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

时间:2023-06-18 10:25:36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市场监督管理标识

篇1

1.农贸零售市场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主城区应按城市农贸市场整体规划合理布点,中心农贸零售市场的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一般农贸零售市场营业面积2000㎡以上,建筑类型一般应符合室内楼层框架式要求。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市域产业特点、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专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大型综合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应达到10000平方米。

(二)市场经营布局

1.农贸零售市场应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合理布局交易区域,设置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区,并在醒目位置标注明显标志、标明商品名称、产地等内容;设置专门的农民自产自销区。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鲜活畜禽、水产经营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设置,相互之间间隔距离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设置;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设置;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必须严格执行宰、售、购“三分离”原则确保达到防疫要求。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分类设置交易区域。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三)配套基础设施

1.市场正门应当标有醒目的市场名称,入口处有信息栏、宣传栏、公示栏等。场内应有商品区域标志、商位号牌及导购图示,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或标识。城镇以上市场应当设置公用电话、电子显示屏及其他市场行情设施,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市场网页或网站。

2.市场应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每个通道出入口宽度不小于4米,场内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无占道搭建、摆放商品等现象,通道保持通畅。所有通道均须有效设置固定栅栏或台阶,用于正常营业期间阻拦车辆任意进出。

3.市场应设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必须与经营区相对隔离。农贸零售市场停车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15~20%;商业用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停车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25~30%。

4.农贸零售市场应当坚持整洁、美观、方便、实用的原则,按照超市功能或开放型要求设置摊点、商位;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依照大开间设置商位。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必须设置证照悬挂设施,并配有保证良好充足照明的设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独立商铺应当预设电话、宽带网接入设施。所有农贸市场一般不得设立朝市场外向经营的商铺,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设立朝市场外向经营的商铺,其产权不得对市场主办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并一律禁止其经营农副产品。

5.农贸零售市场内摊点、商位固定式柜台应以瓷砖贴面或为金属、玻璃台面,并根据商品陈列及其防水要求配置相应货架(柜台)和专用水产、肉类柜台,经营用台面宽度0.8~1.0米。

活禽宰杀区墙面、地面、工作台面应为瓷砖贴面,并有封闭式煺毛炉、瓷砖式水池、密闭式垃圾桶等卫生设施。

熟食经营间室内墙壁、地面应全部瓷砖贴面,并设置更衣室、配备紫外线消毒灯、空调、冰箱、电子灭蝇灯、洗涤水池、消毒水池、保洁容器、纱门纱窗及防鼠设施,有防蝇售货窗口。

水产区、鲜肉区、光禽区、熟食区应有自来水龙头,服务半径不小于20米,配有洗槽和下水道。经销活禽的应有固定的不锈钢笼架和水冲式设施。污水排放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相关标准。

市场内固定摊位经营户计量器具必须使用电子计价秤(自产自销户除外)。

市场应当设置检测室或相对独立的检测间,必须配备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成份的检测设备。

6.市场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超市化市场应设置中央空调、自动扶梯、客货电梯等配套设施。自动扶梯、客货电梯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3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应设置防盗监控系统。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市场应设置日常管理、工商、税务、治安等管理办公室、公众咨询服务台,配有广播和通讯设备。除超市化的零售市场外,应当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

8.市场内应设置顾客休息处,其总面积不小于商业用房面积的0.5~1%。

9.市场内地面应为水泥粉刷或防滑地砖铺砌,墙面应整洁无污损。下水通道设置科学合理,并符合环保要求。

10.市场内应配备密闭式果壳箱、垃圾箱等卫生设施,果壳箱每个经营区不少于1只。除“四害”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1.市场应当设置储存场所和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应设置必要的商品堆放或停放场地。农贸零售市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冷藏保鲜设备。

12.各类市场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和顾客流量,建设与之相匹配的公厕,公厕标准必须符合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二类公厕要求,各类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

二、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规范

(一)市场服务管理规范

1.市场举办者是市场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并对市场管理、商品质量、交易秩序、经营安全和消费者投诉等承担第一责任。

2.市场举办者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标准建设使用市场,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用地性质,不得将市场的场地和设施改作他用。

3.市场举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

4.市场举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户签订《市商品交易市场设施租赁(管理服务)合同》,并通过合同确立市场内部各类事务的管理关系,明确场内经营户的产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

5.市场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户的经营资格,建立场内经营户管理档案,组织经营户实行自律管理。

6.市场举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负责接受投诉、调解纠纷,并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7.市场举办者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备案、清退等实施监督管理;对上市交易的商品实行索票、索证管理制度;对主要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档案;对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票、证与实物不相符的商品,市场主办单位应当拒绝、禁止其上市销售。

8.市场举办者应当依照《市消费争议先行赔偿管理办法》与场内经营户协议设立消费争议先行赔偿保证金,并就消费争议先行赔偿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9.市场举办者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诚信经营户评比活动,并依照分类监管规定,建立经营户信用管理台帐,建立市场各类信用公示制度,公示市场交易规则、服务公约、经营户信用记录、当日市场商品质量检测情况等内容。

