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变更管理范文

时间:2023-06-19 09: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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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变更管理

篇1

作者简介:董付梅(1976-),女,山东临邑人,山东省临邑县供电公司,助理工程师。(山东 德州 251500)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3-0118-02

一、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意义

实施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有效管理能更好地防范电力物资采购风险,能提高物资管理部门的整体管理水平,能加强物资采购合同履行过程的控制,提高合同履约水平,能优化合同管理流程,提高合同管理效率。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坚持依法从严管理,严格合同签约履约,深化“集中签订、集中结算”的合同管理模式,建立上下联动、统筹协调的物资现场服务和履约协调机制,通过对物资采购合同的签约、履约全流程管控实现物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升了企业的社会形象。

二、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方法

临邑县供电公司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以电子商务平台和ERP系统为基础,全过程控制物资合同的签约、变更、履约和资金结算业务,并采用流程控制方法进行管理。流程控制方法通过流程绘制管理工作的过程,全面描述如何从一个节点流向另一个节点,包括节点具体工作方法、工作工具等的描述以及关键节点、创新节点说明。采用流程控制方法,加强物资采购合同全过程管控,以达到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

三、物资采购合同标准化管理流程控制

1.流程控制

(1)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签约管理流程控制。

1)市公司下发中标结果并确定是否需要签订技术协议。一般来说,对于新应用设备材料、技术复杂或项目实施的关键设备材料,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管理部门、物资需求部门、设计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技术协议的签订。

2)如果需要则组织签订技术协议,由市公司负责组织,县公司授权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与供应商代表签订技术协议。

3)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采购员在ERP系统中创建采购订单。

4)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主任在ERP系统中审批采购订单。

5)判断采购订单是否审批通过。

6)采购订单审批通过,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主任(公司委托授权人)与供应商代表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7)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上报合同签订资料。

8)省市公司合同专工汇总合同签订资料,提出考评意见并下达。

9)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将合同相关资料归档。

(2)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变更管理流程控制。

1)县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设计变更通知单提出合同变更申请。根据项目实际要求,需对采购结果进一步补充说明或明确物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事项,且不造成对采购结果实质性内容进行的更改。

2)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主任审核提报的合同变更申请。审核的依据是物资规格参数不变、单价不变,合同签订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幅度是否超过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约定的15%执行,是否超过50万元。若合同签订数量增减幅度超过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约定的15%且超过50万元,则需重新纳入物资计划采购管理。

3)判断合同变更申请审核是否通过。

4)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主任审核通过后报县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5)判断合同变更申请审核是否通过。

6)县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省市公司物资部专工审批。

7)判断合同变更申请审批是否能过。

8)省市公司物资部合同专工审批通过后,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根据审批结果确定合同变更方案并通知供应商。

9)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采购员根据合同变更方案在ERP系统内更改采购订单或增加采购订单。

10)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主任在ERP系统内审批变更合同或补充合同。

11)判断变更合同或补充合同审批是否通过。

12)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主任审批合同通过后,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上报合同变更情况。

13)省市公司合同专工汇总合同履约信息,提出并下达考评意见。

14)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将合同变更相关资料归档。

(3)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履约管理流程控制。

1)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在ERP系统内根据采购合同到货日期制订物资催交计划。重要设备材料要及时掌握供应商的生产准备和排产计划,按照关键生产节点,核实生产进度,及时协调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2)供应商根据采购合同的到货日期制订生产计划。

3)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对重点物资生产节点履约跟踪。

4)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建立交货配送制度。根据合同交货期和施工进度,履约员及时与物资需求部门确定物资到货需求,与供应商落实配送安排,编制配送计划。采用配送单的方式通知供应商发货和现场服务人员做好接货准备。

5)供应商按确定的时间和方式交货。

6)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组织物资需求部门与供应商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并组织项目单位与供应商代表进行物资验收工作。

7)确定物资验收是否合格,相关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8)物资需求部门与供应商办理现场交接手续。

9)物流服务中心协调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和现场管理的要求安全、优质地完成技术服务、消缺补件、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

10)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上报合同履约信息。

11)省市公司合同专工汇总合同履约信息,提出并下达考评意见。

12)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将合同履约资料归档。

(4)电力物资采购合同资金结算管理流程控制。

1)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根据采购合同提交预付款申请,附物资采购合同、预付款保函和相应的收款收据。

2)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提交到货验收款申请,附增值税发票、项目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的到货验收单和相应的收款收据。

3)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提交投运款申请,附运维单位签字确认后的物资投运单和相应的收款收据。

4)采购物资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的,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履约员提交质保金申请,附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的质保单和相应的收款收据。

5)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核算员汇总履约员提交的预付款申请、到货款申请、投运款申请、质保金申请,在财务管控系统中编制物流服务中心月度现金流量预算(物资采购支出预算)。

6)县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主任在财务管控系统中对物资采购支出预算进行审核。

7)判断物资采购支出预算审核是否通过。

8)物流服务中心主任审核通过后,县公司分管领导对物资采购支出预算进行审核。

9)判断物资采购支出预算审核是否通过。

10)县公司分管审核通过后,县公司财务部专工对物资采购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

11)判断物资采购支出预算审核是否通过。

12)各级审核通过后,财务人员实施预付款处理或应付账款处理。

2.关键节点及创新节点说明

(1)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签约管理关键节点及创新节点。其中第3)点既是关键节点又是创新节点。采购员在ERP系统内创建采购订单,保存时系统会自动检查是否超预算。如果超预算,系统会提示并不予通过,此时由采购员联系采购申请的创建人进入项目变更管理流程调整预算,之后重新维护采购订单。如果不超预算,采购订单保存成功。

