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法律诉讼范文

时间:2023-06-19 09: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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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法律诉讼

篇1

居住地:上海

电 话:139********(手机)

E-mail:

最近工作 [ 2年]

公 司:XX保险公司

行 业:保险

职 位:法律部经理

最高学历

学 历:本科

专 业:法学

学 校:湖南师范大学

自我评价

精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金融业务及财务分析,尤其擅长房地产纠纷、存款纠纷等;能够通过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良好的具有建设性的法律建议,规避公司的法律风险。英语能力良好,口语交流熟练,善于沟通及处理人际关系,能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 一周之内

工作性质: 全职

希望行业: 法律

目标地点: 上海

期望月薪: 面议/月

目标职能: 部门经理

工作经验

2010/9—至今:XX保险公司[ 2年]

所属行业: 保险

法律部 法律部经理

1、负责部门的档案管理;

2、负责审核法律条款、产品说明书、起草各类法律文书等;

3、负责审核公司的各类合同:合作协议、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4、负责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提供各类法律服务;

5、负责协助审核不同地区的保单,做好善后工作;

6、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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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010/8:XX律师事务所[ 1年]

所属行业: 法律

律师 法律顾问

1、负责处理****方面的法律诉讼和相关事务;

2、负责为客户提供诉讼和相关法律援助;

3、负责审阅各种法律文件,做好排查、搜证工作;

4、负责为客户的经营管理进行风险分析和预测,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5、负责帮助客户健全法务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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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009 /7: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年]

所属行业:房地产开发

法务部 法律顾问

1、负责公司所有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2、负责审核各类法律文件;

3、负责处理公司的***案件,为公司挽回**的经济损失;

4、负责处理公司和承包商之间的纠纷案件;

5、负责协助公司健全法律体系,保证其安全运作。

教育经历

2004/9 --2008 /7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 本科

证 书

2008/6 全国律师资格证书

2006/12 大学英语六级

篇2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3-0092-02

1 ST昌鱼简介

ST昌鱼全名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以前主营业务为渔业养殖、畜禽养殖、农产品加工等。

2002年6月华普集团介入尚未被ST的武昌鱼公司。华普集团联同北京中联普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受让武昌鱼第一大股东鄂州武昌鱼集团所持武昌鱼29%和115%的股权。当月,武昌鱼向鄂州武昌鱼集团出售了所拥有的肉禽蛋加工厂等资产,并决定以2.9亿元的价格收购华普集团旗下的中地公司51%的股权,自此,武昌鱼踏入了房地产行业。2007年8月,华普集团又以2.25亿元的价格向武昌鱼转让中地公司46%股权。ST昌鱼分两次以515亿元的代价收购了中地公司97%的股权,并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持股了剩下的3%股份。中地公司成为ST昌鱼的全资子公司。

然而,收购中地公司并没有给ST昌鱼带来好运气。由于2006年与2007年连续两年的亏损,2008年5月,武昌鱼正式戴帽成为ST昌鱼。其年度每股收益只有在2008年为正数,当年每股收益.0019元,而其2009年和2010年的每股收益更是仅为-.1561元和-.0329元。而截至2011年中报,ST昌鱼账上货币资金仅有367万元,ST昌鱼合并报表的负债合计高达25.57亿元。ST昌鱼由一家盈利公司变为一家长期深陷亏损的公司。

2 ST昌鱼的长期困境

2.1 惨淡的经营业绩

2006年,武昌鱼不仅因资金大量流向北京中地导致其他业务荒废,就连出资324.61万元取得的25.87万平方米土地也因无力开发,闲置时间超过两年而被收回。当年巨亏9898.65万元。

从2008年以来,其年度每股收益只有在2008年为正数,当年每股收益.0019元,其2009年和2010年的每股收益仅为-.1561元和-.0329元。2009年,全国房地产业走出次贷危机阴影,房价继续攀高,可是ST昌鱼的主要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导致公司的房产不能销售,直接影响了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来自于房地产业的营业利润为-2319.70万元。

2.2 子公司三年未决的产权纠纷诉讼

中地公司对华普中心大厦I段的开发始于2001年。但随着2003年的房地产调控,即央行关于加强房地产信贷的121号文,该项目资金捉襟见肘。2006年,中地公司为融入资金开发华普中心,就该项目与中天宏业签署投资协议,向其定向融资逾11亿元。二者签订了关于华普中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此方式作为融入资金的安全保证。

