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时间:2022-09-26 13: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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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

篇1

一、我国医院资金管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医院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和医院经营管理所得。资金的合理分配关系到医院的正常经营、运作。医院资金流入主要是来自门诊和住院的收入;流出主要是购买先进的医疗设备,采购药品,人员工资等支出。为确保医院资金的有效利用,要从控制资金的流出方面入手。

目前,我国医院资金管理制度有了一定的改善,然而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管理制度不明确

资金管理制度不明确是造成我国医院资金流失的主要原因。

医院在经营、运作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医院的资金具有流动金额大、流动性强、涉及部门和人员多等特点,这些特点给资金的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在资金流动过程中,由于资金管理制度不明确,时常会发生贪污、盗用、挪用等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

资金管理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和漏洞。缺乏对各种票据、印章管理的监督;人员分工不明确,有些医院甚至由一人兼任会计和出纳,这样对资金的管理很不安全。

(二)医院资金监管不严格

资金监管制度的缺陷是导致我国医院资金流失的根本原因。

医院的资金种类多、流动性大、经办环节复杂,给资金监管带来很大难度。极其容易发生的行为,使医院遭受一定损失。目前,有很多医院缺乏有效的财务监管系统,大量购买不必要的设备和高端设备造成医院资金的大量流失。例如,在购买药品、设备中,吃回扣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切实际地购置高端设备等。部分医院内部管理存在一定缺陷,报销个人消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有效管理医院资金的措施

(一)明确医院资金管理制度

明确医院资金管理制度是有效管理医院资金的基础。

资金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医院的效益,而且关系到民生。为了有效管理医院资金首先要明确医院资金管理制度。在资金流通过程中,改变以往复杂的环节,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杜绝一人兼任会计和出纳的现象发生。

完善票据、印章的监管制度。财务人员要每日将当天的门诊、住院、医疗等收入的报表及时上交,并仔细核对缴款的金额以便入账。医院中的各种收费要经过财务系统,严禁个人收受贿赂。一经发现,绝不姑息纵容,要严加处理,以儆效尤。

(二)加强资金监管力度

加强资金监管力度是有效管理医院资金的根本。

资金监管主要的目的是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发挥资金的效力。在资金管理过程中,要坚持“事前预算、事中监督、事后考核”的原则。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要以日常监督为主,专项监督为辅。对医院实施的基础建设项目,新购置的药品、先进设备等要进行评估,实行公开招标,杜绝一切腐败源头。在合同的制定、验货等环节也要做好有效的监督工作。

针对专家出差等费用的支出,要实行定额管理,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支出。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避免浪费。

对于医院物资的采购工作,可以成立相关采购部门。要加强管理,避免盲目、重复采购。物资的采购要严格执行招标程序,需采购的物资要由相关部门批示,避免盲目、重复采购的现象发生。

资金监管制度的载体是组织,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不仅要做到以上几点,更重要的是优化监管组织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作为组织的监管者,首先要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明确资金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其次,要有扎实的文化基础、职业技能,深入了解周围的食物,积累自己的经验,把实际知识不断升华;最后,要有一定的创新能力,通过仔细的观察、认识和思考来洞察事物的本质。

(三)盘活流动资金管理

盘活流动资金是有效管理医院资金的关键。

盘活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风险,避免坏账、赖账的现象发生。首先,医院要规范药品的采购流程,实施公开招标、诚信投标、公正竞标的原则。杜绝不正当的交易,有效降低物资的采购价格;其次,加速资金的流转,定期检查物资库存,减少资金的占用率;最后,加强设备的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利用效益。

三、加强医院资金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医院的进步与发展

资金相当于医院运营的“血液”,它在医院经营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加强医院资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益,促进医院的进步与发展。良好的资金运转可以使医院更好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目前,我国大部分医院都会有国家的财政拨款,加强资金的管理有利于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使用。医院可以有效利用这部分资金,购买先进的医疗设备,聘请专业的医疗人士,培养医疗人才,提高医护人员的综合素质,更好地为病患服务。

