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监管范文

时间:2023-06-19 09: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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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监管

篇1

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监管环境,而要建立完善的监管环境首先就要了解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运作特征。

IBM公司首席执行官卢·郭士纳认为:“电子商务(e-business)涵盖了生产周期、速度、全球化、提高生产效率、赢得新客户以及在部门间共享知识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的应用,如电子银行、电子政务或网上拍卖,都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和其他支持机制。这些应用被划分为企业对消费者、企业对企业、企业内部三种。基础设施涉及硬件、网络和软件领域。其中支持服务涉及的领域包括安全支付系统、通信标准以及监管等问题。

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理论上,我们可以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如果所做的事情不合法,那么就是违法;如果所做的事情不道德,则可能并不违法。但问题是,在信息技术领域里,我们并不总是清楚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而道德问题又有颇多争议。

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严格的法定规则,在其司法范围内监管所有公民或组织的行为。而道德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规定哪些是正确的以及哪些是错误的。但在今天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对正确和错误的定义并不总是十分明确。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开创了一系列现有法律没有调整约束到的行为空间,所以道德就在这中间扮演了一种很重要的角色。在这样的“灰色地带”中,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机构就需要一种自有的指导方针,来规范特定情形下行为的合理性,以此来规避一些法律问题。

比如保护隐私的方法之一是建立隐私政策,它可以帮助机构避免相关法律问题。像IBM和微软等信息领域内的主要公司都公布了自己的隐私政策来表明公司在收集大量供应商、顾客和员工信息时,有责任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欧盟早在1998年就通过了一项隐私指导方针,这套方针致力于规范任何控制网上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包括法人)的活动。

而在这些“灰色地带”之外,政府的立法则起着更加宏观的作用,因为它对各机构构建自身的规则起着协调和控制的作用。比如美国的《联邦因特网隐私保护法》禁止联邦机构公布个人记录或建立关于个人医疗、财务或雇佣历史的鉴定记录。《通信隐私和消费者权益法》涉及面更广,以通过大量法律手段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

简而言之,法律、道德和技术是监管范畴中的三大要素。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也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系统的、多维度,不断协调的理念之上。法律是其基石,是最终的途径,最上层的概念,它本身的产生需要更大范围的调查和讨论,并和国家在各个领域的法制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一些道德问题在未形成法律之前,应当给予私人、公司以及机构更多的决策权,这本身便有利于在全球背景下形成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也有利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总之立法应当更大限度地体现出对于道德和技术更加宽容的态度,这才是监管的核心点。

电子商务监管理念在国外立法中的实践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写到:“电子商务并不是发生在法律真空中,并不需要为之创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关键在于调整现行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这表明了立法所要体现的传承性,然而现实世界的法律总是和邻近地理、个人行为和本身的文化传统有着深刻的联系,故各个国家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调整自身现行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观念和手段,也即理念的实践方面是大不相同的。本文仅介绍美国和欧盟这两个属于不同法系的系统在这方面的立法概况,予以参考。

美国的立法启示

近十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等等;以商务实践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这些法律和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程度上相互关联,从而在整体上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我们从中可以得出如下的一些启示。

第一,完善电子商务整个监管环境,就应当在总体上将这种因特网上的革命认知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实质是把某一层次的技术或某一系列的新技术全面地应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这就要求具备这一系统工程顺利推进所需要的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技术的成熟度、社会的发展程度、学术咨询界的辩论和预测、资金的支持力度与稳定性、管理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等。

第二,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在立法上为技术发展留有空间。高新技术领域里的法律规范,尤其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些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上升为标准再上升为法律的,或者说,这样的法律只是用法律化的语言表达了某种技术方案,运用法律原则和形式承认了某些技术方案的结果。最为典型的就是数字签章法,它是完完全全建立在一个技术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在这个技术解决方案成熟到亟需相应的法律予以认可和保护的时候,相应的数字签章法或电子签章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第三,监管中的角色定位,政府是通过扮演积极的推进者与参与者来诠释的。经合组织于1997年首先提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对于促进电子商务是至关重要的,在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行政管理原则协调发展方面应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政府应调整现行法律(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法规,使其不仅适用于“有形”产品的需要也适用“无形”产品的需要,而且还应就制定政策和实施方面达成一致。在美国的发展模式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基本上是政府起引导作用,企业起主导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很好地为新技术及新经济的引进创造了条件,做出了榜样,启动市场和需求,并为广大消费者树立信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不仅可以为政府解决筹集资金的困难,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为企业在国内外的开拓发展积蓄力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欧盟的立法启示

欧盟自成立以来,已制定推出了关于构建新型科技信息社会的一整套政策,如《有关实施对电信管制一揽子计划的第五份报告》、《电子通信服务的新框架》等政策性文件。欧盟还同时出台了《促进21世纪的信息产业的长期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行动计划,了一系列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国信息化发展的“指令”,其中包括:《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协调信息社会定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保护指令》、《软件保护指令》等等。欧盟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立法具有以下一些不同于美国的特点。

第一,利用欧洲一体化的优势,协调各国的立法,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无障碍的法制环境。比如,欧盟在《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中明确表示:“本指令的目的是保障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行,重点在于保障信息服务得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为实现这个目的,本指令致力于在如下一些领域使各成员国关于信息服务的国内立法趋于统一。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内部市场制度、服务供应商的设立、商业信息传播、电子合同、服务中间商的责任、行业行为准则、争议的非诉讼解决、司法管辖和成员国间的合作等等。”

第二,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欧盟主张订立严格的保护标准,并通过设立特别委员会,敦促各国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欧盟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框架文件主要有四个:一个是为配合经合组织《关于隐私和个人资料的跨国境流动的保护指令》而制定的《关于在自动运行系统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二是1998年10月生效的《关于个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三是1997年7月欧委会个人资料保护工作组制定的《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令——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案》;四是1999年部长会议关于互联网隐私保护指引备忘录中规定的《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欧盟网络隐私保护的特点在于其指令对于与欧盟有电子交易的他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情况提出要求,将欧盟所确立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这使得在国际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网络隐私保护和立法活动。

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的思考

篇2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篇3

国内外调查显示…,52.26%的用户最关心的是网上交易的安全可靠性,超过6O%的人由于担心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而不愿进行网上购物。加强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已经成为促进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电子商务的安全,可分为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两种类型。所谓技术安全,是指通过各种黑客手段窃取企业的用户lD、密码以及相关的机密文件,甚至网络银行帐号、密码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而管理安全则是指缺乏对参与电子商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人员的管理预防手段,最终导致的电子商务安全事件。从美国的花旗银行和中央情报局到中国的某家国有商业银行,都有过由于内部人员的违规和违法操作,导致数据被篡改和泄密的事件发生。

近几年的电子商务安全案件表明:人员是网上交易安全管理中的最薄弱的环节,近年来我国计算机犯罪大都呈现内部犯罪的趋势,有的竞争对手利用企业招募新人的方式潜入对方企业,或利用不正当的方式收买企业网络交易管理人员。有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从本企业辞职后,迅速把客户资料、产品研发成果等机密出售给竞争对手,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原因分析

