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6 09: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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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规划、节约集约土地资源的原则,着力打造新村建设亮点、新村规划点和集居点,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管理创新、落实责任、完善机制、节约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巡查,促进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三、工作目标
加强宣传、落实责任,确保耕地面积不减、质量不降,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结合新村建设,做好管、用、建的疏堵结合,减少乱搭乱建违章建设和违法用地,引导群众科学规划、节约集约、规范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镇土地资源利用更加科学化、制度化。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
一是结合“4.22”世界地球日、“6.25”土地日、“12.4”法制宣传日宣传《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利用广播、电视、板报、专栏对规划、国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三是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利用户长会、代表会、院坝会等形式多样的规划、国土法律法规宣传。
(二)进一步落实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责任制
一是镇与各村、社区签订城乡建设与国土资源管理责任书,奖惩兑现;二是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三是农房审批建设试行3000元责任金制度(包括房屋建设风貌责任金、规范建设和垃圾清运责任责任金、安全责任金),引导农户节约集约用地、合法建设;四是机关干部实行规划建设与国土资源管理“一岗双责”制度,增大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管理力度。
(三)进一步做好规划定点与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1.做好新村规划。按区政府新村建设和新农村综合体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今年实施点灯省级新村聚居点建设项目和完成点灯、菜胜、水库、劳动、工农、峰洞6村集聚点规划。
2.健全农房审批会商制度。农房审批,由农户在每月1—10日提交村组签字的书面申请到便民中心,11—15日规建、国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1—30日规建、国土到现场定点集中会审,会审后通知建房户。
3.切实加强土地开发。结合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及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申报工作;落实申报光荣、扇子、工农、光华、峰洞等5个村的土地整理项目;争取幸福、峰洞土地增减挂钩立项工作;做好省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点灯、水库、劳动、菜胜4个村,建设规模11100亩,预计新增耕地1330亩)。
4.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根据规划和详规,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中标志牌及界桩安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正确引导合理合法利用土地。
5.积极推进合法用地。协助成贵高铁、宜屏快速通道等重点项目报征任务;依法推进德隆酒业、国荣商贸、幸福砖厂等征地征收供地工作;协助成贵高铁的土地权属调查。
6.深化农户产权保护。继续深入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证)确权颁证。
(四)进一步强化土地巡查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规划与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坚持动态巡查片区包干责任制,以集中巡查和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规范巡查台帐,将违法用地,违章建设制止在萌芽状态。加强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监督和查处力度;完成2012年度卫片监测图斑的不规范用地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
(二)大力发展产业集群,促进石材、水泥、不锈钢制品、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保持较快增长。(市经贸局负责,市工商局、科技局、质监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三)组织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积极支持省驻企业投资新项目,扩大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外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配合)
(四)抓好电厂三期、华润西江发电厂、内河核电的申报立项和筹建工作,继续做好粤泷电厂二期、抽水蓄能电站等大项目的有关论证工作,力争今年工作有新突破。(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市经贸局、外经贸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供电局、发电厂配合)
(五)切实落实项目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重点项目抓落实的台帐管理制度,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市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外经贸局、农业局配合)
(六)加快工业园区建设,重点推进都杨、新成产业转移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跟踪协调县域、镇域工业园区建设。加大园区招商推介力度,大力吸纳珠三角产业转移,落实好异地办工业项目的利益分成政策,促进项目早进园区。(市经贸局负责,市外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质监局、科技局、工商局、林业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局配合)
(七)继续跟踪和落实市高新科技园区报批等各项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市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林业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局配合)
(八)加强对工业经济的服务和协调,做好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及结构调整,协调解决企业用电、用煤、用油、用地和用工等实际问题。(市经贸局负责,供电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
(九)加强对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和股份制改造的指导,加快资本市场的开发利用,发挥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效能,积极开展与市内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市金融办负责,市经贸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工商局配合)
(十)继续推进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继续加强科技服务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为工业发展提供科技动力和智力保障。(市科技局负责,市经贸局、农业局、教育局、质监局配合)
(十一)完善招商引资工作层级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加大力度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今年力争要引进一批新项目。加强已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加强对外资引进项目的协调与服务。(市外经贸局负责,市经贸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配合)
二、以农业产业化为龙头,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二)完成农业工作年度各项主要指标。(市农业局负责,市统计局、粮食局、林业局、水务局、畜牧水产发展中心配合)
(十三)推广温氏模式和经验,利用我市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种养业、农产品深加工以及流通业、资源深加工及相关产业。(市农业局负责,市林业局、畜牧水产发展中心、工商局、质监局、科技局配合)
(十四)依托各地农林资源,加强农业招商引资,继续引导龙头企业到石灰岩苦旱镇发展。(市农业局负责,市外经贸局、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科技局配合)
(十五)加强名优农产品培育创建力度,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市农业局负责,市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科技局配合)
(十六)发挥现有农贸专业市场的集散功能,搞活农产品流通;加快粤西泷州农产品交易中心二期和思劳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市农业局负责,市经贸局、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供销社配合)
(十七)积极发展罗非鱼等水产养殖业,做大做强水产品牌产品。(市农业局负责,市畜牧水产发展中心、质监局、工商局、科技局配合)
(十八)发展林业产业、城市绿化苗木培植和林产品深加工等,提高林业经济效益。继续推进林业生态县建设。(市林业局负责,市经贸局、水务局、公路局、交通局配合)
(十九)全面实施“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教育局、经贸局、农业局、扶贫办配合)
(二十)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大力实施“智力扶贫”,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民的自我发展和到非农产业就业能力,提高扶贫效益。(市农业局负责,市扶贫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配合)
(二十一)积极配合省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和“百镇万亩、千村千亩改低示范行动”计划,今年内完成4.3万亩中、低产田改造任务。(市农业局负责,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卫生局、粮食局、财政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二十二)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计划,今年完成3500户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确保在年前基本完成改造任务。(市农业局负责,市民政局、扶贫办、妇联、残联、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配合)
(二十三)深化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种粮补贴、农机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等各项政策。(市农业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粮食局、监察局、审计局配合)
(二十四)继续推进生态文明村建设,加快发展农村沼气。今年内完成600条生态文明村建设任务。(市建设局负责,市环保局、卫生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二十五)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市畜牧水产发展中心、林业局、工商局、公安局、经贸局、邮政局、交通局、卫生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筹)配合]
三、继续加强交通、城建、水利和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条件
(二十六)积极配合业主单位做好云梧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的各项服务工作;加快至广西岑溪高速公路(粤境段)申报立项等前期工作。今年内完成云梧高速公路12亿元投入建设任务,完成投入2.12亿元建设改造563.6公里通镇、通村公路建设。(市交通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公路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林业局、财政局配合)
(二十七)加快六都至高要大湾沿江公路和云城城北至云安高村公路的申报立项工作,争取尽快动工建设。(市交通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配合)
(二十八)今年内完成投入9251万元建设改造25.2公里国道、省道建设。(市公路局负责,市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财政局配合)
(二十九)抓好都杨码头的招商筹建。(市港务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交通局、城乡规划局、外经贸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继续推进罗定至岑溪段铁路筹建工作,争取早日动工建设。(市交通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一)加快市城区道路改造步伐,重点开展兴云中路、兴云西路、城中路、城南路、建设路、河滨路等城区主要道路改造。(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配合)
(三十二)开通河滨南路凤凰桥至金华桥段、河滨西路邓中至过境公路段。(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三十三)继续推进市委党校、市迎宾馆三期、市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和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等项目建设。(市建设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公用事业局、环保局、供电局、振云公司、老干部局、党校、档案局、文广新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配合)
