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3 09: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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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文章到文秘站 ()一站在手,写作无忧!]提要本文从食品监管、食品产业和食品安全在经济发展中的相互矛盾出发,分析产生原因和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把握关键控制点,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四条思考性建议。
按照___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安排,我局对全市食品安全和监管现状进行了调研。在分析调研结果的基础上,我们认为理清食品监管、食品产业和食品安全三者的关系对开拓监管思路,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人民饮食安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食品监管、食品产业和食品安全的内在联系
本文所称食品监管是指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对应政府层面;食品产业是指食品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对应经济层面;食品安全是指公众消费食品没有危害,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对应消费层面。监管层通过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达到消费安全的目的,同时影响着食品产业的发展流向和规模;食品产业的规范化程度等决定着食品安全,而食品安全反作用于食品监管的方式、方法和程度。三者间相互约束、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一)食品监管与食品安全和食品产业是相互制约、对立统一的关系。食品监管是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提升食品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监管层对食品产业和食品安全拥有监督权和检查权。食品监管在宏观上规范食品产业发展行为,督促其符合行政标准要求,保证产业的合法性和正规性;在微观上监管消费安全,保证人民群众饮食消费的多样性和健康性。食品产业和食品安全同时也作用于食品监管,为监管层提供决策依据,通过行政决策预见性、选择性和主观性特点服务食品产业发展规划和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食品产业规范化发展和食品安全保障度提高符合经济发展要求后,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行调控。食品经济发展水平高,消费安全度高,则政府监管成分少;食品经济发展水平低,消费安全度低,则政府监管成分多,形成食品监管与食品产业和食品安全之间动态平衡的经济监管规律。
(二)食品产业与食品安全是相互促进、协调统一的关系。食品产业发展的目的是食品消费,食品产业规范化和现代化将保证食品质量,食品质量决定食品消费安全。因此,规范的食品产业行为将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提高又刺激食品产业向更能满足食品消费的层次发展。食品产业与食品安全的和谐,最终形成食品产业与食品安全的良性循环。
二、目前食品监管、食品产业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当前三者中主要存在食品监管体制不明确性,食品产业发展不先进性,食品安全状况不稳定性的矛盾。
(一)食品监管体制不明确性
现行食品监管职能的重复在国发〔20__〕23号文件中,并没有得到实际解决或解决效果不理想。国发〔20__〕23号文件仅从宏观上划分了食品监管职能,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文件中提到的“几项重要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现在依然是“群雄逐鹿”的监管模式。
食品监管体制的多头性,产生了“监管博弈”,出现群监群管、监而不管、不监而管、不监不管等现象。没有达到监管层运用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管理职能解决社会矛盾的目的。因而产生监管模式与产业发展、安全保障间的不相适应。
食品监管体制上的不明确性导致监管矛盾,制约食品产业发展和影响食品消费安全。
(二)食品产业发展不先进性
据调查,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约6200余家,其中大规模生产经营企业约20家,中等规模企业约180家,其余为小作坊、小食品店和小餐饮店。“三小”门店占到96.8,这其中还不包括无证无照的生产经营户。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在城郊结合部,尤其是在农村较为突出,占到62.5。我市大中型生产经营企业主要以规模为主,缺乏产品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市场经济中抵抗风险能力较差。
现代食品产业的重点是生产行为,但在生产中主要存在:食品标准不统一或缺失,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量高,加工食品中使用劣质原料,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滥用化学添加物等问题,对如何走上科技含量高,工艺水平强,生产环境优,安全系数高,经济效益好的新型产业化道路提出了严峻条挑战。同时,生产经营者素质低,自律性差,在遇到政府监管部门出现监管漏洞或管理松弛时就会造假、售假,做出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的大量小作坊、小食品店和小餐饮店是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的主要生产地和倾销地。
食品产业发展的不先进性加重了食品监管负担,影响食品消费安全。
(三)食品安全现状不稳定性
主要表症为,消费者实际消费能力低于理论消费能力。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能力购买相对安全食品的消费者仅占总消费群体的20。在购买食品时,城镇消费者多考虑食品质量,农村和边远山区消费者多考虑食品价格。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过各种标准认证后,会把生产运行费用增加到产品成本中(是否真的增加了产品成本,还需要进一步论证,这里按企业通常做法理解),形成生产经营合格食品与消费者购买力之间的矛盾。市场的需求导致不合格和不完全合格食品的大量存在。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的危害或潜在危害是非常严重的。所以,技术上的先进性与经济上的可行性的统一才是企业发展的内在规律。
食品安全现状的不稳定性也增加食品监管负担,阻碍食品产业发展。
三、对食品监管、食品产业和食品安全的协调思考
在逐渐规范的市场经济中,如何保持食品监管、食品产业和食品安全的动态平衡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通过初步探讨三者内在关系和存在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思考性建议。
(一)加强食品监管综合领导能力。在现行体制下,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代表政府管理食品安全工作,因此要加强食安委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能,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配合到位,形成监管合力。着重构建六项工作机制:一是以食安委及食安委办为平台的领导协调机制;二是以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载体的综合监管机制;三是以层层签订食品安全目标管理
一、随着物质产品的丰富多样,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倡导绿色食品的理念也不断加强,蔬菜食品引起的社会焦点问题开始备受各界关注。一份绿色蔬菜食品从田间走向餐桌,根据有关规定,要历经农业、质检、工商等几大职能部门的监管,但为何还屡次有问题蔬菜事件发生?产生蔬菜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到底在哪里?
1.蔬菜种植户分散式生产的“精耕细作”,部分生产者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在蔬菜生产中使用的高毒高残农药和不合理用药,没经过统一部门的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是蔬菜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 。
2.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力度不强和监管的不及时到位,导致不合格蔬菜食品流入市场,是流通领域难以解决的一大难题。
3.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蔬菜的不法分子惩处力度不够,生产者、经营者违法成本较低,很多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不管不顾,我行我素。
4.宾馆、酒店、学校、餐馆等团体单位的蔬菜采购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不管蔬菜来源如何也不管有不有合格证,从业人员罔顾消费者身体健康,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
5.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低收入群体贪图便宜,从不正规渠道在马路市场购买未经检测的蔬菜,从而经常导致蔬菜中毒事件。
二、为什么要把控制蔬菜食品安全当头等大事?
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有着更高的期待,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解决质量安全问题十分迫切,刻不容缓。
首先,蔬菜食品安全成为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从2002年起我们常德市历届政府就狠抓“放心”菜工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菜安全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成为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
其次,蔬菜食品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宁可七日无肉,不可一日无蔬。”蔬菜食品几乎每天都要上餐桌,如果食到农残超标蔬菜,重则急性中毒危机生命,轻则残留体内日渐累积而导致慢性疾病。
再次,蔬菜食品安全成为重大的政治问题。在现代传媒高度发达、公众对健康安全高度关心的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具有显著的放大效应,食品安全这项工作做好了,就是各级政府最大的政绩。
三、怎样去保障好蔬菜食品安全?个人建议从以下三大环节入手,构筑食菜安全防护墙。
1.生产环节:
现在蔬菜种植一般都是基地生产和小家小户,对基地生鲜果蔬食品安全在民众心中有着特殊的分量。目前常德是全国蔬菜安全监控最严格最早的城市之一,多年来未发生过重大蔬菜食品安全事故。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说,我们的上级领导部门食品安全办为“安全”把关,倾注了全副心血。提高食品安全,更重要的是构建一个健康、完整的流通体系。
对于小家小户小农种植户最好以生产队、合作社形式进行宏观管理,在蔬菜种植生产过程当中,通过派科技人员下到乡间田头进行专门技术指导,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用各种防治手段对其质量进行控制。在控制病虫超出危害的同时,还要保证最终它的残留不超标;
对于蔬菜生产基地,实行公司化种植模式。生产基地全部按照订单式管理,并且采取雇佣工人劳作,统一发放农药、肥料等方式,从源头上控制蔬菜食品安全。充分发挥“上连生产、下接消费”产业链的组织功能。蔬菜上市前,检测中心要通过抽样方式,根据田块大小抽取1-3个样本进行检测,同一块田作为一批,确保检测的准确性,杜绝任何“问题”蔬菜提前流入市场。
2.流通环节:
上海流通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汪亮直言不讳地说,“市场化改革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流通体系崩塌,但是新的流通体系实际上并未建立,我们依然停留在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上,千家万户撒不同的农药,怎么控制?”
