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交给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由此看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深入,存款保险制度的即将推出,以及十提出的政府职能的转变,宏观上要求监管部门应当缩减监管的指标和内容,将重点放在监管风险指标而非像存款偏离度这样的经营性指标。
三、3%的依据问题
在《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的月末存款偏离度不能超过3%,但是3%是如何测算出来的,其科学依据有待研究,为什么设定的是3%而不是其他数,依据是什么。对于像“工农中建”这样的大型国有银行,由于其存款规模庞大,他们触碰到存款偏离度3%这个监管红线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而小型商业银行由于其存款基数比较小,就很容易达到3%。
对于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不能超过3%指标的意义不同。例如,对于存款规模为1万亿的商业银行来说,增加300万的存款才会达到3%的指标;对于存款规模为1千亿的商业银行来说,增3%的存款为30万;而对于存款规模为1百亿的商业银行来说,增加超过3万元的存款就会触碰到监管红线。由此看来,存款偏离度统一设定为3%的指标,对小微银行极其不利,使小的更小,大的更大,形成两极分化,利率市场化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本身就对中小银行造成冲击。这是与鼓励小微银行,中小银行的政策相违背的。
四、改进建议与措施
(1)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的存款偏离度实施弹性监管。目前监管部门为了约束商业银行的月末存款波动,设置了商业银行月末存款偏离度不能超过3%的指标,这一刚性要求对于小微银行来说,特别是基数小的商业银行是难以实现的,商业银行为了不触碰到这一监管红线,就会人为的限制月末存款数据。所以,监管部门如果认为对存款偏离度确有必要进行监管,也应考虑是否有必要采取弹性监管来代替刚性管理。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的存款现状进行跟进式的调查了解,在掌握商业银行月末存款规模的基础上,采取弹性指标来代替绝对指标。
(2)在设置存款偏离度指标上监管部门是否应当对存款规模不同的商业银行实行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存款偏离度上限。存款规模大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指标设定的小一点,存款规模小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指标设定的大一点,对于小微银行不设该监管指标。一方面,因为这符合我们国家支持小微银行发展的政策,同时小微银行的存款规模,月末数据波动大小对整体月末存款余额的影响微乎其微;另一方面从目前实际来看,我国不是缺乏大银行而是缺少小微银行,社区银行。
(3)监管部门应当降低对不能达到存款偏离度指标的商业银行的制裁力度。在《通知》中规定:1)对于本通知之前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3%的银行,各级监管机构会同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前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切实加以纠正。2)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3%的银行,自下月起连续暂停准入事项3个月以上;对于一年之内月末存款偏离度两次超过3%的银行,适当降低其年度监管评级。3)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4%的银行,监管机构还将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暂停其部分业务和期限超过90天资产的增长;并要求其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以上提高稳定存款的比例,提高基数为本月稳定存款比例,提高幅度为月末存款偏离度超出4%的部分。(稳定存款比例=剩余期限在90天以上存款/各项存款*100%。)如此严厉的制裁力度,对于容易触碰到监管红线的小型银行的发展壮大是极其不利的。同时,由于存款偏离度指标不是反映风险的指标,对任何银行都不应有如此严厉的处罚,它不像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偏离度等这样的影响金融稳定和健康持续发展的指标需要严格控制。
(4)监管部门应尽可能地加大实施窗口知道,减少行政命令。如果监管部门多采取窗口指导的方式表达意见,一方面窗口指导虽然是非法律规定,只是道义劝告性指导,但是中央银行凭借自己的信誉和权威实际上也是有很大程度上的强制性的;另一方面,窗口指导要比硬性管制显得温和许多,不易引起商业银行的逆反心理,且相对灵活许多,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做出相应的变动。
(作者单位为内蒙古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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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及监管现状
从2003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问世起,理财产品就以其突飞猛进的发展速度成为了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部分。在2003年到2006年的前期发展阶段,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迅速扩大,种类趋于多样化,设计创新性有了明显突破。在次贷危机造成的不利外部环境下,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的发行速度并未减慢:2007年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呈现出爆发性的增长:人民币产品发行1302只,外币产品发行1760只,其中以信用、股票产品居主导。2008年56家商业银行共发行银行理财产品4456款,2773款到期产品的平均到期收益率为4.52%,总体平均收益水平远高于定期存款利率。受2008年下半年理财产品零、负收益事件的影响,2009年银行理财市场经历巨大的萧条,各大银行推出的产品多以稳健为主,如涉股类的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发行则有较大幅度的下降。2009年共有6824款理财产品到期,平均年化收益率为3.26%,这比起2008年4.52%的平均年化收益率来讲有明显下降的趋势,下降幅度接近三成。
银行理财对于我国的金融市场来说是个新兴领域,一方面,在经历了前期的摸索试探阶段后,银行理财产品飞速发展,特别是在2007年和2008年迎来了高速发展期;另一方面,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凸显出众多问题,如风险控制不到位,市场发展的巨大波动性,财富的流失,产品数量非正常速度的增长,设计不合理、趋同性高、信息披露不足,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这些都说明构建一个强有力的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监管现状是:监管框架模糊,监管制度相对滞后,缺少应对风险的有效机制。
具体而言,首先,我国现行的政府部门监管体制仍旧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领域的严格分业监管格局,理财市场问题的频发,暴露出来的巨大风险,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于我国监管制度的不合理造成的巨大监管空白;同时政府监管主要放在了事后的监管补救上,缺乏事前监控,市场预见能力不足;在立法方面:虽然银监会在改善健全相应法律法规方面做出了巨大成果,但是由于缺少完善的相关立法,监管尺度时紧时松,导致了市场监管缺乏稳定性以及很多监管漏洞的存在,致使投机和违规操作现象的频发。其次,银行对于风险的控制是保证市场稳定实现整个市场监管目标的关键,需要贯穿产品生命的全过程,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补救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目前银行在控制风险,以及业务操作中存在相当多不规范和不负责的行为,例如产品设计不严谨,产品信息纰漏不完善,在产品营销过程中存在着不实告知,售后服务缺失等。同时,在整个理财市场上各家商业银行始终处于一种相对独立分散的状态,缺乏一个立足于该市场的行业组织来协调市场的发展。
