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管法范文

时间:2023-06-18 10: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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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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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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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购是指有关商业银行的兼并、收购等会产生企业控制权转让的产权交易行为的总称。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安全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的控制权转移必须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国商业银行还处于成长期,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配套法律制度尤其是并购行为相关的法律亟待完善。美国是世界商业银行并购最活跃的国家,也是法律监管制度最完善的国家,其成熟的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并购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并购监管法律制度

美国的并购监管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范畴,因此银行并购的法律就包括了联邦和州两个层次的法律体系。联邦一级银行并购监管法律包括:1960年《银行兼并法》(The Bank MergerAct)和1966年《银行兼并法》,1933年《证券法》,《银行持股公司法》(The BankHolding Company Act),联邦反托拉斯法及1968年至今的五个并购指南,以及法院对银行并购案件的判决,如1963年美国法院对费城国际银行裁判案例(Philadelphia National Bank v.UnitedStates)。

1、美国《银行兼并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根据1960年的《银行兼并法》,任何银行间的兼并,只要其中有一方属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投保银行(包括所有的国民银行和大多数州银行),就必须事先获得有关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批准。国民银行的兼并必须报货币管理局批准:各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储备理事会批准:各州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保险公司批准。同时,各类银行的兼并必须受司法部的监管,并向其做出报告和咨询。

2、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根据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y Act)的规定,有关的监管机构必须在接获通知30日内对上述收购银行申请提出建议。如果有任何一家监管机构认为该项申请不应该被批准,联邦理事会将为此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之后做出认可或否决的决定。一旦联储理事会批准了外国收购者的申请,还必须等待30天才能完成收购交易。在此期间,司法部有权根据反托拉斯法对这项计划进行的收购提出异议。如果司法部认为应该禁止这项收购而提出诉讼,则此项交易必须经法院判决之后才能进行。

3、美国《证券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无论是以收购股票、兼并还是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美国的一家银行,外国收购者都必须向联邦储备理事会提交申请表,申请成为银行持股公司。

4、美国《反垄断法》对银行并购的规制。美国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并购,同时美国还有针对银行并购管制的专门立法。《银行控股公司法(1956年)》和《银行兼并法(1960年和1966年)》是控制银行业并购的专门法律,分别用以控制银行连锁和同一城市或大都市区域的较大银行兼并。《里格一尼尔州际银行与分行效率法(Riegle-NealActl994)》,允许被存款保险银行监管机构在不论州法是否允许的情况下批准在不同州设立的被存款保险银行的合并。兼并后的银行自然取得兼并前各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设立权。同时银行业并购受到《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规制。并购交易得到相应的监管当局批准后,仍有可能受到美国反垄断部门的,主要是来自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的反对。除了以上几部法律外,《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对银行并购作了新的规定,凡是在美国已经设有分行、机构或商业贷款公司的外国收购者,只要他准备收购的某家美国银行或银行持股公司的有投票权的股份超过5%。即需事先获得联储理事会的批准。如果外国收购者选择兼并或者使用“虚拟银行”,购买银行资产的方式进行收购,那他必须同时向其他有关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监管机构及职能配置

根据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法》、《银行兼并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美国银行业反垄断法的执行由司法部和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共同负责。

美国的银行并购行为受联邦和州共同监管,其相应的监管机构就是所谓的两级多元监管模式。两级就是指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承担监管的职能,多元就是指在联邦设立了联邦储备系统、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家监管机构。另外,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承担重要的反垄断审查职责。

美国法律规定,国民银行的合并由货币监理署负责审批:各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储备理事会批准:各州非成员银行的兼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批准:如果合并双方不属于同一类型,如一方是国民银行,另一方是州立银行,或者一方是会员银行,另一方是非会员银行,则由分别负责管理它们的联邦金融管理机构共同审查批准:同时,银行的并购还必须接受司法部的监管。另外,联邦法院拥有对并购活动的最后司法审查权。

三、并购申请程序和提交的文件

联邦的三家银行监管机构为银行并购活动制定了类似的申请审批程序,包括交易双方签订收购意向书等相关文件,同时与监管人员举行非正式会谈,获得初步意见:然后向监管者提交规定的多份文件,就其并购理由、公司结构、主管人员和股东、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业务经营范围变化对市场的影响等做出详细的说明,并提供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文件。之后,监管机构会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审批,决定认可或否决交易。在此期间,司法部有权依据反托拉斯法对这项计划进行的并购加以审议或提出异议。如果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没有同意并购,则银行可请求司法审查:如果监管机构同意,而司法部认为该项并购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则由司法部向联邦法院提讼,法院会进行最后的审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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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处于垄断地位,受传统银行经营理论影响较深,在经营观念上存在偏差,没有对商业银行业务进行准确定位,普遍只重视开拓存贷业务,或单纯将中间业务作为拓展传统业务市场的工具,而没有从经营战略上把中间业务作为支柱加以发展。营销乏力,使中间业务尚未全面地渗透到社会公众生活中去,一方面造成银行推出的部分中间业务客户不了解,另一方面客户需要的产品银行又不能提供,严重限制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发展与营销均缺乏总体的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业务品种单一,创新能力不足

中间业务多为创新的产物,业务品种众多,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服务,仍以传统的接受客户委托,不占用自己的资产和收取手续费为特色。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达420多种,但从整体看仍以传统的结算、汇兑、收付等业务品种为主,咨询类、承诺类、代客理财等新兴、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品种较少,金融衍生工具则基本是空白。

(三)规模有限,利润贡献低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取代利差收入成为其经营收入的重要来源,这是当今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发达国家银行已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基本完成了这种转变。据统计,美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已由80年代的30%上升到目前的38.4%,日本银行由24%上升到39.9%,英国由28.5%上升到41.1%。相比较而言,我国国内商业银行不过5%~18%,中间业务利润显得捉襟见肘。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规模有限,市场占比不高,加之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多将中间业务视为表内业务的一种附属,作为发展和吸引存贷客户的一种手段,收费低廉,有些甚至是无偿服务,来吸引和得到更多的活期存款,这样就限制了中间业务规模的发展。因此,一些行为抢占市场份额,不惜代价去竞标某些业务,采取降低收费标准的手法,如开展免交保证金和手续费的保函业务等。这样的经营观念不仅降低了银行收益,增加了经营风险,而且不利于中间业务市场的发展壮大,造成了中间业务收益对银行利润贡献低的局面,所以国有银行在推出中间业务的时候总要考虑利润最大值。

(四)管理松散,缺乏统一规范

中间业务领域宽广的特点,使得中间业务难以像存贷款业务那样,集中由某一个部门管理,中间业务的开展往往涉及多个部门,事实上需要一个专门机构来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然而,在中间业务的开展缺乏统一操作规范和科学有效的统计考核指标体系的情况下,容易产生中间业务管理部门权限不清,职责不明等问题,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产生利益冲突。此外,由于管理松散而导致各项中间业务之间不能相融,无法形成联动合力,甚至业务操作前后脱节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

