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发展范文

时间:2023-06-15 09: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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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发展

篇1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开展农资打假是我们应做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措施,加大了农资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力度,“红盾护农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去年市局市场科去年农资商品网上备案、农资连锁经营等创新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工商局考核组的认可。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假售假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坑农害农现象还时有发生,农资流通渠道还没有得到理顺。同时,我们的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去年的年末考核我们也发现了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科的创新工作在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农资经营者网上备案和农资经营者供货商档案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在“××市工商局重要农资商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备案的户数不足农资经营者总户数的*%;在具体的已办理农资商品准入备案手续的经营者中,品种的备案率也不高,产品生产者的有关情况录入不完整。供货商档案建档率比例低,档案资料不完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强化落实,完善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各旗县区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供货商档案制度、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制度、售货信誉卡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农资经营者信用监管等五项制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立即开展一次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全面清理,完善供货商档案和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相关材料。同时,抓好创新工作的落实,现在市局市场科与信息中心已经开通了农资市场网上监管平台,各旗县区工商局必须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户必须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这一措施,深化农资商品入市备案管理和网上监管方式改革,强化对农资商品如实备案资料的实质性审查,使网上监管平台发挥全方位的监管效力。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此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这次会议和实地指导等形式组织好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工商局也要与工商所长签订农资市场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好监管责任。

(二)抓住重点,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各旗县区工商局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今年市局选择了赤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家信用好、经营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全市首批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的试点企业,各地要抓好农资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的登记、备案、质量抽检等工作的落实,管理好农资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确保农资连锁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

篇2

一、农民的儿子,要对得起农民

根据工作界面的划分,今天这个会议本应由邵瑜同志来组织,但因他有其它工作让我来召开,当他跟我一商量后,我就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为什么呢?因为我也是农民的儿子,只要涉及“三农”的事、涉及农资的事,就是家事、国事、天下事,我们如果“事不关己”的推来卸去,就愧为农民的儿子,就对不起农民。我相信,在座各位绝大多数的父母或祖辈是农民,对农民的感情是质朴、醇厚的。即便是现在,我们的吃喝拉洒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要依靠农民,与农民有着血脉相通的联系。现在,我们手头握有农资市场的监管权力,作为农民的儿子,就要带着真挚的感情,真心真意去做事,一定要爱护农民,一定要对得起农民,这才叫不忘本,爱农民就是爱我们自己。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的转型期、浮躁期,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农资经营已全面放开,在利益驱动下,加之经济落后、人口众多地区合法经营的生财门道不是足够的多,一些制假售假行为猖獗,假冒伪劣农资打而不绝,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演变为食品卫生公共事件,不仅农民群众反映强烈,通常还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目前春耕在即,农资消费高峰已经来临,正是易发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时候。农民缺乏专业的鉴定知识,一旦买到假冒伪劣农资,其结果大家可想而知。大家看一看,是谁的眼泪在飞,是谁在伤心哭泣?大家想一想,是谁让我们的父老乡亲减产节收,是谁让我们的父老乡亲老泪纵横?大家问一问,他们有没有骂“丧尽天良”,他们有没有骂“不肖子孙”?所以,大道理我不讲了,人非禽兽,将心比心。我们知道该怎么做!我们知道做不好事,首先是没做好人!要想做人不失败,就一定要对得起农民。

二、法律的使者,要维护公平正义

农资监管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我们各部门的权利。在我们各自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我们就是法律的使者。法律是威严的,但它的威严是要维护守法公民的尊严,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执法者而言,秉公办事,公正执法,就是维护了公平正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狐假虎威,徇私枉法,就是玷污了公平正义,侵害了法律的尊严。我们开展农资监管行政执法,对不法经营者就要有执法的威严,对合法经营者更要勇于维护其尊严,以公正文明的监管执法,突出抓好对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确保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一靠良心执法,用安全说话。前几天,总理在回答网民提问时,讲到“经济学家、企业家、银行家身上都要流着道德的血液。”我们执法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身上更不能没有“道德的血液”,这个“道德的血液”就叫天地良心。不要以为良心看不见摸不着不好评定,不要以为良心像电影对白一样“值不了几个钱”,良心是讲不出口的,你有的时候别人不一定赞许你,失去良心的时候终究会遭到谴责。执法为民是行政执法的根基准则、力量源泉和生命线,我们监管执法讲良心,就是要上对得起天、下对得起地、中间对得起黎民苍生和我们自己,就是要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服务而不是为少数人的私利服务,其检验标准是农资市场健康和食品卫生安全。

二靠法律执法,用事实说话。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一是关口要前移。严格规范农资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和退出行为,对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排查和清理,实行经济户口管理。同时,规范经营户的进货和销售行为,指导其建立农资质量档案、进货台账和索证备案制度,拒绝来路不明、假冒伪劣的商品进入市场。二是重心要下移。对农资经营者经营的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与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做到心中有数、规范有据,管理得法、责任到人、管理到位。采取“盯牢”、“堵死”战术,提高对示警企业、失信企业的巡查频率,对假劣农资可能进出市场的渠道进行严密封堵。三是查处要严厉。在春耕、秋播等关键时节,各部门要组织专项整治,加大巡查力度,曝光违法行为,把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日常监管中,要加大抽检力度,重点抽查农资产品批发市场、区乡农资集散地、有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乡村流动商贩,提高抽检覆盖率,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要及时依法公布抽检结果,监测公告,提醒广大农民不要购买质量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

三靠技术执法,用数据说话。“三农”物资尤其是种子的真假识别等要有专门的技术,必须加强技术设备等基础保障条件建设,强化员工培训,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保障和智力支持。种子种苗专项整治要坚决查处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未审先批、假劣品种、标签标注内容不全、生产经营档案不健全、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农药专项整治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违禁高毒农药行为,化肥专项整治要重点整治复混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严查标签标识混乱、有效成分不足等违法行为,饲料专项整治要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违规使用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政府的臂膀,要营造社会和谐

篇3

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以统一协调、各司其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为基本要求,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效果,努力提高依法管粮水平,确保粮食安全。

二、工作职责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各级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重要职责,同时明确了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相关的工作。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粮食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9、从事军粮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帐,是否执行了国家和省制定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执行了相关规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粮食收购价格进行明码标价,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省粮食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厅、物价局共同组织成立全省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粮食联合执法*

省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省工商局市场处、省质监局执法处、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省物价局工农处和省物价检查所为成员单位。

各市、州、县要相应成立粮食联合执法协调领导机构,由同级政府或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

四、联合执法协调联席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由同级粮食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每年不少于2次。其主要任务: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的有关安排和要求,研究确定联合执法的具体事项,部署联合执法工作;通报和交流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开展情况,沟通涉及粮食质量、价格、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有关事宜,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篇4

近些年,随着国内信息化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大众的生活变得愈发方便。现代化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各个行业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而在市场监管工作信息化发展过程当中,相关人员应当以国家发展为指引准则,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来完成市场监管工作优化。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不仅是时展的需求,同样也是政府职能部门转变的迫切需要。

目前市场监管工作信息化发展的必要性

现代化信息技术具有高效、便捷等特点,可以帮助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显著提升工作效率,并且在市场竞争当中具有良好的应用空间与应用优势。为此,各行各业都应当积极开展现代化信息技术引入工作,以此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以及核心竞争力。近些年,市场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已经从各个方面展开有效推进与探索,逐步转变了传统人力信息收集、整理以及信息记录的做法[1]。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来完成市场监管工作优化,由传统窗口收集信息、整理信息以及数据收集,到现有的电子化办公,将工作人员从复杂纷乱的工作环节解放出来,有效降低了人力资源的投入成本。与此同时,提升了信息收集以及信息处理效率,有效减少人力收集所带来的误差。目前国内现代化信息技术可谓是日新月异,市场监管工作应当充分发挥这项技术的作用与优势,结合互联网技术,对各个工作细节展开科学管控,及时发现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并且制定科学的优化工作措施,确保市场监管工作效率可以得到稳步提升[2]。

