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4 09:33:4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个体户税收管理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或者,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户”。定期分为一个季度、半年、一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定额是指核定纳税人在定期内月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双定户”又分为达起征点业户(以下简称达点户)和不达起征点业户(以下简称不达点户);对达点户的定额要根据其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既管且征”,而对于不达点户核定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免征税款,即“只管不征”。对双定户的税收管理分为达点户和不达点户的税收管理。如何加强个体双定户的税收管理以实现公平税负,笔者浅见如下:
一、正确执行起征点税收政策,是实现个体双定户税负公平的前提
从2003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再次调整了双定户起征点标准后,一夜之间有80%以上纳税人从原来的征税户变成了免税户。起征调整后的最初几个月,个体税收收入同比下降近三成,部分地区下降60%以上,三年过去了,个体税收收入不但没有下降,而是逐年大幅递增,年均增长幅度在30%以上,其原因有二:一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收入的自然增长;二是,随着国家优惠政策的扶持到位,原有不达点户经营规模的不断壮大,已从原来的不达点户培养成达点户,甚至变成纳税大户,这充分体现了国家调整起征点所带来的宏观调控现实意义。
因此,我们要准界定达点户和不达点户,对达起点的业户要按规定核定税款,足额征收;对不达点业户,仍然要按规定核定营业额,加强日常管理,一旦达到起征点标准,应及时列入正收管理范围。这也是实现公平税负的前提之一。
二、规范双定户定额核定方法,是实现个体双定户税负公平的关键
目前,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对双定户定额的核定,其依据和标准往往是历史性定额或参照同地域、同行业、同规模等因素,缺乏科学、合理、统一、有效的办法,加之人为因素,必然使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税负不平衡。作为国税机关,在核定税额时,同一行业看地域的好坏、同一地域看生意的好坏,尽管考虑得很周全,却难以满足各位纳税人的心意。“生意同样做,为何别人少缴税,而我却要多缴税?”个体纳税人一旦找到自己认为合理的理由,钻进这个死胡同,要他按时自觉缴纳税款就困难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科学、公平、公正、公开核定税款,使双定户的税负公平合理。
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如何核定定额以及核定多少税款是税务机关解决的首要问题。如何核定定额是方法问题,而核定多少税款则体现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征管水平;其次,核定税款要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性。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成熟,对经营者来说更需要公平竞争的环境,税收也是纳税人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之一,而且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所以税务机关在确定核定税款方法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依法、公平、公正、公开。
对达点户来说,营业额相对较大,但因缺乏相关的进销货凭证,绝大部分经营业务实行现金交易,真实的销售收入往往游离于税务干部视线之外,想掌握这部分纳税人的真实销售收入确实很难。这种情况下,定额必须有相对科学、合理的“参照物”。由于90%以上的个体经营者聚集在各类市场或主要街道上,经营行业也相对集中,经营面积大小、租金的多少以及其他固定性费用都有据可查或有据可参照。因此分行业、分地段进行典型调查测算,在掌握大量测算资料的基础上,确定影响纳税人销售收入的客观要素,制定科学、客观的定额评税体制。
笔者认为,市场(街道或)规模、市面等级(以单位面积房租来体现)、经营面积、行业平均利润率、从业人员、运输工具等六大要素是影响纳税人经营收入的主要因素,而经营规模的大小、经济效益的好坏也是通过六要素来体现的,前面四要素是客观的、也是经营的基础,而第五、六两要素则是在前面四要素基础上体现出的经营规模、经营效益。税务机关通过调查测算,首先确定达点征收的标准,确定核定计税依据的基本公式,然后将上述六大要素赋以影响经营收入的参数,税务人员将向纳税人采集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就能计算出定额,并张榜公布。在实践中,笔者曾用如下公式测试过现在正管的纳税人的定额: 笔者通过对十个行业200余户纳税人的调查测算,将六要素赋以合理的系数后,用此公式重新测试正管水平下的其他纳税人的定额,测算出的新定额70%以上在现定额上下20%范围内。由于这一公式是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产生,有相关的测算资料佐证,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公式可为新增业户的定额提供较为客观的定额依据。
三、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实现个体双定户税负公平的基础
好的税收政策、规范的定额核定方法,要依靠税收管理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税收管理员必须经常深入第
一线,要做到“四勤”:腿勤、手勤、眼勤、嘴勤,才能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真实信息,不断提高典型业户的调查面,为双定户定额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税务管理员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税收服务意识,在工作中注重加强税法宣传,多与纳税人沟通,进一步融洽征纳关系;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做到手莫伸,嘴莫贪,切勿因蝇头小利影响公正税收执法。俗话说得好,“天下不患贫而患不均”,我们在执法中要力求“一碗水端平”,拼弃一切私心杂念,杜绝人为不公正因素,从执法源头保证双定户的税负公平。
四、严惩税收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纳税人的依法遵从度,是实现个体双定户税负公
平的保障
(一)优化办税服务厅设置。将全县4个办税服务厅合并为1个办税服务厅,负责全县行政和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款征收工作。根据《自治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税服务厅统一设置“申报征收”、“票证管理”和“综合受理”三类窗口。设置领导岗、申报征收岗、税务登记岗、发票管理岗、减免退税受理岗、其他涉税受理岗、咨询服务岗7岗位。纳税人需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均由办税服务厅受理。
(二)成立企业管理分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企业管理分局归县局直接领导,相当于县局的一个股室,独立开展各项税收工作。实现县局、分局合二为一的目标。减少管理层,方便纳税人,彻底改变过去分局虚有的管理职权。
(三)成立建筑安装管理分局,对建筑业税收实行专业化管理。负责全县的建筑工程纳税管理,对辖区内的建筑纳税户,实行一户一档、一个工程建一个档的管理办法,及时跟踪纳税工程建设情况,掌握建设进度,组织好税收收入。此举办法,更加有利于对私人建筑进行纳税管理,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
(四)优化个体管理分局。将全县4个管理分局,撤消3个管理分局,只保留思恩税务分局,乡下3分局人员收编到县局或者其他分局。思恩税务分局负责对全县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负责税务登记证的办理、税款核定、催收催缴、税源调查、违章处理等日常税收管理工作。
(五)业务管理情况。税政股不只是一个管理结构,税政股业务工作将直接面对纳税人,直接为所有纳税人解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政策咨询、减免税申请等,由直接由税政股受理,改变过去由各分局管理员受理调查后上报县局,税政股再安排时间和人员再次去调查再审批的做法,减少中间环节,缩短时间,提高办税效率。税政股既是对应上级税务机关,又直接对应纳税人。
(六)发票管理情况。发票管理岗位业务前移至办税服务厅,负责监管全局所有发票。在办税服务厅增设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资料录入岗位,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登记并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不需要再到管理分局进行登记。
(七)税票管理情况。取消各分局的会计岗位,其票证领用、发放管理、税收会计核算由县局计财股负责。经费统一在计财股管理。取消各分局、稽查局的经费核算环节,所有经费核算由县局统一管理,各分局作为一个报帐单位,不再设立户头,不在银行开户。
(八)税收管理权情况。企业税收管理权收归县局审批。为了减少纳税人办税的中间环节,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在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审批,直接由县局行使审批,不再由管理员调查,分局领导核实,再上报县局审批的做法,实现县局、分局管理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
二、取得的效果
(一)税收管理质量得到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管理,有利于管理员对管理企业进行专门研究,管理员能够及时掌握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了解企业实现税款和税款的缴纳情况,从而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有了质的飞跃,保证了企业实现的国家税收能够及时征收入库。
(二)税收服务水平得到相应提升。实行专业化管理,对税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税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水平。县局也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税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受到纳税人的好评。
(三)税收管理模式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2号)文件下发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地税机关调高了营业税起征点,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进行的,同时,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对地方税收入及其征管工作也产生一定的影响。营业税调高1000元后,县乡镇地税机关管理的纳税户为1094户,营业税调高到3000元后,乡镇纳税户为227户,减少的幅度79.25%。乡镇的税务所(税务分局)没有必要再保留原先的人员,乡镇的税源减少了,也使得税务机关不得不重新考虑征管范围和征管机构的设置问题。实施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顺应了新形势下税收管理发展的需要。
(四)廉政建设监察力度得到增强。实施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后,取消各分
局的会计岗位,其票证领用、发放管理、税收会计核算由县局计财股负责,有利于县局对票证领用、发放管理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同时,重新整合办税厅,全县只设有一个办税服务大厅,整体进驻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县行政和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款征收工作。固定个体户的纳税问题采取财税库行倒扣的办法完税,对零星开票交纳的现金税款,直接由纳税人拿到设在办税服务厅的金融部门交纳,采取凭银行现金交款单来开票完税,从而实现了县地税系统办税大厅人员对现金税款“零经手、零捉摸、零解库”,使税收票款提前分离的局面,税款不再经过税务人员之手,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安全隐患和廉政风险,可以杜绝税务人员贪污、截留、挪用税款现象的发生。
(五)税务人员教育培训及时跟上。人员集中县城后,工作环境变了,对各人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税务人员不得不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以满足新的工作需要。县局对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也越来越方便、统一。比以前分散于各乡镇来说,培训的次数更多了,也更方便多了。
(六)节约了税收成本。经费统一在计财股管理,取消各分局、稽查局的经费核算环节,所有经费核算由县局统一管理,各分局作为一个报帐单位,不再设立户头,不在银行开户。各分局需要使用的办公用品,由各分局做好半年或者季度使用计划,报县局领导审批同意后购买使用。这样有利于做好办公物品的使用计划,杜绝浪费现象的行为,节约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其他征管工作当中。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个体管理分局管辖的地域扩大,管理面过宽。就县来讲,现管辖11个乡、镇,最远的乡离县城3个多小时。原来设有4个分局,管辖全县11个乡、镇。现在只保留思恩管理分局,负责全县11个乡、镇个体纳税户的管理工作,管辖的地域扩大,管理面过宽,有些乡镇离分局所在地近100公里,相比以前在乡镇设置的税务所,在个体征收管理、纳税服务上明显有所减弱。从而使税务人员有顾此失彼的现象。
(二)个体税收管理人员减少,人均管户加大。机构改革以来,全县合并了基层管理分局,征收管理向中心城区方向集中,个体税收管理员人员由原来的21人减少到8人,管理员人均管理纳税户由原来的52户,变为人均管理纳税户136户(包括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同时,一方面在个体征管人员的配备上常常将那些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的同志调整到个体税收征管岗位上,而部分个体征管人员往往又不安心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有些基层分局的个体税收管理员甚至主要精力放在“副业”上。
(三)日常税收管理力度缺乏,税源监控难度大。从目前征管户数来看,个体户占总户数的比例在70%以上,个体户户数多,分布广,税源零星分散,税源监控水平也大大下降,出现了有的个体户不办理税务登记,形成漏管户;有的不自觉申报纳税,形成欠税;有的则在国税开具的门临开票不到地税申报营业额,形成逃税户,还有部分用票户利用发票玩猫腻儿,或不建账,建假账,应付税务部门,造成税款大量流失。部分己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纳税户不办理停业、注销登记手续就销声匿迹,出现了大量的非正常户;有的个体户即使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却不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加剧了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户数差额的扩大。新开业的个体户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比例很少。除须使用发票的纳税户外,相当一部分为了少缴税款往往不催不办,甚至催了还拖。由于税务机关对各业户无可循的统一的核定计税依据标准,定额的“弹性”较大,从而产生个体税收的实际税负少于名义税负的现象。
(四)税收政策很难宣传普及不到乡下纳税人。由于管理的地域大了,每年的税法宣传月活动,税收宣传工作很难做到深入到具体的纳税人当中,也就是说税收宣传工作很难做到到11个乡镇进行税收宣传,许多纳税人纳税观念并没有真正得到提高。虽然在税法宣传中我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收效并不十分明显。由于个体税收直接关系到个人利益,逃税就成为必然现象,加强税法宣传就显得十分重要。