重影响了中间业务的开展,也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五)收费偏低,标准不统一

国内中间业务市场竞争不规范、收费偏低和标准不统一问题已成为制约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主要障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前,各商业银行各自为政,费率高低不一,再加上外部环境的制约和观念上的落后,广大客户对银行收取手续费缺乏认识,不少商业银行在某种程度上将其作为争夺存款份额的手段,致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出现随意性确定收费率以及低收费或无偿服务的恶性竞争局面。《办法》出台后,虽然对中间业务收费问题起到了一定规范作用,但各行由于受短期利益驱使,仍然采取各种变通手段少收费或不收费,这不仅使银行信用价值扭曲错位,而且为新兴的中间业务正常发展埋下了致命隐患。

(六)资源投入有限,高素质从业人员严重不足

中间业务特别是新兴中间业务大多数是人力资本和技术含量高的业务,它的运作以先进的电子化设备为基础,这需要大量的资本、技术和人才投入。国有商业银行目前仅达到行业性、区域性联网的初级阶段,在解决中间业务科技投入问题上,缺乏持续性、系统性投入。特别是中间业务领域的高素质人员严重不足,缺乏懂业务、会管理、善营销的复合型人才,从而制约了中间业务的深入发展。

二、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客观必要性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后的五年过渡期正式结束。随着国务院正式颁布修订后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中国银行将从这天起,在地域、业务种类、客户对象等各方面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银行传统存款利差收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银行传统的经营观念也越来越不能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因此,银行应该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以此来推动银行发展、增加银行经营效益的。中间业务发展的规模越大,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就越高,知名度就越响,市场竞争力就越强,所获得经营效益就越多,而且中间业务是连接传统业务与新兴业务的纽带,是完成金融产品营销链的基础,所以发展中间业务是适应社会经济、市场形态发展的客观必然。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世界银行业的总体趋势,它对我国商业银行加快体制改革步伐、增强国际竞争力尤为重要。在居民投资意识空前觉醒,银行储蓄发生“大搬家”,外资银行大举进军中间业务的现阶段,发展中间业务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综合对策

在当今金融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严峻形势下,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传统业务的优势正在日益削弱,市场空间已经变得越来越小,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主动适应现代商业银行多样化、综合化、电子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尽快调整经营思路、经营战略、经营目标和经营方式,把开拓中间业务提升到事关国有商业银行发展与振兴的高度,积极着手构建国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框架体系。

(一)整体规划,打造“朝阳”银行

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总体思路:一是根据中间业务委托性、中介性、服务性的特点,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市场交易规则和定价规则。加强规划,调控和监管,创造公平合理的发展环境;二是根据中间业务的风险性及某种程度上具有的信用特点,加强社会信用环境的综合治理,完善信用体系和制度,放宽对分业经营的限制,直至全能发展,混业经营,使中间业务实现全方位,多功能和综合化经营;三是根据国情、行情及中间业务发展的层次性,依据效益优先,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务实基础,扬长避短,有所选择,有所侧重,稳步推进的原则,谋求更高,更快,更强的构思。

(二)提高档次,做大营销

我国商业银行所开发的大量中间业务都是照搬国外已经发展成熟的品种,但利润非常有限,很多甚至根本无人问津。这是因为国内没有良好的信用监督机制,我国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发符合我国社会经济特点的中间业务品种。要根据中间业务的特点,以及品种不丰富、功能不全、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盈利水平低等国情行情,抓住机遇,大力发展;要根据客户需求多样性、层次性和差异性的特点,加强市场调查,研究和细分工作,善于发现、分析和评估市场机会,强化对市场、客户及其需求的反映能力,适时把握目标市场,寻找客户需求的特殊性,加强理念营销及引“潮”而动,并采取“客户延伸”策略,以确保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盈利水平;要根据中间业务新型性的特点,采取创新型策略,不断开发新品种,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要根据中间业务低成本、高盈利、低风险的特点及联合,协作与合作即为优势的原理,按照有市场、有效益、有能力的原则运作,做好产品的研究、开发、营销和售后服务。同时,树立关系营销的经营理念,加强关系营销,与客户建立起长期,稳定和友好合作的公共关系,以防止客户及其业务流失,如与证券保险、基金社保、企业机关、学校团体、税务工商、新闻邮政、电力交通、等联合与协作;要根据市场的发展规律和广大客户的心理需求,按照市场细分原则,做到分层次营销、分品种营销和分阶段营销,使中间业务的品种能够适应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建造高素质人才队伍

中间业务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属知识密集型业务、智能。因此,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不仅需要经营管理人才,还需要专业型和复合型人才,如经济金融专家、咨询专家、调研评估专家及金融理财师,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有了以上的高素质人员可以促进中间业务的衍生、维护和持续发展,高素质的人才还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纽带,是双方信息反馈和集中的平台,是推动中间业务发展的重要动力。

(四)加强管理,激励与约束并举

为了很好地营销中间业务产品,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调动起全体员工的积极性。首先是对于员工拓展中间业务产品或拓展中间业务依赖性客户,应有一定的奖励给经办人;其次,按照拓展不同的中间业务产品和拓展依赖性客户,应按不同的奖励制度处理,但不能出现很大的差异性。

根据有些中间业务高附加值和高收益性、智能性与高风险并存的特点,建立起风险内控和监管制度,并将中间业务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整个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激励与约束的力度,对已开展和准备开展的中间业务,必须严格防范风险,对目前风险较大的中间业务品种,必须严格禁止。

【参考文献】

[1]杨明生.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杨光明.中间业务收入成为利润重要来源[N].金融时报,2007-9-12(6).

[3]谈伟宪.加强创新监管提升银行创新能力与竞争力[J].中国金融,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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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概述及发展现状

中间业务作为现代商业银行三大业务之一,具有收益高、风险低和收入稳定等特点,在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创新发展已成为商业银行竞争的重要手段和新的利润增长点。在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从量到质上都有较大的发展,但总体水平相对较低。

1、经营范围小,品种少。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虽多达几百种,但大多局限在一般性结算、汇兑、代收代付款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品种单调,业务面狭窄,产品附加值低,同质化严重,而且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缺乏具有特色的拳头产品和核心竞争力。对于一些利用经济金融信息技术和人才等软件因素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高层次的中间业务品种,则很少涉及或者涉及不足,金融衍生类工具基本上还是空白。

2、运作不规范,缺乏统一健全的管理体系。一些银行由于对中间业务操作规范、财务制度等规章设计和执行力度的欠缺,而导致中间业务的开发设计、推广工作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同时,银行不断推出的中间业务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对中间业务新工具、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引发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缺乏应有的界定。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但还没有形成完备的中间业务风险管理体制和控制机制,缺乏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以及对中间业务进行规范。

3、服务和技术设施落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服务手段相对落后,科技化程度低,表现为缺乏高效快捷的结算支付系统,缺乏健全科学的核算体系,缺乏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讯、网络计算机应用软件配套能力差。由于缺乏现代化的支付和结算系统,手工操作无法承担日益增长的结算业务量;网络普及率不高、网络速度慢和网络安全性低,使远程交易和网络交易难以进行;而计算机、电子化的有限开发,使信用卡、电话银行等依赖新技术的业务品种不能有效开展等,这些都是中间业务的障碍。