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已经引起很多企业的重视,但大多数企业往往侧重于加强技术措施,如购买先进的防火墙软件,采用更高级的加密方法等,很多企业认为:员工泄密的安全事故只是偶然现象,很少从人员管理的角度来探讨出现这些事故的根本原因。“重技术、轻管理”是当前很多电子商务企业的通病。由于管理手段不到位,很多先进的安全技术无法发挥应有的效能。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很多企业管理高层对人员管理在信息安全中的地位认识不足。大多数企业将电子商务网络作为一项纯粹的技术工程来实施,企业内部缺乏系统的安全管理策略,只是被动的使用一些技术措施来进行防御,因此电子商务过程中一旦出现突发性事件,往往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现实中没有一个网络系统是完美无缺的,不安全因素随时存在。因此,安全管理措施必须渗透到系统的每一个环节和企业组织的~个层面,只有构建一个人与技术相结合的安全管理体系,才能确保整个电子商务系统得安全。

企业没有从整体上、有计划地考虑信息安全问题。企业各部门、各下属机构都存在“各自为政的局面,缺少统一规划、设计和管理信息安全强调的是整体上的信息安全性,而不仅是某一个部门或公司的信息安全。而各部门、各公司又确实存在个体差异,对于不同业务领域来说,信息安全具有不同的涵义和特征,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战略性必须涵盖各部门和各公司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相关内容。

缺少信息安全管理配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人才是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关键。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没有一批业务能力强,且具有信息网络知识、信息安全技术、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和专门人才,就不可能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应该从信息安全建设和管理对信息安全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加快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

企业对员工的信息安全教育不够。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薄弱,9O%的安全事故是由于人为疏忽所造成。如有些企业不限制内部人员使用各种高科技信息载体,如U盘、移动硬盘以及笔记本等移动办公设备。

3、加强电子商务安全管理的建议

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管理实践表明,大多数安全问题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组织架构、信息技术、人员素质等各个方面,还牵扯到国家法律和商业规则。企业内部存在着诸多影响信息安全的因素:改变lT系统不等于改变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要使企业信息尽可能的安全,必须在技术投人的基础上融人人在管理方面的智慧i同时,不仅要防外,更要防内,即对组织内部人员的管理。信息安全问题的解决需要技术,但又不能单纯依靠技术。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是人与技术相互融合的过程,如何使管理与技术相得益彰十分重要。“三分技术,七分管理”阐述了信息安全的本质。

电子商务的安全管理,就是通过一个完整的综合保障体系,来规避信息传输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以保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网上交易安全管理,应采用综合防范的思路,一是技术方面的考虑,如防火墙技术、网络防毒、信息加密、身份认证、授权等,但必须明确,只有技术措施并不能完全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二是必须加强监管,建立各种有关的合理制度,并加强严格监督,如建立交易的安全制度、交易安全的实时监控、提供实时改变安全策略的能力、对现有的安全系统漏洞的检查以及安全教育等。为了加强企业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现在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互联网的易受攻击性,盲目相信国外的加密软件,对于系统的访问权限和密钥缺乏有力度的管理。这样的系统一旦受到攻击将十分脆弱,其中的机密数据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据调查,目前国内90%的网站存在安全问题,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管理者缺少或没有安全意识。某些企业网络管理员甚至认为其公司规模较小,不会成为黑客的攻击目标,如此态度,网络安全更是无从谈起。应该定期由公司或安全管理小组承办信息安全讲座,只有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才能有效的减少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立电子商务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一个完整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首先应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即建立由行政领导、IT技术主管、信息安全主管、本系统用户代表和安全顾问组成的安全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建立管理框架,组织审批安全策略、安全管理制度,指派安全角色,分配安全职责,并检查安全职责是否已被正确履行,核准新信息处理设施的启用、组织安全管理专题会等。还应建立由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等组成的安全执行机构。该机构负责起草网络系统的安全策略、执行批准后的安全策略、日常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定期的培训和安全检查等。如果需要,还可建立安全顾问机构。安全顾问机构可聘请信息安全专家担任系统安全顾问,负责提供安全建议,特别是在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策略事件发生后,可以被安全决策机构指定负责事故(事件)调查,并为安全策略评审和评估提供意见。

(3)制定符合机构安全需求的信息安全策略。电子商务交

易过程中,需要明确的安全策略主要包括客户认证策略、加密策略、日常维护策略、防病毒策略等安全技术方案的选择。安全执行机构应根据本信息网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策略,策略中应明确安全的定义、目标、范围和管理责任,并制定安全策略的实施细则。安全策略文档要由安全决策机构审查、批准,并和传达给所有的人安全策略还应由安全决策机构定期进行有效性审查和评估:在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发现新的脆弱性、组织体系或技术上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安全策略的审查和评估。

(4)人员安全的管理和培训

参与网上交易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企业的命运,他们承担着防范网络犯罪的任务。而计算机网络犯罪同一般犯罪不同的是,他们具有智能性、隐蔽性、连续性、高效性的特点,因而,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管理变得十分重要。首先,在人员录用时应做好人员鉴别,人员录用或人员职位调整时,一般要签署保密协议。当人员到期离开或协议到期、工作终止时,要审查保密协议。其次对有关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建立人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安全策略和规程方面的培训。第三,落实工作责任制,在岗位职责中明确本岗位执行安全政策的常规职责和本岗位保护特定资产、执行特定安全过程或活动的特别职责,对违反网上交易安全规定的人员要进行及时的处理。第四,贯彻网上交易安全运作基本原则,包括职责分离、双人负责、任期有限、最小权限、个人可信赖性等。

(5)增强法律意识,促进电子商务立法

面对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贸易形式,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法规可依,使得部分违法犯罪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近几年里,国家加强了这方面的投入。在全国性的立法文件中,《合同法》的部分条款可以看作是针对电子商务的立法。此外,广东省制定的《广东省电子交易管理条例》这个地方性的法规可以看作是对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有益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对主要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电子政务等其他应用应该有新的适用法规。

篇4

一、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监管模式之间的予盾

跨境电子商务具有时效性高、单票数量少、商品种类杂、合同对象多等特点,按传统的检验检疫模式监管跨境电子商务将造成:一是部分商品的国内外标准不一致无法进口。如最受国内消费者欢迎的进口婴幼儿奶粉因国外标准与国内标准对蛋白质含量的规定不一致,如按国内品质标准检验,只能判定为不合格无法入境。二是部分自用商品无法提供前置准入证明不得入境。自用的保健品及化妆品的个体消费者不可能在跨境网购前办理审批手续,进口电饭锅等小家电产品的自用购买者也不可能为一两件商品专程办理强制产品认证,而按传统模式,这些是商品投入销售使用的必备证书。三是通关费用增加跨境电商的经营成本。跨境电商经营者多不具备报检报关经验和资质,而跨境电商物流以单品多批为主,报检及报关等各环节的费将占去物流成本的较大比例。四是检验周期长影响通关效率。按传统检验模式,进口商品必须经官方检验检疫合格才可投入销售使用。如按批批申报,逐批全项目检则,整个商品的检验周期很可能让消费失去耐心而放弃这一采购渠道。

二、只有打破传统的检验监管理念,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型检验监管模式,才能破解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瓶颈。

(一)从批批申报、批批检验向集中申报、集中办理转变

跨境电商物流批次多,量少、货杂,如果按传统检验监管模式定义报检批与抽查率,手续多,周期长、费用高,既不利于贸易便利,也给检验检疫自身带来极大的工作压力。只有以物流企业或电商企业为申报主体,按周期集中申报、集中办理,一次性进口核查,一次性检验检疫、一次性出证才能减少物流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二)从线下监管向线上监管转变