(五)税收管理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县地税局从征管人员的分布来看,37人管理员中有16人是助征员,占管理员43%。助征员与公务员的工作能力来说,是有一定差距的,他们能够参加培训的机会少,业务素质较差,加上他们享受到的待遇低,工作积极性不高。同时,有部分公务员素质低,年龄偏大,工作上没有发挥主动作用,提高征管质量有一定的难度。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农村地税干部的整体素质还很难与征管改革同步,也就很难对税源管理实施有效监控。目前,基层征管分局一般是一名税务干部带领几名代征人员从事个体户税收的一线征收工作。客观上个体税收征管需要既懂业务,又具备高度责任心的税务干部。事实上,在个体征收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代征人员思想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不是过硬,责任心不是很强,这就更加影响了个体税收的严格征管。
(六)征管交通工具不足,难以满足日常巡逻管理的工作需要。自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后,大多数管户的地理位置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给税收管理员执行日常巡逻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如果税收管理员对管户每月或每季进行一次巡逻管理,在巡逻管理同时还要开展相应的日常检查以及纳税辅导等工作,这样,每个月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量较大。同时由于基层分局只有一部征管用车,不能满足日常到个乡镇巡逻的工作需要,这就造成了在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
(七)乡镇部门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自从取消了乡镇财政包干以来,乡镇政府部门与地税机关的往来几乎没有,因为地税的收入与他们的工作考核没有直接关系,所以,目前在乡镇税收管理工作中,地税部门还是孤军作战的多,乡镇部门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还没有充分利用政府、财政、工商、国税、村委会等现有的社会管理资源,护税协税机制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地发挥。
四、研究对策
(一)提高对地方税征管工作的再认识。税收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纳税户将大大减少,这是必然的趋势。但是个体税收是地方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用新的改革的思路和思维来认识乡镇税收征管,树立“管理为重”的思想,这样才能严格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更好地开拓农村地方税收征管思路,规范农村地方税收征管秩序。树立“抓大管小”思想。对起征点以下层面的纳税人要做好跟踪工作,通过纳税评估,发现达到起征点后,要立时征收税款,对起征点以上纳税人的税收要严抓到底,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
(二)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税务机关由于受人力、财力的制约,不可能将所有的税源都纳入控制范围内。这就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积极性,建立起覆盖面广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发挥社会力量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监控的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税氛围,提高税源监控效率,降低税源监控成本。具体来说,针对个体税源零星分散、流动隐蔽、易漏难管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广泛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真正建立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以乡镇、管区、村三级综合治税体系为依托,以公开办税、依法治税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税源有效监控为核心,以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为保障的乡镇税源控管机制,形成政府管税、部门协税、群众护税、税务治税的浓厚氛围。
(三)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素质上不去,管理人员就会缺乏工作主动性,管理效率就不高。要进一步增强每一位税干提高自身素质的迫切感和危机感,要特别注重加强业务培训,重点从受教育程度、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法律知识、业务技术能力、创造能力、办事态度及效率等方面着力提高地税干部行政执法能力。
(四)实行简并征期管理。5月1日自治区地税局下文明确,对定期定额户月纳税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可实行简并征期纳税方式。对个体税收管理,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额及税款征收时间的通知》的规定,实行简并征期纳税,这样做,可以大大节省纳税人缴税时间,也会大大减少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有利于地税机关的征收管理。根据县地税局征管部门统计,目前在册登记的全县个体纳税户为3467户,达到起征点的659户,其中自管户217户,共管户442户。达到月双定500元以上税款的纳税户仅有53户,占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比例仅是8.33%。
(五)建立日常巡逻检查制度。鉴于目前机构合并,税收管理员人数减少,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地拉网巡查,要做到腿勤嘴勤,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纳税人中间多询问,以便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建议实行巡逻检查制度,由个体税收管理员进行日常巡查,每两个月巡查一次,发现的漏征漏管户或者虚假停业现象的,能够处理的及时处理掉,处理不了的由分局处理。此外,建立个体税收管理员每年一轮换制度是也非常必要的,因为管理一片时间长了,与纳税人熟了,人情就可能出来了,执法时就可能下不了手,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开展。
(六)建立个体纳税大户税收稽查制度。现在我们对帐证健全的纳税人采取稽查的办法,但是在个体户的管理显得宽松。在市场经济过程中,一些个体户的经营范围越来越广,生意越做越大,但是缴纳的税款却很少,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在当前的情况下,我认为有必要建立个体税源大户税收稽查制度,对个体纳税大户进行税务稽查,目前可以建材行业、超市、批发行业、娱乐行业等行业开展,这样可以减缓个体税收管理员的心里压力,同时有利于解决个体管理中的“钉子户”,疏通个体税收管理渠道。
(七)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管好个体税收,离不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所以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尤其是在当前乡镇一级没有税务人员留守的情况下,税收宣传工作显得更加重要。乡镇个体纳税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税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税法宣传,充分利用广播、报纸、墙报、宣传栏等形式,广泛进行税法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督促其自觉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针对扁平化后的税收宣传工作,地税部门可以采取“巡查加宣传”的方式,比如去一个乡镇巡查,同时带上税收宣传资料,到一个乡镇就开展一次税收宣传,既宣传了税法,亦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做到巡查与宣传并举。
(八)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个体户税源分散,征收难且逃漏税严重,在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保证税法执行的严肃性的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大对逃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个体户的税收管理工作当中,既要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又要对个体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主动关心他们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但是也不能一味迁就,对于税收违法行为不能放任不管,要坚决予以打击,但也要打之有理,打之有序,让被处罚的纳税人心服口服,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一、税收扁平化管理基本情况
(一)优化办税服务厅设置。将全县4个办税服务厅合并为1个办税服务厅,负责全县行政和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款征收工作。根据《自治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税服务厅统一设置“申报征收”、“票证管理”和“综合受理”三类窗口。设置领导岗、申报征收岗、税务登记岗、发票管理岗、减免退税受理岗、其他涉税受理岗、咨询服务岗7岗位。纳税人需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均由办税服务厅受理。
(二)成立企业管理分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企业管理分局归县局直接领导,相当于县局的一个股室,独立开展各项税收工作。实现县局、分局合二为一的目标。减少管理层,方便纳税人,彻底改变过去分局虚有的管理职权。
(三)成立建筑安装管理分局,对建筑业税收实行专业化管理。负责全县的建筑工程纳税管理,对辖区内的建筑纳税户,实行一户一档、一个工程建一个档的管理办法,及时跟踪纳税工程建设情况,掌握建设进度,组织好税收收入。此举办法,更加有利于对私人建筑进行纳税管理,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
(四)优化个体管理分局。将全县4个管理分局,撤消3个管理分局,只保留思恩税务分局,乡下3分局人员收编到县局或者其他分局。思恩税务分局负责对全县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负责税务登记证的办理、税款核定、催收催缴、税源调查、违章处理等日常税收管理工作。
(五)业务管理情况。税政股不只是一个管理结构,税政股业务工作将直接面对纳税人,直接为所有纳税人解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政策咨询、减免税申请等,由直接由税政股受理,改变过去由各分局管理员受理调查后上报县局,税政股再安排时间和人员再次去调查再审批的做法,减少中间环节,缩短时间,提高办税效率。税政股既是对应上级税务机关,又直接对应纳税人。
(六)发票管理情况。发票管理岗位业务前移至办税服务厅,负责监管全局所有发票。在办税服务厅增设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资料录入岗位,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登记并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不需要再到管理分局进行登记。
(七)税票管理情况。取消各分局的会计岗位,其票证领用、发放管理、税收会计核算由县局计财股负责。经费统一在计财股管理。取消各分局、稽查局的经费核算环节,所有经费核算由县局统一管理,各分局作为一个报帐单位,不再设立户头,不在银行开户。
(八)税收管理权情况。企业税收管理权收归县局审批。为了减少纳税人办税的中间环节,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在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审批,直接由县局行使审批,不再由管理员调查,分局领导核实,再上报县局审批的做法,实现县局、分局管理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
二、取得的效果
(一)税收管理质量得到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管理,有利于管理员对管理企业进行专门研究,管理员能够及时掌握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了解企业实现税款和税款的缴纳情况,从而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有了质的飞跃,保证了企业实现的国家税收能够及时征收入库。
(二)税收服务水平得到相应提升。实行专业化管理,对税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税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水平。县局也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税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受到纳税人的好评。
(三)税收管理模式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2号)文件下发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地税机关调高了营业税起征点,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进行的,同时,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对地方税收入及其征管工作也产生一定的影响。营业税调高1000元后,县乡镇地税机关管理的纳税户为1094户,营业税调高到3000元后,乡镇纳税户为227户,减少的
幅度79.25%。乡镇的税务所(税务分局)没有必要再保留原先的人员,乡镇的税源减少了,也使得税务机关不得不重新考虑征管范围和征管机构的设置问题。实施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顺应了新形势下税收管理发展的需要。
(四)廉政建设监察力度得到增强。实施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后,取消各分
局的会计岗位,其票证领用、发放管理、税收会计核算由县局计财股负责,有利于县局对票证领用、发放管理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同时,重新整合办税厅,全县只设有一个办税服务大厅,整体进驻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县行政和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款征收工作。固定个体户的纳税问题采取财税库行倒扣的办法完税,对零星开票交纳的现金税款,直接由纳税人拿到设在办税服务厅的金融部门交纳,采取凭银行现金交款单来开票完税,从而实现了县地税系统办税大厅人员对现金税款“零经手、零捉摸、零解库”,使税收票款提前分离的局面,税款不再经过税务人员之手,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安全隐患和廉政风险,可以杜绝税务人员贪污、截留、挪用税款现象的发生。
(五)税务人员教育培训及时跟上。人员集中县城后,工作环境变了,对各人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税务人员不得不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以满足新的工作需要。县局对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也越来越方便、统一。比以前分散于各乡镇来说,培训的次数更多了,也更方便多了。