目前,常德市所有配备检测室的农贸市场基本采取的是“先检测,后销售”的管理模式。每天清晨从各生产基地运来的农产品,都要在销售接受驻场检测室的抽样检验。
对于蔬菜批发市场,如果相关人员人手不够,会导致未经检测蔬菜流入市场,建议在非常时期加大工作人员队伍,对于每一辆货车进入市场之前,必须先进行IC卡登记,卡片上不仅记录货主信息、原产地,也要显示该货主历次的进场记录,已经进行过登记的认真进行核对,IC卡信息直接传输到检测中心的监管处,监管处派专门人员到车上随机抽样送检,这样就会防止他人合格品顶包、临时冲洗等违规行为,从而提高了安全标准,加强了检测手段。针对检测不合格,复检仍不合格的蔬菜,我们及时通知执法人员就地销毁,绝不会让其流出市场。农产品批发最好实行品牌化经营:比如在日本,无论是中央市场还是地方两级市场,常年入驻的批发交易主体不是个体农民,也不是城市个体商贩,而是拥有批发品牌的中小批发企业。它们在场内拥有固定的仓库、初级加工车间和分装车间,并有常年固定的分销网络,以及分销商协议。批发交易是驻场批发商与定单生产基地的农协之间的交易,下游分销也是通过常年固定的零售渠道分销,而不是个体商贩驻场与上下游不知名的各自分散的对手进行交易。批发商对交易后的农产品进行清洗、切割、剥叶、分类、冷冻、包装等初加工程序后放入批发周转箱,封上带有商品各种信息的条形码,并贴上自身的批发品牌,再委托第三方的城市物流将商品输往不同的分销点,以承担商业信誉;同时,也便于问题商品的追索。这种管理模式确实能够有效保障农产品的消费安全。
对于零售农贸市场,政府在各个市场都设有蔬菜检测室,每天清晨我们工作人员就要到位,在经营户摆放上市之前抽取蔬菜样品快速进行检验,遇上不合格蔬菜及时通知执法人员和市场管理方对起进行销毁处理。但这样只限于进场的固定经营户,那些市场周边的四处游击的临时经营户就无法控制到位,为食菜安全留下极大的安全隐患。对于未来流通体系的发展趋势,我认为,一个是对固定农贸市场容量加大加强,另一个是尽可能取消临时菜市场,做到上市蔬菜都必须经过检测合格,保证蔬菜安全。
3.消费环节:
在所有环节中,这应该是消费者最能把握的环节。现在常德市政府对蔬菜批发市场(甘露寺),城区几十家所有一定规模的零售农贸市场都配有蔬菜检测室,并配有检测人员对进场蔬菜进行及时快速准确的检测,我们消费者要去正规农贸市场买经过检测放心的蔬菜,买的时候看清检测合格单的检测日期、摊位、品种,有选择性的购买。对于单位、学校、宾馆等大型集体的蔬菜采购员更应注意采购安全,尽量够买经过检测的蔬菜,如实在没有合格单据,则可送检就近农贸市场检测室申请检测,对每天的进货渠道登记在案,做好备查。
我国的蔬菜食品安全问题存在于方方面面,从种植、上市、流通等到监管,都有让老百姓不放心的地方。从农田到餐桌,其中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出问题。解决蔬菜食品安全问题,要靠制度建设、全面检测、加大监管、广泛宣传、信息公示等各个方面联合起来,要靠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配套的管理体制创新,要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全面提升蔬菜食品监管水平,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詹初航・为了明天的食品更安全・中国卫生・2004,11
[2]林玲・李章国・熊开科・食品安全及防范对策[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2,6.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16-01
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影响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食品安全成为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我国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文章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着手,论述一下其完善。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构成的体系。然而,法律体系依然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食品安全执法活动中难以从源头上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者。
(二)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由此经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
(三)执法部门权责不清,运作效率低
我国食品监督管理形成了多个部门监管的体制。目前我国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按照有关规定,这些机构均可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正因为各部门权限与职责不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门可能会相互推诿,找借口置身事外。在执法时,难以合作形成合力,运作效率低下。
(四)食品安全立法技术薄弱,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
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受制于科技发展水平,相关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检测设备都还比较落后。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在水果、蔬菜等允许的农药残留量的规定也远远低于国际食品法典规定的农药残留标准。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辅以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多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措施如完善有关对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管理的规定,制定有关对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审查及其跟踪观测的规定,增加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处罚措施等。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体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然而,信息公布仅仅由相关部门披露还远远不够。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还应加强与之相关的各项制度建设。
(三)健全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完善已有的法律
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旨在消除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潜在不安全食品危害风险的制度,其目的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范手段进行调整,也应推动企业主动召回为主,责令召回为辅,立法完善现有的制度。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操作性强,可以快速、直接地衡量食品是否为缺陷食品,这样即便于诉讼,又可使企业及时发现缺陷食品,防止投入市场或及时召回缺陷食品。因此,制定科学、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当务之急。
(四)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一、近期食品安全问题
1.“染色馒头”
2011年4月初,央视报道,在上海市浦东区的一些超市染色馒头的生产日期随便更改,食用过多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而后,温州等地也发现类似染色馒头。
2.“牛肉膏”
牛肉膏有牛肉自然香味,易溶于水,水溶液呈淡黄色。市场上一些熟食店、面馆为牟利而用牛肉膏将猪肉“变”成牛肉。2011年4月有报道称南京市场“牛肉膏”疯卖。
3.“毒生姜”
使用有毒化工原料硫磺对生姜进行熏制,使正常情况下视觉不够美观的生姜变得娇黄嫩脆。2011年4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查获两个使用硫磺熏制“毒生姜”的窝点,现场查获“毒生姜”近1000公斤。
4.“瘦肉精”
瘦肉精是一类动物用药,例如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及克伦特罗(Clenbuterol)等。将瘦肉精添加于饲料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今年3月,媒体报道河南省孟州市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生猪,有毒猪肉流入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二、食品安全引发的问题
1.国民信任度降低
以上频繁发生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再次触动了消费者脆弱的神经。消费者把矛头对准了超市、企业、商贩的同时,对企业社会责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拷问也产生了质疑。食品安全问题的背后是信任危机。
2.食品安全失去保障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涉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这些部门是按照从原材料到产品、市场、餐桌的顺序进行分段监管。从田间地头到餐桌,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监管部门把关,为公众的食品安全构筑屏障。
然而,这个安全屏障却屡屡被突破。
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人们都在质问,有关部门为何在媒体曝光后才加大监管和执法,我们的监管为何不能“未雨绸缪”。这就说明目前我们的监管体系存在很多问题。
3.国家形象受损
“中国制造”给我们带来了荣誉感,但近期,“中国制造”产品和食品频频在海外市场遭遇质量风波。尽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国家形象和国际信誉问题,但是这场质量保卫战的缘起,却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近期国际社会对于中国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的批评和担忧。因此要解决中国产品的国家形象和国际信誉问题,不仅要提高出口产品质量,还要回到国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中找原因。
4.出口贸易不容乐观
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势必会对贸易关系产生恶劣的影响,再加上国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刻意渲染,国际舆论的压力,对食品行业来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2007年上半年,广东对美国出口水海产品5976吨,价值1200万美元,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76.6%和79.2%,出口平均价格为2008美元/吨,下降11.6%。这是由2006年7月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及加拿大食品检验署通报中国出口水产品药残问题,以及11月份接连发生的“多宝鱼”、“孔雀石绿”事件,给我国水海产品声誉蒙上阴影,致使出口美国市场迅速萎缩引起的。同时,其他受影响的出口食品企业也受到各种各样的打击。
三、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
1.企业层面
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企业首先要在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的全过程加强安全监督,其次要建立以企业社会责任为核心的现代企业文化。企业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要从原材料、添加剂、生产、运输过程等方面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要求,自觉用行动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只有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才能走得更远。
2.社会层面
社会层面要在加强信息披露机制的监督作用的同时,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社会公开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起到最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功能。
3.政府层面
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刻不容缓。政府必须以人为本地、把好入“口”关,通过完善法制,加强全程质量管理,重视事前监管、舆论监管,树立社会正气等方法,深层次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参考文献:
[1]佚名.近期食品安全问题事件频发,学者吁监管切实负责[N].光明日报,2011-,4-19.