改变从生产流水线,企业成品仓库取得进出口货物品质信息的线下监管模式。围绕信息化平台开展线上质量安全监管,通过在平台上设置检验检疫监管系统访问接口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及海关、国税、工商、外汇等相关政府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实时掌据订单、运单等信息,国外技术贸易壁垒信息,实现检验检检疫备案、申报、检验检疫、放行、统计以及与相关部门信息互换,跟踪交易关键流程,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全程数据留痕,建立数据可追溯的线上监管新模式。

(三)从事中检验向事前事后监管转变

“先检后放”的传统质量监管模式与跨境电子商务的 “零等待”物流需求已不相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检验监管应以“事前备案”及“事后追溯”为主。“事前备案”即通过经营企业和产品信息全备案、全申报建立质量核准机制。“事后追溯”即网上抽查抽测和产品消费信息的跟踪机制。从线上收集分析商品质量信息,将质量信息转变为企业信用数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数据,产品质量数据,并将其作用到企业资质核准分类等“事前备案”环境,使得事后“事后追溯”与“事前备案”形成信息流的良性互动,实现 “管得住”、“管得好”。

(四)从全项目把关到安全项目把关转变

把不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检验项目交由消生产者和消费者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责,把监管重心转移到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安全项目上。通过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自我声明”及消费者“质量知情自我申明”实现对非安全项目的申报放行。即在备案准入环节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企业“产品质量合格承诺”、“产品质量违规召回承诺”及“产品检测报告”等信息让消费者知情,消费者通过对所购商品为自用、知晓产品质量、如发现问题会及时反馈等申明共同承担产品安全项目外的监管责任。

(五)从不合格假定到合格假定转变

引入合格假定在先的原则,在未从抽查或投诉环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前,默认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检验检疫根据风险分析、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合格评定要求制定监管放行规则。产品申报后,根据产品的风险等级实行差异放行。低风险商品零等待“即查即放”,中风险商品凭企业承诺书放行“信用放行”,高风险商品无需等待品质指标检测结果“边检边放”。

篇5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商业运作模式在我国的各个领域得到快速发展。它是当代信息社会中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商贸领域中综合应用的产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通过深入分析电子商务在我国医药流通领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措施与方法,以期加强我国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医药流通领域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医药领域; 必要性; 措施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1 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 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 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 TO 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 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 to 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禁区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 to 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 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 to 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 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 “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 “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 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 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 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篇6

    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在大多数网上消费者看来是动态的和变化的。信用是基于购买经历慢慢形成的。对于每个购物网站,网上消费者都是从初期的初步认知,到前期的浏览了解,然后到中期的购买尝试,最后才形成成功购买后的基本信任。这个信任度会随着成功购买经历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即网上购物商家在每个网上消费者眼中的信用随着其成功购买经历同步形成和稳定。而在信用形成的过程中,初步尝试是消费者决定信任网站最重要的一步,而网站信用一旦形成,对于保持既定购买者数量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网上消费者对商家的信用是伴随着消费过程培养出来的,同时也在心理上不断消除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四种风险

    1.财务风险:购买中损失金钱或者支付过多金钱的风险。 消费者可能由于信用卡信息泄漏,病毒影响网站银行转账或丢失账号密码,以及购买支付后商家恶意或由于履行能力丧失导致的不发货都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财务风险。

    2.业务风险:收到错误或者故障商品的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商家的物流体系不完善或者信息处理不及时等原因,可能导致消费者购买后收到错误的、延期的或者故障商品的风险。

    3.社会风险:由于购买使购买者受到不好社会影响的风险。 消费者可能在购买中被要求填写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由于网站数据库技术问题或者商家为了商业利益而泄漏,便存在消费者由于信息泄漏而遭到恶意侵害或者广告烦扰的社会风险。

    4.物理风险:购买到对身体有害商品的风险。

    二、电子商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样的影响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1.信用体系大象无形。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2.四种信用模式的利与弊。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比如,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等等问题,都难以避免。

    三、如何对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进行监管

    1.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篇7

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监管环境,而要建立完善的监管环境首先就要了解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运作特征。

IBM公司首席执行官卢·郭士纳认为:“电子商务(e-business)涵盖了生产周期、速度、全球化、提高生产效率、赢得新客户以及在部门间共享知识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的应用,如电子银行、电子政务或网上拍卖,都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和其他支持机制。这些应用被划分为企业对消费者、企业对企业、企业内部三种。基础设施涉及硬件、网络和软件领域。其中支持服务涉及的领域包括安全支付系统、通信标准以及监管等问题。

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理论上,我们可以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如果所做的事情不合法,那么就是违法;如果所做的事情不道德,则可能并不违法。但问题是,在信息技术领域里,我们并不总是清楚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而道德问题又有颇多争议。

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严格的法定规则,在其司法范围内监管所有公民或组织的行为。而道德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规定哪些是正确的以及哪些是错误的。但在今天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对正确和错误的定义并不总是十分明确。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开创了一系列现有法律没有调整约束到的行为空间,所以道德就在这中间扮演了一种很重要的角色。在这样的“灰色地带”中,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机构就需要一种自有的指导方针,来规范特定情形下行为的合理性,以此来规避一些法律问题。

比如保护隐私的方法之一是建立隐私政策,它可以帮助机构避免相关法律问题。像IBM和微软等信息领域内的主要公司都公布了自己的隐私政策来表明公司在收集大量供应商、顾客和员工信息时,有责任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欧盟早在1998年就通过了一项隐私指导方针,这套方针致力于规范任何控制网上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包括法人)的活动。

而在这些“灰色地带”之外,政府的立法则起着更加宏观的作用,因为它对各机构构建自身的规则起着协调和控制的作用。比如美国的《联邦因特网隐私保护法》禁止联邦机构公布个人记录或建立关于个人医疗、财务或雇佣历史的鉴定记录。《通信隐私和消费者权益法》涉及面更广,以通过大量法律手段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

简而言之,法律、道德和技术是监管范畴中的三大要素。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也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系统的、多维度,不断协调的理念之上。法律是其基石,是最终的途径,最上层的概念,它本身的产生需要更大范围的调查和讨论,并和国家在各个领域的法制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一些道德问题在未形成法律之前,应当给予私人、公司以及机构更多的决策权,这本身便有利于在全球背景下形成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也有利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总之立法应当更大限度地体现出对于道德和技术更加宽容的态度,这才是监管的核心点。

电子商务监管理念在国外立法中的实践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写到:“电子商务并不是发生在法律真空中,并不需要为之创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关键在于调整现行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这表明了立法所要体现的传承性,然而现实世界的法律总是和邻近地理、个人行为和本身的文化传统有着深刻的联系,故各个国家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调整自身现行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观念和手段,也即理念的实践方面是大不相同的。本文仅介绍美国和欧盟这两个属于不同法系的系统在这方面的立法概况,予以参考。

美国的立法启示

近十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等等;以商务实践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这些法律和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程度上相互关联,从而在整体上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我们从中可以得出如下的一些启示。