2、监管框架设计与制度探讨
建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有效的监管框架与制度,应该着眼于维护这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既考虑到国民财富的保护,对相应的风险进行预防、控制和化解,同时还应该实现财富在投资者与商业银行之间分配的公平性,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由于监管目标的艰巨性与目前理财市场发展的不规范性,一个有效的监管框架和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紧迫。
2.1 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
鉴于我国目前理财市场上并没有形成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框架,我们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如图所示,立足于整个理财市场的稳定发展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整个监管框架由政府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同业协会共同参与构建。其中政府监管部门致力于制定外部的监管法规和制度,而商业银行作为发行机构必须采取健全而有效的风险内控措施对整个市场业务进行管理,同时商业银行理财同业协会则作为一个非盈利性的组织,通过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应的救助机制为理财市场监管发挥作用。
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理财同业协会三个主体的监管制度探讨,协调统一理财市场主要的三股监管力量,建立起既有政府监管部门的管制和同业协会的协调,又有银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保证的全面坚固的监管网,构建一个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模式。
2.2 监管制度探讨
在提出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下,还需建立起实质有力、对应于各个主体的监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在经济生活中理性人假设下,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第一,政府监管部门。
作为这个市场总的调度者和权力的拥有者,政府部门监管制度的制定是站在整个理财市场的高度,来实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以及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结合理财产品市场现状对我国理财产品市场的政府监管制度进行分析之后,政府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实现功能性监管。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主要由银监会进行监管。但是众多理财产品特别是结构性理财产品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致使理财产品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各个金融市场领域。仅依靠银监会对其进行规范与监管,一个方面,会让其他相关市场上暴露出来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出现重大的监管缺口。另一方面,三部门分业监管也会造成重复监管的出现。由于各个监管部门的独立性,监管的协调性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需要一个独立于三部门而立足于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机构来实现功能性监管,填补部门之间的监管空白,消除不必要的重复监管。同时,鉴于理财市场的特殊性,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应该加强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共同采取措施保证理财市场的稳定发展。
其次,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通过搜集和分析近几年来理财市场的监管措施,我们发现,目前立足于整个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只有分散、有限的法令和规范性文件,这就造成了监管随意性和监管漏洞的产生。商业银行由于缺乏可供遵守和衡量的标准,在处理相关业务时易导致市场无序和市场混乱。广大投资者由于法律的不规范,在利益受损时缺乏畅通的权益诉求机制。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制定健全相应的法律规范,其是建立在对整个市场进行调研,构建对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以及风险聚集领域的一个整体认识,在征求各方专业人士建议的基础上迅速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为整个市场中的各个利益主体提供行为的准则。
再次,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机制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
政府监管部门不仅仅需要完善分业监管的制度和制定法律规范,还应该在市场中,从风险的源头做好监管工作,建立完备的风险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相关机制,使监管部门作用的发挥从被动变为主动,减少监管的滞后性,从事后的管理转变为更多的事前的预防。一个方面,建立政府监管部门与各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迅速、全面的信息传达和反馈机制。各商业银行将产品的市场信息迅速、全面地反映给监管机构,作为信息接收终端,政府监管部门在对市场上最及时、全面的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处理后,对主要的风险领域和产品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预测然后返还给各商业银行,并根据对整个市场环境的判断采取综合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抽调人力物力对投资者的信息进行搜集,建立基于投资者的信息资料库,使投资者在利益受损时有畅通的申述渠道和寻求保护的机制。
第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在理财市场上的活动是立足于自身的经营范围,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的着眼点应该放在可能发生风险造成巨大损失的业务操作、机构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因此,除了遵守外部监管制度外,构建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制度,实现自我风险的监管和化解是商业银行的当务之急,也是实现整个市场监管目标的根本。
首先,规范产品设计,完善信息纰漏制度。