4、发展缓慢,创新能力不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步较晚,加之重视不够,以及严格受分业管理等因素影响,中间业务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虽然具备创新发展中间业务的想法,但是还没有把创新发展中间业务放在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高度,即创新观念有待提高,缺乏创新的动力。发展中间业务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对银行服务业提出的新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将中间业务定位在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上。而我国商业银行向客户大量免费发卡,增加了银行管理和维护成本,遏制了发展中间业务的积极性和动力。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少,覆盖面窄,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中间业务发展不足,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广度和深度还有待提高。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滞后原因分析

1、分业经营体制制约中间业务发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只能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间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因此国家的宏观金融治理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空间,使银行无法设计开发出跨领域、综合性、多方位的中间业务产品,难以提高业务的集约水平。

2、观念落后,对中间业务发展不够重视。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开展普遍重视,但在对中间业务的认识上仍然存在严重不足。由于受传统经营理念影响,商业银行仍把资产、负债业务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认为资产负债业务是银行的本源业务,是银行的主业,对未来中间业务的发展市场和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战略地位以及经济效益认识不够充分,仍然把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经营辅产品任其自然发展,而没有从经营战略的高度把中间业务作为重点进行发展,以致中间业务缺乏内在的发展动力,缺乏整体及规模市场营销,影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良性发展。

3、依赖传统业务,缺乏创新机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创新动机不明确,缺乏整体的系统的创新模式和完善的创新机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传统中间业务主要是汇兑结算、信用卡、一般性代收代付业务,外汇买卖、票据承兑、贴现等操作简单、技术含量较低的品种。而咨询、各类委托贷款及投标承诺、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都未能得到很大发展。总体来看,劳务型、低收益的中间业务品种多,高知识含量、高收益的中间业务品种少,大多依赖于银行的网点优势,很少能利用银行信誉、信息、技术、人才优势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层次的中间业务服务。

4、缺乏复合型的专业化人才。中间业务作为现代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需要更多的金融创新、更多地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和其他科学技术;需要掌握先进科技手段的高层次、综合性的人才,较全面地掌握有关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外汇、国内外经济形势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在我国,虽然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但缺乏既懂银行业务,又懂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致使商业银行有些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业务难以开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策略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中间业务外部环境。要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必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从而为推动中间业务的拓展创造各种必需的条件。

首先,我国金融业应该早日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的趋势,只有混业经营才能更好地使银行进行中间业务创新。

其次,要参照国际法律和惯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细化;完善暂行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再次,需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尽快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套完整的评级体系,培养社会信用意识,从而提高整体的社会信用水平。

转贴于

最后,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促进公平、高效竞争,引导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积极、稳妥、规范地发展。建议出台一批完整的中间业务法规、管理制度、收费标准以及中间业务发展规划来规范中间业务的经营行为,使商业银行做到中间业务收费有理有据,避免银行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或无收益,使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变商业银行自发状态下开展中间业务存在的种种问题,减少业务竞争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当手段,努力使我国中间业务积极、稳妥、规范的发展。

2、改变传统观念,加强对中间业务的认识。发展中间业务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对银行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应充分重视中间业务,将中间业务定位为新的利润增长点。要从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熟悉中间业务,注重处理好中间业务与资产负债业务的关系,把发展中间业务提到保证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看待,合理规划发展战略,通过中间业务的发展壮大来支撑和促进传统业务的巩固和发展,使两者相互依存,形成一个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3、加大科技投入和银行电子化程度的提高。中间业务的发展还依赖于科学技术水平和电子技术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快中间业务电子化建设,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发挥其最大的效率。以电子通讯和计算机为中心内容的金融电子化是发展中间业务的技术依托,所以中间业务的拓展与提高迫切要求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商业银行应集中科技力量攻关,实现区域性、系统性联网,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共享通讯网络,形成完备的金融信息系统,为中间业务发展创造技术和信息条件。争取一步到位,形成多功能、多元化、完全可靠、高效快捷的综合网络服务系统,同时配置最好的网络信息系统管理人才,提高中间业务的科技含量,加快资金转移和资料储备的速度,提高支票清算的效率,切实为中间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设备和技术支持。

4、根据市场需要,加快创新中间业务步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可以开展一些带有潜在风险的、具有信用性和融资性的中间业务,并可逐步向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拓展,实现资产的流动性,大大提高资产管理的能动性,实现充分分散化的贷款组合,规避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单调,创新能力亟待提高。应注重我国的实际情况,面向广大客户的需要,大力开发咨询业务、清理债权和债务、国际金融担保等业务。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商业银行还要加强中间业务高端产品的开发,提升产品功能和层次,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增加收入。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应拓展的重点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卡、国际结算、银证银保业务、财务顾问及其他业务(包括银行咨询、融通、现金管理、金融衍生业务、利率协议等)。

5、加快专业化人才培养。创新发展中间业务是一项较为艰巨复杂的创造性劳动,必须有一支既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商业银行知识,又具有相当的开拓、创新、进取的专业人才队伍。中间业务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而且要求包含会计、财务管理、国际金融、法律、计算机、工程技术、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因此,要为员工提供再学习的机会,通过专业化培训和国外交流性质培训相结合,理论研讨和实务操作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中间业务研发、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全方位培养,充分挖掘和调动员工的潜力,以提高中间业务的开发力和竞争力。

中间业务利在长远,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打造成熟健康的中间业务,研究探讨和逐渐规范中间业务的发展,对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自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崔百胜.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分析和策略研究[J].浙江金融,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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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现代商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以占主导地位的零售商业为例,企业销售额已超过制造、金融服务、信息等类型企业成为世界第一。21 世纪世界商业的发展方向将注重发展跨国连锁经营,营销方式、商店功能将呈现多样化趋势,百货商店走细分化、个性化道路,各种商业业态互相补充;传统的百货商店占的市场份额将逐渐萎缩,取而代之的是连锁超市、大卖场等新兴业态。

我国商业发展也很快,各种商业业态也正日趋成熟,从混乱的过度竞争转向理性调整和规范管理,从目标市场和经营类别的定位选择雷同转向差别化。但是由于我国商业发展较晚,目前从业者众多但规模过小,最大50家的售货额还不到全国5%。没有任何一家的规模可以对国外零售业造成竞争压力。同时,我国商业偿债能力过低、债务成本过高,不得不依赖卖方信贷如短期交易融资等。中国销售前10名超市和中国连锁百强的毛利润率,分别是12.8%及11.95%,而国外平均是20.56%。净利润也明显低于国外平均水平,中国销售前10名的超市和中国连锁百强的净利润率,分别是1.77%及1.32%,而国外平均是2.22%。由于零售企业利润率过低,管理者无法通过企业运营归还本息,而且过高的负债也使取得融资实现管理人收购的可能性变小。因此,这种高负债低利润率的经营方式,对商业企业未来扩张造成了巨大阻碍。随着2004年12月11日取消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地域、股权和数量等方面的限制,在短时间内尽可能多地抢占商业网点已成为很多外资连锁企业的重要战略选择,我国本土商业企业将面临巨大的资本与经营竞争压力。