然而到2008年5月,随着金融危机到来,摩根大通和瑞安建业先后退出中天宏业。经过一系列股权转让后,中天宏业成为韩国佰益的全资子公司。韩国佰益公开撕毁,并中地公司。中天宏业认为,这笔钱是房屋预售款。双方为此于2008年5月诉诸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围绕价值约40亿元的华普中心大厦I段房产,ST昌鱼子公司中地公司与中天宏业的官司纠缠了3年,目前,该诉讼仍在等待最终裁决。由于此次的产权争议,华普中心无法对外租售,而中地每年还要背负巨额的维护费用和财务成本。

2.3 一波三折的资产重组方案

2009年5月,为了应对诉讼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华普集团与上市公司签署了资产重组协议。协议规定:标的资产――中地房地产94%股权定价将根据诉讼结果而定。如果仲裁决定支持中天宏业的申请,则华普集团收购价格以2009年3月31日的净资产价值溢价6%予以收购,此项交易将增加上市公司800万元净利润,回笼现金2亿元;如果中地公司胜诉,则华普集团将以6亿元的价格收购中地股权。此项交易可以回笼现金6亿元,并增加净利润3.15亿元。

2010年3月,ST昌鱼停牌讨论重组事项,在复牌公告中称,在股票停牌期间,已与控股股东及各重组方就重组方案达成一致,但终因相关手续办理不及时而暂停。4月6日公司复牌,并称3个月内无重组。

然而在中地与中天面临仲裁和法律诉讼间,ST昌鱼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按照被调查期间不得进行重组的相关规定,重组计划也不得不被搁置。

虽然公司多次重组进展公告,但除了知道控股股东在策划重组外,既不知道谁是重组方,也不知道重组项目是什么,甚至是什么性质的重组也不知道。ST昌鱼通过重组改变现在的经营困境也显得遥遥无期。

3 ST昌鱼长期困境原因分析

3.1 内部原因

(1)大股东操纵。

①一股独大的治理结构。

武昌鱼公司的十大流通股股东中没有一家机构投资者,除了它的大股东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2.77%流通股,它的其他九大流通股股东,持股均不到1%,而这九大流通股股东,有7个是个人投资者。

华普集团的一股独大为华普集团操纵上市公司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加上监管方面的不完善,武昌鱼公司投资决策无端,内部管理混乱,大股东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谋利而侵犯了众多股东的利益。

②利用上市公司提供违规担保。

华普集团入主武昌鱼后,操纵上市公司实施了一系列违规担保,将华普的债务和各种纠纷转嫁了上市公司。华普集团总裁翦英海操控武昌鱼,与华普的关联方成立各种合资公司,以此掏空上市公司的资产和资金。

2002年华普入主武昌鱼以来,通过担保方式向上市公司转嫁债务的事件共有20余项,累计担保额高达近10亿元。这些担保多数转变成了武昌鱼的债务负担。

华普入主武昌鱼后第一年,武昌鱼便为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数量达7500万元人民币。2003年武昌鱼为湖北武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2006年武昌鱼又违规为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高达1亿元。当时武昌鱼的净资产才5亿元。

③操纵上市公司套取现金。

入主武昌鱼后,华普方面通过和上市公司合资成立新公司,以上市公司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等等手段,从武昌鱼方面获取了大量的现金。

在华普2002年8月入主武昌鱼的同时,武昌鱼就出资收购了华普集团拥有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权,总价款为人民币2.9亿元。而在此同时,华普为收购29%的武昌鱼股权,共支出了2.15亿元。但通过这笔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交易,华普方面实际只付出了7000多万元的现金。

2002年10月,武昌鱼改变4945万元募股资金投向,增资湖北武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而该公司是由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和鄂州市武昌鱼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原注册资本只有1000万元人民币。

(2)荒废主业。

从2004年华普集团入主武昌鱼集团后,武昌鱼因资金大量流向中地房产导致其他业务荒废。华普中心的房产占了ST昌鱼总资产的90%,而在其深陷官司之后,ST昌鱼几乎处于无主业的状态,从而导致整个公司的经营完全受制于一场诉讼的输赢。

