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8 10: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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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放火是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之一,给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结合笔者工作辖区,2014年以来,放火案件占火灾起数的20%,呈多发趋势。放火者行踪、手段之隐秘,大多为掩盖其真实目的而使使现场遭到严重破坏,给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加之放火案件是故意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和特异性的本质特征[1]。笔者根据火灾调查实践经验,对放火案件调查取证及依据进行简要分析。
2 放火案件火灾特点
(1)目标明确,预谋在先;放火犯和放火客体之间有明显因果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放火客体呈现出多样性。表现为居民、个体工商户、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等。防火犯在作案前,对放火时间、地点和方法等都进行过周密考虑,充分准备引火物,选择放火地点和进出路线。甚至设想被发现如何脱身和作案后如何避免他人怀疑。(2)放火时间和地点具有规律性;放火犯作案一般选择在无人或人少的时间段。如农村农忙、上下班前后、节假日、当事人外出、夜深人静、刮风下雨的夜里等。放火地点一般选择在偏僻易于逃离现场的地点作案。(3)具有多个起火点;放火犯一般选择多个点进行放火,而且几个点相对独立,火势蔓延方向无规律性,纵横交错。(4)现场有明显的人为破坏痕迹物证;如门窗、账簿、保险柜等。(5)现场燃烧猛烈、破坏严重;放火犯一般采用棉花、纸张、油纸、易燃液体等作为引火物,一旦起火,燃烧猛烈,对现场破坏严重。(6)火灾现场有放火犯遗留物品。如油瓶油桶、打火机、火柴等。(7)火灾现场设备有变动。如通电设备故意放在可燃物上,煤气、液化气阀门打开等。
3 放火案件认定要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放火客体逐渐增多,导致放火案件类型也逐渐增多,放火案件火场千变万化。准确认定必须认真调查,做好现场勘验,着重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3.1 认真调查,获取可疑证据
认真开展调查是获取可疑线索的重要措施。通过对发现火灾的人和报警者、周围群众的调查,确定起火时是否有可疑人员出入。通过对最后离开起火部位、熟悉起火部位情况的人的调查,了解起火现场设备是否有变动。通过对最先到达火场救火的人的调查,确定火势发展的形式和特点,火焰烟雾的颜色、气味。扑救过程中是否发现了可疑物件、痕迹及可疑的人出入情况,了解消防器材和设施是否遭到破坏。通过值班人员的调查,也可以了解有无人员进出和具体时间。通过对以上人员的调查,查明火灾案件的情况,掌握火灾发生事实与情节,发现发生火灾具体线索,核实肇事者。通过仔细辨别各方面人员口供的真伪,获得起火原因线索,为火场勘验和现场试验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
3.2 准确认定起火点
对于放火案件,放火犯出于加大成功概率,往往多处放火。当已查明有多个起火点,且多个起火点之间不相关联时,应考虑放火可能。放火案件起火点位置具有特殊性。放火犯往往选定在平时无人到达、远离开口的死角部位实施放火。放火案件通常几处起火或连续起火,起火时间间隔短,火势燃烧情况相近。
3.3 排除起火点处其他引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火灾现场情况复杂,只有将所有可能的偶然和自然原因一一排除后,才能认定火灾是否属于放火。
3.4 确定放火犯到达起火点处的出入口及路线和引火物接触起火点部位的途径
在调查放火案件时,要获取起火部位现场门、窗等出入口的状态。如锁、插销、玻璃的状态,火种、因货物抛投角度和运动轨迹等。还应获取火灾外部出入现场的路线。如攀爬痕迹、攀爬器材及各种洞口等。
3.5 获取物证
(1)获取引火物证。一是获取固体类引火物,如布、棉花、纸张、油纸等被烧残体或遗留在外部的部分原物。二是获取易燃液体类因货物。从现场中一些物体粘结物中直接提取或提取桶装的容器,如桶、瓶等残体。三是注意获取气体类引火物。如油气管道阀门、煤气、炉具;液化石油气瓶开关的状态等。(2)获取放火火种。如火柴杆、打火机、烟盒、电池以及其它机械电子装置等。(3)获取放火者行迹。如手、足痕迹,交通工具痕迹。(4)获取进入现场破坏“入口”的工具和破坏痕迹物证。(5)获取物体移动、翻动痕迹物证。(6)获取现场中设备、仪器等人为破坏物证。(7)获取现场中贵重物品和其它物体丢失的物证。(8)获取账簿、重要文件、资料被烧毁物证。(9)有尸体的要细致检验,查明死亡原因,即重点查明获取起火前死亡被烧毁,还是火灾造成死亡的根据及尸体外部遗留的其它物证。
3.6 获取确定放火类型、放火对象的根据
放火犯与放火客体之间多有一个一定的因果联系,找到放火犯实施放火的最主要矛盾的事实根据,是确定放火类型、性质和对象的前提条件。尤其要注意的是要首先发现和查明防火前近期发生的矛盾。从时间上看,要考察那些人有作案时间,起火时间和放火时间是否一致,从而为侦破工作提供方向。从受害的对象和受害人方面看,要注意损坏的公共财物对谁有利,盗窃、杀人后是否为了灭迹。同时,也可根据放火犯对现场的熟悉程度来确定嫌疑人的范围。反方向的的调查也是获取嫌疑人的重要依据,即尤其注重救火“英雄”、初起救火烧伤者,及更夫、值班人员的表现。
3.7 讯问放火对象的基本要点
讯问时获取其放火过程的口供,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在讯问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客观证据来进行讯问,并利用客观证据予以反驳。在讯问过程中,要选准突破口,抓住放火者的侥幸心理,详细提问发现起火、报警人,以核心事实证据进行强攻。在杀人放火现场,放火犯往往避重就轻,如只救火不救人或没有告诉火场内有人,调查过程中要以此作为突破口进行讯问。放火犯一般认为火场已破坏严重,又被消防队等救火人为破坏,心存侥幸,如果以现场的真实事实进行提问,放火者心里没底,越讲漏洞越多。放火者作案后,重视编造掩盖杀人、盗窃等过程,而忽视编造发现火情、报警救火等过程的详细情节,这样势必出现越说漏洞越大,越避越躲不开的情形。如果调查人员切重要害、乘胜追问,放火犯将无言可答。
