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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拜-杜法案》立法原则对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立法的影响
随着国内外科技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迁,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无法适应现有的形势,修改势在必行。尤其是在经济增长乏力的今天,如何加速科技成果更加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更成为此次法律修改的核心。人大常委会委员普遍认为,“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最大亮点是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下放和科研人员奖励、报酬比例提高。”[1]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表示:“如果我国有一批科技人员通过科学技术转化成为先富有的人,那确实是我们国家之幸、民族之幸。”[2]与1996年颁布的原法案相比,新的法案有多处更改。但实际上除新法案的第四十五条外,大幅提高了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外,其他的修改,都早已在以往的立法当中得以体现。纵观我国科技创新立法体系的建立过程,这次立法是我国整个立法体系背后逻辑的必然、发展的必然。这个逻辑就是《拜-杜法案》所确立的原则。
1980年通过的《专利与商标修正案》,即《拜-杜法案》,起点是明确联邦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技术专利产权归属于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其目的是使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有效生产力,改变美国经济所处的颓势。该法案不仅极大地解决了大科学计划下科学知识生产的严重闲置的现象,明晰了产权,奠定了美国经济知识经济转向的法理-产权基础,促成了美国经济的重新崛起。美国大科学计划的辉煌成功并没有给经济带来增长,在二战之后的几十年中,美国的经济反而陷入沉重的滞涨和高额的贸易赤字中,反而成为沉重的经济负担。据调查,时至1980年,美国政府拥有2.8万项专利,其中绝大多数都是世界领先的科研成果,但仅有不足5%得到转化。《拜-杜法案》的推出,其背后正是此时的卡特政府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了问题所在,尝试通过以市场的逻辑来配置专利资源,进一步激活躺在实验室中的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同于以往的是,《拜-杜法案》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由政府出资的科研项目所申请的专利,归属于发明人职务所在的大学或科研机构,并进一步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比例[3]。
20世纪90年代,美国克林顿政府大力倡导的知识经济获得了空前成功,并很快成为引领世界的新经济模式,知识经济的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基础――《拜-杜法案》,也为世界各国主要纷纷效仿。实际上从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直至最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经十几次立法和修改,《拜-杜法案》所确定的原则在我国已然形成了完整的立法链条,都是《拜-杜法案》所确立的原则在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和立法?w系中逻辑的展开和实现。
二、传统的科学政策研究视野下《拜-杜法案》的立法逻辑
专利制度之所以产生,其目的是通过对发明成果所有权进行明确有效的界定和保护,从而保护科技创新,进而保护介入到科技创新事业中资本的积极性。在当代专利制度发展变迁中,主要的立法逻辑是通过对专利时限和范围的调整,平衡资本、市场、个人和科学共同体等多元主体的关系,达到奖励技术研究的目的,从而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法。简单地说,专利制度形成了一个“制度资源池”,通过调专利保护期和奖励比例等方法,将制度资源释放过程加以控制,已达到在制度层面促进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
在此观点下通过进一步的逻辑推导,在《拜-杜法案》实施之前,由于产权不明晰,所以导致大量技术专利被闲置;政府拥有技术知识的产权,但没有动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却因产权不明而无法购买;该法案解开了当时科技立法和政策中的“死结”,理顺了科技成果从大学到市场的转化过程,为大科学计划生产的技术知识转移到市场奠定了法理-产权基础。该法案的成功之处就在于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明晰了大科学生产的知识产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增加了对科研人员的奖励,通过此种方式形成了制度资源,通过释放制度资源从而推动大学和科研机构参与到市场当中来。