ST昌鱼放弃原先盈利的水产品主业,一味投身于高利润诱惑的房地产行业,而未做好风险的控制,最终在风险化为现实之时,既因为产权纠纷惹得一身债务,又因荒废了曾经的主业而无力回天。

(3)高风险投资。

华普大厦一段项目根据当时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临近楼盘交易价格推算可实现销售收入约38.87亿元,净利润约为7.77亿元。但面对这样乐观的收益,中地未解决自身资金匮乏,在2006年引进了战略投资者中天宏业合作开发华普中心大厦一段项目,中天宏业将向华普大厦项目定向投资11.10亿元资金,作为回报,最终中地公司应该将华普中心大厦销售款中不低于17亿元作为投资优先回报支付给中天宏业,超过17亿元部分中地和中天宏业按80∶20的比例进行分配,按此计算,最终华普大厦绝大部分收益归于中天宏业,中地所剩无几。如若中天宏业为了回避投资风险提前收回投资,进而将华普中心大厦低价出售,中地受损无疑。

由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即使武昌鱼公司最后没有陷入与中天宏业的官司纠纷,武昌鱼高溢价从大股东手中收购中地股权,换回的却是巨大的投资风险。

(4)子公司官司缠身。

作为ST昌鱼的全资子公司,中的地产在“华普中心”的资产占了ST昌鱼总资产的90%,而中地深陷与中天宏业在“华普中心”的产权纠纷,导致这一价值40亿元的黄金楼盘迟迟无法出售,每年还需要背负巨额的维护费用和财务费用。诉讼的结果还未得出,中的地产又遭遇了中天宏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韩国骗贷及涉嫌境内伪造中地公司公章,骗取了华普中心大厦I段测绘数据并办理了测绘备案手续的案件。一系列的诉讼使得公司资产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也造成了公司在几乎没有主业的状态下遭遇长期的亏损困境。

3.2 外部原因

房地产调控。2003年国家开始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人民银行6月13日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即121号文,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经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贷款。“封顶才能卖房子、办按揭”,这对开发商的资金实力以及操盘能力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提出建立房地产信贷业务分析制度,对商业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要限期改正,并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各商业银行相继出台政策控制地产信贷规模,这使得该ST昌鱼的子公司中的地产的“华普中心”项目资金日益捉襟见肘而又借贷无门。面对高额的利润诱惑,中地地产不顾高风险,寻求外资进行定向融资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4 进一步思考

(1)斩断大股东“掏空”之手。

从华普集团的入主到武昌鱼的步步陷落,利用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提供担保;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大股东华普集团在其中的操纵不禁引发我们的深思。上市公司资产被转移或背上债务,中小股东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防止和打击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行为,需要标本兼治。一方面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逐步强化其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另一方面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化外部监督的整治作用。

(2)热钱与房地产调控的后遗症。

让中地公司麻烦缠身陷入绝境的原因是对资金的饥渴却借贷无门,在合作伊始就不得不受制于人,并在签署的合同中留有模糊地带,而由此引发的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自从2005年7月央行启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大量国外热钱想方设法进入中国,房地产则成为热钱普遍进入的领域。从中地地产的案例里我们看到了在国内房企借贷无门的情况下,外国的热钱发挥金融杠杆作用,撬动了规模更大的资金,享受高额回报,留下随时会爆发的后遗症。国外热钱坐收渔翁之利的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效果。

(3)实体经济空心化的隐忧。

曾经的水产股,如今却让中汇广场占了它90%资产,深陷官司后,除此资产外ST昌鱼处于没有主业的状态。近年来,上市公司为了追求高利润,纷纷投身于高收益前景的“副业”。上市公司主业不济副业来补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房地产,股票,矿产和淘金等方式都被公司青睐。从长远来讲,上市公司一窝蜂投入以钱生钱的行列,这背后的危险值得警惕。武昌鱼荒废了水产的主业投身地产更是将这股热潮走向了一个极端。实体经济空心化带给人们的或许是财富,但更多的是隐忧。

参考文献

篇3

1997年年初,温州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温州市东部郊区的新城片,开发建造了一处豪华别墅区“银都花园”。其中有74幢别墅,30套跃层楼。每幢别墅售价约200万元,每套跃层楼售价约80万元。二者均比周边同类房价高出一倍多。