市场监管工作现存问题

(一)监管方式过于单一,监管效率有待提升

就目前形势而言,基层市场监管工作的对象为市场主体。监管信息收集通常采用人工上报这种方式。监管工作与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通常依靠人力资源,基础设施缺乏完善性与规范性,对市场数据的感知程度不足,导致监管工作以及其中的重点监管环节信息把控不严,管理效率有待提升,难以精准判定系统当中存在的问题[3]。

(二)信息化建设有待加强

在信息化建设环节,智能监管模式初步形成,但在实践环节,许多业务工作还是采用传统工作方式,信息化技术手段单一、各类系统的工作方式纷乱复杂,系统内部条块化、碎片化严重,登记系统、监管系统、办公系统、执法系统处于割裂状态,数据资源共享不及时、不准确,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互动,信息化数据应用范围狭窄,难以形成完善的整体性管理平台。除此之外,市场监管工作还存在监管单位职能过多、缺乏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信息推广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不仅对数据库重视程度不足,而且信息质量也得不到有效保障[4]。

(三)缺乏必要的分析与沟通,决策缺乏合理性

市场监管工作对于信息分析以及信息沟通的要求标准较高,这也是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与重要途径。目前市场监管系统数据量较大,且内容较为多样化,整体结构相对复杂,若各个部门没有实现通力合作、有效沟通,则跨部门联动监管实施困难,极易出现重复工作这一问题。基于此,需要各个部门提升协同作业程度,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与优势,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与义务。除此之外,目前对数据展示、数据汇总、数据加工、数据分析以及数据应用等环节的重视度不足,导致信息化建设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很多重要决策也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建设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及大数据分析监管应用迫在眉睫[5]。

市场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优化策略

(一)实施一体化优化策略,提升基层监管效率

首先,应当推动信息统一,引入互联网技术,整合现有的市场资源,掌握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数据,充分发挥现代化信息技术的作用与优势,升级现有的政务平台与互联网平台的接口,突破传统监管工作,统一开展信息收集以及信息处理。其次,进行系统整合,不仅要对上级部门的政务系统展开优化,同样也要对基层部门的监管系统展开调整,尤其在构建完善的数据中心后,应当首先判定数据是否完成有效汇集。最后,完善现代化信息管理制度,构建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体现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数据处理优势,加强现代化技术应用培训,提升全体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互联网应用能力,推进整体监管工作的信息化发展智能化发展[6]。

(二)着力构建智慧监管系统,发挥信息技术优势

首先,适应监管机构的改革实际需求,加强业务整合以及数据整合力度,不断推进智慧监管工作机制建设。整体而言,要构建完善的基层工作平台以及互联网优化平台,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来提升整体监管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其次,开发统一的软件,避免软件重复开发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在软件开发环节,应当注重软件的综合性,提升数据的精准判定能力以及系统承载能力。最后,着力构建信息数据处理中心,这是推动整个智慧监管系统发展的重要基础与核心步骤。通过各种先进技术的引入,可以实现智能化信息处理,构建符合实际情况的数据库,提升整体数据运转效率。除此之外,还应当注重对外的服务系统建设工作,各个部门之间协调统一。这不仅是智能化建设的需求,更是提升服务水平以及服务时效性的重要手段[7]。

(三)积极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

市场监管工作智能化发展还应当注重管理模式以及管理理念的优化与创新,人工智能技术与大数据分析技术有助于提升企业在数据采集分析、信息处理以及信息合理利用效率。市场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借助这两种先进技术从技术层面展开模式创新、理念创新,适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在此环节需要始终贯彻以下原则:首先,以数据为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来整合资源,构建完善的信息处理中心。其次,引入社会力量。在职能变革这一背景下,相关人员的工作眼光应更加长远,积极引入外界力量,以此提升自身的现代化信息建设水平。最后,进行分步处理,结合实际稳扎稳打,不断对建设环节当中的各个时间与节点展开调整,以此提升现代化监管工作水平[8]。

(四)定期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构建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

随着国内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日渐发展与进步,市场监管工作的需求发生着明显变化。为紧随互联网时展步伐,市场监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应当加强。对各种信息以及数据进行分类,构建完善统一的管理系统。在信息升级环节,应当安排专业人员来对本单位各个运行系统状态展开评定与分析,从长远角度展开系统调整与系统优化,不断完善市场管理系统,确保互联网系统可以有效预防各种突况以及突发事件,并合理设定分支系统,使其成为市场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助力与支撑,从而实现信息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相关人员应当注重完善监管平台,这也是整个智能化发展环节中的根本性操作。因此,市场监管相关单位应当详细明确管理平台当中的岗位职责,合理分配各个部门任务,强化各个部门沟通与联系,树立大局意识,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智能化监管平台的建设工作。应最大程度实现资源共享,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确保互联网平台构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作用与价值。通过合理规划监管工作发展方向,制定完善的监管工作标准,培养市场监管方面的专业人才,引入现代化管理模式与互联网管理理念,定期进行互联网系统升级,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联系,大幅度提升市场监管工作效率,实现监管工作信息化发展目标。

(五)应用云计算技术,提升数据存储与处理效果

建议在市场监督信息化发展的过程中,应用云计算技术,增强数据存储和处理效果。(1)将Hadoop体系作为主要的大数据存储体系,其中涉及的分布式文件系统和列式数据库系统,能够提供统一性、安全性、灵活性、可扩展性的存储平台。其一,使用云计算大数据存储技术,数据采集交换的功能较为完善,可以按照数据类型特点和数据库的情况针对性使用不同的工具,例如:从结构化数据信息到Hadoop采集的SQOOP软件、ETL工具软件、收集日志的工具等;其二,数据处理体系中涉及离线类型、内存类型的计算技术,机器学习技术和搜索引擎技术等,分别与各类场景相互对应;其三,为确保技术的有效应用,还需创建集群管控平台系统,统一进行整体分布式集群的管理,在平台技术生态体系内开发现代化的管控功能,例如:分布式任务调度管控功能、资源管控功能、数据安全管控和访问安全管控功能、服务监督和管理功能;其四,配置大数据处理工具进行数据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从数据建模阶段到数据定义阶段、数据关系处理阶段、数据可视化处理阶段和数据服务化处理阶段,都可以利用相关的技术进行有效管控。(2)合理采用分布式计算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会涉及来自很多方面的各种类型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的数据信息、其他部门数据、网络数据信息等。数据的种类很多,相互之间的关系较复杂,数据量庞大,只采用传统的数据查询技术和分析技术很难满足当前的数据计算和处理需求。因此,需要使用云计算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等进行海量数据信息的计算分析。其一,在非实时性海量数据信息统计工作中,可以用来自动化生成市场监督管理汇总的数据,可以按照月度周期、季度周期、年度周期汇总数据;其二,实时化数据信息的计算和分析,主要是针对实时所获取的数据信息进行计算处理,快速作出响应,数据吞吐量较高、处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其三,实时性进行数据信息的查询处理,按照用户所输入的内容,及时进行数据的查询,作出相应的反应,整体系统不会对查询的条件进行限制,用户可以将查询条件自定义组合,随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的工作需求查询数据内容,快速获取需要的结果和信息;其四,数据信息的深度挖掘和利用就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机器学习技术、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等从海量数据信息中挖掘、发现隐藏的有价值的数据信息,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提供数据查询和处理的基础保障。(3)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数据应用场景分类,制订针对性的云计算技术和大数据处理技术的应用方案,例如:使用分布式技术有效执行海量数据信息的非实时化计算任务,利用流式计算技术方式准确进行各类实时数据的计算分析,同时还可以借助数据交互式查询技术对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动态性查询处理。另外,可以利用先进的数据信息挖掘技术,深入挖掘市场监督管理数据中有价值的内容,全面整合内部数据、部门数据、网络数据,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数据分析、验证、研究等提供一定的支持,使其通过挖掘、研究来自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市场监督管理数据信息,寻找出有助于提高市场监管工作效果和水平的内容,合理进行市场监督工作整体情况的分析、研究、判断,促使各方面工作效果和水平的提升,充分发挥云计算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应用的价值。

结语

市场监管工作的信息化发展是未来市场监管工作的必然趋势,二者之间具有诸多互通之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实施一体化优化策略,提升基层监管效率、着力构建智慧监管系统,发挥信息技术优势、积极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等方式来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为提高市场监管工作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于成龙.协同、耦合与赋能:政务新媒体矩阵化运营的策略与路向——以市场监管系统政务新媒体为例[J].新媒体研究,2020,6(12):126-128.