第一,完善电子商务整个监管环境,就应当在总体上将这种因特网上的革命认知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实质是把某一层次的技术或某一系列的新技术全面地应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这就要求具备这一系统工程顺利推进所需要的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技术的成熟度、社会的发展程度、学术咨询界的辩论和预测、资金的支持力度与稳定性、管理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等。

第二,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在立法上为技术发展留有空间。高新技术领域里的法律规范,尤其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些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上升为标准再上升为法律的,或者说,这样的法律只是用法律化的语言表达了某种技术方案,运用法律原则和形式承认了某些技术方案的结果。最为典型的就是数字签章法,它是完完全全建立在一个技术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在这个技术解决方案成熟到亟需相应的法律予以认可和保护的时候,相应的数字签章法或电子签章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第三,监管中的角色定位,政府是通过扮演积极的推进者与参与者来诠释的。经合组织于1997年首先提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对于促进电子商务是至关重要的,在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行政管理原则协调发展方面应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政府应调整现行法律(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法规,使其不仅适用于“有形”产品的需要也适用“无形”产品的需要,而且还应就制定政策和实施方面达成一致。在美国的发展模式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基本上是政府起引导作用,企业起主导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很好地为新技术及新经济的引进创造了条件,做出了榜样,启动市场和需求,并为广大消费者树立信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不仅可以为政府解决筹集资金的困难,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为企业在国内外的开拓发展积蓄力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欧盟的立法启示

欧盟自成立以来,已制定推出了关于构建新型科技信息社会的一整套政策,如《有关实施对电信管制一揽子计划的第五份报告》、《电子通信服务的新框架》等政策性文件。欧盟还同时出台了《促进21世纪的信息产业的长期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行动计划,了一系列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国信息化发展的“指令”,其中包括:《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协调信息社会定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保护指令》、《软件保护指令》等等。欧盟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立法具有以下一些不同于美国的特点。

第一,利用欧洲一体化的优势,协调各国的立法,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无障碍的法制环境。比如,欧盟在《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中明确表示:“本指令的目的是保障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行,重点在于保障信息服务得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为实现这个目的,本指令致力于在如下一些领域使各成员国关于信息服务的国内立法趋于统一。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内部市场制度、服务供应商的设立、商业信息传播、电子合同、服务中间商的责任、行业行为准则、争议的非诉讼解决、司法管辖和成员国间的合作等等。”

第二,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欧盟主张订立严格的保护标准,并通过设立特别委员会,敦促各国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欧盟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框架文件主要有四个:一个是为配合经合组织《关于隐私和个人资料的跨国境流动的保护指令》而制定的《关于在自动运行系统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二是1998年10月生效的《关于个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三是1997年7月欧委会个人资料保护工作组制定的《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令——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案》;四是1999年部长会议关于互联网隐私保护指引备忘录中规定的《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欧盟网络隐私保护的特点在于其指令对于与欧盟有电子交易的他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情况提出要求,将欧盟所确立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这使得在国际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网络隐私保护和立法活动。

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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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商事行为的性质而言,电子商务行为囊括了买卖、租赁、教育、医疗、旅游、金融、咨询、中介等各种商事行为;就电子商务涉及的客体而言,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乃至商品服务的混合形态;就电子商务涉及的主体而言,既包括商人与商人间的商事行为(Business to Business, B to B),也包括商人与消费者间的商事行为(Business to Customer,B to C),甚至包括商人与政府间的商事行为(如政府采购行为)。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事行为,当然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范围。

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就共性而言,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法中的商事主体(商人)均在于追求盈利,其商事行为都具有营利性,都要恪守法律和伦理规范。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事行为,与传统商事行为的区别与其说是本质层面的,不如说是现象和手段层面的。具体说来,电子商务以“电子”为手段,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虽然大部分乃至整个交易过程均在网上通过点击鼠标完成,因而具有虚拟的特点;但电子商务行为的效力最终要落实到法律行为制度(尤其是合同法律制度)和侵权制度上,电子商务行为最终要设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电子商务行为的本质仍是商事行为,电子技术、网络技术仅是电子商务主体实现盈利目的的手段和载体而已。电子商务主体仍是商事主体,电子商务行为仍是商事行为。电子商务市场绝非空中楼阁、海市蜃楼,而是实实在在的市场,有实实在在的市场主体。之所以有人将电子商务市场称为“虚拟市场”,将电子商务主体称为“虚拟主体”,只不过由于传统的商事行为主体往往近在咫尺、且交易伙伴较为固定、封闭,而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有能力把人数众多的、远在天涯的陌生交易伙伴“拴”在一起而已。

就个性而言,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的区别在于:(1)从中性的技术手段上看,前者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难度要小于后者进入传统有形市场(如城乡集贸市场)的难度。(2) 前者运用电子网络手段达成营利目的,而后者运用面对面或者非电子网络的手段达成营利目的;(3)前者开展商事活动可以跨越路途、通讯、国界等多方面因素的阻挠,而后者则要受这些因素的阻挠;(4)前者触及到的消费者和交易伙伴要多于后者,但由于交易双方不是面对面的近距离接触,因此在前者与消费者和交易伙伴之间增加了新的不信任因素。如果某一电子商务主体选择违约或者欺诈行为,对方当事人连违约方或者欺诈方的音容笑貌都未曾目睹过。因此,电子商务主体比起传统商事主体面临更多的市场机遇、市场风险、道德风险、违约诱惑与欺诈陷阱。(5)从行政监管层面而言,电子商务主体比起传统商事主体更容易运用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规避法律和监管。当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工商监管部门有必要、也有能力运用更加高超、有力的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征服、战胜规避者。

从历史着眼,世界上最早的电子商务行为滥觞于20世纪60年代,在上一世纪90年代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虽起步时间较短,但也并非一帆风顺。从始自1994年“烧钱”式、一哄而起式的、非理性的狂热,到世纪之交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有发展到近年来电子商务市场的理性、审慎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世贸组织的加入,我国经济市场化、市场法治化、企业商事化、商事电子化与网络化的趋势将不可逆转。可以预言,我国将有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与消费者)云集于虚拟市场,以寻求更加低廉的交易成本、更加快捷的交易速度、更加简单的交易环节、更加广泛的交易伙伴、更加丰富的商品和服务、更加灵活的交易方式。一言以蔽之,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潜力巨大,发展势头良好。

二、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秩序的现状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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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犯罪的概念

1.1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过程中各个阶段的贸易活动的电子化。我国国内理论界把电子商务作了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涵盖了所有以电报、电话、EDI、Internet等电子数据信息交流形式进行的交易活动,而狭义的电子商务则指以Internet为运行平台所进行的商务活动。

1.2电子商务犯罪的概念

所谓的电子商务犯罪,笼统的说是指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发生的犯罪。然而在具体定义时,我们必须了解电子商务犯罪不是一种犯罪而是一类犯罪的总称,而电子商务是产品生产、交换过程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所以也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但是由于其作案往往借助计算机实施,所以我们必须考虑这两种犯罪的特性,其核心是侵犯他人通过因特网进行的正常商务活动或交易。综上我认为电子商务可以归类为:行为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工具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实施的侵犯他人权益,依照法律处罚的一系列犯罪行为总和。

2电子商务犯罪的类型

2.1严重侵害电子商务交易的犯罪

2.1.1侵犯电子商务信息

主要有:①盗用、窃取电子商务信息。指进入电子商务系统,非法使用和占有电子商务信息的行为。如窃取客户密钥、信息认证程序、数字签名或者商业秘密,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害的行为。②伪造、篡改电子商务信息。该行为通过破坏电子商务信息的完整性、原始性,使对方接收错误或无效的信息,从而给对方造成危害。