4 放火案件认定根据
4.1 确定起火点的根据
放火案件起火点多表现为多个起火点,且蔓延方向无规律性,纵横交错。有易燃液体作为引火物的放火现场,主要以燃烧痕迹、被烧轻重痕迹和受热面判定燃烧方向,找出起火点。根据第一发现人、第一个到场人、最早报警人提供起火部位的事实也可作为判定起火点的依据。
4.2 查明放火时间,确定犯罪实施时间,为侦查排查嫌疑人的作案时间寻找根据
准确确定起火时间,应询问第一发现人、报警人,了解起火时间,并通过更多的目击证人予以证实;通过各方面证人提供的初起火势大小情况,结合起火部位、环境条件、燃烧物质性质、数量及气象条件估算起火时间。通过起火部位和物体燃烧程度痕迹推算起火时间;参照最后离开起火部位的人的时间推算起火时间。
4.3 认定获取放火者进入现场出入口根据
根据门锁、撬痕、窗户的插销状态、玻璃的破坏痕迹、放火者的行迹、开口孔洞等方面来获取放火者进入现场出入口的证据。
4.4 认定起火物、引火物的根据
一是根据现场燃烧剩余物、遗留物等认定起火物、引火物;二是根据异常气味、火焰、烟、颜色等进行判定。三是放火者利用现场原有条件进行放火,放火者总会留下物品变动、变化的痕迹。四是看易燃液体流淌痕迹,而易燃液体存在与原来建筑环境毫无关系。
4.5 获取物体翻动、丢失、人为破坏根据
二、整改内容
通过前段时间认真自查,综合人大反馈的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归纳梳理后,共有26条,涉及6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整改:
1、对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宣传不够。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不到位,个别工作人员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的不精,掌握的不够,理解有偏颇,不能灵活运用,在执法中有偏差现象。
2、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意识不够强。在执法中存有执法不严格的现象,没有完全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特别是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工作方法过于简单,缺少管理艺术,缺少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少数队员的特权意识较为严重,不尊重管理对象的人格和尊严,且有以罚代管的现象。
3、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差。没有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执法就是服务的思想,缺少事前服务、超前服务、上门服务的意识。存有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和收人情费及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4、建筑市场管理力度小。对工程招投标管理力度跟不上,相当一部分工程不纳入建筑市场管理,不按规定程序报建,不申请办理建设开工手续,对建设部门的管理置之不理。
5、重点工程、招商工程和教育工程不接受或逃避监管,留下了质量和安全隐患。
6、农村建筑市场管理力度小且有重收费、轻管理的现象。
三、整改时间和步骤
1、动员部署
2004年11月10日-2004年11月18日
召开建委系统全体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再次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一法两条例”检查评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学习、撑握“一法两条例”,贯彻落实好“一法两条例”的紧迫感和压力感。
2、集中整改
2004年11月19日-2005年元月31日
把人大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剖析,对号入座,明确责任,分解到人。对个案线索认真调查,决不好姑息迁就,要结合实际,限定时间,彻底整改。
3、建章立制
2005年2月1日-2005年2月10日
结合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完善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量化任务。
4、总结检查
2005年2月11日-2005年3月10日
总结整改情况,迎接上级检查验收。
四、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大对“一法两条例”等建设法规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首先对建委内部人员深入开展“一法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经短期培训、专家讲课后分类型进行考试,检验学习效果。其次,邀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企业经理有关人员参加“一法两条例”学习讲座,请领导同志、法律工作者讲话、讲课,以便争取各方面对建设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工作原则。据实登记、主动申报、堵疏结合,分类处理。
二、工作内容。对全系统在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的用地和建设性质、位置、面积、时间等进行逐人登记、核实。对全县系统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逐人登记,认真核实,确保人人登记,个个过关。
三、组织机构。