(三十四)编制公共交通规划,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做好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市交通局负责,市公路局、城乡规划局、公用事业局、汽车运输集团公司配合)
(三十五)加快修编市城区总体规划及“十一五”近期建设规划,完善县城和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配合)
(三十六)继续推进市城区、县城和中心镇住宅小区建设。(市建设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配合)
(三十七)切实抓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南山河城区防洪工程、郁南县城防洪工程等水利工程,要争取在年内动工;完成5宗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23宗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解决15条水库移民村的住房、饮水、道路等问题。从今年开始,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分期分批解决全市121万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十一五”期间解决其中的100.4万人。(市水务局负责,市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配合)
(三十八)加快市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等8个环保项目建设,年内要建成市区麻鸡坑生活垃圾填埋场、罗定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市区南山河1至4号陂清淤工程和云城河口石材废渣综合利用建材厂等4个项目。(市环保局负责,市公用事业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走“三化”路子,大力推进县域经济发展
(三十九)大力发展县域特色产业,着力培育县域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市经贸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质监局配合)
(四十)发展壮大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餐饮旅馆等各类服务业。(市经贸局负责,市交通局、供销联社、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配合)
(四十一)开展创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争取年通过国家旅游局验收。帮助各县(市)发展旅游业,指导、推动旅游强县的创建工作。(市旅游局负责,市府办、财政局、统计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公用事业局、交通局及其他各创优工作责任单位配合)
(四十二)落实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措施,依法放宽准入条件和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创新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制改造,推动民营企业资本合作,逐步培育发展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集团。完善民营经济服务体系,积极为民营企业做好用地、用水、用电、招工、人才引进、科技引进、创立品牌等服务工作。(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金融办、工商联、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配合)
(四十三)继续大力推进镇域经济发展,开展招商引资,重点引进各类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继续加快专业镇建设,发展和壮大镇域特色产业。(市经贸局负责,市农业局、外经贸局、工商局、科技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四十四)抓紧建设和配套完善市区环卫设施。(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配合)
五、进一步加强外经贸工作,做大外源型经济
(四十五)完成外经贸工作年度各项主要指标。[市外经贸局负责,市统计局、市经贸局、海关、市外事侨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筹)、市贸促会、市外管局配合]
(四十六)认真组织好第三届中国()国际石材科技展览会,积极参加省组织的粤港、中东、欧洲等经贸活动。(市外经贸局负责,市经贸局、外事侨务局、贸促会、工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文广新局配合)
(四十七)进一步扩大我市产品出口规模,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获取出口经营权,扩大出口。实施科技兴贸,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市外经贸局负责,市经贸局、海关、外事侨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筹)、市贸促会配合]
(四十八)抓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筹建,加快建立石材和不锈钢两个保税仓,优化口岸服务工作。[市外经贸局负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筹)、市港务局配合]
(四十九)巩固和开拓国际市场,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设分支机构,拓展发展空间,扩大对外合作。(市外经贸局负责,市经贸局、外事侨务局、贸促会、工商局、环保局、物价局、文广新局配合)
六、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财税工作
(五十)完成年度一般预算收入指标,力争财政综合增长率在全省的排位稳中有升。(市财政局负责,市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审计局配合)
(五十一)继续推进各类政府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市国资委负责,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城乡规划局、房管局、公用事业局、振云公司配合)
(五十二)严格依法治税,努力提高征管水平,完成年度税务工作各项主要指标。(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市财政局、经贸局、工商局、海关配合)
(五十三)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监察局、审计局配合)
(五十四)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公共卫生、重点项目和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投入。(市财政局负责,市监察局、审计局配合)
(五十五)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积极稳妥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控制财政举债规模,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市财政局负责,市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委、建设局、招标采购中心配合)
(五十六)继续深化预算执行审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资金的审计,以及开展效益审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审计局负责,市财政局、监察局配合)
七、加强资源节约和环保工作,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
(五十七)以耗能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支持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加快循环经济相关技术的研发,逐步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严重的技术和设备。年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上年下降3%。(市经贸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环保局、建设局、科技局、供电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五十八)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继续加强西江、南江河、新兴江、南山河综合治理,加强农村水资源污染治理,切实保护饮用水源。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制度,加快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和重点企业环保信用档案。加强环保监督和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市环保局负责,市经贸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配合)
(五十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切实纠正因发展经济而破坏林业生态建设行为,继续开展绿色城镇、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生态示范区等绿色创建活动,营造绿色生态屏障。(市林业局负责,市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文广新局、教育局、公用事业局配合)
(六十)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环保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六十一)加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防治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环保局、水务局、科技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气象局配合)
(六十二)提高气象预警预报能力。(市气象局负责,市文广新局、日报社配合)
(六十三)广泛开展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等资源节约活动。广泛宣传和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节约型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创建活动。(市文广新局负责,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公用事业局、日报社、市自来水公司配合)
八、努力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问题,推进和谐建设
(六十四)扩大城乡就业门路,今年要努力创造3万个以上新增就业岗位;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国有集体企业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统筹做好大中专学校、职业技术(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复退军人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抓好市技工学校和罗定技工学校的扩建工作。完成年度就业工作指标。(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民政局、财政局、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农业局、扶贫办、质监局配合)
(六十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坚决制止和查处拖欠工资、侵犯劳动者权益等行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建设局、经贸局、外经贸局、总工会、妇联、工商联配合)
(六十六)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养老统筹金当期收支平衡和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和安置机制,认真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保障和生活出路问题。(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经贸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六十七)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负责,市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监察局配合)
(六十八)抓好廉租房建设,逐步解决全市城镇住房困难户住房;加强城区经营场所房屋安全和出租房屋管理。(市房管局负责,市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民政局、妇联、残联、公安局、文广新局、城乡规划局、工商局、公用事业局配合)
(六十九)加强社保费征收和管理。(市地税局负责,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基金局、财政局、工商局、经贸局、外经贸局配合)
(七十)进一步巩固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建立健全低保、五保对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医疗救助工作,解决低保、五保对象“医疗难”问题。(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民政局配合)
(七十一)认真落实好推行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市教育局负责,市财政局、公安局、审计局、监察局配合)
(七十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加大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市经贸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海事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配合)
(七十三)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市经贸局负责,市工商局、公安局、科技局、金融办、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配合)
