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8 10:25:24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法律对创业的重要性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分析
1.有序实施创业行为的现实需要。大学生创业不仅仅是创业项目接受市场需求检验的过程,也是与不同的政府部门、风险投资公司协商互动的过程。大学生创业涉及创业实体的登记注册、创业资金的募集筹措、公司章程的编制、企业印章的刻制、机构代码的办理等流程。这些流程程序复杂和要求严格,很多时候成为了阻碍大学生创业进程的因素。但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创业流程进行了清楚明确的规定。大学生只要熟悉这些创业的法律法规,就可以避免“不碰壁”和“少走弯路”。另外,大学生缺乏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不善于运用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优惠,就很难将大学生创业的优势凸现出来,无形中增加了创业的阻力。大学生创业在融资、场地、贷款、税收、培训等方面有着国家的特殊照顾,但是这些创业优惠政策作用发挥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大学生熟悉了解并能够有效合理地利用。只有熟悉创业优惠政策申请的要求、程序,清楚与行政部门良性互动的法律技能,才能更好地用好、用足、用到位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才不会让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成为“一纸空文”。2.有效规避创业法律风险的必然要求。大学生社会阅历比较浅薄,创业经验相对匮乏,这导致他们创业过程中很容易误入歧途。大学生创业涉及多个不同环节,稍有不慎都会出现行为失范,招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不胜枚举,包括非法集资、违规经营、侵犯知识产权、服务或产品质量不过关等。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技能,难以准确辨别行为的合法性与否,导致自身陷入法律纠纷的漩涡甚至锒铛入狱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不仅对商业信誉带来严重的打击,很多时候直接成为了创业失败的导火索。就以大学生创业资金的筹措为例,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行为形式上具有相似性,辨别起来具有相当的难度。大学生缺乏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就很可能区分不清楚正当资金募集途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在创业实践中就可能误将非法集资当成民间融资,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困扰。3.有力维护创业权益的自身要求。大学生创业起点较低,创业资金相对有限,创业过程中合法权益如果遭遇非法侵害,导致的结果可能就是创业的失败,甚至更加严重的后果。他们正当权益被侵害而不自知,或者他们知道却不懂得如何捍卫合法权益,最终陷入被动无奈的窘境。大学生在与合作者、经销商、消费者等发生纠纷时,除了具备必要的协商和解的技巧以外,仲裁和诉讼才是解决商事矛盾以及维护正当权益的最有效手段。促使大学生熟悉运用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有效地甄别和避免商业诈骗等陷阱,增强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成为了提高创业成功率的现实需要。换言之,大学生创业教育中要有意识地培育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鼓励他们学习掌握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技能,使他们一旦在参与市场生产经营遭遇到不法侵害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益。
二、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探究
1.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中法制教育课程的缺位。“创业教育的实施离不开创业教育内容的设定,只有与时俱进、追求创新、注重全面素质教育的内容才能更好地提升创业教育的品质。”[1]我国大部分高校专门开设了企业战略管理、服务营销管理、财务会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必要的知识支撑。这些课程直接指向大学生创业过程所必需的能力和品质,很有现实意义,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很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创业法制教育课程比较零散。部分高校错误地认为,大学生已经学习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不必要再专门对大学生开展创业法制教育,实则不然。因为课时有限等原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所涉及法律知识大多为各个部门法总则内容的介绍,“蜻蜓点水式”的法律知识学习难以真正建构起大学生的法律观念与法律知识体系。大学生创业过程中资金的担保借贷、经营实体的工商注册以及企业税收优惠的申请等都直接要求他们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中专门性、系统性的法制教育课程的缺位,导致许多大学生创业实践面临具体法律问题时束手无策,举步维艰。2.创业素质评价体系中法律素养指标的失位。现有的创业教育简单地将创业素质划分为创业专业知识,诸如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创业心理素质,诸如坚持不懈的精神;创业意识,例如创业的观念与期待;创业热情。从测评体系所归纳的四大创业素质维度中可以看出,创业教育无形中将创业法律素养忽略了。创业法律素养的培养成为了大学生创业素质培养中可有可无的“点缀”。大学生创业素质结构中缺失了必要的法律素养,导致他们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时候处理稍有不慎就会误入歧途,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3.创业法律教育中法律认知与法律技能的脱节。创业法律教育表面化、形式化的现象比较突出,难以真正发挥其在大学生创业实践中的指导作用。因为缺失了专门化、系统化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很多创业导师在涉及创业法律教育时候只是注重强调树立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具体的法律知识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创业过程中的正当权益却没有涉及。这样一来,大学生了解到树立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如何具体地运用法律知识与技能,实现正当权益却心有余而力不足。创业法律教育中只是简单停留在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论述,而忽视具体的法律知识与技能培训,实质是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中法律认知教育与法律技能培养之间脱节的重要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难以真正培养起对商事行为合法性的敏锐辨别力和面对非法侵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行动力。
三、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推进的有效路径
1.调整创业教育课程的结构,弥补法制教育的空缺。首先,补充专业化的创业法制教育的师资力量。要确保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的专业性、系统性,就要在师资队伍建设上“下功夫”。高校可以建立以校内法学教师为主体,校外专业律师为辅助力量的“专兼结合”师资队伍模式。“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结构,既能够保证创业法制教育课程设置的长效性,又能发挥专业律师实践性较强的特点,增强创业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其次,增加长效化的创业法制教育课程。高校可以根据大学生创业不同阶段的需要,根据大学生创业实践的需要对部门法的内容进行整合重构,开设贴近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法制教育课程。大学生创业涉及的部门法数量较多,对每个部门法的内容进行细致教学的做法并不现实。例如大学生创业初始阶段,需要了解的可能是《担保法》《民法通则》中关于融资借贷的法律知识,而创业创业拓展阶段则需要了解《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整个创业过程涉及的法律知识相当庞杂。基于此,高校可以根据大学生创业不同阶段所需要的法律知识与技能,将大学生创业必备的法律知识挑选出来,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授。如此,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就更具针对性与实用性。2.转变创业素质结构的认识,加强法律素养教育。一方面,科学设计大学生创业素质的测评体系。要转变当前大学生创业素质测评体系中普遍空缺法律素养的情况,就要有意识地将法律素养作为大学生创业素质测评与完善的一项重要指标。评价体系是创业教师和学生不断完善自身素质的一项重要导向。增加法律素养在创业素养评价体系中的份量,有助于更好地督促教师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的自觉性以及激励大学生学习创业法律知识与技能的自觉性。另一方面,高校创业教师要转变思想认识更具针对性地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法律素养。许多高校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专门配备了创业导师。创业导师要将创业法律素养培养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落实,创业导师思想认识的转变,能够更加全方位地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素质。3.优化创业法律教育的过程,促进知行合一的实现。首先,要丰富创业法律教育活动形式,巩固创业大学生法律知识。高校开展创业教育活动时,可以专门增补法律教育的相关活动,诸如创业法律知识竞赛、创业法律案例分析等。举办专门性的创业法律教育活动,不仅能够有效地突显学习掌握创业法律的重要性,还能为大学生熟悉了解相关创业法律法规搭建重要的平台。其次,要发挥企业的积极作用,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高校负责创业的部门要主动与企业单位建立合作机制。高校鼓励创业大学生深入到企业一线,细致全面地了解创业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能够真正强化他们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与技能的意识。而且,大学生在企业一线中能够真正近距离地接触企业的法律案例,对于大学生走上创业道路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商事纠纷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9-0065-01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深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逐步实施,“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等落实,有梦想、有热情、有知识的大学生成为创业之路的先锋军。但是,与千帆竞发、投入创业热潮趋势截然相反的却是他们自主创业成功率普遍偏低的事实。在大学生创业路上遭遇的多种多样的风险中,法律风险尤其应当被提到前列,谨慎防范。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不可忽视
大学生毕业后进入社会,社会经验不足、法律知识匮乏,在创业途中,容易陷入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纠纷中,使创业遭受打击,自己也要承担严重的损失。那么在大学生创业的道路上,具备与之有关联的专业法律知识,拥有规避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大学生在创业中加强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迫在眉睫。
二、大学生创业道路上的风险分析
1.组织形式法律风险分析
创业组织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设立的组织形式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相应的变化。个人独资企I,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个人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这种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又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资产,对投资创业者的其他个人财产不相干涉,风险较小。
2.组织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创业过程中极有可能需要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强制力,合同生效则代表着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要避免最后因履行不能而带来惨重的损失。值得警惕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应尽量避免口头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存在纠纷,都会由于证据不足而让自己置于被动的不利地位,因此给大学生创业者的建议是订立书面合同,规避这个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组织成果法律问题分析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高校学生单凭个人的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以完全满足市场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因此科技创新多以团队形式展开,一旦意见分歧,或者出现专利、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便难以将创新成果投入自主创业。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避免不法侵害、保护产权人的权益,知识产权制度油然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归属不明、技术成果入股估值不明确等问题越来越多地干扰着大学生创业进程。因此,大学生创业者应当重视知识产权,在创业中抢占先机。
三、大学生创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
1.大学生创业者应当树立法律意识
大学生在创业的准备阶段就应当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现行的国家政策,树立法律意识,以法律作为出发点,去看待日常遇到的问题,培养法律思维,在创业过程中,要知道有何法可依,并做到有法必依。
2.学校要完善创业法律课程体系
