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管法范文

时间:2023-06-18 10: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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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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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篇2

商业银行并购是指有关商业银行的兼并、收购等会产生企业控制权转让的产权交易行为的总称。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安全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的控制权转移必须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国商业银行还处于成长期,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配套法律制度尤其是并购行为相关的法律亟待完善。美国是世界商业银行并购最活跃的国家,也是法律监管制度最完善的国家,其成熟的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并购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并购监管法律制度

美国的并购监管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范畴,因此银行并购的法律就包括了联邦和州两个层次的法律体系。联邦一级银行并购监管法律包括:1960年《银行兼并法》(The Bank MergerAct)和1966年《银行兼并法》,1933年《证券法》,《银行持股公司法》(The BankHolding Company Act),联邦反托拉斯法及1968年至今的五个并购指南,以及法院对银行并购案件的判决,如1963年美国法院对费城国际银行裁判案例(Philadelphia National Bank v.UnitedStates)。

1、美国《银行兼并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根据1960年的《银行兼并法》,任何银行间的兼并,只要其中有一方属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投保银行(包括所有的国民银行和大多数州银行),就必须事先获得有关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批准。国民银行的兼并必须报货币管理局批准:各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储备理事会批准:各州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保险公司批准。同时,各类银行的兼并必须受司法部的监管,并向其做出报告和咨询。

2、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根据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y Act)的规定,有关的监管机构必须在接获通知30日内对上述收购银行申请提出建议。如果有任何一家监管机构认为该项申请不应该被批准,联邦理事会将为此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之后做出认可或否决的决定。一旦联储理事会批准了外国收购者的申请,还必须等待30天才能完成收购交易。在此期间,司法部有权根据反托拉斯法对这项计划进行的收购提出异议。如果司法部认为应该禁止这项收购而提出诉讼,则此项交易必须经法院判决之后才能进行。

3、美国《证券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无论是以收购股票、兼并还是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美国的一家银行,外国收购者都必须向联邦储备理事会提交申请表,申请成为银行持股公司。

4、美国《反垄断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美国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并购,同时美国还有针对银行并购管制的专门立法。《银行控股公司法(1956年)》和《银行兼并法(1960年和1966年)》是控制银行业并购的专门法律,分别用以控制银行连锁和同一城市或大都市区域的较大银行兼并。《里格一尼尔州际银行与分行效率法(Riegle-NealActl994)》,允许被存款保险银行监管机构在不论州法是否允许的情况下批准在不同州设立的被存款保险银行的合并。兼并后的银行自然取得兼并前各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设立权。同时银行业并购受到《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规制。并购交易得到相应的监管当局批准后,仍有可能受到美国反垄断部门的,主要是来自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的反对。除了以上几部法律外,《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对银行并购作了新的规定,凡是在美国已经设有分行、机构或商业贷款公司的外国收购者,只要他准备收购的某家美国银行或银行持股公司的有投票权的股份超过5%。即需事先获得联储理事会的批准。如果外国收购者选择兼并或者使用“虚拟银行”,购买银行资产的方式进行收购,那他必须同时向其他有关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监管机构及职能配置

根据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法》、《银行兼并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美国银行业反垄断法的执行由司法部和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共同负责。

美国的银行并购行为受联邦和州共同监管,其相应的监管机构就是所谓的两级多元监管模式。两级就是指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承担监管的职能,多元就是指在联邦设立了联邦储备系统、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家监管机构。另外,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承担重要的反垄断审查职责。

美国法律规定,国民银行的合并由货币监理署负责审批:各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储备理事会批准:各州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批准:如果合并双方不属于同一类型,如一方是国民银行,另一方是州立银行,或者一方是会员银行,另一方是非会员银行,则由分别负责管理它们的联邦金融管理机构共同审查批准:同时,银行的并购还必须接受司法部的监管。另外,联邦法院拥有对并购活动的最后司法审查权。

