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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拜-杜法案》立法原则对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立法的影响
随着国内外科技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迁,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无法适应现有的形势,修改势在必行。尤其是在经济增长乏力的今天,如何加速科技成果更加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更成为此次法律修改的核心。人大常委会委员普遍认为,“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最大亮点是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下放和科研人员奖励、报酬比例提高。”[1]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表示:“如果我国有一批科技人员通过科学技术转化成为先富有的人,那确实是我们国家之幸、民族之幸。”[2]与1996年颁布的原法案相比,新的法案有多处更改。但实际上除新法案的第四十五条外,大幅提高了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外,其他的修改,都早已在以往的立法当中得以体现。纵观我国科技创新立法体系的建立过程,这次立法是我国整个立法体系背后逻辑的必然、发展的必然。这个逻辑就是《拜-杜法案》所确立的原则。
1980年通过的《专利与商标修正案》,即《拜-杜法案》,起点是明确联邦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技术专利产权归属于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其目的是使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有效生产力,改变美国经济所处的颓势。该法案不仅极大地解决了大科学计划下科学知识生产的严重闲置的现象,明晰了产权,奠定了美国经济知识经济转向的法理-产权基础,促成了美国经济的重新崛起。美国大科学计划的辉煌成功并没有给经济带来增长,在二战之后的几十年中,美国的经济反而陷入沉重的滞涨和高额的贸易赤字中,反而成为沉重的经济负担。据调查,时至1980年,美国政府拥有2.8万项专利,其中绝大多数都是世界领先的科研成果,但仅有不足5%得到转化。《拜-杜法案》的推出,其背后正是此时的卡特政府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了问题所在,尝试通过以市场的逻辑来配置专利资源,进一步激活躺在实验室中的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同于以往的是,《拜-杜法案》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由政府出资的科研项目所申请的专利,归属于发明人职务所在的大学或科研机构,并进一步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比例[3]。
20世纪90年代,美国克林顿政府大力倡导的知识经济获得了空前成功,并很快成为引领世界的新经济模式,知识经济的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基础――《拜-杜法案》,也为世界各国主要纷纷效仿。实际上从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直至最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经十几次立法和修改,《拜-杜法案》所确定的原则在我国已然形成了完整的立法链条,都是《拜-杜法案》所确立的原则在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和立法?w系中逻辑的展开和实现。
二、传统的科学政策研究视野下《拜-杜法案》的立法逻辑
专利制度之所以产生,其目的是通过对发明成果所有权进行明确有效的界定和保护,从而保护科技创新,进而保护介入到科技创新事业中资本的积极性。在当代专利制度发展变迁中,主要的立法逻辑是通过对专利时限和范围的调整,平衡资本、市场、个人和科学共同体等多元主体的关系,达到奖励技术研究的目的,从而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法。简单地说,专利制度形成了一个“制度资源池”,通过调专利保护期和奖励比例等方法,将制度资源释放过程加以控制,已达到在制度层面促进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
在此观点下通过进一步的逻辑推导,在《拜-杜法案》实施之前,由于产权不明晰,所以导致大量技术专利被闲置;政府拥有技术知识的产权,但没有动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却因产权不明而无法购买;该法案解开了当时科技立法和政策中的“死结”,理顺了科技成果从大学到市场的转化过程,为大科学计划生产的技术知识转移到市场奠定了法理-产权基础。该法案的成功之处就在于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明晰了大科学生产的知识产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增加了对科研人员的奖励,通过此种方式形成了制度资源,通过释放制度资源从而推动大学和科研机构参与到市场当中来。
但随着2008年国际经济危机的到来,美国大学专利申请出现了明显的衰退现象,产业界、政策界和学术界都产生了《拜-杜法案》效用的终结的忧虑,认为其制度优势已经释放殆尽[4]。在我国,也有学者指出中国版《拜-杜法案》是失灵的,甚至是无效的[5]。在这种语境下,如何摆脱《拜-杜法案》效用终结的阴影,进一步加速科学成果转化成生产力,刺激经济发展就成为各国科学政策研究和制定者的重要课题。
西方学者普遍认同这一观点,同时由于经济危机加剧,政界、学界和资本等方面对改革该法案的呼声越来越大,相关学者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讨论,以期扭转当下西方大学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困难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在对多家大学进行研究后表示,以往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大学所有权”[6]模式已不再适于当今的经济形势,该模式实际上依赖科技官僚,但他们却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人际资源。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地释放制度资源,将之直接授予技术发明人[7]。与之相呼应的是,对部分欧美科研型大学进行的访谈和调查结果显示,在创新创业配套措施完备的今天,科学家普遍倾向于将自己研发的技术作为股份投入到科技创新公司中[8],或干脆自主创业[9]。众多西方学者认为:成就《拜-杜法案》辉煌效果的原因,是释放制度资源,将旧的知识产权制度转变为“大学所有权”。之所以会出现《拜-杜法案》效用的终结的现象,其原因在于科技专利的“大学所有权”模式,尤其是技术许可办公室制度的官僚化,已经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阻碍。所以解决这一问题的不二法门,就是继续延续该法案成功的经验,通过释放制度资源,将专利权从大学进一步下放到科学研究者的手中。
对于我国而言,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虽然给出的解决方案与西方学者不同,但思路却是相似的。当然,在地方法规层面,还有更为激进的措施,与西方学者不谋而合的是,河北省于2015年1月1日出台的《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即“河北十条”,极大地释放了制度资源,其核心是将知识产权进一步下放给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河北十条”的第一条,就是“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接下来还有,“高校、院所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在河北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获得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在资金、人事和制度上有一系列的帮扶措施[10]。足见河北这一传统产业基地,在世界经济衰退和环境恶化双重压力下,所产生的紧迫感,以及在这种急迫感的促使之下,竭尽全力地释放所拥有制度资源的冲动。
通过释放制度资源推动科技创新,作为《拜-杜法案》最重要的成功经验,已经成为全世界科技创新立法领域某种意义上的“金科玉律”。但释放制度资源与推动科技创新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经验,从未有学者深入到其内部逻辑中,尤其是深入到市场经济和科学规律内部的逻辑当中去讨论这一问题。
三、科学政治学视野下《拜-杜法案》知识与权利的关系
与所有的法律一样,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其背后的目的都是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与人之间权利的关系,《拜-杜法案》的立法目的表面上是为了促进大科学计划下产生的技术知识转化为生产,但其实质却是将科学技术知识的所有权授予某个固定的群体,以期促进先进的科学技术转化成生产力,其本质是将科学知识的所有权与市场经济的所有权两者通过法律形式确立起来的政治-经济(权利-利益)的行为,同时也是国家意志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市场利益过程中的表现。
对于科学技术知识与权利之间问题的讨论是科学政治学的领域,从字面而言,就是探讨科学实践与政治实践之间的关系。科学政治学将科学定性为一种“微观权利”,劳斯认为“传统的权力形式对科学的影响必须在贯穿于科学实践的微观权力关系背景中才能得以理解。”[11]他进一步指出,科学政治学需要“对科学实践的政治影响及其向科学之外的适度拓展做出判断性的评估。”[11]
也就是说,如果想探究《拜-杜法案》及其背后的立法思路,不仅需要将科学这种“微观权利”放置在“传统的权利形式”当中进行考察,同时也需要审视科学实践对科学共同体之外的影响。在这一领域之中,所谓的“传统的权利形式”即市场经济的利益分配形式下对科学技术的规制,这种权利形式规范了资本的所有者和主体与技术的发明者之间的关系。
《拜-杜法案》成功的独特之处在于高校和其他科研机构获得了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专利的产权。这种产权模式实际上同时违背了学院科学和产业科学两方面的规范――学院科学规范要求科学具有公有性,但是该法案却鼓励科学共同体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专利权作为产业科学的核心规范,其产生和发展始终以技术研发投资人获利作为核心原则,但是该法案却将原本属于国家的技术专利,授予特定的科研机构。
深入考察这种“独特之处”,可以发现实际上在《拜-杜法案》立法逻辑的背后,实际上是市场经济利益分配“宏观权利”,将一部分属于自己的权利,为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刺激科技创新,主?拥厝枚筛?了科学共同体的“微观权利”――将原本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让渡给了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而所谓的释放制度资源,将所有权进一步授予发明人,也就是更进一步让渡自己的权利。
那么,在《拜-杜法案》这一金科玉律背后,真正核心的问题就应该是,“为什么可以通过让渡权利,就可以实现刺激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
四、科技知识的地方性迁移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本质
《拜-杜法案》立法目的表面上是为了促进大科学计划下产生的技术知识转化为生产,但在现实中,技术知识从发明到转化为生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不仅需要国家的意志、高新技术的生产和市场的需求,同时还需要整个社会的通力协作。而这一过程的核心,也是最为复杂的部分,就是如何让科学共同体生产的技术知识跨越学院和市场之间的“鸿沟”,投入到市场当中去。
在传统的学院科学中,科学共同体的目标是推进科学理论的发展和科学知识的增长,并不是为技术生产服务的;科学知识被转化为应用技术还有漫长的过程,这一过程与学院科学也基本无关。而在传统的产业科学中,工业实验室作为企业的一部分,科研人员作为企业雇员并没有自由研究的权利,他们所研究的技术往往是由决策者下达的研发任务,如何将技术推向市场则是市场营销部门的任务。大科学计划所生产的技术,则与二者不同。大科学产出的成果是由国家战略决定的,并不考虑如何推向市场。但是,当国家意志成为大科学计划所生产的技术推向市场的动力时,由于大科学计划所特有的地方性和复杂性这一转化过程变得十分困难。所谓地方性知识,是与通常理解的科学知识这种“公共知识”相对的,公共知识往往放之四海而皆准,而地方性知识则是指某些知识只在某些特定的地方、领域才有效,比如某些技术因为保密的原因只在国防系统中才能传播,而某些技术因为特殊的实验技巧只在特定的研究所中才能复制。
由于当代科技的复杂性,致使生产某产品的全部技术不再由一个团队或实验室所独占,而是将分布到了不同的群体中。技术知识以碎片化的形式与研发者紧紧“黏着”,只有他们隐约看到技术的实际价值。如果脱离相关研究人员的参与,就难以从研究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正如劳斯所指出的那样,科技成果转化,本质是科学知识从实验室扩展到其外,经“‘转译’以适应新的地方性的情景”。由于环境的复杂性和技术系统的“紧密耦合性”,使“在科学实践向实验室外的各种拓展中,实验室原本的规训变得不可或缺,因为它们把起源于实验室的诸多控制和限制强加给了世界。”[11]劳斯认为在转译中,科学技术生产过程中的规训――这种微观权利,经由技术从而施加给了外部世界,所以转译的过程依赖于科学研究者规训的过程。也就是说,在实验室这种微观政治场所所形成的权利,通过技术的扩散,对宏观社会形成了重要的影响。
正是由于当代科学的地方性和复杂性,所以才使得只有研发者才明白技术的发展前景,完整的技术-产业链条应该形成,甚至还包括“领先用户”的特点和购买使用习惯。此类知识都来源于科学规训,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如果离开了研发者,科技成果转化就显得比较艰难和乏力。基于此,市场承认了科研人员所拥有的特殊权利,资本不得不将一部分利益让渡给研发者。让渡的这一部分利益,就是《拜-杜法案》所规定的,应权属于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的部分知识产权。也就是在这一过程中,科学共同体通过技术的地方性迁移和语言的转译,从劳斯所说的微观层面的权利,演变成为一种可以影响宏观政治层面的政治力量。
五、结论与启示
1引言
依靠技术进步等非物质因素的农业经济增长则是具有新型农业的内延式增长特点,不仅能够充分利用物质资源进行生产,还可以提高生产效率,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相比,等量的资源可以生产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产品,对环境造成的亚力及污染程度远小于资源密集型的传统增长方式。在我国各个产业经济发展遇到瓶颈,依靠技术进步的内延式增长成为必然选择,也农业产业转型的发展方向。
