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青少年的法律范文

时间:2023-06-14 09: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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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青少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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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 预防 保护

一、我国对父母犯罪青少年保护的现状

多年以来,我国党和政府、各社会组织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从立法到实践各角度制定了一套相对完善而有效的机制,早在1999年就制定并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青少年维权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参与制定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和决策,做好青少年利益协调;二是收集和反映青少年的意愿和呼声,畅通青少年的诉求表达;三是认真细致地化解青少年利益纠纷,做好青少年矛盾调处;四是毫不妥协地与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加强青少年权益保障。应当说,上述工作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已经连续三年递减。

但以上种种措施却无法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当一个孩子的父母已经因犯罪而无法履行正常的教养义务,并被证明不适宜教养儿童时,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应当以何种制度为依托来为这个孩子提供一个适宜的环境供其成长,在既不侵害其享受到正常家庭温暖的前提下,给他更加适宜的生长环境。

二、国外的做法及其借鉴意义

在这里我们以美国的儿童福利制度中的某些做法为范例,来分析国外对这种家长犯罪家庭儿童的特殊保护制度,及这种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根据美国儿童福利联盟的说法,儿童福利制度的主要是为那些父母没有能力照顾、社区抚养资源也不能满足其正常成长需要的的青少年,提供促进其家庭和社区养育、保护儿童能力的服务。因此,儿童福利服务是“支持、补充或替代父母功能不足、有缺陷或停顿的情况,以及修正现有社会机构,或创立新机构来改善儿童及其家庭的状况。”卡都兴(A. Kadushin)将美国的儿童福利服务具体分为三类:支持、补充和替代。支持是协助家庭成员运用自己的力量,来减轻亲子间的压力和紧张,

由此可见,本文所讨论的父母犯罪的青少年属于其中“父母功能不足、有缺陷”的情形,将这一部分青少年纳入到我们的社会福利系统中来,让社会来部分或全部承担对这一部分人的抚养、教育,并对其生长环境进行必要的评估、检测、控制也应当成为我国青少年维权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一,政府在经费和机构设置上提供保证。对父母犯罪青少年的保护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这一部分青少年的生存环境往往是比较恶劣的,属于社会的特殊边缘群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当分别划拨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专门机构以实现对他们生长环境的监督和保护。在依托社区、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和群众组织做好基础性摸底工作的同时,必须建立专门机构负责长期、大规模的教育、帮扶工作。

第二,政府与司法机关为父母犯罪的青少年建立专门档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刑事犯罪的公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在这一环节的工作中应发挥重要作用,做好信息收集工作。通过档案对其生活和受教育环境进行必要的评估,这一评估应当包括家庭成员背景、家庭经济条件、近亲属情况、学校及社区环境等内容。通过评估对其生长环境进行分级评价。

第三,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具体措施。对于父或母一方犯罪,另一方或其他直系近亲属有能力教养的青少年,应以家庭教养为主,社会帮助为辅的方式,定期对这一部分青少年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进行走访、培训,了解其生活状况,每半年对其生活环境进行一次再评估。对于父母双方犯罪,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有能力且愿意提供必要生活帮助的青少年,应当在对其亲属家庭环境及经济条件进行评价,适宜青少年成长的,在父母服刑期间应主要在其亲属家庭中生活,国家根据其家庭实际状况,负担部分生活、教育费用,保证其在正常环境中完成义务教育,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受更高等次的教育。对于父母双方犯罪,亲属中也没有能够为其提供正常生活、学习空间的,在其父母服刑期间,由国家统一安排其生活学习,其原来生活的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有能力为其安排适宜生活场所的,由街道、社区安排;教育则由国家统一负责安排,保证其在正常环境中完成义务教育,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受更高等次的教育。

第四,做好后续回访工作。在这部分青少年在服刑的家长服刑结束后,应对其进行为期不少于半年的观察、评估,综合考虑其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方面因素以决定青少年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回归家庭,或继续以前述方式生活、受教育。

以上只是一点粗浅的看法和概括的意见,对父母犯罪的青少年的特别保护是一个我们的政府和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和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检察机关青少年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这种保护不仅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服刑犯的改造,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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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高中生,我深深地认识到法律对于我们生活和学习的重要意义,同时也进一步地认识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切实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法律素质。由于我们还尚未成年,社会经验较少,很多时候无法有效地辨清社会的诱惑,很可能上当受骗,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地侵害。因此,我们必须要从根本上学会采用种种手段来实现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目前青少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

(一)青少年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青少年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很常见,这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体现。有很多的同学受教育权利受到了严重地侵害,导致他们知识素质和综合能力不足,对于个人的健康发展和未来成长十分不利。这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不少同学自我约束能力不足,不遵守课堂教学秩序,时常会逃课、欺骗老师等,影响了自身受教育权利的实现。第二,对于不少青少年来说,家庭条件较差,很多时候为了节省家庭开支,往往会通过打工等方式来为家庭获取经济收入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青少年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这对于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十分不利。

(二)青少年犯罪现象频频出现

青少年犯罪现象频频出现,也成为社会的常态。不少青少年缺乏法制观念和法律认识,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过程中,往往会逾越法律的界限来行事,从而在社会不良诱惑的趋势之下,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这从根本上不利于个人的成长和进步。比如打架斗殴、敲诈勒索、偷盗抢劫等问题的出现,都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体现,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综合素质不高等,对于个人的成长和进步都有着极大地影响。

(三)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不强

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不强,缺乏法律维权的意识,这在根本上不利于青少年地发展和成长,对于自我完善与自我提升有着很大的阻碍作用。对于青少年来说,他们的社会经验相对较少,在社会上遇到很多意想不到事情的时候,往往都会通过暴力等手段来解决,结果直接地触碰了法律的底线,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力青少年的健康发展和成长,对于他们今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只有不断地提升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才能够从根本上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一)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不断地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对于高中生来说,要不断提升对于法律的重视程度,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以此来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学好课堂知识,将所有的法律教学内容进行系统性地梳理,从根本上把握课堂学习内容,以此来不断地强化自己的综合素质,并能够将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转化成为实践能力,以此来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的综合修养。

(二)青少年行为应受到家庭的监督

作为一名高中生,由于自己在心智、情感、思想等方面还不够成熟,这个时候,要想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接受家庭的监督。在生活中遇到不懂的问题的时候,要能够积极地向父母请教,并积极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来更加有效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来让自身的行为更好地与社会规范接轨,这对于自身今后的发展和成长有着无比重要的促进意义。

(三)积极参加学校普法教育活动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普法教育活动,充分地认识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从中汲取营养,从而来更加深入地将其中所学知识与自己的实际行动有效地结合起来,这对于自己以后的成长和发展都有着无比重要的作用。总而言之,作为一名高中生,必须要善于从根本上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问题时,应该以法律作为参考点,不断地强化自身的综合修养,从而来更加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青少年是祖国和社会的未来,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成长的需要,同时还是自我素质提升和法律意识增强的过程,对于个人的发展和成长具有无比重要的促进意义。作为一名高中生,要想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接受家庭和学校的监督,同时积极参与学校普法教育活动等,从而来不断地强化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为自己今后的发展和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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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转型期青少年发展存在的问题