三、并购申请程序和提交的文件

联邦的三家银行监管机构为银行并购活动制定了类似的申请审批程序,包括交易双方签订收购意向书等相关文件,同时与监管人员举行非正式会谈,获得初步意见:然后向监管者提交规定的多份文件,就其并购理由、公司结构、主管人员和股东、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业务经营范围变化对市场的影响等做出详细的说明,并提供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文件。之后,监管机构会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审批,决定认可或否决交易。在此期间,司法部有权依据反托拉斯法对这项计划进行的并购加以审议或提出异议。如果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没有同意并购,则银行可请求司法审查:如果监管机构同意,而司法部认为该项并购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则由司法部向联邦法院提讼,法院会进行最后的审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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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处于垄断地位,受传统银行经营理论影响较深,在经营观念上存在偏差,没有对商业银行业务进行准确定位,普遍只重视开拓存贷业务,或单纯将中间业务作为拓展传统业务市场的工具,而没有从经营战略上把中间业务作为支柱加以发展。营销乏力,使中间业务尚未全面地渗透到社会公众生活中去,一方面造成银行推出的部分中间业务客户不了解,另一方面客户需要的产品银行又不能提供,严重限制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发展与营销均缺乏总体的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业务品种单一,创新能力不足

中间业务多为创新的产物,业务品种众多,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服务,仍以传统的接受客户委托,不占用自己的资产和收取手续费为特色。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达420多种,但从整体看仍以传统的结算、汇兑、收付等业务品种为主,咨询类、承诺类、代客理财等新兴、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品种较少,金融衍生工具则基本是空白。

(三)规模有限,利润贡献低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取代利差收入成为其经营收入的重要来源,这是当今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发达国家银行已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基本完成了这种转变。据统计,美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已由80年代的30%上升到目前的38.4%,日本银行由24%上升到39.9%,英国由28.5%上升到41.1%。相比较而言,我国国内商业银行不过5%~18%,中间业务利润显得捉襟见肘。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规模有限,市场占比不高,加之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多将中间业务视为表内业务的一种附属,作为发展和吸引存贷客户的一种手段,收费低廉,有些甚至是无偿服务,来吸引和得到更多的活期存款,这样就限制了中间业务规模的发展。因此,一些行为抢占市场份额,不惜代价去竞标某些业务,采取降低收费标准的手法,如开展免交保证金和手续费的保函业务等。这样的经营观念不仅降低了银行收益,增加了经营风险,而且不利于中间业务市场的发展壮大,造成了中间业务收益对银行利润贡献低的局面,所以国有银行在推出中间业务的时候总要考虑利润最大值。

(四)管理松散,缺乏统一规范

中间业务领域宽广的特点,使得中间业务难以像存贷款业务那样,集中由某一个部门管理,中间业务的开展往往涉及多个部门,事实上需要一个专门机构来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然而,在中间业务的开展缺乏统一操作规范和科学有效的统计考核指标体系的情况下,容易产生中间业务管理部门权限不清,职责不明等问题,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产生利益冲突。此外,由于管理松散而导致各项中间业务之间不能相融,无法形成联动合力,甚至业务操作前后脱节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

重影响了中间业务的开展,也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五)收费偏低,标准不统一

国内中间业务市场竞争不规范、收费偏低和标准不统一问题已成为制约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主要障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前,各商业银行各自为政,费率高低不一,再加上外部环境的制约和观念上的落后,广大客户对银行收取手续费缺乏认识,不少商业银行在某种程度上将其作为争夺存款份额的手段,致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出现随意性确定收费率以及低收费或无偿服务的恶性竞争局面。《办法》出台后,虽然对中间业务收费问题起到了一定规范作用,但各行由于受短期利益驱使,仍然采取各种变通手段少收费或不收费,这不仅使银行信用价值扭曲错位,而且为新兴的中间业务正常发展埋下了致命隐患。

(六)资源投入有限,高素质从业人员严重不足

中间业务特别是新兴中间业务大多数是人力资本和技术含量高的业务,它的运作以先进的电子化设备为基础,这需要大量的资本、技术和人才投入。国有商业银行目前仅达到行业性、区域性联网的初级阶段,在解决中间业务科技投入问题上,缺乏持续性、系统性投入。特别是中间业务领域的高素质人员严重不足,缺乏懂业务、会管理、善营销的复合型人才,从而制约了中间业务的深入发展。