成立涡阳县交通局“两违”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梁峰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陈晓明、付明、陈夫建、蔡扬、焦正奇为副组长,局有关股室负责人朱丽、充学龄、焦红灵、吴增舜、张亭、高君、于峰及局属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蔡扬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两违”登记申报的日常工作事宜。
四、登记方法。
根据县“两违”指挥部实施方案要求,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需我局填写的《单位用地建设情况排查摸底登记表》(表一)、《个人用地建设情况排查摸底登记表》(表二)、《划拨土地非法转让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况表》(表四)、《建设单位(个人)违法建设排查表》(表十一)、《个人用地建设主动申报表》(表十三)、《单位用地建设主动申报表》(表十四)等共六类表格发放到局属各单位,由局属各单位负责初步的统计和汇总后,上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汇总、公示、审核等工作。
五、几点要求。
资金流向顾名思义就是资金流动的方向。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资金一般分为银行转帐和现金两种方式进行流动。资金在其流动的过程中不管通过哪种方式进行流动,必然会留下其流动的痕迹,通过对资金流动中痕迹的调查取证,从中可以获取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
二、查资金流向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我们所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都与资金有关,但并不是所有的经济犯罪案件都有资金流向。资金流向能证明与资金有关的案件事实,通过对资金流向的调查取证,可以对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获得证明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
(一)证明案件是否发生。查资金流向能够证明或确认是否发生案件,通过对案件资金的存在、分布和运动的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金是否遭到侵害、损失及资金来源的事实来证明案件是否发生。大量的经济犯罪和其它财产型犯罪案件,其活动都要引起资金的增减变动。因此,犯罪是否发生,可通过对案件资金的存在、分布和运动来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以国家税款的所有权被侵害来证明案件存在,票据诈骗案件以财产的所有权被侵害来证明案件的存在等等。通过对资金流向的调查取证能够证明案件是否发生,这是由资金流向的特点所决定的。在20__年,我大队侦办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其所办的某经贸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时,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百般抵赖,并且与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进行串供。但是,我们通过对其公司的有关资金流向的调查,获取证据从而证实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王某利用其所办的某经贸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资金流向是先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收取资金,存入其公司帐户,通过其公司帐户打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对方购货单位,并由对方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其公司,再由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销货单位,并由销货单位将货款打入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的银行帐户,然后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到王某的公司领出货款,并支付开票费用。在这些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才如实交待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犯罪事实。
(二)证明犯罪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通过对资金流向的调查取证,在获取资金流向的有关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后,从中可以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活动情况及其个人的情况。
(三)获取证据,证明犯罪行为过程。查资金流向是通过对案件资金的运动过程证明犯罪行为过程。对于经济犯罪或其它财产型犯罪而言,其犯罪行为的每一过程,都会引起案件资金的运动,而完整的行为过程必须使案件资金运动形成完整的轨迹。这样,通过案件资金运动轨迹的各点收集的证据,就能证明完整的犯罪行为过程。
(四)证明犯罪结果。刑法中对许多犯罪案件的结果以犯罪数额来表现。犯罪数额既是犯罪的情节,又是犯罪的结果。案件资金的数额具体表现为下列犯罪数额:
(1)犯罪侵害侵吞公共财产数额;
(2)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的损失数额;
(3)犯罪营业额和非法牟利额。
上述数额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犯罪结果。通过对资金流向的调查取证,所获取的证据可以对上述数额的进行计算和确定,从而证明犯罪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