(七十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惩无照经营、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制假售假、商业欺诈、走私贩私、偷逃骗税、金融诈骗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以及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市工商局负责,市经贸局、公安局、科技局、金融办、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配合)
(七十五)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市监察局负责,市工商局、公安局、经贸局、财政局配合)
(七十六)加快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工商局、经贸局、公安局、农业局、质监局、卫生局、畜牧水产发展中心配合)
(七十七)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双抢”、“双盗”等多发财犯罪、有组织犯罪、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加强娱乐场所管理,深入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治安防范工作,营造良好治安环境。(市公安局负责,市司法局、法制局、综治办、文广新局配合)
(七十八)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完善领导接待和包案责任等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市局负责,市法制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配合)
九、全面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七十九)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现代公民教育。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市文广新局负责,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日报社配合)
(八十)重点发展职业教育,抓好市职业技术学校、罗定市电子工业学校的新建和罗定职业高级中学、郁南县中等职业学校、新兴县理工学校的扩建工作。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抓好新兴慧能中学和郁南实验中学的建设。继续抓好中小学布局调整。积极实施农村中小学校生活设施改造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新装备”工程。继续深化“一机两语”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市教育局负责,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劳动保障局、环保局配合)
(八十一)努力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市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配合)
(八十二)加强农村基层文化建设,全面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繁荣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整合文化资源,加大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实施有线电视数字化转换工作,扩大广播电视无线发射覆盖面。(市文广新局负责,市工商局、公安局、民宗局配合)
(八十三)推进医疗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加强疫情监测,严控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狂犬病和艾滋病等重大疾病发生。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加快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好迎接全省卫生城市检查工作。抓好红十字会体制改革。完成80条省级卫生村创建工作。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突出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市卫生局负责,市纠风办、监察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工商局、公用事业局、招标采购中心配合)
(八十四)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今年内完成全民健身广场健身综合楼建设;做好省“十二运”、省第五届残运会和省第三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备战参赛工作(市体育局负责,市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环保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文广新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残联、民宗局配合)
(八十五)坚持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和利益导向机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失衡,开展创建“无政策外多孩生育镇(街)和无政策外生育村(居)”活动,开展创建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县活动。完成年度各项计生指标。(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市农业局、监察局配合)
(八十六)支持和加强国防建设,大力推进创建省双拥模范城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以提高行政能力为重点,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八十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市法制局负责,市司法局、监察局配合)
一年来,我办围绕《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金塔县人民政府金政发[2013]115号文件要求,加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管理,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划测量、定位放线等工作环节中,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加大违规违法建筑案件查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大了土地法律法规宣传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我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宣传学习,增强了广大市民的国土资源保护意识。于6月25日在航天广场悬挂横幅进行宣传,接到群众咨询达280人次,共印发宣传资料1000多张,印发的法律资料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使大家更深层地了解法律宣传的重要性。
二、加强了项目用地规划审批
强化规划执法管理,落实了部门联审、专家评审、批前公示等制度,按照现场勘察、征询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杜绝了违规审批现象。今年共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9份,审批用地面积305.4万平方米。下发乡村建设许可证7份,审批用地面积9.5万平方米,共出具规划出让条件通知书37份。
三、加强了项目规划复线验线
认真贯彻落实了测绘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了依法测绘。
一年来,按照县上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和部暑,按照《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各项测量工作。在规划项目建
中图分类号:P285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国土资源测绘工程在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作用,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到国土资源测绘过程中不仅关系着行业本身的健康稳定发展,还关系着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测绘是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测绘技术的革新也关系到土地资源管理效益的提升,
1、坚持从战略层面推进国土资源工作
立足当前改革发展实际,以“四个强化”为牵动,重点从战略层面推进国土资源工作跨越发展。
一是强化国土资源领域改革。要紧扣省委省政府“五大规划”,结合县域经济建设需要,坚持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和探索;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创新土地储备模式,调整利益分成机制;研究出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指导意见;部署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总结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经验和做法;切实推进矿政管理改革,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
二是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要严把土地闸门,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力推行集约、高效用地,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土地利用效率提高,设立企业准入门槛,对投资额小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积极盘活存量用地,鼓励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推进产业调整。
三是强化行政审批管理能力。推动审批办事方式的转变,加快政务公开化建设,建立接办分离、流程规范、时限明确的行政运转程序,规范行政审批人与管理相对人的工作行为和社会行为,增加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推动资源配置方式、监管方式的转变。畅通“绿色通道”、提高服务效能,为各类服务对象解难事、办实事,通过抓服务促效能、抓管理促发展,力争做到“执行效能更高、审批速度更快、收费标准更低、服务质量更优”。
2、坚持从技术层面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在对国土资源管理之时,注重使用3S技术对国土资源进行管理。
2.1、国土资源测绘中应用3S技术的必要性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国土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明显,当前对国土资源的测绘和利用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应用3S技术可以实现更大范围土地资源的勘测,并能获得更为完备的实时数据信息,为我国土地资源测绘技术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国土资源的测绘中,利用3S技术可以及时掌握土地的使用情况,采用GPS遥感技术也可以对所得信息进行合理的判断和甄别。对于常见的宅基地的勘察与测绘中,GPS技术可以实施全天候的勘察和测绘,这样就可以很方便地了解到居民的住宅建筑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且还可以获得面积信息,对土地的使用情况有个充分的了解。然后采用GIS技术对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建立起统一的数据信息库,并及时反映出数据的变化态势。
2.2、3S技术的应用策略
国土资源测绘领域运用3S技术首要考虑其便捷的服务特点,在建设技术系统的时候,要对各个部门进行综合的分析和整合。国土资源信息库的建立主要有土地的规划、用地的建设管理、地籍工程的管理、土地使用监察等方面,所有这些部门都要做好协调统一的工作安排,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还要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发挥3S技术的优势。GPS技术主要是通过对载波相位进行及时动态差分定位,这是全球定位系统的新型技术,这种实时处理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CM测绘的精准程度,因此该技术完全符合现代国土测绘中对地理坐标定位点的精确性,同时也可以减小界址线与测绘目标附近物体之间的误差。采用同步卫星接收技术,将传送到基准站的相关信息进行解码和改正处理,借助计算机操作软件,得出最后的精确数据。利用Trimmap软件将数据传送到TDC电子簿进行保存,以便供国土资源测绘人员随时调取使用。GPS技术的工作流程比传统的测绘技术简单得多,应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线状工程的测量、国土资源测绘等方面。
3、坚持从管理层面推进国土资源工作
当前,面对服务和保障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艰巨任务,全面推进思想、制度、队伍、作风建设,提高破解资源保障难题的能力,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是抓思想建设,进一步提高争先创优能力。要切实增强争站排头、勇创一流的工作劲头和发展激情,善于用系统的方法抓推进、用典型的力量抓落实、用法律的手段解难题、用市场的机制抓发展。要强化时间观念、效率观念。倡导“说了算、定了干,干就干好、干就干成”的作风,雷厉风行,说到做到。要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围绕既定目标,争分夺秒,快节奏、高效率地推进各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二是抓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履职尽责能力。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尽快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推进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建立激励制约机制和共同责任体系,把国土资源各项任务指标纳入整体工作管理目标责任状之中,实行“一票否决”,强化责任制考核力度,奖优罚劣,增强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形成上下联动的整体合力。三是抓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抓班子带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切实增强干部队伍的执行力,提高全系统干部的用人导向,建立完善干部考评、选用机制,使善谋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有为有位。
