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3 09: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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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料件从国内采购后用于生产,产品全部出口。2011年出口的货物折合人民币为1000万元。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无上期留抵税额。
以下分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1)当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税率为17%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照免、抵、退税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7%)=0(万元);当期的应纳税金额=内部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金额-(当期实现的进项税额-当期实现的免抵退税不能免征以及进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85-0)-0=-8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17%=17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期末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70-85=85(万元)。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可以考虑设立独立核算的关联外贸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本例中,设定企业以1000万元人民币(含税价)卖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外销出口。各自的应纳税额如下: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1+17%)×17%-85=145.3-85=60.3(万元);关联外贸公司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1+17%)×17%=145.3(万元);从整体考虑,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145.3-60.3=85(万元)。
通过计算可知,当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征收率和退税率相等时,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关联外贸企业出口收到的退税额相等。
(2)当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3%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照免、抵、退税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3%)=40(万元);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0-(85-40)-0=-4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13%=13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期末实现的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的税额=4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30-45=85(万元)。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的关联外贸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本例中,设定企业以1000万元人民币(含税)卖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外销出口。各自的应纳税额如下: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1+17%)×17%-85=145.3-85=60.3(万元);关联外贸公司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1+17%)×13%=111.11(万元);从整体考虑,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111.11-60.3=50.81(万元),大于自营出口方式下的退税额50.81-45=5.81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在出货货物征收率与退税率不相等的情况下,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关联外贸公司出口获得的出口退税金额是不一样的。委托关联外贸企业出口获得的退税金额大于自营出口的金额,从而选择委托外贸企业更为有利。
(3)当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9%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照免、抵、退税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9%)=80(万元);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0-(85-80)-0=-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9%=9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实现的期末应退税额=当期期末实现的留抵税额=5(万元);当期能够进行抵扣的税额=90-5=85(万元)。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的关联外贸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本例中,设定企业以1000万元人民币(含税)卖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外销出口。各自的应纳税额如下: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1+17%)×17%-85=145.3-85=60.3(万元);关联外贸公司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1+17%)×9%=76.92(万元);整体考虑,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76.92-60.3=16.62万元,大于自营出口下获得的出口退税金额=16.62-5=11.62万元。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计算分析可以看出,随着出口退税率的减小,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出口退税不断减少;而通过关联外贸企业出口获得总体出口退税金额虽然也在减小,但与企业自营出口方式相比,不考虑其他方面,所获得的总体出口退税金额大于自营出口方式所取得的退税金额,出口退税优势更为明显。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生产企业和关联企业共同筹划下,获得的出口退税额大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退税额。为了维持长久的合作关系,需要将这部分多出的出口退税额在生产企业和关联外贸企业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以维持长久合作。
(二)生产型企业原材料采购方式相关税务筹划与管理 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是生产型企业的工作项目,国内采购和国外进口两种方式在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途径上运用是非常广泛的。但是国外采购有3种不同的途径:按普遍的贸易报关进口、根据进料加工贸易进行报关进口、按照来料的加工贸易进行报关进口。下面就按照相关的退税政策来对生产企业在不同情况下所运用的方式购料进行适当的分析。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国产原材料的税务筹划。生产企业从国内采购原材料时,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获得增值税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获得普通发票,税额不得抵扣,要计入成本。一般而言,似乎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料更有利于取得退税,但情况并不完全正确。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用于生产产品出口,由于购进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生产企业产出后实际承担的税负=不含税原料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