就当下面临的就业局势,高校应该做到与时俱进,积极主动地适应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新形势,为其以后的创业之路打下基础。教授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让大学生意识到哪些是创业过程中的必备素质,为以后的创业做好准备工作。并针对于这些必备素质进行专业训练,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教育,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养成从法出发的思维习惯。完善与创业相关联的法律课程体系,为学生离开学校开始社会创业做铺垫,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水平。
3.政府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与防范法律风险无关,转向建设创业维权或法律咨询机构)
政府也应该做出一定举措,完善政策,保护相对弱势的毕业生创业者,推进大学生创业的成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以创业来促进就业。政府应健全工作体制机制, 降低创业门槛, 尽力减少大学生创业成本,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 解除大学生创业的后顾之忧。
倡导和帮助大学生创业是改善目前日益严峻的毕业即失业局面的有效途径,然而创业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问题,要勇于迎接风险的挑战,从自身实际出发,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化险为夷。
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
高校创业教育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只有具有较强的创业能力才能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创业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专业能力,在某一领域进行创业的过程中,首先就是要具备这一领域的专业能力,只有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才能对这一领域有更加充分的认识;第二,方法能力,主要是指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只有具备较强的创业方法能力,才能及时处理好在创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第三,社会能力,主要是指在创业过程中所运用的人际交往能力、适应能力、合作能力以及自我约束能力等与智力因素无关的行为能力。学校在培养学生产业能力的过程中,要加强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实践是创业的基础。
高校创业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学生缺乏较强的创业意识
由于我国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学生的创业意识不强,认为只要认真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毕业后就能够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而创业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所以很少有人愿意尝试,而各大高校也并不是很重视创业教育,很多大学生根本都没有考虑过大学毕业后会去进行创业,对创业课程根本没有任何兴趣,所以对创业方面的知识了解很少,甚至有些学生认为创业就是成立公司。可是,随着我国大学规模的不断壮大,大学生的数量日益增加,就业难已经成为了当今大学生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加强大学生创业意识的培养变得越来越重要。
2高校忽视了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的部分高校在进行教育管理的过程中,仍然没有认识到开展创业教育的重要性,更多的是关注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即使开展了相关创业教育的活动,也只是形式主义,根本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只有少数高校认识到了创业教育的重要性,在学校积极开展各项创业教育工作,并且与素质教育相结合,产生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据相关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的创业教育水平明显低于全球平均创业水平,这与高校领导对创业教育的重视程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为他们是开展创业教育的领导者,只有他们认识到了创业教育的重要性,才能有效提高我国的创业教育水平。
3政府的扶持力度不足,创业实践能力较差
开展创业教育不只是学校的事,也需要政府与社会的支持与配合。虽然,我国政府积极促进大学创业教育的开展,在资金与政策方面提够了一系列支持,各地区经常举办各种创业大赛、创业经验分享等活动,鼓励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可是,这些政策的落实不够到位,在很多程序上都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导致此类活动的举办效果不是很理想。除此之外,学生们的创业实践能力较差,这也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在设置专项基金、改善硬件设施等方面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解决高校创业教育管理存在问题的创新发展途径
1建立健全创业教育管理机制
有三种创业教育的管理模式可以为我省省属高校所借鉴:一是以教务处等教学主管部门为主体的创业教育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教授学生创业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培育学生创业精神。二是以校学生处、团委、就业指导中心等学生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模式。这种创业教育模式主要通过组织创业计划大赛、开设创业教育讲座、组织创业社团活动等形式开展创业教育。三是高校各部门综合协调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起着统管全局的作用,通常设立一个创业教育学院、创业教育中心、创业教育评估机构或大学生创业基地等,为使创业教育更加规范和系统,对教学过程进行考核与评估,并进行创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等。
2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对学生具有不可忽视的引导作用,所以要积极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不断完善教师选拔制度,在进行创业教育师资招聘的过程中,要进行严格考察,避免一些素质水平不高的人进入这一岗位,同时还要聘请一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作为大学兼职教师,给同学们分享一些实际的创业经验;第二,要经常组织教师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专业技能与教学水平的同时,还应注重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这样才能结合社会需求,指导学生创业。一些对创业教育特别重视的大学还可以挑选优秀教师到国外去进修,学习先进的创业教育经验,这对我国创业教育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建构
1.建构原则。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建构须遵循四大原则:
(1)针对性。
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促使创业法律教育达到预期结果,促进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修养、能力的增强。
(2)配套性和相对独立
创业法律教育课堂体系在当前各高等院校中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法律课程与其他创业教育课程之间应当相互配套,以便形成完整综合的课程体系,而不应独立于其他课程体系之外。
(3)实践结合知识性。
开设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其目的在于让学生全面理解法律知识,为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并通过各类活动让学生逐渐形成各种外显操作行为,帮助学生累积法律知识和能力。
(4)多样性。
高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活动性、综合性特点,直接决定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组织方式的灵活多样性,所以课程体系建构必须具有弹性和选择性。
2.体系建构。
遵循以上四大原则,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构建分三部分完成:
(1)创业法律能力培养类课程。
创业能力极为特殊,它具有极强实践性、综合性、创造性,创业能力核心即智力;创业能力是自我谋职能力,是转化自己或他人市场创意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其包括综合性、经营管理和专业性能力。大学生创业所必备能力之一为法律能力。针对以上能力设立相应培养的实践和务实类课程,如法律谈判、企业或商法务实等课程。同时,教授这些课程时要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多采用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情景体验、课文训练以及创业基地参观等教学方法,鼓励学生多质疑多思考,促使学生化被动为主动,化接受为探究,发挥出创业法律教育的真正效益来。
(2)创业法律意识增强类课程。
法律意识是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开设的基本目标,其主要培养大学生守法知法、依法办事、尊重交易规则、诚实守信的意识。所以,该类课程教学内容即懂法、知法、守法,主课程以法理学为主,法律方法学、逻辑学等为辅。通过这些课程帮助大学生全面理解法律,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正确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
(3)创业法律知识了解类课程。
现有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法规都与大学生创业相关,但大学生却并非全部了解。大学生创业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是首要问题,因此了解企业法是基本,才能帮助其选择与自身实际相符的企业组织形式。按照各种出资人责任形式企业分为公司、独资和合伙三类。自1999年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出台,到2005年和2006年我国分别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进行修订,明确区分出各类企业创建要素的不同,以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都是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重要教学内容。企业经营的过程即依法交易办事的过程,所以,大学生创业还需要了解《民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劳动合同法》《会计法》《专利法》《所得税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险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最后,创业过程避免不了纠纷争议,大学生还应了解《诉讼法》。由于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庞大,知识内容的繁杂,对于非法学系的学生而言讲解重要概念和制度即可,且介于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践来看,主辅修或双学位形式是解决法律教育现状的较好办法。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地位边缘
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创业教育教学内容以教授创业知识为基础,以锻炼创业能力为关键,以培养创业精神为核心。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分别从知识、能力和精神培育3个方面入手,其内容包括创业政策法规、创办企业、遵纪守法。目前,许多高校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高度关注金融、企业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对创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创业法律教育被边缘化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创业法律教育没有进入课堂教学,采用自学形式,没有纳入课堂教学;二是,创业法律教育的教师团队建设受关注度不够,参与创业教育交流、培训的机会不多;三是,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体系开发严重不足。创业法律教育内容仅以创业基础课程的组成部分存在,独立的创业法律教育系列课程滞后;四是,创业法律教育的科研重视不够。由于创业法律教育的功能作用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因此,高校对于其研究的紧迫性、重要性认识不足,投入较少。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践性指导欠缺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创业也是一种实践行为。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时,如果能突显两者的特点,注重实践运用,就能收到良好效果。然而,事与愿违。目前,许多高校的创业法律教育多是由学校老师承担。有的老师虽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但没有法律实践经验。因此,他们不能向学生提供实践性的法律指导,只能从书本到书本,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例如,开展创业政策法规教育时,强调学生关注“按规定,有优惠”;进行创办企业教育时,以告知学生“按规定,走程序”为目标;而在遵纪守法教育上,则简单告知学生“按规定,不违法”为限。有的老师虽有法律实践经验,但没有创业实践经验,对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问题关注不够,研究、思考少,因此,也不能有效地解答或预见大学生创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无法满足大学生的需求。相对于鲜活、生动的营销策划、项目选择等创业教育内容而言,创业法律教育就难免显得枯燥乏味,无法引起学生关注,其效果自然受损。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
