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9 09: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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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中图分类号:U231+.3 文献标识码:A
一、地铁工程建设方施工承包合同管理
(一)创造条件,推行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招标效果最好的招标方式,然而实行公开招标需要有发育的市场作基础。以广州地铁二号线为例,为最大限度地推行公开招标,在广州地铁二号线建设中进行了培育市场的探索和实践,二号线盾构施工法隧道施工项目在招标时国内仅有3家有地铁盾构施工经验的承包商,在国内难以形成竞争局面,因此采取了培育市场作对策,一方面降低投标的准入条件,有类似经验、有实力和技术储备雄厚的队伍均允许投标;另一方面明确新线建设中区间隧道将扩大盾构法施工的范围,让潜在投标人看到盾构市场前景,增强其参与投标的积极性。通过有效的市场发动,招标时每个标段有6家投标人参与竞争,形成了较好的市场竞争局面,中标价比一号线有大幅度降低,单延米造价降低40%以上。中标单位虽未有地铁盾构施工经验,但均有雄厚的技术基础和储备,都顺利按合同完成项目施工。二号线的实践为后续的新线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在三号线的盾构招标中有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工程造价得到进一步降低。
(二)决定地铁工程合同管理模式
地铁工程项目的特点、工程管理人员水平、建设管理单位所处的环境以及组织目标决定地铁工程合同管理模式。我国地铁修建时间晚,地铁工程的工期、质量以及成本管理尚未形成系统理论与方法。地铁建设管理单位的当前管理策略更适宜定位于稳健与效率兼顾,不断提升专业管理水平,为今后的高效项目管理打好基础,为培养高素质、复合型项目管理人员做好铺垫。基于以上考虑,对于当前中国地铁工程合同管理组织模式来说,矩阵式组织模式是最佳选择。
矩阵式组织模式是指项目的工期与质量管理、合同商务管理、预算成本管理分别由三个不同部门负责,其中以进行工期与质量管理的工程管理部门为主,合同商务管理部门与预算成本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支持与服务。
矩阵式项目管理组织模式的优点是:(1)通过合同商务管理与预算成本管理部门人员介入,形成管理权力的分散与制衡,降低了管理人员腐败的风险。(2)合同商务管理与预算成本管理部门通过共享管理资源,降低管理成本。(3)通过合同、预算两个职能部门内部人员的互动、沟通,经验共享,能够积累与不断提升整个建设管理单位的合同商务管理、预算成本管理水平。(4)对于合同变更和其他纠纷,能够比较快做出反应,同时确保同一类合同变更在同类项目不同承包商之间处理的一致性。(5)对复杂、系统的地铁工程项目,集中式的合同管理更易于处理相互关联的不同项目之间的接口。
采用这种模式,建设单位需要做到的是:如何界定合同管理过程中各部门职责,确保部门之间界面清晰,减少部门之间冲突,使项目管理效率受到最小程度的影响。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综合管理手段,合同管理在该模式的恰当运用中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管理的成功与否。
(三)建章立制,把好合同审查关,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
首先,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铁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会签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等,并设置了清晰的合同审批流程、支付审批流程,明确合同审批过程的责任。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守住了开始和结束这两个最为重要的责任关口,杜绝了许多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四)建立合同实施跟踪制度,强化合同动态管理
结合项目多,不易掌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部门合同实施跟踪表,表中包括合同编号、项目名称、负责人、合同计划进度、实际进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应否付款等内容,由项目综合管理人员根据每个项目的合同内容、对合同实际实施情况、实施效果等定期进行动态跟踪统计,及时发现合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有可能对实施效果造成影响的因素,并抓紧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使合同实施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可控状态。
二、地铁工程施工方施工承包合同管理
(一)投标阶段合同管理
1、资格预审阶段
能否通过资格预审是承包商能否参与投标的第一关,承包商申报资格预审时应注意积累资料与搜索信息,如发现合适的项目,应及早动手作资格预审准备,并应及早针对此类项目的一般资格预审要求,参照一般的资格预审评分办法(如亚洲开发银行的办法)给自己公司评分,这样可以提前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做好递交资格预审表后的跟踪工作,可通过人或当地联营体伙伴公司跟踪,特大项目还可依靠大使馆的力量跟踪,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补充资料。资格预审时,对如果投标中标后要采取的措施(如派往工地的管理人员、投入的施工机械等)能达到要求即可,不宜作过高、过多、不切实际的承诺。