(六)节约了税收成本。经费统一在计财股管理,取消各分局、稽查局的经费核算环节,所有经费核算由县局统一管理,各分局作为一个报帐单位,不再设立户头,不在银行开户。各分局需要使用的办公用品,由各分局做好半年或者季度使用计划,报县局领导审批同意后购买使用。这样有利于做好办公物品的使用计划,杜绝浪费现象的行为,节约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其他征管工作当中。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个体管理分局管辖的地域扩大,管理面过宽。就县来讲,现管辖11个乡、镇,最远的乡离县城3个多小时。原来设有4个分局,管辖全县11个乡、镇。现在只保留思恩管理分局,负责全县11个乡、镇个体纳税户的管理工作,管辖的地域扩大,管理面过宽,有些乡镇离分局所在地近100公里,相比以前在乡镇设置的税务所,在个体征收管理、纳税服务上明显有所减弱。从而使税务人员有顾此失彼的现象。
(二)个体税收管理人员减少,人均管户加大。机构改革以来,全县合并了基层管理分局,征收管理向中心城区方向集中,个体税收管理员人员由原来的21人减少到8人,管理员人均管理纳税户由原来的52户,变为人均管理纳税户136户(包括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同时,一方面在个体征管人员的配备上常常将那些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的同志调整到个体税收征管岗位上,而部分个体征管人员往往又不安心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有些基层分局的个体税收管理员甚至主要精力放在“副业”上。
(三)日常税收管理力度缺乏,税源监控难度大。从目前征管户数来看,个体户占总户数的比例在70%以上,个体户户数多,分布广,税源零星分散,税源监控水平也大大下降,出现了有的个体户不办理税务登记,形成漏管户;有的不自觉申报纳税,形成欠税;有的则在国税开具的门临开票不到地税申报营业额,形成逃税户,还有部分用票户利用发票玩猫腻儿,或不建账,建假账,应付税务部门,造成税款大量流失。部分己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纳税户不办理停业、注销登记手续就销声匿迹,出现了大量的非正常户;有的个体户即使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却不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加剧了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户数差额的扩大。新开业的个体户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比例很少。除须使用发票的纳税户外,相当一部分为了少缴税款往往不催不办,甚至催了还拖。由于税务机关对各业户无可循的统一的核定计税依据标准,定额的“弹性”较大,从而产生个体税收的实际税负少于名义税负的现象。
(四)税收政策很难宣传普及不到乡下纳税人。由于管理的地域大了,每年的税法宣传月活动,税收宣传工作很难做到深入到具体的纳税人当中,也就是说税收宣传工作很难做到到11个乡镇进行税收宣传,许多纳税人纳税观念并没有真正得到提高。虽然在税法宣传中我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收效并不十分明显。由于个体税收直接关系到个人利益,逃税就成为必然现象,加强税法宣传就显得十分重要。
(五)税收管理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县地税局从征管人员的分布来看,37人管理员中有16人是助征员,占管理员43%。助征员与公务员的工作能力来说,是有一定差距的,他们能够参加培训的机会少,业务素质较差,加上他们享受到的待遇低,工作积极性不高。同时,有部分公务员素质低,年龄偏大,工作上没有发挥主动作用,提高征管质量有一定的难度。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农村地税干部的整体素质还很难与征管改革同步,也就很难对税源管理实施有效监控。目前,基层征管分局一般是一名税务干部带领几名代征人员从事个体户税收的一线征收工作。客观上个体税收征管需要既懂业务,又具备高度责任心的税务干部。事实上,在个体征收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代征人员思想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不是过硬,责任心不是很强,这就更加影响了个体税收的严格征管。
(六)征管交通工具不足,难以满足日常巡逻管理的工作需要。自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后,大多数管户的地理位置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给税收管理员执行日常巡逻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如果税收管理员对管户每月或每季进行一次巡逻管理,在巡逻管理同时还要开展相应的日常检查以及纳税辅导等工作,这样,每个月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量较大。同时由于基层分局只有一部征管用车,不能满足日常到个乡镇巡逻的工作需要,这就造成了在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
(七)乡镇部门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自从取消了乡镇财政包干以来,乡镇政府部门与地税机关的往来几乎没有,因为地税的收入与他们的工作考核没有直接关系,所以,目前在乡镇税收管理工作中,地税部门还是孤军作战的多,乡镇部门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还没有充分利用政府、财政、工商、国税、村委会等现有的社会管理资源,护税协税机制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地发挥。
四、研究对策
(一)提高对地方税征管工作的再认识。税收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纳税户将大大减少,这是必然的趋势。但是个体税收是地方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用新的改革的思路和思维来认识乡镇税收征管,树立“管理为重”的思想,这样才能严格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更好地开拓农村地方税收征管思路,规范农村地方税收征管秩序。树立“抓大管小”思想。对起征点以下层面的纳税人要做好跟踪工作,通过纳税评估,发现达到起征点后,要立时征收税款,对起征点以上纳税人的税收要严抓到底,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
(二)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税务机关由于受人力、财力的制约,不可能将所有的税源都纳入控制范围内。这就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积极性,建立起覆盖面广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发挥社会力量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监控的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税氛围,提高税源监控效率,降低税源监控成本。具体来说,针对个体税源零星分散、流动隐蔽、易漏难管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广泛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真正建立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以乡镇、管区、村三级综合治税体系为依托,以公开办税、依法治税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税源有效监控为核心,以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为保障的乡镇税源控管机制,形成政府管税、部门协税、群众护税、税务治税的浓厚氛围。
(三)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素质上不去,管理人员就会缺乏工作主动性,管理效率就不高。要进一步增强每一位税干提高自身素质的迫切感和危机感,要特别注重加强业务培训,重点从受教育程度、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法律知识、业务技术能力、创造能力、办事态度及效率等方面着力提高地税干部行政执法能力。
(四)实行简并征期管理。5月1日自治区地税局下文明确,对定期定额户月纳税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可实行简并征期纳税方式。对个体税收管理,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额及税款征收时间的通知》的规定,实行简并征期纳税,这样做,可以大大节省纳税人缴税时间,也会大大减少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有利于地税机关的征收管理。根据县地税局征管部门统计,目前在册登记的全县个体纳税户为3467户,达到起征点的659户,其中自管户217户,共管户442户。达到月双定500元以上税款的纳税户仅有53户,占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比例仅是8.33%。
(五)建立日常巡逻检查制度。鉴于目前机构合并,税收管理员人数减少,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地拉网巡查,要做到腿勤嘴勤,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纳税人中间多询问,以便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建议实行巡逻检查制度,由个体税收管理员进行日常巡查,每两个月巡查一次,发现的漏征漏管户或者虚假停业现象的,能够处理的及时处理掉,处理不了的由分局处理。此外,建立个体税收管理员每年一轮换制度是也非常必要的,因为管理一片时间长了,与纳税人熟了,人情就可能出来了,执法时就可能下不了手,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开展。
(六)建立个体纳税大户税收稽查制度。现在我们对帐证健全的纳税人采取稽查的办法,但是在个体户的管理显得宽松。在市场经济过程中,一些个体户的经营范围越来越广,生意越做越大,但是缴纳的税款却很少,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在当前的情况下,我认为有必要建立个体税源大户税收稽查制度,对个体纳税大户进行税务稽查,目前可以建材行业、超市、批发行业、娱乐行业等行业开展,这样可以减缓个体税收管理员的心里压力,同时有利于解决个体管理中的“钉子户”,疏通个体税收管理渠道。
(七)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管好个体税收,离不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所以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尤其是在当前乡镇一级没有税务人员留守的情况下,税收宣传工作显得更加重要。乡镇个体纳税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税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税法宣传,充分利用广播、报纸、墙报、宣传栏等形式,广泛进行税法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督促其自觉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针对扁平化后的税收宣传工作,地税部门可以采取“巡查加宣传”的方式,比如去一个乡镇巡查,同时带上税收宣传资料,到一个乡镇就开展一次税收宣传,既宣传了税法,亦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做到巡查与宣传并举。
(八)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个体户税源分散,征收难且逃漏税严重,在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保证税法执行的严肃性的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大对逃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个体户的税收管理工作当中,既要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又要对个体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主动关心他们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但是也不能一味迁就,对于税收违法行为不能放任不管,要坚决予以打击,但也要打之有理,打之有序,让被处罚的纳税人心服口服,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一)税收征管的难点
个体税收管理一直是困绕税收征管的难题,近年来虽然各地均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个体税收管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偷漏税仍很严重,个体税收之所以成为税收征管的一个“顽症”,主要是现行个体税收管理办法未能解决个体税收征管的三个难点。
一是资金监控难,税负核定不尽合理。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活动大多采取现金交易形式,少数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货款的也因其多头开户,以及以个人储蓄存款名义进行而难以核实,使个体管理失去确定其经营情况的实体证据,货币流动是经营活动的反映,不能确定其货币流动又何以确定其经济活动,确定其应纳税额呢?如某小餐饮店,每月门面租金需交2800元,现还能正常经营下去,说明其营业收入不止2800元,但征收机关认定该户未达到起征点,不予征税,这明显不合理。
二是普通发票管理难,导致偷漏税现象严重。普通发票是货物交易和应税劳务的合法凭证,但是其管理和使用较为混乱,除了大量存在转借、涂改、假票、假“丢失”、虚开等情况外,开据取得发票随意性较大,绝大多数纳税户购进商品不索取发票,销售商品也不开具发票,因而使个体税收征管失去了确定其经营情况的重要法律凭证,可以说目前普通发票在个体税收征管方面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个体户发票的使用、管理,指导思想是“以票管税”,但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尤其是服务行业、娱乐行业发票中的定额发票。具体情况是,个体户按征收机关核定的税额交税后,有权利向征收机关按所交税额领取相应的发票,征收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发票。但某些行业,如影楼、照相馆等,服务对象绝大部分是个人,不需要发票报账,但其核定税额不低,可领取的发票又不少,其领取的发票未用完部分以较低税率卖给需要发票的个体户或者高税率行业的个体户,实现所谓的“双赢”,变相吃“税”。
三是业户控管难,漏征漏管户、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户年年存在。个体经营户流动性大,变动频繁,在实际征管中一户多照(营业执照),一照多户,不辞而别,打一枪换一"照"和假停业等现象比较普遍,加之工商营业执照办理范围与税务登记证办理范围不吻合,以及国、地税征管范围的不同,使得征税对象很难准确确定,形成大量漏征漏管户。如今年市局检查的人民西路的83户个体户进行检查,未办证的就有9户,占总数的10%,其中在郴州商场楼上租赁场地的某有限公司开业已三年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国税的正收企业,但至今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更未缴纳地税。
由此可见,个体税收征管三难,是影响个体税收征管质量根本所在,三难不解决,个体税收管理必然存在核算不实,检查无据,执法随意的问题,个体征管质量难以提高。
(二)个体税收征管的误区
反观税务机关当前对个体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目前我们通常采取的个体征收管理办法存在三个误区:
误区之一,定期定额为主的征管方式,定期定额管理方式在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经营者较少,且规模较小,对加强征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不论从数量经营、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上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简单粗放的定期定额征管方式早已不适应其管理需要,定额的随意性、人为性,与法制社会要求格格不入。
误区之二,“人盯人”的管理办法,目前大多地方对个体经营者的管理采取定人、划片、定额的管理办法,有两不足:一是管理力量不足;二是容易形成一人说了算,甚至形成管理员下的“黑户”.