在ERP系统中采购订单维护成功后,采购合同、配送单、到货验收单、投运单、质保单在系统中以统一的文本格式自动生成,这5种单据可以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在不同时期打印。为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采购员在成功创建采购订单后将5种单据一次性全部打印,根据具体情况分发给买卖双方或存档,尤其是验收单、投运单、质保单,一次性打印全部由供应商留存,便于在不同时期提交进行资金结算,减少了供应商多次到物流服务中心打印单据的麻烦,为客户提供了便利。

第6)点既是关键节点又是创新节点。物资合同签订后,履约员要核实是否需要预付款。如果需要预付款,进入采购付款管理流程。如果不需要,则根据实际情况进入物资收货流程。

在ERP系统中采购订单维护成功后,市公司组织供应商与各县公司集中签约,严格使用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统一合同文本,确保在中标结果后15日内及时完成合同签订。严格中标结果执行,合同签订不得更改中标结果或违背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逐步取消技术协议签订,进一步加快合同签订速度,大大提高了签约效率,降低了签约成本,方便了客户。

(2)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变更管理关键节点。第9)点,集团公司物资部合同专工审核合同变更申请,若增幅度超过15%或超过50万,则需转入物资需求计划管理流程,新增物资需求计划;若增幅度不超过15%且不超过50万,允许合同变更。

(3)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履约管理关键节点及创新节点。其中第3)点是关键节点。建立履约管理常态机制,实时监控供应商实际生产状况、项目进度对物资供应的需求,确保供应商按期供货、项目单位按期收货。

第5)点是关键节点。供应商是否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方式交货是其履约水平的重要环节,是物资计划执行准确率的重要因素。

第6)点是关键节点。物资的验收是对物资的数量、外观、内在质量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凭证和物资标志等进行检查,以验证物资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物资的验收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电网建设和生产的质量。物资到货验收合格后必须在合同交货期满10日内办理ERP入库手续,确保计划执行准确率达到95%以上。

第12)点是创新节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建立“一单(订单)一评价”的履约评价机制,及时采集供应商交货、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信息,对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实行卡片式管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严格供应商违约处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违约行为进行当期处理。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对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开展诚信评价,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4)电力物资采购合同资金结算管理关键节点。第1)点物资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提交预付款申请需出具预付款保函、收款收据和物资合同;若供应商放弃预付款,预付款可与到货验收款、投运款一起支付。

篇2

(l)加强对公司采购合同签订的管理

加强对采购合同签订的管理,一是要对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加强管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认真研究市场需要和货源情况,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库存情况和合同对方单位的情况,依据企业的购销任务收集各方面的信息,为签订合同、确定合同条款提供信息依据。另一方面是要对签订合同过程加强管理,在签订合同时,要按照有关的合同法规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查,使签订的合同合理合法。

(2)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企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建立合同登记、汇报检查制度,以统一保管合同、统一监督和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处理违约,提出索赔,解决纠纷,保证合同的履行。同时,可以加强与合同对方的联系,密切双方的协作,以利于合同的实现。

(3)处理好合同纠纷

当企业的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企业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4)信守合同,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合同的履行情况好坏,不仅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也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公司采购合同的内容

公司采购合同的条款构成了采购合同的内容,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l)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商品的品种应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商品的规格应具体规定颜色、式样、尺码和牌号等;商品的数量多少应按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必要时,可附上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2)商品的质量和包装

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注明是国家或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应由双方协商凭样订(交)货;对于副、次品应规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保换、保修、保退办法的商品,应写明具体条款;对商品包装的办法,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有详细规定。

(3)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

合同中对商品的价格要作具体的规定,规定作价的办法和变价处理等,以及规定对副品、次品的扣价办法;规定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4)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

交(提)货期限(日期)要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5)商品验收办法

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

(6)违约责任

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供应者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①不按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品种、规格供应商品;

②不按合同中规定的商品质量标准交货;

③逾期发送商品。

购买者有逾期结算货款或提货,临时更改到货地点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合同中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什么手续来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行之有效。

3.采购合同的签订

(l)签订采购合同的原则

①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这里所指的法人,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财产,能够独立从事商品流通活动或其他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企业。

②合同必须合法。也就是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针和政策签订合同,其内容和手续应符合有关合同管理的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③签订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原则。

④签订合同必须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

⑤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委托别人代签,必须要有委托证明。

⑥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签订采购合同的程序

签订合同的程序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一般有以下五个步骤:

①订约提议。

订约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也称要约。订约提议应提出订立合同所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和希望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对方考虑是否订立合同。提议人在答复期限内不得拒绝承诺,即提议人在答复期限内受自己提议的约束。

②接受提议。

接受提议是指提议被对方接受,双方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表示同意,经过双方签署书面契约,合同即可成立,也叫承诺。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如果附带其他条件,应认为是拒绝要约,而提出新的要约。新的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接受新的要约的人,而原承诺人成了新的要约人。实践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就合同的内容反复协商的过程,就是要约―新的要约一再要约―直到承诺的过程。

③填写合同文本。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

需方(甲方):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

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条 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

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

_________。

第四条 验收方法

_________。

第五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_________。

第六条 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

3.交货日期:_________。

4.运输费:_________。

第七条 经济责任

(一)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2%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

(二)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_________%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八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三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_________%的补偿金。

第十条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________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如一方对仲裁不服,可于接到仲裁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相关的合同范本·办公家具采购合同·水果(苹果)采购合同·粮食竞价采购合同·农副产品采购书·茶叶采购合同·食品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书·建材采购合同·木材采购(订货)合同第十六条 本合同共一式__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并报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篇4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5-0063-01