通过实际市场调查,我们发现理财产品的设计不合理,且趋同性高。很多产品的开发和投资组合选择没有充分地考虑资产配置,同时缺乏准确的收益风险计算。特别是有些产品过多的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使其收益实现条件过于苛刻。同时,商业银行的信息纰漏制度还不完善。投资者对在投资前资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标的,在产品投资期间的实际运行状况等都不太了解。但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者有权知道产品的相关信息,要求必要的信息纰漏,以避免产品售后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其次,优化机构设置,提高从业门槛。
在目前各商业银行的经营网点,理财业务仅仅作为一个服务窗口存在,但是在理财业务已经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后,需要给与相应的重视:成立独立的理财部门,对于产品从设计发行到实际运作特别是运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实现专业化理财。其次就是要提高理财业务的从业门槛,因为一线销售人员素质的高低就直接关系到了投资者的利益。一旦放低了理财业务的从业门槛,必然会导致销售过程中的不实告知和误导,投资者无法获得与其各个方面情况相符合的理财服务,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这也为理财市场的混乱埋下了隐患。
最后,建立和完善迅速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
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体系主要是立足于产品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监管。对理财产品在市场实际运行当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内部控制管理,对重点领域进行重点防范。风险发生后使风险控制措施能及时地介入,对风险进行化解减少损失。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定期对该管理体系进行效果评价和修正。
第三,商业银行理财同业协会。
除了政府监管部门的强制性监管外,要实现市场的有效监管,还需要第三方的力量――商业银行理财同业协会。同业协会是非直接参与者,但是相对于银监会,同业协会更容易直接接触到投资者,为其解忧。同时其在信息获得,专业精通方面的优势,为监管部门措施的制定,监管体系的构建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也有利于商业银行之间经验的交流借鉴,信息沟通,帮助各个银行建立符合自身状况的风险内控体系。但是作为社会服务机构,目前在我国理财市场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组织机构。即使是已经存在的银行同业协会也由于缺少相应的权力,作用难以得到发挥。所以使广大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政府监管部门意识到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成立一个机构全面,组织完善,执行有效的商业银行同业协会是当务之急。
2.3 动态监管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在建立起整个理财市场的监管框架,对监管制度进行探讨之后,需要对市场的具体风险特征进行分析,综合三股监管力量对理财市场进行具体的监管,将监管措施应用于具体的操作之中。
首先,实现对银行机构与产品的动态监管。
从商业银行发行机构的角度考虑,对其在信用风险水平,产品设计,产品创新,从业人员的素质,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建立一系列简易可操作的指标,从发行机构申请进入到产品运行结束、退出理财市场,对建立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地测评,建立相应的评级体系,并根据级别给与不同的监管措施。特别是,对于在实际参与过程中违规违法的发行机构给与不同程度的处罚,对于那些由于相关能力不足而被迫推出市场的商业银行应在事后帮助其进行相关问题的分析与改进,在资金和技术方面都给与相应的支持。
从理财产品的角度出发,基于产品的整个周期建立一个系统的产品风险度与收益指标的评价体系。在产品开发时,根据产品收益的高低对风险范围进行控制,同时对于产品的风险来源进行领域划分,按照不同性质产品的特点对其各种风险进行比例控制。对于不符合评价体系的产品进行重点分析,并给予谨慎发行的通告。比如信托类的理财产品属于收益稳定型,它的风险控制范围就应该很小,而且在各种风险的比例分配上,投资风险就应该分配很小的比重而利率风险则占据很大的比例。当产品投放到市场以后,根据产品已实现的收益率大小,对超过相应风险控制区间的产品进行重点监控,必要时候甚至可以叫停以避免投资者利益的更大损失和市场财富的流失;另一方面根据不同产品的性质,对产品的各种风险的权重进行实时观测,对于其风险结构特点与产品性质不相符的产品给与重点关注与防范。
其次,实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由于银行在产品设计,专业知识,信息获得,以及提前终止权方面都有绝对优势,广大分散的投资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这种权益分配格局无疑会削弱投资者的利益,影响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理财市场的持续繁荣发展。因此,监管力量应该站在实现整个理财市场稳定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实现财富在各主体之间分配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利益。
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让投资者的利益维权有法可依,当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寻求必要的保护。在与投资者进行利益分配时,银行可采取必要让渡措施。例如在产品设计上给与投资者一定的商讨余地,避免收益实现条件的过于苛刻,权益分配的偏向严重;在产品运行过程中,及时的运行公告,对已实现收益率进行及时披露;给与投资者在产品提前终止权上与商业银行的平等权利。同业协会可以建立一个针对于广大投资者救质的共同基金,特别是当发行机构破产倒闭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时,可以利用该基金对投资者进行救助和必要的补偿。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层次清晰的监管体系,本文在通过对市场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建立一个由政府监管部门,银行,银行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完善理财产品市场的监管框架与制度,对于稳定金融市场的发展,控制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国民财富的保护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性都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业实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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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也不断进行着改革。在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现象越来越广泛的背景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效率不断提高,伴随业务发展所产生的风险和问题也不断增多,人民银行的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不断增强。