因此,在培植本土商业、加快其经营模式转变、逐步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需要我们创造一个公平良性的竞争和融资环境,这也就意味着,需要审视并重新构建商业企业的银企关系,即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以适应未来商业的发展,并促进我国商业,特别是零售商业的真正繁荣。

新型银企关系范畴的拓展

在经济转轨时期的经济体制和产权制度下,受传统资金调拨供给制的影响,现行的非信用契约银企关系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银行与企业的发展需要。此外,国有企业的巨额不良债务和国有银行的大量不良资产所形成的银企债务危机也阻碍着银企关系的健康发展。因此,在银企关系的重新构建上,需首先对银企关系的范畴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拓展。

银企关系的横向拓展

就目前商业运营模式的发展趋势看,资本经营将成为今后商业业态演变与发展的最活跃因素。目前,强强联合、强弱兼并及大范围连锁的商业业态重组趋势的迅速加强,对我国商业运行质量的改善、商业经营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将起极为重要的决定作用。2002年和2003年中国的大型连锁超市企业就发生多起企业购并和整合。2004年企业之间的购并、参资入股等一系列整合逐步向中小企业延伸。同时,国有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观念发生变化,冲击了原有银企关系。随着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发展,国有企业融资渠道增多,也打破了企业只由银行融资的格局,减弱了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促使企业融资观念发生了变化。因此,未来的新型银企关系已不仅仅是传统的银行信贷支持,多样化的投融资渠道的建立与企业资本的运营要求,银企关系需要横向拓展到企业与投资银行、企业与创新形式的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与银行本身发展的混业经营的各项业务等直接的金融关系中。银企关系所涵盖的业务范围也将超出传统的信贷、结算业务,涉及企业上市、企业并购、企业发债、产业投资基金的建立等企业投融资的发展需求。这些需求将会拉动金融企业的技术与工具的创新和各种金融工具的广泛使用,并进一步推动新型银企关系的发展,这也对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与商业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

银企关系的纵向拓展

从长远看,商业多元化、规模化、集约化的连锁经营的发展趋势,需要银企关系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纵向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是极为普遍和重要的经济现象。发达国家由此而形成大的资本集团,已成为当今全球经济与本国经济发展的支柱力量。虽然,有20世纪90年代日本、韩国的金融危机的教训,以及我国企业近期类似的失败尝试,但都不能否定产融结合对社会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重要贡献。只是在向产融结合的方向发展时,我们须清醒地认识其实现的条件,以及正确地把握其范围和尺度,也即银行和企业间关系的“度”。只有在完善的市场机制下,完善的银行、金融体系和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保证产融结合的健康发展。

构筑新型银企关系对银行、企业和政府的要求

对银行经营管理机制的要求

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银行管理机制。加快国有银行的商业化与公司化进程,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按照“三会分开、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银企关系构建的重要方面。

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推进业务流程重构。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尤其需要加强银企合作,发掘、培育自己的优质客户,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通过银行理念、产品与服务等方面的完善,提升银企关系。

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与决策体系。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软约束,银行要认真做好贷款的五级分类工作,切实加强对不良资产、表外业务风险以及重点客户的监测和考核;注重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中的贷款的集中度风险和关联交易;建立科学、系统的客户信用信息系统,降低信用风险。

加快和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市场业务的发展,满足企业投融资需要。通过同业合作,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可以合力开发出业务交叉、捆绑销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提高资金监管和为企业服务的技术和能力,满足未来企业的发展需求。

对企业的要求

企业自身须确立企业市场主体意识,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改革,提高经营业绩,增强核心竞争力,以良性循环的新形象赢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社会的认同。其次,提高企业的守信程度,改善社会的诚信基础。通过国家的有关立法及制度,促使企业遵守信用,不逃债、赖债、废债以及悬空银行债务。

对政府职责转变的要求

在银企关系的转变中,也需要政府树立服务意识,政府职能转变为服务职能,协调、服务、优化市场环境,即在整顿和规范经济和金融秩序中,教育、引导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支持银行保全信贷资产,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此外,从法制上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行政配置资源的份额,扩大市场的配置比例,也将对新型银企关系的健康发展十分有益。

篇6

关键词:账户监管;法律风险

 

一、账户监管业务概述

账户监管业务是指开户银行接受当事人委托,按照监管约定,对指定账户或资金进行控制、监管的一种协议行为。此类业务涉及到的当事人往往比较多,其监管的对象、监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方式产生的法律结果也有差异。

(一)账户监管业务的当事人

其当事人主要分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账户持有人)、监管银行。有时,被监管人为了自己有效使用监管账户,而与监管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此时,监管人与被监管人合二为一。

(二)监管对象

一般而言,监管对象分为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需要被监管人在监管银行开立一个新的账户,或者指定已经开立的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尤其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资金监管,一般是对于为了特定目的与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资金进行监管。在资金监管中,最重要的是对资金的流向、用途的监管。由于监管资金总是以相应的账户为存在的载体,故账户监管与资金监管有时存在重合之处。

(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因监管当事人以及监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与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监管银行凭监管人的授权支付令,控制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被监管人如需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必须事先取得监管银行的同意;监管银行凭监管人同意的相关文件,方能允许被监管人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的相关文件,又因个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从监管对象角度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出进行监管;另一种则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而对于限额之下的资金支出,可以由被监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监管协议的约束。

二、账户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性质

1. 委托行为。银行作为监管人的委托人,依据监管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或者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人因失职或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监管期间,无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然为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银行承担。

2. 担保行为。某些时候,银行对账户监管义务的承诺还构成了保证担保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保证担保行为。

(二)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对银行账户监管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结合实践中银行实施账户监管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账户监管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 监管对象与监管方式不明确,银行义务被无限放大。部分监管协议未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作明确的界定,只简单地约定了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进行监管。例如:监管银行是对账户,还是对特定的资金监管;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收入,还是对资金支出抑或对二者都进行监管;是对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收支,还是对全部资金收支行为进行监管;是对资金的用途,还是在其他方面进行监管等等,都未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这种既不分监管对象又无监管标准的、笼统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将使监管银行的监管义务被无限放大,只要监管人认为任何一笔账户中的资金支出或者监管资金的支用不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监管银行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银行履职标准未作清晰的界定,发生纠纷时极易担责。从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权限、职责、免责标准等均为委托行为的核心内容,必不可少。从担保角度看,判断银行是否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的标准,尤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做出约定。现实中由于监管协议

编辑整理本文。

中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约定不明,导致对银行履职的标准也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一旦账户资金出现异常,产生损失,银行将难逃其责。

3. 监管义务过重,银行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履行。一些监管人为了转嫁资金控制过程中的风险,往往在协议中规定了苛刻的银行监管条款。如要求银行不仅对结算凭证、授权支付令等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仅要对票据要素、资金用途进行审查,还要对票据项下的基础合同的真实合法性甚至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更有甚者,协议还直接将银行与被监管人捆绑在一起,要求银行对被监管人的违约、过错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面临如此苛刻的条件,一些银行机构为了争揽该项业务,不顾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风险于不顾,盲目签订协议。