开发商在各媒体广告及售楼书中宣传称,“四星级家园,不再是梦想”“园区内拥有三个标准网球场,一个游泳池,拥有1368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拥有4500平方米的银都维多利亚俱乐部,内有健身房、乒乓球、KTV等健身娱乐设施。区内拥有超市、医疗、保健、银行等生活设施。别墅实行全封闭星级物业管理,并有红外线报警、卫星电视及自发电设备。小区绿化率达38.60%”等等。

这样的公配水准和楼价在当时堪称“温州之最”。温州市104位企业界知名人士及富人冲着如此美好的环境、设施和承诺,纷纷花巨资购置了该区的别墅和跃层楼。

“缺斤短两”被诉求赔偿五千多万元

黄龙忠、郑品严等上百名业主从1999年始陆续入住。入住后他们相继发现,实际情况与开发商的承诺大相径庭。开发商在别墅区围墙及围墙内侧通道的地基上增建了别墅,大部分地盘则改建为绿地卖掉了,导致全封闭管理永久性不能恢复。区内的网球场、游泳池等设施也租给他人用作商业经营。特别是盼望已久的4500平方米的银都维多利亚俱乐部在2001年装修完工后,一夜之间竟“割”给他人,成为一家商业酒店,业主们也是永久性无权享用。小区的绿化率仅为34.7%,这一减,被整整割掉4.1亩土地,价值超千万元。另外,超市、医疗、保健、银行等生活设施不见踪影,入住者生活极为不便,买一包酱油、一盒烟都得驱车到区外购买。因全封闭全方位的管理成为一纸空文,区内经常发生偷盗事件,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威胁。

对此,业主们认为自己被欺骗了。针对开发商的欺诈和严重的“缺斤短两”行为,业主们在无数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决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人力松散的问题,他们自发联合,授权委托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银都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本身也是业主),以该民间自治组织的名义,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2001年12月,银都“业委会”先向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其间历经艰辛,受阻重重。无奈之下,他们不得不于2003年10月撤诉。次日,即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他们聘请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张仁,针对开发商上述8大“缺斤短两”问题,向法院提出8项诉讼赔偿,共计赔偿5070.6万元。如此高的商品房纠纷诉讼标的,在全国较为罕见。

对这起浙江省首例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浙江省高院经认真研究,受理了此案。

2004年3月9日,浙江省高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由三十多人组成的原告方“陪审团”清一色是温州企业界董事长级人士。被告方没有出庭,委托其律师到庭应诉。

广告承诺能否成为购房合同条款

此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广告承诺能否成为购房合同条款。开发商的辩护律师认为,广告宣传资料要作为房屋合同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房屋出卖人对开发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而开发商被指控未履行的8项广告宣传承诺项目,都是零碎地出现在1997年至1999年的一些相关资料中,这些承诺不能视为具体的、明确的。因此,这些承诺不能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开发商也不构成违约。

银都“业委会”方认为,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房屋出卖人对开发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银都“业委会”称,一方面,开发商对银都别墅的广告宣传是大量的、多方位的,这是广告宣传形式上的“零碎”,而非广告内容上的“零碎”。另一方面,其每一次(种)广告宣传的内容又都是非常具体、明确而非“零碎”的。实际上这些广告对104名消费者订立合同购买银都别墅都产生重大影响。而且,有关俱乐部的广告不仅具体、明确、有吸引力,开发商还就此项目向每位购房者增收了6万元以上的配套设施费。这说明宣传广告对房屋价格“确有重大影响”。故开发商未按广告宣传承诺的事项去做,已违反了购房合同内容,是违约侵权。

“业委会”可否受权代表业主打官司

此案争议的另一大焦点是,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法庭辩论中,被告律师认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代表业主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使民主监督的群众自治组织。而此案是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和被告之间应当是商品房买卖的当事人。而开发商并未与银都“业委会”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故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业委会”可以维护业主的相关权益,但它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不能介入房屋买卖纠纷。因此,银都“业委会”作为该案的原告主体,显然不合适。

银都“业主委”方则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些配套设施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但因住户人数众多,不可能每个人都来参与共有财产的管理,应该由“业委会”代为管理。如果发生诉讼,其诉讼标的是和共有财产有关的,那么“业委会”就可以代表业主、应诉或参与调解等等。原告方律师张仁认为,他们查询了相关资料发现,最近,上海、深圳等地“业委会”的法律诉讼主体都先后得到确立,但目前浙江尚无先例。“我们想通过这起民事纠纷使人们充分认识‘业委会’的地位和作用”。张仁说。