物资采购合同是烟草企业联系专卖体制外市场与企业的桥梁、纽带,是烟草企业管理的重要部分和环节。对合同风险管理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烟草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内容与现状

1.合同管理及流程

合同管理一般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为实现单位的合同目的,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进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合同管理换分为四个阶段:合同准备阶段、合同签署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合同履行后管理阶段。

2.合同范围及内容

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就包括了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烟草行业涉及的合同分为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三大类。

3.合同管理现状

在组织管理上,烟草行业实行的是合同授权管理,合同管理机构一般设于法规部,审计、财务、其他部门配合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同时委托第三方单位(律师事务所)进行合同会审。

二、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风险识别

1.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是否存在一套管理制度覆盖到物资采购合同行为的每个方面,能让企业采购合同管理的每个环节都是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在进行,这就是合同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的风险。

2.合同策划的风险

是否能够准确评价、确定合同对象。在合同调查阶段,首先要确保没有出现“寻租”或内外串通的情况,确保参与合同对象调查人员的独立性。其次,在评价合同对象时,应对被调查对象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给予准确的评价。

3.合同文本拟定是否严密、明确

经过合同谈判,合同文本的条款内容己大体确定,但在文本拟定阶段仍然会存在风险。主要是条款是否严密、清楚、明确,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若合同条款内容表述不当使对方产生误解会给将来的合同履行带来没麻烦,甚至造成损失。

4.流程设计的合理有效性

对于合同的前期调研,招投标、谈判、审核、签定、履约、终止、登记等流程,每个企业都有每个企业适合自身的规范,但是,不管业务流程怎样设计,都必须要适应企业自身的业务需要、立足于自身的内外部环境。

5.合同验收环节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验收。验收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机构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实际验收中采购机构基本不介入合同的验收,也鲜有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6.人力资源的风险

首先,只有领导层重视合同管理工作,才能从战略上引导合同管理工作,从大局出发预防和规避风险;其次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操作能力和业务素质是更影响合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因素;最后是相关专业人员配备的充足性。在对合同管理岗位进行调查的发现,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非常医乏。

7.合同违约或纠纷处理不当的风险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主要是经济原因,或者是对合同条款内容理解有出入双方不能统一,造成供应方不能恰当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是合同履行阶段最为常见的风险之一。

三、物资采购合同风险应对措施

1.强化签约前管理与监督

首先通过公开招标建立各类物资的定点供货商库,每类物资确定3―5家定点供货商,对供应商进行首次遴选,其次在采购实施阶段,大金额的项目需进行公开招标,小金额的项目可选取定3家点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最终确定供货商。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可以提升采购管理质量。

2.严格进行合同内容管理

招标文件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既定的实质性条款不能做任何改动,所签合同要与其保持一致性。采购人必须无条件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尊重依法产生的招标结果,尊重而不要挟供应商;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不得再对设备配置、质量要求、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协商谈判。

3.加强合同履约过程管理

合同纠纷是合同履约阶段主要的风险之一,合同纠纷处理措施中可以进一步明确部门和岗位分工。

4.完善合同管理流程

企业应根据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及日常业务中发现的问题,遵照采购合同的管理周期,改进和优化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将合同前期准备、合同谈判、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结算、合同归档分析等步骤纳入统一的合同管理流程中,从而提高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合同管理效率,降低合同管理风险。

5.加强合同的验收环节管理

一是引入专家力量,验收专家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也可以向采购管理部门组建的专家库抽取专家。二是可以考虑让采购项目的其他竞标人提供专家参与验收,把握好了验收关,才能真正实现采购项目的完整性,也为双方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6.合同管理人力资源控制

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学习《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采购工作人员掌握在合同管理中应履行的职责、义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具备的法律条件,所应遵守的规范程序,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前提、内容、要求、方法等政府采购合同方面的法规知识。

7.制定合同管理审计监督及绩效考评办法

要制定适合自身的合同管理审计监督办法,以开展合同管理审计工作,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准备、谈判、拟定、签署、执行、变更、结算、归档等各环节业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监督,督查考评部门与合同业务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及有效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参考文献

[1] 沈敏.合同风险研究.成都:四川大学,2002:21-55

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审计,是指部直属预算单位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

第四条政府采购审计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范围和工作程序,政府采购事项的审批、备案与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的审计等。

第五条上级审计机构对下级审计机构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由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机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㈡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㈢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情况;

㈣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㈤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和水利部指定媒体上的情况;

㈥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㈦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㈧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及其他采购方式情况;

㈩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审计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审计

㈠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㈡政府采购项目及采购资金预算是否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有无应列而未列的问题;

㈢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进行调查研究、有无弄虚作假问题;

㈣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需要补报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㈤是否存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突破预算实施的采购项目;

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是否正确、完整。

第九条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审计

㈠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照本单位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㈡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报送;

㈢政府采购计划的变更是否依照程序进行,有无随意变更采购计划的情况和计划外私自采购的行为,有无任意追加突破限额的情况;

㈣因特殊情况,政府采购计划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需求数量的,是否在该项目实施前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要求;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是否报送水利部、集中采购机构调整后再组织采购。

第三章政府采购审批与备案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条下列事项是否报经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㈠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

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一条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是否经水利部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是否备案:

㈠部门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㈡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计划;

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㈣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的情况;

㈤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审计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的审计

㈠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集中采购,有无采用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控制的情况;

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有无随意采购,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有无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的问题。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方式的审计

㈠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贯彻了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理由是否真实、充分;