[2]蓝志勇,吴件,方国阳.2018年以来地方市场监管机构改革之探——以云南省Y市为例[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0(2):103-110.

[3]胡昕,汪基强,向淼,等.基层市场监管工作机制现代化研究——以杭州市余杭区为例[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0(12):44-47.

[4]杨郁.信息化视角下“互联网+市场监管”推进路径研究——以河北省为例[J].中国管理信息化,2020,23(12):162-163.

[5]彭江辉,王思庆.机构改革背景下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困境与对策——以湖南省为例[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3(3):135-144.

篇5

(一)展会的发展情况

从近年情况来看,2007年以前,在广州市举办展会数量和展会举办规模均保持逐年增长的良好势头,但2008年,由于受全球性金融风暴的影响,展会数量及规模有所萎缩。广州市展会发展呈以下特点:

一是展会品牌化。经过多年发展,除每年春秋两季的广交会外,广州市逐渐培育出广州博览会等综合性展会。以及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广州国际汽车展、广州国际美容美发展等各类专业的品牌展会共46个。二是展会专业化。目前,广州市举办的专业展会主题涉及农业、轻工业、化工业、商业、服务业、文化、科技等各行各业。三是展会国际化。一方面是展会项目国际化,2008年,在广州市共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会(国际展)共61场;另一方面是展览主体国际化,通过与国际知名展览企业德国法兰克福展览公司、德国美沙展览集团等合作成立展览公司,成功举办了全球服装业采购交易会、广州国际旅游展等国际性展会。

(二)展会市场主体情况

截至2009年6月,根据我局从经济户口上最新的查询统计:广州市现有1017家名称中冠有“展览”字样的企业,6230家企业经营范围中载有“展览”的项目。目前,在广州市常年办展的市属企业共58个,其中,民营企业48个,国营企业7个,外资企业3个;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2家,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有3家,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有17家,未达到100万元的有36家。

(三)展会场馆情况

目前,广州市专业的展会场馆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琶洲展馆(一、二、三期)、广州锦汉展览中心、中洲国际商务展示中心、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广州琶洲国际采购中心、广州白云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等7家专业展览馆,专业展馆总面积达566240平方米,其中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琶洲展馆(一、二、三期)面积达33万平方米。此外,广州体育馆、保利国际广场等,也作为场馆承办了我市的部分展会,这些可用作展览的场地总面积约2万平方米。上述场馆分属商务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所有,场馆之间竞争非常激烈。

二、广州市展会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现状

(一)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目前工商部门对展会市场进行管理所依据的法规、规章从公布到现在已经10年了。随着展会市场的迅速发展,行业内竞争行为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我局依据这些法规、规章对展会市场出现的准入门槛低、名称使用缺乏规范、重复办展、使用非商用场地办展、举办单位责任不明确等新问题进行监管,已经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

(二)展览主体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广州市展览场馆之间竞争激烈,展馆为了自身的生存,往往放松对展会举办单位的办展资质审查,更缺乏对展会举办单位的监督,给展会管理留下漏洞。加之部分不法企业为了从举办展会中谋取暴利,或未经登记则擅自广告进行招商活动。或在招商招展过程中,利用广告随意更改名称、举办单位等展会登记事项,从事各种“骗展”行为。而参展商也仅仅通过展会招商广告对展会进行了解,往往到了展会现场才发现“货不对板”,甚至展会举办单位“人走楼空”。又由于展会为一临时性的商贸活动,举办时间短,参展商的经济损失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补偿。从而导致参展商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部分展览主办单位为了赢利,放松了对参展商资质的审查,也导致了展会市场秩序的混乱,造成商标侵权、合同纠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投诉时有发生。

(三)重复办展现象时有发生

广州市展会参展商品类别普遍集中于综合类、机电产品类、化妆品类、建筑及装潢材料类、服装鞋帽纺织品类、家具类、家用电器及音响器材类等几种行业,展会主题和内容比较狭窄,再加上在现阶段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在同一时期举办同一内容的展会,从而导致重复办展事件时有发生。这些展会或地点相邻,或名称雷同,或举办时间相近甚至同天,不但使参展商产生混淆,而且容易引发展会举办单位之间的恶性竞争,扰乱展会市场秩序,既不利于展览企业自身的发展,更影响了广州会展业声誉。

三、广州市展会市场发展与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一)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强会展市场日常监管

1 完善立法,加强过程监管。广州相对于国内其他城市而言,在展会市场管理方面已具备了先行一步的良好法制基础,制定了全国唯一一部关于展会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该条例实施10年来,为规范广州市展会举办行为,加强展会市场管理,促进广州市展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广州市展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但随着广州市展会市场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春秋两季交易会带动形成的广州特有的馆外展经济,让广州市展会市场情况更为复杂,迫切需要一部更为完善的法规对广州市的展会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对此,我局积极行政,就《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向广州市法制办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提高举办展会的门槛,要求展会举办单位具有相当的注册资本,限定展会举办应当选用具有商业用途以及具备卫生、消防和安全等条件的场所。

二是规范展会名称的使用,防止乱用名称,规定在展会名称中使用“国际”,“中国”、“全国”等字词,应当经有关政府行政部门的批准。

三是建立品牌展会保护机制,对于规模大、影响广、具有良好信誉、成功举办多届的品牌展会,可以申请名称保护,对已予以名称保护的展会优先登记。

四是把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全部纳入举办者的范畴,明确展会场地提供者、举办者和参展者等展会相关各单位,在展会招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五是调整相关罚则,对未经核准登记举办展会或从事广告、招商及布展等经营活动的行为加大处罚幅度。

2 强化服务职能。加强行政指导。一是强化企业信用机制,建立办展企业信用电子档案,以诚信度为标准将企业进行分类,对展会举办单位进行分类监管,对于信用度高的企业,给予支持和保护,对诚信度低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重点监督,严格

把关。

二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展会网上申请预受理的机制,允许展会举办单位在未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前。将其举办展会的意向进行备案,方便展会排期,将监管关口前移。

三是加强展馆之间联系,强化行政指导职能,建立展会举办信息互通的长效机制,对存在“撞车”可能的展会。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减少重复办展事件发生,避免展会资源的浪费。

四是强化展会举办后续监管工作,对广州市所有大型品牌展会的规模和效果进行调查,重点了解展会的面积、参展商数量、专业观众数量等数据,以及参展商的经营行为,做好对展会市场全方位的监管工作。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大力扶持展会市场发展

营造良好的展会市场环境,离不开工商、公安、外经贸、海关、知识产权等各政府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各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与协调,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展会市场的健康发展。

1 加强资金扶持,促进品牌展会发展。为促进我市品牌展会发展,激励展会举办单位举办更多国际化、专业化的展会,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资金扶持政策,成立资助资金评审专家组,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资金,对在广州市举办、符合资助标准的品牌展会项目进行资助。同时,市政府还应加强与国内外各大会展城市的联系与交流,增进相互间资源共享,学习其他城市对会展业的先进管理经验。

篇6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一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二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三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四是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

2.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诉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