温州市新城银都花园业主委员会借鉴温州打火机协会“挑头”为百家企业打“洋官司”的经验,受权帮助购房者打官司,索赔金额高达五千多万元。这是浙江省首例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的商品房维权纠纷,自然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便利诉讼节约官司成本好处多多

有关房地产的法律专家认为,这场官司在全国有一定的典型意义。首先,小区“业委会”代表广大购房消费者诉讼,既可有效维权,又可大大节约诉讼成本,这为全国的购房消费者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相对而言,单个购房者是弱势群体。打起官司来,往住以他们的吃亏而告终。而“业委会”的地位、作用则可与开发商“对称”、抗衡。一个住宅小区的购房者可能是100人,也可能是数百人。一个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若受到侵害,其背后就是一大片。由“业委会”出面诉讼,则可“以一当百”,减轻法院的压力,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此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来自全国各地的一些住宅小区业主也前来法院旁听。杭州“西湖家园”几名“业主委”成员说:“我们是来取经的。”他们称,如今一些小区的公配设施不到位乃至被开发商出租转卖已是司空见惯,业主们单独出面讨公道力不从心。温州“银都花园”通过“业委会”提讼,这在浙江还是首例,对广大购房者依法维权是个有益的借鉴。

篇4

将楼盘与名校捆绑销售是开发商常用的招数之一。为了孩子的教育着想,家长往往会狠心接受比周边高出一截的房价。但在实际情况中,不少家长遭遇了伪学区房,距离名校虽近却进不了名校,或者买房之初广告里承诺的配建名校始终不见踪影。去年,本市一家知名开发商就因此被26名业主联合告上了法庭。

这家开发商铺天盖地的广告上都声称买房能上北京四中房山分校,再加上其本身的知名度,所以尽管房价比周边楼盘每平方米要高出数百元,很多人还是毅然加入了排队买房的大军。但后来,有消息曝出就读四中分校有六年期限限制,且能否入学取决于届时的教育政策。于是,业主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从 2月1日开始,除了不能出现与升学有关的内容,房地产广告中也不能再出现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等承诺。事实上,很多消费者购房看中的都是其未来升值潜力,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无疑会令房子加分。所以开发商都喜欢抓住这些配套或规划作为卖点,广告宣传上也多以此作为广告热点,以达到楼盘热销的效果。新规明确指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项目示意图需用恰当比例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标示项目位置,也是房地产广告中禁用的内容之一。通俗说,楼盘广告中经常出现的毗邻奥森、距国贸仅30分钟之类含糊不清的描述,将被禁止,以避免引起购房人的误解。

29 岁的小侯在买房过程中对此深有体会。广告的水分太大了,为了给自己和未婚妻选一个合适的婚房,他最近半年的节假日几乎都在看房。精挑细选后对位于燕郊某楼盘的一套房户型和价位刚好能接受,所以小侯就格外用心地试验了一下进京所需的时间,尤其是每天早上上班时间。广告说离国贸30分钟,这是在路上一辆车都没有的情况下吧。实际上,30分钟还没挤上公交车呢,冲出京通高速的堵车大军也不止30分钟。小侯认为,这类表述误导性太强了。

按理说,开发商标出楼盘地理位置,能让消费者更方便地了解是否满足自己购房的需求。但开发商往往用简单示意图来标示,比例严重失当。在一些示意图上,东三环到东四环的间隔与东四环到燕郊的间隔甚至长度一样。对此,新规中明确,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篇5

抵押人: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____号_________栋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____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__m2。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第三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月日_________年月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说明:

关于标准房屋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了_________将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为_________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用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共有权证号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共有附着物_________件,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抵押予________,期限为____个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甲方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范围_________________(详情见附表及附图)。

第三条 本次抵押担保债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设定抵押之房地产担保内容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 约定期限:_______________年(月),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甲方应主动予以配合。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或继承的,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 因甲方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甲方须及时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债务人如未能按约履行债务,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地土地使用权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

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贷款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四条 抵押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条款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抵押关系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应在十五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监证机关监证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也可以甲、乙双方另行协议,其补充协议应由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监证机关各执壹份。