误区之三,单纯建帐的征管方式,建帐建制征管方式应该说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一个好方法,但在实际的推行运用中,很不理想。一是建帐面不宽;二是帐务核算的真实性差,缺乏真实性是建帐工作的难以全面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解决核算的真实性,建帐工作就是一种无效劳动,建帐工作就不会有生命力。
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三点意见
多年下大力气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之所以收效不大,主要是对个体税收征管的难点认识不足,其管理措施未能对症下药,管理观念陈旧,管理方法单一,征管措施乏力,要提升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必须彻底转变管理理念,调整征管思路,重新构架管理方式,只有以全新的观念指导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才能摆脱个体税收征管的被动局面。
(一) 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
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除了继续做好发票的印制、保管、领购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外,应以加强索取发票的管理为切入点。
发票的索取是个体征管中非常重要但又被长期忽视的一个发票管理环节,其重要在于没有索取,也就不存在开具,不能掌握进货,也就难以核实销货,它是一个问题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忽视一个方面必然影响另一个方面,购进货物可以不索取发票,那么销售货物也就可以不开具发票。因此,购进货物不索取发票,不仅仅容易导至本环节偷税,而且,为下一环节偷税提供了条件。鉴于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对索取的发票的管理比加强对配售发票的管理具有更大的意义。
从便于管理的角度讲,索取发票比开具发票的管理难度要小得多,开具发票的管理受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一是开具范围的影响,消费者购买商品许多不需要发票,很难以销售发票来确定销售金额。二是开具对象的影响,一部分纳税人为逃避税务检查,开具发票时张冠李戴,张三买商品发票却开成李四,买卖双方的销货和进货情况均难核实。正因为如此,多年来我们在发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
而索取发票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解决以上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论从事何种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购进商品和产品原材料等,并且在一定时间内这些商品、产品原材料等都要以库存商品、在产品等方式存在,税务机关完全可以要求每一个纳税人提供进货发票,这是每一个纳税人都可以办到的事情,不受其
文化高低,是否懂财务会计的影响,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理由不取得发票,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索取发票的管理。1、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购进商品必须向销售方索取进货发票,这应成为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条件。
2、所有纳税人每月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验商品进销存情况,以及进货、销货发票粘贴簿。
3、对其没有购进发票的商品按其商品价值补征税款,并按偷税论处。
(二)加强对经营资金的管理。
加强资金管理是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税务部门长期在资金管理方面的无所作为是至使个体经营户偷税漏税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为加强对个体经营户的税收管理,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资金管理。使税务部门随时掌握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资金流向。
1、做到银行帐户的唯一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必须凭工商营业执照到银行办理结算帐户,对未持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任何银行不得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就如同居民储蓄必须凭居民身份证才能到银行办理储蓄一样。
2、做到经营资金结算的单一性。个体经营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个体经营户之间的货款结算,凡购销金额在30元以上的,必须以工商营业执照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转帐结算,不得以现金或居民储蓄卡等方式结算,凡以现金或以 居民储蓄卡等方式结算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从我国信用体系发展现状看,做到以上两点是完全可行的,从税收征管实际看也是必须的。其一:正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户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样,为什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就不能要求其办理唯一固定的银行结算帐户呢?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比前者在加强包括税务管理在内的其他国民经济管理上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其二:纳税户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货款结算和纳税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活动形成的货币结算是不同的,纳税人均有银行结算帐户,完全可以做到转帐结算。在实际工作中也比较容易区分纳税人和消费者,当然我们不能像过去一样从销售者入手,按销售额的大小等方式来区分购买者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而应从购买者入手,即从纳税人进货入手,对纳税人的库存商品等进行清理,要求提供进货发票,银行转帐凭据等,对未有进货发票和银行转帐凭据的,对购销双方纳税人按偷税进行处罚。
(二) 强化对业户的控管力度
一、考察调研的主要情况和经验做法
宁波国税局下设征收局、直属管理局、宁波市XX国家税务局、宁波市XX国家税务局、宁波市XX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八个直属机构。负责对宁波市所在范围内部、省、市的税收征收管理。在考察过程中,由宁波市局安排,我们考察了XX分局,并与XX局负责人员进行了座谈,学习对方的经验和做法。
(一)税源监控做到“五化”
一是监控对象的层次化。XX局确定20__年度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市局级重点税源,由计财科监控;各分局则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局级重点税源。以二级分层监控实现监控成效的最大化。二是监控类别的行业化。根据该市块状行业经济较发达的特点,将全市企业分成打火机、电器、榨菜、灯具等行业类别税源进行重点监控,并建立行业涉税数据模型,开展专门的税收分析。三是监控手段的多样化。在完善纸质纳税申报表分析、税源经济信息预测等传统监控手段的基础上,广泛运用税控装置、深化重点税源管理软件的应用,全方位提高税源监控的效率和分析水平。四是监控方法的规范化。通过对税源监控方法的规范化建设,做到直接监控与间接监控间的有机结合,既体现直接监控与管户机制下的监控灵活性,更保证间接监控与管事机制下的监控规范化。五是监控体系的社会化。完善与工商部门的户管定期核对制度,减少漏征漏管户的产生;加强与金融、海关等部门的配合,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加强与审计、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真正发挥稽查的重拳效应。
(二)强化协税、护税网络
XX局今年3月起对辖区内菜市场税收征管实行国、地税合署办公,在取得经验后,目前已在全区所有50余个各类市场内全面推广,并取得了国税、地税、纳税人三方“多赢”的局面。该局的具体做法是:“三个共用”,即市场的征管人员共用,市场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共用,征管数据和信息资源共用:“三个统一”,即纳税人户管资料统一,征收方式统一,计税依据统一;地税部门利用国税准确了解开票销售额的税源掌控手段,委托国税办税服务厅代征个体户和临时经营户开票销售时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
取得的主要成效有:一是征管基础得到加强。双方互通信息,对个体户的经营情况掌握更加全面准确,纳税定额、开票销售额等计税依据更趋合理和一致,处理偷、抗税事件措施更有力,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二是征税成本明显降低。双方办公用房、办公设备支出总量减少超过50,助征员减少20名。三是办税更加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暂歇业等事项只需在一处即可办妥,且税收咨询口径统一。
(三)从四个方面着手加强专用发票管理
一是把好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关。改变以往由户籍管理分别认定的办法,实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强化各环节相互制约,并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实地审核,重点做到“三见面”,即与法人代表见面,与企业会计见面,与经营场所见面。二是严格控制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和限额。利用专用发票换版后征管系统需重新准购之机,对所有税控企业的用票限额和数量予以了再次核定,其中2200户次企业领购信息得到了调整。三是及时对未报税、欠税户实行核查。对未报税企业,每月5日后,先由报税岗将企业信息告知管理科,再由管理科的户籍管理员通知企业,必要时下户察看企业情况;对未申报企业和欠税企业,申报期结束次日,由户籍管理员立即组织实地核查。四是建立异常现象即时应对措施。在核查时发现有企业走逃,除阻止其再次开票,清查发票领用数量、开具情况、发票流向外,及时报稽查局予以协查,并在稽核系统中录入失控发票信息。
(四)采取计算机定向进项筛选法选案XX局推出计算机定向进项筛选法,拓展税务案件选案工作。其做法为先确定某一特定敏感地区为案源产生地,其次通过计算机将所有本地企业从该敏感地区收受的进项发票采集出来,作为目标源,然后通过分析、比对,筛选出同类可疑发票列入案源库。
此方法应用后,不仅丰富了案源,办案方向更加明确,避免重复取证,选案的准确率和稽查办案效率得到了提高;而且通过同地区同类发票的比对,往往能找出内在必然联系,有利于突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目前,该局已从来自衢州的发票中,发现7户企业收受虚开发票51份,除1名涉票犯罪嫌
疑人移交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处理外,共追缴增值税89840.87元,滞纳金15466.62元。
(五)纳税评估实现“四个结合”
XX局今年以来对服装、皮草等11个行业开展了纳税评估,共评估企业328户,查有问题242户,查补税1258.9万元,滞纳金43.9万元,移交稽查21户,并做到了“四个结合”:
一是纳税评估与税源调查相结合。在每一行业评估前对典型企业开展调查,掌握原料耗用、计酬方法等信息,并对上年与今年的同期销售收入与税负、企业间平均税负变化进行对比,分析重点企业和总体税收增减变化。二是纳税评估实行计算机选案与人工选户相结合。评估软件选案以行业评估为主线,同时依靠税务管理员对当地的特色行业、异常企业进行人工选户,上下联动,效果明显。三是纳税评估与促进征管质量相结合。以联席会的形式加强纳税评估科与其他科室、基层分局的联系,互通问题,互提建议,提高评估选案的准确性和评估评析的合理性。四是纳税评估与发挥稽查效能相结合。正确认识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环节,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与盲目,使税务稽查实施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六)加强个体户暂歇业管理
一是对个体户的暂歇业申请实行个体税务管理员负责到户核实,调查片组长和分管科长到户抽查,以确保个体暂歇业审批的规范和公平。二是加大对个体业户的暂歇业情况检查力度,在检查方式上,规定对同一个体户至少一个月检查两次,以减少管理工作上的不到位。三是对发现假暂歇业户,除追补其应纳税款外,并根据《征管法》按偷税论处,处以偷税数额两倍以上的罚款。四是在办税大厅个体涉税窗口,公开《个体纳税人暂歇业须知》,及时向办理暂歇业的个体户宣传依法纳税观念,增强个体业户的诚信纳税意识。
(七)优化纳税服务呈五个特点
由于宁波市国税局也单独设立征收局和直属管理局,他们的管理模式与我们有许多的共通之处,我们在考察中也对他们机构分设后,不同机构间如何衔接、协调,如何做好为纳税人提供优化服务的做法进行了认真的询问。他们在优化服务方面呈现出五个特点:
一是具有连贯性。与辖区重点税源户挂钩,建立月走访制度,采取跟踪服务的方式,掌握纳税人的各种需求,并及时为其排忧解难。二是突出经济性。详尽分析税收政策变动给地方经济带来的各方面影响,积极开展税源调查,为当地政府在决策上做好税收参谋。三是带有监督性。对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税收定额等涉税事项予以全面公示,同时畅通反馈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四是赋有引导性。利用接触面广、了解政策多的优势,在为纳税人提供最新税收政策和市场信息的基础上,由税务管理员每年为辖区企业进行一次税收筹划,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五是体现效能性。深入拓展全程服务,健全AB岗制度、无缺位制度、否定报备制度等三项制度,让纳税人以最小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最好的心情办理涉税事务。
二、结合XX市局实际,将考察所感受到的经验做法应用于实际工作的想法
宁波市国税局设立的8个直属机构,与XX市局城市综合改革后的模式差不多,不同之处在于他们的征收局与直属管理局是平级单位,统一接受宁波市局的领导。这就给了我们很好的参考价值和学习的模式。结合XX市局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树立精品意识,以“质量管理”为核心,树立“人性化管理”思路,对管理机制、职能职责进行调整,具体做法:
一是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将信息网络延伸到镇(街道),将协税力量组织到街道、乡镇、村庄,将管理基础深入到管户,形成新时期税收征管新格局;完善与工商部门的户管定期核对制度,减少漏征漏管户的产生;加强与金融、海关等部门的配合,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加强与审计、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真正发挥协税护税的社会效应。
(一)征、免税划定难。个体户的起征点提高后,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税局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对纳税人征、免税却难以准确界定,特别是界于起征点和免征税点之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界定纳税人收入是否达到起征点的界线。例如:同一个行业、同一个地域、相同的面积、相同的门店的个体饮食户,由于经营者自身的经营能力高,可能每月超过2000元营业额,按规定达到起征点,每月至少要征税100元;而另一个纳税人,不会经营,生意差,每月只有1900多元的营业额,按规定达不到起征点的,可以免税。这使达到临界点以上的纳税户,在纳税上感到不合理,心理不平衡,容易产生矛盾。这些纳税人看临界点以下的业户不缴税,干脆逾期缴纳或不缴纳,便想方设法使本该达到起征点的收入变化为起征点以下的收入,逃避纳税。
(二)税务登记难。当前,免税户大多数是门店小或没有门店、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经营户或农村乡镇街道个体工商业户,这些业户流动性大、季节性强,很不稳定,经常是圩日营业,空日停业,管理十分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免税户税法观念淡薄,认为未达税收起征点,不受税务管理。二是假停业逃避办证。不少纳税人仍然存在相互观望和侥幸逃避的心理,不经批准,擅自营业,一旦追究,则停业逃避,风声过后,又重新开业,有的只办营业执照,而不申办税务登记,即使税务机关上门催办,也故意拖延,逃避税收管理。
(三)发票管理难。无论是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还是起征点以下的免税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都应当给其提供发票。但起征点提高后,部分业户的发票使用管理意识更加淡薄,使得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难度更大。表现为:一是少开或不开发票。一部分接近起征点的个体户尽量少开或不开或延缓开票。二是免征户发票用量少,周期长,监管难。有的免征户一年只购一本发票,有的甚至几年购一本发票,通过验旧购新监管困难很大。三是流动性大,发票存根回收难。有的经常“打游击”,开业、停业是“家常便饭”,很频繁。有的业户为了购发票才办一个登记证,购到发票后,停歇业时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不知其去向,发票存根无法收回。四是虚开、代开发票。有的为了拉生意,代开发票或转借、“大头小尾”虚开发票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则是化整为零,让已达起征点的纳税户代开发票;同时,不少已达起征点的纳税户为了少交税不开票或让他人代开票。五是由于难管理,有些地税机关干脆不论免征户或是应征户在领用发票时一律征税,使应免的不得免,违背国家优惠政策。
(四)税收监管难。地税部门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开业、停业情况的监管十分困难:一是化整为零,一证多点。少数业户以不同的名字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一户多证,一证多点,将门店一分为二,人为造成达不到起征点,逃避纳税;二是前店后厂,掩人耳目。有的只在街面上租一个小门面,摆几个样品,从表面上看没有什么商品,收入小,达不到起征点,不被税务人员重视。而实际上却采取送货上门或批量销售等手段直接从其存货地点发售商品,掩盖其经营规模和收入,逃避纳税。三是以各种手段虚报、隐瞒收入及费用,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核实,以达免税的目的,逃避纳税。
(五)税负调整难。在原有模式下原本定额的核定、调整已是困难重重。起征点调整后,起征点以上的业户千方百计把自己的收入降到起征点以下,逃避纳税,暂定为起征点以下的业户为了使自己的收入长期位于起征点以下,享受优惠政策不纳税,少数业主在税务人员对其核实计税依据时,常常设置种种障碍,不配合税务人员工作,有的免税户经营情况虽然发生了变化,达到了起征点,按规定应该调整为征税户,但是,由于税收依据无法准确核实,少数月营业额高于起征点的个体户钻政策的空子,采取化整为零的做法逃避税收。如将月营业额2000元的店,一分为二;合伙经营的单立门户,变单个纳税主体为多个不达起征点的个体;采取停业手段降低营业额。
二、当前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税收管理存在上述“五难”的原因
(一)税务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免征户的税收虽然可以免,但是,税收管理却是不能免的。有的税务管理员有畏难情绪,认为那些免税户本来就不交税,管不管无所谓。加之,人难找,工作难度大,管不管没有关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认为未达到起征点不征税,不需税务管理,减轻了工作量,减轻了工作压力。该登记的也不登记,该按期申报的也不按期申报,该巡查的也不巡查,将起征点以下业户打入“冷宫”,不管不问。有的怕登记后影响征管质量,在考核时扣分,扣奖金,放松对免税户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免征户扩大经营范围,营业额达起征点的,不闻不问,没有恢复征税,使之长期享受免税优惠。
(二)内部管理脱节,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低。一是地税内部各岗位之间的信息传递和工作协作差。例如:发票管理岗未及时把各业户用票量、使用情况和税款征收情况按期传递给税收管理员,而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未及时向有关岗位反馈。二是与国税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协作差。对共管户的税收征、免划定,地税基本上按国税局的确定,国税局免征,地税局也免征;国税局征收,地税局则也征收。但是,往往国税局征收或者免征时未把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从而造成纳税人逃避税收。三是与工商部门的户籍比对难。由于各部门的信息化程度和管理模式不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但是,当前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的户籍比对和信息共享程度较差,工商部门未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
(三)受现行定税评税手段较为落后的影响。在个体工商户是否达到起征点的问题上,税务人员的主观判断起着很大作用,加之,由于地税部门人少,征管的范围户多面广,工作量大,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内,要将大量的个体户起征点一一核实清楚,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情。
(四)起征点提高后,税务人员的管票意识相对淡化。一是对起征点以下的业户使用发票,由于达不到起征点、不征税,税务人员责任淡化、管理过少、很少检查,使发票管理工作相对削弱,直接影响了发票管理工作的开展。二是对违章处罚的力度不够。对免税户本来就是弱势群体,部分税务管理员怀同情心,对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大多是上门催催,很少依法下达文书,进行处罚,形成了恶性循环。
三、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税收管理的探讨
(一)严格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既属于征管工作的常规性工作,更是征管工作的基础。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起征点以下业户,同样要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税收咨询、税款核定等项工作。要建立未达起征点户的台帐,随时掌握免征户的登记情况。建立户籍管理制度,对业户建立户籍档案,临界点上下的业户都要建立档案,做到户户有档案、档案完整齐全。同时,加强与国家税务局、工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开展数据比对,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将从工商登记交换来的本月应办税务登记信息,划分到每一个责任区管理员。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户专门登记造册,建立征管台帐,登录纳税人名称、地址、核定定额等详细信息,加强源头控管,堵塞征管漏洞。
(二)实施动态管理办法。一是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在申报上推行按季、半年或年申报制,一年或一季申报一次。二是对临界线之间的纳税人可推行“淡旺季征收”办法,旺季达到起征点征收,淡季达不到起征点可免税,一年可确定几个月为淡季,几个月为旺季。如饮食业一年可确定10个月为旺季,征收1000元税款,按6个月征收就是600元税款,其余几个月达不到起征点的办理免税手续。这样,缩减了临界点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就可避免临界点之间的纳税人一个全交税,一个全免税的矛盾。各地可根据情况制定统一标准,避免临界点之间的税负不公,同时又加强免税户的管理。
(三)严格普通发票管理。一是大力推广有奖发票,促使消费者索取发票。二是进一步扩大定额票的使用面,严格实行以票控税,对领购普通发票每月要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及时调整定额。三是限量供应。对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数量实行有效控制,并制定未达起征点户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办法。对未达起征点户开具的发票要指派专人逐一审核,缴销的发票分纳税人进行登记,以便备查。未达起征点户如果当月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三是严格检查。定期组织人员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检查,对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四是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未达起征点的业户领购发票,月开具金额未达起征点的,要给予免税优惠,做到应收尽收,应免尽免。
(四)加强户籍巡查力度。对未达起征点户定期开展巡查,尤其是要加大对临近起征点业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要每月定期对业户进行巡查,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核实临界点业户的经营收入,逐月确定其经营收入。对达到起征点以上的业户,及时转入起征点以上业户管理,及时恢复征税,并对巡查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案,以备查阅检查;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税收管理员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纳税人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一定期限超过起征点的,税收管理员应将情况反馈税务征收管理机构,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敦促其依法纳税。
(五)增强公开办税的透明度。一是大力推行电子定税制度,变人管为机管。二是实行“开门评税”和“集体定税”公告制。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应进行公布,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首先由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填写《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申请审批表》,税务人员汇总后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并在纳税人中分行业选举群众代表进行评议,看是否达到免征条件,避免“暗箱操作”。通过纳税人、群众代表、税务人员三方面结合起来,按评议结果来定,改变过去税务管理员“一言堂”,增加工作透明度。