3.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第一,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必须具备一个基本的外部环境,即已上市的或将要上市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它们不能仅仅将证券市场作为融资的工具。由于证券监管机构没有合法的理由介入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因此依靠证券监管机构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不现实。

第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回归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立场。证券监管机构发展市场的职能应该限于宏观层面,而微观层面的职能必须剥离,这样才能使投资者保护职能真正得以发挥。其发展市场的微观层面职能则交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合约和自律规则行使。

第三,必须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合理确认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使证券监管机构切实履行公共管理职责。

第四,必须确立合理的证券监管机构内部组织架构。我国受制于宪法,无法赋予证券监管机构更大的独立性。但是,证券监管机构实行真正意义的委员会制是可行的,而不是名义上的委员会制。

第五,明确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的法律关系。新《证券法》对于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划分仍然是不合理的,没有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给予合理的确认。应当把交易所定位为法人企业性质或者第三部门,并推动证券交易所之间展开竞争。

第六,推动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完善的法律、相对“积极”的司法有助于证券市场纠纷的解决,减轻证券监管机构的压力。

总之,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为实现其效用最大化,比较该制度安排的收益与成本后,从制度安排集合中挑选出来的,其实质是解决渐进改革中出现的新的制度不平衡。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较,中国证券市场具有外生性,这种外生性证券市场存在制度缺陷。中国证券市场是渐进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存在的问题是改革过程中不断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反映。加之,证券市场“泡沫”机制所产生的风险,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极为复杂,实施监管的难度很大。中国证券市场主要功能是“为国有经济融资”服务,并进一步分析得出“为国有经济融资”与“证券市场风险控制”间的矛盾具有不可克服性,从而得出证券市场的监管困境根源在于其制度缺陷,所谓的监管失措只是监管当局的无奈之举。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不能单纯的依靠“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水平”来解决。在转轨经济中,监管当局是有所作为的,可以在证券市场的制度重建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戴圆晨.股市泡沫生成机理以及大辩论引发的深层思考——兼论股市运行扭曲及庄股情结.经济研究, 2001.

[2]黄少安.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及其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解释——兼评杨瑞龙的“中间扩散型假说”和“三阶段论”.经济研究,1999.

篇7

随着新型卷烟营销模式的全面实施和深入发展,整个卷烟零售市场也呈现出更为市场化、实效化、一体化的良性发展格局。市场已经成为连接卷烟经营企业、零售业户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烟草零售市场的稳步发展对整个卷烟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起到关键性作用。能否构建公正、规范、和谐、统一、开放的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将对烟草行业进一步发展与不断壮大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说,促进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不断拓展市场监管空间,提升涉烟案件的查处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专卖监管体系多元化,着力净化零售市场经营环境,必须成为卷烟经营企业推进市场监管工作的努力方向和目标。因此,卷烟经营企业必须转变落后的市场治理观念,树立市场多元化监管意识,加大烟草企业的内外联系与沟通,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加强烟草专卖监管部门之内的协作,形成更为广泛的市场监管网络,实现梯次格局的市场监管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升专卖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实现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形成治理合力,构建卷烟零售市场长治久安的管理体系。

众所周知,卷烟零售市场的治理整顿与科学监管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复杂性与艰巨性。仅仅依靠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现有的力量来实现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与稳定难度相对较大,也不符合卷烟零售市场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以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为主体的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转变传统的市场监管模式和机制,增强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与水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积极研究和引入更多、更为广泛的参与元素,提升烟草专卖人员、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广大消费者对市场监管的重视程度,为整个市场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更为有效的合力,搭建起覆盖面更为广泛的卷烟零售市场管理网络。卷烟经营企业必须彻底杜绝“一枝独秀”的狭隘思想,不能开展过于封闭的零售市场监管与打假工作,更不能过分排斥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和协作。必须增强市场监管网络的覆盖面,使得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

另一方面,形成联动效应,对不法分子和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与打击作用。

多元化的专卖监管体系是随着卷烟零售市场的发展与变化应运而生的。专卖执法与市场整治所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而预防的前提就是形成广泛的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工作的联动效应,通过不断强化宣传手段和有效措施,切实提升各部门之间的协同水平和全员参与意识,将各项强有力的打假机制和手段充分应用于各个细节、各个地区、各个层面,真正使之转化成为市场治理整顿的强大动力。以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为市场整治的主导因素,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的、能动的力量,密切协作,互相配合,真正成为高效的驱动力。使得制售假烟活动无可乘之机,让各类违法经营活动无处藏身,无立足之地。以此,来进一步营造市场监管与打假声势,着力形成良好的市场监管局面。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卷烟经营企业在开展零售市场管理过程中缺乏较强的联动效应,在查处各类涉烟案件时缺乏必要的线索和途径,零售业户支持率不高,缺少必要的职能部门协作,导致许多涉烟案件的查处效率不高,力度不强,市场治理整顿的效果不到位。因此,必须创新专卖监管体系,实现市场监管多元化发展,才能真正形成合力,真正构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监管“防线”。

此外,能够进一步提升专卖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切实探索新型的市场监管模式。

实现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能够有效提升专卖监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市场治理整顿的效果会更加实效,科学、到位。实现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多元化发展能够进一步转变专卖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为其深入探索新型的市场监管途径和形式提供了更为广泛的空间,有了更多的可利用资源和监管优势。当前,卷烟零售市场营销活动发生了新的发展和变化,那么,卷烟零售市场的监管与治理措施和方式也需要实现全新的转变与发展。这需要我们卷烟经营企业在立足行业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全面提升市场管理与整治的质量和效率,将建立多元化的专卖管理体系作为实现市场监管新突破的重要内容和努力方向。着力建立更加符合市场发展规律要求、切实满足卷烟零售业户经营需要、有力打击不法行为的新型监管体系。从而,使得整个专卖监管和执法体系更加科学化、效能化、规范化与制度化。

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必 须坚持的几个原则

原则一:坚持规范化、实效化的原则

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包含层面较多,应该是以专卖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密切联系广大零售业户和消费者的、有较为健全的运行机制加以保障的多层次监管网络。在此情况下,为了确保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能够呈现出良好运行的态势,必须着力完善体系框架建设,充实和丰富各项监管工作内容,健全和完善体系运行所需的各项制约与保障机制。使得整个市场监管体系得以规范化、实效化,真正能够对卷烟零售市场的发展起到有效监管作用,更好地规范卷烟经营秩序,提升专卖打假与市场治理整顿水平,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从而,进一步促进卷烟零售市场经营活动得以规范化开展。

原则二:坚持密切协同 突出主体的原则

市场监管体系的多元化发展绝不是杂乱无章的,更不是无序开展的。在现有的烟草专卖管理体制下,必须突出烟草专卖管理体系的作用和主导地位,其他职能部门应该处于协作与配合的环节。这主要是因为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到烟草行业许多法律法规。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与实施者,负有履行法律法规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卷烟零售市场多元化监管体系必须突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执法队伍的主导作用。在突出专卖部门主体地位,坚持各个职能部门密切协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将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抓出更好成效。

原则三:坚持结合实际 不断创新的原则

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不能脱离卷烟零售市场发展的实际,一味地做表面文章,流于形式,固守陈旧落后的市场管理观念和打假手段,只能使得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工作的开展出现诸多问题和困难,影响卷烟零售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与和谐发展。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从零售市场的实际出发,从行业发展需要出发,创新市场治理整顿措施以及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思路。特别是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结合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和成交,进行纵向、横向的对比,认真总结和推广专卖管理工作取得的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在此基础上,大胆创新,探索市场监管工作的新方法和新路子。只有这样,才能为卷烟零售市场规范化发展创造条件,更好地促进卷烟零售市场实现效能化发展,构建更为规范的市场秩序。

实现市场监管多元化发展的几点对策

对策一:探索专卖管理工作的新措施和新方法,以此推动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进程。