2.1.2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

电子商务系统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发生故障都会影响整个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而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电子交易的物质基础, 如果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非法侵入电子商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删除、修改其中的应用程序和数据,破坏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将直接造成整个电子商务秩序的混乱,给交易各方造成严重损害。

2.1.3虚假认证

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体系中地位不仅重要,而且十分特殊。它监督、管理、认定交易各方的身份、资信,并维护交易安全。交易各方也有义务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认证机构提供的信息对交易方决策有着重要的指引和导向作用。如果认证机构工作人员也虚假认证,可能使交易双方收到严重损害。

2.1.4非法截获、复制电子数据商品

在电子商务系统中不仅存在作为交易基础的电子商务信息,还包括交易对象的数据商品。数据商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服务信息等。数据商品在互联网上交易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截获或者复制,给交易双方造成严重的损失。

2.2以电子商务为依托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2.2.1利用电子商务洗钱

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虚假或真实的电子商务行为作掩护,利用网络银行结算的快捷性、客户身份识别的模糊性以及兑付保密制度存在的安全漏洞,采用匿名方式在电子商务系统中进行账户之间资金的非法转移。

2.2.2利用电子商务逃税

电子商务活动通过网络完成商务协议,而后进行货物交付,使税收征管和监控失去直接的实物对象,难以进行征税。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保密性使纳税人身份与交易细节的确定极为困难,也造成了传统的监控手段失灵,无法有效地进行税收监管。

2.2.3利用电子商务诈骗

电子商务使人们能够轻松地进行商务活动,同样也使商务诈骗行为更易得手、更难追究。犯罪人可能假借电子商务名义,签订电子合同,在骗取被害人货款、定金后,便不履行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甚至完全隐匿踪迹,无法寻找。

3电子商务犯罪的步骤

第一步,获取有权信息。有权信息包括访问权限,如有权人的身份、使用权限、密钥、通行字。取得有权信息的方法,既可以通过打听、套听、收集等方式,也可以利用技术截获信息,如行为人可以在互联网、电话网上搭线,或安装截收电磁波的设备,获取传输的系统信息。有的甚至于通过分析信息流的方向、流量、通信频度、长度的参数,取得有用信息。

第二步,改变信息。如改变信息流动的次序、方向,增加、删除、更改信息内容。由于网络信息系统被作用力影响,从而引起由其扶持的设备设施的运作发生混乱、或者发出错误的指令,其结果是将他人帐户上的电子货币通过网络划拨到行为人开设的帐户上。第三步,信息兑现,即行为人在消费中支出该电子货币或将之兑换为纸币。这是因为诈骗罪是结果犯。

通常,网络被视为虚拟社会,这一点对于认识网络犯罪极其重要。我们不妨将网络犯罪发生的场所分为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如此一来,电子商务犯罪活动除中止犯外,在刑法上表现为三种样态。第一,发生于现实阶段的预备犯,如行为人通过分析受害者遗弃的文件、纸张,从中寻求密码、通行证。第二,发生于虚拟空间的预备犯和未遂犯。第三,发生于现实空间的未遂犯和既遂犯。

4电子商务犯罪的市场监管

目前,各国对电子商务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都呈优待和宽松的状况,秉承网络立法的最小程度原则。关于电子商务犯罪的预防策略多种多样,本章拟对电子商务犯罪的刑事法预防策略进行阐述。在借鉴国外的刑事法预防经验,并结合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及具体情况的基础之上,形成一套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犯罪的刑事法预防策略。在下文中,拟从刑事政策预防策略、刑事立法预防策略、刑事司法预防策略、国际司法合作等四个方面对电子商务犯罪的刑事法预防策略进行论述。

4.1刑事政策预防策略

虽然我国政府在预防和控制电子商务犯罪中作了很大努力,而且这些刑事政策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和控制电子商务犯罪的作用,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至少没有起到刑事政策在预防、控制其他犯罪时所表现出来的作用。下文就存在的不足,针对刑事政策预防电子商务犯罪作补充性建议。

关于电子商务犯罪的刑事政策法律化问题,刑事政策法律化是指国家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将刑事政策转化为法律。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犯罪的法律出台,为了打击电子商务犯罪,将刑事政策法律化是有效途径之一。电子商务犯罪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犯罪也会不断变化。而法律的特点是相对比较稳定,不可能一出现新犯罪类型就马上出台法律进行规范,只有在条件成熟时才会颁布法律,否则是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因此,在制定刑事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其在程序上合法化,在内容上科学化、系统化;在执行时民主化,而且更应该加强其执行力度,使刑事政策作为一个总体上的方针、原则,在预防电子商务犯罪时可以从宏观上把握,而将刑事政策法律化后又可以在细节上处理电子商务犯罪。所以深入研究刑事政策,国家合理的制定并加强政策执行力度,对预防和控制电子商务犯罪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4.2刑事立法预防策略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电子商务犯罪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为了预防、打击电子商务犯罪,必须完善以下法律缺陷。

4.2.1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过高

电子商务犯罪作为一种高智商的犯罪,行为人只要掌握一定程度的电子计算机技术就可以实施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电子商务犯罪和网络犯罪的犯罪者多为青少年。网络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犯罪人数逐渐增加。以目前的刑法规定看,如果实施计算机犯罪的人大多是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那么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就相当于一个空罪名,将会有多少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基于以上理由,建议把电子商务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

4.2.2增加犯罪主体

根据现有网络犯罪的规定,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但是从国内外司法实践看,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或者达到其自身目的,已出现大量单位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实施严重破坏、侵入计算机行为的单位就无从处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应当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直接主管人员等以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3增加刑罚种类

现在我国刑法对电子商务犯罪的种类规定增加了罚金刑,再加上以前的自由刑,有两个刑种。但是还缺少资格刑,一些人对实施此种犯罪已经比较迷恋了,事后性的惩罚往往不能阻止其再次犯罪。目前很多国家开始对电子商务犯罪规定资格刑,我国与当今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立法广泛使用资格刑的通例不符合。这样可以在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犯罪方面起到明显效果,而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罚金刑,而没有设置资格刑,实在是一个遗憾。建议针对一些犯罪分子在处以自由刑时并处资格刑或者单处资格刑,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实施电子商务犯罪的人接触计算机网络的权利,以求有效地对犯罪人进行特殊预防。

4.2.4增加现有刑法罪名

虽然刑法中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不属于该罪所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所以,应当对该罪的犯罪客体范围进行扩充,使现行刑法在电子商务犯罪方面保持充分的适应性。由于目前我国关于这方面的刑法规定太少,总共只有六个罪名。所以在使用现有罪名的情况下,还应该按照实际情况补充罪名,以便全面打击电子商务犯罪。

4.2.5推进量刑适当

刑法上量刑的依据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大小与犯罪构成因素相关,具体表现在主观心态和危害结果。另外考虑到犯罪成本低,司法成本高的因素。在量刑时应该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再者,电子商务犯罪往往是跨国性犯罪,过低的法定最低刑不利于我国行使刑事管辖权。