(一)按任务产生类型分析
系统下发自动任务7018条,占全部任务的60%;手工生成任务4615条,占全部任务的40%。说明我局管理员平台仍是依靠系统自动任务为主,区局下发任务很少(111条),手工生成任务主要是由分局长依据管理员工作规范要求手工添加的任务。
(二)按任务类型分析
账簿凭证管理(4437条)、户籍管理(3898条)和申报纳税事项管理(2441条)是数量排在前三名的任务(合计10776条),占全部任务的92.63%。主要是新办户增加1652户,产生户籍和账簿凭证管理任务合计3304条,占前三名任务数量的31%;税务登记变更、停业和注销调查核实任务2022条,占前三名任务数量的19%;备案事项催办(自动任务)和发票领用存调查核实(手工任务)任务合计2691条,占前三名任务数量的25%。可见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注销以及相关的银行帐号备案催办是平台自动任务的主要来源。对于资格认定类(主要是一般纳税人认定)282条、税源监控分析289条和纳税评估31条合计602条,仅占全部任务的5%,虽然调查核实需要的时间长、完成的纸质文书多,但总体工作量并不重。
(三)按管理员平均任务分析
平台运行四个月期间(84个工作日)负有管户责任的管理员人均任务95条,每人日平均1.1条。其中:完成10条以下的为11人;完成11至50条的为52人;完成51至100条的为40人;完成100至200条的为30人;完成201条以上的为6人。
可见我局管理员每人完成任务大部分在100条以下,平均到每个工作日任务量并不是很大。任务超过500条以上的只有1人(二分局杨娜),完成1029条,主要是对新办个体户的调查核实任务。
(四)按管理员日平均登录分析
我局日平均登陆人数为117人,CTAIS系统中有管户的税收管理员为136人,日平均登陆率为86%。各分局日平均登陆税收管理员平台人数均较高,但仍未达到每名管理员每天都登陆平台查看任务或进行操作。
(五)分局长分配任务情况
随机查看分局长的登陆时间,时间多为八点之前半,甚至有的分局长在七点多钟就登陆平台。各分局长均能较早登陆平台进行分配任务等操作,保证了任务及时分配到管理员。
二、各分局运行情况对比
(一)各分局运行情况特点
一分局在平台上完成税源监控分析报告149个,为全局最高,占全局税源监控分析报告的52%。
二分局在平台上完成任务最多,共完成3039条任务,占全局任务的26%。
三分局、四分局在平台上完成纳税服务任务分别为259条、164条,合计占全局纳税服务任务的60%。
五分局在平台上完成的手工任务为1847条,为全局最多,占全局手工任务的40%。
六分局在CTAIS系统中有管户责任的税收管理员最多,为36人,日平均登陆人数为31人,对全局日平均登陆率影响最大。
(二)应用待提高之处
分局长应根据总局税收管理制度和省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的内容,充分利用平台添加手工任务,督促管理员完成各项工作要求,逐步实现靠人管人、靠制度管人向依托计算机管人的转变。重点依靠平台的强制监控功能,有计划地完成户籍巡查、发票巡查、税源监控分析和纳税服务等工作任务。
管理员应该严格按照税收管理员操作规范的规定,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录入税收管理员平台之中,利用平台反映税收管理员工作开展情况,利用计算机系统记录工作成果。避免虽然完成了巡查、核实等工作但没有录入平台,没有留下工作痕迹。
管理员应继续加强各类文书、工作用表的录入校对,做到如实填写、用词准确,不缺项、不丢字,不许简简单单写几个字应付差事。协管员应加强审核各类文书和工作用表,切实负起协管的责任,不能不看不审就签字了事。主、协管两人应积极配合,避免任务逾期。
三、平台待优化和解决的问题
通过一段时间的应用,各分局陆续发现了平台存在的一些问题,现予汇总,并已向上级反映。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请各分局在应用中注意,避免产生错误或逾期任务。
(一)待完善、优化的问题
1、系统中主协管没有固定搭配
系统中没有较固定的主协管搭配,分局长在分配任务时需手工添加协管人员,造成分配任务工作量大、时间长。建议分局长可以在系统中维护主协管小组人员,分配任务时自动弹出协管人员,减轻分局长工作压力。
2、个体工商户仍需调查核实帐簿设立情况
虽然个别个体户可能也可以建账,但是在现实中,大部分个体户没有能力建账,因此不必对个体户的帐簿建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果个别建账的也可以采取手工任务进行核实。建议系统在对新办户产生帐簿调查核实时,通过纳税人的经济类型进行区分,对个体户不再自动产生此类任务。
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缺项
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只可选择临时纳税人和辅导期纳税人两种类型,缺少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建议可选菜单变成可选择正式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三类。
4、查询结果导出、排序功能不完善
查询出的数据只能导出当前页面内容,无法将全部查询出的数据导出,给工作造成不便。建议查询出的数据可以一次全部导出。另外,查询出的数据无法按照某个项目进行排序。建议对查询出的数据可以在税收管理员平台上直接排序,便于查看。
5、纳税评估存在问题
纳税评估分析计算表计算功能不全,有的项目无计算功能,评估差异值均需手工填写。所得税分析预警值与分数均需手工录入,增大录入错误的可能性。建议计算项目应实现自动计算或增加审核公式。
评估分析、调查核实和处理环节等文字录入部分显示字数太少,不能完整直观显示,也不具有换行功能。建议修改界面显示功能,实现“所见即所得”。
复核岗的意见及签字不能以复核人员身份录入,而是用主评人员身份录入或由主评人员代录,既造成工作不便,也不符合相关规定。建议尽快修改软件,实现该谁完成的工作就以谁的身份来录入,以便分清责任。
(二)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税收管理员平台运行速度较慢。在运行中发现有时税收管理员平台的运行速度较慢,甚至有时候整个工作时间内无法登陆,只能在晚上加班完成平台任务,影响正常工作。建议提高税收管理员平台的运行速度,通过优化后台数据处理程序、提高服务器运行效率、增加网络带宽等方式提高平台运行稳定性。
(三)考核方面存在的问题
1、建立逾期任务申辩机制
建立管理员逾期任务申辩机制,对因系统故障、停电等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通过申辩进行调整,可以提高工作积极性。不能一刀切,只要出现逾期任务就扣分。
2、取消分局长分配任务时限考核
分局长在分配任务时,考虑管理员当前正在处理的工作任务情况,可能适当将任务推迟分配给管理员以便期完成工作,由此造成的逾期分配任务,不应纳入考核。
四、今后平台运行要求
税收管理员制度出台后,为落实好这一制度,我们以解决责任不清、范围不明、管理不细为出发点,召集业务骨干深入一线调研,结合实际,制定了《推行税收管理员实施方案》及《细则》,增强了工作操作性和针对性,为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明确岗位职责,量化工作目标,规范工作程序。我们首先明确管理岗位,将全县2600余户纳税人全部分配到23名管理员身上,个体按地段、乡镇分开,企业按行业划分,做到户户有人管;其次明确管理员工作职责,称之为“五员定位”:即信息采集员、纳税评估员、税收分析员、政策辅导员、纳税服务员。具体职责包括:纳税辅导、催报催缴、文书审核、行政处罚、纳税服务(包括纳税提醒、税收约谈、查前辅导)、纳税评估、重点税源分析、实地巡查和网上巡查,纵有范围、横有职责,使管理员知道自己该干什么;再次是明确工作规程,针对征管系统和业务工作规程,对管理员进行培训,使管理员知道该怎么干;最后是量化工作目标,对每项工作职责进行量化,明确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对达不到工作标准或超过工作时限的,每错一项或不达标要作扣分处理,大到每一户次,小到每一项文书的项目,让管理员知道工作干到什么程度。
(二)严格考核,公正公开,客观评价税收管理员工作。在对税收管理员考核中,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即业务考试、业绩考核、思想测评。业务考试实打实。采取封闭式,单人单桌,50岁以上实行开卷独立完成,50岁以下闭卷考试,组织严密、要求严格,真正考出了水平,满足了工作需要。业绩考核面对面。以基层为单位,全体参与,县局科室监督,利用激光投影仪通过征管系统公开进行考核,纸质资料交叉审核,当场确定分值,体现了公开公平。思想测评背靠背。围绕工作纪律、政治素养、勤政廉洁、团结同志等10项内容,根据日常现实表现逐项打分,互相回避,测评结果由管理员评定委员会汇总,保证每个人的意向得到尊重。经过考试、考核、测评,客观地反映出每个税收管理员的能力、实绩和品质,最后由县局根据每位管理员的综合得分,确定等级。
(三)奖惩分明,量力使用,激发干部学习和工作热情。我局税收管理员共23名,去年通过税收业务考试,评出一级税收管理员4名,占17%;二级17名,占74%;三级2名,占9%。根据县局确定的税收管理员等级,确定了不同的奖惩办法。一是按级计酬。一至四级税收管理员除法定工资外,其余补助、奖金、津贴分成四等,按相应等级发放,考核达不到60分的,退出管理岗位三个月,只发工资,做内勤服务工作。一级和四级相差120多元。二是按能管户。一级税收管理员由于工作能力强、管户细致到位,负责管理100万元以上的税源大户。三是待遇优先。在基层报送先进时,必须是等次为一级的管理员;在评选管理能手时,必须考核总分在前五名;推荐市局的征管能手,必须考核总分在前两名。20*年,我局推荐的“全市十佳税收管理员”在全市考核中取得总分第一。除此之外,我们在入党、选拔后备干部、推荐市局管理人才库人选等方面都以此为参考依据。
二、以“双竞双优”为手段,优化税收管理员资源,实现精细化管理
为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作用,今年,我们在落实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上,开拓思路,创新手段,在税收管理员中推行“双竞双优”制度,即“税收管理员能级竞争、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重点税源岗位竞争、优化征管资源配置”,为管理员制度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活力。
(一)加强动态管理,开展竞级活动,提高管理员队伍素质。今年初,我们在税收管理员竞级过程中,本着激励与制约并重、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原则,将以往单纯的征管系统考核改变为以征管系统考核为主、人工考核为辅的方法,突出日常动态管理。一方面,印制《税收管理员工作机制》和《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要求每个税收管理员必须如实填写,做到全程记录和跟踪。定期对每个税收管理员每阶段的税源管理、日常管理、纳税人的档案资料进行全方位检查,增强了税收管理员的竞级意识和责任心。另一方面,定期深入业户走访调查,了解税收管理员对所辖纳税户管理辅导情况,调动了大家工作积极性。同时,先后开展“如何当好管理员”大讨论、“公开你的工作”和“在学习中发展”两次深度汇谈,营造了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氛围。在今年的考核中,多数管理员主动下户,20多位税收管理员的前5个月管理“三率”、纳税辅导准确率达到100%,考试分数的档次也逐渐缩小,由去年的最高10多分级距缩到4分。目前,所有税收管理员全部达到一、二级水平,税收管理员的素质明显提高。
(二)推行岗位竞争,重点税源竞争上岗,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在开展税收管理员竞级的同时,我局对全县税源进行了分类,力求把好钢放在刀刃上,把精兵强将放在重点税源管理上,实现了税源的“分类管理,分级监控”。主要做法是:按照竞级考核得分情况,实行岗位竞争,得分高的优先选择管理岗位、选择重点税源,基本形成了一、二、三级管理员对应大、中、小规模纳税户的比较科学的格局。我局共有纳税人2631户,其中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大户24户,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中等规模纳税人160户,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2447户。对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税源大户,要求管理员做到“七清三准”,即:每一纳税户基本情况清、单税种应纳实纳税额清、适用税收政策清、税额增减变化清、纳税评估底数清、生产经营情况清、财务管理状况清、对税收未来预测准、对税源监控措施到位准、对征管政策手段适用准。对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中等规模纳税人,要求管理员做到“四到位三达标”,即:政策辅导到位、征管措施到位、日常检查到位、税源监控到位、财务管理达标、征管目标达标、纳税评估结果达到b类标准。对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要求管理员做到“简并征期,简化程序,理顺秩序,理清底数”。从而达到“大户管细、小户控全”的目的。
经过优化组合,科学布局,正常纳税户管理比去年少用了4名税收管理员,我们把他们组成建筑业组,专门同计委、土地、城建联合搞一体化管理。从土地、项目的立项开始监控,直到项目竣工、确定决算数额、结算完工程款为止。截止今年6月底,建筑业与去年同期相比,户数增加21户,税额增加3*5万元,仅建筑业所得营业税比去年增收2735万元,增长306.6%,成为我局主要的税收增长点。实践证明,我局管理员竞争管理岗位,建立了条块结合的税源分类管理机制,做到了重点税源精细化管理,中间税源专业化管理,核定户规范化管理,零散税源协、护税管理,形成了全覆盖、无缝隙的税源监控网络和征管链条。
三、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取得明显效果
通过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推行“双竞双优”,有效解决了“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强化了税源管理与监控,进一步提高了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分清了范围与职责。将全部纳税户分配到管理人员身上,明确对纳税人税前辅导、日常辅导、查前辅导、催报催缴、发票管理、欠税管理、税收法制、纳税评估、税源分析的工作程序、工作时限、工作标准、工作质量、考核方法,使管理员工作范围、岗位职责更加清晰,做到了干有目标,行有示范规范。