(二)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加强医院资金的管理,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院和患者之间的矛盾。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这离不开党和国家正确的决策和领导。然而,社会矛盾仍然很严峻,其中民生问题尤为受到关注,国家为缓解“看病难,治病难”的问题,加大财政支出,不断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相继制定出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缓解病患和医院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医疗费用,减少病患的后顾之忧,缓解了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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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它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规划编制、园林绿化建设、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等。城建资金不得转移和挪用。

三、城建资金每年年初必须立项并列入财政预算安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款项目,超计划项目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明年追加。

四、城建资金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1)凡列入城市建设工程的项目都必须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达到招标投标起点额度的工程,都要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对于未达到招标起点额度的工程,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自行组织公开承发包。因特殊时间或条件限制,难以按程序公开发包,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经班子集体讨论发包,禁止变相肢解分包。

(2)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必须附上合同中标书或交易见证书。签订工程合同,须有经办人,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局监证确认后方可承发包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施工单位、财务各一份,单位自存一份。

(二)工程款预付管理

(1)工程款预付前,施工单位必须报送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报业务科室和计财科各一份,经业务科室、计财科根据合同要求对工程进度进行审查,并提出支付意见。

(2)预付工程款票据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经领导批准,财务对施工单位的票据复核后予以支付。

(三)工程验收与决算管理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勘察、施工单位、该项目管理人员和决算审核等相关人员参加,按照合同对该工程的质量、数量进行实地验收。

2、工程竣工决算严格按照验收、决算、审核、审价四个程序实施,建设单位编制决算前应组织项目管理、决算、审核、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实地验收,认真复核工程的质量和数量,复核决算定额适用是否合理。

3、因特殊地理条件及其它原因在合同约定以外追加的工程量,依据项目变更批准联系单经实地验收进行决算,隐蔽工程依据变更批准联系单和经双方签字的现场施工记录予以决算。

4、工程经验收、决算、审核后,送中介机构(财政或审计)审价,审价确认后工程决算书送计财科一份。

5、计财科依据审价确认的工程决算书和票据,经经办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工程余款。

(四)工程实行报告备案制度管理

根据市政府临政发(2003)183号文精神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招标、预(决)算等环节应向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备案。部门投资额在30万以上的工程,部门下属单位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部门投资额在30万以下的工程,部门下属单位投资在50万以下的工程,报主管单位纪检组织备案。

五、城市规划项目经费管理

(一)规划项目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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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强产品竞争力;

(二)有利于节能降耗,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三)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技术更新改造;

(四)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与产品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第四条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范围是:

(一)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二)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

(三)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四)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第五条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三)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

(五)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六)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第六条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四)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七条贷款项目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财政厅(局)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汇总后申报;中央管理企业直接申报。

申报贴息的项目文件应于每年9月1日前提交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包括:

(一)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二);

(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应组织专家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贴息资金。中央管理企业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管理企业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并通过其转拔。每年12月31日前应将贴息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条外经贸部负责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共同负责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财政厅(局)应定期对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执行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3月1日以前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的年度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贷款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的科学分析和评价。

第十二条申请或取得贴息资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

(一)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

(三)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O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四)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有关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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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对符合(京政农发[20**]27号)文件要求,并分别经市农委、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按照规定的扶持标准对个人或项目单位,给予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凡各乡镇、区县及市级单位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均需纳入**市财政局支农项目库,实行统一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经区县政府审批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个体工商户,区县财政部门应汇总后做为一个项目,按照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的有关要求录入支农项目库,同时上报市级财政。

第六条其他需由市农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的区县项目,在上报市乡镇企业局和市农委企业处之前,应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的有关要求录入支农项目库,同时编制《区县二三产业资金情况表》(见附件1)上报市级财政。

第七条其他需由市农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的市级项目,在报送市乡镇企业局和市农委企业处之前,应由项目的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项目按照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的有关要求录入支农项目库。

第八条上述项目在进行支农项目库录入时,在政策类型选择上应选择“**农业”下的“**农业政策资金项目”类型。

第九条以上纳入支农项目库的项目,除符合有关项目库申报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材料:

1、农民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登记;资金到位证明;连续3个月的纳税证明;区县政府审批证明。

2、其他各类项目: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竣工验收证明;经区县级劳动部门核准的新增劳动力就业名单。