2科技研发及成果推广转化的相关问题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开始重视科学技术对产业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济发展战略[1],科技进步对各省、各地区的经济增长贡献越来越大。天津、上海、北京等沿海发达地区的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经济的贡献率达到了59%左右,科技进步的成果转化相对成熟;但是中西部省份的科技进步贡献率却普遍偏低,在大部分集中在50%上下,少部分还达不到40%,农业科技的研发及成果的转化推广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可见,在重视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的同时,如何对农业新技术进行推广转化也是重中之重。其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地区农业经济发展普遍不均衡,地形地貌及观念问题使得农业技术推广存在难度,例如农业种植的收割机只能在地势相对平坦的地区进行广泛应用,山地、丘陵地区并不能适用;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由于农业产业存在投入大、见效慢的特点,地方政府往往更愿意将资金、设施建设等投入到第二、三产业中;农业产业的相关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体系不健全,很多地方并没有完善的科技服务平台,不能为农村农户提供有效的技术知识普及,农户在农业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天灾、人祸、虫害等对农业生产在成的损失往往由农户自己承受,农业类商业保险等避免规避风险的措施没有得到广泛扶持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的专利并未得到有效保护,政府在保障相关专利权益人的文件、条例的实施上,存在意识淡薄、力度不足的问题[2]。
3相关对策及建议
针对上述农业科学技术研发及成果推广转化存在的问题,在进行研究总结后,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政府需要加强政策支持力度。需要纠正重工轻农的思想,一个地方的整体经济发展不能中考第二、三产业,第一产业作为人们生产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因此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研发、推广及转化;在资金贷款方面,对进行自主创新的企业、机构放开贷款条件,并减免他们的税收,有效的保障科技研发能够顺利进行,分担他们的创业风险;还可以对高校、研究机构、试验基地、推广转化平台进行整合,搭建一体化服务体系;此外,还需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切实保障科技研发人员、企业的专利权利,保证企业、机构保持充分的研发积极性;在农业生产风险机制上,大力推动银行开发农业贷款服务,以及推动相关农业项目保险业务的推广,有效地减轻农民、企业生产的压力,降低他们的生产风险[3]。2)需要加强对农业科研、推广人才的培养。大部分科研人才源于各大高校,所以应当对相关农业专业研发人才需要进行专业化培养,由于农业科学技术的研发常常需要实际实验操作,因此需要培养他们的实际动手能力,真正实现培养出来的人才能用、可用;在进行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及推广问题上,企业及政府方面需要培养一批专业人才进行农业技术的推广,采用专业人员对农村农民进行专业指导,这样可以有效地将新技术应用于实际生产中。3)对农业知识匮乏的农村农户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在农业生产中,需要依靠大量的农村人员,他们普遍知识水平偏低,年龄偏大,对事物的接受能力弱,因此,在进行新型农业技术的推广时,需要政府进行引导,派遣相关专业人员对他们进行培训讲解,并及时处理他们在农业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莉侠,张睿,林建永.1990-2009年三大都市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的测算及比较[J].中国科技论坛,2012(11):104-109.
在学习了世界各国职业教育课程模式的基础上,中国职业教育的前辈进行了多种改革与尝试,并在模块化课程、项目化课程等领域取得了很多令人瞩目的成果,但这些成果都还在摸索与尝试阶段,不成熟、不系统。姜大源教授提出来的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无疑促使中国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向前进了一大步。
一、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概述
所谓工作过程,指的是个体“为完成一件工作任务并获得工作成果而进行的一个完整的工作程序”。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类似于德国的工作过程导向课程,但又有所区别,它是植根于中国职业教育的土壤成长起来的一棵极具生命力的小树,它选择工作过程作为参照系重新构建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和结构追求的不是学科架构的系统化,而是工作过程的系统化,旨在培养人的综合能力(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
二、机电一体化专业(高级工)课程开发过程
(一)工作任务分析―典型工作任务筛选。淮海技师学院位于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对本市及本市周边地区跟机电一体化专业相关的企业进行调研,主要采取问卷调查、专家访谈、头脑风暴等方式,采用多种统计方法,对相关岗位工作任务进行分析、筛选出典型工作任务。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机电一体化专业(高级工)的典型工作任务有:机电一体化设备与系统的简单设计、机电一体化设备制造、机电一体化设备安装与调试、机电一体化设备使用、机电一体化设备管理、机电一体化设备维护与修理,机电设备与产品制图,工厂供配电,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建筑机电使用与管理,ISO质量管理,机电设备营销等。
(二)行动领域归纳―――典型工作任务整合。即根据能力复杂程度整合典型工作任务形成综合能力领域。由于典型工作任务是筛选的结果,还是零散的,这就需要对典型工作任务实施进一步归纳,以形成源于典型工作任务又高于典型工作任务的,符合企业需求的工作领域,称为行动领域,这是课程体系开发的平台。机电一体化专业行动领域:普通机电一体化设备行动领域,自动化机电一体化设备行动领域,特殊设备行动领域。
(三)学习领域转换―――课程体系构建。即根据职业成长及认知规律递进重构行动领域转换为课程。作为一种教育,课程设计不能只考虑企业的需求,因为企业的目标是功利性的,功利本身并没有错,这是企业发展必需的。但是,教育还必须关注人的一生发展,所以,课程必须融入教育因素。这意味着课程既要遵循职业成长规律,又要遵循认知学习规律。职业成长规律指的是从入门到熟练,从单一到综合,从新手到专家。使行动领域实施“教育学”的转换,形成所谓的学习领域体系。在与机电一体化专业相关的行动领域实施“教育学”的转换,形成10个学习领域:
一是文化基础学习领域,二是职业素养学习领域,三是机电一体化设备系统功能分析学习领域,四是电子部件制作与检修学习领域,五是机械部件加工作与设计学习领域,六是电机控制部件制作与检修学习领域,七是机电设备运行维护与检修学习领域,八是自动控制系统功能关系分析学习领域,九是常用控制系统制作与检修学习领域,十是自动生产线运行与维护学习领域载。
(四)学习情境创设―――学习单元设计。即根据职业特征及完整思维细化学习领域为主题学习情境。学习情境的创设,一要关注职业工作过程的特征,工作过程的6要素:工作对象、内容、手段、组织、产品和环境,它们是变化的;二要关注相对固定的思维过程,即个体思维过程的完整性:资讯、决策、计划、实施、检查和评价。机电一体化专业的每个学习领域都由若干个学习情境组成。具体如下:
1.文化基础学习领域由6个学习情境组成:(1)思想政治。(2)职业实务写作。(3)数学。(4)英语。(5)计算机。(6)体育。
2.职业素养学习领域由10个学习情境组成:(1)职业生涯规划训练。(2)书写能力训练。(3)心理训练。(4)礼仪训练。(5)团队合作训练。(6)理财能力训练。(7)口才训练。(8)“6S”管理训练。(9)就业指导训练。(10)模拟员工训练。
3.机电一体化设备系统功能分析学习领域由3个学习情境组成:(1)解构典型机电一体化系统。(2)解构机电一体化系统的功能部件。(3)机电一体化系统的技术应用与管理。
4.电子部件制作与检修学习领域由10个学习情境组成:(1)万用表的制作、调试与检修。(2)稳压电源的制作、调试与检修。(3)稳压电源的制作、调试与检修。(4)智力竞赛抢答器的制作、调试与检修。(5)脉宽调制器的制作、调试与检修。(6)通用控制器的制作、调试与检修。(7)数字钟的制作、调试与检修。(8)电灯亮度调节器的制作、调试与检修。(9)声光控制延时电路的制作、调试与检修。(10)数显可调恒温控制器的制作、调试。
5.机械部件加工作与设计学习领域由7个学习情境组成:(1)识读组合三视图。(2)绘制组合轴测图。(3)识读零件图。(4)识读部件装配图。(5)测绘零部件图。(6)用普通机床加工部件。(7)用数控机床加工零部件。
6.电机控制部件制作与检修学习领域由12个学习情境组成:(1)交流电机应用与检修。(2)制作交流电机正反转控制器。(3)制作交流电机降压启动控制器。(4)制作交流电机制动控制器。(5)制作交流电机调速控制器。(6)制作交流电机顺序控制器。(7)制作交流电机位置控制器。(8)制作直流电机启动、正反转控制器。(9)制作直流电机的调速控制器。10.制作直流电机的制动控制器。(11)自动调速控制系统的运行和调试。(12)交流变频调速器的操作与调试。
7.机电设备运行维护与检修学习领域由10个学习情境组成:(1)M1432外圆磨床安装与运行。(2)X62万能工作台卧式铣床安装与运行。(3)T68卧式镗床安装与运行。(4)M1432外圆磨床调试与检修。(5)X62万能工作台卧式铣床调试与检修。(6)T68卧式镗床调试与检修。(7)气压、液压系统电气控制安装与运行。(8)气压、液压系统电气控制故障检修。(9)复杂机床电气控制系统的运行与维护。(10)数控机床的维护与一般检修。
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公共科技平台
一、发达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做法
1.企业与高校建立长期的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
发达国家企业与大学合作的方式通常是长期而形式多样的。一是单一的工业企业对大学研究计划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工业企业则有权在大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研制工作;二是公司联合对大学研究计划提供资金,联合研制,共同取得成果;三是设立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在许多大学设立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为了加强跨学科与高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开发,80年代又在大学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四是工业和大学联合建立实验室,实验室共用。
2.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咨询和服务体系
美国建立的小企业发展中心、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以及多建在大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金融资本服务机构、管理信息服务咨询机构、财务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等;日本的“促进专利转化中心”、“工业所有权综合信息馆”、“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大学专利技术转让促进中心”和知识产权中心等机构;英国的如英国皇家学会、皇家工程院、研究理事会和大学科技政策研究机构和独立的科技中介机构等;芬兰包括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实验室或技术开发中心以及科技园区和其他创新支持服务机构等。
3.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现市场化运作与企业化经营
美国对进入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只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给与一定资金支持,到第三阶段,入选只具有象征性意义,目前对于该阶段入选企业不再给予任何资助,企业自找风险投资及其他私人资金来源。不少国家的政府还规定,企业的项目必须寻找大学或研究机构作为伙伴才能得到资助,而大学、研究所的项目也必须有企业作为伙伴才能得到支持。这种重视产学研结合的资助机制,对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1.重视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
从发达国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都可看出他们对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提高竞争力的目标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就是充分地整合社会全部的创新资源,推动各种创新要素的合作与互动,以此来服务于实现国家创新体系提高的目恕R虼耍我们要借鉴的正是要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在加强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密切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包括新的组织形式、新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来实现经济新的增长。换言之,只有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后并能占领市场,取得经济效益,才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能不能转化、能不能产业化、能不能取得效益、能不能占领市场,这个检验技术创新成败的唯一标准,所以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同时离不开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金融部门的积极支持。
2.科技成果转化必须以企业为主体
科技与经济的重要结合点在企业,企业和社会的需求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动力。政府应当积极鼓励与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调动企业追求科技进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使企业不仅成为生产的主体、经营的主体,而且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企业要树立与高校、科研院所长期合作的思想。技术研发工作的针对性很强,那就是突破关键技术,提高产品的性能指标,因此技术开发工作必须源于产品的实际需求。失去市场基础的技术成果注定是毫无意义的。企业要发挥市场敏感优势,主动策划产品市场,然后将目标产品的技术问题交给高校、科研院所来解决。如果企业能转变观念,将市场优势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相结合,科技成果的转化就就较容易达到目的。