一、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目前,各商业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缺乏统一的制度标准,业务的监督也往往游离于银行内部的监督体系之外,资金划拨渠道繁杂,导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常常出现问题。因此,人民银行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业务的监管力度,促使商业银行合法、有效地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提高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二、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商业银行自身以及外部存在的诸多监督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效率的快速提高,以下浅谈了几项有关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操作风险,整体规范程度相对较低
商业银行在对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实质上是代替人民银行来实行其管理职能的,因此其处于人地位。大量信息表明,当前许多商业银行在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性质的管理时,缺乏人民银行详细有效的授权证明、客户详细的开户证明,以及授权书上签章不符等事项,种种现象导致商业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大量风险的产生,极不利于国库支付业务质量的提高。
(二)商业银行对财政资金的划拨流程繁琐,导致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商业银行对财政资金的划拨流程繁琐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业务处理流程繁琐。事业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支出额度时,需要向支付的银行发出支付令,支付的银行针对预算单位发出的支付令,先将垫付的资金放在零余额账户,最后将预算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申请人账户。这种划拨资金的形式比较复杂,延长了资金流动的时间,从而使资金到达使用人账户的时间比较晚,资金的利用效率降低。二是资金结算过程复杂。支付的银行运用的清算方式依据的是统一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该账户体系是国库集中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先垫付的资金需要在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的同时,与人民银行预算执行单位和财政进行有效对账。这种国库支付业务管理方式,需要事先垫付的资金,事后还要进行对账和清算,这在一定程度上拉长了资金的流通链条,使得人的主观不良行为在其中有了可乘之机,加大了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的风险。三是清算方式效率偏低。小额支付是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划拨的重要方式,该方式运用于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倒清算。小额支付业务具有集中性、业务量大的特点,其常常发生在每天下午,由于时间有限,小额支付业务又具有业务大量性,导致W络运行缓慢的情况时常发生。以上三个方面综合导致了划拨资金在途时间的延长,使得资金的利用率降低,最终导致国有经济发展缓慢。
(三)商业银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控制相对较为宽松,运营存在较大风险
由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业务,人民银行由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变成了间接参与者,国库资金没有直达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只负责商业银行垫付资金的最终清算。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银行形成了集中支付业务的实际交易主体。人民银行对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合规性失去有效监督,对银行的行为也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由于制度设计和监督管理上存在缺陷,预算单位在进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可能会采用和提供伪造虚假收款人的账户或是经过变造、伪造重要信息的虚假申请和合同,一旦没有被察觉,资金将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到达虚假收款人的账户,造成财政资金的流失。在进行财政授权支付时,不仅预算单位可能会通过伪造、变造虚假的收款人账户非法骗取资金,银行也会因为支付系统缺乏监督而与预算单位进行合谋,最终导致大量国家资金向外流出,这时造成的风险就会更大。因此,人民银行如果不能够对预算单位和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财政资金将会被非法移出,最终导致国家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四)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经验不太成熟,监督管理缺乏科学的体系
商业银行作为人受理人民银行委托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其经验还不太成熟,商业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科学的监督管理体系。
1.银行的监督管理体制制约着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提高
银行的监督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提高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人民银行对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体系。比如说在财政直接支付活动之中,预算单位可能会伪造虚假收款人并且提供虚假收款人账户,对于合同进行伪造或者变更,所以资金就很容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划出或者转移到非法收款人账下,而人民银行却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另外,法律以及监督制度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充分。现有的法律以及监督制度虽然对监督内容、职责和范围的规定不断进行完善,但很少完善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导致没有有效的依据对违规、违法现象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违法、违规分子行为猖獗。最后,不能够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监督。
2.监督措施、考评机制与监督工作要求之间存在差距
监督措施、考评机制与监督工作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财政单位内部缺乏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目前,财政单位内部对考评机制采取的措施依赖于科学性较低的考评机制体系,导致监管不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另外,优胜劣汰机制不完善。优胜劣汰机制是激发部门内部人员积极性和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发生的重要途径。然而,人民银行一直没有实行严格的年检制度,导致银行压力较小,内部违规现象频繁发生,监督效率不断降低。