但随着2008年国际经济危机的到来,美国大学专利申请出现了明显的衰退现象,产业界、政策界和学术界都产生了《拜-杜法案》效用的终结的忧虑,认为其制度优势已经释放殆尽[4]。在我国,也有学者指出中国版《拜-杜法案》是失灵的,甚至是无效的[5]。在这种语境下,如何摆脱《拜-杜法案》效用终结的阴影,进一步加速科学成果转化成生产力,刺激经济发展就成为各国科学政策研究和制定者的重要课题。
西方学者普遍认同这一观点,同时由于经济危机加剧,政界、学界和资本等方面对改革该法案的呼声越来越大,相关学者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讨论,以期扭转当下西方大学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困难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在对多家大学进行研究后表示,以往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大学所有权”[6]模式已不再适于当今的经济形势,该模式实际上依赖科技官僚,但他们却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人际资源。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地释放制度资源,将之直接授予技术发明人[7]。与之相呼应的是,对部分欧美科研型大学进行的访谈和调查结果显示,在创新创业配套措施完备的今天,科学家普遍倾向于将自己研发的技术作为股份投入到科技创新公司中[8],或干脆自主创业[9]。众多西方学者认为:成就《拜-杜法案》辉煌效果的原因,是释放制度资源,将旧的知识产权制度转变为“大学所有权”。之所以会出现《拜-杜法案》效用的终结的现象,其原因在于科技专利的“大学所有权”模式,尤其是技术许可办公室制度的官僚化,已经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阻碍。所以解决这一问题的不二法门,就是继续延续该法案成功的经验,通过释放制度资源,将专利权从大学进一步下放到科学研究者的手中。
对于我国而言,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虽然给出的解决方案与西方学者不同,但思路却是相似的。当然,在地方法规层面,还有更为激进的措施,与西方学者不谋而合的是,河北省于2015年1月1日出台的《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即“河北十条”,极大地释放了制度资源,其核心是将知识产权进一步下放给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河北十条”的第一条,就是“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接下来还有,“高校、院所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在河北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获得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在资金、人事和制度上有一系列的帮扶措施[10]。足见河北这一传统产业基地,在世界经济衰退和环境恶化双重压力下,所产生的紧迫感,以及在这种急迫感的促使之下,竭尽全力地释放所拥有制度资源的冲动。
通过释放制度资源推动科技创新,作为《拜-杜法案》最重要的成功经验,已经成为全世界科技创新立法领域某种意义上的“金科玉律”。但释放制度资源与推动科技创新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经验,从未有学者深入到其内部逻辑中,尤其是深入到市场经济和科学规律内部的逻辑当中去讨论这一问题。
三、科学政治学视野下《拜-杜法案》知识与权利的关系
与所有的法律一样,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其背后的目的都是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与人之间权利的关系,《拜-杜法案》的立法目的表面上是为了促进大科学计划下产生的技术知识转化为生产,但其实质却是将科学技术知识的所有权授予某个固定的群体,以期促进先进的科学技术转化成生产力,其本质是将科学知识的所有权与市场经济的所有权两者通过法律形式确立起来的政治-经济(权利-利益)的行为,同时也是国家意志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市场利益过程中的表现。
对于科学技术知识与权利之间问题的讨论是科学政治学的领域,从字面而言,就是探讨科学实践与政治实践之间的关系。科学政治学将科学定性为一种“微观权利”,劳斯认为“传统的权力形式对科学的影响必须在贯穿于科学实践的微观权力关系背景中才能得以理解。”[11]他进一步指出,科学政治学需要“对科学实践的政治影响及其向科学之外的适度拓展做出判断性的评估。”[11]
也就是说,如果想探究《拜-杜法案》及其背后的立法思路,不仅需要将科学这种“微观权利”放置在“传统的权利形式”当中进行考察,同时也需要审视科学实践对科学共同体之外的影响。在这一领域之中,所谓的“传统的权利形式”即市场经济的利益分配形式下对科学技术的规制,这种权利形式规范了资本的所有者和主体与技术的发明者之间的关系。
《拜-杜法案》成功的独特之处在于高校和其他科研机构获得了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专利的产权。这种产权模式实际上同时违背了学院科学和产业科学两方面的规范――学院科学规范要求科学具有公有性,但是该法案却鼓励科学共同体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专利权作为产业科学的核心规范,其产生和发展始终以技术研发投资人获利作为核心原则,但是该法案却将原本属于国家的技术专利,授予特定的科研机构。