作为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主体,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稳定规范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能否出台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和方法,实现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新突破,将会对建立多元化的市场监管体系产生重要影响。这就要求我们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谋求监管新模式。采取诸如定期“互检互打”,“联合行动”,“集中整治”等具有实效性的市场治理整顿措施,全力推进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工作。

对策二: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治理整顿声势。

我们知道,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开展,营造气氛和声势极其重要。因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措施,通过诸如报纸、媒体、座谈、宣传单以及其他一些有效手段,开展积极深入的与市场治理整顿有关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卷烟零售业户充分认识和理解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全面提升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积极性和重视程度,使之真正参与到市场监管工作中来,成为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的积极因素和重要力量。

篇8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在市场化、城市化、工业化和国际化的道路上前行,随着国家的开发,基本建设的实施等,建筑行业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一段长时间的较高水平。建筑行业的管理需要加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急需改善。

一、建筑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法规制度不够完善。

现在的建筑市场有着一定的法规,但是不具有完善性,部分法规缺乏可操作性。首先是现行的法律和法规等对于一些挂靠、转包等的规定不够准确,没有具体的界限,其次是建设工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程建设的实施,不适应工程的实际建设情况,反而使其受到制约;第三,建筑行业的规定有的部分过于原则,在实际操作上没有很好的可实施性;第四,管理规定的执行不够到位,对于职业人员应该要负担的责任和规定的处罚没有追究到位。

2、建筑市场不统一,没有全面的管理机制。

目前建筑市场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机制,很多时候都是多头管理的问题,而且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政府没有对于此形成一个很好的市场监管机制,政府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之间在对于市场的投资、招标、建设、查处等的管理上没有一个联动有效的管理机制;有些地方政府部门行政干预过多,人为的进行建筑市场的分割,形成了不正当的竞争。

3、重视市场进入,忽视管理。

对于建筑市场进入的时候规定比较严格,但是督查的力度不够,在管理机制上不够完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监管的方式上缺乏有效性,审批之后监管比较薄弱,没有进行一个连续性和完整性的管理,市场缺乏有力的清出,使得市场供大于求;监管的手段上也比较落后,系统开发滞后,数据库不齐全,无法实现对于项目管理的动态记录。

4、建设单位的行为不规范。

建设单位在有些方面行为不规范严重的制约了建筑市场的管理,部分的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范的建设程序进行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图、施工许可等问题都缺乏规范性,出现了肆意压工期,出现一定的质量和经济问题等对于建设项目造成影响,出现安全事故等;部分建设单位中存在着假招标、肢解发包工程等非法的行为,或者和设备供应商进行私下的合同签订等影响工程质量;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开工势必会造成影响,这样扰乱了市场的秩序,危害工程建设的安全,导致管理上失衡。

5、出现转包、分包和靠挂现象。

这样的现象在建筑行业的施工中是很常见的,有些高资历的建筑企业在面临了建设单位比较苛刻的要求的时候出现了转包工程的现象,以此来减少建设的成本,提高产值;一些建筑企业在承包了工程之后为了降低成本,将工程转包给劳务企业,层层分包来赚取利润,施工现场出现失控的现象;建筑行业由于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正当的行为不能够及时落实资金问题,最后农民工将不能及时得到工资,造成很多的合同纠纷,引发事件,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秩序。

二、促进建筑行业市场管理的措施.

1、完善法规制度建设,依法进行市场监管

依靠法制进行管理是建筑行业监管的根本。我们需要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的额法律和政策去进行法制性的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都是建筑法律法规中对于建筑市场监管的有效法律武器,起到了一个法律支撑的强大动力。各地方和区域也应该结合当地的市场状况进行长效机制的建设,完善地方的法规制度,做好专项治理中的法制化目标,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建筑行业的改革和创新提供好的保证。

2、创新行业动态管理办法,更新市场准入清出机制

建筑市场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少清出得问题,造成了市场一度的供大于求,在市场管理的新机制中需要设置高校的监管办法,将市场更加秩序化,实现动态的准入清出制度,使得市场能够达到一个动态上的良好平衡,促进市场的优良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这样也大大的优化了市场环境。一是要加大清出的力度,在资质审核上加大要求,全面掌握建筑市场的企业、技术人员和工程项目的数据库,实现有效的监管,优化配置资源;二是加大和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信息共享,联合制法;三是要建立资质动态监管结合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引导市场的依法诚信化合作,更加注重对于企业人员的诚信的考察。

3、加大资质标准的引导,促进高端骨干企业的发展

建筑行业需要加大对于资质标准的引用,加快转型升级,将建筑行业培养成为具有更多的骨干企业的市场,这也是改革的主要内容。在2007年就出台了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心的资质要求,这是对于行业的更新进生产力的要求,促进了行业的科技进步,开发创新能力,成为行业的先锋队伍,这样也是对于国家高端企业的培养,优化了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提高农民工素质,加大维护其合法权益

目前的建筑市场由于农民工造成了市场混乱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方面需要从农民工自身的素质上进行改善,加大对其技术的训练,在岗培训、事实教育等,强化岗位的能力,保证技术上能够达到标准。另外还需要对于其思想素质上进行教育,培养其责任心,配合企业的管理。二是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上需要企业加大支持,保障其相对稳定的收入和基础条件,和城镇居民享有相同的创业就业的机会,打造一个新型的建筑行业工人队伍。

5、加大市场统一开放,强化大局意识

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是其发展的基本原则,地方性的建筑市场在很大的程度上对于全国性的发展造成了阻碍,损害了行业的长远利益,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坚持市场的统一和开放,打破传统的束缚,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当地政府需要加强政策上的支持,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和办法,为建筑行业建立自由合理的环境,有待于各部门去进行合作和协调,共同去研究策划,维护市场的秩序。

三、小结

建筑行业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我们需要加大对于建筑市场的管理,这是我们面临的巨大压力。本文就几个主要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做出了分析,希望能够为建筑行业的管理机制的完善做出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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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产险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产险市场的现状

1997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为1080.97亿元,产险收入首次低于寿险收入,产寿险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4.47%和55.53%,而在1990年末,产险业务为寿险的4倍左右。而且,1997年产险比例的下降幅度是这两年中最大的一次。同年,上海市保费总收入为87亿元,产、寿险在总保费中分别占32.2%和67.8%,产险所占比重的下降速度更是大得惊人。可见,在短短几年中,产寿险比例结构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保险市场上产险业务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相对缓慢的时期。这一现象的出现,既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又是我国产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积淀的种种问题合力作用的必然结果。这些问题许多是由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意识不强、现行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只有正视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产险业才能重铸辉煌。

(二)我国产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场无序竞争加剧,产险费率已到达危险的“临界线”。

近年来,我国国民每年以8%左右的速度递增。应该说,这样的经济环境更适合我国产险业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但是,有的市场主体没有认识和抓住这一有利于自身长远发展的良机,积极主动调整经营指导思想和业务结构,而只是看到在市场开拓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市场竞争主体越来越多,担心有限的保源会被不断增多的保险主体所分割,每家分得的“蛋糕”会越来越小。于是,为了维持或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在一定范围内,竞争已到了无序化的程序。市场无序竞争是我国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最大和最主要的问题。