社会转型在经济、政治、文化转型的同时还表现为人们在心理行为、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变化,由此,青少年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总的来说,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青少年发展权不平等问题

根据《宪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青少年发展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受教育权、生存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但在现实中,青少年的平等发展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由于地区不平衡、城乡差别、家庭经济差别等原因产生的青少年受教育权、生存权不平等问题较为突出。另外,青少年发展权不平等还表现为青少年殊群体保护不力问题。青少年中的特殊群体即孤残青少年、不在学、无职业青少年及女童等遭受不公正待遇以及女青年遭遇就业歧视等问题,也应引起重视。

(二)青少年人身伤害问题

近些年来,青少年儿童所受到的校园人身伤害和家庭暴力伤害有增加的趋势,如何保护青少年儿童的人身权利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网络伤害问题

网络带给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负面影响,一是网络成瘾,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增多而增加其心理人格受到伤害的机会,并可能由此而引发校园暴力、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二是使用电脑时间过长可能会给青少年身体造成伤害,如近视、肌肉劳损、脊椎病等。

(四)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逐年增多,呈现低龄化、智能化、恶性化特征,且“好学生”犯罪现象增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形势较为严峻。

(五)青少年权利救济缺失问题

现实中各种侵害青少年权利的行为没有受到有效干预,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也是一个需要立法加以改善的问题。

二、青少年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环境对青少年发展的影响

转型时期开放的社会环境广泛、深刻地影响着青少年的发展成长,既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而每一方面又有其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下面分别就政治、经济、文化的消极影响方面进行分析。

1. 政治方面。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由于法制及民主监督制度不健全导致官僚主义和各种特权现象以及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难以制约等等,影响甚至毒害着正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

2. 经济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利益不均和社会不平等现象增多,而新的道德规范体系及法律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一些扭曲的价值观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他们在追求物质享受的同时,自身也产生了嫉妒、自卑等一系列的心理问题,对于贫困青少年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另外,社会的两极分化、贫富差距加大,是青少年发展权不平等问题的主要成因;同时,由于贫困导致的思想文化落后,家长缺乏法律意识也是家庭暴力伤害的成因之一,如去年媒体报道的贵州虐童案就是贫穷而愚昧无知的家长对女儿施暴的典型案例;另外,由于追求利益最大化,某些厂家、社会组织漠视对青少年的保护而兜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一些校园伤害事件则源于此。

3. 文化方面。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极大地丰富了青少年的精神世界,但是,不良网络行为给青少年的思想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低估。青少年的网络沉溺行为、校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是受了不良网络游戏、不良文化制品的熏染而引发的。

(二)学校及教育体制的影响

教育体制的弊端得不到很好解决,尤其是应试教育使接受知识、培养能力、养成良好个性不能协调统一,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学生权利和对学生的道德教育,这些都严重阻碍了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例如高校刑事案件近年就发生多起,2004年马加爵案,去年4月份的复旦大学投毒案,犯罪者都是成绩优秀的“好学生”,我们真的应该好好反思一下现阶段的教育体制对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影响。

(三)家庭的影响

随着社会变迁出现的家庭结构变化以及教养方式、父母观念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青少年的发展。例如,现代快节奏的生存环境,使许多青少年与父母的交流沟通机会减少,这就使得某些本来应由家长灌输给青少年的必要的社会道德规范失去了传递的机会;一些家长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经常打骂孩子,使孩子产生孤独感和不安全感以及自卑或逆反心理;有的家长则过于溺爱孩子而包庇纵容其不良行为,易使孩子养成自私霸道的性格等等,这些都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另外,父母或监护人网络知识缺乏或者疏于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引导、监控,是青少年网络伤害问题的主要成因。

(四)青少年发展相关工作机制不健全,监督措施不到位

社会、政府、学校、家庭在青少年发展方面的工作缺乏联动互补的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这直接导致了青少年殊群体保护不力问题和青少年权利救济缺失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三、促进青少年发展的对策

青少年是的祖国未来、民族的希望,针对社会转型期青少年发展存在的问题,我们应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改善,从根本上消除影响青少年发展的不利因素,培养高素质的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建设人才。

(一)完善青少年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维护青少年平等发展权

首先,应从保障青少年发展权出发,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从重点保护的角度制定和完善促进青少年发展的政策法律。

其次,实施均衡发展的教育,维护青少年平等发展权。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扶持工作,加大薄弱学校改造的力度。要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儿童青少年享有相同质量要求的教育,不但要解决儿童青少年都有学上的问题,还要解决上好学的问题,实现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提高。

(二)明确政府、学校、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相关社会组织对于青少年发展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对于青少年发展而言,政府、学校、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相关社会组织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在政策及立法中予以明确。

1. 明确政府职责。在维护青少年生命安全、网络安全和身心健康、保护青少年受教育权方面,政府应当发挥起主导作用,应当强化行政监管力度。一方面要明确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作为的义务,建立健全青少年保护相关制度,改变各职能部门权责不清、各自为政的工作模式。另一方面,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作明确规定,加大执法力度。

2. 强化学校责任。学校的职能,除了“教书”以外,还要发挥“育人”功能,应该积极保护学生免受各方面的侵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首先,在教育内容上,要重视实施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网络教育,鼓励学生养成科学、健康的行为习惯。其次,加强与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联系,促进父母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第三,转变观念,从根本上纠正区别对待学生、侵害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的行为。

3. 强化父母或监护人责任。父母或监护人应对青少年尽到教育和监管义务。首先,父母或监护人应当适时接受相关的教育,包括对网络技术知识的学习、更新教育观念、掌握正确的教育方式方法。其次,父母或监护人应积极履行抚养、教育和监督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促使子女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第三,强化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行为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4. 明确相关社会组织的责任。首先,应明确相关社会组织的义务,规范相关社会组织的行为,是青少年保护的重要内容。其次,明确相关社会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在适用处罚种类上,除了行为罚,还应当酌情考虑适用财产罚和人身罚。同时,针对一些累犯不改或情节严重者,还应在刑法体系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

(三)进一步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法治化,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

应当加强青少年犯罪改造的力度,注重改造效果以及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青少年予以妥善安置,预防再次犯罪,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四)创新青少年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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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肥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法制教育为应试教育让路,各方主体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诚然,囿于教育资源限制,当前我国青少年教育现状基本以“应试教育”为中心。在此大背景中,合肥市也不例外。调查问卷显示,合肥市中小学都开展了法制教育,但在与受访的学生青少年交流过程中,我们得到了以下第一手资料:学生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课基本涵盖在德育教育课中,学生青少年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并不能学到学校单独开设的法制教育课;与学生青少年受访对象交流结果显示,学生青少年在小学和初中阶段确实学习了《思想品德》课,在高中阶段学生青少年确实也学习了《思想政治》,但我们随机要求看一下受访对象的相关书籍,发现关于思想教育的教材中,法律知识含量很少。另外,通过交流发现,高中阶段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课开设情况最令人担忧:特别是高中阶段的理科学生,认为法制教育课是“副课”且“会考”结束后不会再学,在思想上对该课程不重视;学校为保证升学率,认为法制教育课是“副课”,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就有让法制教育这门“副课”为“正课”让路的倾向,事实也确实如此;受访的部分学生家长有表示,法制教育课虽好但考虑到孩子升学问题,还是赞同学校的这种做法。