深入考察这种“独特之处”,可以发现实际上在《拜-杜法案》立法逻辑的背后,实际上是市场经济利益分配“宏观权利”,将一部分属于自己的权利,为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刺激科技创新,主?拥厝枚筛?了科学共同体的“微观权利”――将原本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让渡给了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而所谓的释放制度资源,将所有权进一步授予发明人,也就是更进一步让渡自己的权利。
那么,在《拜-杜法案》这一金科玉律背后,真正核心的问题就应该是,“为什么可以通过让渡权利,就可以实现刺激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
四、科技知识的地方性迁移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本质
《拜-杜法案》立法目的表面上是为了促进大科学计划下产生的技术知识转化为生产,但在现实中,技术知识从发明到转化为生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不仅需要国家的意志、高新技术的生产和市场的需求,同时还需要整个社会的通力协作。而这一过程的核心,也是最为复杂的部分,就是如何让科学共同体生产的技术知识跨越学院和市场之间的“鸿沟”,投入到市场当中去。
在传统的学院科学中,科学共同体的目标是推进科学理论的发展和科学知识的增长,并不是为技术生产服务的;科学知识被转化为应用技术还有漫长的过程,这一过程与学院科学也基本无关。而在传统的产业科学中,工业实验室作为企业的一部分,科研人员作为企业雇员并没有自由研究的权利,他们所研究的技术往往是由决策者下达的研发任务,如何将技术推向市场则是市场营销部门的任务。大科学计划所生产的技术,则与二者不同。大科学产出的成果是由国家战略决定的,并不考虑如何推向市场。但是,当国家意志成为大科学计划所生产的技术推向市场的动力时,由于大科学计划所特有的地方性和复杂性这一转化过程变得十分困难。所谓地方性知识,是与通常理解的科学知识这种“公共知识”相对的,公共知识往往放之四海而皆准,而地方性知识则是指某些知识只在某些特定的地方、领域才有效,比如某些技术因为保密的原因只在国防系统中才能传播,而某些技术因为特殊的实验技巧只在特定的研究所中才能复制。
由于当代科技的复杂性,致使生产某产品的全部技术不再由一个团队或实验室所独占,而是将分布到了不同的群体中。技术知识以碎片化的形式与研发者紧紧“黏着”,只有他们隐约看到技术的实际价值。如果脱离相关研究人员的参与,就难以从研究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正如劳斯所指出的那样,科技成果转化,本质是科学知识从实验室扩展到其外,经“‘转译’以适应新的地方性的情景”。由于环境的复杂性和技术系统的“紧密耦合性”,使“在科学实践向实验室外的各种拓展中,实验室原本的规训变得不可或缺,因为它们把起源于实验室的诸多控制和限制强加给了世界。”[11]劳斯认为在转译中,科学技术生产过程中的规训――这种微观权利,经由技术从而施加给了外部世界,所以转译的过程依赖于科学研究者规训的过程。也就是说,在实验室这种微观政治场所所形成的权利,通过技术的扩散,对宏观社会形成了重要的影响。
正是由于当代科学的地方性和复杂性,所以才使得只有研发者才明白技术的发展前景,完整的技术-产业链条应该形成,甚至还包括“领先用户”的特点和购买使用习惯。此类知识都来源于科学规训,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如果离开了研发者,科技成果转化就显得比较艰难和乏力。基于此,市场承认了科研人员所拥有的特殊权利,资本不得不将一部分利益让渡给研发者。让渡的这一部分利益,就是《拜-杜法案》所规定的,应权属于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的部分知识产权。也就是在这一过程中,科学共同体通过技术的地方性迁移和语言的转译,从劳斯所说的微观层面的权利,演变成为一种可以影响宏观政治层面的政治力量。
五、结论与启示
1引言
依靠技术进步等非物质因素的农业经济增长则是具有新型农业的内延式增长特点,不仅能够充分利用物质资源进行生产,还可以提高生产效率,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相比,等量的资源可以生产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产品,对环境造成的亚力及污染程度远小于资源密集型的传统增长方式。在我国各个产业经济发展遇到瓶颈,依靠技术进步的内延式增长成为必然选择,也农业产业转型的发展方向。
2科技研发及成果推广转化的相关问题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开始重视科学技术对产业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济发展战略[1],科技进步对各省、各地区的经济增长贡献越来越大。天津、上海、北京等沿海发达地区的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经济的贡献率达到了59%左右,科技进步的成果转化相对成熟;但是中西部省份的科技进步贡献率却普遍偏低,在大部分集中在50%上下,少部分还达不到40%,农业科技的研发及成果的转化推广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可见,在重视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的同时,如何对农业新技术进行推广转化也是重中之重。