3.建立更加紧密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首先院所的科研人员必须走出去,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在可能的条件下,共同参与企业的实际工作,从企业中来,到企业中去,解决实际问题。第二,院所要降低与企业的合作门槛。在与企业的科技合作过程中,科研院所要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生科研人员不切实际地漫天要价的现象。成果产业化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包括新产品的初步构思、研发、设计实验试制、中试、批量生产、规模化以及市场、营销、策划、公关、宣传、人财物管理等诸多环节。科研单位只能相对独立完成上述环节中的少数。因此科研院所不要过分强调技术的作用,要降低合作门槛,主动与社会资源配合。第三,要摆正位置,只做科学家擅长的技术问题,不要太多涉及经营管理等问题。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既当科学家又做企业家,成功的案例并不多。第四,科技人员应主动与兄弟院所联合攻关。产品开发往往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需要跨学科的组织与合作。因而科技人员要主动与相关单位合作,避免自行其是,大包大揽。
4.以公共科技平台建设为重点,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12)06—0076—05
一、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1 先行研究概述
目前,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在世界各国都受到高度重视。其目的多种多样,主要是希望通过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来带动经济发展。正因如此,经济越不发达的地区,对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关注度就越高。我国也不例外。这从近年来相关研究论文数量的持续增多就可以看出来。
目前学界对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研究尚没有关注贵州省,但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其他省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研究已有很多。例如,王通武于2004年对山西的研究,谢梅等于2007年对四川的研究,徐琳于2008年对湖南的研究,吴大勇等于2009年对新疆的研究,申小刚于2010年对河南的研究,马铮于2011年对河南的研究,张根水于2011对江西的研究。刘志会于2011年对吉林的研究,梁多煦等于2012年对广西的研究。
这些研究虽然在观察的角度、依据的数据、分析的方法和得到的结论上不尽相同,但是有一点却高度一致,即研究普遍认为,我国中西部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较低,其根本原因是高校科研管理体制存在弊端,不利于科研成果迅速转化。
2 分析的理论框架
上述研究有着共同的前提假设,即:我国高校科研成果大多为社会生产实际所需要,也能够顺利转化。既然如此,当高校科研成果不能够顺利转化时,就一定是转化过程中的某个环节(如高校科研管理制度)出了问题。
实际上,不是所有科研成果都能够转化;即使是能够转化的科研成果,也未必能够直接在生产中使用。为此,从实际生产的直接科研需求出发,倒过来看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过程就显得非常必要。遗憾的是,上述研究并没有从这个角度进行探讨。如果把生产企业的技术需求作为起点,那么,只有当企业需要某类科研成果,而高校又存在这类科研成果,二者却不能顺利匹配时,才意味着相关制度存在问题。这样一来,本文所关心的关键问题包括:第一,贵州省企业对科研成果的技术需求如何在高校科研人员中得到反映;第二,贵州省高校科研人员如何满足企业的技术需求;第三,如果科研人员没有能够满足企业的技术要求,原因何在。于是,企业与高校之间科技成果供求的互动过程就成了本研究的核心所在。
3 调查过程与方法
本研究以访谈为主,以官方统计收集为辅。研究参考的统计资料是《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0、201 1)和《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2004-2010)。访谈把贵州省高校分为“21l”高校、一般本科院校与高职高专学校三类,从中各选一所。在所选高校里,选择机械制造与工程类、材料与冶金类、计算机信息技术与电子工程类以及生物工程类的学科各一个,作为访谈学科。访谈对象包括高校人事和科研负责人、相关学院与系科负责人以及科研人员等。对前两者的访谈主要涉及高校科研的宏观政策与外在环境等。对后者的访谈主要涉及科研成果转化的实际过程与效果。在所访谈的68位科研人员中,根据年龄与职称,可分为青年(初级)18位、中年(副高级)22位、老年(正高级,一般是团队带头人)28位。
二、贵州省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基本现状
对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过程的一般理解是:第一,高校科研人员研究出理论上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以发表的科技论文与出版的科技著作为指标。第二,科研成果的创新性与实用性得到社会认可。以专利的申请与获得批准为指标。第三,专利所有权转让或使用许可,并获得实际收入。以转让或许可件数以及由此获得的经济收入为指标。2010年与201 1年的《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对我国高校科研成果及其转化的统计就体现了这种思路。
表1表明,两年来,贵州省理工农医类高校在科研成果及其转化的各项指标上均有斩获。由于2009年之前与之后的《中国科技统计年鉴》选用的指标变化很大,无法进行更多年份的比较,为了进一步弄清贵州省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现实,本研究结合《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来分析。《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仅仅公布了各地区高校专利所有权转让与许可的件数及收入这两个核心指标。然而,从这两个指标来看,2004年至2009年,贵州高校的专利所有权转让与许可件数年年保持在1-5件左右。这说明,长期以来,贵州省高校在科研成果产出及其转化上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过程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形式。它有两种基本类型:专利技术转让与衍生公司。衍生公司是指科研人员依托高校,自己把科研成果市场化。这是一种较新型的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形式,在高新科技领域,尤其是计算机软硬件和通信技术的相关领域特别多见。不过,这种公司的建立与破产都非常快,而且成功率非常小。迄今为止,我国官方对这种科技转化的类型没有做过统计。从科研成果实用化的过程与方向来看,这两种科研成果转化并没有本质区别:都是科研人员预先产生了科技成果,等待企业来使用,而不是研究人员捕捉到企业的实际科技需求,然后进行相应的科研。其结果可能是,科研成果没有被任何一家企业使用,即转化不成功。贵州省高校的科研专利不少,而其专利转让与使用许可的件数却非常少,原因就在于此。
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更有效、数量也更多的科研成果转化形式。本文称之为合作转化,指的是企业把生产技术的攻关研究委托给有相关研究基础的高校。在这种转化中,起点是企业的现实技术需求,企业的科研或生产人员与高校的科研人员往往共同研究,而生产技术改进实践与高校的科研实验也是合为一体的。从科研成果转化的过程来看,这种转化形式与上两种形式的转化方向完全相反。贵州省高校中,这种类型的科研成果转化竟然还不少。大部分科研人员都或多或少地参与了这种科研转化。其实,这类科研成果转化的特征更值得关注。
三、贵州省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过程的基本类型及特征
从当前贵州省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效果来看,只有五种比较明确的科研成果转化过程。其中,三种比较成功,另外两种尚未成功。
1 较为成功的科研成果转化过程
成功的科研成果转化过程因研究者类型的不同而出现了一定差异。
28位资深研究者都有科研成果转化的不俗成绩,每人年均科研成果转化数量在1件以上。他们不管处于哪一种类型的高等学校,都能取得较为可观的科研成果转化实绩。就学科而言,科研成果转化多见于机械、冶金等较为传统的学科领域之中,食品行业中的这类转化也比较多,其它新兴学科中则不多见。转化形式既有专利转让与许可,也有衍生公司,更多的是合作研究,三者的比例大致为3.5:0.5:6。研究者长期与固定的生产企业有密切的科研合作关系,他们的科研团队就是企业生产技术改进过程的直接参与者,研究人员与生产人员的联系非常密切。高校科研人员对生产企业的技术需求的捕捉与反应是即时的,即高校研发与企业技术改进呈现出完全一体化的状态。这与国外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过程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在22位中年研究者中,16位研究者有较多的科研成果转化。其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与资深研究者基本相同。不过,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具体类型。数量较多的类型有12位。他们一般是上述资深研究者的研究团队的骨干力量,承担着科研成果转化的实际研发工作,也是资深研究者未来的合理继承人。高校的学术水平越高,学科的历史传统越悠久,这种类型也越容易出现。拥有专利的研究者也不少,开公司的则没有。数量较少的类型有4位。这种类型出现在一些新建本科院校和新兴学科中。中年研究者自己就是研发团队的负责人。也有研究者拥有自己的公司,但公司经营与发展状况一般。拥有专利的研究者不多。
青年研究者共计18位,其中只有4位获得了科研成果的转化成功。成功的科研成果转化多出现于新建的_-一般本科院校中,“211”高校和高职高专学校没有相关成果。同时,成功的科研成果转化多发生于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中。拥有专利或开公司的青年研究者很少。他们成功的核心在于能够主动捕捉企业的技术需求。
2 尚未成功的科研成果转化过程
整体上,科研成果转化成功与未成功的比例是l:9。即便是上述较为成功的研究者也不乏不成功的科研成果转化经历,这说明科研成果转化存在很大的失败风险。科研成果与实际生产的科技需求之间的关系如何是转化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大多数未成功转化的科研成果要么是超前的,要么是事前未对企业科技需求做过认真调查的。其中,因为超前于企业实际科技需要而未能转化的类型约占20%。普遍存在的情况是,科研人员获得的专利无法转让。这种情况占比为60%。学校层次越高,这类例子也就越多。这说明,专利申请与获得远远不是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最终结果。未能转化成功的大多是传统意义上的“从高校到企业”的科研成果,即研究者先在实验室获得科研成果,然后等待企业来使用。当然,科研成果转化目前没有成功并不意味着永远没有成功的可能。同时,即使研究者准确地抓到了企业的科技需求,科研成果转化也有失败的风险,只不过失败的风险要小得多。
四、贵州省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如前所述,贵州省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如果参照全国与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就会发现还存在明显的问题。表2表明,与全国水平相比,贵州省高校发表科技论文与出版科技著作的数量仅是全国各地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左右,专利申请数、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数、专利所有权转让与许可收入等指标更是低得微不足道,不足全国各地平均水平的10%。与西部十二省区相比,二者的比例在数字上稍微好看一些,但是各项指标上的比例依然都很低。这说明,贵州省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水平确实较低。
对诸多科研成果成功转化过程的研究发现,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与企业生产科技改进一体化是保证成功的重要因素。从这个观点出发,不难看出,贵州省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整体水平低的主要原因如下:企业生产的科技需求不明确,明确的企业科技需求得不到满足,以及高校的应用性科研成果供给不足等。
1 企业生产的科技需求不明确
贵州省有相当多的核心企业对生产改进的科技需求并不明确。主要原因如下:首先,贵州省当地的主要企业多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一般没有提高生产率的强烈意识与生产技术升级改造的内在动力。当然,这个问题是企业体制造成的,单靠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无法根本解决。其次,企业缺乏高素质技术人员与完善的研发部门,无法对技术问题进行合理诊断。第三,由于缺乏技术交流的信息网络平台,企业根本不知道自己当前的生产技术与工艺在同类企业中的地位。第四。企业对我国高校科研的实际水平与实用性程度存在高度怀疑。本来,企业生产技术含量低,自身又没有完善的研发机构,应该多依靠外部科研机构(比如高校)才对,但企业对高校科研的强烈不信任使得他们没有科研力量可以依靠。
2 明确的企业技术需求得不到满足
当然,也有不少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能够认识到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明确了提高生产率所需要的关键技术。然而,企业的这些技术需求却不能够得到满足。主要原因如下:首先,企业的科技需要不能及时向外部反映。企业既不知向谁反映,也不知如何反映。其次,及时反映到企业外部的科技需求却得不到相应的科研成果,因为社会上没有人或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科技成果。第三,高校所提供的科研成果未必与企业对科研成果的需求真正一致。
3 高校的应用性科研成果供给不足