㈡是否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有无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或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㈢是否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采购方式和要求进行采购,有无在执行过程中自行改变采购方式等。

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审计

第十五条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审计

㈠招标审计

⒈自行招标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委托招标是否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

⒉是否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招标公告;

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间;

⒋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完整,有无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是否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⒌是否存在招标机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虚假招标行为;

⒍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规定的时间前,是否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违法行为等。

㈡投标审计

⒈投标人是否具备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是否具备招标文件中列举的要求;

⒉投标文件的编写、密封、撤回、更正、补充、替代方案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其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⒋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是否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⒌投标人是否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手段谋取中标。

㈢开标、评标与定标审计

⒈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开标时间、开标记录及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无效标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开标是否在有关监督机关监督下进行,是否公正、公开;

⒉评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是否按规定回避,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是否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对所有投标人都相同,评标的指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标底的编制和确定是否合规、合理、科学,评标委员会是否按规定进行评标,是否执行了评标纪律或受单位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是否在有关监督机关监督下进行;

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排序,采购人是否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⒋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是否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⒌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是否有异议,招标采购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㈣中标审计

⒈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有无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是否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是否存在中标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

⒉对中标人放弃中标、拒签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在投标文件中没有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邀请招标及其他采购方式程序的审计

㈠邀请招标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方式的条件,供应商是否根据资信和业绩进行选择,供应商是否在三家以上。

㈡竞争性谈判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人数和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被邀请的供应商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是否不少于三家,谈判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㈢询价采购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人数和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是否不少于三家,询价方案是否符合要求,报价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等。

㈣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其采购行为是否符合该采购方式条件,采购项目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采购价格是否合理等。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文件完整性审计

主要审查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是否齐全并得到妥善保存。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审计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审计

㈠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⒈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⒉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⒊有关经济合同是否按照《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进行了审计签证;

⒋采购机构以采购单位名义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取得采购单位的授权委托;

⒌采购单位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原采购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变更,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是否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㈡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具体,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

⒈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是否规范;

⒉数量、规格、质量、性能表述是否正确;

⒊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

⒋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合理;

⒌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审计

㈠采购单位或其政府采购机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㈡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是否由专业人员来进行,验收记录、验收证明书是否齐全、完整等。重大采购项目是否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项,验收方成员是否在验收书上签字;

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变更、中止、终止的合同,审查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是否经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㈣合同纠纷、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㈤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是否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政府采购资金审计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资金审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并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采购资金支付审计

㈠采购资金的申请和划拨是否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支付;

㈡预付款是否符合采购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工程采购还应审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工程进度);

㈢支付资金是否符合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的要求;

㈣预付和结算是否由财务部门直接向供应商、劳务提供者或施工企业支付,有无采购部门或采购机构违规支付的情况;

㈤结算时是否扣除了预付款,是否预留了质量保证金,有无提前支付的情况。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责令改正,给以通报批评;责令退还或者追回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根据违规金额建议预算主管部门核减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㈠拒绝、拖延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与政府采购预算及其有关的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的;

㈡拒绝、阻碍审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审计的;

㈢编制虚假政府采购预算,骗取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

㈣擅自变更政府采购预算,改变政府采购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

㈤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相互挤占、挪用、转移、虚列支出的;

㈥造成政府采购的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挠、破坏政府采购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政府采购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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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material management is the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the important content, is the whol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a very important part. On enterprise material management, to use and save material rationalization, improve product quality, reduce the production cost, speed up the capital turnover, improve the enterprise economic benefit and social benefit. To better meet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need, better service to the enterprise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Keywords: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Engineering project; Material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所谓工程项目物资管理,是指工程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对本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使用、储备等行为进行计划、组织和控制,主要包括:物资计划制定、物资采购和物资储备等几个重要环节。

1、物资计划管理环节

物资计划的编制是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的首要环节。物资计划是工程项目进行订货采购工作的依据。电力企业物资采购计划是采购活动的开始,它是根据项目工程设计图纸提出的物资需用计划,经综合平衡后编制而成。物资采购计划按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需用时间、到货地点和主要用途编制完成后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交物资部门承办。

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编制的计划难免与实际脱节,造成有的规格型号对不上,有的在供应时间上衔接不起来,有的还没有提出申请等。为了减少损失和防止新的物资积压,应努力做好物资供应工作,在执行计划时必须抓好以下两个方面:

(1)计划执行。认真审核物资计划,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要求调整或补充。在供应过程中必须掌握重点,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做到经常平衡,灵活调度,合理分配,控制使用,避免造成供应脱节和积压浪费。

(2)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计划于实践的比较,以检查反映计划的准确程度。

2、物资采购管理环节

物资采购管理是物资管理工作的中心内容,采购工作做得如何,其好与坏直接影响着物资管理工作的效率,直接反映出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在采购工作中应本着科学、合理、合法、合规的原则认真地抓好此环节。

(1)物资采购选择方式

物资部门收到物资需用计划后,着手物资采购准备。电力企业物资采购采取何种方式展开,视工程项目、采购金额大小的限制而定,故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规定。

一般而言,如所采购物资达不到招标条件的,采购人员可采取询价、比价、谈价等方式确定供货商和价格;对大宗、贵重、批量、专业性的物资采购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供货商和价格。招标过程中,物资部门要组织或参与招标书拟定、发出招标书、整理投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等系列工作。