当前,我国产险市场无序竞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不外乎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所谓价格竞争,就是采用高手续费、低费率和提前支付高额无赔款退费等手段在同业中争揽业务的不正当做法;而非价格竞争则是在产险经营中渗透包括行政干预在内的外来力量,并力图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等来促使客户投保。显然,这些不正当竞争都是对市场正当竞争的扭曲,最终会影响产险业的整体利益和保户权益的维护。近年来,许多产险公司将机动车辆保险和财产保险作为主攻的效益险种。于是,各家产险公司间的不正当竞争在这两个险种的业务发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有的产险公司为了拉拢客户,不但采取降低费率和滥支手续费、无赔款退费等违规、违法的竞争手段,而且还不顾自身的风险,以向企业发放巨额贷款、帮企业担保融资等为诱饵揽保,甚至还和保户串通一气,或制造假赔案,或人为扩大损失程度,公然骗取保险赔款。产险公司自身业务经营指导思想的偏差和破坏性竞争引发了产险经营中费率低、费用高、赔付率高的危局,而有的保险人和保户利用产险公司的思想偏差,人为加剧恶性竞争的行为则更使我国产险市场的危机进一步凸现。例如按有关规定,保险业务最高能拿10%的手续费,但有些单位在掌握一定数量的保险客户后,索要的手续费率越来越高,并同时与多家市场主体接触,谁家手续费出得多就为谁家做,以致于手续费率达到30%已时有所闻。同时,由于当前我国产险市场的业务竞争主要集中在保险费率上,有的机构和客户就想方设法压低费率,使产险费率达到了危险的“临界线”。在非价格竞争中,有的产险公司采用各种手段,拉政府有关部门与自己联合发文,规定有关客户必须到某一产险公司投保等。这样的业务竞争不但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而且产险公司也往往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率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都会被他人控制。这种种无序竞争的行为追根溯源,皆是由于监管不力或监管未到位造成的。

2.保险经纪人良莠混杂,既“坑”保户又“炒”产险公司。

改革开放后,保险经纪人首先在深圳出现。1993年6月以来,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批准了16家保险经纪公司开业,其他城市随即也出现了类似的公司,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各地保险市场活跃起来。保险经纪人是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促成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人。保险合同的严肃性要求保险经纪人对投保双方都有诚信的义务。但由于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相应的管理法规、措施尚未配套,政府也未实行对保险经纪人专业资格的审验制度。因此,保险经纪人队伍良莠混杂,有许多人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皆未能符合市场服务的要求。不少经纪人为了争取高额利润,在客户那里抬高保险费率,到了产险公司又千方百计压低费率,然后从中捞取“费差”,既“坑”了保户又“炒”了产险公司,这种在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活动中被严格禁止的做法,在我国产险经纪市场却十分盛行,这表明我国的产险经纪市场先天不足,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3.非保险经营单位介入产险市场,冲击了产险公司的正常业务。

保险是一个风险大、专业性强的行业。政府有关部门对保险经营企业的设立有着严格的限制,但有些非保险经营类的单位,对保险经营的技术与风险未加研究,以为经营保险可以“稳赚”,就采取种种办法介入产险市场,直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冲击了保险经营单位的业务发展。如铁路运输部门开办的保价运输业务,就带有自办货运险业务的性质,致使产险公司正常的货运险业务量急剧下降。

影响我国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远远不止上述几种。应该严肃指出的是,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产险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扰乱产险市场正常秩序,还会导致企业干部员工和政府官员的腐败,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我们必须对此有高度的警惕。我国产险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很大的关系。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外部控制机制等。但多年来,由于一些市场主体热衷于企业外部的无序竞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和发挥企业内部监控部门应有的作用,甚至于连监控部门必要的人员皆未能到位,从而对保险业务活动中诸如承保、核保、分保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不能予以足够的重视,对于出现的问题也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保险行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在我国还刚刚起步。截至1997年底,我国虽有19个省(市)成立了具有团体法人资格的保险行业协会,但目前还只能停留于定期召开会议,就如何共同遵守法规、依法经营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只能在交换意见的层面上开展工作。虽然有的地方也由这些团体协调各市场主体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并力图用这种形式规范各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但实际执行的情况并未收到预想的效果。原来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限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原因,对保险公司的检查也总是间断的而非延续的,在日常管理中也往往重条款、机构设立的审批,而对业务竞争的手段、履行偿付的能力、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等问题重视不够,从而也就无法对产险公司内的监管部门发出预见性的整改意见,市场主体违规违纪的苗头得不到及时制止。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是当务之急。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产险公司的内控机制,强化产险公司的内部监管

产险公司形成自身的内控机制是建立和完善新型保险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因为作为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之一的产险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与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监管与调控措施的具体接受者和执行者,产险公司只有根据自身的特点,抓住经营运作中的薄弱环节,建立起高效的内部监控机制,才能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并使政策监管、行业监督的要求落到实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商业保险公司的规范化建设,1998年以来,更是三令五申,要求各分支机构和广大干部员工依法稳健经营,并对一些违法违规的事和人作了严肃处理,力图以自己的规范行为,来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这样做虽然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使业务发生了滑坡,但我们仍将坚定不移地做下去。因为强化内部监管,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的稳步经营和长远利益。

当前,要发挥产险公司自我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应切实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1.强化公司内部监管和加快内控机制的建设。产险公司要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制度执行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自我约束机制,使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为此,不但要改变过去那种外延式粗放型的业务增长方式,建立内涵式集约型的业务经营机制,还应进一步加大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力度,根据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设置必要的岗位,增添应有的监管人员。这样,才能将责任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将各类无序竞争的行为控制住,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2.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运用管理。近年来,财产保险业务的承保利润越来越少,甚至已出现亏损的苗头。于是,有的产险公司为了使保险资金增值,进行了保险资金的违规运作,从而使产险市场乱上加乱。可以说,产险市场的许多问题都是对资金运用监管不力而出现的。因此,发挥产险公司自身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各司处的财务制度,管好用好保险资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根据国外保险市场的经验,保险资金的运用已在产险业的发展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国内既无成熟的资本市场,产险公司又无清晰稳妥的管理机制,专门的投资人才又十分匮乏,因此,从提高经济地位,增强资金实力,掌握市场主动权的战略需要出发,必须进行安全高效的资金运用,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偿付能力,同时要努力探寻出一套职能独立、上下结合、机制灵活、管理严格的新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积极争取政策,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险资金收益。同时,产险资金运用权也应该相应集中到总公司,对过去运用逾期未收回的各项资金,应积极组织力量,加强清收。财务管理还应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和经营方针,以保证产险公司资产质量的不断提高。

3.加强对机构增设的审批,严格对基层公司的管理。建立有一定覆盖面的机构网格是产险公司正常运作的基础,但有机构就要有管理、有效益。近年来,对基层公司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所造成的危害,已令许多产险公司吞下了苦果。因此产险公司要不断强化统一法人的体制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增设数量,并切实加强对基层公司的管理,着眼于基层公司长期经济效益的实现。

4.提高承保理赔质量,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承保和理赔是一个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也是防止市场无序竞争,控制产险公司经营风险的两个重要环节。因此,要对可保财产进行认真的风险评估,并通过评估确定承保范围和应该相应使用的保险条款,以及明确保险人应负的责任等。对高风险标的还须经专家评估并落实分保。要建立核保核赔的专人负责制度,严格把好核保核赔关。为此,要将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人员通过选,并授予其核保人或核赔人的资格和给予其与业务级别相称的相应的权限。在理赔时,要实行严格双人查勘制,做好查勘记录,并要善于识别和防止各种骗赔案,坚决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以维护和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尽快实行诸如机动车配件价目表、家财和企财等险种的定损标准和情况通报等信息资料的全国统一的机联网工作;要注重转变业务操作的管理模式,改变分散出单的办法,将出单权力上收,并在分支机构建立出单中心,实行专人核保、统一出单,同时,要对保险单证实行统一管理,特别要严格保费收据的领取和使用,防止造假单、作假案和保费不入帐现象的发生,以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强以产险营销市场的管理。我国有广阔的保险市场,仅靠现有的员工直接展业的直销体系,难以满足市场对产险的需求。为此,首先要建立相应的营销机制,并完善营销管理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建立起手续费的签收制度,禁止将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再入帐。其次要把产险人队伍视作产险公司的“共生体”,应通过制定严格的培训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向他们传授保险、、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再次要建立产险营销长期发展的经营思想,努力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靠技术经营、靠信誉取胜。