创业法律知识的缺乏,不仅导致大学生在创业中可能遭受法律风险,而且还可能招致创业失败。为了保障大学生创业顺利,应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而要增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必须解决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被边缘化,理论过度两个突出的问题。影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不准。前者,将创业法律教育工具化;后者,则是过分强调创业法律教育的理论性。对于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创业法律教育应重在塑造大学生的法律理念和培育法律能力
我国许多大学生涉世未深,创业意味着走进社会。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素养是每个人融入社会的基本素质。一个创业者要成为成功的企业家,必须具备更高的法律素养。创业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与其他素质和谐统一发展,才有可能成为成功的创业者。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应该分为3个层次,最低层次是讲授法律知识,较高层次是塑造法律理念和法治精神,最高层次是激发大学生的法律创造能力。讲授法律知识,让大学生了解掌握法律这一社会规则,这是步入社会、创业的基本技能。然而,创业教育不能仅追求生存、赚钱,还必须回归教育的“育人”本质。创业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实现过程,也是大学生社会化的内容之一。创业法律教育,不仅解决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实务问题,更注重大学生法律理念的培育。法律理念缺失或偏差,忽略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可能导致学生法律意识淡漠,误入歧途,甚至可能使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对于接受高等教育的创业者来说,法律理念、法治精神的塑造和法律能力的培育更为重要。因为他们是中国新一代的创业者,是未来中国发展的生力军,他们的法律素养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不仅如此。他们的法律素养还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如果能激发一批具有法治精神,而且法律能力较强的高素质大学生创业者积极、主动地对法律进行探索,在创业实践中创造法律,这必将有力地推进中国法治的健全与完善。只有明确并且理清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3个层次目标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程度地提升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效性。
(二)创业法律教育应重在引导大学生创造性
地运用法律和完善法律为了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各国不得不依靠法律来约束、规范和指导经营者的行为。引领和规范是法治发挥作用、显示价值的两种重要形式。法律指引国家发展方向,规定了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基本制度及活动准则。健全的法治能规范经济行为,创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社会环境,提供稳定的社会预期,引领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业法律教育应该引导大学生关注法律的引领作用。通常情况下,法律对于某些行为的禁止或推动,都会直接带来或隐藏着某种商机,重在发现。正如人们常说的,当世界对你关上一扇门的同时,可能正在为你打开另一扇窗。现实中,不少企业家从貌似枯燥的法律中捕捉到无限商机,从而获得成功。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规律性、概括性的总结,既有前瞻性,又有滞后性。创业法律教育应该重在引导大学生从法律中寻找商机,而不是学会钻“法律空子”,违法经营。如果创业法律教育能启发大学生充分利用法律,从法律中寻找创业机会和空间,那么,它就与“创业”融为一体,解决了“创业”、“法律教育”两张皮的现象,也能较好地解决创业法律教育过于理论化的现象。高校的创业教育不同于以解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培训,也不是一种“老板速成教育”,而是一种满足以创新为标志的“创业革命”对人力资源需求的教育。创业法律教育也是生产力。总之,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既是大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创业的需要[2]。因此,创业法律教育既要回归教育的“育人”本质,也要融合创业的“价值”追求[3]。
三、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路径选择
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师资多以校内专职教师为主,社会兼职师资为辅,形式主要是课堂教学。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这种路径选择,某种程度上是各高校基于操作便利考虑,而不是从最大程度地提升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出发。要进一步提升我国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路径选择的改变是一种可能。
(一)组建导师团
组建以法律知识、法律理念和法律能力3个层次为内容的,由创业者、企业家、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导师团。教育部在创业教育师资建设方面,多次指出高校高等学校要根据专任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聘请创业成功者、企业家、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导师,对学生进行“一对一”指导。现在,许多企业家对大学生创业指导和支持充满热情,问题是如何充分发挥这些社会创业导师的作用。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各高校的创业导师制度设计。高校在设计创业导师团时,要重在整合社会创业导师的优势资源。在创业法律教育导师团的组建中,可以分为3个组:校内法律专业老师和校外律师、法官等以讲授法律知识为主;校内外专家学者侧重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的塑造,培育大学生的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公平理念、诚信原则等;外请企业家则主要与大学生分享法律能力的培育,提升大学生法律风险意识,把握法律中的商机。高校要组织这3个组的创业导师定期交流,让他们形成有机整体,但又各有侧重,增强创业法律教育的针对性,提升实效性。
(二)开展法律教育
在创业教育中,要以大学生的创业实践项目或创业活动为载体,开展实战型创业法律教育。在教育过程中,受教者的目标与施教者的目标相统一才能有效。创业法律教育必须让大学生与施教者的目标统一。首先,我们要对受教大学生进行细分,然后确定不同的教育目标。我国允许并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创业,许多高校建立了创业园或创业基地,有一批大学生在校期间已经创业。现在,创业法律教育面向的大学生可以分为3类:一类是已经组建团队创业或个人创业;第二类是有创业意愿;第三类是没有创业意向。对于第三类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以让其掌握基本创业法律知识,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为目标。对于第一类大学生,则可以结合他们的创业经验、创业需求和创业中的问题,引导大学生在创业中灵活运用法律,甚至创造法律。第二类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可以从对他们的创业项目计划进行法律诊断、法律指引入手,开展创业法律教育。此外,各高校在进行创业项目或创业计划大赛时,可以要求参赛大学生对创业项目或创业计划的法律环境进行评估,让学生在事实归纳能力、法律解释能力以及将法律和事实联系起来的法律论证能力等方面得到有意识的锻炼,最终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三)选定法律教育内容
以大学生的创业需求和创业实际为主线,选定创业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创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的法律非常繁杂。创业法律教育在内容的选定上,如果紧密结合大学生的创业需求和实际,就能达到既有效地解决他们创业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也能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升他们的法律能力的效果。法律是创业大学生必须了解的,并且会伴随他们创业的整个过程。目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通常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工商注册登记、合同的签订、知识产权的保护、税收等方面。随着知识经济在中国的逐渐形成,知识产业发展迅速增长,大学生的创新创业领域主要集中在互联网、新媒体和文化创意等领域。结合大学生的创业需求和实际,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应该新增互联网管理法、电子商务法,以及广告、知识产权、营销等法律在互联网的运用等。许多大学生是以个人名义或校园的方式开始创业,随着业务的扩展,他们成立注册企业的需求突显、创业融资的需求突显、规范劳动关系的需求突显、理性对待竞争者的需求突显。这些实际创业中的需求,对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选择上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因此,基于法律责任的分析,开展企业组织法的教育;基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分析,开展融资法律教育;基于劳动者权利分析,开展劳动法教育;基于市场竞争的分析,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育等都将自然而然,甚至事半功倍。综上所述,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超越了严密的知识体系和技能体系的学科界限,因此,要坚持实践性与理论性的有机结合,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对教育资源进行整合。大学生法律教育围绕创业主题,强调以大学生创业经验、创业实际和创业需要为核心,它以有效地培养和发展大学生在创业中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探究法治精神和发展、促进法治建设为目的,因此,要坚持灵活性、实用性和原则性的统一。增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必须把握创业法律教育的实践性特质与法律能力的隐性、柔性特征,发挥创业法律教育的显性作用。
中国大学生创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初,而广泛的大学生创业则是在1998年清华大学举办的首届大学生创业设计大赛之后迅速发展起来的。除了大学生自身因素的影响,创业环境变化也同样对大学生创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学毕业生成功创业的案例越来越多。目前,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大学毕业生创业群体也在不断扩大,各种机构组织的创业大赛也越来越多,部分高校也创立了自己的创业园,为学生创业提供支持。然而,中国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并不高,自主创业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探索有效的对策。
1 高校毕业生创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受创业观念制约
观念制约是阻碍大学生创业的因素之一,长期以来形成的“墨守成规、安于现状、回避竞争、逆来顺受”的观念至今依然存在,比如政府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的工作岗位让很多人觉得很有“面子”和“成就感”,不少家长不愿让自己的孩子“冒险”走上创业之路。这些观念上的制约直接导致了大学毕业生创业意愿较低,这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中国目前的经济大环境是适合创业的,同时全国整体的创业形式比较乐观,但我们可以发现,创业大军的后备力量――大学生创业意愿是很低的。
1.2 创业教育体系不完善
创造能力是一种能够在寻常事件中产生不寻常的反应和联想的能力,是在个体或前人无经验的基础上的一种创新能力,独创性是其最重要的品质,而且和人的个性紧密相联的。
目前,部分高校已经意识到了大学生创业教育的重要性,开始系统地开设相关的大学生创业指导课程。创业教育是培养人的创业意识、创业思维、创业技能等各种创业综合素质,并使被教育者具有一定的创业能力的教育,因此创业教育不能只按照传统的教学方式灌输理论。而当前的教育体制还未能充分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更多是用统一的规范进行管理,这就形成了创新与统一的矛盾,这类矛盾的克服不是短时间就能完成的,而是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
2 推进我国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思路
2.1 加强立法建设,完善大学毕业生创业法律规范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学生创立企业可以采用的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为了鼓励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地方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但该法律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创业优惠的法律条文,所以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法律保障。
2.2 加强创业指导,帮助大学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目前,创新创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教育界对如何开展创业教育、怎样设置创业指导课等问题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对创业教育的研究还要继续展开并深入下去,以逐步形成一套完整、成熟的创业教育理论体系,去指导学生创业。
有效地建立创业教育体系是实现创业教育目的的支撑,因此高校开展系统的创业教育课是非常必要的,它不仅要给学生传授关于创业的知识与能力,更重要的是经过严格的学术训练和知识准备,使学生逐渐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营销能力和决策能力,学会像企业家一样去思考。
同时,开展创业活动也是创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创业教育的载体。高校应对学生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信息不对称、财务困难、技术欠佳、管理不善等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扶持他们走向成功。学校发挥教师、校友和学生创新创业典型在启发教育和榜样引领方面的作用,通过邀请创业导师、企业家校友举行创业论坛、创业交流会、创业大讲堂等,与同学共同探讨创业问题,分享创业历程和感想。对于创业的观念和能力的培养,要在平时的教学中有所渗透。