3、坚持做好城市土地进行综合规化管理工作
3.1、设计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优化利用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筹城乡发展、调控城乡用地总量与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因此要设计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优化土地的利用空间,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土地资源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有一定的规划标准,要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开发和应用,是什么样的土地就用什么样的开发方案。在城乡规划建设中,要认真做好村庄、城乡结合部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的衔接工作,注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进行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做出调整和修改,提升建筑土地的使用率,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建设浪费土地资源,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土地利用的规范发展,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真正做到科学的进行土地利用、合理的开发土地,提升土地开发率,降低土地供求方面的冲突和矛盾。同时加强与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开展基础产业建设规划蓝图,共同促进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3.2、加强土地规划与整治管理强度,推动城乡规划的顺利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土地规划与整治管理工作的实施强度,定期开展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拒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违反详细规划或者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对于不能拆除或者无法拆除的,要没收实物以及违法收入,按照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的顺利开展。
4、结语
在当前阶段,需要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以及基础研究,同时建立国土资源创新体系。促使国土资源的合理开以及和管理控制可以得到较好的管控,使得国土资源服务于社会生产力,同时应该建立国家投入引导、开发风险共担以及创新利益共享的新型国土资源管理模式,促进国土资源管理的发展。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组织、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建设手续的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辖区内村民宅基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建房条件,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进行逐宗落实。
第四条城镇居民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第五条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平原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区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第六条新农村建设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和住宅楼面积审查用地。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实行预报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各国土资源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县城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对所需建房户进行调查摸底,以村为单位预报下年度建房户名单。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预报计划及上级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向各国土资源所下达本年度村民宅基地用地指标。
因地质灾害、洪涝灾害、项目拆迁、旧村改造等原因,需要异地建房的,经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可特事特办。
第八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原则;
(二)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城乡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废弃地的原则;
(四)坚持对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组织进行补充耕地的原则;
(五)坚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依法用地的原则。
第九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无宅基地的;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为实施城乡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五)拟在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的中心村新建、扩建住房的;
(六)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
(三)原有住房出租、买卖、赠与的;
(四)原有住房用以经商办企业的;
(五)未到法定婚龄,且无独立生活条件的;
(六)其他。
第十一条村民宅基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县国土资源局各辖区国土资源所对申请户实地调查后核实拟用地位置是否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属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不得发放《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第十三条为了建立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使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规范化,宅基地必须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村民建房时应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召开村委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和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后,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日;
(三)经核实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申请户,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会议记录和公告结果一并报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对二曲镇、哑柏镇、广济镇、马召镇、终南镇、楼观镇、尚村镇、集贤镇建制镇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房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辖区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组干部联合调查后在《县农村村民宅基地调查表》上签署意见;
(五)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申请对象,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发放《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对二曲镇的镇丰村、镇东村、八一村由县国土资源局二曲国土资源所会同二曲镇人民政府以及所在村村委会共同研究发放《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审批表采用一式四份形式审批并发放,取消原《宅基地批准证》);
(六)审批表经组、村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初审汇总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批;
(七)批复下发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八)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和村、组管理人员按照批准面积、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进行放线定界。二曲镇、哑柏镇、广济镇、马召镇、终南镇、楼观镇、尚村镇、集贤镇建制镇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建设局办理建审手续后会同以上单位进行放线定界;
(九)村民住宅建成后,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对照原批准的四址、面积和其它审批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后,在《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予以认定。村民应向辖区国土资源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报县国土资源局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原宅基地的处理。
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原宅基地须交回集体时连同《村民宅基地批准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交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否则,新批宅基地不予定点放线。对于强行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理。
确实需要在原住房暂住过渡的建房户,应向村民委会写出限期拆除保证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将保证书原件报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备案。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乡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第十六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对已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超过一年未建设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重新提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复审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收费,除有关部门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搭车收费。
第十九条宅基地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需使用宅基地的申请;
(二)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部门的农业户籍证明);
(三)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四)二曲镇、哑柏镇、广济镇、马召镇、终南镇、楼观镇、尚村镇、集贤镇建制镇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缴纳有关税费票据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已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的住宅不得重建、扩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由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土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农村暨设施农业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工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安排专人全程负责用地手续办理的资料收集、申报、批复等各项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范围,限时办理
(一)办理范围。
本次新农村暨设施农业建设用地手续办理范围包括:3个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建新区农房建设用地,4个乡镇渠江流域美好家园建新区农房建设用地,纳入新农村的农房建设用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拆迁安置的农房建设用地,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指圈舍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畜禽养殖场)的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新农村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内晒坝、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
(二)办理程序。