[2]佚名.捍卫中国制造不仅仅是维护国家形象的战争[N].南方都市报,2007-8-25.
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食品工业是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然而由于县域食品企业绝大部分都是中小型企业或小作坊,在这些中小企业或小作坊当中,存在着环境条件较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的现象,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因此如何加强对这些县域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县域食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食品企业法律意识淡漠
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漠,诚信道德低下;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唯利是图,加工食品手段不断翻新;更多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卫生环境十分恶劣,食品质量不能保障。
(二)配套制度相对滞后
一些监管工作需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还存在空白。从地方层面看,应由地方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目前仅有个别省(区、市)出台。此外,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对国家出台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不能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加以落实。有的食品还没有安全标准,有的同一种食品不同监管部门的标准不尽一致。
(三)检验检测资源共享较差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的部门多,大部分又单独设立自己的检测机构,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共享差,发挥效能不够。与此同时,由于经费有限,必需的高端设备无力投入,现场快速检验能力也不适应实际需要,导致我国总体检验检测能力不强。此外,各监管部门同时抽检,造成了重复检查,浪费资源,也增加了企业负担。
(四)从业人员对法律规定普遍不熟悉
检查发现,县里某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至今未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全面、有效宣传,特别是缺乏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对法律规定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宜君县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一直保持较好水平。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二、"五项举措"强监管,助推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健康发展
(一)抓源头,将食品质量安全第一道防线筑牢筑实。
1、以责任落实确保安全。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涉及食品生产的企业每年都向县质监部门签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和质量保证承诺书,公开承诺的内容包括: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使用回收原料、不滥用添加剂、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超出限制销售范围、不违反预包装限制要求等保证食品安全措施,同时明确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并要求所有涉及食品生产的企业必须持证经营,实行严格的年审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
2、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一是严格做好发证的服务工作。要坚持不随意降低标准,不搞地方保护,不照顾人情,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绝不允许准入,确保发证质量,确保市场准入工作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公正性。二是严格强制检验,落实企业责任。凡是获得市场准入的企业,出厂食品必须强制检验,检验合格的才能加贴QS标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对不执行强制检验的,要作为不良记录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要采取停产整顿、强制召回、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手段予以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三是严格后续监管。后续监管是食品监管工作中需要特别加强的一个关键环节。
(二)抓环节,专项整治工作贯穿整个流程。
1、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我局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重点,开展整治检查查处工作。
2、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查力度。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巡查、回访、监督检查,强制检验,是专项整治检查的基本方式和监管措施。在专项整治期间,我局加大了对获证企业的整治检查力度,组织开展了生产企业的整治检查,对生产企业原材料质量控制(包括进货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关键工序质量控制,不合格品控制,产品检验控制,销售记录、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等提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具体要求,并对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委托加工备案等工作实施了检查。
3. 大力开展小作坊专项整治。小作坊监管是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难点和重点,根据质检总局有关对小作坊状况再统计、再摸底,全面排查,将食品小作坊全部纳入监管的文件精神,我局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小作坊底数,已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小作坊数量和名单作了进一步清理核实,督促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证照齐全,安全卫生基本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从业者有意愿提高生产条件的小作坊,我局进行了积极服务指导,督促其对基本安全卫生条件进行改造,产品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达到要求的与其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对有证无照或有照无证(即证照不齐的)或安全卫生基本条件达不到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者,按规定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或取缔。
(三)抓龙头,发挥食品企业质量示范作用
为抓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我局走机关、进社区、下企业、搞调研,摸索出了一条"树龙头、建样板、创名优"的必由之路。先后帮助4家豆腐小作坊组成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进一步完善了宜君豆腐、核桃、米醋、等3大类特色农产品标准体系。积极强化龙头作用,高度重视基地建设。
(四)抓宣传,将食品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近三年来,我局免费举办食品安全培训班6起;定期向企业、群众发放《购买食品认准QS标志》、《生活小常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宣传资料数千份;定期设立食品安全咨询台和投诉台,为百姓排忧解难;定期在人员密集的政府广场展览、悬挂宣传牌,对群众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与此同时,在县电视台开辟食品安全专栏,宣传政策、法规,开展警示教育,形成了人关心食品安全的氛围,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抓诚信,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和质量信用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推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我局积极在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即企业基本资质、标准建设、质量状况、主体责任落实、食品添加剂(添加物质、加工助剂)管理、日常监管情况六个部分。质量信用档案的建立,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状况,质量控制水平,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尤其是原辅料的进货检验和按标准规定使用,纳入了规范化、动态化管理,不仅加强了企业食品安全的责任,而且增加了监管的有效性。
加强县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一劳永逸。县级政府、质监部门都需要从长远着手,高瞻远瞩、砥砺风行,多措并举,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安全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境,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形成政府主抓、部门共管、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格局,确保食品高质量、高安全。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127-01
自1983年美国科学家首次创造出转基因烟草、马铃薯以来,植物基因工程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转基因植物的研究和开发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进展。二十一世纪被称为“生物技术世纪”。以转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对未来的经济增长将产生巨大影响,成为关系国家前途的关键技术。然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却一次次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在这种背景下,世界各国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以预防和规制这一新兴的食品类型所引发的安全问题。文章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入手,论述一下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完善。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概述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潜在性危害的主要表现
其一可能产生对抗生素的抗药性。生物之间复杂、和谐的相互关系可能会被转基因食品的基因突变而破坏,长时间的使用有可能打破人体抗体和药物治疗的平衡,导致抗药性对药物的严重影响。其二可能会导致不良的过敏反应。转基因技术可能对生物伦理和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可能会出现使用转基因食品而导致过敏现象的发生;其三可能含有未被发现的致毒物质。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的认识不同国家观点相异,学界、技术界和政府也没有达成一致的结论。
(二)转基因食品安全和一般食品安全相比所具有的自身特性
第一,危害潜伏周期很长。通常食品安全所产生的危害问题都比较直观,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威胁是潜在的,危害周期很长。第二,生态环境破坏性。一般食品安全问题仅仅是指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但转基因食品可能导致生物伦理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生物安全带来很大的破坏,并且危害结果很难恢复。第三,安全检测风险性。依照目前的科技发展,科学手段尚且没有发达到能够像对普通食品那样,准确检测出到底在何种标准度下才是安全的。第四,法律规制方式的综合性。由于转基因食品可能带来的巨大危害,要通过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各种性质的法律责任来保障人们的安全。所以既要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特征,又要更加注重风险预防,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机制,确立严格合理的法律制度,提供系统全面的法律保障。
二、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完善
(一)尽快制定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针对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效力层次低,立法体例混乱的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采取转基因食品安全专门立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专门条款相结合的立法体例,作为规范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指引性法律。在当今转基因食品迅猛发展的环境下,将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定依附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应当在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大框架和背景下,制定一部《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统一规定与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明确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主体