      4. 监管协议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对方当事人钻空子。银行的账户监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实上,银行真正能监控的也仅限于柜面结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银行是无法监控的:(1)被监管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自助设备等非柜面途径转移、提取款项的;(2)被监管人通过向第三人签发不符合监管用途的汇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监管银行付款的;(3)司法机关强制性查询、冻结、扣划的。实践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银行的注意,也未在监管协议中将其作为银行的免责条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别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监管人很容易逃避监管,转移资金。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部分监管协议未对银行的监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银行对账户的监管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等等。

三、防范账户监管行为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专业化的审批机制,结束账户监管业务管理无章可循的状态

长期以来,账户监管业务少有被作为银行的一种产品来对待,对其也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除某些银行机构因对外签署协议需要报法律部门对协议审查外,此项业务的开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门审批,因而各银行机构对此项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随意性很大,这是造成当前账户监管业务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决此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账户监管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一个产品进行管理和考核,归口相关部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建立账户监管业务的审批机制。在银行内部组建专业化的审批组织,由该组织对账户监管业务的准入、监管内容、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批。

(二)统一规范监管协议文本,准确界定银行监管义务范围

1. 由银行内部的法律部门牵头,根据监管业务品种的不同,分门别类,组织制定账户监管协议格式文本,供银行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时参照使用。

2. 对使用非标准格式监管协议文本的,要谨慎制定文本条款。对文本内容,不仅要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而且还要对银行履职标准进行清晰具体界定;不仅要防止监管义务畸重,而且还应规定银行的免责条款,同时还应限定银行违约责任。

(三)加强履约管理,确保严格准确履行协议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账户监管期限时间跨度比较长,监管内容多种多样,专业性又比较强。为了能够严格履行监管义务,防止错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应当对特别监管的账户,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特殊标记,以便前台柜员在办理结算时加以识别;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账户种类、监管方式的不同,指派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管。负责监管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监管协议内容、具体操作步骤,在监管过程中,对于与被监管人产生分歧、争议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主管部门,及时主动与监管人、被监管人沟通,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账户监管业务的检查与监督,建立定期的内控专项审计制度

首先,银行应当将账户监管业务的管理情况纳入到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评价体系中,确立其评价单元的地位。其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再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最后,一旦出现监管风险,监管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银行承担法律责任时,负责监管的人员应当全面搜集并保存好证据,及时移交给银行内部的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以寻求良好的法律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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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户监管业务概述

账户监管业务是指开户银行接受当事人委托,按照监管约定,对指定账户或资金进行控制、监管的一种协议行为。此类业务涉及到的当事人往往比较多,其监管的对象、监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方式产生的法律结果也有差异。

(一)账户监管业务的当事人

其当事人主要分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账户持有人)、监管银行。有时,被监管人为了自己有效使用监管账户,而与监管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此时,监管人与被监管人合二为一。

(二)监管对象

一般而言,监管对象分为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需要被监管人在监管银行开立一个新的账户,或者指定已经开立的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尤其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资金监管,一般是对于为了特定目的与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资金进行监管。在资金监管中,最重要的是对资金的流向、用途的监管。由于监管资金总是以相应的账户为存在的载体,故账户监管与资金监管有时存在重合之处。

(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因监管当事人以及监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与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监管银行凭监管人的授权支付令,控制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被监管人如需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必须事先取得监管银行的同意;监管银行凭监管人同意的相关文件,方能允许被监管人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的相关文件,又因个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从监管对象角度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出进行监管;另一种则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而对于限额之下的资金支出,可以由被监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监管协议的约束。

二、账户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性质

1. 委托行为。银行作为监管人的委托人,依据监管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或者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人因失职或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监管期间,无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然为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银行承担。

2. 担保行为。某些时候,银行对账户监管义务的承诺还构成了保证担保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保证担保行为。

(二)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对银行账户监管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结合实践中银行实施账户监管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账户监管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 监管对象与监管方式不明确,银行义务被无限放大。部分监管协议未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作明确的界定,只简单地约定了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进行监管。例如:监管银行是对账户,还是对特定的资金监管;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收入,还是对资金支出抑或对二者都进行监管;是对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收支,还是对全部资金收支行为进行监管;是对资金的用途,还是在其他方面进行监管等等,都未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这种既不分监管对象又无监管标准的、笼统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将使监管银行的监管义务被无限放大,只要监管人认为任何一笔账户中的资金支出或者监管资金的支用不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监管银行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银行履职标准未作清晰的界定,发生纠纷时极易担责。从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权限、职责、免责标准等均为委托行为的核心内容,必不可少。从担保角度看,判断银行是否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的标准,尤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做出约定。现实中由于监管协

议中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约定不明,导致对银行履职的标准也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一旦账户资金出现异常,产生损失,银行将难逃其责。

3. 监管义务过重,银行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履行。一些监管人为了转嫁资金控制过程中的风险,往往在协议中规定了苛刻的银行监管条款。如要求银行不仅对结算凭证、授权支付令等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仅要对票据要素、资金用途进行审查,还要对票据项下的基础合同的真实合法性甚至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更有甚者,协议还直接将银行与被监管人捆绑在一起,要求银行对被监管人的违约、过错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面临如此苛刻的条件,一些银行机构为了争揽该项业务,不顾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风险于不顾,盲目签订协议。

      4. 监管协议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对方当事人钻空子。银行的账户监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实上,银行真正能监控的也仅限于柜面结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银行是无法监控的:(1)被监管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自助设备等非柜面途径转移、提取款项的;(2)被监管人通过向第三人签发不符合监管用途的汇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监管银行付款的;(3)司法机关强制性查询、冻结、扣划的。实践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银行的注意,也未在监管协议中将其作为银行的免责条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别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监管人很容易逃避监管,转移资金。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部分监管协议未对银行的监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银行对账户的监管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等等。

三、防范账户监管行为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专业化的审批机制,结束账户监管业务管理无章可循的状态

长期以来,账户监管业务少有被作为银行的一种产品来对待,对其也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除某些银行机构因对外签署协议需要报法律部门对协议审查外,此项业务的开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门审批,因而各银行机构对此项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随意性很大,这是造成当前账户监管业务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决此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账户监管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一个产品进行管理和考核,归口相关部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建立账户监管业务的审批机制。在银行内部组建专业化的审批组织,由该组织对账户监管业务的准入、监管内容、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批。

(二)统一规范监管协议文本,准确界定银行监管义务范围

1. 由银行内部的法律部门牵头,根据监管业务品种的不同,分门别类,组织制定账户监管协议格式文本,供银行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时参照使用。

2. 对使用非标准格式监管协议文本的,要谨慎制定文本条款。对文本内容,不仅要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而且还要对银行履职标准进行清晰具体界定;不仅要防止监管义务畸重,而且还应规定银行的免责条款,同时还应限定银行违约责任。

(三)加强履约管理,确保严格准确履行协议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账户监管期限时间跨度比较长,监管内容多种多样,专业性又比较强。为了能够严格履行监管义务,防止错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应当对特别监管的账户,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特殊标记,以便前台柜员在办理结算时加以识别;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账户种类、监管方式的不同,指派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管。负责监管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监管协议内容、具体操作步骤,在监管过程中,对于与被监管人产生分歧、争议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主管部门,及时主动与监管人、被监管人沟通,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账户监管业务的检查与监督,建立定期的内控专项审计制度