1.农房建设用地。新农村农房、重点项目安置房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内的农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村民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见附件2),并填写《县农村村民宅基用地呈报表》(见附件3)。《县农民建房申请书》与《县农村村民宅基用地呈报表》一式2份,并在当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1份。
(2)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村民小组已撤销的可不填),乡镇规划部门、所在片区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审签后报县国土资源局。
(3)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农地转用后,核发《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
2.新农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公共设施用地。新农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内的晒坝、道路等公共设施用地按照规模化种植业的附属设施用地办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亩,人均公共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其办理程序如下。
(1)村委会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见附件4),并填写《县设施农业用地审批表》(见附件5)。1个新农村或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填报1份。
(2)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城乡规划许可。
(3)土地勘测部门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4)乡镇及农业部门(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由县农业局、新农村由县委农工办)出具审查意见。
(5)县国土资源局草拟设施农业用地审查报告,报县政府审批后,发放用地批准通知书。
3.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圈舍、简易的生产看护用地、食用菌(药材)生产场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同一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临时性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硬化装卸场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划的道路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标准为: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且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3%以内,且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7%以内,且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7%以内,且最多不超过10亩。其办理程序如下:
(1)拟订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2)签订用地协议。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处置、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3)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经营者申请。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或流转合同、勘测定界图及平面布置图(须详细标明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的范围、面积)、复耕保证书(生产设施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提供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的复耕保证书,须有乡镇、村、组签署意见)、复耕保证金收据(村或组收取的复耕保证金收据复印件,须有收款单位盖有“复印属实”鲜章)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县设施农业用地审批表》。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补充占用的耕地,无法补充的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450元/亩)的16倍,即每亩2.32万元。
(5)乡镇及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县农业和畜牧部门审查项目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等,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还应审查养殖规模等。县国土资源局审查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用地协议,占用、补充耕地情况等。乡镇及部门审查后均在《县设施农业用地审批表》相应栏内签注意见并盖章。
(6)县政府审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批准。批复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三)办理时限。
1.农房建设用地手续办理。
前各乡镇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完成;前各国土资源所将农房用地呈报表报至县国土资源局;前县国土资源局报县政府;前县政府转报市政府审批。
2.新农村、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内公共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办理。
一、关于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初始登记
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列明其具体内容及范围。房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许可时,应要求开发企业提交列明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预售方案。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范围,一经明确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纳入预售范围,有关信息应予以公示。
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开发企业在对同期竣工的商品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应一并申请登记,单独填写申请书,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按“××小区全体业主”的方式登记。
二、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移登记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个人私有住宅房屋转移时,不再逐级审批,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然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并缴纳土地收益或相当于土地收益的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其出让金按现行城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级别标准的5%收取。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单位房屋转让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定程序办理。
自年4月1日起,新批准出售(以预售许可证时间为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房屋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备注“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规定先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三、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房屋转移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房屋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房屋转让的,应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房屋转让,审批权限由省主管部门确定。
四、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
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房地产抵押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五、国有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登记
国有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效、齐全的要件资料,可依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房屋转让、抵押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后,方可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登记。
六、关于房屋拆迁的房屋注销登记
房屋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拆迁范围内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情况,将政府拆迁公告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已列入拆迁范围的已登记的房地产进行统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审查核实。补偿安置完毕后,房屋所有权证统一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并办理房屋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证统一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并办理土地注销登记。
被拆迁房屋上存在房地产他项权利时,房屋拆迁人应与他项权利人协商赔偿事宜。
七、关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初始登记
(一)对新城实行“政区共管”管理模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在代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区域范围内党务、经济建设、行政监察及社会管理事务的同时,作为新城经济建设主体,分别与松北区、平房区共同承担新城开发建设任务。
南工业新城所涉及的区、市与经开区、平房区,要按照“统一规划、任务明确、责任到位、有合有分、协调推进”的原则,积极探索开发建设和管理的新模式。
(二)调整完善新城支撑服务体系。
原开发区城乡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房产住宅分局、环保分局、工商分局、地税局、国税局等机构更名为经开区相关分局,为市直相关部门在经开区的派出机构。管理范围为南岗集中区(高新区创业中心直属4个孵化器除外)、平路工业集中区及拓展区。
依托松北区已有机构建立高新区城乡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房产住宅分局、环保分局,既为市直相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也为市直相关部门在松北区的派出机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管理范围为松北区、迎宾路工业集中区及拓展区、高新区创业中心直属4个孵化器。
增设或依托松北区已有机构建立高新区工商分局、地税局、国税局,为市相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同时也为市相关部门在松北区的派出机构,加挂松北区的牌子。管理区域为松北区、迎宾路工业集中区及拓展区、高新区创业中心直属4个孵化器。
市直部门委托高新区、经开区相关分局行使市级管理权限,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支持新城创新管理模式。要本着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支持两个开发区与行政区优化资源配置,在确定的编制和机构数、领导职数范围内,可自行确定和调整内设机构及处级领导职数,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加快新城开发建设。高新区和经开区城乡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两个开发区管理(两个开发区在配备城乡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领导班子时,需征求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业务及工作监管由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鼓励高新区和经开区探索尝试政府雇员制、公务员聘任制等用人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新机制。支持高新区和经开区所属事业单位进行用人机制改革。
(四)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分别享有一级财政。各自单独设立国库,设立一级预算,税收上缴各自国库。
二、关于行政审批问题
(五)作为新城经济建设主体,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要正确有序行使市级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市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凡国家规定必须由市级政府审批的事项,授权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审批;凡国家关于审批权限规定不明确的,一律交由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行使。除按规定必须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外,全部由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予以审批和办理。