4.2.6扩充司法解释

虽然电子商务犯罪形式各样,但刑法具有广泛的涵盖性,在目前情况下,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七)刚出台,对电子商务犯罪再进行刑法修改是不现实的。,在保持刑法稳定性的前提下,更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以此来预防、打击电子商务犯罪,较之于修改刑法反而显得更为现实。

4.3刑事司法预防策略

4.3.1设置强制报案制度

建立强制报案制度是针对被害人提出的,电子商务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要发现电子商务犯罪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因为完全依靠刑侦部门主动侦查很不现实,这就要求被害人在受害以后及时的报告给有关部门。

4.3.2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包括加强网络警察、司法队伍建设。这对预防、打击电子商务犯罪将起到积极作用,这就像剑客手中的利刃一样,如果我们下决心要打击电子商务就必须建设一只能力超强的队伍。

4.3.3确定电子证据法律效力

解决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率以后,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取得、保存、举证等要做出新的规定,因为电子证据也不易取得,数据更新快,极易消失,如果受害人采取自己应对电子商务犯罪,那么电子证据容易丢失,所以我们应该要求用户将这些电子数据保留一定时期。在取得电子证据后我们应该采用法定形式保存这些证据。

4.3.4刑事管辖权问题

在确定电子商务犯罪管辖权问题时,我们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国家原则,二是有利于打击罪犯原则。

4.3.5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立国际司法协助机制,目前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的不同,各国的法律制度也不尽相同,但是在打击国际犯罪上,应该形成统一认识。设立国际协调机构,在出现新问题或者发生冲突时,协调机构负责沟通、协调并进行监督工作。在管辖权冲突上,各国应该协商一致,尽早订立统一的国际公约。

国际刑警组织也应该承担打击电子商务犯罪,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各国的网络警察合作,协调各国网络警察之间的行动,国家之间开展情报交流,技术合作,资源共享,扩大网络警察打击电子商务犯罪的范围。

参考文献:

[1][德]汉斯阿希德施奈德.吴家涛,马君玉译.犯罪学[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466

[2]夏锦尧.计算机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与防范.[M]北京:中国人名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24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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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次立法的消费者问卷调查显示,消费者在网购中最担心的问题(质量、支付安全、个人信息或隐身泄露)、是否遇到纠纷和网络欺诈、网购中是否索取发票 、如何看待网络实名制等都被全面提及;而对卖家的问卷调查,则主要包括网络经营者的规模、经营中主要采取什么促销模式(折价、赠品、抽奖、积分还是返券促销等)、如何解决超卖现象等。

电商网站对此次立法表现相对平静,天猫商城、亚马逊等纷纷称,从长远角度,国家相关部门搭建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使电子商务这个市场更加健康、迅速、规范的发展。当当网的有关人士认为,目前对于电商网站的恶性竞争,尤其是对于成本价销售,以及网购出现假货怎么办等消费者权益,尤其需要国家在立法方面给予更多关注。

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再创新高,达到5.88万亿元,同比增长29.2%,相当于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2.5%。截至去年年底,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达到1.94亿人,实现网络零售总额7825.6亿元,同比增长53.7%,预计2013年中国有望成为全球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

自行车迎来豪华时代蕴含大赚钱商机

汉口中山大道捷安特自行车专卖店,售价数万元的全碳纤维自行车被摆放在显眼处。

自行车的豪华时代来了。记者昨在汉口一些自行车行了解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自行车销售不错,业内人士介绍,豪华自行车价格最高的要卖到10万元以上,一些自行车的车速甚至可达80码。

几乎每天骑车从黄陂盘龙城到东湖梨园附近的单位上班,网友“田园小蛙”已经坚持了两年多,骑行车速能达到平均每小时40公里,而他的私家汽车只在雨雪等恶劣天气时才用,为的是避免淋湿弄污了自行车。

“田园小蛙”说,他的这辆自行车价值5000多元,这还只是裸车的价格,若要上路,各种装备需要另外配,而且车辆还需要定时保养,花费也不少。

“现在骑自行车是高档享受”,骑龄6年的网友“MRPHIL”说,骑自行车已经从大众必需向小众娱乐转换了,骑车虽然环保,不用加油也没有各种路桥费,但如今骑车的费用也不低,定期要去专卖店做保养,而且买装备也不便宜,一个好点的头盔就要大几百元,码表最便宜也要花费百把块,如果讲究点的人还要购买骑行服,那就更贵了。

解放大道一家自行车店销售人员说,3000~4000元的专业入门级自行车销售最好,这类车辆基本可满足骑行者各类骑行需求,无论是中短途还是长途骑行都可以,速度的刺激和健身的需求都可以满足。当然也有骑行发烧友,去年就有一个骑友,在该店花费5.8万元买了一辆进口车,风驰电掣地骑向拉萨。

据了解,骑行者低速骑行速度大约每小时30公里,高速骑行速度大约每小时45公里,当然体能及控制力好的人,在下坡时最大速度可以达到每小时80公里。目前,武汉城区道路一般限速为五六十公里每小时,豪华自行车速度也应控制在限速范围内。

“不要觉得奔驰、宝马出的自行车就是好的骑行车”,一位骑友说,好的自行车要看车架、刹车、中轴、踏板、轮毂、车胎,专业的骑行车并非名牌汽车品牌。

宁夏银川市研究制定全民创业规划

记者从市创业办获悉,《银川市开展全民创业建设创业型城市规划》正在研究制定之中,不久将正式出台实施。据悉,该规划主要阐明市委、市政府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进一步拓展全民创业的广度和深度,大力构筑宜业银川新优势,激发城市新活力,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全民创业和建设创业型城市新格局。

在创业工作中,我市发挥优势,引导群众紧扣优势产业集群,在接续配套上创新业;紧扣现代农业发展,在支撑带动上创新业;紧扣商贸物流发展,在做优搞活上创新业,全民创业由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挺进,由特色产业向其它产业延伸,培育了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不仅有效拓展了创业空间,也加快了优势特色产业体系的形成。

市创业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创业者拥有的基础条件看,我市通过“两个最适宜”城市的建设,基础设施日臻完善,产业特色初步形成,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展活力逐步释放,市场商机不断涌现,政策扶持力度越来越大,蕴藏在群众中的创业热情不断激活,为全民创业和建设创业型城市增添了无穷动力。

据了解,该规划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自治区和银川市“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把开展全民创业和建设创业型城市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壮大创业主体、开拓创业领域、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文化、完善创业政策,实现“两个最适宜”城市创建目标。

重庆市将发放十亿元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妇女创业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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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0006702

0 引言

电子商务是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的一种线上商务活动,是一种集物流、资金以及信息为一体的一种新商业运营模式。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以2014年为例,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额到达了13.4亿元,而且电子商务交易额还在不断地增加,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不可缺少的一种消费模式,但是在庞大的网络交易中,电子商务产品的质量也面临新的挑战,因此需要当前政府部门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模式。

1 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

众所周知,电子商务交易已经成为当前人们消费的重要模式之一,而且这种模式随着我国“互联网+”战略的实施,其规模会越来越大,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网络消费购物的人群以每年36%左右的速度在不断地增加。电子商务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大大促进了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综合分析电子商务交易的模式,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1 产品的数量以及种类非常多