(二)实现了基层领导同税收管理员之间管人与管事、管理员同纳税户之间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以往基层领导把主要精力放在管人上,而现在基层所长可以通过微机和实地检查,进行管户提醒,把主要精力放在协调、帮助个别管理员克服难点上,从繁杂无序中摆脱出来。以前,管理人员管户底数不清,只求管得到不求管得精,而现在每个管理员,每一纳税户都有目标,管理情况心中有数,想方设法提高工作效率,原先个体管200余户都怕多,现在管400余户也比较轻松,节省了更多时间放在新开业、早夜市、季节性销售、调整定额上。
(三)管理员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充分调动起来。实行“双竞双优”后,每个管理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以往是被动工作,全靠领导调度、催促,甚至为管户攀比,现在有客观的评价系统,人人可以竞岗竞级,正常工作管理员自主安排,领导就是监督与指挥。为搞好税源大户的分析,负责纳税大户的管理员每月要求企业在报送报表、申报、重点税源监控信息时,报文字说明及生产形势预测,在分析时有理有据,监控得滴水不漏。负责个体的管理员设计印制了“纳税提醒牌”1000份,在每一户显眼位置粘贴,使个体催报从以往的90余户下降到每月的20余户。目前,正在同移动、联通、网通联系,拟使用短信和电话提醒,进一步提高申报率。为推进个体定额户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城区所在县城一主要街道搞了“征管样板街”,逐户登记、亮证经营、定额公开、全员批扣,为个体户管理制定了透明“标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管理”是指各级国税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和服务行为实施监督制约。
第三条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计算机自动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条税收管理员执行税收管理事务时所获取的有关税源信息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并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第六条税收管理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以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编制的税收征管岗责体系规定的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开展税收执法工作,确保程序合法,行为适当。
第七条各级国税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税收管理员监督管理制度,对税收管理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和行为规范等进行全面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内容
第八条税务管理情况监督。主要监督税收管理员是否按规定履行对责任区内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管理,巡查、核实并向有关部门传递信息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责任区内纳税人定期进行巡查,清理漏征漏管户;
(二)根据征收部门传递的信息,对责任区内的停歇业户、非正常户、注销户进行实地核查,如实填制核查记录,及时反馈核查信息;
(三)负责在经营场所或其他适当场所张贴停歇业户公告,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公告;
(四)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特种行业资格认定的相关信息;
(五)按规定提请将责任区内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改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征收增值税,提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纳税人发票印制和领购资格、申请代开发票资格、票种核定和发票限量限额等方面所需的基本信息;
(七)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对违反税控装置安装、使用规定的纳税人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八)按规定开展发票验旧工作,及时反馈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和填开信息,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督促其按规定申报纳税;
(九)按规定提请责任区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确认、征收方式的鉴定、以及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方式的调整确认,并对企业应税所得率和所得税额的核定提出建议;
(十)在税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征管资料能够做到谁采集、谁录入、谁整理、谁传递,对涉税动态信息按照规定实行定期更新。
第九条申报征收情况监督。主要监督税收管理员是否根据办税服务厅和有关部门传递的信息,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采集纳税人定额核定、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信息,调查核实纳税人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和条件。
(一)根据征收部门反馈的信息,对责任区内未按时进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二)定期采集个体户定额核定和调整信息,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或公历一年中有6个月(含6个月)超过起征点的,按照规定提出定额调整建议;
(三)调查核实纳税人享受减、免、缓、退、抵税和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和条件,及时反馈核查信息;
(四)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如实提供核定纳税人税种和税款征收方式的信息与建议;
(五)对逾期未申报和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出处理建议,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欠税公告。
第十条检查评估情况监督。督促税收管理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税务检查,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一)除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实施税务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事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计划下户实施税务检查;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查明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做到文书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建议得当;
(三)对“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生成的以及人工筛选的评估对象和“一窗式”比对异常的纳税人进行评估,并将评估信息及时反馈有关部门;
(四)核查和评估差错率较低,根据核查或评估结果核定的税款与实际应纳税款相比,差错率小于30%。
第十一条行为规范情况监督。督促税收管理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工作时间不擅离职守,在上班、会议和下户期间不打麻将、扑克、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等;
(二)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由纳税人支付费用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接收纳税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接受纳税人的宴请,不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
(四)不压价向纳税人购物或赊欠货款,不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五)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不饮酒;
(六)不在企业兼职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职责限定。税收管理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款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十三条定期轮换。各级国税部门应建立税收管理员岗位轮换制度,税收管理员必须两年轮换一次。岗位轮换时应同时移交管户资料,并对移交前的税收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工作汇报。基层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管户工作经验,组织信息交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基层国税机关或税源管理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将税收管理员的姓名、管理区域、工作职责、主管领导、业务联系电话、接受举报和问题投诉电话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责任区内的合适场所向纳税人公布。
第十六条双人上岗。税收管理员在进行调查、审核、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检查等税务管理事项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明确其中一人对所办理的调查、审核、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检查等税务管理事项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严格下户。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按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避免重复下户。下户时,税收管理员所在部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避免重复下户。下户时,税收管理员所在科(股)室应当公布其工作去向、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税收管理员送达税务文书时,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八条交叉巡查。各级国税部门应当建立交叉巡查制度,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申报征收等涉税事项进行巡回检查;税源管理部门组织税收管理员交叉巡查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各市、县国税局组织所属税源管理部门交叉巡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程序制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税务管理事务程式化,工作状态监控实时化,管理责任评价自动化。既以规章制度约束人,又以计算机应用程序监督人,做到人机有效结合,形成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现代税务管理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绩效考核。各级国税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对税收管理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岗位计酬挂钩,与评先评优挂钩,与能级评定挂钩,通过考核形成竞争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各级国税部门应认真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定期采取发放评议表、回访卡、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对税收管理员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税收管理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或工作失误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其责任区内存在漏征漏管户的;
(二)提供的停歇业户、非正常户、注销户以及各种资格认定、票种核定、发票限量限额、个体户定额核定、所得税核定、税种核定、税款征收方式核定等信息和纳税人享受减、免、缓、退、抵税,税前扣除的资格和条件等信息不及时、不真实造成税款流失的;