(七)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均享有市级外资企业审批权限,受委托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分别享有市级项目立项、可研审批和固定资产核准备案权限,重大项目需报市发改委备案。
(九)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分别享有市级建设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审批事宜,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消防、卫生、安全等建设循环审批事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分别将审批权下放到高新区、经开区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设立首席代表,实行窗口审批。
(十)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分别享有市级市政、园林绿化、市容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占挖绿地和树木移植与砍伐、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等进行审批。
(十一)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均享有征占林地、林木采伐的审批管理权限。
(十二)新城的总体规划、控详规划、重点地区(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局和两个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法定程序审定后,由高新区和经开区组织实施;新城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与审批由高新区和经开区城乡规划分局负责;高新区和经开区城乡规划分局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开工验线和竣工验收。
(十三)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地政、地籍管理等工作,受委托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高新区和经开区分别设立土地收储中心,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土地的批次用地审批由高新区和经开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件和审批,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涉及呈报省、国家的事项,需呈报到市国土资源局后,再行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把土地统征权和土地监察权分别下放给两个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征地过程中,地上拆迁物无统一补偿标准的,由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补偿标准。
(十四)高新区和经开区环保分局负责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物排放审批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审批,其余项目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十五)高新区和经开区房产住宅分局负责核发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负责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抵押登记、房屋注销登记、房屋转移登记及廉租房审批等。
(十六)原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及国家、省、市派驻中心的服务窗口,负责为经开区、平房区及拓展区的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审批与相关服务,也可根据需要覆盖至新城内非“县”体制管理的行政区。
(十七)依托松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科技创新城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同时挂松北行政服务中心牌子),为迎宾路工业集中区及拓展区、高新区创业中心直属4个孵化器、松北区所辖区域内的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审批与相关服务。
三、关于行政执法管理问题
(十八)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检查外,行政执法部门对新城内的企业经营实行非违法不介入。必须进行执法检查时,由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派人陪同检查。
(十九)新城内日常执法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执法事项,委托松北行政执法局和平房行政执法局统一执法。鼓励新城探索行政执法新模式,逐步形成“一支队伍综合执法”。
(二十)新城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受委托范围内依法行政,涉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重大执法事项,要自觉接受市相关部门的执法监察。
四、关于政策、资金支持问题
(二十一)给予财税扶持政策。以高新区、经开区上缴市级共享税收为基数,至2012年,将超基数部分全部返还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2013年至2015年,将其上缴市级共享税收超过区级平均增幅部分全部返还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至2015年,将其缴入市级的土地、房产契税分别按60%比例返还两个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二)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新城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收取,并全部留给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用于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新城内征地上缴的新菜田基金由市财政返还两个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三)给予土地开发支持。新城建设期开发土地收缴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留给新城,由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统一收取,用于新城发展建设。新城范围内马家沟和何家沟沿岸的土地,由新城负责开发建设。
(二十四)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自起,市政府各类专项资金重点向新城倾斜,用以支持新城内企业发展和大项目建设。
(二十五)给予融资支持。新城建设期内,市政府优先支持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发行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
(二十六)给予项目支持。对全市重点建设的大项目,按照新城不同产业定位优先予以摆放。
五、关于其他问题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通过政府收购储备、企业自行改造、建筑物功能改变、改革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加强批后监管等方式,推动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提升。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区,加快构筑新的产业高地,切实提升资源要素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原则。发挥政府职能,制定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同时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规范有序推进。
二是规划管控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现状,依据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对工业企业“二次开发”和产业布局进行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建设用地改造方案,强化源头管控。
三是公开透明原则。坚持相关部门集体审核,相关内容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依法稳妥原则。兼顾历史事实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认真做好与国家现行相关法规政策的衔接,坚持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结合,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三、采取多种方式调整工业用地结构
(一)城乡规划功能已调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鼓励企业自行改造升级。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用地,经依法审批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1.办理条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批准时间在年日前;
(2)未列入政府区块改造计划或政府收购储备计划;
(3)不影响周边其他地块开发,扣除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建用地后可开发或相邻地块经转让(或成立独立企业法人)联合开发的土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4)改变土地用途后仅限于企业自用或出租,不得分割销售、分割转让和分割办理权证,禁止开发商品住宅。企业所属员工安置、设备搬迁和建筑物的处置由企业自行负责。
2.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由企业向镇(街道)、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后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土地使用证、供地批准文件、房产证等相关资料;
(2)部门初审。由国土资源部门通过网上会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审。规划部门审核申请地块改造要求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并确定规划条件;建设部门审核地块是否纳入拆迁改造计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改造项目是否纳入收购储备计划、是否符合自行改造升级的条件;发展改革、经济发展、贸易粮食部门审核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业转型升级及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参与相关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3)拟定出让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应补缴的出让金(应补缴出让金为批准改变用途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拟定协议出让方案。经发展改革、经济发展、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环保、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形成联席会议纪要;
(4)社会公示。对符合自行改造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将相关内容在公开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5)签订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未发现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协议出让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协议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企业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按合同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临时改变用途,利用原厂房发展服务业。
1.办理条件
对城镇规划区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允许企业自身对低效、闲置厂房进行利用改造,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依法审批,允许按商业服务业功能使用并收取相应的土地收益,对发展创意产业包括设计、研发、产品展示等生产业的,经市政府批准暂不收取土地收益。
2.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由企业向镇(街道)、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后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土地使用证、供地批准文件、房产证等相关资料;
(2)部门审核。由国土资源部门通过网上会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规划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环保、建设、交警、消防部门审核原厂房是否符合临时改变用途要求;发展改革、经济发展、贸易粮食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工业转型升级及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参与相关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3)拟定方案。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测算每年应收取的土地收益,拟定临时改变用途允许年限及补缴收益金的初步方案,经发展改革、经济发展、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环保、消防、工商、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土地收益一般以年度为限补缴收益金,按该地块所在区域的商业用地基准楼面地价与工业用地基准地面地价的差额的2.5%计算。
