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3 09: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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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在信息技术与媒体科技快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人们获取信息及发表相关言论的媒介已经不再局限,新闻媒体在给予人们信息和言论自由的同时由于缺乏妥善的监管机制,从而造成了网络谣言、舆论压力以及网络暴力等不良现象。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的新闻媒体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足,其主要原因是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基于此,文章将对我国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表现进行分析,再着重探讨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
1 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表现
舆论监督一直是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重点,欠缺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的保护、受众素质水平差异较大等因素使得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具有局限性、不客观性等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监督主体的局限性
监督主体的局限性是我国新闻媒体监督缺位最为主要的表现,主要是指舆论监督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1]。新闻媒体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纸质、电视及网络等三种监督主体,由于我国网络的普及范围及普及率不高,从而造成许多人仍然无法进行网络监督,这样一来就使得我国新闻媒体的监督主体在范围上产生了局限性。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监督的主体也受到来自政府等监管部门的限制,如新闻内容的限制、网站防火墙的设置等等。
1.2 监督内容的局限性
新闻媒体监督内容的局限性是舆论缺位的第二大表现,主要体现在信息内容的失真方面。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纸质新闻及电视新闻内容的真实性把关较为严格,对舆论的控制也较为重视,然而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和兴盛,对于某些网络信息的监控和把关则有所欠缺,从而造成了网络谣言肆虐、网络商业广告泛滥等不良现象。
1.3 监督方式的局限性
除了上述两方面之外,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还体现在其监督方式的局限性上,在网络媒体的监管方面尤为突出。我国网络媒体的监督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撑,久而久之则导致网络媒体监督的舆论道德性缺失,越来越多的网民将网络当做情绪发泄的平台,从而造成网络暴力的出现,其中最常见的网络暴力为“人肉搜索”。
2 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原因分析
新闻媒体不仅是传播信息的渠道,也是监督公共权力、反馈政策实施好坏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却仍存在缺位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新闻媒体监督体系欠完善
目前,我国新闻媒体监督体系的发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过分注重收视效果而忽略事件的跟踪报道,二是在与其他媒体间的互动、与党政职能机关之间的联动方面有所欠缺[2]。
2.2 舆论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新闻媒体监督是对信息传播和反馈的渠道进行监管的一种机制,这种监管机制只有拥有法律的支撑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然而,我国关于新闻媒体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只有部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例对新闻媒体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并不足以为舆论监督提供可靠的保障。例如,部分媒体工作者在如实报道某些新闻信息时受到阻碍和抵制,更有甚者会在报道传播之后受到打击报复,从而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失,这些不良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舆论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从而使某些不法人员钻了空子造成的。
2.3 新闻媒体监督欠缺权威性
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发达的信息技术为新闻媒体的传播提供了新的平台,即网络媒体平台。然而网络媒体在提供给人们快捷、广泛的信息的同时,由于缺乏监管而导致网络谣言及网络暴力,从而使得越来越多的受众对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抱有怀疑和漠视的态度,最终使得新闻媒体的监督缺乏权威性。另一方面,部分媒体工作者为了提高自身的利益而一些不实消息,长此以往,就使得新闻媒体监督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下降。
3 新闻媒体监督缺位的完善策略
针对上文对新闻媒体监督缺位产生原因的分析,文章提出以下完善策略。
3.1 加强新闻媒体监管体制的建设
为了更好地实施新闻媒体监督,有关部门需要及时对新闻媒体的监管体系进行完善和创新。一方面,新闻媒体应将注意力从收视效果转移到对新闻事件的跟踪和报道上;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应不断加强与其他媒体的合作和互动,并改变与党政机关的依附关系,加强两者之间的联动。
3.2 完善相关法律机制
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对于新闻媒体监督的立法保障仍不完善,主要是因为我国缺乏专门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因此,为了保证媒体工作者在实施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免受打击报复、官司缠身等迫害,国家立法部门应重视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例条文,以保障新闻媒体监督的顺利开展。
3.3 提高媒体监管的权威性
一方面,从事新闻媒体工作的人员应提高自身价值观及职业操守的建设,严格遵循职业操守,抵制外来的经济、权利等诱惑,坚持实施开展公正的新闻媒体监督[3]。另一方面,新闻媒体还要加强对所信息真实性的监督,以提高媒体在大众心中的公信力,从而加强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威性。
4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主要表现在舆论监督主体的局限、监督内容的局限以及监督方式的局限等三个方面,其主要原因有新闻媒体监督体系欠完善、舆论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威性不高等。因此,文章针对以上现状及原因的分析,提出了加强新闻媒体监管体制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机制以及提高媒体监管的权威性等措施,以保障我国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
文明上网倡议书一
全旗各族干部群众:
在信息化时代来临的今天,网络安全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更离不开全旗各族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为此,我们倡议:
一、争做网络安全的践行者
认真学习《网络安全法》,严格遵守宪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自我约束与行为规范,不点击陌生链接、不下载来路不明程序、不转发有害信息,保护好个人账号和密码,改变不健康的上网习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积极营造“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安全上网”的良好氛围。
二、争做网络安全的倡导者
自觉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在网络空间里,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励志进取助威,为好人善举点赞,用爱憎分明的态度理性发声,敢于对网络语言暴力等不文明行为“亮剑”,旗帜鲜明地驳斥杂音噪音,态度坚决地摒弃消极颓废,大力唱响“安全、有序、健康、向上”主旋律。
三、争做网络安全的捍卫者
掌握网络安全知识,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水平,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履行公民义务,加大对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力度,坚决抵制违法犯罪与不文明行为,坚决打好“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主动仗。
四、争做网络安全的传播者
人人争当网络安全宣传员,广泛传播网络安全知识,共同监督网络不良行为,积极举报网络违法犯罪,为网络信息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全旗各族干部群众,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危、社会稳定,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一起行动起来,“网聚正能量,争做好网民”。
xxxx办公室
xxxx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20__年9月16日
文明上网倡议书二
社会各界朋友们: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我国网民数量激剧增长,特别是“互联网+”战略的推进,互联网已日益成为公众日常工作、生活、学习不可或缺的平台和助手,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互联网为广大网民打开了认识世界的一扇窗,创造了一个求知的广阔空间,开创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态。
但是,互联网在带给人们快捷、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由于大多数网民网络安全意识薄弱,网络诈骗、谣言、暴力、等事件时有发生,网络安全形势日趋复杂,违法不良信息屡屡出现,使互联网健康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尤其是互联网已成为青少年学习、生活、娱乐的重要工具,网络上的低俗、血腥暴力等有害信息,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广大家长朋友忧心忡忡,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已是社会的期盼、人们的心愿。建设安全的网络环境,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为此,射洪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各界朋友倡议:
一、做“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践行者。要自觉遵守宪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选择健康信息,不参与有害和无用信息的制作和传播,拒绝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影响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的信息,切实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
二、做“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宣传者。要自觉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在网络空间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播正能量,旗帜鲜明地驳斥杂音噪音,提倡先进文化,摒弃消极颓废,唱响网上“中国好声音”,促进绿色网络建设。
三、做“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推进者。要不断加大互联网技术的创新提高,加强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发和应用,筑牢网络安全防护栏,防范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给我们带来的麻烦,推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四、做“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保护者。要敢于担当,大胆地同网络上的杂音噪音、歪风邪气作斗争,帮助广大青年增强明辨是非、判别对错的能力;要提升网络素养,争当中国好网民,争做网络时代的新青年,保护“网络原住民”,共同推进网络空间进一步清朗。
五、做“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捍卫者。社会各界要切实承担起时代重任,要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履行网民义务,加大对违法和不良有害网络信息的举报力度,努力维护国家网络主权,为国家安全和互联网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朋友们,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社会和谐,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坚持文明上网、文明办网,携手共建绿色网络空间,奏响网络文明的和谐之音!