首先,细化《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监管主体,可以在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立转基因食品安全委员会,并下设三个常设机构,由秘书处负责国际合作交流和日常事务处理,由评估中心对检测内容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由转基因食品安全小组指导协调各部门对转基因食品的综合监管。其次,建立公众参与制度,鼓励社会中间层和消费者的监督。对公众参与的预案参与、全过程参与及行为参与等机制进行立法,使得这些非政府性的监督能够合法有效地进行,最终形成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社会中间层与消费者三位一体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三)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配套制度
近几年,××县工商局积极探索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模式,在对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的监管上都有了新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推行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管理,推进“两项制度”落实。去年_月份国务院《特别规定》出台后,食品批发企业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及进销货台账制度已成为法定义务。由于食品批发企业经营食品品种数量大,索证索票资料及进销货单据多,工商执法人员在对食品批发企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进销货台账制度进行检查时,受台账项目多、字迹潦草、相关票证查找不便等因素的影响,检查一户经营户往往要花费几个小时的时间,监管效率低下。为此,经过充分调研,××县工商局在全县推行了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管理模式,即在批发企业通用的管理软件中植入“食品安全监管”模块,设置“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索证管理”、“索票管理”、“保质期管理”五个子模块,食品批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运行软件,可以自动生成符合工商监管要求的购销台账,所开出的供货凭证又能作为食品销售者的进货台帐,同时,能够满足企业对保质期自律管理的需要,工商部门在对食品批发企业进行监管时,只要点击批发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块,可快速查询到企业的进销货情况,较好地解决了工商部门监管难和食品批发企业落实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难的问题,从而实现行政监管行为与食品经营行为的有机结合。目前,全县___户食品批发企业已全部实行电子台账管理,实现了“全覆盖、全运行”。
(二)建立食品备案数据库,强化食品准入源头监管。为准确掌握辖区食品经营渠道及食品经营品种,××县工商局以三元区为试点,研发了流通领域食品电子备案数据库软件。通过备案数据库,将区域内县场流通的所有食品的商品信息、生产商(各级批发商)、零售商、索证索票等相关信息集中在一个数据库内。工商部门可以依靠该数据库,了解和掌握区域范围内商家乃至每种食品的相关信息和数据,通过与“食品监管电子备案数据库”的无线链接,利用pda无线设备对食品县场进行比对检查,检查该食品的经营渠道是否是工商部门已掌握的渠道,经销的食品是否在数据库内有备案,从而实现食品去向清、经营品种清、索证索票清,实现入县食品“来有影,去留踪,可追溯、促规范”的监管目标。同时,通过数据库留下的记录,还可以精确、全面掌控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和成效。
(三)狠抓“商管系统”使用,增强食品安全巡查监管实效。积极运用省工商局开发的“入县商品网上监管系统”,加大对各类食品的巡查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尚未实行计算机管理销售的食品经销点的监管。对商场、超市监管时,只要商场、超市提供固定格式的具有商品信息的进货数据列表,工商执法人员将数据采集到系统中,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自动随机生成要求抽检的商品信息,核实该商品的台账及有关索证索票情况是否完备,在各项资料完备的情况整批商品视为合格,商品信息数据存入系统中,同时作为比对数据。在对食杂店巡查时,执法人员用扫描枪对商品条形码进行扫描,并与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比对,对有在数据库中的信息只检查台账及有关索证索票情况是否完备,对数据库中没有的商品进行详细录入。该系统的运用,加强了食品网上动态巡查,对切实落实不合格食品下架、召回和快速查处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推进了食品安全关口前移。
(四)用好综合业务系统,加强食品经营主体监管。一是加强经营主体准入的信息化监管。在注册登记时,将食品经营户前置许可等相关信息录入到综合业务系统,并划分至辖区工商所,由辖区工商所认领后,对其进行监管。在工商所办公平台,系统会随时对前置审批到期的及未参与年检的食品经营户,进行自动提示,由片(段)长依据提示对经营户采取预警通知、限期改正等措施。二是对食品经营主体进行特殊标注。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软件中,将全县食品经营主体分为五大类加注区别标识,便于及时准确地识别查询、统计食品经营主体,有利于监管人员对辖区经营主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是实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依据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情况,划分为a(守信企业)、b(基本守信企业)、c(失信企业)、d(严重失信企业)四个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户的重点巡查监管。如对a类企业实行季巡查制,对b类企业每两个月巡查一次,对c类企业每月巡查一次,对d类企业实行重点巡查制度,并根据巡查情况在第二年重新确定信用类别。同时,运用工商职能,对信用良好的单位予以扶持,对失信单位依法实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降低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以促进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目前,全县共有a类食品经营企业___户、b类__户、c类_户、d类_户。
此外,××县工商局还积极运用_____投诉举报系统、“不合格食品退县短信息平台”等信息化系统,提高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快速反应能力,有效维护食品县场秩序。
二、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虽然××县工商局在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特别是在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管理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工商局的认可,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感到目前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工作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缺乏立法支持。____年_月_日,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提出了要求;去年全国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原副总理吴仪也多次提出了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国务院在涉及到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中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都将信息化管理列入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____]___号),明确提出“……要把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的电子监管作为食品信息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鼓励食品经营者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实施电子管理”。但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没有立法上的支持,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工作不具有强制性,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许多地方甚至没有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存在信息化监管的盲区。同时,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强制规定,企业运用信息手段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不高,投入不足,造成对企业的监管难度较大,使得相关部门的监管常常流于形式。如电子台账管理是解决食品批发企业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难的有效手段,可以解决流通环节起着承上启下作用的食品批发企业落实“两项制度”的难题,但从我县推广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管理工作的过程来看,因没有立法的支持,推广工作是靠基层工商干部耐心做工作、讲道理,逐户推广的,工作成本较高。
(二)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缺乏系统性。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是由工商、药监、质监、卫生、农业、经贸(商务)等不同的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行使的。由于目前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模式是由各部门、各地区各自规划设计,在研究和探索上各自为政、各取所需,仅从各自职能出发,没有考虑到其他部门的信息需求,各类信息难以互通、共享,存在重复开发、资源浪费现象。从横向看:由于涉及多部门,造成信息化的监管理念不统一,标准不统一,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从纵向看:相同部门由于地域的不同,信息化监管模式也是自成体系、百花齐放,互不兼容。
(三)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缺乏完整性。目前,各部门对食品安全的信息化监管工作都不够全面,在某些监管领域可能较强、较完善,而在其它监管领域可能较薄弱。无论是我县还是在全省、全国,尚无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如电子台账只是解决“货正源清”的问题,不能反映食品的内在质量;商管系统也只有食品的基本信息,不能全面反映食品的内在质量,同时难以包含所有食品的信息;食品检测结果等质量信息还不能充分进入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而且,缺少食品消费维权的信息化载体,消费者不能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同时,信息化监管水平受经费投入的制约比较明显,经费投入大的成效大,系统相对较完善,监管水平相对高。反之,经费投入少的,系统完整性则较差。在区域上表现为经济发达的地方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较高,经济落后的地方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较差,甚至难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食品安全监管。
三、对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体系的几点思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食品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迫切要求,没有信息化手段作保障,就难以实现科学、高效监管,就难以实现监管到位。但这种管理要求不是一个区域、一个部门可以单独完成的,应该是一项全国性的、统一的大工程。结合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要求和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立法工作。一个好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实施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障。一方面要把信息化监管的要求写入《食品安全法》中,赋予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法律地位,这样才能保证政府监管职能的实现,保证经营者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要在立法上加大食品经营者未履行信息化管理要求所承担的违法责任后果。因为食品经营者拥有主要的食品经营信息,又是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经济人,如果对违法后果的预期成本低于违法收益,就可能不惜违背法律,不执行信息化监管的有关要求。因此,要运用法律手段,对违反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经济、商誉处罚,增加违法成本,促使经营者在经济、法律、社会成本的压力下克制违法行为。
(二)要创新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的理念。按照科学高效监管的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统一性。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强调要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因此,在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上,需要由国家一级政府建立一个统一、科学的监管平台,由国家作为主要投入人,制定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化监管标准和食品经营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标准,开发统一软件,无偿提供行政管理部门及食品经营户使用,无偿提供技术支持及服务,甚至可以为经营者提供设施,从而为食品经营者减轻负担,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通过构建统一平台,解决各部门分段监管脱节和经营者经营信息难交换的问题,从而实现各部门及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二是实效性。实效性是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关键,没有实效性,信息化监管的目的就难以实现。因此,在进行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时要注重监管实效,在制定有关监管方案及开发软件的时候,应当经过充分调研,既要能够符合监管要求,又要符合食品经营的规律,还要考虑到简便实用,要防止随心所欲、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三是完备性。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应当根据食品的经销渠道,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参与的主体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要统筹兼顾,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各个环节的监管内容缺一不可。
