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青少年的法律范文

时间:2023-06-14 09: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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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青少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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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 预防 保护

一、我国对父母犯罪青少年保护的现状

多年以来,我国党和政府、各社会组织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从立法到实践各角度制定了一套相对完善而有效的机制,早在1999年就制定并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青少年维权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参与制定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和决策,做好青少年利益协调;二是收集和反映青少年的意愿和呼声,畅通青少年的诉求表达;三是认真细致地化解青少年利益纠纷,做好青少年矛盾调处;四是毫不妥协地与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加强青少年权益保障。应当说,上述工作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已经连续三年递减。

但以上种种措施却无法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当一个孩子的父母已经因犯罪而无法履行正常的教养义务,并被证明不适宜教养儿童时,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应当以何种制度为依托来为这个孩子提供一个适宜的环境供其成长,在既不侵害其享受到正常家庭温暖的前提下,给他更加适宜的生长环境。

二、国外的做法及其借鉴意义

在这里我们以美国的儿童福利制度中的某些做法为范例,来分析国外对这种家长犯罪家庭儿童的特殊保护制度,及这种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根据美国儿童福利联盟的说法,儿童福利制度的主要是为那些父母没有能力照顾、社区抚养资源也不能满足其正常成长需要的的青少年,提供促进其家庭和社区养育、保护儿童能力的服务。因此,儿童福利服务是“支持、补充或替代父母功能不足、有缺陷或停顿的情况,以及修正现有社会机构,或创立新机构来改善儿童及其家庭的状况。”卡都兴(A. Kadushin)将美国的儿童福利服务具体分为三类:支持、补充和替代。支持是协助家庭成员运用自己的力量,来减轻亲子间的压力和紧张,

由此可见,本文所讨论的父母犯罪的青少年属于其中“父母功能不足、有缺陷”的情形,将这一部分青少年纳入到我们的社会福利系统中来,让社会来部分或全部承担对这一部分人的抚养、教育,并对其生长环境进行必要的评估、检测、控制也应当成为我国青少年维权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一,政府在经费和机构设置上提供保证。对父母犯罪青少年的保护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这一部分青少年的生存环境往往是比较恶劣的,属于社会的特殊边缘群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当分别划拨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专门机构以实现对他们生长环境的监督和保护。在依托社区、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和群众组织做好基础性摸底工作的同时,必须建立专门机构负责长期、大规模的教育、帮扶工作。

第二,政府与司法机关为父母犯罪的青少年建立专门档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刑事犯罪的公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在这一环节的工作中应发挥重要作用,做好信息收集工作。通过档案对其生活和受教育环境进行必要的评估,这一评估应当包括家庭成员背景、家庭经济条件、近亲属情况、学校及社区环境等内容。通过评估对其生长环境进行分级评价。

第三,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具体措施。对于父或母一方犯罪,另一方或其他直系近亲属有能力教养的青少年,应以家庭教养为主,社会帮助为辅的方式,定期对这一部分青少年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进行走访、培训,了解其生活状况,每半年对其生活环境进行一次再评估。对于父母双方犯罪,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有能力且愿意提供必要生活帮助的青少年,应当在对其亲属家庭环境及经济条件进行评价,适宜青少年成长的,在父母服刑期间应主要在其亲属家庭中生活,国家根据其家庭实际状况,负担部分生活、教育费用,保证其在正常环境中完成义务教育,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受更高等次的教育。对于父母双方犯罪,亲属中也没有能够为其提供正常生活、学习空间的,在其父母服刑期间,由国家统一安排其生活学习,其原来生活的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有能力为其安排适宜生活场所的,由街道、社区安排;教育则由国家统一负责安排,保证其在正常环境中完成义务教育,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受更高等次的教育。

第四,做好后续回访工作。在这部分青少年在服刑的家长服刑结束后,应对其进行为期不少于半年的观察、评估,综合考虑其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方面因素以决定青少年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回归家庭,或继续以前述方式生活、受教育。

以上只是一点粗浅的看法和概括的意见,对父母犯罪的青少年的特别保护是一个我们的政府和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和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检察机关青少年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这种保护不仅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服刑犯的改造,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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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高中生,我深深地认识到法律对于我们生活和学习的重要意义,同时也进一步地认识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切实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法律素质。由于我们还尚未成年,社会经验较少,很多时候无法有效地辨清社会的诱惑,很可能上当受骗,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地侵害。因此,我们必须要从根本上学会采用种种手段来实现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目前青少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