文明上网倡议书三
全市广大职工同志们:
互联网在带给我们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保护好个人隐私,才能更好地享受网络生活。在20__年__市个人信息保护日来临之际,为提高广大职工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市总工会向全市职工发出倡议:
一、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自觉遵守宪法和《网络安全法》等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不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谨慎保护自己的资料,不随便在网络上泄露包括电子邮箱等个人资料。自觉依法用网,严格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以法律为准绳,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不让网络空间成为法外之地。
二、坚决抵制网络造谣传谣行为
网络谣言是一颗真正的毒瘤,增强法律、道德意识,坚决不做空穴来风、无中生有的臆测、推想,不编造、制作虚假新闻信息。对网络中出现的社会敏感话题,要进行理性对待,不轻信、不盲从,多角度分析,多方位思考。对影响社会稳定、破坏公共秩序的虚假信息,不转发、不传播、不评论、不顶贴,并积极检举揭发。自觉营造文明有序、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用指尖传递温暖,合力消除“网络雾霾”。
三、自觉提高个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不进可疑网站,不下载不明软件,不随意泄露自己和他人的信息。不明链接不乱点、不明二维码不乱扫、不明电话不乱接,不明网络不乱连。手机防护软件要定期查杀病毒,并给隐私数据加密,防止信息泄露。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全市广大职工要切实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文明上网,安全上网,共同创造文明、诚信、法治、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文明上网倡议书四
互联网在带给人们生活便捷和高效工作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途径,他们利用网络技术以新的犯罪形式实施新的违法犯罪,比如开设钓鱼网站、防假冒网站、盗买和盗卖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传播木马病毒和入侵他人信息系统等行为。这已成为当今社会一大公害,它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安全。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在成为青少年学习、生活、娱乐的同时,其有害信息也严重地影响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这种危害,引起了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与担忧。建设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打造一个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已是社会的期盼、人们的心愿。
为此,逸夫小学全体师生作出如下倡议:
一、规范自身行为,自觉抵制诱惑,远离网吧。要自觉遵守宪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选择健康信息,不参与有害和无用信息的制作和传播,拒绝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影响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的信息,切实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
二、明确上网目的,利用网络充实、提高、完善自我。在网络空间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播正能量,旗帜鲜明地驳斥杂音噪音,提倡先进文化。
三、文明健康上网,访问文明网站,做文明上网的模范和榜样。防范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给我们带来的麻烦,推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一、网络新闻给公共管理带来的影响
对于公共管理而言,网络新闻的发展和运用带来较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公共管理具有积极的影响和消极的影响。从积极影响上看,网络新闻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民参与政治的方式,通过网络新闻参与,逐渐成为我国政治发展主要方向,使民主参政更加便利[1]。另外,对于新闻信息而言,网络新闻的出现使信息更加公开,且传播速度大大提升,传播范围也更加广阔,能够让每一位公民能够及时了解到公共管理的基本情况,实现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促进政府不断完善自己的职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民主执行。此外,网络新闻能够使舆论压力变大,并影响到政府部门的工作,促进政府不断进行反腐败工作,从而实现廉政建设。从消极影响上看,网络新闻具有一定的批判性,且信息传播速度快,所以也会带来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上的问题,如果对网络新闻信息的真实性不能够进行有效的甄别,那么在传播过程中就把虚假新闻和负面新闻进行传播,逐渐导致网络暴力,不仅无法及时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益,同时还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另外,网络新闻具有一定的公开性,能够随时了解到每个人的基本信息,特别是知名人士或者是明星,在传播过程中,会影响到公民的基本名誉权和隐私权。网络新闻能够利用信息技术转载重要文件,侵权事件也因此加剧。网络新闻中还会传播各种不健康的或者是低俗的信息,对于青少年来说,会严重影响到他们的成长,同时还会加剧社会道德问题。
二、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网络新闻环境下,公共管理不再安全,并带来较多的安全隐患,为了保证社会能够安全稳定运行,必须要从法律法规方面加以控制,规范网络新闻中的公共管理。[2]但是我国对于网络新闻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问题,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我国政府还没有完全认识网络新闻方向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只对网络新闻管理进行最基本的立法,且立法层次较低,立法内容也没有涉及到网络新闻管理,主要是针对网络管理,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具体的管理措施,所以导致网络新闻管理比较困难;第二,网络新闻立法没有根据理论基础,针对性和系统性存在明显的不足,需要对其不断进行完善;第三,由于网络新闻属于时展的产物,更是新事物,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上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信息化社会发展速度较快,网络新闻也因此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网络新闻管理问题。所以面对这些问题,要想保证社会安全稳定运行,就必须要完善对应的法律法规,需要相关部门和立法部门及时对法律法规内容进行更新和修改。从我国的法制建设情况来看,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首先是修改和更新法规、法案不够及时,且立法程序比较复杂,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会大大限制法律法规的作用,导致网络新闻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管理力度较低