其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地区农业经济发展普遍不均衡,地形地貌及观念问题使得农业技术推广存在难度,例如农业种植的收割机只能在地势相对平坦的地区进行广泛应用,山地、丘陵地区并不能适用;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由于农业产业存在投入大、见效慢的特点,地方政府往往更愿意将资金、设施建设等投入到第二、三产业中;农业产业的相关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体系不健全,很多地方并没有完善的科技服务平台,不能为农村农户提供有效的技术知识普及,农户在农业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天灾、人祸、虫害等对农业生产在成的损失往往由农户自己承受,农业类商业保险等避免规避风险的措施没有得到广泛扶持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的专利并未得到有效保护,政府在保障相关专利权益人的文件、条例的实施上,存在意识淡薄、力度不足的问题[2]。
3相关对策及建议
针对上述农业科学技术研发及成果推广转化存在的问题,在进行研究总结后,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政府需要加强政策支持力度。需要纠正重工轻农的思想,一个地方的整体经济发展不能中考第二、三产业,第一产业作为人们生产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因此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研发、推广及转化;在资金贷款方面,对进行自主创新的企业、机构放开贷款条件,并减免他们的税收,有效的保障科技研发能够顺利进行,分担他们的创业风险;还可以对高校、研究机构、试验基地、推广转化平台进行整合,搭建一体化服务体系;此外,还需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切实保障科技研发人员、企业的专利权利,保证企业、机构保持充分的研发积极性;在农业生产风险机制上,大力推动银行开发农业贷款服务,以及推动相关农业项目保险业务的推广,有效地减轻农民、企业生产的压力,降低他们的生产风险[3]。2)需要加强对农业科研、推广人才的培养。大部分科研人才源于各大高校,所以应当对相关农业专业研发人才需要进行专业化培养,由于农业科学技术的研发常常需要实际实验操作,因此需要培养他们的实际动手能力,真正实现培养出来的人才能用、可用;在进行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及推广问题上,企业及政府方面需要培养一批专业人才进行农业技术的推广,采用专业人员对农村农民进行专业指导,这样可以有效地将新技术应用于实际生产中。3)对农业知识匮乏的农村农户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在农业生产中,需要依靠大量的农村人员,他们普遍知识水平偏低,年龄偏大,对事物的接受能力弱,因此,在进行新型农业技术的推广时,需要政府进行引导,派遣相关专业人员对他们进行培训讲解,并及时处理他们在农业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莉侠,张睿,林建永.1990-2009年三大都市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的测算及比较[J].中国科技论坛,2012(11):104-109.
在学习了世界各国职业教育课程模式的基础上,中国职业教育的前辈进行了多种改革与尝试,并在模块化课程、项目化课程等领域取得了很多令人瞩目的成果,但这些成果都还在摸索与尝试阶段,不成熟、不系统。姜大源教授提出来的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无疑促使中国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向前进了一大步。
一、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概述
所谓工作过程,指的是个体“为完成一件工作任务并获得工作成果而进行的一个完整的工作程序”。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类似于德国的工作过程导向课程,但又有所区别,它是植根于中国职业教育的土壤成长起来的一棵极具生命力的小树,它选择工作过程作为参照系重新构建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和结构追求的不是学科架构的系统化,而是工作过程的系统化,旨在培养人的综合能力(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
二、机电一体化专业(高级工)课程开发过程
(一)工作任务分析―典型工作任务筛选。淮海技师学院位于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对本市及本市周边地区跟机电一体化专业相关的企业进行调研,主要采取问卷调查、专家访谈、头脑风暴等方式,采用多种统计方法,对相关岗位工作任务进行分析、筛选出典型工作任务。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机电一体化专业(高级工)的典型工作任务有:机电一体化设备与系统的简单设计、机电一体化设备制造、机电一体化设备安装与调试、机电一体化设备使用、机电一体化设备管理、机电一体化设备维护与修理,机电设备与产品制图,工厂供配电,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建筑机电使用与管理,ISO质量管理,机电设备营销等。