传统的商务模式,主要受到销售渠道以及人们认知等因素的限制,导致产品的销售受到地域的限制,其交易的产品具有很强的地域性,而电子商务模式,依靠互联网技术打破了传统的实体店营销模式,人们对产品的认知已经突破了地域性,以消费者购物为例,传统的商务模式,消费者只能到某一家的市场进行消费,购买其产品,而电子商务则实现了消费者的多样化选择,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对某一产品进行选择,购买符合自己预期的产品。另外电子商务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其不仅包括人们日常的生活必须品,而且还包括各种生产物资等产品。

1.2 参与产品销售的主体比较多

电子商务的销售主体比较多,其交易活动涉及的参与者包括参与交易的双方、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物流公司、银行、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多方主体。同时,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电商从业企业和人员数量增长明显。据有关部门的预测,电子商务的发展会促进社会的就业率,以2014年电子商务发展为例,电子商务的发展有效带动235万人就业。

1.3 销售渠道的多样化

电子商务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其是一种直接的产品流转模式,即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出产品之后,通过电商对产品进行展示与销售,然后通过物流企业交付给消费者,这种销售模式的转变,使得电子商务销售模式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多样化:由最初的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2B)和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逐步演化出企业对政府(B2G),个人对消费者(C2C),消费者对企业(C2B),线上对线下(O2O),商业机构对家庭消费(B2F),供给方对需求方(P2D),门店在线(O2P)等众多产品销售模式。

2 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

电商交易额连年递增,而电商产品的抽样合格率却没有得到提升。据官方数据统计,在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组织开展的5类14种电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抽样合格率仅为73.9%。在今年组织开展的11种电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抽样合格率还不到72%,很多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尤其是这两年假冒伪劣产品的数量以及网民的投诉数量在不断增加,分析此种问题的原因,根本在于我国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2.1 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不适应

总体来看我国制定的各种质量监管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商务交易模式的,其主要是为了保障实体经济的发展,因此其有效的指导与规范了线下交易模式,但是这种法律体系却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此形势下,以虚拟经济为主要特征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面临着“无法可依、无标准可循”的尴尬境地,“监管缺位、服务滞后”也就成为必然。

2.2 传统的产品质量共治机制不适应

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而言,需要建立新的监管模式。传统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不同环节,设定了相应的质量管控机制,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在虚拟状态下开展的信息、资金、产品等多种元素的交换方式,一方面尚未得到社会各方的充分认识,另一方面也因其产品信息多变、经营主体责任不明、产品源头溯源困难、质量诚信体系缺失等,容易导致传统的产品质量治理机制出现断档和失灵。

3 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的构建

3.1 夯实监管工作基础,加快推进“三大体系”建设

基于当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我们要从顶层设计着手:一是要加快理论体系建设。理论是实践的有效指导,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的调研与研究,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根源,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以此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产品监管工作的进步;二是加快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法律法规是产品质量监管的依据,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只有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实现产品质量监管的完善。一方面要适应“互联网+”的新环境,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另一方面,要尽快消弥各部门政策监管重叠、不协调现象,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要尽快修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完善监管手段,维护各方利益;三是加快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基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复杂性,我们要加快电子商务质量信用体系的建设,提高主体的信用度,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组织的组织作用,实现自律。

3.2 建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共享

电商产品质量问题频出,除了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外,还与电商信息披露不及时、质量信用等级不完善等因素有一定关联。由此,要基于开放、共享、协作的原则,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共筑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新生态:一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当前质量监管信息分散于不同政府部门的现状,导致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不全,例如当前我国质检、工商等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企业信息监管平台,但是这些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接,结果导致政府部门对企业的信息掌握存在漏洞,影响对质量的监管质量,因此要建立相对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加强电商企业之间的合作,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目前我国建立的信息共享平台已经包括阿里巴巴、当当网、1号店和京东等54家电商的加入,这些电商之间通过,对假冒伪劣实施一票否决制,实现质量违法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石东伟表示,淘宝、天猫平台每天有12亿件在售商品,传统的质量管理模式已经无法实现平台质量管控的需求。联盟的信息共享有助于打造一个诚信、透明、开放、公正的电商生态体系。

3.3 坚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坚持从源头抓质量,在明晰电子商务活动参与各方权力义务和质量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有利就有责,权责要相称”原则,区分生产者、销售者、电商平台运营者、第三方物流公司等不同主体,加快建立和落实“责任明确、分工明晰”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责任机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加大质量工作引导力度,通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指导和帮助电商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企业产品质量“自我管控、自我提升”能力,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

3.4 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商行业的产品标准相对较低。这导致许多国外产品在我国销售的过程中,不自觉地降低质量标准,同一品牌的产品在中国销售的质量相比其他国家要低。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产品质量要求标准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市场的需求。完善电子商务产品的质量标准,是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国家相关部门要制定积极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标准化体系。要充分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的特色,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的标准化工作,保证电子商务产品质量。

4 结束语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迅速发展的阶段,各传统企业纷纷投入电子商务行业,加剧了电子商务行业的竞争压力。电子商务的产品质量如何得到保障,需要国家积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电子商务产品的质量信息披露和惩罚力度,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电子商务企业也要担负起产品的质量的责任,共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亚春,诸俊峰,李建军,等.对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及其监管体系的研究与思考[J].电子商务,2012,(12).

篇12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管理的对象和范围发生了变化

企业实施电子商务以后,通过互联网与其相联系的供应商和客户进行业务往来,往来中发生的一切财务信息以磁介质的形式进行记录,资金的支付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划拨,物资的发送通过网络和物流企业直接配送。这样,企业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就要协同统一,单纯的资金运动已不是企业的全部管理对象,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大量业务信息等协同活动,才是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财务管理对象的全部内容。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业务的协同管理,使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以及客户和供应商产生的各种信息,经过财务系统处理以后,及时反馈给其他业务子系统,其他业务子系统处理后还要反馈给财务系统,以实现财务和业务的协同处理,为企业的各级管理者提供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这样,基于电子商务环境的企业财务管理对象将由传统的资金运动转向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整个信息运动过程,财务管理对象的范围扩大了许多。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管理的目标发生了很大变化

财务管理目标是指企业在特定的理财环境中,通过对发生财务活动关系的处理所要达到的目的。实际上,企业不同的财务目标是由不同的经济模式决定的。传统经济模式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因为工业化经济时代,企业更多关注生产规模、生产效率和生产成本等因素,这些因素构成了企业之间的竞争条件。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全部收入和全部费用的差额形成企业的利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企业的本期效益和对社会的贡献,因此,传统经济模式下把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财务目标。而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管理的目标将是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用户对产品的需求是多元化的,企业产品只有满足用户的多元化需求,在市场上才能有竞争力。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如何提高产品的个性化水平,才是信息经济环境下企业保持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1]只有动态、实时地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的多元需求,了解销售流向,以最快、最好的服务才能赢得客户、赢得市场。所以,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管理的目标已不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价值最大化。现代企业以保持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作为追求的最高目标,特别是一些信息行业,创建之初无利润或获利很小,但是投资者却对其抱有信心,因为投资者看好的不是它的现实利润,而是其潜在的未来的盈利空间。信息技术能够利用信息创造价值,通过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挖掘创造价值的机会。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价值不再是企业账面资产的总价值,而是企业全部资产的市场价值,是企业潜在的、预期的价值。甚至包括一些知识产权、客户关系管理数据库和以域名为表现形式的网络品牌等。特别是资本市场上的一些变化对企业资产价值的影响会越来越大,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一些公司的市场价值和账面价值通常是不完全一致的,是存在差异的。[2]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管理内容有所增加