10.市场举办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及时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

11.市场举办者必须按照市场规模配齐、配足场内管理服务人员。农贸零售和批发市场每20~30个摊(商)位配备1名卫生保洁员,每30~40个摊(商)位配备1名日常事务管理员;设置电子监控系统管理的市场,可根据需要配备日常事务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佩带统一的管理标志。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分类停放,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12.市场内应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场内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和违规使用电器,禁止使用明火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经营户必须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熟悉紧急疏散方案。

13.市场举办者应当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及时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或者流动经营行为;制止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14.市场内应实行全天候保洁制度,农贸零售市场每天早、中、晚开市前和落市后要全面清扫或冲洗。地面和柜台保持整洁,台面无铺垫物,店面房内、柜台、摊位上下无上市商品以外的杂物。市场每周大扫除不少于1次。

15.市场内垃圾全部实行密闭化,固定摊位垃圾实行桶装化,自产自销摊位垃圾实行袋装化,垃圾桶装、袋装率达100%。场内待运垃圾密闭存放,做到日产日清,每天清运不少于2次。

16、建立厕所清扫保洁消杀制度,蹲坑、便池内无积粪、无尿垢。厕所内无蜘蛛网、无蝇蛆,基本无臭味。粪池密闭有盖,不漫溢,粪便及时清运。

(二)场内经营管理规范

1.商品陈列规范、摆放整齐、分类明晰,实行净菜销售。

2.经营户必须守法诚信经营,遵守与市场举办者约定的经营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3.经营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按章纳税、公平交易。严禁欺行霸市、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

4.经营户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卫生许可、产品合格证、商标、专利等证明,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商品购销台帐。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三无”商品、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它禁止上市销售的商品。

5.经营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提供销货发票或其它供货凭证。消费者索要法定票据的,经营者必须提供。

6.经营户对法定或承诺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法定或承诺的“三包”期限内,必须实行“三包”。

7.经营户应当遵守有关商品质量、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经营秩序等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8.经营户在经营中不得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

9.全部行业统一营业服装或佩带统一的经营服务证。熟食经营户须统一着工作服,配戴手套、口罩和工作帽;

(三)行政监督管理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户的经营活动;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消防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规划、国土、建设、城管、交通、经贸(商贸)、物价、卫生、农业、林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市场建设、经营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篇2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我局曾通知仅就某些批号的“银屑敌胶囊”予以查处,对其余批号予以控制。鉴于该案在调查中“无法判定其余批次中是否含有‘松香酸’”和社会上多次举报和反映其余批次中的“银屑敌胶囊”服用后的不适,及陕西省药监局“对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过去生产的所有‘银屑敌胶囊’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地销毁”的建议等情况。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标识为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生产的“银屑敌胶囊”监督销毁。 

    特此通知 

   

篇3

一、主要目标

围绕“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加强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档案记录、质量追溯、依法惩处、合法用标等重点环节建设,确保我区品牌农产品的优质可靠。建立健全以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体系队伍为主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及时发现并消除“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有效整改和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和维护品牌农产品的公信力。

(二)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我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水平。

(三)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全面提升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建立健全品牌农产品监管长效机制。

二、专项检查任务和内容

进一步落实属地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开展品牌农产品认证管理及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检查监督。

(一)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机构以及工作经费保证情况。

(二)检查品牌农产品认证监管资料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要求档案记录真实、资料齐全、分类有序,便于认证检查、效能监督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

(三)检查品牌农产品认证管理有效性(工作机构认证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现状和检查员职责履行状况)、生产经营规范性(环境有监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产品质量安全性(源头有保障、生产有规范、产品有检验、出厂有标准)、包装标识合法性(产品有证书、有包装、有标志,并合法有效)的自查工作。

(四)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巩固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各市县“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发展和监管的配套政策落实情况,推动农产品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管理和质量追溯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员、内检员和技术骨干人员培训情况,生产过程的技术指导、认证环节的审核和证后市场监督检查情况,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和问题查处情况。

(五)开展重点市县、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检查工作。围绕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和设施农业,强化产地环境管理,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投入品整治和规范用药,集中开展企业和基地现场检查、产品质量检验、标志规范使用等三个方面检查。以鲜活农产品、特色农产品、水产和畜禽养殖以及动物卫生监督为工作重点,规范生产、加工和销售行为,强化市场准入,加大追溯工作力度,严禁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三、专项检查方式

这次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主要由五市农牧(业)局组织实施。各县(区)农牧(业)局对辖区内基地和企业进行自查。自治区农牧厅组织督查。

(一)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全区“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督查工作。

(二)五市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县(市、区)“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三)各县(市、区)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监督管理自查工作。

(四)自治区农垦局负责所辖农场和企业“三品一标一名牌”产品监督管理的自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和要求

(一)自查和现场检查阶段:20*年5月26日至5月30日,完成自查工作。6月2日至6月6日,各市完成对辖区内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的专项检查,6月12日前,请各市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市场信息处和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篇4