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政府对新网管理力度较低,特别是新闻网站的管理严重不足。[3]从目前我国政府对网络新闻管理状况来看,我国政府只对新闻网站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管理和控制,但是控制力度不足,导致新闻网站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另外,由于新闻网站数量越来越多,对新闻网站内容的管理也是难上加难,同时网络新闻信息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此时带来了信息传播速度、范围和质量等问题,无法分析出信息质量的真假和性质,更不能控制传播范围,种种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了网络新闻管理效率降低。另外对于企业和高校来说,网站不仅是信息的主要途径,更是网络新闻的一种,而企业和高校对网络新闻管理存在一定的技术难题,对网络新闻管理效率较低。
(三)监督力度不足
我们在网上经常看到一些侵犯隐私和网络暴力事件,而且这些网络新闻主要发生在娱乐新闻中,所以政府要全面对娱乐新闻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大大提高娱乐新闻质量,确保娱乐新闻内容的规范性[4]。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娱乐新闻在网络新闻中占比较高,高达一半以上,说明人们比较关注娱乐新闻。且青少年儿童比较重视娱乐新闻,那么娱乐新闻质量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青少年儿童的成长,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观和价值观。
三、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的创新对策
(一)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新闻之所以有各种隐私权侵犯事件和网络暴力,主要原因在于网络是虚拟的,人们可以在网络上做一些自己想做的事情,通过网站的注册和登记,实现与他人的沟通与交流,当发生不满或者是心情低落时,在网络上为所欲为,出现各种造谣事件和谩骂他人,面对这种情况必须要对其进行有效管理,那么就推行网络实名制,可随时在网络上公开他人的基本信息,那么部分人在网络上就会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还需要对自己的语言和行为负责,能够有效避免各种网络暴力事件发生[5]。虽然我国部分网站已经推行了实名制,但是印象因素较多,导致网络实名制实施困难,所以政府应该全面大力支持,确保网络实名制能够顺利推行下去,这样才能全面控制网络暴力事件的发展,确保网络风气能够向正常化方向发展,营造优良的网络环境。
(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的作用,更是规范网络新闻的基础和前提,所以政府必须要从法律法规方面加强网络新闻管理,对目前拥有的法律法规内容进行优化和完善,确保网络新闻和公共管理能够朝正确方向发展,并为此提供法律保障。立法部门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要根据网络新闻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用长远的角度看待网络新闻管理中的问题,确保法律法规具有可实行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不断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并规范网络新闻发展秩序[6]。
(三)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
在网络时代背景下,做好网络新闻管理必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只有政府重视并加大力度,才能确保网络新闻朝正确方向发展。比如政府部门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功能,开通投诉、举报和监督渠道,并实现对网络新闻内容进行全面监管,建立新闻评价机制,实现对内容的有效监控,对于违反者给予法律的惩罚,使网络新闻秩序更加规范。
结语
新时期背景下,网络新闻发展速度较快,而我国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却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同时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并给我国公共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网络新闻的发展,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所以我国政府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网络新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管控力度,规范网络新闻秩序,全面提高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何慧平.浅析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困境与对策[J].新闻传播,2018,(21):71-72.
[2]严寒.试论网络新闻舆论对我国政府公共管理工作的影响[J].新闻传播,2018,(11):45-46.
[3]杨建章.试论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困境与对策[J].新闻传播,2017,(22):29-30.
二、违法广告难以监管
企业运用微电影进行营销,商业微电影是电影更是广告,企业利用网络媒体进行品牌或产品宣传有非常大的自由度,因为我国现行的广告法规主要是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监管,由于网络中的广告传播极为简单,只要有网络使用权,就能进行信息传播,从而模糊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概念。三者责权不分,主体不明,一旦出现虚假违法广告难以追究相关责任。
三、商业微电影营销的产权处置模式
政府制定的各种产权界定规则和法律,主要原则为谁投资、谁所有,合理合法地理清产权归属关系。这里的合理是指依据市场经济基本原理;这里的法是指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但是对于互联网中视频作品的产权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认为商业微电影的产权处置有三种模式:
(一)强制模式
强制模式是指国家政府通过颁布法令法规形式强制企业在运用商业微电影营销时遵守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模式是行政权单方意志对社会事务的强行改变,通过国家暴力表达为公共意志,法治国家要求行政强制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在全媒体时代,人人都能成为商业微电影营销者,人人都能通过网络媒体将自己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让其他受众接触到,那么这种信息的传播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业微电影营销使得众多广告商找到了容易形成广告话语、快速造成传播效应,提升品牌传播实效的手段。但是,作为信息传播方式,商业微电影应该遵循电影制作的规程,同时应该遵守广告法的要求。网络媒体信息难于监管,网络广告的政府监管相关法律的缺乏是当今微电影营销作品良莠不齐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政府应该运用法律武器,对微电影营销实行有效的监管,这也关系到中国在21世纪的命运和前途。
(二)自主模式
自主模式是指运用微电影营销的创作者通过道德准则约束、实现行业自律,自觉遵守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现代生活中,不管是国家治理、经济发展,还是广告信息的传播,都需要法律规范约束和道德准则的调整。法律和道德是统一的,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对广告信息传播行为规范的必然要求,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商业微电影制作者应认知学习相关产权法规,研究广告法规,真正做到网民们乐见的有影响力的绿色环保的作品。
一、微商的发展现状
微商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电子商务的新型网络营销模式,其出现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网络社交平台的迅速崛起。通过在qq空间,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上的广告宣传,借助朋友圈进行产品展示,凭借其强大的用户基础,迅速风靡全国。