首先,银行应当将账户监管业务的管理情况纳入到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评价体系中,确立其评价单元的地位。其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再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最后,一旦出现监管风险,监管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银行承担法律责任时,负责监管的人员应当全面搜集并保存好证据,及时移交给银行内部的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以寻求良好的法律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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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 中间业务 问题 对策

Key word: Commercial bank Middle service Question Countermeasure

作者简介:倪旭(1981―)女,安徽桐城人,汉族,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金融学。

商业银行主要经营业务分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基本业务之一,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业务侧重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两类,这样的形势不利于中间业务的发展。本文主要就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相关问展开探讨。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概述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负债、表内资产,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把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分为成了九类业务:支付结算类业务、类业务、银行卡业务、担保类业务、交易类业务、承诺类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类中间业务。

近年来,我国国内各大银行发展迅速,竞争越来越激烈,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两类主要业务,带来的利润越来越小,严重影响了国内商业银行的发展。为了拓展银行的发展空间,我国国内各大银行都将目光投向了曾经不受重视的中间业务。但由于起步晚,在发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的问题。下面将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作详细的分析。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特点及问题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特点有: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迅速,股份制银行中间业务开展活跃,而在华外资银行最具竞争力;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中间业务的发展较快,中间业务依旧占据主导地位。这些特征就说明了,发展中间业务是必要的,既是经济发展迅速的重要反应,同样有利于带动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问题主要有:品种十分少,创新严重不足,组织体系不够健全且缺乏相应的专门机构和人才。业务组织体系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整个中间业务组织结构对效率、风险等因素的考虑和控制都偏重于存贷款业务,对中间业务考虑明显不足。其二,现今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中间业务进行开发、协调和管理;我国从事中间业务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短缺。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都只是重视专业性的人才,忽略了综合性质,这不利于中间业务的拓展。

总体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中间业务的发展相比,依旧存在很大的差距。经过对比和总结,明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特点和发展问题,从而为对策的提出奠定基础。

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注意要点

为了推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就必须正视上面的这些问题,才能确保中间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可以采用以下举措:

(一)重视中间业务,完善业务运行体系

主要举措有:其一,加强对中间业务的引导和管理;其二,成立专门的高层中间业务协调组织,以及专门的中间业务日常主管机构,使中间业务的管理更加系统化。

(二)创新中间业务产品,使其走向多样化

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自身特点,了解市场的动态,开发创新中间业务产品,满足社会的各种需要。具体的创新举措有:其一,加快经营战略的转变,充分认识发展中间业务的意义所在,确定利益增长的重点。其二,加快产品的创新步伐,在传统的业务上增加新的业务类型,实现业务多样化。其三,明确中间业务发展现状,努力改变和完善中间业务的发展计划。

(三)培养中间业务人才,壮大服务团队

人才是中间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必须首先重视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其次,还要分层次、分步骤地提升人员综合素质,强化人才培育。另外,可以委托高校进行培训,严格考核选拔人才。还有就是完善激励机制,促使管理人员自己去重视知识的积累和能力的提升。

(四)维护中间业务的运行秩序,抵御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应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收费指导、业务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并作出具体的说明,让各商业银行有可以遵循的详细操作依据。另外,中间业务发展要进行详细的分工,集中管理,这样才能明确责任和义务,提高工作积极性何工作效率。

四、结语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虽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存在许多的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只要重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从多方面努力,一定会促进中间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卿.朱东洋.杨晓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价值工程.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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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加快了发展中间业务的步伐,这是商业银行自身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如何进一步树立经营新理念、丰富中间业务的品种,加强中间业务创新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是银行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及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形成以存贷款利差收入为主的收入结构,对中间业务的发展不甚重视。但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发展对金融需求的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已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中间业务品种不断增多,中间业务收入总额大幅度增长,中间业务输入比重快速上升。但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中间业务相比,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有较大的差距。

(一)对发展中间业务思想认识不到位,经营理念存在偏差

长期受体制、观念、思维方式和实践经验的制约,我国银行没有对业务进行明确的定位,商业银行只重视开拓存贷款业务,把中间业务作为存贷业务的一个补充。经营理念上对金融创新、发展中间业务的思想认识不明确,市场定位存在偏差,往往把主要创利点放在资产负债业务上,把中间业务作为附加业务,置于次要地位。尽管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慢慢认识到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但在经营的理念上仍然是以存贷款业务为核心,以致中间业务缺乏发展动力、目标,影响了中间业务的良性发展。

(二)中间业务品牌产品和特色业务匮乏、盈利能力差

近年来,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已达260余种,但实际运用的品种很少且层次低、功能不完善,主要集中在收付结算和业务等劳动密集型品种方面,高附加值品种在我国银行业中尚处于起步阶段。据统计资料显示,美国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1980年就达到了22%,1996年上升到了39%;2006年,该比重平均达到50%左右,一些大银行如花旗银行竟高达80%以上。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各项收入的比重最高的不超过10%,最低的不足1%。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三)科技服务手段相对滞后,精通中间业务的人才匮乏

中间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涉及领域广、知识面宽,具有集人才、技术、机构、网络、信息、资金和信誉于一体的特征,是金融领域的高技术产业。它需要一大批金融知识面广、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既懂会计核算、又会经营管理的顶级人才。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科技服务手段程度很高,银行正逐渐从传统的实体经营发展模式向虚拟的网络经营发展模式转变。而我国银行中间业务人员多数是原来从事传统业务的,尽管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技术服务手段也建立了电子联行、电子清算中心等支付结算系统,但系统覆盖面有限,速度也有待提高;支付系统尚未联网,客户服务系统滞后。中间业务需要大批懂业务、会管理、善营销的复合型人才,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在此方面缺乏具有全新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相关的高素质人才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银行业开展高技术含量中间业务品种的“瓶颈”。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商业银行关于中间业务管理的一项空白,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监管机制还不完善。此外,还存在信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许多中间业务基本属于各行自行开发,产品价格、操作各不相同,缺少必要的硬性规定,银行在中间业务上少收费、不收费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同一业务多家银行竞争的局面。

二、关于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几点建议

在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必须对中间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中间业务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国情摸索出适合我国开展中间业务的策略。

(一)转变传统观念,树立经营新理念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仍然把存贷款作为最重要的业务来发展,各种资源优先配置在存贷款业务领域。今后,随着国内金融生态环境的不断发展,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应充分重视中间业务,将中间业务定位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把发展中间业务提升到保证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看待,要从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中间业务,处理好资产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的关系,使三者的发展相得益彰,形成一个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丰富中间业务品种,加强中间业务创新力度

商业银行加大中间业务品种的创新,敢于突破传统中间业务的经营范围和模式,挖潜市场潜在的客户需求,坚持以满足基本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利用西方先进的创新技术,设计开发出为我国消费者接受的中间业务种类。提供客户真正需要的金融产品。例如利用银行掌握的信息、技术、银行高素质人才等优势,充当客户的财务顾问、投资顾问,为企业的资产重组、兼并、吞并等提供融资服务等。