2、投标报价阶段
(1)要设立专门的小组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包括业主提供的原始技术资料、数据是否够用,是否正确,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本公司的技术水平能否满足要求,有哪些技术方面的风险等。据之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法。
(2)注重施工合同条款分析
在地铁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中,面临的各类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有些甚至无法避免。开展施工合同条款分析的目的是研究如何降低风险程度或规避风险,以减少风险损失。目前在施工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背景下,开展合同条款分析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合同示范文本和所签订合同文本作对比,即可发现它缺少或遗漏哪些必需的条款。分析评价每一合同条款执行的法律后果,找出隐含哪些风险,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3)投标时要有专人或聘请当地律师研究项目所在国有关法律,如合同法、税法、海关法、劳务法、外汇管理法、仲裁法等。这不但对确定合理的投标报价很重要,也为以后的合同实施(包括索赔)打下基础。
(4)投标报价时一般不能投“赔本标”,不能随意设想“靠低价中标、靠索赔赚钱”。
(5)投标时一定要有物资管理专家参加。因为一个工程项目中,物资采购占费用的很大份额,物资管理专家参加可保证物资的供应并在物资采购这一重要环节中大量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6)如未中标,及时索回投标保证。
(二)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在充满风险的地铁工程的建设市场中,施工合同索赔是施工方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方式。索赔不仅仅是要求赔偿,也是施工方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要更好地防范施工合同风险,施工方就必须改变“不懂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的现状,在工程施工中加强施工索赔管理,用索赔来弥补或减少施工方的损失。
(三)及时总结合同履行的成效
地铁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较偏重于经验,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才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在施工合同执行后将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利弊、得失、经验、教训一并进行总结,形成施工合同履行成效书面总结与评价,为以后的施工合同管理提供借鉴。应该看到在工程实践中,施工方往往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或者尚未有意识地、有组织地进行此项工作。如果能将其纳入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对防范施工合同风险将有积极作用。
结束语
地铁企业无论是建设方还是施工方都应充分重视合同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为地铁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passenger line construction contracting costs related to adjust the content to analyze its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analysis of passenger dedicated line, thereby the work of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project in the status and role of. Passenger transport special railway line construction contracting costs related to adjustment is the biggest characteristic of the " uncertainty ", which determines the passenger dedicated railwa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tract management workers are faced with a very heavy responsibility, it must accomplish to avoid risks in order to reduce the loss, the use of risk to obtain enormous economic benefit.