二、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客观必要性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后的五年过渡期正式结束。随着国务院正式颁布修订后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中国银行将从这天起,在地域、业务种类、客户对象等各方面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银行传统存款利差收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银行传统的经营观念也越来越不能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因此,银行应该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以此来推动银行发展、增加银行经营效益的。中间业务发展的规模越大,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就越高,知名度就越响,市场竞争力就越强,所获得经营效益就越多,而且中间业务是连接传统业务与新兴业务的纽带,是完成金融产品营销链的基础,所以发展中间业务是适应社会经济、市场形态发展的客观必然。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世界银行业的总体趋势,它对我国商业银行加快体制改革步伐、增强国际竞争力尤为重要。在居民投资意识空前觉醒,银行储蓄发生“大搬家”,外资银行大举进军中间业务的现阶段,发展中间业务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综合对策

在当今金融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严峻形势下,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传统业务的优势正在日益削弱,市场空间已经变得越来越小,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主动适应现代商业银行多样化、综合化、电子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尽快调整经营思路、经营战略、经营目标和经营方式,把开拓中间业务提升到事关国有商业银行发展与振兴的高度,积极着手构建国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框架体系。

(一)整体规划,打造“朝阳”银行

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总体思路:一是根据中间业务委托性、中介性、服务性的特点,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市场交易规则和定价规则。加强规划,调控和监管,创造公平合理的发展环境;二是根据中间业务的风险性及某种程度上具有的信用特点,加强社会信用环境的综合治理,完善信用体系和制度,放宽对分业经营的限制,直至全能发展,混业经营,使中间业务实现全方位,多功能和综合化经营;三是根据国情、行情及中间业务发展的层次性,依据效益优先,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务实基础,扬长避短,有所选择,有所侧重,稳步推进的原则,谋求更高,更快,更强的构思。

(二)提高档次,做大营销

我国商业银行所开发的大量中间业务都是照搬国外已经发展成熟的品种,但利润非常有限,很多甚至根本无人问津。这是因为国内没有良好的信用监督机制,我国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发符合我国社会经济特点的中间业务品种。要根据中间业务的特点,以及品种不丰富、功能不全、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盈利水平低等国情行情,抓住机遇,大力发展;要根据客户需求多样性、层次性和差异性的特点,加强市场调查,研究和细分工作,善于发现、分析和评估市场机会,强化对市场、客户及其需求的反映能力,适时把握目标市场,寻找客户需求的特殊性,加强理念营销及引“潮”而动,并采取“客户延伸”策略,以确保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盈利水平;要根据中间业务新型性的特点,采取创新型策略,不断开发新品种,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要根据中间业务低成本、高盈利、低风险的特点及联合,协作与合作即为优势的原理,按照有市场、有效益、有能力的原则运作,做好产品的研究、开发、营销和售后服务。同时,树立关系营销的经营理念,加强关系营销,与客户建立起长期,稳定和友好合作的公共关系,以防止客户及其业务流失,如与证券保险、基金社保、企业机关、学校团体、税务工商、新闻邮政、电力交通、等联合与协作;要根据市场的发展规律和广大客户的心理需求,按照市场细分原则,做到分层次营销、分品种营销和分阶段营销,使中间业务的品种能够适应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建造高素质人才队伍

中间业务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属知识密集型业务、智能。因此,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不仅需要经营管理人才,还需要专业型和复合型人才,如经济金融专家、咨询专家、调研评估专家及金融理财师,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有了以上的高素质人员可以促进中间业务的衍生、维护和持续发展,高素质的人才还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纽带,是双方信息反馈和集中的平台,是推动中间业务发展的重要动力。

(四)加强管理,激励与约束并举

为了很好地营销中间业务产品,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调动起全体员工的积极性。首先是对于员工拓展中间业务产品或拓展中间业务依赖性客户,应有一定的奖励给经办人;其次,按照拓展不同的中间业务产品和拓展依赖性客户,应按不同的奖励制度处理,但不能出现很大的差异性。

根据有些中间业务高附加值和高收益性、智能性与高风险并存的特点,建立起风险内控和监管制度,并将中间业务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整个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激励与约束的力度,对已开展和准备开展的中间业务,必须严格防范风险,对目前风险较大的中间业务品种,必须严格禁止。

【参考文献】

[1]杨明生.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杨光明.中间业务收入成为利润重要来源[N].金融时报,2007-9-12(6).

[3]谈伟宪.加强创新监管提升银行创新能力与竞争力[J].中国金融,2007,(15).