微商总体上来说有两种模式,即B2C和C2C。B2C主要是指货物供应商通过在社交平台直接创建公众号,利用其发送广告信息进行产品的宣传和销售。C2C则是以个人为主,利用朋友圈进行产品展示,通过朋友和熟人介绍,分享产品信息,达到分销的效果。
微商发展迅速主要依靠了社交平台人数多,传播快的特点。以微信为例,截止2015年第一季度,月活跃用户已经达到了5.49亿人次,同时覆盖了200多个国家,拥有800多万品牌公众号。用户通过在自己的朋友圈发送商品信息,经过熟人传播,可以很快的将商品信息传播出去,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的宣传成本很低,加上入行门槛低,满足了很多人创业和兼职的愿望。
近年来,微商的发展给予了传统电子商务领域很大的冲击,但人们在看到其热度不断高攀的同时,也发现了微商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这些问题严重阻碍和制约着微商的发展。
二、微商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一)营销模式不规范
微商由于其进入门槛低,成本低,许多从事微商的人本身并没有相关经验,甚至对自己所卖商品的来源和质量没有一个确切的判断。微商自身经验的欠缺导致其营销模式多以熟人介绍,朋友圈展示为主,经营的好坏完全取决于自身好友量的多少,这就使得一些商家大量散布虚假广告,通过自己朋友的宣传达到更多的关注度,不仅使得虚假的商品信息肆意在网络传播,还可能走上传销的歧途。微商的发展一方面给予了人们很多自主创业的机会,让人们更好的参与到电子商务这个领域中来,另一方面,大多数微商并不具有相关营业执照,网络社交平台缺乏一个有效规范的营销模式。这种不健康的,异常的营销模式使得微商面临着重重危机,很容易触犯到法律的边界,带来恶劣的影响。
(二)商品质量无保障,品种单一
微商商品多以美食,日用品,衣物为主,相较于传统电子商务来说,其在商品供应上相对单一,缺乏多样性。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微商开始不断壮大自己的队伍,努力提高商品的多样性,但由于社交平台的局限性,很多商品广告中夹杂着虚假信息,使得人们对于商品的|量产生了质疑,一些高端商品很难获取用户的信任,导致微商始终无法扩大其商品供应链。任何一种营销模式归根到底得看商品的质量,一个良好的用户体验是决定其走向成功的根本,微商商品良莠不齐,加之商品信息经过不断修饰和夸大,使得消费者很难鉴定商品的好坏,制约了微商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三)维权困难,缺乏监管
微商的信用体系是建立在朋友圈的熟识程度上的,而某些商品信息一旦在朋友圈中广泛传播开来之后,很难让人辨别其真实性。买家在购买商品之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很难找到一个正规的途径去帮助自己维权。除去一些有影响的公众号,大多数微商的交易都是私下完成,消费者缺乏有力的保障。对比微商,传统电子商务平台在信用体系上具有很大的优势,人们不会担心在淘宝,天猫,京东等平台的维权问题。微商商品信息的不透明性和售后维权难的问题会让人们重新考虑其存在的意义。
(四)信息安全问题严重
微商与传统电子商务平台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微商主要利用社交平台进行营销推广,而社交平台中有很多私密的个人信息,由于微商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我们不能保证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盗取,泄露和传播。社交网络虽说是一个开放自由的沟通平台,但每个人的隐私还是应该被保护,当电子商务介入到社交领域时,我们更多的是要考虑到用户的信息安全问题,如果这些个人信息被不法商家所利用,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困扰,同时也会扰乱网络秩序,威胁网络安全。
(五)暴力刷屏引发反感
微商为了大力宣传自己的商品,在社交平台上大肆刷屏,以便让更多的人看到商品信息从而达到营销的效果。因为大多数微商是在自己的朋友圈进行暴力刷屏,久而久之,朋友会因为社交圈充斥的广告加深对微商的反感程度,甚至可能将其拉黑和删除。社交平台终究不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果朋友圈中满是广告,无论其商品质量有多好,价格有多优惠,都势必会引起人们的厌恶之情。微商可以利用社交圈进行宣传,但一定要掌握一个度,考虑到每个人的感受,避免暴力刷屏的发生。
三、微商未来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对微商相关经营活动还没有出台较为明确的法律法规,很多不法之徒利用其法律漏洞不断打球,牟取利益,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我国社交平台用户数量众多,微商跟风趋势明显,加上市场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微商出现至今已经发生了很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但又因市场监管的滞后和法律法规的缺失,无处伸冤。针对这一现象,我们不能听之任之,社交平台的经营活动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不应成为法外空间。国家相关部门在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应该加强与各社交平台运营商的合作,积极推行微商实名制,便于监管和售后维权,确保交易的合法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微商经营者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抵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环境。在这个意义上,加速微商相关法律建设,明确微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改进营销模式
微商的运营多以网上,海外代购为主,很多从事微商的人对自己所卖商品并不了解,大多数的时候只是满足自己创业和兼职的愿望。一旦自己社交网络的朋友和熟人资源用完,就会出现销售无路的尴尬处境,导致微商不断地让朋友帮忙宣传,进行暴力刷屏,成为恶性循环。这种营销模式只要没有掌握好尺度,就会引发身边人的反感。任何一种产品都需要宣传,需要广告的推力,但不是只有暴力刷屏这一种方式。微商可以控制广告的发送频次,丰富广告的内容和形式,主动吸引消费者的关注,以质量取胜,而不是靠永无休止的刷屏。营销模式的多样化一方面会净化朋友圈的社交环境,一方面也会增加消费者的好感,增加对商品本身的关注。无论何种营销模式,宣传效果是第一位的,单一的,低级的方式只会阻碍微商的发展前景,不断创新和改进营销模式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三)选好产品
微商依托社交平台迅速发展,这也意味其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如何从众多微商中脱颖而出,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说到底还是得看产品有没有市场,选好产品成为微商经营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产品的选择首先要符合市场需求,需求越多,自然不愁销路。其次,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要保证产品的质量,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针对社交平台的用户年龄,提供适合各个年龄层次的产品,做到产品的多样化,扩大经营范围。微商在选好产品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自己的管理,不断学习相关产品知识,给消费者提供更多专业有效的产品信息。
(四)建立信用和评价机制
与传统电子商务平台不同的是,微商缺少属于自己的信用和评价机制。以淘宝为例,商家在注册后,针对商家的评价等级有心、钻石和皇冠,这三个等级代表着商家的信用,信用等级越高,买家对商家的信任感也会越强。除了商家的信用等级以外,商家所卖产品也会提供消费者评价机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根据自己的商品体验,对商品进行评价和打分,一般分为差评、中评和好评三个等级。消费者在消费时可以根据商家的信用等级和过往产品的评价等级,做出自己的判断,合理购买商品。微商由于刚刚起步,相关信用和评价机制还不完善,买家很难判断商家的信用,对购买的产品也会有诸多顾虑。微商可以借鉴传统电子商务平台的经验,在其基础上不断创新,丰富其内容和形式,完善信用和评价机制。
参考文献
[1]吴钰.微商发展问题及其法律对策[J].法制博览,2016(24).