(2)物资采购管理的原则

1.1按计划采购的原则,电力物资部门应坚持按计划采购的原则,实行采购责任制,责任到人,做到谁采购谁负责。

1.2坚持先利库后采购,直达、短距、批量采购的管理原则,以达到减少资金占用,降低库存积压,降低流通费用,控制采购成本,提高行业整体经济效益。

1.3电力物资采购还应遵守以下原则:适用、及时、齐备、经济。

(3)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物资采购管理应制订一个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以单项物资采购金额的不同来规范物资采购人员的采购行为,做到凡事有章可循,以达到降低采购成本和防止采购人员在经济业务可能出现的不廉洁的行为。

为了减少采购中出现的问题,避免随意性,大宗材料采购(如:钢筋、水泥、电缆等)应尽可能按招标方式,招到相对优良的合格供应商,直接签订供货合同。这样做的好处有三点:一是有利于降低采购价格,只有确定了供货数量,厂商才能测算成本,确定适当的价格。二是有利于保证供应,有了合同的法律约束效力,有了集中采购的数量优势,可以避免出现断供问题。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大宗材料进行招标采购,各职能部门都参与到采购活动中,明确采购管理上的责权,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避免了采购的随意性。对于小额零星物资的采购应遵循货比三家、择优选择的原则,要做到勤跑腿、勤问询、勤思考。对于信誉好,供货能力强的供应商,也可以建立长久合作关系,适当增加采购量,赊欠货款,稳定关系。这样才能在资金紧张或突发性事件发生的时候可以随时做到电话通知配货和送货,为施工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节约时间。

3、采购合同管理环节

(1)采购合同必备条款

一份完整的采购合同通常由首部、正文与尾部三部分组成。

1. 1首部

采购合同的首部主要包括:合同名称、编号、签约日期、签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合同序言等。

1.2正文

合同正文是买卖双方议定的主要内容,是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据。合同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的质量标准、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运输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产品的验收方法、产品的价格、结算方法、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其他约定事项等。

1.3尾部

合同的尾部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合同的份数、使用语言及效力、附件、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的签字盖章。

(2)采购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1. 1合同签订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许多工作应该在合同签订后立刻进行,这些工作包括:建立合同管理台账,随时提供需要的合同信息,准备好所有的关键性文件等。如果这些工作没有很好地进行,那么实施效率就要大打折扣。

1.2对合同变化和变更的控制工作

合同变更的最常见的原因是没有花足够的时间来确定参数,以及没有花足够的时间来评估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出于对合同变更所带来的成本变化考虑,应该对合同变更的原因及过程仔细加以控制。

1.3合同完成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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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111-02

军事采购是关系着国家军事利益的重要国防行为,军事采购制度的完善发展是保障军队战斗力不断提高的有力支持。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军事采购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国防法》第34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其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军事采购制度的地位与作用。在军事采购制度中军事采购合同处于较为核心地位,并且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军事采购合同法律属性的规定尚不明确。所以,为了更好地促进军事采购制度的发展,明确军事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是重中之重。

一、军事采购合同法律属性之困境

军事采购合同,是指军事行政主体为了满足其后勤、装备供应的需要,以消费者身份适用公共款项而签订的获得货物、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合同。

在理论和实践中,由于《军事采购法》尚缺位,军事采购工作也习惯于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当做主要的法律遵循。但这两部法律是否适用于军事采购,却值得探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86条规定:“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军事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从而不能将军事采购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一概而论。同时,在军事法律法规方面,《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中也并未明确军事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问题。所以,在国家法律层面,军事采购合同性质问题均未予以提及,使得其陷入法律性质不明的尴尬境地。

关于军事采购合同的性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其主要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军事采购合同可否直接适用于《合同法》。在实际上,军事采购是否能够直接适用《合同法》,取决于对军事采购合同法律性质的定位。如果定位为一般民事合同,则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定位为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合同,则不宜全盘适用《合同法》,而应当由专门的《军事订货法》或《军事采购法》来规范。针对这一争议,学界关于军事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分别是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以及“混合”合同说。

二、军事采购合同之特殊性

(一)行政性

1.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在军事行政领域,军事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军事行政权,在军事行政管理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军事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军事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1]。实施军事采购行为的主体为军事机关,军事采购行为属于军事行政行为,存在于军事行政法律关系之中,所以参与其中的采购方,即军事机关,具有军事行政主体地位。在政府采购行为中,采购方不当然地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政府采购主体不仅包括各级国家机关,还包括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且,其中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不具备行政主体地位。但是,不同于政府采购,军事采购行为的主体较为固定,并且当然地具有军事行政主体地位,极少存在授权型军事行政主体。

2.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军事采购的资金来源是军费或政府拨款。军事采购是为了巩固以及提升国家国防力量、保护国家利益所采取的军事行为,是为人民提供国防产品的途径。同时,军队作为非盈利性组织,其没有利益收入以及资金流入,军队正常运作所依靠的资金均来自军费支出以及政府拨款,所以其采购活动所需的资金具有公共性。军费以及政府拨款从来源上看,均来自于人民的税收等渠道,是公共资金。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是军事采购具有国家意志属性的重要体现。

3.采购目的、作用具有公益性。军事采购的目的十分明确,即提高军队战斗力,维护国家国防利益,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国防利益属于一种特殊的公共利益,是公共利益在国防领域的特殊表现。军事采购行为是维护国防利益的直接体现,是军事行政主体基于国防利益的考量而行使军事行政权的表现,反映了军事行政权行使目的之公益性。同时,军事采购对于国家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军事采购内容的特殊性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为国家整体科技水平具有很大促进作用。并且,随着军民融合式发展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军事采购之中,军事采购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日趋明显。