篇4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中间业务经营范围单一,创新能力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由于受外部环境及自身条件的限制,中间业务经营范围狭小,不少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对国际市场已有产品的模仿和改造,缺乏创造性思维和本土特征,无法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二)收费标准混乱,业务竞争无序

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的一种有偿的金融服务性业务。但由于目前法规不健全,收费标准不统一,商业银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为了争夺客户,以揽存为目的,采取相互压价、提供优惠条件等种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来吸引客户,在银行之间形成了一种盲目竞争的态势。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我国,长期以来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银行中间业务,目前唯一能够遵循的只有2001年7月才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而且该规定仅是框架性的,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四)风险防范意识不够,管理构架不完善

随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迅速发展,中间业务已由单纯收取手续费向承担风险的转化。其风险逐渐呈现出损失巨大、复杂性高、隐蔽性强等特点,中间业务的风险规避越来越不容忽视,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最突出的问题是风险监管机构的结构不合理。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策略

(一)优化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发展中间业务必须以完备的金融市场和良好的金融环境为依托。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促进公平、高效竞争,引导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积极、稳妥、规范、健康地发展。中央银行在政策取向上,应更多的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根据各个阶段的不同情况对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实行报备制或审批制。建议出台一批完整的中间业务法规、管理制度、收费标准以及中间业务发展规划来规范中间业务的经营行为,使商业银行做到中间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放松金融管制,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商业银行应该不断探索现存制度下中间业务的最优发展模式,拓展中间业务发展的空间。当前,全球范围内,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一种趋势。我们必须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尽快制定出相关的制度和措施,逐步实施多元化的经营策略,努力实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效应。我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成立综合型全能银行来规避制度上的缺陷,涉足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领域,与证券、保险共用网点设备,提高经营效率。

3.构筑功能性创新监管模式

商业银行进行不正当竞争,对中间业务少收费或不收费的行为,势必对整个竞争环境造成损害,并且不利于自身的发展。商业银行应从长远利益出发,遵守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首先要规范中间业务定价,合理收费。要坚持与国际商业银行接轨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我国政府和人民银行要制定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进行收费的权利,积极发挥银行同业协会的作用,协商制定中间业务的费率标准。

(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

1.明确商业银行自身定位

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业的冲击之一就是中间业务市场的争夺。面对新的形势,我国商业银行首先要认清自身“服务”的定位,从战略的高度把中间业务作为一项主营业务来抓,应当把中间业务作为利润的增长点来看待,明确市场定位,加强人才的培养,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开展经营,争取中间业务发展的市场优势;增强效益意识,把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2.明确中间业务市场定位

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必须考虑社会公众对金融服务的实际需要,分析发展前景,根据内在条件和外在需求分层次由易到难、由低级到高级发展,分别制定近、中、远期策略。

短期应注重传统中间业务和风险较小的创新中间业务,如金融咨询、业务、担保、保管及其它业务,把他们培育成能打开市场赢得效益的拳头产品;中期定位可逐步向以实现收益为主要目的的中间业务拓展,如金融验证、金融评估、资产评估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拍卖行等;长期可着重向以期货、期权为主的金融衍生产品开拓,并推动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

3.建立中间业务产品的定价模型

单项中间业务产品的收入R由销售量Q和销售价格p决定,用公式表示为:R=pQ(式1)。中间业务产品成本C由固定成本FC和变动成本VC组成,即:C=FC+VC(式2)。单项中间业务产品利润为收入R减去成本C,表示如下:∏=R-C(式3)。其中,FC是某个常数,VC=vQ,v为平均单位变动成本,为已知;Q是某单项中间业务产品的销售量。根据条件四,销售量与价格的关系可以表示为:Q=a-bP(式4)。其中,a,b为己知数且均大于0,p表示中间业务产品销售价格,Q表示一定价格水平下某单项中间业务产品的销售量。式1、2、4带入式3得:∏=-bp2+(a+by)p-F-av(式5)。单项中间业务产品的利润∏最大化的条件,为其对价格的一阶导数为0,即:(式6)。由式6,单项中间业务产品利润最大化的价格为:P*=(bv+a)/2b(式7)。

4.建立中间业务风险防范机制

对中间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控体系加以规范是对中间业务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制定出详细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和限制,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进行重点防范;要完善各类中间业务管理层次结构,根据风险类别制定不同的措施来防范各类风险;要建立管理型金融会计新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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