Key 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risk; uncertainty; role position;
中图分类号:F715.4 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2-0020-02
铁道部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从2004年开始拉开了大规模修建客运专线的帷幕。客运专线最直观的特点是“技术标准高、投资规模大”。目前在建的客运专线投资均在几百亿至上千亿不等,线路从一百多公里至一千多公里不等,一次性建成,均为国家Ⅰ级主干线。
客运专线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大规模修建客运专线既为施工单位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契机,也同时蕴含着潜在的风险,尤其是经济风险。
就客观分析施工单位亏损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客运专线的中标价不能真实反映工程的费用,例如沿海某客运专线概算人工费定额价格水平为18.62~20.02元/工日,而福建省人工定额价格水平为36.00~48.00元/工日,高速公路人工定额价格水平为49.00元/工日,而且不进行人工费价差调整;另外一个原因是客运专线的施工承发包合同的合同条款对施工单位苛刻也是造成施工单位亏损的主要原因,这方面有两点非常显著,一是砂石料等地材的招标设计价与施工期的现行市场价相差甚大,且不进行材料价差调整;第三:汽油、柴油、钢材等材料每季度进行材料价差调整,但是5%以内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四:除主合同、主合同材料价差、Ⅰ类变更及Ⅰ类变更材料价差列入费用可调整范围外,其他项目均由风险承包费用包干,如Ⅱ类变更、其他措施费及赶工、误工费用等等。目前施工单位亏损和面临的情形从发包合同的角度上讲大致如以上四点。
上述浅析只是从最直接和最直观的角度上分析了目前许多施工企业修建客运专线亏损的几个原因。施工企业的客运专线的管理是方方面面的,是一个系统的、有机的整体,必有一条主线贯穿于各个方面,才能将项目管理整合成一个整体。哪么这条主线是什么呢?就是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
那么客运专线的合同管理工作在施工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一点就应该是它是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的一条主线,它是把项目管理整合成一个整体的基础。
如前文所述作为客运专线的项目管理人员如果不充分了解合同的特点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尤其是费用约定的内容的特点而进行的项目管理是盲目的。那么客运专线的合同管理的根本内容和目的是什么呢?毫无疑问合同管理的根本内容就是项目的收入组成成分,构成客运专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有合同内收入、合同内材料价差调整、Ⅰ类变更、Ⅰ类变更材料价差调整、可调整Ⅱ类变更及其他项目收入。合同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争取项目经济效益最大化和把经济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首先变更工作是任何一个项目管理工作的重中之中,变更工作能否做得成功就是关系到项目的生死存忙的大事,所以这是任何项目都对变更工作非常重视的根本原因。做为客运专线的变更有什么样的特点呢?这只能从项目的亏损方面才能找到它的答案。
施工单位在修建客运专线中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各种各样的,但仅从施工单位所处的地位来讲有些风险是自身无法克服和左右的,因为合同条款约定的是不能更改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施工单位就毫无作为可言,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延伸掌握地方和铁道部的文件,结合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从中掌握一些有用的信息为我所用。
目前客运专线合同条款中关于费用调整的项目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第一:主合同;第二:Ⅰ类变更可以调整费用;第三:主合同的材料价差可以调整费用;第四:Ⅰ类变更材料价差可以调整费用;第五:由于Ⅰ类变更引起的废弃工程。同时也意味着其他任何发生的项目均为不可调整的费用,即属于风险包干费用承担。