三、应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加强业务处理规范性,提高监督效率
人民银行是管理国库的主体,而国库会计是进行国库管理的具体实施者,其在进行业务处理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库会计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国库核算的技术越来越先进,形式也越来越丰富,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的效率。作为人民银行日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内控制度越来越完善。规范、科学的国库会计操作技术和流程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弊端,从而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进而为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建构科学、合理的国库监督管理体系
建科学、合理的国库监督管理体系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首先,应针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中的制度问题,根据现实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是约束银行进行非法操作的关键手段,对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具有重大意义。人民银行应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国库的监督管理职能进行强化,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对监督管理中的惩罚问题进行详细划分,从而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进而提高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规范程度。
(三)加强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网络信息化建设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世界经济链接为一个整体。信息的便利性、快速性和共享性运用到商业银行的国库管理中将极大地提高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效率,并提高人民银行的监督效率。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网络信息化平台,进一步建立先进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人民银行、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银行可以在有效的国库集中支付网络信息化建设中互联互通、相互分享信息,进而快速、准确地对预算资金进行划拨和清算,提高国库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一、城市商业银行会计运营风险主要表现
(一)人工操作风险
在商业银行会计的实际操作当中,以人工操作存在的风险最为突出。由于经办人员容易出错,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于人工操作而言,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经办人员不能按照操作规范,产生一定的操作风险。另一方面是经办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下,,隐瞒操作等。这些都是由于人工操作造成的风险,但是由于人工操作的风险在短期内没有办法得到良好的解决,因此人工风险操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同时,在城市商业银行会计运行规范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会造成漏洞。如在2012年烟台银行的行长卷款潜逃的恶性事件,烟台支行行长通过利用提款操作的漏洞,私下卷走4.36亿元,给烟台银行造成了巨大的财物损失,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人工操作风险案件。类似的案件还有2015年发生的齐鲁银行的骗取贷款的案件,造成损失4.5亿元。由此可见,人工操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内部管控风险
内部管控风险针对的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管控方面的问题。由于当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还不够完善,导致内部控制机制没有办法管控各种风险,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会计运营操作风险。比如在实际的城市商业银行中,会计运营的实际操作中,采用的最为重要的方法是实行内部控制,进而贯穿到整个会计运营操作过程当中,如果会计业务操作流程没有实施必要的内部管控,或者不清楚如何起到相应的风险管控作用,都会给会计运营的操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就风险控制的角度而言,由于贷款数目的庞大,相应的也增加了内部控制的压力,特别是在城市商业银行会计运营当中,每天都有大量的数据需要处理,很多都是现金数据,存在的风险更大,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制定出严格的内部管控机制和建立起高效的内部管控团队,进而确保内部管控机制能够合理的运用在实际操作当中。但是目前很多城市商业银行缺乏这种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甚至还有部分城市商业银行也没有良好的内部管控机制,导致商业银行在实际的会计运营操作当中存在一定的障碍和风险。
(三)会计监督管理风险
会计运营操作风险采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会计监督管理。会计监督管理也是实际操作当中十分容易出错的地方,就近些年而言,商业银行会计运营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来看,很多都是由于会计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如果仅仅依靠会计部门对内部风险进行管控,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需要内外相结合。由于会计监督管理存在较大的风险,也都存在城市商业银行会计运营的管理当中,从而引起会计运营的实际操作风险。同时,由于在实际的会计监督管理过程当中,部分的监督管理人员对业务流程熟悉程度不够,并不能够很好的遵守相关的会计规章责任制度,过于形式化、流程化,相关的负责人也没有很好的起到负责的作用。比如在日照的中信银行,在2013年出现了由于会计内部审查机制不健全,导致接近2000多万元的账目没有办法得到精准的核算。同时,在实际的会计审查监督管理阶段,一些监督审查人员不熟悉流程和业务内容,导致无力承担该项工作,不能够很好的完成这一任务,会较大程度的影响会计监督管理风险的形成。
(四)会计网络化风险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的普及,会计电算化、网络化更为广泛的在商业银行会计运营管理当中出现,会计网络化极大提高了城市商业银行运营及管理的效率,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网络信息安全的问题,如木马、病毒、黑客等,还有部分会计操作人员在实际的操作当中熟悉度不够,或者并未按照标准进行数据备份,导致数据丢失,这些都会造成计算机网络风险的出现。
二、城市商业银行会计运营操作风险应对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人工操作流程规范