(二)军事特权性

军事采购关系到国家国防利益以及军队战斗力,致使军事采购活动具有其他采购活动所不具有的军事性,并且在军事采购合同中就体现出了军事特权性的特征。

1.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权。在民事合同中,任何一方不经协商一致,无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军事采购合同是以维护和促进军事利益发展为订立前提和基础,所以当这一前提受到威胁和影响,军事采购合同的履行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由于采购方即军方直接掌握军事利益的现状与发展方向,而相对方不可能掌握国家军事利益的发展动态。军事采购合同的履行是否符合国家军事利益要求,是否具有变更或是解除的必要性,必须由军方判断。所以,在权衡军事利益方面,采购方具有先天的优势地位,并且使得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特权。根据有关军事法规规定,当合同计划被修改或者被取消、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军事利益、合同履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时,军方有权单方面改变合同的内容、扩大或减少相对方的给付义务,或解除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对此承包商不得拒绝。当然,若相对人无过错,采购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给予一定的补偿;若相对人违约或违法而导致采购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则不予补偿。

2.军事采购方具有制裁权。军队作为军事行政主体,国家军事利益的捍卫者,在相对人违反合同时,具有对其进行制裁处罚的权力,并且制裁权不必请求法院判决。军队享有的制裁权主要包括经济制裁、解除合同、强制执行请求权和取消资格。其中,经济制裁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经济制裁是为军事利益潜在和已经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弥补的措施,适用于一般性的违约行为,不直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解除合同的制裁措施是建立在相对方有重大过错的前提下,不对相对方的损失进行补偿,不同于上述军队单方解除合同的特权。取消资格是较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使得相对方丧失参与军事采购的资格,对相对人一方具有较为长远的影响。强制执行请求权指军方在相对方怠于履行合同时,具有向政府部门或是司法机关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强制执行对相对方的制裁性较弱,应属于军队保证军事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弥补措施。

三、军事采购合同之民事合同属性

(一)指导原则

军事采购合同是建立在《合同法》中民事合同的指导原则之下,即平等与自由原则。

首先,军事采购合同双方属于平等主体。虽然在合同履行阶段军队一方具有较为明显的军事特权。但是此种军事特权是在事实存在或是潜在存在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前提下。军事采购合同的双方价值取向与共识均应是维护和保障国家军事利益,使得国家军事得到最大化的发展。所以,当双方的共同价值取向出现威胁时,掌握军事利益动态的一方即军队,才可以采取军事特权来维护军事利益。

其次,军事采购合同双方享有自由原则。军事采购双方均享有买卖自由,采购方有自由选择具有资格的、价格合理的供应商来购买军事装备物资,同时相对方具有参与采购活动的自由和不参与的自由,具有接受采购方要求的自由,也有拒绝采购方要求不签署合同的自由。从本质上看,军事采购合同签署的前提是双方均同意遵守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对于相对方的要求与限制是建立在其自愿、自由的前提之下,不存在军事采购相对方自由受限的情况。

(二)救济机制形式

根据《军队物资合同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军队物资采购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报告有关事业部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军事采购合同的救济机制性质尚没有定论,但军事采购合同的救济机制应属于民事纠纷,其救济机制呈现出民事特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也就是说如果把军事采购合同定位为行政合同,从而其诉讼定位为行政诉讼,军事法院对其无管辖权,应当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若是把军事采购合同定位为混合合同,救济机制的性质更是无从谈起。所以说,不论军事采购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其诉讼均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其中合同中军事性在救济机制不会得以体现。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中,显然民事诉讼更有利于保护军事采购双方的利益,有利于保障诉讼效率。

四、结论

军事采购合同兼具行政合同特性与民事合同特性,并且通过上述分析,其行政性较之民事性更为突出显著。但是,单单是从量上衡量行政性与民事性,从而认定其为行政合同或是民事合同较为浅薄且不合理。

笔者认为,军事采购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如此一来更有利于法律规范建设和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当然,军事采购合同法律属性的定位需要更进一步的法律规范,比如颁布《军事采购法》说明军事采购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只有通过法律规范,才能真正明确军事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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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乙方):_________

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条 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_________。

第四条 验收方法_________。

第五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_________。

第六条 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

3.交货日期:_________。

4.运输费:_________。

第七条 经济责任

(一)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2%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

(二)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_________%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八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三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_________%的补偿金。

第十条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________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如一方对仲裁不服,可于接到仲裁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相关的合同范本·办公家具采购合同·水果(苹果)采购合同·粮食竞价采购合同·农副产品采购书·茶叶采购合同·食品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书·建材采购合同·木材采购(订货)合同第十六条 本合同共一式__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并报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委托人:(签名)

合同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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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是指煤矿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煤矿物资采购合同作为实现煤矿物资采购工作的载体,能直接决定煤矿物资采购的质量、效果和效率等。尤其是随着煤炭行业的疲软、煤矿企业之间竞争的日趋激烈和煤炭资源兼并重组步伐的加快,煤矿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在煤矿物资供应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何做好煤矿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已经是摆在煤矿企业面前不可避免的话题。

一、加强煤矿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1.加强合同管理已经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煤炭资源兼并重组进程的加快,大型煤业集团、产煤基地已应运而生。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严峻而深刻的问题。煤矿物资供应管理制度是煤矿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煤矿物资采购合同是煤矿企业进行物资供应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日益显著。

2.加强合同管理能够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各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尽职尽责,共同推进合同履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煤矿企业与供应商之间通过合同对双方行为加以约束,通过签订煤矿物资采购合同,确定了双方就采购物资这一行为的经济法律关系,签约双方之间的责任得以明确,都需全面履行采购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推进合同履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3.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以规避、防范风险。在煤矿物资的采购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不一致、供应商未能及时送货或供应商送货时,需求部门却无处安放、合同本身有模糊不确定之处等原因,出现纠纷是难免的,而加强合同管理就成为解决交易双方纠纷的重要依据。