其中客运专线的Ⅱ类变更在其他费用中所占的比例是最大的,而且是最能明确计算费用的。但是由于客运专线线路长,地质情况和沿线的风土人情复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变更。
但分析这些Ⅱ类变更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由于地方原因引起的改河、改沟、改路以及涵洞扩径;二是由于要确保运营安全增加的安全防护措施;三是由于地质原因不明引起软基处理方式变更,隧道围岩类型变更,边坡防护类型变更,桥梁桩基长度变更,路基土石方比例变更等几类变更。通过以上几点分析有些Ⅱ类变更是由于地方原因引起的,诸如地方要求“改河、改沟、改路”的三改工程以及新增通道和涵洞扩径等,这类Ⅱ类变更的工程项目的是为地方服务,是施工单位无法控制和左右的,也就是说这类变更是为了满足地方的生产、生活需要,是由地方提出的;另外还有一些变更是具有全线共性的问题,如为确保“运营绝对安全”而提高标准或增加安全防护措施,如上跨桥增加防抛网,高边坡增加主动防抛网和被动防抛网,靠近铁路侧的线路增加和延长防撞墙,这类变更是由铁路工务段提出的,也是施工单位无法左右和控制的,也就是说施工单位既不能控制它们实施的项目,也不能控制它们的施工设计方案。另外有些Ⅱ类变更产生的原因就是由于地质原因不明引起的地基处理方法变更、隧道围岩变更、边坡加固防护变更等,不能说这类变更不应该发生,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施工单位处置失当。
例如某客运专线通车后业主根据Ⅱ类变更发生的原因,把Ⅱ类变更划分成可调整和不可调整两类,其中由于地方原因引起的“改路、改河、改沟”的三改工程和涵洞扩径或新增涵洞以及由于确保运营安全增加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划入可调整范围,其他原因引起的Ⅱ类变更列入不可调整范围。
由此可见客运专线的合同关于变更的最大的特点是它的Ⅱ类变更费用处置的不确定性,既然是不确定,那就意味着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就是要是考验项目负责人的预见性和决策力。
由上所述做好客运专线的合同管理工作在施工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点就应该是它是指导项目Ⅱ类变更工作根本指导方针,而对于任何项目而言变更索赔工作都是重中之中,是决定项目管理成败的关键性因素,因而也可以说客运专线的合同管理工作能否做好是关系到项目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客运专线收入的第二项重要内容是主合同及Ⅰ类变更的材料价差调整,该项收入一般约占到合同收入的15~22%,所占比例高说明能否做好材料价差工作对项目的成败同样至关重要。材料价差调整同样具有非常不确定性的特点。所谓材料价差调整指铁路招投标时的概算按某一特定的年份编制作为编制期,由于施工期和编制期的时间跨距较长,各项材料价格浮动较大,已不能真实反映出工程造价,为了较真实的反映工程造价,铁道部每年或每季度均材料调差系数以及汽油和柴油的价格。材料价差调整的基本公式是:C=A/B×D×(M-N)。各类符号的含义是:A:当期验工计价价值,B:相对应的总价值;D:该项目的材料费;M:施工期的材料价格系数,N:编制期的材料价格系数。
从材料调差的公式我们也能得出一条结论:尽管合同投资是确定的,但是由于材料价差系数是浮动的,即各年度或各季度的调差系数是不一样的,铁路工程材料价格指数虽然总体呈上涨趋势,但并不总是呈稳定趋势上升的。由于材料价差系数在各季度表现的不同,甚至会出现异常值,那么它蕴含的风险和机遇就同样非常的大。这一情况是由决定材料价差的几个因素造成的:
第一:工程验工计价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下的不完全相符。
验工计价从定义和规定上讲应该真实体现现场实际的施工进度,但实际上往往会超验工计价,那么由此也决定了在施工大干期未必是验工计价最高的,也可能在施工大干期材料价差系数最高的,而验工计价却不是很高,也可能在非施工大干期材料价差系数不高,但验工计价却很高,而决定材料价差的一个因素就是当期验工计价占该项目合同投资的百分比。
第二:材料费占该分部分项工程价值的比重
一般性地认为价值高的项目的材料费的比重也高,但事实上不完全是这样的。例如简支箱梁的材料费占工程费用的比重高达62.86%,钢桁结合梁的材料费占工程费用的78.13%。另外由于客运专线对线路的沉降要求非常严格,桥梁的比重一般至少占线路的50%以上,有的客运专线占到80%以上,这就决定了桥梁上部结构的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也非常高,如果不能做好验工计价工作,几项影响因素或处于不利条件下则会造成材料价差损失非常大。
第三:材料价差系数在各个季(年)度波动幅度