2.法制教育教材编排,忽视青少年认知事物发展规律。以现阶段合肥市青少年法制教育用书为例,通过交流得知合肥市的法制教育教材采用的是人教版教材,我们随机翻看高中阶段受访青少年《思想政治》书籍发现,高一年级的教材中就有《税法》《银行法》《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详细翻看,在该书中的劳动法中,竟然原文引用有劳动法的法条,在税法中对诸如税率以及税种做了介绍。在此,笔者不想质疑教育本身的问题,而想表达这样一个现实,即即使经过大学法学教育的毕业生,他们对这些内容所知几何尚不能定,何况是身处高中阶段的学生,如此编排法制教育教材,是否有忽视学生青少年对法制教育的认知规律嫌疑呢?3.法制教育形式单一,很难实现预期目标。通过与青少年直接交流和有效调查问卷数据显示:39%的受众认为其接受的法制教育活动形式比较单一、死板,自己不感兴趣;抱无所谓态度的受众竟然达到有效数据的四成,这对于法制教育希望达到的目的而言,应该说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聚焦到当前学校的法制教育现状,尽管表2可以成为该现状最好的背书,但与学生青少年直接交流中,还是得到了学校的法制教育课基本采用说教式、灌输式实现教学计划的说法。基于教育手段能达到教学目的程度的不同的分析,不能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的、令学生被动接受的教学方式效果如何,教育者与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是很清楚的;能达到实现法制教育目标、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效果如何,也是很清楚的。

4.法制教育局限于学校,青少年家庭与社区法制教育功能普遍缺位。表5虽然显示了学校法制教育的形式单一特征,相比学校法制教育令人堪忧的结果,家庭法制教育现状着实令人更为担忧。数据显示:只有4%的家长向自己的孩子经常介绍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竟然有近六成的家长从未向自己的孩子介绍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数据显示的结果不能不令人为之震惊。我们知道学校教学目的的实现,只有学校与学生家庭教育实现无缝对接,才能达到预想效果,青少年法制教育亦应如此。通过与学生青少年和相关学校负责人交流,我们统计到了下列内容:学校一方虽然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也聘请了相关司法部门的同志进校园宣传法制,部分学校也设置了法制负责人,但是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法制教育效果不能有效实现。另外,学校与家庭在法制教育上缺乏有效沟通,使学校与家庭都成为法制教育效果难以有效实现的“短板”。被调查对象都属于“95”后,以此推断青少年家长年龄段,大多居于上世纪70-80年代间。因此,青少年家长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家长的文化程度也就直接影响孩子法制教育效果的实现。表1就是对此现状最好的背书。

三、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水平的对策

1.教育者应充分重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作为教育主管部门一方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的年龄小、校园暴力多及团伙作案频发的新特征,应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督查、管理。组织由教育部门专家、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律专家、甚至吸收学生与学生家长代表参与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机构,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交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教材编排等工作;作为学校一方,应当改变以往以“应试教育、升学率”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充分认识到法制教育对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其应当对法制教育课时予以充分保障,或者在有条件的学校单独组织学生青少年参加模拟法庭活动;根据学生青少年年龄段的不同印编不同的法制教育教材,尽量实现因人施教目标;加强法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对授课教师加大培训力度,使之尽快更新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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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好青少年维权工作

结合重大节日时点,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提高地区居民法律意识;以社区为重点,逐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新发展。与街道律师事务所、司法所联合团支部的律师团员配合,积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以专家授课、参与活动等形式,组织青少年开展自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自我维权能力。探索青少年维权新举措,开展家庭心理健康讲座,邀请地区单亲家庭、贫困家庭成员参加,提高家庭成员对心理问题的认知与了解,切实维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二、抓好弱势青少年救助工作

进一步完善地区弱势青少年台账,掌握最新信息动态,加强针对性管理和服务。继续开展好社区志愿者与弱势青少年结对子活动,为弱势青少年解决生活困难。积极开展好北京市“希望之星(1+1)奖学金、爱心基金、学子阳光基金、东城阳光成长基金”的申报、发放工作,维护好弱势青少年权益。

三、抓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

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力度,增强青少年的防范意识,切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建立学校、社区、家庭三结合的教育和预防工作体系,有效控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组织青少年观看法制类教育光盘或节目,给青少年敲响警钟。与街道司法所配合,加大对特殊未成年人的监督帮教和教育转化工作力度。

四、抓好社区闲散青少年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继续做好社区闲散青少年的摸底、管控工作,切实掌握闲散青少年情况。结合他们的实际问题及面临困难,组织社区志愿者、社会力量对他们进行帮助。与街道社保所、地区单位配合,组织社区闲散青少年参加社会实践,职业技能培训等,促使他们融入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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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青少年权益工作是增强团的凝聚力、吸引力、战斗力的迫切需要。共青团组织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团结和凝聚好青年群体是共青团组织作好任何工作的前提条件。随着油田改革形势的发展,青年思想日趋多元化,青年成长过程中面临许多新的问题,迫切需要共青团组织要高度重视青年的各种需求,充分行使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的职能,竭诚为青少年服务,从而吸引青年,凝聚青年,更好的团结带领青少年为油田新时期的改革与发展建功立业。

(二)做好青少年权益工作是维护油田稳定大局的现实需要。油田持续稳定发展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保障。从当前的形势看,油田的改革进程中出现了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势必将影响油田稳定。共青团组织必须站在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正确地引导青年,在维护青少年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全面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努力把青少年培养成社会稳定的坚定维护者。

二、明确油田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具体内容权益工作从整体来看,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多个环节和方面,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和支持。结合当前油田实际,油田的权益工作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团的工作。油田的十大社区是青少年业余生活的主要聚居地,也是开展青少年权益工作的主要阵地。社区物质环境与人文环境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身体及心理的健康发展。因而,各级团组织有责任与义务将社区团的工作抓实抓好。要大胆改革团的工作模式,尝试建立横向的区域性的青少年组织,通过开展“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等各项活动,充分调动社区有利资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条件,从而切实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为社区双文明建设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及特殊青少年群体的帮教工作。当前,从全国和油田来看,对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整体控制能力还不适应社会结构变化的要求,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青少年受到非法侵害的案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主体趋于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犯罪手段成人化、暴力化。这说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去认真研究,努力做好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后进青少年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关心与帮教力度,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规范的帮教转化制度。通过生活关怀、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式,给特殊青少年以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帮助,使他们尽早融入到集体中,工作、生活能够步入良性轨道。团组织要及早发现、及时关心特殊青少年,并积极动员、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到帮教工作中来,形成合力,不断推动特殊青少年帮教工作的开展。