(一)青少年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青少年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很常见,这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体现。有很多的同学受教育权利受到了严重地侵害,导致他们知识素质和综合能力不足,对于个人的健康发展和未来成长十分不利。这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不少同学自我约束能力不足,不遵守课堂教学秩序,时常会逃课、欺骗老师等,影响了自身受教育权利的实现。第二,对于不少青少年来说,家庭条件较差,很多时候为了节省家庭开支,往往会通过打工等方式来为家庭获取经济收入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青少年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这对于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十分不利。

(二)青少年犯罪现象频频出现

青少年犯罪现象频频出现,也成为社会的常态。不少青少年缺乏法制观念和法律认识,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过程中,往往会逾越法律的界限来行事,从而在社会不良诱惑的趋势之下,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这从根本上不利于个人的成长和进步。比如打架斗殴、敲诈勒索、偷盗抢劫等问题的出现,都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体现,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综合素质不高等,对于个人的成长和进步都有着极大地影响。

(三)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不强

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不强,缺乏法律维权的意识,这在根本上不利于青少年地发展和成长,对于自我完善与自我提升有着很大的阻碍作用。对于青少年来说,他们的社会经验相对较少,在社会上遇到很多意想不到事情的时候,往往都会通过暴力等手段来解决,结果直接地触碰了法律的底线,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力青少年的健康发展和成长,对于他们今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只有不断地提升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才能够从根本上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一)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不断地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对于高中生来说,要不断提升对于法律的重视程度,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以此来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学好课堂知识,将所有的法律教学内容进行系统性地梳理,从根本上把握课堂学习内容,以此来不断地强化自己的综合素质,并能够将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转化成为实践能力,以此来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的综合修养。

(二)青少年行为应受到家庭的监督

作为一名高中生,由于自己在心智、情感、思想等方面还不够成熟,这个时候,要想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接受家庭的监督。在生活中遇到不懂的问题的时候,要能够积极地向父母请教,并积极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来更加有效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来让自身的行为更好地与社会规范接轨,这对于自身今后的发展和成长有着无比重要的促进意义。

(三)积极参加学校普法教育活动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普法教育活动,充分地认识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从中汲取营养,从而来更加深入地将其中所学知识与自己的实际行动有效地结合起来,这对于自己以后的成长和发展都有着无比重要的作用。总而言之,作为一名高中生,必须要善于从根本上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问题时,应该以法律作为参考点,不断地强化自身的综合修养,从而来更加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青少年是祖国和社会的未来,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成长的需要,同时还是自我素质提升和法律意识增强的过程,对于个人的发展和成长具有无比重要的促进意义。作为一名高中生,要想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接受家庭和学校的监督,同时积极参与学校普法教育活动等,从而来不断地强化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为自己今后的发展和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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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转型期青少年发展存在的问题

社会转型在经济、政治、文化转型的同时还表现为人们在心理行为、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变化,由此,青少年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总的来说,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青少年发展权不平等问题

根据《宪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青少年发展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受教育权、生存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但在现实中,青少年的平等发展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由于地区不平衡、城乡差别、家庭经济差别等原因产生的青少年受教育权、生存权不平等问题较为突出。另外,青少年发展权不平等还表现为青少年殊群体保护不力问题。青少年中的特殊群体即孤残青少年、不在学、无职业青少年及女童等遭受不公正待遇以及女青年遭遇就业歧视等问题,也应引起重视。

(二)青少年人身伤害问题

近些年来,青少年儿童所受到的校园人身伤害和家庭暴力伤害有增加的趋势,如何保护青少年儿童的人身权利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网络伤害问题

网络带给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负面影响,一是网络成瘾,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增多而增加其心理人格受到伤害的机会,并可能由此而引发校园暴力、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二是使用电脑时间过长可能会给青少年身体造成伤害,如近视、肌肉劳损、脊椎病等。

(四)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逐年增多,呈现低龄化、智能化、恶性化特征,且“好学生”犯罪现象增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形势较为严峻。

(五)青少年权利救济缺失问题

现实中各种侵害青少年权利的行为没有受到有效干预,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也是一个需要立法加以改善的问题。

二、青少年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环境对青少年发展的影响

转型时期开放的社会环境广泛、深刻地影响着青少年的发展成长,既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而每一方面又有其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下面分别就政治、经济、文化的消极影响方面进行分析。

1. 政治方面。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由于法制及民主监督制度不健全导致官僚主义和各种特权现象以及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难以制约等等,影响甚至毒害着正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