第二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委托人(签章):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监证机关(盖章):_________

监证员(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书

编号:______年( )字____号

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年____ 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____ 市(县)________区(镇)________路(街)________号 ____________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行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 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吸哪个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 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五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抵押权人住所:____________抵押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篇6

步入新时代的我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开始表现出强烈的城市化渴求,发展中的大小城市几乎均以进行旧城改造为重要任务之一,即使是在一个中小等级城市,这一变化速度也是惊人的。然而,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各地拆迁问题愈发凸显出来,拆迁矛盾激烈、各方纠纷扩大,已不再是表面上的普通民事权益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观念、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个方面,不仅直接关系到市场土地供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的财产权、居住权以及切身重大权益,正是上关国计、下系民生。一法牵动万人心,一拆激起千层浪。千呼万唤的新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终于出台,并于公布当日起施行,将对我国的城市发展、经济建设以及法制建设影响深远。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多方利益调整,为之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也将是多样化,法律服务也必将任重而道远。

一、最主要的法律服务职业人――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在房屋征收事务中,委托人主要有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等主体。其中,上述前3主体实际上系征收人身份,后者则属被征收人主体,为两者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对象主体、服务内容、侧重要点都是不同的,但体现的法律精神都是一致的,就是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促进法治征收,力求和谐稳定。

(一)对征收人提供法律服务

1、法律理念服务。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物权法》第42条第1款、《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都一一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称《条例》)第8条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做了列举式和兜底式规定,可见,从根本大法、基本法律和专项行政法规来看,将城市房屋拆迁定性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须有公共利益需要,这对于解决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合宪性危机有着决定性意义,同时也有利于纠正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混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严重问题,那么具体到征收人这一主体来所,就必须明确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收,即不可滥用征收权。在理念上,要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这也是所有工作的思想指南。

2、法律程序服务。在中国现阶段,轻程序这一现象并不鲜见,部分官员倾向于认为某些法定程序的“花瓶化”而对其忽略,其实不然。许多程序尽管看似不显山,亦不漏水,但其融会了法律的严谨权威,不可小觑。研读《条例》,这些程序律师应跟进服务的:①征收决定的程序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划决策(纳入年度计划)制定规划并论证(要求征求公众意见)社会风险评估(人数较多要求政府召开常务会)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听证(旧城区改建异议较大)作出征收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公告(告知复议权、诉讼权);②征收补偿的程序为:评估确定复核评估申请鉴定选择补偿方式(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订立补偿协议(不履行可)作出补偿决定(公告并告知不服复议或诉讼期限);需要一提的是,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可见,如未告知司法救济途径和期限,将极为被动;③征收搬迁的程序为:申请法院执行(拒不搬迁、也不通过法律途径救济)。在具体实施中,例如还可以创新行政送达方式如公示送达,以解决送达难问题,又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故需要根据征收具体实际情况,签订实施征收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明确责权,落实内部管理的法律责任;律师还可担任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人,提供应诉服务等。《条例》在总则第3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其中“程序正当”是极其重要的,故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其征收程序正当性的各项建议,要比普通人更专业,如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都公开,将有力地打消许多被征收人的顾虑、防止暗箱操作、确保公平、赢得被征收人支持,还可以预防腐败。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力争规范透明,否则易形成瑕疵漏洞,造成无效之果。

3、基本实体服务。《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亦可要求货币补偿,且按市场价格实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办法,以上规定虽然会大大增加今后征收工作的成本和难度,但制度本身的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严格执行,避免过去因商业拆迁导致的大量矛盾纠纷。在具体工作上,律师沉到工作一线、全程参与、严格把关,根据项目实际状况,起草完善的专用补偿协议文本,加强签约指导,举办涉房权属纷争法律知识培训,与被征收人进行对话沟通,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最大限度地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全程跟踪跟进,为征收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二)对被征收人提供法律服务

1、知情权话语权的综合服务。指导被征收人通过各类正规权威渠道,知悉了解项目规划状况,分清孰为合法孰为非法,监督行政主体是否混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采取同样的征收方式。在设定的法定程序中,充分行使意见发表权、听证质疑权、论证修改权、复核评估权、申请鉴定权,形成多方声音表达、双方利益权衡的机制,但注意不能囿于封闭、狭小的空间和时段,避免错误信息误导,更不应听信小道消息而信谣传谣。由于房屋征收牵涉面广、人数众多,可以借鉴集团诉讼的做法,推举律师参加听证等等。