虽然满足企业的技术需求不是高校科研的唯一目的,但从世界趋势来看,这已经成为高校科研越来越重要的目的。而且,由于我国现阶段其他类型的研究结构较少,高校有责任为企业科研需求服务。然而,贵州高校提供的应用性研究成果长期不足。主要原因如下:第一,高校科研长期与企业需求相脱节。传统上,高校科研多是教授个人兴趣驱动下的基础理论探索。后来,随着国家科技政策影响的增强,一些与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相关的科技研究进入了高校科研的范围。然而,这些课题未必能解决企业生产的具体的实用技术问题,其目标是科研成果得到科研基金部门的结题认可。最近,国家要求高校加强应用性科学技术研究,然而这些研究却多以获得专利作为结束。专利要转变为实际应用,还有很多科研过程需要进行。而且,专利未必就是企业当前所特别需要的实用技术。贵州省专利转让率很低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第二,对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与科研创新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提起以科研带动经济发展,人们往往推崇比尔·盖茨与史蒂夫·乔布斯式的科技成果转化。这两人的成功固然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典范,但是,很多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就是利用高校积累起来的科技知识解决企业生产中看似非常小但又十分关键的技术难题。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高校在科技人才引进和队伍配置上追求高层次与名人效应,不能踏实地从当地经济发展需求出发开展研究工作。
五、今后的改进对策
要推进贵州省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需要当地企业、高校以及政府三方共同努力,建立产学官有机结合的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在这个转化机制中,企业是先导,高校是主体,政府则是主导。三方共同努力的核心是,让众多企业的科技需求及时反映到高校的科研工作中去,让高校的科研成果及时应用到企业生产中去,实现企业科技研发与高校科研创新的一体化。这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1 明确企业的技术需求
对企业的科技需求进行系统分析需要高校与政府的大力支持,还应该做到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并重。从内容而言,高校在相关技术上提供支持,以保证企业科技需求分析的技术可行性。政府在资金与政策上提供支持:资金支持保证企业与高校进行相关活动的经济可行性,政策支持有利于产生激励企业与高校进行相关活动的外部环境。政府与高校的支持不能仅仅局限于当前目标的完成,即分析企业当前生产中的科技需求,更要重视长远目标,即有计划地帮助企业逐步建立起有一定水平的研发队伍与机构。
2 强化高校科研,尤其是应用型科研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社会已经步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学者们称之为知识经济社会、后工业社会或后现代社会等。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这个社会里,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高校科研创新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与此同时,社会强烈要求高校多进行应用性研究与开发。对于高校来说,这既是机会,又是挑战。然而,贵州省高校的科研现状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
目前,贵州省各类高校人均科研成果产出率较低,年均低于1件。应用型科研成果占全部科研成果的比例低于20%。应用型科研成果能够实现实际转化的比例不高,仅在1%左右,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0%。当然,我国高校的平均水平较国外同行也低很多。今后,这些指标应该至少达到以下标准:高校每年人均科研成果为1-3件,应用型科研成果占比在50%-70%之间,应用型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不低于20%。这就要求高校科研人员多关注企业的实际科技需求,从中选择相应的科研课题。
3 营造适宜于产学合作科研的外部环境
如前所述,贵州省相当多的生产企业缺乏技术改进动力,同时,高校的不少科研人员也缺乏科研以及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动力。但是,不能简单地把责任推给企业与高校。对此现象,资源依赖理论认为,企业等组织及组织内人员的行为与变化都是对外部环境资源变化反映的结果。而且,研究者根据资源依赖理论,对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调查研究表明,事实的确如此。我们的实地调查结果也表明,贵州省高校教师缺乏科研与成果转化的动力也与相应的外部环境条件的匮乏密切相关。
[通信作者]*谢雁鸣,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医临床评价,Tel:(010)64014411-3302, E-mail:
[作者简介]张雯,硕士研究生,Tel:18810465641,E-mail:
[摘要]目前在中医药研究方面已经形成了若干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是科研劳动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标准化是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的重要途径,对于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有重要意义,及时将具有向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不仅有利于提高标准的技术含量,而且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该研究初步探索出适合具有向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路径,旨在为今后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提供方法参考和借鉴,以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中医药科研成果;技术规范;转化;路径探讨
1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现状
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政策法规,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各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加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等,为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科技向标准转化的转化率非常低,以2013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统计数据为例,科技部当年共登记科技成果51 723项[1],与51 723项科技成果相对应的是2013年共计制修订标准1 691项,其中指定1 211项,修订480项[2]。从以上统计数据不难看出,我国科研成果产出多,但是转化率低。
就中医药而言,随着国家对中医药的重视,科研经费投入逐年增多。仅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为例,截至2012年,通过中医药学科资助的各类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达5 146个,资助经费约达15.080 7亿元;其他资助还有来自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省部级科研项目等若干类别经费的支持[3]。反观中医药标准化进展,截止到目前为止,中医药领域共制修订国家标准27项,行业或行业组织标准471项。虽然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中医药相对于其他行业领域的标准化水平还存在很大差距。科研单位等相关研究机构,往往局限于为了发明而发明,为研究而研究,并未对其科研成果进行大量的改进和转化,为能充分考虑科研成果的“实用性”,科研成果往往停留于“实验室”的初级阶段,致使众多本应对中医药推广与传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服务社会,造福国家和人民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在很长一段时期都被束之高阁,难以实现其应用的自身价值,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2亟需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路径和方法
科学研究、标准和成果转化三者既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的。成果转化是技术知识和研究成果的具体转移和应用于生产的实践表现,不但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更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同样,各发达国家竞争的焦点,也集中在把当代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竞争上,因此科研成果只有经转化和推广,才能发挥科研成果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才能转变为现实生产力,为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动力的支持[4]。
当今社会,标准的竞争关系到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分配。总理指出,“标准是自主创新的制高点,谁掌握了标准制定的话语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标准不仅渗透在现代科技发展的前沿,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形成新的生产力[5],而且能够成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经济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共同语言,成为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助推器。一项技术标准被国际标准采纳,往往可以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甚至能决定一个行业的兴衰,标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处的战略地位日益突出[6-7]。标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8]。
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入发展,现代科学计划不断革新以及人类健康观念和医学模式的深刻变革,中医药学得到了飞速的发展。通过中医药标准化,使中医药服务和产品达到国际技术交流合作与贸易条件的要求,符合国际惯例,促进中医药更好地走向世界,进一步推动中医药资源转化为产业,文化和经济优势,保持我国中医药在国际传统医学领域的话语权和应用地位。同时,标准也是国际贸易壁垒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国通过制定实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技术标准,来限制不符合本国标准服务和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的利益。我国虽然加入了世贸组织,在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堡垒己不在,但是技术堡垒仍然存在,例如,2004年欧洲的《传统药品法》案的颁布就是为了阻止中草药进入欧洲市场设立的门槛。因此中医药标准化对于中医药现代化、国家化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是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工作,对引领和支撑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9]。及时将具有向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不仅有利于提高标准的技术含量,而且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因此只有吸收借鉴当今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用标准的形式再现中医理论和医疗技术,中医药学才能与时俱进。
3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路径
3.1标准的涵义及分类
技术规范属于标准的一种,国家标准GB2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给出了标准的定义,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并注明:“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按照标准的要求程度分:规范标准、规程标准和指南标准[10]。规范: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适宜时,技术规范宜指明可以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程序。规程: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而推荐惯例或程序的文件。指南:给出某个主题的一般性、原则性、方向性的信息、指导或建议的文件。
3.2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的科研成果界定
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是指从科研成果的形成开始,到形成基于该成果的技术规范的一系列活动,其中跨越了2个系统即科研系统和标准化系统。从标准化的角度看,它包括了将科研成果纳入到技术规范的所有标准化活动;从科研系统来看,它是将处于转化中某个适当阶段的科研成果将技术规范的形式固化,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有力手段[11]。
然而不是所有的科研成果都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能够符合转化为技术规范的条件。从标准的概念不难看出,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每个标准都应当界定出其适用范围;其次标准的实施是为了使有关的工作获得最佳秩序或者效果,而且要取得各有关方的协商一致;而且标准是大家共同使用的并且重复使用的文件,某些一次性出现的事物由于其偶然性,不需要制定标准,某一方单独使用的文件也不一定要制定标准;只有大家都希望共同遵守,而又反复出现的事物,为了规范它,才需要制定成标准[12],因此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的科研成果内容必须符合具备以下特性:①其内容必须具有适宜于制定为重复使用或者共同使用技术要求的性质,这种性质对于科研成果的产生和生存来讲不是必须的,但对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进一步的推广时至关重要的。②同时应当具备向技术规范转化的内在要求和外部条件。内在要求指的是科研成果需要符合一定的成熟度,先进性,应用价值及与政策的协调性等等,如果科研成果的实际状态没有达到一定的要求,其不具备可转化性;外部条件指的是行业内或者领域内有制定该技术规范的需要,具有推广的必要性,才需要将相关科研成果进行整合和梳理,转化为技术规范。