2.3 鼓励毕业生加强学习,完善创业相关知识的储备
大学生创业者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和经营经验。首先,创业者对市场情况不够了解。由于没有相关经验,大多数毕业生对行业的发展状况只是有个外在的了解,找不到适合自己的创业方向和门路,导致创业者对于一些热门行业盲目跟风。创业毕竟是一项事业,有一定难度,有较大的风险,创业者应学习与创业相关的多方面知识。
2.4 创建政府引导、学校推动、个人自主的创业体系
学生创业离不开政府、学校和学生自身三大因素。社会、学校、个人是学生成长的三个重要环节,只有紧密结合,才能发挥最佳效用。高校学生创业不缺少激情,缺少的是资金、扶持政策和指导。政府不仅要在资金方面提供帮助,如提供优惠的创业贷款,还要完善高校学生创业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应鼓励创业成功人士、政府代表、专家学者、风险投资人联合组成一个非盈利性创业指导及培训机构,免费向想要创业的毕业生传授创业知识,指导他们选择创业项目,为他们提供启动资金筹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管理策略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教育部门和高校也必须意识到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教师应树立创业教育理念,并指导教学。同时应通过团学组织创业者联盟、创业讲座、创业设计竞赛等活动。要加大校内创业宣传,形成一个更浓厚的创业氛围,让同学们更早、更近距离接触创业。
目前,我国的大学生创业才刚起步。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创新型国家建设将为高校毕业生创造能力的提高提供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伍秋林.大学生创业指导教程[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
1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性,要求我们在参与到市场竞争的过程当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基本准则,否则极易导致一系列不安全因素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高职院校学生在创业的过程中,就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来说,高职院校在选择创业项目、创设企业、订立合同、经营管理以及融资信贷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都必须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然的话,就极易导致自己的创业活动陷入法律危机,甚至是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由此我们不难看出,高职院校全面加强对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够使创业者为接下来的创业打下良好的基础,而且能够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都有积极作用,因此说,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法律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属性的必然要求。
2我国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2.1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缺少创业法律教育理念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的具体化、实践化形式,它集中体现了一所高校的育人思想和办学理念,是一所高校人才培养的总体实施蓝图和根本性的指导文件。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并没有切实地将创业教育的理念贯彻到课程开设中,更不要提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了。由于缺乏创业法律教育理念,学生在学校所获得的法律知识,并不足以应对日后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相关法律问题,也无法为学生的创业活动提供更加具有实质性的帮助。
2.2现有创业法律教育课程问题突出,不能适应创业实践的需求
(1)教学内容以学科体系为主线,与大学生创业实践关联度低。通过实际的调查我们发现,当前很多高职院校并未开设专门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而是以传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或“经济法”等课程代替。教学内容仍以学科体系为主线,与大学生创业实践关联度低,针对性差,导致学生学习缺乏动力。(2)创业法律教育教学形式单一落后,课堂讲授乏味。当前,高职院校在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过程当中所采用的教学手段以及教育方式极其单一,重理论、轻实践,导致课堂讲授乏味,“老师教得累,学生学得累”“概念讲得多,方法讲得少”。没有充分运用慕课、微课等先进教学手段,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3)缺少相关教材和实训软件。目前市面上有关创业法律教育的书籍本就很少,大多侧重法律法规的条文讲解及相关案例,缺少创业法律教育的系统教材,这也是造成前述两个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创业法律教育类的实训软件也亟待开发,这样才能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创业流程,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3改善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现状的对策
3.1以创业教育理念为指导修改人才培养方案,鼓励教师编写特色创业法律教材
诚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仍然沿袭从前的教育理念,注重学科体系和理论讲授,与日新月异的社会需求相脱节,许多高职院校并没有开设创业教育课程,更别提创业法律课程了。创业法律课程被边缘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重视程度不够,笔者建议,能否比照2012年8月1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也制定一个符合高职院校学生特点的高职院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这样一来,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修改便有据可依。另一个制约创业法律教育发展的因素便是教材。目前我国有关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方面的专业教材凤毛麟角,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师的授课积极性和教学效果,阻碍了创业法律教育的开展。针对这一问题,高职院校应自力更生,不等不靠,从薪资、评职、科研立项等各方面着手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本校教师团队结合学校优势学科和学生特点,编写特色创业法律教材,只有这样,才能在创业教育上走出一条创新之路。
3.2科学、合理地设置创业法律教育课程
高职院校要想切实改变目前创业法律教育落后的现状,首先得加强对创业法律课程建设的研究,进而设置出符合本校特色和当下社会创业需求的创业法律课程。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第一,对于开设创业法律课程条件不成熟的高职院校,可将创业法律风险教育等相关内容融入到“就业指导”以及“职业生涯规划”等相关课程当中,以此来拓展学生的视角,让学生能够掌握最起码的创业法律知识。第二,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多应用实例进行教学,以创业流程为主线,将创业活动和创业法律风险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进而使得学生能够在掌握如何创业的同时,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第三,在设计教学内容的过程中,应充分结合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创业法律知识的讲解,这样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能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3.3加强社会联动,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高校创业法律教育想要获得实效,建立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是根本。首先,师资队伍专业能力和教学方法的提高,既离不开长期的学习和行之有效的培训,也离不开教师个人的创业经历和社会实践。高职院校应在教学安排、授课时间、薪资待遇等方面改革教学管理方法,研究切实可行的政策以鼓励教师“勇敢走出去”,同时也要帮助具有实践意愿的教师与法院、律所、中小企业创业者建立联系。只有教师懂创业、热爱创业,才能感染学生主动学习、快乐学习。其次,鉴于创业活动是一个动态的有机整体,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实用性,因此从事创业法律教育的教师也需要加强自身在财务、管理以及营销等方面的学习,可以说,想要把创业法律课程讲好,需要教师较高的综合素质,绝非法学专业即可。再次,要组建有梯次的、合作默契的教学团队,彼此能够经常交流经验心得,取长补短,相互合作,不断提高整体教学水平。最后,高职院校还应积极地建立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进而引导更多的教师参与到创业法律教学当中,也为日后打造专业化的创业教育大团队做准备。
3.4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法律教育实践活动
[中图分类号] G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5-0100-03
总理在2014年9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首次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大大激发了民族的创业精神和创新基因。创业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一个创新,也是一种责任,在全民创新创业教育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创业教育是培养具有从事一定职业的劳动能力和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人的教育,是职业和创造相结合的教育。[1]创业法律教育是基于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涉及相关法律事务需要运用的法律知识和处理法律事务技能的教育。这种法律教育与普通法律教育不同,n程设计密切联系创业学生的创业意愿,立足于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着重培养基础法律知识,课程设计注重针对性和应用性,强调处理事务能力,强化应对法律事件的变通能力,努力使创业的大学生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创业教育法律课程一般不作为职业教育的专业课程来安排,但可以参考当前主流的学习领域课程设计模型进行课程设计,主要的设计依据有:1.由实际的创业教育法律课程设计的要求决定,首先让学生通过学习来掌握基本法律知识。要确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离不开法律知识,因为教育对象是要在创业中解决涉及法律问题事件的学生;2.学习领域课程设计模式自身具有较大兼容性,可以进行法律课程的设计,因而对创业教育法律课程开发也适用。学习领域课程设计具有比较完善的课程设计理念和课程设计框架,对于普及性的法律知识教育课程设计具有重要参考意义。3.学习领域课程设计流程符合应用性的法律课程开发的过程。学生从事创业主体设立起始、业务经营、人事管理及主体撤销等过程都涉及各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对法律事务筛选的基础上要选择重要的法律事项作为学习领域,可将课程设计转化为一般性的课程标准。所以,法律课程设计要求具有一定的结构化,也要具有普适性,学习领域课程设计可以满足这样的要求。[2]
一、高职创业教育中法律课程设计状况
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与本科有所不同,高职教育更注重以职业技能、技术应用培养为主,所以其课程设计理念也有所不同。为适应学生就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在创业教育过程中增加了法律课程教学内容。当前,创业教育法律课程设计的主要模式有:一是课堂式法律知识教育,这种模式利用课堂讲授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短期的教学活动来认知和了解法律法规知识。这种模式能确立学生粗浅的法律意识,必须要在具体的创业中检验法律素质。二是案例式法律教育,任课教师通过设计案例,模拟在创业过程产生法律纠纷的场景,让创业学生参与到法律事务处理中,从而提高法律事务处理能力。三是混合式法律教育,这种模式是在讲授法律专业知识的课堂中培养法律素质,同步为创业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甚至由教师组成法律顾问小组,跟踪服务创业的全过程。但是从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来看,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存在不少问题,还需逐步完善和优化。
二、高职创业课程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因为创业课程是新生事物,课程对象更是特殊的在校学生群体,虽然不缺乏创业经验丰富的个体,但毕竟是少数。高职院校在摸索着各自的法律课程设计,在百花齐放的局面下各有特色,但也存在一些普遍的问题。
(一)创业领域内的法律课程设计认识误差
高职院校在法律教育课程设计方面处于摸索的起步阶段,尽管创业教育课程设计已经引起院校的高度重视,但对法律知识教育的意义等认识其还不够重视,认为创业是学生的事,与教师自身无关。第一,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开设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就如教授专业课程设计一样,对法律教育课程的特殊性理解不够透彻。第二,高校教师对创业法律教育的作用不去主动了解,对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到点,总认为创业法律教育本应该是法律专业教师负责的,因此其在具体教学中不能向学生灌输法的精神。第三,经济社会发展层次也决定了法律的被重视程度,依法办事还没有形成普遍的共识,社会对高校法律课程教育了解得不够,支持也就更少了。这些都导致了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发展缓慢,缺乏统一规范的课程和培养准则。
(二)“创业”+“法律”双师型队伍缺乏