(三)青年婚恋与家庭。当前,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机会大为减少;同时,由于油田各单位生产分工不同,造成了许多单位男女比例失调。因此出现了部分青年婚恋困难、青年家庭离婚率上升的现象,造成部分青年思想出现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已成为单位党政领导关心的一件大事。各级共青团组织作为党联系青年、服务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为党政领导分忧。通过开展“青春有约”等形式多样的青年联谊活动,积极为广大青年相识相知创造条件,并引导其树立健康向上的爱情观、婚姻观,真正想青年之所想,急青年之所急,使团组织切实成为代表和维护青年利益的“知心人”。

(四)希望工程。希望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它作为维护广大青少年受教育权利的重要工作,应当成为各级共青团组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随着油田改制上市工作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下岗分流、减员增效、自谋职业等各项改革措施的运行,油田部分特困家庭、下岗职工家庭和单亲家庭子女的学习生活面临新的困难。针对这种实际情况,油田各级共青团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把特困家庭、下岗职工家庭、单亲家庭子女的学习生活作为希望工程的一项重点工作以及事关油田稳定大局的政治任务长期不懈的抓下去。通过开展“手拉手”活动、“一助一”结对救助等活动不断推动希望工程向前发展,使贫困家庭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三、加强油田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具体措施与要求当前,油田权益工作刚刚起步,离社会和广大青少年的实际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油田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进一步增强做好青少年权益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动油田的青少年权益工作向前发展。

(一)大力加强对青少年权益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切实开展好青少年权益工作,就必须不断加强对青少年权益工作的领导,为青少年权益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因此,各级共青团组织在青少年权益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主动承担起组织领导好青少年权益工作的重任,并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努力创造一个自上而下的组织保障体系。同时,要积极协调好与公安、综合治理、社区管理以及教育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动员组织大家共同参与到青少年权益工作中来,共同为权益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上的保证,真正形成一个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不断推动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开展。

(二)不断推进“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活动的开展。随着“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活动在全局的逐步推进,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发展得到有力的推动和促进。社区各级团组织应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行动,主动出击,不断把共建活动引向深入。要充分发挥牵头和组织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周密协调。驻区各单位团组织应积极参与和配合社区团组织的工作,为“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活动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要积极探索,共同建立小区内的青年联谊会、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读书俱乐部、红领巾理事会等青少年组织,不断建立健全共建活动的组织网络体系。要不断加强阵地建设,积极创建青少年读书室、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法律咨询服务站等青少年活动阵地,积极为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要将“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活动作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高度重视,不断创新,积极推动“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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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托载体,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几年来,团市委和基层团组织充分利用少年法庭、劳教所、戒毒所等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结合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文明社区"和"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等活动,把青少年法制宣传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实处。如:晋江团市委与法院开展了法律知识巡回讲座活动,在各乡镇、各中学的青少年中巡回举办法律讲座。肖盾南埔镇团委依托开竺中学成立了少年法校,自编了8万余字的教材。每年都培训学员l00多人。南益集团南丰针织厂团委积极开展"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活动,开办外来务工青年培训班,加强务工青年的法律意识教育,取得了良好效果,被团中央评全国''''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工作先进单位"。团市委还调整充实了泉州市维护青少年权益中心组成人员,成立了×州市青少年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组织法律专业特长的青年志愿者按时值班,接受青少年法律知识的咨询,加强普法教育,中心还关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突出案件,为末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2001年2月,团市委宣传部被市综治委评为1998-2000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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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我国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理念和决心给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人士带来了极大的信心与鼓励。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知识产权意识的推广和宣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推广和宣传大多还是停留在企业和高校的范围,这对于提高整个国民经济和国民素养的目标来说远远不够。

作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普通一份子,根据我个人的工作体会和所学所感,在此真诚地向社会相关专业人士呼吁――让知识产权意识走进义务教育。

为什么要走进义务教育?

(一)知识产权意识的强弱是民族的文化素养一种表现。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制定4部专门法律,颁布19部行政法规,完成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商标法、著作权法修订工作正在推进,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形成了涵盖专利、商标、版权等各个领域,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奠定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相结合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宣传和推广力度欠佳,导致我国的诸多企业在面向世界发展的进程中吃了很多亏,碰了很多壁。知识产权事业建设在我国取得的许多成就都是靠严重的代价换来的,这些代价既包括经济上的损失,也包括技术力量的损失。

事件一 :

王致和臭豆腐、老干妈系列食品、洽洽瓜子、今麦郎方便面、全聚德烤鸭等等食品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中国著名品牌的产品,这些产品因为口感极佳、风味纯正等特点受到了国内消费者的认可。与此同时,很多外国朋友也非常喜欢这些中国特色的产品,因此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各国消费者,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这些品牌纷纷开始着手进军海外市场。但是在海外市场注册经营时,品牌产品公司发现国外某些公司竟然抢注了他们的商标,因此导致了一系列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

在此引用王致和商标侵权案件,该公司做了大量前期工作,正向国际市场进军时却发现,德国的一家名为欧凯的公司竟然早在2005年就向当地商标专利局申请了“王致和”商标的使用权,该商标与中国王致和品牌商标一模一样,为此进军国际市场被阻。中国王致和商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欧凯公司在未与原王致和品牌公司进行沟通的情况下私自注册使用“王致和”商标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宣判即日起撤销其“王致和”商标使用权。初次审判后欧凯公司不服又继续提出上诉,经过大量取证和庭审, 一年后中国王致和公司最终获得了最后的胜利。

尽管在该商标侵权案件中王致和公司胜诉,但是该公司为此也付出了时间和金钱上的代价。如果该公司能够了解和认识到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为公司未来发展未雨绸缪而预先在海外市场注册商标,那么就会避免这样的侵权事件的发生。

事件二 :

2004年2月至6月,宁波华昌电器有限公司未经“SMSUNG”、“Panasonic”、“BOSCH”商标注册人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日本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生产标有与“SAMSUNG”、“Panasonic”、“BOSCH”注册商标相近似的“SQMSONG”、“PANASOANIC”、“BOOSCH”商标的吸尘器4496台,案值597092元。最终,宁波市工商局余姚分局对宁波华昌电器有限公司处以400000元罚款,并没收吸尘器2649台。

国内这类中小型企业由于知识产权意识薄弱而发生侵权行为的案例屡见不鲜,他们没有对知识产权产生足够的重视。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这样的中小型企业受到了严重冲击,在一味仿制而忽视创造的习惯经营下难以生存,面临巨大困境。如果这些企业的经营者能够在公司的理念中就对知识产权足够重视,那么势必会远离侵权的现象而不断求新、持续发展。

从上面两个事件不难看出,我们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教育,一方面不懂得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不懂得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中国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养成的,往往是以“吃一堑、长一智”、“亡羊补牢”式的代价换来的。

为了避免上述侵权现象的发生,需要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工作者们在进入社会的开始就要具备知识产权素养,而这样的素养需要从青少年就开始培养,在接受义务教育时培养知识产权意识,使知识产权意识根深蒂固。“让知识产权意识走进义务教育”迫在眉睫。

(二)目前,不但缺乏对青少年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甚至连青少年自己的知识产权也难得到保护。

下面参见一个社会调查 :