3.3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具体步骤
3.3.1遴选科研成果
在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现状部分不难看出,目前在中医药领域,已经形成了大量的科研成果,然而标准的制定数量是有限的,追根溯源,在于哪些科研成果能够转化为标准以及如何转化目前缺乏相关的方法[13],本研究通过检索相关文献,法规和政策,借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的“十一五”科技专项课题“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试点及研制”中“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潜力分析方法” [14],结合中医药的特点,初步拟定出适合于判断中医药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技术规范的准则和条目。
判断一项中医药科研技成果是否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要考虑以下2个基本准则:第一,可行性,即该项科研技成果是否具有转化为标准的基本属性,例如是否具有推广价值,能够重复利用;是否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良好的人员基础;在该领域是否能够达成一定范围的共识,并确保该项技术规范与当前已经的或者正在研制的技术标准之间保持相互协调、没有重复。第二,必要性,即通过对该项科研技成果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估,认为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这是确保技术规范制定完成之后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具体评价条目见表1。
在必要性的遴选条目中,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和成熟度是判断科研成果是否具备转化潜质的先决性要素,主要表现为通过分析该科研成果应用推广的时间、范围大小、与相关技术的协调性,是否在中医药行业内达成一定的共识,设立该条目的原因是,因为标准是大家共同使用的并且重复使用的文件,标准的实施是为了使有关的工作获得最佳秩序或者效果,而且要取得各有关方的协商一致,因此只有中医药领域内大家都希望共同遵守,并且在行业内达成一定的共识的科研成果才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能否解决中医药领域的技术难题或热点问题是指该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之后可以解决行业领域内悬而未决的技术难题或热点问题;科研成果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与同行业比较达到国内或国际的先进程度,并考察是否可以带来共性问题的解决。
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体现科研成果价值的第2个特性即表现为经济性,因此设立了经济效益的评价指标,这一点对于评价应用及开发类科研成果尤其重要,所谓的经济效益自然指科研成果可能带来或者已经带来的经济价值,即科研成果转化后将其应用于生产和服务带来的间接和直接的经济效益[15],对于中医药科研成果而言,主要表现在是否是中医药市场发展所亟需,该条目是通过分析该科研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可以创造更大的利益,则推广的价值就大;科研成果是否可提高中医药市场的竞争力指的是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后对于中医药市场增收,增效的直接贡献和对于国民经济带来的间接贡献,预期的经济效益越大,提高中医药市场竞争力越强,则越需要转化。
科研成果的社会效益其一表现在科研成果是否符合人类的安全,文明和伦理道德准则,因为有些科研成果的先进性、成熟度和经济价值很高,但是违背了人类安全、文明和伦理的原则,是需要被禁止转化为技术规范的;其二表现为是否提高中医药医疗服务水平,中医药的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属于中医药在卫生领域内应用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只有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后,能够切实提高中医药的医疗服务水平,实现其社会价值,该项科研成果才具备转化的必要。
运用共识会议法对前期遴选出的科研成果进行专家论证。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进行完多轮专家共识会议之后,根据专家共识会议的结果,确定技术规范的转化方案。
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新工作项目提案建议书,填写完成后交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化办公室,履行报批程序,收到正式批复后批准立项。
3.3.2确定技术规范制定主体
明确技术规范的制定主体,对于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技术规范至关重要,技术规范的制定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需具备在中医药行业内,处于该领域领先并且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资质,才能在科研成果转化技术规范后起到推广和应用的促进作用。
3.3.3组建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组
3.3.3.1遴选原则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组由临床医生、药学学科的人员、临床方法学方面的专家、各级管理人员及标准制定人员等多学科人员组成。人员有资深老专家、专家、临床一线医师、药师、科研研究人员、方法学研究者等,分布在老、中、青3个层次。负责起草的工作组积极收集、分析相关资料,吸纳各国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既往标准化建设的经验。
3.3.3.2工作组组成由临床专家、药学专家、方法学专家、统计学专家、中医药行业管理者及卫生行业管理者等资深专家组成,对技术规范的制定提出决策性的建议和总体督导。撰写工作组又分为文献检索小组和起草小组。由具有临床、药学、临床流行病学知识背景的人员执笔撰写技术规范;由具有中医学、临床流行病学知识背景及较好外语水平的人员进行文献检索与评价。
3.3.4系统收集相关材料
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补充相关材料,具体包括:广泛收集与技术规范相关的专业文献及相关科研成果,与技术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化的法律法规;编写工具,《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相关规则与指南;从而节省技术规范编写所需的时间。
3.3.5起草技术规范
3.3.5.1撰写技术规范讨论稿基于文献检索小组检索的所有相关材料,并且广泛征集技术规范制定完成之后的使用各方比如各级医院、药品生产企业和科学研究单位的建议和意见,形成技术规范的讨论稿。
3.3.5.2撰写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根据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为了使技术规范更具公认性,召集技术规范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技术规范讨论稿进行专家论证,以期讨论稿进行修正完善,撰写工作组对指导委员会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细致的推敲和反复讨论。
经反复讨论之后,运用由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白殿一教授主编的《标准的编写》一书中附录6中的“标准编写模板TCS2009”及使用指南进行编制,使编写的技术规范符合GB/T1.1规定的标准要求,形成征求意见稿。
在标准编写时应当注意,标准的条文应用词准确,条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描述准确、规范是制定标准的最基本要求。标准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信息的,它对语言描述的要求特别苛刻,标准的语言和表达形式应尽可能的简单,明了,易懂,还应注意避免使用口语化的措辞,一是要清楚的表达信息,一是不容许出现异议。标准文本的表述要有很强的逻辑性,用词禁忌模棱两可,防止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标准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具体可以参考GB/T1.6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达规则。
3.3.5.3技术规范意见征求在形成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之后,需进行必要的内部验证,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公开,网络,问卷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在完成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之后需对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和研究处理,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于未采纳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技术规范进行了重大修改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3.3.5.4形成技术规范送审稿根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对意见进行逐一认真分析后,再进行意见的汇总处理,形成技术规范送审稿。
3.3.6审查、批准、出版、复审
由于技术规范的审查,批准,出版及使用和复审,均属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行为,因此仅需按照其流程具体操作即可。
4讨论
在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时,遴选具备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对于技术规范的转化至关重要,本研究通过检索相关文献,法规和政策,借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的“十一五”科技专项课题“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试点及研制”中“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潜力分析方法”,结合中医药的特点,初步拟定出适合于判断中医药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技术规范的原则和条目。然而在今后的相关研究中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深入探讨,迫切需要进行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标准转化评价系统的研究,建立适合中医药发展的相关评价指标体系,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科学合理的做出评价,更好得确定应当重点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项目。
然而大部分标准化的学术论文目前都还停留在对标准化工作的初级探讨、经验总结及具体标准的讨论方面,对于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转化路径深入研究很少,使得中医药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政府支持的中医药科研计划从立项到科技成果产出,标准计划立项到标准批准,是两条互不相关、各自独立的过程链,很多中医药技术成果中亟需形成标准的内容未能进入我国的标准的制定程序中来。科研院所的广大科研工作者承担着繁重的科研任务,根本就没有时间和精力来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为标准,更缺乏这方面的有效经验,造成了大学研发的科研成果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加之我国僵化的科研体制管理模式,立项专家往往忽视科研的应用性,容易导致高校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相脱节,从而无法实现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因此应当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加强科研成果的利用和资源的整合,系统梳理科研进展及成果,建立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机制,加大科研成果向中医药标准转化的力度,真正体现科技创新对于中医药的支持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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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即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具体运用,就是社会主体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接受社会科学成果的影响或应用社会科学成果的过程。目前,高校承担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占全国总数的1/4,承担的国家“863”计划项目占全国总数的1/3 以上,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占全国总数的70%以上。据统计,一所综合性大学的人文社科类成果数约占学校成果总数的1/3。近年来,国家通过狠抓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许多自然科学类的科研成果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人文社科类的科研成果的转化则存在明显的不足,已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高校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转化的现状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在弘扬传统文化以及学习和借鉴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等方面均取得重大成果,但是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在质量、数量和效率等方面还存在不足。许多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仅仅停留在发表的刊物上,即使有少量的成果进行了转化,也存在转化的层次偏低,影响力不够,不成体系的状况。由于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需求日益迫切,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社会效用不断凸显。许多高校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还不能适应这个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成果转化的效益无法得到保证。