二、目前煤矿企业物资供应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管理风险认识不足、意识不强。许多煤矿企业存在重视合同文本,轻视合同管理的情况,缺少根据合同履行的进展实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对合同管理缺乏相关风险管理的机制和手段。

2.合同签约主体不当。合同签约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另外合同文本签约主体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保持一致,不能有错字、漏字等。

3.合同条款表述不严谨、不全面。合同讲究咬文嚼字,表述不严谨就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表述不全面往往是漏掉违约责任,这样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4.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一般是煤矿物资采购的商务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一般指的是煤矿物资技术协议等。煤矿物资技术协议等是商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须依附于商务合同才能存在。

三、解决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煤矿物资买卖合同模板必须经企业法律顾问部门审核。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必须经过专业人士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要使煤矿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等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3.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尤其是煤矿行业涉及到的煤矿物资品种多、样式杂,合同管理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可以掌握专业知识、合同法律和签约技巧,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提高了其法律意识,全面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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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各高校对于教学、科研软硬件设施的投入逐渐加大,就淮阴师范学院而言,每年的招标采购项目就有数千万,采购项目涵盖教学科研仪器、家具、软件、图书、装修、后勤米面油粮等各个方面。从招标项目的申报到论证,从制定计划到招标、评标、定标,从采购合同的拟定、签订、执行到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再到建立资产帐目,这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程,高校设备合同占高校合同管理中很大一部分比例,必须要规范管理,从严要求。

一、高校设备合同管理的涵义

高校合同是指高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开展教科研、服务社会过程中,与作为其他平等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具有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1]

高校合同与一般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所不同,高校的合同通常是围绕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四大职能而进行的设备采购、维修维护、基本建设、合作研究、合作经营、合作开发、服务等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关系。高校合同具有涉及部门多、种类多、金额小等特点,在管理上有其复杂性和独特性。

高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是指高校作为一个法律关系主体对设备采购合同进行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审查、监督以及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统称。通过审查、监督、控制等管理手段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等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全过程的流程。对高校采购合同管理进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保持采购各个环节相互衔接,避免风险,有利于保证采购任务顺利完成,以便优化和满足高校的资源配置。

二、高校设备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高校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缺乏

就淮阴师范学院而言,学校仅在2004年出台过一则《大宗经济项目合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涉及的经济数额达5万元及其以上的大宗竞技项目的审核范围、审核机构及工作职能、审核的主要内容等。缺乏针对合同的管理部门、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跟踪检查管理等各个工作流程均作出明确规定的规章制度。

(二)管理人员对高校采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风险意识不高

在高校采购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的法律知R和风险防控意识对后期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产生了直接的影响。部分管理人员缺乏对高校采购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风险防控意识较弱、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储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文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2]然而在高校往往出现不规范操作等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部分高校管理者相关法律知识签约,在签订合同时,使用学校公章而非同专用章。此外,未经学校法人授权的,学校下属的部门、学院或者非法人单位等擅自使用部门公章签订的。以上签订合同的主体往往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最终应由高校这一合同主体来负责。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学校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高度还不够,思路未理清,更缺乏对合同签订后的风险防控意识。

(三)高校合同没有专门的部门管理,签订部门较多,责任分散

高校下设部门较多,有教学单位、科研单位、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这些机构就像一台机器的各个零部件一样,保证着学校这个大型机器的正常运作。平时这台“大机器”的各个“零部件”都是相对独立并对外开展各项工作。由于大部分高校无专门管理合同的机构或部门,因此各单位部门在对外交往需要签订合同时便各行其是,各部门都可以学校的名义签订对外合同。这样就导致,基建处负责基建项目的合同的签订、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房屋租赁的签订,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维修维护合同的签订、设备管理处负责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等等。合同签订的部门多,责任分散,存在着影响合同中学校权益的实现和潜在的法律纠纷等各种风险因素。但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又会出现种种问题,这时如果各部门相互推脱,避而远之。那么后果和责任只能由学校来承担。部分高校虽然设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负责合同签订的备案、盖章,并不能真正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此外,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也不能够随时全面了解学校签订合同的整体概况,再加上各部门和单位签订的合同等文本资料放在学校不同的部门,若管理不妥很容易造成合同的丢失,不能按规定存档,从而导致,学校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或相关检查时不能及时方便地查找资料。

(四)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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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2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8-0183-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8.091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各行各业都得到了快速的进步,电力企业作为国家基础行业,更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本质上来看,人们最关心的就是电力企业的内部管理情况以及电力的供应情况,物资管理作为内控的重点,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物资采购中的任何一个疏漏都会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其中存在的合同采购风险,严重的时候甚至会造成整个企业无法正常运转。现如今,电力企业领导者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对合同制定的重视度也有了增强。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导致企业在物资采购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合同制定没有规范化的流程作指导,常常发生合同风险,防范管理也不到位。本文就从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的实际情况入手,简单阐述一下如何做好合同风险的防范工作,并强化内部管理,制定健全的管理规范,保证合同的履行,为电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 有关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的概述

1.1 合同

合同是基于两大主体构成的协议,主要是指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的被双方接受的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违反合同的行为涉及违规操作,其中的一方有权提出上诉赔偿。

1.2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

顾名思义,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主体是电力企业,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所需物资进行采购而设立的协议,当买卖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就会签署合同。常见的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具有多样性,包括设备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办公室家具买卖合同等。