表一:对200人随机进行的有关对未成年人知识产权了解程度的一个调查表。

由该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在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对知识产权了解程度比较缺乏,因此,除了应加强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了解之外,也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意识教育。

由于缺乏对未成年人知识产权的教育和保护,也不乏未成年人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案例。如 :一位小学生喜爱写作,文学作品经常获奖。该小学生的父亲某日在一本儿童读物中发现其中收录了该小学生的获奖作品,于是找到出版社索要稿酬和样书,然而出版社却以该读物不赚钱、鼓励孩子创作以及孩子未成年为由拒绝了父亲的要求,于是父亲将该出版社诉至法院。

该案例说明,出版社缺乏对未成年知识产权的认识,而这位父亲很好地保护了孩子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所以,开展对青少年知识产权的教育,能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为社会上对未成年人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推动作用。

(三)在当今社会的发展形态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经形成普遍认知。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一种客观的互动关系。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拓展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内涵,延伸了产权的保护区域。同时知识产权在科学活动中的导向和借鉴作用及其对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激励和保护作用,推动了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

因此,在义务教育中基础知识的教授与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是相互促进的。

如何走进义务教育?

尽管在国际和国内的范畴中知识产权的架构不完全一样,但也是大同小异。从教育的角度上看,都能作为重要参考和依据。

(一)将知识产权融入义务教育中的普法教育中。

知识产权法的普及与基本法的普及同等重要。对于义务教育中的普法教育,我们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体系,使我国公民在少年儿童阶段就很好地树立法治意识。知识产权法的普及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公共意识、提高公平意识、利于培养公民社会、利于受教育者建立缜密的逻辑、利于受教育者理解立法者的社会实践理想等重要作用。当然在普及知识产权法的实践中,需要方法和技巧,由浅入深,选择孩子们常接触到的方面着重贯彻培养。在义务教育中普及知识产权法,需要老师们身体力行。首要的是对老师们的知识产权意识进行提高。除了理论学习,让老师们在实际教学中以身作则,如在制作课件、报告时对引用的资料、图片、网站等清楚地示出出处,在社会实践类型的作业中教孩子们如何尊重知识产权。

(二)将知识产权融入义务教育中的思想品德教育中。

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与思想品德教育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能够使孩子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处理好自己与自己、自己与他人、自己与社会的关系等。在课堂教学中使学生体验到平等、信任、友善、理解、宽容和关爱。那么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可以从平等和尊重他人的角度着手。比如,学习中可能出现的“抄袭作业”的情况,这就属于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面对这样的情况,就可以适时告诉孩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孩子们从小懂得珍惜自己取得的成绩和进步,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提高自己的学习和动手的能动性。将知识产权意识自然地融入到做人的基本道理之中。有了这样的意识,孩子们在高中、大学的研究报告或论文创作中,就会积极主动地去求真、创新,而不会投机取巧地抄袭别人的成就。

(三)让知识产权意识付诸于实践指导。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竞争”作为基本内涵。而青少年是具有想象力和创造力的时候,因此在各地的义务教育过程中开展诸多培养青少年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的活动。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以很好地使青少年懂得如何维护和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成果。除了义务教育的执行者以外,还需要父母的重视,知识产权和其它公民权利一样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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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但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并呈现不断低龄化的特征。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探讨,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课题,过去的研究更多地归结于社会的,环境的因素。据我们调研了解 ,家庭因素在青少年犯罪诸多因素中起着第一位的作用。因为,青少年活动的场所主要是家庭,社会的、自然的环境影响都是通过家庭发生的。对人性格最易发生影响、而且影响最深刻的是家庭。

一、影响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家庭因素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学校,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启蒙教师, 亲密和谐的家庭关系、正常良好的家庭教育, 是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首要条件。然而现实中, 一些家庭的教育不当导致孩子个性发展不健全, 从而引发犯罪。

(一) 家庭结构问题

由于我国社会的急剧变化, 出现了家庭结构重大失衡。一是离异家庭, 由于离异, 使孩子原有的生活状态发生变故, 甚至对孩子有不同程度的伤害。首先是家庭从不和到离异的整个过程家庭环境恶化, 不可能发挥正面的家庭教育功能, 因此造成孩子心灵的创伤; 其次是父爱或母爱的失去, 还有社会舆论的压力, 使孩子觉得丢人, 抬不起头。孩子健全个性的养成受到影响。二是带养( 包括寄养) 家庭。有的父母或感情不和、或在外地工作、或由于其本身就是独生子女不会带小孩, 而将孩子交给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带养, 或者是寄养在其他家庭中。带养由于祖辈间隔代亲和感情代沟的存在, 虽能保证孩子基本生活, 却很难对孩子的学习和课余生活进行有效管教。寄养则由于寄养家庭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 和孩子不能形成一定的亲和性, 家庭教育功能不能得到良好发挥。三是单亲家庭, 由于丧偶或离异所致的单亲家庭中, 父亲或母亲在遭受丧偶或离婚之后, 心灵留有创伤, 加上生活重负, 往往处于压抑状态, 这无形中就带给孩子生活的阴影。生活中有的家长觉得欠孩子太多, 过度溺爱; 有的想在孩子身上寻求补偿, 对孩子要求过于严格; 有的离婚后, 双方都对孩子不管不顾, 让孩子有遭遗弃的感觉; 有的离婚后又再婚, 孩子可能会受忽视或排斥。这些都极易形成孩子冷漠、怨恨、漠视社会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个性, 很容易在外界诱因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不和睦的家庭问题

不和睦的家庭是指家庭中的主要成员之间不能友好相处的家庭。在以相互仇视、冷漠或不关心、缺乏内聚力的未破裂家庭中,少年违法的可能性,比具有内聚力、互相钟爱、互相支持的破裂家庭(通常只有母亲)还要高。

(三)父母的行为形象问题

父母形象不佳的家庭 由于父母行为不庄重、不检点,没有建立正常的权威形象,使得青少年形成不良的性格而导致异常行为〈包括违法犯罪〉的发生。如某校一初二年级的学生,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某建筑工地装潢用的金属材料,并且公然放家里再联系销赃给某废品收购站,其父不仅不及时制止和教育,反而将其儿子身上搜出销赃得来未用尽的钱供自己喝酒赌博用。这类家庭父母的不良行为,很容易对孩子产生极坏的影响,导致这种家庭的子女犯罪率偏高。

二、正确的家庭教育措施

针对以上探讨的几个方面,青少年家长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以正确的家庭教育避免青少年走向犯罪之路。

(一)强化家庭的教育功能

父母要学习和掌握家庭教育的科学方法, 提高家庭教育的效率。首先应对子女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进行培养和引导。其次, 应引导子女将个人时间和精力入到追求远大的目标和未来的成功。再次, 应该了解孩子、帮助孩子, 注意培养孩子解决问题的技巧,增强承受压力和困难的能力, 使孩子顺利度过人生的“危险期”。

(二)家长应树立良好形象,发挥积极导向作用

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青少年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青少年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等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心灵中孕育恶果。要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品行,作为家长的父母要以身作则,举止得体,言语文雅,给子女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三)环境适应与社交和谐教育