为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行能效标识制度,进一步加强能效标识监督管理,促进能效标识制度有效实施,保护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7月至8月,我局组织专项检查组对能效标识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器商场进行了监督检查,情况如下:

1.检查对象。辖区内金帅电器有限公司和利民电器有限公司两家洗衣机生产企业;辖区内苏宁电器商场。

2.检查内容。通过现场查看企业生产情况及产品能效标识标注粘贴等情况,并查阅生产台账、能效标识备案相关证明以及能效检测报告等纸质资料,检查相关企业是否存在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是否按规定取得并加贴能效标识、是否按国家统一规定制作和张贴能效标识等,重点检查用能产品是否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用能产品能效标识符不符合规定,以及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电器商场销售的电器产品能效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篇5

多年来我一直从事纺织品服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纺织品服装的质量状况有一定的了解,综合归纳为四个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纤维成分含量标实不符,以及用高科技材料概念欺骗消费者。二是安全指标不合格。不合格项占总数的19.2%,主要是甲醛含量、色牢度等安全指标不合格。三是标识不全或不规范。主要是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洗涤说明、执行标准编号等不规范,没有按规定对纤维成分含量进行标注。四是物理指标不合格,主要是粘合衬剥离强度、裤后裆缝接缝强力不合格、耐磨性能不合格、纰裂不合格、水洗尺寸变化率不合格、填充物重量不合格。

以上问题,究其原因,经分析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把关不严。一些商业企业只看供货商有无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缺乏辨别能力,有的甚至不查看检验报告。

二是检验报告参数不全。为了应付上柜要求或为了降低成本,不少企业只检一至两个参数,而不是对产品的整体评价。例如:有的只检外观质量,有的只检纤维成分含量,用部分代替整体,以偏概全。

三是随意标注标识。不少企业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微型企业仅凭面料供应商提供的数据或凭感官经验来估计、判断,随意标注纤维成分含量,因对标准不了解而随意标注洗涤(维护)方法。

四是对相关标准和规范缺乏了解。有的企业只注重服装的款式,至于适用什么标准、标准的技术要求以及如何标注标识不予重视。

五是质量意识不强,特别是安全意识不强:不少企业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微型企业只要销售量,走一步算一步,没有质量意识,没有品牌意识,没有做大做强意识,认为“服装又穿不死人”,对安全指标不重视。

质量监督的要件和现状

纺织品服装行业涉及人们的“穿”(当然还有“用”,如被子、毛巾、窗帘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纺织品服装的面料品种、花色款式、质地等的要求越来越高。尽管国家制定了相应的产品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层级的质量监督机构,加强了政府的监督管理,但是市场之大,加上存在有法不依、有禁不止和对相关标准、法律法规不了解的情况,要保证消费者和企业自身的利益,避免出现抽查中存在的那些问题,还需要生产者、经营者、监督管理者(执法人员)、检验人员掌握必要的关于纺织品服装质量的有关知识,特别是监督管理者(执法人员)、检验人员,尤为必要,因为所有的检测报告都是建立在检验数据、检验结论的基础上,客户有疑问时有的也会直接向检验人员咨询,只有检验人员自己懂,才能更好地服务客户,即检测服务、咨询服务;监督管理者(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执法)过程中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外,同时要具备相关的纺织品服装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达到“质量兴省”的目的。

那么,同时具备纺织品服装的检测咨询能力和执法能力的机构是哪个呢?笔者认为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莫属。但是,一直以来,对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三定方案”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生产领域,工商行政部门管流通领域”,全国不同地方的市场管理有着不同的运行模式:有的地方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有的是工商行政部门管理,有的是工商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管,也有的是工商行政部门管不了也不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

笔者认为:任何产品都是从生产企业生产出来后进入市场销售,监管产品质量要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不能脱节,对产品而言,最重要的是产品质量,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以产品标准为依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管是在生产环节进行监督还是在销售环节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产品质量,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拥有技术优势,可以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也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企业也会因此认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真正从实处帮助企业。比如:生产企业,从进原辅料把关到裁剪、缝制工艺、后整理技术进行指导讲解,产品标准从提供信息、进行宣贯至标准更新;流通领域,从如何把好产品入口关到日常巡查的方式技巧,等等,这些都是有效监管产品质量的办法,也只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才能真正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应有的技术支撑,对在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也只能进行简单的抽样,所抽样品也只能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对检验报告证书也不一定能向企业进行全面的解读,更不一定能向企业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只能根据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结果对流通领域进行处罚。

建议

篇6

摘要:本文通过对工程质量监督和指导模式进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措施。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 F2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深化体制改革 为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政府监督职能发生彻底转变,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已在全国实行,但应该看到,新型的质量监督体制目前还处在转型和完善时期,还存在内部制约监督不力,工作方式不够科学,信息传递不畅、不够准确等问题。因此,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模式,深化监督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国家级质量监督监测信息体系,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 1、完善工程技术监管模式 工程技术标准是工程质量的最基本保障,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法规,必须认真严格执行。要继续分层次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强制性和标准性的培训,进一步掌握标准、执行标准的能力。对违反强制性和标准性的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要把完善建设各方主体工程质量技术保证体系作为强化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技术管理机制,督促施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控制标准,把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在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基础上。 2、实行全面质量监管模式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除了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外,应突出全过程,全方位参与工程建设各个行业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首先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从设计阶段就应开始实行监理,监理公司从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检查。其次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第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 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