(三)要建立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原则和“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数据、统一网络”的要求,由政府建立一个统一的、适用各行政执法部门监管食品安全的平台,将各部门的监管信息、食品经营者信息,从种养到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类食品身份信息进行统一管理,解决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高效运作。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应当由以下九个监管系统共同构成:
_、食品经营主体监管系统。将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各类县场主体进行统一管理,该系统能够实时反映该主体的“生老病死”情况,所有关于该县场主体的信息都能及时体现出来在信息系统中。系统信息可分为静态及动态两类,静态数据信息指企业的设立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采集;动态数据信息指企业的变更信息、奖惩信息,由各监管部门根据职能进行采集与更新。
_、食品身份监管系统。该系统是基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种植养殖户生产的农产品建立的食品身份信息库,食品的身份信息均能够与生产经营单位相对应。种植养殖户应当对其生产的蔬菜和畜禽等所有农产品编排识别号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食品的数据库,具体内容包括所生产食品的商品条码、商标品名、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等内容;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经营食品的数据库,具体内容包括食品的商品条码、商标品名、生产单位、供应单位、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内容。这部分信息库是食品监管的基础,是对所有食品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要素,为今后对食品跟踪和追溯提供数据源,建议食品信息均采用条形码及电子监管码管理。因此,食品监管部门要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做好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_、食品质量检测、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将各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的抽检信息(包括快速抽检信息)进行集中,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统一、科学地汇总、分析,实现各部门抽检结果的信息共享,以便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依据信息评估标准对食品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并及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预警,有利于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_、食品追溯系统。在统一平台上,对食品质量检测、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发现的问题食品,利用食品身份系统进行追查,快速查找违法经营者及违法经营的食品。该系统应将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政府部门与各区县联为一体,构建一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监控网络,实现了全县范围内追溯数据的管理、食品召回、监测预警、决策分析。全县所有的食品产销企业都是网上的节点,一旦发现问题食品,食品经营者、消费者可根据所获得的信息按批号就近退货,将问题食品退还生产者。
_、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系统。该系统能实现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的快速反应,通过与各应用单位的多层次联络,以最快速度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知到食品监管单位及监管人员,有效实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全程控制、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快速反应,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理的有效手段。
_、食品安全公示查询系统。食品安全公示查询系统是监管平台中一个重要的服务系统,它可以向食品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和加工者提供及时、公开、平等和透明的信息服务。消费者可以利用食品上的身份信息,通过电话、互联网或手机短信进入查询系统,快速识别商品的真伪,了解和确认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同时,通过输入食品名称的关键字,可以自动检索出所有符合条件的食品备案数据,包括下架食品名单、厂家退县名单、恢复销售名单,从而消除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把好“进口”关,把不放心的食品拒之于购物篮外。同时,经营者也可根据系统提供的信息把好食品进货关,将问题食品挡在县场之外。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整。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从生产到食用的全过程,像种植、 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但是某些法律规定的环节又存在交叉。这些都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
2.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太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此外,让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及食品服务组织等参与食品管理活动的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氛围。
3.食品法律法规的刑罚较轻,法律权威不够。从打击目前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来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缺乏应有的力度,对于违反食品卫生规则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较轻,未能从危害公共安全的立法角度设定食品加工、 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追究公司法人和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法律的威慑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制
1.修订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构建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得以保障的重要手段。同时,立法机构在制定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时要注重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护。
2.法条整体性和细节性并重。法律具有引导作用,完善的法律能够引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范化经营,也使管理机关有法可依。我国在制定食品卫生安全法规时也应该注重整体性和细节性,将一切可能的实际情况都写入法律,有效避免法律真空。
3. 完善《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罪的规定。鉴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够,可以适当设定食品加工、 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公司法人和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以加大生产及销售不合格产品者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树立法律权威。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之道德思考
在强调法律作用的同时,人们也在呼吁"食品产业是道德产业,产品如人品"。纵然有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者和销售商的道德滑坡仍会让食品安全备受冲击。道德缺失成了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的根源。
法律是底线,道德才是上线。再往深了说,人无德而国家危。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学有所教入手,用道德涵养整个社会,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知道,追求利益的底线是不能超越道德的底线。而这种涵养又需要严格的制度和规则,既约束资本,也约束权力。让市场中的游戏规则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果在利益之前,制度和规则表现得弹性十足,处处变通,那就可能引发道德滑坡。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内心信念教化说服和舆论导向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影响的。要明确社会价值导向,始终不渝的坚持正面的宣传和教育,树立良好的认同意识。道德的培养需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道德人的成长过程要经过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变。
三、法律约束与道德约束
归根结底,食品安全事件,不仅是法律不完善的体现,也是道德缺失所致的后果。在强调道德作用时,我们切不可放松了法律,只有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才可以遏制道德滑坡,促进道德教化作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只有法律站稳了阵脚,道德才不至于在利益面前无限后退。但是仅仅依靠不断完善法律,并不能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修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德法并重。只有把法律和道德结合,达成二者的良性互动,才能有效应对食品安全恶性事件。这也就需要我们很好的理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首先,法律和道德是互相关联的。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是一种外部社会强制约束,而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在维护整个社会的健康运行过程中,法律和道德起着各自独特的作用,二者不可相互替代。
其次,法律和道德是相互结合的。法律的创制旨在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多的是用其强制力和威慑力达到这种效果的,而道德则是通过启发人们的内心,净化人的灵魂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涵养。由于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所以可以通过道德的内在约束来弥补法律的缺陷,同时法律等外部制裁可以弥补道德约束的不足。一方面,法律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和僵化性 ,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不能朝令夕改,并且它很少预见问题,对瞬息万变食品安全新情况,不能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此时就要依靠道德约束作后盾。另一方面,法律对人们的要求和约束是外在的,是一种被动的防范和消极的监督。道德则要求人们的内在动机符合道德准则,所以把道德和法律结合起来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会有更好的效果。
再次,法律和道德相互促进。法律与道德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两者都是调控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的实施,除了要有健全的制度保障以外,还需要有良好道德素养的人去执行。人的思想和道德素养及其文化水准直接会影响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就是说,通过道德建设可以促进法律的正确有效的实施,不管是在立法还是执法过程中,道德的指引作用十分重要。只有在良好的道德水准的指引下,才会制定出被社会公认的并被普遍遵从的良法,也会得到有效实施。反过来,法律也通过自身的强制性促进道德建设,法律运用公正的程序压制人们的随意性,引导人们理性的行为,惩恶扬善,从而促进道德的建设。
最后,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是外部社会强制性的约束,道德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二者是相互渗透,相互关联的,目的都是达到社会的健康运行。所以,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法律和道德都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我们要把法律和道德相互结合,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道德的基础和导向作用,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的保障作用。如果仅有道德的感化和劝诫,而缺乏法律的强制手段,社会就可能因失去行为规范的威慑力量而达不到惩恶扬善的效果。同样,如果仅仅依靠严刑峻法而缺少道德手段,人们就会因道德水准的普遍低下而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只有德法并重,很好的把握并运用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才会有效遏制类似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吴宏伟.加强我国食品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中国卫生监督,2006年第19 期.