(二)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其市场监管的补充作用

作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既是政府与保险业的中介,国家监管的得力助手,又是保险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切实提高各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管理的自觉性。随着我国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逐步深入,行业组织的作用将日益受到重视。国际上,财产保险行业间的自律组织主要有:保险人同业公会、保险公估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等。如英国的英国保险公会、劳合社承保人公会、伦敦承保人公会、火灾保险人委员会等。我国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设立保险同业组织,所以,必须尽快建立与完善。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保险行业协会一方面应致力于维护行业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的自律,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发挥补充作用。,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行业协会应切实发挥以下的功能作用:(1)协调同业关系,促进同业间的沟通与协作。针对现阶段产险市场出现的,由行业协会牵头,定期召开各家保险公司会议,在组织大家共同市场的基础上,消除相互间的误会,加强相互监督,求得同业在思想认识和实际做法上的基本一致。(2)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大众

的保险意识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3)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以规范各保险经营主体的行为。加强对产险人和市场的管理,通过统一条款、费率、手续费,明确竞争的规则,扼制恶性竞争。(4)负责对各保险主体执行法规情况的检查,使它们能依法规范地进行经营。对现行规定尚未涉及,而又必须共同遵守的问题,要制定可行性规章,并将其引入同业仲裁,以更好地发挥其处理客户投诉、协调纠纷、制裁违约的功能。

(三)调整和充实政府监管部门的力量,发挥行政监管的主导作用

1.改善保险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

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基本上还停留在“问题跟进型”的管理阶段,尚未达到“行进监控型”的水准,也就是保险监管机构只能在哪家保险公司出现问题后才被动地对那些问题作事后处理,还不能根据市场信息和保险公司定期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评核,并形成预警系统,从而积极主动地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作出干预。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宣告成立,因此,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后就应将改善保险监管方式当作首要任务来抓。切实改革以前那种“问题跟进型”的管理方式,并在对问题的处理上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注意维护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同时,应尽快健全地方保监会的组织体系,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保监会之间的监管关系、监管权限及职能,以确保监管工作持续、稳步地开展起来。

为了堵塞监管漏洞,一方面,中国保监会各级监管机构要争取掌握到辖内相应各级保险机构的业务数据,并将所掌握的数据在上下各级保监会之间进行有机的多元组合分析,以利于对产险公司的经营状态作出的定性判断。另一方面,还应积极组织专业力量对产险公司进行系统的稽核审定。

2.构筑保险法律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并完善相应的各项法律法规。

根据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的情况及现有的法律环境,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应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基础,并由各种规范保险活动的单行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法律文件共同组成一个相互补充、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应该说,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已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并构画出了我国未来保险发展的整体框架,但仅描绘出一个健全保险市场的轮廓还是远远不够的,尚需以其精神和原则为出发点,进一步制定出具有较强技术性和约束力的保险单行法规细则,如《保险公司经营原则》、《保险市场竞争条例》、《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等,以及专门适用于产险市场规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财产保险险种、条款、费率的制定与厘订原则和审定办法》和《产险公司核保与理赔规则》等,同时应加紧制定与之相配套的《保险公司监管条例》,当前尤其要加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宣传力度,并在实际操作中加强依法监管和执法的力度,并对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全面清理,尤其要对降低费率、扩大责任范围、提高手续费、搞假赔案等行为进行规范,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以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为保证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国保监会首先应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并配备具有保险及法律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实施各项保险法规,制定普法宣传措施和惩治违规行为的办法等;其次,各地区的保险监管分会也要设立相应的法律监督部门,专门负责对本地区保险市场各主体守法、执法情况的检查;再次,要在全国各地区的监管分会内设立举报系统,以便于及时发现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3.明确监管目标,严格监管内容,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中国保监会要根据法律规章,明确对保险业监管的内容和目标。按照国际常规做法,中国保监会应对四个目标进行监管,即,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维护保险市场合理的价格竞争与公平的保险条件以及提高保险业的效益和效益。考虑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特点,保险监管机构应根据监管事宜的不同,有所侧重地实施监管,并把监管重点放在对各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理技术上,既要监管各种险种的分保计划,更要监管各保险机构应付巨灾侵害的保险安排,以防因分保安排不当而对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所造成的冲击。当前,东南亚风波的经验教训,我们尤其要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产负债比例、资产配置、费率和手续费控制等重要方面投入精力,并将反映赔付率、准备金提取、净资产变化、资产配置比例、风险自留比率、偿付能力增减等的指标综合到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之中。以便于监管部门能视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或违规、违纪程序的不同,对其及时采取诸如停止增设机构、承揽新业务、增加资本金和撤换负责人等的干预措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稳定运转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要严防保险公司的支付危机触发整个社会的危机。

4.建立跟踪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管理。

中国保监会应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专项稽核和全面稽核,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金平衡表、业务经营状况表等内容形成专门的指标监控表,以便于随时检查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了防止屡查屡犯或前查后犯的现象发生,各级保监会要对违规机构实行整改督办制度,对被查的单位从查处决定到整改措施,乃至经办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都要一一督查,以落实责任。同时,还应组织对保险公司实行评级制度,以便掌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改善和规范保险公司经营。

5.加强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准。

据了解,香港保险监理处现有工作人员120余人。大都具有一定的专业资格,且完全实行电脑化管理,保险监理处对各保险公司每月提供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地提出监管意见。因此,香港虽然有210多家保险公司,且保险费率、手续费完全实现市场化,但各保险公司仍能有序地开展经营,这对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很有借鉴意义。为此,要迅速选拔一批思想好、业务精、政策性强的专业人才,充实中国保监会,并采取“微服私访式”的现场监管,由保险监管部门派员深入保险公司内部和广大保户之中征询意见,细致、深入地了解具体监管对象的情况,从而发现一些隐蔽性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同时,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在保险监管中应广泛使用机技术,使监管部门能获得可靠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使现场检查能够有的放矢,并了解监管对象整体的业务经营状况,形成一套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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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房地产不仅成为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产,而且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新建商品房和存量住房是房地产市场流通的主要部分,也是反映区域房地产市场是否健康、平稳发展的晴雨表。在实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之前,由于城市人口增长过快,普通商品房供不应求,投资投机需求得不到抑制等问题存在情况下,商品房和存量房呈现量价齐升,市场呈现虚假繁荣,房地产市场发展像一匹脱缰的野马快速前行。买卖双方出现较多的冲突和矛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能有效的进行管理,只能被动的解决出现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发展速度不符合国情,管理部门只做促发展的工作,忽视重要的监管职责。实现房地产市场又好又快发展,建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管制度是唯一正确的方法。只有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积极开展监管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影响新建商品房建设、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消除存量住房信息虚假,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开展业务等行为。以实际行动解决房地产市场平安发展中存在的障碍,使得监管工作成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坚定捍卫者。

二、监管是依法治市场的具体体现

监管工作是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根据工作特点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具备一定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对监管相对单位开展的专项监督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内容包括:售楼处公示资料、销售房屋的公示信息、销售人员的公示信息、销售中介机构公示资料、公开发放的与销售项目有关资料。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管内容包括:店面公示资料、持证经纪人员公示信息、居间合同示范文本公示及使用、信息平台。为保证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公示内容真实、有效并符合新建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交易、租赁和有关信息规定,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尤其重要。天津市区县房管局监管队伍要在设定时间内对全部在售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公示内容进行周期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确保一般性问题随时发现随时纠正。对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均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至整改完毕。对严重违反政策损害购房人利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转执法机关依法查处,同时关闭商品房销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络打印功能。监管工作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而监管对象处于不断变化的情况中,违法违规现象随时发生,使得监管工作要不断适应变化的环境,坚持现场监管的传统,不断把法治的理念及时传达到监管对象,使其时刻尊法、守法,按照各项规定从事相关工作,真正实现依法管理房地产市场的目标。