2、复议权和诉权的服务。被征收人对于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往往不太了解,律师应积极指导和,用法律知识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争取更多补偿和权益。在具体实务中,律师可以帮助被征收人熟悉掌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确切的构成、计算,帮助被征收人获取最大权益。律师在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妥善解决纠纷的同时,注重向当事人讲解征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同时,发挥第三方调和剂作用,加大涉法纠纷调处力度。

3、过激行为的控制劝导服务。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将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的财产私权强制性地转让给国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征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条例》第32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律师为被征收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还应尽量说服被征收人不可采取过激行为导致矛盾激化和冲突加剧,避免触犯法律,防范法律风险,造成人财两空的不利局面。

二、最具公信度的证明机构――公证处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测绘评估公证。实施主体可聘请房地产测绘和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测绘与评估,并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二)通知通告公证。涉及公告、公示送达类文书可委托公证,稳固其效力。

(三)证据保全公证。涉及具体强制执行时,对于房屋内动物活体、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交强制搬迁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拒绝接受的,可办理公证提存。提存后缺损、灭失的后果依法由强制搬迁被申请人承担。

(四)款项提存公证。对下落不明产权人或其他原因造成补偿款发放不到位的,可将补偿金汇至专户存储账号额,并办理提存公证。

(五)房产继承公证。房产继承、房屋赠与、分家析产、放弃继承权等婚姻家庭、房产继承等民事类事项,可依法办理公证。

三、最具权威裁决权的机关――人民法院提供的法律服务

在《条例》确定的框架体系下,征收法律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人民法院系居中裁判地位,与其说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裁判,不如说法院将要成为房屋征收法律服务的重要主体了。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和审理。《条例》中规定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诉讼。

(二)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工作。《条例》明确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后,大量涉及房征收与补偿的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将进入法院,公众对法院的期望值大大提升,矛盾的焦点无形中也将转移到法院,法院将面临巨大压力。法院通过对申请执行的具体征收补偿行为的审查,达到既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政,又能通过司法手段强化行政管理,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目的。法院进行非诉审查,并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探索的是由“法院审查、政府实施”的“裁执分离”模式,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该规定一改原先法院执行规定硬性化标准,极富人性化,是法律服务生动化的体现之一,力求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

(三)对普通征收民事主体的受案。在征收中,许多民事案件将进入法院,法院也将依法受理予以裁判,定纷止争,及时提供法律救济服务。

四、最基层的司法行政单位――司法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既是征收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又是公权力的代表,承担征收管理的工作。同时,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政府又是责任人,由征收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主要由政府来承担。作为最基层的司法行政单位――司法所及受其管理的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工作艰巨而繁重,小而杂,大到重大利益冲突的维稳突发事件、小到某家某户婚姻家庭成员间房权纷争、安置房邻里纠纷等,基层司法助理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相比法律诉讼更为便捷、亲民、不伤和气的民调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在这类纠纷化解中有着天然的优势。

篇7

二、经营激活投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用于城市发展建设资金投入逐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资金制约已成为城市发展的最大难题之一。只有以“经营”的理念和手段,走“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城市经营路子,才能有效破解发展资金难题,全面激发城市发展活力。近年来,我县累计投入60多亿元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除少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市场运作筹集,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城市建设投入机制。

2.大力招商引资,撬动社会资金。面向国内市场,引进理念新、实力强的开发商大力发展房地产业;采取BOT模式建设桥梁、道路、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出台鼓励政策,吸引民间资本建设学校、医院、商场等配套设施。近年来,累计投入30多亿元,其中仅引进的上市公司伟星置业投入达8亿多元,社会投资已成为城市建设的有生力量。

3.包装城建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把握国家政策,精心包装项目,全力向上争资,累计争取城镇建设转移支付资金2亿多元,成为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

4.搭建融资平台,用好银行资金。率先在全省县级政府设立金融办公室,组建国资信用担保公司,充分发挥城司作用,共争取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贷款4亿多元,极大地缓解了建设资金压力。