(4)办理手续。临时改变用途允许年限及补缴收益金的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企业按期补缴土地收益金,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今后政府拆迁时按照原土地房屋用途予以补偿安置。企业补缴土地收益金、出具承诺书后,国土资源部门发放同意临时改变用途核准书,企业凭核准书向工商、财政、贸易粮食、环保、消防、卫生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在本文件下发前已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企业自行改造和利用原厂房发展服务业条件的,必须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补缴收益金。补缴金额按照实际已改变用途的年份乘以所处地段商业用地基准楼面地价与工业用地基准地面地价的差额的2.5%计算,实际改变用途年份从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处理到位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若不符合企业自行改造和利用原厂房发展服务业条件的,责令其在本文件下发起两年内自行整改到位。整改期间,每年按照不低于所处地段商业用地基准楼面地价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差额的2.5%缴纳土地收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按违法用地严肃处理。
(三)城乡规划已调整为商住用地或居住用地的,按现行政策收回后重新公开出让。
四、改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进一步细化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针对不同项目采取不同方式进行供地。
(一)分类设置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一般性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行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的13—43大类分类执行。取消报名前置的项目准入条件审查,以完全竞价方式公开出让,企业和自然人均可报名竞价。
产业园区有特定产业规划要求的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类的重点工业项目,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产业、产业链中的关键行业、高科技含量的产业以及符合上述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设定详细的地块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投资产出标准、建设规划条件,实行限产业、限使用条件出让。
(二)探索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工作
积极探索新增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工作,促使新增工业用地按合同约定按期开发建设、投产使用,防止土地不完全开发、闲置、炒卖、违法改变用途等问题的发生。在新增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时,分阶段签订出让合同。第一阶段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以后阶段年限为50年减去前面阶段年限的剩余年限,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五、健全工业用地批后监管
(一)加强部门合作。对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做到全程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对土地取得、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进行全程跟踪,真正做到无缝对接。同时,建立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会审制度、竣工复核验收制度、投入产出评价考核制度,全面加强对工业项目土地利用的监管。
(二)加大监管力度。出让的工业用地,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落实开发建设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提醒、督促企业按期开发建设,在约定动工日期前1个月及时下发《提醒动工通知书》,督促企业及时动工。加强对企业的违约责任追究,对违反开竣工、使用条件约定的企业收取违约金,达到闲置的,坚决依法处置。
(三)严格用途管制。对擅自将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市级相关部门要共同配合,联合执法。用地单位若不能提供商业服务业用途的土地使用证或临时改变用途核准书的,发展改革等经济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备案、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部门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通气,房产管理部门应按法定用途进行登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设立登记,并在年检和验照时配合把关;公安消防部门不得通过消防许可;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大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力度。
(四)完善责任落实。全面落实批后监管责任,将批后监管工作列入市政府对镇(街道)、管委会的目标管理考核,监管不力的扣减相应土地管理考核分值,并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
六、激励企业充分利用原有土地,提高投入产出效益
(一)积极落实土地优惠政策。企业在不改变用途并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下,经批准利用原厂房加层、重建、改建的方式扩大生产性用房、开展技改淘汰落后产能实现用地扩容等,提高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配套政策。合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土地的持有成本,以促使企业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继续完善财政奖励政策,加大对投入产出多、土地亩产高的企业的财政奖励力度,真正建立土地集约使用的新机制,引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七、规范工业用地流转退出机制
建立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因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工商部门及时将相关变更信息反馈至税务、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征收相关税费,企业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或免税凭证至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对原协议出让和完全竞价出让的工业用地,开发投资超过25%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可通过政府引导,将土地转让给能满足所在区域对新进项目相关产业要求的工业企业。
八、加快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依托我市西部山区旅游资源优势,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守发展、生态和民生三大底线,充分体现独特的太行山水文化,促进旅游区整体改造提升,推进旅游项目建设进度,提升旅游发展质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提高旅游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竞争力,确保旅发大会顺利召开。
二、重点工作任务与分工
(一)建设旅发大会主会场及分会场
由市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牵头,以东太行景区为大会主会场,以七步沟、京娘湖、朝阳沟等重点景区为分会场。其中在东太行景区建设一个集办公、接待、会议、餐饮于一体的综合商务区;在七步沟、京娘湖、朝阳沟等景区,从吃、住、行、游、购、娱等方面入手,全面改善提升接待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旅发委、行政审批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林业局、环保局、水利局、电力公司、活水乡、管陶乡)
(二)旅游区整体改造提升
1、重点景区整治提升。由市旅发委负责牵头,按照《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A级景区专项整治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从景区环境整治、旅游安全、服务质量、市场秩序、厕所革命、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入手,全面抓好A级景区整改提升工作。在为筹办旅发大会营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的同时,完成以下工作:
(1)东太行景区4A创建;
(2)古武当山景区4A恢复;
(3)七步沟、京娘湖、朝阳沟、十六沟等重点A级景区提档升级工作。
(责任单位:各所涉重点A级景区、市旅发委、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活水乡、管陶乡)
2、完善停车场建设。由市旅发委负责牵头,制定停车场建设计划,实施A级景区和美丽乡村停车场新建、改扩建工程,在停车场设计上更加注重生态化、智能化、特色化。旅发大会承办前,完成以下工作:
(1)旅发大会主会场新建停车场建设;
(2)七步沟、京娘湖、朝阳沟、十六沟等景区停车场的改扩建等。
(责任单位:市旅发委、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国土资源局、活水乡、管陶乡)
3、加快标识标牌建设。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依托旅游专线、旅游环线、太行山高速(武安段),科学合理设置旅发大会承办地旅游外部交通标识,完善景区“最后一公里”标识系统,推动旅发大会承办地旅游标识标牌统一标准、双向互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旅发委、活水乡、管陶乡)
(三)加快建设旅游交通网
1、加快旅游路网建设。由市交通局负责牵头,全面加快我市西部旅游交通提档升级,构建适应全域旅游发展和承办旅发大会的交通服务体系。实现“高速连接线连通域外、旅游快速线直达景区、内部小环线串连景点”,建立旅发大会承办地通达便捷的旅游交通体系。其中包括:
(1)完成平涉线下天庙至沙洺段改建;
(2)加快旅游大环线(贺进—龙井)和旅游小环线(活水—柏草坪)项目建设;
(3)柏草坪至朝阳沟景区道路拓宽改造;
(4)完成下天庙加油站—前柏山村东新规划道路(长约2公里、宽30米);
(5)朝阳沟—后柏山道路排险加固。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活水乡、管陶乡、贺进镇)
2、加快景观大道打造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和林业局共同牵头,对旅游环线、旅游专线重要节点开展绿化造林工作,重点做好旅发大会观摩线路周边景观、生态林设计、建设及美化工作。确保旅发大会承办前呈现效果,实现旅游道路两侧处处皆景。其中包括:
(1)平涉线下天庙至沙洺段道路两侧;
(2)旅游小环线活水—柏草坪段道路两侧;
(3)柏草坪—朝阳沟段道路两侧;
(4)朝阳沟—后柏山段道路两侧;
(5)沿线驿站和观景平台周边;
(6)平涉线沙洺段东侧北至四里岩水库坝下,东至河道岸堤,南至旅游专线,西至平涉线范围内土地的绿化。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园林局、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活水乡、管陶乡、贺进镇)
3、加快建设河道治理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牵头,主要对沿平涉线、活水—柏草坪(白云川)旅游环线河道进行综合整治,沿河打造风景带,呈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新景观。其中包括:
(1)宅清沟—白王庄河道水系景观打造;
(2)闫庄村东河道水系景观打造;
(3)石河湾河道水系景观打造;
(4)盘龙山—下天庙河道水系景观打造;
(5)七步沟路口—李家庄教堂段水系景观打造;
(6)京娘湖—四里岩水系景观打造;
(7)其他区域水系景观打造。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活水乡)
(四)实施美丽乡村战略
由市农工委负责牵头,坚持“因村制宜、一村一景”,对旅游区道路沿线所有村庄进行改造提升,对旅发大会承办地核心区域沿线所有村庄实施道路、临街建筑、厕所、污水治理、垃圾一体化处理等旅游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打造干净整洁、景致别致的美丽乡村。在部分区域进行重点建设:
1、白王庄美丽乡村建设及村内街道打造休闲小吃一条街;
2、宅清沟美丽乡村建设、古村落打造以及宅清沟—白王庄沿河道V形或U形木步道修建;
3、石河湾美丽乡村建设及村南修建月亮形公园;
4、口上村美丽乡村建设及水利文化打造;
5、楼上村美丽乡村建设及戏曲文化打造;
6、前、后柏山美丽乡村建设及木步道修建;
7、朝阳沟美丽乡村建设及知青文化打造;
8、柏草坪美丽乡村建设及红色文化、商帮文化打造;
9、寺峪脑美丽乡村建设及原生态古村落打造;
10、后临河古村落打造。
(责任单位:市农工委、文广新体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利局、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活水乡、管陶乡、贺进镇)
以上项目建设中,由市财政局负责帮扶白王庄、交通运输局负责帮扶宅清沟、安监局负责帮扶石河湾、矿山公司负责帮扶前柏山、冶金局负责帮扶后柏山、水利局负责帮扶口上。楼上、朝阳沟、柏草坪、寺峪脑、后临河等美丽乡村建设帮扶单位待定。
(五)打造建设特色旅游新业态
1、实施景观灯光工程。由市水利局负责牵头,依托四里岩、京娘湖2座水库,开展夜间亮化工程,打造灯光璀璨的山水精美夜景。(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电力公司、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活水乡)
2、精心打造“古韵宋街”。 由市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牵头,依托京娘湖景区京娘文化以及游客中心前酒楼街道,统一规划设计,打造“古韵宋街”,增强旅游吸引力。(责任单位:市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旅发委、活水乡)
3、发展休闲采摘旅游。由市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牵头,依托田鑫农场农庄原有采摘园,进一步扩大采摘面积,打造休闲采摘体验旅游新业态;河道水系景观打造和水系吊桥修建。(责任单位:市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活水乡)