喷子心理学
特别留意了一下,喷子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其影响之广已经导致了一个全新心理学领域的诞生――“喷子心理学。
通常人们要么认为参与骂战的人教育程度低,收入不高,对社会不满,要么认为这是出于人类的劣根性,任何人在特定情况下都有可能成为一个喷子。但越来越多的研究认为并不是这样。
心理学家们调查发现,越喜欢在网上发表评论的人,就越喜欢在评论中攻击别人。而喜欢胡乱攻击他人的人,在性格上也有着惊人的共同点,那就是绝大多数都具有“暗黑四人格”,包括马基雅维利主义(利用和操纵他人、不在乎道德、自私自利)、精神病态(、易冲动、自私、麻木和残忍)、自恋狂 (自大、骄傲、以自我为中心)以及日常施虐者(以他人的痛苦为乐)。
这看上去是不是就像电影里那些丧心病狂的大坏蛋?没错,就是这样,人的邪恶行为都可以归因于这四种类型的人格。
所以,在网上评论区里胡乱谩骂的人,并非因为教育程度低,也并非仅仅因为观念不同,而是恶意人格带来的思考和行为方式。
在这四种暗黑人格中,日常施虐者人格和网上的喷骂行为之间有着最强烈和稳定的相关性。这说明,在网上胡乱谩骂攻击别人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很可能也有令人讨厌的行为。因为具有施虐者人格的人看到别人遭受痛苦,自己就很高兴。
然而,他们的施虐倾向又不足以在临床上认定为人格障碍,属于理智人群中的施虐者。
所以,网络谩骂并不是简单的恶作剧,而是某个群体在网络上的行为方式,和喝了酒就打骂老婆的邻居老王、学校里总是欺负同学的校园恶霸、和你下铺那个喜欢打爆怪兽脑袋的游戏迷兄弟没啥区别。很有可能,就是他们在网络上用所谓的“正义感”虐待着受害者。
网络暴力怎么破
我们总说,对待网络暴力最好的方法是不要理睬,否则只会让施暴者越来越嚣张。但我们也要明白,这也是一种欺凌,同样应当认真对待。和校园欺凌一样,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怎样限制人们线上线下的暴力行为。
很遗憾,现有的法律很难约束网络欺凌行为。即使是“在花园里种一棵树都有法律规范”的美国,也没有相关法律来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
近年来,校园暴力已经变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全国各地从小学到中学乃至大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校园暴力事件,并且呈蔓延之势,甚至致人死亡等恶性案例有增无减。这些事件给青少年的生理及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有些校园暴力的行为手段之残忍及事件发生时旁人之冷漠,让我们深感痛心和愤慨!拒绝校园暴力,迫在眉睫!
青锋侠本着强烈的社会责任及正义感。在此,向广大师生、家长和全社会发出倡议和呼吁!
1、倡议每年的五四青年节同时作为我们的反校园暴力日,让全社会警醒,关爱青少年。让每一位在校师生,从自我做起,坚定勇敢的向校园暴力说不。
2、我们抵制和坚决反对一切校园暴力行为。全体师生及家长请放下冷漠、伸出你的双手,用力所能及的力量共同参与反校园暴力活动,守护好每一位同学健康成长的道路。
3、对于曾经历过或经常饱受欺凌的同学们,请勇于参与到我们的反校园暴力活动中来,一起批判并借助社会和法律的力量来惩治校园暴力行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4、还在欺凌学生的校霸及老师们,请收起你们的巴掌、收回你们的谩骂!你们将来也有自己的孩子,当你的孩子遇到校园暴力的时候,又做何感想!不如立即停止一切校园暴力行为,负责任的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倾注我们的爱,共同维护好青少年的成长环境。
5、校园的管理者们,请立即做出行动!长期忽视,掩盖问题并不能解决校园暴力,请加强学校管理、构建校园安全,同时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道德观和法治观念。安全的校园、文明的校风需要校方有力的监管和行动!
6、倡议全社会共同关注校园暴力。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推进设立反校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依法惩治,让肆意施暴者受到相应的处罚。让身处欺凌环境的孩子知道他们如何寻求帮助和庇护!
也许你我身边还没有发生恶劣的校园暴力事件,但是谁能保证这种恶劣的趋势会不会蔓延到我们自己身上?因此需要全社会积极行动参与到反对校园暴力、拒绝社会冷漠的行动中,防范于未然。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份沃土,撑起一片蓝天,是社会的责任,也是我们共同的职责。
倡议人:
时间:
拒绝校园欺凌倡议书二亲爱的同学们:
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肩负着重大的责任。但是,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加之缺少相应的法律常识,在全国甚至我市个别学校出现了校园暴力活动,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学习生活,危害了我们的身心健康。为此,学校大队部发出如下倡议:
一、要勇于拒绝校园暴力。
在受到校园暴力侵害时要勇于向学校、老师和家长报告。对高年级学生和校外青年共同实施的暴力活动和收取“保护费”等各种校园非法活动要勇敢揭发。
二、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积极阅读法律书籍,增强法律意识,从小养成良好的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不沾染黄、赌、毒等恶习,不进酒吧、卡拉OK、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四、要拒绝与校外不良青年交往。
对校外不良青年的引诱要坚决拒绝,在受到威胁、恐吓时及时向学校、老师、家长报告。
五、要增强友爱互助意识。
积极团结同学,热情帮助同学,增强应对困难、对抗邪恶的勇气,形成抵制校园暴力的合力。
六、要认识自身不足。
当你和同学闹矛盾时,不要冲动,不要急躁,一定要静下心想想原因,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勇于向别人承认错误并改正它。“退一步海阔天空”,人人都要有一颗包容的心,避免矛盾的激化。
七、要积极与家长、老师交流沟通。
在家长、老师的健康引导下,提高防范校园暴力的意识,增强抵制校园暴力的能力。
八、要树立进取、向上的人生观。
加强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磨炼意志,陶冶情操,立志做新时期的有用青年。
倡议人:
时间:
拒绝校园欺凌倡议书三校园暴力已经变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拒绝校园暴力迫在眉睫。春天,社会各界向各大中小学、师生、家长发出倡议和呼吁:
1、校园小霸王们,请停止你们的暴力行为!请停止威胁恐吓等语音攻击和拳打脚踢等暴力行为,暴力并不能赢得尊重!校园暴力,害人害己!若想赢得同学们的敬佩,不如从小霸王变成小学霸!