篇8

许多人认为问题是出在〝钱作怪〞(佣金比例太低)身上,但在我看来,那也只是表象当中一个重要的原因而已,政府心态亦扮演关键角色。

稍微注意内地房地产中介业发展的人会发现,来自台湾地区的中介业似乎有〝水土不服〞的状况,几家在台湾经营到股票上市(或具备资格)的龙头级中介业者,即使早在10年之前便先後进入内地开疆辟土,但经营业绩却始终在〝亏损与保本〞之间摇摆,开店数与规模于行业内恐怕连前十名都不见得排不上。其中原因有待推敲。

中介业素质良莠不齐

首先当然是与佣金有关。由于只有成交总价的2%,导致来自台湾的中介业者,无法引进对买卖双方权益十足保障的〝台湾式〞运作机制如:产权调查、瑕疵担保…等。同样受制于佣金比例的偏低,经营者即时有心,也无力进行可持续的教育训练,及招聘相对优质的职场人才进入,于是〝抓到篮子里的都是菜〞,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低落,欺诈、蒙骗、飞单已至无人之境!遑论要求中介人员做到以客为尊、注重服务、树立品牌、爱惜羽毛!这其实也是乱象频出的原因之一。如此买、卖、中介三方互不信任与猜忌的不正常〝丛林〞状态,对楼市长治久安与可持续发展非常不利!

主管机关头痛医脚

然而更深层次值得探究与思索的是,中介业对中国大多数地方而言,尚属〝摸着石头过河〞的新生事务,主管单位对其中道理与专业不甚了了,而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导致面对市场乱象总是从表象下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以为压低行业佣金才是〝为民服务〞,忽略服务品质与佣金比例的正相关连性(当然也不是佣金越高越好,美国的5–6%可供叁考),甚至面对低佣金所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时,出现、发生地方政府以〝导正交易秩序〞之名,设置机构专或兼营房屋中介业务的乱象,其结果自然是外行人办内行事,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便罢,反而治丝益棼,促进其恶性循环。

因此在我看来,杭州法院之前关於〝误买凶宅退屋还钱〞的法律判决,只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小步,主管机关应当以〝治本〞角度,规划中介业的健康运营之道,使凶宅之类的事件,不再是消费者购房时的无谓担忧与恐惧,才是〝人间正道〞!

凶宅认定有时很〝离奇〞

篇9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年____ 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____ 市(县)________区(镇)________路(街)________号 ____________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借贷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行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借贷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 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吸哪个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 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五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借贷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贷余额的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抵押权人住所:____________ 抵押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

篇10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年____ 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____ 市(县)________区(镇)________路(街)________号 ____________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行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 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吸哪个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 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五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抵押权人住所:____________ 抵押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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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篇11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年____ 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____ 市(县)________区(镇)________路(街)________号 ____________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行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 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吸哪个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 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五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抵押权人住所:____________ 抵押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2

电 话: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文二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与 (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 年 字第 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抵押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抵押担保的范围、年限

第一条 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并保证对该

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第二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贷款期限 ,从日至,贷款用途为购、建住房。

第三条 本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费用

第四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将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

第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添附物,自动转为本贷款项下的抵押物。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行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及保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由于抵押物毁损所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减少,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及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九条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该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为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应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乙方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止。

第十条 乙方应指定甲方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手续办理完后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办理相应手续。

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提前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二)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罚息和利息;

(三)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抵押人的承诺及声明

第十九条 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条款的同时,作如下声明及承诺: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在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负责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或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产生不利影响时,保证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违 约 责 任

第二十条 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以乙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划扣。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争 议 的 解 决

第二十一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

(二)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设定期限与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不一致的,抵押期限以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之日起顺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所保证的借款合同履行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应将抵押凭证退还乙方,并有义务协助乙方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 方各执一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文三卖方(甲方):______ 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甲方):______ 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

买方(乙方):______ 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 (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坐落于 ,房屋为 结构,房产证登记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

第二条 价格:甲乙双方商定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在房屋过户手续前一日支付 (大写 元整),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两个月之内结清余款 元(大写 元整)。

第四条 乙方在三个月内未结清余款,甲方有权收回房产,甲方不退还已交房款(含定金),在此期间,房产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五条 甲方应于所有房款结清后两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六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条 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详见附件)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

第八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 交纳。

第九条 违约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中途毁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毁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 日内将订金 元(大写 元整)双倍返还乙方。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房地产价款千分之 的滞纳金。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 乙 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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