青少年的行为符合社会的共同规范,并能独立处理环境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便达到个体与环境、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平衡、和谐统一。当然,我们不能对孩子的环境适应问题提出过高的要求,应根据其心理发展的年龄特点,着重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指导孩子尽快适应学生角色;二是努力培养生活自理能力;三是逐步提高他们的应激反应能力;四是重视耐挫能力的训练。社交和谐教育就是要帮助青少年形成健康的人际交往态度,通过有意识的训练,使其掌握一定的交往技巧,在群体中能够与人和睦相处,善于在群体中发挥自己的才干,自我实现。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少孩子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社交不和谐现象。特别在与父母关系上,有的家长因具有不良的教育心态,也容易引起他们对父母的反感。

(四)加强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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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青少年权益保护受到高度关注,形成了政府高度重视、群众团体积极作为、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局面。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关系到青少年生存发展根本利益的社会问题,影响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影响到社会的安定。青少年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在全社会树立“以青少年为本”的理念,保障青少年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社会的繁荣。

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参与的协作模式

目前,我国青少年保护机构较多,但各部门各机构的法定职权不清晰,任务界定不够明确,导致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长期处于倡导、调解的状态。建议创新青少年权益保护模式,提升专业维权效益。可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教育机构、心理咨询机构、法律援助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协作模式。各组织也需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协作完成青少年权益保护的任务。

社区作为基层组织,在统计和掌控辖区内青少年的人员结构、基本状况、发展成长现状等相关信息上有明显优势。作为基层社会管理的主渠道,我们同时可以依托社区定期开展青少年权益普法教育、心理健康咨询与辅导、社区矫治的活动。学校作为青少年活动的主要场所,是青少年维权工作的重要阵地,应肩负起对青少年法制与维权教育的责任,尽量减少教师对学生权益侵害、校园欺凌、校园内意外伤害等青少年权益损害事件的发生。同时还应与法律援助组织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转介切实给予学生最直接、最迅捷的维权帮助。法律援助组织,既包括青少年维权中心、妇联、团委、残联等机构的法律援助部门,也包括各大高校和各种社会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青少年权益受侵害时给予法律咨询、案件、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除本身的司法职能之外,可以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深入学校、社区,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特别是社区民警应与社会工作者一起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治相关工作。

非政府组织正以蓬勃之势发展壮大,NGO组织有各种专业知识背景的志愿者,他们来自于社会各个阶层,应该加强各级各类NGO组织的管理与协调,努力把志愿者身上蕴藏的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的巨大热情激发出来,并积极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这股热情,我们可以充分调动这个团体的积极性和力量,帮助社区青少年加强维权意识。同时,应进一步健全青少年权益维护转介制度,各种服务平台(如12533热线、权益保护网站、儿童援助中心、青少年维权岗等)通过制度化方式,与非政府组织、教育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和法律援助组织结合,组成“1+X权益保护模式”。既能发挥各服务平台的维权优势,同时通过转介又能整合社会资源延伸和拓展服务平台的权益维护功能,从而提升青少年权益维护的专业化和制度化水平。

根据不同类型青少年需求特征构建合理维权体系

根据青少年权益保护特征,在维权体系中,可以将青少年分为在校青少年、社区普通青少年及社区边缘青少年(失足青少年)三类。根据三类青少年的不同权益需求和权益受侵害特征,提供有特色的与需求相适应的青少年维权保障。

在校青少年方面。调查显示,他们权利受到的侵害主要来自家庭和校园。因此建议以学校为基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和自我保护教育。教会他们正确处理与老师、父母、朋辈之间的关系,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做到既保护自己,又不纵容恶势力,同时懂得维权的正确方式与途径。

社区普通青少年方面。这类青少年的社会保障权益、劳动保障权益等受侵害比较突出。建议以社区为依托,带动非政府组织参与,定期举行普法宣传,开设法律咨询点,加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同时保证其基本权益,关心他们的就业状况。保证其在劳动过程中的相关权益;使其有较强维权意识;同时也帮助其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这样就能使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把握自己,提高自控能力。

社区边缘青少年方面。这类青少年的行为远离主流社会,在活动方式、行为方式、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与现行主流社会均有不同甚至截然相悖。他们虽然没有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已经出现偏差行为和行为,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对他们进行法律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既要加强对他们的普法教育,规范其行为,预防犯罪,还要关注其生活状况和心理状态,在其权利受侵害时给予法律援助,同时重塑他们对生活的信心,将他们重新纳人社会正常的运行轨道。

通过各种途径,维护青少年权益

提高维权意识,拓展青少年权益教育途径。青少年权益维护工作,既要治标又要治本,通过法律和权益知识教育,提升青少年自身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应该是青少年权益维护的根本。维权工作的重点应以防范为主,让法律宣传与教育常态化。

学校是传授知识文明的专门组织,学校仍然是强化青少年的法律和权益知识的重要基地。应试教育导致学校法律和权益知识教育严重滞后,应在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中适当增加关于权益知识的比重,有效推进青少年的法律和权益知识教育,从而增强青少年权益意识和维权能力。

同时进一步拓展青少年权益教育途径,内容可以更全面,形式可以更丰富。模拟法庭、大型义务法律咨询、设立咨询室、开设热线电话都是可以利用的形式,还可以充分利用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现代传媒手段达到广泛宣传与教育的目的。

开展针对权益保护的青少年职前培训。受金融危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有部分青少年较早离校就业,为解决青少年离校就业等相关问题,建议开展青年职前综合培训,主要针对16~18岁离校青少年,目的是向他们提供各种与就业有关的培训,内容包括《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何识别诈骗行为等青少年权益知识,领导才能、纪律和团队精神训练,求职和人际关系技巧,基本计算机应用技能,职业技能训练以及短期实习机会,以提升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切实保障其相关权益。

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建立维权队伍。为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建议建立维权队伍。逐步建立党政主导,公、检、法、团、妇参与,专兼职结合的维权队伍。要制定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部门法律权限;建立部门间工作调解机制,落实责权,解决青少年纠纷及事故;充分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从资金、人员等各方面切实保障维权队伍建设;建立畅通的青少年诉求表达渠道;构建适合地方特点的伤害事故保险机制和监护制度,进一步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减少青少年意外伤害,预防工作应为重点。意外伤害是我国青少年死亡和致残的重要因素。我国陆续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青少年安全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2008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校方责任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逐步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

但调查显示意外伤害控制现状仍不容乐观,意外伤害事件在学校和家庭中还屡有发生,应重点加强和落实相关预防工作,一是以学校为基地采用游戏、场景模拟、自救训练营、体验、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参观和演练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安全与自救知识;二是以公安、消防、交通、治安以及卫生、地震等部门资源为依托,以社区为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安全教育,形成共同关注、全民参与的保护青少年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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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党和国家关心的大事,是全社会关心的大事,也是千家万户和老百姓关心的大事。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各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青少年普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开展此次活动纳入重要议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把开展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六五”普法结合起来,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扎实有效地推进活动开展,增强和培养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更好地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太和。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经研究成立乡“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中心学校。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了解全乡活动开展情况,督促检查活动进程和质量。