(三)加大技术投入,注重中间业务人才培养

加大技术投入,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中间业务从业队伍对促进中间业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中间业务的竞争,说到底是技术装备和人才的竞争。商业银行应加大技术投入,力求建立起先进的电子化网络和资金清算系统。在人才培养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留住优秀人才和引入优秀人才,为中间业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同时,必须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尽快建立起符合现代商业银行要求的人事激励约束机制,能充分挖掘和调动员工的潜力。

(四)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发展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规范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银行要结合中间业务的特点、现状,建立一系列完整、科学、具有可操作性的开发经营,逐步建立健全中间业务管理机制,使其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中间业务快速发展,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陈德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精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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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3-0014-02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党同志要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

一、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实现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表明了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发展是主要矛盾,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第一位的要求。对于股改上市条件下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义,是上市后参与国际竞争,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满足股东不断追求回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是银行效益不断改善、员工价值不断提升的必然要求。因此,贯彻落实发展是第一要义的要求,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依靠发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交行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具体到基层商业银行,就是要把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最重要的两个资源?押客户和员工,放在核心和根本的位置,把客户的利益和员工自我价值的实现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在内部推进和谐企业建设,营造和谐氛围,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对社会积极履行企业公民责任,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两年来,天津分行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营造团结和谐氛围。同时采取持续有力措施,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为社会和谐多做贡献。做到让员工受益、让股东高兴、让客户满意。

分行党委提出始终坚持不让一个人掉队的原则,着眼于各个层面、各个群体员工理顺思想情绪。建立了每周一的行长接待日制度,公布了行长手机电话,采取深入基层谈心、座谈等多种方式,先后与各层面干部员工860余人次沟通交流。两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改善员工生活、强化凝聚力的具体措施。克服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困难,圆满完成了薪酬体制改革,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千方百计改善员工福利待遇。

在抓好内部和谐交行建设的同时,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银行服务质量问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全面提升服务质量。自2006年四季度,结合交通银行开展的提升服务质量主题活动,天津分行连续推出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措施,积极探索提升服务质量长效机制。在全行倡导“客户永远是对的”理念;投入80万元,开展专项服务培训; 细化规范服务质量标准?鸦建立支行服务质量联系点制度?鸦强化现场督导和分行神秘人暗访;每周调阅录像,加大远程监控力度?鸦开展“文明服务月”活动?鸦组织服务质量互帮互学、现场观摩;特别是设立了“挑毛病奖”,向社会公开八项服务承诺,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现在全员的服务意识持续增强,网点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规范有了可喜的进步,客户满意度和社会美誉度得到快速提升。

三、坚持发展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实现效益、质量、规模的有机统一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也就是发展要充分考虑发展要素在空间上的全面性、系统结构上的协调性和发展阶段的可持续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就是要认真处理好发展与规模、发展与效益、发展与质量的关系、要摆脱片面、盲目的注重规模扩张的惯性思维和经营取向,追求高效益、高质量地发展,以发展为主题,以效益为目标,以质量为基础,努力探索实现效益、质量、规模的有机统一。

在质量管理方面,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多、清收压力大、任务重的局面,分行班子坚持“新官理旧账”,克服重重困难和阻力,以降低拨备、增加盈利为核心,积极转变保全工作观念。坚持依靠总行指导帮助,依靠市政府及银监局等主管部门支持协调,依靠法院、公安等执法部门协助配合。在依靠发展创造超额利润消化一部分历史包袱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手段多管齐下,加大清收处置力度。

在授信风险防范方面,有针对性地强化了授信管理,把住风险源头。理顺授信审查、放款制约机制,调整补充了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将放款中心归并到风险监控部管理。吸收审计部和监察室等专业人员进入贷审会。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项目例会的作用,加大存量授信客户结构调整的力度,强化授信到期提示和风险预告制度,深化授信风险经理制度。组织开展了多次授信业务风险全面排查,重点强化了逾期贷款管理及贷后管理工作。明确支行行长作为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出现新增不良贷款,实行一票否决制,下岗清收。

在会计操作风险防范方面,充分发挥基层网点、后督中心、会计主管、检查辅导员、审计监督等各条线的防控职能,强化柜面现金、空白重要凭证、验印系统、印押证三分管等重点环节管理。持续加大内控检查的频率和力度,对各项内控管理进行“地毯式”排查和督促整改,做到整改部门、人员、时间、措施和效果“五落实”。圆满完成了数据大集中二期、票据防伪、上门收款系统等系统的上线运行工作,有效提升了通过系统防控风险的能力。

四、统筹兼顾,辩证处理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各种关系

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路径。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就是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筹谋划,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着力加强薄弱环节,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交行天津分行在探索科学发展的过程中,着力处理好公司业务与个人业务、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制度建设与文化建设之间的关系,力求在这些矛盾之间,统筹兼顾,寻求平衡。

(一)认真处理好公司业务与个人业务的关系,既要平稳发展对公业务,又要加快发展对私业务

一方面,确立以优质资产业务带动负债业务的对公业务发展思路。在交行系统率先组建了资产托管部,成功签约成为总规模200亿的我国第一支产业基金――渤海产业基金的独家托管银行,该基金已正式运作,累计托管资产规模达到15亿元。

另一方面,举全行之力发展私金业务,大力推进零售业务战略转型。坚持以太平洋卡为载体,以高科技带动产品创新,把产品搞全、搞齐、搞精,成为金融百货公司,全方位满足客户需求的私金业务发展思路。

(二)认真处理好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的关系,既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舍得投入,为可持续发展积攒能量和后劲,同时又改革创新经营管理体制

一方面,全力加大网点建设力度。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大了网点建设投入,全速推进网点新建迁址工作,优化网点布局,扩大辐射范围。两年内新建了7个支行,完成了16个支行的迁址或扩建。另一方面,全面实施扁平化管理。为了挖掘网点资源的营销潜能,缩短管理链条,强化内部控制,天津分行按照“管理集中、授权有限、条块结合、内控优先、竞争有序”的原则,在网点装修改造、人员培训、风险防范等基础铺垫工作具备的前提下,在两年内分批次、分类别,将41个二级支行升格为直属支行,使全行所有网点都实现了扁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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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的发展观,它是切合当代世界发展趋势和中国实际和改革开放的实践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业的一次全新改革实践,意义重大、举世瞩目,必须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银行的改革实践,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和最终成功。

一、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目标的艰巨性要求改革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目标是:紧紧抓住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绩效这几个中心环节,将国有独资银行改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改革,使国有独资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国际通行的财务指标方面,达到并保持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中等以上的水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多年来为支持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与国外相比,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无论是在经营管理水平,还是业务品种,或是在人才素质、科技水平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差距。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有建立起富有活力的经营机制,难以适应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潜在风险严重。国有商业银行的现状和股份制改革目标之间还存在较大距离,任务十分艰巨,只有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完成艰巨的改革目标。