2、漠视校园暴力的同学们,请放下冷漠,用力所能及的力量,保护他人就是保护自己!冷漠围观、消极观望并不能自保:忍气吞声、缩首躲避也不是长久之计。向校园暴力说不,需要智慧和勇气。请对身边的校园暴力受害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施以援助之手。祖国的未来需要你们从小学会担当。
3、还在欺凌其他学生的小霸王,请收起你的巴掌、收回你的谩骂!冷嘲热讽、侮辱人格并不能彰显自己的实力: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任意殴打他人,肆无忌惮的欺凌同学迟早会得到应有的惩罚。若想得到同学们的拥护和信任,就要献出真情、帮助身边的同学。
4、校方管理者们,请立即做出行动!长期忽视、掩盖问题并不能解决校园暴力。请加强学校管理,构建校园安全网络,同时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安全的校园,文明的校风,需要校方有力的监管和行动!
5、与校园暴力息息相关的家长老师们,请不要纵容溺爱!太多校园施暴者都是从家长宠爱中滋生源头。纵容溺爱不是爱,面对校园暴力,也不要错误引导孩子消极自保或以暴制暴。孩子的“有所谓有所不为”,需要你们首当其责。
与传统的大众传播相比,网络传播中的受众有了更多的自由,他们既是信息的传播者又是信息的者,从而沉湎于虚假信息的狂欢之中,为虚假新闻的产生和传播提供条件。网络的匿名性使网络受众信息时无所顾忌,宣泄心理和人格虚拟心理得以在网络中实现。
日本学者竹内郁郎提出的“使用与满足”过程模式指出,“人们接触媒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他们的特定需求,这些需求有一定的社会和心理根源”。正是这种使用与满足心理为虚假新闻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在媒体的眼里,赢得了受众也就赢得了市场,因此一些媒体把收视率或发行量作为判断自身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而忽略了其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加之受众往往将虚假的新闻当作真实的信息,从而使网络虚假新闻敢于挑战新闻真实性。
网络虚假新闻一般是刻意为之,以追求“尖叫”效应。传媒在选择新闻题材时,更加偏爱名人新闻、社会绯闻和社会传闻、暴力和灾难等新闻,它们成为报纸的头条和亮点,在读者“尖叫”声中,发行量高歌猛进,广告纷至沓来。而其他一些如“把关”和社会责任却无暇顾及,传媒的新闻价值趋向存在严重问题。
网络虚假新闻传播的内容特性
1.传播内容总体特性:特殊的流言、谣言
流言是一种信源不明、无法得到确认的消息和言论,通常发生在社会环境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而正规的传播渠道不畅通或功能减弱的时期。紧急状态下的流言有:信息的快速增殖,信息奇异回流现象,流言中伴有大量的谣言等三个特点。如“后母虐童”这条虚假新闻:2007年7月19日,红网记者发出题为《六岁女童遭毒打》的报道,并配发“小慧被打得吐鲜血”、“在医院床边全是血”等极具“震撼力”的照片。此后,《新京报》、《河南商报》、《金陵晚报》、《西安商报》等众多的报纸媒体也迅速加入到这场“后母虐童事件” 的新闻报道中。这条新闻在各大媒体中不断曝光,虚假信息快速增殖,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2.传播内容具体特性
(1)写作的具体特性:网络虚假新闻正是匿名时代娱乐大众的的新闻,即通过网络以匿名的方式,供大众娱乐的一种嬉戏。涉及“星、性、腥”的新闻更是大肆炒作来满足读者嬉戏的、消遣的需要,甚至这种需要是非理性的、低俗的。
(2)内容的具体特性:构成上合情合理,无懈可击。如“投资50亿中国企业拟在韩国济州岛建唐人街”这条假新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金其洪确实访问了韩国济州岛,韩国方面确实提出希望中方建唐人街,但事实上这只是韩国方面的一个提议,中方未做任何承诺也未签署任何协议。
(3)细节的具体特性:细节虚假,无从查证。如假新闻“腰围1.75米松原孕妇至少怀了五胞胎” 中写到:她坐在炕上,穿着特制的孕妇装,肚子最前端已经超过了膝盖,目测其腹部至少有半米多高。怀孕前的乔玉波的腰围约为72厘米,近半个月,她的腰围平均每天都会增加9厘米左右。”单从作品来说,记者采访非常仔细,在写作时,还加上相关链接,告诉读者目前全世界报道的五胞胎仅有36例,概率为6000万分之一。可见这名记者细节造假的功力非凡。
网络虚假新闻传播过程中高效的传递链
网络虚假新闻是一种特殊的流言、谣言。一条虚假消息在传统媒体或网络媒体后,向众多的人群进行传播,使流言信息以异常迅速的速度弥漫在网络受众中。“后母虐童事件”的文章被贴到了网上后,在各大网站论坛上流传,激发了网友的愤怒,网络上泄愤的帖子爆满。新浪网页该文的跟帖多达70多页,网友群起指责,甚至还有网友发出“网络通缉令”通缉恶毒后妈。在更多媒体的参与和关注下,一个轰动一时的“后母虐童事件”被迅速演绎到极致。
在网络虚假新闻的传播中,总会有一些别有用心的煽动者,他们利用网络受众的亢奋情绪和巨大能量来达到某些目的,而散布谣言则是操纵网络受众的有效方法,因为在这个状态下,人们不再具备识别谣言的能力,而谣言则能随着流言快速扩散,把受众的行为推到极端,直至造成破坏性的后果。
应对策略
1.网络媒体加强自律
网络媒体加强自律,推进本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不断提高网络媒体的社会公信力,促进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我国宪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中华网、凤凰网、百度网等43家北京网络媒体协会及协会各成员网站共同制定了自律公约。网络媒体加强自律是抵制和禁止网络虚假新闻的 “良方”。
2.新闻工作者做好把关工作
传统媒体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新闻从业道德准则。网络新闻工作者应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做好把关人,尽可能地向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在不断实践中,形成网上健康文明的道德规范,兴建一批优秀的中文网站,使之成为网络文明建设的主体,引导和规范中国互联网的建设,推进中国的网络事业。
相关法律知识: 离因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因过错方侵权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法律应从符合侵权行为构要件的离婚原因中,选择对婚姻关系危害较严重的情形,将其规定为离因侵权行为。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婚外性行为。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的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的案例也是举不胜举。随着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也日益严重。笔者认为,应当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婚外性行为有下例6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养情人、**、通奸、第三者插足等。
21世纪被称为知识经济的时代,由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而带来的信息化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信息化给世界经济带来的是一次机遇,是一场革命,是经济发展的新平台。由于信息化与经济的关系越来越亲密,经济信息化的程度越来越深,由信息安全问题带来的经济安全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一、信息安全问题
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网络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信息服务不中断。
我国立法将信息安全界定为“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正常发挥的安全以及保障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由上可以看出,信息安全涵盖了技术设备以及人员各方面的内容是一个相对复杂和全面的体系。信息是一系列相关内容形成的有用内容,限于此篇讨论即为存储于计算机介质并发挥相关作用的数据资料。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信息的交流日趋频繁,信息不仅成为交流的物质形式而且逐渐拟商品化。由于信息的交流等以网络与计算机为载体,故而网络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与信息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信息安全也多与网络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相关联。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首先,计算机以及网络设备的安全稳定性,众所周知,计算机硬件的核心技术在于CPU,而CPU技术只有个别技术强国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INTEL与AMD。这就很容易形成技术上的霸权与信息安全的隐患。其次,软件方面,恶意程序、木马病毒等成为信息安全的直接威胁者。信息丢失,甚至泄露都源于此。更有甚者,美国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留有可供美国国家安全局随意出入的“后门”。这些都是信息安全的隐患。再次,来自黑客以及不发分子利用网络的蓄意攻击和网络犯罪,如对信用卡用户密码的窃取等。最后,防范意识薄弱,法制不健全,信息安全立法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无法给予法制上的完全支持。另外,社会整体的安全意识薄弱。例如,对信息安全产品的不了解造成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剧。
二、信息安全问题带来的经济安全问题
(一)计算机以及网络设施带来的经济安全隐患
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信息共享的范围有所扩大提高。相应地,也带来了很大威胁,正是这些信息化的物质基础带来了经济安全的隐患。现代社会,信息的载体亦即存储媒介多以数字化形式,而这些设备数量通过网络的连接抑或复制的简易性,被泄露甚至篡取,大量的商业秘密或者经济信息被不法分子劫掠造成企业的动荡甚至毁灭。在目前的社会状态下,互联网、局域网等带来了信息的通畅,同时也是信息安全隐患的温床。以金融业为例,银行的系统一旦崩溃或遭受攻击带来的经济损失无法估量,由此引起的经济动荡更是让人不寒而栗。