二、高校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转化难的原因
(一)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自身特点决定
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成果对于社会进步的作用方式和产生的影响与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大不相同。自然科学成果应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可以像企业生产产品一样,从研发到投产,从生产到获利,能够比较精确地计算出成果转化的效率。社科成果一般不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力,而是与自然科学成果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它对于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一般是间接的、伴随性的,这就增加了社科成果转化的难度。
(二)高质量应用性人文社科成果较少
科研成果质量是市场转化的生命线。我国高校文科科研成果转化少、转化难的现实,与高质量应用性人文社科成果较少有着很强的相关性。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是论文、论著和研究报告,一所综合性大学每年发表的人文社科类论文有上千篇,其中不少发表在核心期刊和权威期刊上,但通过仔细研究发现,这些论文推广和转化的价值较低,真正对现实有指导意义的更少。究其原因一是高校里有一部分文科类的教师主动与社会接触少,对社会发展状况了解不深、不透,难以有重点、有选择性地开展针对性、前瞻性科研。如某一地方性本科学院,在申报当年所在市下达的社科科研课题时,很少申报与当地省情、市情结合紧密的课题,80%以上的教师都热衷于那些比较务虚的纯理论课题。最终的成果能直接指导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就少了。二是,高校文科科研中重数量、轻质量,重科研、轻转化的现象比较突出。许多教师为了完成科研任务,不注重社会的现实需求,闭门造车,主观臆断,直接影响科研成果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所谓的科研成果不仅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而且难以进行转化,成为庸俗的文字游戏。
(三)对人文社科类成果转化重要性认识不够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国家越来越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但是,不管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看, 谈到成果转化,各级政府部门、政府官员、企业管理人员首先考虑的就是进行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国家设立的“成果转化基金”、“产业化项目”等资助的全是自然科学类的项目。 国家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第二条中注明:“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将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排除在可转化的成果之外。可见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还没有引起全社会足够的重视[1]。
三、促进高校人文社科成果转化的对策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对人文社科成果转化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解决人们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重要性认识不足的关键。社科成果一般不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力,而是经过转化作为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武装劳动者。与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转化相比,有着软件性、滞后性、受众不确定性、效果不确定性、转化周期较长等特点。 这就要求:一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官员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能只顾任期内短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指标。而应该高屋建瓴、具有前瞻性,如同重视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一样,重视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转化。二是高校的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有“甘坐十年冷板凳的精神”,克服急功近利和浮躁的心态,潜心研究对社会发展有巨大推动和指导作用精神产品。
(二)加强引导提升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质量。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质量是转化的前提。社会需要大量的切合社会实际的、有转化价值的精品科研成果,这类成果的产生,需要引导和激励,需要科学的、客观的、适应于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评价指标体系,需要与科研人员特点相适应的激励措施。中国政法大学为了鼓励精品成果,制订的《文科科研成果评价办法》对在一定考核期内有一个精品成果的教师、科研人员即可以豁免其他科研成果项数,鼓励教师用足够的时间准备高水平的成果, 起到了促进科研、激励精品的效果,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省市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主持社科类科研课题立项时,应加强引导和管理,鼓励教师积极申报与省情、市情紧密结合的课题,把纯理论性的、“空对空”的课题量规定在合理的比例范围内。
(三)健全机制,搭建平台,畅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渠道。不断改革旧的体制机制,建立适合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的新机制。一是要加强高校自身的科研机制和体制改革,要变革那种纯学术、脱离实际的研究,而应将纯理论研究为主转向综合性、开发性、应用性研究为主;研究方式从无偿研究转变为有偿研究;只有实现了科研导向、运行环节、队伍结构等方面机制的转变,才能真正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二是探索建立社会科学成果的产权认定制度、价值评估制度和权益保护制度。三是要建立健全社科研究机构与政府、党政、企业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社科研究的针对性、时效性,密切供求联系[2]。
要搭建起一个平台,全面调整产方—卖方—买方的关系,使成果的转化正规化、程序化。作为买方的决策人要用社会科学成果支持和检验自己决策,作为卖方的社会科学成果管理机构要承担起监督决策者的决策是否科学的职能,同时根据需求制定合理的科研成果生产计划。作为产方的科研工作者和科研机构要分析市场动态,使自己的成果能满足市场需要。
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和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将不断加深。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新局面必将到来。
第二,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人才工作。破除影响和制约人才工作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比如,要打破以往重基础、轻转化的陈旧观念,引导和激励更多科技人员投身到科技成果转化的事业中,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工资、奖励制度,使转化型人才得到应有的认可和尊重。打通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渠道,营造良好的男女不分、内外无别,不看学历、只唯能力和品行的人才成长环境。
第三,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保障人才战略的实施。转化型科技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应在法制框架下进行,这样才能克服人才任用、考核、扶持等环节中“有权就会任性”的弊端,使人才有安全感和公平感,实现人才的溢出效应。建议尽快完成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和出台,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有法可依。
第四,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举措来保证人才战略的正确方向。要把党管人才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才能确保人才发展的正确方向,也才会实现人才强、国家强,人才兴、民族兴的良好局面。
最后,围绕加快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两个具体建议:
当今世界处于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已经逐步实现全球一体化,现代科技教育越来越在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个国家或民族的经济实力、综合国力、生活质量、国际竞争力以及在世界政治格局中的地位,无不取决于科技的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发展。科技教育工作已经上升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如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科技强军战略等。高校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担当主力军的重要角色,作为国家发展战略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实施的高校,是知识创新的源头和知识库,高校职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引领和文化和谐,其中:科学研究是高校的核心竞争力,也是高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没有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就没有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服务地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也难以实现,也无法进行文化创新引领,促进多元文化和谐发展。而高校科学研究目的就是要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落脚点就是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科技成果的中试化、工业化、产品化、商业化和产业化,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因此,本人结合高校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有益探讨。
1.高校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
所谓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具有某种被公认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中把“科技成果”定义为: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观察实验、研究试制或辩证思维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的结果。
科技成果是指由法定机关(一般指科技行政部门)认可,在一定范围内经实践证明先进、成熟、适用,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其内涵与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基本相一致,是无形资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成果基本特征:①新颖性与先进性:没有新的创见、新的技术特点或与已有的同类科技成果相比较为先进之处,不能作为新科技成果。②实用性与重复性:实用性包括符合科学规律、具有实施条件、满足社会需要。重复性是可以被他人重复使用或进行验证。③具有独立、完整的内容和存在形式,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科技报告等。④通过一定形式予以确认:通过专利审查、专家鉴定、检测、评估或者市场以及其它形式的社会确认。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把科技成果可按其研究性质分为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和发展工作成果;在统计、分析中,也可分为科学理论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
高校的科技成果从构成和表现形式可分为9类: ①技术方案(新产品、新工艺);②新设计;③技术秘密;④工艺图纸;⑤计算机软件;⑥论文;⑦集成电路;⑧生物品种;⑨科学发现。