二、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指导模式的措施 1、强化政府监督管理与质量检测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的责任,但过多的介入往往会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有悖于市场经济原则,易于造成市场混乱,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同时要保证市场活力,过度的监管在保持市秩序的同时也部分地扼杀了市场的创造力,不利于提高市场活力,也不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相对弱化对其他业主的管理,既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活力,让其他业主能够在更大的空间中发挥其能动性,又能保持市场的稳定。用科学发展观来看待、解决这个问题。用科技的手段,检测建筑工程质量,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监管,并且要保证开发商和建筑商乃至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 2、树立技术权威性,增强执法权威性 面对各种新知识、新技术的不断更新,需要工作人员去了解和学习。要分阶段、分层次地抓好技术培训工作,使监督人员能够自觉学习、掌握新标准、新规范和操作规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不仅要面积监督层面和管理层面,更要面向一线操作层面。通过技术培训的制度化,培训多样化,并采取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培训考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集中培训、调研、交流等相结合的方法。不断提高和遵守相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意识。使现场工作人员明确各自在工程质量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行为规范,提高知法、守法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夯实综合基础。 3、创新监管手段,改善监督方式 在现代化科技手段的强有力支付下,由原来的眼看、手摸等手工方法转变为运用现代科学仪器进行质量监管。创新技术不仅大大加快发展了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信息化建设,确保准确、及时、高效地提供信息服务,也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加提升了工程质量监管的水平。 4、提高服务意识,确保资料和报告真实性 要进一步强化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质量检测行为,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真正做到重要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直接进入数据系统,减少人为因素,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要利用现代化技术,查询检测结果,实施对检测行为的实时监督,以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测机构数据库管理,将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入数据库,定期公布并作为对检测机构考核的依据。 积极推广先进软件,促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规范性,通过建立同步检查制、复核制,保证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和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 三、结语 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监督职能发生转变的新形势下,相关人员必须从国家、社会、人民利益出发,遵循客观规律,严格加强工程质量控制与监督,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全面实现。工程质监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监制度,严格遵循质监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不断适应新时期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1] 陆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7,33(7):227—228. [2] 庞长峰,乔焕新等.建设工程质量监方式及内容的探讨[J].工程质量,2008年9期

篇7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

1.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广义的主体包括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对农产品进行的执法性质的监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加强行业管理而依据标准、技术规范对农产品等进行的行业监督,有关团体、媒体对农产品等进行的舆论监督;用户对所购产品进行的验收和监督。狭义的主体仅指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具有执法性质的监督[1]。本文的监督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和行业监督。

1.2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应是农户及农业企业。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阶段,农业经营规模小,产业组织程度低,政府组织也承担一些管理职能。过去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仅限于收购粮食等农产品时简单的质量检测。20世纪90年代后,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提出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管理,开始实施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面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由上可见,监督和管理的主体不同,手段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是直接手段,而监督是间接手段,监督的目的是促使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强质量管理。监督通过管理而发挥作用。

2形成以监督促管理,以市场促生产的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粗略地可以分为生产与市场2个环节。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就意味着进入了市场环节。理论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该从产地环境、农业生产资料投入、农业生产过程、贮存、运输、加工、销售、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的、严格的监督管理,但由于我国的国情、监督成本等原因,在实践中,对千家万户实施全程监督是不可行的,也是做不到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抓住主要矛盾,把市场监督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纲,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市场环节。

2.1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市场上与食品、工业产品生产相对集中,便于监督相比,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督有很大的难度。究其原因,一是我国农业生产分散、经营规模小、分布地域广大。以山西省为例,仅蔬菜一个产业,至少涉及到百万农户,分布到全省各地,如果严格监督则成本很高,在目前的财力情况下,事实上难于做到;二是农产品生产周期长,监督者只能对某时段,而不可能对全周期进行监督;三是我国农业生产者科技文化素质较低,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转移使这个问题更加严重,质量管理措施难于落实到田间;四是农业标准化生产刚刚起步,由于标准自身的原因、生产者素质的原因、市场需求等方面的原因,推进困难较大,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与生产环节相比,对农产品市场进行监督相对便于操作。因为随着农产品流通方式的不断发展,多数地区或城市,多数农产品集中于几个大的批发市场,集中精力监督好这些市场,形成市场压力,就会督促生产者积极地抓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起到“四两拔千斤”的效果。

2.2市场监督形成的3个市场信号促进生产管理随着我国农业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市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导向作用?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角度出发,要以市场监督为主要手段,从3个方面形成压力,作为市场导向:一是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定期严格的检验,不定期的抽检,对不合格农产品形成强大的市场监督压力;二是在检验基础上形成的农产品市场供求关系的压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则价格也高,交易好;三是从长远来讲,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形成市场准入压力。这3个方面的市场压力产生的市场信号传递给生产者,形成以市场监督促进生产管理的机制。