中图分类号: 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地铁通信系统概括
传输子系统
传输子系统是通信系统最要的子系统,是连接行车调度指挥中心和车站、车站和车站之间信息传输的主要手段,是组建轨道交通通信网的基础和骨干,支持当前业界SDH、MSTP、RPR等先进技术。
时钟子系统
时钟系统主要由控制中心设备包括GPS/CCTV信号接收单元、主备一级母钟系统、监控系统、车站(车辆段)主备二级母钟、子钟及传输通道等构成。
无线通信系统
无线通信为轨道交通内部固定工作人员和流动人员之间提供高效短信和话音通信。系统为运营控制指挥中心的行车调度员、环境防灾调度员、公安值班员、维修调度员等对列车司机、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等无线用户分别实施无线通信;为车辆段值班员对段内的无线用户实施提供无线通信;以及相应的无线用户之间必要的无线通信。同时还具有相应的呼叫、广播、录音、存储、显示、检测和优先权等功能。系统以调度组通信为主,同时还可以实现用户间一对一的单独通信。系统可以传递数字信息,根据列车的需要实时的传递列车状态信息。
性能测试
是针对系统的性能指标制定性能测试方案,执行测试用例,得出测试结果来验证系统的性能指标是否满足既定值。性能指标里可能包括系统各个方面的能力,如系统并发处理能力,批量业务处理能力,大数据量处理能力等。
公务通信系统
为轨道交通管理部门、运营部门、维修部门提供一般公务联络(电话业务和非话业务),系统具备公共服务电话网(PSTN)基本业务,具备各种新业务功能(热线、呼出限制、呼入限制、闹钟、呼叫等待、呼叫转移、缩位拨号、追查恶意呼叫、会议、ISDN),能够识别非话业务,并与无线系统连接,与当地公用电话网互联,可实现国内、国外长途通信;实现与市话局间的自动呼入呼出,能够与当地特服号码相连接。
专用通信系统
专用通信是调度员和车站(车辆段)值班员指挥列车运营和指导设备操作的重要通信工具,是为列车运营、电力供应、日常维护、防灾救护提供指挥手段的专用通信系统。系统可为控制中心指挥人员,如行调、电调、环调等提供专用直达通信,并且具有单呼、组呼、全群呼、紧急呼叫和录音等功能,同时可为站内各有关部门提供与车站值班员之间直达电话,并且车站值班员可以呼叫相邻车站的车站值班员。
电视监控系统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是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监视列车运行、掌握客流大小和流向、提高行车指挥透明度的辅助通信工具,是列车司机在车站停车后监视旅客上下车、掌握开关车门时间的重要手段。当车站发生灾情时,电视监控子系统可作为防灾调度员指挥抢险的指挥工具。系统由控制中心调度员行车监视、车站值班员客运管理监视,列车司机发车监视三部分构成。
广播子系统
为中心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提供对相应区域进行有线广播,并实现事故抢险、组织指挥和疏导乘客安全撤离时的中心防灾广播。
旅客向导系统
旅客向导系统是一个基于计算机技术的多媒体系统,能乘客导乘信息、列车到站信息、票务政策信息、运营安全信息等运营服务信息,还能在紧急情况下与广播系统联动,为乘客提供疏散的安全通道信息,另外还为乘客提供丰富的咨询与娱乐信息等。
电源及接地系统
为通信系统设备提供高质量、高可靠的电源供应,保证在主电源中断和发生超限波动的情况下,通信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仍能正常工作,等待主电源恢复正常。同时为通信系统设备及通信电源系统设备提供接地保障。
2地铁通信系统设计管理与施工控制
设计阶段的管理对于设计方案的成熟和工艺的选择有重要作用,可以减少在施工中临时改变设计方案带来的工期延长和成本增加等问题,在招标和投标中要严格审查施工队伍的资质。
2.1地铁通信施工设计阶段
通信系统的设计原则主要取决于其服务对象的要求,在保证整个地铁通信工程的使用寿命的基础上,要确保工程设计的最优和建设成本的最低,同时也要考虑到地铁投入使用以后的成本,所以在设计中,要严格按照设计的原则进行设计。
首先,要确保设计的实用性,项目工程的设计人员要通过加强与运营商的沟通,对用户的需求进行充分的了解,设计应该尽可能满足需求,在满足要求的同时,还要确保建设和维修成本的最低,要确保以后投入使用后的维修和更新换代的便利和低投入。
其次,对工程进行系统性保障。地铁通信工程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确保这种系统的完整性,就必须在建设中坚持规划的总体性和实施的具体性。
再次,兼顾通信工程的先进性和成熟性,要利用先进技术确保地铁通信系统的安全可靠,同时,对于已经发展发展成熟的通信工程设备要多加以利用。地铁通信施工设计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直接关系到地铁通信的正常运行。