第十条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农民个体工商户的资料保管及档案管理工作。区县和市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除农民个体工商户以外其他各类项目的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扶持二三产业资金列入第“07”类“农业支出”类下第“0709”款“其他”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分别根据市农委、区县政府(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审批情况,结合支农项目库中项目的申报,经核对后,分别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市级项目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区县财政部门在接到市财政预算指标通知单后,分别将扶持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单位或乡镇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乡镇财政部门在收到区县财政拨付的扶持资金后:

农民个体工商户的扶持资金采取直补的方式,由乡镇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兑付给个人,同时填写《农民个体工商户资金发放情况表》(见附件2);

其他项目的扶持资金,由乡镇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扶持二三产业资金的审批截至到当年的9月30日。9月30日以后注册成立的上述企业或改扩建项目、农民个体工商户可纳入下一年度扶持范围。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扶持资金准确、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单位或个人,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对在执行中存在虚报、冒领情况的,一经查实,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篇5

资金是工业、商业等多个行业经营、生产的本钱。运用于石油行业的资金往往是垫付于石油企业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活动、再生产等过程中以货币的表现形式进行周转、流通,使其在保留本身价值的基础上再增值。

一、我国石油资金管理制度的现状

由于石油行业涉及面宽、牵涉面广,耗用资金的部门、生产环节较多,进出资金数额较大,因此,资金管理制度在石油行业运营中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全面深化进行,我国石油行业也在不断的改变自己,一些部门开始进行组合,一些企业内部分别进行了调整,以此加强我国石油企业发展、生存的能力。并能面对当今社会石油行业激烈竞争的市场,且能通过自身的实力和良好的管理占据市场中的一点份额。目前,我国很多石油企业都能够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都在逐步完善石油资金管理制度,资金运用、资金管理总体情况日趋渐好。但有些石油企业由于不能及时更新、完善陈旧的管理模式,思想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所以,在投资、生产、经营销售等资金管理方面、制度健全完善方面存在一些大大小小的问题。比如有的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时没有认真评估资金投资效益,以至所投项目收效甚微[1]。

二、我国石油资金管理制度的缺陷和问题

虽然石油行业经过不断的改革、不断健全经营管理体系,壮大了自身,在众多企业竞争中颇显优势。但我国石油资金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有待探讨。

1.资金预算投资管理不完善

石油行业也同其他企业一样实行预算管理经营、投资、财务等来控制资金的使用,或根据已有的现金进出量和已发生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今后经营情况预测控制。但由于一些企业上下缺乏对预算执行的详细监管制度和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因此削弱了预算管理的功能和作用。而在投资管理方面由于只关注长期投资的项目是否有高产量、高产值,只关注项目资金来源,不注重高成本投资风险的预测和经营管理。结果是投的多、收的少,时常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对一些短期投资项目没有制定资金运用、运营相关的管理政策和项目达标考核制度,对投资运营的过程缺乏深层次的分析评估,时常导致投资运营效率不高。

2.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落实难

虽然国家最新颁布的会计管理制度已经开始实施,石油企业资金内部管控规范也已出台,大多石油企业为了优化内部管理也对一些部门采取了重组合并等形式。但由于石油资金涉及到勘探、设计、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的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一样,核算方式、使用工具不一样,信息来源渠道不一样,财务报表上报形式和上报时间不一样。往往会导致企业相关部门和高层领导知道的资金运营信息、预算执行情况的反馈较滞缓。无法及时做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正确判断,无法及时修正、改正的一些有问题或做出一些新的决策。加之,一些内部管控规范落实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或根本就没人敢去管理。如销售部门仅负责售出产品不负责收回资金,财务部门只管记账和结算工作,资金使用有领导签字同意不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就可支付。导致企业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每一笔资金无法达到有效、合理。