3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

3.1监督体系以市场监督为纲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必须具备3个体系,即法律标准体系、检验体系、监督体系。监督体系以法律标准体系、检验体系为手段运行,才能带动整个机制的运行。3个体系要配套,法律标准是监督的依据,检验是监督的手段,三者是相互依存关系,离开任何一个体系,这个机制都无法正常运行。在3个体系建设方面,已经有许多全面的、科学的论述。在实践中,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对此做了安排部署,体系建设速度大大加快,取得了很大进展。本文不再赘述。

3.2监督制度制度是保证机制运行的软件。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制度散布于诸多的法律法规中。由于执法主体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缺少一整套可行、管用的制度。农业部门正在起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把有关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法律依据。制度的设立,要体现监督措施环环相扣,这样运行起来才能发挥作用,才能收到效果。从各地实践看,至少应包括3个方面的制度。认证和标识制度。这是实施监督管理的基础。否则只能以事物(产品)作为监督对象,而不能有效地实施对事物的主体(生产者)的监督管理。鼓励龙头企业、协会、销售大户等各类组织,对蔬菜和水果等农产品正规包装,并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者和销售者名称等标识,然后才能进入市场。逐步在重点城市强制推广使用。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安全性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作为基本认证制度,实行国家强制性免费认证。在起步阶段,认证标准上不能过分强调与国际接轨,因为我们的产品绝大部分在国内市场销售。更不能脱离实际地与发达国家看齐,我国的市场是由人均GDP1000美元的经济水平形成的,要与这样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进一步简化认证内容,简化程序,提高可操作性,由易到难,使认证工作更符合我国农业的实际,防止出现认证形式与内容的背离。检验检测和信息制度。检验检测制度是实施监督的技术支撑。目前,我国的检验检测侧重于政府宏观掌握农产品的安全状况,侧重于为认证服务,而作为监督管理、污染处罚技术手段的功能没有发挥出来。要加大为监督服务的检验检测,扩大范围,增加密度。把例行检验、抽检、自检相结合。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的特点,建立巡检制度,在农产品收购季节,到收购现场进行检验。要把开发、引进快速、简便、经济的技术作为重要内容,这是检验检测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只检验不公布(可称为“抽屉检验”),检测的作用发挥不出来。结果及时地向社会公布,有利于增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自我约束能力,推广采用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也引起全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注,能够充分发挥消费者和媒体的监督作用。追溯和惩罚制度。这是信息反馈的渠道,也是市场压力传递的途径。对“问题”农产品进行追溯是过程,做出相应的惩罚性处理是结果,通过处理体现制度的严肃性,从而对生产行为构成约束力是目的。上海、江苏实施的追溯信息进行条码查询的经验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广。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有一套法律、法规及罚则。当前,要理顺执法主体,加大执法力度,抓住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点污染物,对违法者严厉查处。

4机制运行机制

运行的基本思路是用监督形成的信息流,控制农产品物流,在循环往复中不断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其基本过程是,在生产者源源不断向市场提供农产品的物流过程中,启动监督体系,把监督重点放在市场环节,通过检验体系和法律标准体系2种手段,运行检验和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检验,并向社会检验结果,对合格农产品进行保护,允许销售,对不合格农产品运行追溯和惩罚制度,依法追究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市场准入、市场监督、产品市场竞争力形成的强大的市场信息不断地传递给生产者,促使其加强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进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为市场提供更安全的农产品。(图略)

5配套措施

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管理,另一方面采取相应的配套制度,以确保机制的正常运行。

5.1明确监督主体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是一个监督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督,采取分段监督为主,品种监督为辅的方式,由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督,食品药品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显然,这里的食品和农产品是2个概念,两者的关系是农产品经过加工,物理性状发生变化才为食品。农产品市场环节的管理没有明确监督部门,成为监督盲区。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借鉴猪肉管理的成功办法,农产品市场环节的监督应该明确为农业部门,从而形成农产品以品种监督为主的方式。农业部门履行监督职能,要发挥熟悉农业技术、掌握农业标准、具有检测检验手段等方面的优势,由农业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具体监督工作由国家、省、县三级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负责。

篇8

开展校服的质量监督要抱着对学生身心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开展此项工作,这是该项工作是否能持续开展和有效管理的条件。所以需要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积极配合。首先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义务,保证和提高学生校服的质量水平;各学校凭合格检验报告发放给学生使用,杜绝不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就发放使用的现象。

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和企业自律及学校的严格把关等措施的落实,实现从原料到成品、从企业到学校、从学校到学生全过程的质量监控,达到“监督企业全覆盖,检验范围全包括,检验报告全普及,检验产品全囊括” 的目标,才能全面保障学生用校服的质量安全,同时也需要政府在经费保障方面提供支持,才能扎实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校服质量监督需要探讨新的方法和措施

校服质量监督应按照“认真负责、积极配合、保证质量、合格发放”的基本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管理,但无论怎样都离不开基本工作方式,主要以“企业把关为基础,学校报验为补充,质监检查为保证”来进行,将面料检验、学校报验和监督抽验等各类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有效性,减少重复性,杜绝盲目性,相互配合来完成辖区内校服的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校服管理工作要做好以下环节的准备:

(一)前期准备工作的必要性。首先,需要建立企业、学校等相关单位的名目和档案,完成基本情况的收集和整理,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清楚辖区内有多少生产企业、有多少学校、各个学校有多少学生、统一发放的学生校服的学校有多少等情况。该方面信息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同时要分析检验的批次和检验量的情况,承担抽样、检验任务的能力状况和应对策略。另外考虑相同面料给不同学校制作校服的情况,如何抽样,如何检验和监督。其次,要求各企业和学校应做好合同上报备案工作。各个企业应及时将生产供应计划、合同报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纤检局,以方便安排整体监督工作计划。做到提前计划,及时安排,快捷完成。

(二)各部门相互配合的重要性。校服质量监督工作单靠质监部门单打独斗是很难全面完成的,需要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有效支持。目前,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各地质监、工商和药监等部门都在整合,有的已经整合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作和配合,需要认真研究,因为这些机构对校服等纺织产品的知识和要求不很熟悉,培训和交流是十分必要的,不但要理论上介绍,还需要实践操作指导;同时也要将管理办法积极宣贯,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有对校服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是提高其积极性和有力配合的条件。

校服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纤检部门在学校开学前后加大检查力度,根据企业生产合同和学校报验申请及时安排抽检工作,一般抽检应以各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主,主要考虑地域和时效等方面的要求,抽样可在企业和学校内,以学校为单位,每批次样品数量应根据批量确定,但不少于5套,用相同面料制作而供应不同学校的校服可在抽样单中注明,以便检验报告能分门别类地出具给不同学校,保证学校收到的都是正式的报告而非复印件。特别强调的是生产企业应执行GB/T 31888《中小学生校服》标准,虽然是推荐性标准,但四部委以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下发执行,各企业应按要求执行。检验项目包括:标识、成分、接缝强力和其他物理及化学指标。为了快捷完成抽样、送样等工作,可以与各市场监管协商抽样、各学校和企业等单位的送样,可采取集中送样或邮寄送样方式进行,并注明相关事项:生产单位、送样单位、送样数量、检验项目、抽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纤检部门提高效率,及时安排检验,检验周期也需要明确要求,正常情况是多少天,特殊情况是几日以及加急样品的时限要求等。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宣传管理办法和加强对学校招投标管理方面宏观控制,纤检部门要及时与其沟通,形成合力,整体推进质量监管工作的开展。企业应将所有面料送纤检部门检验,纤检部门可根据企业要求和用途安排检验,对于拟生产校服的面料,检测项目以GB 18401标准规定的甲醛、pH值、偶氮、色牢度、异味等安全指标为主,同时探讨建立面料的电子质量档案,及时滚动更新,并在监督抽查时结合档案情况安排面料抽查工作,保证面料质量检测无遗漏。

在年度工作结束前,为保证目标的实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纤检部门在完成每一批产品监督检验的同时,由市场监管部门适时集中对辖区内的学校使用校服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出有多少学校的校服是检验合格发放使用的,有多少是没有检验的,有多少是检验不合格而发放使用的。

(三)质量问题处理的严肃性。检查和检验等发现的质量问题一定要求落实质量责任,要用严肃的态度来对待,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否则管理难以收到实效。市场监管部门和纤检部门要对在质量检查和集中巡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及时的处理,对一般性问题责令企业和学校及时改正,对严重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应依法对校服的供应企业进行处罚,对不履行质量把关义务的学校给予处罚,并通报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同时纤检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做好统计工作,全面分析全区校服质量检查、学校送检和企业面料检验等情况,整理成综合分析报告,并报相关部门。一方面是工作的整体总结,另一方面是报告相关部门的质量状况,是工作的积累和汇总。这样能够做到有头有尾,前后呼应。

篇9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 market economy and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hancing the national economy strength,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the construction extends to the fine, new, large, deep, high comprehensive optimiza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quality control an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continuous improvement, is the urgent require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我国工程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不严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在立法工作中的缺陷、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的不完善及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执法者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条例来指导,导致执法受到影响。讲人情、人际关系的复杂或者有关部门的不正常干涉也是影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此外,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工作由监督机构实施,在执行执法取证、调查等工作除了监督机构外,其它部门或机构难以实现完成;加上因为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工程质量特有的技术性,非专业人员是很难做到正确高效执法的,通常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工作由质量监督机构来实施,是否进行执法处罚靠主管部门决定,往往当监督机构提出处罚申请后,受其它外来干涉影响,受到处罚只占极少数,这就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威慑力。

(二)多头管理导致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不明确

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实质上形成了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多头管理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交通、水利等按专业将建设工程分开进行分头管理,且现又成立了人防质量监督站,地下部分人防监督站也参与监督。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又负责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这必然形成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容易政出多门,界限不清,职责范围不明, 不利于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统一管理,整体协调,系统运作,更容易造成工程质量发展的总体失衡和失控,不利于建筑市场良性循环运作,不利于监督管理系统的协调发展。