(1)地铁通信系统中要重视接口的处理,地铁通信系统非常复杂,有众多接口,因此设计中要对接口进行严格处理,对于接口的数量和类型以及通信设备和通信线路的容量,要进行总体性规划,确保其设计符合地铁的长远计划,要确保给系统线路实现互联预先留出一定接口。
(2)在设计换乘站时,要考虑到地铁的信息显示系统和广播,对于覆盖方式要具体设计。
(3)实现地铁通信线路与工程中的其他线路相互融合,地铁运营的主要趋势是逐渐实现网络化,在设计地铁通信线路时,要确保设计方案与该地区的总体线网规划相适应,与其他线路相互合作,有利于实现城市中资源的互补与共享,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投资的重复无序。
(4)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要想实现地铁通信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稳定,就要
对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行防护,要避免因为环境因素而导致的故障,在设计和安装的过程中要采取措施使周围环境满足通信设备的要求,注意防尘、防静电、防水、防磁,对通信机房的室温、接地等也要注意,可以利用空调、综合接地、静电地板、温湿度传感器等来保护设备。
2.2施工中的质量控制阶段
在施工中要对通信设备和线路的安装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首先,要控制每一道工序的质量。对施工中的操作和技术管理等工序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在控制中要针对不同施工要求的工序设置不同的控制点,如果某道工序施工难度较大且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就要设置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的重点对操作人员、施工材料、机器设备和施工工艺等进行重点控制;如果某道工序容易出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有质量通病,则要提前制定重点控制点,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和新材料。其次,工序和工程完成后要注意对质量进行检查,工序的操作者和负责人要自行检查,然后班组内的工作人员互相检查,不同工序在交接时要进行检查,施工中,施工员和质检员也要进行巡查。
2.3地铁通信传输系统的关键技术选择阶段
地铁传输系统是地铁通信系统的基础,属于关键环节,传输系统以光纤宽带业务为基础,可以确保地铁运行所需要的信息得到有效传送。现今的主要地铁通信传输技术主要有开放式传输系统、同步光数字传输网、异步传输模式和多业务传输模式。在选择地铁通信传输系统的时候,要具体分析各个模式的利弊,看哪一种系统适合本传输工作需要。虽然开放式传输系统的互联互通能力较差,但是如果能保证业务接口层互联,就能保证所有互联需求得到满足,因此开放式传输系统的安装和操作技术适用于轨道交通传输网络,这种模式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的市场价格也比较合理,因此可以用于组建轨道交通运输组网。异步传输模式技术手法复杂,且设备安装步骤较多,加上IP技术对于问题解决的助力,使得问题的解决更加容易,所以设备复杂、技术难度较高的异步传输模式的应用受到了很大限制。同步光数字传输网的信道的速率是固定的而不是动态的,不支持统计复用,不支持总线型宽带数据,因此应用中要考虑到这些特点。业务传送平台对宽带等多种数据的需求量比较大,对一些视频业务要求也较高,对于安装中的主要问题,也可以有效地解决,是值得广泛应用的一种传输模式。由此可见,在选择传输网技术的时候要对地铁传输网的业务要求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技术的选择要满足具体的业务的具体要求,综合分析承载方式,选择的技术要能够将这些承载方式有效集成。
3地铁通信系统的发展趋势
随着城市化高速发展,更依赖于“低碳经济”这一话题的提出,地铁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在各地经济水平和地铁建设管理观念不同的情况下,地铁通信系统建设趋于不一致的特点,这也给地铁发展产生了滞后性。笔者认为应该在前文所述的地铁通信系统问题上,积极改革,并提出了下列发展方向:
3.1安全性
强化RAMS(可靠、可用、可维修、安全)体系对通信架构的评估与管理。将相对应的任务建设成为符合RAMS目标,并利用RAMS进行分析和设计。将各系统中的故障降到最低,满足子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3.2 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