三、完善制度的策略

针对我国石油资金管理制度目前尚存的缺陷和若干问题,怎样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建议采用以下相关对策。1.细化资金预算管理制度石油行业应在公司或集团等内部成立专门的预算组织机构,设立由公司经理或集团董事会等直接领导下的预算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由公司或集团等提出的战略目标进行预算编制、审核、确定及调整工作。公司或集团应改变以往项目先上,边干边筹资金,没过预算审批就花钱的现象。应加强公司或集团等资金的集中管理。应将预算范围扩大到企业上上下下所有的资金,以此堵住计划外、预算外的资金使用。应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的详细监管制度,加强成本管理。应完善现金支出监管制度。同时加强与外部、与银行的职能对接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资金收付监督管理体系,保证资金的合理运用[2]。

2.制定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在投资管理方面应制定资金运用、运营相关的管理政策和项目达标考核制度,应制定与决策者相关联的投资目标岗位责任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制度。使决策者权责分明,杜绝一言堂、杜绝看似集体决策同意,出了问题、没有收益无人问津、无人负责的现象。应科学管理投资项目,用事实、用数据决策项目的可行性。无论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都应深层次的进行分析,都应详细制定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并进行计划、方案的效益评估、评价,挑选成本消耗低、投入少、效益好的方案保证投资能获取最大的效益。

3.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石油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最新颁布的会计管理制度和资金内部管控规范,明确岗位责任制。公司或集团应经常组织领导层及预算、财务等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管理层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相关部门应尽可能统一核算、财务报表形式。应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保证各种信息的畅通,缩短结算时间,使资金周转灵活。应运用现代科技进行勘探、设计、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网络化信息管理。建立日或隔日成本核算管理体系,使资金运营信息、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和领导层,使领导们能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做出正确判断,修正运营管理中的错误,调整运营实施方案,减少资金的流失和不必要的损失。对一些无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或根本没人敢去管理的部门,建议聘请第三方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杜绝不符合相关规定就予以支付资金的现象发生。

四、总结

通过上述浅析,要完善我国石油资金管理制度,保证企业运营的命脉。必须加强人员的管理。不论是普通员工还是高级白领,都应制定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同时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运用管理,合理调配各方资源,构建新型的现代化科学管理模式,提高每项资金的使用效能,使我国石油资金管理更规范、更完善,制度更健全。面对国内外现状可持续性发展。

作者:杨楠 单位: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篇6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2014301

1引言

企业集团的出现是顺应市场经济规律而产生的,所以,在管理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操作问题,如权复杂、财务管控多层次、财务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这些实际问题不利于企业集团的管理和资源利用,甚至会阻碍企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对各成员企业实行统一的协调和控制,才能实现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产生规模效益。所以,通过对集团资金管理方式进行剖析,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深入探讨问题存在的根源,进而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使财务管控资金管理制度得以完善。这能够促使企业集团可持续的成长,进而达到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这些都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2资金管理制度

在现实中,企业集团的资金往往处于非均衡状态,因此需要对集团资金进行严格管控,努力使其在非均衡中实现相对的均衡。集团资金管控制度既要考虑目前集团财务管控存在的问题又要考虑集团财务管控未来发展的需要,具体内容如下:

(1)下属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并接受投资公司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下属分子公司的内部,还应该完善已有的资金管理手段,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能和责任。

(2)各分子公司都应该明确规定资金的审批制度,如责任人、财务权限、审批流程等。各公司要将制定的资金审批权限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报投资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备案。具体资金业务审批权限见表1。

(3)分子公司筹资的款项和调配的资金必须服从集团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最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和本单位的资金审批制度规定,按照银行的相关结算规定来进行操作。各公司按不同经济业务的性质指定资金支付的审批付款程序。经办人员必须按照资金管理审批手续来进行相关操作,否则经办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4)各分子公司应关注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清账工作、资金归口等都应明确责任人,以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各公司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经营情况,设定最低可动用资金限额标准,以压低各单位银行贷款规模,确保资金高效运营。

参考文献

[1]张军平.浅谈集团财务管控中的服务平台建设[J].会计师,2014,(11).