(二)行动领域归纳―――典型工作任务整合。即根据能力复杂程度整合典型工作任务形成综合能力领域。由于典型工作任务是筛选的结果,还是零散的,这就需要对典型工作任务实施进一步归纳,以形成源于典型工作任务又高于典型工作任务的,符合企业需求的工作领域,称为行动领域,这是课程体系开发的平台。机电一体化专业行动领域:普通机电一体化设备行动领域,自动化机电一体化设备行动领域,特殊设备行动领域。
(三)学习领域转换―――课程体系构建。即根据职业成长及认知规律递进重构行动领域转换为课程。作为一种教育,课程设计不能只考虑企业的需求,因为企业的目标是功利性的,功利本身并没有错,这是企业发展必需的。但是,教育还必须关注人的一生发展,所以,课程必须融入教育因素。这意味着课程既要遵循职业成长规律,又要遵循认知学习规律。职业成长规律指的是从入门到熟练,从单一到综合,从新手到专家。使行动领域实施“教育学”的转换,形成所谓的学习领域体系。在与机电一体化专业相关的行动领域实施“教育学”的转换,形成10个学习领域:
一是文化基础学习领域,二是职业素养学习领域,三是机电一体化设备系统功能分析学习领域,四是电子部件制作与检修学习领域,五是机械部件加工作与设计学习领域,六是电机控制部件制作与检修学习领域,七是机电设备运行维护与检修学习领域,八是自动控制系统功能关系分析学习领域,九是常用控制系统制作与检修学习领域,十是自动生产线运行与维护学习领域载。
(四)学习情境创设―――学习单元设计。即根据职业特征及完整思维细化学习领域为主题学习情境。学习情境的创设,一要关注职业工作过程的特征,工作过程的6要素:工作对象、内容、手段、组织、产品和环境,它们是变化的;二要关注相对固定的思维过程,即个体思维过程的完整性:资讯、决策、计划、实施、检查和评价。机电一体化专业的每个学习领域都由若干个学习情境组成。具体如下:
1.文化基础学习领域由6个学习情境组成:(1)思想政治。(2)职业实务写作。(3)数学。(4)英语。(5)计算机。(6)体育。
2.职业素养学习领域由10个学习情境组成:(1)职业生涯规划训练。(2)书写能力训练。(3)心理训练。(4)礼仪训练。(5)团队合作训练。(6)理财能力训练。(7)口才训练。(8)“6S”管理训练。(9)就业指导训练。(10)模拟员工训练。
3.机电一体化设备系统功能分析学习领域由3个学习情境组成:(1)解构典型机电一体化系统。(2)解构机电一体化系统的功能部件。(3)机电一体化系统的技术应用与管理。
4.电子部件制作与检修学习领域由10个学习情境组成:(1)万用表的制作、调试与检修。(2)稳压电源的制作、调试与检修。(3)稳压电源的制作、调试与检修。(4)智力竞赛抢答器的制作、调试与检修。(5)脉宽调制器的制作、调试与检修。(6)通用控制器的制作、调试与检修。(7)数字钟的制作、调试与检修。(8)电灯亮度调节器的制作、调试与检修。(9)声光控制延时电路的制作、调试与检修。(10)数显可调恒温控制器的制作、调试。
5.机械部件加工作与设计学习领域由7个学习情境组成:(1)识读组合三视图。(2)绘制组合轴测图。(3)识读零件图。(4)识读部件装配图。(5)测绘零部件图。(6)用普通机床加工部件。(7)用数控机床加工零部件。
6.电机控制部件制作与检修学习领域由12个学习情境组成:(1)交流电机应用与检修。(2)制作交流电机正反转控制器。(3)制作交流电机降压启动控制器。(4)制作交流电机制动控制器。(5)制作交流电机调速控制器。(6)制作交流电机顺序控制器。(7)制作交流电机位置控制器。(8)制作直流电机启动、正反转控制器。(9)制作直流电机的调速控制器。10.制作直流电机的制动控制器。(11)自动调速控制系统的运行和调试。(12)交流变频调速器的操作与调试。
7.机电设备运行维护与检修学习领域由10个学习情境组成:(1)M1432外圆磨床安装与运行。(2)X62万能工作台卧式铣床安装与运行。(3)T68卧式镗床安装与运行。(4)M1432外圆磨床调试与检修。(5)X62万能工作台卧式铣床调试与检修。(6)T68卧式镗床调试与检修。(7)气压、液压系统电气控制安装与运行。(8)气压、液压系统电气控制故障检修。(9)复杂机床电气控制系统的运行与维护。(10)数控机床的维护与一般检修。
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公共科技平台
一、发达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做法
1.企业与高校建立长期的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
发达国家企业与大学合作的方式通常是长期而形式多样的。一是单一的工业企业对大学研究计划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工业企业则有权在大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研制工作;二是公司联合对大学研究计划提供资金,联合研制,共同取得成果;三是设立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在许多大学设立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为了加强跨学科与高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开发,80年代又在大学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四是工业和大学联合建立实验室,实验室共用。
2.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咨询和服务体系
美国建立的小企业发展中心、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以及多建在大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金融资本服务机构、管理信息服务咨询机构、财务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等;日本的“促进专利转化中心”、“工业所有权综合信息馆”、“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大学专利技术转让促进中心”和知识产权中心等机构;英国的如英国皇家学会、皇家工程院、研究理事会和大学科技政策研究机构和独立的科技中介机构等;芬兰包括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实验室或技术开发中心以及科技园区和其他创新支持服务机构等。