2. 经济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利益不均和社会不平等现象增多,而新的道德规范体系及法律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一些扭曲的价值观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他们在追求物质享受的同时,自身也产生了嫉妒、自卑等一系列的心理问题,对于贫困青少年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另外,社会的两极分化、贫富差距加大,是青少年发展权不平等问题的主要成因;同时,由于贫困导致的思想文化落后,家长缺乏法律意识也是家庭暴力伤害的成因之一,如去年媒体报道的贵州虐童案就是贫穷而愚昧无知的家长对女儿施暴的典型案例;另外,由于追求利益最大化,某些厂家、社会组织漠视对青少年的保护而兜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一些校园伤害事件则源于此。

3. 文化方面。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极大地丰富了青少年的精神世界,但是,不良网络行为给青少年的思想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低估。青少年的网络沉溺行为、校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是受了不良网络游戏、不良文化制品的熏染而引发的。

(二)学校及教育体制的影响

教育体制的弊端得不到很好解决,尤其是应试教育使接受知识、培养能力、养成良好个性不能协调统一,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学生权利和对学生的道德教育,这些都严重阻碍了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例如高校刑事案件近年就发生多起,2004年马加爵案,去年4月份的复旦大学投毒案,犯罪者都是成绩优秀的“好学生”,我们真的应该好好反思一下现阶段的教育体制对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影响。

(三)家庭的影响

随着社会变迁出现的家庭结构变化以及教养方式、父母观念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青少年的发展。例如,现代快节奏的生存环境,使许多青少年与父母的交流沟通机会减少,这就使得某些本来应由家长灌输给青少年的必要的社会道德规范失去了传递的机会;一些家长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经常打骂孩子,使孩子产生孤独感和不安全感以及自卑或逆反心理;有的家长则过于溺爱孩子而包庇纵容其不良行为,易使孩子养成自私霸道的性格等等,这些都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另外,父母或监护人网络知识缺乏或者疏于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引导、监控,是青少年网络伤害问题的主要成因。

(四)青少年发展相关工作机制不健全,监督措施不到位

社会、政府、学校、家庭在青少年发展方面的工作缺乏联动互补的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这直接导致了青少年殊群体保护不力问题和青少年权利救济缺失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三、促进青少年发展的对策

青少年是的祖国未来、民族的希望,针对社会转型期青少年发展存在的问题,我们应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改善,从根本上消除影响青少年发展的不利因素,培养高素质的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建设人才。

(一)完善青少年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维护青少年平等发展权

首先,应从保障青少年发展权出发,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从重点保护的角度制定和完善促进青少年发展的政策法律。

其次,实施均衡发展的教育,维护青少年平等发展权。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扶持工作,加大薄弱学校改造的力度。要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儿童青少年享有相同质量要求的教育,不但要解决儿童青少年都有学上的问题,还要解决上好学的问题,实现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提高。

(二)明确政府、学校、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相关社会组织对于青少年发展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对于青少年发展而言,政府、学校、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相关社会组织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在政策及立法中予以明确。

1. 明确政府职责。在维护青少年生命安全、网络安全和身心健康、保护青少年受教育权方面,政府应当发挥起主导作用,应当强化行政监管力度。一方面要明确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作为的义务,建立健全青少年保护相关制度,改变各职能部门权责不清、各自为政的工作模式。另一方面,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作明确规定,加大执法力度。

2. 强化学校责任。学校的职能,除了“教书”以外,还要发挥“育人”功能,应该积极保护学生免受各方面的侵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首先,在教育内容上,要重视实施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网络教育,鼓励学生养成科学、健康的行为习惯。其次,加强与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联系,促进父母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第三,转变观念,从根本上纠正区别对待学生、侵害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的行为。

3. 强化父母或监护人责任。父母或监护人应对青少年尽到教育和监管义务。首先,父母或监护人应当适时接受相关的教育,包括对网络技术知识的学习、更新教育观念、掌握正确的教育方式方法。其次,父母或监护人应积极履行抚养、教育和监督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促使子女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第三,强化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行为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4. 明确相关社会组织的责任。首先,应明确相关社会组织的义务,规范相关社会组织的行为,是青少年保护的重要内容。其次,明确相关社会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在适用处罚种类上,除了行为罚,还应当酌情考虑适用财产罚和人身罚。同时,针对一些累犯不改或情节严重者,还应在刑法体系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

(三)进一步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法治化,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