[2]刘波.浅谈我国企业集团财务控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J].财经纵横,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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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第十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二条按属地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地方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六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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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各职能部门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具体包括:生产建设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

(二)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按照程序审批专项资金,不越权超范围审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予以审批。

(三)项目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资金实施专项管理。

(四)民主理财,公开透明的原则。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区相关部门筛选、初审,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定后,报区长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五条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投资评审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六条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要求向区财政部门分期分批上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督促。项目工程按批准的建设期竣工后,区财政部门必须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并出具审查批复;项目业主持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批复办理项目结算和进行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工作和经费概算,区财政局对其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和区长审批。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申拨财政专项资金时,应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包括资金来源和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提出。

第九条区本级预算内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订资金分配方案,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区财政局与部门(单位)联合发文,明确专项资金项目及管理要求;区财政局按照项目计划的实施要求逐步调度资金。

第十条预算外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由区财政局根据部门(单位)的用款申请,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中央、省、市补助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支出指标安排支出计划。省、市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下文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和区长签批后安排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凡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须本级配套资金的,一律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并综合平衡,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各部门分别上报。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专项资金报表制度,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供报表,经区财政部门汇总后,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送专项资金报表。区领导签批的专项支出报告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来源。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计划下达后,按照资金跟随项目走的原则,实行预拨报帐制度,采取分期、分批拨款方式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一经下达,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包括项目启动时间、竣工时间、资金支出计划等)分别报经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审核,并提出拨款建议,同时拨付相应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后的拨款,由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对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后提出意见,根据资金调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予以拨款。

第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方式。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计划、项目进度,结合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其中基本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和竣工决算审计,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帐户,对建设性专项资金应按规定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全额清算到位。其它类型财政专项资金具体拨付为直接支付不低于50%。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要建立科学的资金调度机制,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实行跟踪监督。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性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财政局将视情节缓拨或收回所拨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篇9

第三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项目: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1、企业自主品牌的建设和推广

支持内容:境外商标、专利注册,自主品牌产品设计、研发,收购境内外知名品牌的转让费、公证费。

2、名牌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境内外品牌展、参加国际知名展会。

支持内容:展位费、公共布展费。

3、开拓市场进行的广告宣传、市场推广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广告费。

4、建立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

支持内容:设立境外营销机构的初期开办费、安装维修服务网点开办费。

5、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进行的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

支持内容:律师费。

6、开展爱国际市场(国家或地区)准入要求的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产品认证检验检测费。

7、对获得商务部认定的出口名牌的企业进行奖励

8、对获得商务部“中国畅销品牌”的企业进行奖励

9、企业进行自主品牌创建的其他活动。

(二)公共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品牌建设活动

1、组织品牌企业在国内外市场集中展示、宣传自主品牌

支持内容:场租费、公共布展费、境内外广告费用等公共费用。

2、在境内外统一宣传和推广江苏品牌整体形象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用、策划费用、境内外媒体费用、广告费用。

3、为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借鉴国内外品牌发展经验而开展的交流、培训、考察、研讨活动

支持内容:课题费、会务费、差旅费、专家费。

4、其他有利于推动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

以上项目已获政府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公共项目中已向企业收费的金额应予扣除。

第四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一)企业项目申请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1、在江苏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企业产品或服务品牌为企业自主品牌并依法注册;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4、依法经营、纳税,无不良记录;

5、企业品牌注册三年以上,品牌产品销售收入连续三年有一定幅度增长;

6、农业、商贸等内贸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其他内贸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

7、出口企业上年度海关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二)公共项目申请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含经贸、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五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及比例

企业项目扶持比例不超过50%,单个使用方向支持上限20万元,一户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公共项目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符合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一式三份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厅。

第七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主品牌相关证书复印件;

4、相关活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

5、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第三条中公共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品牌活动计划书或委托书;

3、相关活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项目上报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于项目实施结束后;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向主管财政、商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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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细则所称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

第三条县政府专门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机构设在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工作。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交存、使用管理等检查审计工作。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县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含住宅、办公、商业营业用房等)、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均应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售出和不可销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并建立分户账。

第五条业主经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决议和业主签名清单;

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承担资金管理安全法律责任的声明;

3、已在县内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时查询系统的商业银行开设资金管理专户,并与银行签订了资金管理协议。

第六条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产权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不带电梯的多层(排屋、别墅)物业40元/M2,带电梯的多层、小高层物业55元/M2,高层物业65元/M2。今后交存标准的调整,由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变化情况,定期测算公布。