[2]司国爱.构建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卫生监督,2006 年第19 期.
__市辖萝北、绥滨两县,有工农、向阳、兴山、东山、南山、兴安六个区,人口为110多万人。全市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233户;食品经营企业1047户;餐饮企业约20__余户;有较大的注册养殖企业2户;有生猪屠宰企业3户,其中有一户大型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日屠宰能力6000头;有清真屠宰企业1户,日屠宰牛羊10余头;有家禽屠宰企业1户,日屠宰1000多只。这些食品生产、加工及经营企业为满足全市人民饮食需要发挥了突出作用,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是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几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践上看,我市食品市场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急需引起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
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笔者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目前食品市场监管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在某些基层食品监管工作者的头脑中,尚存在着“只要没有食品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监管工作就是做到了位”的思想认识。这种认识导致个别食品监管部门出现自主创新意识不强,工作拖拉滞后,检查留于形式的现象。
(二)由于体制的原因,食品安全的执法主体归属于多个部门,监督力量分散,一方面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复检查,企业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又存在着监管“盲区”。整合监管资源,夯筑监管合力,迫在眉睫。
(三)一些在城区被打的无处藏身、经营“三无”食品的商贩,把目标转移到了农村,跑到了执法相对薄弱的偏远地区“打游击战”,农民群众饮食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四)由于投入太少,食品安全检测仪器和技术缺乏,农药残留检测工作难以开展。
(五)全市餐饮业中低档饭店居多,基础设施简陋,卫生环境较差,社会群众饮食安全存在很大隐患。而在一些群众的心理,还存在着“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陈旧观念,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很差。
(六)食品加工企业约100余家,多数都在10人以下,设备简陋,加工能力低、产品质量差。
三、调研得到的启示
(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统一认识是前提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食品安全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并不等于没有问题,只是没有造成后果而已,不注重监督的过程,只注重结果是不行的,必须要达到过程与结果的一致性。所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克服懒惰思想和厌战情绪,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要求相一致,紧紧依靠政府,充分发挥出政府“抓手”作用。要放下架子,贴心感化,科学引领,通过组织召开食品监管理论研讨会、市场形势分析会、对照找差距座谈会、征求意见反馈沟通会等形式,不断澄清模糊认识,达到理念共识,真正把食品具体监管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认识统一到“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政治高度上来,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思想保障。
(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协调配合是基础
食品安全问题链条长、牵涉面广,涉及多个具体的行业和监管部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经过调查研究认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必须在组织协调、密切配合上找出路、想办法,想方设法整合分散的食品监管资源,把责权统一起来。可以通过践行“三投三动”方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力量。一是以热情友情投入感动。主动走过去,热情请进来,经常保持与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农业、商务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增进人文感情,建立彼此深厚的工作友情,成为真诚互信的友好单位。二是以人力物力投入打动。在节假日期间开展大规模食品市场检查时,主动出人出车、带头组织,并适当承担部分活动经费,激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志的工作热情,为加大假劣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力度起到促动作用。三是以声势气势投入带动。通过新闻媒体大张旗鼓的宣传食品具体执法部门的工作形象,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口碑。力求使食品安全各相关部门集中行动迅速快捷,分散行动主动自觉,形成“互联、互补、互促、互动”的新型工作机制。
(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以法定的形式明确工作责任是关键
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以分段负责为主,以行业监管为辅。这种监管方式,必须明确责任,明确目标,以法定的形式明确失职的惩戒条款。一是各层次虽然都自行制定了失职责任追究制,但力度太弱。在食品安全法中应明确规定监督管理失误,应受到严厉惩处。二是各级监管部门都有明确的责任划分,但对其实现的目标规定的模糊,应以法定的形式加以明确。三是根据不同时期情况,要及时调整监管工作重点。比如夏季来临,餐饮业即可列为监管重点;“禽流感”流行时,禽蛋产品即为重点。四是综合监督的权威性,应以法定的形式加以确定。食品安全法应明确综合监督的管理权限。
(四)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增强综合监督权威性是重点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开拓性新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与时俱进,狠抓落实,不断增强监督的权威性。一是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积极取得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让政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撑腰壮胆。二是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和领导者的责任意识,牵头制定并以政府名义下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各自的职责及承担的责任。三是要加强检测工作,像重视药检一样重视食品检验机构的建设,可以组建食品检验覆盖网,定期抽查,或者逐渐把药检所扩大为食品药品检验所,投入必要的人财、物力,使之尽快开展工作。
(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实施防控体系建设是保障
由于食品安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而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已愈发严峻与尖锐,严重影响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导致食品安全市场失灵的外部性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公共物品问题三个要素之间关系表现为由于食品安全信息为公共物品,因公共物品的特性无法由市场机制产足,导致食品交易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引发外部性问题,即食品安全市场失灵主要源于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食品市场中的生产者、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天然地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可能或者充分提供其所掌握的关于食品成分、品质的信息。因此,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或者失衡,必然导致外部性的问题。充足、真实的食品信息对于预防、防止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二、经济法理念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灵魂,是统摄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核心和关键,只有明确了经济法的理念方能保证经济立法以及经济法学研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①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适度干预理念是相对于全面干预、任意干预而提出的,实际是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治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有助于厘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实质正义理念,表现为对具体人格的而非抽象主体进行的价值关怀,包括对弱者权利的倾斜性配置,即经济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直接予以保护,以及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予以矫正。可持续发展理念即要求经济法公平同等地关注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维护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的可持续性,注重经济、社会、生态的全方位发展的整体性。适度干预理念,是指要求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要以不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为限度。
三、经济法理念下食品安全市场食品信息完善的思考
一定程度而言,食品安全市场中的市场失灵因其特性为必然,而政府失灵则就现实与主观情况而言具有或然性。但不能因此否定市场的无形之手对资源有效配置功能,更不能否定政府有形之手的干预功能。对食品安全市场规整、食品安全的保障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关键仍在于国家以经济法的形式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进行双重矫正,以经济法理念统摄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机制。以经济法理念为视角,政府如何提供食品信息,包括政府自身角色的正确定位,以及如何通过与公众、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互动与合作生产信息。具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适度干预理念下的政府与政府
食品安全信息不能依靠市场自发调节,必须有政府的干预。政府应在适度干预理念下介入食品安全市场,首先,应对政府的角色进行定位,以准确把握干预食品安全市场的能力边界。政府为食品安全信息生产者,其所具有的公共管理职能、在信息获取上的优势与充足的财政保障为政府对食品信息的生产提供了可能。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据科学合理的质量检验规范以及质量标准,建立充分交流和共建共享的信息收集、整理、传输和利用机制,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有效传递,实现各部门间在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其次,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干预,依法对食品安全信息失灵的食品行业进行监管,不能缺位、逾位、错位。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国家干预的广度和深度要取决于市场的需要。
(二)实质正义理念下的政府与消费者