4、建设特色醋文化展示中心。由市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牵头,依托原“一支刘”醋厂,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醋文化展示中心(醋博园)。(责任单位:市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活水乡)
5、建设水利精神展览馆。由市水利局负责牵头,在京娘湖停车场谋划建设水利精神展览馆。(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活水乡)
6、谋划建设知青文化展览中心。由市旅发委负责牵头,依托朝阳沟浓郁的知青文化,选址建设知青文化展览中心。(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管陶乡)
7、地博园改造提升。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从提升太行地质文化入手,对地质公园博物馆进行精细化改造。(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活水乡)
(六)扎实开展旅游环境整治和建设行动
1、抓好观摩路线沿线建筑风貌提升。由市工商和食药监局负责牵头,分别按照责任区域对旅发大会观摩路线沿线(平涉线下天庙—沙洺段、旅游环线等)建筑物立面、沿街门店设施、广告招牌进行统一规划,完善和提升旅游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工商和食药监局、活水乡、管陶乡、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公安局)
2、抓好农家乐旅游服务功能提升。由市工商和食药监局负责牵头,对区域内农家乐的发展做一定的规划,引导开发出不同类型、不同特色的农家乐,规范农家乐的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工商和食药监局、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旅发委、活水乡、管陶乡)
(七)加快旅游建设项目土地流转、项目规划设计等前期急需完成的各项工作推进进度
1、旅游项目土地流转。由活水乡、管陶乡牵头,按所在区域分别对需绿化美化区域的土地进行流转,为旅发大会观摩线路周边景观、生态林设计、建设及美化工作提供土地保障。其中包括:
(1)沙洺村东北至四里岩水库坝下,东至河道岸堤,南至旅游专线,西至平涉线范围内土地;
(2)宅清沟—活水道路两侧(白云川)可视范围内土地;
(3)活水村西大棚及插花地土地;
(4)前渠—门王庄—马店头两侧土地;
(5)荒庄—朝阳沟—柏草坪两侧可视范围内土地;
(6)田鑫农庄附近下天庙和旅游小环线以北、奶奶庙以东区域土地;
(7)抓好洞天府景区建设土地调规工作。
(责任单位:活水乡、管陶乡、市国土资源局、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公安局)
2、加快沿线驿站、观景平台、桥梁建设。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抓好驿站、观景平台、桥梁等重点旅游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设计、相关手续办理以及项目招投标工作。
(1)平涉线沿线6个驿站建设;
(2)白王庄牌坊附近驿站建设;
(3)柏草坪岔路口附近驿站选址、建设;
(4)荒庄隧道—后柏山观景平台选址、建设;
(5)寺峪脑附近观景平台选址、建设;
(6)旅发大会主会场桥梁修建;
(7)前柏山村东桥梁修建;
(8)楼上桥梁修缮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活水乡、管陶乡、东太行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3、抓好旅游道路沿线环境整治。由活水乡和管陶乡负责牵头,分别按照责任区域对大会观摩沿线(平涉线下天庙—沙洺段、旅游环线等)以及旅游专线路界以外可视范围内的环境进行整治,做好观摩沿线沿途的违章建筑、残垣断壁、有碍瞻观的建筑物包装等。其中包括:
(1)陈家坪附近违建临建;
(2)朝阳沟—柏草坪两侧违建临建;
2012年3月底,北京观唐假日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已就其建设上述房屋占用国有林业用地问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已申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4月,经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调查了解,北京观唐假日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的上述房屋确系占用国有林业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1年4月27日做出了(京国土朝阳分局罚字【2011】第0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于北京观唐假日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已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已于2011年11月18日做出了((2011)朝执他字第12158、1215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存在问题:国土部门已对非法占地的违法建设作出了拆除决定,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城管执法机关是否继续履行执法程序报请区政府责成。
案例分析:
一、从《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管理制度上分析
宪法规范无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总纲第十条专门规定了土地的利用和使用。《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应当被认为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而《城乡规划法》则是具有一般法律的效力。《城乡规划法》主要是将城乡规划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加以规定,是一种“政府主导,专家领衔,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技术方案;规划法处理违反规划而进行建设的基本方法是技术整改,只有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才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宪法和《物权法》将土地所有权作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加以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也表明土地管理法具有严格约束城乡规划的效力。土地管理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处理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本方法是排除侵害。
本案中,违法建设单位建造违法建筑,既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又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从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而言,非法占用土地更为严重,因此由国土部门执法并无不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第二十条针对此类情况规定了牵头协调负责制,凡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由市国土局牵头协调;不涉及违法用地,而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市规划委牵头协调。本案涉及违法用地,国土部门依法查处,作出处罚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牵头负责制的规定,其他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此规定尊重国土部门的执法行为。
二、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目的上分析
第一,行政执法主体是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执法权力具有法律的从属性,是具体实施法律,执行法律的权力。司法权通过执掌法律,实现诉讼目标,司法权有“执掌、操控” 法律的能力。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的最终目的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司法权力运行的最终目的不在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而在于公平解决争议,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二,行政执法权力的过程重在行政执法的效率,在这个前提下,兼顾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司法权力运行的过程重在程序,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的公正。因此,法院对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并裁定准予执行,表明应经认定该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予以支持,下一步将强制执行。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房管理包括宅基地及其建设活动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应当按
照城镇和集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到乡镇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房,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拆旧建新,积极推进“空心房”拆除和农村土坯房、架子屋改造。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县城规划区(含新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㈡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等机构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
㈢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提出选址、设计方案推荐和用地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兼顾、相对集中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民建房规划,重点规划居住户10户以上的新型农村住宅小区。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按规划执行。其他农村农民建房,允许“一户一宅”建设,但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推介房型或推介房型的改进型建房,偏远村庄不宜集中建房的地方,农村村民可以根据当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在原址拆旧建新或者另外选址建房,建筑方案经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农民建房的报批及管理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并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在规划区以外的,只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环保、河道(流)、滩地、公路以及电力、旅游(柴埠溪旅游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和通讯等设施控制范围的,应当进行前置审批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县城规划区(含县城新区)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㈠村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村民建房申请表》,由所在村(居)委会审核签署意见,村民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凭建房人户口簿、原住宅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林权证等有效证件,按照公路、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通讯等部门和机构提供的许可前置建设条件,组织村(居)委会现场踏勘;
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设计方案图,划定建筑规划红线,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会同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㈢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对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村民在建房开工前放线、施工中检查和竣工后验收。
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由农村村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村民建房申请表》,村(居)委会审核签署意见,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推荐设计方案图,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在公路两侧沿线改建、扩建、新建住宅:
㈠在村庄规划控制区内需改建住宅;
㈡原房屋用地面积低于限额标准的农村村民扩建住宅;
㈢子女已达婚龄,分家、分居而无住宅;
㈣在原址危房拆除重建住宅;
㈤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需建住宅;
㈥因自然灾害移民搬迁需建住宅;
㈦其他特殊情况者。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河道两侧申请宅基地的,应当首先经自治县交通、水利及相关部门审批后,再按程序办理。
严禁以开挖宅基地为名私设采石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
㈡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㈢现有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需要,或宅基地超过法定标准的;
㈣申请人为非农业户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