二、完善工程质量监管的具体措施

新形势下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应体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宏观和间接的监督管理, 依靠中介组织进行微观和直接监督控制的思想。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法律体系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掌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和鼓励质量体系认证,培养和营造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规范和约束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从根本上把握和加强工程质量。

(一) 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主要取决于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即相关主体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 而主体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的有效性离不开监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如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本身缺乏有效的监督, 那么这一体系的有效性就有可能受到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对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评价, 以保证监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二) 以人为本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很多,涉及面很广,从工程立项、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使用等各个阶段都会对工程质量的形成产生较大影响。各个阶段的影响因素也很多,但核心是人的工作质量。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体现以人为本的控制思想。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心应由事中、事后控制为主向事前预防控制为主转移。通过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运行机制,督促行为主体和从业人员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提高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 以保证质量体系完善和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三)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应属于政府管理及专业执法范畴。为了实现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和廉洁、高效,减少或防止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这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方向。

(四)政府投资工程采用不同的监督管理模式

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今后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实行审批制度,而是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完全由投资方来承担风险”。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如果监督机构是以政府投资工程业主的身份去进行监督, 可能会出现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督范围之外的情况, 并且也容易和现场监督的工作角色混淆。因此,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模式应该有所区分。

(五)由无区别监督向差别化监督转变

对原有的不同企业、不同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因为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之间存在矛盾, 决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可能全面覆盖,监督面越大,监督管理的深度越不够。因此,必须有所侧重,改变以往对每个企业、每个项目都实施平均资源监督的思路, 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六)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

篇10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3-0192-01

近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国的消防产品质量已经从整体上得到了显著性的提升,安全隐患问题数量逐渐减少,生产经营呈现良好的运转状态。但在我国消防产品的生产发展过程中,市场调控措施的不断完善,也因为消防产品的科技含量较高,一般的使用用户在消费监督上具有难度性,导致一些地区的消防产品市场鱼龙混杂。部分生产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以假乱真、偷工减料,一些假冒伪劣现象严重。

1 消防产品的基本概念

消防产品即用于火灾预防、火灾防护、灭火救援、避难逃生等产品。其包括灭火设备、消防车辆、灭火药剂、防火分隔材料、疏散逃生器等等。消防产品的质量对于事故发生后是否能够及时有效的抑制火灾、扑灭火灾,同时能否最大程度上的减低火灾带来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进入WTO组织后,消防产品的管理模式逐渐向科学化发展[1]。

2 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状

部分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安装单位以及使用单位等人员对产品的安全质量问题不够重视,对假冒伪劣的消防产品辨别能力较弱。现阶段,一些选购单位进行消防产品的选购时将降低使用材料投资,减少建设项目工程的成本投资放在重要位置,忽视了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即便一些单位重视产品质量的把关工作,但由于其缺乏对引进消防产品严格的机制体系,在购买人员选购消防产品时,只关注生产单位提供的合格证、相关的检验报告等证明,忽略了对生产商的市场准入证明等法定程序的审查,为假冒伪劣的消防产品提供了可乘之机[2]。

消费者对消防产品的使用性能及操作顺序不清楚。目前,市场中的消防产品种类较多,不同种类的消防产品的使用性能以及操作方式都均有所不同。例如:防火门分为A、B、C三个类别,A类即隔热防火门,其隔热性能、受损伤之后的完整性按照之间的长短分为五个不同的等级:A0.50、 A1.00、A1.50、A2.00、A3.00,前三个等级分别对应甲、乙、丙三个不同等级,而B、C两类不等同于防火规范中甲乙丙三个等级的防火门;不同级别的防火门的安装场所也各有不同,甲级防火门通常都安装在防火墙上,乙级防火门通常安装在楼梯间或者隔墙上,丙级防火门通常安装在管道或者检修门处。

施工单位缺少相关专业资质,施工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现阶段,在工程中部分消防产品出厂时属于半成品,需要后期的加工作业才能够达到使用要求。例如:钢结构的防火喷涂材料需要使用相符合的喷漆工艺才能够对防火隔热、保护其余配件产生作用。但当前的多数施工单位都没有施工资质,缺少相关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在施工过程中减少工程使用成本、偷工减料,不按照设计图纸标准要求进行,缺少相关技术经验,出现少喷、漏喷现象,直接对喷火涂料的实际使用造成严重影响。

3 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原因

3.1 市场监督管理不到位

我国当前的消防产品市场快速发展,原本的规章管理条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市场的变化需求,造成了许多方面的管理漏洞。市场准入以及市场运行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缺少消防产品企业之间的竞争力度。因此造成企业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不良现象,使得消防产品市场鱼龙混杂。除此之外,近年来一些大城市的工程建设施工数量不断增多,在审计图纸过程中,审计图机构未能切实落实审计工作,导致施工现场与施工图纸严重不符[3]。