食品安全市场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并不平衡,未达实质正义的状态。因此,为对弱势一方的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存利益进行直接保护,政府应当开通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渠道。即政府应当加强舆论监督,保障公众充分的参与平台。公众作为食品安全市场的参与者之一,积极维权能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横行,其对食品安全的事后监督也更为积极,也能及时地对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予以矫正。政府可通过举报电话、举报奖励、监督热线等平台,及时受理并对受害者进行积极的救治,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组织对食品的安全检验,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摘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关于转基因食品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显现,实践要求对其进行立法完善。国外立法相继对转基因食品问题进行规制,预防潜在的危险,对此,笔者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进行《刑法》完善方面的思考,《刑法》作为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最后保障,亟需完善,通过《刑法》内容的完善,打击转基因食品的犯罪行为并有效预防犯罪。
关键词 :转基因食品;问题;思考;刑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068-03
近年来转基因食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从一开始的不了解,到人们开始认识转基因食品,当然其中也伴随着一系列的转基因食品问题,如湖南衡阳的“黄金大米案”、“星联”玉米等等。随着网络信息的飞速发展,关于转基因食品的问题日益显现在人们面前,2014年两会期间,转基因食品问题也成为热议的话题。针对转基因食品存在的潜在危险性,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尚未明确,同时我国的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立法较少,《刑法》作为对国家安全和人民权利的最后保障,需要完善避免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危害。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问题现状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存在的诸多问题
1.转基因农作物的非法种植。2009年11月27日,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颁发了两种转基因水稻、一种转基因玉米的安全证书,这意味着中国将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进行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种植的国家。2005前后,转基因利益集团就公然非法种植转基因水稻2万多亩,这些水稻从湖北流到广州、中山、顺德、珠海等城市,流入家乐福等大超市。后酿成国际性的转基因污染事件,湖北省才铲除了转基因水稻,但其当事人张启发等人则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和道义上的制裁。张启发不仅没有任何的悔过表现,反倒变本加厉,在2006年中国科协年会的开幕式上大声叫喊:“转基因食品是评价最透彻、管理最严格的食品”,“政府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绝对安全”。2010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表示,农业部从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目前我国仍未允许转基因大米的商业化生产和进入市场流通,但是实际上,转基因农作物在中国境内悄无声息地生长着,并计入销售流通领域。
2.转基因种子的非法销售。2010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表示,农业部从未批准过转基因粮食种子在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几天之后,全球性环保组织绿色和平《超市生鲜散装食品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称,沃尔玛出售非法转基因大米、伊藤洋华堂超市出售非法转基因木瓜。2010年4月5日,中国新闻周刊更是爆出,转基因主粮的非法商业化进程从来也没有停止过,转基因水稻种子很容易买到,转基因种子的业务网点已经遍及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湖南、河南、浙江等地。
3.转基因食品的非法人体试验。美国塔夫茨大学,在湖南省衡阳市一所小学选取72名6岁到8岁的健康儿童,其中24名孩子被当成小白鼠,在21天的时间里每日午餐进食60克转基因大米。此事经媒体曝光,遭到绿色和平组织的抗议和人们的声讨。无论“黄金大米”本身的安全性如何,这次事件,依然暴露出我国转基因监管方面的软肋。信息公开,程序透明,才能避免恐慌,也才能科学地证伪或证实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因为转基因食品存在潜在的危险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因而转基因食品的非法人体试验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1]。
除此之外,基于转基因农作物的非法种植、非法销售,转基因食品的非法研发、非法运输等问题都需要法律予以规制,不能任由其发展。
(二)欧盟对中国出口转基因食品的态度
2011年12月,欧盟首次专门针对中国米制品转基因成分的2011/884/EU决议,自该决议实施后,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共通报了56批来自中国的含转基因成分的米制品。欧盟认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进入欧盟市场,应继续实施针对中国米制品的紧急措施。2013年,欧盟2013/287/EU决议,修改2011/ 884/EU号决议,就我国输入欧盟米制品中的转基因大米成分出台紧急措施。此次修订将决议的适用范围调整扩大到未去壳米、糙米、米粉、大米淀粉等27大类产品。对中国输欧不能提交转基因成分分析报告和由国家质检总局(AQSIQ)签发卫生证书的货物,欧盟将采取退货和销毁处理措施,对已提交转基因成分分析报告和卫生证书的货物,欧盟将逐批开展转基因检测分析。
(三)学者和社会人士对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态度
面对中国转基因食品存在的安全性问题,非法种植、销售等问题,很多学者、社会人士纷纷发出倡议,要求政府立即调查转基因事件,调查其中的卖国行为、腐败行为、渎职行为,追究非法种植、销售转基因主粮的责任,立即停止全国各地的转基因主粮推广工作,重新评估转基因作物的风险,加快人大转基因作物立法,并将其置于威胁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来处理。重新组建最高级别的国家粮食安全委员会,使食品安全、营养、环境、卫生、医学、国家安全等各个领域的专家以及人民群众都参与到转基因主粮安全性的讨论上来,给人民群众一个真实、全面的、客观的、科学的调查结果。
2013年12月8日到12月18,崔永元走访了美国洛杉矶、圣地亚哥、芝加哥等六个地区,对当地专家学者和普通民众进行了将近30场访问,目的是初步了解转基因食品在美国的情况,以及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伴随着欧盟的退货调查,湖南的“黄金大米案”,崔永元与方舟子的讨论及崔永元自费赴美国了解转基因食品情况等一系列事件在网络、新闻上的报道,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的论证愈来愈激烈,2014年两会期间,转基因食品问题也成为人们和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二、国外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及刑事立法概况
对于转基因食品研究表明,转基因农作物产量高,对于解决世界粮食危机有重要作用。但是也有研究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带来严重危害。世界许多国家均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立法规制,并主要分为两大阵营:美国为首的迈阿密集团和欧盟集团。迈阿密集团对转基因食品的规定相对宽松,而欧盟集团认为转基因食品可能具有潜在的巨大风险,且没有转基因食品对人类不构成危险的结论,欧盟采取“预防在先”的谨慎原则。目前世界各国应对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时候,仍然以行政法和经济法为主,但是也有一部分国家地区认为刑法有必要介入[2]。
(一)大陆法系国家
芬兰规定基因技术罪,违反《基因技术法案》及相关禁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生产、使用、进口、贩卖或者向市场投放转基因食品,疏于履行注意义务、报告危险情况、记录转基因物质等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的危害,处以罚金或监禁。法国刑法典中规定了非法实施人体实验罪,违反规定在当事人身上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处以3年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这样的立法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转基因食品实验而制定,但是对于转基因食品技术的研究控制和滥用控制意义重大。韩国实施转基因食物的强制性标签制度,未标识或者标识错误,处3年有期徒刑或高额罚款。
(二)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对相关的法律解释,通过解释和判例法来预防和惩治利用转基因技术进行的犯罪行为,虽然美国目前没有一部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刑法规制的法律,但是法官释法和判例制度,使其能够对转基因食品方面的犯罪进行惩治[3]。
三、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立法概况
中国目前仅有的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一些部门规章《进出境转基因食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地方规章等,远远不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转基因食品问题。面对转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侵害,亟需完善法律规范,尤其是《刑法》,有效地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权利,避免突况发生时紧急临时颁布法律的情况再次发生。
2003年的非典时期,中国政府20余天就极有效率地制定并颁布实行了《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条例》,毫无疑问,这是中国政府本着对人民的极端负责精神而制定的,但是,面对经常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卫生问题,这种经常遇到的问题,为什么以前就没有制定相关的紧急事件应急条例?以此为鉴,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需要及时完善。我们今天越来越面临着一个主体交往行为复杂的社会。用狄骥的话说,我们处在一个异常复杂的“社会连带关系”之中,要使这一关系安定有序,就必须在我们交往之先有统一的规则在旁(尽管在终极意义上,法律永远受制于社会的经济结构),而不是出了问题,才请法律出来亡羊补牢[4]。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如今面对转基因食品可能潜在的危险性,有必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不能任由其随意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欠缺,可以说近似是一个空白区,因而亟需立法完善,规范转基因食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转基因作物的种植等环节。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时也需要严格执法,保证转基因食品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当然也包括我国的《刑法》中关于转基因食品犯罪的完善,使转基因食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展,受到法律的保障和约束。