创业教育课程在我国起步算比较晚了,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师资建设更是新生事物。创业教育本身需要从创业品质、冒险精神、团队领导能力方面进行培养,内容涉及广泛,是一件十分现实的实践活动。因此要求创业学生具有较高的应变能力,更要求从事创业教育的教师要有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当然,教师如果是创业者的话,那就更完美了。而学生创业的激情或许要比安分守己工作的教师更为容易带动其他学生,调动他们的创业积极性,虽然这样的创业者未必能够开发出一整套创业法律知识课程,但是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忽视了他们的存在。此外,教育部举办了“创业教育骨干教师”培训班,对来自全国各地的教师进行培训,培养了一批创业教师,但是教师培训的数量和质量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5]高职院校还缺乏吸收创业学生作为创业教师的勇气。
(三)创业的法律课程设计尚未形成体系
当前,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依靠院校的统一安排,创业学生较少有自主选择空间,学生都在被动地学习,不管学生是否具有创业意愿,也不管学生创业的进度,课程设计模块化、标准化和结构化严重滞后。法律课程设计还是停留在说教式的知识灌输上,案例分析和实验课堂较少。由于创业的不可重复性,特别是涉及法律事务的情况,具有天然的不可重复性,学院也不可能与企业或者公司进行联合实践活动。
有限的创业基地实践活动辐射范围较小,创投基金资助下的孵化企业和创业项目成功率低下,无法为创业法律课程设计提供更多的实践经验。结果是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上缺乏实践优化,内容雷同、知识乏味、门类单纯,没有充分考虑创业过程的差异性。
(四)创业法律课程设计缺乏权威参考模式
很多高校都是独立设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模式,各自为政,各显特色,始终缺乏权威的设计规范来指导课程设计。虽然院校统一的创业法律课程设计也许是基于创业学生的个性特点,但由于没有权威的参考设计规范,其缺乏创业系统性思维和创新市场公平竞争精神。整套法律课程设计教学内容照搬法律专业课程,偏离创业中心目标,知识结构混乱,让学生无所适从。学院派的教师教学也只是单纯讲解法律知识,无法引用更鲜活的创业实践,去调动创业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缺乏法律技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三、创业法律课程设计实践
(一)教学目标
法律课程目标是使学生把握创业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让学生确立防范创业风险的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等交易规则的意愿,提升学生创业中预防法律纠纷缠身和解决法律纠纷的技能,全面提高创业者主动运用法律工具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权利的能力。[3]课程教学目标是任何教学活动必须追求的结果,是学生在通过学习后应达到的新状态,是预设的知识教学效果,是教师评估教学对象学习效果的重要指标。通过认真学习课程之后,创业者具备能够根据具体现况选择创业行业法律主体的能力,基本能独立完成主体的创立、变更、撤销等相关商业管理程序性手续,依法制定法定主体治理的章制度去规范员工管理,主动利用法律工具来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审核主体各类契约的执行和控制契约的履行,及时依法解决劳动和契约纠纷问题。
(二)教学内容
课程教学内容是法律课程设计的核心,应具有面向创业者的特色,又要区别于法律专业课程设计,能满足创业者的基本需求,适应创业者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首先是涉及创业主体创立,主体设立条件、主体的优缺点、名称登记规定、法定流程、治理内容和行政许可等问题,都需要创业者十分清楚,明确到文字的描述,要准确无误,不能产生歧义。其次是产权保护法律事项,专利申请与保护、商标和秘密保护、产权合法利用、侵权的责任等,专利是创业主体竞争力核心,创业者一定要保护好。再次是契约签订事务,交易的合法流程、签约谈判、形式和内容、执行与毁约责任等,契约事关创业主体的法律文书存在形式,千万马虎不得。第四是主体治理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制定、依法执行,如员工招聘辞退、产销流程、争议仲裁等,创业者要能够及时、依法妥善解决争议的事务。这些都是基本的教学内容,是每个创业者要直接面对的法律规制。
(三)教学载体
教学载体是使教学目标转化为学生的认知和掌握的技能,是实现师生间交流的内容和方法的中介。而针对法律教育,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重要且常用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是法律课程目标确定和课程内容的相融合,是模拟法律事务产生场景,让创业者尝试解决法律事务的仿真式课程教学设计的重要形式。课程案例教学是选取典型的创业法律事务事例,设定创业者将要面对的法律事务处理,包括主体设立、内部管理、经营活动、劳资纠纷、资格终止等几个模块,各个模块可能预设的法律问题,及提供可参考解决法律依据和形式,甚至是处理不当的估计后果都可以设定。
(四)教学评估
面向创业学生的法律课程考核与评价,应注重采用课程过程性考核,因为现实中创业的不可复制性,还有创业者的知识运用能力的差异,创业资源整合能力的高低,只能采用过程性评估的方式,一般来说,也只能是阶段性或者个案的评估。评价内容包含有法律条款概念的理解认知度,法律事务处理技能的掌握情况,课程设计中的法律法规的理解水平等。[4]评价形式主要是任课教师的调查报告,而不是像专业课程设计评估,还需要考试、回答问题、写作业之类,这都与日常创业面临的千变万化的经济社会情况不符合。
四、创业法律课程设计思考
(一)转变教学理念,重新认识创业法律教育
创业法律教育不仅是解决当前创业中法律事务问题的重要途径,还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其自觉运用法律工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处理法律事务能力的关键所在。高职院校要重新确立教育理念,重视创业法律教育,调整好法律专业知识教育方式,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将创业法律教育作为创业教育培养的主要内容之一。要结合创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为长远发展作铺垫。创业者应深刻认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学法,自觉用法,勇于护法。
(二)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水平,保障课程建设落到实处
师资队伍素质的保障和提升是高等教育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创新课程设计和教学,需要有一支高素质、强技能、重创新的师资队伍。高职院校要开创师资增员新机制,邀请既有创业经验又有实践经验的创业人士担任教师,其创业成功或者失败的故事都是非常好的案例,需要充分利用;还要加强对创业法律任课教师的培训,选派专兼职创业教师参加高层次培训,有条件的高职院校还可以直接资助教师参与创业实践,丰富创业法律应用经验。
(三)规范课程设计,完善法律课程体系
创业法律课程设计是实施创业法律教育的前提,要注重创业法律意识、基础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还要模拟处理法律事务的实践和训练。根据法律教育目标,要初步设计法律课程体系,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断完善课程结构,扎牢基础知识课程,普及通识教学,增加特色课程,侧重法律知识的应用等内容。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外派教师参加创业法律事务解决过程,通过现实的法律应用实践,补充法律课程设计仅仅依赖课本知识的不足。
(四)鼓励创新教学,开拓课程教学模式
创新是要求突破传统和现成体系,是社会活力所在,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但是法律总是倾向保护现有的体系、体制。因此,创业法律教育要保证足够的开放性和兼容性,要让学生保持旺盛的创业状态,又要使其注重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充分采用案例分析方法,让更多创业学生参与其中,注重培养法律意识。要开展创业法律知识应用技能比赛,在比赛中锻炼创业学生的法律事务处置应变能力,提升创业法律教育水平。
五、结语
创业学生面向社会和市场进行创业,是非常值得政府和社会鼓励的,但其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非常有必要进行保护。第一,基本的法律意识和基本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有利于学生在创业中规避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创业时涉及主体的选择、融资投资、治理经营、管理、纠纷等法律事务,如无相应的法律意识,就容易滥用权力;如缺乏法律能力,就容易掉入陷阱,还可能违法犯罪。第二,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有利于学生降低创业治理成本和提升自我竞争力。执行市场规则是创业初期树立品牌形象,赢得客户的根本。经过法律规范规划和依法管理公司事务可降低成本和规避风险,确立公司治理的诚信形象。第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有利于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时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能及时、恰当地解决法律纠纷。当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法律意识的学生会及时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当法律纠纷产生时,掌握法律工具的学生会根据法律规定来选择合法的途径解决,避免违法违规地解决纠纷。创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可以通过系统的教育和技能培训获得,而针对性强的教育课程设计是关键。
创业法律教育是适应政府、社会需求而进行的创业教育内容之一,法律课程设计是其中关键的环节,虽然当前高职院校没有高标准的教学课程设计模型,但是相信高职院校的专兼职教师通过大量实践,总能把创业法律课程设计架构好,完善好。
[ 参 考 文 献 ]
[1] 韩广.高等院校创业教育探索[J].企业导报,2012(7).
[2] 潘伟琪.高职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研究[J].时代经贸,2013(4).
关键词 :大学生创业;成功率;法律风险;防范方法
受高校招生规模扩大、经济危机、社会变革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并不乐观,许多毕业生面临求职难的严峻考验。因此,自主创业逐渐走进大学毕业生的心中。据《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3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为2.3%,比2012届上升0.3个百分点,比2011届上升0.7个百分点。2013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为3.3%,高于本科毕业生1.2%。
为了提高大学生创业积极性,各级政府先后出台各项政策法规支持大学生创业,形成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希望以此营造积极的创业环境,开拓就业思路,减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尽管大学生创业意识已然存在,但是创业何其艰辛,与美英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委实较低。
一、法律风险是大学生创业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创业成功率持续走低?企业在筹备运营过程中会面临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一系列问题,其中绝大部分风险,比如,资金短缺、管理经验不足等通常可以借助一定的方法和工具予以防范、控制和化解。而企业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相比存在明显的不同之处。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法律风险导致的不仅仅是财产损失,企业还可能因此失去优势地位,甚至彻底丧失竞争力。企业一旦忽视了法律风险的防范,势必会带来损害,甚至严重的法律后果。更糟糕的是这种后果具有持续性,即使化解了法律风险,企业若想恢复到原来的信誉也将非常困难。正是因为大学生创业者没有意识到企业法律风险的严重性,才使得创业成功率如此之低。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转型对中国法治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的立法模式经历了从“变法性立法”到“自发性立法”的转变,实现了法律制度渐进的自我改革;执法方面,我国越来越意识到“运动执法”的不足,逐渐加强常态性执法;此外,司法改革也在稳步进行,司法机关在持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等工作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我国的法制体系愈加健全、法治环境日益成熟,这本是利民惠民之事。然而,对于大学生创业者而言却是彼之蜜糖,吾之砒霜。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善意味着企业将要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升级,但是对尚未注意到这一趋势的年轻创业者们,他们的企业注定走向失败,其努力注定换不来成果。
二、企业筹备阶段的法律风险
1.企业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
人员、资金、结构、规模、经营范围等,这些组成因素的差异决定了企业设立形态的不同。选择不同的企业形态,意味着投资者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风险与责任。因此,选择企业形态要综合考量不同因素,包括经济、管理与风险控制。如果选择不当,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所以,企业形态的选择至关重要。现代企业的形态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集体企业等等。不同的企业形态有其特定的要求,包括开办注册资金、手续繁琐程度、风险责任承担、税负比例、投资人法律关系等,由投资人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需求进行选择。通过调查发现,多数大学生创业者都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小部分选择了普通合伙企业。
新修《公司法》删除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为资金匮乏的大学生创业者减轻了资金负担。此外,公司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对于公司债务,出资人只需依据其认缴的股份限额承担有限责任,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受到了保护。但是,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相较于合伙企业而言更加繁琐,重大事项的决策也必需通过股东会决议,运行管理起来不是很灵活。普通合伙企业相对规模较小,出资方式多样,而且管理简便灵活,独立性较强,决策程序简化,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赖程度较强。合伙人共同决策、共同执行、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对于大学生创业者而言更有利于维系几名创业者之间的情感纽带。可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偿还债务,且没有抗辩事由,这样十分不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不同的企业形态都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创业者在选择时应当将企业长期发展作为前提多方考虑,选出最合适自身的企业形态。