本实施细则之前建设单位已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本实施细则后三十日内上交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公有住房出售后按规定归集的维修基金,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并在各自归集范围内统筹使用,其增值部分统一用于补贴归集范围内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小区异产毗连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经费的不足。

第八条新建物业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必须形成决议,其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支取预案;

2、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设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账户;

3、明确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账户日常管理人;

4、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是维修资金账户的责任人;

5、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法保值增值或导致资金流失的解决方案;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

7、建立分户账;

8、确定已建立实时查询系统的资金存储银行;

9、其他有关维修资金的决议事项。

上述决议内容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后,由业主大会出具相关书面决定,报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入存储银行指定账户,有关账册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已建立实时查询系统的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并签订资金管理协议,专项储存维修资金,以物业区域为管理单位,以幢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号设分户账。专户管理银行应按协议建立实时查询系统,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并定期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发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第十一条根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或使用后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一幢以上物业的业主分户账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额的30%时,实施物业管理且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制定续交方案;未实施物业管理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会同相关业主制定续交方案。续交方案需经相关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续交后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按当年政府公布的缴交标准计算的专项维修资金额度。续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所有权人缴交。

未使用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应当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续交工作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续交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相应的管理机构。

未实施物业管理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工作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到续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应当出具凭证,并负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保修期限满后,共有部位1000元以上、共有设施设备3000元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同性质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维修不能归并为单体项目工程。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修期限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首套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其物业产权面积的比例按以下原则分摊:

1、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区域全体业主按产权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在该区域全体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2、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涉及的相关业主按产权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十四条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应急备用金为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交总额的5%。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可直接拨付不超过实交总额5%的维修资金。应急备用金使用后,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提供工程决算、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和使用应急维修资金涉及区域业主名册,办理分摊核销手续,经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补足应急备用;直接拨付的应急备用金超过经审核实际应支付工程款部分须在七天内归还。

第十五条申请划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须提供以下材料: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拨申请表;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维修区域内涉及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使用方案可以对维修项目竣工结算超过预算额度进行规定,但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额度的10%且不超过1万元;

3、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对单个项目申请使用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单位。无能力组织招标的,可以委托县招投标中心招标,相关费用列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

5、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的资金使用预算书;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校验);

7、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施工项目及其预结算等及时在相关区域内公示,告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并按以下原则划拨维修资金:

1、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后,未超过使用方案规定额度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审核同意的工程决算单、工程质量验收证明、公示资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将维修资金划转至申请单位;

2、申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分期拨付,但项目竣工前,分期拨付总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准使用额度的70%;项目竣工后,未超过使用方案规定额度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工程质量验收证明、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审核并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公示资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维修资金尾款划转至申请单位;

3、项目竣工后,结算金额超过使用方案规定额度,使用方案中没有规定,或使用方案有规定但因特殊情况超过方案规定超支额度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提供经维修区域内涉及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签名清单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才能划拨超过使用方案规定额度部分资金。

第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2、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3、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4、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5、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6、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十八条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额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利息,其余部分按实际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本细则实施前的专项维修资金按已实际产生利息总额的日平均利率计息分摊。

第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应当定期与银行核对,并定期在物业小区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1、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2、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3、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任何人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费按《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中提取15%,并单独建账,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由县财政部门监管。

第二十二条物业转让时,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三条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本人名下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并按照以下规定返还:

1、物业分户账中个人名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县财政,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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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培训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培训机构对务农农民开展科技培训而给予的补助资金。

科技培训内容包括农业技术、经营管理以及政策法规等实用技术和相关知识。

第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需求和任务,安排培训经费。

第四条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培训补助资金预算,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业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检查及验收等。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对务农农民提供科技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农业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培训机构须按有关要求经公开招标确定。

第六条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误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培训机构用于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培训资料、购买培训证书等方面的支出。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等支出。各地不得在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列支项目工作经费。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和各省特色农业发展要求,结合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联合下达各省项目实施县、示范村的数量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控制规模。各省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项目实施县数、示范村数和补助资金控制规模,选择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县和示范村,并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工作基础、项目县和示范村选择的原则、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概算、补助内容、组织方式、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农业部负责对各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培训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再由省级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四章管理及监督