三、监管是改进管理模式的有效途径

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较为注重制定政策、程序和研究问题的解决方法,注重事物发展的过程,在意形成的结论是否可控。较为忽视事物形成的原因调查,忽视运用规范标准分析构成事物组成成分准入要求合规性的审查,使得管理的措施、办法、解决问题的效率呈现明显滞后性。在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中介、房屋租赁等方面出现许多违反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等原则的典型案例,使得相关管理部门疲于应对,在不能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情况下,使得、投诉、聚众维权等事件高居不下。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在于从根本上转变管理方式,由注重事中、事后管理变为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管理,建立体制机制完善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成为唯一选择。通过管理部门将必要的人力、物力及相关资源配置前移,最大限度实现用无形的手调控,处理、化解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用监管的方式形成管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始终处于市场管理部门法眼内。监管部门通过不断改进监管工作,公开监管规范、程序、标准及处罚办法,形成透明度高的工作模式。同时,要使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清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必将受到处罚、信誉受损的结果,真正实现监管工作在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中的正能量。

四、监管是实现源头治理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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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引言

金融衍生品是风险管理制度演进的先进产物,通过创新将权益的风险转移给最能承受该项风险的参与者,或者由多个参与者共同承担,从而优化金融配置的效率,有效管理风险。与发达市场和很多新兴市场相比,我们缺乏必要的金融工具和完善的市场结构,应继续努力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以往的监管方式在衍生业务蓬勃发展的现实面前己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是金融衍生业务发展速度惊人,不仅交易品种千差万别,操作程序也相当复杂。另外金融机构在新市场条件下会利用现行法规体系中的漏洞,想方设法逃避监管,以保持或提高市场份额。在这种形势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使市场参与者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实现自律性约束的重要性。

二、国内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状况

尽管近年来国际衍生产品风险管控相对成功,但巨大风险事件最近又开始抬头。例如,今年九月,Amaranth对冲基金由于投机天然气期货导致一周内60亿美元的巨额损失。该事件又一次促进了国际监管部门对对冲基金的监管,同时也表明对这些市场及其产品风险管控的难度和持续性要求。

2000年以来,国际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较为迅猛,我们从中可以借鉴的经验有:(1)有效的风险管控能力是市场持续稳步发展的基础;(2)1994年-1999年衍生产品市场中的一系列重大风险事件促使金融机构提升了风险管理意识;(3)监管当局及时地制定并实施了风险监管措施;(4)场内外市场协调发展,互为补充、互相促进、不可或缺。

直到2014年上海期货交易所1月成交量为54,200,724手,成交额为47,633.94亿元,分别占全国市场的34.96%和25.99%,同比分别增长53.16%和61.77%,环比分别下降5.34%和5.30%。1月末上海期货交易所持仓总量为1,814,109手,较上月末下降13.36%。

上海期货交易所成交额及增长情况(2012.1-2014.1)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金融衍生品的自身缺陷其中主要是品种方面的缺陷以及产品设计缺陷。其次监管方面存在着管理主体过于分散、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的问题。另外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缺少真正的市场均衡价格、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

因此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想要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急需解决以上市场上存在的客观问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当为重中之重。

四、监管举措

1.建立内部风险管理的科学机制

对于新兴市场,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是金融创新的正确政策方向。建立内部风险管理的科学机制。危机爆发后监管机构大力倡导通过交易所或清算所充当场外衍生品的中央对手方来解决这一问题。可见,交易所或清算所在建立透明的市场环境以及降低信用风险方面的重大优势。由于信用风险高等原因,重点发展交易所市场更容易取得成功。

2.优先发展简单产品,降低监管难度

在我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还欠缺衍生品交易经验的情况下,应该优先发展基本的、简单的场内标准化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和相应的期权。

通过建立交易所或清算所充当场外衍生品的中央对手方已经成为目前解决场外衍生品市场信用风险的重要政策建议,而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是场内交易的重要基本制度。因此交易所市场的成功运作可以为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丰富的风险控制经验。

3.建议将场外衍生品纳入到未来期货法的监管范畴

目标在于强制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透明度、把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由仅存在行业自律提升到政府监管的高度。

4.加强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研究,建立透明的市场环境

财务报告信息是提高场外市场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理想的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可以使监管者和投资者充分了解金融衍生品价值、风险水平等信息。

5.稳步推动由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的转变

推动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转变,实质是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金融创新的可持续性。当务之急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微观主体的内部经营机制,培育金融创新的微观主体,解决微观主体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

6.发展多层次金融衍生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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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持续增长,建筑业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从1988年到2004年的16年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了10倍以上。近年来,在工程建设中,建筑业企业更加主动积极地追求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抓住高、大、难、新工程的机会,展开科技攻关,重视技术引进、吸收、创新,自主研发了一批工程建设管理软件和工程软件包,在远程控制、集中决策、项目平台、零距离管理等方面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有力地促进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为中国建筑业的发展和建造最顶尖建筑和工艺技术创新创造了一个舞台。

2、建筑业企业的市场竞争实力进一步增强,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企业广泛应用,国际市场拓展速度加快

建筑业企业从开始单一的施工分包、施工总承包逐步发展到采购-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和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从技术性较强、工艺要求较高的石化、化工行业项目逐步推广到冶金、电力、铁道、机械、电子、建材、市政等行业和装饰装修、幕墙、消防等专业的工程。随着实力的增强我国对外建筑业企业工程总承包业务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已有多家企业进入美国本土和中东等国家市场,跃居世界建筑业国家承包出口服务前5强之列。

中国工程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企业中的应用,只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就走过了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近40年的路程,且无论在理论研究的深度上,还是在实践探索的广度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并形成了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框架。

二、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建筑市场混乱的现象还没有彻底根除,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问题还大量存在,其中业主行为不规范问题还较为突出,承建单位自律努力差,工程监理、造价等咨询机构发育不完善,市场中介环节还很薄弱,治理拖欠、转包、挂靠、虚假招标、阴阳合同等问题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信用体系不健全,工程风险制度尚未建立,难于发挥经济手段调控或约束作用。

二是依法许可与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之间矛盾较多,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涉及建筑市场准入资质许可的程序、条件、标准等同市场和企业的需求还有一定距离,需要认真研究不断改进。比如政府取消企业资质年检和项目经理资质行政审批后,对企业动态监管和项目经理的培养监管缺少相应的手段,致使一些地方出现大量伪造和复印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现象。

三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援助渠道和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规范业主行为上没有形成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相互制约的局面,在短期内靠政府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的方式还将继续存在。

四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WTO过渡期后的有关对策的出台落实,国际跨国公司和工程承包商将更实质性地进入中国建筑市场开展业务,中国建筑企业将面临国内市场和国际高端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严峻挑战。

三、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与建筑业发展的趋势

1、进一步完善建筑法规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抓紧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国家建筑法规的制定要紧跟建筑市场形势,针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目前大力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所以我们一定要坚持“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信息共享”的原则,通力协作,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尽快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的中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而努力工作,并及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2、加大了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例如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问题、地区封锁和行业封锁问题、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问题以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政府主管部门一定要进行专项整治,及时查处违反招投标管理法规的工程项目。

3、要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行业垄断、地区保护;项目业主逃避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机构不依法开展招标活动等。所以必须继续强化对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尽快建立适应市场要求的准入和清出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其运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和拓展有形建筑市场工程建设信息、为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服务、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等功能作用,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工程分包活动、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提供优质服务。

4、要尽快修订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改进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要采取“两淡化”“两突出”的措施,以淡化企业资本金和设备,突出企业专利,专有技术为原则,希望通过市场调节手段弥补资质涵盖不到的地方,引导企业按市场机制进行结构调整。加强对企业动态监管和项目经理的培养监管,改进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坚决杜绝伪造和复印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象的发生。

5、加强两层建设,重在劳务管理,建立和规范劳务分包制度。

我们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和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特别是要通过制度建设,一方面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管理体系。当前重点要强化对劳务分包制度的建设,注重制度的落实。

6、要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全面推进建筑业企业职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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