二、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复杂性要求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涉及人、财、物、组织机构等的全面重组与再造,涉及中国金融的稳定与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是这场涉及金融体系每一个层面,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正面临着一个“九连环”式的挑战:改革中的每一个部分都与其他部分紧紧相连,而每一个分目标的达成既受其他目标改革效果的限制、又直接影响着其他部分的改革进程。因此,股份制改革是一项兼具政策面、技术面、操作面得系统变革工程,各项关系错综复杂。为圆满完成股份制改革各项任务,必须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兼顾各项工作关系。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既要考虑改制方案的现实可行性,解决现实问题,又要考虑未来的可持续长远发展,以人为本,统揽全局,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与金融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要考虑改制后银行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只有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国有银行的改革实践,用科学的发展观来看待和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改制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设计,方能统筹兼顾,既解决现实问题,又兼顾长远发展,使国有银行真正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可持续快速发展。

三、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性要求股份制改革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维系着国民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截至2003年末,私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达到15万亿元人民币,占银行业总资产的55%,吸收了65%的居民储蓄,承担着全社会80%的支付结算服务,贷款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56%,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资金供应者。在全部银行业资产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占近60%,在国有重点企业贷款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约占80%作为中国银行业的主题,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搞得好坏,对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乃至整个金融机构体制改革也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全局。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面临着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巨大压力,无论是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参与国际竞争,还是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都要求加快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同事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全体中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影响深远,改制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唯有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才能确保改革的最终成功。

四、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迫切性要求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亟待提高。目前,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大势已不可逆转。根据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到2006年底我国将全面开放银行业,外资金融机构将享受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等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将与中资银行在公平、对等的基础上展开竞争。如果不抓紧时间深化体制改革,消除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和经验机制上的缺陷、改变经营管理落后的状况,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届时就有可能在新一轮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被淘汰,从而给经济法在和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因此,无论是从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现实要求,还是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来说,都必须加快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任务重、时间紧,唯有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才能确保股份制改造不偏离方向,取得圆满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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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软件开发与管理的问题及分析

1.1 需求质量不高

软件项目是需求驱动的,需求是软件项目的基础。需求是软件项目中最难把握的问题,也是关系软件项目成败的关键问题。据调查数据分析,很多失败的软件项目都是由于需求问题导致的。需求质量不高的问题,通常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需求的有效性差。有些需求目标过高,范围过广,较难实现;二是需求的层次低。部分需求仅限于业务操作人员的操作经历,不了解同行业成熟和先进的实践与理念;三是需求的清晰度低。部分需求模糊和不明确,极易造成业务和技术人员理解不一致,导致返工;四是需求稳定性差。需求变更,必然造成后续开发工作的变更,这也是项目进度不可控、质量无法保证的原因。

1.2 缺乏高素质的开发人员

由于企业体制等原因,部分商业银行不能从社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学院教育与实际软件研发能力要求之间脱节严重,造成软件开发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积累,整体素质偏低。同时,部分商业银行也没有形成培养高水平软件研发管理与技术人员的土壤与环境。

1.3 软件开发过程不规范

由于缺乏组织层面的软件过程定义和管理,项目基本处于“单打独斗”状态,无论是项目管理,还是技术实践,均取决于项目负责人等个人的意愿和喜好。由于缺乏组织层面的经验传承、过程管理和质量保证,很多项目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组某一个或几个关键成员。

1.4 软件开发过程不确定

软件项目开发虽然制定了“软件项目开发计划”,但限于业务需求不稳定、技术人员能力等因素,软件开发基本上是“随心所欲”的,因而其项目管理和开发过程都是不确定的。

1.5 项目进度和成本不可控

业务需求以不可控的方式进入软件过程,继之无约束的设计、开发,最后生产出质量不可预知的产品,其进度和最终成本又往往是超出计划要求的。

1.6 软件质量无法保证

由于整个开发测试过程的不规范,软件质量基本取决于技术人员的个人水平。由于未能准确地理解用户需求,系统开发完成后却发现与用户的要求不符;有的项目似乎完成得很快,但缺乏充分和有效的测试,往往在上线后要付出几倍的代价对系统进行维护和优化。

2 软件开发与管理的对策

2.1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软件开发是智慧密集型工作,高质量的人才对于软件开发来说至关重要。商业银行要提高软件开发能力,就必须建立并拓宽软件人才供应链,重视和加强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商业银行一般每年定期从高等院校招聘部分优秀毕业生以充实人才,但商业银行必须正视目前学院教育与实际软件开发能力要求之间脱节的事实。对于应届毕业生的培养,必须从提高他们实际动手能力着手,逐步提高软件开发能力。同时,为提高专业人才的层次,商业银行还要积极争取政策和创造机会,适时从社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

复合型人才是指既精通技术又熟悉业务的人才。开发人员只有“懂”业务,才能准确和完整理解业务目标和业务需求,帮助业务部门梳理、分析、甚至优化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业务技术人员的双向交流、集中培训、定向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2.2 加强需求开发和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信息化需求的变化之快,对IT部门提出了巨大挑战。对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既是商业银行IT部门的核心能力体现,也是其服务价值的体现。

需求的质量关系到软件开发的成败。然而,在需求职责分工这一问题上,部分商业银行至今仍未梳理清楚。IT部门认为业务部门应该对需求的完整性、系统性、正确性负责任,业务部门则坚持认为“没有哪个裁缝会要求客户先提供一份需求规格说明书再做衣服”的道理。以至软件开发进度或质量出现问题时,业务与IT部门都不愿对结果负责,相互抱怨,甚至相互推诿。

实际上,不仅是商业银行,相当一部分企业的业务部门都没有完整定义自己业务需求的能力。为适应现实,商业银行需要将需求开发和管理能力后移,成立独立的部门或由IT部门承担这部分职能。毕竟,需求对软件开发来说,实在太重要了。

2.3 建立并完善组织过程改进能力

管理的作用是隐性的,不都是立竿见影的。在实施CMMI时,管理层在开始时往往会对过程改善期望值太高,希望短时间内效果显著,事实上这很不现实。但过程经过不断的实践与改进,经验不断积累,软件产品的生产率必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进一步可控,研发成本进一步降低,CMMI的价值也就真正体现出来。

实施CMMI要坚持用数据说话,也就是坚持过程和产品的数据度量。生产效率的高低、产品质量的好坏、项目进度的拖延、需求的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定性的说明常常苍白无力,不能令人信服,只有有了客观的数据,量化的比较才最有说服力,这也是CMMI进级的基础和保障。

2.4 加强软件外包管理

首先,商业银行要正确识别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将非关键的软件外包出去,一方面可以集中有限资源打造核心竞争力,形成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可以整合一切可利用的内外优势,帮助企业快速成长。

其次,要加强对外包服务商的管理。谨慎选择外包服务商可以降低部分风险。对风险的管理除了要求银行与IT厂商间有很好的合作机制,彼此信任以外,商业银行必须保证对整个外包项目具有决策和控制权,确立“以银行为主”的方针。同时,应对IT厂商进行整体评价,不仅看其现有产品,而且要通过对厂商的整体实力、资信等级的评估,确认厂商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要有适当的评价和监测手段,商业利益分配也应尽可能合理。在项目招标中,尽量选择实力强大,信誉良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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