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而言,在实际的会计运营操作当中,需要严格按照操作标准,对会计运营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化,并且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进而确保操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流程规范。为有效强化相关人员的培训,需要责任负责人制定出完善的责任制度,对进行会计运营管理工作的人员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一旦出现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在制定人工操作流程当中,需要具有针对性,根据会计运营业务的实际特点,制定出相关的人工操作流程规范。比如在实际的业务当中,对于一些不必要的业务可以进行简化或者删除,能够有效的提高会计运营效率,同时还能够有效降低人工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在商业银行会计运营操作中,业务流程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流程越多,问题也相应的越多,因此,通过减少业务流程能够有效减少人工操作的风险。
(二)建立完善的内部管控机制
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控机制有利于实际的城市商业银行会计运营管理。在商业银行会计运营操作风险控制当中,需要通过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控机智进行约束,或者指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最大化程度是控制会计运营操作的风险。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控机智,需要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特别是对与城市商业银行而言,为在会计运营操作风险控制中取得良好的结果,应当积极运用内部管控,还应当在内部控制当中建立起高效的团队,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最后,需要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管控机制,以及管控机制在实际商业银行会计运营管理当中的具体体现,从而有效增加相关的内部控制内容。
(三)加强会计运营的监督管理
加强会计运营的监督管理,同时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控机制以及监督系统。也应当开展有效的监督管理。比如在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会计运营业务中进行综合审计,如果在审查过程当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同时还应当让城市商业银行的各个部门发挥其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能,如发现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是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等。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并提出完善的修改意见,在处理问题的过程当中,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在商业银行会计运营管理方面,监督部门需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主动发现他们在业务流程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果在实际的会计运营监督管理中发现了文艺,就需要及时进行反馈,并且提出相关的修改意见,在实际处理问题的过程当中,需要追究相关人的责任。最后,对于一些会计运营的监督管理,还需要制定出相关的责任制度,而且当前商业银行会计运营管理还存在一些不当支出,如监督管理工作是由监督部门负责,这无形中就造成监督职能不明确,且较为混乱,失去了原有监督的意义。
(四)完善相关会计网络化的系统
由于当前商业银行在会计网络化这一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需要制定出完善的会计网络化风险防控系统,其中包含的有引进先进的网络安全保护系统,还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网络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审核和培训等。由于商业银行的数据库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需要总电保护会计信息安全及相关内容,这就需要建立起完善的会计网络化安全防护系统。比如在商业银行信息管理系统当中需要运用先进的防火墙技术,加强相关硬件和软件的投入力度,建立安全的网络保护系统,降低会计运营实际操作中的风险和威胁。
三、小结
综上所述,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会计运营操作具有一定的风险,一旦操作不慎,就会给城市商业银行造成巨大的损失。对实际会计运营成本风险进行控制,需要从商业银行的内部管控机制入手,建立起完善的体制机制,确保形成相关责任制度,方能更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才莉.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操作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12).
[2]兰琳.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2(12).
一、城市商业银行会计运营风险主要表现
(一)人工操作风险
在商业银行会计的实际操作当中,以人工操作存在的风险最为突出。由于经办人员容易出错,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于人工操作而言,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经办人员不能按照操作规范,产生一定的操作风险。另一方面是经办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下,,隐瞒操作等。这些都是由于人工操作造成的风险,但是由于人工操作的风险在短期内没有办法得到良好的解决,因此人工风险操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同时,在城市商业银行会计运行规范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会造成漏洞。如在2012年烟台银行的行长卷款潜逃的恶性事件,烟台支行行长通过利用提款操作的漏洞,私下卷走4.36亿元,给烟台银行造成了巨大的财物损失,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人工操作风险案件。类似的案件还有2015年发生的齐鲁银行的骗取贷款的案件,造成损失4.5亿元。由此可见,人工操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内部管控风险
内部管控风险针对的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管控方面的问题。由于当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还不够完善,导致内部控制机制没有办法管控各种风险,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会计运营操作风险。比如在实际的城市商业银行中,会计运营的实际操作中,采用的最为重要的方法是实行内部控制,进而贯穿到整个会计运营操作过程当中,如果会计业务操作流程没有实施必要的内部管控,或者不清楚如何起到相应的风险管控作用,都会给会计运营的操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就风险控制的角度而言,由于贷款数目的庞大,相应的也增加了内部控制的压力,特别是在城市商业银行会计运营当中,每天都有大量的数据需要处理,很多都是现金数据,存在的风险更大,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制定出严格的内部管控机制和建立起高效的内部管控团队,进而确保内部管控机制能够合理的运用在实际操作当中。但是目前很多城市商业银行缺乏这种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甚至还有部分城市商业银行也没有良好的内部管控机制,导致商业银行在实际的会计运营操作当中存在一定的障碍和风险。