(三)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或其他适当场所张贴停歇业户公告以及提请有关部门对非正常户、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公告的;
(四)未按规定提请将责任区内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改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提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五)未按规定推广应用税控装置,以及未及时对违反税控装置安装、使用规定的纳税人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在发票验旧工作中,未认真核查发票填开信息,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未督促其按规定申报纳税;
(七)未按规定及时采集、录入、传递、更新有关涉税信息的;
(八)未及时对责任区内未按时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对逾期未申报和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出处理建议的;
(九)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或公历一年中有6个月(含6个月)超过起征点的,未按照规定提出定额调整建议;
(十)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计划下户实施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或未及时将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反馈有关部门的;
(十一)未就检查和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或擅自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的;
(十二)核查和评估工作不细致,根据核查和评估结果核定的税款与实际应纳税款相比,差错率大于30%的;
(十三)未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应适当加重经济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理。
第二十四条税收管理员,故意刁难纳税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应调离税源管理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因税收管理员执法行为过错,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遭受损失的,国税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对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实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税收管理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分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税收管理员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各级国税部门应当在责任追究结束后10日内,将责任追究结果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以正式文件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税收管理员监督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1)夯实基础管理。一是税务登记规范。严格执行税务登记新办、变更、注销的程序和规定,认真落实每月的工商核对,一户不漏,逐一巡查,确保税务登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督促纳税人及时办证,从而确保了该行业税务登记办证率100;二是帐册记载规范。电动车和其他机动车不同,不需要上牌,购车人一般不会主动向销售单位或个体户索要发票,这就势必使该行业存在销售不开发票从而偷税的可能性。有鉴于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局要求相关企业进一步健全规范明细帐的记载,及时准确登记进、销、存情况;对个体业户,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对照建帐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对符合建帐条件的纳税人督促其建立帐簿,规范核算。对不具备建帐条件的纳税人,经过行政许可,要求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并督促其及时如实粘贴、登记,使得所售品种、规格、单价及进货渠道、按次进货数量一目了然,同时要求反映其银行开户情况、货款支付情况和销售进帐单;三是发票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泰兴市局关于普通发票领、用、存的规定:领购时验旧购新,双人审批;使用时一次复写,顺序使用,顶格填开,万元版发票一律票控大厅、按次结税,月税收定额在600元以下的纳税人使用千元版发票也实行票控。对纳税人使用过的千元版、万元版发票存根联由分局集中保存一年,以便于核查和比对;四是资料管理规范。户籍资料和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时、规范、真实、完整、全面,为实施精细化管理提供详实、准确、可靠的税收征管资料。
(2)加大跟踪管理力度。在日常管理中,按照分局的责任区巡查要求,定期实地查看电动车经营者所登记的购、销、存的台帐或登记簿,及时掌握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目前,市场上电动车品牌众多,档次不一,价格范围一般在1500至4000元之间,相对于摩托车而言,节能,方便,低廉,故市场销量较大,为行业税源增加了强大的后劲。为此,在深入细致调查,适时掌握销售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户、一般户和小型户,对他们进行分类管理,有的放矢,让税收管理更加贴近新情况,更加适应新要求,保障税收与销售的同步增长。
(3)完善数据信息资料。分局要求各责任人对所管电动车经营户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了如指掌,运用户籍巡查、实地调查、纳税评估等手段,掌握纳税人经营地址、经营面积、房租、从业人数、工资总额、水电费、通讯费等要素的历史情况和变化情况,数据采集、录入、维护力求准确、及时、真实、可靠,确保计算机机内信息、纸质资料信息的及时维护和充分一致,为行业税收管理决策和纳税评估提供良好的基础资料。
(一)个体业户纳税基础较差
主要表现在:一是纳税意识淡薄。由于个体经济组成结构复杂,人员文化层次不一,加之经济利益的驱动,其纳税意识普遍不高,个体业户主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证,主动申报缴税的较低,与国有等其他企业相比,相差甚远。二是财务制度普遍不健全。由于自身素质不高,缺乏与建帐有关的业务知识和票据知识,成为不按规定建帐的客观因素;由于纳税意识淡薄,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成为不按规定建帐的主观因素;部分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建帐,但由于会计与业户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有的中介会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不愿依法对业户进行会计监督。三是征管稽查难度大。个体经济队伍庞大,覆盖面广,经营方式多种多样,经营方法灵活多变,购销渠道隐蔽,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真实经营情况,由于征管措施滞后,对其进行税务稽查时,难以取得有效证据。加之有关部门和个别领导以发展个体经济为由,人为阻碍税务机关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稽查,导致个体经济的偷税现象越来越严重。
(二)税务管理人员对个体税收征管不力
一是认识不足。一些税务干部对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个体税收征管难度大、工作量大。我局个体科管片干部每人管户在260?420户之间,而征收的税款月平均则不足10万元,收效比较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两种不良现象:其一,在个体管理人员的配备上常常将那些不擅于查帐、业务素质偏低、年龄偏大的同志调整到个体税收征管岗位上,而个体征管人员往往又不安心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其二,现在仍或多或少地存在内外部在个体税收管理上的说情问题,存在收“人情税”的问题,`造成税负不公。其三,在稽查对象的确定上,都将企业作为稽点,个别企业一年被稽查两次甚至更多次,而对个体税收的稽查,往往只局限于群众举报的个体户,不是从堵塞税收漏洞、整顿税收秩序、公平税收负担的角度去主动查处个体户的偷逃税行为。
二是税源不清。由于企业改制用工、分配制度和所有制形式的改变,出现了改、转、租、包、卖、联等多种经济成份,下岗人员增多,使个体经济成分逐年增多,新开业个体户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税源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明显税源转移成了隐蔽税源,固定税源转化成了流动税源,重点税源分解成了小税源,而我们的征管工作往往滞后于税源的变化;第三,城区由于征管范围的交叉,农村则由于征管力量的不足,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征管“空档”。因此,漏征漏管户多,个体税源不清,这是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通病”。
三是监控乏力。个体工商业户点多面广,税源零星分散,进货渠道复杂,经营手段隐蔽,这是税务机关难以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控的直接原因;而个体经济财会凭证又不够健全,无法对其进行财会监控,是税务机关对其监控乏力的根本原因;同时,协税护税组织不够健全,又没有充分发挥其在协税护税方面的应有作用,也是导致税务机关对个体经济监控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执法不严。个体税收征管中的执法不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个体定额管理方面,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核定定额,定额核定随意性大,人为因素多。同时,对定额户使用的发票金额超过定额部分只补税不及时调整定额;二是由于征管改革后,大部分个体定额户均纳入了计算机管理,管理人员直接对其免征税款的机会几乎等于零,于是个别税务干部采取批准个体户以假停歇业的手段达到免征税款之目的;三是对个体户的违法行为,该处罚的不处罚,该重处罚的轻处罚。同样的违法行为,同样的违法情节,往往对企业处罚得要重些,而对个体业户处罚得轻一些。
五是贯彻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完全到位。目前,个体工商业户主要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下岗再就业优惠、营业税不达起征点、增值税不达起征点等等税收优惠照顾。个别业户不了解政策还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照顾。而有些业户则想方设法骗取税收优惠照顾,导致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二、强化个体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税收宣传。一是要做到税法宣传制度化、经常化,不能只在四月的“税法宣传月”造声势、搞活动。要随时做到报纸上有文章,电台上有声音,交通要道有标语;二是要做到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不能一提到税法宣传就想到上街摆摊、发宣传册,而要采取集中辅导、定期税法信息、送法上门等方式向纳税人宣传税法;三是要做到主次分明。在对象上要将各级党政领导、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青少年作为宣传重点。在内容上要区别对待:对各级党政领导要重点宣传税收与当地经济的关系;对纳税人要将纳什么税,纳多少税,怎样纳税,违规后应如何处理等内容作为重点;对青少年要重点宣传什么是税收,为什么要纳税,税收的作用等。四是要定期公告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以达到教育和震慑偷逃税者。
(二)推进建帐建制。要在稳定已建帐户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建帐面,建议年纳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个体户都要建帐,对暂时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帐务核算的真实程度。要严格申报管理。无论是查帐征收户还是定额与帐务相结合的业户,都必须按帐务核算情况进行纳税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管好个体工商业户发票的领购和使用环节。一是要求个体工商业户在生产、经营时必须按要求领购发票;二是从事服务业、娱乐业的个体业户在消费者进行消费时索取发票必须使用地税发票。目前,实行的发票举报有奖,能够有效的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控制税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