四、完善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刑法》是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解决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不能解决的问题,通过刑法的刑事惩罚,预防犯罪,震慑犯罪分子。目前,面对转基因食品潜在的问题,刑法必然需要予以反应,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转基因食品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风险已经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对此必须采取有效的规制措施,不能充耳不闻。国家应当本着法治的原则,在促进生物科技发展的同时,确保人民的生命健康,尽快形成相应的法律文件。有些学者认为可以在分则增加一章转基因食品犯罪,对此我不认同,单独增加一章不仅会破坏分则的整体结构,而且会与刑法分则章节区分的标准相违背。完善转基因食品犯罪在《刑法》的规定,我认为可以根据转基因食品犯罪侵害的法益,将转基因食品犯罪增加到侵害相同法益的类罪名条文下面,这样不会破坏刑法分则的整体结构。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增加利用转基因食品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区分故意和过失进行定罪量刑。转基因食品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的涉及面广,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这必然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通过此处的完善,有效应对未知的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危险。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增加走私转基因食品罪,遏止转基因食品的非法入境。非法种植转基因农作物罪、非法销售转基因食品罪,对于种植和销售的行为,因为转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大,受影响的范围广,因而在给予自由刑处罚的同时,给予财产刑,以达到有效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中,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研发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行为,增加规定利用转基因食品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罪,打击非法进行转基因食品的人体试验,处以自由刑的同时给予财产刑,通过这种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黄金大米案”的情形,可以给予严厉的刑罚制裁,有效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对于转基因犯罪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我认为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现有规定即可。一些专家学者这认为中国大范围的私自种植转基因农作物并非法流入市场的行为,是国外势力与国内不法分子勾结企图通过转基因食品的流入,操纵国家粮食安全,属于背叛国家罪的一种形式,我认为在《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的规定虽然没有列明具体的行为方式,但是也不排除利用转基因食品危害国家粮食安全进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因而,此类犯罪直接适用背叛国家罪即可。
在国际社会对转基因食品普遍关注、严格管理,大型跨国企业和高端技术企业不断扩张的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立法机关应不断完善我国立法,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严格执法,明确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研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规则。《刑法》作为保护国家安全、公民生命健康及国家生态环境的最后保障,必须积极应对,针对转基因食品可能产生侵害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的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1〕陈德敏,邓禾.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立法探讨[J].重庆大学学报,2004(10):13-15.
〔2〕常超,伍金娥.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7(6):19-21.
【中图分类号】R136.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2)09-0013-02
1构建食品安全的现状
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受到广大人民的关注,响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是关系到我国经济是否能够健康发展的关键。如果不能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管理必然会影响到国家和政府在世界舞台的形象。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系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不规范的食品流通环节管理秩序。食品流通环节的管理秩序的不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相当多的食品经营企业都有小而乱的特点,导致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及其难,对食品的包装水平也很低下,有些小企业甚至不顾法律的规定使用未经检验的合格包装物;(2)一些小的企业在食品的收购、运输和存储过程,还存在滥用保鲜剂和防腐剂的问题;(3)一些经营者不顾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牟取利润,销售的产品是变质的产品或者假冒伪劣食品。在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和校园周边甚至还有兜售无出厂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食品和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严重影响到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和生命安全。
1.2由于新技术、新资源应用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食品工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大量的新添加剂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的食品资源、新工艺等资源出现,加上酶制剂和现代生物技术等新技术的涌现,导致了能够直接应用在食品上的和间接与食品接触的人工化学物质不断增多。
1.3随着食品研发出现的新问题。食品安全科技在不断地发展,由传统工艺制造出来的食品也不断地被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发现有安全隐患问题,例如:油条中会有铝的残留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不被人知晓的,但是当检验结果出现时,不得不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消费者对能否迟到安全食品的信心。
2食品科学与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思考
2.1引入ISO22000标准帮助食品企业提高食品质量。 ISO22000标准在不断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下,基于本标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可以通过对其有效性的自我声明和来自组织的评定结果,向社会证实其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能力,持续、稳定地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终产品,满足顾客对食品安全要求;使组织将其食品安全要求与其经营目的有机地统一。因此ISO22000提供了一种帮助生产企业制定有效的食品安全制度,有效履行其主题的责任有着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构成,但是相对发达国家而言相当滞后。我国已经有企业、地方、行业和国家等不同等级的食品标准,总共的数目已经超过了前项之多,其中国家标准又可能分为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这样就使得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基础标准为本、产业标准和行为标准为辅,以检验的方法标准为主要依据的国家级食品标准体系。
2.2提高检测水平。当前我国的检测水平任然较低,不能满足大众对食品安全检验的需求。由于卫生部、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结是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主要分布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的管理方式大同小异,这就是本来就缺少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捉襟见肘,比较严重地影响到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所能取得的震慑威力和监督能力。对于由于新技术、新资源应用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较为先进的、灵敏的检测方法有多聚酶链反应、基因探针等法师已经被应用在食源性病原体的检验,但是这种检测还是主要用于研究单位,没有在食品安全上进行推广使用。因此提高检测水平对于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具有重大的意义。对于检测手段的选择可以依据分级原理进行。国家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要进行广泛而全面的检测能力的掌握,对于地方检测机构和企业而言就要正对地方生产的食品或者企业的产品,统计其品种,正对这些产品的特性和长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检测能力的提升,各地部门不能轻视此事,每年要投入部门资金进行此项工作的研究。
2.3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安全的检验。 根据襄阳市的食品相关企业进行检验,可以从中看到中国当下普遍存在的产生食品安全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主的食品安全意识差。根据对襄阳市的3000余家的小作坊加工点和食品加工企业进行统计和分析。得到的数据结果是:襄阳市有5家大型食品加工厂家,主要生产大米、食用油和面粉等食品,生产设备比较完善,生产的条件也满足,而且都进行了生产功能的区分,还有良好的生产环境,各种生产场所也相当齐全;而28%的食品加工企业是中小型的食品加工企业,这些企业仅仅获得政府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管理基础相当薄弱,也没有建立科学的管理系统,另外还有60%的任然采用传统的以家庭生产为主要方式的小作坊,这些小作坊的工作条件差,生产工艺也很简单,为了降低成本,这些企业往往不重视食品安全。因此对于检测监督的人员而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检验标准,对于不合格的企业要发出警告或者惩罚,并且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3小结
本文从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的不足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基于这些导致食品科学与安全管理体系很难构成的因素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了要通过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检验制度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毕竟食品安全问题紧靠监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呼吁是不够,最主要的还是食品生产企业意识到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性,在引进规范的标准后就需要进行分级式地提高检测水平,从实际出发,统计自己需要的食品检测方法,然后进行引进相关技术,这样就可以保证在保证食品检验的基础上不会出现资源的浪费,从而构建成科学而合理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