(三)会计监督管理风险
会计运营操作风险采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会计监督管理。会计监督管理也是实际操作当中十分容易出错的地方,就近些年而言,商业银行会计运营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来看,很多都是由于会计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如果仅仅依靠会计部门对内部风险进行管控,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需要内外相结合。由于会计监督管理存在较大的风险,也都存在城市商业银行会计运营的管理当中,从而引起会计运营的实际操作风险。同时,由于在实际的会计监督管理过程当中,部分的监督管理人员对业务流程熟悉程度不够,并不能够很好的遵守相关的会计规章责任制度,过于形式化、流程化,相关的负责人也没有很好的起到负责的作用。比如在日照的中信银行,在2013年出现了由于会计内部审查机制不健全,导致接近2000多万元的账目没有办法得到精准的核算。同时,在实际的会计审查监督管理阶段,一些监督审查人员不熟悉流程和业务内容,导致无力承担该项工作,不能够很好的完成这一任务,会较大程度的影响会计监督管理风险的形成。
(四)会计网络化风险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的普及,会计电算化、网络化更为广泛的在商业银行会计运营管理当中出现,会计网络化极大提高了城市商业银行运营及管理的效率,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网络信息安全的问题,如木马、病毒、黑客等,还有部分会计操作人员在实际的操作当中熟悉度不够,或者并未按照标准进行数据备份,导致数据丢失,这些都会造成计算机网络风险的出现。
二、城市商业银行会计运营操作风险应对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人工操作流程规范
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而言,在实际的会计运营操作当中,需要严格按照操作标准,对会计运营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化,并且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进而确保操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流程规范。为有效强化相关人员的培训,需要责任负责人制定出完善的责任制度,对进行会计运营管理工作的人员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一旦出现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在制定人工操作流程当中,需要具有针对性,根据会计运营业务的实际特点,制定出相关的人工操作流程规范。比如在实际的业务当中,对于一些不必要的业务可以进行简化或者删除,能够有效的提高会计运营效率,同时还能够有效降低人工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在商业银行会计运营操作中,业务流程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流程越多,问题也相应的越多,因此,通过减少业务流程能够有效减少人工操作的风险。
(二)建立完善的内部管控机制
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控机制有利于实际的城市商业银行会计运营管理。在商业银行会计运营操作风险控制当中,需要通过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控机智进行约束,或者指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最大化程度是控制会计运营操作的风险。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控机智,需要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特别是对与城市商业银行而言,为在会计运营操作风险控制中取得良好的结果,应当积极运用内部管控,还应当在内部控制当中建立起高效的团队,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最后,需要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管控机制,以及管控机制在实际商业银行会计运营管理当中的具体体现,从而有效增加相关的内部控制内容。
(三)加强会计运营的监督管理
加强会计运营的监督管理,同时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控机制以及监督系统。也应当开展有效的监督管理。比如在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会计运营业务中进行综合审计,如果在审查过程当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同时还应当让城市商业银行的各个部门发挥其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能,如发现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是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等。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并提出完善的修改意见,在处理问题的过程当中,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在商业银行会计运营管理方面,监督部门需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主动发现他们在业务流程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果在实际的会计运营监督管理中发现了文艺,就需要及时进行反馈,并且提出相关的修改意见,在实际处理问题的过程当中,需要追究相关人的责任。最后,对于一些会计运营的监督管理,还需要制定出相关的责任制度,而且当前商业银行会计运营管理还存在一些不当支出,如监督管理工作是由监督部门负责,这无形中就造成监督职能不明确,且较为混乱,失去了原有监督的意义。
(四)完善相关会计网络化的系统
由于当前商业银行在会计网络化这一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需要制定出完善的会计网络化风险防控系统,其中包含的有引进先进的网络安全保护系统,还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网络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审核和培训等。由于商业银行的数据库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需要总电保护会计信息安全及相关内容,这就需要建立起完善的会计网络化安全防护系统。比如在商业银行信息管理系统当中需要运用先进的防火墙技术,加强相关硬件和软件的投入力度,建立安全的网络保护系统,降低会计运营实际操作中的风险和威胁。
三、小结
综上所述,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会计运营操作具有一定的风险,一旦操作不慎,就会给城市商业银行造成巨大的损失。对实际会计运营成本风险进行控制,需要从商业银行的内部管控机制入手,建立起完善的体制机制,确保形成相关责任制度,方能更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才莉.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操作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12).
[2]兰琳.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2(12).