2.设立文件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由全体发起人制定并签署,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重要文件,是公司的“基本法”,也是公司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公司章程具有专业性、原则性、复杂性,章程内容包括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对所有发起人均产生约束力。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相当于公司章程的地位。但是,实践中忽视这些设立文件的情况时常发生,许多经营者仅将其作为公司设立的一份普通法律文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多数大学生创业者则是从网上随意下载一份文件范本,照搬法律规定,对出资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约定不明。这样不明确的章程只会带来争议和纠纷,而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
因此,大学生创业者应当重视文件设立。在订立文件时不仅要兼顾“合法性”与“可操作性”,同时也要适应企业实际需要的自治规则。创业者在签订设立文件前,应当全面、综合地分析、评估潜在的企业法律风险;起草时要遵循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股权配置、运行机制等多种因素,尽量详细而明确地设置权利义务分配条款、股东约束机制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保密条款等,加强文件的可执行性。企业设立文件中记载的所有条款都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企业应该严格遵守文件中的规定。只有严格遵守设立文件的每个条款,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发生。
3.公司设立股权配置的法律风险
公司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通过设置股权以确认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地位、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公司具有什么样的股权配置结构对企业的类型、发展以及组织结构的形成都具有重大意义。事实上很多刚起步的小企业只有一两个主要出资人,为了满足企业的设立标准才找了其他发起人共同成立公司。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权力过分集中的企业架构,一股独大,股东会、董事会形同虚设,内部监控不足,往往会导致公司结构失衡,甚至使决策出现严重失误,增加了企业的潜在风险。股权过分集中不仅不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对大股东也有影响。另外,实际情况中还存在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又没有其他股东,或者在都是小股东的情况下,几个小股东组成的势均力敌的小团体互相抗衡,这样就极易造成股东争夺控制权、难以做出经营决策的僵局。
要想使企业一直顺利运作,必须做长远考量,摒弃传统的集中型、平衡型企业结构模式势在必行。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企业结构显然不足以应对变化巨大的当代商业环境。虽说无论何种股权配置结构都有其优点和劣势,但是为了应对企业规模、产量、发展模式的不断变化,应当全面分析、准确定位,合理配置公司股权,选择最适合于公司发展的组织结构模式。
三、企业运营阶段的法律风险
1. 合同法律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联系市场主体的重要纽带,市场主体的一切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合同。任何企业都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接触到大量的合同。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除了经济业务本身的风险外,企业还会面临诸如违法违规招致处罚的制度风险、合同一方违约导致的信用风险以及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失误导致纠纷和损失的条款风险等。大学生创业者初入社会缺乏实战经验,在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时,往往急于拿下订单,对于交易相对人提供的合同文本不加以仔细审查就签名盖章,这样就很可能会掉进对方的陷阱。
重视并正确签订合同,在很大程度上能规避和化解上述风险。大学生应该慎重对待每一次经济活动:首先,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其是否具有缔约资格、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市场信誉度、资本能力等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进行预先调查,从源头上防范合同风险。其次,在拿到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时,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避免细节方面的错误。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篡改合同:伪造他人签名、私刻他人公章、在合同空白处添加对自己有利或对对方不利的条款、涂改合同中的数字等;还存在利用多义词、模糊语言浑水摸鱼的情况。一旦对合同条款在理解上产生歧义就要及时指正,或者增加补充解释条款。最后还要警惕合同中的那些免除对方主要义务或加重己方义务的格式条款。大学生创业者毕竟初出茅庐,在市场交易中难免处于弱势,在与交易相对人签订合同时,企业更要注意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将整个经济活动所涉及的一切文件,比如,往来信件、合同谈判纪要、合同文本、票据等都留档保存,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充分举证。当然,最佳的避免合同法律风险的措施就是由己方起草合同文本,将所有潜在危险因素都考虑在内,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企业税收的法律风险
大学生创业企业一经正常运营后就和所有企业一样,要与工商、税务及其他行政机关频繁接触,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其管理和监督。涉税事务是企业的一项重要事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避税是每个企业应当掌握的手段和方法。但是我国的税负名目繁多,对企业是个沉重负担,对资金本就匮乏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来说尤其如此,所以企业为了避税而违反税法规定偷税漏税的现象屡见不鲜。
避税不仅是企业的财务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可以说企业税务风险可能是经营中最大也是最难控制的一种风险。对于税收法治国家一直高度重视,一些隐而未发的税务风险日益显现,企业可能会因为过去税务不法行为而面临现实税务风险。一旦企业的税务问题处理不当,其法律后果可能是致命的。因此,企业应重点关注预防与控制税务的违法风险,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从根本上杜绝税务风险的产生。同时,企业还要协调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与税务风险管理的关系,从公司发展的战略高度上统筹、规划与管理税务风险。具体而言,企业可以设立税务管理机构,由专门人员对税务风险负责;企业还可以落实税务管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3.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用工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大学生创业者应该熟悉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既不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又能保护企业的利益。但事实上,大学生创业企业的规模普遍比较小,不需要招聘很多职员。通过对大学生创业情况的调查了解,大部分企业包括发起人在内只有十人左右,真正招聘来的全职雇员也就两三个,更多的是在校内寻找几名学生兼职与发起人共同完成工作。对于兼职学生而言,企业不用也不能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只需要双方协议酬劳即可;而发起人之间受发起人协议的约束,根据协议规定分得红利,也不涉及劳动法的内容;因此,企业只与全职雇员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这一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企业根据法律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工时与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相关公司制度。可实际生活中则存在另一种情况,即企业没有能力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为了弥补就和劳动者私下签订协议,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权利,同时企业相应地给劳动者增加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其合法性、有效性都不能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企业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作为创业者应当重视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福利管理、社会保险管理、竞业禁止等各个环节中的细节问题,提前设计好完整的人事管理制度,以此规避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4.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大学生创业之初可以利用专利先行公开的特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现有专利。当然,对于自己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也要有保护意识,以防被侵犯。大学生在创业之初很少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典型的表现是不去申请注册企业商标。要知道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商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日后经营过程中可能会被其他企业或个人抢先注册该商标,自己再继续使用就对其他企业或个人造成侵害,又或者自己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冒名使用,最终侵害的是自身的利益。所以,大学生创业者要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通过向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寻求官方保护来建立自己的防御体系,依法维权,遏制纠纷,从企业设立之初就杜绝风险的产生。
四、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原因及防范方法
1.创业者层面
法律风险意识缺失是大学生创业成少败多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大学生创业知识欠缺、管理经验匮乏,导致法律意识薄弱,忽略了法律风险的防范;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大学生抵制不住诱惑,即使知道违反法律条例,仍旧一意孤行、知法犯法。因此,对于创业的大学生而言,应当在着手创业之前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和法律风险意识,培养法律思维,多从法律角度思考认识问题。在企业设立和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甄别并防范法律风险。实践出真知,大学生创业之前应该先在相关企业进行实习,学习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等经验,熟悉企业的运作方式,总结企业运行过程中值得学习的方面,学会改进其不足之处,才能在实际创立中规避风险,加强防范。
2.创业教育层面
我国创业教育起步较晚,整体机制尚未完善,是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低的另一重要原因。提高法律素养要求大学生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这些基础知识一般从学校获得,而大部分高校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只有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个别章节中涉及到法律知识。个别学校虽会开设创业导论选修课程,但涉及范围狭隘,创业教育仍旧没有普及,这同时也体现出专业师资匮乏的问题。所以,一方面,学校可以开设更多的创业专业教育,比如,邀请著名企业家、名师、有经验的法律学者等开设讲座,在传授创业技能的同时,着重阐释法律风险问题。其次,各高校可齐聚名师编著一本专门的适合创业者的法律书籍,并且开设相关选修课程,为有意创业的学生们提供一个可以系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机会。再者,为了让学生们将理论与现实真正接轨,除了国家举办的挑战杯大学生创业大赛和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之外,学校方面还应当组织更多比赛,提供更广泛的渠道让学生模拟创业,邀请有经验的企业家或者专家学者为创业者们提供专业、可靠的讯息,让他们正确认识创业法律风险。
3.政府层面
目前,各级政府都出台了许多有关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公布了《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完善工商登记、场地支持、税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各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这些优惠政策对大学生创业起到了鼓励、引领和指导的作用。但是,不难看出众多政策法规大部分都是关于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法规和公共服务政策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却是一片空白。政府应当加大对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问题的宣传教育,如定期开展法律相关教育,齐聚大学生创业者进行集体学习指导,引导创业者学习法律从而规避法律风险等。此外,政府还应该推进创业制度改革,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立创业教育指导制度的基础上,将地方性政策法规提升至法律的位阶,这样更有利于加强创业制度的效力、约束力和效率,保障制度的实施和运行。
参考文献
[1]麦可思研究院.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N].文都在线,2014第1版.
