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4 09: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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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各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为市区和各县的技术合同登记管理部门。第四条技术合同登记范围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三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和其它技术服务合同。有关专利的转让合同按专利法规办理。当事人应将合同副本送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备案。
第五条技术合同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价款或报酬及支付方式(包括中介方的收益);
(五)验收标准和方式;
(六)技术成果的分享(包括是否告知该项技术后续改进的详细内容,是否允许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是否要求预付入门费及告知已转让的次数和地点等);
(七)风险责任的负担;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名词和技术术语的解释。在技术合同中,必要时还应明确提供技术能力、资金保证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个人或民办科技机构的技术转让项目均须立具该项技术成果法律保证书。
第七条本市范围内(包括市辖各县)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由受让方(委托方)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部门登记,并将登记盖戳后的合同副本送一份给出让方(受托方)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备案。技术合同登记后由受让方(委托方)所在地的合同登记部门出具登记证明。本市范围内(包括市辖各县)单位、组织或个人与市外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的技术合同,除按受让方(委托方)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登记处,还应向本市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如发现合同主要条款不齐全,责任不明确,手续不完备的,应告当事人补正后再予登记。如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不予登记外,还应按规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危害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的;
(二)非法垄断技术、侵害他人利益,妨碍技术进步的;
(三)在现有技术水平上,不可避免会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或者损害珍贵资源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以及人超越权限或者无权而擅自签订的。
第九条未经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优惠待遇,不能办理结算业务。
一、做好专利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是加快专利技术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专利管理机关对这项工作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努力使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专利申请技术的许可)合同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各专利管理机关在当地科委的统一归口、协调下尽快建立、明确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并根据《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草案)》,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各专利合同登记机构要在当地科委的领导和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切实负起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责任。
三、为了加强专利技术合同的登记工作,我局将与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有计划地加强对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协调解决认定登记工作中的其它重要问题。请各专利管理机关将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于这项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91)国科发市字512号 (1991年7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技术合同管理,保障技术合同法的正确实施和监督,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科委于一九九0年施行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两个配套文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办法》和相应配套文件的施行,有助于指导当事人正确订立和全面履行技术合同;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扶植技术市场的信贷、税收、奖励政策,有利于加强技术市场的统计,有利于国家从宏观上调控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流向等。实践表明,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例如,少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工作程序混乱,管理与经营不分,个别地区对登记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过于草率,或是无证人员继续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极个别地区规定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后,还一定要申请鉴证。这些情况影响了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技术市场的行为,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是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法律制度,属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必须严格按照“管理与经营分离”和“服务于基层”等原则,进一步确认、理顺和健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管理与经营不分、工作程序混乱、不依法进行认定登记工作的机构,要限期整顿。对工作认真、成绩优异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专利技术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之一。为了加强对这类合同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决定在本行政区划内的专利管理机关中设立登记机构,受理本地区有关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专利管理机关的合同登记机构受所在地区科委的领导和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培训考核大纲,进一步认真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1991年底以前,技术合同登记员一律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各地区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技术合同登记员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建立、健全登记员的工作业绩考核制度。
登记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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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 │起运港││到达港│ │ 到达日期 │ 收货单位│
│航次: │ ││ │ │ (港印) │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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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全 称││收│全称 │││ │
│货├─────┼──┤货├─────┼──┤│ │
│单│地址、电话││单│地址、电话│││ │
│位├─────┼──┤位├─────┼──┼──────┴─────┤
│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运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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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货│件│包│体积│发货单位│水运部门│计费│等│费│金额 │
│符号│名│数│装│(长宽 │确定重量│确定重量│重量│级│率│(元)│
││ │ │ │ 高) │(公斤)│(公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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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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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记│ │发 货 │费用项目│ 起 运 港│ 到 达 港│
│货载│ │单 位 ├────┼──┬─────┼──┬─────┤
│单事│ │(公章)││费率│金额(元)│费率│金额(元)│
│位项│ │ 月 日│装 卸,├──┼─────┼──┼─────┤
││ ││包干费 ││ ││ │
││ │├────┼──┼─────┼──┼─────┤
││ ││港务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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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记│承 运 │││ ││ │
│运载│日 期 │总 计 ││ ││ │
│部事│├────┴──┴─────┴──┴─────┤
│门项│(港印)│金额(大写)│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出卖给原告,且收取后原告的交纳的证约定金10000元,虽然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买房合约上没有原告的签名,但原告始终承认该合约,该合约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虽然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后被告提出反悔,拒绝出卖该房屋,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定金10000元和偿付给原告违约金56600元。
「评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关系。房屋是附属于土地之上的不能移动和一经移动即受破坏或丧失较大的经济价值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事项,在国家职能部门登记备案,使社会公众得知其权利状态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强化对不动产的管理,确认不动产诉讼归属重要的根据。笔者从不动产登记制度入手,探讨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过户登记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