第九条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账,并报当地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备案。培训台账应写明每次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学员及授课教师等。培训台账应由授课教师、村负责人和学员代表三方签字。

第十条培训补助资金在县级财政实行报账制。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凭培训台账和县农业部门出具的检查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

第十一条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县级农业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受训人员、资金补助及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促进诚信建设,建立可追溯制度。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农业、财政部门上报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应于次年3月份前将本省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五条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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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专项用于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开发整理、支付借款利息、土地交易支出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是依照国家财政政策、法律、法规,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算进行全过程管理,其目的是保证资金安全、满足资金需要、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设置财务机构,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等日常管理,接受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土地收购储备业务具有公益性、经营性、垄断性的显著特点,在国有土地实行资本运作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应按土地收购储备业务的特殊性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工作,择优委托专业银行负责办理。在授信银行建立基本帐户,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市财政局对储备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储备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土地收购补偿、开发整理、支付利息和费用等方面的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另行下拨。

第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土地收购资金计划和委托,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所筹集资金纳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账户,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并按拟储地块编制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实行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九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执行;分项收支计划报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土地储备计划发生变动,须相应调整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分项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资金收支计划,严禁随意突破计划范围,防止资金积压和资金超支。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多渠道筹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优化筹资方案,降低筹资成本和费用。

第十三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财政拨款指市财政部门拨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资金,以及安排返还的土地收益金(此收益金主要用于扩充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

第十五条银行贷款指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金融单位融资借入的资金。在申请办理借款时应向委托银行提交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资金收支计划、会计报表以及委托银行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和取得年度贷款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土地收购储备业务的资金需要,向银行提交储备地块的收购合同、储备方案、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和贷款所需的文件、资料,按规定申请和取得授信贷款。

第十六条其他借款指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

第十七条预收定金指以预出让方式向意向用地者收取的预购用地定金。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风险资金指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上缴财政专

户的土地收益金中,按一定比例计算拨付建立的风险资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土地收购储备业务中出现的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市政府调剂土地收不抵支的差额。

第十九条社会融资指按国家规定向单位、个人发行土地储备债券、募集土地储备股份获得的收入。

第二十条其他收入指储备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前通过出租、抵押等开发利用获得的收入,存款和贷款相抵后的利息净收入。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年度和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地块收购合同和方案,按对象、进度合理调配、使用资金,市财政部门派员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土地收购、前期开发整理、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以每一地块为核算单位,分别计入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成本,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三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依据储备计划、市场状况和地块质量,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量和储备周期,加快资金周转,降低储备成本,减少运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收购补偿费、土地开发整理费、土地储备管理费。除此以外的费用严禁在成本开支范围列支。

第二十五条土地收购补偿费指用于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和安置补偿的费用及置换土地的价差支出。补偿标准须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土地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并严格执行。特殊情况需超标准补偿的,须由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费是指在储备土地出让前,以提升土地的经济价值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而发生的工程费用。

土地开发整理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土地开发整理的开支标准

要根据国家和省统一的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地区单位估价表确定,并按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七条土地储备管理费指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和出让全过程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包括以地块为核算对象的土地管理费、土地交易费和存款、贷款利息收支相抵后的利息净支出。

第二十八条土地储备风险金的使用,必须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未经市政府批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不得用于非土地储备事项的质押、担保、对外借款。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收购储备事项的支出。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期(月、季、年)按进度分项目进行结算,并编制年终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认真核算成本,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按时退还各类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扩充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时,其资金总规模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确定。

原按2%返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出让金,仍按云财综字[92]172号和云财综字[95]66号文件的规定,以2000年为基数执行。

第三十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日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业务工作需要核拨,实行总量包干、单独核算。单独编报会计决算报表。工资标准按昆人劳通[2000]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收支,不得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土地储备资金相混淆,必须严格区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储备土地出让业务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土地储备业务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制度,合理配置财务人员,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定期向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报告,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要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分析,不断加强对资金运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市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规,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进行日常和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和上缴市财政的土地收益金,要按市政府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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