(二)信息安全产品带来的经济安全隐患
信息产业是朝阳产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由此产生的信息安全产品也给经济安全带来了一些问题。防火墙技术、杀毒软件等信息安全产品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且一些信息安全产品的制造商本身信誉很差,自己制作病毒再推出相关产品以取得利益。缘于此产生的经济行为,如电子商务等,将遭遇很大的麻烦。网络认证、数字证书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造成网络经济的混乱,使社会对电子商务等产生不信任感。这是对社会经济的重大打击,使本不十分稳定的网络经济安全雪上加霜。再者网络信息安全产品的滞后性使竞争对手有机可乘,从而对我国的商业信息进行窃取和泄露,从宏观上影响我国经济的整体安全性。
(三)经济安全的基本问题以及对策
经济安全关乎我国宏观经济整体的发展,是经济信息化趋势带来的焦点问题,现归纳如下:一是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核心技术的不安全性造成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的巨大隐患不容忽视;二是相关信息系统的纰漏以及黑客与不发分子的攻击所产生的网络经济安全问题;三是社会整体信息安全的普遍不了解造成对信息安全的漠视容易对经济安全造成损失,引起经济安全更大的不稳定性。建议从核心技术做起,从根本上解决信息安全的隐患问题,保护经济安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打击不法分子,加大信息安全,经济安全的宣传力度,引起社会的重视,加强防范意识。
三、结束语
信息化趋势引起的经济安全问题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不断的探讨钻研,以为我国的经济安全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最后以阿尔温·托夫勒在《权利的转移》一书中所说的话作为结束语,以期引起社会对信息化带来的安全问题给予足够重视。“世界已经离开了暴力和金钱控制的时代,而未来世界的魔方将控制在拥有信息强权人的手里,他们会使用手中掌握的网络控制权、信息权,利用英语这种强大的文化语言优势,达到暴力金钱无法征服的目的。”
参考文献:
“网络婚姻”已经对现实中的婚姻关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在规定法定离婚事由时没有明确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大都会以过错方的“背叛”行为严重伤害自己的感情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之后,婚姻关系才宣告成立。“网络婚姻”显然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无重婚之嫌,“网络夫妻”双方登陆注册时通常都不以真实资料填写,彼此之间甚至连对方真实姓名和性别都不清楚,在网上发生同居事实几乎不可能;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更不可能存在了。也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得到精神赔偿,在现阶段来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网络婚姻”构成违法,理由是过错方有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的发生,符合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从审判实践看,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后果通常是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拉开夫妻双方的感情距离。然而,过分沉溺于网络游戏、QQ聊天或足球等等也同样可能导致相似的结果,将“网络婚姻”行为视为侵权,一般审判人员可能认为过于牵强。
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伤害,对其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仅局限于“网络婚姻”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了何种影响。
“网络婚姻”导致感情破裂。所谓婚姻,男女双方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从我国婚姻法来看,在婚姻关系的成立过程中,较为主要的是实质要件,而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条件即自愿结婚是众多条件中的重点。纵观世界各国婚姻立法,虽然对婚姻缔结双方的年龄、血缘关系的规定等存在差异,但均将双方自愿作为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而在程序方面,除了一些生理方面的考虑外,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国家为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便于管理而设定的,比如我国在1989年之前还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程序,婚姻关系虽在法律上得不到国家承认,但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因此,作为“网络婚姻”,我们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游戏,因为在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已经或多或少的具备了与对方具备一种与现实相同的情感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网络婚姻”双方的语言和一些网络下的行为予以证明。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并不仅仅只是将双方是否见面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因为除去见面,有配偶者的“网络婚姻”与婚外恋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更深一层讲,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比,主要差异是双方是否有过事实。但我们在考虑是否与他人同居时,主要考虑的是同居双方的感情,并不是将双方间是否存在作为第一要件。如果将感情因素排除在外,则会出现同居与、混为一谈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也体现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网络婚姻”应该作为导致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相关概念界定
1、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具有言论自由的共性,研究网络言论自由应从言论自由出发。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个人所享有的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5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从多种途径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消化,形成自己的思想、观点,并以语言、文字、图像、视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公之于众的权利和自由。网络言论自由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摆脱了制度与平台的限制和制约,进一步促进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实现。
2、隐私权
隐私权是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兰蒂斯和沃伦首次提出的概念,在近年被人们广泛熟知。关于隐私权的界定,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说法。我国学者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主体为自然人,客体为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其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和制约。一般来讲,隐私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公民生活自由权、公民个人情报的保密权、公民个人情报的利用权和公民个人通讯的秘密权。
3、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一种新型的信息搜寻方式,是在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借助搜索引擎,在网络上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进而提纯网络信息,搜寻到当事人。“人肉搜索”起源于“猫扑网”,现在的“找人网”、“百度知道”等都具有人肉搜索的功能。
“人肉搜索”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也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最为典型的就是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网民必须合理使用“人肉搜索”,使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达到协调与平衡。
二、 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表现
1、网络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权