3.2 缺少合理有效的检查方式以及检查设备

当前阶段的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根据相关的检查判定规则中明确规定,检查分为三类,即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以及消防产品性能等,若检查不合格可以按照当地消防条例给予处罚,其余的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性能若不合格也只能要求相关企业进行整改、这样使得消防产品的监督执法工作缺少的必要的严谨性。

3.3 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性较强,对管理人员要求较高

消防产品的检查工作需要专业性较强的技术人员,要求技术人员掌握当前消防产品的市场种类、各种消防产品的工作原理、消防产品制作的技术要点,因此,对于监管人员而言具有较大难度。

3.4 相关于消防产品的法律规章条例还不够健全

我国消防法σ恍倜拔绷拥南防产品生产商、经销商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却很难执行,其根本原因在于执法程序过于复杂,对消防产品的不合格认定时间较长,且对检查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无法合理进行处理,消减了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能[4]。

3.5 政府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管工作时存在误区

在实际的监管工作中,消防管理部门的监管效果未达到预期期望值。在产品生产、产品流通、产品使用的这三个环节中各自为政,在管理中容易出现漏洞,进而阻碍消防产品市场的健康绿色发展。消防监管部门要建立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密切联系,建立健全违法信息举报制度以及联动制度,为整个消防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机制保障。

4 强化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对策措施

4.1 加强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消防产品的审核验收工作中,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是其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且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只有增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以及安全意识,强化监督管理人员的自觉行为,才能促使我国的消防产品市场朝着合理有序方向迈进。

4.2 开展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工作

消防部门要对监督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防产品培训工作,不断汲取新的市场信息。其中,消防产品培训工作分三个阶段展开,消防监管人员培训、消防产品制造商、经销商培训、消费者培训。针对消防监管人员,要开展专项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将防火岗位知识落到实处,跟随市场变化与时俱进,使消防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呈现阶梯式增进;针对消防产品的制造商、经销商要深入的贯彻落实产品标准以及运行规则,不断扩大宣传力度,同时监管部门要做好践行相应标准的监督工作;针对消防产品的消费者,要积极的引导各企事业单位自觉抵制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在培训中增强培训人员的消防产品分辨能力。

4.3 规范消防产品标准编写以及切实可行的操作措施

在进行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违法现象,这为执法增加了难度,同时一些生产厂家不作为[5]。例如:在我国《消防泵》颁布实施之后,由于生产企业较多,且泵的检测周期较长,为生产厂家整改预留出来的时间较短,部分生产厂家不配合相关的执法部门规章制度,任意生产。因此,在编写消防产品标准以及检测措施中要更加的人性化、科学化。

4.4 建立与政府机关的联系性,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我国的《消防法》以及《质量法》中相关内容规定,消防部门要对消防产品的准入环节、流通环节、买卖环节加大管理力度。质监部门负责生产产品的管理工作、工商负责制假造假行为以及欺诈行为,各个不同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范围进行管理工作。但在实际过程中,消防管理部门对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监管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各个监管部门必须要制定联动机制,杜绝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在管理工作中相互配合,为我国的消防产品市场的有序化管理做出应有贡献。

5 结语

总的来讲,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是一项循序u进且较为复杂的工作,需要相关的政府执法监督部门以及人们群众的积极配合,同时也需要消防产品的生产厂家、经销商的积极配合,加强安全消防知识的宣传力度,为我国营造一个具有安全性、稳定性的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赵立群.我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对策研究[J].无线互联科技,2013(3):122.

[2]黄沙,李庆渝,郑艳琼等.备案证制度取消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4(z1):114-116.

篇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

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

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

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

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

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

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篇12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相关批复文件中对国有股东作出明确界定,并在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具体的国有股东标识,国有股东的标识为“SS”(State—ownedShareholder)。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根据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以及国有股东或股票发行人的申请,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登记。

第四条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该文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必备文件。

第五条股份公司股票发行结束后,股票发行人向登记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持有限售股份的国有股东性质予以注明,并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

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应及时履行申报程序。国有单位通过司法强制途径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国有股东身份界定手续。国有单位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其国有股东性质予以注明,并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批复文件或国有股东身份界定文件。

国有股东因产权变动引起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国有股东身份的界定文件,及时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国有股东证券账户标识的注销手续。

第六条股票发行人或国有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按上述规定已注明国有股东身份,如该股东证券账户中尚未加设国有股东标识的,登记公司应当根据股票发行人或国有单位的申报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在相应证券账户中加设国有股东标识。

证券账户已加设国有股东标识但股票发行人或国有单位未予注明的,以国有股东证券账户中已加设的标识为准。

第七条国有股东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应将其在本规定下发前已开设的证券账户情况(包括账户名称、账户号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名称、数量、流通状态等)报对其负监管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将本地所属国有股东开设证券账户的报备情况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单位在本规定下发后新开设证券账户的,应在开设证券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开设的证券账户情况按上述程序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有单位开设证券账户的备案情况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信息库,并定期(每季度末)核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的加设及变更情况,对未加设或未及时变更国有股东标识的国有股东证券账户统一向登记公司出函办理国有股东标识的加设及变更工作。

第九条国有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定办理国有股东标识的登记工作及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其开设证券账户的情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