传统经济环境下,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构成企业财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等。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将成为全球网络供应链中的一个节点,财务管理的内容将由传统的财务活动及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关系转变为财务与业务的协同,财务管理活动将全面深入到企业的产品生产和市场销售中,企业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将在网上进行,如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交易,通过网络直接进行销售结算,在网络上广告,通过电子货币进行网上支付等。由于业务环境的变化,传统的财务计价和财务预算方法,传统的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措施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有这些变化都将扩充到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中。传统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将成为财务管理内容的一部分,而不再是全部内容。特别是包括计算机网络在内的信息技术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必将促使财务业务的协同发展,财务管理的内容将要延伸到企业的全部业务活动中。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财务管理的特征

(一)网络技术成为企业财务顺利实施的基础和保障

企业网络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Internet、Intranet和Extranet。Internet是世界上最为开放的网络系统,它连接了全球的网络和计算机,通过Internet用户可以方便快捷地交换信息,获得需要的电子资料;而Intranet是Internet技术在企业内部的实现,是企业内部专用的计算机网络,一般由企业自行管理和操作。Intranet能使企业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经济有效的企业管理方案,企业可以有效地进行财务管理、供应链管理、进销存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财务系统的管理效率和运行效率;Extranet即企业外部网,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多个企业内联网连接起来的信息网络,它是互联网技术在企业间的延伸。它支持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进而实现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协同工作。除了网络范围和功能与内联网和互联网不同外,其它的技术特征与互联网和企业内部网是相同的。在具体使用中,外部网络可以帮助企业进行采购协调,通过EDI进行业务单据和凭证的交换,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充分实现企业间的信息共享,可以防止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用户。企业管理层可以利用外部网将企业内部数据向互联网开放,以减轻企业员工的负担,提高业务效率。

(二)企业财务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电子商务

企业要建设和发展具有强大竞争力的电子商务系统,就必须建立基于网络技术的财务、业务协同的网络财务信息平台,做好企业运营必需的财务、业务信息管理工作,这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要基础。所以说,企业财务的网络化管理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全面支持电子商务,使企业紧跟信息经济时代的潮流。电子商务不仅包括企业间的市场电子商务,还包括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是以市场交易为中心的面向市场的各项活动,而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将企业的生产活动、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等联系在一起,实现网络化管理。在Intrane(t内部网)、Extrane(t企业外部网)和Internet上利用网络等信息技术和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的一种商务活动,这种商务活动主要应用于企业在网络化环境下再造各类业务流程,实现数字化、网络化的运营方式,而企业财务的网络化就是运用IT技术使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网络化、数字化的一种运营方式。通过网络,客户的需求信息及时传递给整个供应链,交易和供给几乎同时发生,理论上可以实现零等待,实际上尽量减少时间延迟。真正体现了网络经济以客户为中心,将企业内部的财务业务与企业间电子商务融合在一起,实现业务流程的电子化、高效化和精确化。

(三)财务与业务的协同处理,提高了效率

通过互联网不仅可以实现财务活动的网络化管理,还可以及时地获取客户的需求信息和供应商的供货信息,从而有效地组织货源,合理地调配货源。更好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实际上,财务业务的协同处理就是将企业的信息系统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使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同步生成。使所有的管理者都能按照同一实时的信息源做出决策,这样,就避免了管理决策上出现的混乱。此外,通过业务协同,可以把跨越多个部门的、相互分割的活动联系在一起,从而减少人力、财力和时间的分流,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减少差错,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信息的安全性受到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环境下信息的无纸化存储,给财务人员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存在着财务信息容易失真的问题,电子商务环境下,首先面临的就是网络安全维护问题,电子商务环境是依托于开放的互联网络的,互联网络体系使用的是开放式的TCP/IP协议,它以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易于被拦截侦听、口令容易被窃取,身份识别时也容易出现问题,这些现象的存在,给网络信息的安全带来极大威胁。[3]因而网络维护问题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管理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这是传统财务管理无法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财务数据的商业机密性要求高的企业,如果遭到黑客的攻击、信息被破坏或被泄密,对企业造成的损失都是难以估计的。而电子商务环境作为信息经济时代的主要业务运行环境,要求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必须一体化,这样,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人流等需要协同统一,这样,电子单据在网络上传输时很容易成为受攻击的对象,而目前与电子商务环境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技术保障还不很成熟。所以,很容易存在财务信息失真的问题。

(二)财务信息报告的内容方面存在着问题

传统财务报告反映的都是货币性信息,而对于非货币性的信息反应则存在一定难度,而电子商务环境下,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企业出具的财务报告不仅要反映货币性信息,还要反映非货币性信息,电子商务环境下,原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变化。如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客户关系数据库以及以域名为表现形式的网络品牌等都将成为无形资产的内容,而这些无形资产将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现金流量和价值的动力源泉。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往往是不完全一样的。这些都是摆在财务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

(三)财务报告的披露模式存在着问题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环境下纸质财务报告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各级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财务信息的实时性、交互性和有用性,成为各级信息使用者首先考虑的问题。使用者对信息的实时性、交互性和有用性的要求都大大提高,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网络财务报告模式便成了信息经济时代财务报告的主流,如何使信息使用者获得及时有用的信息也就成了网络财务报告提供者必须解决的问题。[4]电子商务环境下,随着网络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需要实时的财务报告,这就需要财务报告生成越来越快,所需时间将越来越短,这就需要一种适用于网络财务信息披露的新的语言模式XBRL来完成。财务报告一方面要披露与电子商务交易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在网络上披露的方式,将财务报告报送给信息使用者,因此,网络财务报告输出提到议事日程,网络财务报告输出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电子商务环境下解决企业财务问题的具体方案

(一)结合企业实际,构建网络财务实施方案

企业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现有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水平情况及其所能提供的环境支持,构建适合本企业的网络财务实施方案。大中型企业资金实力较强,业务范围较广,可以建立自己的企业内部网络系统(Intranet),但这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支持、相当长的时间和专业的人力资源。这样,拥有自己的网络系统不仅可以使其直接和互联网(Internet)相连接,使其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还可以在本系统上进行具体业务的开发,使其具有自己的特色,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向企业外部延伸,能够参与国际竞争,从而把这些新开发系统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企业外部的其他企业中,从而使企业与相关联企业之间,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形成更大的信息系统,即企业之间的外联网(Extranet),这对构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财务信息平台都是非常必要的。

(二)运用XBRL技术进行网上财务报告的披露

电子商务环境下,纸质财务报告已经不再能很好地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在财务信息的实时性、交互性和有用性方面都大大提高的网络财务报告模式便成了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报告的主要披露方式,如何更好地利用XBRL语言技术使信息使用者获得及时有用的信息也就成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网上披露财务报告必须解决的问题,XBRL技术的应用为我们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便利。在网络技术发达的的信息经济社会,企业为了防范风险、提高竞争力,必须充分运用XBRL技术来完善财务报告内容。因此,我们要尽最大努力去寻求和探索应用XBRL模式的路径,通过XBRL技术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进而真正发挥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报告的作用,以更好地满足财务报告对不同的财务信息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5]

(三)加强财务信息披露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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