[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
自国家科委于1987年开始在武汉创立我国首家企业孵化器——东湖创业服务中心以来,大学生创业孵化体系在我国蓬勃发展。大学生创业孵化体系可为大学生提供科学全面的创业理论指导和创业相关软硬件的支持,是培育创新型企业和人才的有效方式。同时大学生创业孵化体系有利于建立产学研一体化产业化链条,推动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和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河南省产业结构转型和经济发展。虽有诸多好处,但我国高校创业孵化体系的质量和效果还没有科学系统的评价标准。为了对高校创业孵化体系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促进高校创业孵化体系的良性发展和各种孵化功能的有效发挥,本文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建了高校创业孵化体系评价指标。
1 高校创业孵化体系评价指标构建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高校创业孵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每一个指标都应具有确定的、科学的深刻内涵,同时指标的取舍评价和计算都必须遵循科学的依据。
(2)系统性原则。由于对于孵化体系的评价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指标的选取需要服从系统性原则,考虑到指标间的相关性、层次性和整体性,根据评价的主体和目的进行系统设计和系统评价。
(3)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指标体系的构建还必须遵循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除了基本的定性分析外,还要进行适当的量化处理,这样才能客观准确的进行对比并发现问题,力求揭示问题实质。
(4)可操作性原则。评价体系的指标含义应该十分明确,具有可行性、可获得性和可比性,这样才能进行统计调查获取,并且容易计算对比。另外指标体系应简洁实用,便于采集数据,使评价工作能高效率运转。
(5)导向性原则。高校创业孵化评价指标体系除评价功能外,还应当引导其关注孵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逐步提高高校孵化体系的运营能力和孵化能力。
2 高校创业孵化体系评价指标的确定
目前对高校创业孵化体系评价指标的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仅侧重评价孵化能力的某一方面,整体不够系统健全。为了构建一个比较全面、可以具体操作的高校创业孵化体系评价指标体系,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在查阅梳理国内外相关学术文献的基础上,收集整理了一系列的相关评价指标,从中进行分析和筛选,为指标体系的构建选择合适的指标。参考的比较有代表性的相关文献如下:
国外学者中代表性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其一是强调学校领导者的重要性,如Hill(1998)认为教育者在此领域的研究、学校领导者的支持等是推动学生创业园发展的影响因素,David和Keith(2005)也赞同此观点。Poon和Ainuddin(2006)认为创业园举办方领导和园区管理负责人的人格特质对创业绩效具有显著影响。鉴于外部各种社会因素的重要性,Hoffman和Hegarty(2003)研究则表明.社会上的创新创业文化会影响学生创业园创新创业主体的创新意愿和行为,并会直接影响创业园管理人员的决策模式偏好。
国内学者也从基于不同的影响因素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学者们的主流研究方向之一是对孵化能力进行评价研究。彭展声等(2006)构建了企业孵化器孵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条件、服务水平和孵化绩效3个一级指标。于庆东等(2008)利用因子分析法建立了包括本年在孵企业数、当年新孵企业数、在孵企业总收入等9项指标的企业孵化藉孵化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罗公利、边伟军(2008)指出,企业孵化器孵化力包括自身的自我孵化能力和对在孵企业的孵化能力两方面内容,由基础服务能力、综合服务能力、创新能力等五大要素构成,并调查发现科技政策、企业孵化器内部团队素质、市场、信息服务等依次是影响孵化力的最重要因素。李明(2010)从影响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基础服务及管理能力、入孵企业孵化效率和自身发展运行能力三大要素入手构建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有学者从更全面的角度,构建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综合评价研究,如我国科技部颁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07)中,则从社会效益、孵化效率、服务能力和发展规范四个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也有学者单从某一具体方面构建评价体系,刚登峰(2009)针对孵化企业的孵化绩效建立了评估体系。黄昱方(2009)则是从创业孵化环境进行研究,采用独特的角度,构建了基于创业者认知的创业孵化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从孵化网络、政策支持、辅导培训、公共服务设施和创业氛围构建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另有学者从比较新颖的角度,基于经济学的投入产出原理而构建创新创业环境评价体系。如胡长生(2009)根据经济学的投入与产出原理,就是从投入(包括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专利、论文、资金和设施等)、产出(包括效益、创新人才的培养等)和效益(投入与产出比)等几个方面建立评价体系。
也有学者并未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单从具体影响因素角度进行分析,如罗公利等(2006)认为创业人才的开发力度和对在孵企业员工的培训是影响孵化器孵化力的重要因素。蔡莉等(2007)对创业环境理论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探讨,提出科技环境、融资环境、人才环境、政策法规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影响新创企业的运行绩效。张晓凌(2008)指出大学生创业园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以及对入驻企业提供的融资咨询等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是促进企业顺利通过初创期的重要手段。此外,大学生创业理团队是学生创业园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以及服务园区创业企业的能力如何响着创业企业的成功孵化。朱有明(2010)从孵化新创企业的能力和创业园自我孵化的能力入手,以基础服务能力、自主创新能力、管理与发展能力为主要方面提出了影响高校学生创业园孵化力的重要因素。
在对以往高校创业孵化体系文献梳理的基础上,通过对其内涵的深入探析,本文首先确定了评价体系的五个基本维度,并将学者们的指标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指标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并对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类指标过少或过多情况进行适当增删,由此确定了以基础服务能力、政府政策、高校服务能力、融资服务体系和孵化效果五个基本维度作为一级指标,以指标统计中出现频率较多的23个指标作为二级指标的三级评价体系,初步构建了高校创业孵化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如下:
(1)基础服务能力,包括:①区位;②场地面积;③商务及辅助设施条件;④管理团队概况及管理机制;⑤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及服务情况。
(2)政府政策,包括:①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②法律扶持;③行政管理效率。
(3)高校服务能力,包括:①高校科研水平;②创业项目的挖掘、筛选机制;③创业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④创业导师。
(4)融资服务体系,包括:①政府、高校等孵化基金;②银行投资;③银行投资;④风险投资;⑤信用担保机制。
(5)孵化效果,包括:①在孵及毕业企业数;②年度毕业率;③毕业企业平均孵化时限;④毕业企业平均孵化时限;⑤在孵企业平均孵化面积;⑥孵化企业总收入;⑦在孵企业的单位孵化面积人均销售收入;⑧在孵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的比例。
3 高校创业孵化体系评价指标的因素定义
3.1 基础服务能力
基础服务能力是为创业企业提供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包括区位、场地面积、商务及辅助设施条件、管理团队概况及管理机制、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及服务情况等。除当地的交通、土地、劳动力等基本要素情况外,办公条件及水、电、通讯、网络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也必不可少。在必备基本硬件设施之外,软环境也必不可少。高校创业园优秀的管理团队和科学健全的管理机制,如工作流程标准化、透明化、便利化,对于创业园区的健康运转和良性扩张起到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同时创业园区内还应有完备的中介服务市场,为各项运作还不完善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并提供技术、生产、销售和市场等信息中介。
3.2 政府政策
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孵化基地的支持与推动是孵化基地成功的重要因素,包括为大学生创业者们专门制定优惠政策、提供补贴,以便其在申请项目、工商税务及利用地方商务平台开展各项活动等方面享受优先服务,并帮其积极向社会上宣传和倡导等,另外政策的连续性也是至关重要的因素。此外,作为法律的制定者,政府应建立孵化基地完备的法律环境,如园区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法律仲裁的公正性和规范孵化流程、控制孵化风险等各个方面,为大学生创业群体提供法律支撑和援助。同时,政府的各项行政办事效率也影响着创业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3 高校服务能力
高校创业孵化体系依托于高校,就必须发挥高校特有的知识、人力、技术等资源的作用。孵化体系应基于高校的科研水平,如师资情况、各种科研技术成果、专利、科研项目及经费等,构建产学研一体化链条,培育更多有前景科技含量高的项目进行创新和孵化,并且建立健全创业项目挖掘、筛选机制,减少前期风险。同时,利用丰富的教师资源开展创业课程,实施有效的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素质和能力。高校可成立由创业经验的教师、企业家和咨询管理专家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团队,对创业学生实行一对一的帮扶指导。
3.4 融资服务体系
国家为鼓励创业,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优惠政策,但没有形成一整套专门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和法规。而且由于政策法规落实困难,程序复杂,很多政策流于形式,政府扶持力度也不足。
(二)学校无系统化的创业教育课程
国内高职院校认识到创业教育的重要性,也开设了创业教育的课程。但这些课程实际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创业教育课程缺乏优秀的师资,系统的课程,学生也无专业的创业指导,教育与实践基本脱轨,教育效果不理想。
(三)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
中华民族历史传承形成了相对保守的思想观念,“学而优则仕”,这种思维习惯很难打破。即便到了现在,社会观念依然认为考大学就是为了找一个好工作。家长也是同样的心态,孩子高考失败后,很多父母期望孩子上高职能够通过专升本的方式提升学历,专升本无望就期望自己的孩子能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工作。
二、高职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建议和对策
高职毕业生创业现状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解决高职生创业难需要学生、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的努力。
(一)转变传统择业观,培养创业能力
作为未来的创业者,高职学生在校期间要转变传统的择业观,努力培养、锻炼自己的创新创业能力。
1.加大创业知识储备
在校期间要克服一切困难,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与创业相关的知识。如企业管理、财务、法律、营销等,加大创业知识储备。
2.加强创业能力锻炼
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团队协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学习能力、应变能力和决策能力,都是创业者必须具备的能力。高职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交活动及创新创业大赛,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多关注市场,寻找创业机会和创业项目
作为创业者,选好项目非常重要。好的创业项目来源于市场,一定要关注市场,深入进行市场调研,细心观察,从中发现商机,并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论证,避免创业的盲目性。
4.多结交朋友组建自己的创业团队
创业团队能够有效解决个人创业在能力、经验、资源、资金、人脉等方面的局限,通过优势互补,能大大地提高创业成功率。
5.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保持乐观的心态
自主创业是有风险的,创业的道路是曲折的,在校期间要培养自己良好的心理素质、永不服输的毅力和强大的社会责任感。
(二)政府要大力扶持高职生创业
政府要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并落实到实处,为高职生创业提供便利的条件;加强创业文化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促进高职生创业的环境;建立和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为高职生创业拓宽融资渠道,在创业资金上给予支持。
(三)高职院校要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1.高职院校应该开发创业教育的系统课程,积极开展创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2.打造创业教育专兼职师资队伍。目前高校创业教育的授课教师,多数没有创业经历,理论与实践存在严重脱节。高校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参加创业授课的老师必须具有企业实践经历和创业经历,并邀请校外成功创业者作为兼职教师授课,开办讲座,分享其创业成功的经验与教训,为创业的学生树立榜样。
3.加强创业宣传,营造创业氛围。学校可以通过创办创业协会、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加强宣传国家自主创业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当地政府的优惠政策,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四)社会要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通过创业宣传,让创业文化传遍大街小巷,民众支持创业、崇尚创业,为高职生创业营造一个积极的创业环境,提供强有力的社会支持。