网络言论具有隐蔽性、广泛性、无限性和法律缺乏有效规范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对隐私权具有相当大的威胁。其对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公开。当某人的行为与社会公德相背离时,一些网民往往会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和相关行为在互联网上披露。一般来讲,网民公开他人信息的最初目的是希望社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批评和谴责,但随着信息的不断转载和传播,便可能形成一种网络暴力。将当事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披露之后,众多网民可以通过“人肉搜索”将此人找出,介入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扰。号称“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姜岩案便属于非法公开个人信息的例子。
(2)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许多单位和个人非法搜集他人的隐私资料,特别是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个人资料和生活琐事,并将这些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以此来吸引公众的注意。在这些信息中,往往存在夸张描述和有意杜撰的成分,通过制造“绯闻”来提高网站的点击率。目前,我国一些网站对侵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加限制、任其泛滥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无非是为了谋取自身的商业利益。这种现象的存在也为“人肉搜索”提供了便利条件,网民综合利用这些信息,将本来隐藏在网络深处的人从现实社会中搜索出来,部分网民出于公愤还可能到当事人的住处和单位进行骚扰。姜岩案发生之后,王菲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骚扰,住址外面被贴满了诬陷恐吓标语,王菲的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其辞退。
2、隐私权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隐私权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
(1)过分强调隐私权。在“人肉搜索”中,许多案例是被搜索人有过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行为,网民其信息也是基于对其进行谴责的目的。如若过分强调个人隐私权,某些信息便不能被公开发表,不仅限制了公民的知情权,也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绝对的隐私”。
(2)滥用隐私权。隐私权的使用有特定的范围。隐私权在遇到下面几种情形时应当退让:第一、面临国家安全问题时。我国宪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当公民的隐私权与国家利益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让位于国家利益,以维护国家安全。第二、面临公共利益时。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第三、面临特殊人群之时。虽然隐私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人格权,公民个体隐私的范围是相同的,但某些特殊人群的一部分隐私信息却不能成为隐私,最为典型的是官员的财产公布。当网络言论基于以上几种情况而涉及到个人隐私时,当事人便不应该以隐私权的名义拒绝透露个人信息。
三、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协调策略
1、完善立法规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护模式
我国于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只是侵权事实发生后的一种应投诉的事后审查,不能有效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基于这点,必须对网民的信息行为进行适时监控,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加强互联网行业的行业自律。
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的制定远远落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因此,尽快制定出互联网信息侵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十分必要。在把互联网行业的立法规制作为最低限度的、指导性、原则性的保护措施的同时,也必须重视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机制。立足我国互联网行业特点的同时,应适当借鉴外国的相关经验,使相关法律既能切实保护个人的合理隐私,又有利于我国网络行业和网络经济的发展。在具体操作上,要赋予网络服务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对网民的信息进行查阅和修改,并及时删除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相关信息。
2、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
由于立法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司法解释,用“利益衡量”的方式解决问题便显得十分必要。“利益衡量”是指当多种权利冲突时,以公平责任原则、最小限制原则和比例原则为指导,来衡量各种利益的大小,支持其中的一种权利而限制另一种权利。对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来说,二者的重要程度相当,当立法对它们难以作出完全清晰的界定时,就需要在司法中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实现平衡。
在个案中运用利益衡量时要基于以下原则:一是优先保护隐私权的原则。当网络言论涉及到他人隐私时,必须基于事实进行表述,不得无中生有或有意歪曲事实,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即使是属实表述,在未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时,也应优先保护隐私权。二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当网络言论确实侵犯到他人隐私,但不公布则可能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重,优先保护网络言论自由权。此外,我们也应当看到,对利益大小的判断是一种主观行为,并非固定不变的,往往会受到法官个人素养和经验的影响,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分析事件,合理权衡利弊。
3、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建构网络伦理道德
网络的隐匿性使广大网民的言论传播更加自由,道德伦理在网络传播中的约束作用也十分有限,但提高网民素养、构建网络道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网民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提高文明传播、科学传播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尊重他人的合理隐私,在发现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时,要权衡利弊,不要盲目转载,更不要进行“人肉搜索”,扰乱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采取强制性措施,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预防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的。人肉搜索的相关案例中,网站对网民言论的审查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能有效预防和阻止侵权事实的发生。二是采取教育手段,对网民进行基本的媒介素养教育,如在大学开设媒介素养的相关课程。相关机构还可以举办有关媒介素养的讲座,并在网上发表媒介素养教育的相关资料,号召广大网民文明使用网络。当然,良好的媒介素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培养的,需要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要使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达到协调与平衡,必须明确二者的关系。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能任意剥夺和限制。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使其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要限制言论自由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网民在进行“人肉搜索”时,要充分考虑自身行为的社会意义,明确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在自由表达个人意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人的合理隐私。
参考文献
①周叶中:《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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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张浩泽,《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J].《法制与社会》,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