商业银行是一个用来经营货币和信用的业务机构,其中它最大的资金来源就是存款者,商业银行的倒闭不仅关系到其存款者,同时还关系到投资者,引起金融危机以及商业银行倒闭的原因有很多种,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会计信息的披露不足,因此,我们要努力的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从而加强对银行的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一、关于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是指相关的商业银行要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要求,然后通过其他的披露文件或者是通过定期和临时的报告向广大的存款者、投资者以及金融的监管机构披露和反映银行在财务方面的状况以及其经营的结果、风险的管理以及现金的流动和高层的管理人员的详细信息等。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分析并且利用以上提供的信息来对相关的非货币性的信息进行掌握。
我国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其建设主要就是以银行业在国际中的惯例为准则,然后通过披露和会计的标准对其进行不断的更新与完善,同时还要与国际进行接轨,从而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快速发展。会计信息制度做得越完善、越透明、越充分,那么市场对商业银行的约束程度就越高,这样就会更好的促进商业银行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所发展。因此,努力的做好和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
(一)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要遵循信息的不对称理论
在信息的经济学研究当中,所谓的不对称的信息主要就是指一部分参与者拥有但是另外一部分参与者不拥有的信息。按照信息的供求方式,相关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对信息的需求会日益的膨胀,但是提供会计信息的人会对本身成本的效益进行分析,通常会拒绝一些会计信息被披露,这样就造成了会计信息的供给不足,因此,会计信息的供需之间的矛盾就比较难以解决,我们要充分的对社会的整体效益进行考虑,并结合相关的市场监管机构,建立起适当的机构干预,然后对会计信息利益双方的需要进行充分的考虑,协调并解决会计信息间存在的供需矛盾,从而更准确的确定披露的内容。
(二)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还要遵循外部效应的理论
在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当中,所谓的外部效应主要就是指在提供一种服务或者是产品时,私人成本或其所得与社会的成本或其利益之间所存在的偏差,说白了也就是一部分经济的主体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当中对其他的经济主体所产生的效益或者是附加的成本。换句话说,就是一部分人获得了效益但是没有承担成本,而另一部分人虽然承担了相应的成本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效益。我们所讲的外部效益又分为正外部效益和负外部效益,商业银行中的各个存款人之间会产生负的外部效益,但是负外部效益的产生会使商业银行面临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自然的会受到银行的重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的稳定。
三、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
(一)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进行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银行的监管实则是对会计进行监管,是指以改善和矫正证券市场中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为主要目的,相关的中介组织和政府机构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通过相关的经济行政手段,对商业银行中的会计行为进行干预和管制。从监督管理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中很多的问题都与会计信息的披露有着直接的联系。充分并及时准确的对会计信息进行公开并应用是银行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能以及建立高质量的监督管理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为相关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它是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保证。
(二)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是相关利益人的需要
商业银行中相关的利益人重要是指存款者和投资者。无论是从市场有效性的角度还是从会计的角度考虑,商业银行中相关的利益人都有权知道银行中的会计信息。而银行会计的目标就是要向相关的利益人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因此,完善银行中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是有效提高市场效率的重要手段,同时它可以有效的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对会计信息的完全性和对称性进行改善,为相关的利益人提供会计有效的信息,同时为他们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这样做的目的有助于减少银行系统的风险,提高其有效性,同时也确保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更好的保护了银行相关的利益人。
(三)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
首先,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可以有效的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依靠这种作用可以有力的促使相关的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的约束能力,对资产运作的质量进行提高,并树立起风险的意识,同时重视风险的管理。
其次,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可以有效的提高银行自身的管理水品。技术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主要的依据就是对会计信息的充分掌握,因此,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于银行对自身的管理进行改善和加强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后,建立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的银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特殊的意义。因为,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与国际进行接轨,能够使我国融入到国际的经济体系当中去,有利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朝着国际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从公开的、可以查阅到的资料看,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规定的授信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l号),等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附件2中序号41、42规定,《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前述公告的规定说明,中国人民银行早年制定的授信规范,得到了后来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认可。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围绕统一授信制度,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建设,制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制定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和制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以上授权,各商业银行都制定了本银行的授信制度。由于各商业银行表述各自授信制度条文的用语不尽相同,各商业银行表述各自授信制度条文的用语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信规范不尽相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因商业银行的授信申请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对授信人、受信人根据表述不尽相同的授信制度签订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理解,有时会不着边际。
好在《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授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努力熟悉、掌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授信规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授信规范,厘清各商业银行各自制定的浩繁的授信制度条文(见图1)。
商业银行的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地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商业银行的授信当事人,包括授信人(即施事主体)和受信人(即受事主体)。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地区及其客户。商业银行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特别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不超过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果受信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受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终止等)、企业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风险增加、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商业银行应调整直至取消授信额度。在授权、授信有效期内,商业银行对授权、授信进行调整或授权、授信终止,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同时将新的授权书或授信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授权、授信的调整或终止时,应同时报外汇管理局同级机构备案。商业银行的授信,源于商业银行的授权。
商业银行的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商业银行授权既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方式,又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直接授权是指商业银行总行对总行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管辖分行的授权。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对本行有关业务职能处室(部门)和所辖分支行的授权。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商业银行的授权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任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时,如果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原授权书及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商业银行的授权、授信,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和授信书。授权书(含转授权书)应包括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授信书应包括授信人全称、受信人全称、授信的类别及期限、对限制超额授信的规定及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商业银行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管辖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外汇管理局同级管辖局备案,转授权还应同时报商业银行总行备案。
不难看出,授权,是相对于商业银行内部(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的职权而言;授信,是相对于商业银行所辖地区及客户的信用而言。必须注意的是,商业银行的授信,不得超过商业银行的授权范围。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因商业银行的授信申请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商业银行为控制地区和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商业银行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确定授信额度时,并没有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可轻意将授信额度,当做主债权合同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办理不动产的抵押权登记。
第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仅仅规定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没有规定授信人与受信人应当在授信书上签字和盖章。该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授信书应包括的内容为“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而非“授信人、受信人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这说明,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授信书”,仅仅是授信人(即商业银行)的单方意思表示。单方意思表示的授信书,不能作为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主债权合同。
第三,《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或授信书,双方应按授权书和授信书规定的授权、授信范围签订合同。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如果是包括了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的书面合同的话,该合同可以作为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主债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