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是青少年普法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要坚持以课堂教育为主,积极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开展法制实践活动,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不断增强教育活动的引导性、趣味性、参与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校办刊物,全方位报道我乡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

共青团、普法办要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开展对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动员组织全乡的在校学生,参加全国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经营摊点的清理整顿,净化文化市场,防止各种精神污染侵害青少年儿童,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活动内容与形式

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简称“两法”“两条例”)为重点,抓住学校教育主阵地,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紧密结合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主要以举办法制报告会、开展读书活动、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法制体验活动等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开展富有示范性和导向性的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

四、活动与步骤

(一)活动的对象。全乡各级各类在校学生(不含含幼儿园)。

(二)活动的安排。2015年1月开始至2015年8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启动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初)。成立领导小组、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制定活动方案,免费发放活动通报和《指导手册》,广泛宣传活动意义。学校填写《单位(学校)参加活动登记表》,举行活动启动仪式。

2、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各校根据活动计划安排,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1)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宣讲活动。发挥“青少年普法教育宣讲团”在青少年普法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定期组织“宣讲团”成员到中小学校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为主题的普法宣讲活动。

(2)开展法律常识普及活动。中小学校利用现有的校刊、网站、黑板报、宣传栏等传统宣传渠道,以“关爱明天、普法先行”为主题,宣传普法教育活动的目的、意义及相关法律常识。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阅读学习《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读本》、观看普法教育影片、邀请“宣讲团”或法律专家开展普法教育讲座和报告会。

(3)开展体验教育活动。各学校在认真开展法律常识普及和宣讲活动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演讲比赛、辩论赛、模拟法庭、参观学习、现身说法、摄影比赛、作文比赛和动漫比赛等体验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和方式,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实施。

(4)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与优势,中小学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法制报告会;利用每年3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和每年12月4日的法制宣传日,对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在校中小学生进行专题法制教育,举办特色活动,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

(5)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各校要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市活动办公室组织开展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力争取得好成绩。

五、活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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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往往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失误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仅在《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教育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监护侵害意见》),对家庭教育中监护人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新疆也于2009年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现有国家和新疆地方立法过于原则、概括,缺乏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现有立法大多规范的是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未能涵盖家庭教育的其他方面,导致现有家庭教育立法部分内容缺失、滞后。建议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家庭教育做出指导和规范,使家庭教育切实发挥教育、保护青少年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家庭教育地位尴尬,迫切需要立法确认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一起构成完整的教育体系。由于家庭教育大多基于亲缘关系产生,而且影响人的一生,因此,家庭教育比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更能直接、深远的影响青少年的人格发展、人生观、价值观,是其他一切教育的起点和基石。目前,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法律地位都已通过立法得以确认,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却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确认,家庭教育大多是自发进行的,缺乏指导、监督和约束。由于家庭教育既具私人性,也具有社会性,因此,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既会给家庭造成损失,影响学校和社会教育的效果,阻碍青少年的未来发展,也会妨害他人正常生活,侵害社会秩序,给社会造成损失。家庭教育尴尬的地位严重影响到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管理,不能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教育保护青少年,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认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

(二)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立法进行明确

现有立法对家庭在青少年教育中应该做什么、禁止什么规定的较为全面,但对如何具体履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监护侵害意见》也仅对有关机关和个人在规范“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侵害行为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对一般性的监护侵害行为和其他家庭教育责任履行和监督、帮扶,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比如:由哪个部门或机构主管、监管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经费如何保障?青少年遭遇家庭教育危机时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救济?对没有教育能力或教育资金匮乏的家庭,应向哪个部门申请确认和帮扶?由哪个部门或机构负责提升家庭的教育能力?家庭教育的法律监督及帮扶援助由谁负责?这些内容的缺失使政府、社会和法律对家庭教育的约束和帮助很有限,造成原有立法对青少年教育保护的初衷不能完全实现。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社会和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家庭教育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三)现有立法不足以调整家庭教育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整合规范

1.现有立法标准不清难于操作

家庭教育的责任内容,现有立法规定的较为全面,大致可归纳为:尊重和保障青少年受教育权的责任;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责任;依法履行对青少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责任;创造良好、和睦家庭环境的责任;尊重和保护青少年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的责任;教育和帮助青少年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责任。但是,现有立法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何教育?教育什么?教育的效果如何检验?以什么为标准衡量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行为已经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干预?细则的缺失,难以发挥立法的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导致家庭教育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除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大多处于不涉的自发、自律状态。在国外,很多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履责标准规定的非常详细,如:美国明确规定,家长必须对孩子的逃课行为负责,孩子一学期逃课达到一定的量(一般为十几节),其监护人会被因此监禁15天,这样明细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衡量进和操作,值得我们借鉴。

2.监护制度尚不能保证家庭教育真正落实

监护履职是否到位决定家庭教育是否能正常发挥功能,现有相关立法虽然对青少年的监护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监护主体监护资格不够完善。只考虑了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情感的联系状况等”给青少年提供生活保障的抚养能力,没有考虑监护人是否具有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的品行,是否存在侵犯青少年利益的不端品格以及是否具有对青少年的教育能力。二是,存在监护人实质缺位的情况。比如: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主体,现有立法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什么“是有监护能力”?认定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应当遵循何种标准?立法均未作出规定。实践中,父母选任委托监护人的随意性较大,大多数留守未成年人被委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其它老年亲戚监护,由于年龄、文化、健康等原因,很多被委托监护人根本无力承担对青少年的管教责任,甚至反过来需要被监护人对其进行扶养照顾,使留守未成年人处于“名义上被监护,实质上脱离监护”的状态。立法规定委托监护人只能是“其他成年人”,父母找不到“其他成年人”来承担监护责任时怎么办?实践中存在未成年人独自留守,处于无人监护的脱管状态的情况。监护缺位的情况在单亲儿童、残疾儿童、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中也都有出现,使这些这些孩子陷入亲情失落--生活失助--学业失教--安全失保--心理失衡―行为失范的恶性循环。三是,监护失当行为没有有效监督机制。刑法虽然规定有虐待罪、遗弃罪,但刑法的处置都是事后救济,起不到预防作用。而且基本上都是情节严重到犯罪的程度才有有关组织进行干预,对于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干预。必须建立事前、事中的干预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

3.惩罚力度不够或缺少相应罚则,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

第一,现有立法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处罚过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教育缺失

失职行为的处罚仅限于:“劝诫、制止、行政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同类行为的追责方法也仅限于:“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立即改正。”《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干预方法为:“劝阻、调解、制止、行政处罚”。上述追责方法使家庭教育失职行为责任过轻,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监护侵害意见》虽然通过设置了“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约束监护人及保护未成年人,但由于其只针对监护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适用范围较窄,未能规范大量存在的一般性监护侵害行为、监护忽略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英美国家认为:对监护人的惩罚越重,更能让他们感到责任重大,也就更有利于减少因监护真空而出现的安全问题。在美国,对家庭教育主体失职行为都会有与失职行为相当的处罚,比如:如果小孩逃课,家长每次最高可能被罚款100美元。如果小孩在商店偷东西,或从图书馆偷书,家长每次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如果小孩违反宵禁规定,父母可被罚缴纳运载费用等。我们不认为对于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必须给予严重的惩罚,但给予的惩罚至少应当能够让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主体产生应有的重视,否则,无法起到督促作用。