对于企业风险国资委早于2006年6月就颁布了面向各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并在该《指引》中将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五个大类。虽然从宏观的角度看,法律风险与其他四种风险同属于风险,但法律风险始终贯穿于其他四种风险之间,成为其他任何一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久以来,高校毕业生创业人数少比例低,①使得提高创业法律风险意识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清华知网的论文数据库中搜索到与高校毕业生创业法律风险相关的论文仅20余篇,从这个单薄的数据中亦可窥见一斑。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法律风险产生原因
在此之前我们可以看一个数据: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60%的企业将在5年内破产,85%的企业将在10年内消亡,能够生存3年以上的企业只有10%,大型企业集团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8年。其中有40%的企业在创业阶段就宣告破产。在中国每天有2740家企业倒闭,平均每小时就有114家企业破产,每分钟就有两家企业破产。从数据上看,创业不是难,而是非常难。因为,中国企业平均寿命的年限明确显示:大多数企业是倒在了正在创业的路上,根本就没有守业的机会。②与其他国家相比,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忽略法律风险的防范。
经济学中著名的木桶理论认为,决定木桶能盛多少水不在于最长的一块木板,而在于最短的那一块,因而对于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初期就要树立法律风险意识,避免因为这一块木板更短而导致创业失败,打击创业激情,遭遇创业亏损风险。
作为创业大军中相当比例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的过程中为什么也会出现忽略法律风险的现象?经分析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缺乏对法律风险的认知与学习
案例:小艳今年就要大学毕业了,但是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就在网上搜索了一些大学生快速致富的项目,经过反复斟酌,她选择了在网上开一家服装加盟店。与这家加盟店联系后,对方并没有考察她的开店能力,马上以建档案和保证个人信息的名义要她汇1万元的创业经费。小艳想都没想就把钱汇过去了。次日,该加盟店又以考验诚信为由要求小艳再汇1万元,创业心切的小艳马上又照办了。第三天,加盟店又给她打电话称,创业基金越多越好,如果她凑不够,公司可以贷给她5万元,但要先交半年8%的利息。于是小艳备齐了贷款材料后,又汇了4000元的利息过去。就在小艳把第三笔钱汇过去后的半小时内,加盟店又要求她在半小时内再汇贷款总额的2%的保证金,以确保她在经营过程中有应急能力。直到这时,小艳才恍然大悟:自己陷入了一个网络骗局。还没有拿到任何加盟许可或合同,也没有拿到任何货物的小艳一再要求退款,但加盟店却百般推脱。
在这个案件中小艳属于典型的缺乏法律风险认知的创业者,对于加盟店的创业经费在没有任何面谈、没有对加盟店的资质进行查验、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就直接汇款,这种损失基本上属于无法挽回的损失,因为对方给的信息都极可能是虚假的,只要手机一停机,小艳就无法再找到事主索赔,还没开业便惨遭失败。
高校毕业生在学习期间虽然有一定的法律信息和知识的积累但都与创业法律风险的认知相去甚远,2005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整合成了一门新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使得法律相关内容的教授比原来更少,因而高职院校毕业生一般只在思想品德与法律修养中了解些法律皮毛③,并且其中与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少之又少,有些普通高校开设法律选修或辅修课程,但局限于课时往往只考虑教学大纲与教学内容的完整性,对于创业法律风险并不会重点讲授;在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对于法律知识的认知重点放在对于就业法律风险的防范而非创业,基于上述因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通常因为在校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信息获取的欠缺,而导致法律风险认知与意识的匮乏,最终影响到自主创业的成功。
2.缺乏创业法律风险分析与评估
如上所述,高校毕业生在自主创业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风险的认知与学习,在创业案设计的过程中往往忽略创业法律风险的分析与评估,而市场经营行为就是根据法律设置的游戏规则进行运作的,不能缺乏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但高校毕业生在自主创业往往存在一个突出的误区:认为创业只需懂管理、有好策划、金点子、并且有资金保障就能顺利打开创业之门,在企业运营、管理、竞争的过程中不重视法律风险的存在,忽略法律风险对创业成功的巨大影响。
在上述案件中小艳对于什么是加盟店、如何签订加盟店合约、如何防范合约诈骗、未签约即先付款的法律风险等问题均缺乏分析与评估的情况下,轻率地将款项一而再再而三地汇给对方,当发现对方可能是骗子时,为时已晚损失却已经很难挽回,对原本资金链条就相当脆弱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者来说这样的打击无疑是沉重的。
3.缺乏应对创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方法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第三个方面就是缺乏应对法律风险的有效方法,一旦发生法律风险便手足无措,有些人还认为这是创业的必经途径,算是给社会大学交学费了,却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障其权益。由于高校在创业教育的过程中更多地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与创业有关的政策法律知识涉及甚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没有储备有效的创业法律常识、形成法律风险防范的积极思维模式,在创业的过程中对法律风险不具备预测能力,使得这类风险和自然风险一样都成为不可控的风险。
高校毕业生创业时对于应对发生法律风险防范的三个有效时间段――事先防范、事中防范、事后防范没有认知,不懂得在投资前对合作方进行法律资格审查与验证、对市场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对合同缺乏书面签署的坚定立场及合同中基本风险的避免技巧;缺乏保存各类经营管理过程中相关证据的意识与习惯,对法律纠纷解决的基本技巧与途径缺乏基本的把握。这些应对创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方法的缺失,意味着一旦发生法律风险,该风险对创业者所造成的损失将很可能成为永久性的损失,错失有效的挽回途径与方法,发生的法律风险轻则导致创业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重者甚至引发刑事责任的承担!
二、高校毕业生创业法律风险表现类型
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初步整理,我们大致可以将风险归成以下三类:
1.关于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
这类法律风险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高校毕业生创业时对于选择何种法律主体注册对于风险防范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考虑到底注册何种形式的法律主体时,往往决定了法律风险的大小与承担形式。另一类是,对于法律主体资格相关风险的认识和评估对于合作方的资信判断,防范风险避免损失也有重要价值。如创业时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主体资格形式所需要的资金门槛、注册条件、登记程序、法律责任各不相同,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公司法》、三资企业法以及相关的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等等。
2.关于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
据报道,毕业于温州大学的小捷(化名)在毕业前夕的5月份和几名低年级的同学共同投资2万元创办了一家免费电影网站。然而,他怎么也想不到的是其在校期间创办的这家网站被杭州某影视公司以“版权侵权”,要求索赔60万元,这样的索赔数额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个天价④。这类创业失败的案例主要原因就在于版权法律意识薄弱,没有对创业的市场行为进行法律风险评价而导致的。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创业者创立企业之后企业的经营行为都须依法进行,对于企业的市场行为如何实施才符合法律避免风险,市场行为的法律风险包括签约风险、担保风险、质量风险、竞争行为风险、侵权风险等,这些也是创业者需要了解的信息,这些法律主要涉及:《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对外贸易法》等;若是从事软件开发、网页设计、动漫设计等有关知识产权的创业者,还须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有所了解。
3.关于市场管理法律风险
在市场管理领域,创业者须在设立时就进行税务登记,避免违反税务违反行为,每个企业都必须要用人,而要处理好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使得劳动者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效益,就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要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法规等等,避免违法用工风险,其他还可能包括对《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风险; 若是从事网络经营还可能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控。
此外,为防范和及时应对法律争议与纠纷,还应对这类法律风险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程序法。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思考
虽说风险是一种可能的、不确定的负价值,也是价值创造中不可避免的一种代价,但法律风险与自然风险显然不同,法律风险是可控的也是可以防范的,因而高校毕业生在创业的过程中若具备必要的法律素养,便能对创业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控,从而提高创业质量与成功率。根据麦肯锡2011年就业蓝皮书的统计⑤,2010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资金主要依靠父母/亲友和个人储蓄(本科80%,高职高专82%),来自商业性风险投资(本科4%,高职高专1%)和政府资助(本科2%,高职高专2%)的比例较小。因此有创业意愿但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的大学毕业生并不容易实现创业梦想。政府资助的比例虽然比2009届(1%)有所上升,但依然很低。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高校自主创业者对于风险承担的能力是相当有限的。因而,高校毕业生一旦选择自主创业,更应在创业伊始便关注法律风险的防范,规范运营,合法经营。
本文认为,降低高校毕业生在创业时的法律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法律培训,开设就业创业相关法律选修课
如前文所述,除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外,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法律知识是非常有限的,而创业活动直接与法律风险相关,因此,一方面,可以考虑在《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的课程体系中增加有关创业法律指导或培训的相关选修课程,另一方面可以引导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前尽可能地参加一些创业培训,如SIYB创业培训(SIYB 是 Start and Improve Your Business 的缩写 , 中文译为 “ 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 ”)是国际劳工组织( ILO )和中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积极倡导的专门为创业者、中小企业者量身定做的社会化创业全程扶持指导体系,目的是以创业促进就业。福建省人才培训中心就有这类培训,其培训内容包括了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⑥
2.做好创业策划案,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评估法律风险
高校毕业生在自主创业时都会做创业策划案,但未必都会关注创业法律风险的细致分析,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创业策划案所牵涉的法律风险并不是雷同的,而创业者并非都是法律专家,所以,合理的法律风险防范途径并不是按图索骥,简单地查找法律法规就能做到的,由于缺乏系统专业训练,这类专业性强的工作最好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由专业人士对这类风险进行评估,在创业初期对如何选择注册的企业形式、资合形式与人合形式不同的风险优劣、定名注册时的程序与技巧、如何预测与防范融资法律风险、对雇员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风险的防范、签订合同的风险合同规避等等。例如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基地)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法律风险。
3.高校毕业生创业过程中应注意法律风险的预防而非争议与纠纷的处理
中国企业在长久以来形成的传统企业文化中,往往只在发生法律风险后才发现依法运营的重要性,忽略对法律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意识,现代企业一个基本的素养与特征就是法制化,高校毕业生在选择自主创业的道路时,应该在创业之初就树立法律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意识,这就犹如中医中的治未病,等到发生法律争议、行政违法甚至是刑事违法再匆忙求助便为时已晚,虽然损失可能挽回,但费财费力费时是不可避免的,这对于一向以时间就是金钱为商业定律的企业而言显然得不偿失,而且很可能因此丧失创业良机、打击创业积极性。
四、结语
高校毕业生创业是一种高风险的商务活动,守法是最基本的游戏规则。作为一名创业者,虽然并不需要具备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但也必须掌握自己创业所需要的必备的基础法律常识,必要时还需向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从而避免的可控的法律风险,顺利实现创业预期目标,掘取创业的第一桶金。
注释:
①麦肯锡《2011年就业蓝皮书》指出, 2010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2.2%)高于本科毕业生(0.9%)。中国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连续两届略有上升,2010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达到了1.5%,比2009届(1.2%)高0.3个百分点,比2008届(1.0%)高0.5个百分点。2010届本科毕业生自主创业人数最集中的专业是艺术设计(6.2%),高职高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人数最集中的专业是机电一体化技术(4.5%)。
② 苏瑜:创业不可不防的法律风险,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
③刘松,顾土东. 《浅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德与法的融合[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