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料,用于产品出口,由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标注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相抵扣的,生产型的企业在进行出口后实际所承担的成本=出口商品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的牌价×(出口商品的征税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上述两式相减,得出:不含税原料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相比,适合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当企业既可以选择国内购买原材料,也可以选择从进料进口的情况下,在这两种购料方法下的出口产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如下表示:在国内购进的料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而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离岸价格-海关进行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很明显在实行进料加工方式时,因为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相应减少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了。在这两种购料方法下的出口产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如下表示:
在国内购进的料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的商品的离岸价格×(所征得税率-退税率),而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海关进行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很明显在实行进料加工方式时,因为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相应减少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了。
在这两种购料方法下的出口产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通过下面来表示:在国内购进的料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离岸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而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海关进行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很明显在实行进料加工方式时,因为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相应的减少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了。所以,如果原材料、零部件的质量相同,并且进口料件的采购成本和国内的价格保持一致,或者是高出的金额比进口料件金额乘退税率之差还小,那么选择进料加工是最合适的。
(3)国外进口时,对在普通贸易项下进口、进料的加工以及来料加工的选择问题上,如果是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口,国外的料件应该进行正常的报关进口,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相关的关税进行正常缴纳,进行加工复出口后再对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申请。这种方式相对而言手续较复杂,企业的流动资金很大程度上被占用,这会使得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增大,同时会对企业的资金周转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不应该考虑这种方式。
(三)不同贸易方法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税务筹划与管理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在我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贸易方式中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大的,将近有95%的比重,因此,这种方式在我国出口贸易时运用最广,它占据主要的地位,下面就对一般贸易以及加工贸易在出口退税方面的相关问题作出研究。
(1)一般贸易方式以及加工贸易方案适合的税务筹划管理。从境内进行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料件的采购是一般贸易货物的主要来源,他们都是本国的要素资源;但是加工贸易的货物来源与其有所不同,它主要是从境外进行进口,因此,它的要素资源是来自国外的,我国只是对其进行加工和装配。上文采购方式的筹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通过将国内采购和进料加工方式进行比较,会发现它适合进料加工方式,然而实行一般贸易的关键原材料是出自国内的;并且加工贸易的方式在国外采购的3种方式中是可行的。由于国内材料逐渐减少,进口的材料自然就会有所增加,因此,进出口的差额在逐渐缩小,这就导致总税负减少。所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所承担的总税负相对而言比一般贸易方式企业所承担的总税负要低得多,因此,选择进料加工方式是最合理的。
按照财税[2005]25号的要求,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经过国家税务局进行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可以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该加入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范围,税(费)率也是有规定的,应该按规定纳税,并且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因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产生的税负相对而言是比较轻的,换句话说也就是一般贸易方式下比进料加工方式下承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要多,所以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应该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2)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方式下的税务筹划与管理。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是免抵退税企业对外承接加工的主要方式。所谓的来料加工就是进口料件的提供者是境外的企业,而经营性的企业不负责付汇进口的工作,所进行的加工或者装配都是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的,对此只会收取相应的加工费,相关的制成品是通过境外的企业进行销售的。两种加工方式有以下差异:第一,料件的付汇方式的差异,来料加工料件的提供者是外商并且是免费提供的,不需要付汇,然而进料加工料件应该通过经营企业付汇购买进口。第二,货物的所有权的差异,外商拥有来料加工货物的所有权,而经营企业拥有进料加工货物的所有权。第三,经营方式的差异,来料加工经营企业对盈亏是不负责任的,只会赚取相应的工缴费,但是进料加工与其不同,它会自负盈亏,料件的采购也是自行进行的,销售成品也是自行进行。第四,所承担风险有所不同,来料加工经营企业不是经营风险的承担者,进料加工经营企业则需要承担在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的风险。第五,海关监管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经营企业进料加工项目下的保税料件一旦海关同意就可以同本企业内的非保税料件实行所谓的串换,但是来料加工项下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串换,因为它的物权归外商所有。