1.3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对协议进行的有效的把控,一般而言是指当事人在实现自身合同规范要求的过程中进行的一系列具体管理操作,也是在合同法规定的要求之上做出的内部制度管理规章,属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概括。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是电力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只针对电力企业开展的合同管理工作,它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制度,与企业的内部控制相协调,对于减少物资花费具有积极的意义。另外,加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还能够防范企业面临的风险,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促进电力企业的良好经营。

2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类别

电力企业物资采购涉及到的环节众多,任何疏漏都会影响物资采购合同风险,具体风险类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2.1 品质风险

品质风险是针对电力企业电力供应情况而言的风险之一,判断电力企业物资采购是否成功的根据,就是能否准时收到物资以及所接收物资的品质和数量是否达标,所以物资品质对电力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如果电力企业所采购的物资品质不佳将会对企业的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2.2 存货风险

电力企业在购买物资的过程中,由于前期分析或判断的失误,难免会多购进一些物品,一旦存货过多或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物资价格的下降或是存货出现问题,都会造成企业资金的浪费,导致供应链受阻,从而引发存货风险。

2.3 服务风险

服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良好的服务能够增强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一旦物资采购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就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风险,例如因物资供应商服务质量不佳所造成的风险以及采购无形服务所引发的风险等。

2.4 交期风险

物资采购都会涉及到交款、交货的时间问题,严格按照规定在确定的日期进行交期,能够保证企业不会因为供应不足而引起问题。相反,一旦交期后延,就很可能导致企业生产链条的断裂。只有严格根据规定,按照合同依据,在规定的时间段完成物资交付,才能降低风险,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2.5 弹性风险

电力物资采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包括弹性风险,企业为了保证生产的顺利性,往往会在采购物资之前做出预测,对一段时间内所需的物品进行核查,并根据预测的结果向供应商提交订单。然而因某些外在因素甚至出现紧急插单等现象,供应商因自身产品供应的弹性问题会引发一定的风险,此外还存在采购方在拿到产品后因进行价格调整、产品修正等而引发的弹性风险。

3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的防范与管理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直观清晰地认识到了电力企业物资采购合同风险与管理的概念,明确了采购风险表现出的各种类别。想要提高物资的购买能力,降低资金的消耗,最大限度地防范合同风险,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水平,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3.1 重视合作,强化采购合同创新管理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涉及到购买双方的利益,与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息息相关,无论是企业供应还是电力采购机构都要言出必行,坚持诚信经营,重视彼此的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长期合作,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电力企业在物资购买的过程中以及签订合同的时候,要保证供应的物资不间断,不会影响电力的持续性。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采购合同是电力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关乎彼此的利益,对整个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创新合同的签订内容,确立内部的细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中的风险,提高供货的效率和质量。当然,电力企业还要不断完善自我,强化自我监管,制定健全的采购方案和计划,从根本上创新制度,在需要购买物资过多的时候,要分清采购的主次,精准做出市场定位,判断价格涨幅,确保物资供应不会出现断裂的情况,从而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

3.2 灵活制定合同,加强合同弹性

合同是维护双方利益最有力的保障,但是电力物资采购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因此供应商和电力企业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应该将这些不确定因素纳入考虑的范畴,适当增加合同的弹性,以保证双方的利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对合同进行变更,将风险和双方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无论是电力企业还是供应商都要加强自身的应变能力,以合同中适度的弹性来保持双方合作的最佳状态。良好的合作关系是保证双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无论是电力企业还是供应商,都应该重视合同的作用,不断完善合同管理体制,优化合同条款,确保双方能够真正做到利益分享和风险的共担。

3.3 健全采购合同内部控制制度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电力企业采购部门必须重视合同的内部管理工作,不断健全相关体系,发挥出合同管理的作用。首先,电力采购物资工作要按照不同的购买环节做出具体的人员分配,落实岗位责任制,从而更好地强化监管,提高工作的效率,避免分工不当导致的互相推诿;其次,对物资采购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的分工和一定程度上的责任限制,保证购买工作的合理性,确保物资质量符合标准;最后,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对电力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开展集体学习,培养他们树立工作责任感,切实完善合同管理,为企业贡献力量。

4 结语

总而言之,电力物资采购作为电力企业经营发展和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的管理和制定直接影响着电力物资的持续供应,与供电质量也密切相关。对此,电力企业必须明确采购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好防范与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确保电力企业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董秀江.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2).

[2] 邱际康.电力施工企业在建项目设备物资管理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价值工程,2014,(23).

[3] 施F.强化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分析[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5,(17).

[4] 刘彬,万薇薇.电力建设企业采购风险的防范措施与应对策略[J].水利电力机械,2007,(7).

[5]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研究[A].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现代企业风险管理论文汇编(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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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读者会问,为什么采购主体与供应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是等同的呢?笔者认为,这要从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宗旨和采购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开始谈起。虽然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客观上还是存在着不平等,众多的供应商始终是弱势群体。由于采购主体掌握着公共权力,对于供应商的资格、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专家等享有选择的权利或称权力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权利或称权力,为了对这种权力或称权利有所限制,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主体许多的义务。这些义务集中体现在法律责任这一章节里。这一点完全不同于我国《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中,招标采购人享受更多的是权利或称权力,而投标人承担更多的是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那么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不同,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该分别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和警告、罚款等行政法律责任。而对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没有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该承担行政责任。虽然我国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出台并于同年9月1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但这是一部行政规章,由于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宗旨,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行政规章与法律相冲突的内容无效。又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由于我国立法已经非常明确地表明,政府采购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故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否则,行政主体就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这样以来,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是否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呢?回答是否定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由于其所具有的严肃法律效力,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是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不执行中标通知书的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即: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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