2.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高校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包括各类成果的应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加强,效率的增加等等。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成果从创造地转移到使用地,使使用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或知识得到增加,劳动工具得到改善,劳动效率得到提高,经济得到发展。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指这种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所讲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就是指技术成果的应用数与技术成果总数的比。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目前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①高校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②高校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建立研发平台,直接将研究的技术和成果转化;③高校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④高校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类型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①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②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③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等。
政府引导搭台
2014年1月,北京市对市属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管理体制和奖励机制作出了重大调整,制定了《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简称《京校十条》;2014年6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会,了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2014年年底,国务院通过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很多人形容这一系列政策为学校和企业在科技转移转化中“松了绑”。例如,在《京校十条》中,“不少于70%”这个数字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按照新的政策,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比例下限由以前的20%提高至70%。同时,允许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则完善了科技成果信息、处置收益分配等制度,突出了企业在科研方向选择、项目实施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也为企业在“产学研”结合过程中释放活力提供了政策支持。
英国政府对于企业和高校之间的合作一直很重视,在很早以前便在政策上给予了一定的指导。据约翰・阿尔蒂介绍,英国的企业与高校之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是在过去的十五至二十年间,它们之间的合作变得更为密切了。产生这种合作的原因多种多样,除研究质量比较高之外,也得益于政府的支持。大约在十五年前左右,英国就开始提供资金支持,在各个主要以研究为主的大学中建立了技术转让办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s),专门负责管理技术转让方面的工作,帮助企业和大学进行更好地接触和交流。
从更宽泛的层面上讲,英国有着灵活的知识产权体系,该体系可以尽量满足企业和大学的需求,让双方自己决定以何种方式开展合作。在这方面,英国知识产权局也一直在不懈地努力。早在2005,英国知识产权局就与企业界共同联手推出了兰伯特工具包(Lambert Toolkit)。该工具包中不仅提供了一些范例式的合作协议,可以使企业和大学在磋商具体合作条款时更容易达成一致,而且根据最新评估,该工具包在促进高校与企业合作实践中非常成功。
除此之外,英国政府对整体流程也很关注,从项目研究开始到产品的最终生产,政府始终关注其如何在不同阶段提供不同的支持。以医学或生命科学领域的项目为例,政府对项目的支持可能会涉及诸多不同的部门,有的部门侧重于专利实施,有的部门可能着眼点于资助基础性的研究。总的说来,政府所要建立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从研发立项开始到最后的专利实施,确保每个环节都能顺利推进,不会出现中途断档的情况。
高校借企业之力
清华大学作为中国顶级名校,科研能力颇具实力。从基础学科到工程学科,技术学科,一直走在科技创新的最前沿,因此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方面实践起步较早,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的体会。据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林丽慧副教授介绍,清华大学是中国高校当中最早成立类似于英国的技术转让办公室的大学,建立初期称为科技处,现在是科研院。它可以帮助老师将研究进行技术转让,例如帮助老师与企业沟通,进行合作开发及技术转让。技术转让办公室最早主要负责审批工作,现在也从事一些类似于专利申请的服务工作。目前,清华大学每年在国内的技术转让成交额约达十亿元人民币,与海外的合作和转让约达五亿元人民币,发展态势良好。但目前存在学校辅助介入较晚、服务功能有待加强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在老师做了一些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之后,如果涉及到申请或转让专利,技术转让办公室才会在谈判或者协议方面给予帮助;甚至很多时候,老师已经完成了所有工作,办公室仅仅只是进行了审批。目前,学校正在积极地改变现状,为了提供更全面、细致、有针对性的服务,学校成立了不同的专门办公室和部门,包括合作开发办公室和海外合作办公室等,有效地在不同阶段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与帮助。
另外,清华大学于2013年4月创建了清华x-lab,通过整合校内外各种资源,为学生提供商业模式和社会价值实现的方式和途径。随后一年,清华x-lab知识产权中心成立,旨在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教育、法律专业服务和商业指导。清华x-lab知识产权中心主管泰丽Tal Badt在圆桌会议中表示,她在工作中经常接触到大量的学生,这些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贡献是非常有价值的,但是因为毕业后进入公司或者自己创业等原因,他们手中的资源出现了断档,由于他们对知识产权了解甚少,很少能够把想法转变成现实或是可持续的有竞争性的产品;另外,还有一些学生,尤其是博士生利用学校的设备和资源进行科研,对于发明所属问题,在研究之前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因此,在这些方面,泰丽建议首先应当对学生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另外在科研前期,学校应当与学生签署协议,对权属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规约,从而有效地促进更多的交易。
英国在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方面已经开始了实践。他们所采取的做法就是从课程安排上做起,无论是从资质还是从标准制定方面,学校尽量使知识产权知识能够嵌入到各个教育或培训课程当中去。由于实现起来不太容易,所以目前只在一些课程里实现了,比如工程学。英国对知识产权的普及不仅体现在学生上,还体现在高校的教师上。英国知识产权局从2014年开始为高校教师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教学材料供他们对知识产权进行深入了解,如需得到律师和其他方面专家的建议,也可以实现,此项目预计到2015年3月完成。
高校能够孵育一些良好的技术成果,而且也能够孵育出一些很伟大的公司。除与外界企业合作进行技术转移转化,很多高校选择自己建立企业,直接进行技术转移转化。以方正集团为例,它最初由北京大学投资创办,王选院士经过近十年的研究所发明的汉字激光照排技术奠定了方正起家之业,它也从一个企业做大做强到可以影响整个产业,成为中国最成功的校办企业典型代表。方正虽然成功,但并不是可以无条件复制。关于大学在决定哪些采用技术合作转让,哪些自己成立公司这个问题上,林丽慧认为需要根据不同技术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大学自建企业有利有弊。大学所建企业由于有着大学背景,CEO通常是有着技术背景的科研人员,他们有着良好的学术思维,可以充分展示学术成果,然而往往这些CEO在商业思维方面略微欠缺,不一定能充分将科研成果的商业潜力发挥出来。而且综合性大学的研究成果涉及的行业非常广泛,因此大部分的情况下,高校依旧需要借助企业之力进行技术转移转化。
(Changchun Mechanical science Research Institute Co.,Ltd.,Changchun 130012,China)
摘要: 本文从5个方面剖析了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存在的瓶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对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最后,通过A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案例,分析对策的应用价值。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bottleneck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dustrializa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s from five aspects, and proposes targeted measures which have some guidance to promote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Finally,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of A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 is used as tha case to evaluate the countermeasures.
关键词 : 科技成果;产业化;瓶颈;对策
Key word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industrialization;bottleneck;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19-0059-03
作者简介:马敬春(1973-),男,吉林蛟河人,硕士,高级工程师。
0 引言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对建立创新性国家,协同经济与科技发展具有推动作用,有益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科技创新综合实力。近些年,科研院所在推行技成果产业化的进程中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技术、市场以及企业等要素之间对接,成果产业化市场中的利益分配等方面还存在瓶颈,因此研究其制约因素并提出相关对策对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走良性循环路子具有积极意义。
1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瓶颈
1.1 科研院所与市场需求对接不充分
科研院所具有很强的科研水平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创新能力突出。但是科研院所没有建立与市场合理对接的体系,不能很好把握企业的需求,科研成果往往流于形式不能付诸实践。对于一些国家科研项目,科研院所的目的是获得科研经费,并取得学术成就及奖励,项目结题之后意味着项目结束,最终不能把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一些中小企业生产新产品,往往依托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但是多数科研院所只注重理论研究,所做科研成果与企业产品意图不能很好对接,难以使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即不能把科技成果推广到企业当中去,不利于科研成果产业化的发展。
1.2 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短板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存在短板。目前,我国科研院所大部分是由事业单位通过改制形成,资产有限。科技成果产业化从产品研发到产品生产需要小量中试、放量中试以及小批量生产等环节,是一个系统工程,各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资金,由于科研院所资金、资源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小,资金短缺成为其形成产业化的掣肘。
此外多数科研院所由事业单位改制而来,发展进程中还没有摆脱“等、靠、要”的传统模式,没有想办法、想方式去融资,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其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形成。
1.3 科研院所缺乏综合性人才
科研院所人员构成中大部分属技术型人才,技术型人才大都具备很强的技术研发能力,这对于科技成果创新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路子,仅仅依靠技术型人才是不够的。科研院所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需要与多部门多单位进行对接,对接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既懂技术又懂管理,实现多维知识的融合,总体来看科研院所还是缺乏这类综合性人才。
1.4 科技成果转让定价机制不健全
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托市场导向,目的是赋予科技成果以市场价值。通过把科技成果转让给企业或者采取研产销一体化等方式,最终实现其商品价值。实践中,科技成果转让定价机制不健全,导致科技成果在市场上的流通能力较弱。科技成果多数是专利产品,没有市场价值可以参考,成果转让价格机制不健全。价格过低,科研院所不愿意出售其科研成果;价格过高,使用者不愿意购入科研成果。导致科研成果流通困难,难以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进一步提升和改进,有碍于科技成果产业化。