应当加强青少年犯罪改造的力度,注重改造效果以及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青少年予以妥善安置,预防再次犯罪,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四)创新青少年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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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肥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法制教育为应试教育让路,各方主体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诚然,囿于教育资源限制,当前我国青少年教育现状基本以“应试教育”为中心。在此大背景中,合肥市也不例外。调查问卷显示,合肥市中小学都开展了法制教育,但在与受访的学生青少年交流过程中,我们得到了以下第一手资料:学生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课基本涵盖在德育教育课中,学生青少年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并不能学到学校单独开设的法制教育课;与学生青少年受访对象交流结果显示,学生青少年在小学和初中阶段确实学习了《思想品德》课,在高中阶段学生青少年确实也学习了《思想政治》,但我们随机要求看一下受访对象的相关书籍,发现关于思想教育的教材中,法律知识含量很少。另外,通过交流发现,高中阶段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课开设情况最令人担忧:特别是高中阶段的理科学生,认为法制教育课是“副课”且“会考”结束后不会再学,在思想上对该课程不重视;学校为保证升学率,认为法制教育课是“副课”,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就有让法制教育这门“副课”为“正课”让路的倾向,事实也确实如此;受访的部分学生家长有表示,法制教育课虽好但考虑到孩子升学问题,还是赞同学校的这种做法。

2.法制教育教材编排,忽视青少年认知事物发展规律。以现阶段合肥市青少年法制教育用书为例,通过交流得知合肥市的法制教育教材采用的是人教版教材,我们随机翻看高中阶段受访青少年《思想政治》书籍发现,高一年级的教材中就有《税法》《银行法》《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详细翻看,在该书中的劳动法中,竟然原文引用有劳动法的法条,在税法中对诸如税率以及税种做了介绍。在此,笔者不想质疑教育本身的问题,而想表达这样一个现实,即即使经过大学法学教育的毕业生,他们对这些内容所知几何尚不能定,何况是身处高中阶段的学生,如此编排法制教育教材,是否有忽视学生青少年对法制教育的认知规律嫌疑呢?3.法制教育形式单一,很难实现预期目标。通过与青少年直接交流和有效调查问卷数据显示:39%的受众认为其接受的法制教育活动形式比较单一、死板,自己不感兴趣;抱无所谓态度的受众竟然达到有效数据的四成,这对于法制教育希望达到的目的而言,应该说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聚焦到当前学校的法制教育现状,尽管表2可以成为该现状最好的背书,但与学生青少年直接交流中,还是得到了学校的法制教育课基本采用说教式、灌输式实现教学计划的说法。基于教育手段能达到教学目的程度的不同的分析,不能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的、令学生被动接受的教学方式效果如何,教育者与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是很清楚的;能达到实现法制教育目标、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效果如何,也是很清楚的。

4.法制教育局限于学校,青少年家庭与社区法制教育功能普遍缺位。表5虽然显示了学校法制教育的形式单一特征,相比学校法制教育令人堪忧的结果,家庭法制教育现状着实令人更为担忧。数据显示:只有4%的家长向自己的孩子经常介绍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竟然有近六成的家长从未向自己的孩子介绍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数据显示的结果不能不令人为之震惊。我们知道学校教学目的的实现,只有学校与学生家庭教育实现无缝对接,才能达到预想效果,青少年法制教育亦应如此。通过与学生青少年和相关学校负责人交流,我们统计到了下列内容:学校一方虽然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也聘请了相关司法部门的同志进校园宣传法制,部分学校也设置了法制负责人,但是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法制教育效果不能有效实现。另外,学校与家庭在法制教育上缺乏有效沟通,使学校与家庭都成为法制教育效果难以有效实现的“短板”。被调查对象都属于“95”后,以此推断青少年家长年龄段,大多居于上世纪70-80年代间。因此,青少年家长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家长的文化程度也就直接影响孩子法制教育效果的实现。表1就是对此现状最好的背书。

三、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水平的对策

1.教育者应充分重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作为教育主管部门一方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的年龄小、校园暴力多及团伙作案频发的新特征,应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督查、管理。组织由教育部门专家、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律专家、甚至吸收学生与学生家长代表参与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机构,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交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教材编排等工作;作为学校一方,应当改变以往以“应试教育、升学率”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充分认识到法制教育对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其应当对法制教育课时予以充分保障,或者在有条件的学校单独组织学生青少年参加模拟法庭活动;根据学生青少年年龄段的不同印编不同的法制教育教材,尽量实现因人施教目标;加强法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对授课教师加大培训力度,使之尽快更新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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