3.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现市场化运作与企业化经营
美国对进入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只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给与一定资金支持,到第三阶段,入选只具有象征性意义,目前对于该阶段入选企业不再给予任何资助,企业自找风险投资及其他私人资金来源。不少国家的政府还规定,企业的项目必须寻找大学或研究机构作为伙伴才能得到资助,而大学、研究所的项目也必须有企业作为伙伴才能得到支持。这种重视产学研结合的资助机制,对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1.重视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
从发达国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都可看出他们对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提高竞争力的目标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就是充分地整合社会全部的创新资源,推动各种创新要素的合作与互动,以此来服务于实现国家创新体系提高的目恕R虼耍我们要借鉴的正是要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在加强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密切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包括新的组织形式、新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来实现经济新的增长。换言之,只有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后并能占领市场,取得经济效益,才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能不能转化、能不能产业化、能不能取得效益、能不能占领市场,这个检验技术创新成败的唯一标准,所以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同时离不开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金融部门的积极支持。
2.科技成果转化必须以企业为主体
科技与经济的重要结合点在企业,企业和社会的需求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动力。政府应当积极鼓励与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调动企业追求科技进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使企业不仅成为生产的主体、经营的主体,而且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企业要树立与高校、科研院所长期合作的思想。技术研发工作的针对性很强,那就是突破关键技术,提高产品的性能指标,因此技术开发工作必须源于产品的实际需求。失去市场基础的技术成果注定是毫无意义的。企业要发挥市场敏感优势,主动策划产品市场,然后将目标产品的技术问题交给高校、科研院所来解决。如果企业能转变观念,将市场优势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相结合,科技成果的转化就就较容易达到目的。
3.建立更加紧密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首先院所的科研人员必须走出去,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在可能的条件下,共同参与企业的实际工作,从企业中来,到企业中去,解决实际问题。第二,院所要降低与企业的合作门槛。在与企业的科技合作过程中,科研院所要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生科研人员不切实际地漫天要价的现象。成果产业化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包括新产品的初步构思、研发、设计实验试制、中试、批量生产、规模化以及市场、营销、策划、公关、宣传、人财物管理等诸多环节。科研单位只能相对独立完成上述环节中的少数。因此科研院所不要过分强调技术的作用,要降低合作门槛,主动与社会资源配合。第三,要摆正位置,只做科学家擅长的技术问题,不要太多涉及经营管理等问题。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既当科学家又做企业家,成功的案例并不多。第四,科技人员应主动与兄弟院所联合攻关。产品开发往往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需要跨学科的组织与合作。因而科技人员要主动与相关单位合作,避免自行其是,大包大揽。
4.以公共科技平台建设为重点,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