1.5 科技成果产业化制度不完善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存在很多风险,如果没有配套的机制、制度、法律作保障,很难顺利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我国的科技体制存在一定的弊端,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多数科研院所与企业相分离,从而形成了一种科技与经济相对独立的模式,产研结合情况欠佳,没有相应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政策。另外一些科研院所不属地方管理,造成地方政府很难调动科研院所与地方企业进行联合,不利于企业吸收科研院所的新成果。科技成果产业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能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例如在科研院所在转让其科技成果时,如何合理界定所有权与使用权,就会涉及一定的法律问题。
2 推进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策建议
2.1 科研院所以市场为导向,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科研院所以依托市场需求,满足企业需要为导向实施成果转化。科研院所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机制,企业以制造产品,销售产品为目的,能够准确把握市场信息,把脉科研项目的定位以及项目内容,有助于科研成果的快速转化。对于一些实力较为雄厚的科研院所,可以通过建立产业公司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2.2 拓宽融资渠道,助推科技成果产业化
科研院所形成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机制模式。一是政府完善科研财政投入,可以通过无偿贷款、风险补偿以及科研补助等形式,鼓励科研院所探索科技成果产业化新路径。同时扩大科研成果转化资金比重,引入社会闲散资金,增加科研成果转化投资投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等。二是建立金融试点,主要是在科研院所和银行之间建立合作通道,如完善信贷机制,利用知识产权、股权形式进行抵押等。
科研院所可以与其他公司合作也可以利用员工入股的形式进行融资,这样既可以增强与其他单位的合作,拓宽视野,同时激发员工的责任感、增强团队协作能力。
2.3 科研院所强化队伍建设,完善人才结构
科研院所应树立人才为重的意识,加快完善推进队伍建设。在强化队伍建设的过程中,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竞争理念,收入分配以绩效为核心,把产业化成果带来的效益倾向核心员工分配。人才培养过程中,注重综合型人才的培养,如实行员工内部轮岗制等,最终目的是培养出既懂技术,又懂管理,既能开拓市场又能研发的复合型人才,推动科研院所的产业化进程。
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可以建立人员双向流通机制,联合培养人才,可以实现科研院所的人员的实践能力,提升企业员工的理论水平,实现双方的共赢。
2.4 完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形成产业链条
科研院所在转让科技成果时应建立健全定价机制,借鉴其他行业提供技术支撑的经验。同时建立科研院所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平台,实现技术和产品生产之间的分工合作,使知识进行共享,技术进行转移。科研院所依据对企业的贡献程度,进行技术成果定价。
此外,科研院所可以借鉴市场机制,把自身拥有的仪器设备、科技资源向市场公开,提供检测服务,按照机械的磨损、检测人员费用、给企业带来的服务等角度考虑进行定价。
科研院所可以和企业通过长期的合作,可以建立形成产业链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建立“无缝对接”机制,联合研制开发新产品。通过确定双方的股权,以项目的形式进行合作,取定收益比率,共享资源、共享收益。
2.5 强化制度建设,有效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
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科技与经济之间存在很大的脱节,有碍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制度性问题很多。国家层面,政府应该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注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建设、完善收益分配机制、政策以及资金扶持原则,并以法律的形式做出明晰界定。科研院所应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和运作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输出转化制度,提升成果转化的效果,激发活力。企业在引进科技转化的成果时,建立输入制度,完善使用机制,努力实现研发与生产的一体化。
3 A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案例
通过分析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存在瓶颈,提出具体对策建议。本部分通过对A科研院所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论证所提对策的可操作性。
3.1 案例背景
A科研院所推进汽车与机械加工安全试验系统制造项目产业化,依托汽车与机械加工安全试验系统项目,提升静压支撑伺服作动系统产业化能力,通过智能试验系统平台建设,与福建某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关节轴承技术方面进行合作。同时与大学、企业联合,构建汽车用万向节滚子轴承及单元变速箱智能试验系统、滑动轴承及单元智能试验系统、智能试验分析验证系统、实验室平台软硬件系统,为用户产品升级改型、优化生产工艺、降低风险、加快产品研发,实施科研成果产业化。
3.2 A科研院所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策
①对接市场,推进产业化可实行性。
国内目前每年对安全试验系统的需求量在500台套左右,一台套试验测试系统需要十几个、几十个甚至上百个静压支撑作动系统,按照平均价格400万人民币计算,总产值在20亿人民币左右,这还不包括大学研究中心和专业的研发中心等的需求。由此可见,汽车与机械加工安全试验系统核心装置不仅市场前景极其广阔,其制造和产业化对于保障质量安全、创名优品牌和提升“中国制造”的国际竞争力,增强国力支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②瞄准目标,政府支持。
福建某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导产品为关节轴承、圆锥滚子轴承等,主要配套于汽车及工程机械等主机市场。其种关节轴承产品属于铁路轴承、精密轴承、低噪音轴承,符合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第十二机械第4项规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也是《福建省鼓励发展的制造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有国家政策的支持,推进产业化进程。
③多部门合作,多方融资。
针对主机厂的功能要求,构建产学研联合团队,开展方案的详细设计、论证、进度制定和资源组织,建立联合办公室。由高校负责集成系统的数据分析、算法技术研究、代码开发、软件测试等。在主机厂的牵头组织课题组,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形成相关技术文档和报告,由主机厂进行组后验收。
研制总经费:12960万元,其中核心智能系统经费:9740万元。汽车用万向节、滚子轴承及单元、变速箱智能试验系统,预计经费3590万元;汽车用滑动轴承(含关节轴承、轴套)及单元智能试验系统,预计经费5460万元;智能试验分析验证系统,预计经费690万元;实验室平台软硬件系统,预计经费3220万元。通过多方合作,企业提供科研资金,利于各阶段融资。
④完善人才建设,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目前公司在岗职工近500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30人,高级职称95人,中级职称108人,教授级高工14人。拥有机械、电器、自动控制、计算机、环境模拟、传感器等领域的专业研发队伍。以依托单位现有科技人员为主体,采用聘任制,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根据承担研发任务情况调配或适量增加相应技术门类人员。平台将在公司现有的激励机制基础上,完善薪酬福利制度与政策,人员工资及补贴及奖励政策参照依托单位标准取高于原工资级别水平制定。
⑤合理确定费用,保证科研的可持续性。
平台的组建、研发经费、中心场地、试验设备、检测仪器等基础设施由依托单位提供并给与使用保障。研发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公司每年效益5%~10%提留,确保研发经费充足。不足部分争取得到政府资助,资助资金由中心统一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渠道,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4 结论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是新形势下发展的新路径,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才能实现。基于笔者的工作实践和对理论的学习,从五个方面介绍了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瓶颈,并提出了对应的策略,对探索科技成果产业化有一定的指导作用。通过案例介绍,了解A科研院所对接项目,完善人才结构等策略实施的可行性,对其他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新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理论分析及对策选择[J].科技与经济,2013(10):11-15.
在广东,很多像光启这样外界眼中“不完全像大学、不完全像科研院所、不完全像企业,不完全像事业单位”的“四不像”单位,正成为资本市场的宠儿、新三板的常客、跨国科研交流的生力军。无经费、无编制的“三无”单位,却让企业对它们趋之若鹜、地方政府将它们视同珍宝。
新型研发机构的井喷式发展,不仅为破解科研与市场对接“两张皮”痼疾提供了宝贵路径,也为实现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孕育培养“科研产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新型研发机构成“新宠”
作为珠三角最知名的新型研发机构之一,广东华中科技大学工业技术研究院去年刚刚组建的机器人应用中心在短短六个月里就接到各类订单累计超过5000万元,一度出现“企业排着队等签单”的火爆场面。今年该中心还和大连机床厂展开合作,在东莞等地分两批引入总计15000台智能数控装备,再以分时租赁方式灵活提供给东莞中小制造企业使用,进而释放出更大的产业溢出效应。
这类新型研发机构的每一项研究,不仅有着成熟的科技团队在稳步推进,同时还有着明确的产业化开发路径,市场前景广阔。据统计,该研究院每生产、销售1亿元的设备,东莞当年增加的工业产值就能超过10亿元。更重要的是,全球智能制造应用的时间窗口也就3到5年,该研究院的宗旨是想办法帮助企业抓住这个窗口,不坐失良机。目前,该研究院已经变成当地乃至珠三角的公共研发平台。在外界看来,灵活的机构设置、近百家的孵化企业、数以千计的成熟产品,都是这个平台区别于传统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显著特征。
目前,东莞像华中科技这样的新型研发机构已经达到27家之多,累计投入资金超过40亿元,而服务企业超过2万家,成为东莞全市创新转型的核心支柱。
企业“踏破门槛”、地方政府“求贤若渴”、创新人才“大放异彩”,新型研发机构展现出勃勃生机与旺盛活力。据不完全统计,仅广东、江苏两地,此类新型研发机构总数有近百家之多。
在广东,由于清华深圳研究院成果丰硕,该院正在广东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筹建清华珠三角研究院,目标是给深圳以外的其他珠三角城市提供更多科技创新资源支持。在江苏,由省政府牵头成立的江苏产业技术研究院只用了短短不到三年时间,就成为一家拥有23间专业研究院所的产业技术攻关平台。仅汽车一个领域,孵化的企业去年销售总值就超过20亿元,而累计投入则只有6亿元,收效比达到1比3,该研究院的目标就是成为一个连接江苏产业和全球创新资源的技术平台。
破解科技创新“两张皮”痼疾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新型研发机构能够如此受到市场欢迎?究其原因,新型研发机构破解了科技与市场“两张皮”的痼疾。
现在很多地方科研成果转化遭遇“滑铁卢”,就是太想把科技与市场这“两张皮”做成一张皮。华科团队最开始也是想把学校的研究成果直接拿来用,但是后来一实践就发现,这“两张皮”捏不到一起去,它中间必须有新型研发机构这样的“第三张皮”或者说“粘合剂”来做承接。
高校、科研机构和市场不能够硬性对接,一是企业不了解高校体系,高校也不了解企业的运作思路,二是企业最急需的短期技术改造和产业应用不是高校的长处和优势所在,传统体制的惯性又严重束缚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其花大力气将两者捏在一起,不如放手让新兴科研机构发挥作用。
大学要保持全球高端学术水平的同时对接企业,两者客观上就存在矛盾,因为前者往往难以短期收效,后者又最在意经济核算;一个是往前看,一个是往后看,这就必须要有个缓冲层来应对。而这个环节又不能复杂化,新型研发机构正好满足这一需求。
作为目前运作比较成熟、经济和社会效益都比较突出的代表性新型研发机构,广东华中科技大学工业技术研究院、中科院西安光学所、江苏产业技术研究院都拥有一支600人以上的独立科研力量,其中80%以上人员都来自于市场招聘,可以组成数个甚至数十个团队与企业进行对接。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部分缺乏独立团队的新型研发平台发展相对缓慢。由于多重原因,一些研发机构一直未能形成研发队伍,主要依靠将企业需求带回学校本部对接,结果只能收取微薄的服务费,形不成有效积累,也不能及时满足企业需求,发展十分缓慢。
科研成果“变现”难题待解
在看到新型研发机构主动对接市场、积极寻求自我造血能力的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机制体制的束缚和障碍依然存在,几乎没有一家新型研发机构没有触碰过资本运作的“天花板”或者“玻璃墙”。如何打通评估转让、专利入股等科研成果转化的“老路”与“新路”,仍然是当前我国科研体制改革亟待解决的重大障碍。
对于新型研发机构而言,由于更有利于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保障校方利益,扮演监管角色的高校(科研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更愿意研发团队和企业采取评估转让或者专利授权模式完成,但在很多新型研发机构看来,这两种模式分别存在评估价格容易过高损害企业利益、授权存在不确定性难以实施长期经营规划等固有弊端而不被企业广泛接受,实际上并不可行。
以某一专利为例,第三方给出了300万元的评估价,但学校坚持认为存在低估嫌疑,始终不予批准。此外,当前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结合紧密,研发人员进入企业工作是一个普遍现象,客观上这也会影响相关人员走评估转让和授权许可的积极性。
同时,多位新型研发机构负责人反映,尽管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出台,国家也已经多次明确鼓励采取股权激励政策推动专利转让,但这条路实际很难走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