第二,禁止性、义务性规范缺乏相应的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与青少年家庭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家庭的监护、教育职能以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的方式做出了较为全面地规定,但是现有立法缺乏相应的罚则规定。如,《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是违反了该项规定却没有任何的惩罚性规定,这就使立法失去了原本应有的约束力。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第一,《条例》拥有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我国1990年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该规定强调了家庭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以及家庭应当为儿童的成长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协助”。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陆续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家庭教育保护的责任及相关要求做出了规定。这都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

第二,《条例》拥有国家规划和政策基础。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要建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1996年全国妇联、国家教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提出“加强中国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制定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使家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也都再次强调“推进、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上述规划和文件,为条例的制定奠定了规划和政策基础。

第三,《条例》拥有前期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基础。自2002年上海市人大代表提议制定《家庭教育条例》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很多省份组织专家组进行地方立法调研,论证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科学性,设计了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基本框架和重要条款。 2014年重庆市更是将《家庭教育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各省份的有益尝试,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基础。

三、对《条例》的具体意见

(一)明确立法的宗旨、目的和基本原则

首先要明确《条例》的立法宗旨、目的,解决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条例》解决什么的问题。其次,在《条例》中明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家庭教育平等的原则、政府主导的原则,全社会共同责任原则”,从立法层面保障“保护儿童最大利益;每一个青少年不分性别、民族、家庭经济情况都享有平等地享受家庭教育的权利;政府发挥管理、指导、保障作用;全社会共同参与”等家庭教育指导思想的贯彻实施。

(二)明确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

在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上,《条例》应当重点调节家庭教育管理和实施两大法律关系。

第一,理顺管理机制。《条例》重点要明确政府在家庭教育管理中的责任。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由谁来管?具体落实家庭教育的主管机构、指导机构、帮扶机构、监督机构、经费保障渠道等。其次,要明确如何来管?必须细化家庭教育管理、指导、帮扶的组织管理、人员投入、经费保障的内容和程序。理顺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条例》有效运行。

第二,理顺实施机制。首先,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家庭教育的主体和客体。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内容:一是养,保证青少年得到抚养,确保身体健康成长;二是护,切实承担起对青少年的保护作用,防止青少年受到侵害和腐蚀;三是育,包括对青少年身心、伦理、道德、行为习惯的规范和教育。通过立法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外延和内容,发挥法对家庭教育的引导作用,促进教育主体依法规范家庭教育行为。其次,明确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责任和义务。一是,承担好对青少年的养护育的责任。在这部分内容里不能仅仅泛泛给出总则性的指导意见,更应对家庭教育行为给出规范的执行标准。二是,要求监护人主动学习掌握家庭教育的相关知识和方法、规律,不断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明确在什么情形下监护人必须接受强制学习以及学习后的考核标准。

(三)完善相关制度

1.完善家庭教育督导制度

家庭教育立法应重在事前预防,而非事后矫正,其立法重点不是惩戒,而是指导和服务。《条例》在制定时,可从两个层面建立家庭教育督导制度,及时对家庭教育缺失、失职行为进行干预,预防青少年受到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

第一,政府层面。立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导家庭教育的具体部门、督导的范围、方法、程序及问责办法。

第二,社会层面。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强制举报制度,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作用。一是,规定任何人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尽监护、教育职责,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考虑到教师、医生、处理儿童工作的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会和家庭教育缺失、失当或监护不到位的孩子有近距离的接触,应当明确规定上述人员发现青少年处于监护、教育缺失、失职状态,必须及时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否则,将受到相应制裁。二是,对于举报的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范围,不应当要求“情节严重”,只要存在“可能对青少年产生危险或危害”就可以举报,否则,举报起到的更多的是对正在进行的严重侵害青少年权益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作用,很难通过及时干预一般性的侵害行为而达到预防可能发生的严重侵害行为的。在美国,以下行为在各州都会被视为危害儿童罪: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子女面前制造;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任何人见到这种情形都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父母可能会为此坐牢。甚至父母在酒店吃饭,让未成年孩子独自在酒店楼梯上玩耍,都面临有目击者要去报警的威胁。这种对监护、教育侵害行为举报范围尽可能大的设置,才能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对青少年不利后果。三是,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和内容,包括可以代表被监护人侵害的青少年向法院提讼的权利。使家庭教育、监护缺失、不当的行为能够及时得到有效干预。

2.完善家庭教育干预、追责制度

《条例》应当完善对监护、教育失职行为干预制度,同时制定与失职行为过错相当的处罚方法和力度。

第一,建立监护、教育失职行为的干预制度。建议在《监护侵害意见》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青少年的监护人,建立暂时剥夺监护权制度,剥夺监护权案件调查期间及剥夺监护权后青少年的教育、监护转移、安置制度和被剥夺监护权的监护人的行为、品行评估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的及时干预制度,防止一般性的失职因为没有被及时干预而演变为严重失职行为。一是,可建立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它教育失职行为的告诫及行政处罚制度,有关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上述失职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可视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口头告诫,经3次告诫行为人仍未改正的,可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二是,建立对被告诫行为人的跟踪评估制度,以评价行为人在被告诫之后是否改正,对未改正的及时督促或再次提出告诫。

第二,建立强制接受培训指导制度。《条例》应当明确相关家庭教育强制性指导和帮助的条款,强制教育方法不科学、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或有偏差行为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接受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促使其从教育思想和方法上都能得到提升。在《条例》中应当明确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来确定父母或监护人是否应当接受强制培训、指导,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担任培训、指导的教学机构以及培训、指导的内容、范围和对学习效果的检测标准。

第三,细化行政追责条款。要细化《条例》中的追责条款,规定追责标准,便于监护人、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衡量、操作,做到义务性、禁止性规定都有相应罚则呼应,使《条例》发挥应有的约束力。

3.建立、完善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帮扶制度

《条例》应当针对对心智特质、生理特质、神经动作、感觉能力、社会行为和沟通能力偏离常态儿童的青少年,以及流动人口子女、贫困家庭子女、留守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单亲家庭的家庭教育问题建立家庭教育帮扶制度:一是,家庭教育福利制度。建立上述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补贴和社会活动补贴申领制度。在经济上保证特殊青少年享有公平教育的权利。二是,建立家庭教育帮助制度。对于上述特殊青少年的监护人,提供各类帮助、指导,帮助其承担好家庭教育职能。

英国教育家洛克指出:“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代替不了的”。在国家层面《家庭教育法》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地方《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来规范家庭教育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减少、纠正家庭教育的失职行为,预防家庭内部对青少年的侵害行为,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乔磊.美国父母对子女为何有绝对的权利.新浪博客.2010.3-9

[2]袁志芬.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立法的经验与启示.教育导刊.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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