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构成加工贸易主要的方式,企业要想最大程度地降低税收负担就应该重视对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下面就从3个方面对这两种贸易方式下的出口税收进行相关的比较(不考虑他们对企业所得税所造成的影响):一是征税率和退税率的大小差异。在一般的条件下,增值税的征税率相对退税率而言要高,征退税差额应该计入出口货物成本中。在实行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中,征、退两个比率之间的差异如果越大,那么不能免征的税额自然也就越大,换句话说就是应当计入成本的数额就会越大。二是所耗用的国产料件的数量。由于来料加工这一方式下,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是能够抵减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能否进行退税有决定性的作用,自然就会左右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在国内采购料件少的情况下,也就是当实现的进项税额比较低的时候,如果选择进料加工贸易的方法,可以抵减的进项税满足不了销项税的抵减,所以就需要交纳相应的税额。相反的,如果实现的进项税额比较大,在实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抵减额时允许办理出口退税的,它的业务成本也会等于或者是小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所产生的成本。在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时,如果进项税额比较大,由于它不允许办理退税,就会导致出口成本与国产料件成一个正比例关系。会随着它的增加而增大。三是企业的利润水平的差异。交税会受企业利润的影响,在进料加工贸易的方法下,如果实现的利润越大,那么当期可以抵扣的退税不得免征以及抵扣的税额会产生一个更大的值,这样一来,当期的应退税额自然就会减少,更严重的会要求交纳税额。如果实现的利润少的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以及抵扣的税额也会有所变化也就是会变小,这就会使得税多一点。进料加工这一方法下允许通过对货物的内外销比例以及相应的出口货物国产化率的调整以此减轻企业税负,改变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对生产型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与计入成本当中的增值税额产生的影响。因此,生产企业按照材料采购、生产、货物销售(出口和内销)等情况对内外销比例的合理调整,对生产企业减轻增值税负或者节省出口货物成本有很大促进作用。
(四)不同销售地点相关税务筹划 本文中所指的不同的销售地点,也就是“境内关外”销售。按照国家的规定“境内关外”销售是一种生产销售,主要是保税区企业与加工区企业在自己的区内所进行的销售。
(1)出口加工区内相关税务筹划与管理。一是出口加工区关键的税收政策。出口加工区是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通过海关进行监管的一种特殊的封闭性区域。我国对出口加工区的政策市实行区内产品免税监管的政策,也就是说进区的原材料可以免税,出口的产品不进行征税也不进行退税。因为不征不退,所以不管出口退税率怎样变化,区内的企业都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出口退税率实行下调,特别是退税率的下调幅很大时,出口型生产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免征免退”的税收政策的优势就更加明显。二是出口加工区企业的税务筹划与管理。出口加工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免税上最为显著。区内企业在原材料的进口环节可以实行免税,国内采购的原材料是不包括进项税的,在生产销售的环节也不会进行征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资金的占用,同时繁琐的出口退税手续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如果出口退税率进行下调,因为“免征免退”,区内的企业就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原材料基本上是实行进口,产品则是基本出口,对于这种“两头在外”的企业而言,进入出口加工区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在这种条件下可以享受更大的加工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入加工区以降低因为征退税差而产生的成本的增加,这是企业在解决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过程中的合理举动。但是对于企业而言,是不是应该进入加工区,哪些产品应该进入加工区,在什么条件下进入加工区,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是需要结合相关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研究与筹划,这样才可以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选择。
(2)保税区税务筹划与管理。所谓保税制度,就是通过国家在港口设立保税区、保税仓库或者保税工厂,当然,在机场附近设立这些也是可行的。然后由外国商品运进这些保税区域就不是进口,因此,不需要交纳进口税。保税区是一个特定的区域,主要是由海关进行监管,并且实行境内关外管理的一种特定的区域,保税区的货物允许进行转让、转移,出口他国(地)是非常自由的,但是在进入国内市场时应该根据进口征收相关的关税与增值税。内地的商品进入保税区进行正常的出口管理,转口的商品与在保税区中的商品应该按照保税货物的要求进行合理的管理。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税务筹划水平提升建议
(一)税务筹划方案应该有适度的灵活性 税务筹划人员要提高素质,合理制订税种筹划方案,相关做法要合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筹划,才能保证税务筹划的质量,这对税收管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个团队的建设中有了这些政策的建设性帮助,这些都有利于更新筹划内容上的完善,可以采取更多的、有效的分散风险的计划对策。这就有利于保证税务筹划目标的达成,使出口退税环节的制度政策更趋于完善。
(二)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税务筹划 针对这个问题所要注意的就是在这个环节里,首先要明白的一点就是这是税务筹划是否能够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准,所以在实践的过程中,税务主体必须要懂得相关税制的法律法规,并且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能够对这些税收的知识进行全方位的掌握,并且时时关注这些税收政策的细微变动。要保证所制定的税收方案不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税收法规是税务筹划成功的基础。接着,要妥善处理好税务筹划和合理避税之间的关系。从降低缴税的负担来说,税收的规划和合理逃避税收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两个方面还是有所区别的。合理的逃避税收指的是主体税务人,采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在考虑周详的计划下,钻到税法中不完善的空子里以达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的行为方式。但是这些空子的存在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所不允许的,与立法的最初意图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对于这一方式世界上很多的国家都是不主张不支持的,但也没有明确反对,有些国家对此种手段采取单独制定各项法律法规来制约。所以在制定税收规划上,要合法并且符合当前的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为指导方向。让企业在得到税收优惠减少的同时,也符合了我国的经济调控目的,有效地规避企业进入骗税、逃税的境地,降低违反税法的风险。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将钒铁税则号做了调整。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特此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e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略)。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国税函[2009]15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9]36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